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9 09:23:45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資產證券化管理規定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股份本身屬于一種有價證券,而將上市公司股份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可視為證券的“再證券化”(這里與西方的再證券化不一定相同)。盡管目前中國有很多企業有此強烈愿望,監管層對此亦有考慮,但頗為猶豫,最終在正式出臺的規章中對此進行了割舍。由此,上市公司股份的“再證券化”存在諸多不確定性,但也給業內留下相當多的想象和討論空間。 基礎資產的法律要求
證監會的《管理規定》第8條,明確定義了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礎資產”的概念和范圍。仔細研究該條后,我們認為基礎資產應當符合如下四個基本條件:
(1) 符合法律規定。
(2)權屬明確,原則上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
(3)可產生獨立的、可預測的現金流。筆者理解,“獨立”系指不依賴于原始權益人的其他資產;“可預測”是指根據各種數據和情形的分析,可以大致評估出未來收益。
(4)可特定化。
直白地說,看一種財產或財產權利是否能夠作為基礎資產用來進行資產證券化,首先要看其是否滿足上述條件。 “再證券化”的可能性
在《管理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中,曾明確將股票等有價證券列入基礎資產范圍,但等到正式文本時,卻將有價證券都去掉了。從這個變化可知,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基礎資產是有其合理性和市場需求的,但也存在一定法律障礙。首先,從《管理規定》來看,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法律對基礎資產的部分要求,但難以滿足“產生可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這個條件。
股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財產或財產權利,《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薄豆痉ā芬幎?,“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蓖瑫r,《物權法》第67條也將股份作為中國法律認可的財產列入其中。由此可見,公司股份包括上市公司股份是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財產。
同時,公司股份可以明確權屬。從權屬上看,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作為股東身份的憑證,實現了股權權屬的特定?!豆痉ā返?26條規定,“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p>
從權利負擔上看,《管理規定》第10條要求“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即只要證明股份可以為原始權益人合法擁有,同時不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即符合《管理規定》對于基礎資產權屬明確的要求。
根據證監會對以往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審批情況看,判斷一項資產是否可以“再證券化”,是否能有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是考量的關鍵要素。
股份作為一項資產而言,其產生收益的方式包括處置和運營。處置收益,主要指對外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所獲收益。運營收益則指公司實際經營中所帶來的收益,進而實現對于股東的分紅,相對較為復雜。因為作為基礎資產需滿足特定化的條件,故目前股份產生現金流的方式主要來源于公司的運營收益,即公司獲得收益(利潤)后對股東的分紅(未來是否可以允許處置作為產生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的方式,需要進一步探討),但能否實現分紅,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受以下因素影響:
一方面,公司能否獲得收益(利潤),受宏觀經濟、微觀經濟、上下游市場、公司管理等影響,波動性較大;另一方面,在公司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公司能否進行分紅也具有不確定性: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稅后利潤需按順序分配,在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任意公積金之后,才能對股東進行分紅。此外,公司分紅還不得影響公司資產的完整性,也不得有與公司章程相違背的分紅方案。
上市公司的分紅需經過一定的程序,分紅可以采取現金分紅、送股等方式,但能直接產生現金流的方式僅為現金分紅,這些都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此外,據了解,證券交易所判斷這一條件時,通??紤]三個要素:(1)有明確的計量方法、核對憑證等;(2)可通過賬戶設置等方式鎖定現金流歸集路徑;(3)現金流收入由可以評估的要素組成,如銷售量、銷售價格等。根據這三個要素來判斷,需要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紅歷史做出研究分析,進而確定股權分紅的歷史情況(包括金額、間隔時間等),分析其波動性和收益特點;同時,需要對未來股權分紅情況提交預測說明及依據。但根據我們前文的分析,未來股權分紅的不確定因素較多,做出較為準確的評估不太容易。
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份要滿足“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這一條件,存在一定的困難。 “再證券化”暫無先例
另一個值得探討的是,上市公司股份要實現特定化,應滿足兩個條件:
1.轉讓給專項計劃的上市公司股份需特定化,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資產,前述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轉讓給專項計劃的股份不屬于清算財產。
2.這部分股份產生的收益需特定化,需對股份產生的現金流進行歸集、隔離、區分。
在具體運作中,通過設立專項賬戶、真實銷售以及委托資產托管機構托管等方式,上市公司股份可以滿足上述兩點要求,實現特定化。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目前上市公司股份難以納入基礎資產范疇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主要在于,滿足“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也有一定的難度。
更重要的是,過去成功發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中,也無有價證券作為基礎資產的先例。
筆者梳理了自2005年起至今成功發行的12個資產證券化案例,可以看出,過往項目的基礎資產主要集中在收益權和BT回購債權等,均是以企業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傳統優質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目前尚無股權等有價證券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的實踐。 進一步探討
即使未來能夠“再證券化”,項目操作過程中仍要注意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一)基礎資產轉讓的程序
根據《管理規定》第9條:“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p>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主要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規定,在證券交易系統進行交易,遵從上述法律對轉讓股份時間和份額的限制。
此外,需要注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始權益人是否為法律規定的特殊機構。如果是,還需滿足相應的限制,如報監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等。 (二)轉讓的價格應當公允
雖然,《管理規定》沒有對基礎資產轉讓的價格做出要求和規定,但是我們認為,為了保證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轉讓基礎資產的價格應當符合市場公允價格。
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了《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2013〕67號)在這次印發的指導意見里,提出:“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2013年7月26日,中國證監會召開例行新聞會,對于近期資本市場的一些熱點問題進行了集中回應。其中一個主要內容就是進一步推進以證券公司為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資產證券化。此前,3月15日,中國證監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被廣泛采用的金融創新工具,是把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量的一項或多項資產集中起來,從而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特定的結構安排,把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和組合,據此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進行融資的過程。實施資產證券化,為發起者帶來了傳統籌資方法所沒有的益處,包括,增強發起者資產的流動性,獲得低成本融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等等,并且隨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不斷擴展,其所有具有的功能將愈加明顯。但是,其健康有效的實施和運行必須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會計確認的有序和規范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其中,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與計量是核心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是這樣定義的:將企業(也就是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不能夠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在一定時期內可預見的能夠產生的未來收入,構造并轉變成為在資本市場上可以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特定的過程中,發起人的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獲取資金”。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這樣描述的:“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財政部《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中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p>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流程
發起人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發起人向SPV提供資產組合信用提升完善證券化結構,進行內部評級進行證券發行評級設計證券發行條件,安排證券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進入二級市場積累現金流,對資產池實施投資管理到期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對剩余現金進行最終分配。
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中確認與計量所涉及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發行人的會計信息是否能和準確地得以記錄和反映,是該項業務能否健康實施的一個必要前提。會計的基本職能即是反映和監督,會計信息如不能反映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實質,勢必將為風險的潛藏和積累留下空間,從而可能引發巨大的系統風險。
而從國際經驗來看,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會計確認與會計計量是核心問題。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確指出:“確認是這樣一個過程,即:將某一個項目,作為一項資產、負債、營業收入、費用等之類記入或列入某一個體財務報表”。確認包括初始、后續和終止確認。隨后,它進一步提出了確認一個項目和有關的信息必須滿足四個標準:符合要素定義、具有相關的計量屬性予以充分可靠計量、信息是相關的、信息是可靠的。這四個標準明確了項目進入財務報表的初始確認的條件,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確認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將準備證券化的資產轉與SPV時,是否以真實銷售(true sale)的方式處理。如果采用這種形式,那么出售的資產將可以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剔除,實現表外融資。會計上的“真實銷售”,要求資產已經被隔離并遠離轉讓人或債權人或其破產清算人之手。實際上在這里的核心問題就是關于終止確認的問題,因為真實銷售和終止確認是同步實現的。如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則應屬“擔保融資”,基礎資產不應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
所謂終止確認(Derecognize),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或它們的某部分從企業的資產負債中剔除。是否或者說能否準確、恰當地判斷和進行“終止確認”,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正是由于能夠成功地將不一定滿足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轉移按照終止確認處理,才使得發起人在增強資產流動性的同時也改善了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結構,催生了從事更大規模資產證券化的熱情,更嚴重的是容易導致發起人在最初取得資產時對資產的信用質量不予充分重視,這些問題資產為次貸危機與金融危機爆發提供了土壤。
2.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我們知道,所謂的會計計量,其實質就是要將交易或者事項量化于財務報表中,會計計量選擇了什么樣的方法,決定了會計報表項目的金額,因此直接影響了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理解。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對會計計量的要求是,要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并相應的確定報表項目的金額。所說的會計計量屬性,該準則規定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的關鍵問題是轉讓資產終止確認時如何準確地計量以及在確認新的資產和負債時,應如何進行計量。這個問題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一個核心和關鍵所在。
三、發起人對資產證券化中會計確認與計量的處理
1.國際間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處理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FASB)歸納和總結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三種方法:
(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風險與報酬視作一個整體,這一整體是不可分割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如果希望將證券化交易作為銷售來處理,則需轉讓相關資產組合的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此時方可確認相關的損益。如沒有轉讓相關資產的風險和收益,則該項交易作為一項擔保融資處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
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的方式從簡單日趨復雜,而金融和成分析法則能體現“實質重于形式”這一原則?!敖鹑诤铣煞治龇ā钡年P鍵之處是在決定資產的歸屬時采用了控制權的歸屬這一標準。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有沒有放棄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通過這一實質來判斷資產轉讓交易是否能夠作為銷售來確認??偖a控制權放棄或者轉移的判斷標準,金融合成分析法也給出了確定的答案,即:轉讓資產與轉讓人是否已經分離,轉讓資產是否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即使轉讓人破產,對此亦應不構成實質性的影響);受讓人是否獲得了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的權利。
(3)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是“沒有后續涉入”。如果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存在對擬證券化資產的后續涉入,則與后續涉入相關的那部資產不能終止確認,而應該作為擔保融資來處理,甚至不考慮后續涉入的程度。同樣,沒有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終止確認。
2.我國現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處理
2005年5月,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發起人資產確認是這樣規定的,即如果發起人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予以轉移時,終止確認信貸資產,相應的,終止確認的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同收到對價之間的差額作為當期損益計入利潤表。終止確認也就是講信貸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判定標準,該規定給出的標準是95%或者以上。也就是說,發起人轉移了信貸資產的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視作銷售處理,終止確認,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從資產負債表內轉出。
2006年2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于基礎資產的確認(包括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給出了統一的處理規范: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規定,如果金融資產已經轉移并且符合金融資產轉移準則的相應規定,或者企業收取該項金融資產所附著的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已經終止,則應終止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中規定,如果企業已經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所附著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則應終止確認,否則不能終止確認。對于風險和報酬的是否轉移的判斷標準,改準則提出考慮轉移之前及轉移之后該項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間分布的波動以及使其面臨的風險。
結合該準則其他條款的規定即:
終止確認的情形:(1)發起人轉移了幾乎基礎資產所有權上所有的風險和收益。(2)發起人放棄控制該基礎資產。
不能終止確認的情形:(1)發起人保留了幾乎基礎資產所有權上的所有的風險與收益(視作抵押融資)。(2)發起人對該基礎資產仍然具有控制權,后續涉入基礎資產部分(根據后續涉入的程度)。
3.國際間現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
①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會計計量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依據的計量屬性為歷史成本。在終止確認基礎資產時,發起人應將收到的對價作為收入,價款與基礎資產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損益,計入利潤。在不作為終止確認處理時,因為視同擔保融資,相應的融資價款也就作為了一項負債計入資產負債表中。
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會計計量
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主要是有兩個問題需要處理好,一個是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保留的留存利益進行準確的區分和計量,第二是準確計量終止確認資產的損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財務會計準則第140號“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償還會計”(FAS140)規定,留存利益按照賬面價值計量,按照交易日的公允價值對新產生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初始計量。
③后續涉入法下會計計量
根據后續涉入法,首先應將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配,其分配的依據是公允價值。對于未終止確認的部分,依據其分配到的賬面價值繼續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相應的,終止確認部分,依據其分配到的賬面價值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收到價款的與其差額部分,應確認為轉讓損益。
4.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
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主要的依據是《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及后續出臺的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其處理方法是:
如發起人轉移了基礎資產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該基礎資產應當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收到的對價與轉讓的基礎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損益;
如果發起人轉讓擬證券化的信貸資產時取得了新的資產或者承擔了新的負債,則對取得的新資產或者承擔的新負債以轉讓日的公允價值進行確認。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后的凈額應該作為前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如果發起人保留基礎資產上所附著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則應視同抵押融資,基礎資產應當繼續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相應的,所收到的對價也應作為一項負債來處理;
如果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已經移出,則按照轉移了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的方法處理。如果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仍然保留,且存在終止和未終止的部分,原始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終止和未終止部分,分攤的依據是其公允價值在兩者之間的比例,終止確認部分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未終止部分繼續在報表中確認。
四、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問題與建議
1.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移出與擔保融資的界定
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其基礎資產是否從資產負債表中轉移,也就是準確界定其基礎資產屬“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是能否進行準確的會計核算,真實反映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質的關鍵?!缎刨J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給出的標準是:發起人已經將信貸資產的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幾乎所有”的界定,該規定指出是95%以上。對于95%的標準,其計算依據與方法應予以更清晰的界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于金融資產的轉移通過“風險與報酬的轉移”、“控制權轉移”以及“繼續涉入程度”等進行規范。但其中同樣予以發起人主觀判斷的空間過大,必然給操縱報表留出余地。例如,其中“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水平。”同時,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于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較之以往的信貸資產等有了較大的擴展,“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币虼耍F有的制度規范能否達到使發起人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準確規范的會計核算和反映這一目標是很值得商榷的。
2.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中公允價值是否能夠準確運用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中大量引用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標準,例如,按照轉讓日的公允價值來確認發起人在轉讓信貸資產時所取得的新的資產或者承擔的新的負債。而企業會計準則中,包括金融工具確認及金融資產轉移等準則也都大量引用了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但現行條件下,發起人獲取公允價值并恰當運用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理由是:
首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缺乏成熟及有效的市場環境,公允價值的計量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規、成熟的資本市場等外部條件的支撐下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我國的市場經濟處在經濟轉型階段,且市場經濟體系尚不完善,而且在我國目前的欠規范也尚不發達金融市場中,投資者缺乏理性的投資行為,經常在短期內使得金融市場上股債券以及期貨期權的價格發生大幅度的上下波動,公允價值在缺乏參考標準時,資本市場的真正信息就很難反映。同時,信息質量低但成本過高,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也比較復雜,例如一般的會計人員就很難掌握股票期權定價模型,其改進空間仍然很大。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夠完善,市場環境處于不完全競爭的狀況,此時要準確的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就需要付出較大的成本,尤其是如果要通過聘請外部獨立的專業評估機構運用現值技術進行估計評定才能確定其公允價值時。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對于當前企業拓寬籌資渠道,促進經濟發展,無疑具有深遠的歷史和現實意義,但是作為一項金融工具,其復雜性以及可能帶來的諸多影響,使得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與計量顯得尤為重要,而其中更大的主觀判斷的空間也使會計信息的準確性面臨較大的道德風險。中國證監會本年度頒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必將使得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得以更充分有效的推廣和應用。業內人士估計2013年至2015年,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將達到200億、600億、和1000億。巨大的市場規模,快速發展的業務品類必然要求規范統一的業務規則,配套的會計規范則是必不可少,發行人準確核算資產證券化業務是健康規范發展的前提,否則必將蘊含潛在的風險,導致類似次貸危機的發生。那么,政策制定者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應該盡快推出簡明適用的會計實務操作的規范和指南。同時,包括增信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專業和誠信也是保證準確會計核算的基礎和前提。
參考文獻
[1]吳群.資產證券化與證券化會計[M].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2]祁翔,孫謙.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方法的國際比較[J].財會研究,2008(21).
