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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是受計劃經濟思想觀念影響時間太長的緣故,剛剛改革開放的經濟使得法學工作者有些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對市場經濟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學工作者認為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法律都屬于經濟法研究的范圍,于是相應地形成了大經濟法的概念。在當時,人們以談經濟為時髦,對于經濟法學和其他法學部門之間的關系,還沒有來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問題都當作經濟法問題來對待。為了尋求理論上的支持,人們一方面立足于本國資源,從理論上對經濟運行進行研究;另一方面從外國積極引進各種經濟法理論,借鑒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在這個階段,有一大批的經濟法學教材和著作被翻譯成漢語出版發行。其中最有影響的有前蘇聯、日本的一些經濟法學著作和教材,如前蘇聯拉普捷夫主編的《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日本的金澤良雄的《經濟法概論》、丹宗昭信、厚谷囊爾主編的《現代經濟法入門》、《日本經濟法概要》等。此外還翻譯了一批經濟法學論文。在國內則出版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眾多的經濟法派別,其中最有影響的是縱橫經濟法論。經濟法學研究對法院的司法實踐也產生了一定影響。大量經濟案件的出現,使得各級法院相繼成立了經濟庭,專門處理這些案件。在當時看來,企業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涉外經濟糾紛等,只要涉及到錢的糾紛案件(民間借貸除外),一般都當作經濟案件來對待,而民事案件則只限在婚姻家庭糾紛、民事侵權等很小的范圍內。
隨著經濟法學研究的日漸深入,人們發現,經濟法學并不是包羅萬象的,經濟法研究的許多方面實際上應當屬于民法的研究范圍。于是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問題,包括經濟法和民法的范圍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1992年,中國正式確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們通過對市場經濟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發現各國不但在經濟上可以互相借鑒,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參考。法學家們對經濟法進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但是這些觀點已經跟以前的經濟法觀點有了明顯的不同,無所不包的大經濟法概念已經很少有人堅持。這些觀點被稱作為“新經濟法理論”或者“新經濟法諸論”。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自從新經濟法理論逐漸定型以后,人們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駐足不前的局面。人們更多的是關注經濟法各部門學科的研究,甚至還有少數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產生了懷疑,將自己的研究方向轉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幾年來民事立法的顯著成就,使得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受到了更大的影響?!逗贤ā返闹贫ê褪┬小ⅰ段餀喾ā返钠鸩菀约啊睹穹ǖ洹分贫üぷ鞯膯?,使越來越多的經濟法學者把目光轉向了民商法學研究。同時,法學研究的結果對法院的司法實踐同樣產生了影響。雖然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還存在不同看法,對經濟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異,但是他們之間都達成一種共識,即經濟法只調整跟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有關的法律問題,而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來調整。對于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界已經很少有人表示懷疑。至少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等屬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人們都不表示懷疑。由于經濟法研究范圍的縮小,于是有人對法院經濟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懷疑。認為經濟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圍,而真正屬于經濟法范圍的案件則很少,因此主張撤消經濟庭,變經濟庭為民庭。這種觀點是一種狹隘的部門利益觀點。人們意識到經濟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屬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圍,這是人們認識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學研究的進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經濟法庭的地步呢?我們應當承認,經濟法庭的設立,對我國解決經濟糾紛、促進我國經濟法制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而且在經濟庭審理的大量經濟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進民法學家的觀點也不應當屬于民法的受案范圍。例如,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等等。當然,他們可能會說,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從本質上說是侵權糾紛案件。反壟斷案件(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實際上是合同糾紛案件,即這種合同是否違背社會公益,因而是無效合同的問題。如果這樣認為的話,其實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沒有必要存在了,因為他們歸根到底都是一種侵權糾紛或者合同糾紛。行政糾紛從本質上來說,難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機構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釀成的侵權糾紛嗎?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設置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有的法庭是根據受理案件的性質來設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則是根據其他標準,主要是為了滿足處理某一類案件的方便而設立的,如鐵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設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們同屬于某一個部門,集中起來由某個單獨的法庭來處理比較方便。我們也不否認法院各審判庭的設置都是從審判的實際需要出發的,但是其目的都是為了方便人們訴訟活動的進行。經過近二十年的審判實踐,人們已經完全適應了經濟庭的概念,人們已經對經濟庭的受案范圍已經有了非常清楚的認識。如果突然間取消經濟法庭,勢必使人們對法院的行為感到茫然,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無法了解,從而降低訴訟效率、提高訴訟成本,甚至使人們產生經濟法是否已經已經被廢除了的疑慮。這對當前的經濟法學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經濟法庭即便是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質在法理上說得過去,但是,在經濟法庭取消以后,本來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或者將來肯定會出現并且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的案件,缺乏相應的受理機關。我們總不能把它們讓民庭來受理,因為那將在法理上又說不過去了。例如,近些年來,人們對壟斷現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認為我國制定《反壟斷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將來,《反壟斷法》出臺以后,人們想提起反壟斷訴訟應該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呢?以及現在還經常出現的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應當繼續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來受理,這樣豈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論,回到了原來大經濟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認為,撤消經濟法庭的提法應當慎之又慎。我們完全可以考慮保留現有的經濟法庭,但是對其受案范圍作適當的調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說得過去,同時也不至于讓人們一時無法接受。對于經濟法應當向何處去的問題,張守文教授在其新近發表的論文“中國經濟法的回顧與前瞻”中提到,中國經濟法學在世界法學舞臺上的地位問題是我國經濟法學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時。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每一個法學工作者深思的問題。
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中,似乎比較注重從外國借鑒,而忽略了向外國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也許考慮的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還不夠成熟,許多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國介紹。實際上,他們也清楚地知道,經濟法產生的歷史還不長,我國當初從外國引進經濟法理論時,外國的經濟法理論也同樣很不成熟。通過二十來年的研究,我國的經濟法學已經取得了令人驕傲的成就,經濟法的理論已經基本形成,經濟法的地位已經得到認可。但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和外國的經濟法理論已經有了較大的不同。我國的經濟法已經不再是前蘇聯和日本的經濟法著作中所說的經濟法了。美國的法經濟學(lawandeconomics,law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oflaw)也和我國的經濟法概念有著質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經濟學的方法和手段來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這些法律問題不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問題,也包括法制史上的問題。筆者從互聯網上看到美國法經濟學會年會的一份會議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經濟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還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發言。這也就說明,美國的法經濟學和我國的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過來,如果認為外國沒有我國所說的經濟法,怕他們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國介紹的話,就更加不應該了。如果國外已經有了我們所說的經濟法理論,而且發展得更加成熟,這時向它們介紹,反而有班門弄斧之嫌。而正是因為他們沒有,我國的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體系,我們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紹給他們,使他們了解、接受我們的經濟法學。美國沒有大陸法中的民法學,但是,美國用英文出版的各國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國民法著作。美國還用英文出版了我國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經濟法含義上的著作似乎還沒有見到。近幾年中國政法大學以及今年北京大學針對美國學生辦的中國法短訓班都沒有安排經濟法的課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經濟法學者沒有努力爭取也許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們在向外國借鑒法學理論時,一般都比較注意從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日本、法國、德國等加以借鑒,因為他們的經濟比較發達,對其他國家的影響比較大。那么,我們在向國外介紹中國經濟法時,同樣應當以這些國家尤其是美國為主要目標。我們要想經濟法在世界法學舞臺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動向它們介紹我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是不會主動向我們來取經的。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向國外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呢?筆者以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考慮。
一、出國講學。近些年來,我國每年都有不少法學家到國外作訪問學者或者講學,但是經濟法學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國門的經濟法學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絕大多數都是去當學生,了解國外的法學研究動態,介紹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國介紹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經濟法理論。我盼望我國的經濟法學家,尤其是經濟法權威們不要將自己的影響局限在國內,而應當向國外滲透。出國講學,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尤其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不失為一條有效途徑。
二、單獨或者和國家立法、行政機構舉辦經濟法國際研討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培養了不少外國留學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經濟法專業的留學生。他們對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即使沒有深入獨到的研究,也有相當多的了解。他們回國之后,有的從事法學研究,有的從事法律實務。我們可否建議他們利用所學的中國經濟法理論以及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對他們本國的經濟法進行比較研究,寫出文章或者專著在本國發表或者出版。同時在有關的經濟法國際研討會上和國內學者進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進中國經濟法在國外的影響。
一、“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一般理論問題。圍繞“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涵義與本質特征展開了討論。學者們針對目前存在的泛化理解與庸俗化現象,提出了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有的學者指出,法治的主體應當是人民,法治的客體應當是國家機器,包括行政機關,故應揚棄“依法行政”而改為“法治行政”更為確切些,有的學者結合目前實踐中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依法治廠”,或者“依法治路”、“依法治水”等,指出了可能推導出最后出現“依法治人”,容易產生扭曲,引起人們思想上的混亂。所以與會學者們提出必須從理論上分析法治的真正涵義,澄清人們可能產生的模糊認識,將法治與法律權威、法律至上、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等聯系起來。依法行政中的“法”不僅是管理者進行管理的法,還應是管理管理者的法,亦即是對行政權力進行規范、控制的法。
