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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信息學的有關,不難發現,這一領域的幾乎所有經典文獻都無不是以保險市場為例來研究不對稱信息的。原因在于,保險市場是一個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針對保險市場的這種信息非對稱特征,經濟學家做了許多深人的研究工作,他們運用非對稱信息技術研究了保險欺詐、保險市場均衡、最優保險契約設計以及非對稱信息下的保險定價等。如早在1953年阿羅(Arrow)就指出,信息不對稱是妨礙保險機制順利運轉的主要障礙,并對此進行研究。之后,像羅斯柴爾德與斯蒂格利茨(Rothschild and Stiglitz)、斯賓賽(Spence)和莫里斯(Mirrlees)等許多著名經濟學家都以保險業為背景來研究不對稱信息理論。顯然,大多數經濟學家都以保險市場為例來研究不對稱信息這件事情本身,就已經佐證了不對稱信息對保險市場的嚴重性。鑒于此,本文擬從保險人的角度出發,主要從理論上分析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兩個主要模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概念及其產生機理,并從一般意義上討論其規避策略。最后,在委托理論框架下,研究基于不對稱信息假定下的最優保險契約的設計思想。
二、保險市場的不對稱信息及其分類
保險市場的不對稱信息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擁有而另一方缺少的相關信息。從市場參與者擁有信息多寡的角度,可將其分為兩類:第一類信息不對稱是指保險標的通常被保險的買方控制,保險人不易了解關于保險標的風險及風險控制狀況的信息,處于不利地位;第二類信息不對稱一是指保險買方不了解保險人履行未來義務的愿望和能力,二是指保險買方無從確知險種是否適合自己、價格是否公正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就有可能利用保險買方對保險知識的欠缺而為自己謀利。按這種分類,保險市場的不對稱信息還有很多種,如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保險經紀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保險公估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等。若按信息經濟學的有關理論進行分類,則保險市場的這種信息非對稱性可以從兩個角度劃分:一是信息非對稱發生的時間,二是信息非對稱的內容。把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前的信息非對稱稱為事前非對稱,反之為事后非對稱,且稱第一種信息非對稱為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稱第二種信息非對稱為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從信息非對稱的內容看,信息非對稱可能指保險市場參與方的行為,如保險買方改變保險標的風險分布的行為,也可能指市場參與方的知識,如醫療保險市場投保人對個人健康狀況的隱瞞。從這一角度講,不對稱信息有兩類,即“暗中行動問題”(hidden
action)和“暗中知識問題”(hidden knowledge)。顯然,逆向選擇問題對應“暗中知識問題”,而道德風險問題既有“暗中行動問題”又有“暗中知識問題”,即保險市場既存在暗中行動的道德風險,又存在暗中信息的道德風險。
當然,不對稱信息的分類方法并不是唯一的。文獻就將“暗中知識問題”和“暗中行動問題”又各分為兩類:即“舊車問題”與逆向選擇問題、委托人——人問題和道德風險問題。若保險買者對保險產品的知識少于保險的賣者,就會產生“舊車問題”;若保險買者對自身的情況的了解多于保險的賣者,就會產生逆向選擇問題;若從委托關系的角度考察保險的買賣關系,就存在所謂的委托人——人問題;若因為有了保險,被保險人可能進行更加危險的行動,做事不謹慎,就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不對稱信息的分類方法還有多種,但總體來說,保險市場最為基本的不對稱信息模型有兩類:即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梅耶森(Myerson,1991)就主張把保險市場的不對稱信息簡單分為兩類,將所有“由參與人選擇錯誤行動引起的問題”稱為道德風險;所有“由參與人錯誤報告信息引起的問題”稱為逆向選擇。
三、保險市場的不對稱信息:道德風險
(一)保險市場道德風險的概念
毫無疑問,道德風險的概念起源于海上保險。自從阿羅(Arrow)在1963年將道德風險的概念引入到經濟學中以來,在相關的保險文獻中,有關道德風險的定義,有許多種相似的解釋。Arrow給出的定義是:“道德風險就是個體行為由于受到保險的保障而發生變化的傾向”;Frank(1991)給出的定義是:“道德風險是指被保險人對所投保的保險標的采取較少防損努力的一種傾向”;Varian(1990)認為:“道德風險是指保險雙方中的一方不能觀測到另外一方的行為的情況”;Findlay和Parkin等(1992)人認為:“道德風險是指具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所采取的影響或加大不利結果出現概率的行動”。保險文獻中還有若干關于道德風險的定義,在此不一一列舉。正如在海上保險方面很杰出的英國作家魏克道·多弗所指出的那樣:“要精確地定義道德風險有點困難,它可以被看作保險本身的一種要素,或者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有關,或者和外部條件有關,它使意外事故的發生成為被保險人謀利的手段?!本C上所述,道德風險泛指市場交易中的一方難以觀測或監督另一方的行動而導致的風險,即隱藏行為的一方由于其行為或疏忽致使不利結果出現的概率加大??梢?,道德風險是一種事后機會主義行為,它與道德本身并沒有多大關系。一般的觀點認為,道德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是“經濟人”人格內容的必然結果,它屬于經濟環境中的外生不確定性,而且破壞了保險市場均衡并導致保險市場的低效率。
按被保險人采取的與損失發生有關的行為的時間分,可以將道德風險分為兩類:一是保險可能會對被保險人的防損動機產生影響,這種影響稱作事前道德風險(ex-ante moral hazard);二是損失發生后,保險可能會對被保險人的減損動機產生影響,這種影響稱作事后道德風險(ex-post moral hazard)。事后道德風險同事前道德風險有很大關系。假如被保險人的利益與所報告的風險損失狀態有關,則有可能產生事后道德風險。另外一種導致事后道德風險的私人信息是保險標的是否遭受了意外事故的損失,因此,被保險人不僅具有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方面的私人信息,而且還具有保險標的是否遭受意外事故的私人信息。因此,事后道德風險和事前道德風險的唯一區別是被保險人和的行動順序存在差別。被保險人先于自然行動的道德風險問題屬于事前道德風險,相反便為事后道德風險,Spence和Zeckhauser(1971)是首先認識到這種差別的學者。
從道德風險的分類知,道德風險因素從兩方面對風險可保性產生影響。一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簡稱被保險人)為謀取保險金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使得保險標的受到損害,或者當保險標的受損失時不采取減輕損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擴大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被保險人疏于風險防范,致使事故發生。簡要的說,當被保險人購買足額保險后,他沒有積極性承擔采取防損措施的成本。換言之,保險可以把謹慎行事的得益從被保險人那里轉移給保險人,而被保險人額外承擔了謹慎行事的成本,便產生了道德風險,這種道德風險因素又稱疏忽風險因素,它與前者的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惡意,在保險業務中很難對這類風險進行規避。
那么,保險市場上為什么會產生道德風險呢,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諾斯教授認為,人類交換形式的變化及協作的產生是產生道德風險的必要條件。產生道德風險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和機會主義傾向(opportunism)。正如阿羅所說的,人們的行為“是有意識地理性的,但這種理性又是有限的”。機會主義傾向是指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時會采取非常微妙和隱蔽的手段。雖然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時間或場合都會以機會主義方式行事,但不排除某些人在某些時間和場合,會采用這種方式行事。因此,以欺詐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傾向是基本的人性之一。當然,機會主義行為傾向是以人的有限理性為前提的,如果人具有完全理性,能夠洞察現在和將來,機會主義行為將無從得逞。因此,道德風險產生的原因是由于動機問題,從根本上講,產生道德風險的行為只不過是人們攫取其利益的動機選擇。
(二)保險人對付道德風險的策略選擇
那么,如何來規避道德風險呢?對此,業內和學術界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探討。歸納起來,措施不外乎有三類:即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和事后挽救。其中,事前預防是最主要的手段,其具體的策略很多,具體到保險人而言,最主要的和最有效的策略就是設計具有針對性的保險條款,即保險人所設計的保險條款應盡量使被保險人謹慎行事的邊際收益或不謹慎行事的邊際成本為正值。在保險實務中,要使謹慎行事的邊際收益為正,主要方法是在設計保險契約時,通過免賠額或共保條款使被保險人承擔部分損失。免賠額條款(deductible)規定保險人從損失賠償金中扣減預定的固定金額。共保條款(coinsurance)規定從損失賠償金中扣減預定的百分比。這兩種規定都要求一部分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從而為被保險人減少損失提供了經濟上的動力。另外一種規避道德風險的方法是使謹慎行事的邊際收益為正的方法,即對那些采取防損措施的被保險人進行獎勵。如機動車輛險中常見的無賠款優待計費法(No-Claim Discount,NCD)就是用低費率的做法來獎勵那些損失紀錄令人滿意的被保險人。實際中,保險人應選擇哪一種措施來應付道德風險呢?當然,這要依據保險人所面對的是哪一種類型的道德風險。如果保險人面對的道德風險極有可能加大損失,那么,保險人就應當使用免賠額條款。這是因為,使用免賠額條款不僅有利于鼓勵被保險人采取有力度的防損措施,而且在處理小額索賠時還能夠減少成本支出。然而,如果保險人面對的道德風險會使自己的開支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就應選擇共保條款。原因在于,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越大,共同的支付也就越大,這樣,被保險人就有了進一步減少損失的動機。另外,保險入還可以通過對保險條款執行情況的檢查或采取針對性的核賠查勘策略來規避道德風險。
四、保險市場的不對稱信息:逆向選擇
(一)保險市場逆向選擇的概念
逆向選擇這一術語同樣來自于保險業,對這一概念的研究起源于人壽保險。所謂逆向選擇是指保險雙方在達成契約前,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接受契約的人一般擁有私人信息,而這些信息有可能是對對方不利的,接受契約的人利用這些有可能對對方不利的信息簽訂對自己有利的契約,而對方則由于信息劣勢處于對自己不利的選擇位置上,是為逆向選擇。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逆向選擇既可以是保險買方逆向選擇,也可以是保險賣方逆向選擇,在保險市場中,常見的是賣方逆向選擇。
保險市場中的逆向選擇現象相當普遍。盡管經濟學家很早就認識到逆向選擇會干預保險市場的有效運行,但對這個問題研究的卻并不長。20世紀70年代,喬治·阿克羅夫(Akerlof)的開創性工作真正奠定了這個領域的研究基礎。隨后,許多討論不對稱信息問題的文獻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保險市場的逆向選擇問題,其中,最為重要的觀點之一來自于邁克爾·斯彭斯引入的市場信號概念,最為重要的研究是羅斯柴爾德與斯蒂格利茨對非壽險領域逆向選擇問題的研究。
眾所周知,競爭性市場模型下的一個重要假定是買方和賣方都具有完全信息。但事實上,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風險狀態,保險雙方存在信息差別是難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險定價中,保險人通常使用分類法厘定保單價格,這種盡管簡便,但卻不能區別具有不同風險程度的保險標的,從而也就不能確定適合于投保人的保費水平,由于受到這種約束,保險人只能向所有投保人提出大致類似的保險價格,其結果是,在同等條件下,高風險類型的投保人將購買更多保險,而低風險類型的投保人認為基于平均損失率的保險費率過高,所以決定不購買保險,這無疑會提高所保風險的平均損失率,從而進一步提高了保險費率,并進而引發更多的人退出保險。因此,逆向選擇不僅會抑制保險需求,而且還會妨礙高效保險契約的簽訂,并導致市場的低效率和保險質量的低下。
(二)保險人對付逆向選擇的策略選擇
由于逆向選擇發生在保險契約簽訂之前,因此,在具體的保險實務中,主要有兩種減輕逆向選擇風險的方法間:一是保險人通過各種途徑收集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信息,以便對投保人做出更為準確的分類。顯然,收集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信息將幫助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做出準確的風險分類,但這樣的措施只能降低或減緩投保人的逆向選擇,風險并沒有得到有效分擔;二是設計盡量避免逆向選擇出現的保險契約,即設計不同的保險契約以鼓勵風險類型不同的投保人選擇最適合自己風險種類的保險契約,這種保險契約也稱為分離保險契約,由于這類保險契約根據投保人的不同風險類別收取不同的保險費用,并據此給予不同的賠償,因此,低風險類型的投保人就被這類保險契約所吸引,由于市場的作用,高風險類型的投保人不得不購買這種分離式的保險契約。但實際上,由于保險人通常難以有效識別投保人的風險類別,設計這種形式的保險契約也就變得非常困難。
與道德風險的情況類似,逆向選擇同樣是客觀存在的,是“人”人格的必然結果。因此,無論保險人采取什么樣的策略,逆向選擇風險只能是部分的減輕和避免。
鑒于逆向選擇在保險雙方鑒訂保險契約之前就產生了,事前道德風險和事后道德風險是保險客戶投保以后的行為,因此,這三種信息不對稱是有區別的。逆向選擇是一個——契約—自然—委托—支付的序列問題,而事前道德風險是一個契約——自然—委托—支付序列問題,事后道德風險則是一個契約—自然——委托—支付的序列問題。
五、不對稱信息下最優保險契約的設計思想
保險人規避道德風險或逆向選擇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設計具有針對性的保險契約。Crocker和Snow(1986)就指出,被保險人是否遭受了意外事故的損失等信息會最優保險契約的形式。最優保險契約的設計與不對稱信息是緊密相關的。因此,從不對稱信息對保險市場的影響看,保險契約有三類:一是考慮逆向選擇的保險契約;二是考慮道德風險的保險契約,其中包括考慮事前道德風險和事后道德風險的保險契約;三是同時考慮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保險契約。這類保險契約遠比單純考慮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的保險契約要復雜的多,對這類保險契約的特征難以做準確描述。
實際中,考慮逆向選擇的最優保險契約的設計思想是:保險人通過向保險市場提供具有自選擇約束特征的契約以對投保人進行風險分類,亦即保險人通過提供價格以及賠付額不同的有區別的保險契約以誘使潛在的投保人進行自選擇,自選擇的保險契約對于特定的投保人來說具有更高的期望效用,而保險人由此根據投保人選擇的特定的保險契約推測出投保人的風險類型。這樣,保險人通過信息甄別達到了減輕逆向選擇風險的目的。換言之,保險人要解決逆向選擇問題,就要為投保人設計出這樣的保險契約,即從某種特定類型投保人的角度看,這正好是自己的最適契約。如醫療保險市場就存在非常嚴重的逆向選擇行為。針對這種現象,保險人可以通過自選擇機制的設計來防范醫療需求方的逆向選擇。也就是說,保險人向市場提供的契約一方面使潛在的投保人參加醫療保險的效用不低于不參加醫療保險的效用,另一方面使潛在的投保人受到說真話的激勵,并樂于顯示其風險水平。即通過對高風險者采用較低的共保率、較高的保費價格,對低風險者采用較高的共保率、較低的保費價格,達到誘使潛在投保人說真話的目的,從而使各種類型的投保人可以自主選擇醫療保險來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顯然,在自選擇約束下,投保人的行為應當是合乎理性假設的,即在對投保人的行為進行時,通常應當假定投保人的行為與其對自選擇約束的理解是相一致的。
