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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基層社區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一、對社會治理的概念和內涵的認識
黨的十以來,就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在這樣的基礎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嶄新概念和重大任務。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社區治理是社會治理的一個基層單元,是社會治理的工作重點。國家治理必須突出民主與法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市場、法治社會、法治公民一體化建設。
在我國,社會治理就是指在執政黨領導下,吸收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區以及個人等多方面社會治理主體參與,通過多種管理手段和方法,依法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規范和管理的過程。按照十報告,我國的社會治理是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總體格局下運行,努力形成黨政善治、社會共治、基層自治的社會治理良好局面。
二、我國創新社會治理中存在的基本問題
(一)基層社會治理行政化、機關化現象嚴重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性增強,“單位人”大量地轉變為“社會人”,社區成為我國社會服務和治理的新載體。然而,事實上我國社會管理整個體系中,行政部門的職能并未削弱,甚至呈現相反的傾向,在政府的職能沒有徹底轉變的情況下,政府的職能部門仍將社區居民委員會當成是基層行政部門,他們承擔著大量的社會和行政事務,社區居委會全部工作幾乎都要接受上級黨委、政府等各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二)基層社會治理忽視了社會組織的作用
社會治理的改革創新需要我們繼續協調社會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充分釋放社會發展的活力。社會力量和社會組織的成長與興盛是社會前進源源不斷的動力,更是基層自治最直觀的表現。從社會協同方面來分析,我國的社會力量還沒有被充分地組織起來。隨著當前我們國家的社會結構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不斷發展,不同的社會組織與社會力量所代表的是利益訴求,不同的主體就有了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和途徑,這樣會有效的在社會矛盾轉化為政治矛盾之前,通過訴求的合理表達以及協商的方式將矛盾化解,面對不同群體日益不斷增長的物質與文化公共需求,不同的社會組織可以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需要。但是,基層組織結構過分行政化、機關化抑制了基層社會力量與社會組織的生長和壯大,進而影響到基層社會組織服務和治理職能的發揮。
(三)基層社會治理所需財政資金的投入不足導致基層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
健全的基層服務體系必然包括政府、市場、基層自治三方服務體系,基層公共服務供給“往往不能適應群眾不斷增長的需求”?;鶎庸卜张涮自O施在覆蓋率和供給上依然處于老舊和供不應求狀態,很大程度上不能滿足居民的需要,基層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的最直接原因是財政資金的不足。
(四)基層社會治理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持
十的報告中明確指出,法律是社會管理最根本保障。然而,過去的很長時間里,我國在社會管理的途徑和方式總體相對單一,很多時候采取的是強制性手段和行政性手段來解決問題和矛盾,忽視法律規章制度的建設。目前,我國正處于加快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及時作出對應的改變,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創新社會治理的發展進程。
三、新形式下創新社會治理的對策、建議
(一)社會化運營
在發展基層社會組織時,要有效利用社會力量,使得社會上的資源得到較好利用,形成多方參與的良好局面,從而建立起良好的共建機制、協調機制和市場機制。既要發揮出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和加速要素流動上的作用,同時還要發揮出政府的服務作用,通過合理的稅收政策和激勵政策,有效利用社會性資源,讓更多的企業、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去。
(二)組織化拉動
探索組織服務組織的工作模式。要對社區內的高端公益事業性組織機構和基礎性組織機構進行必要扶植,常見的有社區組織發展中心、社區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等,讓這些組織的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特別是在策劃公益事業、扶助社區組織和培訓相關負責人等方面有明顯的效果。要號召社會組織通過建立起公益組織孵化器的方式,給被孵化的社區組織提供必要的創業資源,幫助社區創立的公益組織更好地成長起來。
(三)多元化發展
社會組織服務要適應多元化的趨勢,建立更多的社會組織類型,以此滿足不同階層居民對多元化生活的需要,從而讓更多的居民參與到社會組織建設中去,真正把社區當成“家”。此外,還要加強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和聯系。社區在發展社會組織時,要通盤考慮,突出重點,推動社區治理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社區內的社會組織要有“走出去”眼光,加強與其它社區的交流學習,讓活動樣式更加豐富,同時為廣大居民參與活動搭建更大的平臺,讓社會融合力和多元發展格局得到有效拓展,讓社區居民更好地融入社會。
(四)法制化監管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8-0015-02
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問題頻出,在電腦上打開百度搜索網站,輸入“人情保或關系保”,相關的搜索結果都有十幾萬條,可見問題之普遍,受關注程度之高。而另一問題“保障房搖號作弊”也同樣被熱議和關注?;谶@些問題,同樣受到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關注,各地均紛紛出臺各類措施以此打擊和防止類似的保障失允現象。分析各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出臺的打擊和防止社會保障系統中失允現象的相關規定及各類突擊式的核查行動,總結其共性有:1.加大申請人資格審查。2.加強程序監督。3.加重對申請人不端行為的懲罰力度。4.追究機構經辦人的失范責任。根據上述幾種措施,按照正常邏輯,的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問題情況的發生,但拋開申請人利益相關聯的前三條辦法,從第四條對經辦人失范行為角度分析,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基層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的過程中如此頻繁地出現行為失范的現象呢?