[3]姜明.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研究[J].國有資產管理,2006(6).
[4]張超英,翟祥輝.資產證券化:原理?實務?實例[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5]汪祥耀等.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告準則研究與比較[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5.
[6]陳秋梅.資產證券化會計國際模式和我國選擇[D].中央財經大學,2005
在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 我們也應當認識到, 由于資產證券化本身具有的特點導致這種金融工具很有可能被濫用而危害整個金融秩序。而無論發達國家還是我國目前已有的實踐,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監管主要集中在作為資產證券化產物的金融衍生品的市場交易環節,這種監管具有相當的局限性。美國的次級貸款債權證券化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足以佐證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和現行的關注流通環節的監管存在一定的問題。這種監管的缺陷并不在于監管力度不夠,而在于以證券化創造的金融產品流通過程為主要對象的監管沒有正確理解資產證券化作為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本質屬性。那么,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是什么?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法律監管存在哪些問題?
二、現行資產證券化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在經濟和法律層面,資產證券化具有不同含義。在經濟層面,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在法律層面,資產證券化制度是指通過發行關系當事人構筑一定的法律結構,將流動性不強的資產轉化為一般私法上的有價證券形態,進而流通于市場的有關法律制度的總稱。它涉及到眾多當事人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的安排, 從而形成了復雜的法律關系?!?〕無論如何定義,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是通過衍生品的交易加快資產流轉,分散經營者風險。一方面,證券化可以使原本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獲得流動性,通過銷售衍生品直接收回流動資金以加快資產流轉、迅速擴充經營者規模。以房屋抵押貸款為例,在傳統的房屋抵押貸款經營模式中,抵押貸款放貸人發放貸款后通過持有債權,獲得借款人償還的本金、利息收回成本獲取利潤的,即傳統模式下抵押貸款經營者是通過貸款持有的方式進行經營,經營者持有以債權為表現形式的大量個人資本。貸款方持有的債權由于借款者的多樣性存在著質量的差異性,用傳統的債權讓與模式只能實現單個抵押貸款債權的流通,這種流通方式效率低、可以參與流通的債權有限。而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模式中,房屋抵押貸款經營者將其持有的抵押貸款債權進行整合,通過讓與、轉讓控制權等手段將貸款債權交給由其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控制。特殊目的機構將債權作為資產池基礎,向市場上的大量潛在投資者發行具有社會屬性的金融衍生品。 抵押貸款經營者的經營模式轉化為 貸款轉讓發行 模式, 即將傳統的住房抵押貸款的 貸款持有模式轉化為貸款分化模式。 〔3〕資產證券化創造出的金融衍生品是將所有債權進行打包處理,使償付能力相對較差的債權通過打包的方式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增加了資產的整體流動性。資產流動性的加強使原始權益人在相同的資本條件下利用金融杠桿獲得了更大的經營規模,不用等待債務人的清償或者抵押權的實現,就可以提供新的貸款。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還可以通過衍生品的流通轉移或者分散原始權益人的經營風險,實現風險隔離。同樣以房屋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房屋抵押貸款經營機構在放出貸款之后,原本應由其承擔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且抵押權不能完全償付其借款時的經營風險。而通過資產證券化創造并出售金融衍生產品時, 貸款機構通過特殊目的機構將這種經營風險轉移給了購買衍生品的投資者,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再次證券化將其風險持續轉移, 最后將風險傳遞給最終持有衍生品的眾多普通投資者。這種機制將經營的風險隔離并且轉移給了社會整體承擔的方式, 從資本的原始權益人個體角度分析,的確實現了降低自身經營風險的效果。可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作用是通過金融工程的產品(金融衍生品)的流轉實現的,所以現階段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監管是以資產證券化的產品作為監管中心進行制度設計,希望通過規范衍生品的流通來實現對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監管目的。以資產證券化發展最快的美國為例,其對金融衍生產品流通的監管投入巨大,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層監管,美聯儲、美國證券委員會、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貨幣監理署等多個部門均擁有相關的職權,其金融監管投入的成本遠遠高于英國、德國、法國、新加坡等諸多金融強國,卻仍然避免不了衍生品風險導致的金融危機的發生。其原因在于,傳統的法律監管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忽略對證券化過程的監管,沒有意識到資產證券化的過程而非衍生品的流通過程決定著金融產品質量的高低和市場風險的大小,并且對不當資本風險爆況下的追責問題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 導致法律監管的制度設計在著力點上出現問題,監管范圍相對較為狹窄。二是忽視了證券化過程中資本權利屬性發生的轉化及轉化產生的風險隔離效應,監管制度設計使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出現失衡。這種權利、義務的失衡從范圍角度分析涉及資產證券化全過程, 從主體角度分析包括原始權利人、特殊目的機構、評級機構等多個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行的監管制度沒有對權利義務失衡的問題進行妥善解決, 致使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保證市場安全有序的相關義務無人負擔, 最終必然導致資產證券化失去法律的控制,風險集中爆發。
由此可見, 構建新的資產證券化法律監管制度應當首先明確資產證券化資本權利屬性轉化的本質及其產生的風險隔離效應對證券化不同參與者權利義務的影響,并以解決權利義務失衡作為制度設計的中心任務,通過法律規定明確當事人義務, 糾正資本屬性轉化所帶來的權利義務的不平衡。在監管領域,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流通、風險產生后的追責均納入監管范圍,在實現權益平衡的條件下,保證資產證券化各階段均能在法律的監管下健康運行。那么,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本權利屬性發生什么轉變? 該轉變對證券化過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配置帶來什么影響?