考慮事前道德風險的最優保險契約設計也同樣引起了廣泛關注。Spence和Zeckhauser(1971)以及Harris和Raviv(1979)對此進行了專門。他們認為,考慮事前道德風險的最優保險契約應是部分保險形式,這種最優保險契約與被保險人必須承擔一個固定比例風險損失的共同保險契約形式有著相似之處,這種共同保險條款為被保險人采取最優水平的防損努力提供了激勵因素,即可以通過在保險契約中加入免賠額或共保額條款,使被保險人謹慎行事的邊際收益或不謹慎行事的邊際成本為正值。除了上述機制設計之外,為了防止事前道德風險的產生,最優保險契約的設計還經常使用如下的制度規則:即保險人為了檢查被保險人是否認真履行了保險契約所規定的防損義務或其它如實相告義務,保險契約還要規定一個與支付函數有關的督查條款,在實際的保險實務中,保險人通常采用隨機的督查策略,具有上述特征的最優保險契約顯然可以在委托框架下進行研究。
考慮事后道德風險的最優保險契約同樣可以在委托理論的框架下進行設計。從一般意義上講,在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參加保險的個人合理性約束,以及誘使被保險人選擇最有利于保險人的行動的激勵相容約束的限制下,追求被保險人期望效用最大化的目標,以此達到規避事后道德風險的目的。如對機動車輛險來說,車輛的丟失以及車禍等意外事故的發生,與車主采取的防盜措施、駕駛謹慎與否等有關。在保險人不能監督被保險人行動的情況下,由于被保險人缺乏采取防損措施的積極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就應當設計針對性的保險條款來激勵被保險人采取進一步的防損努力。
與事前道德風險的情形類似,考慮事后道德風險的最優保險契約設計也經常使用如下的制度規則:即保險人為了防止來自被保險人的保險欺詐,比如被保險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發生,保險人在設計契約時還要規定一個與被保險人的利益有關的核賠查勘條款,當被保險人決定將一種風險狀態報告給保險人以后,保險人根據某概率函數對被保險人的索賠進行隨機核賠查勘,最后決定是否賠付。這里,核賠概率可能是投保人所報告的風險損失額的函數。
總之,從保險人設計保險條款可以采用的激勵機制來看,無論是從罰的角度設計,還是從獎的角度設計,都不是無約束的。設計上述性質的保險條款必須受兩個條件約束:一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單必須使保險買方從保險中獲得一定水平的效用,若被保險的風險沒有因此得到很好的轉移,即保險買方沒有得到投保后的效用,再好的保險條款也是無用的。二是保險人使保險買方提供私人信息的邊際效用等于邊際成本(邊際負效用),亦即保險人付給保險買方的信息租金必須足以彌補保險買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采取防損措施所付出的成本。
六、結束語
以上闡釋了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的概念及其產生機理,并從一般意義上討論了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規避策略,最后闡述了不對稱信息條件下最優保險契約設計的思想。應指出的是,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是永恒的,不對稱信息的存在使得經濟運行機制不能達到最優狀態,任何針對性的策略都只能盡量抑制和減輕不對稱信息對保險市場的束縛。況且,由于風險多樣化的出現,不對稱信息對保險市場的影響方式將日趨復雜。因此,要實現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的,就應當進一步研究不對稱信息對保險市場的影響,研究保險市場有關各方在長期或短期的不對稱信息狀態下的行為,揭示非對稱保險市場的內在特征,為保險人的保險經營活動提供決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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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作為一種清潔、經濟的能源,具有巨大的價值,但由于核燃料的放射性,因而核電安全問題一直深受國際社會關注。事實上,核電主要安全隱患,大多來自于核電企業管理中經理人和普通員工的道德因素。故在此引入道德風險概念,分析和思考核電安全管理中蘊含的道德性問題。
一、核電安全管理中道德風險概念的引入
伴隨著核電技術的發展和核電設施安全性能的提高,從技術角度而言,核電的安全性是有保證的,在目前,核電安全運營來中的安全問題主要是人因問題。在相關機構的調查分析可以看到,人因事件超過核電站事件總數50%,人因失誤成為核電站事故最主要的誘因之一。在這里,應當考慮到核電企業安全管理中的道德風險問題。
道德風險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益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企業面臨的道德風險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因素為兩個方面,即企業外部面臨的道德風險和企業內部管理引發的道德風險。其中企業外部面臨的道德風險主要是:故意提供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和服務、轉嫁責任和經營風險、逃避債務、不守信用、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和來自顧客方面的道德風險;企業內部的道德風險主要包括:企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和普通員工的道德風險兩個層面。
二、核電安全管理中道德風險的產生
我們論及的核電企業道德風險僅限于企業內部來談,其道德風險主要產生于經理人和普通員工之中。
(一)由核電企業經理人引發的道德風險
核電企業的經理人管理大致分為三個層次,即最高管理層管理、企業中層管理和基層管理部門負責人管理。每一層次管理人員的道德觀念和行為都有可能引發道德風險的產生,進而對企業安全造成危害。
首先,最高管理層在核電企業的發展過程中,需要優先考慮到的是核電企業發展中安全因素。核電企業因其自身存在的特殊地位,獲取企業利潤最大化已經不能成為企業運作的首要目的。當遇到安全和生產之間出現矛盾時,如果最高管理層對安全管理缺少足夠的責任感時,核電安全風險就產生了。最高層管理者支持安全的行為需要在員工中充分表現出來,他們的示范作用可以帶動整個核電企業安全工作的發展。如果其安全責任觀念不強,則其他員工在操作過程中,也會有意無意地效仿,最終影響核電安全。
其次,企業最高層和中層在用人和對人的態度方面,將對核電企業的安全運行產生重要的影響。如果這些管理者在選拔人員過程中,為個人非正當私欲的滿足,而采取非公正的提拔方式任用人員,就會在整個核電企業內部造成員工的不滿和消極情緒,進而將情緒帶入工作,使人為因素導致的安全事故機率增加。而在對人的態度方面,如果最高層和中層管理者在制定和執行企業管理制度的過程中,以“人性是自私的”為假設前提,認為員工都是不遵守紀律的,采用嚴厲控制,高壓監視的方式來管理企業,就會使員工在精神上沒有歸屬感,從而在操作過程中缺乏足夠的責任感,使人因事故的發生機率大大增加。
再次,基層管理員更須有嚴謹的工作方法和認真的工作態度?;鶎庸芾砣藛T,是整個核電企業的安全運作的中堅,他們的職責是:明確責任分工,安排和管理核電生產,審查和監督操作人員工作。如果他們在工作中麻痹大意,責任心不強,在事故發生前,不認真檢查督促工人的工作,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做好應急措施,事故發生后,隱瞞和推卸責任,勢必會將整個核電企業的安全風險提高的不可想象的位置。
(二)由核電企業的普通員工引發的道德風險
大量的人因問題分析可以看出,普通員工不按規定的程序操作是導致安全問題的最主要原因。而普通員工不按規定程序操作導致安全生產風險增加的主要原因具體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員工對于企業安全制度的重視程度不夠。目前大多核電企業都有工作前會議制度,它是工作進行前,員工了解下一步工作的目的、要求和潛在風險及其預防措施安全保障的重要環節。如果員工不能做到認真參與,可能導致在操作過程中出現失誤和錯漏,而每一項小的操作錯漏都可能導致整個核電設備運行的不正常,導致安全風險的提升。
其次,員工操作運行的不保守。核電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工程操作,需要采取保守原則。在不確定設備是否能夠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一定要停止操作,上報檢查后才能進行。但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節約時間和完成任務指標,員工可能違反既定的操作程序,采用一種較為冒險的方式進行生產,這樣對于核電企業來說是極具風險的。
再次,員工情緒因素導致的風險轉嫁。各種壓力都會影響到員工的情緒,如果員工個人不能很好地調節,將消極的情緒帶入工作,就會影響工作效率,增加失誤的機率,情緒的把握是體現個人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具有高度責任感的核電企業員工必須將情緒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三、核電安全管理中道德風險的防范
現代企業管理的相關經驗表明,道德風險發生雖然無法完全避免,但通過進一步加強核電企業的職業化管理,可以實現核電企業道德風險的控制防范。對于加強核電企業的職業化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員工自律意識的加強和安全文化的深人開展這三個方面的內容來實現。
(一)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監督管理制度的加強是完善核電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職業化管理最為基礎的方面。核電企業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須體現核電企業自身的獨特性,即必須將安全放在第一位。企業管理程序的設置、組織機構和運作模式的進一步加強,需要嚴格遵守國家核安全法規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的核電廠安全穩定運行的各類程序,事故應急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的基礎上,核電企業還需要結合現代企業管理的先進經驗,加強道德激勵制度的建設。道德激勵制度是指:允許核電企業人員通過正確的方式方法獲得自身和企業的共同利益,使企業的整體安全價值取向一致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努力使企業的整體道德風險轉化為員工的個體道德風險;經濟學方面對于道德風險的研究表明:道德風險與個體行為成本存在某種正比例函數關系―道德風險越高,敗德行為者越多,個體行為成本也就越高。
核電安全方面的道德風險,所涉及的個體行為成本不光包括財產,還涉及到人們的生命和生態環境的因素。因此,員工承擔個體道德風險是合理的,相應的道德激勵制度就是通過對遵守安全道德義務的給予合理的支持和鼓勵,違背道德義務的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處罰,這種明確的調節手段使企業真正形成公正合理的安全道德機制,使核電企業勇于承擔個體道德風險,從而降低核電企業道德風險總體發生的機率,進而為核電安全提供科學穩定的內部道德環境。
科學合理的道德激勵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維護企業道德觀的有效建構,而這一制度的科學制定和健全,實質是針對核電企業的安全管理要求,從“利”入手,通過合理的利益引導,向核電安全價值觀這一“義”不斷滲透的過程。只有這樣,才能明確核電安全價值理念,真正提高核電企業人員對于安全方面道德下滑的自我約束能力。
(二)員工自律意識的加強
1981年,日本敦賀核電站的現場操作人員因疏忽大意導致的安全事件。使日本核電株式會社被迫停業,并對社會產生了較大的負面效應。在此次事件中雖然企業的管理層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其主要責任在于進行具體操作的普通員工責任心不強,自律意識淡薄。
自律在倫理學上講,是指個人對于自身行為的約束,本質上說,自律是對法律無法進行監管的情況下,對違反道德準則的做法或行為進行自我監管,以處理政府或組織無“法”處理的違反法律和相關規則精神的行為。核電企業的相關管理制度雖然能夠有效使監管者對于一些員工的行為進行合理的約束,但作為剛性的管理制度本身,不能有效地解決企業管理的全部問題,過分嚴格的管理,會使員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受到限制,使企業和員工之間形成互補信任的不良后果,因此,對于員工安全操作過程中,除了有效的制度約束,也需要員工的自身道德來支持和維系。
企業自律意識的培養,可通過在借鑒其他成功企業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于安全工作的相關教育來實現。如在安全工作回憶中,強調克服員工在工作中隨意性,加強職業自律,樹立良好行為習慣表現。出現操作疑問時,及時同其他相關人員溝通,養成科學的工作規范和行為習慣,企業在強化安全意識過程中,要通過定期的培訓和教育,靠日積月累的強化和激勵,以期最終將自覺安全生產滲透的企業員工的工作中。
(三)核電企業安全文化的深入
現代企業職業化管理經驗表明,只有企業真正形成與之相適應的企業理念和企業文化,才能使相關的科學管理制度得到更好的維系,對于核電企業的安全職業化管理而言,安全制度的構建和完善事實上只是最基礎的方面,因為在制度性規范的壓力下,企業某些人員或許是被動的接受企業關于安全方面的道德要求。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在人為或其他因素干預安全制度的正常實施時,企業人員也可能從制度層面逃逸出來,違背核電企業本身良好的道德理念,形成個人或群體性的道德風險。因此,只有通過不斷培養核電企業人員自我約束能力,使被動的制度限定,變為主動的自我遵從,將核電安全的道德需求真正的深入到企業人員的內心,才可以將道德風險在核電企業內部控制在最低的程度。這個方面的形成就需要通過構建起核電企業的安全文化來實現。
安全文化的概念,提出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際核工業領域,在1986年切爾諾貝利事故的最后一次審議會上,國際原子能機構首次引入了“安全文化”的術語,旨在強化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核電的安全運行水平。而其基本的內涵就是指一切從事于核電廠安全有關活動的人員的特征以及高度責任心。這種特征和高度責任心表現在:核安全的一切問題都應因其重要程度而獲得優先考慮。所謂“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原則即是安全文化所倡導的安全原則的濃縮。安全文化的實質是建立一套科學而嚴密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培養全體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良好的工作習慣,在整個核電廠內營造人人自覺關注安全的范圍。
真正形成核電企業良好的安全文化需要從精神文化領域里發掘,重點是提升道德意識,統一安全價值觀念,激發員工安全工作熱情和創造能力,讓核電企業的每一位員工都自覺自愿的為實現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發展而奮斗,形成企業的道德凝聚力,為企業的安全發展提供不竭的推動力。這首先需要給予核電企業每一位員工以人性化的關懷,尊重人員,關心和愛護人員,使其對企業產生歸屬感。之后,通過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學習,引導人員實現對安全生產的道德自覺性,增強人員的榮譽感和道德進步需求。從而把整個核電企業的人員塑造成安全道德觀念的自覺維護者和踐行者。只有當安全道德觀真正滲透到每個核電企業人員的精神層面,核電企業安全方面的職業化管理才能達到應有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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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建華,易珉.企業管理中的道德風險:經濟學的視角[J].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3).
