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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9187-(2012)03-0068-04
一、研究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的出發點
近年來關注金融法基本原則的文獻有一些,但專門研究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的卻較少。個別涉及這一問題的論述,①還往往混淆了基本原則與法律價值的界限,以致將金融監管法所欲追求的目標視為金融監管行為所應遵循的基本規則。這顯示了相關研究的薄弱和不足。
按照《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所謂原則,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準則,一種構成其他規則的基礎或根源的總括性原理或準則。”據此可以認為,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實踐運作全過程之中,作為金融監管具體法律規范基礎的指導思想和原理。構成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在我們看來,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第一,效果上具有普遍性。即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必須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全部實踐過程,能夠指導金融監管立法、執法、司法以及守法等各個方面。第二,形式上具有抽象性。即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不具備作為金融監管法律規則必備的三個要素,它往往只指出法律對于金融監管行為的傾向性要求,而沒有提供具體的行為模式。這種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質使得法律原則比規則更具有穩定性,適用的范圍更為廣泛。第三,內容上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說,能夠反映金融監管法作為一類內容、性質和價值取向相近的法律規范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質。因此,基本原則必須能夠針對金融監管介入市場的范圍、方式以及自我監督等等問題的解決提出一般性的準則或指導思想。
根據上述對基本原則構成要素的探討以及前文有關金融監管法的理論及實踐的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有兩項,即適度監管原則和正當監管原則。
二、適度監管原則
金融監管法是在20世紀30年代伴隨金融危機和經濟大蕭條的出現、國家加強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而全面確立的。它為金融體系的穩定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繁榮提供了制度保障,自此之后再未發生如30年代那樣的金融危機。但是,隨著國家持續強化其監管活動,金融體系陷入一個全面、深入、過度的監管法律體系之中,金融機構參與市場的交易價格、業務范圍、資本流動等各個方面無不受到法律的壓制,導致金融業競爭效率和創新活力的大幅降低。這種狀況違背了金融體系自身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無法滿足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也引起了各國政府對金融監管的深度思考,從而導致“適度監管”理論和政策的出臺,并逐漸成為當前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主導性思想和基本規則。
適度監管原則是體現當代金融監管法本質要求的原則。法律規范金融監管行為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確認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則,借以判斷金融活動中的哪些范圍需要政府監管,哪些范圍根本不需要政府監管。根據對既往理論與實踐的反思來看,金融監管法所要確認的監管行為,既不是要回到20世紀之前僅僅倡導自由競爭的時代,也絕非要恢復已經延續了大半個世紀的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全面、深入、過度的介入,相反,在全球化時代下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監管,只能是一種在充分尊重私權基礎之上的范圍有限的公共機制,它在資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從屬于市場的自由調節。當代金融監管法亦正是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建構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理論框架,因而將適度監管作為基本原則,凸顯了金融監管法的發展趨勢和本質要求。
所謂適度監管,是指國家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金融活動進行一種有限但又有效的監管。它又包含著兩項相互關聯、互為條件的內涵。
(一)有限監管
適度監管原則內蘊著監管制度在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中的補充性、有限性。因此,確立適度監管的原則,必然要求堅持“有限監管”,即金融監管行為的授權與行使,應當體現個人自治優先、市場優先、自律優先的基本規則。析言之,凡是參與金融市場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乃至專業的金融機構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如銀行業協會)和市場組織者(如證券交易所)能夠自律管理的金融活動,法律一般不設定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深化與發展是金融國際化深入發展的必然要求。伴隨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負面影響也逐步凸顯。近十年來金融風險事件的頻頻爆發,而且金融危機的傳染性越來越強,洗錢、腐敗、逃稅等跨國經濟犯罪的猖獗,使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許多國際組織也逐漸重視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世界金融監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勢所趨。國內外理論界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廣泛地關注,并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本文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國內外的研究現狀進行梳理和評述。
一、國外學者的主要觀點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引起了國內外理論界和實業界的廣泛關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觀點或成果。比如,布萊恩特(Bryant,1987)較早關注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面臨集體行動的問題,認為各國出于個體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選擇最終并未達到整體最優狀態,從理論邏輯上演繹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沒有對理論進行檢驗。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國對于不同類型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態度,指出,與通過國際合作以實現共同利益相關各國更容易在國際合作防范危機方面達成一致,因為銀行倒閉、金融風險等帶來的國際風險沖擊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進一步提出,參與國際合作的國家數目越少,目標越趨同,對國際合作未來收益的認識越容易達成共識;金融政策決定機制越相似,越容易達成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較學的方法,結合實證研究,通過對比現有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現狀,指出了存在的差距,還針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失衡現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決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沒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們認為,國際角度的金融監管已經從監管合作發展為監管協調。然而,即便是國際協調,也不能充分解決存在的金融風險,必須向第三個階段發展,即超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成立,它擁有決策權、監督權和實施權。這樣的一個超級機構不僅使發展中國家所需要的,發達國家也同樣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對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建議。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議歐元區內各監管機構進行重新組合,重組后的金融市場規管架構的基礎是,在國家層次和歐盟層次上,將不同的目標分配給不同的機構。也就是說,金融監管的三個目標――微觀穩定,投資者保護,效率與競爭――應該分配給相互分離的三個歐盟機構負責,每個機構都處在歐盟監管者體系的中心。這三個獨立的體系應該以類似于歐洲中央銀行的模式進行組建,并與負責物價和宏觀經濟穩定的機構緊密合作。這就是他們提出的歐元區的四權監管體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構建了“監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該模型研究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機制問題,揭示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內在動因,說明了差異較大的國家之間進行監管合作的難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各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合作。假定監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國福利的最大化。他們把監管者之間的交流視作廉價談話(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們研究發現:除非各個國家的利益完美地聯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規管就無法實施;各國間的利益聯系得越好,得到的整體福利就越高;銀行為了逃避關閉可以選擇跨國投資的戰略,也就是說,銀行傾向于選擇最不容易被責令關閉的國家設立分支機構――這就要求母國和東道國的緊密合作。
二、國內學者的主要觀點
