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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基層社區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農業面源污染的具體呈現形式較為多樣,最主要的形式為水體污染。在污染產生后,會持續對水體質量造成影響。面對這種情況,需要根據我國農業部門制定的相關污染治理工作策略,確定污染因素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一般情況下,農業生產會應用化肥、農藥等,如使用不當或使用過量就會造成污染。在目前形勢下,這種農業生產污染源已經得到了較好的控制,化肥與農藥的使用更加規范,總體應用量也在不斷減少,但是仍存在一定的污染問題。
1全面統籌防治工作,合理分工
在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引導下,各級政府對生態環境的發展都給予了更多關注。在中央的統一管理下,設置了專門監督各地環保工作的機構,關注不同地區的環保工作狀況。各地提高環保工作重視程度,同時制定了詳細的工作策略,囊括的工作范圍較廣,防治取得了顯著效果。同時,在不同地區的環境治理工作中,應用法律手段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依法開展治理工作,需要不同層級工作部門之間的配合。
1.1強化各級治理工作部門對目標的認識
在農業面源污染工作治理中,由于涉及到的工作范圍較廣,對工作的細致程度要求較高,需要各級部門對工作的目標具有一致的認同。通過不同層級之間的工作交流以及會議、會議精神的傳達等,認識工作目標,并且認識到環境保護在本地發展中的重要性。“青山綠水就是金山銀山”,環保工作及環境污染治理不僅與地區的環境直接相關,對地區的經濟發展也有間接影響。當各級工作部門能夠對這一問題達成共識,就可以在其后的工作中相互配合,發揮污染治理工作的實際作用。
1.2提升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力度
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需要根據不同的工作需求開展,涉及到的面較廣,與水力資源管理工作、農業發展工作以及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等都有直接聯系。提升工作力度,促使不同工作統籌規劃。與此同時,尤其需要重視完善法律法規,嚴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農業工作進行監督與觀察,在發現違法污染行為之后,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懲處。需要注意的是,在農業生產產生的污染中,除企業產生的污染外,個人及家庭的農業生產行為也會產生污染情況。面對這種情況,需要強化基層宣傳與管理工作。提升民眾的整體環保意識,對污染治理工作來說具有極為重要的促進作用,不可忽視。
1.3加強城鄉治理工作之間的聯系
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中,需要追蹤的范圍較廣,一些農業生產產生的污染如水體污染等,也會污染市鎮中的水體。面對這種情況,需要城鄉之間的環境治理部門之間進行充分的交流與合作,實現信息共享。在水體污染中,污染來源通常是多面性的,通過相互之間的工作交流,能夠察知水體污染的情況,確定不同的污染來源,并且在合作中治理污染,優化水體質量[1]。城市及經濟較為發達地區的資金、資源及人口大量聚集,資金充足、技術先進,能夠促進地區污染治理工作的發展。與城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由于治理資源、資金等相對缺乏,導致污染治理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面對這種情況,強化農村與城鎮之間污染治理工作的交流與合作,能夠有效促進城鄉工作同步發展,應用城鎮中的污染治理理念、資源及資金等,投入到鄉村地區治理工作中。
2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中的針對性措施
2.1重視基層工作
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中,由于工作涉及面較廣,治理工作需要充分重視基層工作。如果對基層工作的重視程度不足,導致在治理過程中不能充分發揮基層工作的作用,工作覆蓋面不足,會造成治理工作不全面。面對這種情況,需要在整體的污染防治工作中提升對基層工作的重視與投入[2]。首先,投入足夠的資金,還要保證基層工作人員數量充足,保障監督管理工作開展的全面性。其次,在人員的選擇上,需要審核人員的工作資質,并且定期提供培訓課程,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性[3]。
2.2強化污染研究工作及對研究成果的應用
由于污染治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性,需要應用專業知識及專業手段開展工作。因此,必須重視研究工作,在不同區域及不同情況的污染中,研究需要涉及到地區的實際情況。例如,在水體污染治理工作中,不同游段污染產生的結果是有所區別的,應根據具體環境問題具體分析需要采用的治理策略。在研究成果的應用上,分為理論性研究成果及技術性研究成果。理論性研究成果主要用于工作計劃制訂及宣傳中,應用平實的語言解釋較為復雜的污染情況,能夠有利于民眾提升對污染的認識程度。研究技術的應用則需要根據專業技術指導人員的工作意見進行選擇。及時應用有針對性、最新的研究成果,能夠使得工作進行得更為順利。研究理論的應用在預防階段更為重要,研究成果尤其是技術的應用在治理階段更為重要[4]。
2.3針對性地開展防治工作
公司內部控制與企業治理結構是相互制約和相輔相成的關系,共同實現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公司正常順利健康的運行。內部控制是董事會和其他管理階層為了實現管理目標而建立并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方針政策和程序,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是否科學、是否有效直接決定了現代公司經營管理目標能否實現。而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和關鍵,治理結構是否科學有效也直接決定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效率。
一、公司內部控制與治理結構的內容
公司內部控制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企業董事會、管理層根據企業的特點和國家的規章政策制定的,全體員工共同實施和遵循的,旨在合理保證實現一定目標的一系列控制活動。根據1992年美國COSO出版的指導內部控制實踐的綱領性文件《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內部控制就是指為了實現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保證經營活動的效率、切實保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由董事會、各管理階層和各員工共同實施的公司內部控制過程。內部控制的內容涉及很廣,主要是指以既定的管理制度為原則,以對財務或者其他工作的有效監管為形式、以防范風險為目的,通過建立全方位的控制體系而加強對公司生產經營業務的規范管理過程。主要包括公司內部環境、公司進行的一系列控制活動、對控制過程中的風險評估、內部信息與數據的交流與溝通管理、內部監管等主要內容。
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公司管理的核心,是最重要的制度架構,組織整個公司的政策運營,對公司各方的權力、責任、利益進行制度的安排,以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行和高效經營。公司治理主要就是要統籌安排好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公司員工、以及顧客客戶、債權人以及政府和社區之間的利益與責任關系,建立健全決策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并保證這三大機制的運行,從而實現對管理階層在實施內部控制過程中的風險與過程加以監督的目標。公司治理的內容包括公司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各方面,內部治理主要是指對公司內部權責的劃分和確定,即對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之間的權責組織規劃。外部治理則是對公司所處的外部環境進行治理,即治理顧客、經銷商、政府、社區相關媒體等外部環境。
二、公司內部控制與治理結構的比較分析
(一)公司內部控制與治理結構的區別
首先,二者的內容要素不盡相同,內部控制主要包括公司內部環境、公司進行的一系列控制活動、對控制過程中的風險評估、內部信息與數據的交流與溝通管理、內部監管等主要內容;而公司治理結構公司包括公司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個方面,內部治理主要是指對公司內部權責的劃分和確定,外部治理則是對公司所處的外部環境進行治理。
其次,二者的實現方法途徑的側重點不同。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相對于公司治理結構來說,更加強調對國家和企業的特點環境和文化相適應。并且內部控制建設的起點和落腳點都放在控制過程中的風險識別和管理方面,此外,內部控制更加關注在創新中進行風險的有效控制與管理。加強公司內部控制,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部門的作用,并且加快信息技術與財務審計管理的融合,同時要建立健全激勵機制,促進全體員工內部控制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而公司治理結構則不同,強化公司治理結構的方法與途徑,主要是加強內外部的組織構架的構架,建立健全決策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加強對外部環境的檢測與管理,加強對外部環境信息的收集與分析,從而為公司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
(二)公司內部控制與治理結構的關系
首先,公司內部控制與治理結構都以實現公司的正常健康運行,高效經營,實現最大化的公司價值為目標。內部控制通過加強對財務管理、審計管理等工作來保證公司的高效運作,公司治理結構則加強統籌股東、董事會以及員工的關系,達到監督領導層,調動基層員工的目的,從而保證了公司的健康發展。二者的核心目標都是為了實現公司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公司內部控制與治理結構二者都必須遵循一定的公司管理原則,那就是相互制約相互牽制的原則。內部控制對公司的整個經營生產過程加以控制,而公司治理也是加強對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關系的協調,使其相互監督,相互制衡和牽制,二者都要實現對人、財、物的分離達到“三分天下,相互制約”的目的,以防止過分集權而造成的公司管理的絕對化。
再次,公司內部控制與治理結構之間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公司治理包括了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而內部控制主要是對公司進行內部管理的一系列具體活動,因此,內部控制一定程度上是內部治理在生產經營方面的具體化和延伸。同時公司治理結構為內部控制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二者在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保證公司順利運行上是相輔相成,并且相互促進的。
三、結論:
終上所述,本文主要對公司內部控制與治理結構的內容進行了闡述,同時也從二者的區別和關系兩個方面對這二者作了比較。公司內部控制與治理結構是現代公司實現健康順利運行和高效經營的關鍵,為了切實提高公司的管理經營效率,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必須完善健全公司的治理結構,加強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保證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科學。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創新社會治理,意味著要創新社會治理主體、社會治理理念、社會治理方式、社會治理體制、社會治理機制以及社會治理績效評估等,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題中應有之義。近年來,黑龍江大慶市以大慶精神、鐵人精神為魂,從2005年大慶市率先在全國地級市中啟動以扁平化管理,綜合執法為特征的公安體制改革,2009年率先在全國地級市中成立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發揮綜合組織協調優勢,整合20多個黨委和政府部門資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臺,2012年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上先行先試,將市區原有的29個街道和200個社區重新劃分為70個新社區。接連幾年的大膽嘗試,大慶市的創新社會治理模式被總結為“大慶經驗”。
1“大慶經驗”:社會治理的新探索
“大慶”之名源于石油、取之國慶,聞明于其豐富的能源資源。1959年開發建設,1979年建市,是國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工業戰線的一面旗幟。
2005年,大慶市開始實施以“1+5”為基本脈絡的公安體制改革?!?”即以扁平化和綜合執法為特征的改革,包括縱向管理體制和橫向機構改革,變市局、分局、派出所管理為市局、分局兩層管理,變分局多部門、多警種、多派出所為“三警種、一部門”?!?”即在扁平化基礎上推行警務指揮,社區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五項深化改革舉措。該項創新警務工作機制,不僅大大提高了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同時也更合理的進行了警隊配置。從宏觀層面觀察大慶市的公安“扁平化”改革,打通了公安內部條線管理,處理好了體制和機制的關系。明確了上下級的職責,做到對口服務,資源集中,一對一責任、提高效率,百姓遇到應急問題時能夠及時得到相應的服務。
2009年,大慶市又率先在全國地級市中成立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委員會的成立高度集中了社會資源、集中治理,以“解決問題”為核心思路,整合20多個黨委和政府部門資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臺。在這場改制中,百姓的需求、群眾的特性、人的價值訴求被提上日程,正確處理了社會與政府的關系問題。在提倡政府工作做減法,社會治理做加法的今天,大慶市政府減少了行政審批,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從管制、管理到服務的重大轉變;政府瘦了身,從大政府變成小政府,社會做了加法,大力培育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繼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成立,大慶市即建立了民情社情政情收集處置反饋系統和“百湖民聲”網絡問政機制。在豐富了政治參與渠道的同時優化了群眾監督的入口,通過問情于民落實知情權,問需于民落實選舉權,問計于民落實參與權,問績于民落實監督權,大慶市以民為中心的治理模式真正意義上激發了群眾主人翁意識,提高了政府解決問題的效率。
2012年,大慶市再次大膽嘗試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上先行先試,將原有的29個街道和200個社區重新劃分為70個新社區。新社區的合并改革了社區管理體制,使管理層級由市、區、街道、社區四級變為市、區、社區三級。新社區實行“一委一站一會”新模式。“一委”即社區黨工委;“一站”即社區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區實施服務和管理的基礎平臺,內設綜合管理中心和公共服務中心;“一會”即居民議事會,是新社區議事協商機構。同時,實行“一社多居”,即在一個社區管理服務范圍內設置三到四個居委會,居委會不再參與行政管理事務,而是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次改革再次發揮了公民自治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社區管理體制存在的管理層級多、辦事流程繁瑣、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不強、居委會行政化傾向嚴重等問題。
縱觀三次社會治理模式的改革,從警務工作機制、民生工作機制到社區工作機制,大慶給我們的是一種范本、一種模式,但更多的是一種啟示和印證。
2“大慶經驗”:有效社會治理的三個要點
區別于“溫州模式”、“深圳模式”的工業化轉型道路以及經濟服務性的“浦東模式”,“大慶模式”開創了獨一無二的資源性城市轉型之路。以“浦東模式”作對比,其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準確把握歷史機遇、大量吸引高端外資、走開發公司主導下的國家級開發區建設之路?;诂F代化的大背景,浦東依托于上海開放城市的環境善于吸收發達國家政府先進管理經驗的海派文化、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高端服務業,從源頭開展經濟建設。但相比較政治地位特殊的大慶市,最初肩負保障國家能源安全重任,陸續又扛起支撐龍江發展。其完全是主動作為,自力更生,以石油為支撐,以內生動力為驅動,追求經濟城市“雙轉型”的道路。因此總結大慶治理模式中的有效經驗作為折射鏡,亦是轉型中的中國社會治理一個良好的參考。
2.1創新社會治理準確定位,做到改體制與建機制同步
政府和社會的關系是體制改革要解決的根本性問題,體制是一個框架和結構,機制是一種規則和運行,體制問題解決了,機制問題同樣要解決好,否則體制就難以發揮作用。大慶市的改革不是小打小鬧,是結構性的改革,通過體制再造將人力、物力、財力、權力、注意力下沉到基層。大慶市的扁平化改革符合行政體制改革和社會治理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深入分析、理性定位,切中百姓需要。減少層級,提高效率,零成本零距離的深入基層,將具體的改革落實到社區、公安、公共服務等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對于大慶市而言,在科學的框架設計下良性的運轉自己的機制,建立規范化的制度進行結構和資源上的轉型,以此來形成系統良好的動力機制、保障機制、激勵機制和運轉機制。動力機制促進保障機制的完善與健全,保障機制的周密使得激勵機制更富實際價值與作用,同時帶動運轉機制的活力,盤活了整個社會治理的生物鏈。
2.2創新社會治理提高公民參與度, 建立互信互任關系
公民的政治參與是社會治理創新中的主要環節,是監督政府的審判者與執行者。隨著基層民眾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競爭意識和參政意識的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期望越來越高,希望投入到社會治理與基層建設中來。同時,政府在履行職能過程中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問題,如形式主義、的問題、行政審批程序煩瑣,推諉扯皮,效率低下、辦事缺乏透明度、官員腐敗等現象也切實得需要基層群眾的民主公正的監督。因此政府與百姓之間應當形成良性互動的局面。政府提供增益,提升公民生活品質的同時保障維持的提供,使公民生活品質不降低,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務的同時履行公民責任,認真務實的投入到政府監督中,起到規范政府行為的作用。
2.3創新社會治理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提高社會治理能力
社會治理的目標是對公眾生活的改善,創新社會治理應當尊重公眾的主體地位。隨著人們的需求結構從最基本的溫飽需求向高水平高質量的小康需求轉變,公民對于公平、正義、人格、尊嚴等現代需求、價值觀看得越發重要。具體體現在戶籍制度、高考改革、住房公積金等具體項目上個人利益的爭取上,更體現在公民爭取政治參與平等觀念的轉變,每一個人都積極投身于政府活動的監督與管理中。其次,隨著人員流動性的加強,逐步從有組織到組織相對弱化,從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因此唯有全面提高社會治理能力,有效管理社會人的同時引導并支持社會人參與到社會管理中,投身于民間組織的建設中,社會治理才能良性運作。再者,人的思想價值觀念變得多元化,趨勢更加明顯。人們在信仰、道德、倫理方面有著不同的走向,因此加強社會治理能力,不僅僅體現在剛性需求的建設開發中,更應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文化,即時調整傳統的社會管理指導理念、體制機制、以及方法手段,強調社會治理的本質與核心當是“以人為本”。
3創新社會治理:由權力管制走向多元治理
轉型中的中國社會治理創新是國家現代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戰略中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社會參與,創新社會治理意味著執政者從權利管制走向多元治理?!按髴c經驗”是成功踐行創新社會治理的典范,轉型中的中國社會治理應當擇其益者,明確政府權力邊界,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改變執政觀念,提供公民更多參與社會治理的權限與渠道,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的同時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真正做到在創新治理中夯實執政基礎,提升社會治理實效。
(1)制度規范問題。創新社會治理,意味著創新社會治理主體、社會治理理念、社會治理方式、社會治理體制等等,這就對公眾制度化組織化的參與提出了現代政治意義上的規范,對公眾參與的制度和途徑提出了期待。我國公眾參與社會治理存在很多問題:參與社會治理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持,公眾參與的代表遴選不科學,程序不明確等等,在公眾參與機制不健全不規范的情況下也就導致了非制度化的參與,諸如集體散步等政治參與行為。因此,在創新社會治理的背景下,應當完善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制度規范,做到制度公開,程序透明公正,使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獲得法律的保障。
(2)理念問題。在傳統國家,官民關系表現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關系”,而在現代國家,官民關系則體現為“委托與的關系”。在治理現代化的科學內涵中,治理不等同于統治。在治理中,每一個人既是被治理者,又是治理參與者。治理的目的不是過去把人給管死,而是通過積極的參與、溝通、協調、鼓勵、規范和閱讀形成一種遵循正確的價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標的良好的秩序和狀態。政府與公眾應當是建設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擔起社會治理的責任。這不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會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與政府的相互信任,限制政府公共權力的無限擴張,維護和實現公民的政治權益。