(一)“金融道德風險”存在定性難題
“金融道德風險論”在對“金融道德風險”的概念、類型及原因等進行分析時,往往顧此失彼。比如,梅世云提出“社會性道德風險”的概念,認為“社會性道德風險”有體制引發型、政策引發型甚至腐敗引發型等幾類。[11]那么,既然是體制、政策甚至腐敗引發了風險,為何不能稱之為“體制風險”、“政策風險”或“腐敗風險”呢?即使這些風險也可以從道德維度進行解讀,但把其他視角幾乎全部納入道德維度之下卻有失偏頗。更明顯的是,他認為,“法制不健全……也是形成金融道德風險的重要因素”[5],既如此,為何該風險不能稱之為“金融法律風險”呢?因為金融市場會經常遇到法律跟進不及時或法律之廢、立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再者,如果存在“金融道德風險”,也只能歸因于道德,因為道德與法律有本質區別,而“若將一切道德的責任,盡行化為法律的責任,那便等于毀滅道德”[12](P402)??梢?,此時“金融道德風險”面臨難以定性的難題。
(二)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的法理依據難以確立
“金融道德風險論”努力從道德維度尋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的法理依據。如果僅從表面現象看,金融風險的確與道德危機如影相隨:隨著金融市場多個交易環節資金鏈條的斷裂,欺詐和不遵守契約的行為開始盛行,從而引發更大規模的金融風險,最終導致金融危機。但是,這并不表明,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的法理依據就包含在道德邏輯之中。事實上,個別或少數金融交易中的“敗德”行為,即使在金融市場穩定時期也是存在的。而在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機中,“大而不能倒”的美國華爾街金融巨頭被認為是危機的始作俑者。但如果據此認為,危機源于這些金融大鱷的道德因素,那就會與事實明顯矛盾。因為,“數十年來,美國‘華爾街’作為全球金融市場的中心和楷模,引領著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方向”[13]。這說明,人們一旦從道德維度追溯金融危機的根源,并期望以此確立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的法理依據,就會脫離事實。所以,當“金融道德風險論”試圖從道德失靈中尋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的法理依據、從而希望從對金融風險的道德批判中走向法律思維時,其結果只能是,對這種道德批判得愈猛烈,距離法律就愈遠。
(三)金融法學難以自我證成
“金融道德風險論”一旦變為一種法學立場,就會使法律思維屈從于道德維度的敘說方式,不僅會造成金融法學知識特性的弱化,而且無法使金融法學完成自我證成。道德不能限定風險。風險與道德都是金融市場的一個側面,道德并不基于風險而存在,風險也不會因為道德而出現。風險與道德具有同樣的現實依據,道德不能作為一種必然的標準來限制或決定風險,風險也沒有必然的義務體現該種道德。而風險之所以不會、也不能夠固定、單一地指向某種道德,其與道德的主體性有關。道德主體的復雜性、多元性甚至利益的對抗性(源于社會分層),使道德分化為不同的觀念體系,呈現出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此時,道德批判就只能成為道德批判者對其他道德主體的批判。但是,不管人們對金融風險進行怎樣的道德批判,都無法改變金融風險所具有的道德屬性,即只要不改變金融風險賴以存在的社會條件,就無法改變其所體現的道德邏輯。比如,在“占領華爾街運動”中,盡管代表“99%”的民眾對代表“1%”的華爾街金融寡頭進行了持續的道德聲討,但是,金融家們絕不會因此而改變其道德邏輯,因為自己為股東謀利就是其最大的道德。所以,不是金融風險沒有體現道德,而是沒有體現“金融道德風險論”主張的那種道德而已。如此,“金融道德風險論”對金融風險的道德批判自然蒼白無力,金融法學理論體系也就難以建立。
(四)受制于個人主義方法論缺陷
金融法學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在研究范式上以方法論整體主義為基礎。但“金融道德風險論”卻遵循個人主義方法論。當然,如果孤立地看待一個具體的金融風險事件,的確與交易相對人背棄商業道德有關。但是,當金融交易關系中的人們普遍采取欺詐、不遵守契約等機會主義行為方式時,個人主義方法論就難以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例如,近些年我國多地發生惡意逃債、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現象,就不能僅僅從個人主義的角度去解讀。就某種社會科學而言,“只有當人與人之間自發形成超越于個體的社會組織時,經濟學才有了其研究的對象……個體的節約行為或者其他任何改善自己生存狀況的努力,只要是孤立進行的,都不屬于經濟學研究的范疇”[14],金融法學亦如此。同時,不論何種因素導致的金融風險,只要還停留在偶然發生或個別調整的階段,而未體現出一定的普遍性、系統性和規律性,其解決情勢還未形成社會立法需要,就不足以引起金融法學的注意。而一旦某類金融風險體現為一種社會利益訴求,就表明該類金融風險已經超出了個人主義的范疇,金融法學才有可能從其普遍性中把握規律性,從而擔當起指導立法實踐的時代責任。而“金融道德風險論”中的個人主義方法論,顯然限制了金融法學的理論視域。之所以存在這種方法論瑕疵,與其新自由主義的理論淵源密切相關,因為在新自由主義那里,“個人失敗基本被歸結于個體自己的過失”
二、“金融道德風險”的實質
金融法學對“金融道德風險”的貿然引入,之所以使自身陷入困境,在于其回避了“金融道德風險”的本質性問題。這種不“追根溯源”的實用主義后果是,當理論不能從簡單的假設和推理中找到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根源時,竟然發現道德始終在金融風險中顯露身影,因而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把道德當成金融風險的“罪魁禍首”,進而將道德視為當今世界之最大禍害。因此,只有從“金融道德風險”的本質這一核心問題入手,才能揭開“金融道德風險”這一貌似強大的“外殼”之下所掩蓋的真實世界。金融風險與金融資本相聯系。金融風險是指一定量的金融資本,在未來時期內,其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金融風險其實就是金融資本的經營風險,即一定量的金融資本因各種原因出現經營不善、利潤減損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為人的一種經濟性存在方式,金融資本具有自己獨特的道德邏輯,這種邏輯體現著“以錢生錢”的利潤最大化動機或目的。可以說,贏利就是金融資本的最大道德。由此,“金融道德風險”只是被人為地虛化為道德侵害的金融資本的贏利風險。所以,這種侵害不可能是道德范疇內的侵害,而是可以量度的、表現為一定物質利益損失的經濟侵害。[16](P19)于是,無論人們多么不情愿地向金融資本經營者支付對價,或者多么希望違背道德的鐵律(如借錢不想還)而又無奈于法律的強制,但只要這種對價最終得以支付,就不會在道德上遭受譴責,也就不存在“金融道德風險”。因此,“金融道德風險論”實際上體現了金融資本的道德主體性立場,客觀上擔當著掩蓋金融資本趨利本性的理論角色。可見,不是從可以經驗地、具體地把握金融風險實質的社會存在———金融資本出發,而是從主觀的、抽象的社會意識形式———道德出發去分析金融風險,顯然是舍本逐末。當然,金融資本的歷史合理性包含在產生它的社會條件之中,無論是對金融風險的道德幻化,還是對金融道德的人性批判,都改變不了金融資本的趨利本性。因此,金融風險是金融資本的而不是人的內在規定性。歷史地看,通過市場競爭爭奪利潤是金融資本的存在方式,而這種競爭不像人們所希望的那樣“道德”,它從來就是一部充滿欺詐、傾軋甚至掠奪的歷史。[17](P130)所以,不惜以“敗德”制造金融風險,是金融資本內在的運動邏輯,而人一旦為金融資本所界定,并變成其執行人,便具備了這種本性。漂流的殖民主義者———魯濱遜,一爬上孤島就失去這種本性,因為客觀上,他遠離了資本,此時金幣對他毫無意義。所以,無論他的道德多么敗壞,再多的金幣也不可能使他制造“金融道德風險”,因為從他人之處獲取利潤的機會是不存在的。在這個金幣都成為無用物的荒島、金融資本對人來說已經不存在時,產生金融風險的根源才能消除。顯然,這不是道德的功勞,而是金融資本的投機邏輯隨著資本的社會條件的消失而消失了。所以,與其說金融風險距離道德很近,毋寧說金融風險距離金融資本的利潤更近。而愈是把道德置于歷史的前臺,就愈發說明,金融資本把自己的投機本質隱藏得更深了。
三、對“金融道德風險論”的法理批判
“金融道德風險論”,一方面將金融風險歸因于個人的“敗德”;另一方面將解決路徑寄望于普遍適用的法律,這種相悖的邏輯進路,反映出道德維度本身潛藏著其所無法應對的路徑局限,凸顯著與法律思維之間的根本沖突。道德維度不能當然地完成向法律思維的轉換。金融風險屬于客觀存在的范疇,而金融活動中的道德觀念則屬于主觀意識的范疇。同時,只有導致金融風險的客觀條件生成,從道德維度觀察該風險才有現實意義。而這種客觀條件一旦存在,金融風險就不是道德所能夠約束的,因為,道德是依靠自律得以實施的規則;而在金融利益沖突面前,只有通過立法,進行國家強制,才能從根本上遲緩、阻滯以至避免這些風險。這是緣于,法律的國家強制性能真實干預到資源配置的過程,能對金融市場關系中的利益矛盾進行強制克服或調整,從而對產生金融風險的社會條件進行控制。同時,法律是一種他律性規則,這種規則一旦生效,就具有了相對于交易行為人意志的獨立性和國家意志性,并依靠一整套國家運行機制,對其經濟利益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果;而道德則不同,雖然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其實施不僅要依靠社會輿論,更需要行為者內在的自覺力量。金融交易屬于典型的資本套利活動甚至“零和游戲”,其特點是交易雙方都以其利益最大化為企求,而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的沖突必然出現“囚徒困境”。這說明,交易雙方的利益矛盾具有難以調和的性質,依靠道德自律來避免或減少這種沖突是靠不住的,而金融風險的根源恰恰就包含在這種沖突之中。所以,“金融道德風險論”試圖從道德維度尋找金融法得以產生的邏輯正當性,明顯面臨著無法從道德維度向法律思維過渡與轉換的難題。毋庸置疑,道德也是歷史的一種理性,它的特殊性在于,道德可以內化為人之理性自覺,使人主動而不是被動地調整與他人的社會關系。但是,作為自律性規范,道德在利益沖突面前常常失靈。不過,這并不表明可以彌補道德調整之不足的法律根源于道德失靈。顯然,“金融道德風險論”把看問題的角度當成問題本身,或者說,把看問題的立場作為問題的根源,似“盲人摸象”———從金融風險的道德屬性去感知對象,由此認為金融法的現實依據隱含在道德失靈之中。但是,如果把金融風險看成人內心道德觀念的結果,就需要從改造人的道德觀念入手,用道德機制加以解決,因為“解鈴還須系鈴人”。如果最終要依賴道德之外的制度,那只能認為問題的真正原因在于人觀念之外的因素,這種因素正是法律治理的客觀依據。正如列寧在批判民粹主義時所言,民粹主義僅僅認為,“問題的關鍵只在于消除‘奸詐之徒’”,但是,“自發勢力不是偶然地或從外面什么地方‘不斷混進生活之中’的東西”。[18](P312)所以,“金融道德風險論”只看到個體意義上的“奸詐之徒”,而看不到整體意義上“奸詐”的資本道德,自然只能停留于對個體性道德的批判,無法揭示金融風險內在的一般性,從而無法上升到整體主義的法律思維立場。事實表明,世界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西方發達國家都在通過完善立法以積極應對和化解金融風險。比如,為應對危機,美國政府積極推動金融制度改革,這項改革被稱作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金融產業最徹底的改革。奧巴馬于2010年7月簽署的《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國70多年來最嚴厲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梢姡瑸榱朔乐菇鹑谫Y本的趨利行為給金融體系造成系統性風險,法律再次成為金融風險治理的主要方式?!敖鹑诘赖嘛L險論”顯然與這一基本事實不符。
【作者簡介】魏瑞清,內蒙古財經學院勞動與社會保障系講師,管理學碩士,主要從事失
業保險理論與實務方向的研究。
一、道德風險的內涵
道德風險最早是保險學中的一個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對其保險標的的注意程度會降低,從而增大了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經濟學家對這個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導致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為其承擔責任的行為。這種情況下,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道德敗壞”。它包括事前道德風險(即逆向選擇)和事后道德風險,前者被稱為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后者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廣義的道德風險不僅包括狹義的道德風險,還包括由于人責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導致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對委托人造成損失的風險行為,即心理風險。在這種道德風險事故中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違法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導致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在這些情況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對人的心理、行為準確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屬于道德風險。
本文研究的道德風險主要指狹義的道德風險中事后道德風險。這種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對于這種道德風險,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它是一種敗德行為,是由于人的不誠實和不正直導致的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另一種認為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損的情況,并不必然地反映人的道德敗壞,它是經紀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時所產生的一種負面效應?,F實生活中,往往是以上兩種情況混雜在一起。
二、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
表現形式
1.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定義。失業保險產生道德風險問題,最初是由20世紀70年代的勞動經濟學家們提出的。他們從微觀經濟學的視角來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力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工作搜尋理論的出現,為經濟學研究失業者的理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體來說,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主要是指在失業保險制度下,保險方(失業保險機構)和被保險方(參保人、失業者)兩方當事人存在著信息強弱不對等關系,保險雙方的其中一方失業保險機構不能觀測到另外一方參保人的失業的真正原因、失業期間有無求職要求、是否積極努力地尋找工作等情況,因此處于信息的相對劣勢方,而參保人在失業后成為受益方,他(或她)對自身失業原因、生活狀況、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搜尋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險人處于信息的優勢方。這樣,典型的道德風險問題便在失業保險領域產生了。
2.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在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方面:(1)自愿失業問題。失業保險道德風險中的自愿失業是指參保人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其目的在于獲得一定數額失業保險金的行為。在失業保險制度中,失業保險機構在認定參保人失業事實時,很難準確把握失業人員是否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的發生。部分參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主動自愿失業,冒充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雖然失業保險金的數額有限,不可能完全滿足失業人員的現實需要,但失業保險金是在參保人不參加任何工作的情況下發放的,因此失業保險金對于自愿失業者來說還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的。(2)隱形就業問題。隱性就業是指已在下崗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失業保險主管部門登記為下崗或失業人員,并按期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實現再就業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申報就業狀況及勞動收入的情況。隱性就業的大量存在不僅會造成巨額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失,同時也會造成失業保險制度的低效運行。(3)延緩就業問題。延緩就業是指失業人員在失業后由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很可能會為了享受閑暇,而降低自己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使自己處于失業狀態,直到失業保險金領取到期為止。延緩就業問題在西方高福利國家表現得尤為突出,因為在這些國家,政府所支付給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數額是較高的,一般是按照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工資的40%-75%來支付,有的國家甚至是按照工資標準等額支付。按照這個標準,失業人員所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完全可以維持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因此,這使得西方高福利國家的失業人員寧愿為了享受閑暇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不去尋找工作,由此造成了延緩就業問題。即使在低失業保險金的發展中國家,盡管失業保險金維持在一個較低水平,但失業保險金的獲得并不需要失業人員付出勞動,失業人員仍然可以依靠失業保險金維持基本生活,因而較低的失業保險金也會促使失業人員故意延緩就業。