三、資產證券化權利屬性分析
資產證券化不僅僅是將證券化原始權利人的資本在形式上轉化為標準化的金融產品, 資產證券化在實質上實現了資本權利屬性的轉化,即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將證券化經營者手中資本的屬性由個人資本轉化成為社會資本。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使眾多原始債權在連續轉讓中割裂了與原債務人直接的利益關聯, 使本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作為獨立的支付手段,表現出其獨立的品格完全演變為金錢債權, 并以一種嶄新的金融產品金融衍生品面目出售、交易。資產一旦證券化便揚棄了其原有的價值形態而失去對其投資成本的追溯權, 轉化為純粹的對資本未來收益的分割權?!?〕金融衍生品雖然是由發行人創造、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以標準化證券為表現形式的資本, 但是發行人不可能創造一種不存在資本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例如,在房屋次級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次級貸款衍生品的資產基礎是發行人資產池中數量龐大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發行人將其進行打包整合之后才產生了以貸款債權為基礎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債券, 而作為金融衍生品的支持債券, 其銷售是面向市場上所有的潛在投資者的。由此,金融衍生品一方面連接著眾多住房抵押貸款的債務人,另外一方面連接著數量眾多的金融市場投資者。抵押貸款形成的單對單借貸關系是以個人債權表現出來的私人資本屬性。借貸合同是由貸款者和放貸者之間形成的單對單的民事法律關系。即使作為放貸者的抵押貸款經營機構持有大量的貸款債權,也只是持有了大量由個人貸款債權簡單疊加形成的個人資本的集合,這種資本雖然由于數量眾多而具有一定的社會性,但是并不脫離原本的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人身依附性,是具有個體特點而非標準化的資本。但是,作為金融衍生品的房屋抵押支持債券或者債務擔保權證,均是以標準化的衍生品形式存在并由發行人控制、經營,不存在不同債權之間的個體差異性。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大量資本集聚并經多次打包之后, 原始資本的私人屬性已經發生改變。而原有的監管體系仍然將其視為資產證券化中原始權益人的個人資本進行監管,從而導致相關法律規范喪失作用。因為,隨著資本性質的轉化,資本所承載的經營風險也隨之產生轉化。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將自身的債權轉化為衍生品進行交易,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也隨著證券化過程和衍生品在二級市場的交易由經營者個人承擔轉化為二級市場上眾多的投資者共同承擔,對于衍生品發行人而言,風險已經通過交易而與自身隔離。資本屬性轉化產生的風險隔離效應導致證券化的實施者和后續參與者只享有衍生品交易帶來的資金利益,而不用負擔資本的風險,這就使證券化的實施者喪失了個人資本監管體系中自擔風險、自享收益條件下審慎行為的動機,導致法律監管失效。
社會資本通過信用集中在少數人手里,而這種資本是以票據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運動和轉移就純粹變成了交易所賭博的結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監督機制設計建立在對資本屬性轉化的錯誤認識上,必然會導致權利義務配置不合理。使本來通過證券化已經成為社會資本的衍生品為私人生產服務, 證券化的不同參與主體均通過這一過程獲得超合法報酬, 并以此成為其發家致富的源泉。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在權利、義務之間出現失衡,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享有衍生品帶來的利益,但是卻憑借風險隔離效應不負擔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當承擔的市場安全保障義務,這種失衡使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工具存在較大的濫用空間。
資產證券化權利屬性轉化與風險隔離效應帶來的權利義務失衡,存在于資產證券化運行的各個階段,包括證券化的過程,衍生品流通的過程,風險造成實際損害后的追責階段。
首先,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由于資本屬性由個人資本轉化為社會資本, 證券化的基礎財產風險也內化于證券化制造的衍生品之中,通過二級市場交易變為由衍生品的投資者負擔。例如,抵押貸款債權到期不能實現,未來收益權利由于出現市場偏差產生貶值等基礎資產的風險。然而,這種風險的形成與大小卻是由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的行為決定的。原始權益人通過將自身的資本證券化,享有利用金融工具取得大量流動資金的權利,但是卻將風險轉移給社會,不履行基礎資本的風險規避與控制義務。原始權益人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不平衡, 使其產生了制造大量的低質量高風險資本并通過證券化謀取巨額利益的動機, 加重了內化于衍生品的風險。
其次,在金融衍生品流轉過程中,衍生品投資者可以將社會資本進行再次證券化,包裝成新的社會資本,再證券化過程中仍然存在與資產首次證券化過程中相同的權利義務失衡。而且由于再次證券化是將衍生品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次打包整合,所以對其基礎財產狀況的追溯將會更加困難,監管也更加困難,導致風險更加隱蔽。以上兩種因素使衍生品投資者享有的通過再證券化獲利的權利和審慎經營社會資本以保證市場秩序的義務之間出現失衡。而負擔外部監管職能的評級機構,也同樣由于自身在評級行為中權利義務的不統一,喪失了對市場秩序進行維護的能力。信用評級機構對衍生品的風險狀況,應當根據基礎資產情況、原始權益人經營狀況、證券化特殊目的管理人資質等情況進行綜合、客觀的評級,但是在現階段評級機構對于自身的不實信息造成的損失卻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使評級機構為獲取評級委托方支付的評級費用, 偏離真實情況的評級信息現象加劇, 評級機構通過評級行為獲取報酬的權利和審慎進行評級行為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義務之間也出現了失衡。
再次,在資本風險爆發造成投資者損害的追責層面,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憑借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效應,并不負擔資本風險產生時的損害賠償義務。而評級機構對于自身的不實評級信息對投資者造成誤導的情形下, 也可以以評級信息屬于言論自由的范圍,并且只是投資參考,對最終決策沒有決定性影響為由主張免責,不負擔賠償義務。因此,在事后追責層面,由于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效應和法律規制的不完善同樣造成了資產證券化不同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出現失衡。
四、構建新型資產證券化法律監管體系
對資產證券化法律監管體系的重構應當從兩個方面入手,即監管范圍的擴展和監管理念的改革,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全過程監管。除衍生品流通階段以外,證券化的資產整合階段,風險產生后的追責階段都應當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同時合理配置參與社會資本運營的不同主體在證券化過程各個階段的權利義務, 使不同主體在證券化過程中,均實現權利義務的統一,防止社會資本被私人濫用。
在證券化資產整合階段的權利義務統一, 主要是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實施者對投入證券化資產池的資產進行水平限制和分級管理。資產風險超過準入標準的資產不得進入資產池,而可以進入資產池的部分也應當進行風險的類型化評估,確定不同的風險等級,分別投入二級市場,并且提供詳細的資產風險情況說明,如果不能履行相應義務,就限制其證券化的產品上市交易,從而保證整合階段權利義務的統一。在衍生品流通階段的權利義務統一,主要是在維持現有的對衍生品發行人交易行為管控的同時,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要求評級機構對其的不實信息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證交易過程的透明與外部評級監管的有效性,以確保交易階段發行人和評級機構權利義務的統一。在資產風險產生后追責階段的權利義務統一,主要是在衍生品風險出現時,建立相應的追責機制。如果衍生品風險的發生是由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參與主體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引起的,則從賠償風險損失、證券化產品退市、證券化的原始受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資格剝奪三個層面構建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的責任體系,通過倒逼機制,規范證券化過程中參與者的行為。
(一)對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監督
資產證券化中的原始權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在進行資產整合,為衍生品發行行為時,法律應當對其資產整合規定更為詳盡的義務。我國應當在相關管理法規中建立證券化產品根據風險進行分級的類型化標準和資產池中基礎資產的準入標準,并在《信息披露指引》等規范性文件中強化參與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將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至必須追溯至實體經濟領域,通過信息披露強化、衍生品分級交易的方式, 提高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本質量,降低基礎資本性風險。
對于首次整合中行使資產證券化發行金融衍生品的情形,應當根據衍生品基礎資產的風險水平差異,建立分類標準。建立衍生品的風險分級機制,將不同的資本質量創造的金融衍生品進行區別對待,優級衍生品風險最小,次級衍生品風險最大,供投資者根據偏好自主選擇。例如,借鑒外國市場經驗,將房屋抵押貸款支持債券根據貸款人的信用情況和資產水平為標準分為優級、次優級、次級貸款抵押債券,在分類的基礎上,應對風險最大的抵押貸款作為基礎的衍生品的發行設定進一步的資產控制。同樣以房屋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為例,對于財產狀況和信用狀況最低的次級抵押貸款債權,即所謂的NINJNA貸款者(no income,no job and no asset)的貸款債權,〔6〕應當進行進一步限制。對這類貸款,在進入資產池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按照借款人的資產負債比例、收入水平等因素設定一定的資產池準入標準,達到標準后其抵押貸款的債權才能進入資產池作為基礎資本。在法規完善方面,應當根據不同基礎資產的風險特點, 由證監會制定相應的分級標準,填補風險分級上的空白,并且設置不同風險級別的原始資產準入標準。在《管理規定》第24條對基礎資產的禁止性規定中,除不能存在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和權利限制的規定之外, 應當規定基礎資產不符合最高風險級別原始資產準入標準的,不得作為基礎資產的禁止性規定。而該規定第9條資產證券化中原始權益人職責規定的第一款要求原始權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的規定也應當與此要求對接,要求移交的基礎資產應當已經進行風險分級, 并且各風險等級的基礎資產均符合資產池準入標準。這種法律的監管方式是希望從金融衍生品發行過程的資產組合源頭進行風險控制。
在信息披露方面,根據《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 應當進一步提高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為發行行為時履行對其發行的金融衍生品風險情況的說明義務,在透明化的條件下才可以投入市場進行交易。資產證券化創造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礎資產情況,評級情況和風險評估報告,發行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進行披露,特別是對衍生品的可能風險必須向投資者進行明確提示。在這里,部分學者為了進一步強化發行人義務,提出此時的說明義務不僅僅限于要求發行人按照《信息披露指引》提供相應信息,而且要求其對信息的說明必須能夠為一般的投資者所理解?!?〕即說明應當參照投資者的知識、經驗、對衍生品風險了解的水平進行適當的說明。強化這種說明義務和衍生品透明化處理的基礎一方面是確保信息弱勢者的自我決定權,〔8〕可以讓投資者在購入金融衍生品時擁有足夠的信息,決定其是否購買;另外一方面是通過制定發行人不能履行說明義務時,其衍生品無法上市的法律規范,敦促原始權益人提供質量相對較高的原始資本。因為在信息披露義務方面高標準的實現, 配合市場上投資者對低質量衍生品的自然淘汰, 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基礎財產質量。所以,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僅僅是真實,還必須能夠為市場上的投資者所理解,才能真正保證信息披露的效果。對于說明義務的法律監督主要依靠作為證券交易監管機構的證監會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來實現,證監會對于投入市場交易的資產證券化創造的債券或者債務權證提供的信息應當進行檢查,對于不能提供法律所要求的相應信息的金融衍生產品應拒絕其進行交易。
(二)對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的監督
對于衍生品交易過程的監督應當從三個角度進行,即交易過程中再證券化信息披露義務的強化、建立統籌性的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和提高外部評級機制的監管強度。在衍生品交易的過程中,衍生品的投資者有可能將自身持有的金融衍生品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證券化,從金融理論層面,證券化的打包次數是沒有限制的,在衍生品流通過程中這種情況的發生會進一步掩蓋資本風險。所以,如何規范資產再證券化是衍生品交易階段的重要問題。筆者認為,對再證券化的監管可以通過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來實現, 即要求再證券化的衍生品在上市交易履行基礎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時,必須將基礎資產的情況追溯至實體經濟領域,并提供證券化的全過程信息,以此來限制發行人濫用資產證券化進行多次打包的行為。要求再證券化過程中的原始受益人對多次證券化產品的打包過程、整合歷史履行披露義務,如果無法提供相應的信息則不允許衍生品進行上市交易。這種限制可以通過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高要求減少濫用資產證券化進行多次打包的行為,因為多次打包之后提供衍生品整合的歷史全過程信息相對較為困難, 而如果不履行說明義務則無法將衍生品投入市場交易, 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以掩蓋風險為目的的多次打包情形發生。
對于衍生品流通監管的問題, 應當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點,構建跨領域的綜合性的監管體系。資產證券化的合理使用和衍生品的正常流通涉及抵押貸款提供者、特殊目的機構、金融市場投資者等主體,并且跨越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兩個領域,其對應的監管體系的設置也應當與這些特點相適應,進行跨領域的綜合監管。衍生品上市的監管、二級市場交易過程中存在的風險與問題、違規交易行為的處罰, 統一的衍生品監管機構都應享有監管權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監督機構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能力。我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存在多機構監管,職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疊, 對相同問題的處理方式不完全統一的情況。銀監會、證監會均有權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管理,央行有權對評級機構進行管理,三權分立必然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問題。由于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所以設置全新的職能部門,整合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監管模式在短期內可行性不高。因此, 可以通過銀監會、證監會對資產證券化過程進行聯合管理的方式,嘗試聯合關于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性監管制度; 在此前提下, 對于其管轄不同領域的特殊情況, 由兩機構分別立法,通過這種方式減少監管規范之間沖突。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管理,可以嘗試設置聯合辦事機構,對相關問題進行統一管控、統一處理,通過合作的方式實現對衍生品交易的跨領域監管。
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行為也應當發揮其相應的作用。評級機構應當依據衍生品發行人提供的基礎財產信息,整合的過程等信息對衍生品的質量、風險進行客觀的評價。公布評級信息的同時也應當公布相應的評級方法、評級標準、發行人情況評估報告等信息,評級機構也應當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在規范評級行為的同時,對不實信息的評級機構,應當構建合理的責任承擔制度,通過追責機制規范信用評級機構的行為。責任承擔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是要求評級機構對因其不真實信息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評級機構故意提供不實的評級信息或者在評級過程中存在過失而導致評級信息不真實,影響了投資者對衍生品風險的正確評估,造成投資損失的發生,那么信用評級機構就應當為其提供的不實信息負擔責任,向投資者賠償相應損失。第二是增強中國人民銀行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管理和指導, 建立評級機構的退市制度。如果評級機構不真實的評級信息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就應當取消評級機構評級信息的資格,強制其退出信用評級領域,退市制度是一種資格剝奪性懲罰。通過強化評級機構的賠償責任和建立資格剝奪機制使信用評級機構在評級信息時切實履行審慎檢查衍生品狀況的義務。
由于我國評級機構發展較晚,評級信息的科學性、客觀性、透明性及法律監管與國際資信評級發達國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應當通過法律手段強化機構評級信息的透明化,并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對評級機構的管理、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資產證券化濫用的追責機制
