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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經濟危機給我國企業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那些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企業抗住了這場“洪流”的侵襲,并繼續健康平穩發展。知識產權戰略對企業的發展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性。企業為提高自己的市場競爭力、排除經濟危機的不利影響,必須采取適合自身的知識產權戰略應對措施。
一、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性
1、知識產權是企業的利潤源泉
傳統經濟需要大量資金、設備,有形資產起決定作用;而知識經濟時代,知識信息已成為第一生產要素,知識、智力等無形資產起決定作用,企業的財富中心是知識和知識產權。藍色巨人IBM2001年共獲得3411項專利,其通過知識產權許可實施獲得的權利金收入更是高達17億美元,占IBM年度稅前收益(81億美元)的將近1/5,如果通過產品銷售賺到相等的金額,則相當于額外銷售出160億美元的產品。微軟也明確宣稱,公司最主要的財富就是版權??梢?,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企業,尤其是研發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利潤源泉之一。
2、知識產權是企業的競爭優勢
知識產權是累積、提升企業競爭優勢的重要工具。比如:吉利(Gillette)透過專利分析,將刮胡刀核心技術申請了35項專利保護,成功筑起一道綿密的防護網,阻絕了競爭者的市場進入。此為成功結合專利管理與技術研發的典范。再如:英國最大的格蘭素(GLAXO)制藥公司,在20世紀80年代以特效胃藥雷尼替丁(ZANTAL)每年為其帶來10億英鎊的收入。1997年7月,當其在美國的專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時間,在全球的銷售額急降33%。創建于1978年的格蘭仕集團憑借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強化科研與技術,發展生產,在短短二十多年間一躍而成為國際知名品牌,被國內外媒體、專家譽為“格蘭仕奇跡”。這些體現了知識產權使企業更具有競爭優勢和市場表現。
3、知識產權是企業的投資組合
對于新興的公司而言,知識產權可能還是其獲得風險資本青睞的一個重要籌碼。擁有大量知識產權的企業可以利用知識產權融資,直接提高企業現有知識產權的收益。如今年第二屆專利周,全國范圍內共成交項目178項,成交金額人民幣54.8億元,美元1200萬。另有300項技術達成意向,意向成交額5.1億元。如此高額的成交量表明,企業可以憑借專利授權、轉讓、合作等手段來賺取利潤。
二、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現狀
我國已成為全球制造中心,但技術、資本和市場仍處于,特別是很多企業存在“有制造無創造、有創造無產權”的現象,這種狀況直接導致眾多企業在此次經濟危機的突襲下應對無措,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作,甚至是破產倒閉。我國很多企業在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和經營中存在種種問題,并且對發達國家利用知識產權優勢形成合圍的策略仍缺乏應有的冷靜和思考,沒有充分注意到自身自主知識產權缺乏的潛在危機,也沒有充分認識到在新的競爭環境下知識產權越來越成為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戰略選擇。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很少設置專門知識產權部門,安排知識產權專職人員處理知識產權相關事務,忽視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企業一直在短期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術領域投資,進行自主研發,更沒有及時地將技術專利化、將專利標準化、將標準許可化;核心技術和關鍵元器件還依賴于進口,然后再進行重復組裝、走仿制老路,產品技術含量低、缺乏市場競爭力。資金、技術的嚴重不足,導致自主知識產權缺乏??傊?,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運作情況堪憂。
三、經濟危機下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應對
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經濟危機的震蕩將給企業帶來嚴峻的考驗,企業將經歷其發展進程中的“冬天”。企業要想破除此次危機的魔咒并成功實現飛躍發展,就必須對企業本身進行戰略性調整,其中,知識產權戰略的調整更是迫在眉睫。
1、及時梳理企業知識產權狀況
由于我國企業長期以來的粗放式經營,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管理較為混亂。在經濟危機中企業一般都會減少投資,節約開支。所以,企業可以利用空隙,對企業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系統的梳理,從而能夠全面掌握自身的知識產權現狀,諸如企業商標、專利、著作權擁有狀況、保護程度;企業知識產權的申請和管理狀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等。2、建立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其有效的運轉有賴于科學的管理體制,這就需要企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企業在上述梳理自身知識產權狀況的基礎上,根據管理需要,設置相應規模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大型企業可以仿照IBM、松下等國際知名企業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分類處理所有與企業業務有關的知識產權事務,如專利、商標、著作權、布圖設計保護、商業秘密及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事務。中小企業可以依其規模成立適合其企業發展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者配備專職知識產權工作人員。
同時,企業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一系列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包括:
(1)與其相適應的專項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諸如專利管理、商標管理、著作權管理、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等。
(2)應知識產權研發和利用需要,企業必須制定一套內部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企業員工關于智力成果歸屬、員工的保密義務、相關人員的竟業禁止義務以及員工獎懲制度等、對外許可使用、轉讓相關知識產權的合同管理制度等;
(3)建立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培訓制度,對企業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有較高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知識產權管理的能力;
(4)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獎勵制度;
(5)研發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3、制定規范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制度
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知識產權戰略可以使企業明確企業知識產權的發展方向,確立如何利用知識產權為企業創造財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包括人力資源戰略、信息戰略、申請戰略、管理戰略、經營戰略、訴訟戰略、保護戰略、涉外戰略等。
4、積極運用專利保護戰略
專利是集技術、經濟、法律三位于一體的產物,企業專利戰略在企業發展中有其獨到的功能和作用,是企業其他任何戰略或規劃不能替代的。在前述梳理企業知識產權現狀的基礎上,企業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適合的專利戰略模式。技術和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企業適合進攻性專利戰略,企業積極主動地將開發出來的技術及時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利用專利權保護手段搶占和壟斷市場。而技術和經濟實力比較薄弱的企業適合防御型專利戰略,即采取打破市場壟斷格局,改善競爭被動地位。
5、積極實施企業商標戰略
由于商標注冊申請的周期較長,現階段企業在梳理企業知識產權狀況和確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基礎上,積極進行企業商標注冊申請,以便在金融危機緩解的時候,正好使用已注冊的商標進行企業經營。此番經濟危機的來襲,已經使企業認識到沿海大部分企業的破產倒閉是其“低價策略”和“貼牌”戰略的惡果,因此必須積極實施商標的國際化經營戰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品牌。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真正實現對國外市場的滲透并最終取得國際市場競爭優勢。
6、妥善保護企業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梢娒孛軐τ谄髽I的發展至關重要。因此企業應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明確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確定商業秘密的等級;落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接觸人或潛在接觸人訂立商業秘密協議;制止商業秘密侵害行為等。
7、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維權
第二條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企業的分類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條海關根據企業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相關廉政規定和經營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統計記錄等,設置AA、A、B、C、D五個管理類別,對有關企業進行評估、分類,并對企業的管理類別予以公開。
第四條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全國海關實行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系。
第五條海關總署對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直屬海關負責審定、調整本關區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
第二章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一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第六條A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3000萬美元(中西部1000萬美元)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第七條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未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50萬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3%以下;
(七)會計制度完善,業務記錄真實、完整;
(八)主動配合海關管理,及時辦理各項海關手續,向海關提供的單據、證件真實、齊全、有效;
(九)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十)按照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一)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有2次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第九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有3次以上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第十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發生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注冊登記的;
(二)首次注冊登記后,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并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第十一條在海關登記的加工企業,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節報關企業
第十二條A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量在2萬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報關業務情況表》。
第十三條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企業以及所屬執業報關員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報關的貨物未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總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賬簿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受委托辦理報關業務的所有活動;
(八)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九)按照規定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3次的;
(四)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六)報關的貨物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協助海關進行調查的;
(七)被海關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第十五條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4次以上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第十六條報關企業未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注冊登記的;