國內學者王偉東(1999)從銀行業、投資銀行及銀行業與投資銀行的融合三個方面闡述了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現狀,為了解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供給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及當前國際合作的特點,對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進行了展望。劉宇飛(1999)從系統性風險的角度探討了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研究了金融機構日常監管的國際合作,認為這是在最后貸款人不能明確之時的預防性做法,并對國際合作的深化與發展進行了研究。孟龍(1999)探討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問題,認為金融國際化和全球一體化在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提高銀行業運作效率的同時,也使得當代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后果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深遠,銀行監管國際化就成為一種客觀的必然要求。他還探討了國際銀行監管的原則和標準。潘金生(1999)認為金融監管是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重要職責,并對金融監管的實施主體、實施對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國際金融監管面臨的新形勢進行了探討,提出了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湯正旗、鄧保同(2000)指出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業國際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并探討了中國開展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問題。周道許、孔祥毅(2000),陳學彬、鄧保同(2001)等從金融全球化條件下一國金融監管失靈的角度提出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建議。汪倩(2001)從反面論證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探討了國際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國應如何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
朱孟楠(2003)教授從國際協調與合作的動因入手對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進行了研究,提出協作的動因及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的一般理論。他利用數學工具進行分析,得出了協調情況下的兩個國家能夠比不協調的情況下達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結論。他還研究了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的主要方式和運行機制,分析了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的障礙及其清除的途徑。關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他研究了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形式與效應、主體與客體;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深化;中國金融的國際化及其與國際社會的協調與合作等。但從其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關內容來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貨幣體系的協調與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從經濟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動因,并在對金融監管國際協調合作的理論和我國的監管合作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關的對策和建議。孫煥民(2004)也探討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問題。他將金融監管的國際性互動交往分為三個層次:合作、協調和統一監管;在形式上表現為法律式的國際監管和協議式的國際監管。在國際協作中,國際規則也有兩種不同的發展形式:從上到下的形式和是從下到上的形式。
張偉(2005)回顧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發展歷程,分析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效應,并對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進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從我國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途徑。
鄧大鳴(2006)從金融監管區域合作出發,比較了金融監管的全球合作模式與區域合作模式,運用動態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個金融監管區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認為金融監管的區域合作與全球合作模式相比,雖然是一個次優的選擇,但卻是一個現實而可行的選擇。
林俊國(2007)在闡述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分析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機制的需求、供給和均衡問題,論述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機制的發展、主要內容、存在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措施。
李成、姚潔強(2008)運用供求理論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供求非均衡問題,研究發現,在開放程度、經濟體制、金融結構方面的差異是造成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據此,他們提出應基于國家利益建立分層次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加強國家之間的溝通機制;統一會計準則,加強信息披露合作,推動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進步。
三、簡要評述
總的看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問題已引起了理論界的廣泛關注,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個側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從成因、影響和目標進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論進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進行分析,還有人對合作的發展階段進行了劃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政策建議。其主要觀點有:利益是推動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根本動因;國家間的相關度影響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決策;監管機構的國際競爭影響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金融一體化的加強會加快國際合作的進程;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可以分為合作、協調和統一監管三個層次與雙邊合作、區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個階段;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中存在需求與供給的非均衡性;各國出于個體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選擇最終并未達到整體最優狀態;相對于集中監管來說,競爭性的監管機構會出現低標準監管或監管不足等等。
然而,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這一課題進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還遠遠不夠,尤其是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內在機制問題研究還比較薄弱,定量研究數量較少,而且離現實較遠,對現實的解釋能力不強,需要進一步加強,這也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時間內的研究重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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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ornelia Holthausen and Thomas Rønde(2004),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WORKING PAPER SERIES,NO.316/MARCH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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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iovanni Dell'Ariccia,Robert Marquez(2001),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IMF Working Paper,WP/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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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宇飛.國際金融監管的新發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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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成,錢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失衡的理論解讀[J].人文雜志,2006.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005-01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
協同理論;金融監管;協同監管
0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形勢越來越復雜,從前幾年暴發的金融危機可以看出,在金融業的運行中的每一種不同的潛在風險的原因是不能忽略的。根據我國實際的監管情況進行分析,我國實行的是一種分業的監管制度,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中,我國的分業監管制度已經慢慢的向混業監管制度轉型[1]。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我國金融體系一直都處于一種相對比較被動的形式下發展,這種發展模式時非常不健康的,從經濟安全性和經濟穩定性的角度思考,這兩者已經成為了人們當今最為重視的核心。為了使我國金融業進入一個新的領域,進一步彌補我國金融事業的不足,本文在協同理論的基礎上,對金融監管進行詳細的分析。
