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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草案可采納之處
1.土地權利的細化
修訂草案第二章關于土地權利的有關內容,與《物權法》緊密聯系。其中,第十條明確了土地的相關權利種類,尤其對于地役權、土地抵押權等有了明確的闡釋,使得相關土地權利有法可依,在法律層面上加強了對土地相關權利人的保護,防止了土地權利的濫用。第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分,加入了地上權和地下權,與城市建設緊密相關,為建設工程的施工運行提供了法律的基礎。
修訂草案強調推行土地登記制度,使土地權利物權化,有利于保護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利益。在第二十六條到第三十一條對此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明確了土地登記的強制性、必要性、效力、登記方法和發證機關等,對于土地登記的廣泛實施做出了必要的鋪墊和保障。此外,第二十三條創造性提出了異議登記的措施,在土地登記實施之后有充分的可借鑒性,對于爭議土地的處理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
2.耕地保護力度的加大
在我國人多地少的現實條件下,耕地問題成為一個制約發展的突出問題,耕地的保護涉及到社會的廣泛利益。在修訂草案中,對于耕地采取了相當嚴格的控制機制。第一條就指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奠定了耕地保護的中心思想。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先后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劃分、占用、用途、數量、轉用等進行了嚴格限制,保護力度尤為突出。第五十五條到第五十七條提及相關政策,增加了先補后占制度,結合耕地占補平衡、總量平衡的政策,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有助于一般耕地的保護。再者,修訂草案中明確了耕地保護的資金保障。第四十七條指出,國家將設立啟用耕地保護基金,對耕地保護予以補貼。第八十四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專項用于土地整治和耕地保護。資金的支持,對于耕地的維護有著重要的意義。
不僅如此,修訂草案強化了對建設用地的控制,能夠間接達到耕地保護的目的。第七十七條提出土地用途轉用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立項,嚴格了耕地向建設用地轉化的監管。第七十八條將土地用途轉用許可的審批權收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一并提出建設項目核查制度,有利于控制地方違法違規審批的現象。第九十二條大幅度縮小了劃撥用地的取得范圍,減少建設用地的調配。
此外,對于行政部門也加強了保護耕地的要求。第四十五條將耕地保護列為各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責任,第四十六條還將耕地保護作為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標,第一百二十九條進一步規定對于大量耕地或者基本農田被違法占用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問責制。這些要求為地方政府保質保量地落實國家的耕地保護政策提供了強大的法律約束。
3.權利人利益的維護
修訂草案中多處體現了對土地權利人利益的保護,符合法律以人為本的宗旨。開篇第五條明確指出:“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边M而,第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中,明確了土地權利人的權益范疇,對于破壞土地權利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予以追究,使得土地權利人的維權行為有法可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條提出土地收益的公開制度,結合第一百二十四條在法律上的警示,可以加強對土地權利人直接利益的保護,制約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占有土地收益的違法行為。對于土地權利爭議,第二十三條中去除了“三十日內”的規定,有利于土地權利人充分準備、及時反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關于土地閑置,第九十二條中去除了“無償”二字,有利于建設用地單位損失的減小。
對于土地使用期限,修訂草案中也有了一定的表示。第十四條將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由三十年修改為“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一百零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宗土地的以外,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出讓、租賃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相關費用”?!白≌ㄔO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边@些措施綜合考慮了社會群體的可接受性,對于承包地和住宅用地的使用人――農民和居民――進行了合理的保護,對于建設用地的繼續利用提供了可能,有利于消除社會上的不確定心理。
4.土地監督監察的強化
修訂草案第六條指出:“國家實行土地督察制度?!边@一制度在第十章有著詳細而具體的說明。引進國家對地方的督察機制,對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方面的行政予以監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地方政府土地違規行為的發生,防止權力的濫用。同時,加強了地方政府的土地監察職能,賦予人民政府依法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權力,允許調動公安部門進行配合,使得地方政府能夠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及時的控制,予以合適的處理。此外,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的問責制,第一百一十九條行政不作為和錯誤作為的責任、第一百二十八條阻礙執法的責任等等規定,對于土地監督和土地監察的順利進行給予了保障。
二、修訂草案值得探討之處
在整個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中,也體現出了諸多的不合理因素,應評估和討論其可行性,進行慎重選擇。
1.土地交易的風險
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指出:“依法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土地,不得轉讓、出租、作價入股或者抵押?!边@就意味著,依法登記的土地即可以進行轉讓、出租、作價入股或者抵押等活動。這一推論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相關內容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描述;第二十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對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描述;第二十一條、第九十條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描述。無論何種土地,均允許正常的轉讓、出租、作價入股或者抵押等活動。而土地市場作為土地交易的媒介,修訂草案中也予以了承認。第九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租賃,必須通過統一的土地市場以公開的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納入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將土地市場正式引入,同時也間接承認了土地交易的合理性。