(二)首次注冊登記后,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并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第三章管理類別的適用與調整
第十七條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可以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A類管理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A類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類管理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類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第十九條注冊地海關接受企業適用AA類、A類管理申請后,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并報直屬海關審定。
對申請A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對申請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第二十條申請適用AA類、A類管理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對其申請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適用的決定:
(一)申請時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二)審核期間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三)審核期間有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尚在偵查或者調查中的。
第二十一條C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八條或者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B類。
D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九條或者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C類。
第二十二條C類、D類企業申請調整為B類、C類的,應當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交《企業管理類別調整申請書》。注冊地海關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并報直屬海關審定。
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應當降低類別情形之一的,海關發現后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決定其適用的管理類別:
(一)AA類、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二)B類企業有C類、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三)C類企業有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條經直屬海關決定調整或者不予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由企業注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決定送達企業。
自海關作出調整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后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AA類或者A類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暫停其與管理類別相應的管理措施;暫停期內,按照B類企業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僅名稱或者海關注冊編碼發生變化的,其管理類別可以繼續適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調整:
(一)企業發生存續分立,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承繼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的,其管理類別適用分立前企業的管理類別,其余的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二)企業發生解散分立,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并,合并企業管理類別適用合并后存續企業的管理類別;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并,合并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開展報關業務,海關按照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各自適用的管理類別分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因企業的管理類別不同導致應當實施的管理措施抵觸的,海關按照下列方式實施:
(一)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為C類或者D類的,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均為B類以上管理類別的,按照報關企業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加工貿易經營企業與承接委托加工的生產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的,海關對該加工貿易業務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走私罪的時間認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
走私行為、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警告以及罰款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其他企業”,指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從事與進出動直接有關的企業。
“中西部”,指除東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
“拖欠應納稅款”,指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之和,包括經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除給予處罰外,尚需繳納的稅款。
“拖欠應繳罰沒款項”,指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交付海關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
“進出口總值”,包括海關貿易統計與單項統計數據,以海關的統計為準,有關數據僅用于海關企業分類管理。
“報關差錯率”,指企業上一年度所有報關員記分的總次數除以報關單總數的百分比。
“1年”,指連續的12個月。
“年度”,指1個公歷年度。
“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條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企業的分類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條海關根據企業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相關廉政規定和經營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統計記錄等,設置AA、A、B、C、D五個管理類別,對有關企業進行評估、分類,并對企業的管理類別予以公開。
第四條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全國海關實行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系。
第五條海關總署對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直屬海關負責審定、調整本關區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
第二章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一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第六條A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3000萬美元(中西部1000萬美元)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第七條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未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50萬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3%以下;
(七)會計制度完善,業務記錄真實、完整;
(八)主動配合海關管理,及時辦理各項海關手續,向海關提供的單據、證件真實、齊全、有效;
(九)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十)按照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一)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5-0110-02
一、知識資產信息披露思路
(一)會計報告需提供知識資產信息
會計報告是隨著復式簿記的產生和發展而形成的,早期的會計報告主要是以賬簿形式直接報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誕生促生了會計報表形式,并依次經歷了以資產負債表為中心階段、以損益表為中心階段和兩表并重階段。20世紀80年代后,市場經濟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財務會計報表為中心、表外披露為補充的現行財務會計報告模式。知識經濟的來臨,使得企業各產權主體和產權關系發生了變化。財務資源所有者地位相對削弱,知識資源所有者地位提高,甚至通過博弈獲得了企業所有權,和傳統的所有者共同參與分享企業的控制權和所有權。新的經濟背景要求會計報告模式變革,而知識資產相關信息的披露將是會計報告改革的核心。
(二)知識資產信息披露原則
Wallman(1996)為人力資源信息披露提供了一種新思路,即“彩色報告模式”。知識資產信息的披露可以借鑒“彩色報告模式”的思想,對知識資產有關信息進行多層次的披露。首先,對于知識資產中符合相關性、可靠性、可定義性、可計量的組成部分,屬于核心信息層,應盡量將其納入報表中予以反映,如人力資產、知識產權資產、市場資產。因此,應對現行的會計報表進行改進,增加有關知識資產的內容。其次,對于知識資產中難以符合貨幣性計量要求的部分,如基礎結構資產,可采用非貨幣計量的手段來披露;對于核心信息層,也可以用非貨幣性的評價和描述作為補充。
二、表內揭示知識資產核心層信息
(一)改革資產負債表,增加知識資產內容
1.資產負債表左端的改進。首先,刪掉現行報表中的“無形資產”項目,相應在“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兩項目之間增加“知識資產”項目;將“無形資產及其他長期資產”改為“其他長期資產”。其次,在“知識資產”項目下,再增設“人力資產”、“知識產權資產”和“市場資產”三個細目。
2.資產負債表右端的改進。首先,流動負債中的“應付股利”下增設“應付利潤”項目;長期負債中的“長期應付款”項目下增設“應付人力資源款”細目。其次,將“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項目改為“所有者權益(或股東及勞動者權益)”;同時,在“實收資本”項目下增設“人力資本”項目。經過改革后的資產負債表格式如表1所示。
(二)改進利潤表,增加有關知識資產費用信息
首先,在現行利潤表中的“營業費用”之前增設“人力費用”項目。其次,在三項期間費用下增設有關知識資產費用的細目:(1)在“營業費用”下增設“人力資產攤銷”、“人力資產備抵”和“知識產權資產攤銷”等細目;(2)在“管理費用”下增設“人力資產攤銷”、“人力資產備抵”、“知識產權資產研究支出”、“知識產權資產開發失敗準備”和“市場資產減值準備”等細目。經過改革后的利潤表格式如表2所示。
三、增加報表附注信息量
對于不能在報表內反映的知識資產,利用報表附注披露有關信息是極其重要的,同時,報表附注對于表內知識資產的理解也是必要的補充。披露方式包括兩種:模糊評價和定性描述。
(一)人力資產信息的表外披露
企業應該在以下方面披露人力資產相關信息,它們與會計報表中的信息共同構成了人力資產信息披露的彩色模式框架:(1)企業雇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雇員人數及部門分布、雇員年齡分布、雇員受教育水平分布、按職業類別劃分的工資類別和水平。(2)企業雇員教育支出狀況信息,主要包括雇員的培訓計劃及覆蓋面、培訓及受教育時間、企業教育成本。(3)企業雇員工作狀況信息,主要包括加班情況、病假和其他缺勤情況、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相互合作態度及能力、獨立工作能力。(4)企業經營管理狀況信息,主要包括雇員對經營管理理念及政策的認同和評價、雇員間相互交流情況、上下級的溝通情況、部門之間溝通情況。(5)潛在變動分析信息,主要包括未來重大或有人力資產變動情況、未來嚴重偏離預期情況分析。
(二)知識產權信息的表外披露
企業應在以下方面披露知識產權資產相關信息,它們與會計報表中的信息共同構成了知識產權資產信息披露的彩色模式框架:(1)技術創新能力信息,包括企業自主開發、新產品壽命、新產品比重、產品投產率、技術附加值率。(2)知識產權信息,包括產品商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版權(著作權)、其他技術優勢。(3)產品生產經營能力信息,包括企業產品生產工藝的先進程度、產品市場迎合度、產品年生產規模、市場容量的適應性、產品銷售利潤增長能力。(4)產品和服務水平信息,包括主導產品的技術水平、主導產品質量、主導產品生命周期、產品售后服務能力、產品售后信息反饋能力。
(三)市場資產信息的表外披露
企業應在以下方面披露市場資產相關信息,它們與會計報表中的信息共同構成了知識產權資產信息披露的彩色模式框架:(1)企業營銷投入信息,包括銷售渠道、客戶投資。(2)企業形象信息,包括美譽度、優質產品率、客戶滿意度。(3)企業的品牌信息,包括品牌的價值、品牌信賴度、品牌知名度。(4)客戶信息,包括銷售額增長率、市場份額、忠實客戶(即中長期客戶)比例。(5)商業合作信息,包括合作成功率、公共關系投資。(6)企業在其他行業中的地位信息,包括企業在金融界的聲譽、利稅增長率、股東投資回報率、客觀政策環境、守法經營度、與供應商的關系、有利合同。
中圖分類號:TF04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36-0175-01
我國正在加快建設創新新型國家的步伐,科技創新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戰略。創新投入高、科技進步貢獻率大、對外技術依存度低、創新產出高等是創新型國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政府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標和主要衡量指標。通過與大中小型企業項目評估來看,無論是針對個人或項目評審,知識產權是評估基礎成分的基本。我認為,應當將知識產權評估納入政府科研立項評估體系,以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政府科研立項的決策依據。
