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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理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
1.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的確定是計算合同工期的重要依據。工程開工日期有工程項目開工日期、單位工程開工日期、分部工程開工日期。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03)(以下簡稱《規范》SL288-2003)中,施工合同簽訂后,監理單位要檢查項目法人的施工準備情況,比如應該由項目法人提供的圖紙、征地拆遷等屬于項目法人義務的準備工作是否完成,若準備就緒,就可以在征得項目法人同意后發進場通知,通知中載明開工日期,這個日期作為合同工期計算的開始日期。施工單位接到開工通知后就可以組織人員、設備進場,進行臨時工程建設和工程開工準備。待主體工程開工后,申請工程項目、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開工。工程進場通知是項目法人依據工程準備情況確定的工程開工日期,這里的開工日期是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期。而工程項目、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開工的主動權在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需要檢查施工的準備情況,比如人員、機械、施工方案、基坑的降水方案等,具備條件的,監理單位才能發出工程項目、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開工通知。于2015年1月30日實施的《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14)(以下簡稱《規范》SL288-2014),作為推薦性規范,取消了進場通知,直接改為開工通知,開工通知上載明開工的時間,然后再合同項目開工和分部工程開工通知。從合同時間的開始計算上來看,新舊規范具有統一性,但從邏輯性來看,《規范》SL288-2014還有再完善的空間。
2.工程資料工程資料是工程狀況的真實反映
和記錄。對工程資料的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05〕480號)和作為推薦性規范的《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評定標準》(以下簡稱《單元工程評定標準》)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6)(以下簡稱《規范》SL176-2006)都有要求。筆者認為,對于工程資料的要求應當是真實、可靠,資料可以反映工程的實際。在滿足反映工程實際的條件下盡量減少資料的數量,更應避免重復,尤其是單元工程評定資料,在滿足反映工程實際要求的前提下應盡量簡化。但是現實中單元評定資料有去簡趨繁的傾向?!兑幏丁稴L176-2006要求“施工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結合《單元工程評定標準》的規定確定檢驗項目及數量并進行自檢,自檢過程應有書面記錄,同時結合自檢情況如實填寫單元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表”。在《規范》SL176-2006的條文說明中“施工單位應堅持三檢制,一般情況下,由班組自檢、施工隊復檢、項目部專職質檢機構終檢”。為了滿足這一要求,原來的做法是在單元評定表中增加了自檢、復檢和終檢人員的簽字欄。而作為推薦標準的《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要求“提供各班組的初檢記錄、施工隊復檢記錄和施工隊專職質檢員終檢記錄”的要求。工程實踐表明,過多過繁的資料要求只會減少資料的真實度,因此筆者呼吁有關部門在對工程檢查時應注意這個問題。
3.工程質量檢測
檢測是了解工程質量的主要手段。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檢測,有施工單位的自檢、跟蹤檢測、平行檢測和見證取樣。在工程實施中,施工單位的自檢一般沒有異議,但是對跟蹤檢測、平行檢驗和見證取樣的理解存在分歧。對于跟蹤檢測,《規范》SL288-2003中4.2.5條的定義是“在承包人進行試樣檢測前,監理機構對其檢測人員、儀器設備以及擬定的檢測程序和方法進行審核;在承包人對試樣進行檢測時,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確認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檢測結果的可靠性,并對該結果確認”。根據此定義,所謂的跟蹤檢測就是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監督。但是在6.2.11條第3款中又規定“平行檢測和跟蹤檢測工作都應由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此外《規范》SL288-2014第4.2.5條對此的定義是“監理機構對承包人在質量檢測中的取樣和送樣進行監督”。送樣到施工單位的實驗室還是第三方檢測機構沒有明確規定,若是送到施工單位的實驗室,似乎又失去了跟蹤的意義;若是送到第三方檢測機構,這種定義又等同于見證取樣。因此,筆者認為跟蹤檢測的規定還需要進一步明確。關于監理單位的平行檢測,《規范》SL288-2003和《規范》SL288-2014定義基本一致,為“監理機構在承包人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質量自檢的同時,監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獨立進行抽樣檢測,核驗承包人的檢測結果”。規范中規定了監理的平行檢測數量并要求送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對于原材料,這樣的要求是可行的,但是對土方填筑這樣的要求又不可行。原因是若每填一層土方,監理機構都要抽檢送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待檢測結果出來后再填下一層土,工程進度將難以保證。若不等待檢測結果出來就填下一層土,萬一檢驗結果不合格,返工的成本太大,而且使監理處于被動的地位。除非是選擇性取樣和選擇性送樣。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土方填筑的壓實情況,這種檢查設備和方法都比較簡單的檢測,還是要求監理機構配備自己的檢測設備,在工地即時的檢測為好。關于見證取樣,《規范》SL176-2006第2.0.11條規定“在監理單位或項目法人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有關部門規定了見證取樣的數量是規范規定的施工單位應該抽取數量的百分比。其中有這樣的爭議:是以規范規定的某種材料施工單位總的取樣數為基數抽取,還是以每個規格、每個批號作為基數,筆者認為應該為前者。這是由于見證取樣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施工單位實驗室存在系統誤差,因此規定見證取樣。從工程實際看,以水泥為例,水泥的抽樣頻度為:同一水泥廠、同品牌、同強度等級、同一出廠編號,袋裝水泥每≤200t為一驗收批;散裝水泥每≤500t為一驗收批。按照后一種理解,幾乎全部水泥都需要見證取樣。因此,前一種理解較為正確。
第二條本規定分公共建筑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二種類型。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是全區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凡公共建筑(包括學校、辦公、醫院、廠房、市場、幼兒園、養老院、酒店、商品樓等公共事業項目和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電信、環保等專業工程項目),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負責管理;凡民用建筑(包括民居、民宅、祠堂)由各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四條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劃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轄區內村鎮規劃建設項目的審核、監察和管理,查處亂搭亂建等糾紛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內村鎮的規劃、管理、圖紙、資料、統計、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
四、負責辦理發放《*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作;
五、協助管理轄區內由建設與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建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凡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投資五十萬元以上的項目應辦理施工許可證。其中:公共建筑工程項目可向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申辦《*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可向各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辦理《*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否則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工匠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的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和構配件及設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七條建立行政主要領導對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負責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條凡建設工程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和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辦《*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向規劃與國土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向發展計劃局辦理《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正式計劃項目通知書》;
三、工程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具備齊全;
四、已向*消防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五、已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手續;
六、已向監理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書》;
七、已向防治白蟻單位辦理《工程防治白蟻合同書》;
八、建設項目資金已落實;