1 協同理論簡介
1.1協同學簡介
協同學主要的基本概念包含“競爭與協同”“序參量”等,其中競爭與協同是協同學提出的系統整體變化的動力來源系統內部的作用,在這個系統中,系統內部的每個子系統之間的競爭是協同學的基礎,競爭系統也是整個協同學演變過程最為活躍的動力。所謂的協同也就是協作與合作,這也是系統的統一性的主要體現,在不同的系統中這個規律是非常明顯的,不管是哪個系統,協同學主要的表現都是協作與合作[2]。但是從層次的結構方面進行分析,系統內主要表現在系統的整體性和相關性。而序參量在協同學中主要是對一個系統宏觀有序程度進行衡量的標準,序參量在系統中發揮著指導子系統的運行和對系統宏觀有序的情況進行有效反應的作用,如圖1-1所示,序參量和子系統之間的關系。
1.2協同理論簡介
不管是哪種系統,穩定性都代表著一種相對比較保守的原因,而在系統中不穩定性都代表著一種比較激進而且具有破壞能力的原因。而協同學理論就存在不穩定心的原理,而且這種不穩定性原理對于各個子系統的發展來說都非常具有意義,系統也是這兩種因素在某一個特定程度上的平衡[3]。如果一種相對比較穩定的理論模式一直影響著系統的發展,那么這個時候就一定要出現一種比較激進的理論來打破這種穩定模式,這樣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系統的發展,而且很可能會因此出現一種比較新的模式出現,這也是協同學不穩定性理論的主要模式。(如圖1-2)。
2 我國金融監管協同機制出現的問題
2.1缺乏有效的協同決策機制
就目前而言,我國協同監管的組織形式其實是一種相對比較松散的聯系會議機制,這種比較松散的聯系會議機制在監管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大的缺陷,監管機構的絕大部分工作一般情況下都是建立在事情結束之后的總結之上,對一些特殊情況沒有辦法起到防御的作用,而且因為決策機構和法律約束力,這樣就更難讓監督機構的意見難以達到有效的統一,從而嚴重制約了協同決策有效性。在金融監管機構的里面,主要的協調機制由三個監管機構建立的一個監管會議機制,而且這個會議機制在加內容監管機構里面發揮著主要的作用。
2.2實施金融協同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全
我國建立的各方面的金融法律體系都是以行業為基礎的,而且我國的監管體系也是和我過的法律相對應的,也正因如此,在金融監管協作方面我國缺少了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我國相關人員的監管職責不夠明確,就目前而言,我國對金融監管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原則,也正因為這樣,直接導致了各個監管機構在對其相應的機構監管的過程中單獨的依靠法律,從而忽略了各個監管之間的協同作用,進一步使得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同沒有法律可以依靠。2)很容易使得監管套利。不管在銀行行業中還是在證券行業中,因為每個行業根據的法律不一樣,就很容讓人利用法律空隙進行套利。由于在不一樣的監管體制下,每個人依據的監管法律是不一樣的,從而使得很多監管部門對同一個業務進行監管的時候會存在不同的監管措施,這就回使得每個監管機構之間出現矛盾,從而使得監管機制完全發揮不了作用,監管措施也不能順利的進行。
3 完善協同理論下金融監管的策略
3.1建立高效的協同機制
在對協同機制進行完善的時候,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有效的考慮,第一,要明確每個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這樣就可以出現重復檢查的現象發生,從而進一步節省監管的資源,與此同時,成立一個專門檢查委員會協調調查組,對于一些相對比較重大的案件可以利用他們進行詳細的調查,這樣不僅僅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還能夠進一步防治各個監管部門推卸責任的現象。然后,要對檢查的方法進行合理有效的明確,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和金融協同監管部門一起進行檢查,對檢查的重點進行有效的突出,進一步提高監管的效率。
3.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規范
在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規范進行完善的時候,第一,對根據相關金融業務發展的要求,對已經存在的法律進行合理的修訂,對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責進一步明確,而且要使得聯合行動制度化;第二,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從而進一步對監管者的職責和監管范圍進行有效的輔助;第三。注意相關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協同作用,把協同作用細化到監管法規的具體事件中去,對金融機構合作問題做出詳細的安排,充分發揮協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4 結束語
總而言之,使用協同理論模型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各個子系統和子系統之間進行協同分析,首先完善協同機制的監管框架,其次完善金融監管協同機制的主要內容,最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這樣才能夠使得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越來越好。
【參考文獻】
眾所周知,現階段我國總體經濟呈現出平穩的發展特點,整體上來講已經漸漸從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的趨勢發展,在此階段經濟增長適度趨緩趨勢明顯; 結構性問題突出;體制不斷涌現;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這一方面促進了現代金融市場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對的風險不斷增加。也就是說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工作的內容不斷增加,工作的任務越來越重,需要滿足的要求越來越多,進行調整和改善是必然之舉。
一、經濟轉型期的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也在不斷的健全和發展,無可厚非,其運行效果明顯,監管方式不斷趨于專業化,監管效率不斷提高,監管框架也不斷趨于統一化,使得我國貨幣制度和貨幣策略不斷趨于完整。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場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探析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多種經營的沖擊
所謂的多種經營,就是指混業經營,也就是說一個企業主體開展業務金融業務種類比較多,涉及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這種混業經營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促進下,呈現出不斷發展和壯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分行監管體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業基礎上的,以健全分行監管體系的方式去實現對于混業經營的管理,顯然金融制度比較滯后,必然導致出現監管效率低下,失去實際作用的結果;假設以多種監管部門聯合監管的方式去實現管理和控制,將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錯位的問題,監管效率同樣處于低下水平,還使得監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資金融的挑戰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場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無疑使得很多的國際跨國金融機構進入到我國金融市場,一方面不斷豐富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的同時,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國金融產業面對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由于國外金融機構和企業其金融經驗多,產品和服務意識強,對于風險的把握能力優越于我國金融機構,其在經營理念,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方法上都遠遠超過我國企業。反過來看看我國的金融主體,其經驗不足,風險控制意識不強,經營能力不足,難以創新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局面。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內的諸多問題
詳細來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在于;其一,宏觀監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監管執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確,使得其監管效率處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現的監管目標和監管方式的不吻合問題。 尤其是我國現行的分行監管模式使得金融監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會分管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聯系和溝通,業務交叉情況普遍存在,監管責任嚴重缺失,導致監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監管方式單一化,監管內容局限性很大。一般來講,我國會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監管的權威性大大缺失,出現隨意性強的特點。再者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上來講,我國監管都是以市場準入和市場經營為主要內容,嚴重缺乏企業經營狀況和退出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最后,從監管的范圍來看,其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商業銀行,缺乏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其三,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還很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于;缺乏產業基金,私募資金的法律法規,現行法規細節內容不多,多為籠統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時代感,難以有效的處理經濟轉型期間的新問題。
很明顯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水平還處于低下水平,在監督和管理能力上還欠缺很多,難以實現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相互依存,這樣的關系使得金融市場面對的情況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監督工作面對著更加復雜的實際情況。
二、如何在經濟轉型期間實現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