一、知識產權評估應當成為政府科研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一)是規避政府投資風險的重要手段
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科研創新成果的法律武器,是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的戰略資源。但在我國以往的科研立項中,不乏一些由于在選題環節出現偏差導致的重大決策失誤,有很多項目在投入大量經費或者結題以后才發現是國內外已經取得了專利知識產權的技術,甚至有的科研成果在進入產業化階段后被知識產權權利人提起侵權之訴。這不僅導致科研經費的重大損失,也影響了“走出去”戰略的實施。
2014年11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了“針對重大產業規劃、政府重大投資活動等開展評議,規避知識產權風險”的要求。因此,在科研項目立項階段納入知識產權評估,有利于利用知識產權信息制定正確的技術創新戰略,確定研究方向,提高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起點水平,提高項目完成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避免政府投資風險。
(二) 是完善科研管理體制的客觀要求
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激發創新活力、聚集創新優勢資源、優化創新環境、提高城市核心競爭力舉足輕重。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是衡量城市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企業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能力是城市創新能力最終體現。但是,在科技管理體制上,原有的科研管理,包括科研項目立項管理和科技成果管理,與國際上通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許多不協調的地方。這種二者不協調的弊端導致了科技項目重復立項和某些科技成果得不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現象大量存在,造成了科研資源的浪費。【張鼎映,《科技項目立項中的知識產權研究》】。同時,在科技成果轉化階段,由于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科研人員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這將會扼殺社會的創新動力。因此,在科研項目立項中未雨綢繆,作好知識產權評估,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精神和依法治國精神的體現。
二、 科研立項中知識產權評估的原則和內容
科研立項(SRTP)是指科學研究或學術研究前針對具體研究課題進行項目依據、資金、人員、研究方法、技術路線、預期完成標準等進行設置、論證的第一道程序?!緃ttp:///wiki/%E7%A7%91%E7%A0%94%E7%AB%8B%E9%A1%B9】簡言之,就是科技項目管理中項目的確立。知識產權評估工作應當堅持“緊扣需求、分類評議、講求實效”的原則,促進知識產權科研立項評估與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緊密融合,并最終為項目規劃、政府決策和技術研發提供決策依據。
在立項階段,知識產權的各個種類,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涉及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都應當成為被研究和考慮的因素。
知識產權評估不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查新檢索,而是一項貫徹到科研項目實施和管理的全過程的系統工程,需要綜合考量技術、法律、經濟、市場等多方面的因素。筆者認為,以下應當成為科研立項中知識產權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是項目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包括權利類別、數量、法律狀態、保護期限等;二是項目已有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合法性與權利穩定性的分析;三是項目涉及的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主要技術的專利檢索分析報告及其說明;四是項目預計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可能性;五是項目可能與他人知識產權發生權利沖突的風險分析;六是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狀況和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由于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涉及的知識產權類別較多,技術領域廣泛、專業性強,且知識產權的預期產出帶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對這些評估內容既可以由項目申請主體提供,也可以由決策部門委托相應的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信息服務機構提供,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團隊和市場運營專業人員開展專題論證。
三、 建立健全科研立項中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體系
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參考知識產權評估意見,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和潛在風險,適時調整項目決策。同時,從政府層面,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項中進行知識產權評估的制度體系,確保知識產權評估的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
(一)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制度體系
2012年, 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主要是服務于重大經濟項目投資、重大科技計劃制定實施、人才引進、企業并購、進出口貿易等活動。目前,貴州、浙江等地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出臺了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的實施辦法。2010年,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一定程度上為科研立項的知識產權評估提供了依據。我認為,科研立項的知識產權評估,也應走法制化的軌道,應當適時制定科研立項中的知識產權評估辦法,對知識產權評估的具體條件、評估主體、評估程序、評估內容、評估意見的運用,以及因未評估而導致國家科研經費重大損失的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二)加快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人才的培養。
整合資源,針對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評估中介服務機構,鼓勵通過聯合培養、遠程教育、專題培訓、國際交流等方式開展項目評估專業人才培養和培訓,建立能夠提供高質量專利分析和知識產權評估服務的人才隊伍,逐步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專家庫。鼓勵和支持高校在知識產權學歷教育中納入有關項目知識產權評估的教學內容。
(三) 提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研發活動是科技活動的核心和創新之源,政府對科研項目的財政支出能夠發揮政府對自主創新的規劃和引導作用。企業作為科研產品與市場研發的市場主體,是承擔科研的中堅力量,也是科研項目重要的申報者、承擔者和執行者,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能力直接決定著科研經費的投入產出效益。因此,要站在為行業產業發展“導航”的高度,不斷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能力,培養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引導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貫穿于科技創新全過程,企業科研部門要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法務部門協調配合,在科研項目申報之前進行充分的知識產權論證和風險評估,提高科研項目申報水平,搶占技術制高點。
(四)搭建打造專業化、高端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
項目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評估工作,加強信息溝通、數據共享等協作工作機制建設和運行,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完善知識產權數據庫,為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決策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降低在科技項目決策中的知識產權評估成本。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重點產業,組織有針對性的專利態勢分析和預警研究,不定期重大經濟科技領域的行業知識產權現狀及態勢分析報告,供決策參考。
參考文獻:
報關企業也分為AA、A、B、C、D五類。
AA類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量在2萬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報關業務情況表》。
A類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企業以及所屬執業報關員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連續1年報關的貨物未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總量在3000票以上;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依法建立賬簿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受委托辦理報關業務的所有活動;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按照規定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有走私行為的;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1年內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3次的;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10%以上的;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報關的貨物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協助海關進行調查的;被海關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有走私罪的;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1年內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4次以上的;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報關企業未發生C、D類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首次注冊登記的;首次注冊登記后,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并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實施細則:
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管理類別的適用問題
自2008年4月1日起,海關對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暫按B類實施管理,適用時間以企業首次注冊登記日期起算。各關將按照《辦法》的規定對上述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進行審核,對達不到B類條件的,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企業管理類別的調整工作;對已達到A類條件的,則根據企業申請在規定的3個月期限內完成企業管理類別的上調工作。
海關按照海關編碼對報關企業和其跨關區分支機構實施分類管理。
對于有跨關區分支機構的報關企業,海關在適用或者調整其管理類別時,對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量、報關差錯率、拖欠應納稅款和應繳罰沒款項等,以該報關企業及其各分支機構之和計算。
分支機構申請AA、A類時,上述統計的指標采取單獨計算,而總公司申請AA、A類時,則把總公司和所有分支機構的指標納入其名下計算。
由于跨關區分支機構原因產生的刑事、行政處罰及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等法律后果,在類別調整時,僅作用于該分支機構和設立分支機構的報關企業,而不作用于其他跨關區分支機構。
[分類號]G322.2
國立科研機構是由國家(中央政府)建立和資助的各類研究機構,包括國家大型科研機構、部門所屬研究機構和其他各類研究機構。國立科研機構是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擔與國家使命有關的基礎研究和關鍵競爭前沿技術的開發,在國家創新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每年產出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對這些科研成果及相應知識產權的管理狀況卻不盡人意。在調查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然后借鑒國際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舉措,為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提出對策和建議。
1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情況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主要采取了掛靠式和獨立式兩種管理模式。掛靠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都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一般管理科研成果的獎勵、鑒定等,并在原有管理模式之下兼管知識產權管理。獨立模式是成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并確定一定數量的專業管理人員。智力成果的產生及知識產權的形成、轉移、許可和轉化都由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