(3)培育與發展的問題。一個現代化的社會,一定是個社會組織極為發達的社會?,F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亦是一個政府分權社會增權的過程,即政府的權力從社會領域適當退出,留下的空間由社會組織填補。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里的發達國家,每萬人里擁有的社會組織的數量只有3.8個,法國是110個,日本是97個,發展中國家平均10個以上,足見我國的社會力量太弱?,F代社會管理既是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并依法對有關社會事務進行規范和調節的過程,也是社會自我服務并依據法律和道德進行自我規范和調節的過程。黨和政府是治理的主體,社會組織和平民百姓同樣也是社會治理的主體,平等對待并有效發展才能盤活整個社會的治理能力,真正在創新社會治理中夯實執政基礎,提升社會治理實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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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9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8-0179-3
進入21世紀以來,伴隨著電子網絡與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應用,以“電子化”為特征的“電子化環境”日益凸顯。電子化既是一種技術,也是政府所面臨的一種行政環境。作為一種技術,電子化為基層政府提升管理效率提供了基礎;而作為一種行政環境,城市基層政府必須主動適應電子化的要求,創新現有的社會管理模式,以更好地服務于社區民眾。電子化環境下的社會管理的本質是要求政府順應社會對政府社會管理的要求,建立起以公眾需要為主導社會管理體制。即,一方面,城市基層政府要完善公眾參與機制以提升公共政策的質量與執行效果;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創新公眾參與的方式和方法,尤其要重視電子化環境下的公民參與渠道的建設,并拓展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領域,使政府的決策和管理更加規范、透明,更能符合民意和反映實際。
一、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基本特征
城市是人類社會生活的載體,也是人類走向文明邁向成熟的重要表現形式。據相關資料統計,我國近70%的財富是由縣級及以上城市創造的。伴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城市將日益成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承載基地,據城鄉建設部提供的相關數據顯示,我國的城鎮發展已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城鎮人口總量已經達到6億之多,預計在“十二五”期間,我國的城鎮化率將突破50%大關,開始真正邁入城市化社會。當然,盡管從城鎮人口規模上來看,我國已經位居世界第一,但是,從城市基層政府管理水平和能力方面來看,仍亟待提升。目前,近50%的城鎮化比率這一數字與世界發達國家近80%的城鎮化率相比還有相當的距離。這種差距的存在,意味著我國未來巨大的城市發展空間,也意味著城市基層政府正逐步面臨更多、更為復雜且責任更為重大的社會公共事務及其管理。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模式正發生深刻地變化,具體而言,正呈現以下兩大基本趨勢與特征。
(一)社會管理參與主體的多元化
社會管理參與主體多元化是指在社會管理決策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決策主體,公眾或其他社會組織也能夠對政府決策起到重要的影響。實踐證明,政府并非萬能,同時,由于市場失靈也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因而使得公民社會的興起成為可能,也構成了必要。公民社會作為現代社會的一支新崛起的力量,正影響并改變著公共治理的格局。公民社會是指處于“公”與“私”之間的但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政府與市場之外的一些社會公共領域,其所指向的是特定的社會公共利益。公民社會已構成整個社會極為重要的一極,它不僅在某些方面可以彌補政府以及市場的不足,更為重要的是,它的形成對政府將構成有力的監督、制約甚至于限制,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并促進政府公共政策的完善。
公民社會的興起,意味著傳統的通過對權力和權威的運用來實現管理目標的“政府管制模式”必然要被以共同治理為基礎、以善治為目標的“新公共治理模式”所取代。由于傳統的政府管制模式過多地強調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主導作用,因而不可避免地在某種程度上忽視或損害有關民眾或群體的利益訴求。而新公共治理模式則強調政府在管理過程中要重視各“利益攸關者”(Stakeholder)之間的利益關系,主張通過相關主體之間的有效互動,來實現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治理。即政府不再依賴自己的權威親自主導對某一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而是將自己的角色從“劃槳者”向“掌舵者”轉變,借助于新的工具、技術和管理方法,從而實現對社會公共治理過程及結果的有效引導與適當控制。
(二)強調“以公眾為中心、以公民為本位”的社會管理
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核心是以“公眾為中心,以公民為本位”,寓管理與服務之中,這是現代民主社會對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必須積極履行其特有的社會義務和責任,包括實踐公共利益,尊重憲法與法律,追求專業的卓越,展現個人的正直、誠實和廉潔等。
要實現上述目標,政府必須創新觀念,并實現社會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創新。要徹底改變以往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運用更為民主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通過與民眾進行平等對話與溝通,共同協商解決相關社會問題。與此同時,它要求政府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做到依法管理和服務。
事實上,城市基層政府社會管理,離不開公眾的有效參與。而政府的核心責任就是要為公眾搭建一個有效的參與社會管理決策的平臺。一方面,通過公眾參與來增強其參與意識與能力;另一方面,參與本身可以使公眾意識到參與社會管理既是公民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基本的義務和責任。通過完善參與機制,拓展參與渠道,吸收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借此構建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
二、電子化環境對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意義
電子化環境下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不是簡單地將信息與網絡技術應用于社會公共事務管理過程中去,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政府管理電子化,它是新的管理環境下的政府社會管理變革,這種變革的核心價值觀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公眾利益。正如奧斯本(Osbrone,1992)曾指出,的民主政府是為它們的公眾服務而存在的,為公眾服務而非為官僚服務理應成為政府社會管理的基本準則。因此,在電子化環境下,政府應改變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取而代之以新的以善治為目標的社會管理,并借助于現代電子信息技術,來改革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溝通方式,并通過及時回應民眾需要,來提升基層政府的合法性基礎。
(一)電子化環境為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多方參與提供了技術支持
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必須以社區居民參與為基礎。這是因為,基層社會管理所面臨的問題極為復雜,在現實中,任何部門,不論是公共部門還是私人部門,都不具有解決各種問題所需要的信息、知識與能力。因此,社會管理過程中的公眾參與,不僅為政府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提供支持,也可增強公眾政策的執行效果。事實上,要使基層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夠服務于公眾,有必要讓那些凡是生活受到某些決策影響的人都參與那些決策的制定過程。
總書記曾指出,執政為民的核心是了解民情、匯聚民智。換言之,政府要實現社會管理的目標,必須改革現有的以政府為中心的行政觀念,廣開言路,聽取民意。與此同時,政府要為公眾參與提供方便,減少公眾的參與的成本。而電子化環境為基層政府改革社會管理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通過網絡信息技術,政府與公眾之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有效溝通
(二)電子化環境有利于提升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質量與效率
政府行政的質量與效率問題一直是行政學者們所關注的焦點。行政學創始人威爾遜指出,行政學研究的目標在于盡可能地提高行政效率。電子化環境下的政府社會管理模式與傳統社會管理模式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是中間環節的縮減以及效率的極大提高。在電子化環境下,公眾可以通過上網了解相關信息內容或完成一些審批、交驗等事務,避免了傳統政府機關的暗箱操作和辦事拖沓。
Douglas Holmes(2001)曾指出,電子政務是工業化社會向信息社會轉型的一次變革。信息化發揮了巨大的技術支撐作用,介入了政府管理改革的整個過程,為政府改革和創新提供了高效率的手段和動力。政府可以通過“職能創新、結構創新和過程創新”,逐步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對政府業務進行科學的優化重組,從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且,政府通過應用信息技術降低了公民進政府辦事的“門檻”,使原來很多“門難進、事難辦”的現象,在網絡上可以很好地得到解決,體現了電子政務的服務便捷性。電子化環境實現了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理性選擇。
(三)電子化環境增強了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公正性與透明性
公眾監督是確保社會管理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前提,公眾要實現有效監督,須以對社會管理信息的掌控為基礎。傳統的社會管理由于缺少有效的公眾參與機制,使得公眾難以獲取關于社會管理的內容、數量以及質量等信息。而且,由于文化、技術等條件的限制,諸多社會管理決策往往在“黑箱”中運行。大多數關于社會管理的政策、法律等,往往只能在小范圍內征詢意見,絕大多數公眾意見難以被吸納到政策制定過程中去,從而導致公眾成為政府政策的被動接受者。
