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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風險的起源:美國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破裂
過多的發放次級抵押貸款是此次金融危機的源頭。所謂次級抵押貸款是指發放給信用等級低于630(FICO信貸等級指數)的購房者的抵押貸款。這類購房者的負債收入比較高,違約風險是優質房貸的六倍,其成本成高出一般房貸2個百分點,
自1996年起,美國住房市場經歷了超過十年的快速增長,房屋擁有率已經遠高于歷史平均水平。經驗表明,每增加1%的住房擁有串,就意味著增加100萬套的房屋需求。在社會人口結構并未發生如此根本性的改變前提下,房市的過快增長實際上隱含了很大的泡沫成分。房地產市場的繁榮使得銀行的信貸條件更為寬松,也誘使一些銀行在發放貸款時甚至不考慮購房者的信用等級。隨之而來的是次級抵押貸款大幅增長,其占房屋貸款的比例從1999年的8%激增至2006年的20%。
優質房貸借款人通常采用的足15至30年的固定利率和固定期限的貸款方式,次級貸款借款人,則通常采用浮動利率貸款。浮動利率貸款的成本在前3-5年一般會固定在較低水平,但此后會顯著增加,可能比最初的成本高出30-40%。在2003-2004年間,美國聯邦利率維持在1.0-2.3%之間,許多銀行推出1%的貸款計劃,但在2004年美國進入加息周期后,房貸利率不斷上升,次貸的還款壓力聚增,房貸違約現象逐漸增加。房地產市場的泡沫開始破裂,美國房市出現自大蕭條以來最大的下滑,FHFA全美購房指數由2007年第二季度峰值224.09至2009年第四季度196.87下降約12%。
次貸危機的風險來源即是次貸借款人的違約風險,法國著名化學家拉瓦錫曾說過:“什么也沒有創造、什么也沒有消失?!闭沁@一違約風險的真實寫照。這部分違約風險源于借款人糟糕的財務狀況及信用紀錄,并目,被按揭發放機構的復雜且具有迷惑性的還款計劃在還款后期進一步放大。當放貸銀行將貸款資產打包后,賣出或發行資產支持債券,這部分風險將擴散到商業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中。當房貸利率逐步走高,購房者還無法繼續還貸時,當房價降至購房者更愿意讓銀行收回房屋時,次貸的違約風險開始暴發并蔓延至資產證券化過程中。
二、風險的轉移: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轉移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風險評價 風險轉移
資產證券化(Assets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是緣起于上個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的一項重要金融創新工具。它利用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預計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發展成為能夠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的證券,從而方便投資者投資的一種工具。其基本運作程序是: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資產真實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信托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將這些資產按其利率、期限、類型和風險等加以估算、審核和清理,進行重新配置和組合,匯集成資產池,再以該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融資。
對一次成功的資產證券化來說,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具有穩定的金融基礎。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同時,使金融資產能夠有效率地從發起人轉移到SPV;二是強烈的投資者需求,這有助于降低發起人的融資成本。三是投資者需求水平取決于證券的風險特征和評級機構對信用的評級。
一、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制定并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開啟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第一批試點運營。2007年9月,我國浦發銀行正式發行了首期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其發行規模達到43.8億元,拉開了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第二批試點的序幕。2008年,建設銀行啟動發行了我國首只基于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產品――建元2008―1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主體的范圍也逐步從初期單一的銀行間市場參與者發展擴大到證券公司參與者。但是,考慮到我國特殊的經濟背景,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全面展開仍然面臨著無法回避的困難與問題。其中諸多環節存在風險,需要引起相關各方,特別是證券化產品投資者的重視,在保持樂觀態度的同時必須謹慎處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每一個問題。
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風險分析
根據1994年《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指南》,總結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市場風險是指影響市場價格波動的因素發生變動導致資產證券價格波動,利率風險尤為重要,利率風險是指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向變動,即利率上升(下降)時,證券化產品的價格就會下跌(上漲)。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價格的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資本損失。信用風險是指參與者與主體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導致的風險,受基礎資產資信等級.交易場所結算方式,交易動機等因素影響。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復雜的結構融資方式,操作風險較大,主要表現為交易結構風險,如發起人的資產出售是作為一種資產負債表內融資處理的,當發起人破產時,其他債權人對證券化資產享有追索權,這些資產的現金流量將會轉給發起人的其他債權人,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將面對本息損失的風險。法律風險是指金融合約不能達列預先設定的目標,或者只有在不恰當的延期或支付不恰當的代價后才能達到預定的目的。其他具體還有提前償還風險,發行人和持有者之間合同的條款之一是,發行人有權在債券到期前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券。如果在未來某個時間市場利率低于發行債券的息票利率時,發行人可以收回這種債券,并以按較低利率發行的新債券來替代它。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提前償還條款有三個不利之處:首先,可提前償還債券的現金流量的格局難以確定;其次,當利率下降時,發行人要提前償還債券,投資面臨再投資風險;最后,債券的資本增值潛力減少。
同時彭惠、李勇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尤其是初次證券化時),銀行往往容易高估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風險轉移作用,或低估證券化過程中所需要的資源、成本和承諾,并有可能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遭受損失,對銀行再次進入資本市場產生負面影響。同時,證券化給發起人帶來潛在的流動性風險:(1)證券化資產出現暫時性的現金流缺口,不能支付特定日期的證券本息;(2)多個證券化交易到期日的集中,使作為流動性增強者的銀行突然面臨大量的流動性需求;(3)銀行過度依賴證券化市場來獲得融資,甚至過度擴大貸款規模。證券化的杠桿作用使銀行只需有限的資本就能支撐不斷擴大并證券化的資產,一旦銀行無法通過證券化獲得融資而被迫持有這些資產,就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和資本金不足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更有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積累,引起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因此我們應該重新以資產證券化為主的金融創新既可以促進金融體系效率的提高,也可能造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因此,我們需要深入討論資產證券化及其衍生品基本功能的正反兩方面作用,深刻把握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產品對金融穩定的影響機制,這樣才能更好地指導我國設計和利用資產證券化產品。
參考文獻:
[1]張昕欣.樊鴻雁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及其對策.大眾商務.2010(1).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按照風險的大小,將銀行貸款分別以下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貸款,其中后三項構成我國的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
我國目前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尚處于試點階段,發展程度相對較低。根據Wind數據統計,自2004年到2014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總計2500億元;相比較美國市場,差距十分明顯。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不足及相關建議
1.技術體系方面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由于其特殊性質,使得其業務具有高度技術化,與其他金融創新相比,專業化更強,所以在進行證券化操作時,需要強有力的技術保障體系。所以說,技術支撐體系方面的建立和完善能夠有效地推動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但是,我國現今在技術體系方面的建設很薄弱,沒有建立完整的體系且存在層層阻礙,要想發展證券化首先需要解決技術體系的不足。
(1)資產重組。在我國,相比其他金融創新,投資者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熱情不高,對其認知需要一定的過程。所以說,在組建資產池時,需要放入有一定內資價值且產生一定現金流的資產作為保障,必要時需要將一定的優質資產放入進行捆綁,以此來吸引國內投資者。并且在構建資產池時,選擇的資產證券化品種應該以相對簡單且具有相對較高的保障的品種,因為風險系數較高且結構復雜的品種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相對較小支持。此外,在設計證券化時,應該根據投資者的相應偏好情況相機設計。
(2)破產隔離。破產隔離對證券化極其重要,決定了證券化的成敗。設立法人SPV,然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是實現破產隔離的一個關鍵方法,SPV的設立與發起人是相互獨立的,不具有產權聯系。SPV所包含的資產以及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一定要保證有效性,SPV對要進行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并不進行其他經濟活動,不得利用發起人的資產進行抵押擔保、兼并重組等一系列重大經濟活動。我國目前注冊的資產管理公司大部分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SPV,要想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應該按照市場機制在建立SPV時,完全按照一定條件進行。
2.法律制度體系方面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非常復雜的過程,設計領域非常廣,包括擔保、證券、破產等多方面,并且交易結構必須保持嚴謹、有效,相應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進行保障;此外,市場上各部分參與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劃分也需要法律來進行規范。在此,本文建議:
(1)設立適合的特殊目的載體SPV。在國外,SPV是風險獨立的,并且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它的唯一目的僅限于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而達到實現標的資產的“真實出售”的最終目的。SPV的組織架構中應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條款:①SPV業務單一,僅進行特定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和與此相關的其他業務。②SPV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無其他負債。③一般情況下,SPV不能與其他實體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之后的實體也同樣符合遠離破產的要求。④SPV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具有否決權,SPV申請破產清算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贊成。