以上種種,對于土地交易進行了相當程度的放開,轉讓、出租、繼承、入股、抵押等土地交易活動均被認可。名為轉讓,實則與買賣并無異處,這無疑會對中國現行的土地公有制制度予以強烈的沖擊。修訂草案第二條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但是,在土地交易制度下,公有制的生命是否會被嚴重縮短?這一點不可不慎重考慮。
2.征地政策的模糊
修訂草案中,第六十九條出現這樣表述:將量化的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完全廢止;無獨有偶,第七十六條,關于房屋拆遷補償,同樣沒有一個量化的指標。量化指標的缺失,勢必造成土地征收中補償方式的混亂,雙方將難以達成一致。作為弱者,農民的利益將更加難以得到保障。第七十一條,對于補償爭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裁決即為最終裁決”,這顯然屬于一言堂現象的重新演繹。在其中,官官相護的因素不可以不被考慮,一旦裁決顯失公平,農民的利益將化為泡影。而且,“對裁決程序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這里的“十五日”,對于農民來講,顯然太少,自己的意愿難以進行有效的表達,甚至還來不及做出應有的反應。更為離譜的是,“征收土地補償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的實施”。土地的補償爭議無法起到應有的干涉作用,隨著土地被征收,農民將失去最原始的談判資本,其利益將完全喪失。
3.村集體權力的擴張
修訂草案第十四條:“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彪p雙被廢止。這無疑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賦予了擴大化的權力,給了他們跳過農民利益,為所欲為地承包土地的職能。這類爭執在調整之前發生率明顯不低,如此調整,想必將使農民無處申訴,對于村集體的穩定相當不利。
4.建設用地的潛在問題
第八十條:“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苯Y合第七十八條,這一規定放大了省級政府對于土地用途轉用許可和土地征收的權力,給建設項目的擴大化進行留下了缺口,與耕地保護的思想格格不入。
Abstract: This paper by combing summarized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the original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hree laws related to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and land use of the convergence of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from several revisions facing thebackground and on behalf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he need for convergence of the two regulations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and trends; to explore the status quo of the legal aspects of regulatory convergence and the main problems.
Keywords: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wo regulatory convergence.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兩規銜接”的趨勢
近年來,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銜接漸成趨勢。我國城市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其中《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作為法律層面兩規的主要依據,對兩規銜接有著重要的影響。
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兩規銜接“的發展歷程
從《城市規劃法》到《城鄉規劃法》
《城市規劃法》是我國城市規劃法系開創性的法律,具有城市規劃宣言法的性質[[[] 吳志強,唐子來.論城市規劃法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演進[J].城市規劃.1998,(3):11-19.]],于1990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冻鞘幸巹澐ā返谄邨l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碑敃r我國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以及江河流域規劃、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一些編制的試點,但還沒有法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成果,而全國絕大多數城市總體規劃已經各級政府按法定程序審批,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相互聯系和交叉的情況。
2008年《城鄉規劃法》頒布,將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納入一部法律中,打破城鄉“二元”規劃格局填補了過去法律、法規中關于鄉村規劃的空白,也成為兩規銜接的重大趨勢?!冻青l規劃法》第五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原《城市規劃法》相比,《城鄉規劃法》中刪除了原《城市規劃法》中提及的國土規劃的內容,并增加了對規劃區的解釋(第二條),被認為是兩規銜接的重要內容。
《土地管理法》的三次修訂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通過并。1988年《土地管理法》隨憲法修訂,從此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參與到市場中,由經濟體制的改革帶來了投資和建設的急速增長。由于相關規劃體系不成熟,198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容涉及不多。
土地作為商品過快卷入市場造成了土地管理的一系列問題,1992年全國范圍開始出現圈地熱潮,耕地保護面臨重大轉折。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把它作為國家管理土地、調控土地利用、保護耕地的重要基礎[[[] 李元主編.新土地管理法學習讀本[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1998.]],強化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政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重要依據的作用,擴大國務院的審批權限,縮小省、縣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 姜愛林.新土地管理法對城市規劃法的影響[J].中國房地產.1999,(2):13-15.]],加強國家對土地總供量控制[[[] 王平,李克堅.論修訂土地管理法的價值取向[J].中國房地產.2000,(2):18-19.]]。
