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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有人認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力,有人則認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權力。在談論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認清土地使用權是怎樣批出去的,即土地使用權是如何進行出讓與劃撥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劃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權力。由此按照職權法授以及行使權力應保持始終一致的原則推斷,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該是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而不是其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這也與《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是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而具體組織實施收回工作的,既可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處罰性收回應嚴格遵循程序
土地行政處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違法用地者實施的法律制裁,土地行政處罰權是土地法律法規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職權。雖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但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應按照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才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的規定行使處罰權,處以罰款,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年來,我辦圍繞《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管理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金塔縣人民政府金政發[2013]115號文件要求,加強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管理,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規劃測量、定位放線等工作環節中,加強管理,完善措施,加大違規違法建筑案件查處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加大了土地法律法規宣傳
為了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思想認識,增強法制觀念,我辦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規定》等法規的宣傳學習,增強了廣大市民的國土資源保護意識。于6月25日在航天廣場懸掛橫幅進行宣傳,接到群眾咨詢達280人次,共印發宣傳資料1000多張,印發的法律資料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使大家更深層地了解法律宣傳的重要性。
二、加強了項目用地規劃審批
強化規劃執法管理,落實了部門聯審、專家評審、批前公示等制度,按照現場勘察、征詢國土、環保等相關部門意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杜絕了違規審批現象。今年共下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9份,審批用地面積305.4萬平方米。下發鄉村建設許可證7份,審批用地面積9.5萬平方米,共出具規劃出讓條件通知書37份。
三、加強了項目規劃復線驗線
認真貫徹落實了測繪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了依法測繪。
一年來,按照縣上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工作的安排和部暑,按照《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主動配合開展各項測量工作。在規劃項目建
一、高度重視土地執法監察工作
土地執法監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縣要高度重視國土執法監察工作,在當前國家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勢下,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各縣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要充實配強人員,改善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裝備,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和通訊工具,切實發揮土地監察在巡回監察和案件查處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確保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土地法制宣傳,增強干部群眾法制觀念
各縣要廣泛深入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土地犯罪條款以及國土資源部、監察部、人力資源部等五部委出臺的《違反土地管理問責辦法》(15號令),要把宣傳的重點放在領導層,教育廣大干部模范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土地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要主動支持和協助國土管理部門搞好土地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和規定的宣傳教育,有選擇地披露和曝光違法用地責任人的查處情況,提高宣傳實效,形成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社會自覺守法的良好風氣。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處力度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巨r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巨r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xx年,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我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刻苦勤奮、認真努力開展工作,完成全部工作任務,取得良好成績。下面,根據上級領導的安排和要求,就我所xx年工作情況向領導和同志們做如下匯報,如有不當,請批評指正:
一、認真學習,積極創建優秀基層國土所
我所全體同志認真學習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本系統組織的各項業務知識培訓,切實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技能,以便全面做好國土工作。我所積極創建優秀基層國土所,人人爭當優秀國土員,認真落實局里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片區國土資源所重要職責及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加強內部管理,做到按章辦事,不徇私情,促進各項工作發展,取得良好成績。