(2)完善金融法規、發展多層次的金融市場。①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擴大市場需求。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進入市場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要想保證他順利進入市場就必須有一個發育健全的二級市場來保證其流動性和變現能力。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市場相對較為完善,機構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最重要的投資者。但是,我國資產市場相對比較落后,所以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投資上,個人投資者占據半壁江山,結構上與西方發達國家差距很大。所以說,在我國需要有序地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準入條件,一方面引導投資基金,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活躍起來;另一方面應繼續放開保險資金的融資渠道,允許該部分資金對證券市場進行投資,大力培育和發展保險公司、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和合格的境外投資者等機構投資者,政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給予機構投資者一定的資金支持,使機構投資者逐漸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主體。②建立健全擔保制度。研究得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在美國等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取得巨大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財政方面給予極大地支持,以及在信用建設方面的支持。在美國,又相對完善的三大抵押貸款公司和資金清算公司為資產證券化過程提供較為完善的服務。但是,由于體制原因,金融改革和國企改革并不順利,市場上的投資者對不良債權往往望風而逃,結果造成市場需求嚴重不足。所以,在我國應該建立“還款儲備”,由國家作為出資方對債券還款提供準備,出資作為對債券還款的準備,財政部門可以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冊資本作為還款儲備,進而來提高商業銀行的信用。
3.信用體系方面
信用環境對資產證券化影響很大,信用環境的好壞可以直接影響著證券化進程是否能夠順利的進行,所以必須要盡快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為了適應資產證券化運作的要求,需整頓信用秩序,實施信用工程,完善信用制度,培養社會化信用體系,引導個人和企業加強信用管理。為此本文提供以下幾個方面參考:
(1)完善個人信用體系。考慮到我國當前的市場情況,歐洲一些國家的個人信用管理模式在我國相對來說比較適合,建立一個以中央信貸登記機構為主體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該體系的建立首先由中央銀行進行帶頭,進而通過銀行間市場、地區間、行業間的關系網建立一套國家系統進行個人信息的登記、查詢等。由市場上,具有合格資格的參與者以付費的形式獲得相關信息,各參與者必須建立風險隔離的內部機構負責系統數據的搜集、查詢等,必須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另外,國家還應該建立相應的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二、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模型的構建
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一項設計精巧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交易結構復雜,參與主體較多,運作程序繁瑣,因此資產證券化各參與組織可以看作復雜網絡組織的模塊化組織進行分析。
1.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組織構成
原始債務人:在與原始權益人簽訂的債權債務合同中承擔債務的一方,債務人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主要是按照合同來履行義務。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在與原始債務人簽訂的債權債務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一方。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把需要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出售給SPV,進而實現基礎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的重組優化。特殊目的載體(SPV):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首先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讓給獨立的中介機構,并由這家獨立的中介機構發行證券,最終達到融資的目的。SPV是介于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SPV是一個法律上的實體,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服務商:它一般由發起人或發起人自己指定的銀行來承擔,對資產項目及其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監理和保管:負責收取這些資產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將其交付予受托人;對過期欠帳服務機構進行催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資者提供有關特定資產組合的財務報告等。受托管理人:在資產證券化中,受托管理人主要是作為發行人的向投資者發行證券,并將權益資產的應收款轉給投資者,另外受托人需要將服務商提供的報告進行確認并轉交給投資者。其主要職責是:一是作為發行人的人向投資者發行證券;二是將權益資產的應收款轉給投資者,并且在款項沒有立即轉給投資者時,有責任對款項進行投資;三是受托人應對服務商提供的報告進行確認并轉給投資者。投資者:作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最終購買者,主要有尋求長期投資機會的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退休基金,需要分散經營風險的商業銀行以及謀求高于債券回報的安全投資機會的個人和機構投資者等。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信用評級機構的主要作用是對將要發行證券的風險與收益進行評價,并給出證券的信用等級,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合理、可靠的依據。國際上主要的信用評級機構除了標準普爾和穆迪外,還有惠譽、達夫菲爾普斯。信用增級機構:它主要是使一個投機級證券的信用等級提高到投資級,進而能夠進入到高級資本市場進行融資。一般信用增級機構包括:政府機構、保險公司、金融擔保公司、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的財務公司等。中介服務機構:它主要為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提供各類業務指導、充當顧問,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金融監管機構是指對金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制的機構,如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以及法律監管部門等。
2.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模型構建
各模塊化組織間的如物質、信息、服務、資金等聯系,各結點與結點間的復雜關系一起構成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系統,圖中原始債務人、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SPV、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的核心運作主體,是必不可少的模塊化組組織;資產增級機構、資產評級機構、承銷商、服務商、委托管理人是運作過程中的中介服務機構,為核心運作主體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這幾個模塊化組織根據具體的情況可以被替代;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以及法律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機構對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過程進行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運作市場,提高證券化交易效益??梢詮囊韵聨讉€方面來理解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第一,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是由具有決策能力的資產證券化運作參與組織結點以及結點之間的交易連結方式、信息溝通方式、服務方式等構成的具有網絡結構的整體系統。第二,每個結點之間的聯系、整個網絡的交易與運作以及相互遵守的協議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網絡的運作績效。第三,資產證券化網絡能夠有效實現證券化交易目標,通過各組織結點之間信息服務、物質資金的傳遞與合作,達到降低交易風險、提高交易利潤的目的。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可以看成是以降低交易風險、提高交易利潤為目標,證券化各運作參與組織結點之間相互聯系、相互監督、相互作用,其間進行著信息、服務、物質等傳遞與流動,通過雙向或多向的各種關系連接,構成的組織有機體。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主要是在市場的推動下,在政府的引導監管下形成的,它的規??纱罂尚?,而且動態變化,隨具體環境變化而變化。
三、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組織特性分析
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是證券化各參與組織結點之間相互聯系、相互監督下,通過雙向或多向的各種關系連接,構成的組織形式。從模塊化組織視角來看,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是由多結點模塊組織構成的復雜網絡組織。
1.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組織理論分析
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網絡運作,我們從組織理論視角分析證券化網絡組織與結點組織的特性問題,不僅有利于證券化網絡運作整體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結點組織靈活應變能力的提高。根據Langlois的觀點,文章認為資產證券化的網絡運作具有雙重性目標,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的網絡運作依靠與不同的結點組織相互合作與分享來降低風險,進而推動資產證券化的運作與交易;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的各模塊化組織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斷提升自身競爭力,是相對獨立的交易組織實體。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結點組織的雙重特性,使得網絡運作組織的整體目標與各結點組織的個體目標通常不一致。因此,我們需要建立資產證券化的網絡運作機制,從而協調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的網絡組織整體性和模塊組織獨立性之間的矛盾,進而達到二者目標的辯證統一。但是,目前的組織理論無法協調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組織的整體性達到最優與模塊化組織的局部性最優之間矛盾。因此,文章利用網絡整體性與模塊獨立性雙重性特征的思想,為具有異質性質的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易運作提供了可能。
2.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組織雙重特性分析
隨著網絡經濟以及知識經濟的發展,模塊化組織獨特的結構,使其在創造“新組合”或需求創造方面具有特殊的優勢。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組織中的結點模塊本身是獨立的組織,但又與其他的各模塊組織進行相互作用,構成了證券化網絡運作組織的整體性與模塊組織獨立性的雙重特性。
(1)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組織的網絡整體性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交易組織是由各個模塊組織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復雜網絡組織。一方面,各個模塊組織要與運作網絡中的其他模塊組織相互作用與聯系,才能實現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目標。離開了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不僅不能獲取網絡中的各種資源如信息、服務、資金等,證券化交易目標便不能實現。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網絡通過整合利用各個模塊組織的資源,促使資產證券化的復雜網絡組織實現耽擱組織不能實現的“涌現性”的價值效應,離開了運作過程中的各模塊組織,資產證券化的各運作主體便不成為網絡組織。因此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的模塊組織是運作網絡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網絡整體性的特性。