公民民主意識的增強,客觀上需要政府在社會管理過程中做到公正透明。而且,電子化時代的到來,為公眾更加廣泛地參與社會管理過程且更為有效地監督政府各種行為奠定了技術基礎。通過電子化設備和互聯網等手段,公眾可以及時地獲取各類社會管理信息,并對政府的各種工作進行及時地監督和質詢。比如,公眾可以通過登錄政府網站了解各類法律、法規和政策,也可以通過電子郵箱、電子舉報箱、電子聽證會等,對政府社會管理表達自己的看法,尤其可以對涉及到自身利益的社會管理和服務的質量、內容等做出評價。
三、電子化環境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創新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對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必須改變以往的低效管理模式,建立起多方參與、公正、高效、透明的新型政府管理模式。
(一)加強信息技術培訓工作,為適應電子化環境下的政府工作轉型奠定基礎
電子化環境下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要求基層政府公務員能適應電子化環境的現實需要,不僅要推動政府社會管理體制的變革,而且要積極培育電子化公民。
1.要提升基層公務員與民意代表的電子化應用水平
城市基層政府是基層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直接聯系城市社區居民最為重要的橋梁和紐帶,也是整個行政大廈得以穩固的基礎。任何時候我們的政府都應該建立起一支訓練有素并且能夠以良好的行政理念和態度、專業的行政素養以及合法的行政行為服務于民眾的城市基層公務員隊伍,這是改善政府服務質量、提升政府管理效率、增強政府回應性的需要。但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大多數基層公務員隊伍“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服務意識與能力不強”的狀況并沒得到根本性的改觀。電子化環境對政府工作的影響是徹底和全面的,對基層公務員以及民意代表的觀念、素質與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現實中,基層公務員與民意代表是最為直接的電子化設備的使用者,使他們融入到電子化環境中來,是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關鍵。
2.要培育“電子化公民”
“電子化公民”是指在電子化環境下,作為重要的參與主體之一的公民(包括個體公民和企業公民)。他們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內,利用電子網絡與信息技術等手段,將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意見與建議進行充分表達,并與政府及其他組織形成互動,借此影響社會公共政策的過程與結果。良好的社會管理離不開民眾積極、有效的參與。即對于參與者而言,一方面必須要有參與到社會管理的活動中來的意愿,不論這種參與能否對公共政策的結果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另一方面,需要參與者有能力進行參與,即能夠將其意見和建議予以清晰地表達,并與其他參與主體一道,共同形成良好的互動參與機制,借此影響公共政策的過程與結果。在電子化環境下,人們的思維觀念和行為習慣正發生急劇變化,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方式方法也正進行根本性的變革。換言之,不論是政府還是公民,都必須主動適應電子化環境變遷的需要。而對于公民而言,這種適應主要體現在對電子信息與網絡技術的使用上,即能夠利用電子化手段,來了解相關的社會公共事務并實現對社會管理過程的有效參與。
(二)完善社區信息網絡,改善城市基層社會的電子化環境
社會管理網絡化是電子化環境下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模式區別于傳統社會管理模式的最顯著的特征。傳統的社會管理效率低下的根源在于其工作平臺是一種手工式平臺,而電子化環境下的社會管理模式則是通過網絡平臺來得以實現的。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以電子化為手段、以服務為核心的電子政務建設,正是構建電子化環境的具體體現。
社會管理信息網絡的完善包括社區信息“集成化”與“個性化”兩個方面。社區信息集成化是指政府把各部門的職能通過網絡集成在一起,使公眾能夠享受到政府的“一站式”服務。而社區信息“個性化”則是指通過電子化手段,政府得以向公眾提供個性化的“一對一”服務。比如,有面向社區居民的教育培訓與健康保健,有面向企業的稅務管理與服務等。而且,公眾不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來上傳服務申請,也可以對服務內容、過程、方法等發表自己的意見,從而實現了由以往的政府到公眾的單向溝通到政府與公眾的雙向互動溝通,使得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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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協商民主理論興起于西方,但是協商民主在中國早已得到了廣泛的實踐。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提出來[2]22。農村是探索協商民主發展的基礎,如何充分保障農民的參與權,如何調動農民有序地參與協商民主,如何實現鄉村治理中協商民主制度化,是我們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
一、鄉村協商民主的含義
簡單地說,鄉村協商民主就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利益攸關方的村民通過平等的對話、討論等方式,圍繞鄉村社會中的公共問題達成共識,從而賦予決策以合法性的過程。在協商民主框架下,村民之間、村民與政府之間、村與村之間的協商地位是平等的。
鄉村協商民主最早的實踐形式是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隨后在我國中西部地區,協商民主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在河北地區,鄉村協商民主呈現了多樣化的發展趨勢,主要包括咨詢會、議事會、談心會等多種協商形式。正如馬克思對民主給予的高度評價:“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國家制度的已經解開的謎。在這里,國家制度不僅自在地,不僅就其本質來說,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現實性來說,也在不斷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現實的基礎、現實的人、現實的人民,并被設定為人民自己的作品?!盵3]39-40作為民主形式的協商民主同樣是人民的作品,鄉村協商民主是村民在實現自身權利過程中不斷探索出來的。
二、河北鄉村治理中的協商民主
(一)鄉村治理中協商民主的探索
由于中國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政治發展。例如,江浙地區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相對較高,公民組織發展迅速,這些因素使得公民政治參與得以有效進行。不可否認的是,在一些貧困地區,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也較高,但是從整個民主運行環節來看,經濟因素對民主參與起到了更為基礎性的作用。
在河北,協商民主形式是隨著河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豐富起來的。與江浙地區相比,河北經濟發展處于中速發展狀態。從產業結構角度看,河北農村經濟結構依然以農業為主,農村大量的青壯年流入城市,或者外出到北上廣等大城市打工,農村空心化比較嚴重。這些現狀導致河北鄉村協商民主的發展依然處于一種探索的狀態,但是在黨的十之后,河北鄉村協商民主獲得了快速的發展,探索出了許多形式。比較典型的鄉村協商民主治理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月協商制度
月協商制度是河北基層協商民主的一種形式,主要通過月協商座談會形式開展,每個月舉行一次。大名縣和寧晉縣在探索月協商制度上取得了有益成果。大名縣和寧晉縣政協為了進一步發揮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搭建了政協委員常態化履職平臺,建立了月協商制度。特別是大名縣政協正式出臺了《關于建立月協商座談會制度的意見》,這是大名縣政協拓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形式、增加協商深度、提高協商成效的有益探索。
一般來說,月協商制度主要是每月上旬,以專題協商座談會的形式,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開展協商,每次就一個專題達成共識,最終形成科學決策。月協商制度在河北各縣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并且月協商制度已經擴展到鄉村一級。月協商制度類似于農村一事一議制度,同樣是圍繞農村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展開的,“作為農村基層社會的一種民主實踐形式,一事一議制度也是一種農村基層民主決策和民主治理的形式,它主要采用協商、討論、對話的方式來決定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注重的是討論而不是投票’。”[4]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協商的議題,月協商制度的議題主要是農村中重要經濟與社會問題,是農民當前關注的主要問題;二是協商的主體,月協商制度是基層政協探索出來的協商形式,在向農村開展過程中縣級政協及政協委員發揮著帶頭作用。
2.搭建三個平臺
隆化縣政協為了更好地實現協商民主功能,充分搭建獻諍言、出良策的三個平臺,為全縣改革發展穩定獻計出力。具體來說,搭建了協商議政平臺、建言獻策平臺、履職盡責平臺,這三個平臺有效地將協商民主從縣級擴展到村級。
搭建協商議政平臺,主要是從縣級政府層面對全縣經濟社會問題開展協商,進一步完善、深化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和基層民主協商,進一步完善各項協商工作機制;深入開展以專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為平臺的協商議政活動。搭建建言獻策平臺,主要是圍繞教育、醫療、養老、環保等問題,以專題形式開展調研,政協委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深入鄉村與群眾建立聯系,通過撰寫調研報告、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搭建履職盡責平臺,主要是完善政協聯絡工作制度,表現為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進行協調溝通。從橫向上看,加強政協常委成員與政協委員之間、專委會與政協各個界別委員之間、政協委員與政協委員相互之間的聯系;從縱向上看,加強政協委員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聯系。通過三個平臺的搭建與建設,有效地搭建了鄉村與政府、鄉村與鄉村之間的溝通平臺,充分發揮了隆化縣政協的協商民主功能。
(二)鄉村協商民主存在的問題
河北省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對協商民主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從前文分析的兩種典型協商民主形式看,我們認為,月協商制度和搭建三個平臺主要體現了一種自上而下的推動,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村民主動參與或參與協商過程中主動性與積極性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公共問題意識不足