二、加強宣傳,提高片區群眾法律意識
我所緊緊圍繞“保障科學發展,保護耕地紅線”這一主題,利用今年“6.25”全國土地日和鄉鎮春臺會,會同轄區政府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共出動宣傳車30余次,人員130余人次,發放宣傳資料6000余份,有效提高片區群眾對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的認識,增強了片區群眾保護土地的法律意識,自覺做好各項土地保護工作。
三、勤奮工作,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我所堅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龍頭,全面落實耕地保護制度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加強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并做好巡查結果登記,確保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同時加強與局業務科室的溝通和聯系,認真做好各項用地的審批工作,截止目前,今年共完成各類手續44件:其中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5宗,續期出讓3宗,收購前置地籍調查2宗,拍賣前置調查8宗,集體土地*5宗,集體土地遺失補辦5宗,商品房分攤*16宗。在用地審批工作中,我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熱情服務群眾,讓群眾高興而來,滿意而歸。
四、認真執法,維護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我所在局執法**大隊的指導下,建立了土地動態監察巡查制度和轄區國土資源管理違法違規用地督察信息員制度,制定了巡查路線圖,加大轄區土地動態巡查工作,協助轄區各鄉鎮政府調查、調解土地糾紛,發現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截止目前,今年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12份,制止違法用地12宗,接受接待群眾來信來訪以及舉報23次;對拒不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或已形成違法事實的,及時上報局執法大隊立案查處。與此同時,為了加強xx河、xx河沿岸的河道管理,制止非法盜采沙石的行為,今年5—7月份,我所不分白天黑夜會同局執法大隊、市水務局、110巡警大隊聯合進行了夜間執法巡查,有力地打擊了非法盜采沙石的行為,維護了河道管理秩序。
五、存在的不足問題
我所認真努力工作,完成了任務,取得良好成績,但還是存在一些不足問題,一是學習還不夠抓緊,業務水平不夠高,沒有全面領會掌握局工作精神,致使工作發展不夠快;二是在土地保護管理上,有些工作還沒有完全做到位,工作規范化、精細化還不夠,以致取得的工作成效不夠大。三是服務群眾工作措施不夠,工作效能有待提高。這些存在的不足之處,我所需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實加以改進和提高。
六、xx年工作打算
xx年是學習貫徹十x屆x中全會精神之年,我所要按照十x屆x中全會精神和局工作精神,結合自身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刻苦勤奮、兢兢業業工作,完成全部工作任務,取得更加良好的成績,著重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認真學習,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技能。我所要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十x屆x中全會精神和局工作精神,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技能,增強執行力,按照十x屆x中全會精神和局工作精神全面做好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取得更大成績。要繼續開展創建優秀基層國土所、人人爭當優秀國土員活動,嚴格執行《片區國土資源所重要職責及管理制度》,使全所同志增強組織紀律性,切實做到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認真做好本職工作,促進所整體工作發展,取得比xx年更好的成績。
2、加強宣傳,進一步提高片區群眾的土地法律意識。我所要切實履行“保障科學發展,保護耕地紅線”的工作職責,要加強宣傳,創新宣傳方式,充分利用“6.25”全國土地日和鄉鎮春臺會,采用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出動宣傳車、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提高片區群眾對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的認識,增強片區群眾保護土地的法律意識,自覺做好各項土地保護工作。
3、優質服務,提高片區群眾對我所工作的滿意度。在嚴格按照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做好用地審批工作中,我所要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樹立服務意識,急群眾所急,想群眾所想,努力為群眾做實事、辦好事,進一步提高片區群眾對我所工作的滿意度。
4、強化責任,確保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我所要強化責任,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面落實耕地保護制度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加強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并做好巡查結果登記,確保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要認真做好調查、調解土地糾紛工作,發現、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繼續加強xx河、xx河沿岸的河道管理工作,打擊非法盜采沙石行為,促進土地管理工作又好又快發展。
5、努力工作,促進各項工作全面發展。我所一是要認真努力做好耕?;鸬谋O管和發放工作,確保耕?;鸨O管到位,及時正確發放,提高耕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二是要做好土地整理管理和驗收工作,使土地整理規范有序進行,提高土地整理的質量;三是積極參與征地工作,配合政府做好相關工作,滿足地方經濟社會建設需要。
我所述職報告完了,謝謝大家!
企業個人述職報告范文2
我叫xxx,現任供應部副部長,供應支部工會主席,半年來,在礦領導和部長的正確帶領下,與供應部全體同事團結協作,共同努力,較好的完成了各項本職工作,現具體述職匯報如下:
一、思想上積極進取
首先,立場堅定,方向明確。其次,上半年,我努力加強三個方面的學習力度,一是政策理論學習,通過單位組織學習和自我學習兩方面相互結合,我認真學習了黨的十x大精神,不斷領悟十x大精髓,貫徹落實爭先創優、保持黨員純潔性、科學發展觀等精神。二是認真學習行業內部的各項方針政策,努力促進自己在實踐工作中的提高。三是努力掌握了解國內經濟發展形勢、發展的新特點并努力學會用科學發展的思路去理解和看待國內發展形勢的變化,積極拓展自己的知識面,提高自己的素養修養。
二、不斷提高自我的組織領導能力
近半年來,通過強化理論知識學習,我不斷提高自我的組織領導能力,尤其是運用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指導和提升自我的組織領導能力,提高自我與同事之間的協調溝通能力,豐富自我的創新思維,更好的協助部長完成本部門的各項工作。