(2)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組織的模塊獨立性
與一般的一體化組織相比,模塊化組織能夠調動內部各利益主體的積極性,進而創造更高的組織績效與價值。資產證券化的模塊化組織本身就是為減少交易風險、提高組織利潤的目標而努力的相對完整的利益主體。資產證券化的模塊化組織在參與證券化網絡整體的交易運作的同時,它也在為實現利益最大化而不斷努力。模塊化組織相對于資產證券化整體運作網絡組織來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對于其他模塊化組織,它卻是相對獨立的完整的主體。資產證券化運作網絡組織具有特殊性,運作網絡中的結點組織具有高度的異質性,他們在組織文化、組織目標、運營方式、績效標準等方面表現出不同的特性,因此運作網絡整體性目標與模塊組織目標可能存在不一致性,傳統的組織理論無法解決此問題,網絡組織中的結點模塊組織的雙重特性為該問題的解決提出了新的分析視角。
四、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機制的設計
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機制是在參與證券化交易運作過程中的各模塊化網絡組織相互作用、相互聯系運行和操作的原理和方法。資產證券化交易參與主體較多,交易運作結構復雜,我們對資產證券化的網絡運作機制將從利益分配機制、監管擔保機制、風險分擔機制以及激勵約束機制四個機制進行深入分析。
1.利益分配機制
利益分配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運作的原動力。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運作過程中,運作參與組織的各自利益目標并不一致,如果利益分配機制設計不當,很可能導致運作組織的個體利益偏離整個運作網絡的整體利益的方向。因此,資產證券化的利益分配機制設計的目標,就是在確保運作網絡整體利益最大化并合理保障各個運作參與組織的個體利益的條件下,盡可能地減少運作組織的個體利益方向偏離的程度。資產證券化運作參與組織是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礎之上,整個運作網絡要得到健康的發展,需要平衡每個參與組織付出與收益的比例。因此一般按照平等互利、風險與利益相匹配、公平兼顧效率等原則進行利益分配機制的構建。利益分配是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運作流通過程中的,各參與主體的所獲得的利益之比。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運作交易過程中由兩個步驟組成:一是由原始債權人將原始債務人的債務資產出售給證券化機構;二是由證券化機構對債務資產進行一系列的重組后,發行證券,使投資者進行購買。因此,在這兩個步驟中,完成了各參與組織的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散。按照我國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構建的市場基礎,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的利益分配主體主要包括原始債務人、原始債權人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資產證券化融資工具不僅為原始債務人和原始債權人提供了充裕的資金來源,而且為原始債權人降低了一些風險。原始債務人和原始權益人的利益主要來自本金、利息以及利率差價帶來的收益。針對原始債務人和原始債權人的利益問題,主要是通過降低貸款利率、放寬借貸條件等方法來擴大享受這種利益的利益主體的范圍,以保證原始債務人和權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維持;投資者主要的利益來源是資產的增值部分以及利率差價帶來收益,針對投資者的利益分配問題,主要是通過提高資本投資率、健全資本市場、利率市場化等方法來提高資本投資者的積極性,保證資產證券化的正常運作;作為非利益主體的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是利益服務費用的獲取。
2.風險分擔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擔機制主要是橫向風險分擔機制。橫向風險分擔機制主要是借助投資、借貸等以及應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而將投資中的各種風險進行重新配置轉移,最終實現“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橫向風險分擔可以規避非系統性風險,通過投資者持有多種資產組合來實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風險通過在各個證券化市場的參與主體之間進行轉移和配置,最終實現風險的有效分擔。要實現風險有效分擔必須做到:證券化過程中產生風險的相關信息需要在市場參與主體之間進行充分暴露和揭示;資產組合中的資產價格需要低相關性;投資者必須是成熟且理性的,如果證券化市場的投資者具有較為成熟的投資行為與心理,并且對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具有正確的認知,就不會有過強的投機行為;證券化市場的金融監管必須充分有效等。風險分擔機制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內在推動力,由于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存在著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投機行為和不確定性等因素,因此風險性較大。然而通過資產證券化風險可以在市場各參與主體之間進行轉移和重新配置,過程如下:風險有效分擔的前提下,基礎資產質量有保證下,基礎資產風險轉移到SPV證券發行人;經由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機構對SPV證券發行人的資產組合進行信用評級與增級,資產組合存在的風險轉移給投資者,實現風險有效分擔。
3.監管擔保機制
資產證券化整體運作績效的提高,必須在科學有效的監管擔保機制下才能取得。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是由原始債務人、原始債權人、投資者、中介服務機構和政府的行政監管部門等共同構成的開放的網絡運作系統,是極其復雜的多方博弈的世界。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高效運行離不開有效的監管擔保機制。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擔保機制是指證券化網絡運作過程中,監管擔保各機構中對證券化運作參與組織通過制度安排相互影響、相互協調,共同發揮作用。監管擔保機制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重要一環,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正常運作具有重要作用。該機制包括監督機制和擔保機制。監督機制用來監督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的越軌行為,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及運作的正常進行,它由法律部門、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政府管理部門監督和財務審計等行業協會監督組成。擔保機制主要是降低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可控風險,保證資產證券化正常運作,它包括政府部門擔保、商業保險公司以及經營組織機構三重擔保體系。監管擔保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市場正常運作的關鍵環節之一,而我國尚沒有較為成熟的監管機制,因此針對資產證券化網絡運作機制的監管擔保機制有如下思考:應結合我國資產證券化運作市場監管擔?,F狀,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管擔保法律規范體系;應以強化功能監管和市場約束為導向,明確我國三類機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為主導的政府管理部門監管和由行業協會及交易所負責的自律監管)的監管職責以及政府部門擔保、商業保險公司以及經營組織機構三重擔保機構的職責;建立資產證券化監管擔保信息中心,統一開發證券業監管的操作系統,來取代落后的用手工操作的監管擔保工具,以實現統一管理、信息共享、降低監管擔保成本和提高監管擔保效率,同時加快資產證券化監管擔保的電子網絡建設,實現運作交易過程的監管擔保網絡化,增強服務功能和提高監管擔保水平;為增加資產證券化監管擔保的透明度,我國還應盡快構建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等。
4.激勵約束機制
激勵約束機制,即激勵約束主體根據組織目標、人的行為規律,通過各種方式,去激發企業和人的動力,使企業和人有一股內在的動力,迸發出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同時規范企業和人的行為,朝著激勵主體所期望的目標前進。激勵約束機制是資產證券化在運作交易過程中為實現整體目標效益最大化,進而達到個體利益最大化而設計的機制。激勵約束機制主要針對資產證券化各個交易主體的共同目標,分析各交易主體采取積極行為的誘導因素集,從行為導向制度、行為幅度制度、行為時空制度及行為歸化制度等方面構建一套具有法律、行政效力和道德約束力的激勵約束制度體系,以導向、規范和制約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各交易主體的行為,使交易主體的個體目標與資產證券化交易運作的共同目標達到最大程度的和諧一致,來實現整體利益最大化和個體利益最大化的統一。
沉寂四年之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不久前重啟,國家開發銀行撥得頭籌,首單101.66億元資產支持證券是迄今為止單筆規模最大的證券化產品,標志了曾在我國試行幾年的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此后工商銀行和交通銀行相繼開始籌備資產證券化產品。我國已走出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國際性金融危機,重啟的資產證券化有助于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利于分散銀行體系風險,但其道路必然是坎坷的。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及在我國的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產生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建成資產池,此作為償債基礎,發行有價證券,實現資產所有權的轉移。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四種類型,通常先由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簡稱SPV),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及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再與信用機構、托管人和證券承銷商等協議,最后SPV根據證券的銷售收入償付資產發起人,根據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在20世紀90年代進入我國,但發展緩慢而波折。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產生廣泛影響始于2005年,其標志是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我國把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證券化。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暫停。在試點過程中,暴露了很多問題,如審批流程過長、投資機構單一、發行規模不足、二級市場流動性缺乏、信息披露程度有限等問題。相比次貸危機前的美國,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尚在初級階段。而2012年6月,我國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3個月后國家開發銀行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發行規模為101.66億元的“2012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重啟了資產證券化之路。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由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部分組成,分別受不同的監管部門管制,其產品在不同的交易所上市,采用不同的監管規則,這就導致了銀行信貸資產化產品無法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
(二)信用體系不規范問題
在我國,信用評級和增級體系的建立尚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信用方式主要是靠國家或政府的信用,而民間信用薄弱,造成了缺乏彈性的信用體系。如果政府的信用過于強,就可能掩蓋很多問題;如果政府信用不夠強,則可能導致信用體系的崩潰。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信用,有的上市公司通過制造虛假信息,騙取投資者的錢財,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威脅信用基礎。
(三)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問題