一、事權責任與個人回報的不對等
從內因分析,就我國各地的社區工作者的用人狀況來看,大多地區的社區工作者的個人薪酬待遇均處較低水平,以上海市楊浦區為例:《2010年上海市楊浦區公開招聘部分社會工作者公告》[1]中,有關社區工作者的個人待遇部分,原文如下:
第四條、錄用及待遇
1.錄用人員實行人才派遣。與人才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各用人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考核。
2.錄用人員收入標準:約2500元/月(稅前)。年終根據考核情況發放一定數額獎金。
按照該《招聘公告》入職后的社區工作者,每月稅前收入構成為2500元/月+年終獎。而當地的消費水平則是,上海市楊浦區的租房均價為:一房一廳1600元/月。[2]按照收入對比當地的消費水平,楊浦區的社會工作者在入職后,能夠操持好個人生活已經相當難得,當他面對少數不端低保申請人所帶來的事權利益,怎么會不動心呢?按照亞當·斯密的“理性人”假設學說,每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說,每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所采取的經濟行為都是力圖以自己的最小經濟代價去獲得自己的最大經濟利益。當基層社區工作者發現自己承擔工作責任與物質回報不成正比的時候,其利用手中事權換取一定經濟利益就變成了可能。
二、用人機制不健全使其隨波逐流
從《2010年上海市楊浦區公開招聘部分社會工作者公告》[1]的另外一個角度看,用人機制的不健全也是造成基層社區人員行為失范的主要因素,如《招聘公告》中“錄用人員實行人才派遣。與人才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各用人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考核。”簡單調研多省的社會工作者的用人辦法,一般大多數城鎮的用人辦法均是采用約期為一到兩年一簽的“合同制”方式,合同到期后,要么選擇解聘要么再次續簽,只有少數地方會在合同期滿,根據考核表現落實“行政事業編制”。根據梅約的“社會人”假設理論分析,影響人生產積極性的因素,除物質外,還有社會、心理因素;[3]當“合同制”的社會工作者的自我社會定位,僅僅是一個有今天沒明天、毫無奔頭的打工者時,在失去職業穩定性與職業上升空間之后,在其日常工作中,職業操守的自我約束力將明顯下降。
三、監督機制缺失致使其有機可乘
就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內現有的監督機制而言,光是憑借公共組織內部的自我約束、自我平衡,是遠遠不夠的,雖然這種內部監督體系帶有較強的時效性、權威性,但應用在基層社區工作中,面對繁復、海量的日常事務,內部監督更明顯體現在應急式的、隨即式的檢查。就長效來講,在缺少立法的前提下,公民參與和輿論監督是目前最需要加強的兩個方面。所謂“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任何基層社區工作者,都無法逆轉和回避,其所在社區民眾對于其工作效率、態度、操守的評價,雖然公民參與和輿論監督在權威性、時效性上遠遠低于公共組織的內部監督,但公民參與和輿論監督在廣泛性、全面性等方面都擁有巨大優勢。
四、懲處力度弱造成機會成本過低
近期安徽省有這樣一則新聞:“碭山縣日前開展了為期四個月的城鄉低保清理規范工作,堅決清理‘人情?!P系?!?,對違規違紀人員進行嚴肅查處。截至目前,該縣已有1名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鎮長受到通報批評,1名民政辦主任和1名村委會主任受到黨政紀處分,1名低保員被解聘。”[4]該文中,其他參與人的處理結果姑且不論,單從低保員解聘了事的結果看,明顯對其失范行為的懲處過輕。雖然,在普通雇傭行為中,因工作失誤提前解除被雇傭者的勞動合同,是對于普通員工工作失誤的最大懲罰,但基于社會保障工作特殊性,基層工作者一旦出現失范行為,其社會影響和行為后果將遠遠超出其他行業普通工作失誤。雖然上述新聞,因具體情況未詳細描述,而存在實際情況或許并不嚴重的可能,但就全國范圍來看,因基層社會工作者行為失范而造成國家損失后,在追究其職務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之外,理應還要追償其行為失范給國家帶來的經濟損失,甚至加倍補償。
五、技術條件簡陋使檢查成本過高
從另外一個角度解讀安徽省碭山縣的新聞,為什么僅僅是開展為期“四個月”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為什么不能天天開展,日日檢查?這樣的階段性檢查,豈不是造成基層行為失范人員“風緊收手,風松伸手”?就其根本,還是因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缺少基本的技術支撐,沒有一套可以實時檢測基層社會工作者工作結果是否規范的系統?!拔覈纳鐣U象w系下,除了部分剛性要求之外,很多準入條件都存在模糊兩可的情況,因為缺少如“個人信用體系”這樣的對個人消費、納稅、財產情況詳細記錄的有力工具,才使得隱匿個人財產狀況成為可能。”[5]同時也正是缺少這樣的技術條件和檢測工具,才無法對基層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結果做到實時評測,對發現基層社會工作者的失范行為造成技術性困難。
六、內外雙治才能標本兼顧
目前,對于社會保障工作基層出現的不和諧問題,我國各地方城鎮政府雖然已經認識到其問題的嚴重性,但從治理手段和治理途徑來看,大多數還僅僅是處在“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應急式階段。在缺少社會保障全國性立法的前提下,地方性法律、法規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在“法有明文”的情況下,讓基層社會保障工作透明再透明,讓公民參與再參與,才能使監督機制、輿論機制、公民參與機制不流于形式。只有在全社會對于社區基層人員失范行為零容忍、零原諒的基礎之上,才能對不端行為起到威懾作用,才能把失范行為扼殺在萌芽之中。這樣肅清外部環境的辦法,也僅僅是治理基層社會保障工作者失范行為的第一步。
按照我國學者宋培林關于“文化人”的假設學說,“人不僅具有物質性、社會性、自我實現性,而且具有道德性,價值傾向性,人是物質性與道德性的統一體。人們在追求物質需要的同時,能夠承擔對組織的道德義務和社會責任,并且能夠以道德自律的方式進行自我管理?!盵6]因此在社區基層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中,滿足其一定的物質生活需要和社會角色需要,是治理其失范行為內因產生的根本途徑。只有改善基層社會工作者薪酬條件,完善基層社會保障工作的用人機制,才能拉升其自我定位,發揮其文化人本性。
七、結論
任何一種制度都離不開其基層執行人員,作為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基礎操作人——社會工作者,他們的公共倫理水準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的成敗?;鶎由鐣ぷ髡咝袨槭Х秵栴},凸顯了我們現有社會保障體系內部管理設計的缺失。在彌補制度缺失的時候,只有通過外部環境施壓與內部條件釋放的雙重治理手段,才能達到長效、和諧、根本的治理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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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
[3]徐碧琳,陳穎.組織行為與非正式組織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6,P133.