進入21世紀以后,城市的快速發展,土地資源日益減少,一些地區的發展遭遇瓶頸,土地利用規劃的地位空前提高。在2009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訂案送審稿)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章節的內容由9條擴充到18條。其中與兩規銜接直接相關的內容有所增加,首先是增加了有關國土規劃的內容;其次規定了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的地位;第三是在原有銜接的規定上增加了除城市規劃之外的鎮、鄉、村莊規劃。
《土地管理法》修訂的不同背景展現了兩規銜接的需求逐步加強,尤其在編制方法內容和管理體系上的融合日益深入。
法律層面兩規銜接的現狀和問題
《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的各自側重
城市規劃法頒布之前,曾以條例的形式,對1984-1990年間的城市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也間接使得原《城市規劃法》包含了大量的編制技術說明,大量篇幅是在規定規劃文件的內容與編制方法。規劃工作技術的色彩很濃厚,模糊了規劃工作法律管制的政策意義[[[] 仇保興.從法治的原則來看《城市規劃法》的缺陷[J].城市規劃.2002,26(4):11-15.]]。在整部《城市規劃法》中甚至沒有涉及到監督檢查的內容。而《土地管理法》從一開始就明確了監督檢查的章節內容,并且在歷次修訂中一直是重點,可見其管制性更強。這與城市規劃重編制、土地利用規劃重管制的特征有著緊密的關聯。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在現代社會,城市規劃的編制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項單純的工程技術工作,《城鄉規劃法》中監督檢查一章的設立就是其政策管理性加強的重要表現。
1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的積極意義
物權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為重要的財產法,指的是依據安全與客觀公正的原則支配財產,實現財產的流通,以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交易在本質上都是權利間的交互,物權法則是對財產權利進行了規定,確保權利間的交易可以實現公正公平。
1.1促使物權法進一步完善
實際上,任何交易都是物權的交換,而維持物權交換的公正性對于維持市場經濟順序是極為重要的。物權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證財產分配與財產流通的公正客觀性,土地作為重要的不動產之一,關系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土地物權也成為了目前最為重要的物權種類之一。物權法中對土地財產權的變更交易進行了規定,但是由于土地物權涉及的內容較多,因此,作為民法而制定的物權法雖然在你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征收土地后的補償政策,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國當前對土地的使用多是通過國家征用,將土地的產權由農村集體轉換為國家所有,但是征用方式卻沒有給予明確,同時對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的產權變更和交易也沒用明確的指示[1]。因此,物權法在土地產權的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有著一定的完善作用,為物權法的使用提供了依據,同時明確了土地產權的變更及交易方式,使土地產權管理更具針對性。
1.2土地管理法為物權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土地物權的基本原則,這為物權法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不動產物權包括所有權及使用權,對于土地產權來說,指的是對土地的物權或是設立在土地物權基礎上的物權,因此,對土地物權的法律規定在不動產物權中占有重要位置。相較于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更具重要性,就我國現階段對土地產權的管理情況來看,我國在尚未制定物權法的前提下,便預先設施了土地管理法,這在一定程度上為物權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不動產財產權利,這為不動產物權體系的制定提供了依據,有助于物權法的制定與進一步完善。
1.3推動物權法的發展
我國領土面積較大,耕地總體面積也比較大,但是人口數量的不斷增加導致人均耕地面積不斷遞減,特別是近幾年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了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使耕地面積逐漸縮小,無法滿足社會發展需要。土地管理法的修訂與頒布明確了對耕地的保護規范,在基本農田耕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等非耕地時需要上報到相關的政府部門,在相關部門審批后再轉化為非耕地,這在一定程度上對耕地起到了保護作用,規范了耕地使用,避免耕地建設的不規范[1]。耕地雖然歸屬于不動產的一種,但是土地管理法對耕地卻起到了強制保護作用,使其免受物權法中人可以隨意處置的破壞。因此,在土地管理法的約束下,耕地成為了一種特殊的不動產,能夠享有一定的保護政策,同時土地管理法也明確了不動產產權的交易流通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物權法的發展。
2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的積極意義
2.1對土地管理法的指導作用
物權法中的物不僅指不動產,也包括動產,而不動產中土地是為重要的一部分。物權法中對土地產權的一些規章與原則對土地管理法都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在物權法的指導下,土地管理法可以進一步完善自身的不足。土地管理法中要求在土地產權發生變更時需要進行詳細登記,也就是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沒有對不動產的變更手續進行明確規定,這也是使得土地登記成為了一種管理方式,只停留在表面,在土地產權變化中并沒有發揮其真正的作用,在土地產權變化中無法達到預期目標[2]。在物權法中針對這一問題有專門的一章“不動產登記”,在這一章節中明確指出了只有經過具有法律效應的登記手續才可以進行物權的變更、轉讓等,土地管理法中則明確指出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包括土地管理權與經營權歸村民委員會所有,物權法中則更加具體化,集體所有的不動產產權歸屬于其成員,這在一定程度上為每一位集體成員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時也會定了集體內的所有成員具有維護集體產權的義務,因此,物權法既明確了集成成員的利益,也明確了其義務,這對土地管理法的制定與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2.2對土地管理法的補充作用