“傾銷”(DUNMPING)一詞,實際上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場的波動導致了該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銷售困難,并以掠奪性的價格消滅進口國的競爭對手,進而圖謀壟斷進口國市場。作為法律上的名詞,《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這樣定義傾銷的:傾銷是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市場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經濟學家根據維納(VINER)的理論將傾銷分成三類: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連續性傾銷。對于第一種,不必介意。對于第二種,各國是一致反對。因為這是超貿易保護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應予懲罰。對于第三種持續性的傾銷,有人認為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沖擊抑或被迫轉產,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卻可以長期獲利,此消彼長,無須抵制。有一部分專家卻認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都采取以出口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使其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在全球各國已經比較普遍,因此生產商為了擴大或保持生產規模,在維持國內高價水平的情況下,也常常在國外市場進行長期性的傾銷。這種傾銷會造成全球資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誤導,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據反傾銷專家帕米特(PALMETER)統計,1980—1986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和美國所發起的767起反傾銷訴訟案中,沒有一起是掠奪性傾銷,而絕大部分為長期或連續性傾銷。①因此,我們下面討論的反傾銷指的就是反長期或連續性傾銷。
一、反傾銷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傾銷規則的形成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歐洲國家就制訂了反傾銷協議。當時以英國、荷蘭為首的歐洲國家不滿來自其他國家的食糖傾銷,于1920年簽定了關于反傾銷的國際條約。并先后有10個歐洲國家加入,首開反傾銷先河。美國反傾銷法是世界上較為完備的反傾銷法。以該法為藍本,產生了1948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把各國反傾銷法納入國際統一化軌道,為各國制訂反傾銷法設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稱:傾銷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各締約國均享有對傾銷的單方抵制權。但是,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條款仍是一個總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性。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反傾銷條款加以解釋。因此,反傾銷條款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改變這種狀況,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內瓦討論通過第一個《反傾銷協議》,該協議是對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解釋和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協議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但是,80年代以來,反傾銷法的適用愈來愈走向極端,反傾銷措施也成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盀趵缁睾稀闭勁性俅螌⑿薷姆磧A銷協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傾銷內容的是韓國。當時,韓國出口增長最快的“現代汽車”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傾銷調查,因此韓國政府談判代表決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議修改反傾銷協議。1990年6月6日以關貿總協定副總干事Carlisle為組長的一個非正式起草小組拿出了反傾銷協議第一個草案《CarlisleI草案》。該草案做了很多的規定來迎合歐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此后,盡管關貿總協定作了很多的努力來協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沖突,直到《鄧克爾文本》的出現,仍無法達成一致?!多嚳藸栁谋尽烦浞挚紤]到了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大成員方的要求,但該文本也未完全采納歐美的提議,特別是美國要求對第三國組裝產品進行規避的情況做出規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規則與我國反傾銷法的完善
■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張志兵
“傾銷”(DUNMPING)一詞,實際上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場的波動導致了該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銷售困難,并以掠奪性的價格消滅進口國的競爭對手,進而圖謀壟斷進口國市場。作為法律上的名詞,《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這樣定義傾銷的:傾銷是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市場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經濟學家根據維納(VINER)的理論將傾銷分成三類: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連續性傾銷。對于第一種,不必介意。對于第二種,各國是一致反對。因為這是超貿易保護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應予懲罰。對于第三種持續性的傾銷,有人認為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沖擊抑或被迫轉產,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卻可以長期獲利,此消彼長,無須抵制。有一部分專家卻認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都采取以出口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使其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在全球各國已經比較普遍,因此生產商為了擴大或保持生產規模,在維持國內高價水平的情況下,也常常在國外市場進行長期性的傾銷。這種傾銷會造成全球資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誤導,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據反傾銷專家帕米特(PALMETER)統計,1980—1986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和美國所發起的767起反傾銷訴訟案中,沒有一起是掠奪性傾銷,而絕大部分為長期或連續性傾銷。①因此,我們下面討論的反傾銷指的就是反長期或連續性傾銷。
一、反傾銷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傾銷規則的形成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歐洲國家就制訂了反傾銷協議。當時以英國、荷蘭為首的歐洲國家不滿來自其他國家的食糖傾銷,于1920年簽定了關于反傾銷的國際條約。并先后有10個歐洲國家加入,首開反傾銷先河。美國反傾銷法是世界上較為完備的反傾銷法。以該法為藍本,產生了1948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把各國反傾銷法納入國際統一化軌道,為各國制訂反傾銷法設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稱:傾銷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各締約國均享有對傾銷的單方抵制權。但是,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條款仍是一個總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性。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反傾銷條款加以解釋。因此,反傾銷條款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改變這種狀況,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內瓦討論通過第一個《反傾銷協議》,該協議是對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解釋和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協議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但是,80年代以來,反傾銷法的適用愈來愈走向極端,反傾銷措施也成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盀趵缁睾稀闭勁性俅螌⑿薷姆磧A銷協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傾銷內容的是韓國。當時,韓國出口增長最快的“現代汽車”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傾銷調查,因此韓國政府談判代表決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議修改反傾銷協議。1990年6月6日以關貿總協定副總干事Carlisle為組長的一個非正式起草小組拿出了反傾銷協議第一個草案《CarlisleI草案》。該草案做了很多的規定來迎合歐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此后,盡管關貿總協定作了很多的努力來協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沖突,直到《鄧克爾文本》的出現,仍無法達成一致?!多嚳藸栁谋尽烦浞挚紤]到了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大成員方的要求,但該文本也未完全采納歐美的提議,特別是美國要求對第三國組裝產品進行規避的情況做出規定和要求建立特別爭端解決機制這兩方面沒有得到滿足。②因此在該文本的基礎上,1994年,“烏拉圭回合”順利結束并達成了《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該協議為WTO現行的反傾銷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關稅壁壘的多邊協定中的一部分,為WTO的各成員國制訂了一個總的框架。同時,它也進一步放寬了反傾銷措施適用的條件,擴大了反傾銷法適用的范圍,增強了國際反傾銷的透明度、預見性和可操作性。更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東京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協定只對簽約國產生效力,它是作為WTO眾多多邊協定中的一個而存在的,對WTO全體成員國都有約束力。其影響力要比以前的反傾銷協議大得多。顯而易見,《1994年的反傾銷協議》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國反傾銷立法概況
一、經濟法對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國法學家拉倫茨認為“法學之成為科學,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經濟法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其研究方法科學與否對于學科體系的完善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由于傳統法學方法的研究體現出明顯的“非自足性”,而經濟法學是在傳統法學對“市場失靈”與“政府失敗”雙重缺陷無能為力的背景下,為實現政府與市場的良性互動而建立的新型學科,如果囿于傳統部門法學的研究方法,就無法從新視角審視經濟法學的特有理論內涵,也難以探索實現經濟法學價值目標的路徑。因此,經濟法學研究不能照搬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應當在方法上進行創新。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是區別于其他部門法學的重要標志。批判地吸收現代哲學方法是經濟法學方法的重要來源,主要是引入價值判斷來評價法律現象,就是以社會對經濟法的需求為出發點,研究經濟法怎樣滿足不同主體的需要,多維度地對經濟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價值等理論進行詮釋。本文試圖論證哲學中的整體主義方法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體主義在哲學范圍內的發展
整體主義與個人主義間的爭論是西方哲學的一條重要線索。整體主義認為社會集團決不能視作只是個體的集合體,它具有個體所不能包括和解釋的獨特性質,群體的行為規律不能還原為個體的行為規律,整體是一切社會解釋的出發點,必要時可犧牲個體利益以取得整體利益。個體主義認為整體主義強調的社會是由個體組成的,個體利益的總和就是社會利益,個體是社會存在的目的,社會的存在正是為了促進個體的幸福和利益。
作為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相互指責對方的缺陷。個體主義方法認為,整體主義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當代著名哲學家、方法論個體主義的重要倡導者波普爾認為“如果我們要研究一事物,我們就不得不選擇它的某些方面。我們不可能觀察或描述整個世界或整個自然界;事實上,甚至最小的整體都不能這樣來描述,因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選擇的”,描述和活動的選擇性使得人們難以運用整體主義方法從整體上把握社會,而所有的社會現象都可以用涉及該現象的個體情境來解釋,因此,科學研究只需從個體角度出發考慮個體的動機、信念、生理狀態及其所處環境等因素,不需要考慮社會整體的制約。而整體主義方法論認為個體被看成是社會化的人,社會整體不是其構成元素的簡單相加,比個體具有更多的結構屬性。因此,社會不但不能還原為個體,而且會因為這種結構屬性成為決定和制約個體行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須把對象世界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統一體加以把握。。整體主義方法則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視角,它認為社會整體具有獨立于個體的獨特屬性,社會整體不同于個體總和,社會整體顯著地影響和制約其部分的行為或功能。依此方法,應當從社會整體出發,把社會整體看成分析的基礎,在總體上把握社會現象,而不糾纏于個體分析。
三、整體主義作為經濟法學方法的理論基礎
經濟法學研究需要探討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增長,并在各利益主體之間實現公平分配。因此個體與社會、個體與群體的關系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問題。整體主義研究方法的選擇穩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路徑,界定了研究活動的思維體系、考察研究的切人點、論證步驟和層次的安排等問題。
(1)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的視角之考察
傳統民法認為,個體利益是社會利益的基礎,社會利益是個體利益的總和,只要充分保證實現個體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會活動參與者自由博弈而產生的自發秩序才是好的社會秩序。民法學理論的架構往往訴諸于人的生物屬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經濟生活以個體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強調人格在抽象意義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為原則,通過法律關系模式來安排社會個體之間的權利義務。
然而民法忽視人與人之間因差異而產生的互補性和依賴性。存在于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之中的個體,在社會利益相對恒定的情況下,某一個體利益的過度膨脹必然導致對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場對此沖突無可奈何。歷史證明:在亞當·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導下,資本主義國家生產力迅猛發展,經濟個體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動下,沿著經濟規律的發展之路,走向了壟斷。經濟個體合理的追求個體利益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的整體秩序,市場失靈了,而民法調整經濟關系沒有宏觀把握的能力,對于發生混亂的經濟秩序無能為力。因此,必須借助新的法律制度來完善其經濟管理職能,主動介入經濟生活對社會經濟進行管理,經濟法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經濟法學將社會看成是一個超越個體的獨立存在,有其獨立于個體利益的社會公共利益。因而經濟法學基于整體主義的方法;看問題從整體出發,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以良好社會秩序和社會整體經濟的穩定發展為價值目標。
(2)經濟法學的理念體系視角之考察
