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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電量的增長和功率因素的變化對線損的影響
在電網系統運行的過程中,供電增長量和功率的變化對線損也有著一定的影響,因此為了對其線損率變化的情況有著一個比較詳細的了解,我們也要通過相關的計算方式,來對供電量增長和功率因素變化對線損的影響進行相關的分析,從而采用合適的方法來對其供電系統進行相應的控制管理。
2.1供電量增長對電網線損的影響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改進和發展,對電網負荷預測的方法都多種如,回歸分析法、電力彈性法和部門分析法等的運算方法,這些方法的應用根據不同領域及方法的特點進行程度的運算。由于當地企業對電網的負荷預測性比較低,為了滿足其負荷計算的準確性,采用的預測方法為負荷密度法。在進行負荷預測之前首先要對當地的企業發展情況進行相應的檢查,對負荷實地進行檢測,將企業的用電量進行詳細的統曲學勇密山供電公司黑龍江密山158300計,并根據負荷規劃指標對收集到的負荷密度進行預測。
2.2功率因素對線損的影響
電網中存在著大量感性負載使得功率因數低,在同樣的功率下,功率因數越低,負載電流就越高,線損成平方比增加。用戶有功功率P不變的條件下,提高用戶功率因數,可以減少用戶所取用的無功功率Q,也就可以減少電網中輸送的無功,從而降低線損。功率因數由1cosθ提高到2cosθ。根據同一電壓等級的供電量,可以計算出減少的線損電量,根據減少的線損電量,計算出降低的線損率,然后再根據降低的線損率,對預測值進行修正。在配電網中,用戶感性無功功率較多的設備主要是電動機與變壓器,因此提高用戶的無功補償將產生較好的降損效果。
3、人工神經網絡模型
為了保證人工神經網系統能進行準確的預測,在進入ANM輸入階段時,要對數據進行歸一化處理,保證數據在[-1,1]范圍之間。人工神經網絡預測主要分為4個階段,初始化、初始化、仿真以及修正后的預測結果。其中修正后的計算公式為:L=L1+L2+L3-L4-L5-L6,主要計算的是電網在通過修正之后線損預測結果計算。通過綜合方法的計算,再通過神經網絡系統中的學習功能,運用推理的方式,對樣本的線損進行計算,然后在運用ANM的功能,就可以得出一個比較精確的線損預測模型。此模型如果在電網結構不受破壞的前提下,也能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幾年里進行線損預測和分析,保證減少電網電力線損,提高電網的正常、穩定運行。
4、基于統計計算法的電網線損分析預測方法
統計計算法對電網線損分析預測計算的方法以線損理論為基礎,將概率論與統計學相結合準確預測電網線損率。統計計算法在應用前首先要確定線損受到影響的主要因素,然后近一步確定低壓電網主干線的截面面積,供電半徑以及供電水平。由于這三項主要影響因素的大小存在差異,因此在計算過程中要進行準確的確定,保證預測結果的精確性。然后再對配電網進行檢測,在檢測過程中的數據值要按照變壓器容量統計進行分析計算。關于線損的主要影響因素低壓電網主干線截面面積、用電水平以及供電半徑三參數在變壓器中檢測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進行密度分布,再進行適當的等差區間劃分,以密度分布最高的區間為選擇的依據,最后在對桑額參數值進行平均值計算。為了使電網電力在供電和輸出電壓時不出現線損的現象,通過研究得出了兩種比較有效的降低線損的方法,二項式和人工神經網絡模型在供電管理的基礎上預測線損率,并計算比較準確的線損率預測值。同時在電網修正的基礎上,對出修正后的預測結果進行計算得出比較有效的預測值,降低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2、供電量的增長和功率因素的變化對線損的影響
在電網系統運行的過程中,供電增長量和功率的變化對線損也有著一定的影響,因此為了對其線損率變化的情況有著一個比較詳細的了解,我們也要通過相關的計算方式,來對供電量增長和功率因素變化對線損的影響進行相關的分析,從而采用合適的方法來對其供電系統進行相應的控制管理。
2.1供電量增長對電網線損的影響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改進和發展,對電網負荷預測的方法都多種如,回歸分析法、電力彈性法和部門分析法等的運算方法,這些方法的應用根據不同領域及方法的特點進行程度的運算。由于當地企業對電網的負荷預測性比較低,為了滿足其負荷計算的準確性,采用的預測方法為負荷密度法。在進行負荷預測之前首先要對當地的企業發展情況進行相應的檢查,對負荷實地進行檢測,將企業的用電量進行詳細的統曲學勇密山供電公司黑龍江密山158300計,并根據負荷規劃指標對收集到的負荷密度進行預測。
2.2功率因素對線損的影響
電網中存在著大量感性負載使得功率因數低,在同樣的功率下,功率因數越低,負載電流就越高,線損成平方比增加。用戶有功功率P不變的條件下,提高用戶功率因數,可以減少用戶所取用的無功功率Q,也就可以減少電網中輸送的無功,從而降低線損。功率因數由1cosθ提高到2cosθ。根據同一電壓等級的供電量,可以計算出減少的線損電量,根據減少的線損電量,計算出降低的線損率,然后再根據降低的線損率,對預測值進行修正。在配電網中,用戶感性無功功率較多的設備主要是電動機與變壓器,因此提高用戶的無功補償將產生較好的降損效果。
3、人工神經網絡模型