在經濟轉型期間,如何有效的實現金融市場的運行,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規避,是現階段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所在。對此,我們應該一方面不斷探析自身金融監管體制健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去解決實際問題,保證不斷實現監管體制的調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積極借鑒國外在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教訓,不斷夯實自身金融將官理論體系基礎,如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盟的《巴塞爾協議III》。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好金融監管體制的構建工作:
(一)詳細確定改革目標,明確落實改革責任
在經濟轉型期間,強化金融監管工作,實現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將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對此,我們需要明確自身改革目標,以實現金融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發展,最大限度的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詳細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斷開展自我金融監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學的指標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實際的改革切入點,以不斷健全改革目標的內容,實現改革體系的全面建設;其二,以崗位責任制實現改革責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門主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權,保證其各司其職,做好金融監管工作,以落實改革責任,達到改革效果;其三,樹立正確的監管觀念,以鮮明的時代特點,國際化的經營管理方式去實現金融體制的創新,保證找到最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監管體系,形成危機預警體制
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結構,建立金融危機預警機制。在此過程需要注意的是將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監管主體地位上,實現對于系統性風險的監督和控制。對此,我們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其一,強化資本監管,實行動態資本撥配制度。一般情況下,在資本資源處于不斷擴張的狀態下,作為金融市場主體的金融機構往往需要大量積累自身的資本,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市場的需求,實現金融市場的經濟效益;在經濟不斷衰退的時期,需要不斷減少資本數量,以面對多變的市場環境。也就是說,需要結合市場環境的情況,去界定自身監管的重要方向和內容,從而保證其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斷建立高、中、低三層預警體系架構,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區別對待。一般情況下,建議以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的金融風險分類的方式去對于各種風險進行界定和詮釋,并針對不同分類采取對應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措施,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保證以有效的科學技術對金融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提高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創新監管體制,探索改革路徑
結合目前金融監管的分業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顯然現階段實行的分行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監管工作處于真空和重復的狀態下,難以發揮出監管的實際功效。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在經濟轉型期間高度重視,不斷結合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實現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實現改革路徑的探索。我們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實現彼此之間的有效溝通和聯系,以漸進的方式去實現對于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方式的調整和改善。這是因為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情況,以統一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去開展監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實際情況的任務。其二,不斷擴展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健全金融監管方式,實現以行政,經濟,法律手段三位一體的管理方式,保證管理方式的多樣化發展;其三,統籌兼顧,合理的協調央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各自的職能,使得其各司其職,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充分發揮其作用,避免職權上的沖突和重復。
(四)注重監管國際化,形成風險控制合作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金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問題,其運行機制的形成不是一個國家的金融市場其主導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實現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過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國際上的資源,開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從而實現金融防范體系的構建。詳細來講,要求必須建立全球范圍內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運行機制,要達到這個要求就必須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的管理經驗,預防出現全球性的金融風險。做好這個方面,需要我國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有效地對跨國集團的經營進行監管和風險跟蹤。加強國際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能夠提高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地位。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經濟轉型期間的中國,開展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這不僅僅是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們應正視自身宏觀金融體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和策略去實現宏觀金融體制的構建。于此同時,需要以開放的心態去面對國外先進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觀念,將其使用到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去,保證不斷夯實自身金融監管理論體系。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金融市場將會出現更多的新情況,新挑戰,新特點,作為金融監管工作來講,應該時刻保持著警覺的意識,以動態的監督和管理的視角去審視金融市場,不斷探析全新的方式,觀念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從而保證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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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預期損失模型 會計準則 金融監管
預期損失模型的提出及含義分析
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舉措之一,2009年11月5日, IASB 了 IFRS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攤余成本和減值》,建議對金融工具減值采用“預期損失模型”取代原《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的“已發生損失模型”。根據征求意見稿,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組合)的初始賬面金額,應在初始確認時即估計其未來存續期間的預計信用損失,并計提減值準備。而在后續的資產負債表日,需要對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值進行修正,由此產生的金融工具賬面差額計入損益。這一方法的核心是以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期為基礎,以金融資產整個存續期間為時限,在相關減值跡象發生之前,預先估計并確認損失提取減值準備,因此稱為預期損失模型。
預期損失模型與現行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存在著諸多不協調之處,因此在應用中不但可能因過于復雜和主觀而缺乏可行性,更有可能造成財務會計基本概念框架的混亂,甚至導致對信息操縱的縱容。這一模型實質上反映了會計準則的制定者對以金融監管為代表的外部壓力妥協,因此該模型在理論上立足于金融監管邏輯框架而非會計概念框架,這意味著會計監管的獨立性原則受到破壞,一旦采用將會對現有的會計基本理論體系造成沖擊。
預期損失模型引發的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分離的理論分析
(一)強調金融監管的需要而背離會計的客觀真實性目標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其核心在于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會計信息應真實公允、客觀公正。而金融監管盡管也考慮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其側重點與會計目標明顯不同。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其目標強調存款人利益至上,把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作為監管的基本要求。會計目標與金融監管目標的不同,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為了滿足不同的目標,二者需要分離。從這個意義上,預期損失模型明顯背離了會計目標的客觀真實性要求,而為服從金融監管需要導致的這種背離,可能使會計信息質量難以保證,引起會計理論的混亂和會計信息質量的下降。
