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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xx年5月15日以粵交基〔20xx〕634號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公路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高速、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試驗室應當由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關鍵工程至少一項以上。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注冊資金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施工業績、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具有其他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二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分包行為管理,合法專業分包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分類原則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一類分包:對于綜合、復雜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單座中橋、大橋、中隧道、長隧道和其他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分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以及分包費用總額超過承包人施工合同額30%以上的分包均屬于一類分包。一類分包的分包人資質和類似工程業績應當滿足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對分包專業工程對應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施工業績的強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等規定要求。特大橋梁、特長隧道、特大斷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類分包:除一類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為二類分包(見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以及工程實施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一致認為對特定專項工程實行專項分包,有利于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條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標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在報請監理人審查時,同時將分包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提供給監理人審查。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審查、備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核、備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臺賬。發包人應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明確管理部門,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4),指定具體責任人和聯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約情況,并每季度報上級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九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人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分包項目應當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專業施工分包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據此撥付動員預付款。在進場初期,承包人項目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5),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五章 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參照《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6)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建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合同中應當附加勞務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單位的管理,編制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每季度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一次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施工生產安全。
第六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一)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二)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三)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四)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承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經發包人備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與發包人提出業績證明申請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依照分包合同據實共同出具。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四)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財務賬戶的監管,并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
(五)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每季度末報發包人備案,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等級考勤制度,推行銀行卡直付工資。當出現分包人內部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資金使用問題時,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資金。當情況嚴重且拒絕配合承包人處理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低一級。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的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營業執照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文件、資料等;
(二)進入工地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提供說明;
(四)查閱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六)發現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亂、財務賬目不清,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分包人清退出場,并將其從業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分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承包人的嚴重失信行為。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信用評價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對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和標準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附件7)。
分包人對承包人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直接上報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進行核實,并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分類及對應分值等參照廣東省公路施工分包企業信用評價的規定執行。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發包人上報評價結果的格式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8)。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勞務分包企業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本單位人員、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專項工程,是指本實施細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Abstract: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subcontract enterprises and the enterprise supervision is the key link to ensure the project quality and the safety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mainta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Key words: professional subcontract; labor subcontra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加強建筑工程專業分包企業、企業的監督管理,是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環節。結合我公司總承包管理下的多個施工項目實際,現對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加強建設方監督管理進行淺顯分析。
(一)建筑總承包施工企業與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關系
按照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工程必須以單位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程結算、農民工管理全面負責,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形成完全是建筑市場發育日漸成熟的產物,是建筑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必然趨勢,如何爭取實施總承包施工管理和分包企業的管理,為建設方的施工管理提出了一個重要課題。
實踐證明,加強建筑工程專業分包企業、企業的監督管理,是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環節。
(二)加強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建設方施工管理的必要性
隨著建筑市場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施工總承包企業管理層與勞務層逐步分離,建筑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階段,建筑總承包單位將木工、鋼筋工、混凝土分項等工程施工分包給勞務企業已成慣例。建筑總承包單位著重于對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工程結算、農民工管理等進行合同履約。由于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實行全面管理,相對于建設方的施工管理也能夠全面執行。但是也有一些施工總承包管理企業存在以包代管的不良傾向,施工質量、進度、安全難以保證,為此加強建設方的項目管理對勞務分包單位監督管理尤為重要。
建筑工程結構施工進入裝修階段,水、暖、電、消防、電梯、防水、內外保溫等專業分包隊伍陸續進場,不少專業分包單位不是通過正常的建筑施工分包施工程序進場施工,而是通過建設單位或某些部門關系進場施工,這些隊伍進場之后,往往出現專業分包企業不服從總包單位的管理,監理單位想管又管不了的混亂局面,專業分包單位自認為有后臺,我行我素,不按施工程序和監理程序進行施工,不能主動的接受施工總承包單位和項目監理部的監督管理,不能主動向監理單位報審施工資質,建筑材料、構配件進場不及時進行報驗和送檢,施工時相互之間不默契配合,臨時用電亂拉亂接等安全隱患隨時存在,實踐證明,在建筑工程裝修階段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的管理更為重要。
(三)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監理活動的主要內容
第一、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的資質審查和施工方案的報審工作。
第二、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施工材料的進廠檢驗、取樣送檢工作。特別是防水、外保溫、塑窗等分包專業,由于不少專業分包單位是通過建設單位關系進場,所以這些分包單位往往不能主動報驗送檢進場材料,監理人員一定要堅持按監理規范要求,督促專業分包單位報驗、送檢進場材料。