九、已確定施工企業且與施工企業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
十、提交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十一、向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質、安監有關手續;
十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筑工程開工申請表》;
十三、按規定繳納有關規費;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條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的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條建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和質量、安全檢查制度。工程驗收應按“施工單位自評設計單位認可監理單位評定建設單位同意質監單位監督”的程序,由建設單位(也可委托質監站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及所在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等單位組織驗收,質量等級經評定合格后,辦妥備案手續,方允交付使用。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將定期不定期進行質量、安全綜合檢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條工程定額測定費、交易費、質安監費、勞保費、墻改費、散裝水泥基金費等有關費用的收取,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工程項目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負責備案。
民用建筑工程
第*條凡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建筑層數在三層以上的項目納入管理范圍,其中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應實行建設監理,有條件的可委托質量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申辦《*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區及所在鎮建設總體規劃;
二、已向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土地來源合法(已辦理用地有關手續);
四、具備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技術資料和工程設備。
第十七條凡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的建筑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其它項目也可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十八條凡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必須由取得相應房屋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承建,其它項目可由建筑工匠承建。
第十九條建筑工匠是指取得省建設廳核發的施工員、施工技術員(工長)或三級以上項目經理證書的人員,其資質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初審合格,報*市建設局和省建設廳審批,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二十條民用建筑工程的驗收,由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實行建設監理的項目)進行驗收,必要時可邀請區質監站參加。
第二十一條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由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備案。
第二十二條農村農民自建自用的建筑層數在二層以下,建筑面積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并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而承攬工程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規程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構件、材料和設備的;
四、工程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的;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一、現階段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特點
1、建設工程監理屬于強制推行的制度
建設工程監理是適應建筑市場中建設單位新的需求的產物,其發展過程也是整個建筑市場發展的一個方面,沒有來自政府部門的行政指導或干預。而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從一開始就是作為對計劃經濟條件下所形成的建設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新制度提出來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國范圍推行的。為此,不僅在各級政府部門中設立了主管建設工程監理有關工作的專門機構,而且制定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提出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并明確規定了必須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工程范圍,其結果是在較短時間內促進了建設工程監理在我國的發展,形成了一批專業化、社會化的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隊伍,縮小了與發達國家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差距。
2、建設工程監理具有監督功能
我國的工程監理企業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它與建設單位構成委托與被委托關系,與承建單位雖然無任何經濟關系,但根據建設單位授權,有權對其不當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或者預先防范,或者指令及時改正,并且在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中還強調對承建單位施工過程和施工工序的監督、檢查和驗收,而且在實踐中又進一步提出了旁站監理的規定,對監理工程師在質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達到的深度和細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對保證工程質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
1、工作范圍和工作內容狹小
當前我國大部分監理企業只是對施工階段的建設行為實施監理活動,很少提供前期咨詢、現場勘查、初步設計、招投標、材料機械采購等環節的相關服務。 前期監理工作的缺乏使得決策和設計階段在功能計劃、可研、圖紙設計等方面存在嚴重性不足,或不夠完善,導致后期工程實施時發生的變更非常多,工期拖延,費用增加,有時會嚴重影響工程質量。
2、定位不明確
當前社會各界對監理方的地位的認識存在較大的分歧,有人認為監理應該是不受約束的第三方, 有人認為監理是建設單位的代表,還有的人認為監理是政府的代表來行使監督管理的權利。 對監理方的定位的不明確影響監理業的正常發展。
3、監理體系不夠完善
從目前我國監理行業來看,盡管隨著我國監理市場的不斷完善,我國監理行業已經朝著更加規范化、制度化、體系化的方向發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在我國監理行業當中,監理企業外聘人員比例較大,由于缺乏必要的教育培訓機制,這些外聘人員的能力素質以及職業道德無法與職業化的監理人員相比,因而也就造成了監理工作的不完善。
4、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目前,某些地方政府為了促進本地區建設監理行業的發展,對本地區的建設監理企業實行區域性保護,刻意扶植本地區的建設監理企業,抵制外來企業的進入,制定一些條條框框限制了外來企業的發展空間,使本地的建設監理企業壟斷了當地的監理市場。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但是卻造成了監理行業的不正常競爭的局面,限制了監理企業的良性發展。
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規范化對策
1、施工質量檢測的監理方法
1.1 見證取樣檢測
見證取樣檢測是房建施工監理現場質量管理的重要措施,要對與結構安全有關的材料、試件和試塊進行嚴格的見證取樣檢測。對于見證取樣檢測的程序、數量和檢測范圍都要嚴格遵守建設部的相關文件規定。
1.2 平行檢測
在承包單位進行自檢的基礎上,監理機構還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對項目進行獨立的檢測或檢查,并使用相關的檢測和檢查手段,這種行為就是平行檢驗。通過平行檢驗,能夠對房建施工檢驗的準確性進行復核。在房建施工中,平行檢驗的主要項目是對幾何尺寸進行復核或者對放線進行測量。在進行平行檢測時監理機構可以使用施工單位的設備,也可以自行準備設備,但要保持監理行為的獨立。平行檢驗設備的狀態必須正常,在施工單位完成自檢后進行。如果施工項目的進度較緊,也可以與施工單位的自檢同時進行。對于與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的有關的檢驗批次則必須進行全部的平行檢驗,對于裝飾性工程的平行檢驗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檢驗。在進行平行檢驗時要做好記錄,記錄的形式可以是單獨記錄,也可以加入到施工單位的自檢申報表中。
1.3 旁站監督
旁站監督是房建施工監理現場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由于平行檢測的次數有限,必須對房建施工進行現場旁站監督,以提高檢驗的準確性。旁站監督作為平行檢驗的補充與完善,一般與平行檢驗配套實施。旁站監督或同步檢驗的開展情況要以房建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為基礎,可以對房建工程施工的全過程進行旁站監督,也可以只對施工過程中的一部分進行旁站監督。與平行檢驗相同,對于房建工程中與使用功能有關的項目必須則必須進行相應的旁站監督,包括電氣測試、智能化測試、環保檢測、防雷接地、汽密性實驗、水壓實驗和灌水實驗等等。這也是對房屋建設質量的控制,如果在涉及房屋使用功能的施工項目的旁站
監督監理中發現質量問題,則必須立即與施工方聯系,共同對問題進行分析,并解決問題。在進行房建施工旁站監督監理的過程中同樣要做好記錄工作,記錄的主要形式是施工檢驗記錄表,施工方質檢員負責旁站監督的記錄工作,并由旁站監理員對現場進行審核后在記錄表上簽字,施工檢驗記錄表才能夠生效。
1.4 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測監理