(二)與現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基礎相沖突
預期損失模型以對未來信用損失的預計確認金融資產減值損失,顯然與會計普遍應用的“權責發生制”基本原則相沖突,而且這一沖突影響的并不僅限于金融工具,而是構成對財務會計基本概念框架的沖擊,從而產生財務會計究竟是面向過去還是面向未來的問題,傳統的會計概念將面臨嚴峻挑戰。另一方面,預期損失模型以金融資產在存續期內的預計未來信用損失來實現減值的提前確認,也可以在后續期間改變預期,這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則不符。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以確定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企業對減值損失的確認時點是在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減值之后。然而,預期損失模型中減值準備計提自由度過大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對內外部環境要求較高帶來更多的實施成本
金融機構對預期損失的估計是建立在同類或類似貸款的現金流量和信用損失歷史數據基礎之上的。目前多數金融機構面臨著用以預計損失的歷史數據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所以其預估值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同時,由于采用預期損失模型不再需要減值證據的支持,而是要求主體根據自身會計職業判斷預估信用損失,這也會增加金融機構通過調整和管理預期來操縱利潤的可能性。
此外, 盡管預期損失模型主要是從金融機構自身的角度設計,但模型的可操作性還依賴于是否存在一個穩定可靠的軟件系統,能夠獲取必要數據以應用預期損失模型,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機構尚不具有這方面的能力,估算預計損失對其軟件系統和數據基礎構成了巨大的挑戰。這些因素增加了模型的實施成本,阻礙了模型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
(四)增強了會計準則的復雜性和操作難度
預期損失模型要求報告主體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重新估計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在需要修訂時計入利得或損失,這會增加報告主體的工作量。該模型還要求披露大量的會計信息,包含金融資產信用質量、壓力測試等敏感信息,提高了報告主體的操作難度,這與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復雜性的改革目標背道而馳。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對預計損失進行估計、現值計算等程序,以及涉及的各種利率、匯率等專業金融知識,遠遠超出了其理解能力和使用需求,使其很難明白財務報告中相應數字的含義,更難以增強投資者自身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協調的理論基礎
(一) 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基礎
金融監管者不僅利用會計準則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而且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金融監管需要借助依據會計準則編制的會計信息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僅僅依賴金融監管的力量,難以維持金融穩定,而高質量會計準則為市場約束力量的發揮提供了基礎條件和重要標準。此外,無論是在金融穩定期還是金融危機時期,會計準則都是金融監管者維護金融穩定、提升市場信心的重要工具,這也間接地促進了會計準則的完善。因此,對于金融監管來說,會計準則既是金融監管的標準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條件,是金融監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
(二)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統一性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在諸多方面存在著相似性和一致性,這使得兩者之間具有了統一性。首先,兩者有著相似的理論基礎。兩者都是源于解決市場失靈而產生并發展起來,都是促進市場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盡管會計準則作為一門科學有著嚴密的理論基礎,但會計準則的產生和發展是為了解決金融市場失靈、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其次,兩者都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質。兩者都是政府對市場實施監管的方式,都是為了彌補公共產品市場失靈而采取的措施。第三,兩者目標具有統一性。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金融監管,最終的目標都是為了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總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較高的統一性,并且隨著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穩定影響程度的提高,這種統一性特征也越來越明顯。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協調的若干途徑
(一)尊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
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來自于會計所固有的基本概念框架。會計準則制定的基本目標,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客觀公正,具有較強的專業獨立性。在現有條件下,以投資者利益為基本出發點的會計目標最接近這一要求,滿足這一框架的信息可以滿足大多數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盡管受到了來自銀行業和監管者的大量質疑,但最終公允價值會計準則沒有被廢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符合財務會計概念框架要求的。因此,必須在尊重會計準則獨立性的前提下,制定相關政策維護金融穩定。
(二)利用會計準則加強金融監管
會計監管規定具有基礎性和權威性,在認可這一前提的基礎上,金融監管可以與會計監管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同時金融監管可以根據自身的監管特性,在通用會計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有針對性的調整,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增加特定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或者在會計減值準備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撥備計提等,不僅可以對已經發生的損失計提專項準備,還可以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一般準備,從而體現其特殊的審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同時又不與會計監管出現矛盾。具體到金融資產減值方面,會計準則以發生資產減值跡象為依據,針對已發生的信用損失計提減值準備,既不推遲也不預計,可以采用已發生損失模型;而金融監管出于資本充足的要求,可能認為已發生損失模型審慎性不足且容易導致順周期性,因此可以采用預期損失模型,預期未來損失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進而確定監管資本。
(三)積極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
首先,監管機構應當強化對金融機構信息質量的檢查力度,提高運用會計準則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其次,應當充分利用外部審計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通過規范監管者與外部審計師之間進行信息溝通交流的方式,提高外部審計的有效性。第三,根據金融創新,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從金融危機的產生的根源來看,復雜衍生金融工具的過度使用,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落后于金融創新,是導致危機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確處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關系,針對金融創新及時改進金融監管,建立與金融創新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制至關重要。
(四)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加強合作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兩者具有較高程度的統一性,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應加強合作,共同促進金融穩定。兩者應加強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會計準則專于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披露,而金融監管關注于所有有助于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的信息。兩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補性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場信息透明度,提升市場約束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兩者應加強合作發展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尤其是在完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方面加強合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實施非常復雜,公允價值的確定、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等存在較大差異,在審慎性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尺度。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就這些重大問題同會計準則制定部門進行深入研究,加強合作。
結論