第三、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的施工技術管理。要求施工項目部要把專業分包單位作為項目部的一部分加強管理,各專業分包單位進場后也要服從施工項目部的管理。經驗證明,專業分包隊伍進場后,及時召開以分包施工方案審查、安全技術交底為主要內容的專題會議非常必要。通過審查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明確總包與分包各方的責任與分工,便于協調好各方關系,為項目監理部順利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第四、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的質量控制。施工中首先要求分包單位不要把監理人員當做施工單位的質檢員,分包單位要對施工質量認真自檢、互檢、復檢,經總承包單位與監理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五、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成品保護意識教育。做好成品保護工作。各工種各工序要密切配合,成品保護要有切實措施,避免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第六、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施工的安全教育。專業分包單位不經施工總承包單位允許,臨時用電不得亂拉亂接,不得擅自使用吊裝和提升設備,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要敢于制止,大膽糾正。
第七、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施工資料收集整理工作,要堅持資料和進度同步報驗。
第八、辦理專業分包施工專項驗收交接手續,經總包單位和監理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撤離現場。
2業主單位管理職責
業主負責審批施工承包人申報的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及分包申請,嚴格控制、監管施工承包人的分包工程范圍;嚴格審查分包商的過往施工能力、業績與是否具有相關的施工資質;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進行備案,定期上報分析工程分包的相關信息;定期針對工程項目分包進行審查;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對其分包商的安全措施保障與監管;負責對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分包管理的評估考核。監理機構根據合同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的說明進行相應的程監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監理體制;審查評估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申請;報送工程項目各部分的分包情況;審查分包資質、業績并進行現場評估;同時采用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方法對分包商進行監督管理,以此確保分包部分的安全監理;動態核查進場分包商的人員技術與配備、施工機具質量與配備、技術管理等施工操作能力,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其整改把問題解決在萌芽。施工承包人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負責人,其負責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程進行監管,確保分包的安全作業處于受控狀態。承包商必須建立、健全、完善所有分包商的項目安全管理體制;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教育培訓、動態考核、資信評價等管理制度。
3分包商準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必須選用合格的分包單位,嚴禁與施工資質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隊伍、非法人單位或個人簽訂分包合同。對分包商的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合同簽約前進行。審查的重點是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施工技術保障、施工安全措施與質量保障能力,以及分包商在類似工程的施工業績。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生過人身死亡和質量事故的分包商,將予以更換不得繼續使用。施工承包商應與分包商建立長期穩定、和諧的合作關系,避免人員頻繁變動。分包商資質審查內容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商施工簡歷、近三年安全、質量施工記錄;確保安全、質量的施工技術素質(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施工管理機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及其人員配備;保證施工安全和質量的機械、工器具、計量器具、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制度。工程項目的分包計劃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由承包商向監理機構提出關于擬分包內容和類別的分包計劃申請書,經監理機構審批后,報業主審批備案。承包商工程項目部及下屬的專業工地不得越權自行招用分包商。承包商應對擬選用分包商的資質文件和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報監理機構審查,業主批準。合同、安全協議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項目、工作內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價格,工期及施工進度計劃,分包工程項目質量與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4分包合同管理
施工承包人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應與業主批準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范圍與性質(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主體工程范圍內的施工分包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在簽訂合同的同時,根據分包性質與范圍,結合現場實際簽訂分包安全協議。簽訂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的發、承包雙方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獨立法人單位,簽字人必須是發、承包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嚴禁與不能有效代表分包單位的人員簽訂分包合同。必須確保分包合同中分包范圍與方式、分包安全責任、分包費用約定與支付等關鍵條款的內容與公司規定一致,嚴禁簽訂含有專業分包內容的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不得出現分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指導性文件的條款。承包商與分包商簽訂的合同、安全協議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應明確發、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包商只能在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簽訂后才能進場施工。嚴禁在沒有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簽訂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應報監理單位和天池公司備案。施工承包商應及時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勞務費用;承包商要督促分包商不拖欠施工人員工資,避免在分包過程中因費用等方面的糾紛影響分包安全。施工承包商應履行自身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對合同確定的目標進行嚴格監督和動態管理,及時預測和分析合同執行中存在的風險和偏差,提前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風險。
5監督管理
業主按審查批準的分包計劃和資質報審文件,動態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況,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分包檢查,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管理水平低、人員素質差、不服從管理的分包商及違反本規定的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有關招投標文件和合同,責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頓,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違約的相關責任。對無資質或資質不合格的隊伍采用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取得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應堅決取締。監理機構應嚴格審核施工承包商所報送的關于分包工程的各類報審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員、機械、工器具等資源配備是否與入場驗證相符,每月將分包管理情況報天池公司備案。監理單位本部按季度定期檢查所屬各項目監理部的分包安全監理工作。施工承包商負責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內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方案。分包作業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要立即按預定的應急處置方案有效處置,并按規定及時進行報告。分包商必須嚴格落實分包作業現場管理和安全防護要求,嚴禁工作負責人不在現場或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的情況下開展施工。必須依據分包合同約定組織進行分包施工,嚴禁未簽訂分包合同先行施工或超范圍施工。必須在分包作業前進行全員安全技術交底,嚴禁不按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分包作業。
6分包培訓
施工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分包教育培訓制度,保證分包培訓資金投入,建立分包人員學習培訓的長效機制。將分包單位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質量人員、安全人員和主要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納入本企業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范圍,督促分包單位對所有進場作業人員按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分包商必須使用合格的分包作業人員,嚴禁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分包人員、無證的分包特種作業人員進場作業。項目實施中,施工承包人項目部要為分包人員提供業余學習場所,采取集中學習、授課、播放影視片等形式,開展分包人員安全施工常識、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技術與方法、事故應急處置和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培訓。
(China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Fourth Engineering Bureau Co. Ltd.,Xining 810007,China)
摘要: 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而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且不能進行再次分包。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分包現象普遍存在,如何在合法的情景下進行分包,對分包商如何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至關重要。本文首先探討了水利水電分包管理的基本原則,從業主單位管理職責、分包商市場準入、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商監督管理和分包培訓等方面對水利水電工程分包進行了探討,為我國水利水電工程分包商管理提供指導。
Abstract: The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at the winning bidd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or by the consent of the tenderee, can subcontract the winning project and non-critical work to others to complete. The subcontractors shall have the corresponding qualifications and cannot subcontract it again. In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ing is a common phenomenon. How to carry out the subcontract in legal situation and manage the subcontractors is crucial to the goal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firstly discuss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subcontract management, then carries on the discussion from the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wner, market access of subcontractors, subcontract management, the subcontractor supervision management and subcontracting training, providing guidance for the subcontractor management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關鍵詞 : 水利水電工程;分包;業主;合同;監督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subcontract;the owners;the contract;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TV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06-0091-03
0 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痹谒姽こ探ㄔO過程中允許合法的分包,但是在分包過程中必須從業主、監理、總包商等各個方面做好對分包商的管理。