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是對立而統一地存在著的。一方面,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如能夠實現合理分配必然能夠使個體的利益增進,而個體利益的增進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進社會整體的利益的增進,因而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具有統一的一面。歷史證明:個體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確能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動著社會生產力的向前發展,實現了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相對和諧。然而,另一方面因為社會作為整體成為獨立的利益主體,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也存在對立的一面。事實上,在高度現代化的條件下,由于人類具有趨利的本性,如果對他們的行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勢必會危害社會并最終殃及自身。因此,亟需要特別維護有遭受損害之虞的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重構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新格局。所以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每個部門法需要考慮的問題。然而基于民法理念認為個體利益的追求能自然實現社會整體利益,進而著重考慮個體利益的保護,因此不過分關注社會整體利益。
而經濟法是適應生產社會化的客觀需要,彌補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對社會經濟關系調整的不足而產生的。經濟法學認為社會整體利益不是構成社會的每個個體利益的總和,而是社會中獨立存在的有機整體的利益。個體行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價值目標決定了經濟法從產生之日,就肩負著從“社會本位”出發,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重任。
經濟法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對整體經濟生活的介入,保障社會整體利益平穩協調地增長,從而帶動全社會所有個體利益的增長,以消除個體權利無限制行使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所造成的消極影響,促進經濟和社會的良性運行和發展。為了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經濟法有時需要對個體的權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過限制個體的部分自由去為其換取更大的自由,犧牲個體部分利益去為其獲得更多的利益,從而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諧發展??梢?,經濟法學的研究視角是整體主義的。
(3)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之視角考察
西方文藝復興運動是西方近代思想史的界標,它帶來人性、理性和法治的精神,從此,個人不再依賴神的指引,成為具有理性的自由人,人成為私法自治的權利主體,人類思想的進化從神學階段轉入理性的主體階段。直到20世紀80年代后現代主義思想對主體性理論進行解構,標志著另一個轉折的出現。以主體性理論為向度,上述進程可以表述為“主體性理論出現之前的神學時代——主體性理論時代——后現代主義的反主體性理論時代”,當然,即使在進入第三個階段的今天,主體性理論仍占據主流的思想意識形態。如果把主體性理論出現之前的神學時代看作是“神主體論”,則人類思想史可表述為“神主體性——理性主體性——個體主體性”,個性主體性階段是后現代主義思想對理性的主體性理論的批判。用簡明的哲學表述,這兩個轉換的標志分別是“上帝死了”、“人死了”。
受主體性理論的影響,法學以文藝復興為轉折點,從神學階段轉入形而上學階段(法哲學),這一階段以自然法學為主,以抽象的理性人為主體性,即“理性主體性”的法學,但這時的自然法學與文藝復興前的自然法學不同。隨著法學研究的科學化,19世紀中期出現了以法官發現、適用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理學,本文稱之為“法官主體性”的法學。到20世紀晚期,隨著后現代主義對主體性理論的批判,法學出現了以“個人主體性”為研究范式的萌芽,主要以批判法學派為主。而經濟分析法學則提供了一種具有建構意義的頗具解釋力的主體分析理論。
一、理性主體性的法學——以自然法學為主線
西方主體性哲學肇始于笛卡爾提出“我思故我在”這一二元論的哲學命題。此后,笛卡爾式的“我思”在哲學史上以不同形式出現,諸如洛克的“心靈白板”,萊布尼茨的“單子”,康德的“先驗主體”、黑格爾的“自我意識”等等都是主體性哲學的表達方式。主體性哲學思維也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在法律人格的塑造上。近代的法學把人看作是整齊劃一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把人都當作自由平等的“理性主體”。洛克在“論自然狀態”時這樣描述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育求助于理性的全人類,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獨立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闭驗槿耸怯欣硇缘?因而是自由的。自由主義理論論證的基礎就是理性。
自然法的歷史源遠流長,從古希臘、古羅馬到中世紀,再到17、18世紀古典時代的自然法,都是以理性作為人類行為的標準。亞里士多德在論述法律統治優于人治時說,“應由法律實行其統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和理性應當行使統治;讓一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因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樣的特性。熱忱也往往會使擁有職權者濫用其權力,盡管他們是蕓蕓眾生之中的最優秀者。因此,法律……可以被定義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響的理性?!敝惺兰o神法法學也離不開理性這一范疇去解釋法律,但認為人的本性是沒有理性的,因此不得不運用理性去設計各種可行的方法和制度,來對付墮落的人類,因此體現理性的法律是神用來對付罪惡的產物??梢?文藝復興前的自然法學與文藝復興后的自然法學不同,文藝復興前的自然法學否認人具有理性,認為法的理性來源于上帝。
文藝復興以后,理性雖走下神壇,卻被啟蒙哲學家抽象化,成為脫離經驗世界的超驗的絕對命令??档抡J為,法律和道德不應當像以前的自然法哲學家所說的那樣,建立在經驗人性(the?empirical?mature?of?man)的基礎上,而應當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礎上的先驗的“應然”世界。黑格爾認為,一個自由的人是一個能夠使其自然的情緒、非理性的欲望、純粹的物質利益服從于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更高要求的人,理性的基本要求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權利。
法律上的人正是按照這樣一種抽象的理性標準來塑造的。法律鼓勵人們的利益最大化的行動,因而契約自由是理性的。在法律責任的問題上,把自由意志作為承擔責任的根據,這是因為既然人的行動是受自己自由意志支配的,他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犯罪和侵權的行為人要為由自己的主觀過錯導致的損害后果負責,契約的當事人要為由自己自愿簽訂的契約負責。
繼承羅馬法傳統的大陸法在17、18世紀基本上受理性主體性思想支配,但一個波瀾壯闊的支流不容忽視,這就是德國的歷史學派。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學派并不認為法律是不能更改的理性的產物,而是復雜的經驗環境的結果。他們反對把法律主體塑造成抽象的理性的主體,提出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長成的,法律的主體應當是民族,本文稱之為“民族主體性”。薩維尼在《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中寫道:“……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初期,法律如同一個民族所特有的語言、生活方式和素質一樣,就具有一種固定的性質。這些現象不是分離地存在著,而是一個民族特有的機能和習性,在本質上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具有我們看到的明顯的屬性。這些屬性之所以能融為一體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種民族內部所必須的同族意識所致。任何偶然或任意原因的說法都是錯誤的?!薄胺呻S著民族的發展而發展,隨著民族力量的加強而加強,最后也同一個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樣而消亡?!彼_氏認為每個民族有不同的民族精神,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原則,他反對在民族歷史、民族精神得到徹底研究之前,根據自然法編纂民法典。
應該說,薩氏的“民族主體性”仍然是理性主體性的分支,其特點在于用民族理性代替一般的抽象的理性,強調了不同民族之間的差異對法律的影響。這種思想對我國法學發展亦有重要影響。鄧正來先生曾撰文提出“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概念,作為對盲目追求和接受西方法律價值的批判,實際上也是一種在后現代話語包裝下的民族主體性的翻版。
薩維尼之后,他的“民族主體性”理論被其弟子演化成為概念法學。薩氏認為既然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長成的,那么,對于人們、特別是法律家(尤其指法官)而言,并不存在創造法律的問題,而只存在如何發現法律的問題。到了以溫德夏特為代表的概念法學那里,法律規范具有其肯定的、不變的和確定的內容,“法律是一個包羅萬象、完整無缺的規則體系,每項規則便是一個一般性的命題。只需運用邏輯上的演繹法,把它適用至個別具體案件之中,便能得出正確的判決?!边@種法律形式主義的極端發展,窒息了主體性的發揮,為新分析法學、社會法學所批判,即本文所稱“法官主體性”所代替。
二、法官主體性的法學——以法律的不確定性為主線
同概念法學一樣,分析法學也認為法律是自給自足的體系,認為法律是者的命令,惡法亦法,我們暫且稱之為“者主體性”理論。后來哈特發展了分析法學,將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論引入分析法學,形成所謂新分析法學。哈特認為,法律具有空缺或開放的結構,法律規則分為第一性規則與第二性規則,法院在處理處于邊緣地帶的疑難案件時,必然發揮法官的主體性,進行法官造法。這種邊緣的模糊地帶,實質上是法律的不確定性。對于如何解決這種不確定性的問題,被許多學者劃歸權利法學派的德沃金教授提出另外的方案,他將法律中的規則和原則、準則相分離,規則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而多個原則、準則可以適用于同一案件,法官對同時適用的不同原則進行權衡,從而得到案件的“唯一正確”解。這是德沃金為消除法律的不確定性所提出的法律解釋理論。
在法官的主體性上,新分析法學認為,法律是確定的,因此法官的作用只限于解釋法律。但這種局面很快被打破。20世紀初德國產生了自由法運動,強調審判過程中法官的直覺因素和情感因素,強調法官的自由裁定權,要求法官根據正義和衡平去發現法律。社會學法學的興起,進一步貶抑了演繹邏輯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強調“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霍姆斯語)。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則把法律的不確定性強調到新的高度。盧埃林提出,法律研究的重點應當從規則的研究轉向對司法人員的實際行為特別是法官的行為進行研究。他論證說,法律規則并不是美國法官判決的基礎,因為司法判決是由情緒、直覺的預感、偏見、脾氣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決定的。
法官主體性法學主要反映了普通法的特點和規律。這與普通法的預設前提是有關的,即法官是理性的代表,這個預設被認為是普通法的精神。1612年11月10日,英格蘭大法官愛德華·柯克與詹姆士一世國王就國王收回部分案件的審判權一事發生爭執,國王說:“朕以為法律以理性為本,朕和其他人與法官一樣有理性。”柯克回答:“上帝恩賜陛下以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天資,但微臣認為陛下對英王國的法律并不熟悉,而這些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權、財產等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賦理性(natural?reason)來決斷的,而是按人為理性(theartificial?reason)和法律判決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經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边@里的人為理性,顯然與自然法中整齊劃一的抽象的理性概念是不一樣的,而是法官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養成的理性直感。這正是本文將“法官主體性”獨立于理性主體性的依據之一。三、個體主體性的法學——以后現代主義思想為主線
后現代主義是一種批判啟蒙、批判現代性的哲學思想。它認為啟蒙以來的近代西方哲學是建立在一些虛構的概念之上的,諸如主體、自我意識、理性、真理等等。后現代思想家從各個方面攻擊了啟蒙運動發明的“理性主體”。在結構主義看來,沒有先于環境存在的主體,主體是被各種關系和結構建構出來的,孤獨的個體其實并不存在,人就是某種結構或者關系所編織的一個巨大的網狀物中的一個小小的網節,人永遠都是被決定的,自由意志的主體從來沒有實現過。福柯繼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說法。可以說,近代主體性哲學中笛卡爾的“我思”式的主體以及個體的在先性地位在后現代主義話語中遭到了毀滅性的打擊。
反主體性思想在具體的法學研究上也有很多反映。批判法學學者鄧肯·肯尼迪分析了古典私法的結構,并指出個人主義是古典私法的意識形態基礎。肯尼迪認為私法并不是只能從個人主義的角度來認識的,而且從“利他主義”的角度也解釋得通。例如侵權行為法要求行為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契約法也要求對不履行契約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這些都可以理解為對當事人課以利他主義的義務。所以,一切制度都可以從個人主義和利他主義兩個視角加以說明,個人主義并不是唯一正確的認識論。美國有學者利用結構主義的方法研究了紐約法院關于產品生產者對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產品責任的判決,研究表明:紐約法院最早把生產者對第三人的責任建立在產品的內在質量問題上,認為生產者對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責任是由于產品的危險性導致的。這反映了一種“主體與環境”二元分立的思維方式。法院后來的判決了先前的理論,認為生產者對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責任基礎是生產者對有可能給他人帶來的危害是具有可預見性的。從而把責任的立論根據從“主體—客體”轉換為“主體—他人”。這些都可以被視為一種反主體性的后現代法學思維模式。
后現代主義著重于消解,而不注重建構。但理性主體性被消解后,處于后現代話語下的哲學家不自覺地為法律活動設定了一種新的主體性理論,即“個體主體性”,認為法律不是由抽象的理性主宰,也不是由司法精英主宰,而是通過參與其中的所有個體間的對話、商談、溝通而形成的決定或共識。
哈貝馬斯創立了人們交往行為中的“對話理論”,成為繼分析法學派的邏輯方法、新修辭學派(以佩雷爾曼為代表)的說服方法之后的第三種基本的法學方法。這種對話理論認為,對話是人類行動、特別是思想溝通的基本的、重要的方式,不僅在精英文化中如此,在大眾文化中也如此。在文化多元、價值多元的現實社會中,特別需要一套具有價值性的對話溝通機制。但對話機制無法實現傳統意義上的統一理性,只能實現有限度的理性的統一:理性的統一性只是在對話和交涉的過程中的一種偶然的理解和暫時的合意,也只有在此中情形下,理性的統一性才有可能,因此,它是一個永恒的命題,是一張未給人們提供終點站的長途車票。這種有限的統一理性是哈貝馬斯不愿意把自己混同于后現代主義思想的原因。
費希是直接提出“個體主體性”的法學家。他激烈批判自由主義理性觀,認為幾百年來人們被告知理性和信仰是不同的,理性是中立和客觀的,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而信仰則是盲目的。在二者發生沖突時,放棄你的信仰,服從理性,這是最基本的公民責任。而法律是人類理性的集中表現,因此服從理性表現為服從法律。那么,理性又是從哪里來的?自由主義的回答是,理性不是從哪里來的,而是自然規律和人類本性的體現。然而,費氏則持相反的立場:“理性總是從某一地方來的,經常是從國家的正式主張,從黨派的宣言,從法律的文本中表現出來?!杂芍髁x并不依賴于對理性的探索,而是依賴于對理性的假設,根據這樣的假設,理性與信仰之間的對立就被制造出來了?!憋@然,建立在這種自由主義理性觀基礎上的法治是教人們、甚至迫使人們放棄自己的具體的個體生命體驗和豐富多彩的人類生活,而接受齊一性的法律規則和定于一律的行為模式。這是違背主體性要求的。因此,他強調解構并放棄自由主義傳統的基于假設的“理性的主體性”,而站在更為實用的立場上,強調“個體主體性”,以恢復人的本來的主體面目。
四、有限理性主體性——一種經濟分析法學的圖式
經濟分析法學派反對自然法的理性,反對分析法學的邏輯理性,也反對對話理論中的商談理性,在對待法律的客觀性問題上,頗具有后現代主義的解構特征。波斯納認為,哈貝馬斯的對話溝通無法達到對法律的共同的客觀性的理解,只有通過人們共同的生活體驗、共同的文化傳統、共同的生活方式、共同的價值觀念和共同的思想信仰等等才有可能達成對法律的客觀性理解,然而,在各不同主體間達成這種共同性,幾乎是一個人們可欲而不可及的境域。但是,經濟分析法學引入一種自認為是普適于人們的共同性因素,即人們對成本和效益關系的算計。他們認為,對于絕大多數法律而言,特別是對于和財產相關的法律,如侵權法、契約法等等而言,在法律中引入某種能夠最大限度地造福于民眾的經濟學理論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也就是說,以成本和效益關系為核心的經濟學方法,對于達致對法律的客觀性解釋是有效的。
經濟學提出的“成本和效益關系的算計”在人性論上的普適性,是否會成為一種新的“理性主體性”,即“經濟人理性”主體性呢?經濟學上的理性人是一個整齊劃一的概念從而變為人類的另一個牢籠呢?“理性人是指有一個很好定義的偏好,在面臨約束條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經濟學上的理性人,在一定意義上說,也是一個整齊劃一的抽象的人的畫像,那么是否可以說,經濟分析法學表面上反對“理性主體性”,實質上又回到了“理性主體性”的窠臼呢?