為了保證人工神經網系統能進行準確的預測,在進入ANM輸入階段時,要對數據進行歸一化處理,保證數據在[-1,1]范圍之間。人工神經網絡預測主要分為4個階段,初始化、初始化、仿真以及修正后的預測結果。其中修正后的計算公式為:L=L1+L2+L3-L4-L5-L6,主要計算的是電網在通過修正之后線損預測結果計算。通過綜合方法的計算,再通過神經網絡系統中的學習功能,運用推理的方式,對樣本的線損進行計算,然后在運用ANM的功能,就可以得出一個比較精確的線損預測模型。此模型如果在電網結構不受破壞的前提下,也能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幾年里進行線損預測和分析,保證減少電網電力線損,提高電網的正常、穩定運行。
4、基于統計計算法的電網線損預測方法
統計計算法對電網線損預測計算的方法以線損理論為基礎,將概率論與統計學相結合準確預測電網線損率。統計計算法在應用前首先要確定線損受到影響的主要因素,然后近一步確定低壓電網主干線的截面面積,供電半徑以及供電水平。由于這三項主要影響因素的大小存在差異,因此在計算過程中要進行準確的確定,保證預測結果的精確性。然后再對配電網進行檢測,在檢測過程中的數據值要按照變壓器容量統計進行分析計算。關于線損的主要影響因素低壓電網主干線截面面積、用電水平以及供電半徑三參數在變壓器中檢測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進行密度分布,再進行適當的等差區間劃分,以密度分布最高的區間為選擇的依據,最后在對桑額參數值進行平均值計算。為了使電網電力在供電和輸出電壓時不出現線損的現象,通過研究得出了兩種比較有效的降低線損的方法,二項式和人工神經網絡模型在供電管理的基礎上預測線損率,并計算比較準確的線損率預測值。同時在電網修正的基礎上,對出修正后的預測結果進行計算得出比較有效的預測值,降低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2線損管理
2.1所謂的線損的管理就是在電力系統運行的過程中對于傳輸線部分以及各個傳送變壓裝置以及在該過程中總的電能損失之和。電力企業所售商品的主要的形式就是電能,電能的損失直接關乎到電力企業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說電力企業的線損和電力企業經濟損失之間存在著直接的關系。所以在電力負荷管理的過程中,通過有關數據加強對于線損的管理,減少線損是電力企業應該著手要解決的問題。
2.2線損的類型有很多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其分為很多的類型,包括由于技術原因造成的線損和管理原因所造成的線損。所謂的電力線損就是電力系統中各個元器件所造成的線損,除了上述所講的兩種線損之外還包括計算線損。在對線損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從理論上來講線損都能夠通過相應的計算來得到并且能夠進行避免。由于管理問題所造成的線損稱為管理線損,比如由于抄表的失誤或者是用戶的竊電都屬于管理線損的范疇。從上述兩種情況來進行劃分的話管理線損還可以分為有意的線損和無意的線損。供電企業給用戶所供給的電能和用戶所使用的電能的差值就是統計電能,為了更加方便的管理線損,一般在計算線損的過程中要考慮到高壓線損和配網線損。
2.3對于電力企業來講線損管理的常用方法在電力企業線損管理中占據著統治地位,其對于線損的管理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對于電網的網絡結構進行分析。要再利用常規管理方法的基礎上,結合可能產生線損的各個因素進行分析,包括配送線路上的線損,變壓過程中的線損等。然后在進行線損管理的過程中加強對于我國電網的改造對于電網的結構進行改造和管理,形成較為電網網絡。其次是計算理論上的線損。在進行理論線損計算的過程中要綜合考慮電網輸電過程中的各個可能造成線損的各個環節,特別是電網的負荷情況以及相應的網絡參數等。將理論計算值和實際的估算值進行比較,通過計算來發現發生線損的主要的原因,然后采取相應的措施來對電網負荷進行相應的改進。傳統的從線損的管理方式還能夠對于用戶的用電量用電功率進行檢查。對于用戶使用的較大功率的設備進行驗證,然后進行相應的查表作業,通過上述方式來對用戶的用電量進行核算,使得整個電網系統始終運行在較為合理的狀態上。這種線損計算和管理方法能夠有效的減少用戶的竊電行為最大限度的減少電力企業的經濟損失。采用傳統的線損的管理的方式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線損。在線損的管理工作中可以結合電網實際線損的情形指定為較為合理的線損管理方案,規劃好輸電的線路、供電所的相應的線損,大力推行線損管理過程中的責任制度來有效做好線損的管理工作。在線損管理的過程中還應不失時機的加強電力企業對于電力的調度。在對電力系統進行線損管理的過程中應該將工作的重點放到節能上來,在可以對電網系統進行優化的過程中,還能夠實現遠距離的輸電,使得電網的運作效率大大提高。通過有效的管理和調度能夠大大減少電網上所產生的線損。
3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在降低線損管理中的應用
3.1變電所始端的線損管理
在對線損進行管理的過程中,變電所有效的采用了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采用電力負荷管理的系統能夠對用戶用電進行監測還可以實現遠程的抄表作業。能夠實現抄表作業的自動化,使得相關工作人員的勞動強度大大降低了。在這種情況下抄表的時間以及抄表的精確性都避免了人工的誤差使得抄表的精度增加。通過這種管理系統的自動化實現可以更好地對于線損的管理,并且能夠使得上述線損降低到很低的程度。
3.2末端電力用戶的線損管理