三、工作作風端正
半年來,在工作崗位上,我能夠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平時的工作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向單位的老同志、先進個人、各類模范學習和請教,并努力學習他們身上的優秀品質,養成勤儉節約、不驕不躁的好習慣,同時,在工作和日常交往的過程中,能夠團結同事,尊敬領導,使自己的團隊協作意識進一步增強,努力樹立大局觀和全局觀,樹立我礦提出的“先做人,后做事”的人身價值觀。
四、較好地完成了各項本職工作
1、帶領我部兩名會計做好每月的物資出人庫記賬與對賬工作,經常聯系用友小朱解決記賬對賬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2、生產區隊報送的急用計劃經我部報到地煤物質分公司后,經常與物質分公司相關業務部門聯系溝通,催促他們盡快供貨,以免影響生產。
3、負責我部合同簽訂工作,對于與我部或相關部門發生業務的外來單位,每簽訂一筆合同,都嚴格把關,親自過目,對于當場發現的問題立即現場處理。
4、配合支部書記完成礦工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5、完成本部門的其它各項日常工作。
五、提高風險防腐意識,廉潔自律
今年根據單位的統一要求,我認真學習黨員干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等廉政規定,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行為規范,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報”等行業不正之風;堅決抵御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蝕,筑起拒腐防變的牢固防線,告誡自己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忘記黨的教育,不能忘記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干好自身的每一項工作。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地產市場,加強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發揮土地資產在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范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包括變更用地性質或建設規模補繳的出讓金)。
(二)行政劃撥土地補交、扣繳的出讓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權限劃分: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屬國家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委托各級國土部門按照土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限分級征收。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由市國土局征收;縣、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由縣、市、國土部門征收。
第四條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
(一)城鎮國有土地由政府負責拆遷整治后出讓的,扣除拆遷安置整治成本后為出讓金;未承擔地上物拆遷出讓的,以合同約定的出讓金為準。
(二)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后出讓的,出讓總價金扣除經核業的實際征地成本后為土地出讓金。
(三)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經整治后出讓的,出讓總價金扣除征地、整治開發成本后為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包括市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江北縣龍溪鎮、人和鎮、巴縣西彭鎮、漁洞鎮及市政府確定的其它地區)的城鎮國有土地(包括統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讓金的分配比例為市級70%,區縣級30%(市政府籌集大型市政重點工程建設資金時另有規定除外)。
新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出讓的,原則上按出讓綜合價金總額計算,市級30%,區縣級70%(含征地成本和區縣所得出讓金)。
(二)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即前項未包括的區、市、縣)的城鎮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比例為:市級20%,區市縣級80%。
新征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出讓的,原則上按出讓綜合價金總額計算,市級10%,區市縣級90%(含征地成本和區市縣所得的出讓金)。
(三)縣、市審批權限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均按本條第一、第二項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解繳:
在市和區市縣國土局建立“土地收入”專戶,除按規定提取業務費外,按昭第五條確定的分配比例分別于次月10日前解繳同級財政,具體解交辦法由市財政局、國土局制定。
第七條 征地拆遷和土地整治費的審核與監督:(一)征地、拆遷費按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如實計算,并按征地審批經限報市或縣、市國土局核定,包干使用。
(二)土地整治費由開發單位按實列報,同級財政局、國土局共同審定。
(三)征地拆遷和土地整治費實行專戶存儲,??顚S?,不準挪作它用。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的使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治開發和發展農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使用比例為:70%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15%用于城市土地整治開發,15%用于發展農業。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和區、市、縣所在城鎮規劃以外的小城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管理,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通知》(重辦發〔1994〕68號文)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工作經費,由國土局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2%提取,專款專用,并納入同級財政瞀外資金專戶管理。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7)11-0010-05