確實,經濟學中的理性假設,與自然法學中的理性人本無二致。這只要回顧一下啟蒙時代經濟學上的個人主義與法學上的個人主義的對應就可看出來,比如資源的稀缺性、排他性與物權客體的稀缺性和物權的排他性之間的對應關系。但是,經濟學自19世紀80年代由古典經濟學進入新古典經濟學時代,引入了效用概念及邊際效用的原理,使經濟學上理性人假設的“畫像”更為豐富,利他主義行為被解釋為由助人帶來的心理滿足感成為主體效用收益,特別是行為經濟學從認識論上提出“有限理性”,對“經濟人”假說進行批判,從而實現了人性論和認識論的貫通。
經濟學對“理性人假設”的批判,早期是從倫理人性論角度進行的,比如經濟歷史學派的瓦格納,將經濟動機二分;馬歇爾也提出人的利他主義動機在家庭中的存在。20世紀以后,學者開始從認識論角度批判經濟人假說。經濟人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對利益的認識為前提,因此經濟人的表達中蘊含著絕對主義認識論的前提,就是說經濟人這一倫理人性論問題隱含著認識論問題,通過研究認識論可解決倫理人性論問題,行為經濟學則依此將倫理人性論與認識論貫通,將人性論變為一個認識論問題。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最早質疑完全理性;赫伯特·西蒙根據經濟決策者本身信息的不完全性,提出了“有限理性”的假定,將經濟人假定從一個倫理問題轉化為一個認識論問題。此后,行為經濟學繼續西蒙的理論路線,并將之與“經濟人”假說研究的傳統倫理方面結合,通過人們內心的認識偏見與扭曲批駁完全理性,通過影響人自治的因素批駁完全意志力,通過制度人批駁完全自利,對“經濟人假說”進行全面的批判。因此可以說,經濟分析法學還原了主體行為的復雜性,從而擺脫了包括自然法學在內的傳統法學上“理性主體性”的倫理人性論方法,實現了從方法論上的認識主體性,從而不再具有形而上意義。
參考文獻:
〔1〕〔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西方文藝復興運動是西方近代思想史的界標,它帶來人性、理性和法治的精神,從此,個人不再依賴神的指引,成為具有理性的自由人,人成為私法自治的權利主體,人類思想的進化從神學階段轉入理性的主體階段。直到20世紀80年代后現代主義思想對主體性理論進行解構,標志著另一個轉折的出現。以主體性理論為向度,上述進程可以表述為“主體性理論出現之前的神學時代——主體性理論時代——后現代主義的反主體性理論時代”,當然,即使在進入第三個階段的今天,主體性理論仍占據主流的思想意識形態。如果把主體性理論出現之前的神學時代看作是“神主體論”,則人類思想史可表述為“神主體性——理性主體性——個體主體性”,個性主體性階段是后現代主義思想對理性的主體性理論的批判。用簡明的哲學表述,這兩個轉換的標志分別是“上帝死了”、“人死了”。
受主體性理論的影響,法學以文藝復興為轉折點,從神學階段轉入形而上學階段(法哲學),這一階段以自然法學為主,以抽象的理性人為主體性,即“理性主體性”的法學,但這時的自然法學與文藝復興前的自然法學不同。隨著法學研究的科學化,19世紀中期出現了以法官發現、適用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理學,本文稱之為“法官主體性”的法學。到20世紀晚期,隨著后現代主義對主體性理論的批判,法學出現了以“個人主體性”為研究范式的萌芽,主要以批判法學派為主。而經濟分析法學則提供了一種具有建構意義的頗具解釋力的主體分析理論。
一、理性主體性的法學——以自然法學為主線
西方主體性哲學肇始于笛卡爾提出“我思故我在”這一二元論的哲學命題。此后,笛卡爾式的“我思”在哲學史上以不同形式出現,諸如洛克的“心靈白板”,萊布尼茨的“單子”,康德的“先驗主體”、黑格爾的“自我意識”等等都是主體性哲學的表達方式。主體性哲學思維也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在法律人格的塑造上。近代的法學把人看作是整齊劃一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把人都當作自由平等的“理性主體”。洛克在“論自然狀態”時這樣描述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育求助于理性的全人類,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獨立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闭驗槿耸怯欣硇缘?因而是自由的。自由主義理論論證的基礎就是理性。
自然法的歷史源遠流長,從古希臘、古羅馬到中世紀,再到17、18世紀古典時代的自然法,都是以理性作為人類行為的標準。亞里士多德在論述法律統治優于人治時說,“應由法律實行其統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和理性應當行使統治;讓一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因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樣的特性。熱忱也往往會使擁有職權者濫用其權力,盡管他們是蕓蕓眾生之中的最優秀者。因此,法律……可以被定義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響的理性?!敝惺兰o神法法學也離不開理性這一范疇去解釋法律,但認為人的本性是沒有理性的,因此不得不運用理性去設計各種可行的方法和制度,來對付墮落的人類,因此體現理性的法律是神用來對付罪惡的產物??梢?文藝復興前的自然法學與文藝復興后的自然法學不同,文藝復興前的自然法學否認人具有理性,認為法的理性來源于上帝。
文藝復興以后,理性雖走下神壇,卻被啟蒙哲學家抽象化,成為脫離經驗世界的超驗的絕對命令。康德認為,法律和道德不應當像以前的自然法哲學家所說的那樣,建立在經驗人性(the?empirical?mature?of?man)的基礎上,而應當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礎上的先驗的“應然”世界。黑格爾認為,一個自由的人是一個能夠使其自然的情緒、非理性的欲望、純粹的物質利益服從于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更高要求的人,理性的基本要求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權利。
法律上的人正是按照這樣一種抽象的理性標準來塑造的。法律鼓勵人們的利益最大化的行動,因而契約自由是理性的。在法律責任的問題上,把自由意志作為承擔責任的根據,這是因為既然人的行動是受自己自由意志支配的,他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犯罪和侵權的行為人要為由自己的主觀過錯導致的損害后果負責,契約的當事人要為由自己自愿簽訂的契約負責。
繼承羅馬法傳統的大陸法在17、18世紀基本上受理性主體性思想支配,但一個波瀾壯闊的支流不容忽視,這就是德國的歷史學派。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學派并不認為法律是不能更改的理性的產物,而是復雜的經驗環境的結果。他們反對把法律主體塑造成抽象的理性的主體,提出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長成的,法律的主體應當是民族,本文稱之為“民族主體性”。薩維尼在《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中寫道:“……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初期,法律如同一個民族所特有的語言、生活方式和素質一樣,就具有一種固定的性質。這些現象不是分離地存在著,而是一個民族特有的機能和習性,在本質上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具有我們看到的明顯的屬性。這些屬性之所以能融為一體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種民族內部所必須的同族意識所致。任何偶然或任意原因的說法都是錯誤的。”“法律隨著民族的發展而發展,隨著民族力量的加強而加強,最后也同一個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樣而消亡?!彼_氏認為每個民族有不同的民族精神,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原則,他反對在民族歷史、民族精神得到徹底研究之前,根據自然法編纂民法典。
應該說,薩氏的“民族主體性”仍然是理性主體性的分支,其特點在于用民族理性代替一般的抽象的理性,強調了不同民族之間的差異對法律的影響。這種思想對我國法學發展亦有重要影響。鄧正來先生曾撰文提出“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概念,作為對盲目追求和接受西方法律價值的批判,實際上也是一種在后現代話語包裝下的民族主體性的翻版。
薩維尼之后,他的“民族主體性”理論被其弟子演化成為概念法學。薩氏認為既然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長成的,那么,對于人們、特別是法律家(尤其指法官)而言,并不存在創造法律的問題,而只存在如何發現法律的問題。到了以溫德夏特為代表的概念法學那里,法律規范具有其肯定的、不變的和確定的內容,“法律是一個包羅萬象、完整無缺的規則體系,每項規則便是一個一般性的命題。只需運用邏輯上的演繹法,把它適用至個別具體案件之中,便能得出正確的判決。”這種法律形式主義的極端發展,窒息了主體性的發揮,為新分析法學、社會法學所批判,即本文所稱“法官主體性”所代替。