二、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營造濃厚的法制氛圍。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實際,大力開展以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農業生產、農村市場經濟為內容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干部群眾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動員和激勵廣大干部群眾依法積極投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自從“十二五規劃”實施到現在各地方政府將工作中心逐漸轉移到民生問題,證明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對基層建設給予了很大重視。基層社會管理是國家政權分配到地方的體現,其與社會基本活動息息相關?;鶎咏ㄔO的好與壞,直接關系著整個社會管理體系的效率與質量。隨著我國社會主義進程不斷邁進,基層管理主體也逐漸由專門管理轉為了分區域分工管理和群眾自治,而基層管理的方式和內容也應與時俱進。因此,以新視角新觀點來研究基層社會管理是必須且亟需的。
一、基層社會管理概述
基層社會管理,是指以維系社會秩序為核心,通過政府主導、社會多方參與,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創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礎運作條件和社會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的活動。社區和家庭是一個社會的根本,人從嬰幼兒開始,在社區和家庭中成長,社區和家庭對他們的影響是深遠且根深蒂固的。要想保持社會穩定,就要從社區著手。
法律規定,地方政府有權在自己所管轄的地區行使管理職能。政府在行使這些職能時,不僅需要進行由上至下的監管,更多時候需要參與到社會活動中去,例如訂立合同、合作開發、社會工作授權等。在這過程中,政府與社區、與社會進行著頻繁的互動,構成了現在的地方社會。地方政府要行使自己的職能,必須保證基層社會的秩序、運行、發展和創新。
二、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建設
基層管理的有序有效實施應以城鄉社區為平臺,從立法、執法角度出發,充分發揮其作用。
(一)社區管理體制建設
社區管理體制建設是指社區各個管理部門的體系結構、職能設置、及其分工的合理性。我國的社區按行政范圍劃分可分為城市和農村。隨著我國現代化節奏的加快,人民逐漸步入小康社會,城市社區格局愈發復雜,社會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原有的街道居委會式或單位大雜院式傳統模式逐漸被物業管理式小區、工業技術開發區、高新產業區、科技園區等取代。農村社區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新農村建設以及農村城市化政策的推進,農村社區逐漸集中,人口向城市流動,形成典型的城鄉結合處。不管是農村還是城市,在現今這個多元化社會,基層管理面臨著許多新問題。社區管理體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規范和強制。
第一,社區管理體制應依法建設。目前,我國的基層管理剛剛發展起來,還未完全成型,社區的系統性尚未完整、功能還不完備、權限分工也存在著模糊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城市,人的自主性越發增強,社區形式的多樣化需要系統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和管理;在農村,社區功能較之以往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在法律制度上進行創新。
第二,社區管理體制應依法運行。社區管理離不開黨的領導,基層管理應符合政府的整體規劃,無論是社區選舉、決議還是一般事務管理,都應依法進行。
第三,社區管理體制應依法保障。社區成員權利一般通過社區活動得到體現,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需要通過社區這一途徑得到實現,因此,社區管理中的各個途徑需要法律進行規范,從而使每個社區成員乃至整個社區管理體系的權利得以發揮作用。
(二)社區管理隊伍建設
社區管理隊伍包括社區管理中的領導者及基層工作者,他們肩負著建設社區、管理社區和維護社區發展的重任。社區管理隊伍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了社區的優劣。目前,我國基層管理尚處于起步階段,社區管理隊伍結構復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不能適應管理需要。因此,在社區管理隊伍建設上,不僅需要從法律上設定社區管理者身份及其工作內容,還需要加強社區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識,保證社區管理工作的依法進行。
(三)社區糾紛解決制度建設
幾乎所有社區都具有人口構成復雜、受教育程度參差不齊、經濟能力差異較大等特征,這樣復雜的群居生活,產生糾紛在所難免。這些糾紛大多是家庭、鄰里間財產及權益糾紛,也有些是群眾和政府間利益協調上的分歧。這些問題需要社區配備相應的應對程序及措施,才能維持社區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
三、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立法體系完善
目前,我國已頒布實施了兩步關于基層管理的法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這兩部法律規定了村、居民委員會的責任和義務,解決了基層管理中的很多問題。但是,社區管理工作復雜且多樣性強,這兩部法律遠遠不能滿足需求。因此,應先對整個社區管理體系進行合理規劃,在此基礎上,秉著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對社區工作的管理進行進一步的細分。
另一方面,在現階段,居民的權利義務意識較淡薄,村民、居民委員會在行使管理職能時困難重重,且管理層面有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當結合現階段民情,從強調外部管理逐漸轉變為由內而外的治理,積極構建基層自治體系。
(二)明確法律地位
社會基層管理組織在社區工作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其法律地位卻未得到足夠重視。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其包括管理地位、管理權限、管理職責在內的權利義務,使基層工作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確基層管理組織的法律地位不僅能用法律強制力保證基層管理工作的依法進行,同時,還能促進基層管理工作積極性,起到引導公民積極參與、配合基層管理的作用,形成政府、社區管理者、社區居民三方有效溝通,積極互動,形成和諧發展的社會管理局面。
(三)加強法制宣傳
基層社區管理的法制建設不僅需要各方面積極參與,還需要長期穩定的法治宣傳。從普及法律入手,使居民逐漸認識法律、了解法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法制宣傳還可以促進政府政策的實施,使居民能夠了解政府管理意圖和目的,在理解的基礎上積極配合社區管理工作,同時也減少了因不懂法引起的各種糾紛。在宣傳形式上,可以采用新聞媒體、戶外廣告、標語、普法課程等方式開展,頻率要適中,既無需過密使人厭煩,亦不要過疏喪失宣傳效果。
(四)培養法律意識
公民是基層管理中最主要的客體及參與者,公民法律意識直接決定了基層管理工作的難易,其法律意識越高,越能理解政府管理目的,越會積極配合政府管理,其法律意識略低,則會認為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是無意義的,都是與其對著干的。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針,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體現。首先,應使每一位公民都了解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規及地方規章的準繩,每一位中國公民都應遵守憲法、了解憲法、在其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活動。其次,應使社區內每一位居民了解其權利義務。這樣做的目的不僅在于可以使居民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保護自己權益,更能使政府行為得到有效的監督,真正做到依法治國,執法為民。最后,應使每一位居民了解常用的訴訟方法,培養其訴訟意識,使公民的權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護。