在我國失業保險領域,主要的道德風險是由自愿失業和隱性就業導致的,而延緩就業是高福利國家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主要表現。
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產生道德
風險的原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其經濟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再加上我國政府把經濟建設放在首要的戰略地位,因此在促進經濟增長與保障勞動者福利之間更傾向于前者。因此,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制度本身暴露出諸多問題,嚴重地影響了失業保險領域的道德風險的規避。
1.失業保險替代率過低,平滑消費功能不足,隱性就業問題嚴重。失業保險替代率的高低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再分配功能和平滑消費功能的大小,失業保險金水平越高,越能平滑勞動者失業后的消費,以至于他們不會因失去工作而陷入極度貧困。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失業者可以獲得低于失業人員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失業保險金,具體數額由當地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通常為最低工資的60%-80%,失業保險替代率僅為20%左右。而國際上通行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為40%-75%。在我國低工資的現實情況下,現有的失業保險金水平不能較好地保障失業者本人和家庭成員的生活需求,平滑消費的功能也極小。過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導致大量的隱性就業人員存在。據勞動保障部門統計,在全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大約有50%-90%的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隱性就業。另外中國社科院最新調查顯示,至少80%的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同時還有其他收入來源。
由此可見,我國失業保險金過低,導致失業保險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極為有限,失業保險所發揮的激勵再就業功能發生扭曲,隱性就業問題十分嚴重。
2.失業保險給付期不合理。《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三個檔次: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為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參加失業保險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越高。這一規定對于工齡較長、技能水平低的失業者和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更傾向于接受失業保險金而暫時離開勞動力市場。尤其是隱性就業人員,會更傾向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直到期滿為止。因此,我國失業保險支付期限的不合理會導致失業者的道德風險行為。
3.失業保險基金再就業服務功能薄弱。我國失業保險基金不僅為失業者提供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還為他們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的服務。然而在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用于再就業的資金微乎其微,如2007年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再就業服務的資金僅占失業保險支出總額的10.8%,分攤到當年每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身上只有45元/月,這對提高失業人員的技能是遠遠不夠的,長期以來致使失業人員認為就業服務項目對其找工作沒有明顯幫助,不愿意參加此類活動,造成失業者采取不正當行為躲避就業服務項目的行為發生,進一步滋生道德風險行為。
4.失業保險的監督機制不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實行的是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由于監督和懲罰不嚴,道德風險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申請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和取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都有明確的規定,但享受資格條件對“非自愿失業”和“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缺乏足夠的、有效的監督手段和可操作的措施,致使失業保險機構無法甄別出失業者失業的真正原因,對導致道德風險的隱性就業無法及時發現。由于監督機制的缺位,停領失業保險金的限制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合適工作”這一條款,很難真正實施。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審核、監督和懲罰,損害了失業保險的公平性,降低了人們對失業保險的信任度。
四、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
正是由于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難以規避,失業保險制度不能真正發揮其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三大基本功能。為此,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規避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
1.增加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的參數,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目前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過低,不僅不能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而且還產生了隱性就業等道德風險問題。因此,在制定失業保險金水平時,一方面要適當提高失業保險替代率,切實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家庭負擔、年齡等。在計算個人失業保險金時,應當與失業前的工資水平相聯系,規定工資水平上限,超過上限的部分不繳納失業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時按同一基數計算;有撫養子女和贍養無經濟來源的老人的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要高于沒有家庭負擔的失業者。這樣才能保證失業保險的公平性和持續性,減少失業保險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2.縮短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與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達到減少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目的。國際上失業保險待遇的平均期限是六個月到十二個月,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則是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十三周。這些標準值得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下加以借鑒。只有適當縮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配合失業保險替代率的提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失業保險領域內普遍存在的隱性就業問題,從而使失業保險制度健康良性地發展。
3.建立失業保險個人賬戶,并與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相關聯。目前,我國失業保險與養老保險相似,都涵蓋了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但是失業保險沒有建立起個人賬戶制度。對于那些終身未失業過的勞動者而言,他們將沒有機會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另外,從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看,大多數失業人員急于連續領取全部的失業保險費而不是延遲到再次失業時領取。據遼寧省的統計數據顯示,只有6%的失業人員由于實現再就業或待遇期滿而終止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其余94%的失業人員在條例規定的最長有效期內領取全部的失業保險待遇。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社會公眾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持續性不信任。失業者想方設法在最長有限期內領取全部失業保險金,從而進一步加深道德風險行為。所以,應盡快引入失業保險個人賬戶,并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相銜接。在失業保險個人賬戶的模式下,每個參保人按照工資的一定比例在特定的銀行存款賬戶里存儲失業保險金,待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將失業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轉移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使失業人員充分認識到“今天較少的待遇提取意味著明天更多的養老金”,這對促進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將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4.加強失業保險制度的監督與懲罰措施。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與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是有很大關系的。因此,為了使失業保險制度更好地運行和發展,政府就應該對失業人員的相關資格條件實行更嚴格的監督和懲罰。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必須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定期上報他們的工作搜尋情況,同時提供證據證明其正在積極地尋找工作,如搜尋工作的次數等。如果失業人員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他將有可能受到少領或停領失業保險金的處罰。這樣,失業人員為了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就會積極主動地與管理部門配合,同時也可以增加自己再就業的機會,道德風險問題就會因為“監督與懲罰”的存在而部分得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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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文獻綜述
保險公司的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局面在不斷變好,但是相關的運行機制還不夠成熟完善,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受到許多因素限制。現在商業醫療保險的運作模式很難限制醫療服務行為,進而無法控制醫療費用過高的增加,阻礙了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
1.1關于道德風險理論
亞當斯密(1776)在他寫的《國富論》一書雖然沒有明確的提出道德風險這一概念,但文中的內容寫到了這一風險的存在。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西方的經濟學家提出了道德風險這一概念,意思是在經濟活動中一方竭盡的獲取對自己有利的東西,這種行為同時對別人不利,這是一種自私自利的行為。對于道德風險問題一開始是ArrowK.J(1953)在《具有不確定性的醫療保健經濟學》寫到,他從道德風險出發,對保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為了保險賠償金而做的欺詐事件進行了探究。他探究完以后寫道道德風險是被保險人的個人傾向行為模式,由于保險保障的存在而發生了變化。Dionne(1954)在之后的一年更深一步探究,因為保險事故除了當事被保險人自己最清楚真像外,旁人的勘探很難得知事故的真實原因,所以眾多保險人的調查只有從被保險人的口供來判斷保險事故的發生原因,他最后總結道保險人的部分保險是最優均衡結果。LaffontMar-timort(1956)在道德風險疑問探究出現的第三年后于《激勵理論:委托模型》中做出了隨機保險收益模型,有競爭性市場下的,也有壟斷性市場下的,最后總結出道德風險存在于保險市場,保險公司的破產原因里面可能就有道德風險的影響。時洪洋、鄭先平、周楊(2014)提到說在保險市場中,保險合同成立后,如果被保險人因為疾病而在醫療機構花費的費用,其中部分是可以找保險公司報銷的,具體怎么報銷也是按照此前雙方簽訂的商業醫療保險合同的內容來參照視情況而定。由于商業醫療保險里報銷的相關規則,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人為了獲得更高的安全性,以便支付更少的保費,他們會試圖隱瞞他們的病史或為他們投保疾病,或將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不注意他們的健康問題,所以,投保人這種疾病的發病率高卻又隱瞞了保險公司,這是非常規履行保險合同,投保人的這種行為通常來說就是叫做事前道德風險。當投保人自己心里清楚又故意隱瞞的疾病發病時,一是為了治療自己的疾病,二是知道自己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醫療保險合可以去報銷支出的醫療費用,三是常人對疾病的畏懼心理因素,想要自己痊愈重新獲得健康的身體狀態,這些原因會使得投保人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會產生很強烈的醫療需求,要求盡可能高的醫療服務水平,投保人這種放大了自己醫療費用的行為,通常來說叫做事后道德風險。
1.2關于我國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研究