二、法官主體性的法學——以法律的不確定性為主線
同概念法學一樣,分析法學也認為法律是自給自足的體系,認為法律是者的命令,惡法亦法,我們暫且稱之為“者主體性”理論。后來哈特發展了分析法學,將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論引入分析法學,形成所謂新分析法學。哈特認為,法律具有空缺或開放的結構,法律規則分為第一性規則與第二性規則,法院在處理處于邊緣地帶的疑難案件時,必然發揮法官的主體性,進行法官造法。這種邊緣的模糊地帶,實質上是法律的不確定性。對于如何解決這種不確定性的問題,被許多學者劃歸權利法學派的德沃金教授提出另外的方案,他將法律中的規則和原則、準則相分離,規則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而多個原則、準則可以適用于同一案件,法官對同時適用的不同原則進行權衡,從而得到案件的“唯一正確”解。這是德沃金為消除法律的不確定性所提出的法律解釋理論。
在法官的主體性上,新分析法學認為,法律是確定的,因此法官的作用只限于解釋法律。但這種局面很快被打破。20世紀初德國產生了自由法運動,強調審判過程中法官的直覺因素和情感因素,強調法官的自由裁定權,要求法官根據正義和衡平去發現法律。社會學法學的興起,進一步貶抑了演繹邏輯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強調“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霍姆斯語)。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則把法律的不確定性強調到新的高度。盧埃林提出,法律研究的重點應當從規則的研究轉向對司法人員的實際行為特別是法官的行為進行研究。他論證說,法律規則并不是美國法官判決的基礎,因為司法判決是由情緒、直覺的預感、偏見、脾氣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決定的。
法官主體性法學主要反映了普通法的特點和規律。這與普通法的預設前提是有關的,即法官是理性的代表,這個預設被認為是普通法的精神。1612年11月10日,英格蘭大法官愛德華·柯克與詹姆士一世國王就國王收回部分案件的審判權一事發生爭執,國王說:“朕以為法律以理性為本,朕和其他人與法官一樣有理性。”柯克回答:“上帝恩賜陛下以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天資,但微臣認為陛下對英王國的法律并不熟悉,而這些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權、財產等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賦理性(natural?reason)來決斷的,而是按人為理性(theartificial?reason)和法律判決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經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边@里的人為理性,顯然與自然法中整齊劃一的抽象的理性概念是不一樣的,而是法官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養成的理性直感。這正是本文將“法官主體性”獨立于理性主體性的依據之一。
三、個體主體性的法學——以后現代主義思想為主線
后現代主義是一種批判啟蒙、批判現代性的哲學思想。它認為啟蒙以來的近代西方哲學是建立在一些虛構的概念之上的,諸如主體、自我意識、理性、真理等等。后現代思想家從各個方面攻擊了啟蒙運動發明的“理性主體”。在結構主義看來,沒有先于環境存在的主體,主體是被各種關系和結構建構出來的,孤獨的個體其實并不存在,人就是某種結構或者關系所編織的一個巨大的網狀物中的一個小小的網節,人永遠都是被決定的,自由意志的主體從來沒有實現過。福柯繼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說法。可以說,近代主體性哲學中笛卡爾的“我思”式的主體以及個體的在先性地位在后現代主義話語中遭到了毀滅性的打擊。
反主體性思想在具體的法學研究上也有很多反映。批判法學學者鄧肯·肯尼迪分析了古典私法的結構,并指出個人主義是古典私法的意識形態基礎。肯尼迪認為私法并不是只能從個人主義的角度來認識的,而且從“利他主義”的角度也解釋得通。例如侵權行為法要求行為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契約法也要求對不履行契約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這些都可以理解為對當事人課以利他主義的義務。所以,一切制度都可以從個人主義和利他主義兩個視角加以說明,個人主義并不是唯一正確的認識論。美國有學者利用結構主義的方法研究了紐約法院關于產品生產者對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產品責任的判決,研究表明:紐約法院最早把生產者對第三人的責任建立在產品的內在質量問題上,認為生產者對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責任是由于產品的危險性導致的。這反映了一種“主體與環境”二元分立的思維方式。法院后來的判決了先前的理論,認為生產者對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責任基礎是生產者對有可能給他人帶來的危害是具有可預見性的。從而把責任的立論根據從“主體—客體”轉換為“主體—他人”。這些都可以被視為一種反主體性的后現代法學思維模式。
后現代主義著重于消解,而不注重建構。但理性主體性被消解后,處于后現代話語下的哲學家不自覺地為法律活動設定了一種新的主體性理論,即“個體主體性”,認為法律不是由抽象的理性主宰,也不是由司法精英主宰,而是通過參與其中的所有個體間的對話、商談、溝通而形成的決定或共識。
哈貝馬斯創立了人們交往行為中的“對話理論”,成為繼分析法學派的邏輯方法、新修辭學派(以佩雷爾曼為代表)的說服方法之后的第三種基本的法學方法。這種對話理論認為,對話是人類行動、特別是思想溝通的基本的、重要的方式,不僅在精英文化中如此,在大眾文化中也如此。在文化多元、價值多元的現實社會中,特別需要一套具有價值性的對話溝通機制。但對話機制無法實現傳統意義上的統一理性,只能實現有限度的理性的統一:理性的統一性只是在對話和交涉的過程中的一種偶然的理解和暫時的合意,也只有在此中情形下,理性的統一性才有可能,因此,它是一個永恒的命題,是一張未給人們提供終點站的長途車票。這種有限的統一理性是哈貝馬斯不愿意把自己混同于后現代主義思想的原因。
費希是直接提出“個體主體性”的法學家。他激烈批判自由主義理性觀,認為幾百年來人們被告知理性和信仰是不同的,理性是中立和客觀的,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而信仰則是盲目的。在二者發生沖突時,放棄你的信仰,服從理性,這是最基本的公民責任。而法律是人類理性的集中表現,因此服從理性表現為服從法律。那么,理性又是從哪里來的?自由主義的回答是,理性不是從哪里來的,而是自然規律和人類本性的體現。然而,費氏則持相反的立場:“理性總是從某一地方來的,經常是從國家的正式主張,從黨派的宣言,從法律的文本中表現出來。‘自由主義并不依賴于對理性的探索,而是依賴于對理性的假設,根據這樣的假設,理性與信仰之間的對立就被制造出來了?!憋@然,建立在這種自由主義理性觀基礎上的法治是教人們、甚至迫使人們放棄自己的具體的個體生命體驗和豐富多彩的人類生活,而接受齊一性的法律規則和定于一律的行為模式。這是違背主體性要求的。因此,他強調解構并放棄自由主義傳統的基于假設的“理性的主體性”,而站在更為實用的立場上,強調“個體主體性”,以恢復人的本來的主體面目。
四、有限理性主體性——一種經濟分析法學的圖式
經濟分析法學派反對自然法的理性,反對分析法學的邏輯理性,也反對對話理論中的商談理性,在對待法律的客觀性問題上,頗具有后現代主義的解構特征。波斯納認為,哈貝馬斯的對話溝通無法達到對法律的共同的客觀性的理解,只有通過人們共同的生活體驗、共同的文化傳統、共同的生活方式、共同的價值觀念和共同的思想信仰等等才有可能達成對法律的客觀性理解,然而,在各不同主體間達成這種共同性,幾乎是一個人們可欲而不可及的境域。但是,經濟分析法學引入一種自認為是普適于人們的共同性因素,即人們對成本和效益關系的算計。他們認為,對于絕大多數法律而言,特別是對于和財產相關的法律,如侵權法、契約法等等而言,在法律中引入某種能夠最大限度地造福于民眾的經濟學理論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也就是說,以成本和效益關系為核心的經濟學方法,對于達致對法律的客觀性解釋是有效的。
經濟學提出的“成本和效益關系的算計”在人性論上的普適性,是否會成為一種新的“理性主體性”,即“經濟人理性”主體性呢?經濟學上的理性人是一個整齊劃一的概念從而變為人類的另一個牢籠呢?“理性人是指有一個很好定義的偏好,在面臨約束條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苯洕鷮W上的理性人,在一定意義上說,也是一個整齊劃一的抽象的人的畫像,那么是否可以說,經濟分析法學表面上反對“理性主體性”,實質上又回到了“理性主體性”的窠臼呢?