如果資產證券化的權利人濫用權利, 不履行相應的風險告知與提示義務,導致投資人無法獲得正確信息,致使投資人遭受損失,就應當由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追責機制,規范權利行使,保證權利人履行義務,實現權利、義務、責任的統一。資產證券化權利人的責任體現為:第一,如果權利人濫用資產證券化,對發行的金融衍生品沒有進行基礎資產質量控制,或者沒有履行風險告知與提示的義務,就應當承擔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此處要注意的是證券基礎資產產生風險并不必然導致賠償責任。即如果證券化過程中原始權益人以及特殊目的管理人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告知義務與透明化要求,而投資人自主選擇了風險較大的債券或者債務權證, 最終因基礎資產出現風險而遭受不利益, 是正常的商業風險所致的損失,不產生賠償問題。例如,在房屋貸款證券化中,如果相關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公開信息,明確告知了信用評級較低的房屋抵押貸款支持債券的相關風險, 在抵押貸款出現大量違約,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時,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就不會負擔賠償責任。第二,對于因基礎資產質量問題嚴重,金融衍生產品投機嚴重的支持債券或者債務權證,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制、暫?;蛘咄V蛊浣灰?,并且強制問題券商退出市場。第三,對于出現相關問題的房屋抵押貸款經營機構應當取消其進行資產整合,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格,僅允許其依照傳統的模式經營。通過對權利人從事證券化業務相關資格的剝奪、對負有責任人員直接進行追責規范經營行為。證監會《管理規定》涉及證監會監督管理方式的第46條,除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之外,還應當將資產證券化的資格剝奪列為監督管理手段。在資格剝奪問題上,取消行使資產證券化的資格,有可能對于受到處罰的金融機構造成巨大的損失,而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的主體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現實應當發生改變,必須在追責方面嚴格責任負擔,通過懲罰機制產生足夠的法律威懾力,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
一、資產證券化定義、發展及特點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并依托該資產(或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的有價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美國是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早起源的地方,資產證券化業務距此已經有40多年的歷史。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來隨著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而停滯。當前中國正處于金融改革的創新時期,未來資產證券化發展將加速。
目前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工具主要分兩大類。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
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基礎資產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截至2012年底,中國已累計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22支,籌資總額達775.60億元。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
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在交易所市場發行,基礎資產為企業所擁有的收益權及債權資產。截至目前,中國已累計發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13支,籌資總額達325.05億元。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結構性融資模式,其融資方式也具有靈活、創新的特點,具體的融資特點為:
一是融資的方式具有結構性的特點。首先,資產證券化業務需要對擬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以下稱“基礎資產”)進行一定的分解,按照基礎資產的資產結構和回報利息率的特點,對基礎資產進行一定的拆拼和組合,再根據重新搭配好的資產進行定價,確認新的風險和收益;其次,國有銀行及商業銀行的中介功能也可以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得到分解和組合,從而將單一的貸款回收風險轉化成為多家中機構共擔風險和獲取回報的活動。
二是融資的方式具有收入導向性的特點。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礎資產的收益高低是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融資規模的先決條件,其次,當資產證券化業務面向投資和發行時,投資和也會對基礎資產的穩健性、預期現金流量的規模及資產的優良性進行考察,從而決定是否購買。
三是融資方式具有低成本的特點。資產證券業務的融資利率一般低于其他債券類融資業務。首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資產必須經過專業評級機構的評級,并適當的采用擔保方式進行增級,增強了債券的發行條件;其次,通過設定優先級及劣后級分級的產品結構方式可以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所以,資產證券化業務很少折價發行,且債券發行支付的傭金費用較發行其他債券類產品低。
二、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
(一)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階段
1998年起,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就開始討論在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01年《信托法》頒布實施,為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SPV)的方式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法律空間。
2005年3月21日,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獲得第一批批試點資格,標志著中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大幕徐徐拉開。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正式發行,標志著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正式開始。
2007年4月,國務院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六家銀行進入試點范圍;9月以后,浦發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等先后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標志第二批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正式啟動。
2008年,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危機出現,各金融管理部門態度謹慎。
2009年至2011年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暫緩,期間未有新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產品面市。
2012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暫緩了四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正式重啟,總規模500億元,2012年9月7日,國開行發行重啟后首單產品。
(二)項目發行情況
截至2012年底,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合計約872億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發行規模約668億元,2012年重啟后發行規模約205億元。
三、中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
(一)中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階段回顧
1.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第一批試點。2005年8月,“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設立,第一單專項計劃業務正式誕生。截至2006年8月末,專項計劃模式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共推出9單,募集資金總額達到260多億元。
2.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試點總結與研討。2006年9月以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暫停專項計劃新項目的申報審批,進入總結階段;2009年3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組建專門的研究團隊研究和制定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
3.2009年5月至2012年,第二批試點。2009年5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通報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情況的函》,標志著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啟動。2011年8月5日,遠東二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完成發行,成為第二批試點中的第一單項目,總規模12.79億元。
4.2013年3月至今,試點轉規?;?。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礎資產的資產類型、交易業務的結構、交易業務的方式等方面進行了重新設計和定義,進一步延伸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范疇。
(二)已發行項目主要情況
1.項目發行規模。自2005年8月至今,共有13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順利發行,累計融資超過300億元,其中7個專項計劃在深交所協議交易平臺掛牌轉讓。
2.項目發行特點。行業分布方面,截至2011年末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范圍包括高速公路收費、網絡租賃、設備租賃、電力銷售、BT項目、污水處理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掛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收益權),共涉及電信、交通、租賃、電力、市政設施等5個行業。其中,電信行業發行額占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總發行額的71%,電力、市政設施、租賃以及交通行業占比分別為10%、10%、7%和2%。
在期限結構、交易方面,現有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項目存續期由60天到64個月不等。
四、未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及相關建議
最近十年,中國的實體經濟和虛擬金融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這已經為進行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打下了良好的市場基礎。從大的角度觀察,中國的市場經濟日趨完善,資本市場基本建立,資本的流動達到了較高水平;從小的角度看,中國的大中小企業及銀行已經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具備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初始條件。另一方面,自從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國內的金融市場不斷進行改革開放,國內資本市場已與國際資本市場實現了對接,這也為中國的資產證券業務開辟了廣闊的空間。
但是,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起步晚,發展緩慢,各項業務的發展仍處于試點階段,資產證券胡業務的發展還面臨著國內政策的各項約束,未來的資產證券業務的道路仍然很長。為了保證未來資本證券化業務的蓬勃發展,政策制定者及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參與者仍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持續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不斷把資產證券化業務做大做強
當下的中國仍處在城鎮化的過渡階段,政府仍在加大基礎建設的投資力度,而基礎建設需要大量的長期資本金的投入,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周轉緩慢,如果單一依靠政府稅收投入難以保障和滿足;通過將基礎建設的資產的未來收益打包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有效的緩解政府融資難的問題,降低銀行的壞賬風險,提高資金的周轉利用率。
(二)適當放松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
根據國際資本市場上的案例,若一國的政府對資本市場的監管較少,則一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良好,例如資產證券化業務全球排名第一美國。反之,若一國對資本市場監管較嚴,則會阻礙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例如日本。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日本層實行嚴厲的監管政策,嚴重阻礙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中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一直較為嚴格,在過去,嚴格的金融監管制度降低了中國金融危機爆發的風險,所以中國一直未有大型的金融危機爆發。但現在,在中國資本市場已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的情況下,嚴格金融監管制度反而限制了中國資本市場,尤其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因此,中國需要進行適當的金融改革,放松對資產證券業業務的監管,從而為資本市場的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
(三)不斷優化資本市場的同時,進一步豐富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
在國際市場上,任何與其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都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而在國內,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處于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種類的品種僅僅集中于基建資產及應收類賬款等,沒有充分發掘出更好的投資品種。政府及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中介機構應大力拓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產品種類,實現資產證券業務的多樣性。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基礎資產;合格標準;風險隔離
一、背景
2014年11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譹上述規定與中國證監會當年2月取消資產證券化業務行政許可的監管轉型方式相對應,明確了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事后備案與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方式。2014年12月24日,根據中國證監會上述規定的要求,基金業協會基于承擔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事后備案及對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的管理工作等要求,制定了《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指引》”)、《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等規則與文件。由此,資產證券化業務拉開了備案制的大幕。根據《信息披露指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作為資產支持計劃的服務機構,在計劃管理人發行產品時,應聘請律師事務所發表專業意見,并披露包括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內的文件。因此,律師事務所就專項計劃發表專業意見,是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可或缺的環節。應收款資產證券化項目,在各種類型的資產支持計劃中,屬于交易結構、法律關系等方面較為簡單的產品。從基金業協會公示信息來看,2015年1月至6月已備案的64項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中,約有15項計劃屬于以企業應收款或小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譻本文擬針對應收款資產證券化項目涉及的若干問題法律展開探討。
二、應收款資產證券化項目概述