筆者對我國64個國立科研機構的調查顯示,設有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單位有7個,占總數的11%左右;由科技部門(如科研開發處、科技處、計劃財務處、科技投資管理處等)管理的46個,約占總數的73%;由外事部門兼管的4個,占6%;由科技部門和外事部門共管的3個,占4%;由其他部門兼管的4個,占6%。關于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配備,在被調查的科研院所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有5個,占8%;配備兼職人員的單位有42家,占66%;個別單位既有專職人員,又有兼職人員,專兼職人員都沒有的單位有17家,占總數的26%。有許多知識產權工作量大、面廣、任務艱巨的科研機構也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的管理人員。根據訪談中了解的情況,目前許多科研機構所從事的知識產權工作都是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審查等流程性、事務性的管理層面。知識產權管理兼職人員往往未經專門學習和培訓,缺乏工作經驗,并且常因人員變動而難以保證。
1.2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
根據筆者調查,在64家國立科研單位中,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的有20家,占31%,這說明,有2/3以上的調研對象正在建立或根本沒有建立單位內部知識產權規章制度。根據對科研機構的管理制度所做的具體調研,除了少數知識產權工作開展較好的科研機構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且內容比較全面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存在很多問題,如制度建設滯后、修訂不及時、偏重知識產權的申請和授權等。以某科研機構為例,其關于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20世紀90年代末制定的,部分內容亟待更新。
1.3 知識產權管理激勵機制
1.3.1 經費支持知識產權機構健全的科研機構每年都有一筆經費(大約在10萬至30萬元),用于申請國內專利以及維持專利所需的年費。一般課題組支付專利申請費,科研機構支付維持費。有的研究院所每3年進行一次專利評審,如果某專利有效益,則繼續支付專利維持費,否則研究院所就不再支付專利維持費了。根據調研結果,在對專利申請的激勵方面,64個參與調研的國立科研機構中有48個制定了支持專利申請的經費補助政策,并且政策的規定比較具體,操作性強,基本上的得到了落實。
1.3.2 科技獎勵在對科研人員的獎勵(主要是專利法規定的針對獲得專利授權的獎勵)方面,調研結果表明,絕大部分的科研機構對科研人員獲得知識產權都進行了獎勵,一般是針對不同的成果方式事先制定不同的獎勵標準,并定期兌現。
1.3.3 利益分配在知識產權利用(主要是專利的實施)過程中,科研機構通過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這部分報酬一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之間進行分配,不同單位有不同的規定。但是,關于支付科研人員專利實施報酬方面不容樂觀。許多科研機構都沒有落實對科研人員報酬的支付,只有少數科研機構以變通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支付。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資金限制和部分科研機構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4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1.4.1 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偏頗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管理中呈現重數量、輕質量,重申請、輕利用的特點。之所以重視知識產權,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科學論文和專利數量正在成為科研人員升職、晉級、評聘的關鍵要素,也成為科研機構彰顯其科研實力的重要指標。因此出現了科研人員為求數量而將一些市場前景不明,價值不大的成果申報專利,或者將一個專利分拆成多個專利的情況。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評審等事務性工作方面,而對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產業化等知識產權管理下游階段的工作還遠沒有提上日程,導致我國專利技術應用轉化率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從整體上來說影響了我國的科技競爭力。這些簡單化的認識曲解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意義。
1.4.2 缺乏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通常屬于科技處的職能,科技處工作內容繁多,對知識產權管理重視程度不夠,這就使知識產權工作往往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工作層面,缺乏對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和利用上中下游管理工作進行有機結合的統籌考慮,難以進行全過程的管理。此外,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工作人員中很多都沒有法律背景,也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的高層次管理。
1.4.3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據上文對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情況所作調查,目前2/3以上的科研機構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而在已經制定規章制度的科研機構中,除了少數幾個單位制度建設比較成熟、可操作性強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有待完善。
2 國外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
2.1 德國馬普學會(MPG)
馬普學會(The Max-Planek―Gesellschaft,MPG)是德
國也是國際知名的綜合性學術科研機構,成立于1948年,旨在推動科學領域的研究,下設80個科研機構和一些臨時研究中心。
MPG在眾多研究計劃中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發成果,其中不乏有商業價值者。因此,MPG在1970年設立了馬普學會專利辦公室,后轉制為嘉興創新公司(Garching Innovation GmbH,GI),負責對研發成果的管理和知識產權的應用。
GI的工作人員包括科學家、經濟和法律專家以及專利工作人員,主要任務是:向研究所提供知識產權應用方面的信息;向科學家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建議;評估發明人的知識產權及其商業價值;聘請專利律師確定專利申請范圍、談判專利許可和優先協議;引導發明人與企業合作;在評價發明人思路、風險基金申報、支持的獲取等方面給予指導;在知識產權應用過程中提供數據庫、保護期限、商業利益劃分、會談和發明人聯系方面的幫助等。
GI非常重視專利申請的審查與評價,認為專利申請的審查有利于對專利轉化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和審查,從而可以促進專利的后期轉化,同時也有利于對非專利信息和專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借此判斷專利是否能反映技術發展的趨勢。GI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實際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提高了MPG的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而且通過專利技術許可和創辦新公司等方式加快了專利技術的產業化過程,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經濟效益。
2.2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NRS)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CNRS)成立于1939年,是歐洲最大的基礎研究機構,下轄7個學部和2個國家研究所。
1992年,CNRS協同其他國家科研機構成立了法國科學發明和轉化公司(FIST S.A),作為管理其科研成果的專門機構。FIST L6j的服務包括:評價和選擇創新項目、制定和執行保護戰略,并將新技術進行直接的或在線的產業合作研究、資金注入和技術轉化合同談判、幫助發現和管理初創企業等。
CNR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進知識產權的應用,包括:①制定創新法(Innovation Law,1999),以此來鼓勵研究人員成為企業家,并通過孵化器和其他鼓勵措施對其進行支持;②建立信息中心,促進實驗室研究信息的傳遞,鼓勵向缺乏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進行技術轉讓;③進行專業培訓,通過對科技人員與產業界的合同關系、知識產權管理和其他相關培訓來增強實驗室創新成果向私營部門的轉化應用。
2.3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是世界上最大的醫學研究及資助機構,成立于1938年,目前共擁有27個研究所及研究中心。
NIH非常重視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轉化,專門成立了技術轉讓辦公室(The Office 0f Technology Transfer,OTT),對NIH的發明資產進行評價、保護、監控和管理。OTT的職責包括對每個研究項目進行評估、跟蹤和管理,監督專利實施、談判、許可證合同,提供合作研究和開發合同(cRADAS)政策回顧等。
在NIH中,OTr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受NIH主任管轄。OTT的辦公室雖然設在NIH總部,但實際上所有的運作卻是滲透到NIH每一個組成機構之中。OTr在NIH的每一個機構和研究中心都設有“技術發展協調員”,負責與具體項目科學家進行聯系,了解項目情況。為了促進技術轉讓,OTr在美國的許多大學都設有自己的技術轉讓辦公室,如加州大學、馬里蘭大學、華盛頓大學等。技術轉讓成功后,OTT會給予大學一定比例的許可費收益。
在經費支持方面,與馬普學會各研究所承擔專利申請費用不同,NII-I的專利中請費用不需研發機構承擔,而是由OTT統一負責,而且對于任何有商業應用價值的產品,OTr都會盡力促進其商業化運作。另外,為促進研發機構的成果產出,OTT還規定,成功實現技術轉讓后將技術轉讓費的15%或25%返還給技術研發機 構,但不得超過15萬美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國際著名科研機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都設立了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逐漸發展演化成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公司,配備了具有多種學科和知識背景的管理人才。一方面對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產出進行評估,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另一方面積極開展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商業和產業轉化與利用,促進先進科技在各創新單元之間的流動,既實現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也發揮了知識產權的價值。
3 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的對策建議
3.1 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意識
要積極開展對科研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一方面要明確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價值觀。政策制定者也要從有利于科學發展和技術創新的角度來制定政策,引導科研機構以更加合理的方式來評價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在機構科技評估和人員競聘中所發揮的作用。
3.2 加快建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是知識產權管理的“作戰部”、“參謀部”和“后勤部”,設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資金從整體上規劃和組織知識產權的創造、申請、保護和利用的全過程,有利于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使其集中精力專職服務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3.3 實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直接決定了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高低。隨著科技發展和新型科研合作方式的形成,科技成果產出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將變得越來越復雜,特別是在全球研發網絡背景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能會涉及多國利益,因此要求知識產權管理人員不僅要具有法律背景和相關專業技術知識,還要能夠靈活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事務。實行從業資格證書制度有利于培養更高層次的綜合型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3.4 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依賴于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應該包括以下方面:科技成果登記制度;評估、選擇申請專利的種類及保護方式的制度;科技成果及專利資助和獎勵制度;知識產權質量評估制度;科技保密制度;對職工調入和離職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制度;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制度等。此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應該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3.5 為知識產權管理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