協商民主是利益攸關方的村民通過平等的對話、討論等方式,圍繞鄉村社會中的公共問題達成共識,從而賦予決策以合法性的過程。公共問題是協商的關鍵因素,它背后體現著村民的公共意識問題。如果村民僅僅圍繞一些家長里短式的問題提出自身的利益訴求,那么這些訴求并沒有進入公共問題范圍。例如生活垃圾問題,這是農村社會一個重要的公共問題,即針對村民的生活垃圾亂扔、亂倒現象,村民與干部、村民與村委會就如何治理該問題進行協商。但是,如果村民僅僅因為自身利益,就如何治理自己門前垃圾問題進行協商,那么這有悖于協商民主精神。在一些鄉村,村民自身利益問題時常超過鄉村公共利益問題,使得一些問題在公共協商的框架內無法展開,這種公共問題意識的不足最終會損害村民自身的利益。
2.組織化程度不高
在河北鄉村協商治理過程中,組織化程度不高主要體現在缺乏必要的組織將相關利益整合起來。在一些農村,村民的利益訴求始終處于一種碎片化形式進行表達,而這種碎片化的訴求會同時發生在不同的農村,那么這種碎片化的利益訴求如何整合到公共問題中?有的學者提出,可以通過村委會之間必要的協商進行整合;也有的學者認為,需要建立專門組織對某一公共問題展開協商。針對第一種解決方式,我們知道在村民自治過程中,少數村委會成員有時會追求自身利益,特別是政治精英掌控著很多資源,很難與村民進行有效的協商,這是影響協商民主開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通過建立一些專門組織將村民利益整合起來,同時該組織又能與政協委員建立聯系溝通機制,這有助于發展鄉村協商民主。
三、完善鄉村協商民主治理的路徑分析
鄉村協商民主是我國基層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實現鄉村治理的有效途徑。針對河北鄉村治理中的協商民主問題,為了進一步促進協商民主的發展,提高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需要通過以下路徑解決。
(一)發展鄉村組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村民出現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體,例如私營企業主、互聯網商戶等,這種結構性分化造成村民針對公共問題會產生不同的利益訴求。在這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河北鄉村結構也發生巨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鄉鎮企業異軍突起、農村務工人員增加、農村大學生流入城市。一方面,農村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另一方面,河北農村老齡化、空心化不斷加劇。如何在農村開展有效的協商?如何在協商過程中保護老年人、婦女和兒童的利益?這是協商民主在河北鄉村發展面臨的重要課題。
鄉村組織是發展協商民主的重要載體。從協商民主過程來看,鄉村組織能夠有效地將相同利益群體組織起來,從而更好地代表和表達群體的利益。針對某一公共問題,鄉村組織召集利益相關群體開展協商,在組織內部首先達成共識;同時,鄉村組織與鄉鎮黨委、政府進行協商,表達該組織的利益訴求,通過有效溝通協商,最終達成共識。當然,在現實協商過程中,由于農村問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鄉村組織協商平臺需要進行反復的溝通與協商才能達成共識,這可能會提高協商成本,但是從長遠角度來看,鄉村組織能更好地發揮自身的協調優勢。
(二)培育協商文化
1.1.1對稅務機關報送的會計信息。對稅務機關報送的假賬或稱“外賬”與企業的真賬或稱“內賬”相比的區別主要有:收入比“內賬”小,隱瞞收入,對不需開具發票的、一些不經常發生的收入干脆隱藏全部不入賬,得到少交流轉稅的目的;成本及費用比“內賬”大,虛列支出,少交所得稅;職工工資標準比“內賬”小,隱瞞職工所得,少扣個人所得稅;有的小企業報稅務機關賬不是序時記賬,而是到月底在全部業務中抽取部分符合稅法要求的單據做賬,采取“倒推”稅負的辦法,人為調節收支來控制當月應交納的各項稅收。
1.1.2對基層銀行等金融機構報送的會計信息。對基層銀行等金融機構報送的假賬或稱“外賬”與企業的真賬或稱“內賬”相比的區別主要有:收入比“內賬”大,夸大收入成本及費用比“內賬”小,虛增利潤;記賬方法也不是序時記賬,而是到月底按貸款規模的要求人為編制無附件的會計憑證做賬,從利潤“倒推”成本和收入的方法,人為調節收入和成本以得到符合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測算指標的要求。與上述對稅務機關報送的假賬處理方法有些相反,這些企業里會計人員做假賬隨意性很大,一般是對真賬進行“注水”的處理方式,表面“看似合理”但證據不充分,不能環環相扣,報送資料比稅務部門稍簡單一些,如果仔細分析不難發現其中破綻。
1.2做假賬的危害性
1.2.1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所必不可少的經濟源泉。納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也是為享用社會安定的經營環境所提供的經濟補償。但是由于存在虛假會計信息,一些小企業為個人或小單位的利益做假賬少納稅,其結果是將原本應歸屬國家的資產竊為小集體或個人所有。經營者或所有者往往采取各種手段提供虛報會計信息等于變相地將國有資產的一部分劃為個人所有,破壞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在同樣享受和平安寧的經濟環境而付出不一樣的代價,侵犯了誠實納稅人的經濟利益,也損害市場經濟的正常的運行秩序。
1.2.2企業不能真正公平競爭。各個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經營范圍及行業有區別,企業稅賦是不公開的商業秘密,透明性小。由于存在虛假會計信息,納稅多少就會因企業負責人的膽量和會計人員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水平高低”而異,企業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程度不同就會出現企業在稅負上有區別,稅賦無法做到公平。稅負的多少直接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現金流量,從而出現膽小多納稅膽大少納稅的性現象,造成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不能公平競爭。
1.2.3破壞金融秩序,擾亂經濟環境。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配置主要在資本市場中完成,基層銀行等金融機構作出信貸決策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會計信息所反映的資本安全性、流動性和獲利性等財務指標顯然對這種決策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梢姡瑫嬓畔⑹д?、市場信息混亂,會導致基層銀行等金融機構決策失誤,出現誰會做假誰就能獲得資金支持,而急需資金的企業因誠信而失去金融機構的支持,從而影響市場秩序的正常運作,不利于資本市場的完善,不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合理配置,產生較大的金融風險。
1.2.4假賬泛濫,社會失去誠信。會計的職能不僅僅是被動地反映已發生的經濟活動,它還是國家控制企業的一種手段。會計資料成為監督國家財政政策和法規執行情況的基本工具。企業是社會的一員,然而,許多小企業卻通過做假賬反映企業的面貌,產生欺詐和違法行為,會造成整個社會誠信度下降,甚至影響國家的政治穩定。
2企業做假賬的原因分析
2.1內部經濟利益的驅動小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相對落后,企業經營者為了追逐高效益,在某些主客觀原因不能實現預定的經營目標時,不在管理上下功夫來提高企業效益而是走捷徑進行違法操作,在做假賬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上動腦筋,通過做假賬來達到增加效益的目的。這種內部經濟利益的驅動是做假賬的主要動因。
2.2缺乏監督機制會計人員受聘于企業當局,其行為必然受控于企業管理當局,會計內部監督“名存實亡”。從企業外部看,有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但其執業范圍狹窄,審計主要依據仍是企業提供的資料,使有些審計確認的會計信息仍缺乏可靠性。政府審計監督由于受人力、財力的限制,以及其事后監督性質的局限,不可能查出企業的所有違法違紀行為,這也是造成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2.3會計信息不共享工商、金融、稅務等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最頻繁,由于缺少會計信息共用平臺,缺少一個驗正把關的機構,小企業對各部門報送的會計信息就可以根據自身利益需要任意編制,對工商是一個口徑,對金融部門是一個口徑,對稅務又是另外一個口徑,甚至對不同的金融機構、不同稅務機關報送的會計信息又可能有偏差。
3治理企業會計做假賬應當采取的對策
3.1建立外部監督等約束機制要完善社會監督體系,這是制止和防范會計信息失真的根本保證。首先是完善立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其次是增強會計監督的全面性與權威性,加強對信息準則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增強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可驗證性。同時健全以注冊會計師為核心的社會監督體系,這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一道重要關卡。第三,政府部門通過行政手段強化對企業外部監督,通過政府審計機構、財稅部門、銀監會等加強審計檢查監督,并與會計管理部門合作,建立會計信息規范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企業會計人員進行培訓。
3.2加強會計規范建設應當加強會計規范的建設工作,盡快健全我國的會計規范體系。政府機構要維護會計準則的權威性,對違反準則的行為要進行處罰并曝光,讓違反準則做假賬者得不償失,從而想通過提供失真會計信息獲取經濟利益的動機得以消除。
作者:梁瑩,南京大學社會學院社會工作與社會政策系副教授 南京 210046
[摘 要]21世紀將是公民治理的時代,公民參與是公民治理的核心機制,在公民治理中處于主體和中心地位的公民,具備現代公民意識和健全的公民資格。本文基于對長三角地區三個城市的實證調查,對公民治理成長之基本現狀進行解析,接著通過Multinomial Logistic回歸分析深入剖析影響社區中公民治理的重要因素。通過以上的分析本研究嘗試探尋影響和制約社區中公民治理的真實圖景及影響其發展的深層原因,期望可以為我國社區中公民治理與草根民主的成長提供一個基本的理論和實踐分析框架。本文的研究結論表明,公民治理的實現必然是一個相當緩慢和漫長的過程,既需要公民治理模型和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更需要民主精神、民主觀念和民主理念的培養,并使之深入人心。
[關鍵詞]草根社區;公民治理;公民志愿精神;草根民主
[中圖分類號]D6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4)02-0054-06
“公民治理”一詞在提出之后,在公共管理領域迅速傳播。雖然對其尚未有統一的定義,但是多數學者都認為公民治理涉及選擇與聲音兩個層面,選擇即是要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機會,而聲音則重視地方主義與自我治理。[1]博克斯認為21世紀將是公民治理的時代,公民參與是公民治理的核心機制,在公民治理中處于主體和中心地位的公民,具備現代公民意識和健全的公民資格。然而我國草根社區中的公民治理的實現必然是一個相當遙遠和冗長的過程。期望本研究成果能夠對目前我國城鄉社區中的公民治理的學術理論研究與草根民主的實踐運行發揮重要作用和產生重要影響。