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房建工程施工需要引進第三方檢測,在引進之前要由監理工程師審查第三方檢測的質保體系,審查其檢測人員資格、檢測單位資質、檢測設備狀態等基本情況。第三方要提交檢測方案,由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批。第三方檢測的檢測重點在于對檢測環境的條件進行監督,對其是否與檢測規程的要求相符進行審核,并跟進檢測報告,及時搜集與檢測報告相關的施工情況,提高對現場施工情況的了解程度。一旦房建施工現場出現狀況,則可以根據第三方提供的檢測結果,對突況進行及時的處理。
2、加強建設工程現場監理工作的措施
2.1 對工程原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控制
在監理工程師的具體工作中針對施工現場中所用到的一些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材料的質量檢查也是一個重點內容。整個的工程都是由這些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材料構成的,因此,原材料和構配件存在問題,必將會影響整個建筑施工的質量。在進行監理過程中需要監理人員確認所采購的原材料及構配件的各種證明是否符合規定,還應該針對引進的一些原材料進行必要的抽查或者是復查,以確保原材料和半成品材料的質量,最終確保整個工程的施工質量。
2.2 對施工機械設備的質量控制
認真核對承包商在施工組織和技術措施的方案中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數量、型號,審查其技術的說明書和技術性能,那些不符合施工標準的,不允許在工程中使用;審查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計量裝置等設備的產品檢驗的合格證,并且要求必須在使用前進行校驗;審查施工機具的各項管理制度時,在工程建設中,要對攪拌機、振搗器、張牽機、各型滑車、絞磨、通訊所用報話機等進行嚴格的審查,并作好監理日志。
2.3 對施工方法和手段的質量控制
在施工前,要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與施工方案,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按經審查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鼓勵施工單位多運用新技術、新工藝、從而降低施工人員勞動強度,提高勞動的生產率。在工程建設中,要嚴格審查跨越帶電線路、公路、房屋、通訊線路的施工方案,安全和質量的保證措施,要求施工單位提交針對當前工程的質量通病下制定的技術措施和為保證工程的質量而制定的質量預控措施。
2.4 對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的審核
在監理市場中,某些監理單位存在著監理資質不合格、監理信譽較差問題,這些不合格的企業為監理行業帶來了極壞的影響。不僅如此,政府監管部門還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監理市場進行嚴格地整頓。因此,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2.4.1 檢查是否違法
在審核監理單位的資質時,把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作為監理單位資質是否合格的一項重要標準。監管部門一旦發現監理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行為,必須要嚴肅查處。如果該監理單位的違法亂紀現象比較嚴重,就可以吊銷該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把其從監理行業中清除出去,起到有效規范監理企業行為的作用。
2.4.2 嚴格審查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成立時,要經過嚴格審查才可以進入監理市場。新建的監理單位要對監理工作人員的專業配套能力以及知識結構、監理工作的管理水平、工作中使用的技術裝備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只有符合規定的才可以讓其進入監理市場,否則不予以批準,確保進入建立市場的監理企業資質。
2.4.3 破除地方壁壘
要堅決打擊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建立正常的監理市場經濟體系,打破人為的地域分割,使優秀的企業能夠破除條條框框的限制介入到地方的監理市場競爭中,實現監理工作運行的公平、公正、公開,以改變目前監理市場的混亂局面。
結束語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有效實施對于建設工程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可以使建設工程安全系數得到進一步提高,對保證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最重要。但是由于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開展得比較晚,所以在實施的過程中難免存在著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加有效地發揮建設工程監理的作用,應當對其管理制度。用工制度等方面不斷地改進,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是監理企業以及政府監管部門今后工作的重點。
參考文獻
一、調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范圍和規模標準
(一)符合《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項目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上款所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除上款規定可以不招標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招標:
1.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2.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1.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3.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二、嚴格建設項目發包審批管理
(一)直接發包審批管理。
1.本通知規定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經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后,可進行直接發包。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經兩次公開招標失敗后,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直接發包。
2.以其他理由直接發包的,必須經縣政府決定同意后方可直接發包。
3.應急搶險工程、救災工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批示后,可先進行直接發包,后報縣政府確認。
4.不得以工期緊、工程前期工作推進緩慢或趕在確定時間開工等理由要求縣政府批準直接發包。建設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工程施工直接發包或采購與工程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需要直接發包的,嚴格按《縣建設工程項目直接發包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二)邀請招標審批管理。
1.本通知所列的邀請招標的項目,其審批須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商縣公共資源交易、財政、審計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法律法規對批準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社會資金投資(包括非縣財政投資的其他國有、國有控股、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投資)的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審批,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確定。
三、進一步規范和加大工程標后管理力度
(一)發包人必須按照《關于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標后管理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發包工程的標后管理制度。發包人(業主單位)要切實履行標后的日常管理工作,重點管理標后履約單位的人員、設備、進度、質量、安全等到位和完成情況。
(二)建設工程發包合同備案后,未經政府職能部門的批準,嚴禁合同當事人擅自變更。嚴禁合同當事人以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簽證、聯系單或其他形式,變相變更涉及合同質量、工期、價款、計價及合同責任等招標成果文件實質性內容。確需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將變更條款的內容和書面說明文件報政府職能部門審查。涉及工程造價變更的,須經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經批準變更合同的,變更后的合同或變更(補充)協議應當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標后管理檢查工作,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的全縣性標后管理大檢查活動,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同時全面加強合同(施工、設計、監理、其他中介委托)履約的檢查,對合同履約有欠缺的業主單位,發書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由縣主要領導對項目業主負責人進行約談,違政紀律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對施工項目重點檢查項目部五大員和監理項目投標承諾人員主要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本單位執業注冊和社會保險繳納紀錄)到位情況。如果項目承包人或者項目負責人不具有承包單位的社會保險繳納紀錄,則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該工程事實轉包或掛靠承包。轉包或掛靠承接工程(或中介服務)的,由發包人解除承包人中標權(或合同)、沒收保證金(或按工程保函索賠)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記入誠信檔案。
1建筑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之間的差異性與原因
1.1二者之間的差異性