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鄉村各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將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是鄉鎮企業及農民個人將自己依法獲取的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租賃、抵押、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讓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行為。在中國農村,尤其是地處城鄉結合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流轉的情況已相當普遍,但與此相對應的是,中國農村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至今未能取得突破性進展,農村建設用地的流轉始終被法律限制甚至禁止。法律制度的欠缺,使農民無法合法獲得相應的財產主體地位,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改革并構建新的農村建設用地使用制度已成為必然。
根據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制度是決定人們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它通過向人們提供一個日常生活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為人們提供了行為的選擇集合。一項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應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而不斷創新和變化。制度變遷是指制度的替代、交換與交易的過程。制度變遷可以視為現有制度轉變為另一種效益更高的制度。制度變遷的過程即從制度均衡到制度不均衡,再到制度均衡的過程。制度變遷分為兩種類型: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前者是指一群人或一個人響應制度“不均衡”引致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制度變遷,是一種自下而上的制度變遷;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中國當前體制下所發生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發流轉就屬于制度變遷,并且屬于誘致性制度變遷。本文從制度及制度變遷的視角探討當前農村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和面臨的障礙,提出推進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制度構建。
一、中國城鄉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及農地的產權殘缺極大地限制了農村建設用地的流轉,并導致了一系列違背法律與政策初衷的社會經濟后果
中國現行土地法律制度存在著制度不均衡的現象。所謂制度不均衡是指人們對現存制度的一種不滿意或不滿足,意欲改變而又尚未改變的狀態,也即制度供給不能適應制度需求。中國現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實行的是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二元土地制度。長期以來,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土地管理法規對這兩種土地所有權是作了不同規定,尤其是在兩種土地使用權方面,國家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存在很大的區別。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即法律按不動產用益物權的模式設計運作;但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來說,則不能享有用益物權的處分權能,權利人只有在出資、人股、聯營等特定情況下才能發生權利轉讓,原則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另外,從交易主體和可交易的范圍來看,二者的區別也很大。按現行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不受任何限制,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則限定在具有農村村民屬性或農村集體組織屬性的單位或個人,并且集體建設用地的交易范圍也嚴格限定,只有破產和被兼并企業才可以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要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必須經征用轉化為國家所有,然后才能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這種征地制度手續繁雜,周期長,且由于利益分配不公極易引發社會矛盾與沖突,產生巨大的交易成本,不能滿足當前對農村建設用地的需求。限制了農村土地的流轉。
同時,現行農地制度還存在產權不明晰,所有權主體虛位的問題。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雖然明確規定土地歸集體所有,即集體擁有產權,但是集體指向不明確。究竟誰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模糊不清。鄉鎮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及農民個人都享有土地的某一方面權能,但都不是所有權主體。這就使得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實際上處于一種缺位或者虛構的狀態。
就農民個人所享有的農地承包經營權而言,也是不完整的或者說是殘缺的,這表現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缺乏排他性和可轉讓性,農地承包經營制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按人口均分土地為基礎的農村社區所有制,農村社區內的每一個成員被賦予了平等合法地擁有社區土地的權利,這就決定了農地承包經營權必然要隨社區內人口的變化而進行周期性的調整。土地周期性調整所產生的承包經營權缺乏排他性使農民無法對特定地塊的地權形成長期而穩定的預期,這不利于激發農民土地投資的積極性,而且,這種周期性的調整本質上是土地的行政性調整對正常的市場流轉的替代,是不利于農地流轉市場的發育和發展的。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勞動力、資金等要素加快流動起來,土地要素作為一種重要的市場要素,其加快流轉也成為必然的趨勢。但是目前實施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建設,農村住宅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農民將戶口遷入城鎮后,其原宅基地不得再擴建和自行轉讓等政策,與當前土地流轉加快的現實形成沖突。雖然中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了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人股等方式流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于土地的流轉乃至集中也是認可或者說是鼓勵的,農戶也在進行不同形式的流轉實踐。但從整體上看,農地還是沒有真正流轉起來,現代意義上的集中經營更是很少發生。影響農地流轉和集中的障礙主要在于: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包土地或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發包人同意;二是依中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限制了農地流轉。而且,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也限制了農民獲得必要的金融服務。