一、中國草根社區中的公民治理:研究背景與研究概況
(一)公民治理:公共參與及公民精神的強力復興
未來社會的治理最終方向和目標就是公民治理,時下公民治理已然成為公共政策研究領域的流行詞匯,許多學者都對公民治理的概念以及發展提出自己的看法。但非常遺憾的是,當前學術界對于公民治理是什么這一概念并未達成根本性共識。一般認為公民治理中主要包含以下兩個主要議題:第一是代表性(represent);第二是掌舵(steer)。對于這兩個議題的不同回答將形成公民治理的多種不同闡釋。[2]??怂顾珜У墓駷橹行牡闹卫砟J饺缃癯蔀楣裰卫戆l展的經典藍本,“??怂箯钠鋫€人作為政府管理者的豐富經驗出發,又結合其對于民主過程與公共行政的研究,發展出一種新型的治理模型,這種治理模型致力于服務公眾,并且促進公共實務者的專業性發展。他承認自己所推崇的是一種地方政府管理的規范性設想,但是他堅持認為在全世界都逐漸呈現出這樣一種趨勢:那就是公民越來越愿意參與那些影響他們生活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3]
在公民治理實踐中,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角色是確保公共政策的開放性與包容性,并且為公民提供建議與技術支持,從而使公民成為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成員之一。[4]在公民治理的過程中,普通公民不再是被動地參與公共政策過程,并且只是象征性地被公共部門咨詢。相反,公民治理中的公民應該是一種直接參與公共政策的公民,他們與政府享有同等重要的決策權力。[5]同時, 在公民治理過程中, 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 而是作為一種治理的協調者, 充分促進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 并且避免公共政策的破產。[6]
庫珀等學者認為:“公共參與重新燃起學者們對于社會治理發展的希望,其已經超越地區、民族、國家與網絡社區的限制,當下的公民參與在不同的層次呈現出不同的形式。而協商性與共同性的行為策略為達到公民為核心的公共管理實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7]對于公民治理的實現,托克維爾曾對這種未來的治理發展提出過自己的見解,在他看來,公民自發形成的志愿組織網絡能夠整合社會利益、表明個人需求與偏好、促進公民參與政府決策等。他將志愿組織視為公民身份與公共能力的訓練場。[8]作為一種未來的社會治理模式,抑或為了公民參與的切實實現,抑或為了公民精神的強力復興,我們都有理由堅信,公民治理的發展需要不斷的實踐積累,也唯有不斷的組織性、自發性的自愿公共參與,公民治理的發展才能實現。
(二)我國草根社區中的公民治理:研究背景與研究問題
正如博克斯――公民治理理論的倡導者所言,公民治理理論在基層社區層面上進行實踐較為合適,原因在于其充分考慮了理論的現實可操作性。公民治理模型試圖幫助我們創建真正的公民自治治理。公民治理理論受核心價值理念的深刻影響在當前公共管理與公共政策的理論與實踐領域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而公民治理理論本身所具有的特點與優勢,與孕育與成長于目前我國城鄉社區田野中的草根性社區自治組織與草根性民主的之間存在一定的契合與共性。社區治理理論隨著公民治理的發展而小心翼翼地前行,其將公民治理傳統價值的實現作為其最高責任,同時其也將公民參與和公民精神作為公民治理過程的重要部分。
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來看, 我國草根社區存在著公民治理的優勢和實踐空間, 但由于我國的悠久文化底蘊、政治傳統和真實的草根社區治理模式同西方社會差異較大, 特別是在實現公民治理的主觀基礎方面(公民意識、公民能力、公民志愿精神等)和制度保障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因而我國草根社區實現真實的公民治理還面臨諸多障礙和困境。本文即對中國草根社區中的公民治理的真實民主圖景進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對深入影響草根社區中公民治理的深入主觀因素進行深度剖析,挖掘和考量公民治理成長中重要的阻滯因素。
本研究以長三角地區的三城市實證調查為基礎考察草根社區中公民治理現狀。在我國,隨著民主政治改革的深入,公民精神和公民意識得到了較大地提升,公民治理開始從理論逐漸走向實踐,尤其是處于改革開放前沿的長三角地區的諸多城市,如上海、杭州等,“公民治理”逐漸成為城市社區的主要治理模式。通過對這三個城市社區中真實草根民主現狀以及影響因素的深度考察,可以對中國草根社區中公民治理成長的真實圖景窺見一斑。
(三)研究概況與研究設計
當前國內很多學者較為關注中國特色的公民治理成長之路徑與方向,而對公民治理孕育、成長與發展的真實場域和公共空間的深入研究則相對較少;更多是囿于抽象思辨和極為宏觀的理論預設與分析,或者對中國草根社區中公民治理與草根民主成長歷程之中的種種問題深表隱憂。對于在各方面都領先的長三角地區的這幾個城市,在我們身邊的民主意識、民主理念與草根民主建設是否就進行得徹底深入呢?當前我國草根社區中“公民治理”的成長現狀距實現博克斯筆下理想的公民治理模型是否遙不可及?根據這兩次延續性調查的數據和訪談資料,本文嘗試對長三角地區三個城市社區中公民治理與草根民主成長之現狀進行深入解析。
本研究的數據資料來源于2011年先后在長三角地區的南京、上海和杭州三個城市進行的實證調查。本次調查采用多階段分層抽樣方法,首先從被調查城市中抽取區(縣),然后從區(縣)中抽取街道(鄉鎮),接下來再從街道(鄉鎮)中抽取居(村)委會。接著,在居(村)委會中抽取被調查的居民戶樣本時則主要采用系統(等距)抽樣法。最后,從居民戶中抽被調查人,抽取生日距8月1號最近的那個人作為調查對象。整個調查過程共發放2000份問卷,回收1611份問卷,達80.5%的回收率;經過邏輯檢查和幅度檢查后,剔除46份廢問卷,最后剩1565份有效問卷,達78.3%的有效回收率。 同時本文中少量的數據資料來自于2008年筆者在南京市進行的調查。2008年調查方法采用多階段抽樣法,抽樣過程中結合采用分層簡單隨機抽樣法、系統(等距)抽樣法、間隔隨機抽樣與戶內抽樣法??偣舶l放1000份問卷,最后回收776份,達77.6%的回收率;在此基礎剔除68份廢問卷,最后剩708份有效問卷,達70.8%的有效回收率。
二、草根社區中真實的公民治理圖景
在社區中,創建公民自主治理需要關注公民參與的動力問題。那些批判理論使我們認識到,當社區存在不同利益時,公眾常常不能意識到公共政策過程以及該過程對他們生活的意涵,為了保證有關的政策議題決策的高質量,公民必須能夠擁有獲取信息的途徑,并且參與審慎的、深思熟慮的決策,這個過程是公開的、公民是受歡迎的和充分知情的,在這里,每一個人的貢獻都有價值,而不管其身份或地位如何。[9]公民治理的要素包括:公民協調委員會、公民理事會和幫助者。公民協調委員會即將民選管理局從“中心決策者”角色轉變為“公民協調者”角色。重新界定管理當局的責任,從決定大多數政策議題到將政策議題委托給公民理事會,聽取他們的建議,肯定或修正他們的工作,以適應社區發展的整體目標。[10]
在我國城鄉社區中,與公民協調委員會和公民理事會這類自治組織比較接近的是居(村)委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等社區組織。然而,這些社區自治組織與公民治理模型中所描述的自治組織的角色仍然相差較遠。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居(村)委會逐漸由建國之初的基層群眾自我管理性質的自治組織向具有比較濃厚的行政化色彩的基層“行政組織”轉變。在公民治理的實踐中,對于社區居(村)委會選舉和居民自治的制度完善和健康發展而言,保持和激勵居民參與社區選舉和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至關重要。本次調查中,對于“我有權利和義務參與到社區社會政策的整個運行過程”這一說法,37.8%與15.6%的被調查的社區居民認為 “比較同意”或“非常同意”,將近一半的社區公民選擇“無所謂”、“很不同意”或“不太同意”。這類情形很像博克斯所描述的,“只有決策到了至關重要,至少是直接影響公眾自身利益時,社區居民才會參加此類會議。”[11]
在博克斯描述的公民治理模型中,公民理事會是指建立公民咨詢委員會,來協助地方政府執行行政管理的主要職能,如警務、消防、公共設施、公共工作、公園、娛樂設施和社會服務。在大型管轄區內,將這些廣泛的功能分解為多個分支領域,并在每一個分支領域建立相應的公民理事會。[12] 在我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管理的又一新的組織形式。隨著住宅的市場化和商品化,越來越多的居民不再是單位住房的租客,而是房屋物業的所有人,他們開始要求自主地決定社區的事務。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便應運而生了。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本次調查中,對于“如果社區要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社區公共房產出租問題,我很愿意參加”這種說法,分別有6.8%和16.2%的居民表示“不太同意”與“很不同意”,23.6%的居民表示“無所謂”。這表明,近半數的社區居民對于參加社區召開的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意愿并不是很強,這與公民治理模型中的公民理事會所要求的積極公民治理精神似乎仍有較大差距。
博克斯指出,“提升政府對公民的責任性,迫切需要民眾與代議者和職業者一道參與公共政策的整個過程:從討論如何選擇行動開始,到制定公共項目的政策,再到公共項目執行中的行政管理。最后在可見的績效結果基礎上進行改革?!盵13]而社區中公民治理最為直接而具體的表征就是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各類社會政策。當問到居民是否同意“對于社區公共事務和社區社會政策,每個人都應積極參與,為社區盡一份力”這種說法時,居民表示“不太同意” 或“很不同意”占22.5%,選擇“無所謂”的占19.1%,表示“非常同意” 與“比較同意”的分別是9.9%與48.5%。對于“我會主動關心社區的重大措施(如創建文明社區等)”這種說法,表示“很不同意”的居民有13.1%,表示“不太同意”有14.2%,表示“無所謂”的有16.2%。而對于“我必須多了解社區的各項社會政策,參與監督社區社會政策的執行”這一說法,選擇“不太同意”與“很不同意” 的比例達3.8%和18.3%,表示“無所謂”的居民占33.2%。
公民治理模型中積極參與者關心社區的發展,希望自己在社區事務中發揮積極、持續的影響。而本次調查中對于“我對社區的民主改革提出的建議越多,對社區民主成長作用越大”這種說法,分別有16%和3.6%的居民表示“不太同意”與“很不同意”,22.6%的居民表示“無所謂”。對于“居民應積極參加社區政治活動,尤其應珍視自己的選舉權”這個問題,居民表示“很不同意”的有4.9%,表示“不太同意”有31.2%,表示“無所謂”的有12.1%。而對于“經過社區共同決定的事,我雖然不喜歡,但也應該遵守”這個問題,分別有18%與6.4%的居民表示“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22.2%的居民表示“無所謂”。當問到居民對于“參與社區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就是最大限度地支持社區建設”這一問題,18.4%的社區居民與2.2%的社區居民選擇“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20.5%的居民表示“無所謂”,表示“比較同意”與“非常同意”的居民分別有46.5%與12.3%。
King,Cheryl S.等學者指出,參與是公民個體成為人民一分子的必要機會,是對社會應盡義務的一部分。行政人員認識到參與的必要性,但未能找到使公眾恰當地參與決策制定過程的有效方法。[14]這個調查的結果表明,對公民治理中的各項事務部分公民缺乏積極參與的熱情。盡管當前我國社區草根民主正從動員型參與向自治型參與轉變,然而部分社區公民的積極參與仍比較欠缺。就民主政治的本質而言,在社區治理過程中公民參與被看做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民主參與的本質是自治,偏離了本質規定性的自治性,進而使得公民積極參與喪失了參與式民主的本性。20世紀以來,通過地方政府的制度建設與民主政治改革,長三角地區的這三個城市的地方治理逐步由動員型的政治參與向自治型治理轉變,然而,以上的分析也同樣顯示,相當一部分社區居民仍然缺乏自治型參與意識,而且多數居民對于社區中的社會事務與社會政策的參與意識仍然十分缺乏,這種現實與公民治理的理論要求相差甚遠。