1 水利水電工程分包管理基本原則
盡管建筑工程分包是國際慣例,但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復雜性,協調各行業工程分包管理的難度很大[1]。為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在當今的工程建設市場上工程項目分包的方案被越來越多的運用,其中在水利工程的建設中更是被廣泛運用。目前,水利工程分包管理是現代企業必須具備擁有的,分包管理的執行完成度與效果,都將直接影響到本企業的形象和利益[2]。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中至關重要的環節。有學者提出,要想處理好工程分包管理,首先要單位重視,其次是要有高素質、高效率的管理隊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3]。盡管這些措施已被采取,但工程分包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如分包量過大,分包隊伍選擇不規范,分包合同條款不完備,分包結算程序不嚴格等[4]。為此,有些建設管理層面在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往往回避“工程分包”,就造成水電工程建設管理面臨很難克服和解決的矛盾[5]。筆者認為,在工程建筑管理中只要能正確認識工程分包并加強分包管理,在分包過程中嚴格遵循以下幾點原則,達到水利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目的并不難實現。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必須貫徹以下幾點原則:
①承包人必須依法依規開展施工分包,嚴禁轉包、層層分包、違規分包和以包代管。②專業分包商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主、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專業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需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及其專業資質,經濟方面具備獨立核算,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與承包商通過合同構成承發包關系。③專業分包工程總價不得超出施工合同總價的30%,否則視為違規分包。④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商的選定必須嚴格依照各項審批手續來執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商必須由承包商聯系各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后,由施工承包人項目部向監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機構審核批復后,報天池公司批準并備案。⑤承包商對承包合同規定范圍內的施工安全負總責,并依據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對分包商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管。分包商依據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負責承包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作業,并必須遵守、服從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和業主的安全生產監管。承包商和分包商對分包工程的安全問題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2 業主單位管理職責
業主負責審批施工承包人申報的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及分包申請,嚴格控制、監管施工承包人的分包工程范圍;嚴格審查分包商的過往施工能力、業績與是否具有相關的施工資質;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進行備案,定期上報分析工程分包的相關信息;定期針對工程項目分包進行審查;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對其分包商的安全措施保障與監管;負責對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分包管理的評估考核。
監理機構根據合同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的說明進行相應的程監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監理體制;審查評估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申請;報送工程項目各部分的分包情況;審查分包資質、業績并進行現場評估;同時采用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方法對分包商進行監督管理,以此確保分包部分的安全監理;動態核查進場分包商的人員技術與配備、施工機具質量與配備、技術管理等施工操作能力,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其整改把問題解決在萌芽。
施工承包人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負責人,其負責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程進行監管,確保分包的安全作業處于受控狀態。承包商必須建立、健全、完善所有分包商的項目安全管理體制;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教育培訓、動態考核、資信評價等管理制度。
3 分包商準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必須選用合格的分包單位,嚴禁與施工資質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隊伍、非法人單位或個人簽訂分包合同。對分包商的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合同簽約前進行。審查的重點是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施工技術保障、施工安全措施與質量保障能力,以及分包商在類似工程的施工業績。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生過人身死亡和質量事故的分包商,將予以更換不得繼續使用。施工承包商應與分包商建立長期穩定、和諧的合作關系,避免人員頻繁變動。
分包商資質審查內容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商施工簡歷、近三年安全、質量施工記錄;確保安全、質量的施工技術素質(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施工管理機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及其人員配備;保證施工安全和質量的機械、工器具、計量器具、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的分包計劃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由承包商向監理機構提出關于擬分包內容和類別的分包計劃申請書,經監理機構審批后,報業主審批備案。承包商工程項目部及下屬的專業工地不得越權自行招用分包商。
承包商應對擬選用分包商的資質文件和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報監理機構審查,業主批準。合同、安全協議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項目、工作內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價格,工期及施工進度計劃,分包工程項目質量與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4 分包合同管理
施工承包人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應與業主批準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范圍與性質(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主體工程范圍內的施工分包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在簽訂合同的同時,根據分包性質與范圍,結合現場實際簽訂分包安全協議。簽訂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的發、承包雙方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獨立法人單位,簽字人必須是發、承包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嚴禁與不能有效代表分包單位的人員簽訂分包合同。必須確保分包合同中分包范圍與方式、分包安全責任、分包費用約定與支付等關鍵條款的內容與公司規定一致,嚴禁簽訂含有專業分包內容的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不得出現分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指導性文件的條款。承包商與分包商簽訂的合同、安全協議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應明確發、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分包商只能在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簽訂后才能進場施工。嚴禁在沒有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簽訂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應報監理單位和天池公司備案。施工承包商應及時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勞務費用;承包商要督促分包商不拖欠施工人員工資,避免在分包過程中因費用等方面的糾紛影響分包安全。施工承包商應履行自身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對合同確定的目標進行嚴格監督和動態管理,及時預測和分析合同執行中存在的風險和偏差,提前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風險。
5 監督管理
業主按審查批準的分包計劃和資質報審文件,動態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況,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分包檢查,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管理水平低、人員素質差、不服從管理的分包商及違反本規定的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有關招投標文件和合同,責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頓,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違約的相關責任。對無資質或資質不合格的隊伍采用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取得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應堅決取締。
監理機構應嚴格審核施工承包商所報送的關于分包工程的各類報審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員、機械、工器具等資源配備是否與入場驗證相符,每月將分包管理情況報天池公司備案。監理單位本部按季度定期檢查所屬各項目監理部的分包安全監理工作。
施工承包商負責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內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方案。分包作業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要立即按預定的應急處置方案有效處置,并按規定及時進行報告。
分包商必須嚴格落實分包作業現場管理和安全防護要求,嚴禁工作負責人不在現場或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的情況下開展施工。必須依據分包合同約定組織進行分包施工,嚴禁未簽訂分包合同先行施工或超范圍施工。必須在分包作業前進行全員安全技術交底,嚴禁不按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分包作業。
6 分包培訓
施工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分包教育培訓制度,保證分包培訓資金投入,建立分包人員學習培訓的長效機制。將分包單位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質量人員、安全人員和主要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納入本企業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范圍,督促分包單位對所有進場作業人員按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分包商必須使用合格的分包作業人員,嚴禁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分包人員、無證的分包特種作業人員進場作業。
項目實施中,施工承包人項目部要為分包人員提供業余學習場所,采取集中學習、授課、播放影視片等形式,開展分包人員安全施工常識、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質量通病防治、施工技術與方法、事故應急處置和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培訓。
7 結論
我國法律規定,工程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分解后轉讓給他人。中標人還要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才能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而接受分包的人應該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分包現象普遍存在,如何在合法的情景下進行分包,對分包商如何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至關重要。本文首先探討了水利水電分包管理的基本原則,從業主單位管理職責、分包商市場準入、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商監督管理和分包培訓等方面對水利水電工程分包進行了探討,為我國水利水電工程分包商管理提供實踐指導。
參考文獻:
[1]胡占榮.建筑工程分包管理的風險與控制[J].山西建筑,2010(6):213.
[2]徐軍,耿繼勝.淺談水利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J].建筑與工程,2010(33):325.