在電力系統運行的過程中末端的電表也是非??傄囊粋€環節,在安裝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好相應的工作,可以是的整個系統連接在一起避免了數據不一致的現象。以此為基礎可以較為方便的對線損量進行計算。針對不同用戶電力使用不同的實際情況,對線損進行管理盡量保證所采集數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3.3配電網絡的線損管理
在配電網絡中一般都要相對應的配電網絡管理系統,通過無限的方式實現對于配電網絡系統的集成和管理,對于運行狀態進行遠程的監測,采用這種方式能夠在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上實現對于配電網絡的線損的管理。在實際管理的過程中可以對較為典型的配電網絡安裝相應的終端來實現對于線損的管理使得線損降到最低。
3.4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對公用變壓器的監測
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還能夠對于公用變壓器相關的數據進行采集、監測和管理,各種電表以及其他種類的終端數據都可以進行集成然后進行綜合分析。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通過采集到的實時數據還能夠對于變壓器進行狀態以及線損的監測,通過對于變壓器中的電壓以及電流等參數的監測實現對于線損的監測。
我國現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為《條款》)由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7月25日批準并頒發,自1996年11月1日起統一在全國范圍內適用;其后該條款又經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12月27日的《關于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修訂,修訂后的條款及《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自1997年1月1日起適用。
由于制定《條款》時指導思想的偏頗,該條款的內容存在著“先天性不足”[1]。根據《條款》修訂組織者的觀點,“在保險的法律和習慣中,這個條款是一個不規范的條款,因為,該條款的承保在保障風險方面缺項太多,使用的保險用語與法律界定的概念差距太大,因此,在學習和研究保險時,這個條款是不能作為理論依據引用的,過一階段必須再修訂”[2]。盡管如此,由于我國船舶保險市場的競爭性低下等經濟政策性因素,《條款》適用至今已然近十年之久。正是由于這些客觀原因的存在,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成為我國船舶保險中產生保險合同糾紛較多的部分。
在我國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的索賠實務中,保險人時常會以被保險人違反損害補償這一保險法基本原則作為抗辯理由而拒絕賠償由于承保風險的發生而導致的船舶損壞或滅失。本文將著重分析在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下該項保險人拒賠的主要抗辯理由的具體內涵,并對其實際的適用價值作一討論。
一、損害補償原則
損害補償原則(PrincipleofIndemnity)是保險合同最基本的原則之一。[3]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受損失進行補償。保險合同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皆由此基本概念而生,并且被保險人可獲得的依其金錢損失的程度所度量的賠償數額,也受制于損害補償原則。正如布瑞特法官(Mr.JusticeBrett)在Castellainv.Preston案[4]中所言:“保險合同是且僅是一種補償合同,該種合同意味著被保險人在保單所保損失發生時應被且僅應被充分補償?!睋p害補償原則的中心意義在于保險不應使被保險人因承保風險的發生而獲取凈收益。[5]
在保險相關法律制度中,損害補償原則主要是通過由其派生出來的另一項重要原則——可保利益原則(DoctrineofInsurableInterest,又稱保險利益原則)——以及有關可保價值(又稱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規定發揮作用的。[6]
二、可保利益原則
概括而言,可保利益原則是指在損失發生時對于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險人不得按照保險合同取得賠償。[7]
我國法律中對可保利益原則的明確規定僅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為《保險法》)第十二條,該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盵8]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特別對海上保險中的可保利益進行了解釋:“海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的經濟利害關系。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權人、船舶保險人,貨物的買方、賣方、承運人、貨物保險人和提單質權人等均可以作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9]