從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看來,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進入市場,而我國的投資群體的發展卻不夠成熟。在美國,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但我國對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化產品上的投資有限制,因此限制了機構投資者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另外個體投資者雖然也可以投資該產品,但是個體投資者的貢獻力量畢竟有限,而且個體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缺乏一定的分析能力。所以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需要拓寬。
三、我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一)采用統一的立法模式
通過統一規定資產證券化的種種操作規范,提供一個明晰的證券化框架,同時利于監管方在欠缺經驗的條件下監管證券化。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被分裂為兩個組成部分,應用著不同的規則,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統一規范資產證券化中的發行、上市、交易制度。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清除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和填補法律調整空白,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難題;另一方面,我國有法律規范成文化的傳統,采取統一的規章制度,使我國各項立法相對自成體系并具有比較嚴密的邏輯性;再者,作為證券化接受國,我國存在認識和接受這一新興融資工具的過程,利用統一立法,資產證券化逐漸擴大影響。
(二)規范擔保與評級中介機構,健全信用評級體系
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體系中其重要作用的是信用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政府應該根據現有的信用擔保和評級資源,建立全國性的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利用政府的力量確保信用的可靠。但是,政府不可以削弱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在可允許的范圍內,讓評級機構直接在市場規則下開展業務,保證其評級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有效并且適應市場。另外,應提高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的準入門檻,承擔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工作的機構必須信譽度高、資信好、業務流程規范,對那些不規范,評級結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機構應嚴厲懲治。
(三)發展機構投資主體,擴大投資者范圍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在美國有廣泛影響,眾多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都趨之若鶩,而我國要想推進資產證券化就必須要有廣泛的投資者。我國需要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使資產證券化市場活躍起來,另外,隨著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如果能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那么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得到極大發展。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創新的融資技術,在我國的推行有助于轉移銀行體系內風險,提高流動性管理能力,但推行的過程不免遇到諸多問題?,F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就有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信用體系不規范、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等等的問題,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任重而道遠。不過,隨著資產證券化的重啟,其發展進程的加快,可以堅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邁入一個新的時代。(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參考文獻:
[1] 付麗.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思考及決策.經營管理者.2012.(07)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边@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盧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盙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梢哉f,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2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策建議
為推進我國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發展,建立水利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提出如下對策建議。2.1抓緊出臺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指導性文件。水利以公益性目的為主,水利資產證券化屬于新生事物,要積極鼓勵、引導和規范其發展。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聯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出臺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指導性文件,給予政策性支持。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指導性文件應放寬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水利資產積極開展證券化融資;明確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規則與風險防控。同時,還要建立統一完備的引導和規范體系,對各個參與者進行引導、約束和協調,對相關環節進行監督管理,推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健康良性發展。2.2積極培育水利資產證券化市場。水利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金融交易過程,涉及眾多機構及其利益。因此,積極培育水利資產證券化市場有利于水利資產證券化發展。第一,要促進投資者類型多元化,逐步引入私募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及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改善市場投資者結構,一定程度上降低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成本;此外,機構投資者在資金運用上具有明顯的結構性,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長期穩定、期限優化,推動證券化市場不斷向縱深發展。第二,要擴大發起主體范圍,鼓勵水利證券化產品創新,充分發揮資產證券化對盤活水利基礎資產的作用。第三,要進一步健全水利資產證券化產品托管、結算和流通轉讓機制,增強水利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2.3加快完善全成本水價形成機制。資產證券化需要以未來穩定持續現金流為基礎,對于水利資產證券化來說,未來現金流主要來源之一就是水費。但是,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水價遠低于供水成本,需要進一步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包括:積極穩妥全面推進水價改革,建立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促進節水意識增強的水價機制。全面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通過改革農業用水管理體制、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完善計量設施等措施,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有利于促進農業節水增效,實現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全面實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拉開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的水價差價。鼓勵新建工程供水單位與用水戶之間協商定價。健全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推進水資源費改革。2.4積極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是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重要參與者,應積極與相關的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進行溝通聯系,就合作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實現途徑展開探討合作。積極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聯系,開展水利建設貸款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為水利項目建設提供更多的融資空間??梢赃x擇具有一定條件的經營性水利資產,和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磋商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科學、合理的優惠條件,提高金融機構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積極性,努力推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工作。2.5適時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試點。目前,在全國大規模推廣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但可在一些水利基礎資產較好、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積極性較高的地區進行探索性的試點。一是可以選擇基礎條件較好、具有一定預期收益的經營性水利資產,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二是可以通過銀行金融機構選擇較好的水利建設貸款,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探索。通過試點,總結經驗,完善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政策,為在全國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案例。
參考文獻:
[1]范卓瑋.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初探[J].水利發展研究,2014,14(1):49-5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理論;實踐;風險
1國外研究成果綜述
國外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研究,主要從資產證券化定義、動因、風險、定價及收益等角度進行分析,對資產證券化結構設計已深入到利用計量模型進行實證分析的層面,理論研究相當成熟。
1.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美國投資銀行家 Lewis S.Ranier(1977)首先提出“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這個概念。James A.Rosenthal & Juan M.Ocampo(1988)認為,廣義的證券化是指一切以證券為媒介的一般化現象?!白C券化之父”Frank J.Fabzzi教授認為資產證券化可被視為一個過程,通過該過程將具有同類性質的貸款、租賃合約、應收賬款、分期付款合同以及其它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打包成可在市場流通的帶息證券。
1.2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上個世紀50年代,Anrrowand Debreu 運用數理統計分析方法,證明了經濟主體可以利用有價證券來防范金融風險,從而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動因提供了依據。Steven L.Schwarcz(1994)將資產證券化視為一種“煉金術”,即通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與機制,企業可以通過SPV從資本市場上籌得資金,從而降低融資成本。Claire A.Hill(1996)認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隔離機制可以有效降低信息成本。
上述相關理論主要是按實踐進程發展延伸的,相對集中于論述證券化某一單一方面的社會經濟功能。與此同時,很多國外學者從綜合性角度對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效應進行了考證。JureSkarabot(2001)指出證券化是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最優選擇;Gorton & Haubrick(2003)論證了流動性假說理論,提出商業銀行的證券化能力可以影響其流動性風險的大??;UgoAlbertazzi(2011)發現證券化市場能夠提供有效轉移信貸風險的工具。