1.2.1定性研究。關于我國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陸越(2016)提到,商業醫療保險市場中,道德風險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一種是事前道德風險,一種是事后道德風險以及事后道德風險中的需求一方的風險。商業醫療保險前期道德風險觀點通常來說,就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商業醫療保險合同后,主觀上就有對商業醫療保險合同的依賴心理,還有對自身疾病不一定會出現的僥幸心理。正因為如此,他們對于自身健康狀況維持的投入變少,對疾病的預防減弱,疾病的出現概率也就隨之上升,這樣一來去醫院就醫醫療費用支出也自然而然的變多,最后就成了保險公司的賠付增加。由于醫療保險的標的是醫療服務的成本,其實質是為了保障投保人的身體健康,正常來說一個人要是理性的話是不會讓自己的身體健康去成為籌碼的。在對商業醫療保險較長的實證研究過后,結果顯示事前道德風險對醫療保險的發生率沒有顯著影響。投保人對醫療服務的過度需求與使用是事后道德風險的表現,到醫療機構可能小病大治,即被保險人在醫療機構消費支出過高,還可能有醫療資源的提供方對醫療服務機構的過度供應。商業醫療保險市場中道德風險占主要的是事后道德風險,醫療費用成本上升的根本原因也是由于事后道德風險的存在。所以商業醫療保險市場中道德風險問題的探究更主要的就是事后道德風險。投保人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商業醫療保險合同后過度醫療消費和欺詐是其出現事后道德風險的比較主要的表現形式。關于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的危害,時洪洋,鄭先平,周楊(2014)提到商業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產生的危害就是醫療服務過度需求投保人的道德風險行為造成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支出提高,如此一來產生了很多不必要的浪費/加大保險公司的風險。有的時候,部分醫療機構可能會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會把前來看病的患者導向花費更多的治療手段,脫離了實在兩個字,這也是網上經常看見的現象,看病貴,出現一些莫名其妙花費的醫療流水單。以上兩種情況很容易造成醫療費用的過度增長,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負擔,阻礙了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有許多投保人在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后,不會考慮自己的病情是否需要去大醫院診治,都會因為商業醫療保險的存在去大醫院診治,投保人的這種行為無疑增加了醫院的就診率和醫療服務需求,還提高保險公司的賠償率和浪費醫療資源。既然道德風險對商業醫療保險有很大的影響,那么自然需要一些防范措施去有效削弱影響,辛桂華(2015)對商業醫療保險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研究后提出了一些主要對策:保險公司與醫療供給方建立合作關系;提高保險公司的專業經營能力;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增強道德風險控制能力;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信息共享,建立對投保人有效的獎懲激勵機制。周浩翔、魏東海、古彥玨、馮欣賢、曹曉雯(2018)在研究我國商業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防范的機制中寫道醫療保險所涉及的學科領域包括學科較廣,所以受信息不對稱影響較大,就容易出現過度醫療等一些道德風險問題。消費者導向本就是醫療保險市場的中心,道德風險的形成與價格和需求關聯緊密。美國蘭德醫療保險實驗此前進行過一項研究,得知醫療保險擁有的人越多、保險公司支付水平的上升、醫療保險覆蓋的地域范圍擴大,這些都會使得醫療費用支出不斷提高,總結到醫療保險合同中每提高百分之十的支付比例那么投保人醫療費用的支出也會提高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這個結論也就是說商業醫療保險會使得投保人醫療費用增加,反映出商業醫療保險中有著道德風險存在的問題。國外的學者為了分析驗證蘭德醫療保險實驗的結論,在該醫療保險實驗的后30年里總結數據,最后證實是對的。這些進行驗證的學者認為在醫療保險市場里,這條實驗的結果對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有參考借鑒的作用。1.2.2定量研究。在定性研究中有提到過商業醫療保險中事后道德風險一種表現形式就有投保人產生過度的消費行為。Zweifel與Man-ning(2000)提到投保人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后心理上知道可以報銷醫療費用后自己實際支出比較少,這會顯著增加醫療費用和醫療需求。醫療機構供給的過度同樣是商業醫療保險中事后道德風險的一種表現形式。Emons(1997)利用瑞士某個州一些醫生給病患一些手術做的安排的數據,觀察了組成患者人員比例,他發現醫生給一般患者安排的手術等一些醫療服務要比醫生家屬或者熟人多出來近百分之三十三。袁正、孫月梅、陳禛(2014)擬運用CHNS,實證檢驗商業醫療保險是否存在道德風險,其所用數據來自CHNS(ChinaHealthandNutritionSurvey),想驗證商業醫療保險購買決策受影響的一些狀況。個人在選擇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時只有兩種選擇,利用二元因變量Logit模型進行估計,購買時yi=1,不購買時yi=0,該模型最初由McFadden(1973)指出。假定商業醫療保險購買決策服從Logistic分布,回歸結果顯示,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到本世紀初年與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到本世紀二十年代初的兩個結果很相似,說明道德風險這個問題影響到商業醫療保險市場。上文提到過,蘭德這個公司通過政府的扶持,研究醫療保險市場,在不同的醫療計劃里采用隨機分配的方式分配一些參與研究的人,主要是通過不一樣的付費比例。他們的結果有著充足的資金支持,有著足夠多的不同參保人員來得到作比較的數據,可信度高。黃楓、甘犁(2012)通過CHNS的數據,比較兩種不同的保險制度,自付比例對勞動保險制度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下社會成員醫療支出和健康狀況的影響。結果表明,勞動保險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
2問題
現在肉眼可見的城市發展速度,購買力的提高和奢侈品普及度提高,人們對于文化需求的以及醫療健康的關注度也日益增加,與此同時,醫療費用的增加以及醫療資源的不平均以及浪費問題變得更多。現如今醫療費用的提高受許多因素的影響,比如說人口的老齡化加重、自然環境的惡化導致疾病發生率增加、大城市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工作環境給人的精神壓力的變大、還有醫療技術成本的問題等因素。從別的角度來看,醫療費用逐步提高也是受醫療保險市場的道德風險的影響,就一般情況一般來說,投保人是不會抱著故意的心態去損害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去非道義的獲取賠償保險金,但有時候投保人在與保險公司簽訂醫療保險合同后,相對來說醫療機構有關的醫療服務價格發生波動,投保人所需支出的醫療費用比以前是變少了,按照正常情況來說投保人自然而然的就會增加自己享受的醫療服務水平?,F實生活中由于許多不確定因素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很難做到真正全面的了解,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部分投保人選擇看更多的醫生和開出更多的藥。醫療費用由第三方保險公司支付,與此同時醫療機構內的一些醫務人員知曉有醫療保險的存在,知道患者的醫療支付水平因醫療保險的存在得到提高,有可能為了提高醫療收入以及收取回扣,給患者很小的問題要進行復雜治療,多次檢查,高價藥品的使用和處方的擴大導致了醫療資源的不合理配置,部分醫療資源使用過度,最后造成醫療資源浪費,保險公司也多了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3建議
3.1調整起付線
在商業醫療保險合同設計中,建立合理的起付線可以加強對事后道德風險的控制。在合同中合理的起付線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投保人過高的醫療服務需求,可以減少保險公司在商業醫療保險里不必要的賠償金損失和相關的管理成本。
3.2加強核保力度
二、道德風險及表現形式
在保險領域里,道德風險是任何一個保險人都必須面對的一個無法回避的風險。國家實行基本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后,使醫療機構和患者都成為“經濟人”,而“經濟人”在做決策時就會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為其出發點。我國的基本社會醫療制度推出時間較晚,醫療衛生體制也存在諸多的缺陷,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在我國就更為嚴重。如何對其加以有效的防范與控制顯得極為迫切。
(一)道德風險的概念及其影響道德風險最早源自于保險業,現在已經被廣泛應用到經濟生活中各個領域的各個方面,成為微觀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道德風險亦可稱之為“敗德行為”,一般是指一種無形的人為損害或危險,是市場失靈的一種形式。泛指市場交易中一方難以觀測或監督另外一方的行為而導致的風險。在醫療保險領域,道德風險是指一方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經濟活動中,道德風險問題相當普遍。獲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險市場時,發現了一個經典的例子:美國一所大學學生自行車被盜比率約為10%,有幾個有經營頭腦的學生發起了一個對自行車的保險,保費為保險標的15%。按常理,這幾個有經營頭腦的學生應獲得5%左右的利潤。但該保險運作一段時間后,這幾個學生發現自行車被盜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這是因為自行車投保后學生們對自行車安全防范措施明顯減少。在這個例子中,投保的學生由于不完全承擔自行車被盜的風險后果,因而采取了對自行車安全防范的不作為行為。而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就是道德風險??梢哉f,只要市場經濟存在,道德風險就不可避免。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風險
1、從時間的角度分析道德風險。道德風險來自于個人的機會主義傾向,機會主義傾向假設以有限理性假設為前提。是指人們借助于不正當的手段謀取自身利益的行為傾向。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以發生時間上的先后為依據,可以將道德風險分為事前的道德風險和事后的道德風險。事前的道德風險與事后的道德風險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
(1)事前道德風險。保險可能會影響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措施,改變被保險人的行為,個體通過選擇不同預防措施會影響自身疾病發生的概率。事前道德風險會對被保險人疾病發生的概率產生一定的影響,從而增加保險人在醫療費用方面的支出,給醫療資源帶來更多的消耗。心理風險是與人的心理狀態有關的一種無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關心、僥幸或存在依賴保險的心理,以致增加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損失幅度的因素。如企業或個人投保了財產保險后放松對保險財產的保護措施;投保人身保險后忽視自己的身體健康等。逆向選擇是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現象。逆向選擇是說一個制度的實施非但沒有把好的對象選出來,反而使比較差的入選了,逆向選擇的存在說明此項制度是不合理的或者說是有待改進的。利用制度缺陷而獲得額外利益的行為肯定是非道德的,或者是道德水平下降的。逆向選擇使社會承擔的風險隨著道德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心理風險直接影響個體的逆向選擇,也影響事后道德風險發生的概率。個體的心理活動必須通過其行動來實現其目的,但心理風險是個體的心理活動,法律無法對其加以控制,只能通過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其具體行動進行約束來減少心理風險。事前道德風險的發生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現象。
(2)事后道德風險。個體在患病后相應的治療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從便宜到昂貴的各種治療方案中進行選擇。實際上,對于治療方案的選擇并非越昂貴越好。由于這種形式的道德風險對于醫療費用的影響更大,因此,在醫療保險中,事后道德風險的防范就顯得尤為重要。由于道德風險的發生與疾病費用的價格彈性有關,價格彈性大的醫療服務可能產生更大的道德風險。在這種道德風險的作用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相對較高的個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風險來解決不能享受醫療保險或享受待遇較低的家屬及親戚朋友的看病吃藥等問題。因此,在經濟學中,將道德風險看作是人們醫療保健服務價格的需求彈性造成的經濟激勵機制的理性反應。
2、從微觀的角度分析。根據道德風險中不同主體在微觀上的表現,可以將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分為患者的過度消費引起的道德風險和醫療服務人員的誘導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風險。
(1)患者的過度消費心理?;颊咴谕侗V螅鋵嶋H承擔的醫療費用下降導致其對醫療服務需求的上升現象。由于社會醫療保險的提供減免了個體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造成個體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就會比沒有醫療保險時的需求量大,從而導致對醫療衛生資源的過度利用。
(2)醫療服務人員的誘導性需求。醫療服務人員利用其信息優勢誘導患者接受過度醫療服務的現象。在誘導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醫療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醫療服務人員激發出來的。醫生兼具醫療服務的指導者和提供者的雙重身份,醫生與患者之間的信息又存在嚴重不對稱,醫療服務機構和醫生的收入與醫療費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醫生對誘導需求產生強烈的愿望和動機。他們就會通過增加服務量和提高服務價格來實現自己目的。
三、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分析醫療服務具有準公共性及專業性的特點,決定了其在提供服務價格和數量時,可能偏離市場的實際需求水平,造成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經濟學對醫療服務的觀念,在于強調醫療服務的需求是強調醫療服務是消費者用于生產健康的投入要素。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健康不僅是沒有疾病或不受傷害,而且還是生理、心理和社會幸福的完好狀態。由于疾病風險的不確定性,醫療服務又具有高度專業性,這導致消費者和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信息不對稱使得醫療服務的供給方缺少內在的成本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甚至可以造成供給方的誘導性需求,必然使醫療費用上漲的趨勢得不到有效抑制。確立醫療保險制度,其初衷在于分散疾病風險,減少因醫療費用開支過大而造成的家庭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從而保障公眾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但是,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客觀上提高了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水平,加大了對醫療衛生資源的消耗。我們必須看到,醫療保險制度在其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消費者的道德風險意識,使得人們對醫療服務產生過度消費,進而導致全社會醫療費用開支不合理的過快上漲。醫療保險領域所涉及的醫院(醫生)、患者、醫療保險機構三方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都會盡量維護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間就形成了一個微妙的博弈關系,于是,道德風險也由此而生。在醫療保險運行過程當中,無論是醫療機構還是患者都不需要自己掏錢,而是由第三方來支付的,因此造成道德風險的概率就大大增強。
四、道德風險產生的途徑探討如何防范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必須首先對道德風險產生的途徑進行分析,才能對如何防范道德風險提出有針對性建議。醫療保險市場與普通的市場相比有它的特殊性,醫療保險市場實際上存在三個主體,即:保險人、被保險人和醫療服務提供者。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也來自這三個方面,即:一是被保險人(患者);二是醫療服務提供者(醫院);三是保險人(醫療保險機構),醫療保險機構的職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因而其實質上屬于醫療衛生體制范疇。在我國,由于體制原因而給醫療保險帶來的道德風險更為嚴重。