(五)加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是一種社會公益福利措施。在我國,依然存在著因自然、經濟、文化等原因處于不利的社會地位,難以用自己的力量維護自己的權益的群體。法律援助為這些弱勢群體中的當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使他們可以像正常人一樣,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這也正體現的法律的平等性?;鶎由鐣芾硪膊粦鲆曔@些弱勢群體,積極組織設立地方法律援助點,通過免費法律咨詢和法律教育等方式,使法律進入社區,進入所有群體當中。
綜上所述,基層社會管理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微觀基礎,基層管理需結合社會各層級力量,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有效配置社會資源,將法治植入人心,合力推進社會法治化進程,并最終構建出和諧發展的基層社會。(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科學判斷和全面把握當前的社會治安形勢,牢牢掌握社會治安防控的主動權?!痢两謱俚湫偷某青l結合部,轄內影響穩定的因素多樣,治安環境復雜,主要表現在:一是地域形態多樣,矛盾糾紛隱患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難度突出。轄內地域形態多樣,既有××市最大的關閉國有企業—××氮肥廠,又有東圃最旺的商業地段;既有××區人口最多的城中村—××村,又有多個新型住宅小區,潛在的矛盾糾紛隱患多,主要是勞資糾紛、物業糾紛、鄰里糾紛、醫患糾紛、經濟糾紛,還存在著國企遺留問題、房屋拆遷問題等隱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隱患的存在,給轄區的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帶來很大的工作難度,要排查調處這些矛盾,既涉及到各種政策法規,又要協調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齊抓共管。二是流動人口多,平均素質偏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壓力突出。轄內有出租屋1.9萬套,近年來外來流動人口迅猛增加,據初步統計,××地區的外來流動人口超過8萬人,平均素質偏低,相當一部分外來人口為暫時找不到工作、打散工、從事體力工作等人員。從近年來對違法犯罪分子人員的分析來看,外來流動人口的作案比例大,每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中有80%以上是外來人員,其中,近90%以上的人落網前居住在出租屋,給××地區的治安帶來了嚴重的壓力。三是案件基數大,多發性案件典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挑戰突出。近年來,雖然我街每年刑事立案逐年下降,但基數仍然較大,其中盜竊、詐騙、搶劫、搶奪約占80%左右,壓案保平安的任務十分繁重。在源頭預防上,城中村內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于受環境、居民意識、硬件設施等影響面臨很大挑戰;在打擊管理上,基層民警工作量多,壓力大,如何發揮他們的主力軍作用,整合更多群防群治力量參與面臨著挑戰;在教育宣傳上,面對居民群眾法律意識普遍不高、素質偏低的現狀,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爭取最大效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等意識面臨著挑戰。街黨工委、辦事處以“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的觀念為指引,把保穩定和促發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學地分析我街實際,從街道層面進行全局性、系統性考慮,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街道層面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現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觀念、思路的轉變和突破。
二、深入實踐,開拓創新,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基礎和架構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注重實踐,開拓思路,創新方法,在實踐中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突破點,解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問題。街黨工委、辦事處從2006年底開始,深入社區進行調研,召集研究討論,結合街道的實際情況,著手研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工作。2007年3月份形成了《××街關于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工作意見》,并全面開始實施。治安防控體系主要包括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安全防范、基層創安、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法律道德宣傳教育、執法聯動、隊伍培訓管理、組織保障、檢查考核為內容的“十大機制”,形成了以打擊為重點、以預防為基礎、以控制為關鍵,以建設、管理為方法,以改造、教育為手段,綜合性、立體化、系統性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根據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特點,從轄區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落實防控體系的三項工作原則:先易后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通盤考慮全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完美的載體,將街道轄內可利用的資源充分整合起來,形成齊抓共管、人人參與的大綜治格局。
(一)以統一高效為方向,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運行機制。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科學合理的運行模式,是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關鍵。以統一指揮、方便管理為原則,建立了由街維穩及綜治委牽頭,以街道一級有關職能部門為主力,以社區居委會、轄內機構、單位和各類社會力量為基礎的縱向層級運行架構。在橫向聯動方面,主要分為三種模式:一是街道一級聯動,主要是職能部門之間的執法聯動和矛盾糾紛聯調聯動;二是社區一級聯動,圍繞平安和諧,以社區黨支部為龍頭,以社區民警為骨干,以社區治保會為基礎,以出租屋管理員、××公司治保隊員、社區內各企事業單位、居民群眾為主要參與力量;三是基層治安力量聯動,以××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整合社會各類治安力量,提高治安隊伍的凝聚力、遂行力、戰斗力。以縱向層級運行架構為主體,通過橫向聯動工作模式進行協調整合,構筑一個職責分工明確、團結協作、效率快速、效益明顯的綜合運行機制。
(二)以保障有力為核心,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奠定堅實的基礎。以“綜治大格局,群眾得實惠,管理出實效,和諧又平安”為建設標準,建立街綜治工作中心,構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臺。街綜治工作中心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組織保障功能,表現為建立完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硬件設施,明確職責任務和部門分工;協調指揮功能,表現為通過制訂2人值班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流程,完善和落實聯調、聯防、聯勤、聯治、聯創的“五聯”運作機制;管理考核功能,表現為健全學習培訓制度、加強隊伍管理,進行工作績效評估、檢查考核。通過充分發揮綜治工作中心功能作用,強化基層管理,完善基層服務,優化基層資源,夯實基層基礎。