首先,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工作面向的對象有所不同。工程監理監管的對象是施工單位,在監理工作的實際開展中,需要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政策標準,來對施工單位的作業進行管控。此外,監理工作還要遵循與施工企業簽訂的合同條約,在處理施工問題時,不能脫離合同中的相關規定。而工程項目管理的范圍則要大的多,需要監管的內容十分復雜,涉及到多個方面,例如建設企業、施工材料生產單位以及政府部門等,因此項目管理工作受到的制約更多。其次,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涵蓋的范圍大小不同。工程監理主要存在于施工階段,主要作用是約束施工人員的行為,規范施工流程。這也意味著監理工作對其他環節的監管較為薄弱,例如工程的設計和后期維護,是工程監理不能發揮作用的階段。工程項目管理幾乎貫穿于整個工程建設過程,建筑工程涉及到的內容,都在項目管理涵蓋的范圍內。具體來說,工程設計的科學性、施工材料的采購、施工人員的專業素質以及項目預算成本等,都屬于工程項目管理內容。
1.2存在差異的原因
首先,工程監理管理范圍有限,不能夠對施工進行全面監管。這就使得監理單位對施工實際情況了解有限,尤其是在工程設計階段,以及后期維護環節,監理單位無法有效地開展監理工作。此外,目前監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參差不齊,一些高水平人才因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沒有充分發揮自身的才能。而專業能力不足的工作人員,又無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導致監理工作達不到預期目標,限制了監理水平的提高。同時,我國監理體系還有待完善,企業對監理工作的重視不足,使得監理企業中人力資源的配置不科學,監理單位與工程項目管理無法高效接軌,兩者間的緊密聯系沒有得到體現。其次,目前與工程監理、項目管理相關的法律制度健全程度不足。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現代建筑行業的起步時間較晚,尤其是工程監理相關的理念是近年來才引入的,雖然國家有心要強化工程監理工作,但相關的法律法規落實情況還有待深入,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面臨著不可避免的阻礙。除了監理制度的不完善,制度的執行力度也較低,而且由于建筑行業發展日新月異,監理制度需要及時的更新改進,否則監理工作的公平性會遭到質疑,缺乏足夠的權威性。部分監理人員在處理工作時,應對能力不夠,使得監理工作較為死板。
2建筑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接軌的有效途徑
2.1對工程項目管理的市場準入制度進行合理完善
對于市場準入制度而言,其自身的建立與完善,會對工程項目管理開展的有效性產生非常大的影響,而且也是工程項目管理有效發展的合理措施,因此,我國的相關政府部門需要加強對項目管理的重視,并在這一方面投入較為充足的資金,以此提高市場準入制度的完善性?,F如今,我國的工程項目管理在人力資源方面較為緊缺,尤其是專業性較高的監理人員,而且在監理取費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與其他國家相比還是有一定差距的,基于此,我國需要提高對監理人員專業素養及業務能力的重視程度,并采用合理的措施,如開展專業培訓或者講座等活動,提高監理人員自身的專業能力素養,同時還要加大對監理人員的監督與管理,一旦發現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就要將從嚴處罰,提高工程監理的科學性。
2.2政府需要加強對監理企業的引導力度
在社會生產建設中,政府起著宏觀調控的作用。雖然工程項目管理主要面向的對象是工程的項目,服務于工程自身,但這離不開企業的統籌協調,和管理者科學合理的決策。因此,政府部門要對監理單位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管控,規范整個行業發展方向,尤其是要重視對監理市場的管理,促進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首先要解決監理行業中的弊端,調整監理工作模式。此外,還要制定相關政策,便于監理行業引進人才,而且要嚴審監理企業的從業資格。此外,為了保障監理企業的茁壯成長,政府要促進小型監理單位的合并,優化市場的結構,推動監理工作與項目管理的接軌。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
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
第六條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級別。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
第七條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再單獨領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受理。
第十條企業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所屬企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變更證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中所列的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證明材料;
(三)企業近兩年的資質年檢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中所列的工程項目的合同復印件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四條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和企業申請資質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
申請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行業的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申請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行業組織或者專家委員會初審。
第十五條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審核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初審部門應當自收到經審核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審批部門自收到初審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結果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七條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并設二年的暫定期。企業在資質暫定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可以申請轉為正式資質等級,申請時應當提供企業近兩年的資質年檢合格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轉為正式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勾結,或者企業之間相互勾結串通,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簽字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過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資質的;
(九)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勘察設計的;
(十)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一)為其他企業提供圖章、圖簽的;
(十二)偽造、涂改資質證書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任何部門、任何地區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限制。
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主要對是否符合資質標準,是否有質量、安全、市場交易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資質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
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年檢結果為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年檢意見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年檢結論。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年檢申請。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質年檢申請后40日內對資質年檢作出結論,或者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檢意見。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符合資質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資質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干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分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干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的80%;
(二)企業的資質條件中主導工藝、主導專業技術骨干人數,各類注冊執業人員數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三)第(一)、(二)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項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四)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資質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取消其資質。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第三十條在資質年檢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四條院校所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聘請在職教師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實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師定期聘用人數不得超過企業技術骨干人員總數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予以取締;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級別或者范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四)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工程為在石莊鎮鎮域范圍內由政府投資的工業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設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地下管線工程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工程建設管理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強制性標準及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石莊鎮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鎮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業管理。