(一)患者的道德風險作為醫療保險的需求方,患者就診時醫藥費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醫療保險機構)來支付,患者的醫療消費需求可能會無限膨脹,出現小病大養、門診改為住院等現象。在參加醫療保險的情況下,人們將面臨較低的醫療價格,當消費者只需支付其醫療費用的一小部分,且他們的消費行為又難以觀察時,過度消費醫療服務的需求就不可避免。這種因醫療服務的提供使社會邊際成本大于邊際收益而形成的過度使用醫療服務資源的道德風險與醫療保險的目標相沖突,不利于醫療風險的完全徹底轉移。而且會嚴重破壞醫療保險系統的正常運行,造成醫療保險機構支出增加,甚至虧損,正常運行難以為繼,進而導致醫療保險市場萎縮。患者對醫療服務需求的膨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預防的忽視從而增加疾病發生概率。眾所周知,良好的生活習慣、合理的飲食結構、自我保健行為可以預防疾病的發生,減輕疾病造成的危害。參加醫療保險后,被保險人往往認為自己參加了保險,患病時醫藥費可以報銷,不需要自己掏錢,對如何避免風險的工作可能就會較少去做,如吸煙、不太注意飲食和不太注意鍛煉身體等等;個人減少了健康預防措施,從而改變疾病發生的概率,增加了醫療費用的支出,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內雖然無法觀察到,從長期上看卻增加了醫療衛生費用的支出。
2、患者的“過度消費”心理。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后,患者就診時不需要自己付費或付費很少,部分患者會提出要求給予過度檢查及選擇昂貴治療方案?!斑^度消費”的心理傾向很普遍,人們普遍存在著一種“多多益善”的消費動機。許多患者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許多情況下,治療方案的選擇可以有多種,使用其中任何一種治療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復健康,而使用何種方案取決于醫生的偏好和患者個人的意愿,在提供社會醫療保險的條件下,患者相互之間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療的患者會覺得自己吃虧,因此往往會放棄“便宜”的治療方案而選擇“昂貴”的治療方案,出現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現象,從而影響醫療保險機構的成本控制。
(二)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道德風險在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醫、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以及患者對醫療知識的匱乏,使患者缺乏對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數量進行事先判斷的知識和能力,缺乏對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務的質與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準確信息。國家不允許其他資本進入醫療市場,醫療行業具有較高的壟斷性,造成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道德風險是各類道德風險中最為嚴重的。
1、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的壟斷性。醫生在其提供醫療服務的整個過程中,掌握著主動權,對醫療技術又擁有足夠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療時不能討價還價,難以控制衛生消費的種類與數量,加上疾病具有突發性和需求缺乏彈性的特點,患者的被動地位非常明顯。病人在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時,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競爭市場上購買一般物品那樣可以通過比較的方式來進行選擇。醫生則可以通過抬高醫療費用,或降低收治標準或分解住院套取結算單元等方式增加醫療機構收入。在醫療衛生市場,病人獲得的信息是相當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醫療衛生的服務質量,醫生的工作資質與技術水平等幾乎找不到客觀真實的鑒別資料。尤其對要支付的價格具有不可預測性,病人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就更沒有選擇余地,一直要到醫療服務提供結束后才能知道。醫療衛生市場存在的這些信息障礙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運轉。
2、醫療服務的過度供給創造了需求。較高的專業性使醫療服務常常處于壟斷地位,醫院具有醫療服務供給的排異特權,不允許外行提供醫療服務。在信息不對稱嚴重存在的情況下,醫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檢查,吃什么藥,病人只能唯命是從。一方面,醫生為了保護自己,減少醫療事故發生的風險,存在著不適當服務現象,醫務人員從最大限度減少自身利益損失的角度出發,要求患者做“高、精、尖”醫療設備的檢查,甚至在病情已確定的情況下,仍然建議患者做這些檢查。另一方面,來自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道德風險表現為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過度供給”行為,也就是在傳統的按服務付費制度的情況下,醫療服務提供方因為其提供服務越多,得到的收益就會越大,醫生的收入與其提供服務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這種經濟利益上的好處往往鼓勵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過多的或昂貴的醫療服務,從而誘發了需求。并且醫院和醫生的收入與其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數量相聯系時,在利益驅動下,開大處方、小病大醫等就成了一種必然出現的現象。由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通過更換不同劑量的藥品,提高用藥檔次,將過去價廉、療效高、實用的藥品變為價格昂貴的藥品。這就是所謂的醫療服務領域的“薩伊定律”:醫療供給創造醫療需求。
(三)醫療衛生體制造成的道德風險我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城鄉二元結構下的醫療衛生體制,也使我國醫療衛生領域道德風險更具有復雜性。實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后,對基本醫療保險政府在認識上存在誤區,認為醫療衛生服務不創造經濟效益,為減少醫療衛生費用的支出而把醫療衛生事業市場化、產業化,許多道德風險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道德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與“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設計有關,醫療服務的費用不是由被保險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這種“第三方支付”的特點和結果是:(1)患者(被保險人)和醫生(醫療服務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的感覺是“免費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盡管醫療費用在交易過程中金額可能很大,但他們雙方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面臨著“零”成本;由于醫療服務的需求者并沒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結果必將是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背離。(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醫生事實上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這兩個委托人共同的人,在這復雜的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嚴重不對稱,醫療機構、保險機構、患者三方之間信息不通暢,加之健康的標準和治療的效果與其他服務相比很難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這個標準就難以寫進合同之中,更何況一種疾病存在著多種治療方案,不同個體之間在體質上也存在差異,采取哪一種為最佳就更難以明文規定了。由于醫、保、患三方權利義務的不對等,醫務人員和投保人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聯合起來對付保險機構。
2、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我國對衛生資源的配置過多地集中在東部地區、大城市、大醫院,集中在醫療上,而不是公共衛生和廣大農村基層,造成了衛生資源分配的不合理狀況。受市場經濟作用的影響,衛生資源的重復配置所形成的閑置和浪費,加上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改造、醫療補償機制不完善所引發的誘導需求等因素。
表1衛生總費用
年份衛生總費用(億元)衛生總費用構成(%)城鄉衛生費用(億元)衛生總費用占GDP%
合計政府預算衛生支出社會衛生支出個人現金衛生支出政府預算衛生支出社會衛生支出個人現金衛生支出城市農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2008年9月被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起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產品責任等一系列問題的思考。在此次事件中,生產廠家為了片面追求自身的利益,置廣大嬰幼兒的健康于不顧,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根本利益。究其根源,是因為該企業絲毫未考慮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將潛在的道德風險演變為真實的敗德行為。
本文將結合此事件對企業道德風險的防范與治理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以期減少企業的無良行為及其對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一、企業道德風險的概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風險無處不在。作為市場經濟的風險承擔者,企業面臨著政治風險、政策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以及金融風險的考驗。企業在應對這些風險時,對多數風險的控制和防范是被動的,難以主動做出明確判斷并采取正確措施,如企業外部環境中存在的風險。在所有風險中,企業最能主動避免的,惟有由于企業本身的行為造成的道德風險。
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范。企業作為社會公民,也是社會道德關系的主體,同其他社會公民一樣享受一定的道德的權益,承擔相應的道德責任。企業道德關系著企業的形象和聲譽,影響著企業的經營。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信息不對稱是客觀存在的。企業可以利用信息不對稱通過“隱形行動”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而不完全承擔其行為的全部后果,從而有動機也有可能出現損害利益相關者權益的行為,由此導致了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道德風險。道德風險就是由于隱瞞信息、隱蔽行為所導致的風險。這種損害利益相關者權益的行為,又稱敗德行為。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費者作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在信息獲得方面處于弱勢,而處于絕對優勢的生產商通過隱蔽行為坑害消費者以達到獲利目的,沖破了風險的底線,不僅給消費者造成巨大的痛苦,也必將給其他利益相關者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二、企業道德風險存在的原因和后果
為了更好地對企業道德風險進行防范和治理,企業管理者必須首先認識到企業道德風險存在的原因和后果。雖然信息不對稱為某些失去良知的企業提供了出現道德風險的可能性,但從管理角度來看,企業道德風險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1.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匱乏
根據高小玲博士的實證研究,企業社會責任意識越弱,企業道德風險產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20世紀初,大多數企業還是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是利潤最大化,這一觀點隨著時間在政府和公眾輿論的影響下發生了變化?,F代企業社會責任觀仍然以經濟性為導向,但是更加考慮企業經濟活動的長期社會效應和社會后果。企業作為在自由協議基礎上組成的獨立實體,它在具有法人資格的同時也具有“道德人格”;或者說企業除了關心利潤的最大化,還要承擔某些道德方面的社會責任。
通過“三鹿奶粉事件”可以看出,某些企業在利潤的驅動下, 短期機會主義行為增加,對自身行為造成的外部性沒有納入到企業長期發展中。它們對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太重視,而是一味追求利潤最大化,向社會提品和服務僅僅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因而它們忽視了對消費者最基本的責任――向消費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產品,并且在發現問題后未能及時向公眾說明,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于缺乏社會責任意識,最終出現了嚴重的敗德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2.外部質量監管機制不健全
作為國家免檢產品的三鹿奶粉、三鹿滅菌奶,曾雙雙榮獲“中國名牌產品”榮譽稱號,三鹿嬰幼兒奶粉被確定為國家第一批衛生安全食品。國家免檢產品是指符合《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的產品。如果一家企業某種產品獲得了免檢資格后,在免檢有效期內,國家、省、市、縣各級政府部門,無論是生產領域,還是流通領域均不得對其進行質量監督檢查。
那么免檢有效期內,由誰來監督免檢產品的質量呢?《免檢辦法》規定,用戶、消費者有權對免檢產品進行社會監督。當免檢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用戶、消費者可以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訴和舉報。質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這里面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對于食品類的免檢產品,消費者對產品不可能有技術檢測能力,他們只有在食用以后,身體受到嚴重危害時才有可能發現產品質量的問題。而等到這個環節時,往往就已經發生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缺乏有效的外部質量監管機制,是出現企業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事件發生后不久,即2008年9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第109號總局令,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對《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號)予以廢止。這說明,以往的質量監管辦法存在嚴重漏洞,導致企業道德風險產生的可能性增大。
由于道德風險導致的企業敗德行為, 不但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而且短期的急功近利造成在重復博弈中失信于消費者, 傷害了消費者的感情。聲譽的一次喪失就可能是致命的, 導致企業的公關危機甚至是行業危機。此次“三鹿奶粉事件”直接導致消費者對奶制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大幅下降,整個奶制品行業及其上下游產業都面臨著嚴峻的危機。
此外,企業的敗德行為還對行政監管部門造成惡劣影響,使民眾對“國家免檢產品”這塊金字招牌產生信任危機。實際上,當誠信這種道德理念商品化之后,其本身也是一種社會資本。對于整個社會而言,高信任度的社會里整個行業、社會聯系便利,商業交易成本降低, 可以導致長期社會成本的降低;相反,低的社會信任度產生輻射效應,加大商業交易成本,不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良性與健康發展。
三、企業道德風險的防范與治理
鑒于企業敗德行為造成的巨大社會負面效應和對企業本身造成的潛在損失,筆者認為從風險管理的新角度,探討敗德行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避免或限制此類行為的發生,即對企業的道德風險進行治理是很有意義的。下面從企業內外兩個方面提出相應的道德風險治理機制。
1.企業道德風險的內部治理
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維護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由“三鹿奶粉事件”及國家質檢總局最新公布的對奶粉產品的檢查結果可以看出,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企業道德進步的體現是企業對社會責任意識的增強,道德需要企業去“創造”。要使企業成為有道德的企業,必須讓他們明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大勢所趨,企業的社會責任與道德標準的提高不是一種境界,而是一種生存方式,更成為了潛在的市場門檻。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將影響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也將決定國際競爭力的高低。