(三)以整合統籌為準則,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精干隊伍。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整合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治安工作隊伍,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以公安派出所為主力軍,以治保隊員等治安力量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為補充,實行警民結合、專群結合,充分發揮隊伍最大的工作效益。以××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將轄區保安員、治保員以及物業小區、工業區、大型企業的治安力量有效整合,完善了聯網基地指揮臺建設,實現了勤務指揮聯動。以義務平安巡邏隊伍為補充,在社區民警統一安排下協助開展社區治安巡邏工作。通過治安力量的整合,達到有效的管理,高速、可靠、準確、綜合性的合理安排,發揮最大作用。
(四)以科技創新為指引,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防范網絡。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通過市場機制運作,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注入新鮮的血液。建立健全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一是建設全街視頻監控系統,現在街面主要路段設置了212個監控點,城中村內街內巷設置了107個監控點和5個監控崗亭。二是發動轄內物業小區、企事業單位自建視頻監控系統,現我街轄內主要小區、企事業單位安裝了1000多個攝像機。三是推進城中村單體出租屋視頻監控小系統建設,由屋主自籌資金安裝,主要對出租屋內部進行實時監控。四是推行家庭、商鋪內部技防建設,積極推行“手眼通”、億光安防、門禁系統等家庭、商鋪技防。通過建設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動靜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形成一張覆蓋全轄區范圍、解決重點治安問題、排除大部分治安隱患的安全防范網絡。
(五)以立體滲透為手段,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宣傳教育模式。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建立全方位的宣傳教育模式,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意識環境。構筑××街法制宣傳教育平臺,以最大程度地方便群眾、最大限度地滿足群眾為目標,打造室內法制宣傳教育服務、室外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網上法制宣傳服務三大宣傳陣地,不斷創新宣傳教育方式,拓寬宣傳教育途徑,從源頭上預防違法犯罪,增強轄內居民群眾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促進社會和諧。
三、以人為本,立足長遠,進一步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一)從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深入踐行科學發展觀,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基本要求,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緊緊配合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平安和諧社區建設?;鶎由鐣伟卜揽伢w系是一項長期性、復雜性、持續發展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其全面落實要始終堅持“三個結合”:一是要與上級綜治工作精神相結合,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推進要以省、市、區綜治工作精神為指導,落實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二是要與經濟發展規律相結合,以經濟建設為基礎,從××地區的經濟發展需求和趨勢出發,繼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才能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具有科學性、長效性、穩定性。三是要與社會矛盾發展態勢相結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將會不斷涌現出新的社會矛盾類型,如何排除矛盾糾紛隱患,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將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自身的不斷修正和完善。
(二)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二、深入實踐,開拓創新,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基礎和架構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注重實踐,開拓思路,創新方法,在實踐中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突破點,解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問題。街黨工委、辦事處從20*年底開始,深入社區進行調研,召集研究討論,結合街道的實際情況,著手研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工作。20*年3月份形成了《××街關于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工作意見》,并全面開始實施。治安防控體系主要包括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安全防范、基層創安、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法律道德宣傳教育、執法聯動、隊伍培訓管理、組織保障、檢查考核為內容的“十大機制”,形成了以打擊為重點、以預防為基礎、以控制為關鍵,以建設、管理為方法,以改造、教育為手段,綜合性、立體化、系統性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根據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特點,從轄區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落實防控體系的三項工作原則:先易后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通盤考慮全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完美的載體,將街道轄內可利用的資源充分整合起來,形成齊抓共管、人人參與的大綜治格局。
(一)以統一高效為方向,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運行機制。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科學合理的運行模式,是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關鍵。以統一指揮、方便管理為原則,建立了由街維穩及綜治委牽頭,以街道一級有關職能部門為主力,以社區居委會、轄內機構、單位和各類社會力量為基礎的縱向層級運行架構。在橫向聯動方面,主要分為三種模式:一是街道一級聯動,主要是職能部門之間的執法聯動和矛盾糾紛聯調聯動;二是社區一級聯動,圍繞平安和諧,以社區黨支部為龍頭,以社區民警為骨干,以社區治保會為基礎,以出租屋管理員、××公司治保隊員、社區內各企事業單位、居民群眾為主要參與力量;三是基層治安力量聯動,以××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整合社會各類治安力量,提高治安隊伍的凝聚力、遂行力、戰斗力。以縱向層級運行架構為主體,通過橫向聯動工作模式進行協調整合,構筑一個職責分工明確、團結協作、效率快速、效益明顯的綜合運行機制。
(二)以保障有力為核心,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奠定堅實的基礎。以“綜治大格局,群眾得實惠,管理出實效,和諧又平安”為建設標準,建立街綜治工作中心,構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臺。街綜治工作中心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組織保障功能,表現為建立完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硬件設施,明確職責任務和部門分工;協調指揮功能,表現為通過制訂2人值班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流程,完善和落實聯調、聯防、聯勤、聯治、聯創的“五聯”運作機制;管理考核功能,表現為健全學習培訓制度、加強隊伍管理,進行工作績效評估、檢查考核。通過充分發揮綜治工作中心功能作用,強化基層管理,完善基層服務,優化基層資源,夯實基層基礎。