中圖分類號:F407.6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前言現在,建筑施工企業非常依賴工程分包,從專業分包到勞務分包普遍存在,施工企業逐漸成為管理型施工單位,這一現象亦可能成為建筑業發展的趨勢,分包也會從傳統的建筑業延伸至其他行業。
面對日益發展的這種形式,我們作為項目管理者,或職業安全人士,有必要制定和完善分包制度,來保證項目管理的安全。
2.分包概念
2.1分包的定義,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設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將其承包的施工任務的一部分發包給另一施工單位承包”。
2.2資質的限定專業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需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及相應資質,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與施工承包商通過合同構成承發包關系。
2.3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①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②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③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2.4主體不得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勞務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施工分包。專業分包工程總價不得超過施工合同總價的30%,否則視為違規分包。
3.電力建設工程的專業分包
3.1主體工程的劃分(一)送電線路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是指送電線路(包括直流換流站的接地極線路)工程的桿塔組立、架線和附件安裝;變電(包括換流站)工程的主體工程是指構支架組立和一次、二次等電氣設備安裝工程。(二)火電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是指主體建筑(主廠房、煙囪、冷卻塔等的主體結構)及主體安裝工程。
3.2專業分包商必須具備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滿足所分包工程專業和規模施工要求的資質、資格和施工能力。
3.3專業分包商如需對部分施工作業進行勞務分包,應在與施工承包商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中明確,并按要求對勞務分包商進行安全資質審查,履行報批手續,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
4.電力建設工程的勞務分包
4.1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條件,其自身的人員數量及素質應能滿足安全施工和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并應保持施工人員的穩定。
4.2勞務分包商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不得再次分包。
4.3禁止勞務分包人員在沒有施工承包商組織、指揮及帶領的情況下獨立承擔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設備材料吊裝、高處作業、臨近帶電體作業,大型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圍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與腳手架(跨越架)工程、大體積混凝土澆筑、鋼結構吊裝、鐵塔組立、受熱面組裝施工作業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建設單位明確的其他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
4.4有勞務分包人員參與的施工作業,施工班組負責人(隊長或班組長)、技術員、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原則上應為施工承包商人員,由勞務分包商人員擔任時必須經施工承包商和監理單位審核認可,其中上款明確的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關鍵崗位人員必須為施工承包商人員。
5.推行分包商準入制度
5.1施工企業制定分包商資質審查、準入制度。
5.2對分包商的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開工前進行。重點審查分包商的施工技術能力和安全、質量保障能力和類似工程業績。
5.3分包商資質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分包商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業績,近三年內所承包的工程未發生較大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近一年內未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質量事故。
6.合同管理
6.1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應及時與建設單位批準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性質(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主體工程范圍內的施工分包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6.2簽訂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的發、承包雙方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獨立法人單位,簽字人必須是發、承包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
6.3施工承包商與分包商簽訂的合同、安全協議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應明確發、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4分包商必須在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簽訂后方可進場施工。嚴禁無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進行施工。簽訂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應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備案。
7.加強專業分包動態管理
7.1施工承包商應建立覆蓋所有專業分包商的安全管理體系,并將分包商納入到本企業和現場施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體系中,實施全過程動態管理。
7.2施工承包商應在專業分包項目開工前對分包商投入項目施工的人員資質、施工機械、工器具等進行入場檢查,并報監理單位驗證,驗證合格后由監理單位報建設單位備案。
7.3專業分包商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如需更換必須經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報監理單位審批,建設單位確認后方可更換。
7.4施工承包商應明確專門的分包管理人員,制定專業分包商各類人員登記制度,建立專業分包商人員名冊,不定期檢查現場專業施工分包人員與名冊是否相符。
7.5施工承包商每年或在專業分包工程開工前應組織(或監督專業分包商組織)對專業分包商全體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7.6施工承包商應督促專業分包商對新進分包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對專業分包商的全體分包人員分工種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考試。
7.7施工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定期對專業分包商進行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在內的綜合能力動態評價。
8.加強勞務分包動態管理
8.1施工承包商必須將勞務分包人員納入施工班組、實行與本單位職工“無差別”的安全管理,建立包含勞務分包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訓、意外傷害保險、員工體檢等信息的勞務作業人員名冊。
8.2施工承包商應在勞務分包商施工作業前核查其按合同要求配備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確認其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滿足作業要求并具備相應資格
8.3施工承包商督促勞務分包商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用工規定選派企業在冊的體檢合格人員,
8.4施工承包商分包須建立勞務分包商人員名冊,并將勞務分包商人員編入施工承包商班組管理,按照對本單位施工人員同樣的要求對勞務分包人員進行發證考勤、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作業指導、安全監督檢查等管理。
8.5勞務分包作業現場所需的施工機械、起重設備由施工承包商配備并負責操作。勞務分包商人員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和勞務作業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機具和工具可按合同約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勞務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對其質量和強制性檢驗合格工作負責,勞務分包商對使用維護負責,施工承包商負責監督管理。
8.6勞務分包作業的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含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必須由施工承包商負責編制,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承包商負責辦理,施工承包商負責在勞務作業前對勞務分包商所有參與施工作業的分包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9.加強監督管理
建立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統計分析制度,每月對公司系統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統計,及時提出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要求;通過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基建安全隨機督查、分包安全管理專項檢查等檢查督查活動,對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督查等管理活動中發現的分包安全管理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督促相關單位進行限期整改閉環,對有關情況及時進行通報。