由以上分析可見,中國目前的土地制度是一種城鄉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農村土地的產權是不明晰的,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殘缺的,這與發展市場經濟和建立城鄉統一市場的大方向是相違背的,也導致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經濟后果。首先,土地用途管制失靈。國家立法對農村土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進行限制,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在耕地資源日益稀缺的情況下保護中國基本農田和國家糧食安全。然而,由于土地非農利用的巨額增值收益幾乎全部留在城市,這就易刺激地方政府通過土地征用獲得城市建設資金和增加財政收入,從而助長了農業用地的非農化,近20多年來,政府、民間資本、工商業資本對耕地的近乎瘋狂的圈占,導致耕地銳
減,違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初衷。其次,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限制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非農利用者的直接交易,從而導致對國有土地和農村土地所有者的不公平對待,造成新時期工業、城市和市民對農業、農村和農民新的資源攫取,這與工業反哺農業和城市支持農村的發展階段嚴重不相適應。據估算,1979~2001年間,全國通過土地價格“剪刀差”從民手中剝奪的利益超過20000億元,造成城市對農村利益的侵蝕,使失地農民的基本權益受到嚴重侵犯。而且,由于法律制度的城市傾向,刺激地方政府、工商業資本大量低成本圈地,制造了農村、農業相對城市的凋敝局面,嚴重影響著工農、城鄉關系,甚至導致農民與基層政府的沖突與對立,日益成為社會不和諧的源頭。
二、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失的條件下,農村土地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的日益強化也成為了制約農地流轉的制度
作為一種特殊的生產要素,土地具備三重職能:首先,生產要素職能。使用者或所有者將其作為基本的維持生計或獲取收入的手段。其次,財產職能。作為一種財產的土地,盡管不能像其他的生產性資產那樣在地理區位上可以隨便移動,其作用的發揮也不得不受到自然條件的制約,但其作為財產的各種權益卻是可以分割、流轉、交易的。最后,社會保障職能。土地可以作為擁有者或使用者的社會保險。在國家的社會保障無法覆蓋農村居民的情況下,盡管部分農村居民已經不再主要依賴土地維持生存和提供收入,但卻需要依靠土地來為其提供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
經濟處于不同階段,農產經濟結構處于不同的狀況,將直接影響農民對土地不同職能的看重和依賴。當經濟處于食品供給嚴重不足的時期,土地經營就是農戶經濟的全部,這時土地是農戶維持生計和獲得收入的惟一來源。而當農戶經濟結構發生變化,其主要的生存依賴已經不再是土地的時候,這一時期土地的保障功能將凸現出來。當農戶完全進入城市或者已經具有完善的社會保障時,土地的財富功能的實現就成為主要問題。目前來看,中國絕大多數的農戶經濟仍然處于需要土地作為其維生、獲取主要收入及作為社會保障的階段。
正因為如此,農戶對自己所擁有的土地有著深厚的感情和依賴,絕不愿輕易放棄自己的土地。雖然,工業化與城市化的發展給農民們帶來了大量的非農就業機會,一些農民的非農就業收入也已經超過務農的收入,甚至有些農民早已進城多年并已在城市擁有了穩定的收入和住所,但他們仍不愿放棄土地。大量的社會經濟調查也表明,在農民和進城農民工沒有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障的條件下,絕大多數人寧愿撂荒土地也不愿放棄土地或將土地轉讓出去。這種附著在土地上的社會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當前土地的集中、規模經營的發展和土地的非農流轉。
三、在農地流轉面臨一系列制度性約束的條件下,經濟主體對制度變遷潛在利潤的追求仍然刺激著農村土地使用權自發或隱性流轉的大量發生
制度變遷的根源在于主體想獲得存在于現有制度之外的潛在收益,在利益的驅動下,主體會不斷推進制度由“起點模式”向“目標模式”的變遷,以達到將外部收益內部化的目的。在現行土地法律制度的禁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所以頻繁地進入“黑市”進行自發或隱性流轉,是因為這種非正式流轉制度給流轉主體(包括轉出方與轉入方)帶來了制度變遷過程中潛在的巨大收益。1990年以來,在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及一些大城市郊區,農民利用政策和法律空間,自建標準廠房、倉庫和店鋪等用于出租;或者干脆不顧有關法律限制,直接進行土地的非法出租或轉讓。這種通過“隱性市場”將農地轉變為非農建設用地的數量是巨大的、驚人的。隨著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產生了對于城市建設用地的巨大需求,土地資源日益稀缺,農村土地尤其是城鎮郊區的土地一旦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農村土地由農業用途轉變為非農用途將實現經濟價值的巨大升值,正是對于這種升值收益即潛在利潤的追求成為了農村建設用地大量自發流轉的驅動因素。同時,通過農地的流轉,實現土地的集中與規模經營,并借此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產品生產基地化、專業化、集約化,這都將帶來巨大的潛在收益,也是促成農村土地加快流轉的重要動力。
與此同時,制度環境的逐步變化也使得潛在利潤的獲得成為可能。從1984年中央1號文件一直到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國土地法律制度逐步放寬了對集體土地流轉的限制,從絕對禁止流轉再到《土地管理法》中放開一條口子可以流轉,無不體現了國家政策和法律正在朝著有利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環境變化。2005年10月1日,《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廣東省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直接進入市場,并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這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又一次開創性實驗。因此可以說,由制度變化引起的集體土地流轉制度的創新使得潛在收益的獲得成為可能,從而進一步促進了集體土地流轉的制度創新。
四、適應當前土地流轉的實踐,加快推動農村土地使用權自由合法流轉的制度構建
雖然國家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作出了種種的限制,但實際上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正以各種方式自發進入城市土地市場流轉,并獲取相應的利益。這種自發性的流轉造成土地市場的混亂,而且由于缺乏管理和法律法規的約束,經常出現糾紛,也給集體經濟組織和用地單位帶來經濟損失和麻煩。既然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不斷擴張,對土地的需求導致農村土地的流轉已經成為客觀存在的事實,那么就應當根據土地流轉的實踐,調整現行法律和政策規定,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市場,使其朝著規范化、法制化的方向發展,建立統一的城鄉土地市場,推動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一)對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或調整以適應當前農地流轉的現實