類似地,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InsuranceAct1906,以下簡稱為MIA1906)第6條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他不可以其知曉損失后的任何行為或選擇而獲得利益?!盵10]MIA1906第5條第(1)款規定:“根據此法的規定,任何對于海上冒險具有利益的人即有可保利益?!盵11])針對何為“對于海上冒險具有利益”,該條第(2)款而后進一步詳述道:“特別地,當一人對海上冒險或其中承受風險的任何可保財產具有任何法律或衡平關系,從而他會由可保財產的安全或正常到達而獲益,或會由其損失、或損害、或滯留而受損,或會由此產生責任,則其對此冒險具有利益?!盵12]雖然MIA第5條第(2)款中對可保利益的界定并非詳盡,但是該款指出了可保利益存在的三項要件,即:(a)被保險人可有被保財產的安全或按期到達而獲益或者因其滅失或損壞或扣留或被保險人會由其產生責任而受損;(b)被保險人處于對冒險或任何在該冒險中遭受風險的可保財產的法律或衡平關系中;以及(c)在(a)中所稱的此種獲益、受損或責任必須產生于在(b)中所稱的此種法律或衡平關系。[13]
三、可保價值和保險金額
可保價值和保險金額均是保險合同必須包括的事項,[14]因為它們是確定保險人賠付金額限度的重要參數。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是指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15]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16]保險合同中載明約定可保價值的為定值保險,否則即為不定值保險。參照MIA1906中的界定,定值保險單是指列明保險標的物協定價值的保險單;[17]不定值保險單是指未列明保險標的價值而將可保價值留待依保險金額的限度確定的保險單。[18]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均直接使用了這兩個概念。[19]在保險業務實踐當中,保險價值的作用在于確定保險金額,[20]從而確定保險人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21]其是確定賠付金額的決定性標準。
依據可保價值和保險金額確定賠付金額的原理必須協同可保利益原則而進行說明。
四、可保利益原則與可保價值及保險金額的關系
《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备鶕侗kU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見上文)和第二款,《條款》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p>
上述規定的理論依據實際上就是可保利益原則:被保險人對于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經濟利害關系”[22],因為其并沒有由于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這部分利益的損失——被保險人原本就不擁有該部分利益。被保險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錢額度僅限于可保價值,因為可保價值的額度是被保險人由于保險標的滅失或毀損所可能遭受的損失的最大金錢數額。如果保險人賠付超過保險金額超過可保價值的部分,那么被保險人就會從保險事故中獲得利潤,因此產生的道德風險等問題會對保險業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
具體到依據可保價值和保險金額確定賠付金額的問題,《條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痹摽钪械摹氨kU價值”在《條款》修訂前原均為“實際價值”。[23]經修訂后,后一個“保險價值”雖然改變了稱謂,但其含義在此仍然是“實際價值”;所謂“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與上半句中的“保險價值”完全是兩個概念。
關于可保價值的確定,《條款》對新船和舊船采取區別的方式?!稐l款》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船齡在三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备鶕袊kU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復函》[24],“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條款》第五條第三款也規定:“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币虼?,《條款》下新船的可保價值并不是該特定船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市場價值,而是出險時新船的市場價格;[25]舊船的可保價值仍是指其在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梢?,《條款》中新船的可保價值概念與《海商法》所規定的可保價值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通常海上保險法意義上的可保價值,而前者則更類似機動車險中所使用的概念。[26]