10.結語處理由分包工程產生的安全問題的策略不在于僅僅制定了制度,而是力求運用切實有效的的改善措施。重要一點是,問題不能獨立針對分包商而可以解決,而是需要分析工地上各主要參與工程者所能作出對改善情況的貢獻。
1.投標企業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指定委托的人員(正式職工)擔當投標交易員,每個企業投標交易員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三人,并且他們必須具有資質證書或崗位證書,得到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招標單位登記在冊。
2.該投標交易員一切信息必須真實,并專門設計制作交易員電子信息卡,實行一員一卡,卡的表面印有交易員的姓名、相片、證號和身份證號及其權利義務。
3.交易員代表本單位辦理招投標手續時,應持本人身份證和交易員電子信息卡經過刷卡,輸入交易員證號確認后,電腦管理系統同步將投標企業名稱固定,并自動生成具體日期。
4.交易員負責該企業招標文件購買、現場踏勘、招標答疑、現場投標等工作。
此外, 交易員應采取電子保密一類的手段來鎖住信息,到開標前對公開投標信息,來減少實名制造成的圍標、串標的問題。
二、投標時應明確工程建設是否需要分包
1.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如投標企業需要在日后的建設工作中進行分包的,須提前在投標時加以注明。
2.未在投標時注明須分包的投標企業,中標后,不得擅自進行分包。
3.對于擅自進行分包的施工單位,予以信用不良記錄或保證金處罰。
三、跟蹤稽查檢查制度
1.通過建立獨立的稽查機構完善交通建設市場工程監管機制,對交通建設項目進行監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情況金進行動態管理,評估企業的施工能力,管理系統中納入承攬業務情況,限制承攬業務量超出施工能力的施工單位進入建設市場。緊抓企業資質評審階段,給予弄虛作假企業一定的懲戒。
2.中標企業進場后,不定期檢查實際施工隊伍是否系中標企業,檢查實際施工的人員、技術是否達到工程建設要求。
四、責任追究制度
1.建立監理責任追究制度。即監理對于施工過程中的違法分包轉包現象負有監督責任,若未盡責任或故意違規者,則應對相關的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作出相應的懲治。
2.加大懲治力度,對項目業主單位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違法分包、指定轉包的政府官員,不以是否獲利為評判標準,交由其主管部門處理并給予紀律處分。
3.工程中出現放棄管理分包工程的,涉及轉包、違法分包的施工單位,在工期、農民工工資支付,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等嚴重問題的單位,取消或者暫停其施工資質,將其記入“黑名單”。另外,記出現上述問題的項目負責人和企業法人代表入“違規人員黑名單”,限制其進入交通建設市場。
4.對涉及商業賄賂的違法分包、轉包,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5.對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為信用檔案中信用等級的降低;其二為保證金的罰沒;其三為施工、監理工作費用支付的減少。
五、信用檔案和保證金制度
1.建立和完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專業分包隊伍的信用檔案制度,并嚴格根據其信用等級的考評控制交通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的準入。
2.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專業分包隊伍的信譽評價和信用登記,實行動態化管理,并定期對向社會大眾公布,懲戒失信,鼓勵誠信。
3.參與交通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專業分包隊伍,均應繳納一定比例的工程質量、安全以及廉政保證金,并以其對工程質量、安全和廉政方面的完成程度為依據,收繳或返還該筆款項。
六、專業化分包市場的培育
1.逐步建立和完善交通工程建設領域專業勞務分包交易中心。建設市場的日趨完善,驅使工程承發包的行為趨于規范合理。綜合總承包、勞務分包和專業承包的模式取代了施工單位常用的傳統模式,構成并擴大了施工單位對于勞務分包、專業分包的市場需求。而建設市場在得到動力與活力的同時,也得到了不少的不安定因素。違法分包、私招亂雇、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為從根本上解決分包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當積極探索培育專業化分包市場,在建設市場管理制度時,將嚴格規范分包交易行為作為重中之重。
2.將分包企業進入市場的要求提高。根據相關法律,對于從事分包施工的企業,要求有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有一定的專業工種和管理技術力量,有足夠的固定的操作工人。按照分包企業合同的履行程度、施工安全程度、員工持證上崗等情況綜合考評分包企業,對其建立信譽等級制度,以此為依據供總包企業選擇。
關鍵詞: 配網工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Key words: distribution network engineering;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ub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36-0039-02
0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家不斷加大城網、農網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配網工程在電力建設市場的份額逐年提高,越來越多的電力施工企業加入配網工程施工領域。由于配網工程點多面廣,建設周期短,工程分包現象普遍存在是不爭的事實。如何規范工程分包,科學實施分包管理,實現工程安全、優質、文明、按期完成的管理目標,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1 網工程分包現狀分析
當前,參與配網工程建設的大部分中標施工單位在工程分包管理方面還是比較規范的,同時,也有一部分中標施工單位的分包管理比較差,存在不少問題,主要如下:
1.1 工程分包內容方面 部分中標施工單位存在如下分包內容不規范的行為:一些中標施工單位將其所承包的批次配網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包出去;一些中標施工單位將設備調試等工程內容分包出去等等。
以上做法違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1.2 工程分包性質方面 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兩種類型,廣東電網公司也專門發文明確規定了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范圍,但一些中標施工單位卻將桿塔組立等只允許勞務分包的內容進行專業分包。
1.3 分包商資質方面 部分中標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部分分包商以掛靠資質的方式承包工程;甚至存在部分中標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根本沒有資質的施工隊。
1.4 分包商素質方面 部分分包商片面追求跟前經濟利益,缺少必要的工程管理人員,通常是只有一個工程管理人員;部分分包商施工人員流動性大,缺乏對新員工的業務、技術培訓,人員整體素質低下;部分分包商安全教育不力,安全學習可有可無,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新員工的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項目部、施工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有些施工人員沒有經過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施工人員自我防護的意識和能力很低;部分分包商忽視安全生產,投入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不足,配備安全防護用品不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要求;部分分包商現場施工工器具、安全用具陳舊破損,甚至沒有按《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進行檢驗試驗。
1.5 對分包商管理方面 部分中標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后,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就了事,沒有對工程進行管理、跟蹤:沒有對分包商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沒有對分包商的作業工機具進場進行審核;沒有對分包商的作業人員進場進行審核;沒有對分包商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指導;沒有定期召集分包商召開工程協調會議,解決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2 配網工程分包管理的對策
配網工程施工屬于高危性行業,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據統計,由于分包商的違章施工,冒險蠻干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占配網工程事故的90%以上。要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特別是人身、設備事故的發生,加強分包管理就顯得非常重要。
2.1 建立嚴格的分包商準入制度
①建設單位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的可分包內容和范圍,并要求投標單位應在投標文件中詳細列明工程分包管理計劃,包括擬分包內容和性質,施工項目部的人員組成等。中標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投標文件的承諾,按照分包管理計劃開展分包管理。
②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中標施工單位要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單位提出包括擬分包內容和性質的分包計劃,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業主項目部審批備案。如分包內容有變更或調整須報建設單位審批。
③中標施工單位擬選用的分包商必須在南方電網公司備案,中標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審查分包商的資質,重點檢查分包商的施工技術能力和安全、質量保障能力;中標施工單位將擬選用分包商資質文件報監理單位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施工承包商對其所報送分包商的資質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分包商必須持有各級政府核發的有效資質,且符合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南方電網公司《基建工程分包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④施工承包商在分包項目開工前,要及時與經過建設單位批準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性質。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必須根據分包性質,結合現場實際簽訂分包安全協議、廉政協議。分包合同要明確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支付和辦理的責任方,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的勞務分包商承包范圍不能包括材料、機具供應等非勞務作業內容。