確實,經濟學中的理性假設,與自然法學中的理性人本無二致。這只要回顧一下啟蒙時代經濟學上的個人主義與法學上的個人主義的對應就可看出來,比如資源的稀缺性、排他性與物權客體的稀缺性和物權的排他性之間的對應關系。但是,經濟學自19世紀80年代由古典經濟學進入新古典經濟學時代,引入了效用概念及邊際效用的原理,使經濟學上理性人假設的“畫像”更為豐富,利他主義行為被解釋為由助人帶來的心理滿足感成為主體效用收益,特別是行為經濟學從認識論上提出“有限理性”,對“經濟人”假說進行批判,從而實現了人性論和認識論的貫通。
經濟學對“理性人假設”的批判,早期是從倫理人性論角度進行的,比如經濟歷史學派的瓦格納,將經濟動機二分;馬歇爾也提出人的利他主義動機在家庭中的存在。20世紀以后,學者開始從認識論角度批判經濟人假說。經濟人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對利益的認識為前提,因此經濟人的表達中蘊含著絕對主義認識論的前提,就是說經濟人這一倫理人性論問題隱含著認識論問題,通過研究認識論可解決倫理人性論問題,行為經濟學則依此將倫理人性論與認識論貫通,將人性論變為一個認識論問題。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最早質疑完全理性;赫伯特·西蒙根據經濟決策者本身信息的不完全性,提出了“有限理性”的假定,將經濟人假定從一個倫理問題轉化為一個認識論問題。此后,行為經濟學繼續西蒙的理論路線,并將之與“經濟人”假說研究的傳統倫理方面結合,通過人們內心的認識偏見與扭曲批駁完全理性,通過影響人自治的因素批駁完全意志力,通過制度人批駁完全自利,對“經濟人假說”進行全面的批判。因此可以說,經濟分析法學還原了主體行為的復雜性,從而擺脫了包括自然法學在內的傳統法學上“理性主體性”的倫理人性論方法,實現了從方法論上的認識主體性,從而不再具有形而上意義。
參考文獻:
〔1〕〔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理論側重于教學內容,案例的選擇隨意性較大和老調重彈,時效性不足。有許多顯著問題,在實踐和共同關心的學生的意識,但這個問題一點也不含糊補充教學案例,缺少的類或法律界近年來在國內外的典型案例,以及那些沒有這個概念引起廣泛關注這個過程中,可能涉及相關的課程,體制、法律、法律規范有機聯系,并已討論的價值,不要讓學生從實際案例的感覺。
(二)教學模式問題
案例教學沒有明確的規則,案例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的教師的選擇,沒有擺脫傳統的教學模式“一言堂”的類型的本質,缺乏創新的新的數字案例教學方法。
(三)角色定位問題
教師、學生在缺乏教學的準確定位的情況下的作用,學生參與度不高,難以發揮案例教學的效果。案例教學應注重通過案例研究教學生的實際和思想的核心問題,幫助學生解決多義性,樹立正確的觀點。
二、研究型法學教學模式的界定———問題引導
教學模式是指反映特定教學理論,以保持使用結構相對穩定的教學活動。在這個意義上,教學模式包括四個方面:步驟安排,信息反饋、支持系統和師生互動系統。在“問題引導模式”不是基于嚴格意義上的上述“教學模式”的概念,而是教育規律的素描理想的畫面可以被用來作為法律系學生意識和理想未來的創新演繹出了問題,將提高課堂問題“問題教學模式”,并作為破解“灌輸知識模型”的魔力,他們通過歧視需要“問題教學模式”和“問題引導模式”,揭示了后者的真正含義?!爸R灌輸模式”不是唯一對我們的法制教育,但高等教育的通病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灌輸教學”。在“知識灌輸模式”法律教育成一個存儲行為?!皢栴}引導模式”是傳授法律知識,必須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積極思考問題的指導可以激發學生的潛力,具備問題意識和法律思維。引導模式有問題,但仍然沒有疑問的老師解釋,而是用案例分析類型,討論,甚至模擬法庭的方式,或上述方式的組合,其核心是唯一的老師通過一個接一個的問題啟發積極思維,引導學生達到學生的創新問題意識。相反,即使是通過多媒體手段,采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但如果它不被引導學生獨立思考提出的問題,那么可以說改變灌輸方法,提高灌輸的效率,仍然只能歸類作為“知識灌輸模式”或者充其量,“知識灌輸模式”。也就是說只有一個改進版本,“問題引導模式”就是以問題為中心的教學模式。
三、構建研究型法學教學模式的主要途徑
第一、要求學生預習教材。
教師本身有意識的問題和創新的精神,是貫徹落實“問題引導模式”的前提。但是一旦進入教學實踐,以有效實施“問題引導模式”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學生已經有認知的基本知識。如果這個前提沒有滿足,教師就必須有大量的時間來灌輸“問題引導模式”的知識將成為空中。必須事先獲得知識,也讓“問題的指導模式,”的預留足夠的時間和空間的實現,最好的辦法是教學學生預習的內容。
第二、引導學生關注實際問題。
法學畢竟是應用學科,教學的目的是培養從事法律職業法的法律人,而“問題引導模式”的追求意識和法律創新精神的問題是。為此,教師應引導和鼓勵學生的注意,發現與教學相關的實際問題,特別是那些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以一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出現這些問題,因為無論該行強調法律漏洞,無論是現有的知識和理論的新問題無法解釋,它可以成為“稱號引導模式”,在問題的根源。
第三、因地制宜選擇教學方法。
“問題引導模式”采取什么樣的教學方法,或者什么樣的教學方法相結合,根據教師的教學類的需求,教學內容和教師來衡量自己的情況和選擇。換句話說,使用各種教學方法,探討采取自己的風格,而不是采取直接教學風格的教學方法。當然,教學方法這里所指的是絕對不是教學的灌輸,而是教學問題引導,但也必須體現在教師和教授之間的互動。引導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學導式教學法由黑龍江省教育工作者從1982年率先倡導,近30年來在我國教學改革中得到廣泛應用。學導式教學法提倡學生自學、教師的指導貫穿其中,[1]其本質特征是:教學重心從“教”移到“學”上,學生自主地、直接地、快速地參與教學全過程,課堂上幾乎三分之二的時間是由學生主動進行的“自學——解疑——精講——演練”活動,個體和群體相結合,變“講”堂為“學”堂。這是對傳統習慣的以教師為中心、重教輕學、同步教學和學生被動依賴的注入式滿堂灌的徹底否定和學生被動接受教師的啟發而“不啟不發”乃至“啟而不發”,的“啟發與注入并存”的重大突破。
學導式重視學生學的方法與理念,強調以自學為主體的“自學——解疑——精講一演練”這四個環節,學生直接從教材中獲得知識,掌握學法,形成學力,學生的知識、技能、智力、能力和品行得到生動活潑地主動開發。學導式同時強調教師的指導作用,關注在充分發揮學生主體性基礎之上教師的恰當指導。
顯然,學導式既是課堂教學的具體方法,又是適用于中小學各科教學的指導思想。
一、學導式關注學生的主體地位
注入式教學法是不顧學生認識過程的客觀規律及其知識水平與理解力,把現成的知識結論灌輸給學生,教師主觀地決定教學進程,并強迫學生呆讀死記的教學理論和教學模式。注入式教學法習慣于以“教師中心論”為指導思想,主要從傳授知識出發進行教學,以“教”為出發點,以“教”為重心,是為“教”服務的。這種教學法實質上僅僅是“教”法,必然是教師講,學生聽,學生很少有獨立鉆研交流思想的機會。所以,這種教學法必然帶有劃一性、機械性和強迫性,總是忽視學生主體作用的發揮,忽視學生智能的培養。同志1964年仍然大聲疾呼:“反對注入式教學法,連資產階級教育家在五四時期就早已提出來了。我們為什么不反?”“你們的教學就是灌”[2],他反對“滿堂灌”“抱著走”,使學生“立于被動,消磨個性”。
很可惜,直到目前,我國從小學、中學到大學仍然有很多教師還是從上課講到下課,把知識嚼爛喂給學生:學生已經懂的東西,教師還講;學生自己能做的,教師還不放手,一切由教師包辦代替。課堂時間都是教師在“自我表現”“自圓其說”。
學導式教學法突出學在導前,先學后教,讓學生“學”在前面,積極進行“自學——解疑——精講——演練”,這都是以學生為主體的活動,讓學生充分利用“已知、已會、已能”去主動獲取“未知、未能”。事實上,從小學算起,學生獨立自學的潛力是很大的,有不少自學成才的人,開始自學時僅有初中甚至小學水平。他們在校外能如此,在校內的學生當然更能這樣,何況又有教師指導和各種有利條件。教師用學導式,學在導前,先掌握學情,才能以學定教。但關鍵在于喚醒激勵學生肯“學”會“學”,學導結合,給學生發展獨立自學的能力提供了廣闊的時空。這是學導式取得成功的內因和根本途徑,也是對注入式的根本否定。
二、學導式是對啟發式的發展與創新
啟發式教學法是教師在教學中依據學習過程的客觀規律,引導學生自覺掌握知識的教學理論和方法。我國中小學教學一直把啟發式作為指導思想和指導原則。但是,長期以來,由于舊的傳統教學觀念的束縛,啟發式教學總是在教師為中心的前提下,使學生一直處于“不啟不發”甚至“啟而不發”的被動地位。
至今仍然可以看到:由于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師素質的局限,啟發式教學中教師提出的問題,往往不一定是學生面臨的真正問題;教師在黑板上寫的內容,書本上都已存在。這種重復的無效勞動,浪費了寶貴的課堂時間,剝奪了學生獨立思考和練習的機會,出現了講與練脫節、師生脫節、課內外脫節的現象。往往學生課內沒聽懂、舊知識未消化,新知識又壓下來;課外作業多、負擔重,迫使學生加班加點,搞疲勞戰術,嚴重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這不僅是學生的痛苦,也是教育的悲哀。
學導式突出學生學、教師導的思想,即“學導思想”。體現“學導思想”的各類教學模式,即為“學導式教學模式”;體現“學導思想”的各類教學方法,正是“學導法”[3]。現在,學導式教學模式真正把學習的主動權交給了學生,同時也把學好這門課的責任交給了他們。學生在自學時精神振奮,因為他們要能夠自己閱讀教材,必須先進行自學并自己思考。這應該成為教學常規,違反這條常規,也就違反了常情。
現在,學導式課堂上整個學習過程“自學一解疑(討論)——精講——演練”由學生自己掌握,教師只相機引導,因為學生凡是讀了教材可以領悟或無師自通之處,教師就不需重復講解,可由學生復述或答題、演練,而由教師檢查驗收;只有在學生力不勝任時,才由教師提示、點撥、演示、精講。學生自學,特別是能得到教師指導的自學,強化了學生與教材的直接聯系。在解疑等環節又采取個體與群體相結合、橫向聯系相互討論的形式,多人異步,這完全適用于學生基本獨立學習的整個教學過程。
學導式使師生形成了多方向探討、多層次交流、民主和諧的課堂氣氛。注入式不能這樣作,啟發式也難作到這一點,因為它們的立足點在“教”上,尚未轉移到“學”上。而學導式已把這種合情合理的要求,貫串在以學生獨立學習為主的“自學——解疑(討論)——精講——演練”這四個環節組成的教學過程中。這樣,學導式教學模式讓學生多人異步、提出的問題完全可能超出教師備課的范圍,學可促導,凸顯學生的創新精神,完全能夠一題多解,師生可以相互啟發。所以,學導式是對啟發式的發展與創新。
三、學導式強調有指導的自學
多年以來,各地中學和大學的畢業生大多只學到一些現成的書本知識,不會自學,不會獨立探索求知,沒有養成獨立自主學習的好習慣,很難迅速形成獨立探索創新的真本領?!耙詫W,靠自己學”,這是同志的明確主張,他充分肯定自學對于培養人才的重要作用。