國立科研機構是由國家(中央政府)建立和資助的各類研究機構,包括國家大型科研機構、部門所屬研究機構和其他各類研究機構。國立科研機構是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擔與國家使命有關的基礎研究和關鍵競爭前沿技術的開發,在國家創新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每年產出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對這些科研成果及相應知識產權的管理狀況卻不盡人意。在調查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然后借鑒國際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舉措,為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提出對策和建議。
1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情況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主要采取了掛靠式和獨立式兩種管理模式。掛靠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都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一般管理科研成果的獎勵、鑒定等,并在原有管理模式之下兼管知識產權管理。獨立模式是成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并確定一定數量的專業管理人員。智力成果的產生及知識產權的形成、轉移、許可和轉化都由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
筆者對我國64個國立科研機構的調查顯示,設有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單位有7個,占總數的11%左右;由科技部門(如科研開發處、科技處、計劃財務處、科技投資管理處等)管理的46個,約占總數的73%;由外事部門兼管的4個,占6%;由科技部門和外事部門共管的3個,占4%;由其他部門兼管的4個,占6%。關于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配備,在被調查的科研院所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有5個,占8%;配備兼職人員的單位有42家,占66%;個別單位既有專職人員,又有兼職人員,專兼職人員都沒有的單位有17家,占總數的26%。有許多知識產權工作量大、面廣、任務艱巨的科研機構也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的管理人員。根據訪談中了解的情況,目前許多科研機構所從事的知識產權工作都是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審查等流程性、事務性的管理層面。知識產權管理兼職人員往往未經專門學習和培訓,缺乏工作經驗,并且常因人員變動而難以保證。
1.2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
根據筆者調查,在64家國立科研單位中,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的有20家,占31%,這說明,有2/3以上的調研對象正在建立或根本沒有建立單位內部知識產權規章制度。根據對科研機構的管理制度所做的具體調研,除了少數知識產權工作開展較好的科研機構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且內容比較全面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存在很多問題,如制度建設滯后、修訂不及時、偏重知識產權的申請和授權等。以某科研機構為例,其關于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20世紀90年代末制定的,部分內容亟待更新。
1.3 知識產權管理激勵機制
1.3.1 經費支持知識產權機構健全的科研機構每年都有一筆經費(大約在10萬至30萬元),用于申請國內專利以及維持專利所需的年費。一般課題組支付專利申請費,科研機構支付維持費。有的研究院所每3年進行一次專利評審,如果某專利有效益,則繼續支付專利維持費,否則研究院所就不再支付專利維持費了。根據調研結果,在對專利申請的激勵方面,64個參與調研的國立科研機構中有48個制定了支持專利申請的經費補助政策,并且政策的規定比較具體,操作性強,基本上的得到了落實。
1.3.2 科技獎勵在對科研人員的獎勵(主要是專利法規定的針對獲得專利授權的獎勵)方面,調研結果表明,絕大部分的科研機構對科研人員獲得知識產權都進行了獎勵,一般是針對不同的成果方式事先制定不同的獎勵標準,并定期兌現。
1.3.3 利益分配在知識產權利用(主要是專利的實施)過程中,科研機構通過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這部分報酬一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之間進行分配,不同單位有不同的規定。但是,關于支付科研人員專利實施報酬方面不容樂觀。許多科研機構都沒有落實對科研人員報酬的支付,只有少數科研機構以變通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支付。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資金限制和部分科研機構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4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1.4.1 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偏頗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管理中呈現重數量、輕質量,重申請、輕利用的特點。之所以重視知識產權,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科學論文和專利數量正在成為科研人員升職、晉級、評聘的關鍵要素,也成為科研機構彰顯其科研實力的重要指標。因此出現了科研人員為求數量而將一些市場前景不明,價值不大的成果申報專利,或者將一個專利分拆成多個專利的情況。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評審等事務性工作方面,而對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產業化等知識產權管理下游階段的工作還遠沒有提上日程,導致我國專利技術應用轉化率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從整體上來說影響了我國的科技競爭力。這些簡單化的認識曲解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意義。
1.4.2 缺乏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通常屬于科技處的職能,科技處工作內容繁多,對知識產權管理重視程度不夠,這就使知識產權工作往往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工作層面,缺乏對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和利用上中下游管理工作進行有機結合的統籌考慮,難以進行全過程的管理。此外,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工作人員中很多都沒有法律背景,也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的高層次管理。
1.4.3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據上文對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情況所作調查,目前2/3以上的科研機構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而在已經制定規章制度的科研機構中,除了少數幾個單位制度建設比較成熟、可操作性強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有待完善。
2 國外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
2.1 德國馬普學會(MPG)
馬普學會(The Max-Planek—Gesellschaft,MPG)是德國也是國際知名的綜合性學術科研機構,成立于1948年,旨在推動科學領域的研究,下設80個科研機構和一些臨時研究中心。
MPG在眾多研究計劃中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發成果,其中不乏有商業價值者。因此,MPG在1970年設立了馬普學會專利辦公室,后轉制為嘉興創新公司(Garching Innovation GmbH,GI),負責對研發成果的管理和知識產權的應用。
GI的工作人員包括科學家、經濟和法律專家以及專利工作人員,主要任務是:向研究所提供知識產權應用方面的信息;向科學家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建議;評估發明人的知識產權及其商業價值;聘請專利律師確定專利申請范圍、談判專利許可和優先協議;引導發明人與企業合作;在評價發明人思路、風險基金申報、支持的獲取等方面給予指導;在知識產權應用過程中提供數據庫、保護期限、商業利益劃分、會談和發明人聯系方面的幫助等。
GI非常重視專利申請的審查與評價,認為專利申請的審查有利于對專利轉化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和審查,從而可以促進專利的后期轉化,同時也有利于對非專利信息和專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借此判斷專利是否能反映技術發展的趨勢。GI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實際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提高了MPG的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而且通過專利技術許可和創辦新公司等方式加快了專利技術的產業化過程,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經濟效益。
2.2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NRS)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CNRS)成立于1939年,是歐洲最大的基礎研究機構,下轄7個學部和2個國家研究所。
1992年,CNRS協同其他國家科研機構成立了法國科學發明和轉化公司(FIST S.A),作為管理其科研成果的專門機構。FIST L6j的服務包括:評價和選擇創新項目、制定和執行保護戰略,并將新技術進行直接的或在線的產業合作研究、資金注入和技術轉化合同談判、幫助發現和管理初創企業等。
CNR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進知識產權的應用,包括:①制定創新法(Innovation Law,1999),以此來鼓勵研究人員成為企業家,并通過孵化器和其他鼓勵措施對其進行支持;②建立信息中心,促進實驗室研究信息的傳遞,鼓勵向缺乏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進行技術轉讓;③進行專業培訓,通過對科技人員與產業界的合同關系、知識產權管理和其他相關培訓來增強實驗室創新成果向私營部門的轉化應用。
2.3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是世界上最大的醫學研究及資助機構,成立于1938年,目前共擁有27個研究所及研究中心。
NIH非常重視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轉化,專門成立了技術轉讓辦公室(The Office 0f Technology Transfer,OTT),對NIH的發明資產進行評價、保護、監控和管理。OTT的職責包括對每個研究項目進行評估、跟蹤和管理,監督專利實施、談判、許可證合同,提供合作研究和開發合同(cRADAS)政策回顧等。
在NIH中,OTr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受NIH主任管轄。OTT的辦公室雖然設在NIH總部,但實際上所有的運作卻是滲透到NIH每一個組成機構之中。OTr在NIH的每一個機構和研究中心都設有“技術發展協調員”,負責與具體項目科學家進行聯系,了解項目情況。為了促進技術轉讓,OTr在美國的許多大學都設有自己的技術轉讓辦公室,如加州大學、馬里蘭大學、華盛頓大學等。技術轉讓成功后,OTT會給予大學一定比例的許可費收益。
在經費支持方面,與馬普學會各研究所承擔專利申請費用不同,NII-I的專利中請費用不需研發機構承擔,而是由OTT統一負責,而且對于任何有商業應用價值的產品,OTr都會盡力促進其商業化運作。另外,為促進研發機構的成果產出,OTT還規定,成功實現技術轉讓后將技術轉讓費的15%或25%返還給技術研發機 構,但不得超過15萬美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國際著名科研機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都設立了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逐漸發展演化成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公司,配備了具有多種學科和知識背景的管理人才。一方面對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產出進行評估,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另一方面積極開展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商業和產業轉化與利用,促進先進科技在各創新單元之間的流動,既實現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也發揮了知識產權的價值。
3 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的對策建議
3.1 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意識
要積極開展對科研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一方面要明確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價值觀。政策制定者也要從有利于科學發展和技術創新的角度來制定政策,引導科研機構以更加合理的方式來評價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在機構科技評估和人員競聘中所發揮的作用。
3.2 加快建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是知識產權管理的“作戰部”、“參謀部”和“后勤部”,設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資金從整體上規劃和組織知識產權的創造、申請、保護和利用的全過程,有利于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使其集中精力專職服務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3.3 實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直接決定了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高低。隨著科技發展和新型科研合作方式的形成,科技成果產出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將變得越來越復雜,特別是在全球研發網絡背景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能會涉及多國利益,因此要求知識產權管理人員不僅要具有法律背景和相關專業技術知識,還要能夠靈活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事務。實行從業資格證書制度有利于培養更高層次的綜合型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3.4 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依賴于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應該包括以下方面:科技成果登記制度;評估、選擇申請專利的種類及保護方式的制度;科技成果及專利資助和獎勵制度;知識產權質量評估制度;科技保密制度;對職工調入和離職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制度;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制度等。此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應該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3.5 為知識產權管理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