2.2 加強對分包商的管理
2.2.1 認真審核施工方案,切實開展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加強分包商施工方案管理,督促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工作。開工前,應要求分包商就所承擔的工作編寫相應的施工方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監理單位要督促中標施工單位將其施工現場識別的危險源和環境因素下發給分包商,并指導其修訂和完善各類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應經中標施工單位批準并交底后方可執行。中標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組織分包商的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等進行工程總體安全技術交底。對于安全風險較高的(如有可能引發火災、爆炸、觸電、高處墜落和電網事故等)施工作業以及對施工質量影響較大的(如隱蔽工程施工)施工作業,中標施工單位應事先對分包商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審查分包商的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保證措施和質量保證措施并備案,監督其嚴格實施。各類安全技術交底必須記錄齊全并保存完整。
2.2.2 嚴格審核分包商的施工機具 開工分包商必須建立覆蓋所有進場機具的作業工機具臺帳,報監理單位審批合格后方能進場。施工機具必須是專業分包商(或承包商)自有或租賃的,同時經過有相應資質機構檢驗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相關證明資料必須保存在現場備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增加施工機具,必須經監理單位審批合格后方能進場。業主項目部和監理單位應定期對現場的檢查,對未進行報審的機具禁止入場,如未經審批即進場施工,將按照安全合同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2.2.3 嚴格審核分包商的作業人員資質 分包項目開工前,中標施工單位督促分包單位建立施工人員清冊,中標施工單位審核后上報監理單位審批。對重要崗位和特殊工種的人員,例如:施工負責人、安全員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高空作業人員,機械、電氣、電焊操作人員等,必須持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證。分包商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其從事危險作業的所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進場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電網建設作業人員資格認定證書和相應的專業資格證書。在施工過程中如需增加施工人員,必須經監理單位審批后方能進場。業主項目部和監理單位應定期對現場的檢查,對未進行報審的人員禁止入場,如未經審批即進場施工,將按照安全合同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2.2.4 要加強日常檢查管理 建設單位要按審查批準的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計劃和資質報審文件,動態核查分包管理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分包管理工作檢查,檢查、督促分包商落實工程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到位,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管理水平差、人員素質低、不服從管理的分包商和中標施工單位,依據有關招投標文件和合同,責令其改進或停工整頓,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監理單位必須按照依據合同,通過文件審查、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監理手段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員、機械、工器具等資源配備是否與入場驗證相符,督促分包商做好工程安全、質量管理,并保留好相關記錄。中標施工單位必須派遣足夠管理人員組成施工項目部,開展對分包工程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管理,定期組織、督促分包商開展各類安全、質量活動,做好活動記錄。確保工程建設的安全、質量、工期、造價等滿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工程施工處于受控狀態。
3 結束語
工程分包貫穿于配網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整個配網工程的管理工作。因此,要對配網工程分包的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積極進行監督管理,決不能以包代管。不但要在規章制度中不斷完善,更重要的是在執行上下功夫,要全面、全過程開展分包管理工作,督促中標施工單位、分包商切實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同時,要以求真務實的態度,不斷探索和研究分包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設單位在工程分包管理中的風險,使規范的工程分包管理真正成為電力建設發展道路上的強大助力。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隨著中國的入世,我國建設行業的發展將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越來越多的外資企業進駐中國,他們憑借雄厚的資金,先進的管理經驗與技術給我國的建設工程企業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國內建設工程企業要想提升自身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必須提高勞務分包合同管理的水平。但在現實生活中,勞務分包合同的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較低等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建設工程企業的健康發展。對管理勞務分包合同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解決措施是當前擺在人們面前的一項重大而又艱巨的任務。
1.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問題
1.1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
目前很多建設項目在施工之前,不太注重對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缺乏一整套嚴密的合同監督管理制度。對于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與執行方面沒有嚴格的規定,沒有體現出勞務分包合同監督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與法制性。勞務分包合同的授權管理機制不完善,管理流程不明確。有些勞務分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于一些應該執行的手續不能夠及時地執行,管理部門缺乏相關的審查與評估。一些建設單位在遇到一些勞務分包合同的時候,沒有余力進行監督與管理,就將監督管理的責任委托給有關監理企業。但當前這些監理企業的設置往往是不規范的,對于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的力量是不足的,無法肩負監理勞務分包合同的責任。另外,有些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過分地重視財務預算管理與媒體公關,比較輕視對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導致勞務分包合同管理風險的發生。
1.2勞務分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
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很多勞務分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單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勞務分包合同內的文字措辭相對不嚴謹,合同中的條款不完整,不利于合同的執行與監督;二是雙方當事人對有關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法規相當陌生,缺乏正確的認識;三是勞務分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條款有失公正;四是勞務分包合同中的一些條款在可以變更的地方沒有得到有效地變更;五是一些工程的承包商不想自己擔責任,就利用其他建設承包商簽訂的合同來套用當前勞務分包合同規定,形成合同風險。
1.3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低
勞務分包合同由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比較多,專業面比較廣,作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來說,需要豐富的法律知識與專業知識來支撐。但目前很多勞務分包合同的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不扎實,也缺乏相關知識的培訓,只是簡單地把合同管理看成是一種日常管理工作,沒有意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與緊迫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勞務分包合同管理的風險。
2. 防范管理勞務分包合同風險的方法
2.1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機制
國家相關部門依據勞務分包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合同的監督管理機制。首先要設置專門的勞務分包合同管理部門,設置專門的崗位與專業人員對合同進行實時的監督與管理;其次要制定嚴格的勞務分包合同監督管理制度與規定,并制定嚴格的處罰制度,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要給予嚴厲地處罰,規范他們的工程建設行為,從而達到降低合同風險的目標。
2.2規避勞務分包中的轉包風險