1.3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大量國外學者運用蒙特卡洛分析、期權定價和偏微方程等數理方法,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了定量分析。關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主要研究了三方面: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計量、風險控制和風險監管。
關于風險計量,國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的研究較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來自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和交易結構的證券化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主要關注的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
關于風險控制,普遍認為其實質是風險隔離。Gortona & Pennacchi(1995)提出y行對貸款者的審查和監督將隨著貸款風險的轉移而弱化。Hugh Thomas(2001)指出資產證券化自始至終與金融機構的貸款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治理應回歸到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治理中。
關于風險監管,該問題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成為學術界討論的熱點。Mark Fagan(2009)研究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和金融體系,從全球視角評估了資產證券化監管效果。James R.Barth(2013)指出金融監管部門犯下的錯誤以及對既有監管缺陷的無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累積,最終導致了金融危機的爆發。
2國內研究成果綜述
我國從上個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于2005年開始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相關的理論研究也同時逐步深入??傮w來看,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主要經歷了四個階段。
2.1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前的引進探討階段
張超英(1998)在其著作《資產證券化――原理.實務.實例》第一次系統地對資產證券化的原理、評級、會計、稅收問題以及資產證券化國外經驗等方面進行介紹。汪利娜(2002)詳細分析了資產證券化的美國、加拿大、歐洲和香港模式,并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適合我國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可行模式。在發展模式問題上,陳裘逸(2003)提出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應該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不一定要照搬美國的“真實出售”模式,可以考慮采用從屬參與模式。
該階段主要引進介紹國外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并從實踐角度探討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和潛在問題。
2.2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中的深入研究階段
洪艷蓉(2006)認為在試點階段,由于我國目前特定的金融市場環境所造成的發生于不同監管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的制度競爭利弊共存,應該通過制度協調來營造健康市場。梁志峰(2008)運用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和方法,從提前償付與違約行為、風險隔離制度和現金流管理等角度研究了證券化風險管理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
該階段主要以資產證券化結構為切入點,深入剖析我國證券化實踐的現狀與不足,提出相關建議。
2.3金融危機后的重新審視階段
2008年金融危機后,國內學者對資產證券化進行了重新審視,形成了大量的反思性文獻。李明偉(2008)從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性、真實銷售和信用風險分散功能三個方面闡述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融資工具所具有的內在缺陷。溫馨(2009)認為資產證券化在過度擴張中可能出現異化,因為其具有風險創造和風險規避的內在矛盾。
該階段理論界開始反思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先天缺陷,集中研究了監管、制度和風險等方面的問題。
2.4近年來的繼續發展階段
近年來,隨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的逐漸淡去,資產證券化業務又重新活躍起來,相關研究也逐漸豐富起來。巴曙松(2013)指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正處于二次發展時期,各項業務的試點范圍也在慢慢擴大。趙燕(2015)研究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發現其存在貸前審查不規范、貸后管理忽視等問題,進而提出通過購買保險轉移風險、利用計算機技術加強管理等有效建議。
該階段主要針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特點和現實問題進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3總結與評價
國外對資產證券化理論的研究起步較早,伴隨著其實踐領域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不斷演進和創新,其相關理論研究也不斷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結果具有鮮明的創新性。國內研究起步于向西方的借鑒與學習,伴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實踐的發展而呈現出階段性特征。
總體來看,目前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國內外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一角度或某個方面的解讀,系統深入的整體性研究并不多見。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D922.287 【文獻標識碼】A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為華爾街金融大鱷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自誕生以來深受資本市場的喜愛,已然成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企業的一種全新融資模式。然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資者很難辨別其中的投資風險,基于消除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原則,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作用便顯得尤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資者進行投資時唯一的可信賴工具,而信用評級機構基于利潤最大化原則,卻趨向于隱瞞風險、調高評級,以達到運作更多項目、收取更高費用的目的,這也成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個不容忽視的致命缺陷。
有鑒于此,我們甚至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貸危機的覆轍,中國資本市場作為一個全球資本市場的后起之秀,更應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種種風險,以達到趨利避害的金融創新目標。
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源自美國,因而在探討其準確定義時有必要追根溯源,還原其本來面貌,經過大量的文獻檢索,筆者傾向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即“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資產出售方)將其所有的流動性較差的存量資產或存在穩定現金流的可預見未來收入整理和包裝成為資本市場上更易銷售和流通性更強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運作過程中,為有效連接交易雙方,存量資產會被賣給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譯為特殊目的載體),然后由SPV或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發行證券以獲得資金,實現存量資產提前獲得現金資產的目的。由于中美兩國在社會體制、法律制度以及資本市場交易規則等方面的差異較大,在資產證券化本土化過程中,我們應該持審慎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資產證券化的分類。資產證券化因其交易結構的靈活性、資產配置的復雜性而顯得神秘莫測,但究其本質,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抓住了資產證券化背后的基礎資產,便握住了資產證券化的命脈。依據基礎資產的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四類:一是實體資產證券化,主要指實體資產和無形資產經過一系列處理成為標準化金融產品上市流通的過程;二是現金資產證券化,主要指將現金投資證券產品后,從而將現金轉化為證券的過程;三是證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證券投資基金、認股權證等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上市流通的過程;四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重組打包成標準化產品,發行證券流通的過程。第四種模式也是目前國內最流行的資產證券化模式。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分析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可以實現將流動性較差但是可以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設計,對基礎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等基本要素進行劃界、分離與整合,從而將其轉化為資本市場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證券性資產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有別于以往的表外融資、結構性融資和資產信用融資等傳統融資方式,究其本質,是通過一系列邏輯嚴密的設計實現將流動性不足、但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的債券性資產轉化為具有充分流動性、并經過有效風險隔離措施的資產分離與重組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個步驟,各步驟涉及的交易內容和法律結構各不相同。(如圖1所示)
第一步:發起人(sponsor)作為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會將應收賬款出售給SPV(即特殊目的載體),當然這里的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因為只有真實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證券持有人對發起人的追索權,并且發起人如果經營不善破產時,對應收賬款亦無要求權,從而達到風險隔離的效果。
第二步:SPV將購買的應收賬款等基礎資產進行分離、打包、重組,并以此為基礎發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資本市場自由流通的標準化證券產品。仔細分析這一過程,我們可以發現SPV在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了有效控制基礎資產,SPV可能由發起人實際所有或者間接控制,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產,可以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與此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債權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產;還可以通過限制SPV的業務范圍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三步:通過多渠道進行信用增級。具體的增級措施主要有:使用銀行信用證或者通過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使得資產證券化后的證券在發生違約風險時,普通投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程度的補償,整體而言,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風險。當然,在增級過程中,為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增級的相關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不能低于需要進行增信的證券產品本身的安全等級,否則,達不到增級的效果;理論上,也可以通過發起人的超額擔保來進行信用增級,但超額擔保會額外增加發起人的財務成本,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整體競爭力,所以在實踐中并不會被廣泛運用。除此之外,還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優先和次級兩部分,在出現風險時,由次級證券先承擔損失,當然為了補償其損失,次級證券的利率會高于優先證券,以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這樣做的好處是,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均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買到對應的金融產品,正因如此,優先/次級結構增級方式很受市場歡迎。