(一)建立健全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是國有產權,目標是提高國有資產運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管理的對象是資產的占有者和使用者。作為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既要符合以上原則,又要兼顧文化產業的自身特點。從產權看,國有文化資產的投資主體很多是事業建制或者從事業單位轉制而來,再加上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還處于完善階段,導致了國有文化企業在功能定位上的模糊性。在管理目標上,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國有文化企業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這也與一般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有所不同。建立健全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要充分體現國有文化資產的現狀和特點,借鑒其他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金融資產監管的經驗,建立統一的、分層級的國有文化資產監管機構,對各種類型的國有文化企業,以產權改革為核心加快轉型、轉制,在區分公益性文化資產和經營性文化資產的基礎上,分批次陸續實施企業化改造和運作,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推動政府部門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
(二)探索國有文化企業的盈利模式。文化產業不同于一般產業,其盈利模式也應該與一般企業有所不同。
第一,堅持以品牌為中心的盈利模式。文化產業是知識型產業,文化品牌是文化經濟價值和精神價值的雙重體現,與一般產業的品牌相比,它更能有效地吸引人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更容易形成放大效應,從而大幅度提高產業的增值能力。所以,發展文化產業就要重視品牌建設,提高品牌的美譽度,增強讀者、觀眾等文化產品消費者對品牌的忠誠度,打造出更具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的文化品牌,這是文化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核心競爭力。
第二,堅持內容至上的盈利模式。工業企業品牌建設靠的是過硬的產品質量,金融企業品牌建設靠的是方便快捷的服務,文化企業品牌建設則要靠內容。堅持內容至上,必須提倡原創意識,增強創新能力,通過創新和創造,形成獨有的形成知識產權,通過對知識產權的深度開發和廣泛運用,生產出高附加值的文化產品。
第三,堅持產業鏈經營的盈利模式。對文化產業來說,由于產品更具有輻射效應,所以更容易帶動形成產業鏈條。國有文化企業要充分利用這一特點,通過與其他產業、企業的融合,不斷實現縱向、橫向的拓展,擴大產品的領域和消費群體覆蓋面,實現規模生產,降低成本。在生產文化產品時,要提前考慮產業鏈因素,在創意籌劃階段就提前布局,增強文化產品的盈利能力。
(三)構建多元化融資模式。國有文化企業要認真研究國家金融政策和產業發展政策,利用好政策支持,拓寬融資模式,解決發展的資金問題。
第一,推進知識產權融資創新。在國有文化企業資產中,無形資產占有很大比重,尤其是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商業銀行雖然可以用知識產權作質押發放貸款,但由于知識產權權屬容易產生糾紛、產權價值不宜評估、未來收益存在風險,眾多國有文化企業試圖通過這一途徑直接獲得貸款較為困難。為了解除商業銀行的顧慮,結合國有文化企業正在實施整合的實際,可以把某一系統、某一地區、某一集團內的文化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集中起來,在商業銀行的參與下統一評估,確定總體授信額度,建立統一的“共同擔保體”,當本系統、本地區、本集團里的某一文化企業需要貸款融資時,通過“共同擔保體”迅速快捷地提供擔保。
第二,通過上下游產業協同獲得直接融資。對于國有文化企業來說,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渠道的門檻過高,大部分文化企業都難以企及。但文化產業具有自身優勢,某些文化產品的上下游產業鏈非常緊密,如電影產業,從策劃、生產到發行、后續產品開發等,構成了完整的產業鏈條,可以把鏈條上的相關企業拉進來協同發展,大家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盈利,從而大量減輕成本投入方面的負擔,相當于實現了直接融資。這種形式在電影企業中已廣泛使用,其他國有文化企業可以借鑒這一思路。
第三,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是以知識產權的未來收益為支撐發行資產證券進行融資的方式,它的優勢是通過證券化把知識產權這種估值困難、風險較大、不宜變現的資產變成便于流通的資產,從而引吸到更多投資人。國有文化企業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與在商業銀行通過知識產權質押進行融資不同,作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提供的僅是未來收益而不是知識產權本身,所以證券化后仍然擁有和管理知識產權,這樣有利于國有文化企業的正常經營和持續穩定發展。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深入,知識產權證券化勢必會越來越多,成為國有文化企業融資的重要補充形式。
(四)加強財務管理。國有文化企業完成體制轉型后,財務管理要嚴格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規范要求進行,重點加強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兩個環節。
第一,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開展財務管理。國有文化企業多數脫胎于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現代企業在財務管理的理念、原則、方法上有著本質不同。國有文化企業要根據自身特點,主動對財務管理體系進行改造,更好地適應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
第二,建立預算制度,加強預算管理??茖W的國有文化企業要從原來的事業單位預算管理中解放思想,通過分析企業的研發、生產、銷售、服務以及財務、人員管理等現狀,制定各項預算并嚴格執行。
第三,加強對企業資產的全面管理。國有文化企業要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尤其是固定資產管理,要建立起明細臺賬,從購置、使用、維護到報廢都要有嚴格的制度,確保資產不流失,在企業經營效益不斷提高的同時實現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建立績效評價體系。通過對企業盈利能力、資產狀況、債務風險和經營增長等方面的量化考核和與同行對比,可以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做出全面評價。國有文化企業要健康持續發展,必須切實有效地實施績效評價。
第一,加強員工對績效評價的認識。國有文化企業大多經歷了由事業單位向企業的轉型過渡,對績效評價往往還不太適應,需要盡快樹立績效評價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中重要一環的觀念。
第二,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要根據國有文化企業的發展戰略,結合年度預算,制定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指標要有可操作性,權重設置要符合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工作任務、工作難度,通過考核能體現出部門和員工工作的成效和得失。
第三,加強績效評價反饋??冃Э己耸且豁椫匾慕洜I管理工作,考核過程要公開、透明,考核結果要及時反饋到被考核對象,原則上反饋要采取面談形式,以便于被考核者申辯。考核結果最終確定后要加強運用,使考核情況與部門、個人的評優、晉級、加薪切實結合起來,增強考核的權威性。
(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國有文化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各類人才,企業發展得好與壞、文化產品質量的高低,歸根結底都取決于管理者和每一名員工的能力和工作質量。
第一,重視經營性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國有文化企業兼具文化和企業雙重特性,其高級管理人員既要有文化管理者的智慧和水平,又要有企業經營者的市場經驗和執行力。而現階段,熟悉文化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相對較多,既熟悉文化管理又熟悉市場經營的卻比較少。解決的辦法一方面是引進,從別的行業和領域引進一些合適的人才;另一方面是加強對現有管理人員的培養。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每年產出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對這些科研成果及相應知識產權的管理狀況卻不盡人意。在調查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然后借鑒國際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舉措,為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提出對策和建議。
1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情況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主要采取了掛靠式和獨立式兩種管理模式。掛靠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都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一般管理科研成果的獎勵、鑒定等,并在原有管理模式之下兼管知識產權管理。獨立模式是成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并確定一定數量的專業管理人員。智力成果的產生及知識產權的形成、轉移、許可和轉化都由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
筆者對我國64個國立科研機構的調查顯示,設有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單位有7個,占總數的11%左右;由科技部門(如科研開發處、科技處、計劃財務處、科技投資管理處等)管理的46個,約占總數的73%;由外事部門兼管的4個,占6%;由科技部門和外事部門共管的3個,占4%;由其他部門兼管的4個,占6%。關于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配備,在被調查的科研院所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有5個,占8%;配備兼職人員的單位有42家,占66%;個別單位既有專職人員,又有兼職人員,專兼職人員都沒有的單位有17家,占總數的26%。有許多知識產權工作量大、面廣、任務艱巨的科研機構也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的管理人員。根據訪談中了解的情況,目前許多科研機構所從事的知識產權工作都是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審查等流程性、事務性的管理層面。知識產權管理兼職人員往往未經專門學習和培訓,缺乏工作經驗,并且常因人員變動而難以保證。
1.2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
根據筆者調查,在64家國立科研單位中,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的有20家,占31%,這說明,有2/3以上的調研對象正在建立或根本沒有建立單位內部知識產權規章制度。根據對科研機構的管理制度所做的具體調研,除了少數知識產權工作開展較好的科研機構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且內容比較全面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存在很多問題,如制度建設滯后、修訂不及時、偏重知識產權的申請和授權等。以某科研機構為例,其關于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20世紀90年代末制定的,部分內容亟待更新。
1.3知識產權管理激勵機制
1.3.1經費支持知識產權機構健全的科研機構每年都有一筆經費(大約在10萬至30萬元),用于申請國內專利以及維持專利所需的年費。一般課題組支付專利申請費,科研機構支付維持費。有的研究院所每3年進行一次專利評審,如果某專利有效益,則繼續支付專利維持費,否則研究院所就不再支付專利維持費了。根據調研結果,在對專利申請的激勵方面,64個參與調研的國立科研機構中有48個制定了支持專利申請的經費補助政策,并且政策的規定比較具體,操作性強,基本上的得到了落實。
1.3.2科技獎勵在對科研人員的獎勵(主要是專利法規定的針對獲得專利授權的獎勵)方面,調研結果表明,絕大部分的科研機構對科研人員獲得知識產權都進行了獎勵,一般是針對不同的成果方式事先制定不同的獎勵標準,并定期兌現。
1.3.3利益分配在知識產權利用(主要是專利的實施)過程中,科研機構通過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這部分報酬一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之間進行分配,不同單位有不同的規定。但是,關于支付科研人員專利實施報酬方面不容樂觀。許多科研機構都沒有落實對科研人員報酬的支付,只有少數科研機構以變通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支付。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資金限制和部分科研機構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4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1.4.1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偏頗我國國立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管理中呈現重數量、輕質量,重申請、輕利用的特點。之所以重視知識產權,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科學論文和專利數量正在成為科研人員升職、晉級、評聘的關鍵要素,也成為科研機構彰顯其科研實力的重要指標。因此出現了科研人員為求數量而將一些市場前景不明,價值不大的成果申報專利,或者將一個專利分拆成多個專利的情況。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評審等事務性工作方面,而對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產業化等知識產權管理下游階段的工作還遠沒有提上日程,導致我國專利技術應用轉化率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從整體上來說影響了我國的科技競爭力。這些簡單化的認識曲解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意義。