1.何為“企業應收款資產證券化”在全球債務融資市場上,資產證券化早已成為司空見慣的常規業務,其概念是:機構將其擁有的可形成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另一個專門成立的公司,然后由后者發行證券。《管理規定》第二條對何為“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說明,“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币簿褪瞧髽I將流動性較差但預計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企業資產,通過精巧的結構安排,將組合資產的預期現金流收益權轉換成可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收(受)益憑證型證券,即資產支持證券(ABS)。企業應收款資產證券化項目,則是以持有應收款債權的企業作為原始權益人,以原始權益人享有合法權利的應收款作為基礎資產,將該基礎資產出售給計劃管理人,計劃管理人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實現證券市場融資。當然,該交易結構中還涉及監管銀行、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及多重法律主體和法律關系。
2.企業應收款資產證券化的通常交易結構通常來說,企業應收款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操作模式為:認購人與計劃管理人訂立《訂購協議》,委托計劃管理人管理專項資產,計劃管理人設立資產支持證券專項計劃;計劃管理人與持有應收款債權的原始權益人訂立《基礎資產買賣協議》,計劃管理人運用專項計劃資金向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原始權益人以債權轉讓方式實現提前回收應收款,計劃管理人從而取得應收款的債權;原始權益人與計劃管理人訂立《服務協議》,原始權益人作為資產服務機構,負責基礎資產及回收的管理服務;監管銀行與計劃管理人、資產服務機構訂立《監管協議》,在基礎資產回收款產生現金后,確?,F金流劃入約定的專項計劃監管賬戶或計劃賬戶內;計劃管理人按計劃說明書的要求,在約定的分配日或專項計劃到期日,按約將基礎資產收益分配給專項計劃的證券持有人。下圖所示即為通常模式下的應收款資產支持計劃的交易結構。
三、基礎資產的合格標準
《合同法》第79條關于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規定,是基礎資產轉讓的法律基礎,即除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外,合同權利義務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從上述交易結構來看,企業應收款資產專項計劃中最重要環節之一是如何確定納入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對于基礎資產在交易結構中的重要性,基金業協會頒布的《盡職調查指引》《信息披露指引》的規定可顯見:《盡職調查指引》以專節明確了“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的范圍,包括了對基礎資產的法律權屬、轉讓的合法性、運營情況或現金流歷史記錄等譾;《信息披露指引》則對律師就專項計劃發表的專業意見中應當涉及的內容中,指明應包括對“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權利歸屬及其負擔情況;基礎資產轉讓行為的合法有效性”發表法律意見。
1.一次性購買基礎資產在簡單交易結構下的應收款資產證券化項目中,一般可采取計劃管理人向原始權益人一次性購買應收款的模式,也就是雙方僅針對已發生的應收款債權訂立《基礎資產轉讓協議》,在合議確定轉讓價格后,原始權益人向計劃管理人一次性出售應收款債權。此后,雙方根據《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就債權轉讓事項依法履行通知債務人的程序,并達到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目的。此種交易結構下的基礎資產,通常在交易前,計劃管理人需對應收款債權的情況進行分析,這些分析包括預期穩定的現金流、現金流量記錄、持續時間、同質性、分散化、規模、期限等各個方面。讀同時計劃管理人一般也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原始權益人與基礎資產進行核查、審計,結合律師的專業意見后,計劃管理人將明確基礎資產的范圍與條件,如:基礎資產應當是原始權益人真實、合法、有效擁有的;未設定任何第三方權利;未發生逾期或違約的情形等等。由于這些基礎資產在轉讓前已發生,且由原始權益人如實披露,且經中介機構確認,在《基礎資產轉讓協議》或其附件中對該基礎資產明細內容也予約定,所以在一次性購買基礎資產時,基礎資產合格標準的約定事項通常不會存在太多設計或障礙。但需要強調的是,雖然計劃管理人向原始權益人一次性購買了基礎資產并支付了對價、通知債務人,表面上來看,雙方已經完成了基礎資產轉讓的交易手續,但計劃管理人為確?;A資產回收款的安全性,通常會在《基礎資產轉讓協議》中要求設定不良基礎資產與不合格基礎資產,并將不合格基礎資產納入原始權益人贖回的范圍。此時“,合格標準”將構成贖回約定的基礎。因此,采取一次性購買交易結構雖看似簡易,但對原始權益人并非產生一勞永逸的后果,“合格標準”的界定,將對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執行期間是否承擔贖回責任構成質的要素。
2.循環購買基礎資產除一次性購買基礎資產的交易結構外,目前已備案的企業應收款資產支持證券計劃中,大量采取了“循環購買”的模式。循環購買基礎資產,是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用前期基礎資產回收款,向原始權益人滾動購買符合合格標準的基礎資產,而這些基礎資產通常是首次購買后新發生的企業應收款。在循環購買模式下,由于后續購買的基礎資產發生在《基礎資產轉讓協議》訂立之后,因此在協議中界定“合格標準”、確定哪些基礎資產可納入后續購買范圍,相較一次性購買交易結構更為敏感和重要。就企業應收款的循環購買來看,一般以圈定應收款債務人的范圍、單筆后續發生應收款的余額作為基礎標準。如以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計劃管理人、以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始權益人的“阿里巴巴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以借款人在專項計劃項下的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且該借款人在原始權益人支付結算平臺上未發生不良貸款記錄作為“基礎資產合格標準”之一。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計劃管理人、以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始權益人的“五礦發展應收賬款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中,則以銷售合同中買受人不應為政府或事業單位、基礎資產分布于單個省級行政區域的占比不超過20%、單個買受人占比不超過15%作為“基礎資產合格標準”之一。當然,在循環購買模式下,將不符合格標準的基礎資產列入原始權益人承擔贖回責任的范圍的操作方式,與一次性購買模式下的處理,無太多差異。
3.哪些應收款不宜作為基礎資產作為債權性的基礎資產,交易行為真實與合法、預期回收能予以確定、債權能實現真實轉讓,是納入交易的基礎資產基本要求。但對于《負面清單指引》中列入的基礎資產,應明確排除,與企業應收款相關的負面清單基礎資產主要涉及債務人的主體身份,如以地方政府為直接為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以地方融資平臺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均列入負面清單。在中國證監會對資產證券化進行負面清單管理的條件上,與此類基礎資產相關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將不予備案。
四、風險隔離
資產證券化在法律上的另一項核心要點是風險控制問題,如何設計足夠的風險隔離手段,使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產品范圍內,而不受原始權益人自身資信情況的影響,是產品能否吸引足夠投資者的前提之一,也是監管機構關注的要點,更是該產品能否在形式多樣的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礎。資產證券化產品中的風險隔離,是指計劃管理人在代表專項計劃投資人向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后,如發生原始權益人破產清算情形時,該基礎資產不能歸于其破產財產。對于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的投資者來說,將投資風險最小化,是投資者的最初級目標。根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無論是計劃管理人出具的資產支持證券的計劃說明書、還是律師事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中,均應對風險隔離的效果予以說明。
1.真實出售真實出售是實現風險隔離的最重要手段,只有真實出售才能保證計劃管理人代表投資人取得的基礎資產完全實現了轉移,而這種轉移意味著原始權益人的債權人無權對該基礎資產進行追索,也無權要求宣告該交易無效或要求撤銷、變更該交易行為。在資產證券化已成熟的美國市場,判斷“真實出售”的基本標準包括了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風險與受益權均轉移給計劃管理人、基礎資產的轉移是不可撤銷的、交易價格合理等等。讁對于我國“真實出售”的判斷,應結合《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規定,事實上與上述標準并無太大不同,若《基礎資產轉讓協議》不涉及《合同法》第52條、第54條等規定的無效、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基礎資產本身是計劃管理人向原始權益人真實購買、且支付了合理對價,應確認基礎資產具備了“真實出售”。
2.破產財產如上所述,判斷風險隔離有效性的另一項重要標準是,如果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清算的情形時,該資產是否會列入破產財產。該事項則應結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予以核查,即原始權益人是否涉及該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如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等。
一、 引言
近年來,我國農村居民貸款除滿足養殖業、種植業等生產性需求之外,還包括農村居民助學、建房、醫療等消費性貸款,小額農貸數量增大,且呈現出了新特點,如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長顯著,使得農村小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不斷豐富;農村金融產品逐漸豐富,為農村小貸資產證券化提供新的思路;主要涉農金融機構盈利水平逐年上升,保證并提高了農貸資產證券化投資收益;農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為農貸資產證券化化提供增信保障。小額農貸呈現出的上述新特點使其基本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要求。故進一步分析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宏微觀基礎,進而針對農村小貸的特點設計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特定資產池,并分析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經濟效應具有一定意義。通過將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運用到農業生產中,不僅將打破農業發展中的資金瓶頸,還可以有效盤活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和農業企業資產,降低農村居民貸款成本,拓寬農村居民貸款渠道,緩解農村地下金融的壓力,以及降低農村經濟發展對政府財政的依賴性等。
二、 農村小額信貸發展存在問題及新特點
中國城鄉二元結構下,農村收入較低,故具有較高的農貸需求,而農村小額貸款除應用于常規的養殖業、種植業、手工、加工、運輸等生產性資金貸款之外,還包括農村居民助學、建房、醫療等消費性貸款。農村小額貸款已經從傳統的貸款數額較小,周期較短,隨用隨貸,且大多為信用貸款等逐漸發展完善,涉農金融機構數量明顯增加,盈利能力增強,農村金融基礎服務以及農貸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農村信用體系逐步建立,基本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要求。故為了解決相對不斷擴大的貸款需求與相對短缺的資金來源的矛盾,可考慮試將2013年 6 月 19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的加大對小額信貸薄弱環節的信貸傾斜的政策,資產證券化應用于小額貸款,豐富農貸企業融資的手段,推動直接融資比例的提升,為農貸提供更多的融資渠道,加速我國三農建設的進程。
1. 農村小額信貸發展存在的問題。由于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農民工大量返鄉,收入減少,而小額農貸除了養殖業、種植業、手工、加工、運輸等生產資金貸款外,其用途領域不斷的拓寬,還包括農村居民助學、建房、醫療等消費性貸款等。貸款的資金來源相對不斷擴大的貸款需求顯得十分短缺。具體而言,農村小貸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農村小貸資金需求無法得到有效滿足。目前,農戶的信貸能力呈現出鮮明的層次特征,呈現多樣化、分散化、復雜化的狀態,其貸款需求已經從傳統的小額農林牧漁業的需求,拓展為農業產業價值鏈的完善需求以及消費需求,而目前農貸個人及企業由于信用級別及償債能力的限制,有限的收入等影響因素,導致其小貸資金需求無法得到滿足。
第二,小額農貸的風險控制機制并不完善。由于小額農貸涉及單筆金額較少,金融機構不夠重視其風險,而農業生產的特殊性決定在同一區域生產經營的品種具有很高的相似性,這就很容易造成貸款集中于某一項目、某一農戶的事實。而部分農村金融機構,迫于政府扶持農業的壓力而忽視部分貸款機構與個人的信用級別,導致其政策性放貸而導致小額農貸整體風險控制機制較為薄弱。
第三,小額農貸覆蓋面狹窄,貸款周期各異。小額農貸作為針對貧困群體以及低收入群體的短期信貸方式,決定了其覆蓋面狹窄,僅限于基本滿足貧困農戶的正常生產性資金,而無法滿足農村產業結構升級需要的大量資金。且小額農貸一般限于1年的貸款期限,這無法滿足從事特種種植業以及養殖業等農戶的生產需求。
2. 農村小額信貸新特點。據中國人民銀行的2012年《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顯示,小額農貸具體呈現出如下滿足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要求的新特點:
第一,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長顯著,豐富農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
近年來,我國針對“三農”發展提供的金融政策越來越豐富。根據2013年的《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金融機構本外幣農村信用貸款余額高達14.5 萬億元,該余額占各類貸款余額的比重為21.6%,同比增長19.7%,其中農林牧漁業貸款余額為2.7萬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比重為4.1%,同比增長11.6%。
第二,農村金融產品逐漸豐富,開拓農貸資產證券化思路。
各地金融機構結合本地農村金融服務需求特點,圍繞地方特色產業、支柱行業開發產業鏈信貸產品,運用微貸管理等技術,積極創新滿足本地需求金融產品,擴大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覆蓋面等。推出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短期融資券和結構化中期票據等創新產品來豐富涉農企業直接融資;采用集合授信、打包發行等方式提高涉農中小企業資信評級,增強盈利能力。
第三,主要涉農金融機構盈利水平逐年上升,提高農貸資產證券化投資收益。
主要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不斷推進改革與創新其盈利水平逐年上升,其中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是金融支持“三農”的主力軍,主要涉農金融機構盈利水平逐年上升,其中農村合作銀行涉農貸款不良率不斷降低,并一直保持最高的盈利水平,其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提高。
第四,農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為農貸資產證券化化提供增信保障。
農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為農村小額資產信貸化提供了保障。具體表現為:一是農業保險覆蓋面穩步擴大,中央財政補貼的品種已達到15個,試點已經擴展至全國,且覆蓋范圍除傳統農林牧漁業等生產領域向農產品質量以及市場風險等流通領域延伸;二是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數量不斷增加;三是財政補貼增大,其中農業保險的主要險種收入來源于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型險種。
三、 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實施條件與產品設計
根據前文分析可知,我國農村小額信貸資產已經呈現出了新的特點可以考慮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融資,這將不僅打破農業發展的資金瓶頸,還可以有效盤活商業銀行中農村貸款的存量,擴大商業銀行信貸對“三農”建設的資金投入,通過將各類長短期資金投入到農業建設中,促進農村經濟良性循環發展。故本文將著重分析我國小額農貸的宏觀及微觀實施條件。
1. 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實施條件。
(1)宏觀條件。
①我國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相關配套法律制度。證監會在2012年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準入門檻、交易場所以及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具體形式及基礎資產具體形態做出了規定,明確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各主體、各環節的法律規定,這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現階段已經完成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相關配套法律準備,并極大地促進了資產證券化效率的提高。
②我國已經形成資產證券化轉讓市場。資產證券化轉讓市場指可以提供資產支持證券在發行之后流通轉讓的市場。另一方面,發達的證券二級市場能夠加快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降低融資成本,增加投資者信心等。如近期由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隧道股份BOT項目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新規后首只成功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該產品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轉讓。
③眾多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孕育而生。信用增級機構與信用評級機構通過統一的評估標準,獨立、客觀與公正的評估要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僅能充分揭示其風險,而且能使資產支持證券為廣大投資者認可。