第二章立項、設計、招投標
第四條所有擬建工程必須由投資方組織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分析論證,取得立項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條所有擬建工程應根據批準的立項內容,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及工程設計。
第六條投資方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管理辦法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低于招標限額以下的項目應采用競爭性議標確定施工單位。
第三章工程建設管理
第七條施工單位須憑中標通知書、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證等簽訂施工合同。
第八條施工單位須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組織、技術、安全方案,明確進度計劃。
第九條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須提供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總監任命書、總監證書、現場監理證書、專業監理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業績合同文件。
第十條監理單位必須認真編寫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旁監方案。監理工作實行月報制,即每月最后一天將監理月報等監理資料報工地質量負責人,再由質量負責人及時報送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所有工程開工前應由業主方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參加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根據現行技術規范組織施工,完成的各分項、分部工程、隱蔽工程報請總監工程師初驗合格后由總監組織各責任主體單位進行驗收,不達合格標準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按現場見證取樣的有關規定對進場材料及砼試塊進行現場見證取樣封存,并由監理和業主委托人陪送到業主指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工程確需進行變更的,施工單位應主動向總監和業主提出變更意見或變更請求,由合同總監、業主審查同意后通過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少量、簡易變更可直接由業主出具工程變更聯系單。
第十五條政府工程變更實行分級報批,單項變更數額伍仟元以下的由業主駐工地質量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同一工程兩次以上變更或數額在伍仟元以上的報主要領導批準,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且在合同總價10%以內的變更應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并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工程實行無現場定額外簽證及合同外工程量簽證制度,在招標范圍內不允許發生現場簽證。對合同明確可按現場簽證、基礎加固及個別不可預測的項目確須現場簽證的,應由施工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資料,經監理審查后由業主組織建設、紀檢、財政等部門進行審核,批準權限參照第十五條執行。
第十七條根據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在符合相關規范要求、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監理和業主同意減少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由監理負責及時做好變更記錄,經工地質量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審核后由主要領導批準,在工程結算時按實扣除。對變更工程一經發現沒有及時記錄,在業主與施工單位結算時不論工程量增減,相應損失一律由總監理工程師、現場監理和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工程按照合同和現行定額及現行指導價規定應認質認價的材料、半成品,應在10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和業主組織的建設、紀檢、財政等部門共同參加市場考察、詢價,對現場確認的品牌、質量標準、定價等重大事項應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批準。所有認質認價的材料進場由分管領導組織業主駐工地質量負責人、監理、項目經理共同驗收,符合認質認價標準的方可使用,否則業主對工程不予組織驗收。
第四章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工程竣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根據規定書面提出竣工申請;
3、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構件、配件和設備進場試驗報告;
6、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7、初驗發現的問題整改后監理簽署的合格證明材料;
8、總監簽署的住宅樓分戶驗收合格證;
9、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驗收應由施工單位提前7天向業主提交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的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工程竣工驗收由業主邀請行業主管部門及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參加,聽取工程建設實施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工程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情況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審閱工程技術資料,實地查看工程質量,對工程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建設實施單位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并通過驗收后方可簽署竣工驗收單。
第二十一條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向業主或物業公司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將竣工文件整理歸檔,將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竣工圖、竣工驗收單、室外工程雨污水、自來水、道路、路燈、綠化、強弱電等公共設施施工圖、竣工圖等報建資料整理后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存檔。資料不全不予送審,不予結算。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應履行保修義務,對拒不履行義務或不及時履行義務的,由業主單位或物業公司代為履行,所需經費在施工單位保修費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1、所有建設工程開工前須將立項文件、報建批準資料、總平圖、設計圖、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監理合同等原件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備案,項目開工時由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按批準內容組織放線。
2、業主單位派駐現場的工程師、業主代表、質量負責人等全權代表業主對施工質量和進度、施工現場安全措施以及監理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嚴格成本控制,并做好協調服務。
3、業主聘請的監理直接負責監督施工質量、進度、安全、成本控制和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每月應對鎮區內在建工程的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現場文明施工情況至少組織一次檢查,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施工單位1000~10000元、監理單位1000~3000元罰款,并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合格。對進度嚴重滯后且沒有補救措施或管理混亂、質量較差、存在安全隱患的工程,可以提出提前終止合同清退出場的要求。檢查時總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經理不在現場的分別罰款1000元,現場監理和專職安全員不在施工現場的每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施工期間項目經理和監理必須不離施工現場??偙O實行7、5、6到崗制,即每周7天須有5天在場,每天在場時間不少于6小時?,F場監理實行7、7、8到崗制,即每周到崗7天,每天在崗時間不少于8小時。
第二十七條各工程項目經理、總監、現場監理、業主代表實行每天進場簽到、離場簽字、有事請假制度。未經業主代表同意,項目經理、總監、現場監理擅自離崗一天罰款500元,離崗一小時罰款100元。由業主駐工地代表進行考核登記、監督實施。業主駐工地代表不能嚴格履行職責的,發現一例罰款1000元。各工程監理月報每少一次罰款1000元。
上述罰款可在業主與工程建設實施單位費用結算時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條工程建設實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石莊鎮工程建設不良記錄名單。凡被列為不良記錄名單的,自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石莊鎮承擔相關工程業務。
1、設計單位設計質量差(含不考慮經濟指標),不能滿足時間節點要求,施工過程中服務不到位的;
2、勘察、檢測單位弄虛作假的;