要有效地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必須突破和發展完善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借鑒國內外相關經驗并結合中國具體國情,筆者特提出如下立法建議:第一,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家土地所有權是兩個平等的民事權利,并且將其作為修改《土地管理法》的首要內容,這是對限制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的前提,第二,應在立法上明確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的性質,確認其流轉的合法性。只有這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才有權獨立處理自己的使用權來滿足其經營和消費需要,才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以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轉使用權,使權利動態化。第三,在總結各試點城市地方性法規的基礎上,應盡快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法規烹――《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盡快解決集體建設用地在流轉中的無法可依問題。
(二)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并賦予農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土地流轉的收益分配
產權明晰是農地制度的核心,占有、經營、收益、處置等土地權利束的集中或分割,對農地制度安排的公平性與效率有著深刻的影響。從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看,農民擁有完整意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地制度創新的核心和主要方向。在從法律上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的基礎上,賦與農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賦予農民對于自己承包土地的處置權及相應的抵押權,允許農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和上市交易。也就是說,增加土地供給的主體,由原來的單二的國家出讓變為國家和農民集體雙供給。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作價入股、合作或聯營等方式獲得。通過以上方式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人完成協議約定的條件后,在使用期內可以依法將余期土地使用權流轉。不論是首次流轉還是再流轉,都必須將流轉用地的條件、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場公布,采取招、拍、掛和出讓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人。
要維護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中的土地收益分配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基準地價和最低保護價,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價格不得低于最低保護價。同時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土地流轉所獲收益全部歸集體土地所有者所有。地方政府不參與集體土地流轉的收益分配。集體土地流轉的收益可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公益事業、農民養老和就業保險、基礎教育、公共設施的修建等,具體的分配方案應由全體村民決定。
(三)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和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1鐵路用地保護的意義
鐵路用地是通過依法留用和征用而來,是國家建設用地的專項重點保護部分。國家給鐵路提供用地,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證國民經濟大動脈的暢通,為發展鐵路運輸事業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保護好鐵路用地,對進一步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國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降低鐵路建設成本,實現鐵路用地資產保值增值,促進和諧鐵路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鐵路用地被侵占的主要原因
1)依法用地意識淡薄市場經濟的發展,工商業的需求,給土地出租帶來生機。個別基層單位不了解我國的土地法律法規,將自己管轄區內的鐵路用地擅自處置。有的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在鐵路地界內建造房屋,違法出租,長期占有鐵路土地;有的單位未經審批,私自簽訂協議,而且協議期限較長,以致嚴重影響了鐵路擴建的使用。部分路內單位土地使用各行其是,不服從統一管理。有些以聯營、出租等形式將土地擅自出租和出讓,使用路地不報不批,形成嚴重的失控狀態。
2)土地監督檢查缺乏強有力的手段鐵路土地管理部門是管理鐵路用地和制止違法占地行為的職能部門,只有土地監察權,而沒有土地執法權,監察力量薄弱,不能及時查處違法占地行為。在實際工作中,對于違法占地一般是采取罰款或補辦有關手續,不能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處罰標準。這種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行為,既影響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又使鐵路用地無法得到保障。
3)鐵路用地點多,線長,情況復雜鐵路用地在分布上多臨多界,頻繁跨越地方行政區。在國家實行土地屬地管理和鐵路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現實情況下,中央與地方利益存在差異,必然造成地方政府與中央企業在土地保護等方面的認識上也存在差異。
3加強鐵路用地保護的對策
為了有效地保護鐵路用地,必須強化土地管理。建議采取如下對策。
1)大力宣傳,加強保護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堅持正確的導向,樹立珍惜土地的觀念,開展各種土地法制宣傳活動,增強土地法制觀念和土地保護的責任感,營造一個保護鐵路用地的良好氛圍。加強土地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將土地普法活動與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結合起來,通過各種宣傳渠道,多種教育形式,不斷提高各級領導、職工的法律意識,使鐵路用地得到有效保護。
2)合理開發,管用結合在鐵路發展的新形勢下,把土地作為保值、增值的資產,盤活土地資產,充分利用閑置地、邊角地和城市中的閑置土地開發利用,既能發揮其經濟效益,又能保護好鐵路用地,為運輸生產和鐵路發展提供保障。
3)完善體制,發揮效應首先要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健全安監、工務、土地、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的安全行政執法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安全保障工作局面。其次是建立聯席機制,加強同地方政府部門、司法、城管、公安、檢察、法院、紀檢等部門的聯系,發揮監察機制的整體效應,對違法占地行為予以有效查處,確保鐵路用地不丟失。最后是建立土地監察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報告制度、巡回檢查制度、土地違法行為年報制度、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將土地監察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4)適當獎勵,積極保護對于本著維護鐵路用地不受侵害,積極舉報和提供有效信息的干部、職工和群眾,鐵路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適當的獎勵,鼓勵廣大干部、職工和群眾,維護鐵路利益,積極保護鐵路用地,保障鐵路運輸安全。