(三)以整合統籌為準則,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精干隊伍。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整合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治安工作隊伍,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以公安派出所為主力軍,以治保隊員等治安力量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為補充,實行警民結合、專群結合,充分發揮隊伍最大的工作效益。以××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將轄區保安員、治保員以及物業小區、工業區、大型企業的治安力量有效整合,完善了聯網基地指揮臺建設,實現了勤務指揮聯動。以義務平安巡邏隊伍為補充,在社區民警統一安排下協助開展社區治安巡邏工作。通過治安力量的整合,達到有效的管理,高速、可靠、準確、綜合性的合理安排,發揮最大作用。
(四)以科技創新為指引,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防范網絡。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通過市場機制運作,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注入新鮮的血液。建立健全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一是建設全街視頻監控系統,現在街面主要路段設置了212個監控點,城中村內街內巷設置了1*個監控點和5個監控崗亭。二是發動轄內物業小區、企事業單位自建視頻監控系統,現我街轄內主要小區、企事業單位安裝了1000多個攝像機。三是推進城中村單體出租屋視頻監控小系統建設,由屋主自籌資金安裝,主要對出租屋內部進行實時監控。四是推行家庭、商鋪內部技防建設,積極推行“手眼通”、億光安防、門禁系統等家庭、商鋪技防。通過建設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動靜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形成一張覆蓋全轄區范圍、解決重點治安問題、排除大部分治安隱患的安全防范網絡。
(五)以立體滲透為手段,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宣傳教育模式。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建立全方位的宣傳教育模式,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意識環境。構筑××街法制宣傳教育平臺,以最大程度地方便群眾、最大限度地滿足群眾為目標,打造室內法制宣傳教育服務、室外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網上法制宣傳服務三大宣傳陣地,不斷創新宣傳教育方式,拓寬宣傳教育途徑,從源頭上預防違法犯罪,增強轄內居民群眾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促進社會和諧。
三、以人為本,立足長遠,進一步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一)從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深入踐行科學發展觀,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基本要求,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緊緊配合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平安和諧社區建設?;鶎由鐣伟卜揽伢w系是一項長期性、復雜性、持續發展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其全面落實要始終堅持“三個結合”:一是要與上級綜治工作精神相結合,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推進要以省、市、區綜治工作精神為指導,落實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二是要與經濟發展規律相結合,以經濟建設為基礎,從××地區的經濟發展需求和趨勢出發,繼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才能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具有科學性、長效性、穩定性。三是要與社會矛盾發展態勢相結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將會不斷涌現出新的社會矛盾類型,如何排除矛盾糾紛隱患,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將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自身的不斷修正和完善。
(二)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改革開放后,伴隨社會轉型及單位制逐漸解體,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環境、內容、對象等要素發生變化,面臨新的挑戰,例如流動人口大增、居民權利意識增強、社會階層分化等。從廣州市調研情況來看,主要包括:
1.基層政府社會管理職責不清,政府管理責任與職權不匹配
作為政府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直接組織協調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協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落實市區政府部署任務。區政府指導、監督、考核街道辦事處的工作,統籌、協調政府職能部門與街道行政管理事務。從街道辦事處實際工作內容看,其工作涉及基層社會管理、社會服務的所有方面,例如治安維穩、人口計生、流動人口管理、勞動監督、民族宗教、居民、集體經濟和社區服務等。因強調“屬地化”管理,加之各級政府間職能邊界模糊,上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將很多具體工作交由街道辦事處,造成街道承擔著過多行政管理事務,經常疲于應付。同時條塊關系錯位,街道辦無執法權,難以承擔專業性管理職責,管理力度不足,街道和職能部門就難免推諉扯皮、推過攬功、爭權推責。責任主體不明確、責權不統一的結果是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職能難以落實,效果不理想,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不高。
2.基層政府社會管理事務與其擁有管理資源不適應
伴隨單位制管理的解體,單位承擔的諸多社會管理功能轉移出來,單位成為單純的社會生產單元。大量下崗、失業、離退休人員進入社會,單位不承擔在業者的社會管理,更多的人成為社會人。社會管理服務等職能開始由單位轉到基層政府及社區,造成基層社會管理對象和事務等大量增長。流動人口也使得廣州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的對象、任務、內容等更加繁重。但是,基層社會管理資源并沒有相應增加,基層管理資源與其承擔任務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分稅制和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決定了基層政府的財政能力。間接決定了基層政府的管理能力。各級政府間缺少較為恰當的財力和責任分擔,人財事權過分向上級政府集中,事務具體辦理過分向下,基層政府普遍財力不足,很多管理事項依賴服務收費。因編制內人員難以滿足管理需求,基層管理機構只能臨時聘用人員。而聘用人員薪酬較低,素質良莠不齊,這又給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帶來諸多弊端。為野蠻執法、矛盾沖突埋下禍根。
3.街居關系錯位,城市社區居民自治泛行政化
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實際上居委會已成為諸多政府管理事務的具體執行者。政府及職能部門在向社區延伸時,把各種具體事務的辦理下放到社區。卻保留管理權。政府下撥給社區居委會的經費也由街道辦事處代管,只能根據街道辦事處要求使用,經費成為街道辦“挾持”居委會的有力工具之一。兩者間的指導和協助關系逐漸轉變成為領導與指導同時并存的雙重關系,屆委會淪落為街道辦事處下屬機構。這使得居民自治機構難以有效地依法履行其居民自治功能。過強的政府行政管理也使得社區的社會組織發育低下,由于成立和運作門檻設置較高,組織居民開展自我服務、互助服務、專業服務受到很大限制。
二、廣州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革的做法