3、施工單位不按圖紙和相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非法轉包和分包的,工程出現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使用劣質材料、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現場管理混亂、整改不力的;保修期內不履行保修責任的;
4、監理單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給業主或施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5、造價咨詢機構與投標單位或施工單位串標的;
6、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對在項目推進過程中不認真履行本規定,工作效率低下,處理問題推諉扯皮、敷衍了事、處置不力,以及幕后操縱、支持阻工鬧事的業主單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30~100%的年終
獎金或績效工資,情節或后果嚴重的嚴肅追究紀律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工程監理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和兼營監理業務的工程設計、科學研究以及工程建設咨詢單位。
第三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成立的監理行業協會,作為對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反映監理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合法權益,對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紀律的行為予以懲戒。
本規定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并經過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在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二章 監理范圍及內容
第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分為建設前期階段監理、設計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和保修階段監理。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部分階段或者某個階段的某項內容的監理。但是,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應當委托同一個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具體監理范圍和內容由雙方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約定。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八條 建設前期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投資項目的決策研究;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九條 設計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準備設計招標文件;
(二)設計方案的評選;
(三)勘察、設計單位的選定;
(四)協助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
(五)核查施工圖設計和投資概算。
第十條 施工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協助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
(二)施工圖預算的審核;
(三)協助建設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并監督實施;
(四)參與施工圖的會審和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
(五)建設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的審查;
(六)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規范、標準施工;
(七)施工單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證措施的檢查;
(八)設計變更的審核、施工現場的簽證、工程的檢查驗收、工程付款的簽證,工程結算的審查。
第十一條 保修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工程質量狀況檢查;
(二)工程質量責任分析;
(三)工程保修監督。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應當在報建前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關系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可以邀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三章 工程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 設立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和經營場所;
(二)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具有相應從事建設工程工作的經歷;
(三)有5名以上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各專業配置合理;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
(五)有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工程監理單位的,應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符合條件的,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合格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新成立的工程監理單位,其資質等級從最低等級核定。
工程監理單位在資質定級3年后,其資質條件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的,可以申請晉升上一資質等級。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中央駐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在本市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禁止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嚴格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不得轉讓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四)不得承包建設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五)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年度檢查制度,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制度。
監理工程師應當持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二十條 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在工程監理單位任職或者受聘;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監理單位任職或者受聘;
(二)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在政府機關或者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與這些單位有其他利害關系;
(四)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或者涂改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撤銷注冊,收回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未逾3年的,但過失犯罪除外;
(三)被吊銷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未逾5年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理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訂立書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標準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業務,成立由符合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的監理機構。
承擔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當進駐施工現場實施監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偙O理工程師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全面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
監理工程師具體履行監理職責,并應當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現場監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二)按建設工程進度,分專業編制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細則進行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
(五)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完成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二十八條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監理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姓名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第二十九條 被監理單位應當接受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按照工程監理單位的要求及時提供完整、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條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建設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三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設計規范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發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執行,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三十三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公正協調建設單位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監理費用的收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