1.4.2缺乏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通常屬于科技處的職能,科技處工作內容繁多,對知識產權管理重視程度不夠,這就使知識產權工作往往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工作層面,缺乏對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和利用上中下游管理工作進行有機結合的統籌考慮,難以進行全過程的管理。此外,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工作人員中很多都沒有法律背景,也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的高層次管理。
1.4.3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根據上文對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情況所作調查,目前2/3以上的科研機構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而在已經制定規章制度的科研機構中,除了少數幾個單位制度建設比較成熟、可操作性強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有待完善。
2國外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
2.1德國馬普學會(MPG)
馬普學會(TheMax-Planek—Gesellschaft,MPG)是德國也是國際知名的綜合性學術科研機構,成立于1948年,旨在推動科學領域的研究,下設80個科研機構和一些臨時研究中心。
MPG在眾多研究計劃中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發成果,其中不乏有商業價值者。因此,MPG在1970年設立了馬普學會專利辦公室,后轉制為嘉興創新公司(GarchingInnovationGmbH,GI),負責對研發成果的管理和知識產權的應用。
GI的工作人員包括科學家、經濟和法律專家以及專利工作人員,主要任務是:向研究所提供知識產權應用方面的信息;向科學家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建議;評估發明人的知識產權及其商業價值;聘請專利律師確定專利申請范圍、談判專利許可和優先協議;引導發明人與企業合作;在評價發明人思路、風險基金申報、支持的獲取等方面給予指導;在知識產權應用過程中提供數據庫、保護期限、商業利益劃分、會談和發明人聯系方面的幫助等。
GI非常重視專利申請的審查與評價,認為專利申請的審查有利于對專利轉化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和審查,從而可以促進專利的后期轉化,同時也有利于對非專利信息和專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借此判斷專利是否能反映技術發展的趨勢。GI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實際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提高了MPG的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而且通過專利技術許可和創辦新公司等方式加快了專利技術的產業化過程,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經濟效益。
2.2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NRS)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entreNationaldelaRecher—cheScientifique,CNRS)成立于1939年,是歐洲最大的基礎研究機構,下轄7個學部和2個國家研究所。
1992年,CNRS協同其他國家科研機構成立了法國科學發明和轉化公司(FISTS.A),作為管理其科研成果的專門機構。FISTL6j的服務包括:評價和選擇創新項目、制定和執行保護戰略,并將新技術進行直接的或在線的產業合作研究、資金注入和技術轉化合同談判、幫助發現和管理初創企業等。
CNR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進知識產權的應用,包括:①制定創新法(InnovationLaw,1999),以此來鼓勵研究人員成為企業家,并通過孵化器和其他鼓勵措施對其進行支持;②建立信息中心,促進實驗室研究信息的傳遞,鼓勵向缺乏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進行技術轉讓;③進行專業培訓,通過對科技人員與產業界的合同關系、知識產權管理和其他相關培訓來增強實驗室創新成果向私營部門的轉化應用。
2.3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NIH)是世界上最大的醫學研究及資助機構,成立于1938年,目前共擁有27個研究所及研究中心。
NIH非常重視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轉化,專門成立了技術轉讓辦公室(TheOffice0fTechnologyTransfer,OTT),對NIH的發明資產進行評價、保護、監控和管理。OTT的職責包括對每個研究項目進行評估、跟蹤和管理,監督專利實施、談判、許可證合同,提供合作研究和開發合同(cRADAS)政策回顧等。
在NIH中,OTr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受NIH主任管轄。OTT的辦公室雖然設在NIH總部,但實際上所有的運作卻是滲透到NIH每一個組成機構之中。OTr在NIH的每一個機構和研究中心都設有“技術發展協調員”,負責與具體項目科學家進行聯系,了解項目情況。為了促進技術轉讓,OTr在美國的許多大學都設有自己的技術轉讓辦公室,如加州大學、馬里蘭大學、華盛頓大學等。技術轉讓成功后,OTT會給予大學一定比例的許可費收益。
在經費支持方面,與馬普學會各研究所承擔專利申請費用不同,NII-I的專利中請費用不需研發機構承擔,而是由OTT統一負責,而且對于任何有商業應用價值的產品,OTr都會盡力促進其商業化運作。另外,為促進研發機構的成果產出,OTT還規定,成功實現技術轉讓后將技術轉讓費的15%或25%返還給技術研發機構,但不得超過15萬美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國際著名科研機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都設立了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逐漸發展演化成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公司,配備了具有多種學科和知識背景的管理人才。一方面對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產出進行評估,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另一方面積極開展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商業和產業轉化與利用,促進先進科技在各創新單元之間的流動,既實現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也發揮了知識產權的價值。
3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的對策建議
3.1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意識
要積極開展對科研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一方面要明確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價值觀。政策制定者也要從有利于科學發展和技術創新的角度來制定政策,引導科研機構以更加合理的方式來評價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在機構科技評估和人員競聘中所發揮的作用。
3.2加快建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是知識產權管理的“作戰部”、“參謀部”和“后勤部”,設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資金從整體上規劃和組織知識產權的創造、申請、保護和利用的全過程,有利于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使其集中精力專職服務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3.3實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直接決定了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高低。隨著科技發展和新型科研合作方式的形成,科技成果產出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將變得越來越復雜,特別是在全球研發網絡背景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能會涉及多國利益,因此要求知識產權管理人員不僅要具有法律背景和相關專業技術知識,還要能夠靈活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事務。實行從業資格證書制度有利于培養更高層次的綜合型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3.4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依賴于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應該包括以下方面:科技成果登記制度;評估、選擇申請專利的種類及保護方式的制度;科技成果及專利資助和獎勵制度;知識產權質量評估制度;科技保密制度;對職工調入和離職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制度;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制度等。此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應該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3.5為知識產權管理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和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知識產權已成為現代企業重要的生產經營要素,企業經營形態也從強調傳統的土地、廠房、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轉而強調專利、品牌、顧客關系、服務等無形資產。在這種背景之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作為知識產權開發與知識產權融資的創新模式逐漸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目前,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實踐發展迅速。在美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對象資產已經非常廣泛,從電子游戲、音樂、電影、娛樂、演藝、主題公園等與文化產業關聯的知識產權,到時裝設計的品牌、最新醫藥產品的專利、半導體芯片,甚至專利訴訟的勝訴金,幾乎所有的知識產權都已經成為證券化的對象,資產證券化的金額已經超過15億美元。在亞洲的日本,經濟產業省早在2002年就聲明要對信息技術和生物領域等企業擁有的專利權實行證券化經營,并成功地對光學專利實行了資產證券化?;谥R產權資產證券化的迅速發展,美國投資銀行界與知識產權界將其作為未來重大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就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將其作為未來的一個“新趨勢”。我國政府正在倡導建立創新型國家,而高新技術產業作為創新型國家的支柱產業,其發展的好壞與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進程。知識產權證券化是一種把知識資本與金融資本有效結合的新型金融工具,因此探討知識產權證券化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概述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期的現金流的知識產權(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后轉移給一個特設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由該特設目的機構發行以該知識產權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證券的過程。
知識產權證券化本身具有精巧的結構和復雜的法律關系,同時由于知識產權權利種類眾多,特性各異,每一項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都有獨特之處。但是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深化,知識產權證券化也具有資產證券化的共同特性,典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參與主體和其交易結構如圖1:
根據圖1,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將知識產權未來一定期限的許可使用收費權轉讓給以資產證券化為惟一目的的特設機構(SPV);2.SPV聘請信用評級進行ABS發行之前的內部信用評級;3.SPV根據內部信用評級的結果和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的融資要求,采用相應的信用增級技術,提高ABS的信用級別;4.SPV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發行信用評級;5.SPV向投資者發行ABS,以發行收入向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支付知識產權未來許可使用收費權的購買價款;6.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務人向知識產權的被許可方收取許可使用費,并將款項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賬戶,由托管人負責管理;7.托管人按期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并對聘用的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付費。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特點