面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困境與問題,為提高社會管理服務水平,2009年以來,廣州市借鑒香港、新加坡等地經驗,通過整合街道機構人員隊伍,開展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區服務等試點工作,大力推進街道、社區基層社會管理改革創新,重構街道社區管理體制,初步構建起綜合管理和專業服務相結合的新型基層管理服務模式。
1.整合街道機構人員,重新定位管理與服務功能
針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問題,廣州市整合街道機構、人員及職能,以“業務歸并、人員整合、服務前移、管理落地”為主線,按照職能交叉、工作關聯、高效便民的原則歸并職能相同相似的機構,把涉及行政管理、社會服務及綜合執法并各司其職的科室、部門等整合為擔負多種職責的綜合性機構。這包括:建立街道社區綜合管理中心,擔負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出租屋管理及流動人員管理等綜合性管理職能;建立設立街道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搭建再就業服務、婚姻家庭服務、青少年教育、殘障人士服務、群眾訴求反饋、困難群眾幫扶、社區養老、社區衛生保健等服務平臺;建立綜治維穩中心,形成社會治安聯合防控、矛盾糾紛聯合調解、重點工作聯勤聯動、突出問題聯合治理、基層平安聯合創建、流動人口聯合管理服務等聯合防控的局面;建立街道管理綜合執法隊,負責街道城市管理、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安全生產、勞動監察的巡查、信息采集反饋、簡易執法等工作。(根據2011年2月廣州市社會建設調研訪談資料整理,也可參見率征等:《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提升社會建設管理科學化水平》,廣州日報,2011年7月14日)整合街道機構人員,優化管理服務職能配置,縮減了內部管理程序,較好地解決了多頭管理、重復管理等問題,優化了社會管理服務職能,提升了街道科學管理轄區社會事務的能力。
2.強化居委會的自治職能,理順街居之間的關系
為強化社區功能,廣州市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區居民自治有效對接、良性互動的思路,梳理規范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權力、職責,改革社區管理服務運行機制,形成了居委會工作新模式。根據工作性質內容,將梳理出的136項居委會工作劃分為政務協助、居民自治、可轉介服務三大類型。對大多政務協助類工作,轉交由社區工作站辦理,少數從居委會中分離出去,由街道新組建的各管理中心承擔;對可轉介服務類工作,居委會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交由專門的社會組織來承擔;居民自治類事務則須由居委會承擔。在梳理居委會工作同時,重新定位社區工作人員。部分人員歸口社區工作站,與街道中心對接,承擔政務協助的工作;部分人員充實到增設居民自治工作專職崗位上,由社區居委主任牽頭,與社區黨務專職副書記一起,強化社區居民自治工作。針對社區管理的具體事項,屆委會建立健全社區居民議事、民意溝通、矛盾化解、轉介服務、多方參與、評議監督等工作機制,推進社區居民自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這增強了居委會的自治功能,暢通了民意表達渠道,提高了公眾參與意識,促進了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3.引進社會組織,以專業社會工作提升管理服務效能
政府及社區承擔的特殊人群服務以及家庭服務等工作難以滿足人們個性化、人性化的服務需要,而這些服務正是社會組織的強項。由此,廣州市在基層社會管理中開始引進社會組織。以專業社會工作提升管理服務。例如,荔灣區逢源街道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進逢源人家服務中心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逢源人家服務中心招聘社工人才,立足居民群眾需求,引導社工從事實際社會工作,打造出“家長俱樂部”、“群眾心聲站”、“康齡社區大學”等多個服務創新品牌,為社區居民提供再就業輔導、青少年教育、養老助殘解困、群眾利益訴求和社區衛生保健等專業化社會工作服務,不斷滿足居民群眾的各種需要。其他街道也采取了類似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2010年,廣州市共投A6000萬元購買了公益民間組織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根據2011年2月廣州市社會建設調研訪談資料整理,也可參見周祚:《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今年總投入超過6000萬元》,廣州日報。2010年9月4日在政府財政支持下,街道、居委會通過依托社會組織,引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手段,克服了傳統服務手段單一、粗放、有限的缺陷,細化了政府社會服務職責,贏得了社區群眾的好評。
4.加強基層資源供給,提升軟硬件建設水平
針對基層財政、人力、物力等資源短缺問題,廣州市提出街道辦事處經費主要由區財政負責解決,加大對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區建設投入。廣州市解決了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以及辦公經費,明確參照事業單位標準給予居委會專職人員工資福利待遇。2009年以來,為配合試點街道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市區兩級財政為每個試點撥款2007:5元,有的區財政及街道還增撥資金,整合服務場所,增加對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投入。例如,海珠區下撥569萬專項經贊作為2個試點街道的建設經費、花都區及新華街道投入1000多萬元用于中心及服務站建設、越秀區北京街道調劑700多平方米場地用于服務中心等。(根據廣州市民政局在“廣州市社會管理創新”調研座談會上的發言及其提供的書面資料整理)在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硬件建設之外,市區財政還拿出專項經費通過強化服務中心、居委會和專職人員隊伍培訓,支持街道購買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等手段,來提升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通過把人力、財力、物力等管理和服務資源更多投到基層,解決基層“無人辦事、無錢辦事、無址辦公”的突出問題,推進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強化了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
三、廣州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革的啟示
廣州市通過整合街道管理服務機構強化居委會職能,通過引進專業社會工作增強基層管理服務資源等途徑,創新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立健全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機制,給我國整體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帶來如下啟示:
1.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轉變政府職能
在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主體。多年來,我國基層政府管理組織機構都將經濟職能放在首要位置,造成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脫節,經濟與社會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為解決此問題,廣州市明確街道不再承擔具體經濟發展職能,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增強街道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能。由此可見,要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首先需要推進政府轉型,將政府工作重心轉變到社會管理和服務上來。‘
2.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厘清居委會職能
居委會是基層居民自治的主體,對居民自治范圍內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多年來,由于多種原因,居委會在實際工作中更多承擔協辦政務的職能,較少顧及到對居民群眾的自我管理和服務。為加強基層居民自治,廣州市對居委會承擔工作進行梳理,轉移居委會的工作重心,使得居委會有更多的時間精力用到居民自治事務方面,增強了居委會的自治功能,促進了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良性互動。