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除了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對土地管理法也具有一定的補充完善作用。我國在征收農村土地產權時,土地管理法僅根據建設需要,要求國家在征用農村土地時給予其與土地相等價值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公眾利益,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認為只要給予征收土地的農民一定的經濟補償就可以,但是未能明確解釋公眾利益,這也導致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經濟建設與城市發展不規范征用農民土地,破壞了農民的實際利益[1]。物權法便對土地管理法的不足進行了一定的補充,指出以農民公眾利益需要為目的可以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這里的征收土地是以農民公眾利益為征收土地的前提,同時明確了土地征用的流程,要求征用流程可以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農民的土地產權,同時也規范了相關政府部門在征收土地時的手續,避免發生地方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而引起的公眾利益被破壞的問題。物權法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了對土地征用的補償條件,為增添了安置費等,以保證農民土地征收后的正常生活。
3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相互制約
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補充,但同時兩者間也存在一定的制約,在一些條款上兩者存在一定的矛盾,比如,土地管理法中明確指出建設用地的范圍既包括國家所有土地,也包括為農民公共利益而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物權法則認為建設用地只包含國家所有土地,其范圍遠小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設用地范圍。土地管理法中指出,為建設農村公共設施或保障農民公共利益可以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地,但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卻未不受物權法約束,這也造成了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間的矛盾[2]。
4結語
土地產權是個人產權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關系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因此,關系到土地產權的土地管理法與個人產權相關的物權法間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兩者既彼此作用也彼此制約。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對個人產權將會更加重視,土地產權也將會進一步規范,因此,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必須相互協同,彼此補充完善,盡可能地實現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的統一,進而更好地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參考文獻: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法律文書格式(試 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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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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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條和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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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現責令立即停止______行為,聽
候處理。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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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通知書一式四份
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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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單位 |--|-----------------------------|------|
| |地址|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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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性別| |年齡| |
|違法人或 |--|--------------------------|--|------|
| |單位| |職務| |
|直接責任人|--|--------------------------|--|------|
| |地址|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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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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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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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在《物權法》立法的時候就引發了第一輪焦慮:是續期,還是收回?最后并無結論。但起碼,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后應當自動續期這一點上,是達成基本共識的?!段餀喾ā酚纱艘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p>
“70年”引發的第二輪焦慮是2009年3月,一份流傳的名為《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文件,這份意見稿中最受人關注的是住宅70年到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顯然,該征求意見稿沒有違背《物權法》“自動續期”的規定。
上海市由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倒退回《物權法》出臺前。在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里,不僅規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70年”,更是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p>
這個規定,充分體現了“公權”和“私權”兩種權利在博弈中的不對等地位,也體現了對私人產權的不尊重的立法指導思想。歷史總是在進步,3年之后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于這個規定,就有明顯的進步: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房產所有人必須提前一年申請續期,否則土地使用權將會由國家無償收回。
為什么上海市公然作出既違背現有法律的基本精神,又讓民眾焦慮的明顯倒退的規定?