總而言之,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之間既存在差異性,也存在統一性。IASB提出的預期損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監管的需要,立足于使監管主體提前估計損失、多提準備以保證資本充足,體現了金融監管的“審慎性”要求。然而,這很可能會造成會計信息透明度降低,使投資者難以了解企業資產、負債的真實質量,無法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需要適度分離,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保護存款人權益。另一方面,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統一性決定了兩者之間存在協調的基礎,能夠保證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隨著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監管影響程度的提高,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統一性也越來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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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
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
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
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新晨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7217(2013)05-0002-07
一、引言
自2008年爆發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界關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監管才更有效的質疑聲四起。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參與主體,包括: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同其他監管行為一樣,金融監管面臨的最大難題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問題。
國外較早利用信息經濟學對金融監管進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們將信息經濟學的理論框架引入信貸市場的分析,對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種“辯證”分析監管的框架,利用“規避管制”理論和動態博弈模型,論證了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監管當局提供監管的激勵不足是引起監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過實證得出了類似的結論[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購與規制中的激勵理論》(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書中,系統地將激勵問題引入監管問題的分析,成為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分析監管問題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銀行審慎監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著作中運用的也是信息經濟學和契約理論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存在著社會公眾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之間的多層委托關系(如圖1)。不難看出,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仍然是這些多層關系中的核心問題。
國內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研究金融監管問題相對較晚,但相關研究成果卻不少??梢詺w納為以下四類:
1.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郭根龍、馮宗憲(1999)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論述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如何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管 [7];謝平、陸磊(2003) 就金融監管部門的腐敗行為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通過建立監管當局與被監管對象的跨時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監管腐敗的一般特征脅迫與共謀[8];劉曉星、何建敏(2004) 對我國金融監管運行機制進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揚(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強化了銀行的道德風險,解決的辦法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行為進行監管約束[10];張仰謙、葉民強(2007) 在引入聲譽機制的基礎上用博弈論方法分析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的尋租行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場各方主體間存在著目標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對稱,實施準入監管的過程成為一個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博弈的過程[12];吳桐、徐榮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論,對金融危機背景下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與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進行分析[13]。
2.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①之間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認為,伴隨中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的違規投資行為普遍存在,這是監管者與投資者博弈的結果[14];蔣海、劉少波(2004)認為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金融監管者的目標會偏離,導致監管者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不足和監管的低效率[15];饒育蕾、王穎(2011)通過建立監管條件下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結構對沖突、監管行為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16]。
3.監管機構內部博弈。王振富、馮濤(1999)針對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標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監管力量、金融監管雙方存在著同謀行為等問題進行了分析[17];陸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對稱和利益集團對金融市場和消費者利益的負面影響[18];李成、馬國校和李佳(2009) 應用進化博弈理論透視中國人民銀行與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協調行為,發現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處于低效率狀態,監管各方在博弈過程中存在“搭便車”現象[19]。
4.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金融監管治理)。江曙霞、鄭亞伍(2012)針對監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分別就政府部門與金融監管人員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對激勵機制設計有借鑒意義的建議[20]。
縱觀以上文獻可以看出,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在金融監管領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問題(委托-問題)。本文從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委托關系的角度出發,結合博弈雙方不同風險偏好,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有效性進行研究。不同于以往從整個金融系統角度出發的研究對微觀個體的關注不夠,本文從金融機構個體的角度出發,嘗試研究微觀個體風險偏好和經營效率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影響。力求避免從整個系統角度出發研究監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顧及了整體的系統性風險,但提出的對策卻過于宏觀,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總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風險偏好、監管強度與金融監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論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監管機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設定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監管的目標是保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體系的風險;同時銀行監管還應努力建設一個有效的、充滿競爭的銀行體系[21]。即監管機構不僅要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要保持金融系統必要的活力和競爭力。
借鑒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原則,引入變量q,表示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健性的比值,即q=競爭力指標值/穩定性指標值②,q值同金融監管效率的關系如圖2所示。
在金融機構發展的初級階段,機構的活力和競爭力都遠遠不夠,在保證金融機構必要穩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會給監管當局帶來更多的收益。當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穩健性對于機構的重要性越來越高,此時提高穩健性會給監管機構帶來更多的收益。金融監管當局所做的工作,無非是在金融機構發展的不同階段,平衡好機構的競爭力和穩健性。
設定1:委托人(監管機構)希望人(金融機構)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選擇一個q值。監管機構收益為s(q),且監管收益最初隨著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定性最佳平衡點q*達到最大,之后隨著q值的增加而減少。在q*左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競爭力不夠;在q*右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穩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指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維持金融機構最優狀態的有效性,表現為實際q值同q*的偏離程度。偏離程度小,金融監管有效性高,監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監管有效性低,監管收益小。