道德風險是一種“軟風險”,企業需要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加以防范,按照風險管理的程序提高風險識別能力,掌握風險治理技能。道德風險管理需要把所有利益相關者作為統一體,在管理企業所有風險時考慮它們的利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還必須以合乎道德的行動來回報社會。企業賺取利潤應重視以人為本,生產過程人性化,確保產品符合道德要求??傊?,企業不但要對股東負責,還要對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
2.企業道德風險的外部治理
加強行政監管和法制建設,借助新聞媒體、學者等輿論監督力量。行政監管和法律機制的約束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會使企業道德風險行為的成本遠遠高于其行為所獲得的收益。因而加大對企業敗德行為的法律懲處力度對減少企業道德風險意義重大。
此外,防范企業道德風險更有待于社會公正監督,而非僅僅是行政監督。在企業敗德行為的披露中,大眾媒體以及有良知的學者和研究人員扮演了“公正監督人”的角色。大眾媒體也被認為是企業道德風險受害者所能采用的交易成本相對較低的途徑。這類非正式的監督群體,形成更具操作性的輿論和信息開放,有助于建立一種自下而上的社會監督。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依照規定的費率向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進行投保,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面臨破產時,由該專門保險機構提供資金援助或者直接向儲戶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護小額存款者的利益,同時也是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補充,是構成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三項重要制度之一。
存款保險制度增強了人們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但是該制度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往往會影響其運行成效,減弱其基本作用。所以應認真研究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產生和存在的根源,從而找到防范道德風險的辦法,進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道德風險的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
(一)存款保險制度和道德風險
1.存款保險制度
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該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往往通過法律形式在金融體制中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
該制度規定有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或自愿按照法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存款保險機構對其投保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將其財務狀況限定在相應的范圍之內,當投保的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或倒閉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險源于美國。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危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所以,1933年美國銀行法就明文規定在聯邦層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旨在重振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保護儲戶利益的同時監督銀行的經營。
我國迄今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公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中曾對此作了闡述并肯定了其積極意義。該報告將存款保險制度定義為: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并繳納保費,當某個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或破產時,由管理保費的存款類保險機構按規定向存款人予以賠付。
存款保險制度功能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保護功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首要的最初的目的就是保護小額儲戶的利益,在銀行破產時免遭損失或減少損失。其次是穩定功能。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在某一銀行破產倒閉的情況下,由于信息不對稱,儲戶不僅對該銀行喪失信心而且還會對其他銀行也產生疑慮,進而容易出現擠兌,導致危機蔓延。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儲戶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付,很大程度上就截斷了危機的傳導。再次是救助功能。當銀行面臨支付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向投保銀行提供支持,幫助投保行度過危機。另外是監管功能。存款保險機構時刻關注投保銀行的經營和安全,對銀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督。
盡管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明顯,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存款保險制度也不例外,它在發揮作用的同時也會帶來道德風險。
2.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的概念源自保險學的研究。它最早是由Arrow(1962)在研究醫療保險問題是提出的。他認為道德風險是指在保險關系中,被保險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優勢,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做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或是在保險關系中,人利用信息優勢做出損害被人的行為。
簡單的來理解就是從事經濟活動的理性人在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為。道德風險生成的原因在于不恰當的激勵機制。
(二)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體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是指由于信息不對稱,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提供保護和救助時,改變了存款者、投保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甚至金融監管機構所面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得各方都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在沒有存款制度的情況下,存款的安全性缺乏保證,因此存款人需要慎重選擇銀行同時積極的對銀行的風險和經營狀況進行了解和分析,甚至還會對銀行進行適當的監督。但當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后,在銀行無法支付時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支付存款人的存款,這就導致存款人的監督責任放松,存款人則不在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只是關注哪家銀行的利率更高,得到的收益更多。
第二,銀行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銀行倒閉時存款人可能獲得來自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這樣就解除了銀行的顧慮,放松自我風險控制,增大了其經營的風險。
第三,存款保險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宗旨是維護中小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但是它的非營利性質也可能會存在管理上不盡責的情況。比如對投保銀行的監督審查不到位,形成失誤沒最后動用保險基金來賠付存款人。
第四,金融監管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可能使得監管機構對該制度過度依賴,放松自身監管職責,為銀行危機的產生埋下隱患。
綜合上面四個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下相關各方都會產生道德風險。所以,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控制其中的道德風險顯得尤為必要。
二、存款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國際經驗
世界上有近百個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來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也都采取了相關措施和辦法來防范控制道德風險。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最為成功的國家是美國和德國,它們對于道德風險的控制封面的成功經驗值得其他國家借鑒和思考。
(一)美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控制
1.關于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
當今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最早、運行機制最為完善,當數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產生的直接原因。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確立了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2.道德風險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FDIC是政府存款保險的典型模式。良好的法律制度設計是道德風險控制的前提保障。
第一,確定建立該制度的目標。FDIC的第一要務是保護小額存款人切身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從而增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第二,監管有針對性。FDIC是美國銀行業的忠言監管者,它監管所有被保險的銀行。在對參保機構實施非現場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就在第一時間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強制措施。
第三,法律法規的完善。FDIC自成立以來以及后來實施的改革,這一過程都有法律法規提供強大的支持。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對FDIC的職能和組織結構做了詳盡的規定;到了1950年,《聯邦存款保險法案》更是賦予了FDIC前所未有的權力;為了加強應付倒閉銀行的權力,1982年通過了《加恩-圣-杰爾曼存款機構法》來提供法律支持。
(二)德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控制
1.關于德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
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由政府強制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和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險體系構成,以后者為主,其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那時最初出現了一些地區性的存款保險組織。1974年,當時德國最大的私人商業銀行赫斯塔特銀行由于清償力不足而被迫關閉,引起了社會大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危機,于是其他德國銀行集團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險體系從而形成了現行的自愿存款保險制度體系。
2.德國對于道德風險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其法律制度環境尤為精良。德國存款保險制度下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特點尤為鮮明,表現如下:
首先,反破產法和所有權結構形成的法律環境。在德國企業破產被認為是經營者個人的失敗,甚至還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反破產法與存款保險結合起來能防止金融機構冒險,因而降低了金融機構道德風險。
其次,銀行部門的所有權結構在降低道德風險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德國因為很多銀行是在管理者而非股東的控制之下,并且不以股權價值最大化為目標,這就降低了銀行從事高風險業務的可能。
再次,建立了存款風險公示制度。根據德國相關法律的要求,金融機構需讓客戶了解該機構加入了何種存款保險機制,以供存戶了解存款風險。
最后,金融安全網中各監管部門的密切有效配合也是德國對道德風險控制有效的原因。
三、我國建立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議
若我國將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話,必然也面臨道德風險的問題。因此,德國和美國等先進的國家經驗是值得我們參考借鑒的。筆者認為這些經驗和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立有效降低道德風險的外部環境,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最大限度的降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不僅要求合理的設計存款保險體系,同時還要求建立能使存款保險制度高效運行的外部環境。只有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所處的大環境得到改善,保障存款人利益、構建國家金融安全網、建立有效的銀行市場退出機制的作用才能更有效的發揮。
第二,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推進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完善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將其改造成經營目標明確、運行機制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治理結構完善、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對防范道德風險十分重要。
第三,完善銀行風險評級制度。我國也可以成立一家國家級信用評級機構,評估金融機構的信用級別,為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同時,還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投保銀行依據風險監測的結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財務問題并監督采取相應措施,將風險盡可能消除在萌芽狀態,以降低整個金融系統風險。
第四,提高公眾風險意識,加強金融安全網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強化銀行審慎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不能因此而削弱銀行監管,更不能代替銀行監管。審慎的金融監管以及金融安全網的協調配合,會使得監管更加有效,也就會使存款保險制度真正的發揮作用效,同時也有利于克服了道德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實質上也就維護了存款者的利益。
注釋:
構成金融安全網三項制度的另外兩項分別是銀行監管制度和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第八章.