5)理順職能,強化監察為有利切實管理好理順鐵路用地的資產,制止侵權、亂占、濫建行為,必須強化鐵路用地監察工作。爭取各級地方政府授權查處侵權違法占地的行政職責。建立完善的監察體制,自上而下形成完備的用地監察網絡。要制定必要的監察制度,堅決制止各種非法行為,加強巡視跟蹤管理,對嚴重違法行為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依法追究違法者的責任,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才能使鐵路用地保護納入正常的法制軌道。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也就是說,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在國家、法人、個人等各種民事主體之間轉讓,國家在有償出讓土地時已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主體從公法進入私法領域,同樣受到民事商事法律的調整,遵循民法關于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因此,國家與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所有權在性質和效力上沒有任何等級差別。
比如,某市政府辦公地要遷出商業中心地帶,辦公大樓拍賣,不能因為此塊房地產屬國有,就可以不服從《拍賣法》或《合同法》,更不可能因此要賣得貴一些。根據《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的規定,所有權應當是平等的,其轉移依所有權人的意志而定,標的物轉讓雙方不應有任何一方帶有強迫性,否則該轉讓行為無效。但在《物權法(草案)》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家對“到期房地產”的規定卻帶有單向性和強制性。
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應當屬于行政法,而在民事主體關系中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讓不應由行政法干預。與其它生產資料與消費資料一樣,土地權屬的流通也應受民法調整,國家可作一定限制,比如不能將土地賣給外國政府或外國的組織等。
在一個國家中,無論某塊土地的所有權歸法人還是歸自然人,它都不可能被權利人置于國家的管轄之外,即土地最終的所有權是國家的。即使土地的具體所有人是法人或者自然人,他們只不過是這個國家土地法律意義上的所有人罷了。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實質上并不影響政府對土地使用的管理。
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歸根到底是對土地利用的管理,即使土地的利用更節約、更合理、更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等。它取決于土地利用規劃及其實施的科學性與合理性,與土地的權屬性質沒有任何關系。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66
1小產權房的含義
小產權房并沒有嚴格的定義,是指沒有經過國家相關部門規劃、審批等程序,直接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政府自己或聯合地產開發商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并出售給本村以外的個人或單位的房屋。相對于大產權房,即普通商品房,小產權房只有房屋產權,不含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合法入市,小產權房占用的一般是集體所有土地,而大產權房占用的則是國有土地。我國小產權房由來已久,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小產權房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成為國家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主要分析小產權房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議。
2小產權房現象出現的原因
21城市化、工業化使商品房市價過高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和非農產業就業,有的已經留在城市長期在商業、家政、餐飲、建筑等行業打工。國家統計局“201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為136072萬人,從城鄉結構看,城鎮常住人口7311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929萬人,鄉村常住人口62961萬人,減少1261萬人,城鎮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為5373%,即城鎮化率已達到5373%。城鎮居民的增多必然增加住房的剛性需求。然而,快速發展的工業化、城市化使城市建房土地越來越少,需求的增加和供給的減少造成土地成本越來越高,房價越來越高??吹椒績r不斷上漲的趨勢,投機性需求乘虛而入,使得房價更加上漲,遠遠超出農民所能承受的價格。而小產權房的開發成本低,房價自然比一般商品房低很多,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40%~60%,誘使大量購房者冒險購買高風險的小產權房。
22城鄉二元制促使政府壟斷土地市場
城鄉二元體制是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源。城鄉二元土地結構,即國家所有(城市土地)和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這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若建設占用土地,涉及集體土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該政策顯現了土地市場政府的二元身份――供地主體和土地交易的審批者。此外,政府不僅對城市土地享有處分權,還有對集體土地的限制權與征收權,這形成了土地市場的非完全競爭性,政府屬于土地市場的壟斷者。村集體對集體土地沒有完全的處分權,集體土地在流向市場時必須經過政府低價征收,高價拍賣出去的過程,房產開發商購買土地的價格遠遠高于政府向農民征集土地的價格。農民享受不到土地溢價的利潤,只在拆遷或占地過程中獲得少部分安置補償費。有關資料顯示,土地用途轉變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約得60%~70%,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得25%~30%,農民只得5%~10%。在房地產市場中,開發商為賺取利潤在二級土地市場大幅度抬高房價,遠遠高于農民所能承受的價格。土地制度的不公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使農民變得更加貧困,建造小產權房成為農民擺脫貧困的途徑。小產權房的出現也是市場對土地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結果,打破了政府壟斷一級土地市場的格局[1]。