學導式教學法充分扶植和積極利用學生自學的積極性,并在學生普遍自學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他(她)們獨立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每個學生的智能都能獲得積極主動地有效開發。事實上,已經有許多初中生自學了高中課程,并取得了好成績——其中有些課程還是比較難學、需要教師教的數學、外語等。此外,那些學習成績一般的學生,也常常在課外讀一些比課內的分量更重的書籍,并且基本上能掌握其內容。所以,高中生自學高中課程是完全可行的。遇到了困難和障礙,只要教師加以引導、點撥,就能解決。學在導前、出現奇思妙想進而自主創新的實例不勝枚舉,不是也有不少學生能運用自學得到的知識和技能制造出一些“產品”來嗎?例如哈爾濱第三中學女生孫五一,由于受父母的熏陶,上小學前就已讀了幾百本兒童科普讀物和多部中外名著,養成了速讀速記的技能。10歲那年她感冒了,頭痛、鼻塞、記憶力明顯下降。她把電子玩具改制成一個簡易裝置,把游戲機控制手柄上的導電橡膠拆下,做成兩個鼻腔電極,竟解決了感冒引起的鼻塞,因而頭腦清醒了,記憶力也好多了。在哈爾濱醫科大學博士生導師的指導建議下,她申報了第一項國家專利“嗅神經治療儀”。如今,17歲的她于2007年9月獲得了中國青少年科技創新獎,追求創新的她已獲得八項發明專利、兩項獲國際發明大獎,其中三項被高科技企業成功轉化為生產力。
學導式不僅適用于中小學,也適用于職業教育、高等學校、干部學校和成人教育。學導式真正把學習的主動權交到了學生手里,這是它同注入式、甚至同啟發式根本不同的質變。當然,這一質變需要經歷一個漸進的過程:從多教少學到少教多學,最后達到不教自學的境界。同時,需要逐步完善配套的工作:變教學大綱、教案為自學大綱、學案,變教材為學材——學生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和教學要求定出自學方案、變課本為開放型自學型,變“教參”為“學參”——變成學生的自學參考資料;努力改善自學條件,使學生的知識、技能、智力、能力、品行在課堂教學中交互作用、相互促進。這樣,學導式教學法必將取得人才培養與開發的良好效果。
四、學導式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學導式強調以學定教、學在導前,學中求導,有效的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同志曾一再警告:把學生置于被動地位、壓抑他們學習的主動性、自覺性和積極性,“是不利于培養青年們在德、智、體諸方面生動活潑地主動地得到發展的”;他一貫主張創造條件,盡最大努力培養學生的主動學習的精神和習慣。
學導式把“學”擺在先頭,突出“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真正把學習和質疑、一題多解標新立異的主動權交給學生。它完全符合現代教學理論和教學改革的發展趨勢。積極地探索未知,同時得到教師恰到好處的誘導啟發,教學生學會學習、掌握認知的手段。人人充滿自信,變課堂為盡情展示自己學習潛能和個性的舞臺,絕不滿足于掌握知識、形成技能,更要同時開發智力、培養能力并且優化品行,使智能各項元素獲得普遍發展。
學導式讓學生不僅學會知識,還要運用知識,還要會動手、動腦,形成熟練的語言技能、邏輯數學技能、空間成像視聽技能、人際溝通技能、自我認識技能等心智技能與繪畫制圖技能、身體運動與操作技能等操作技能。
學導式鍛煉能力,廣義的會做事的能力主要包括自學——探索能力、表達——表演能力、健體——操作能力、社交——管理能力、革新——創造能力、情感——審美能力、意志——調節能力七項要素及其各自的深度、廣度、精度、強度、敏度、效度等有機統一的表現。學導式鍛煉的能力是智力結合知識、技能解決實踐問題的不同活動方式、水平、層次的能動的現實行為。
學導式優化品行,包括實踐表現的品質和人生價值取向、思想意識、態度習慣等個人品行德性。
總之,學導式教學法以學生勤奮好學、主動發展為本,最大限度調動學生自我發展的積極性,不斷在自學中增強自信心,把內在的潛能轉化為現實的能動力量,充分展現主體的能動、獨立、探究的創新特色,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這樣,學生自覺成長為能跨文化溝通的、適應國際化競爭需要的、復合型創新人才,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持續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首先,我利用課件出示一幅天安門的圖片,讓學生說說,并告訴學生這節課要認識的第一位新朋友就是復韻母an,如何記住an的形呢?我演示出兩個小朋友,分別手持a和n,從不同的方向走到一起,a和n一合并,就成了an。然后,我讓學生自由想像,自由發揮,說說怎樣記住an的形。學生們興趣盎然、議論紛紛。有的用小故事,如:小明和小紅是好朋友,他們拿著a和n來到天安門前唱歌跳舞,歌唱北京天安門;有的用兒歌,如:“小紅和小明,手拿a和n,來到天安門,成了好朋友”,等等。學生思維之活躍讓我贊嘆不已。
接著,教師邊演示課件邊敘述,小明和小紅離開了天安門,各自回家了。小明在回家的路上走著,突然,一只皮球滾到了眼前。教師接著問:這只皮球是什么形狀的呢?學生們異口同聲地回答:圓形。教師將一個寫有yu的半圓和另一個寫有an的半圓合并起來,組成了一個書寫著yuan的圓球。這種演示過程給學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同志曾經指出:“我們不但要提出任務,而且要解決完成任務的方法問題。我們的任務是過河,但是沒有橋或沒有船就不能過。不解決橋或船的問題,過河就是一句空話。不解決方法問題,任務也只是瞎說一頓?!?/p>
物理教學也是一樣,在明確了教學任務之后,就要解決完成任務的方法問題。本文首先對幾種常見的物理課型的教學方法進行分析,接著提出一種能有效地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新模式系統教學法。
一、幾種常見課型的教學方法
在物理教學中,教師必須熟悉物理教學中的一些基本課型,才能很好地組織教學活動,順利地完成教學任務。根據物理學科的特點和物理教學的特點,我們把物理教學中的課的類型主要劃分為三種,即實驗教學課,知識教學課和習題教學課。
(一)實驗教學課
物理實驗教學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即演示實驗,學生實驗,隨堂實驗和課外實驗。
1.演示實驗所謂演示實驗是指教師在講授知識的過程中為配合教學內容而演示給學生看的實驗。因此主要是使學生獲得感性認識,培養觀察能力和思維能力,引起學習興趣,同時也能對培養學生的實驗操作能力起一定的示范作用。為了確保演示實驗成功,并取得良好的實驗效果,課堂演示實驗要首先做好準備,力求演示的現象清楚,并配合必要的說明和講解。
2.學生實驗學生實驗是物理實驗教學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培養學生實驗能力,掌握實驗技能,使學生受到物理學研究的實驗方法的初步訓練的主要措施。進行學生實驗教學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努力創造條件,開出物理教學大綱中規定的所有實驗。
第二、關于實驗能力的培養要具體落實,要明確要求,嚴格訓練,逐步做到由學生自己設計實驗方案,進行實驗操作并完成實驗報告。
第三、實驗中要及時給學生以具體指導,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并幫助學生解決操作中的問題,糾正實驗上的錯誤。
3.隨堂實驗這種實驗是物理實驗教學的補充形式,可作為實驗作業布置給學生,也可作為建議,由有興趣的學生自愿進行。
(二)知識教學課
物理基礎知識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是物理概念和物理規律。教好物理概念和物理規律,并使學生的認識能力在形成概念、掌握規律的過程中得到充分發展,是物理教學的重要任務。
物理概念和物理規律的教學,一般要經過以下四個環節:
1.引入物理概念和規律這一環節的核心是創設物理環境,提供感性認識。概念和規律的基礎是感性認識,只有對具體的物理現象及其特性進行概括,才能形成物理概念;對物理現象運動變化規律及概念之間的本質聯系進行研究歸納,就形成了物理規律。因此教師必須在一開始就給學生提供豐富的感性認識。常用的方法有:運用實驗來展示有關的物理現象和過程、利用直觀教具、利用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以及利用學生已有的知識基礎等。
為形成概念、掌握規律而選用的事例和實驗事實,必須是包括主要類型的、本質聯系明顯的、與日常觀念矛盾突出的典型事例。例如,在進行“杠桿”教學中,關鍵在于弄清“力臂”的概念。教師在選擇事例時,必須包含力的作用點不垂直于力的作用點到支點的聯線這一情況。
2.建立物理概念和規律物理概念和規律是人腦對物理現象和過程等感性材料進行科學抽象的產物。在獲得感性認識的基礎上,提出問題,引導學生進行分析、綜合、概括,排除次要因素,抓住主要因素,找出一系列所觀察到的現象的共性、本質屬性,才能使學生正確地形成概念、掌握規律。例如,在進行“牛頓第一定律”教學時,其關鍵是通過對由演示實驗和列舉大量日常生活中所接觸到的現象的感性材料進行思維加工,使學生認識“物體不受其它物體作用,將保持原有的運動狀態”這一本質。但是這一本質卻被許多非本質聯系所掩蓋著,如,當“外力”停止作用時,原來運動的物體便歸于停止;恒定“外力”作用是維持物體勻速運動的原因,等等。因此,教師必須有意識地引導學生突出本質,摒棄非本質,才能順利建立牛頓第一定律。
3.討論物理概念和規律教學實踐證明,學生只有理解了的東西,才能牢固地掌握它。因此,在物理概念和規律建立以后,還必須引導學生對概念和規律進行討論,以深化認識。一般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討論:一是討論其物理意義,二是討論其適用范圍和條件,三是討論有關概念和規律間的關系。在討論過程中,應當注意針對學生在理解和運用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以便使學生獲得比較正確的理解。
4.運用物理概念和規律學習物理知識的目的在于運用,在這一環節中,一方面要用典型的問題,通過教師的示范和師生共同討論,深化活化對所學的概念和規律的理解,逐步領會分析、處理和解決物理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組織學生進行運用知識的練習,要幫助和引導學生在練習的基礎上,逐步總結出在解決問題時的一些帶有規律性的思路和方法。
(三)習題教學課
習題教學,也是物理教學的一種重要形式。在講述若干重要概念和規律,或者在重要的教學單元之后,一般要安排以解題指導為中心的習題課,及時而有重點地進行復習和解題訓練。要上好一堂習題課,重要的是根據教學要求和學生程度,選編好例題和習題,認真研究教學方法,把復習講評、示范解題和學生練習等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以上我們對物理教學中最重要的三種課型,即實驗教學、知識教學和習題教學進行了初步分析,物理教師必須熟悉這三種課的教學。
二、物理課堂教學的新模式---系統教學法
為了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全面提高物理教學質量,我們倡導一種新的課堂教學模式---系統教學法。其根本目的就是:讓學生輕松愉快而卓有成效地學習。
(一)系統教學法的基本特點
1.注重信息系統
美國著名心理學家加涅用信息加工理論解釋學習活動,認為學生的學習過程可以分為動機、領會、獲得、保持、回憶、概括、動作和反饋八個階段,這八個階段是分別以學習者在學習中所發生的心理活動過程為依據的,相應的八種心理過程為:期待、注意、編碼、儲存、檢索、遷移、反應和強化。從學習動機的確立到學習結果的反饋,就是從學習愿望的產生到愿望的滿足,揭示了人類掌握知識、形成技能和發展能力的過程。既然如此,教師對教學過程的設計也必須遵循這一規律,把教學活動看作是一個完整的信息傳輸系統,系統中的每一階段都是為學習者安排外部教學情境,以支持他們每一階段的學習。
2.明確教學目標
整個教學工作必須緊緊圍繞教學目標進行,要有明確的教學目標,并將它有效地落實到每一個學生身上。這樣,學生的學習就有了明確的目的,而“當一個人清醒地意識到自己的學習活動所要達到的目標與意義,并以它來推動自己的學習時,這種學習的目的就成為一種有力的動機”([美]奧蘇伯爾語)。
3.強調意義接受