建筑工程當遇到轉包情況時,承包全部工程的轉包人要把任務轉給轉承包人,這其中有工程任務的經濟責任、勞務作業責任以及合同管理責任。而勞務分包的情況是勞務作業的發包人把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給作業承包人。要想防止勞務分包合同被認定是轉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內容:首先要明確好既定的承包人對承包工程要承擔項目管理機構派出的義務。項目管理機構要具有匹配承包工程規模、復雜技術的技術管理人員以及經濟管理人員。這些技術負責人、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管理人、財務負責人、安全管理人等需要和本單位簽訂過合法聘用合同,并且是本單位的人員。合同要明確出約定承包人需要對工程施工承擔組織管理、工作協調、施工方案制定、質量檢查責任等相關的合同義務,此外約定的承包人還需要提供設備、施工大型機具等義務,這些施工設備、施工大型機具要屬于合同承包人自有或者是合同承包人租賃的,租賃施工設備、施工大型機具的人員不能是勞務分包人。
2.3規避勞務分包工程分包風險
要想防止勞務分包合同誤認為是工程分包合同,需要做的以下內容。首先是勞務分包合同有工程勞務的標的,勞務分包只能用在工程用工上,合同任務還有有勞務屬性。合同的任務要按照規定資質的企業范圍或業主應許的類型進行歸類,這其中勞務內容要通過勞務工作量的狀態表現出現。其次還要注意勞務分包合同里的工程單價要和勞務活動對應,結算依據是工費和工天。約定承包人的管理義務以及技術指導義務要進行明確,勞務分包方沒有工程技術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的義務。勞務隊伍不能自行組織工程項目的質量檢驗以及試驗檢測。承包人通過合同承諾的施工設備、施工大型機具要由承包人所有或者是承包人租賃,租賃施工設備、施工大型機具的人員也不能是勞務分包人。
2.4強化專業知識的培訓,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要提升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與技能,就要對他們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首先,企業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員之前,要制定相關的招聘規則與要求,在新員工入職之前,要加強對他們的培訓,提升他們的職業道德意識與素質;其次,企業要對合同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專業知識與時事信息的培訓,提高他們辨別違法行為的能力與水平;三是企業可以在本企業內部實行崗位競聘制,對于企業內部的優秀員工,要給予充分的信任,選擇他們擔當合同管理人員;四是要將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各方面的責任與義務進行劃分,明確每一個合同管理人員責任范圍,對于工作積極認真的人員,要給予適當的獎勵,提升他們工作的積極性。
結語:
在二十一世紀經濟高速發展的新時期,加強對勞務分包合同的管理對促進建設工程單位的健康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勞務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再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簡單的問題,它已經演變成為了一個重要的風險管理問題。對于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細致地研究,找出產生風險的原因并提出正確的解決措施,是當前建設工程單位必須面臨的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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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滿堂腳手架坍塌事故,會令工程各參建方感到很沮喪。也許人們會問:為何一個完整的承重滿堂腳手架體系,在承受荷載后竟如此不堪一擊地垮坍?為何同類事故頻頻發生呢?筆者試就一起滿堂腳手架坍塌事故,作一個較深入的思考。
一、對造成坍塌的幾種可能原因的思考
1.立桿縱距、橫距搭設不規范,間距過大,超出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計算值較多。造成縱桿、橫桿間距過大,實際承受荷載跨度超過理論計算值跨度;致使縱桿、橫桿桿件承受的荷載超出允許承載值而產生變形過大或失穩坍塌。
2.縱桿、橫桿間距搭設不規范,間距過大,超出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計算值較多。造成立桿步距過大,實際受壓長度超過理論計算長度值較多;致使立桿承載能力大幅下降,在承受荷載后失穩坍塌。例如縱向、橫向掃地桿或縱桿、橫桿漏設置。
3.扣件螺栓擰緊力矩偏小或松動,特別是接近承重模板頂部部位的一批扣件螺栓松動。致使縱桿,橫桿和立桿實際承受荷載跨度或實際受壓長度,超過理論計算值跨度或長度較多;模板支撐體系失效,可直接導致滿堂腳手架失穩和坍塌,且事前容易失察事后又很難認定。
4.縱向、橫向、水平向剪刀撐搭設不規范或根本未設置。造成滿堂腳手架架體在縱向、橫向、水平面三個方向的結構體系不牢固或呈瞬變結構體系。在承受荷載時,一旦有水平推力出現或者受荷不均勻產生的水平面扭矩力出現,將導致滿堂腳手架失穩和坍塌。例如滿堂腳手架搭設在傾斜的地坪上.且縱向、橫向、水平向剪刀撐又不按規定設置。
5.地基承載能力不足,導致滿堂腳手架沉陷失穩坍塌。例如地坪松軟未處理或混凝土地坪厚度不足,導致受荷后破壞或者地基排水不暢;長期浸泡在水中導致地基承載能力下降。
6.鋼管壁厚五花八門。規范對壁厚要求如下:老規范JGJl30--2001標準是3.5cm,最小壁厚是3.15cm;新規范JGJ 130--2011要求更高達到3.61cm,最小壁厚是3.24cm。但施工現場經常能查到鋼管實際壁厚小于3.0cm的,這勢必影響單根桿件的承載能力。目前施工單位一般按鋼管實際壁厚3.0cm進行強度和穩定驗算,那么鋼管實際壁厚小于3.0cm的就不能投入使用。
7.立桿騰空不著地、立桿底部不設置墊座或墊板、混凝土澆注點過于集中造成局部超載,也有可能導致滿堂腳手架局部變形過大或局部失穩坍塌。
二、對施工現場各參建單位管理體系的思考
1.目前建筑市場施工主體單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內設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從政府部門合同備案情況的角度思考,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其他各參建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檢測單位等)都是工作關系。這些單位均與建設單位是合同關系。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建筑工程實體的形成過程進行監理,并因工作不當或違規造成工程質量或安全發生事故的承擔相應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對形成建筑工程實體過程實施監管。
2.而從直接建造建筑工程實體的勞務分包角度而言,各參建單位之間的關系,無論是工作關系還是合同關系,均隨之演變成勞務分包單位的管理者,而政府有關部門的角色未變,依舊是監管。
3.勞務分包可能有以下三種形式:一種是成建制勞務工,指以企業名義從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處取得一部分施工作業任務;另一種是零散勞務工,往往是勞務單位受合同工期緊迫壓制,從市場中招募的臨時雇傭人員。還有一種是自帶勞務工,與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的技術工人。
也就是說,勞務分包作為建筑工程實體的直接創造者,發揮著無人替代的作用。任何政策、指令等均需要通過其得以在建筑工程實體中實現。像搭設腳手架這類工作,以前由木工完成,現在要求專業分包單位架子工完成。一般而言,總包單位自帶勞務工或使用成建制勞務工搭設腳手架比較規范、施工質量有保證;而零散勞務工受各種因素影響,施工質量有好的也有不理想的。
三、對預防滿堂腳手架坍塌的思考
滿堂腳手架坍塌大家都不愿意看見。查找原因,舉一反三、保證同類事故不再發生,是大家一貫的做法。對各管理者而言,立桿、縱桿、橫桿、剪刀撐的搭設不規范容易發現、容易糾正,扣件螺栓松緊問題就比較隱蔽,不易察覺又易生事故,且又取決于勞務工的手勢、責任心和良心。對待勞務工一方面要體恤,另一方面不能放松管理、檢驗和考核。否則那將是各管理者的夢靨。為防止滿堂腳手架坍塌事故的再次發生,特提出如下措施供大家思考。
中圖分類號:O225文獻標識碼: A
1建筑市場行為混亂
一是施工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到位率低;主要專業技術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全面持證上崗率不足,存在違法分包、轉包和掛靠承包現象,致使現場質量保證體系不能建立健全;作業人員素質低下,工程質量難以有效控制,二是分包行為混亂。專業分包程序不規范;勞務分包難以推行,絕大多數未實行勞務分包,小包工頭、臨時拼湊施工隊伍較為普遍。
具體措施:
完善制度。一是建立項目機構人員到崗到位考核認定辦法,以制度來規范參建各方從業人員行為,作為人員是否到位考核的重要依據。二是建立和完善“三級巡查”制度。加大隨機巡查。
(2)規范執法。一是對項目管理人員嚴重不到位的,及時下達整改或停工通知書,進入不良行為記錄,建議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二是嚴格人員變更。確需變更的要對變更人員實施不良行為記錄或上黑名單。
(3)把好驗收關。在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嚴格程序,凡參與驗收機構和組成人員不到位的,堅決不予驗收。
(4)嚴格程序。特殊專業必須按合法程序實行專業分包,把好質量關。
(5) 培育勞務企業,推行勞務分包。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實體力量控制不嚴
少數工程出現偷工減料違規行為,工程質量水平出現下降趨勢,甚至威脅到結構安全。一是混凝土強度控制不嚴。配合比計量不準,機械上料,無計量抽測;未根據環境條件及時調整配合比,未進行塌落度檢測,水灰比控制不嚴;現場養護不及時、措施不到位。二是施工縫留置和清理不規范。三是作業層鋼筋布置不規范、混凝土保護層偏差過大等。
具體措施:加大隨機監督巡查,加大監督檢測,加大現場作業層工程隱蔽前的核查力度,項目監督檢測率100%,結構安全率100%。嚴格責任追究,凡工程出現重大結構安全隱患的,對相關的施工、監理企業堅決予以嚴厲查處。
3建筑材料、試件檢測試驗控制不嚴
一是建筑材料未按規定進場檢查驗收,存在漏檢、檢驗不及時等情況。二是見證取樣人員素質低,不懂取樣標準和方法,甚至連送樣委托單填寫不熟悉、不規范現象時有發生,送檢材料、試件的真實性難以得到保障。
具體措施:一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把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試件的檢測試驗,確保質量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二是嚴格查處。對于違規行為,及時處理,視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采取整改、停工整改、實施不良行為記錄,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等,促使見證取樣檢測制度落到實處。三是加大培訓,開展企業管理人員技術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4工程技術資料與工程實物不符
工程技術資料與工程實物不一致,與實物進度不同步,簽字蓋章不及時。簽字人員不符合、代簽等現象比較普遍。
具體措施:一是要加大監督管理,嚴格施工管理人員的簽字識別。二是提前預控,加大階段性驗收前對資料的核查,凡工程技術資料不同步、不真實、不全面、簽字不規范的不予簽收。
5建筑節能、住宅同病防治、分戶驗收的力度有所下降
具體措施:
(1)廣泛宣傳,提高認識。建筑節能已上升到政府節能減排考核內容之一,住宅通病防治涉及到千家萬戶老百姓切身利益,必須落實好各級目標責任制。