二、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建議
(一)加強對土地法學的研究近年來,很多高校都增設了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這對于培養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和實現科學化、專業化土地資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對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同時,也要加強土地法學、這個土地資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學科的研究。對土地法本身的研究應該在土地法科學性評價、土地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發生作用的條件和環境、土地執法體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開展。對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歸結為:從人類的歷史發展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立法技術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國土地管理法借鑒發達國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經驗,應建議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應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我國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例如,在[2006]37號文件中規定了“城市新開工住房建設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必須達到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僅限于國務院文件、部門規定等層面,約束力不強,政策執行效果不佳。因此,應將保障公民居住權上升到法律層面,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的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于不執行該項規定的,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加以嚴處,從而遏制土地投機,有效地控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將土地可持續利用、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作為重點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我國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較少提到土地可持續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問題。當前,在資源瓶頸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已經是“好”在“快”前、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已經成為國土資源管理當前及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的情況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及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也應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應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制定過程和規劃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立法者對于個人權利的偏見一直是土地規劃歷史上的主要特點,新出臺的《土地法》應放棄這種偏見,以較多的筆墨對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了規定,在規劃制定、實施過程中始終貫徹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的原則,這也是國外發達國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也應當增加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與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土地信息的數據,在符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都應該公開、透明,廣大公眾可以隨時通過一定的程序查閱,同時應增加公告和聽證程序的有關內容,提高公眾參與度,加大監督力度,防止腐敗,促進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政策更好地執行。
(三)執法機構設置專業、負責的執法機構是解決土地執法難問題的組織保證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蹦壳?我國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設了執法監察大隊,但是因為權力不夠、經費落實難導致執法監察大隊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為監察隊伍的性質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時,依法行政與部門經濟利益的矛盾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因而我們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下設專門執法監察部門,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并在組織上、思想上、制度上、專業素質上和裝備上加強對這一隊伍的建設,完備充實土地執法必要的辦案工具和辦案經費,提高土地執法監察人員在執法監察工作中的積極性。要在法律上明確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的具體權力,要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行政強制權。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解決違法行為、處罰違法主體,什么情況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應該在法律上找到具體的依據。
近年來,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牢固樹立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的觀念,以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目標,依法行政,開拓創新,扎實工作,保持了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
(一)廣泛宣傳,法制觀念和國策意識進一步增強。為增強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國策意識,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廣泛開展了多樣式、多層面的學習宣傳活動。市里將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納入領導干部學法的重要內容,通過以會代訓和舉辦培訓班,對領導干部、企業負責人、村支部書記進行了專題培訓。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組織講法團巡回宣傳、開展法律法規咨詢、土地管理成果展覽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了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國策意識,為深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創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嚴格執法,土地管理工作日趨規范。為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積極推行行政執法監察責任制,采取巡回檢查、電話舉報、領導暗訪、專項治理整頓、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措施,切實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在嚴格審批手續,依法審批建設用地的同時,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用地行為。去年,在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中,查處違法用地792宗,面積1888畝,罰款2568萬元,處結率100,保證了目前建設用地急增的情況下未發生違法用地問題,實現了土地市場秩序的明顯好轉,土地管理工作基本走向了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三)強化服務,保障了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圍繞全市經濟發展的大局,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護土地的關系,較好地解決了用地需求與耕地保護、執法管理與熱情服務的問題,為全市經濟超常規、跨越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首先,本著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原則,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事時限,工作效率和質量有了很大提高。去年共辦理建設用地1316宗,面積9346畝。其次,加大土地開發復墾力度。目前,已申報國家級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一個,省級立項土地整理項目5個,市、縣級以上項目近30個,新增耕地面積44萬畝,實現了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再是,積極做好補償安置工作。認真執行農民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依法足額落實土地補償和人口安置補助費,保護了農民利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四)深化改革,土地市場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為適應市場經濟需求,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國土資源市場體系和土地市場運行機制,積極進行土地儲備、經營用地招拍賣、土地有償使用等方面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去年,完成土地收益26億元,實現土地儲備1827畝,對44979畝土地進行公開拍賣和掛牌出讓,實現政府收益9000萬元,行政劃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征收各種費用2652萬元。