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建設的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解決,但不得低于國內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費用納入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從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 外國公司、社團組織或者港、澳、臺地區的公司、社團組織在本市獨立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委托外國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的,應當聘請國內工程監理單位參加,進行合作監理。
中外合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委托國內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與該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外國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或者聘請外國監理顧問。
國外貸款的建設工程項目,一般應當由國內工程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如果貸款方要求外國監理單位參加的,應當與國內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
外國或者境外捐款、贈款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一般由國內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以及外省市自治區的工程監理單位在本市進行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持有關證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后,方可進行監理活動。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對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實行監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應當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而不進行招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工程監理單位處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關鍵詞: 建設工程監理;工程項目管理;接軌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engineering projects management;integration
中圖分類號:TU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01-0012-03
0 引言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工程監理水平有了質的提升,但是仍舊難以與國外項目管理公司進行競爭,為了能夠提高我國項目管理的水平,促進我國監理事業的發展,應將監理公司積極的與項目管理公司進行接軌,這樣不僅能夠保持之前的監督業務,而且更有利于項目管理公司進行更標準化的規劃及操作。工程監理向工程項目轉型及發展需要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監理企業應朝著更加專業化的方向發展,二是從國際方面考慮,我國監理企業應先全方位、全過程的項目管理發展。
1 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含義
1.1 建設工程監理內涵 建設工程監理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我國建設方面相關專家從國外引進的一種建設理念,工程監理企業具體的流程大致分為“四個控制控”、“兩個管理”、“一個協調”,主要著重于對質量控制與進度控制。具體如圖1所示。
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推出工程監理制度,并于1988年開始試點。建設工程監理業務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充實完善,逐漸成為了工程實施的慣例,成為建設程序的組成部分。監理工作實施的程序包括成立項目監理機構,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規定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以及規范化的開展監理工作。
1.2 工程項目管理內涵 工程項目管理主要指的是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的約定,運用系統工程的觀點、理論以及方法,對工程項目進行全方位的管理,主要包括在項目決策階段為業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策劃等,為業主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具體如圖2所示。
2 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間存在的差異及原因分析
2.1 兩者之間存在的差異 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之間存在著微妙的關系,但卻不盡相同,兩者之間所存在的差異主要可以從法律地位、服務對象、業務范圍以及資質要求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兩者在法律地位方面的差異。工程監理在我國的建設領域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在我國的《建筑法》中確定了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規定了在大中型項目開發中必須要實施監理,但是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卻沒有對工程項目管理進行法律限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強制性的執行,因此,在法律地位上,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存在著差異。第二,兩者在服務對象方面的差異。工程監理代表的僅是建設單位,因此在進行問題的處理時通常會堅持一致的原則及方法,但是工程項目管理所服務的對象較多,可以是施工單位、設計機構、建設方、業主方等等,因此在進行問題的處理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相應的原則及方法。第三,兩者在業務范圍方面的差異?,F階段我國工程監理重點是對施工階段進行監管,雖然也包括了對工程設計、招標、維修等方面的監管,但是并不明顯。而項目管理則涵蓋了多方面的業務范圍,除了對決策、設計、招標以及施工階段的管理外,還涵蓋了材料管理、承包項目管理以及金融管理等。第四,兩者在資質要求的差異。工程監理企業需要任用符合規定的注冊監理師,這樣便能夠獲得監理資質,而工程項目管理則需要多方面的人才,除了注冊監理師,還需要有咨詢人員、造價師、城市規劃師、建筑師等等,這樣才能滿足工程項目管理的多種業務范圍。
2.2 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原因分析
2.2.1 監理公司定位及政策不符合推行監理制度的初衷 在計劃經濟影響頑固的十五年里,項目法人不愿意將投資、進度以及合同管理放權給監理人,在這種狀況下監理只剩下了質量管理這一項,也形成了政府監督、社會監理的定式,這違背了監理制度推行的本意,即推行現代化的工程項目管理體制。此外,監理企業通過投標獲得某項工程的監理合同,上面大范圍的約束了監理的權限以及一些主要的管理業務,各個地區所制定的一些管理條例以及文件都突出了監理對質量的負責,再加上政府對工程監理的定位,這樣就極大地限制了對、工程監理企業向項目管理企業發展的進程。
2.2.2 不具備承擔工程項目管理的條件 如今的監理企業在社會上之間形成許多不良影響,導致了一些業主對監理企業的不信任,對監理企業承擔工程全過程的管理缺乏信心,這樣就導致監理公司中一些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不能發揮其作用。在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中,許多人員的綜合素質及專業水平不夠高,無法達到工程項目管理的要求,缺乏審查專家、項目經理、市場調研人才、經濟評價以及投資估算人才、企業管理人才等等,監理企業與真正意義上的項目管理仍存在較大的差距。此外,監理企業間存在著一些不公平的競爭狀態,再加上監理企業定位的影響,致使監理企業無法形成完善的人員結構,難以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2.2.3 相關法律及行業制度不健全 多年以來我國工程監理逐漸形成一套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是在實際運行的過程中仍舊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弊端。首先,從運行的角度來看,我國工程監理的法制建設仍舊處于薄弱的地位,一些監理企業的監理制度形同虛設,不能保證公平公正的服務競爭、技術競爭當,還包括監理企業能否建立企業信用管理檔案,細化信用管理辦法等。其次,由于政府在法律法規制定方面的原因,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不力,再加上社會對監理企業性質認識的問題,導致了監理企業存在著產權關系不清晰,分配制度不合理、經營機制不靈活、市場競爭意識不強等一系列問題。
3 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接軌
目前我國大部分監理企業的工作范圍都僅僅局限于對施工階段安全及質量的控制,其他階段的控制,監理很少能夠參與進去,不可能真正實現對投資以及工程進度的控制。隨著項目法人制的不斷完善,再加上私人以及民營企業投資項目的增加,建設單位迫切需要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管理與服務,但是國內的監理企業是無法滿足這一需求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的建設咨詢管理服務行業將與國外同行進行激烈的競爭,外國的項目管理公司正逐漸的進入到中國市場,成為了國內項目管理公司有力的競爭對手。從整個發展趨勢來看,我國工程監理行業向工程項目管理轉變及發展,將是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監理企業只有與全方位的工程項目管理接軌,才能夠立足于激烈的國際競爭。