(2)繼續堅持事前有方案、事中有檢查、事后有驗收,堅持見證取樣檢測和樣板引路制度。
(3)嚴把驗收關。加大實物監督檢查,分戶驗收監督抽測率控制在10%以上,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按規定處理。
6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不履職
監理單位的項目監理機構形同虛設,不能履行監理職責。一是人員不能到崗到位、配備不足、專業不齊全,現場人員與報建人員名單不符,人員變更未履行相應程序。二是監理人員素質不高,對驗收標準、操作規程學習不夠,理解不深,執行不力,對施工重點部位控制不到位。三是對現場主要材料進場驗收把關不嚴。四是履行職責不到位。現場不能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不能及時處理,在制止不力的情況下又不向主管部門報告。
具體措施:加大對監理機構的檢查力度,促進質量行為規范;嚴格市場準入,建立過程監管、年度綜合評價體系,限制或清除質量行為不規范的監理企業。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U721+.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2-
Abstract: In the 30 year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onstruction industry sustained and rapid growth nor only promotes rapid growth of national economy,but also inclusive large Extra labor force for structural readjustment in agriculture and the rural,and relief employment pressure,but the relative law and industrial policy does not very perfect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nagement of service does not very regulate, It is the some problem to not make sure that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y safety pitfalls in production, wage arrears for migrant rural worker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necessity、concrete measures and responsibility of partners of the real-name system management in the chinese building market, The article are of certain guidance significance to promo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real-name system management in the chinese building market,
Keywords: the real-name systemconstruction site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1、 背景資料
改革開放30年來,建筑業呈現出持續快速增長的勢頭,建筑業增加值在GDP總量排序中,長期穩步居于國民經濟各產業部門的前六位。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0》,在國民經濟各產業部門中,建筑業占GDP的比重為6.58%,居制造業、農業、采礦業、批發零售業之后,位列第五,建筑業的從業人員已達到4100多萬人,約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5%,至少直接影響到全國1億多人口的生存和生活質量。建筑業不僅直接拉動了國民經濟增長,同時吸納了城鎮化及農村結構調整所轉移的大量勞動力,緩解了就業壓力,有力地支持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三農”問題的解決,但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建筑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還不是很完善,一些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還存在一定問題,甚至有不少企業由工程項目部或班組長招用民工,或者與不具備勞務分包資質的包工頭簽署用工協議,以包代管現象嚴重,對現場民工的數量、來源、文化層次、年齡結構、技術技能等基本情況不了解,無法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制定管理、教育和服務措施,造成施工質量很難保證,安全生產存在很多隱患,農民工工資發放不及時等各種問題。對此當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施工企業要高度重視勞務分包管理,對農民工要實行實名制管理。如國務院制定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建設部制定了《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各地也相繼出臺相關規定,如2011年10月18日河北省就了推行建筑勞務實名制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勞務秩序的規定。
實名制管理的定義
實名制管理是指通過健全勞務用工機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利用計算機、互聯網等現代科技手段,建立能動態反映施工現場一線作業人員實際情況的數據庫和花名冊、考勤冊和工資冊等實名管理臺賬,實行施工現場人員底數清、基本情況清、出勤清、工資發放清、進出時間清等“五清”目標的管理制度。
實行實名制的意義
3.1實行勞務實名制管理是督促勞務企業、勞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范雙方履約行為,使勞務用工管理逐步納入規范有序的軌道,從根本上規避用工風險,減少勞務糾紛,促進企業穩定的有效管理形式。
3.2實行實名制管理可以使企業時時掌握勞務人員的技術技能水平,工作經歷,有利于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農民工的培訓,切實提高提高他們的知識和技能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3.3實行實名制管理可以逐人做好出勤和完成任務的記錄,按時支付勞務人員的工資,張榜公示工資支付情況,使總包企業可以有效監督勞務企業的工資發放。
3.4實行勞務實名制管理可以使總承包企業了解勞務企業用工人數、工資總額,便于總包企業有效監督勞務企業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實名制管理的措施
4.1勞務企業要與勞務人員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將勞務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勞動合同文本、崗位技能證書復印件進行備案,并確保人、冊、證、合同、證書相符統一。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變動花名冊、并向總包方辦理變更備案。無身份證、無勞動合同、無崗位證書的“三無”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2要逐人建立勞務人員入場、繼續教育培訓檔案,記錄培訓時間、內容、課時、考核結果、取證情況、并要進行動態維護,確保資料完整、齊全。項目部要定期檢查勞務人員培訓檔案,了解培訓情況,抽查檢驗培訓效果。
4.3勞務人員現場管理實名化,進入現場施工的勞務人員要佩戴工作卡,注冊姓名、身份證號、工種、所屬分包企業,沒有佩戴工作卡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分包企業要根據勞務人員,花名冊編制出勤表,每日點名考勤,主任記錄工作量完成情況,并定期制定考核表。
4.4勞務企業要根據勞務人員花名冊按月編制工資臺賬,記錄工資支付時間、支付金額,并經本人簽字后,張貼公示。勞務人員工資臺賬須報總包備案。
4.5勞務企業要按照施工所在地政府的要求,根據勞務人員花名冊為勞務人員投保社會保險,并將繳納收據復印件、繳費名單報總包備案。
實名制管理的責任
5.1總承包企業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負總責任。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建立勞務用工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勞務人員登記、考勤、工資發放等勞務用工管理相關制度,配備專職勞務用工管理人員,健全勞務用工管理網絡,負責對施工現場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管理和各類信息的匯總上傳,并監督分包企業做好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工作。
5.2分包企業
按照“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各用工主體為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的責任人。施工現場各分包企業(含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分包企業)在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勞務用工管理相關制度,委派專職勞務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各自作業人員的實名制管理。分包企業的勞務用工管理應納入總承包企業勞務用工管理的范圍,自覺接受總承包企業的監督管理。
5.3監理企業
施工現場監理企業應督促施工現場各用工主體做好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實施工作。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實行施工現場作業實名制管理的,監理企業應及時予以督促整改。
5.4建設主管部門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監理全區域的實名制管理網絡和數據庫,實現轄區內作業人員的統一管理和有序流動,實時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數量、教育培訓情況,提高行政監管水平。
結束語
實名制管理適應中國市場經濟,提高企業形象、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加強施工現場人員動態管理的具體措施,是從源頭上提升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徑,對嚴格落實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管理責任制和預防建筑業勞務糾紛發生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目前我國的實名制管理還處于起步、探討和推廣階段,所以在具備實名制管理的工程項目,需要各方大力推廣實名制管理并確保落到實處,并將寶貴經驗進行積累、整理和交流,以便為實名制管理在我國建筑業的全面使用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
2、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