第四步:進行外部信用評級。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了復雜的包裝重組,普通投資者不具備識別相關風險的能力,很難就證券產品的優劣作出判斷,為了幫助投資者識別其中的風險,這項工作就需要交給專業的外部評級機構進行,例如:美國的標準普爾、穆迪等知名信用評級公司會根據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的大小進行信用評級,主要級別從AAA到C九個等級,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選擇不同等級的證券產品。
第五步: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銷售和售后服務。SPV所具備的獨特結構和業務范圍決定了其不可能獨立承擔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組與發售工作,必須引進外部成熟的中介機構來完成這一工作,投資銀行便承擔了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職能,使得整個流程順利運轉起來。普通投資者購買該金融產品后,可以獲得穩定的現金流回報,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來源于基礎資產即應收賬款,然而普通投資者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條件去監管這一運營流程,那么這時候就需要專業機構來進行這些業務操作,這些專業機構就是服務人(servicer),而資本市場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務人由發起人擔任,不得不指出,在具體的運作過程中,因缺乏內在激勵機制服務人可能對資產池采取消極放任態度,而普通投資者限于各種各樣的外部因素也無力對這一過程進行有效監督,此時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應運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為普通投資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負責監督資產池的運營情況和服務人是否盡職盡責,同時,受托管理人也代為管理服務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過上述五個操作步驟,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便清晰呈現在我們面前,在分析資產證券化流程時,要善于抓住SPV這一承上啟下的樞紐,仔細領悟其在整個運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還要抓住風險隔離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兩個核心節點才能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在后文法律風險分析階段,筆者仍會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風險隔離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能否將基礎資產通過一系列包裝重組后在資本市場上自由流通,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優劣?;A資產優良,加之信用增級,可以有效增強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反之,基礎資產較差,則無論通過何種措施,都難以達到預想目的。因而,為了保證和實現基礎資產的信用,防范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金額風險,需要在制度上對相關風險進行隔離,從而防患于未然。
更進一步分析,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來自基礎資產和相關運營主體的破產風險,正因如此,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隔離制度經常被直接稱為破產隔離制度。從廣義上講,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防止任何參與主體的破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沖擊都屬于風險隔離機制;從狹義上講,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即將產生現金流的資產與發起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產生的任何財務風險進行隔離,確保基礎資產產生的穩定可預期現金流可以按照預先結構設計向投資者進行償付相關證券權益,實現資產信用融資。
為了有效實施風險隔離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通過兩個關鍵步驟實現這一目標:一是在交易結構中設立SPV(即特殊目的載體),二是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上述兩項措施可以有效將基礎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從而提高營運資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產隔離制度的有效運行,近年來大量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得以大賣,仔細分析可以發現,風險隔離制度具有以下好處:一方面,資產隔離制度設計的初衷及時隔離參與主體的破產風險和基礎資產的自身風險對投資人投資權益造成的傷害,為了有效實施這一制度,會引入外部評級機構,對相關風險進行分析、調研,并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披露,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體運營成本。
另一方面,風險隔離制度有效實施后,資產證券化運營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設計可使相關參與主體徹底遠離其設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擾,達到自主運營、獨立續存、延續設立該法律主體的目的。換句話說,這使得基礎財產脫離發起人所有,成為獨立財產,具有獨立人格,不受原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和支配。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分析
通過上文的討論,我們對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仔細觀察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圖,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環是引入外部獨立律所對交易風險進行評價,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見書等形式進行。而法律的不確定性以及法律意見書中的格式條款、模糊概念卻實實在在地成為資產證券化中的不穩定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終的重要風險。申言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建立在財產信托相關法律基礎上的,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還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內容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進一步講,沒有完善的法律規制體系,就很難界定交易參與方的權利義務邊界,降低交易風險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
舉一例以明之,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債務時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在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時債權轉讓才對債務人生效,即對債務人采取“通知到達生效主義”,依據該條法律,我們可以推知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債權轉讓亦要通知每一位債務人,然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數額龐大,涉及的債務人眾多,逐一通知不光會帶來繁瑣的操作難題,亦會產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難實際予以運用,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這會成為壓垮資產證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確立以公告或者登記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便成為主流選擇,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從上面這個簡單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法律風險是隱藏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鏈條中的巨大潛在風險,并具有沿著鏈條進行鏈式傳播,不斷放大的趨勢。因而投資者在進行資產證券化金融產品投資時,要格外關注上述法律風險,對不懂的地方,要詳細閱讀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了解產品的基礎特性、責任范圍、賠償標準等核心問題,從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風險。尤其是風險隔離制度中的法律風險尤為值得關注。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內涵。從經濟學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將流動性低甚至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結構設計分離和重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標準化金融產品,這一過程中重要的環節包括:一是建立基礎資產池;二是設立SPV(即特殊目的載體);三是實現資產真實出售;四是債務分層。筆者在這里想強調資產證券化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個法律過程,從法律角度分析,“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將現有或未來必定發生的金錢債權轉化為證券形式的一種融資方式?!边@一定義明確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內涵(當然資產證券化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物權、股權,不過國內最流行的是債權資產證券化),其實資產證券化包括了債權轉讓和權利證券化這兩個基本過程,是兩者交織的一個綜合過程,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最終的成果,呈現在每一位普通投資者面前,最終實現了將民法上的債權、物權、股權等流動性差的權利狀態激活,將這些權利與自由流通的金融債券結合,化無形的權利于有形的憑證,既實現了融資目的,又為普通投資者創造了新的投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蘊含的法律風險。完備的法律制度是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諸多環節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結構、破產隔離制度,小到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方方面面均離不開法律的支撐。然而我國證券方面的立法卻存在大量的功課要補,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滯后性”特征加劇這一現象,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結構新穎,且常變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將立法過程跟上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步伐,甚至主動“裹足不前”,這些因素無疑加劇了資產證券化的野蠻生長。誠如,資本市場追求利益最大化本無可厚非,但在法律層面上,我們要具有前瞻意識,主動預防可能發生的各類風險。