例如,上?,F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2004年年中,由公司下屬的申都工程咨詢公司、華設工程咨詢公司以及華晨投資咨詢公司合并而成的,該公司的業務范圍涵蓋了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申都建設監理公司在1992年至1999年期間均以監理為主,但是在1997年年中,申都建設監理公司增加了設計監理以及咨詢等業務,從2000年至2004年年中,公司的業務主要還是以監理為主,但是從2004年年中合并以后,公司的業務范圍進一步擴大,2008年公司收入1.3億元,監理占四分之一,人均產值11萬元,項目管理業務收入4000多萬元,超過監理,人均約35萬元。實踐證明,上海現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通過不斷地改革與創新企業的管理模式,逐步的擴大業務范圍,并及時的補充相應的人力、財力以及物力等各方面的資源成功完成轉型。
要實現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接軌,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第一,應進行人才資源的儲備。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職業道德以及綜合素養的人才是項目管理企業所必需的,要實現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接軌,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一席之地,就必須進行大量人才資源的儲備,所需人才必須要有豐富的知識、經驗以及智力,還要有強烈責任感與職業道德,這樣才能更好的提供項目管理服務。第二,國家政策的傾斜與扶持。項目管理服務能夠為國家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提高就業率,因此,建設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接軌,需要國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國家應采取積極的態度,制定相關政策來促進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的接軌速度,促進我國建筑咨詢行業的迅速發展。第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加快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的接軌,就必須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責任激勵機制,使項目業主能夠對資金的使用高度重視。還要完善工程咨詢領域的相關法律,確保我國相關法律能夠逐漸與國際工程法律咨詢制度接軌,從而增強我國工程建設與咨詢行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工程管理企業為投資方業主解決許多方面的困難提供了途徑,而作為一質量監督為主的監理企業,勢必要與工程項目管理接軌,這符合了建筑市場發展的規律,也適應了現代建筑行業的發展。第一,兩者之間接軌有利于高素質的人才隊伍的建立。項目管理對人才的要求非常苛刻,監理企業要想完成過渡以及轉型,就必須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結構,及時的補全各方面的人才,還要對員工進行各方面的培訓,建立一支開拓型、復合型的高素質人才隊伍。第二,兩者之間接軌能夠促進相關的標準及工作規范的建立及完善。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較廣,所擔任的角色比較多,因此,工程監理向工程項目轉型及發展就必須要建立嚴謹的工作規范及標準,能夠體現出企業的精神文化,保障企業正常運行。第三,兩者接軌有利于開拓市場。現階段我國的監理公司很難承擔項目管理公司所承擔的全部工作,但是,監理公司與項目管理公司接軌,主動開拓市場,擴大業務范圍,將項目管理公司所承擔的任務接手將是今后監理公司發展的趨勢。
4 結語
經過多年的發展與完善,我國的工程監理已經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以及經濟效益,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接軌符合了建筑業市場的發展趨勢,監理公司承擔項目的能力將會越來越強,承擔代建職能是未來的發展方向,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接軌必定會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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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在城市交通建設中,鐵路軌道工程建設是重要的一環。隨著時代的發展,鐵路建設也向更高、更快的方向發展,無疑增加了鐵路軌道建設的難度。面對日趨復雜的鐵路建設環境,加強對城市鐵路軌道工程建設的管理也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在城市鐵路軌道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中,還有一些不足之處,因此要加大對城市鐵路軌道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構建,從工程的設計階段就要嚴格要求,對工程中采用的技術、材料、設備等都要高標準、嚴要求,使工程建設制定規范化,以確保工程的質量和促進軌道工程的順利進行。另外要對城市鐵路軌道工程建設工作中的管理要點要進行及時的總結和準確的提煉,為城市交通建設的發展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持和有力借鑒。
一、設計規劃階段管理
1.初步設計管理
對鐵路軌道進行初步設計,主要目的就是確定軌道的線路走向,對軌道工程建設的扣件形式和道岔類型有準確的掌握[1]。在設計中,首先要由監理人員對設計報告和設計任務書的可行性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研究,嚴格確保設計的每一個環節都與規章制度向符合,同時在相關規定的法律范圍內,保證各種設計的功能實現最大化。其次,在設計過程中,對使用的技術及設備的有效性要進行認真準確的分析,像對無縫線路的一次性鋪設、特殊地段的建筑結構的設計運用等相關技術性問題,要進行多次的分析與論證,確保準確。另外對審查工作中也要有足夠的重視,對初步設計的環節一定要嚴格把關,要認真聽取分析專家的寶貴意見,把用戶、專家、設計監理這三方面的觀點和看法進行有機的融合,對利弊關系進行分析,通過研討與論證初步形成設計方案。
2.圖紙設計管理
在鐵路軌道的施工中需要有嚴格的依據和標準,所以對圖紙的設計與管理也不容忽視。在圖紙技術的管理中,首先要有一套技術責任制度,對技術部門的分工要職責明確,對整體道床、碎石道床、接觸軌、道岔等部分要有專門的人員來負責,同時要組件一個技術專家小組,對在施工中的技術進行分析與論證,保證施工能夠順利進行。另外在圖紙設計中要進行標準化管理,對技術標準要明確要求并做出規定,在大力提倡技術創新時,也要符合實際的對新技術、新工藝的采用做出標準的規定。除此之外,對于一些文件或圖紙的設計要合理規范,按照設計的原則進行編繪和分冊,同時對圖紙的管理一定要用心,以免對圖紙造成破損或遺失,需要保密的圖紙設計,一定要做好安全工作,遵守規則的對圖紙進行審查、發放和管理。
二、施工階段的管理
1.技術質量管理
質量是安全的保障,同時也是工程項目的生命,要想保證工程的質量就需要嚴格的管理制度與合理的管理方法。第一,要結合我國的國情與鐵路交通的實際發展情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目前,由于對城市鐵路軌道的建設沒有嚴格的規范和技術標準,多數的城市鐵路軌道建設需要借鑒國鐵的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來展開,所以導致在城市軌道的建設中出現了很多不合理之處。因此在借鑒國鐵的規范標準時要選擇性進行采用,而對于一些在城市鐵路軌道建設中需要但在國鐵建設標準中沒有規定的項目內容,要及時的進行專家研討與論證,同時要加快對城市鐵路規定建設標準的建立,從而使城市軌道建設在工作中有制度進行保障,有標準可以參照,實現軌道建設的統一施工標準。
第二,要嚴格遵循基建程序?;ǔ绦蚴前凑諊业慕ㄖ藴屎拖嚓P政策制定的建設規范,一定要嚴格執行。在鐵路軌道的建設中,設計變更、質量體系、審批程序等都屬于施工基建程序。在施工的各個環節都要嚴格按照規章程序,遵照設計流程圖來展開施工,使流程化和制度化貫穿施工的始終。每當完成一個施工程序時,都要及時對其進行檢查,當質量和標準都達標后,再開始下一程序的施工工作。標準的規章制度還要靠人來踐行,所以也要提高相關人員的執行力,保證管理制度能夠真正落實,確保質量保證體系的完整有效。
第三,要加大新技術,新工藝的投入。隨著科技的進步,在鐵路軌道施工建筑中,也要不斷的對技術進行升級,對設備進行改造,積極鼓勵建設單位對新技術的學習、研發與應用,通過新技術的運用,提高工程的質量的安全系數[2]。
2.工程進度的管理
在鐵路軌道的建設中,工程進度是工程實施的重要指標。所以要通過對使用設備材料的采購和進場使用時間以及施工的快慢來控制工程的進度。施工單位對設備及所需使用材料進行計劃,然后由各個廠家進行供貨,再由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的監督。這一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差錯,都會影響施工的進度,所以在施工前,對于影響施工進度的天氣和交通運輸等因素都要進行周全的考慮,以免耽誤了設備材料進場的時間,延誤工期。在施工進度的管理中,要嚴格制定工程管理周期,對工程的進度和質量進行嚴格的把控,同時要采用計算機網絡等技術對工期進行詳細的規劃和安排。
三、 驗收及運營階段的管理
城市鐵路軌道建設是一項重要的工程建設。當工程完工后,要嚴格的對整個工程進行系統的監測與驗收。要組織調動設計方、施工方、監理單位、勘測單位等對工程進行全方位的檢查并且出示質量報告。對于需要進行驗收的相關資料要妥善進行保管,防止工程技術及相關數據被篡改,或者對技術資料進行后期補寫[3]。不僅要保證數據的真實性還要確保工程圖紙的完整性。同時要對變更的數據,按照規章程序進行變更并要詳細注明,每個工作程序都要嚴格遵循規章開展,使得工程竣工驗收環節安全有序進行。
四、工程機械和設備的管理
隨著鐵路運輸業的發展,鐵路工程和城市鐵路軌道的建設工程量明顯加大,而施工難度也越來越大,想要使鐵路軌道建設工程的效率有所提高,工程質量得到保障,就離不開一些工程機械設備的支持,目前來看,施工過程中對設備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所以加強對機械設備的管理也是一項重要的工作。不僅是工程設備管理單位,像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工程建設單位也要對重要的機械設備建立起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落實設備的責任負責制。對于工程施工中的架橋機、塔式起重機、卷揚機、重型挖掘機等重吊裝設備狀態進行定期的核查,并要對設備機械進行及時的保養與維護,并要要對機械設備的狀態變化進行記錄,方便維護與檢修,另外還要對設備的管理與資產管理進行結合,保證機械設備安全有效運轉,提高軌道工程的建設效率。
結束語:
城市鐵路軌道工程建設是一個復雜的、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各個崗位的人員共同努力。
在城市鐵路軌道的工程建設中,要合理引進計算機信息等現代化技術,積極培養和吸納鐵路軌道建設的專業性人才,為鐵路軌道建設提供強大的人才保障,要嚴格規范和完善軌道工程施工各個層面的管理工作,為工程建設營造出一個公平、安全、有序的環境,同時要加大監管力度,嚴格確保工程的質量,從我國的國情的實際出發,推進對城市鐵路軌道工程建設的研究,促進我國城市鐵路軌道工程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