三、公民志愿精神的孱弱:公民治理成長中重要的阻滯因素
國外學者的大量研究表明,在過去所謂公民文化消亡的時代,人們志愿的政治參與活動水平卻沒有下降。[15]一些研究甚至指出,每年有60%的人參與志愿服務活動。公民治理與公民自治理念以及公民志愿精神有著極為密切的關聯性,它寄期望于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更多地掌握自己的命運,在公共政策中更多地體現自己的作用。社群主義者將堅持追逐公共利益視為公民的一種美德,這種為公益而勇于奉獻的精神就是公民志愿精神。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對其自身所具備的政治責任和義務的自我認識程度較低,缺乏志愿參與治理的精神與自治意識,則難以充分運用和行使公民資格和公民治理所賦予的各種權利。
對于公民志愿精神與公民治理之間存在的極為密切的關聯性,可以從Logistic回歸分析中體現。通過Multinomial Logistic回歸對公民對“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了解并參與社區問題的改良,使社區生活更加美好”與“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行善助人,為他人帶來好處”這兩種說法的評價對公民對于“我有權利和義務參與到社區社會政策的整個運行過程”這種說法的看法的影響進行分析, Logistic回歸的分析結果如下:表1 Multinomial Logistic回歸模型
在以上的Logistic回歸模型中,統計結果顯示,公民對“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了解并參與社區問題的改良,使社區生活更加美好”這種說法表示“很不同意或不太同意”與“無所謂”,則選擇“很不同意或不太同意”而非“比較同意或非常同意” “我有權利和義務參與到社區社會政策的整個運行過程”這種說法的比率分別是對“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了解并參與社區問題的改良,使社區生活更加美好”這種說法表示“比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 63.471倍(e4.151=63.471,P
而公民對“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了解并參與社區問題的改良,使社區生活更加美好”這種說法表示“很不同意或不太同意”與“無所謂”,則選擇“無所謂”而非“比較同意或非常同意” “我有權利和義務參與到社區社會政策的整個運行過程”這種說法的比率分別是對“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了解并參與社區問題的改良,使社區生活更加美好”這種說法表示“比較同意或非常同意” 的5.611倍(e1.725=5.611,P
以上的分析表明,公民對“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了解并參與社區問題的改良,使社區生活更加美好”、 “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行善助人,為他人帶來好處”這兩種說法的認同度越低,公民對于“我有權利和義務參與到社區社會政策的整個運行過程”這種說法的認同度也越低。相反,公民對“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了解并參與社區問題的改良,使社區生活更加美好”、“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行善助人,為他人帶來好處”的認同度越高,則對于“我有權利和義務參與到社區社會政策的整個運行過程”這種說法的認同度也越高。這表明公民對“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了解并參與社區問題的改良,使社區生活更加美好”、 “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行善助人,為他人帶來好處”這兩種說法的評價越高,公民治理的意愿與意識也越強,反之亦然。
“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了解并參與社區問題的改良,使社區生活更加美好”、“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活動可以行善助人,為他人帶來好處”這兩種說法都是對于公民利他性志愿精神的測量。由此可見,公民的志愿精神對于公民治理有著深遠的影響。
在2008年的調查中,對于 “ 對于社區公共事務和社區社會政策,每個人都應積極參與為社區盡一份力”、“我會毫不猶豫地為社區的一項公益活動捐助一些錢”等說法,超過半數的社區居民都認為同意。由此可見超過半數的社區居民對于參與社區志愿活動具有比較強的參與意愿,社區居民中的志愿精神正處于孕育和成長中,然而對于較大部分社區居民而言,在參與意識方面依然存在較強的被動性和依賴性,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志愿活動缺乏足夠的熱情度。接著對實際過程中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志愿服務的現狀進行解析,對于“您是否參與過社區志愿服務?”這一問題,公民選擇 “沒有參加過”的比例高達53.1%,社區居民選擇“參加過”的比例為46.9%。從分析中可以看出,一半以上的居民都沒有參與過社區志愿服務,這表明盡管有一部分居民參與社區志愿服務的意識與志愿精神正在成長之中,但是實際參與比例并不是很高,因此居民志愿參與意愿與實際參與行為之間仍存在很大的現實差異。以上的分析表明,當前被調查居民的志愿精神與自治意識仍比較孱弱,而公民志愿精神與公民自治意識的淡薄又是公民治理及我國草根民主發育不成熟的最為深刻的原因。
四、草根社區中的公民治理:真實與遙遠的草根民主
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角色”是什么一直是一個活躍的、持續發展的問題,人們對此不斷地進行探詢、實驗、改革和爭論。[16]草根社區中的公民治理,準許每個公民甚至弱勢群體――雖然每位公民在教育程度、精神面貌、智力和秉性等方面各不相同,對于社區鄉村的社會政策過程與公共事務都平等而自由地參與,并積極治理這些公共事務和政策。然而本文的深入調查研究與實證分析則表明,草根社區中的公民治理依然在孕育成長之中,離真實的民主圖景依然漫長而遙遠。
(一)主要研究結論
本研究表明,在草根社區的公民治理實踐中,社區居民中的相當一部分仍然缺乏自治型參與意識,而且多數居民對于社區中的社會事務與社會政策的參與意識仍然十分缺乏。對于 “我有權利和義務參與到社區社會政策的整個運行過程”、“如果社區要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社區公共房產出租問題,我很愿意參加” “對于社區公共事務和社區社會政策,每位社區居民都應積極參與為社區盡一份力”“對于社區的重大措施(如創建文明社區等)我會主動關心”等說法,相當一部分社區居民仍然表示不贊同或態度模糊。深層的解析可以發現,甚至有很多公民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是這個國家和社會的主體,并未將自身看作國家的主人,而是依然受延續千年的“臣民意識”影響,對于國家和社區中的各種事務缺乏參與和關心、缺乏足夠的主動性、積極性,這也必然使許多公民普遍缺乏權利和參與意識,忽視了很多本應屬于自己的權利。以上分析表明我國草根社區中的公民治理現狀與公民治理已有蓬勃發展的跡象,然而離真實與充分的公民治理民主圖景依然相差較遠。
進一步的Multinomial Logistic回歸分析則表明,草根社區中公民的志愿精神對于公民治理的成長與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然而從分析中可以看出,實際參與社區志愿服務的居民比例并不是很高,因此居民志愿參與意愿與實際參與行為之間仍存在很大的現實差異。因而以上的分析表明,當前被調查居民的志愿精神與自治意識仍比較孱弱,而公民志愿精神與公民自治意識的淡薄又是公民治理及我國草根民主發育不成熟的最為深刻的原因。
(二)與國內相關研究的區別與研究貢獻
國內關于公民治理的相關研究,筆者搜索中國知網相關的論文20余篇,較有代表性的如史云貴的《中國基層社會踐行公民治理的障礙及可行性路徑探析》、黃顯中《雙軌模式:共和行政的制度建構――公民治理模型再造》等,這些研究主要基于單純理論和邏輯思辨層面對公民治理的現在與實踐路徑等進行探討。當前國內對于公民治理成長與發展的真實圖景的深入規范的實證調查研究的成果仍較少。
本研究通過長三角地區的三個具有特色和代表意義的城市即南京、上海和杭州的深入調查,從嚴格與規范的實證調查的角度對中國草根社區中真實的公民治理圖景進行深入分析,并對影響草根社區中公民治理發展的因素進行剖析。這對中國公共管理研究中關于公民治理的實踐研究,在研究方法和實證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學術貢獻;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公民治理在草根社區層面的規范實證研究,對于中國微觀層面的真實公民治理實踐的探索與研究具有開拓性的研究意義。
(三)相關討論與研究展望
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教育和培養公民意識與公共精神依然非常重視,將培養公民意識看作其意識形態的重要建設工程之一,以此加強鞏固相應的社會制度,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本文Logistic回歸分析也表明,公民的志愿精神對于公民治理有深遠的影響。由此觀之,對長三角地區這三個城市的政府來講,需要在全市以及農村地區對志愿精神與志愿理念進行宣傳和普及,加大“長三角地區社區志愿者培訓基地”的培訓設施建設,對社區志愿者在培訓實踐中自主掌握志愿服務的理念與技巧,提供體驗、活動、訓練的公共空間。大力培育和發展各種非營利性社區服務機構和社區志愿者協會,通過建立治安巡邏隊與業余培訓學校以及業主委員會,舉辦健康、家庭生活、法律、青少年教育等知識講座,促進社區居民之間的互動和溝通。招募成立社區志愿者隊伍并吸納社區居民中的專業人才,幫助社區弱勢群體,充分發揮群策群力的作用和價值,吸納社會閑散資源到社區活動中來。此外,更加注重培育公民意識,尤其公民的法律意識、權利義務意識、選舉意識、監督意識等。
在社會公共治理不斷演進的今天,無可辯駁的事實是傳統的政府中心與市場中心的社會管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復雜性公共事務治理的需要。[17]合作性的治理模式將擔負起人類社會應對復雜性議題的重要責任。[18]新的社會治理模式的將會賦予公共社會新的生長空間,其中以合作治理為核心議題的現代治理模式正在成為當代世界治理模式變革的新趨勢。[19]我們看到的是越來越多的公共部門,私人部門以及志愿部門的合作。不同部門之間伙伴關系的重塑正在為人類社會的治理開啟新的景象。[20]而在公共生活的集中地――社區,合作治理的輪廓正在變得更加清晰,社區治理不再將公眾看作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咨詢者,而是將公眾看作真實的決策參與者, 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執行不再是政府的壟斷性事務, 公民也將對公共問題的界定以及解決產生直接性的影響。 [21]社區田野之間的公民治理民主圖景的走向將決定于公民治理自身的民主發展的必然趨勢以及民主價值。然而,公民治理的實現必然是一個相當緩慢和漫長的過程,既需要公民治理模型和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更需要民主精神、民主觀念和民主理念的培養,并使之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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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c Governance” in the Grass-roots Communities:
the Real and Distant Grass-roots Democratic Landscape
Liang Ying
2兩種績效管理制度的本質性區別及原因
2.1兩種績效管體制本質性區別
目前,我醒療保險棚細于政赫式_額事業單位,在此翻之上’社會醫療保隨經辦體系顯示的是政府的責任以及機構的公益特征,但該體制會造成參保人同保險人之間缺乏激勵性的相容機制。全民醫療服務體制之下,大眾通常以政府行政角度(管制角度)去進行公立醫療機構績效管理的內涵解構,并以此角度對公立醫療機構的績效管理體系加以定位。在此情況之下,醫療服務體系覆蓋下的醫療衛生機構其績效管理體系就其本質上而言,是績效管制方面的體系。醫療保險體系覆蓋下,大眾通常以政府管理角度(治理角度)去進行公立醫療機構績效管理的內涵解構,并以此角度對公立醫療機構的績效管理制度予以安排。
2.2兩種制度差異的根源
造成兩種制度差異的根源主要有如下三個因素:第一,費用支付標準存在很強的科學性。醫療機構參照相關規定對人頭付費標準予以落實,按人頭付費是市場機制中醫療服務的供求雙方實現公平博弈的結果,按人頭付費的標準不會因“虛高”現象而對醫療服務中的需求方造成不利,同時也不會因醫療服務價格“虛低”對應供方帶來不利的影響,進而促進醫療服務中供應以及需求雙方“均衡”局面的實現。反之,由行政機關構建的機制和制定的收費標準,必然代表供應方的利用且出現一時低一時高的情況,很容易使醫療衛生服務價格出現波動以及扭曲,以此使醫療衛生機構中衛生資源的配置不具備合理及有效性。第二,預付費方式有激勵體系。醫療服務機構的付費方式就本質而言,是醫療服務當中需求方對供應方進行的績效管理體系’各種類型的醫療保險付費形式對醫療機構約束以及激勵機制的形成有不同的影響’例如:醫療保險中若使用后付費方式,會形成醫生、醫院的單點形式,患者及醫保對醫療費用產生約束以及激勵作用。后付費方式的約束以及激勵機制容易使醫療機構養成以成本為核心的服務思維模式,進而對醫療衛生服務的費用予以控制對醫療衛生服務價格進行優化。醫療保險的預付費形式是對醫生誘導患者消費的約束,同時還是有效的過度醫療治理機制。第三,按人頭付費符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按人頭付費的方式之下,我國基層的醫療衛生機構常常能夠以:防未病、治小病、轉大病的理念進行職業行為的規范,以此減少大眾醫療費用中人頭費用的支出,最終促艦方利益最大化的實現。由此可見,按人頭付費W方式支概療麵更符合當翻情下醫療衛生機的轉艦務、撫診治、公共衛生等E療功難定位。
在解決公共領域的各種問題中,政府、社會、公民個體到底誰該負責、如何負責,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公民社會,甚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如何劃分,彼此如何溝通和協作,都是治理理論和實踐所要涉及的內容。
它是“個人和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其公共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人民和機構同意的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各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治理理論在世界范圍獲得推崇,但治理實踐本身卻充滿爭議。治理偏重直接民主,卻仍需要間接民主;提倡多中心治理,但官僚制這一組織方式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重構合法性的同時,縮小了公共責任的范圍;分權提高了社會自主自治程度,卻也帶來了分散主義、本位主義和地方保護。這中間的度如何把握,由此產生的爭議和分歧,應采用何種形式,如何化解,這在世界各國見仁見智。
在走向理想化的治理社會,構建科學合理、且能受到社會普遍認可的治理體制機制之前,每個社會都要經歷權力和智慧的博弈,經歷曲折和鎮痛。所以治理是結果,更是一個過程。在我國如此,在西方國家亦如此。
當前,中國政府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目標,如何才能因地制宜,實現這一目標?首先要對治理本身有清晰、理性的認識。而治理理論和實踐發端于西方,為此,本期我們追根溯源,邀請多位專家分別從當代西方治理理論的源流、趨勢,治理理論的主要內容,治理實踐的特點,治理進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乃至中國治理實踐與西方治理實踐的聯系和區別入手,拋磚引玉,希望能引發各界對治理理論和實踐更深入、廣泛的研究和討論,最終對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踐有所助益。
―人民論壇“特別策劃”組
當代西方治理的理論與實踐表明,良好的治理既需要國家、社會與公民等治理主體的能力發展,同時又是國家治理體系整合的結果,需要有良好的本土化能力。所以,我們不能過分地強調治理理論的神奇效果,它仍然只是一種公共事務管理模式。而這種管理模式,正如杰索普(Jessop)指出的那樣,“市場、國家和治理都會失敗,這沒有什么可驚奇的”。
―佟德志
治理理論認為,那種“只有政府才具有公益心和使命感”的認識是片面的,社會組織和公民也有相當的責任心和道德感,也有為社會、為他人(當然最終也為自己)服務的動機。社會組織和公民廣泛參與公共服務過程,與其說是一種制度安排,不如說是一種內在人性的趨動。治理理論關心公共事務管理責任在國家與社會、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的重新分配,認為公共責任有從政府部門轉移到非政府部門的趨勢。
―郎佩娟
日本的福利改革是一場既涉及到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宏觀領域的變化,又與個人生活、家庭、地區等微觀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具有挑戰意義的改革。雖然它只能是一場不徹底的改革,但在部分領域,如地區福利建設、普遍主義福利機制建設、居民參與、市場參與等方面,確實也發生了一些令人矚目的變化,有的甚至涉及到了地方改革以及市民與行政關系轉變等深層問題,因此,也不能忽視這些轉變所具有的社會轉型的含義。
―宋金文
目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到了新的階段,積累了一些較為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政府治理面臨巨大的壓力。相較于西方社會,我國社會治理實踐中的公民參與發展時日較短,發展程度較低,需要改變、改善的空間也較大。為應對經濟社會轉型中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治理的經驗,為公民參與治理提供更多的機會與平臺。
一、深刻認識開展“法治六進”活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確立的治國基本方略。開展“法治六進”活動,是在總結、借鑒多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適應和諧社會需求,堅持學用結合、側重法治實踐,將學法用法與解決實際問題有機結合,深入落實“*”普法依法治理規劃的一項重要舉措。當前,*已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h委十屆二次全委(擴大)會議緊緊圍繞自治州第八次黨代會確立的“地大勢強、富饒秀美、平安和諧”目標和“三縣四分天”發展戰略,提出了“一產上檔次、二產上規模、三產大發展”的工作思路和構建富裕文明、平安和諧*的目標,這些目標的實現,不僅需要加快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更需要推進依法治縣進程,努力營造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我們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法治六進”活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扎實做好各項工作,為推進*經濟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突出重點,整體推進“法治六進”各項工作。突出重點、區別不同對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法治六進”活動取得實效的重要保證。
一要突出宣傳教育這個重點。加強法治建設,宣傳教育是基礎。要抓好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落實黨委中心組集體學法、法律知識年度考試等制度,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黨校的培訓計劃,促進各級領導干部學法、知法、用法。要抓好各族群眾的普法宣傳教育,圍繞憲法這個國家根本大法,深入開展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公民法制宣傳教育,培養各族群眾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的現代公民意識,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風尚。要抓好青少年學生的普法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學校第一課堂的作用,繼續推進學校法制教育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要加強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網絡建設,廣泛開展生動活潑的青少年學法用法實踐活動,著力營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廣播電視部門要承擔起開展公益性法制宣傳教育的責任,通過開辦法制欄目(專欄、專報)等,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和生動的法制宣傳教育。要加強宣傳陣地建設,在公共場所建立固定和流動法制宣傳教育設施,同時,利用便民服務場所、法律服務熱線等形式,為人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要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報道,使各族干部群眾了解“法治六進”的主要內容,創造有利于“法治六進”活動不斷深入的輿論氛圍。
二要突出法治實踐這個重點。推進法治實施,促進依法履行職責,是加強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標和要求。要緊密結合實際,以“法治六進”活動為載體,深入開展以“依法履責、依法行政、依法辦理、依法管理”為重點的法治實踐,使各部門、各單位及所屬人員日常工作的過程,成為依法履責、踐行法治的過程。要量化法治實踐的標準,加大對執法機關執法水平的考核和檢驗,把執法水平和執法效果作為“法治進機關”活動的重要考核內容,進一步健全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等,促進執法機關嚴格執法、依法辦事。
三要突出基層普法這個重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要堅持重心下移,把加強基層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為關系全局的一件大事來抓,結合開展“法治進鄉村”、“法治進社區”、“法治進單位”等活動,大力推進基層民主自治、依法維權、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落實,不斷提高群眾依法參與管理社會事務的能力、依法表達利益訴求的能力、依法解決各種矛盾糾紛的能力,有效化解和緩解各種社會矛盾。要堅持以人為本,把解決涉法難點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法治六進”的工作重點,切實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遵法守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