④構建SPV實現真實出售已經實現。在《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規定證券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或是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是構建SPV的現實載體。
(2)微觀條件。農業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而傳統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 集中能夠在未來一段時期產生的可預期現金流收入,通過特殊的結構設計,對該現金流中包含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重組,從而使之成為可在金融市場中出售流通的證券,進而實現低成本融資或風險規避的過程。綜上所述,從廣義角度來定義資產證券化: 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向可交易證券的轉變。根據這一定義,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可被定義為: 缺乏流動性的農業小額信貸向可交易證券的轉變。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被證券化的資產應產生固定的現金收入,需要同時滿足利息與本金的償付;二是基礎資產要達到一定的信用質量標準。為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需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完善發行條件,三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入池基礎資產要有明確的到期期限,拖欠率和違約率低,資產的清算值較高。
綜合上述對于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的定義,不難發現,小額農貸滿足證券化資產的前兩個條件,即:一是被證券化基礎資產可產生穩定的現金流;二是基礎資產達到一定的信用質量標準;而第三個條件,要求基礎資產還款期限與還款條件易于把握則是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要克服的主要問題,而小額農貸資產隨還隨貸的特點,類似于信用卡業務,則此處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可以參考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
2. 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基本路徑關鍵是解決小額農貸周期短,數量小與證券化資產的期限長,數量較大的不匹配問題。因為農村小額貸款期限短且數量分散,還款靈活,貸款的還本付息方式與信用卡還款類似可以一次還清也可以分期還款,故可以在交易結構上可以參考信用卡貸款資產證券化。小額農村信貸資產資產支持證券以分散的各個小額農貸為單位,打包優質的小額農貸應收賬款進入基礎資產,其中包括已經形成的應收款和未來產生的應收賬款,解決小額農貸貸款期限短與資產證券化支出期限長的問題,可設定有三種不同的現金流期間:(1)循環期,在循環期期間,可用農村小額信貸貸款利息償還資產證券化產品證券利息、其本金作為應收賬款進入該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這就可以解決本金與利息收入不穩定的問題。(2)累積償付期,在累計償付期期間,由小額農貸回收的現金流將集中進入一個資產專戶賬戶進行累積,并將該資產賬戶投資于短期金融市場,如債券市場或貨幣市場等風險較小的市場,直到到資產證券化產品付息日一次性支付給投資者。若投資者的收益因為投資組合遭遇嚴重損失而降到特定水平以下時,導致在資產證券化產品到期日全額償付,則進入第三階段的提前攤還期。(3)提前攤還期,在提前償還期期間產生的現金流將對投資者直接進行支付。同時根據實際操作,一般可以選擇設計優先級/次級結構化產品,因為若面臨外部信用增級缺失時,次級結構的設計可以使入池資產覆蓋率有所提高,而為優先級產品提供信用保證,其中次級產品由實際控制人認購,優先級產品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四、 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的經濟效用分析
1. 有利于降低農民及農業企業籌資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農業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其特有的農業保險覆蓋制度以及信用增級措施使原來信用級別較低的資產可以進入證券市場,并利用財政對農業的補貼、農業保險覆蓋、利率低等優勢大幅度降低籌集資金的成本。對于農業企業而言,可以通過將農業資產打包而獲得即期的現金流收入,利用該發行收入農業企業可以開發農業的其他附加價值。對于提供農業信貸的機構而言,通過將農業信貸移出資產負債表,減輕資產流動性壓力,提高資本使用效率。
2. 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促進農業產業鏈發展完善。目前,農產品價值鏈收益不穩,農業生產波動性較大,而農產品價值鏈收益不穩定的突出問題為缺乏龍頭帶頭企業,帶頭企業規模小,市場占有率低,外部融資困難,競爭力較差,科技技術水平低,而這些問題的本質原因是農業企業外部融資難,在推進高效農業規?;倪M程中,積極推進小額農業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將農業企業的融資模式從較困難的銀行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而且可以盤活目前小額貸款存量,進而促進農業產業鏈發展完善。
3. 小額農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減輕財政壓力。政府在促進農業經濟發展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應用于農業、農村的財政貼息貸款,補貼項目較多。而小額農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通過市場化的融資方式來解決農業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可以緩解農業企業對財政資金的過度依賴、在促進農業經濟提高其內在發展動力的同時,還可以極大的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
4. 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緩解農村地下金融問題。目前由于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導致農民個人及農業企業的信用級別較低,從銀行直接融資困難,城府復雜,要求嚴格,限制過多,而導致農村中普遍存在地下金額的問題,農村地下金融層一度發揮著對于農村正規金融不足的補充功能,但是農村地下金融由于其利率制定的缺乏市場依據,采取非法手段收賬等缺點,導致其在某些區域已經嚴重危害到中國金融秩序。通過小額農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盤活現存小額農貸數量,進而緩解農村地下金融問題。
五、 推行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的措施建議
1. 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提高農業企業的經濟效益。發展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前提是要有優質資產,故應著力提高農業企業競爭力,提高農村居民償還能力。應建立以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核心,農貿市場提供支撐,農業龍頭企業為平臺的市場體系。并積極搭建互聯網促銷平臺,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利用互聯網+等渠道增強農村企業盈利能力。只有增強農民在農業產業鏈中的參與度,切實增強農民的信用級別,才能有效提高農民賺取收入的能力與農業企業的收益,進而為證券化的小額農貸產品提供收益保障。
2. 積極轉變對小額農貸的定位,實現市場化操作。目前,我國小額農貸主要停留在政府,基金等扶貧支持層面上,但是小額農貸是重要的扶貧助貧方式,更可以說實現金融服務的創新。應參照國際經驗,將小額農貸從政府行為補貼行為向市場融資行為轉變,發展盈利性貸款機構,協調處理好政府扶貧行為和盈利性貸款機構商業行為的關系,實現經濟目標與政治目標并舉,只有如此,才能保證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小額農貸可以滿足其證券化資產的利息與本金償還需求。
3. 規范小額農貸監管,保證證券化資產順利運行。監管機構應通過相應的法律安排和制度建設,確保農村小額貸款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只有保證小額農貸基礎資產的合法合規合理性,才能保證證券化產品的正常利息本金支付。
4. 引導更多金融機構參與小額農業貸款,拓寬小額農貸資金來源。采取更加靈活的小額農業貸款政策,積極發揮區域性金融機構作用,實現小額農貸機構多元化、多種所有制的同時,還可以分散風險,為參與小額農貸的金融機構提供較為寬松的政策條件,為農民個人及農業企業提供便利的融資條件,進而提高農村小額信貸的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并拓寬小額農貸資金來源。
參考文獻:
[1] 李曜.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與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2] 祁小偉,宋群超.信貸資產證券化理論及中國的實踐[J].SCIENCE,2009.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農村居民貸款除滿足養殖業、種植業等生產性需求之外,還包括農村居民助學、建房、醫療等消費性貸款,小額農貸數量增大,且呈現出了新特點,如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長顯著,使得農村小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不斷豐富;農村金融產品逐漸豐富,為農村小貸資產證券化提供新的思路;主要涉農金融機構盈利水平逐年上升,保證并提高了農貸資產證券化投資收益;農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為農貸資產證券化化提供增信保障。小額農貸呈現出的上述新特點使其基本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要求。故進一步分析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宏微觀基礎,進而針對農村小貸的特點設計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特定資產池,并分析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經濟效應具有一定意義。通過將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運用到農業生產中,不僅將打破農業發展中的資金瓶頸,還可以有效盤活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和農業企業資產,降低農村居民貸款成本,拓寬農村居民貸款渠道,緩解農村地下金融的壓力,以及降低農村經濟發展對政府財政的依賴性等。
二、農村小額信貸發展存在問題及新特點
中國城鄉二元結構下,農村收入較低,故具有較高的農貸需求,而農村小額貸款除應用于常規的養殖業、種植業、手工、加工、運輸等生產性資金貸款之外,還包括農村居民助學、建房、醫療等消費性貸款。農村小額貸款已經從傳統的貸款數額較小,周期較短,隨用隨貸,且大多為信用貸款等逐漸發展完善,涉農金融機構數量明顯增加,盈利能力增強,農村金融基礎服務以及農貸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農村信用體系逐步建立,基本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要求。故為了解決相對不斷擴大的貸款需求與相對短缺的資金來源的矛盾,可考慮試將2013年6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的加大對小額信貸薄弱環節的信貸傾斜的政策,資產證券化應用于小額貸款,豐富農貸企業融資的手段,推動直接融資比例的提升,為農貸提供更多的融資渠道,加速我國三農建設的進程。
1.農村小額信貸發展存在的問題。由于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農民工大量返鄉,收入減少,而小額農貸除了養殖業、種植業、手工、加工、運輸等生產資金貸款外,其用途領域不斷的拓寬,還包括農村居民助學、建房、醫療等消費性貸款等。貸款的資金來源相對不斷擴大的貸款需求顯得十分短缺。具體而言,農村小貸存在以下問題:第一,農村小貸資金需求無法得到有效滿足。目前,農戶的信貸能力呈現出鮮明的層次特征,呈現多樣化、分散化、復雜化的狀態,其貸款需求已經從傳統的小額農林牧漁業的需求,拓展為農業產業價值鏈的完善需求以及消費需求,而目前農貸個人及企業由于信用級別及償債能力的限制,有限的收入等影響因素,導致其小貸資金需求無法得到滿足。第二,小額農貸的風險控制機制并不完善。由于小額農貸涉及單筆金額較少,金融機構不夠重視其風險,而農業生產的特殊性決定在同一區域生產經營的品種具有很高的相似性,這就很容易造成貸款集中于某一項目、某一農戶的事實。而部分農村金融機構,迫于政府扶持農業的壓力而忽視部分貸款機構與個人的信用級別,導致其政策性放貸而導致小額農貸整體風險控制機制較為薄弱。第三,小額農貸覆蓋面狹窄,貸款周期各異。小額農貸作為針對貧困群體以及低收入群體的短期信貸方式,決定了其覆蓋面狹窄,僅限于基本滿足貧困農戶的正常生產性資金,而無法滿足農村產業結構升級需要的大量資金。且小額農貸一般限于1年的貸款期限,這無法滿足從事特種種植業以及養殖業等農戶的生產需求。
2.農村小額信貸新特點。據中國人民銀行的2012年《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顯示,小額農貸具體呈現出如下滿足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要求的新特點:第一,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長顯著,豐富農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近年來,我國針對“三農”發展提供的金融政策越來越豐富。根據2013年的《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金融機構本外幣農村信用貸款余額高達14.5萬億元,該余額占各類貸款余額的比重為21.6%,同比增長19.7%,其中農林牧漁業貸款余額為2.7萬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比重為4.1%,同比增長11.6%。第二,農村金融產品逐漸豐富,開拓農貸資產證券化思路。各地金融機構結合本地農村金融服務需求特點,圍繞地方特色產業、支柱行業開發產業鏈信貸產品,運用微貸管理等技術,積極創新滿足本地需求金融產品,擴大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覆蓋面等。推出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短期融資券和結構化中期票據等創新產品來豐富涉農企業直接融資;采用集合授信、打包發行等方式提高涉農中小企業資信評級,增強盈利能力。第三,主要涉農金融機構盈利水平逐年上升,提高農貸資產證券化投資收益。主要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不斷推進改革與創新其盈利水平逐年上升,其中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是金融支持“三農”的主力軍,主要涉農金融機構盈利水平逐年上升,其中農村合作銀行涉農貸款不良率不斷降低,并一直保持最高的盈利水平,其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提高。第四,農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為農貸資產證券化化提供增信保障。農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為農村小額資產信貸化提供了保障。具體表現為:一是農業保險覆蓋面穩步擴大,中央財政補貼的品種已達到15個,試點已經擴展至全國,且覆蓋范圍除傳統農林牧漁業等生產領域向農產品質量以及市場風險等流通領域延伸;二是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數量不斷增加;三是財政補貼增大,其中農業保險的主要險種收入來源于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型險種。
三、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實施條件與產品設計
根據前文分析可知,我國農村小額信貸資產已經呈現出了新的特點可以考慮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融資,這將不僅打破農業發展的資金瓶頸,還可以有效盤活商業銀行中農村貸款的存量,擴大商業銀行信貸對“三農”建設的資金投入,通過將各類長短期資金投入到農業建設中,促進農村經濟良性循環發展。故本文將著重分析我國小額農貸的宏觀及微觀實施條件。
1.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實施條件。(1)宏觀條件。①我國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相關配套法律制度。證監會在2012年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準入門檻、交易場所以及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具體形式及基礎資產具體形態做出了規定,明確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各主體、各環節的法律規定,這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現階段已經完成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相關配套法律準備,并極大地促進了資產證券化效率的提高。②我國已經形成資產證券化轉讓市場。資產證券化轉讓市場指可以提供資產支持證券在發行之后流通轉讓的市場。另一方面,發達的證券二級市場能夠加快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降低融資成本,增加投資者信心等。如近期由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隧道股份BOT項目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新規后首只成功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該產品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轉讓。③眾多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孕育而生。信用增級機構與信用評級機構通過統一的評估標準,獨立、客觀與公正的評估要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僅能充分揭示其風險,而且能使資產支持證券為廣大投資者認可。④構建SPV實現真實出售已經實現。在《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規定證券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或是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是構建SPV的現實載體。(2)微觀條件。農業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而傳統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集中能夠在未來一段時期產生的可預期現金流收入,通過特殊的結構設計,對該現金流中包含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重組,從而使之成為可在金融市場中出售流通的證券,進而實現低成本融資或風險規避的過程。綜上所述,從廣義角度來定義資產證券化: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向可交易證券的轉變。根據這一定義,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可被定義為:缺乏流動性的農業小額信貸向可交易證券的轉變。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被證券化的資產應產生固定的現金收入,需要同時滿足利息與本金的償付;二是基礎資產要達到一定的信用質量標準。為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需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完善發行條件,三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入池基礎資產要有明確的到期期限,拖欠率和違約率低,資產的清算值較高。綜合上述對于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的定義,不難發現,小額農貸滿足證券化資產的前兩個條件,即:一是被證券化基礎資產可產生穩定的現金流;二是基礎資產達到一定的信用質量標準;而第三個條件,要求基礎資產還款期限與還款條件易于把握則是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要克服的主要問題,而小額農貸資產隨還隨貸的特點,類似于信用卡業務,則此處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可以參考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