《條款》中如此界定可保價值的結果就是: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中實際上不存在定值保險的情況。在定值保險中,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可保價值在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下就是確定最終賠付金額的價值。[27]而在《條款》下,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的可保價值除了與保險金額一同確定該保險是否為足額保險以外,在確定最終賠付金額時并無實際意義。因為決定賠付金額的可保價值是按“出險時的新船市場購置價”[28]確定的。
因此,保險人經常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船舶可保價值高于船舶實際價值為抗辯理由,拒絕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可保價值確定賠付金額,并主張以出險時新船的市場價格作為確定賠付金額的依據。理論上講,雖然此種做法確實有悖于通常海上保險對于定值保險的界定,但是由于《條款》下保險合同的訂立仍屬被保險人和保險人自由意志的體現,并不違反契約自由原則,所以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體現出對此問題的司法新動向。該份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此款規定并沒有明確保險人并未以此為由不承擔依合同約定可保價值賠付但卻依出險后確定的可保價值進行賠付時,人民法院持何種態度。即便如此,該款規定已然大大修正了《條款》向保險人一方利益的傾斜。至少,如果保險人在出險后確定的可保價值確實低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可保價值,其也必須向被保險人退還就保險金額超出實際可保價值部分所收取的保險費。[29]
五、結語
本文之所以要專門將損害補償這一保險法基本原則納入到《條款》下進行討論,除了意在挖掘抽象原則本身的確切含義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置身于保險人的角度尋找現實的司法解決方案。盡管站在遭受了實際損失的被保險人的立場來看,這有些像是僅僅在為本來就已盡可能尋求拒賠理由的保險人進一步尋找這些理由的正當性(Legitimacy),但是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說,“如果你只是想知道法,你必須作為一個只愿意此種知曉能夠使他預測實質性結果的壞人,而不是一個在法律當中或者在法律之外的更為含糊的良心認可中為行為尋找理由的好人,來看待它”,“如果我們采取我們的朋友——那個壞人——的視角,我們會發現他一點也不關心公理或推論,但他確實想知道馬薩諸塞州或英格蘭法院事實上可能如何做”。[30]并且,對法的特定角度的分析并不僅代表著其對于該特定主體的意義,因為這種對“法院事實上將如何做的預知”[31]的探究本身并不僅是實用主義下的某項具體化的任務那么簡單:其在現實意義上就是法本身。
參考文獻
[1]王海明著:《船舶保險理論實務與經營管理》,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契子”部分第4頁。
[2]王海明著:《船舶保險理論實務與經營管理》,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頁。
[3]張湘蘭、鄧瑞平、姚天沖主編:《海商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頁。
[4][1883]11QBD380atp386.
[5]參見傅旭梅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詮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07頁;張湘蘭、鄧瑞平、姚天沖主編:《海商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頁,等。
[6]本質上,整個保險制度的設計都是基于損害補償原則而達成的;在此僅討論該原則主要賴以實現并在實踐中經常產生爭議的方式。
[7]殷悅:OntheTestofInsurableInterest,載《武漢大學研究生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3期,第112頁。
[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三款。
[9]《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一)》第157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10]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條第(2)款。
[11]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5條第(1)款。
[12]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5條第(2)款。
[13]Mr.AnthonyColmanQC,TheMoonacre[1992]2Lloyd’sRep501.