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金融資本與知識資本的一種有效結合,是以金融技術為依托,以知識產權的信用為擔保,以證券化為載體的融資方式。相對于傳統的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住房貸款抵押證券化,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一般的交易結構與傳統的資產證券化類似,其參與主體一般也會包括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特設載體(SPV)、投資者、受托管理人、服務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強機構、流動性提供機構,一般也是通過信托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形式建立起證券化的通道,也要運用風險隔離和外部及內部的信用增級方式,來提高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吸引力。但是,由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即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量的資產,是以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以及商業秘密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所以與傳統的金融資產為核心的證券化相比較,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相對于傳統的應收賬款證券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權利狀態更為復雜。例如,一件作品可能是法人作品,也可能是職務作品或非職務作品,既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可能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還可能受商標法保護;一項專利既可能是發明專利,也可能是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既可能是剛剛獲得授權的專利,也可能是即將權利期屆滿的專利;而一項商標則既可能是注冊商標,也可能是未注冊商標,既可能是馳名商標,也可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還可能是一般商標。
(二)基礎資產往往是和有形資產結合在一起。由于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產品必須依托有形的載體才能體現出來,例如以某一專利產品的銷售收益作為基礎資產,該專利產品的銷售收益中也包含了專利產品載體的價值。
(三)傳統資產(如應收賬款、住房抵押貸款)未來現金收益相對穩定;而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權,未來現金收益確定性差而且來源復雜。影響知識產權未來現金流評估的不確定因素很多:時尚或民意,特別是版權或商標證券化時;不可預料的技術進步;商業秘密在時間性與專有性上的不確定,以及其不公開性使其現金流評估更困難;專利有被宣告無效的可能;高速發展的寬帶技術和P2P技術使侵權更容易給評估音樂作品現金流增加了難度;侵權行為可能嚴重侵蝕知識產權現金流等。(四)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之間具有較大的差異性。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如住房按揭貸款、汽車貸款、企業應收賬款、房屋租賃應收費用等,不同種類的資產之間或許有風險和收益的差別,但在同一種類型的資產中,并不對具體的每筆業務做出區分,也就是說人們并不關心哪一個貸款人歸還住房貸款的信用更好,人們只關注住房按揭貸款這種資產從總體上體現出的風險和收益。但知識產權與此完全不同,同為知識產權,相互之間市場價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如同為專利權,可以是發明專利,但也可以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同為發明專利,可能是有效治療艾滋病的藥品專利,也可以是電連接器接頭專利。一個馳名商標和一個剛剛申請注冊的默默無聞的商標在人們心中肯定不會因為二者同為商標而具有相同的分量。
三、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影響分析
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對促進高新技術轉化,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拓寬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渠道,分擔高新技術產業的高風險。在傳統融資方式下,資金供給者在決定是否投資或提供貸款時,依據的是資金需求者的整體資信能力,信用基礎是資金需求者的全部資產,較少關注它是否擁有某些特質資產,只有當資金需求者全部資產的總體質量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獲得貸款、發行債券或股票,否則,則不能使用這種融資方式。我國很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就是自身擁有大量的專利等知識產權,但由于其自身風險性高,整體資信能力較低且缺少實物資產,所以難以通過傳統融資方式籌集到發展所需的資金,嚴重制約了其將高新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目前,國內高新技術知識產權轉化率不到10%,傳統融資方式的局限性是導致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識產權證券化是一種資產收入導向型的融資方式,其信用基礎是知識產權而非企業的全部資產。資金供給者在考慮是否購買ABS時,主要依據的是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資金需求者自身整體資信能力和全部資產的總體質量則被放在了相對次要的地位。知識產權證券化突破了傳統融資方式的限制,破解了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為高新技術企業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
(二)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可以加速高新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三個階段,每個階段所需的資金呈幾何級數增長,因此,高新技術產業在國外有“吞金產業”的說法。根據國際經驗,R&D研究經費、R&D轉化資金、批量生產的資金三者的比例應達到1∶10∶100,才能使R&D較好地轉化為商品,形成產業。在我國,這三個階段的資金投入比例數據不盡相同,較多的資料顯示這個比例為1∶1∶10,有的資料顯示這個比例為1∶1.85∶30.7。盡管具體數據不同,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R&D成果轉化階段和工業化生產階段,我國的資金投入明顯落后于發達國家。工業化生產階段是能獲取商業利益的產業化階段,一般投資者和商業銀行都愿意提供資金投入,情況并不那么糟糕。R&D成果轉化階段,作為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關鍵環節,由于風險很高,投入資金遠遠不足,嚴重制約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總體進程。按照國際經驗計算,1993年我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資金應為1960億元,而實際僅有334.59億元,缺口高達1625億元,比1987年至1993年的成果轉化投入的總和(1391億元)還多!這個缺口在“財政拿不出,銀行不敢給,企業沒能力”的現狀下,只能由新的融資方式來填補,知識產權證券化是填補這一資金缺口一種重要的方式和途徑,尤其是對處于成長期和成熟期的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更是一種難得的融資渠道。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率,為其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三)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高新技術開發園區形成與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之一。實踐表明,設立高新技術開發園區的根本目的,是努力營造一種適合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特殊環境,成為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的“孵化器”。但高新技術開發園區不是通過行政命令或行政手段就能建立起來的,而是在各種因素包括科技資源、智力資源、良好的創業環境、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豐富的融資渠道的共同作用下建立起來的,其中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渠道將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我們堅信,在不久的將來,隨著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不斷發展和相關的法規與制度不斷完善,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將與風險投資一道成為推動我國高新技術開發園區發展的兩個重要因素。
(四)發展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可以推進高新技術企業管理現代化,促進技術創新。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模式和結構決定了其在向擁有知識產權的高科技企業引入資金的同時,還通過SPV和其他相關中介機構向高科技企業引入了管理經驗,通過破產隔離等手段提升了高科技企業的管理水平,可以大大地改善目前許多高科技企業的管理狀況,促進其管理走向現代化。同時,為了保護投資者和知識產權的創造者的利益,避免知識產權成果被剽竊或仿冒,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基礎,這也有力地促進了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如果沒有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高科技企業將會遭到毀滅性打擊。知識產權證券化只是使知識產權所有者放棄未來一段時間內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收費權,并不會導致其喪失所有權。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四、運用知識產權證券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對策及建議
(一)擴大知識產權支撐證券的資金供給。資產支撐證券的最主要投資者是養老基金、商業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應該完善相關法律,使其可以有選擇地投資于高質量的知識產權支撐證券。為了支持知識產權證券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還可由政府部門出資組建專項科技投資基金,利用科技投資基金購買低級證券。
(二)政府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起始階段應深度介入。與我國具有相似法律背景的鄰國日本,在制定“知識產權立國”的基本國策后,一直致力于知識產權商業化的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2003年日本第一例專利證券化是在政府支持下進行的。據日本《讀賣新聞》報道,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將建立知識財產基金,以購買企業、大學和研究機構擁有的未得到有效應用的專利和技術,并將其商業化。也就是說,日本政府將繼續扶持本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和現實境況下,知識產權證券化更不能像美國等市場經濟高度發達、證券市場健全的國家那樣完全交由市場運作,需要政府高度介入加以扶持。
(三)整頓、規范和引導金融中介機構發展。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重要的一環,一方面,對原始資產的評級直接決定資產池價值的總量,為證券發行規模和價格提供客觀依據,另一方面,評級對投資者決策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任何一個方面的評級失真都會給資產支撐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帶來障礙,而頻繁的失真將產生市場信用危機,可能直接導致資產證券化難以進行。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時間不長,社會信用基礎比較薄弱,資本市場還不很成熟,資產證券化也剛剛起步,客觀上需要政府部門在新型資本工具導入期深度介入,給知識產權證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礎,增強投資者的信心,有效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發展。
(四)加快成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SPV)。連年國際收支順差使中國人民銀行積攢了巨額外匯儲備,國際匯率頻繁波動給人民銀行的儲備資產保值增值帶來嚴峻考驗,為降低匯率風險,央行開始嘗試將儲備用于國內,對中行、建行和工行的外匯注資就是對儲備的一種創造性運用,所以,本文建議借鑒銀行改革模式,以中央匯金公司的名義和資產管理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知識產權證券化機構,這種半官方性質的載體有兩個優勢:一是中央匯金公司的參與將增強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為證券化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信用保證;二是資產管理公司在長期的資產處置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資產處置經驗,新設特殊目的機構對這種經驗的繼承將使其在同行中具有很大優勢。
(五)加強金融監管改革。從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看,一方面,金融市場主體為規避監管不斷進行創新,監管是創新的重要動力之一;另一方面,金融市場下的創新推動金融監管方式發生改變,正如新制度學派所指的那樣監管的變化本身就是一種創新,一個完整的創新必須同時包含市場創新和監管創新兩個方面,創新是一個互動的過程。我國進行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也離不開監管創新,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部門,所以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在監督管理好本行業的同時還應該增強協調監管的能力,為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規范有序健康地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并提供制度保證。
參考文獻:
[1]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