2.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基本路徑關鍵是解決小額農貸周期短,數量小與證券化資產的期限長,數量較大的不匹配問題。因為農村小額貸款期限短且數量分散,還款靈活,貸款的還本付息方式與信用卡還款類似可以一次還清也可以分期還款,故可以在交易結構上可以參考信用卡貸款資產證券化。小額農村信貸資產資產支持證券以分散的各個小額農貸為單位,打包優質的小額農貸應收賬款進入基礎資產,其中包括已經形成的應收款和未來產生的應收賬款,解決小額農貸貸款期限短與資產證券化支出期限長的問題,可設定有三種不同的現金流期間:(1)循環期,在循環期期間,可用農村小額信貸貸款利息償還資產證券化產品證券利息、其本金作為應收賬款進入該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這就可以解決本金與利息收入不穩定的問題。(2)累積償付期,在累計償付期期間,由小額農貸回收的現金流將集中進入一個資產專戶賬戶進行累積,并將該資產賬戶投資于短期金融市場,如債券市場或貨幣市場等風險較小的市場,直到到資產證券化產品付息日一次性支付給投資者。若投資者的收益因為投資組合遭遇嚴重損失而降到特定水平以下時,導致在資產證券化產品到期日全額償付,則進入第三階段的提前攤還期。(3)提前攤還期,在提前償還期期間產生的現金流將對投資者直接進行支付。同時根據實際操作,一般可以選擇設計優先級/次級結構化產品,因為若面臨外部信用增級缺失時,次級結構的設計可以使入池資產覆蓋率有所提高,而為優先級產品提供信用保證,其中次級產品由實際控制人認購,優先級產品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四、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的經濟效用分析
1.有利于降低農民及農業企業籌資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農業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其特有的農業保險覆蓋制度以及信用增級措施使原來信用級別較低的資產可以進入證券市場,并利用財政對農業的補貼、農業保險覆蓋、利率低等優勢大幅度降低籌集資金的成本。對于農業企業而言,可以通過將農業資產打包而獲得即期的現金流收入,利用該發行收入農業企業可以開發農業的其他附加價值。對于提供農業信貸的機構而言,通過將農業信貸移出資產負債表,減輕資產流動性壓力,提高資本使用效率。
2.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促進農業產業鏈發展完善。目前,農產品價值鏈收益不穩,農業生產波動性較大,而農產品價值鏈收益不穩定的突出問題為缺乏龍頭帶頭企業,帶頭企業規模小,市場占有率低,外部融資困難,競爭力較差,科技技術水平低,而這些問題的本質原因是農業企業外部融資難,在推進高效農業規?;倪M程中,積極推進小額農業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將農業企業的融資模式從較困難的銀行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而且可以盤活目前小額貸款存量,進而促進農業產業鏈發展完善。
3.小額農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減輕財政壓力。政府在促進農業經濟發展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應用于農業、農村的財政貼息貸款,補貼項目較多。而小額農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通過市場化的融資方式來解決農業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可以緩解農業企業對財政資金的過度依賴、在促進農業經濟提高其內在發展動力的同時,還可以極大的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
4.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緩解農村地下金融問題。目前由于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導致農民個人及農業企業的信用級別較低,從銀行直接融資困難,城府復雜,要求嚴格,限制過多,而導致農村中普遍存在地下金額的問題,農村地下金融層一度發揮著對于農村正規金融不足的補充功能,但是農村地下金融由于其利率制定的缺乏市場依據,采取非法手段收賬等缺點,導致其在某些區域已經嚴重危害到中國金融秩序。通過小額農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盤活現存小額農貸數量,進而緩解農村地下金融問題。
五、推行小額農貸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的措施建議
1.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提高農業企業的經濟效益。發展農村小額信貸資產證券化,前提是要有優質資產,故應著力提高農業企業競爭力,提高農村居民償還能力。應建立以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核心,農貿市場提供支撐,農業龍頭企業為平臺的市場體系。并積極搭建互聯網促銷平臺,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利用互聯網+等渠道增強農村企業盈利能力。只有增強農民在農業產業鏈中的參與度,切實增強農民的信用級別,才能有效提高農民賺取收入的能力與農業企業的收益,進而為證券化的小額農貸產品提供收益保障。
2.積極轉變對小額農貸的定位,實現市場化操作。目前,我國小額農貸主要停留在政府,基金等扶貧支持層面上,但是小額農貸是重要的扶貧助貧方式,更可以說實現金融服務的創新。應參照國際經驗,將小額農貸從政府行為補貼行為向市場融資行為轉變,發展盈利性貸款機構,協調處理好政府扶貧行為和盈利性貸款機構商業行為的關系,實現經濟目標與政治目標并舉,只有如此,才能保證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小額農貸可以滿足其證券化資產的利息與本金償還需求。
3.規范小額農貸監管,保證證券化資產順利運行。監管機構應通過相應的法律安排和制度建設,確保農村小額貸款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只有保證小額農貸基礎資產的合法合規合理性,才能保證證券化產品的正常利息本金支付。
4.引導更多金融機構參與小額農業貸款,拓寬小額農貸資金來源。采取更加靈活的小額農業貸款政策,積極發揮區域性金融機構作用,實現小額農貸機構多元化、多種所有制的同時,還可以分散風險,為參與小額農貸的金融機構提供較為寬松的政策條件,為農民個人及農業企業提供便利的融資條件,進而提高農村小額信貸的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并拓寬小額農貸資金來源。
作者:邢珺 楊柳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北京大學
參考文獻:
[1]李曜.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與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2]祁小偉,宋群超.信貸資產證券化理論及中國的實踐[J].SCIENCE,2009.
前言
隨著社會發展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業也呈現出了全新的發展態勢。在社會經濟、文化以及科學信息技術水平不斷發展的帶動下,資產證券化已經逐漸成為了我國社會金融產業眾多創新發展形式中最為主要的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金融業的相關工作人員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經驗尚淺,在具體工作開展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會出現一系列的弊端和問題。
一、簡析資產證券化
所謂資產證券化指的就是以一定的資產經濟組合作為特有的存在方式,以現金流作為最基本的交流技術支持,在指定消費人群之間發放可交易性證券的一種特有的融資形式。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于上個世紀七十年代的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而在我國當今社會的發展進程之中,金融產業中普遍存在風險的證券化金融產品,就是在資產證券化狹義概念的基礎之上演變而來的[1]。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和發展最早開始于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中期,發展到今天已經有近四十年的歷史。經過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探索和學習,我國金融業的資產證券化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成就。但由于相關技術人員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研究時間較短、實踐經驗尚淺,在具體工作開展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在當今社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背景下,如何才能更好的創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逐漸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二、互聯網金融背景下資產證券化完善和創新的途徑
(一)提升資產證券化在法律法規方面的力度
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的發展背景下,想要更好的創新和完善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就要最大限度的提升法律法規方面的管理力度。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在全面了解、有效結合國家金融行業資金流動以及證券市場發展現狀的基礎之上,設立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管理體系。
法律法規體系相關管理規定中的內容要覆蓋,或者囊括金融證券資產的發行、上市、交易以及流通和貯藏等不同環節中涉及到的內容。通過合同規條簽訂的監督方式,將資產證券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以書面文字的形式記錄下來,最終實現互聯網金融社會發展背景下,資產證券化的飛速發展[2]。
(二)轉變管理理念,實現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性管理
政府的干預和管理一直以來都在我國金融行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中發揮著不可小覷的重要作用。金融證券的交易和流通工作能夠有序開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政府干預和管理能力水平的高低。為此。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想要更好的實現我國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就必須及時轉變政府在金融產業方面的管理理念。
必要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最大限度走出傳統管理方式的束縛,以平等的市場經濟資產流通參與人的身份和角色更加深入地融入到金融產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之中。在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機制的同時,最大限度的避免市場信息扭曲以及市場經濟資源浪費的現象發生。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資產評估和信用u價機制
最后,相關人員如果想要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全面地創新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就要采取更加科學有效的管理策略,建立更加完善的資產評估和信用評價機制。資產評估和信用評價體制的建立要以能夠切實符合我國金融市場實際發展現狀的條款規定作為最基本的評估依據,以規定簡潔精煉,但覆蓋內容廣泛作為主要的發展模式。必要時,金融行業的工作人員還可以通過借鑒和學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的方式,在國內部分地區建立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金融資信評估機構,促進和保障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穩定發展[3]。
三、結論
總而言之,資產證券化是在我國當今社會不斷發展的必然趨勢,資產證券化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升的必然結果。只有金融產業的相關技術人員真正認識到資產證券化在金融產業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樹立更加科學的認知觀念,采取更加有效的應對措施,及時轉變和創新自身的發展理念,最終實現社會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5-0076-03
信用卡作為消費信貸這種金融業務的媒介,首先產生于發達國家和地區,是一種新型的消費信貸方式和支付手段。它是由信用卡公司、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資信良好的單位、個人簽發的,可以憑其在指定的商店或場所進行直接消費,并可在發卡機構及聯營機構的營業網點存取款、辦理轉賬結算的一種信用憑證和支付工具。
信用卡作為交付工具,越來越受到我國居民尤其是城市白領的青睞,根據中國銀聯的跨行交易統計,2006年具有循環信用功能的貸記卡在跨行消費交易中,交易筆數占比32.21%,相比貸記卡不到3%的卡量份額,表明貸記卡的活躍程度很高,在個人消費信貸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為了刺激信用卡交易的增長,招商銀行等一些商業銀行推出耐用消費品和一些高值時尚物品的分期付款業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持卡人對購買高值物品的信貸需求;另外,一些商業銀行為了鼓勵持卡人在需要時使用預借現金功能,靈活下調了現金預借手續費,所有這些,都使信用卡成為一種靈活方便的信用貸款,也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歡迎。[1]
一、國外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狀況
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首度發行是在1986年3月。所羅門兄弟公司將不動產抵押債權的技巧應用于無實物擔保的信用卡貸款(應收賬款)上,成功將信用卡應收賬款轉化為證券銷售給投資人,其為BankOne私募發行了價值5000萬美元的交易,該交易稱為CARDS,這里的證券采用了參與憑證的形式,雖未公開發行,卻是信用卡資產證券化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真正第一個公開發行的信用卡資產證券化是1987年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BOA)的交易。BOA當時為了打銷大筆呆賬,改善其資產負債表以提高資本充足率,以發行4億美元的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為途徑,此交易稱為“美國商業銀行之加州信用卡1987-A信托”。其匯總組合了836659個VISA信用卡賬戶,包含應收本金655097130美元及循環利息7533581美元,而所篩選出的持有人至少須持卡滿2年及拖欠付款未超過30天以上,當循環利息降低到某一水平時,可啟動提早攤還機制,以防止債權質量的惡化。
此后,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發行量逐年增長,并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上占有重要地位。美國資產支持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主要標的為信用卡債權及汽車貸款,1995年兩者合計占資產支持證券總發行余額的67.2%,近幾來由于CBO/CDO的興起,其所占比例降到2006年底的25.5%,而CBO/CDO則由1995年的0.4%大幅成長到2006年14.1%,同時住房權益也增長到2006年27.3%。但信用卡貸款證券化所占的份額仍相當大,2006年達到了3399億美元,占ABS發行余額的16%,仍占據著相當重要的地位①。歐洲是美國以外世界上第二大資產證券化市場。由于金融體制和法律體系與美國不同,歐洲傳統的證券化類型是表內證券化,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在歐洲出現,并在80年代以后得到較大發展。目前歐洲資產證券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但與美國相比,歐洲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仍較小。
二、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流程及其特點
(一)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圖1 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流程圖