[14]《保險法》第十九條第(六)款和第(七)款。
[15]參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四)款。
[16]《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17]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27條第(2)款。
[18]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28條。
[19]如何振光、周信琴、鄧木娣、鄧桂英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莞中運225”輪保險合同糾紛案)。
[20]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問題的復函》(保監法[2000]10號)第一項,2000年4月4日。
[2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22]《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一)》第157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23]參見1996年11月1日施行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以及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12月27日的《關于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459號)。
[24]保監法[2000]9號,2000年4月14日。
[25]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459號),1996年12月27日。
[26]王海明著:《船舶保險理論實務與經營管理》,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頁。
[27]參見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27條第(3)款。
[28]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459號),1996年12月27日。
1、對于未到期責任所計提的準備金(未賺保費準備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賺保費準備金(unearnedpremiumreserve,簡稱UPR,也稱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延遲獲得成本(deferredacquisitioncosts,簡稱DAC)、附加未到期風險準備金(additionalunexpiredriskreserve,簡稱AURR)。
2、意外事故準備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災準備金(catastrophereserves)、平衡賠付準備金(claimsequalizationreserves)。
3、已賺保費的準備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報告賠案準備金(notifiedoutstandingclaims)、已發生未報告賠案準備金(incurredbutnotreportedclaims,簡稱IBNR)、已發生未充分報告賠案準備金(incurredbutnotenoughreportedclaims,簡稱IBNER)。
財產保險準備金不同于資產項下的風險準備和跌價準備,它不是為資產的貶值所做的準備,而是公司的負債,是對被保險人的負債,因此,也被稱為保單負債或技術負債。準備金,尤其是賠款準備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觀性。由于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無法事先預料和確定的,因此賠款的發生也是無法事先確定的,因此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就是一個估計的數字。雖然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無法事先確定的,但通過對歷史數據的分析,可以對風險發生的概率進行統計,并由此確定保單的費率。在計算準備金時也是根據歷史數據進行分析計算,確定準備金的金額。對歷史數據的計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選擇就是保險公司管理人員根據經驗所做的主觀判斷。因此,保險準備金相對于其他財務項目有著更大的主觀性。