二、存在問題
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各項工作走在了濰坊市乃至全省的前列。但從調查情況看,隨著經濟建設的持續快速發展,用地需求與保護耕地的矛盾愈加突出,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宣傳教育不夠深入。少數干部群眾尤其是基層群眾的土地憂患意識和法制觀念還不強,對保護耕地、依法用地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強調經濟發展而忽視耕地保護的問題較為突出。二是經濟建設與土地供給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市到20__的規劃建設用地指標已基本用完,但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的勢頭不減,很多已簽署協議急等用地的項目至今尚未審批,據了解,僅開發區就有22項,涉及土地4000多畝。三是土地執法難問題依然存在。由于土地違法案件主體多涉及各級政府,查處和處理的難度較大;管理體制不適應,特別是基層土地管理機構不健全,執法力量薄弱,執法不嚴等問題時有發生。四是部分企業土地利用率低,建筑設計標準、密度、容積率達不到要求,土地資源浪費問題還沒從根本上解決。
三、幾點建議
土地是國家最重要、可調控的資源,加強土地管理工作,是實施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系統工程。為深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提出以下建議:
(一)繼續加大宣傳力度。從目前情況看,我市土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隨著經濟建設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用地與耕地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管理工作形勢嚴峻。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輿論工具,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和省政府的一系列規定,宣傳我市耕地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增強干部群眾合理利用土地和依法保護耕地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切實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宣傳,增強其法制觀念、耕地保護觀念和可持續發展觀念,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把依法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國策落到實處,為土地管理法深入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法制環境。
《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用?!边@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征地作了原則規定?!锻恋毓芾矸ā返诙l第四款也作了相應的規定?!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鍡l至第五十條集中規定了征地的批準機關、程序、補償安置等?!锻恋毓芾矸ā返谖迨粭l就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作了專門規定,明確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符合專門項目的特殊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就有關征地中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簡單規定了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征用再出讓問題。
國務院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對征地行為的批準事項作出了規定。
從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可以看出,我國有關征地制度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不強。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雖經兩次修訂,但變動不大,故該法已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其中,規定了關于征地的制度前提條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什么是公共利益沒有任何規定,這就為政府無限擴大征地提供了便宜條件,原因就是沒有對征地用途加以區分。征地用途分為公益性征地和經營性征地。公益性征地如用于公共道路、水利、學校等建設,這種情況才是征地的合理前提。經營性征地是用于商業目的,如搞房地產開發,這種情況往往是政府低價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在高價出讓給公司或私人,這與政府的職能是不相稱的,這種情況完全可以由開發商與農民以市場價格協商來簽定土地出讓合同,只是用地上要嚴格限制,政府應加強用地的審批管理。這才能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眾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土地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對農民土地的征用,就意味著農民喪失了生存的源泉。所以,征用土地對農民給予合理的補償是必要的。而現行有關征地補償操作性方面,遠不如城市房屋拆遷那樣,它有國務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操作性是很強的。因此,國家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來加以規范。
二、征地補償安置的標準思考
征地過程中涉及到的核心問題-征地補償安置,而真正涉及到補償安置的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這一條特別就耕地的補償安置費用作了規定,而其它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沒有標準。而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標準,而省級地方政府往往在制定標準時又顯得過低。而且標準的制定又是省級授權地市級,地市級又授權區縣級,這種做法有違《立法法》,這必然會造成層層降低標準,也會損害農民的利益。
誠然,每一地塊的價值是不一樣的,但為了維護農民切身利益,每個省級政府在制定標準時明確一個最低標準是必要的。上海市是這么做的。可見,是可行的。
征地中必然會涉及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而地方政府在制定房屋補償安置價格中往往只體現了房屋的殘存價值,更說不上對房屋所占土地的價格補償了,這是極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是否應該補償,這是爭論的焦點。本人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也是一種商品,也要體現等價交換的原則,應該給予房屋所占范圍內的土地作補償。上海市在征地補償中,也有土地使用權基價這一項,這種做法走在了全國最前列。
補償費的支付方式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其它方式。如四川省成都市對女年滿50周歲,男年滿55周歲的可以采取社會保險方式,到時發放養老保險金。最近,成都有幾位農民首次拿到了保險金。
三、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公開性、透明性的思考
關于有關補償安置的地方文件中,很多都是對城市拆遷補償的規定,而真正涉及到征地補償標準的很少。如有關評估問題就是這樣,沒有專門對征地補償評估作規定,而征地也是完全可以采用的。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中就只涉及到城市房屋,沒有規定在征地補償中可以適用,而這恰恰是可以采用的。如在征地動員會上采用城市房屋拆遷做法,如實介紹全部報名的估價機構,并在政府主管部門監督下當場以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這有利于消除農民的種種不合理猜想,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開發、利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h(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區(含開發區)、鄉(鎮)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派駐區域內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別做好土地和房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符合《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的;
(二)國家劃撥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撥或承包給集體、個人使用的;
(四)1961年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已經使用,沒有確認給農民集體所有的;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個人使用的原屬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基地的;
(六)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建制轉為城鎮戶口后原集體所有的;
(七)凡征而未用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屬于國家所有的。
第六條符合《省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七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使用權確認給土地使用者。
依法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或作價入股組建聯營或股份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確認給聯營或股份制企業。