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以下幾點法律風險:一是在普通投資者持有證券化產品期間,相關法律法規修改甚至出現廢除等現象,造成投資者不必要的損失;二是法律意見書本身蘊含的不確定性風險,例如其中的格式條款、模糊條款等;三是資產證券化融資所依賴的法律意見書的撤回將會對債券持有人的權利產生威脅。資產證券化所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將會給新興資本市場主體帶來巨大的危害,我國在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因而,加強風險防范意識、趨利避害,將是每一位金融從業者和學者常思常新的話題。
引言:
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性的直接融資方式,能實現資本市場多個子市場的相互連通,促進金融資源在整個金融市場當中的流動性,增強金融市場運行的效率。在我國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增強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分散貸款的非系統風險;有利于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增強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有利于銀行提高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始于2005年,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共同頒布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拉開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帷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通過對前兩輪試點的數據分析表明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卻并不理想,這是因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實施還存在著很多問題,本文在此論述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相應的應對策略,淺談拙見,以為探討。
一、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會計稅收制度不完善,這些外部環境制約了證券化的發展。我國自05年開始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發展歷程短,還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會計稅收制度與之相適。首先,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交易環節繁多, 涉及了包括銀行、信托、保險和證券等多個領域, 綜合性十分強,單一的法律制度不能涵蓋它,雖然試點過程中,我們也出臺了很多規范和管理辦法,但仍面臨著法律環境的不完善問題。其次,與發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會計等方面的法規準則也不健全,相關的財務、稅收制度也有待補充,例如會計上對證券化資產的定價、資產證券發行的會計處理以及SPV是否需要和證券化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的問題還沒有相應的準則規范。所以會計稅收制度的不健全同樣也阻礙了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因此,這些外部環境因素的缺失制約了證券化的順利開展。
(二)資產證券化市場供需能力不足,其自身的局限性同樣制約了它的順利開展。供給方面,為了改善資本風險的結構,銀行傾向于利用不良貸款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證券,但是這一傾向會受到政府和需求方的反對。而以優良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雖然能夠提高資產的流動性,銀行卻要損失利息收入,銀行究竟能不能積極推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最終還要取決于兩者的考量。需求方面,此前證券化產品只在銀行間市場流通,投資者也僅限于保險公司、各類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這次擴大試點則將引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共同發行。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機構的不成熟,從根源上加大了市場的風險性。證券的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國目前的信用評級機構的經驗有限,專業化水平不高,掌握資產證券化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短缺,因此高質量的評級機機構的缺乏將極大提高整個市場的風險性。
二、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相應的對策探討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是不容忽視的,只有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它,才能保證新試點的健康發展,針對以上的分析,我們提出了一些相應的應對策略,希望廣大同仁多提寶貴意見。
(一)外部環境方面,完善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會計稅收制度。首先,政府應積極推動相關的修法與立法工作,對于目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模棱兩可的部分,必須在法律上進行明確,以保障相關權益人的利益。同時法律還應對證券化的產品標準化,對其發行、審核、承銷、上市、托管及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制度環境步伐。其次,建立適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會計制度。稅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降低資產證券的成本,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會計方面,出臺針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會計準則,
(二)自身發展方面,培育市場各參與主體,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體系。在市場發展過程中逐漸放開基礎資產的適用范圍形成不同風險、不同收益的證券化產品,真正分散銀行的風險,提高銀行的積極性從而增加資產證券化產品供給。同時重點發展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無論在規模上還是產品研究的專業性上都比個人投資者更具優勢,機構投資者的成熟將有利于市場的穩定。
(三)從根源上嚴格把關,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服務質量,以降低投資者的風險指數。首先要先對我國現有的信用評級機進行規范,鼓勵他們發展的同時,還要提高這些機構的從業準入門檻,嚴格要求和規范執業行為。其次引進高素質的復合型從業人員,為這些機構融入新的血液,并加強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著力打造一支高素質,能力強的人才隊伍,以確保這些信用評級機構的服務質量。
總之,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復雜的金融創新舉措,在我國還是一件新生事物,還處于起步狀態,一切還只是試點,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不足,需要我們更多地努力才能使之健康發展,才能真正地發揮它的作用,才能真正的從試點走向常規,才能真正使金融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為我國經濟的騰飛帶來新的活力。
參考文獻:
[1]孫軻:保險機構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近日開閘[M].《21世紀經濟報道》,2008年1月11日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入及企業內部現代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如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便成為了國有企業改革及結構調整是否成功的關鍵。回顧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程,雖然企業改組、改制、兼并、出售與轉讓等措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是從實際效果來看,有關國有資產流失與低效率的問題仍然未能獲得明顯的改善。因此,我們有必要從經濟或者金融技術層面重新考慮如何提高國有資產的質量與數量問題,采用新的技術來提升國有資產的運用效率。資產證券化是國內外金融理論界及實業界廣泛討論的熱點話題之一,已經同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并列為全球資本市場中最為重要的三種直接融資工具。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是能夠產生可以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轉化為在金融證券市場上可以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據此來看,通過國有資產證券化既可以完成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又可以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基礎上完成融資目標,最終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一、我國國有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當下,國有資產證券化在全國各地得到了廣發的推廣。上海、重慶及廣東依據本地國有企業自身特點,相繼制定了“十二五”期間國有資產證券化的規劃目標。上海市明確提出,將在“十二五”規劃期間完成超過90%的產業集團整體或者核心資產上市計劃。除此之外,通過采用“合并同類項”的方式實現分板塊上市、跨集團重組及推進IPO。重慶市將采用四條路徑完成本市國有資產證券化,分別為擬定企業集團整體上市,完成融資;通過私募股權融資等方式,拓展資金來源;采取信托及債權方式,將例如高速公路收費權在內的存量國有資產進行證券化轉化;建立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力爭建設起國內具有影響的家畜產品遠期交易市場。廣東省確立了明確的國有資產證券化工作時間表,表示截至2015年年末,實現省內國有資產證券化率突破60%,另外80%以上的集團公司完成控股一家或一家上市公司的計劃。為了實現這一時間表,廣東省將工作重點放在以下三個方面:借殼上市;IPO;定向增發。
二、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利益分析
國有資產是以國家產權作為主體的資產,其影響著國家的經濟基礎與經濟利益。是否擁有與控制國有資產決定了國家當前利益及預期利益能否等到正常體現。我國現階段仍然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所以國有資產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中作用便更加顯著,地位更加重要。國有資產涉及到了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因此一旦實現國有資產證券化,必定會給不同參與者帶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利益:
對國有資產發起人而言,進行資產證券化將為其提供更為專業的新型融資工具。各級政府作為資產發起人的主體,其弊端在于行政化干預普遍存在于企業管理過程中、融資渠道單一。資產證券化在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的同時增加資產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使資金來源的渠道多樣化,進而可以降低融資成本,為發起人帶來更高的收益。
對國有資產投資者而言,針對國有資產的投資項目在期限、收益率以及流動性上通常相對固定。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形成更多不同期限、不同流動性及不同風險收益率的金融產品組合。投資者因此將獲得相較于過去更多的投資選擇,進而根據不同產品的特性,將投資風險進行分散。
對國有資產債務人而言,資產證券化可以向其提供更為寬廣的資金來源渠道。債務人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對國有資產的債權進行出售,進而充裕自身的流動性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同時,債權人可以利用證券化設計出不同的利率不同期限的貸款方案。這樣債務人便可依據自身經營及財務現狀,獲取充足的項目支持。
對國家金融管理當局而言,采取資產證券化能夠相對便捷的提升資產的變現能力,這有助于維持國家所需的穩定的流動性。另外資產證券化是由市場機制自發產生的監督力量進行監督,所以債權品質必然會有相應的提升,這對于金融管理起到了很大的幫助。資產證券化同時也有利于基層金融機構角色的轉變,由過去的國有資產管理者及持有者的身份,逐步轉變為國有資產服務者。
三、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定位
(一)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間接金融的直接化,降低金融風險,促進國有資產健康發展
世界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便是由間接金融向直接金融進行過渡。資產證券化正是間接金融直接化的主要方式,并且在客觀上起到了金融風險分散轉移的效果。當前我國證券市場仍然不夠發達,因此資金供給方面仍然以間接融資為主。銀行通過攬儲獲得資金儲備,然后放貸給企業。這樣的過程使仍以國有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中積聚了大量的風險。資產證券化正可以將過去大量積聚在國家的風險向市場進行分散,完成剝離、轉化與分散國有銀行金融風險的目的。