下面我們就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進行探討。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保險合同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源于這樣一個事實,保險公司提前確認了收入,而在保單有效期內隨著時間的推移承擔保險責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產生負債的原因在于會計期間與保險合同期間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險公司應對會計期后的保險責任提供保障。
如果我們考慮到一個公司獲得其保費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性質和目的就變得清楚了。假設一個公司發出一張為期一年的保單,保費為120元。保費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單還有一年的責任期,很明顯保險公司尚未賺到這些保費,而只是隨著保單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賺得。第一個月底,1/12的時間過去了,保險公司可以有理由認為賺得了這期間的保費,即10元。保費的11/12,或110元,還沒有賺得,因為保險公司還沒有為剩余的11個月提供保障。
在第六個月底,一半的保費,即60元,賺得了,而另一半還沒有賺得。一直到12個月結束后,才能認為獲得了全部的保費。在會計期末,應對未賺保費部分發生的賠付提取準備金對應于未到期的責任,這種準備金被稱為未賺保費準備金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這一部分應當被認為是被保險人的信托資產。雖然是提前支付的保費,保險公司不能把這些當作自己的資產。保費準備金因此可以被定義為保險公司已收取但未賺得的對被保險人的負債。
對于未到期責任所提取的準備金有兩個方面的意義。首先,對于保費的賺取而言,它是對賠款和相關費用所做的準備。其次,對于退保或保險責任的中斷而言,它也可以理解為對被保險人的保費退還。從這兩個方面可以引出兩個有時會令人疑惑的專業術語:“未賺保費”與“未到期風險”。兩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如果最初簽發保單時確定的保費基礎被認為是不充分的,未到期風險可能會超過未賺保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就需要增加到與業務真實風險相一致的水平,這一過程通過“附加未到期風險準備金”來實現。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
保險公司的全部未決賠案不僅包括保險公司已經知道的賠案,也包括已經發生但保險公司尚未接到報案的賠案。后者包括12月后期發生的但在次年1月1日后保險公司才接到報案的賠案。因此,未決賠款準備金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已報告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準備金(IBNR)。
其中已報告準備金可以分為:個別案件準備金;再報告賠案準備金(指結案后再次索賠,reopenedclaims);對已報告案件另外提取的額外準備金(已發生未充分報告準備金IBNER)。
計算賠案準備金的常用方法包括:
1、單個賠案損失估計法(逐案估算法)
單個賠案損失估計法是指理賠人員通過經驗判斷來估計賠付金額。當賠案的金額較為確定并且案件數較小時,這個方法很有價值。許多公司都建立這種單個賠案的估損體制,而不論年度財務報告時使用什么計算方法,因為這種估計對于賠案損失調整和評價理賠估損人員的經驗水平都很重要。
2、平均價值法
平均價值法是指通過將已報告的案件數量乘以案均賠款(由過去的經驗確定)來確定賠款準備金的總額。這種方法在賠案金額的偏差較小時比較適用(例如,車身損傷),并且具有簡單、經濟的優點。在這種方法下,還有必要說明在前一個會計期間發生的在本次報表日期前尚未賠付的賠案的情況。同樣,這個額外的部分可以采用逐案估計法或平均價值法。
3、公式或賠付率
公式或賠付率法應用這樣一個原理,即相對于保費收入,損失率和查勘費用占一個特定的比例。例如,假設某項保險業務在過去三年中的賠付率(含查勘費用)為60%,那么應計提的賠款準備金就是已賺保費的60%(估計或預期的損失率及查勘費用)減去到目前已經支付的賠款和查勘費用。如果逐案估計的賠款金額大于按照賠付率法計算的準備金,那么必須以較大的金額作為提取準備金的依據。
4、IBNR的計算方法
用,電力企業售電量、電價執行、線損管理以及電費管理等
營銷業務已全面實現信息化,對大量繁雜的營銷數據進行核
查分析已成為營銷稽查工作必須面對的課題,同時SG186營
銷系統是一套以實際營銷業務應用為基礎的面向工作流的
系統,導致很多營銷稽查人員無法找到準確的工作切入點,
給數據分析和稽查管控帶來不便。電力營銷稽查監控系統在
電力營銷中的作用突顯而出。
論文關鍵詞:電力營銷;營銷稽查信息;稽查監控;
電力營銷工作具有點多面廣、業務量大、作業分散、流
程復雜、時效性高、與客戶接觸點多等特點,容易發生因人
員業務素質、政策理解、工作態度等差異,導致政策或標準
執行不到位的情況。為了保證營銷稽查工作的順利開展,電
力營銷稽查監控系統作為一種集中、統一的實時稽查監控手
段應運而生,該系統對營銷關鍵指標、工作質量、服務質量
進行集中監控與稽查,規范員工營銷服務行為,規避違規用
電情況,凈化供用電環境,塑造品牌形象,實施成效分析顯示,