學生學習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有意義接受學習。學生學習是以間接知識為主,學校教育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讓學生掌握人類的知識財產。而接受法可以使學生在短時間內學到大量知識,避免走很多彎路。但是,我們要求的是進行有意義接受,而不是機械接受。有意義接受,不僅可以迅速地接受知識,而且能發展學生的智力,培養他們各方面的能力。
4.完善認知結構
根據奧蘇伯爾的有意義接受理論,一切新的有意義學習都是在原有學習的基礎上產生的,不受學習者原有認知結構影響的學習是不存在的。在有意義學習中,學生的認知結構始終是一個最關鍵的因素。因此,在教學中必須幫助學生把握知識的整體及其內在聯系,使知識系統化,不斷完善和優化學生的認知結構。
5.注意隨堂記憶
每一節課上都留有一定的時間,讓學生記憶所學知識。
6.允許免交作業
要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尊重學生的學習自。教材中的習題全都在課內完成,學生可以免交作業,可指導學生對課堂練習以“互查法”判閱。鼓勵和建議學生選做課外習題,只要通過適當措施,學生會主動積極地做更多的習題,并且也會做得更好。
7.重視單元過關
每單元教學結束后,通過測驗及時了解學生“掌握學習”的情況,不使問題積壓成堆。變換講解的方式,“對沒有命中的目標,再射一箭”。
(二)系統教學法的課堂設計
根據加涅的學習階段理論,學生的學習從本質上來講,是一個系統而完整的信息加工過程,也是信息的攝取、加工、貯存和反饋的過程,即知識的知覺選擇、理解領會、記憶貯存和作業反饋的過程。課堂教學設計必須為這一過程,特別是內部加工過程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為此,我們把課堂教學設計為四個階段。
1.自學探究知覺選擇階段
每上一節課,教師事先擬發自學提綱,提供本節課要達到的目標和要求。接著根據教學目標和要求,組織學生自學教材、觀看演示、動手做實驗、展開討論等。教師巡視指導,啟發質疑,收集學生中的各種問題。
這一階段,是知覺選擇的過程。學生對教師講授的教材內容,引起注意,有意識有選擇地運用視聽知覺進行感知,定向地攝取知識,獲得感性認識,但對教材的意義尚未真正理解。
2.重點講解理解領會階段
針對學生自學探究的情況,教師進行重點講解,澄清模糊觀念,解答疑難問題,加深對概念和規律的理解。特別要注意對教學內容進行串聯精講,縱向串講教材的重點、難點和關鍵,使所學知識系統化;橫向串講知識之間的區別和聯系,講清易錯易混處,使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更加深刻。
這一階段是在知覺選擇的基礎上領會和理解教材。領會,是明白、知曉知識的意義及結構、規律,在領會過程中,根據已有的知識經驗去解釋新知,并把新知納入舊的認知結構中。理解,是揭示事物本質的過程,在理解的過程中,將個別事物、個別現象類化、概括為普遍的原理;或者將一般原理具體化,用一般規律解釋個別事物或個別現象。理解領會是知識獲得的重要環節。
3.整理吸收記憶貯存階段
教師幫助學生回顧本節課的主要內容,總結出要掌握的幾個基本概念、基本規律和基本方法,指出學生運用這些概念和規律時經常出現的錯誤并分析其原因。接著,創造安靜環境,讓學生默記本節所學知識。
經過理解領會,知識就進入記憶階段,通過記憶,保持知識,習得知識,實現學習知識的期望。為了保持知識,就必須根據遺忘規律,指導學生同遺忘作斗爭。
4.練習鞏固作業反饋階段
結合本節課所學內容,教師提出各種類型的有一定梯度的典型習題,讓學生當堂練習。根據學生反饋出來的信息,教師予以必要的矯正和輔導。
學生已獲得的知識,要經過練習作業才能鞏固,它是檢查學習結果,提高、充實和鞏固知識的重要環節。鞏固知識的途徑,一般是通過練習形式去強化知識。同時根據練習作業的水平,了解知識學習的結果,為教師和學生本人提供學習反饋。
以上我們對物理教學中幾種常見課型的教學方法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和討論,對我們所倡導的“系統教學法”的課堂教學模式的基本特點和課堂教學設計進行了較全面的介紹。
值得指出的是,我們并沒有涉及到各種具體的課堂教學方法,諸如講解法、討論法、探究法等。我們認為,物理教學應從教學實際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對待,關鍵是要博采眾長,綜合運用,合理組織,并在教學全過程中貫徹啟發式,讓物理教學過程始終處于一定的問題情境之中,使之成為一個不斷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
參考文獻:
1.許國梁:《中學物理教材教法》,江蘇教育出版社,1985年。
小學數學教材是數學教學的顯性知識系統,許多重要的法則、公式,教材中只能看到漂亮的結論,許多例題的解法,也只能看到巧妙的處理,而看不到由特殊實例的觀察、試驗、分析、歸納、抽象概括或探索推理的心智活動過程。因此,數學思想方法是數學教學的隱性知識系統,小學數學教學應包括顯性和隱性兩方面知識的教學。如果教師在教學中,僅僅依照課本的安排,沿襲著從概念、公式到例題、練習這一傳統的教學過程,即使教師講深講透,并要求學生記住結論,掌握解題的類型和方法,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也只能是“知識型”、“記憶型”的,將完全背離數學教育的目標。
在認知心理學里,思想方法屬于元認知范疇,它對認知活動起著監控、調節作用,對培養能力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學習數學的目的“就意味著解題”(波利亞語),解題關鍵在于找到合適的解題思路,數學思想方法就是幫助構建解題思路的指導思想。因此,向學生滲透一些基本的數學思想方法,提高學生的元認知水平,是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途徑。
數學知識本身是非常重要的,但它并不是惟一的決定因素,真正對學生以后的學習、生活和工作長期起作用,并使其終生受益的是數學思想方法。未來社會將需要大量具有較強數學意識和數學素質的人才。21世紀國際數學教育的根本目標就是“問題解決”。因此,向學生滲透一些基本的數學思想方法,是未來社會的要求和國際數學教育發展的必然結果。
小學數學教學的根本任務是全面提高學生素質,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思維素質,而數學思想方法就是增強學生數學觀念,形成良好思維素質的關鍵。如果將學生的數學素質看作一個坐標系,那么數學知識、技能就好比橫軸上的因素,而數學思想方法就是縱軸的內容。淡化或忽視數學思想方法的教學,不僅不利于學生從縱橫兩個維度上把握數學學科的基本結構,也必將影響其能力的發展和數學素質的提高。因此,向學生滲透一些基本的數學思想方法,是數學教學改革的新視角,是進行數學素質教育的突破口。
二、小學數學教學中應滲透哪些數學思想方法
古往今來,數學思想方法不計其數,每一種數學思想方法都閃爍著人類智慧的火花。一則由于小學生的年齡特點決定有些數學思想方法他們不易接受,二則要想把那么多的數學思想方法滲透給小學生也是不大現實的。因此,我們應該有選擇地滲透一些數學思想方法。筆者認為,以下幾種數學思想方法學生不但容易接受,而且對學生數學能力的提高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1.化歸思想
化歸思想是把一個實際問題通過某種轉化、歸結為一個數學問題,把一個較復雜的問題轉化、歸結為一個較簡單的問題。應當指出,這種化歸思想不同于一般所講的“轉化”、“轉換”。它具有不可逆轉的單向性。
例1狐貍和黃鼠狼進行跳躍比賽,狐貍每次可向前跳41/2米,黃鼠狼每次可向前跳23/4米。它們每秒種都只跳一次。比賽途中,從起點開始,每隔123/8米設有一個陷阱,當它們之中有一個掉進陷阱時,另一個跳了多少米?
這是一個實際問題,但通過分析知道,當狐貍(或黃鼠狼)第一次掉進陷阱時,它所跳過的距離即是它每次所跳距離41/2(或23/4)米的整倍數,又是陷阱間隔123/8米的整倍數,也就是41/2和123/8的“最小公倍數”(或23/4和123/8的“最小公倍數”)。針對兩種情況,再分別算出各跳了幾次,確定誰先掉入陷阱,問題就基本解決了。上面的思考過程,實質上是把一個實際問題通過分析轉化、歸結為一個求“最小公倍數”的問題,即把一個實際問題轉化、歸結為一個數學問題,這種化歸思想正是數學能力的表現之一。
2.數形結合思想
數形結合思想是充分利用“形”把一定的數量關系形象地表示出來。即通過作一些如線段圖、樹形圖、長方形面積圖或集合圖來幫助學生正確理解數量關系,使問題簡明直觀。
例2一杯牛奶,甲第一次喝了半杯,第二次又喝了剩下的一半,就這樣每次都喝了上一次剩下的一半。甲五次一共喝了多少牛奶?
附圖{圖}
此題若把五次所喝的牛奶加起來,即1/2+1/4+1/8+1/16+1/32就為所求,但這不是最好的解題策略。我們先畫一個正方形,并假設它的面積為單位“1”,由圖可知,1-1/32就為所求,這里不但向學生滲透了數形結合思想,還向學生滲透了類比的思想。
3.變換思想
變換思想是由一種形式轉變為另一種形式的思想。如解方程中的同解變換,定律、公式中的命題等價變換,幾何形體中的等積變換,理解數學問題中的逆向變換等等。
例3求1/2+1/6+1/12+1/20+……+1/380的和。
仔細觀察這些分母,不難發現:2=1×2,6=2×3,12=3×4,20=4×5……380=19×20,再用拆分的方法,考慮和式中的一般項
a[,n]=1/n×(n+1)=1/n-1/n+1
于是,問題轉換為如下求和形式:
原式=1/1×2+1/2×3+1/3×4+1/4×5+……+1/19×20
=(1-1/2)+(1/2-1/3)+(1/3-1/4)+(1/4-1/5)+……+(1/19-1/20)
=1-1/20
=19/20
4.組合思想
組合思想是把所研究的對象進行合理的分組,并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既不重復又不遺漏地一一求解。
例4在下面的乘法算式中,相同的漢字代表相同的數字,不同的漢字代表不同的數字,求這個算式。
從小愛數學
×4
──────
學數愛小從
分析:由于五位數乘以4的積還是五位數,所以被乘數的首位數字“從”只能是1或2,但如果“從”=1,“學”×4的積的個位應是1,“學”無解。所以“從”=2。
在個位上,“學”×4的積的個位是2,“學”=3或8。但由于“學”又是積的首位數字,必須大于或等于8,所以“學”=8。
在千位上,由于“小”×4不能再向萬位進位,所以“小”=1或0。若“小”=0,則十位上“數”×4+3(進位)的個位是0,這不可能,所以“小”=1。
在十位上,“數”×4+3(進位)的個位是1,推出“數”=7。
在百位上,“愛”×4+3(進位)的個位還是“愛”,且百位必須向千位進3,所以“愛”=9。
故欲求乘法算式為
21978
×4
──────
87912
上面這種分類求解方法既不重復,又不遺漏,體現了組合思想。
此外,還有符號思想、對應思想、極限思想、集合思想等,在小學數學教學中都應注意有目的、有選擇、適時地進行滲透。
三、小學數學教學應如何加強數學思想方法的滲透
1.提高滲透的自覺性
數學概念、法則、公式、性質等知識都明顯地寫在教材中,是有“形”的,而數學思想方法卻隱含在數學知識體系里,是無“形”的,并且不成體系地散見于教材各章節中。教師講不講,講多講少,隨意性較大,常常因教學時間緊而將它作為一個“軟任務”擠掉。對于學生的要求是能領會多少算多少。因此,作為教師首先要更新觀念,從思想上不斷提高對滲透數學思想方法重要性的認識,把掌握數學知識和滲透數學思想方法同時納入教學目的,把數學思想方法教學的要求融入備課環節。其次要深入鉆研教材,努力挖掘教材中可以進行數學思想方法滲透的各種因素,對于每一章每一節,都要考慮如何結合具體內容進行數學思想方法滲透,滲透哪些數學思想方法,怎么滲透,滲透到什么程度,應有一個總體設計,提出不同階段的具體教學要求。
2.把握滲透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