一、現行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表現及成因
(一)道德風險的內涵
對于道德風險,從一般的經濟學觀點出發,將其定義為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于他人行動的可能性;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將其定義為簽約雙方由于目標的不一致、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對最優契約的執行結果的偏離;站在保險的視角將其定義為人們以不誠實或故意欺詐的行為促使保險事故發生,以便從保險活動中
取得額外利益。
道德風險在各種保險市場中都存在,但由于醫療保險自身的經營特點,決定了在醫療保險市場上存在多個參與主體,主要包括保險機構、醫療機構和被保險人三個方面,加之醫療
保險市場本身就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致使醫療保險市場中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尤其在醫療保險市場較其他保險市場更為復雜得多。它使醫療費用支出過度膨脹,城鎮居民對醫療保險的需求相對降低,甚至可能帶來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下降。在我國,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一直表現得非常突出,醫生和患者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過度提供或過度索取醫療服務,造成了醫療費用不合理的大幅度增長,也帶來了醫療資源的大量浪費,最終導致醫療費用節節攀升,保險機構利潤倒掛。
(二)現行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表現及其成因
1.定點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
對于定點醫院,國家允許醫院將藥品收入的15%-20%進行提成。所以醫院往往鼓勵醫生給患者多開藥;同時提供盡可能多的諸如醫療設備檢查等服務以提高醫院的營業額,從而增加醫院的經濟效益。而醫院為了本身的經濟效益經常會把任務分解到各個醫生身上,把醫生的工資獎金與醫生所開出的藥品的數量和為患者所作檢查的項目數掛鉤。
2.醫生的道德風險
在醫療市場經??煽吹结t療供給創造醫療需求的社會規律,由于醫生與患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醫生在醫院的激勵和醫藥代表的高額回扣等多種壓力或誘惑下,借著自身的信息優勢以及患者對自己健康的關心,利用其處方權增加藥品量和診療項目、多用昂貴的治療手段,而為患者做不必要的醫療設備檢查、延長參保患者的住院時間、誘導患者進行盡可能
多的醫療消費。
3.醫療服務需求方面的過度消費引起的道德風險
被保險人的過度消費,是指患者在投保之后由于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下降導致其對醫療服務需求的上升,具體表現為:將本不屬于保險賠償疾病的就診或藥品、診療等費用通過私人關系或利用醫院管理的空子,采取“搭車開藥”、“掛床住院”等,以增大索賠金額;或者采取冒名頂替、移花接木的行為等占用醫療衛生資源,這必然會導致醫療費用的上升。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影響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對患者的影響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造成了醫療費用的大幅度增長,雖然短期內有些患者可能從中獲利??墒?,從長遠來看,并不利于患者。醫療費用的大幅度增長勢必增加醫療保
險的給付水平,最終增加患者的負擔。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影響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出現導致醫療保險制度的效率水平低下,醫患雙方過度消費醫療資源,破壞了醫療服務市場的均衡,導致了服務資源配置的低效率,醫生和患者雙方
通過道德風險增進了自身的利益,卻損害了醫療機構和社會的利益,并且造成的損害遠遠大于道德風險受益者得到的利益,最終導致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是低效率的,阻礙了社保制度
的發展。
(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對我國社會經濟的影響
1.違背了誠信原則,導致社會誠信水平降低,醫生提供過度的醫療服務,不是為了患者盡快恢復健康,而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患者消費過度的醫療服務,也不是僅僅為了盡快恢復健康,而是有想從醫療機構中獲取更多服務的傾向。這不僅違背了誠信原則,也嚴重地破壞了醫生與患者的關系。道德風險的存在使得醫藥衛生市場秩序混亂,醫生與患者合謀,藥價虛高等現象日益嚴重,阻礙了社會進步。
2.加重了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一方面,醫療保險機構在一定時期所收繳的醫療保險基金是有限的,而道德風險導致了醫療費用的增長,使得醫療保險基金出現差額,這一差額就要由財政來補貼,最終成為財政負擔。另一方面,醫療保險機構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導致的赤字,就會相應地提高醫療保險繳費水平,而我國醫療保險的繳費主要是由企業和職工
來承擔的,因此,繳費水平的提高將加重企業和職工的負擔,并形成一種惡性循環,最終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從政府方面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
1.充分發揮政府的宣傳效應,大力發揮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多渠道地宣傳醫療保險相關政策,提高參保人員的法律意識。使參保人員明白套取醫?;鸩粌H僅是違背道德的行為,而是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2.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從法規制度上確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醫療機構的基本義務是必須對醫療保險的對象提供合理而且有效的醫療服務。對那些違背醫療機構基本義務的不規范、有不良記錄以及服務質量低的醫療服務機構,則要降低其信譽等級;并且提高對其的檢查概率和擴大檢查范圍,甚至終止其提供醫療服務的資格。
(二)從醫療保險機構方面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
1.國家或政府加強對醫療保險機構的補償。實行醫療保險后,很多費用都得到了控制,醫療保險機構收不抵支的現象時有發生,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這時可以給醫療保險機構進行合理的補償,以平衡其收支。
2.加強醫療保險賠付手續的嚴密性,防止欺騙行為的發生。理賠手續一定要嚴密細致,程序一定要完整正規,要有醫學專業人員的認定審批才有效。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小病大
治等現象的發生。
3.探索醫療服務與醫療保險的一體化建設。醫療保險機構可以自己開設醫院,將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縱向一體化,由此形成的醫療保險集團也將會有更大的動力去做好疾病的檢查和預防保健服務,同時,自己設立的醫院自負盈虧,自身不得不加強管理及醫療成本的核算,從而節約市場的交易費用,有效地規避醫療服務供方的道德風險行為
(三)從醫療服務供給方面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
1.實行醫藥的分離經營,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醫療服務價格體系。藥品銷售收入是醫院的一大經濟來源,如果把藥品經營從醫療機構中分離出去,實行外部化經營,將會減少醫院
的道德風險。可以實行醫院開處方,藥店售藥,或者由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將藥品經營內部化。
2.建立醫生信用賬戶,加強信息披露制度。鑒于醫療機構對醫生的約束力過于軟化,建立醫生信用賬戶后,一旦發現醫生亂開處方等行為,就扣其信用分值。在一定時期內,醫生的信用分值被扣完后,就要取消其執業資格。此外,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醫療保險機構和患者進行選擇的基礎,通過利用信息技術建立醫療服務信息系統,使得各方做出正確選擇,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建立動態的薪酬系統,改善醫生目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醫生收入和醫生為醫院創造的經濟價值直接掛鉤是導致道德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醫生的工資不能直接由醫療服務數量來決定,也不能實行固定工資。可以考慮建立一個由級別薪酬和可變薪酬組成的動態薪酬系統。
(四)從醫療需求方面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道德風險
1.按比例共付保險制。即醫療費用由患者和保險機構共同承擔,增強患者自覺降低費用的意識,個人承擔的比例越高,則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越小。共付比例可以因地區的經
濟差異而變化,對于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把比例提高,條件不好的地區比例適當降低。
2.實行浮動費率制。應該針對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費率。比如按年齡、性別、工種、身體狀況等因素區分。對于一定時間內無理賠記錄的人,費率下調;反之亦然。這樣能促使
患者加強身體鍛煉,防治疾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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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RP實施系統定義
ERP應用是多系統交織、多環節傳遞、多因素合力、多角色協同的結果,任何一個因素、任何一個環節的成功都只是ERP成功實施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而任何一個因素的缺失、任何一個環節的失誤都將導致系統實施的失敗。ERP的成功應用受到多種因素制約,它們構成復雜的因素系統,即ERP因素系統、企業因素系統、實施因素系統和外部因素系統。實施因素是ERP應用的關鍵和困難所在。ERP實施系統包括企業、系統提供商,也包括咨詢、監理和評價機構所構成的項目運作體系,包括實施流程體系、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支持體系。ERP應用的復雜性不僅在于ERP系統和企業系統的復雜性,更在于實施系統和實施過程的復雜性,這就需要對實施系統施加有效激勵,通過有效激勵,來提高ERP實施的成功率。
二、ERP實施中的道德風險問題
在道德風險境況下,委托人不能觀察到人的行為(行動或決策),即人行為不能被委托人所觀察,或者即使可以被委托人所觀察,它也是不可證實的,這一不對稱信息問題被稱為道德風險。即使最后能看到合同方是否努力這一結果,但在過程中,合同方的決策不能被委托人所觀察或證實,就算最后知道結果也于事無補,所謂努力不可證實意味著它不能被包含在合同的條款中。
假定ERP實施主要是由系統提供商和企業共同完成的,并且企業是委托人,提供商是責任主體和人,兩者構成委托關系。如果努力能被包含在合同條款中,就可以要求系統提供商做出恰當的努力并采取措施,那么就不可能有這么高的失敗率,那失敗就主要是系統或企業的問題,企業因為信息不對稱,做了不正確的選型決策,或者企業不具備條件,那么就可以推定ERP的失敗主要是由于企業的非理性,這樣的結論不會被企業接受,也不符合事實。這就表明努力沒有被包含在合同中,從而表明努力不可證實和道德風險的存在性。
假定雙方簽訂的是對稱信息合同,在固定支付框架中,人會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而選擇將努力最小化,即:,(U為保留效用,e為努力,w為支付)。在人原意接受合同的約束下,委托人將使其得自己合約關系的剩余最大化。這個約束條件被稱為參與條件。對稱信息條件下委托人問題如下:
在由系統提供商和企業組成的實施系統中,系統提供商清楚系統的難點、薄弱環節和風險,從而可能避重就輕。如果實施系統包含咨詢、監理和評價機構,則構成更為復雜的委托關系,企業與系統提供商、咨詢和監理、評價機構構成一級委托關系,同時監理和系統提供商、咨詢機構構成二級關系,并且各方將演繹出一些復雜的博弈關系。如果任務的邊界不清晰,則不僅因依賴而弱化自己的努力,而且努力將更加難以證實。因此,在基本實施系統和擴大了的實施系統中都存在信息不對稱,存在努力不可證實和道德風險問題。
三、道德風險境況下的合同設計
在基本實施系統中,委托關系相對簡單,可以作為研究的基礎。為了研究在不對稱信息條件下關于努力的最優合同,需要形式化地定義道德風險問題?;诘赖嘛L險的博弈關系,其自然解的概念屬于子博弈完備均衡。該博弈的第一階段是企業設計合同,預期系統提供商的行為;該博弈的第二階段是給定提供商將付出的努力和合同的條款,提供商決定是否接受企業提出的合同;該博弈的最后階段,作為道德風險問題的基本點,就是人會選擇付出的努力。形式化,則作為委托人的企業要求推出的合同就是以下問題的解:(3-1)為參與約束或個體理性條件;(3-2)為激勵約束或激勵相容約束。求解這一問題會存在一定困難,需要采用折衷辦法。激勵相容合同最初是以它的一階條件來替代而得以克服的,這一程序被為一階方法。其思想是用(3-3)來替代(3-2),即:
當一階方法是正確的時候,作為委托人的企業最大化問題的解就是上述形式化模型的簡化形式:
令為參與約束的乘數,μ為激勵相容約束的乘數,解得拉格朗日方程關于工資的一階條件為:,這是最優合同必須滿足的必要條件。因為,海賽矩陣在滿足該條件的點上是負定,改寫一階條件得到如下方程:
當μ>0,即存在一個真正的道德風險問題時,對稱信息情況下的最優風險分布條件就不再被滿足了。工資將取決于得到的結果,工資對結果的依賴程度取決于函數/的形式。最優努力必須滿足的一個必要條件是拉格朗日方程關于e的一階條件:
事實上,可以直接從拉格朗日方程解得最優努力必須獲得的必要條件:
在對稱信息條件下,參與約束決定了最優努力水平;在存在道德風險問題時,激勵相容約束所蘊含的成本,就成為確定所要求的人努力的最重要的因素。
四、道德風險境況下的激勵策略
在道德風險境況下由于努力不可證實,這種境況下的解決之道包括通過合同條款將激勵內部化。無論如何,委托人可以通過使人的支持取決于其所獲得的結果,而使人對其自身行為后果感興趣。對于系統提供商的固定支付模式顯然不適應道德風險境況。
目前,在ERP產品和服務沒有分離的狀態下,系統提供商也是系統服務商,以人的身份承擔系統實施的任務,而服務的價值包含在產品中,并沒有得到應有體現,而產品的購買價值是一種固定支付。因此,要解決道德風險境況下的激勵問題,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產品和服務的分離問題,產品成為固定支付,而實施服務成為非固定支付,與實施的效果及實施后的支持掛鉤。
對于已經分離的由咨詢商或系統提供商提供實施服務的可以按與實施效果掛鉤的思路進行激勵與簽約。無論是基本實施系統,還是擴大了的實施系統,都要特別注重系統主體實施者的激勵與合同設計,對于輔助實施者也要確定任務邊界和目標,實施與任務完成效果掛鉤并在合同中體現。對于監理,要按照上述確定的任務邊界分別對實施系統實施考核和監理服務。對監理的支付,也要與實施體的實施效果掛鉤,防止衍生負效果的博弈關系及共謀行為,從基本激勵模型出發,激化高努力與連續水平努力。
五、結論
在ERP實施中,道德風險問題是存在的,在此境況下激勵的基本點是通過合同條款將激勵內化,與實施效果掛鉤,同時發揮二級委托的激勵支持作用。但這一激勵思想實現的基礎是ERP產品與服務的分離。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險 道德風險 防范
一、社會養老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表現形式
道德風險是微觀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指由于某種激勵而疏于風險防范或故意導致損失的風險。實際生活中,人們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交易者不可能完全了解復雜多變的環境。正是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處于信息優勢的交易者若以不擇手段謀取個人利益為最大目標,就極易發生道德風險。這種風險在交易之前又很難把握,從而無法規避,并由此可能造成一方的經濟損失。
與商業壽險不同,養老保險投保對象具有非選擇性,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也具有非選擇性和單一性,即只要符合國家法定條件的勞動者,不管其身體狀況如何,都是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國家按法律規定必須為參保者提供養老保障且只提供基本的養老保障而不承保其他風險因素。所以,養老保險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與商業壽險有很大的差異,表現形式比較單一,未及商業壽險復雜。養老保險中被保險人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冒領養老金、企業內部不規范的提前退休以及養老保險逃費等。
1.冒領養老金
由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不像商業保險那樣有縝密的審查和核賠措施,養老金冒領很難被發現,這是典型的被保險人家屬或其單位的欺騙行為。養老金冒領已經成為越來越嚴重的養老保險道德風險。據不完全統計,從 1998年到2002年 6月,全國共查處冒領養老金金額達 14 033萬元。其中,1998年發現冒領人員 5 631人,冒領金額1 860萬元;1999年發現冒領人員 7.957人,比上年增加 41%,冒領金額 2 398萬元;2000年發現冒領人員 1 0678,比上年增加34%,冒領金額 3 191萬元;2001年至 2002年六月份,就查出冒領人數26 524人,冒領金額6 590萬元;截止到2003年底,全國共查出冒領者 50 790人,冒領養老金金額高達 l0億元。養老金被冒領的數額逐年攀升,冒領手段和形式多種多樣,呈愈演愈烈之勢。
2.不規范的提前退休
這是企業和參保者個人都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行為1993年四月國務院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和 1998年勞動部的《關于嚴格掌握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通知》中,對企業職工的內部退養問題都做了規定,對于本人申請并經領導批準、距退休年齡不到 5年和因弱病不能堅持工作的職工,可以實行內部退養,除此之外,企業不得隨意安排。但近年來,由于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水平過高和執行國家退休制度不力,提前退休呈遞增趨勢。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對上海、山東、廣東等地的調查,1995年一1997年間,每年新增退休人數分別為 43.5萬人、54.8萬人和66.1萬人,其中提前退休人數分別為 10.2萬人、18.4萬人和 23.1萬人,占各年新退休人員人數的 23%、33%和37%,每年支付的提前退休養老金總額分別為 3.3億元6.6億元和 8.9億元,占各年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總額的16.5%、26.2%和 27.7%。一些企業把內部退養當成了減員增效的手段,采用不適當方式,安排職工內部退養,提前終止了這部分人的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不但使提前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責任過早地轉嫁給了社會保險機構,加重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而且容易造成勞動關系復雜化,導致職工退休后待遇不一,引發社會問題。
3.逃費和企業的逆向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