第八條實行土地登記公告制度。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耕地保護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在用地規模方面,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河流湖泊庫區綜合開發利用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市、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的規劃期限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致。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整理、開發、復墾新增加的耕地面積依法折抵占補平衡指標的,可以將該指標有償轉讓給其他需要履行占補平衡義務的單位。
第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閑置費、耕地占用稅、新菜地開發基金作為土地整理和開發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負責復墾,復墾的土地應優先用于農業。
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向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墾。
被破壞的土地確屬無法復墾的,應按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征用農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章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改造、開發計劃,集中連片地改造舊城區和開發新城區。改造和開發需占用的土地應統一依法收回或征用。
第十四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給予補償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按下列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按《省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人均耕地數量和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
被征用耕地每一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補五倍;人均耕地五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六倍;人均耕地四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七倍;人均耕地四百平方米以上不足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八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足四百平方米的補九倍;人均耕地二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三十四平方米的補十倍;人均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十一倍;人均耕地不足二百平方米的補十二倍。在特殊情況下,其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補償。
(四)地面附著物的補償辦法和標準,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征地公告后,新增加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臨時用地應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參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約定。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宅基地應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落實地塊。
農村村民宅基地批準和落實地塊后兩年內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或農村村民整戶遷移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
調整宅基地堅持批新交舊的原則。新房建成后,應在三個月內交出舊宅基地。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出租、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原住房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戶口已遷出的;
(四)其他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九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耕地人均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將該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撤銷村民建制,并合理安置。該單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歸國家所有,仍由該單位使用。國家因建設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征用土地給予補償。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不含縣級市、建制鎮),不得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城市建成區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禁止城鎮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
第五章土地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堅持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加強土地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建設用地信息制度。
建設用地信息內容包括:土地供給總量信息、已供給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給土地綜合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市場預測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錄等。
第二十三條培育、發展和規范土地市場,健全中介服務體系。
設立土地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國家關于中介服務機構設立程序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土地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章程,制定服務規則,公布服務范圍、服務質量標準和收費標準,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和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其土地評估結果無效。
本行政區域外的土地評估機構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評估項目的,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土地估價報告應按照國家規定制作、提交,由具備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簽署,加蓋土地評估機構印章。
經有確認權的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報告,應作為國有資產登記、抵押貸款、收取土地稅費等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事項之一,涉及土地資產的,必須進行土地評估:
(一)制定或修訂基準地價的;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的;
(三)上市公司及新設、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
(四)企業兼并、破產、改制的;
(五)司法裁決、土地監察涉及土地價格的;
(六)市、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其他需要評估的。
未按規定進行評估的,不得處置土地資產及辦理土地權屬登記。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耕地保護、土地利用、土地收益等工作列入政府主管領導任期內的年度考核和離任前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下列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依法制止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設備、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扣押;
(二)對依法制止后繼續違法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拆除費用由違法人承擔;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以后,發現違法行為人逃避法律制裁而可能隱匿、轉移違法所得或者是出現可能妨礙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凍結其銀行存款;
(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查封違法建筑物、扣押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和其他財物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送達查封或扣押財物通知書,并向違法行為人出具查封、扣押財物清單。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不得阻礙、干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出讓、轉讓、出租等形式用于非農業建設,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破壞種植條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一至二倍;
(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一至二倍;
(五)拒不交出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每平方米二十至三十元;