目前,在我國傳統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中存短貸長的問題仍然普遍存在著,因此銀行資產負債在期限結構上出現失衡。采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銀行可以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更具流動性的證券,從而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基礎下上提高了資產流動性。有效地改善了資產負債的結構,解決了關于盈利性、流動性與安全性之間的矛盾。另外,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分散貸款組合的非系統性風險。我國長期以來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國有商業銀行的客戶來源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較大,主要客戶群體多為某些特殊企業群體。雖然從企業經營來看,客戶群體的相對穩定是降低單項信貸風險與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這也限制了銀行采取分散化經營的戰略性原則,在某種程度了放緩了銀行發展的步伐。采取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在維持過去穩定的客戶來源的基礎上,將貸款業務中的非系統性風險通過分散組合的方式進行降低。最后,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風險貸款轉變為等級較高的證券,達到國際對于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
(二)通過資產證券化拓寬國有資產的投融資渠道,增強企業的融資能力
通過不同機構間的合作,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進行風險、收益與權利的組合,進而聯通資金需求者與供給者,增強資金的流動性,這便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企業形成特殊的信用機制。資產證券化突破了傳統銀行或者證券機構過度依賴債務人整體信用的局限,將資產從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進行剝離,進而形成新的獨立的責任資產。在傳統的信用體制下,債權人需要一系列復雜的主客觀指標來對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進行評估。在新的信用體制下,采取破產隔離設計可以將信用指標更加客觀化,同時也能使債務人獲得相較于傳統信用體制下更高的評價。這既能降低債務人發行證券的成本,也能提高證券發行的成功率。另外相較于自我完成資本積累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未來資金流提前變現,使得企業能夠立即獲得資金用于生活或者繼續投資,提高了資金配置的效率。
由于國有企業在市場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其獲得國有商業銀行的大部分貸款,企業內普遍存在著過度負債的問題。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將過去持有的大量貸款進行分割,向其他投資者進行轉讓。通過此舉,國有企業的債權由過去單一的國有商業銀行持有轉化為眾多投資者共同擁有。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用新債務進行融資或者股權進行融資獲取的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既可以緩解企業過度負債的壓力,又可以改善資本結構,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另外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國際化的運作,使得國有企業可以利用流動性差的資產在國際市場中換取流動性強的資產。同時,資產證券化僅僅以出讓國內部分市場為代價,而不必像其他融資方式一樣需出讓或者稀釋國有資產的企業股權,便可以有效地吸引外資,壯大國有資產,增強國際競爭力。國有資產進行證券化后,可以將債權轉變為流動的產權,從而提升整個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
(三)通過資產證券化盤活國有資產,改善國有企業財務狀況
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很大程度上受困于存量資產的僵化上。國有企業擁有著大量的優質資產,但是由于這些資產本身缺乏流動性,使得其對外又須承擔巨額的企業債務。國家對此雖然每年都會進行增量資本的投入,但是由于企業內部缺乏有效地管理手段,因此并沒有真正的將國有資產盤活,反而使其沉淀在了企業之中。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功能便是將資產的流動性進行加強。通過證券化的方式,把企業存量資產中原本缺乏流動性的部分釋放出來,從而真正完成國有資產盤活。具體而言,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一部分流動性差但是具有良好未來收益的資產,將其提前變現,進而提升資產的流動性。并且通過“真實出售”將該部分資產從財務報表中移除。這樣便可以充分的降低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同時增強了企業的流動性,提升了國有資產的周轉效率。
四、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保證是資產證券化能夠在西方國家發展并壯大起來的重要原因。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切實的約束證券化過程中每一環節的各個參與者。正是由于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環節較多,因此要與之配套建設起相對應的法律體系?!逗贤ā芬晟坪觅Y產發起與出售的相關規定;《證券法》要將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界定明確;《會計法》要對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操作進行規定;《稅法》要對證券化后的收入是否繳稅和繳稅金額規定清楚。另外,《商業銀行法》、《擔保法》、《保險法》也都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密切相關。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安排,降低了證券化的成本,提升了證券化的效率,降低了證券化的風險程度。因此,制定出對資產證券化有利的法律法規是證券化成功的關鍵。
我國國有資產證券化應當立法先行。在資產證券化最核心的三個環節,即資產發起、特設交易機構的設立以及融資結構的確立,都要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法規。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不同市場主體間的權力與義務也必須以相對應的法律為標準。國有資產的特殊性,使得在進行法律法規設計的時候尤其應當謹慎。除了建立起基礎的法律制度外,還應配套設計好相應的法規,從而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框架,充分的保障證券化過程的各個環節。
(二)增加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性支持
從資產證券化在國外的發展歷程中不難得出,政府在證券化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政策及制度保障,具體包含了貸款政策、保險政策、資產證券化政策等等。在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政府通過建立以國家信用為保證的多個機構,采取為證券發行提供抵押貸款與保險計劃的方式,保障貸款發起人同證券投資者的根本利益。政府的這一舉措,極大的推動了證券化市場的進步,帶來了今日美國市場的繁榮。我國同樣可以采取政府引導的方式,推動國有資產證券化戰略的發展。
同時,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由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包含著眾多的利益主體及復雜的業務環節,因此必然會產生相對較多的稅費。稅務費用由此構成了證券化的主要成本之一,直接影響著證券化能否順利進行。國家在稅收制度的制定層面,應當采取政策傾斜。在國外,各國政府通用的方式便是設立特定的交易機構,在機構內對購買特定資產支持證券的購買人在稅收上給予相應的優惠條件。我國當下的稅收制度仍然不夠完善,現行的收稅體系中,印花稅、營業稅以及所得稅將會影響到證券化的各個流程。因此應當考慮免除部分證券發行及交易過程中的印花稅,就特定主體購買特定證券的利息收入減少收稅。通過稅收政策的支持,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
(三)明確會計確認方法
相較于傳統意義上的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而言,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過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盡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逐步改革,而且2005年6月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就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現有的會計處理仍然不能滿足國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要求。
在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過程中,首先要在資產負債表中將發起人資產和相關債務進行分離,理清標的資產的真實出售問題。我國會計準則在資產出售的確認過程中,處理應收賬款出售事項時仍以傳統的風險報酬分析方法為核心。然而,當今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使得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已經很難適應新業務的要求。為此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同美國財務會計文員會相繼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在這種分析法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為發生轉移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者終止確認處理的關鍵便在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即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是一項資產能否進行銷售處理的關鍵。另外,應當不斷完善會計處理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為止,我國仍沒有一套關于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方面全面、系統的規定。從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中不難看出,向信息使用者展示完整的財務狀況以及量化后的財務風險是整個信息披露的關鍵。因此,我國在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事務中應當充分參照國際慣例。一方面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說明資產證券化給企業帶來風險或者改變企業風險過程中會產生哪些風險,以及企業管理當局處理這些風險的具體舉措。另一方面將表內反映與表外披露相結合,對企業面臨的財務風險的數量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就資產證券化整個過程中面臨的全部風險因素向各權益主體進行詳實的說明。
(四)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
標的資產無論是在轉讓還是出售的過程中,都會涉及有關優先權益的問題。因此在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過程中,應當首先建立起相應的制度對優先權益進行確認及保護。各國已有的資產證券化的經驗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保證優先權益登記與監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可以保障標的資產在轉讓過程中,受讓方能夠有客觀的路徑確切的獲知該項資產之前是否已經被轉讓給第三方。一個切實有效地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需要能夠同時滿足以下兩點要求。首先,能夠明晰的確認被轉讓資產上已經產生的優先權益;其次,實施有關法律,對資產上的優先權益進行監管。目前發達國家中已經普遍采用中央優先權登記系統來保證優先權益的確立,在發生資產轉讓交易的時候會對債務人進行及時的通知。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并沒有針對優先權益登記建立起相應的機制。由于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權益主體,而且國有資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為了更好的保障國有資產主體的權益,政府有義務也有責任建立起完善的有限權益登記系統。
我國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好資產證券化的作用,利用該項金融工具針對國有資產開發出相應的金融產品,進而改善國有企業的金融結構、豐富投資品種、分散金融風險,為企業開辟新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因此為了有效發揮證券化的金融功效,同時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應當采用較高標準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制度設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