稽查監控系統的應用是減少差錯、降低風險的有效手段,是
一個能有效提高營銷業務的管控力、加強日常業務的執行力,
提升客戶服務的監督力的有力武器。同時也可以促進營銷整
體工作質量和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一、營銷信息稽查系統概述
營銷稽查監控系統具體業務是通過稽查主題管理,完善
稽查監控主題庫,利用稽查主題庫所提供的主題,對供電應
急處置、經營成果、營銷工作質量、營銷服務資源中不正常
現象以及應用系統產生矛盾數據進行監控與稽查,提交可疑
問題;利用發現的可疑問題,通過稽查任務管理,實現檔案
修正、營銷制度完善。最終對電力營銷工作產生的經濟效益
和管理效益進行評價。營銷稽查監控系統既實現了與SG186
營銷業務應用系統的緊合,又與用電采集系統、數據中心數
據、收費平臺進行了連接,實現了各部門、各專業營銷數據
的全面集成。從而可以對營銷經營指標、工作流程關鍵節點、
數據質量、服務資源等營銷工作內容進行全面的稽查監控。
系統可以根據管理者不同時期的管理要求靈活設置各項監
控指標閥值,還可以按照月、周、日的監控頻度對不同營銷
業務進行監控,可滿足不同營銷業務的管理要求。通過監控
對供電質量、保障能力存在異常的供電單位、線路、臺區、
客戶,以及重大服務事件進行稽查監控,查找異常原因,采
取措施,提高保障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包括供電質量及停
復電情況、重大事件及緊急情況處理,對新裝增容及變更用
電、供電合同管理、抄表管理、核算管理、電費收繳及賬務、
用電檢查管理、95598業務處理、資產管理、計量點管理、
計量體系管理、電能信息采集、市場管理、檔案信息管理(信
息管理論文)、報表管理監控等業務主題的工作質量進行監
控。系統包括10個業務類,抽象出7個功能域、39個功能項、
146個功能子項、5類非功能需求、5個監控主題類、27個監
控主題子類、126個監控主題、187個監控指標,。
二、部分功能在營銷體系中具體的應用
1、居民大電量:依我縣2013年統計數據為例,2013年
全縣居民生活售電量167803萬千瓦時,其中城鎮居民生活
售電量為10223萬千瓦時,農村居民生活售電量為157580
萬千瓦時,城鎮居民戶月均用電量202千瓦時,農村居民生
活戶月均用電量122千瓦時,冬夏空調及取暖用電高峰時期,
城鎮城鎮居民戶月均用電量317千瓦時,農村居民生活戶月
均用電量188千瓦時,依據我縣居民生活用電實際狀況,我
公司在營銷稽查監控系統居民大電量主題中設置監控閥值
600千瓦時,對于每月戶用電量超過600千瓦時的用戶開展
現場稽查或派發異?;楣ぷ鲉危?013年5月份我公司
開展此項業務稽查以來,共計查處違約用電及定比定量不合
理的用戶389戶,追補違約用電費38.88萬元,更改定比定
量不合理用戶149戶,有效的堵塞了營銷中的管理漏洞,提
高了公司的經濟效益。
2、農排大電量稽查主題,我縣為農業排灌大縣,農民
自留地較為分散,排灌呈季節性較強,排灌主要集中在每年
的春冬兩季,主要為一變一井,或一變雙井,每臺機井平均
負荷為32KW,排灌高峰用電時期月均機井用電量達到8500
千瓦時以上,處于農排低谷時期,89%用戶用電量為0千瓦
時,根據我縣農排的實際狀況,我公司在營銷稽查監控系統
在農排低谷時期設置監控閥值為1000千瓦時,在農排低谷
時期閥值超過1000千瓦時的用戶開展現場稽查,自營銷稽
查監控系統上線以來,共計查處農排用戶違約用電現象37
起,共計追補電費及違約使用電費85.34萬元。
3、超容用電主題,該系統設置超容用電量閥值為用戶
的配變容量×用戶使用天數×24小時。某大工業用戶配變容
量為315+315,配變總容量為630千伏安,計量方式為高供
高計,兩臺配變合并用電,2013年1月該用戶報停一臺配變,
SG186中使用配變容量為315千伏安。2013年4月營銷監控
系統中顯示該用戶4月份用電量為315500千瓦時,該用戶4
月份理論用電量為315千伏安×24小時×30天=226800千瓦
時,,超容用電39.1%。公司稽查人員迅速對該用戶展開現場
檢查,經現場核實,該用戶擅自將報停的配變啟封用電。屬
違約用電行為,追補基本電費315千伏安×23.3元=7339.5
元,追補違約使用電費14679元,共計追補電費22018.5元。
三、結束語
通過營銷稽查監控系統的推廣應用,我縣供電公司在營
銷稽查工作建立了事前有預測、事中有監控、事后有跟蹤的
新型營銷稽查監控體系。營銷稽查監控系統全過程、實時的
在線監控和稽查各營銷系統的數據質量,實現了營銷稽查監
控的閉環管理,營銷管控工作達到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全面提高了營銷業務管控力、日常業務執行力和客戶服務監
督力。為電力企業“三集五大”改革和城鄉營銷一體化運作
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
參考文獻:
[1].石棟.營銷稽查與電力系統營銷管理[J].安徽電氣
工程職業技術學院,2007,12(2):77-79
[2].閆劉生.電力營銷基本業務與技能[M].北京,中國
電力出版社,2002
[3].于崇偉.電力市場營銷[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
2002
[4].張戈.電網經營企業客戶盈利能力分析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