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流程(如圖1所示)一般為:
1.發起人(發卡機構)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卡機構根據自身發展需要,特別是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確定所需融資的規模,選擇一定符合條件的信用卡貸款,形成一個資產池。
2.發起人(發卡機構)向SPV出售貸款組合。發起人將其信用卡賬戶中隨時產生的所有貸款出售給――新設立的全資特設機構(SPV)。作為發起人,其出售的是信用卡貸款而非其信用卡賬戶。作為信用卡賬戶的所有者,發起人保留改變賬戶期限的權利,并受到某些要求保持最低收益和無區別對待賬戶的契約的影響。
3.信用增級和發行評級。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確保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SPV自我增級或尋找信用增級機構。SPV對貸款組合進行必要的信用增級后,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并將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告。
4.證券銷售。承銷商積極組織安排證券發行的宣傳和推介活勸,SPV與承銷商簽訂承銷協議,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SPV獲取證券發行收入。
5.積累現金流,對資產池實施投資管理。服務人(一般就是發卡機構)負責收取、記錄由信用卡貸款組合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款項全部存人受托人的收款專戶。受托人開立以SPV為權益人的信托賬戶,在資產池積累的資金沒有償付給投資者之前,進行資金的再投資管理,以確保到期對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6.到期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對剩余現金進行最終分配。在每一個資產支持證券的本息償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將資金存入付款賬戶,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資產支持證券期滿結束時,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在扣除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用后若有剩余,這些剩余資金將按協議規定在發卡銀行和SPV之間進行分配。[2]
(二)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由于信用卡消費信貸余額隨季節變動和使用者支付能力的影響而變動,發行人必須把貸款余額轉換為具有固定本金和合理的長期平均期限的證券,因此,以信用卡資產為支撐發行的證券結構非常復雜。與其他的資產證券化相比,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期限方面。信用卡資產證券化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不同,信用卡消費信貸的償付期限通常較短,大約是6-8個月。而進行資產證券化要求資產池要有一定的存在期限,期限太短不適合發行證券。因此,發行機構必須針對這一特性加以調整,信用卡資產證券化才能吸引投資人。一般而言,信用卡資產證券化通常設計成含循環期及本金攤銷期的兩段式證券:在這個結構下,第一個期限稱為循環期,投資者在這個期限內只得到利息收入,不發生本金償付;資產池產生的資金與投資者得到的資金的差額被用于購買新的應收賬款,因而維持資產池產生的規模,這個期限的長短對證券期限有比較大的影響。循環期的長度一般為18至48個月,此一長度和本金攤銷期長度結合成加權平均期限(weighted-average life,WAL),WAL的設計可依投資人的喜好多樣變化。第二個期限稱為攤銷期,在這個時間段內,投資者既得到利息支付,又可以得到本金支付。
2.優先/次級結構占有重要的地位。采用這種結構的原因在于信用卡貸款資產池的不穩定性,而這種不穩定性源于持卡人償付的不穩定性。這一結構是指發行者發行A、B兩種憑證,前者稱為優先級證券,后者稱為次級證券,優先級證券擁有第一求償權,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會先滿足優先級憑證,若發生壞賬損失,則A憑證投資人也會先獲賠償,壞賬風險則由次級憑證投資人承擔,因此次級憑證占總發行額的比例越高,優先級憑證的風險就越小,信用評級也越高;換句話說,要使優先級憑證達到某一水準的評級,可調整次級憑證的比例以達到目的。優先證券是投資者權益憑證,由投資者持有,有著確定的本息支付;次級證券是賣方權益憑證,由資產出售方持有,償付級別在投資者權益憑證之后,所得的償付是資產池資產總價值除去投資者權益憑證持有人所得。
3.資產池中信用卡貸款的數量非常巨大,遠非其他資產的證券化能夠相比的。例如,在特拉華州的共和銀行實施的信用卡資產證券化中,賬戶個數為22萬多個,而一般的資產證券化多的也不過幾千個。因此,信用卡貸款組成的資產池的風險更容易分散、對資金流的預測更加容易。[3]
此外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特點還有:超額抵押、設定只支付利息的時期、存在付清事件(Payout Event)和清潔回收(Cleanup call)等。所謂付清事件又稱為攤還事件(Amortization Event)或流動性事件(Liquidation Event),是指攤還本金的日期比預定攤還期提前開始。此條款幾乎存在于所有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的發行契約中,此措施用于當現金流入無法支付利息及服務費用,且經過一段時日此現象仍然無法獲得改善時,它可說是除上述信用加強的措施外,另一個保護證券質量的防衛手段,其最后目的在于保護投資人,避免受到應收債權質量持續惡化或是服務機構無法履約的影響。
三、對我國開展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理性思考
目前,我國信用卡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商戶受理信用卡的積極性還不夠,循環利息收入還未成為信用卡業務的主要收入來源。但是隨著個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信貸需求的增加、銀行服務質量的改進及信用環境的改善,信用卡發展潛力很大。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從 2005 年 的171.34 億元增長到 2006 年的 471.51億元,增幅達到了 175.20%,產品種類也由兩類發展到五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和規模均實現了較大突破。單只產品發行突破了 100 億元,多支產品實現滾動發行,體現了結構融資工具的重要作用。[4]由于信用卡資產證券化以其發行的證券信用級別和收益水平高、早償風險低等優點受到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廣泛歡迎,同時證券化也降低了發卡人的融資成本,為他們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因此隨著我國信用卡業務的發展,信用卡資產證券化也會得到快速的成長,我國今后開展信用卡資產證券化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政府的積極支持和適當參與
任何一項創新工程均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甚至包括一定的政府背景的經營主體。針對證券化交易中可能產生爭議的會計處理問題和涉及的巨額稅務費用,政府可通過制定優惠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體系,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場交易體系和交易規則。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獨立法律法規,而妥善解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問題又是能否成功證券化的關鍵,直接關系到證券化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也關系到參與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對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經營范圍、業務品種、市場行為規則、服務對象、財務監管、風險控制等,都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規范。
(二)規范專業服務機構,完善我國資本市場
資產證券化從總體上來講,還是一種以資產為支持而發行債權類證券的融資行為。從債權投資者的角度看,只要產品的結構合理可靠,且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與風險可以接受,那么都是可以投資的。無擔保循環信貸的產品特性和貸款實際發生的非計劃性、無固定場所、授貸個體多、單筆金額小等特點,決定了信用卡是一項風險較高的業務,因此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信用增級和評級相當重要。中國金融機構沒有國際信貸評級或評級較低,對于目前資產證券化有一定的影響。為此必須進一步規范我國的專業服務機構,建立一個資產評估體系,增強資產評估、信用評級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獨立性,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資信評級機構,并通過資信評級機構的建立來完善我國資本市場。
(三)建立完善的風險控管體系和社會征信系統,嚴防個人信用過度擴張
一種可證券化的資產首先應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有持續一定時期的較低比例的拖欠、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紀錄。但我國信用卡資產的質量較低,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具有不可預測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解決這一問題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應設立合理、敏感的風險評判體系。充分利用社會征信系統,關注借貸人的社會信貸總額、資信狀況,并將信貸額度與個人收入、資產變化動態相連。其次,設置差別化利率,將銀行風險、收益與個人信用掛鉤,樹立持卡人的信用意識。監管部門必須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信用卡管理規定”,加強對發卡機構的檢查和監管,對違反規定進行惡性競爭或風險管理松懈的發卡機構及時查處,建立一個良性競爭的信用卡發卡環境。而各發卡機構也必須根據監管部門的“信用卡管理規定”制定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自律管理,從發卡源頭防范風險。
參考文獻:
[1] 林采宜.又是一年春好時――銀行卡產業2005年回顧及2006年展望[DB/OL].中國銀聯網站.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從字面上看就非常具有想象空間。資產包括流動和非流動資產,前者具有流動性,可以變現,因此一般說資產證券化通常關注的是后者,但又不限于此。盤活固定資產,將其價值發掘變現,這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是將未來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現在就兌現,這種做法就是“今天先花明天的錢”。對企業而言,這樣做可以極大改善融資結構,提高資金效率和股東權益回報率,推動收入和利潤的快速增長。對于一般實業類企業,借助傳統的信貸融資總會達到無法突破的天花板,此時可能是因為負債率太高、抵押擔保物不足等原因,而境內股權融資市場極不發達、上市只是一條羊腸小路的情況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不高于銀行信貸成本、不會提高負債率的新型融資工具。
資產證券化是舶來品,美國是較早的實踐者。而最早的美國證券化產品是住房抵押擔保證券(MBS),之后才發展出一般資產擔保證券(ABS)。最早的受益者是銀行(包括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然后才擴展到一般企業。美國最早出現的是居民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產品(RMBS),之后擴展到商業房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產品(CMBS),這些是美國資產證券化初期產品。后來用于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擴展到汽車貸款、學生貸款、設備貸款、廠房貸款、房屋權益貸款和信用卡賬款等,這些基本都是銀行資產負債表右邊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最大的受益者是商業銀行,它可以讓資產出表,不再計入風險資產,從而提高了資本充足率,且有效降低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風險。美國資產證券化的以擔保債務憑證(CDO)的大量發行為標志,美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總量從1980年的1108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1.1萬億美元,翻了100倍,投行作為更大的受益者,最終走向癲狂無序,引爆了次貸危機。
記者注意到,券商資管的三項主要業務集合、定向、專項資產管理業務規模都有了大幅度增長,其中以資產證券化為主的專項資管計劃增幅最大,同比增幅高達311%。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正成為券商資管角逐的重要戰場。
中國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2015年券商 ABS 發行火爆,達到 199 單,發行總額 1946 億元。到今年一季度末,券商資管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規模達到2082億元,其中大部分為資產證券化產品。
政策暖風推動券商ABS
2014年11月,證監會下發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同年12月,基金業協會了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為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迎來發展的風口。
受益于發行效率顯著提升,融資成本明顯降低等因素的推動,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始快速發展。
率先布局的券商發展迅速。Wind數據顯示,自資產證券化開啟備案制至今年5月25日,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排名前五名的管理人是恒泰證券、廣發證券資管、華泰證券資管、中信證券和國金證券。
除了已經占據優勢市場的先行者,光大、西南、東興、國金、興業、國海等6家券商資管去年也首次介入資產證券化業務。
在眾多券商中,華泰證券資管的表現可謂可圈可點,與去年年底相比,發行規模增速環比近四成,增速排名前列。到2016年4月末,該公司發行的ABS產品上升到16單,發行總規模為191.56億元。
華泰證券資管相關人士對《投資者報》記者表示:“隨著事后備案制及負面清單管理的實施,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效率不斷提升,發行成本不斷降低,業務發展空間不斷打開,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望成為券商重要利潤增長點之一。”
專業能力決定差異化優勢
在混業經營的趨勢之下,金融機構之間的部分業務實質正在形成同質化競爭。與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力投資者――銀行相比,券商如何能突圍做強?
財通證券資管相關負責人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相比銀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機構,券商資管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空間巨大,證券公司優勢主要體現在產品的設計能力以及承銷實力上面。
“券商資管在一級市場的標準化項目操作方面,不論從專業水平、團隊經驗、公司機制都有著一定的優勢。另外,作為全產業鏈的綜合平臺,券商資管除了可以承擔一級市場的‘承做’工作外,本身也是二級市場的買方之一,在承銷方面有著天然的優勢。”上述人士表示,他們非常看好券商資產證券化的前景。
而產品設計能力,則體現一家券商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潛力。因此,各家券商都在努力進行產品創新,意圖搶占資產證券化市場更大的市場份額。
以華泰證券資管為例,ABS備案制改革以來,在互聯網消費金融、兩融債權、保障房、租賃債權、票據資產、保險資產等領域形成了特色業務,打造了核心競爭力。其多個項目均引領行業創新,先后發行了“全國第一單互聯網消費金融資產證券化”,“全國第一單兩融資產證券化”,“全國第一單保障房資產證券化” 等產品。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京東白條資產證券化項目,該項目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金融科技,以京東商城賒銷應收賬款作為基礎資產,純粹依賴高度分散的白條資產,進行科學的結構化分層,在沒有外部增信的條件下,獲得了高評級并獲得較低的發行成本。該項目備受業內人士關注,普遍認為是互聯網消費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奠基之作。
在產品設計方面,華泰證券資管根據不同的基礎資產類型,不同的行業特點,設計了不同的交易結構、增信方式、兌付方式、定價方式,兼顧融資效率與風險控制。這種設計理念在揚州保障房項目中具有特殊意義。由于負面清單對于地方政府負債和房地產完工率均有嚴格限制,華泰證券資管與華泰證券投行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開創性地設計了信托對接專項計劃的雙SPV交易結構,緊抓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有效平滑了現金流的波動,降低了專項計劃的兌付風險,達到了資產證券化支持民生工程的積極示范作用。
華泰證券資管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持續的創新和探索,華泰證券資管在ABS業務積累了明顯優勢,公司的創新能力、產品設計能力和銷售能力接受了良好的考驗,業務日漸成熟,為公司全面提升主動管理能力,鍛造核心競爭力奠定了基礎。”
票據資產化成為新熱點
在政策暖風之下,市場需求的多樣化和券商的創新意識迅速結合,證券資產化基礎資產的類型不斷豐富,商業匯票成為新的熱點。
今年3月29日,江蘇銀行和華泰證券資管作為率先開展票據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機構,推出了全國首單票據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產品――華泰證券資管――江蘇銀行“融元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叭谠?號”緊密結合票據資產本身產生的權益,在設置入池資產時,以法定票據權利所派生的票據收益權為基礎資產開展證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