(六)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依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復墾費的一至二倍。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按違法占地行為查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和個人擅自從事土地評估的;
(二)超越土地評估資質從事土地評估的。
第三十三條逾期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閑置費、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每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索取或收受財物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依照《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非法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依照《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謾罵或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故意傷害土地執法人員的;
從常識看,這個問題很好解決。你在外地不踏實就留著;如果站住腳,就可以盤掉。但在我們國家,這么簡單的事情需要算兩個關鍵賬。第一,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訂要求農村集體土地不得轉讓、出讓、出租用于非農建設,這個條件讓好多轉讓不能成功。第二,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指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和上邊的房屋不得轉給本村以外;到2008年住建部發了城鄉房屋登記條例,里頭規定,如果農民的房屋轉給他人,非組織成員不予以辦理,不可以登記,不可以過戶。
這兩條就把很多資源再組織再利用的機會卡住了。但中國實際的農村生活一直有房屋流轉的習俗,而過去的法律也沒有禁止。再往前追,又涉及社會主義改造的問題。因為宅基地是生活資料,它不是生產資料,不需要公有化,所以初級社會主義的示范章程和高級社會主義示范章程,都沒有說宅基地是集體財產的組成部分。按照習俗上,是可以買賣的。但是,后來一紙文件規定了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森林、自留地、宅基地都是集體財產,不得買賣、租賃、轉讓。在階段,農民的房屋又是可以買賣的。當時一條規定顯示,農民的房屋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可以買賣、租賃、轉讓、贈送和繼承。還有一句寫:如果買賣,要請中間人議價,簽合同,成交。
這樣,我們就形成了房和地分開的政策:房子可以買賣,地是集體的不能買賣。所以,到各地去看房屋買賣,只能簽房屋使用權,而沒有土地證。實際上,今天所謂的小產權房,也是這回事。而這么一套習俗到了改革當中才有明確性、否定性、禁止性的法令出臺。這件事情提醒我們,改革可要進行斟酌,到底什么叫改革,不能把任何變動都叫改革。
我們國家很有意思。一般來說,改前必須進行謹慎的實驗,但當年否定性條例加進去的時候,卻沒有經驗支持。這些問題促使我們要好好思考改革本身當中的一些學問。
比如,國務院制定了一個條例,允許土地依照法律轉讓。但是,只有城鎮的土地轉讓條例出臺,農村的沒有出臺。隔了十年后,出臺《土地管理法》修訂版,指出農民集體土地不得轉讓、出租、買賣用于非農建設。這個事情現在倒過來看,我就不斷反省,98年我們干嘛了,修訂的時候為什么不發表意見。這條法一寫,農村土地沒法轉讓。有人說,允許農民土地買賣將導致流離失所,但至今從沒有發生這種情況。
我們都知道,市場在資源配置當中起決定性作用。但是,如果你要市場起作用,權利就要劃分清楚,這也是下一個30年關鍵部位的改革。
同時還規定,“采礦、取土后能夠復墾的土地,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復墾,恢復利用”;使用國有土地,如果“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或“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1995年修訂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對于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土地荒廢、閑置的,明確要求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閑置部分不予確定使用權,并退還農民集體,另行安排使用。
1995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對房地產開發中的土地閑置給予處置的具體方式。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規豐富了對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對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此后,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計劃委員會于1997年頒布了《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規定 》,再次強調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在凍結期間,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應當挖掘現有建設用地潛力,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荒地、劣地、廢棄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節約使用土地。
第二階段(1998年~2003年):以1998年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為標志,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統一了對城鄉各類閑置土地的處置規定。
《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再次修訂后,明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并規范了不同土地閑置情況的處置方式。一是對于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二是對于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或收取一定的土地閑置費,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39號)等相關規定要求加強對閑置土地的利用。該通知強調,各項建設可利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不得批準新占農用地。閑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區,應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指標。
1999年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也強調,凡有閑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設用地。
2000年修訂完善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再次重申征收土地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務院2001年5月30日發出《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對依法應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堅決收回。
2003年,國務院決定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嚴禁土地閑置,國務院于2003年7月18日發出了《關于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明電〔2003〕30號),決定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此后,國土資源部又下發了《關于清理整頓現有各類開發區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對突擊審批和突擊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一律予以撤消。對依法收回的可復墾土地,由當地政府組織復墾后無償交還農民耕種,嚴禁撂荒閑置。
第三階段(2004年至今):以《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的實施為標志, 我國對閑置土地的管理進入規范化、法制化新階段。
國務院決定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提出“三個暫?!薄5?004年8月,全國清理出各類開發區(園區)6866個,規劃面積3.86萬平方公里,超過全國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面積6100平方公里,開發區的閑置土地面積達到40%以上。
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暫停半年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暫停新批的縣改市(區)和鄉改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暫停涉及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的各類規劃,即“三個暫?!?。全面展開土地市場治理整頓。
國務院28號文出臺,繼續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2004年國務院“三個暫?!钡狡诤螅瑸榱硕糁苼y占濫用耕地的勢頭,加強制度研究,制定嚴格規范土地管理措施,以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管理體制和機制,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28號文提出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土資源部決定以200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期,對全國城鎮的存量用地、閑置用地、空閑地和批而未供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閑置土地28105宗,面積107萬畝。
與此同時,國土資源部還下發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要求各地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因地制宜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對于建房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