設定2:
金融機構沒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類型θ∈θ={θ-,},>θ-,θ為金融機構的單位成本,體現金融機構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對應,高效率對應θ-。雖然單位成本只有高低兩種類型,但是它的具體值是變化的,并且隨著q值從大到小呈現出從無窮大逐漸降低最后收斂于一個固定值的趨勢。不同類型出現的概率為v和1-v,成本函數為c(q,θ)={(v,1-v)θ-q,q}。該函數表明,金融機構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競爭力和穩健性。如果競爭力很高,θ逐漸收斂于一個固定值,但穩健性過低,則q值會很高,總成本c(q,θ)會很高;如果穩健性好,但競爭力太低,金融機構效率太差,θ值很高,總成本同樣會很高。
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知道自己的類型θ,但是監管機構不知道;非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不確定自己的類型,但是知道自己的類型概率分布為{(v,1-v)高效率,低效率},監管機構同樣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對稱的③。
設定3:
契約變量ν={(q,t)q∈r+,t∈r+},t為監管機構從監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勵機制實施而節約的監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勵金融機構的支付,這同傳統的監管機制有所區別。這里監管部門的角色定位不僅僅是監管,同時還有激勵。從監管實踐中也可以看出,傳統的監管理念已經很難做到有效監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契約
在完全信息下,最優契約等同委托人自己執行
(三)可行契約設計
在不對稱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機構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機構從而獲利,這會導致金融市場的失靈,金融資源不能得到最優配置。因此,設計一種契約,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q-*,t-*},低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t-*}。這個契約必須滿足以下激勵相容約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機構不會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同樣低效率金融機構也不會模仿高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從以上激勵相容約束可以推導出:θ-(-q-)≥(-q-),因為≥θ-,則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機構只能獲得零收益,即金融機構相應的收益水平u-*和*分別滿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況有所變化??紤]一組契約,{(q-,t-);(,t-)}是激勵可行的,則高效率金融機構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獲得的收益水平為:t--θ-=t--+δθ=+δθ。
δθ稱為信息租金,這種收益源于人對于委托人的信息優勢。下面,將用u-=t--θ-q-和=t--分別表示每種類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監管強度下最優契約分析
所謂低監管強度,是指監管機構監管力度小,缺乏相應的審核和懲罰機制,或者是雖然有審核和懲罰機制,但是執行不力,形同虛設。下面分析在這種背景下,不同風險偏好的參與者(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博弈行為。
六、結論
在金融已經成為經濟核心的今天,金融監管的重要性無須贅述。金融監管是否真正有效,以及如何監管能更有效,才是學術界和實業界未解的難題。本文從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委托關系的角度出發,通過深入剖析博弈過程中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結構,并區分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結合監管機構監管強度,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主要結論歸納為以下三點:
1.要區分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實施監管,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監管行為。本文得到的均衡結果說明,高效率金融機構始終能到達最優狀態,而低效率金融機構卻始終偏離最優狀態。因此,監管行為要具有靈活性:對高效率金融機構,監管機構宜采取原則導向的監管⑩,給予其更多的自主性,激發它們的競爭力和活力。原則導向的監管不是放松監管,相反,原則導向的監管難度更大,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金融機構人員素質、金融機構信息披露以及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有效溝通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對低效率金融機構,則要采取規則導向的監管⑩。否則,盲目的監管不僅達不到理想的監管效果,而且會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對高效率金融機構的不當監管實際上是監管資源的浪費)。 2.博弈過程中的風險偏好結構影響監管有效性。因為風險中性和風險厭惡的低效率金融機構左偏,其表現是競爭力不夠,適宜的監管對策是提高其競爭力與活力;而風險偏愛的低效率金融機構右偏,其表現是穩健性不足,適宜的監管對策應更傾向于穩健性的提高。
3.提高監管強度有助于提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雖然,對低效率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能達到完全有效。但是,監管機構引入審核和懲罰等機制,提高監管強度,確實有助于緩和低效率金融機構的偏離程度,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注釋:
①主要是指納稅人和投資者。
②競爭力指標主要指金融機構資產實力(如機構個數、主營業務收入以及凈利潤)、經營能力(如凈利潤增長率)和盈利能力(如凈資產收益率);穩定性指標主要指金融機構資產的質量及抗風險能力(如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
③根據行為金融學的理論,影響參與主體風險偏好的因素眾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場主體的自我認知。若參與主體對自身有準確的認知,則他傾向風險中性;反之,他會傾向風險厭惡或風險偏愛。
④監管機構對各金融機構的監管是相互獨立的,假設監管機構不受資源約束的影響,要使監管機構的監管總效用最大,只要監管機構對每個金融機構的監管效用都達到最大即可。
⑤q-an表示監管機構風險厭惡和金融機構風險中性的情況下的q-值,以下同理。上標中的首字母表示監管機構的風險偏好,第二個字母表示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n表示風險中性,a表示風險厭惡,f表示風險偏愛。
⑥因為低效率金融機構謊稱自己是高效率金融機構,從而模仿高效率金融機構是無利可圖的,所以沒有必要對自稱是高效率的
金融機構進行審核,這一點在求解時也會得到證明。
⑦υ=υ(θ,)表示對高效率而謊稱低效率的懲罰,=υ(,θ)表示對低效率而謊稱高效率的懲罰。
⑧最優契約時,金融機構不會出現謊報行為,因此實際懲罰不會發生,υ不進入目標函數。
⑨下標a表示引入審核機制后的變量,以下同理。
⑩原則導向(principlebased)的監管不拘泥于合規的控制,而是事前為金融機構制定出良好的原則,鼓勵金融機構采用合適的方法來遵守這些原則,并根據其經營結果決定是否要對金融機構采取強制性措施;規則導向(rulebased)的監管則是一種過程控制式監管,要求監管者制定描述性的詳細規則,監督金融機構的合規狀況,并根據是否合規來決定對之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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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階段
1948年—1957年,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融體系,金融監管異化為人民銀行的內部行政管理,制度思想的核心內容包括信貸管制和利率管制,在高度集中的資金管理體制下,人民銀行按照行政命令執行信貸計劃。從1969年至改革開放前,人民銀行隸屬于財政部,在這樣的行政隸屬關系中,人民銀行的金融管理不過是政府貫徹信貸計劃、調控經濟的手段。不難看出,大一統的銀行體系正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的必然產物,這種特定的經濟體制所獨有的局限性特征決定了銀行體系的高度集中,“大一統”的銀行體系更加有利于對全國金融業進行全局掌控,增強了政策貫徹的暢通性。但是,這種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模式所形成的銀行體系具有極強的歷史局限性,當社會生產力發展到更高層次時,這種銀行體系的不適應性和局限性就會暴露無遺。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配置資源,忽略了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使得價值規律無法有效地在市場運行中發揮調節作用,導致資源配置效率過低,基層金融機構成長緩慢,整個金融系統缺乏活力和動力,起不到經濟劑的作用。同時,不可避免地形成了高度集中和統一的單一金融體制。在這種金融體制下,金融監督管理雖然也要檢查計劃執行情況,但絕非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金融監管理念發展缺乏良好有利的制度環境,處于“禁錮”期。應當肯定的是這種控制性的金融管理思想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完全符合高度集中計劃管理體制的客觀要求。關系國民經濟全局的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資金通過這個銀行體系有力地集中起來,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建設得以順利進行。相較舊中國的經濟面貌,不合理的生產布局得到完全顛覆,初步奠定了我國工業化的基礎。尤其在三年經濟調整時期,國家頒布了“銀行六條”,通過信貸和貨幣發行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嚴格控制銀行信貸和貨幣發行,使國家很快度過了困難時期,取得了利用金融業促進國民經濟調整的經驗。與此同時,由于這個時期以嚴格的行政指令作為措施手段,因此相應的制度思想表現出鮮明的政策特征,控制性金融管理思想過度依賴行政體系和行政權威,以行政指導為主要實施手段,也使金融管理具有政策特征。行政指導的具體內容可能是無法可依、無據可循的,不僅受短期政策目標影響,還受執行機關的意志左右。這種不透明性和無規則性,使得金融管理思想的發展與深化受到了嚴重的束縛,這種影響一直延續到我國實施經濟改革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也只有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發揮社會主義活力的方針提上日程的時候,克服這種思想弊端的改革要求才有其現實性和緊迫性。