3.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促進服務專業化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皬泥l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边@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蛘哒f,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盎鶎咏M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
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社區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社區各個組織之間不僅缺乏有效的配合和聯系,而且各個組織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社區自治組織在社區管理中的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居委會組織法》中的居委會的自治地位也只是籠統的規定,少有涉及居委會的性質、職責、任務、產生程序、運行機制等配套規定,這樣一來,居委會只是服從上級的行政命令,自治權無從體現。除居委會外,社區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也不確定,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也缺乏明文規定。自治主體在實踐運行中依然被作為政府的執行者,重塑自治組織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社區自治機構不完善。第一,社區自治組織主要有居委會和業主大會,居委會主要負責社區事務的監督,而業主大會作為社區民意機構主要以會議形式決定社區重大事務的決定,但實踐中這些機構設置的隨意性比較大,功能錯亂,直接影響到治理結構的穩定。第二,行政主體參與形式不明。由于行政體制改革相對滯后,街道辦事處定位不清晰,政府服務職能與方式尚不能適應社區治理結構。第三,社區黨建組織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執政黨的地位在社區重大事務決定上體現不出來。
社區自治缺少物力、財力的支撐。我國居委會一級沒有財政收入,日常工作經費全部由國家財政支出,依賴街道撥付。財政不獨立導致事權不獨立。居委會人員年齡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適應新的時展的要求。
立法及法治理念滯后。社區中的“居民”有別于戶籍概念下的居民和居地概念下的居民,其公共領域如何形成,需要法律和理念上進一步明確。辦理區域內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糾紛,維護治安,協助政府及其派駐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在傳統理念和體制下難以兼顧。而且,社區服務處于社會管理一線基層,機構不健全、機制不完善、責任不明確、工作條件差、待遇無保證、措施不得力等問題,嚴重影響社區法治進程。
社區治理的改革與完善
(1)服務型政府的轉變。政府向服務性政府的轉變主要是在公共服務職能上,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必須隨著全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政府只是單純的作為掌舵人,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而不是事無巨細的參與社區的具體行政事物。政府服務職能的實現,并不要求政府充當生產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完全可以購買服務而不是親自提供,也不能包辦一切福利。政府提供的服務只在社區福利與秩序方面,包括社區基礎設施建設,醫療和教育服務。政府行政職能的轉變,是政府內部自身職能的改革與完善,改革的程度也取決于政府的自身,這就需要通過立法,在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服務職能、程序、編制及責任。對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符合上位法和政策的提升為地方法規。街道辦事處作為基層政府的派出機關,一方面連接著政府,是政府權力的末梢,另一方面聯系著基層社會,是一個在基層社會中起關鍵作用的社會主體,所以要理順行政關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政府監督、指導、統籌、協調、考核街道辦事處工作,以及街道辦事處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關的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②社區行政事務經費統一由政府財政統一撥劃。明確社區居委會和公共組織專職提供社區公共服務、居民事務管理方面的職能,做好居民教育、醫療救濟和維持秩序工作。進一步明確社區居委會和社區自治組織的關系,通過立法讓二者有權、有責、有分工,避免事權交叉。
政府公共服務能力是社會管理能力的核心體現和基礎。只有把各項社會事業做實、做好、做到位,社會管理才會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因此,加強基層政府的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必須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加快推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保障能力。(1)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權責,特別要科學界定各級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適當調整和規范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劃分,健全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實現各級政府事權和財權的統一,加大財政對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2)建立和完善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實現地方財政能力均等化,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確保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從而平衡不同區域間財政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差異,從宏觀層次提高基層政府公共服務的供給效率與能力。(3)可以考慮開征物業稅、改革資源稅、將地方國有資本納入財政預算等途徑,建立基本公共服務財政投入穩定增長的機制,培育基層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穩定財源。(4)推進省直管縣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減少財政管理層級,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強化省級政府調節地方財力分配的責任,調整城鄉之間公共服務財政投入結構,改變重城市輕農村的投入體制,加大對農村及困難地區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投入,逐步形成合理、平衡的縱向與橫向財力分布格局。(5)優化公共財政資金對不同公共服務領域與項目的分配結構,重點增加社會性公共服務投入,把公共服務供給的重點放在基礎教育、基本公共衛生保健、基本社會保障方面,強化基層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中的責任。(6)積極探索社會組織和市場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的有效方式,選擇具有部分競爭性或部分非排他性特征的公共服務,通過委托、合同外包、許可經營、用者付費、內部市場等多種方式,構建公共服務的多中心供給體制,提升基層政府公共服務供給的組織能力,實現公共服務供給的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元化、公共服務社會化。
二、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社會管理一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