23土地法律的模糊性提供了政策空間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痹摋l規定說明在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后,可以進行建設,而且并沒有排除房地產開發建設。然而在村民宅基地或農村集體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出售給本村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時就形成了非法用地。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該兩條規定說明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將宅基地或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出賣轉讓或出租出去。盡管其明令禁止農村集體的土地進入市場流通,但是出于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尊重和保護,又允許集體土地在一定條件下進行非農建設和流轉。這種法律上的模糊為小產權房的產生提供了機會[2]。
3小產權房問題治理策略
小產權房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社會經濟。由于沒有拆遷成本和政府規定的相關稅費,小產權房的成本遠遠低于一般商品房的成本,其價格為一般商品房價格的40%~60%,這嚴重沖擊了房地產市場;不按城市規劃開發小產權房,造成耕地面積減少;由于小產權房是違法占地、違章建筑,得不到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而實際上購房者已經開始入住,造成居住地公安戶籍管理中不存在購房者信息,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找不到人,擾亂人口管理秩序。此外,小產權房產權不明,管理困難,已建成的小產權房補辦手續難度大,小產權房施工建設質量不合格,農村“一戶多宅”,物業管理難以專業化,物權不完全,難以依法流動等問題也都層出不窮[3]。小產權房現象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31分類管理
小產權房由于其自身的復雜性牽涉多方利益,尤其對于購房者而言更是關乎其安居的重大民生問題。同時小產權房占用的集體土地用途也不盡相同,有占用耕地的,有的則是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上建造而成。因此,在實踐中清理小產權房應當分門別類,不宜搞“一刀切”。
首先,對于占用耕地的小產權房應當堅決予以取締。我國雖然國土面積遼闊,但是可耕地面積卻很少,加之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耕地面積世界排名靠后。耕地乃國之根本,是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農業生產基本都要依附于耕地之上,這也是為什么我國要堅持18億畝耕地底線堅決不動搖的原因。而隨著城市的發展,很多郊區的小產權房是建設在耕地之上的,這是對耕地這一稀缺資源的重大破壞,不符合國家的土地用途規定,因此對于該類小產權房政府應當加強監管,堅決拆除警示他人。
其次,對于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起來并符合城鄉規劃的小產權房建立類似大產權房的制度。為什么是“類似”?因為要完全承認小產權房的合法性就需要改變目前的城鄉二元土地結構,而集體建設用地上市自由流轉在將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幾乎難以實現,而依法予以拆除的話會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這也與國家倡導的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不符。因此,對于此類小產權房可以讓其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補辦相關手續后承認其產權,但是此產權與大產權不同,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自由轉讓來平衡其他合法購房者的利益[4]。
32深化,實現城鄉統籌
全國范圍內各大城市周邊地區小產權房的盛行,伴隨著國內部分地區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如廣東省的“農宅入市”和重慶的“農地入股”等,對現行土地制度造成了極大的沖擊。我國現行的城鄉土地二元結構制度,征地制度已不適應當前經濟及社會的快速發展,在農用地入市后應加快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建設,使得其健康發展[5]。進行城鄉土地市場體系建設,關鍵在于賦予城鄉集體建設用地相同的權益,“同權”是根本。集體建設用地應該和城市建設用地具有同樣的權利,并按照同樣的市場原則定價。應該實行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統一市場”,應當具有平等的產權,達到“同地、同權、同價”。土地是農民乃至全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農民在整個社會階層中屬于弱勢群體,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處理小產權房,必須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切身權益,最大限度地保護其利益。農民的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同樣將引發社會問題,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不必要的負擔[6]。
33實現部分小產權房向保障性房的轉變
政府收購小產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的一部分。小產權房的買賣屬于正常的市場經濟供需關系,屬于合法的自由買賣行為,在不侵占耕地的情況下應該不屬于違法行為。鑒于目前法律法規方面的缺失導致小產權房不具有合法流通的身份,可由政府出面予以收購,作為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有益補充,既可擴大保障性住房的供應量,又可減少政府對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和資金投入[7]。
34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小產權房的產生暴露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滯后。為了保障中低階層人群的基本住房需要,應增加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供給,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當房價回歸合理的軌道,能為普通民眾所接受時,高風險的小產權房自然失去了其生長的土壤。增加供房渠道,將央產房擠向市場,加強單位自建集體住房。增加住房保障范圍和力度,安撫好中低收入人群,減少小產權房的需求,從而抑制小產權房的新建[4]。
小產權房的問題是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大環境下城鄉二元結構制度下的產物,其迅速發展是當前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的一個負面帶動。另外,我國現行政策、法規對小產權房的產權界定有自相矛盾之處。在目前的情況下,對于已購和將購的群體,政府不能一概而論,應該要區別對待。首先應出臺有關政策以禁止小產權房的買賣,同時政府要結合實際將已購的小產權房合法化。此外,國家應明確各種法律法規之間關系,去除相互間的矛盾。想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最根本的方法便是改變我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從而改變土地的二元制結構狀況[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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