2控制性金融監管思想的形成與弱化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行政部門對經濟活動具有全權管理的職能,指導政府經濟管理活動的主要思想來自于有關國民經濟計劃與管理的理論。計劃理論及其政策實踐居于經濟社會的核心地位。在金融體制改革以后,政府主管部門對金融活動的管理職能逐漸的轉變為監督管理。簡要地回顧金融監管發展的基本脈絡,我們發現,注重規則監管是改革開放以來監管制度思想演進的第一階段。計劃體制下的行政主管部門體系雖然經歷了較大的改變,但是基本上保留下來;在主管內容方面,雖然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從審批制漸次得向核準制轉變、更在一些領域內向登記備案制過渡等等),但是,對金融機構而言,政府方面“主管”的性質并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應該說,現實正處于監督管理的階段,雖然這一階段,“管理”色彩還是十分明顯的,但是與此同時,“監督”職能開始凸現出來。1978年—1983年,理論界形成了對中央銀行性質與職能的一致看法,1983年9月,國務院作出《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1984年1月,人民銀行設立了金融機構管理司,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這樣的思想基礎形成了控制性金融監管制度思想的起點。在金融改革初期,各家專業銀行嚴格執行人民銀行的信貸計劃和現金計劃,并將原有的信貸計劃推廣到四家國有銀行,對信貸計劃執行的合規性監管是我國控制性金融監管制度的初始安排,另外,人民銀行同時履行著金融機構審批、金融秩序整頓的管理職能。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頒布實施,邁出了依法監管的第一步。但是,控制性金融監管制度思想在20世紀80年代尚不系統,在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方面的規定比較寬松。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的不完善催生了金融業前所未有的大發展,金融機構數量迅速增加,金融業務多元化發展。形成了金融業數量擴張和機構競爭的新格局,同時也帶來了金融秩序的混亂。這是學界和政策界都始料未及的。隨后所展開的關于金融監管的討論都始終圍繞治理整頓金融秩序為主題。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上,各種行政性直接調控工具被重新啟用,人民銀行以約法三章的形式對一些新興金融業務嚴厲禁止,以約法三章和信貸計劃指標為憑據對金融機構組織實施大規模的臨時性的稽核檢查。至此,理論界和政策界形成了控制性監管制度思想。在我國,對金融監管的高度重視始于1993年,在此之前,雖然也有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業務的檢查,但是,所要達到的目標、采用的手段和檢查的內容基本上都只能滿足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的需求,至今,監管工作的開展都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系的要求。我國15年的金融改革與發展,金融機構的數量和從業人員的隊伍成百倍的增加,初步形成了一個多門類多層次和競爭有度的金融市場,極大地支持了國民經濟的加快增長和取向市場的經濟改革。1993年以后,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金融法規,控制性金融監管制度進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金融監管迎來了“法制之年”,1995年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票據法》等法律法規,對監管市場制度的相關措施從法律上進行了明確化和規范化。與此同時,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金融業的新變革,許多政策措施對控制性金融監管進行了弱化,譬如:取消貸款規模限制、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利率改革、監管組織體制調整等。由此,控制性金融監管逐漸弱化,放松管制和審慎監管的相關措施開始逐步得以推行。但是,理論界仍然存在控制性監管思想的基本傾向,這一時期的金融監管制度思想體現了在傳統計劃經濟中遺留的行政控制性監管思想中調整與突破的脈絡,由弱行政控制性監管思想向審慎監管思想過渡的局面。執行初期,由于金融控制思想的遺留,審慎監管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落實為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在沖突中,控制性監管思想逐步弱化,審慎監管思想逐步構建。
Abstract:Since the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is deepening,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China develop quickly.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s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is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improvement of supervision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
Key Words: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oreign exchange,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 F830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10)12-0034-03
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存款類機構(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類機構(如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險類機構以及其他類機構(如金融租賃公司等)。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方式靈活、業務種類繁多、服務范圍廣泛,在外匯資金融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時間普遍較短,相關法制建設滯后,行業自律管理尚不健全,隱藏的外匯風險不容忽視。因此,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管十分必要。
一、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現狀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范疇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外匯信托存款、外匯信托放款等16種外匯業務。保險公司外匯業務主要包括外匯保險業務和自身外匯收支業務。證券公司外匯業務包括外幣有價證券的經紀業務、外幣資產管理業務、外匯同業拆借業務等,其中,絕大多數證券公司以外幣有價證券的經紀業務(即B股經紀業務)為主。自1992年B股市場建立后,境內外投資者通過境內證券公司,以美元(上海)和港元(深圳)計價交易境內公司股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以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
(二)現行的外匯監管法規和監管現狀
目前,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的法規依據主要有2008年修訂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3年頒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以及補充規定、《保險外匯業務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2003年)、《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辦法》等。在分業監管的模式下,我國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的職責,分別由外管局、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行使??傮w來說,外匯管理部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管理主要包括相關外匯業務市場準入管理、開展外匯業務所涉及到的賬戶及匯兌管理等方面。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業綜合經營給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帶來了挑戰
始于1994年的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有效抑制了國內轉軌時期不成熟金融市場運行機制中的內在風險,但從長期看,金融體系發展遵循市場化規律,因而具有綜合經營的趨勢。目前,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基礎,銀、證、保在相關業務領域的融合都有了較大進展。
在綜合經營的條件下,仍是分業監管模式,市場準入、合規性監管、風險性監管的職責被割裂行使,形成了多頭監管和監管空白并存的局面,降低了監管效率。目前,外匯局要求中資金融機構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即包括證券、保險在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應及時、準確、完整報送。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要求向外匯局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但是,向外管部門報送的報表資料僅僅是一些簡單的統計數據和外匯賬戶備案情況。由于經營風險和外匯收支風險不能截然分離,靠這些業務信息進行日常監管,很難了解到外匯業務的經營狀況,更談不上達到防控風險、維護穩定的金融監管目標。
(二)現行監管體制約束了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正常發展
一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規模和國際收支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一些外匯管理政策已經滯后于形勢的發展。很多政策制定的背景是當時外匯資源稀缺,目的是防止逃匯、套匯。這些政策,一方面對外匯資金運用限制過嚴,滯后于新業務、新產品的市場需要,難以跟上外匯金融創新的步伐;另一方面難以識別、防范異常資金跨境流動,不能完全滿足監測、預警的需要。
二是法律法規缺失且相關條款界定不明確,無法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管理。只有保險行業在2002年了《保險外匯業務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等。而對證券、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迄今未專門的外匯管理規定,一般只是通過發出部門文件的形式對其業務進行管理,如:《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管局在進行外匯業務管理時,只能將這些文件作為辦理依據。比如:在為證券公司辦理外匯業務準入時,所依據的是:《關于下發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關于調整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范圍的通知》。
(三)外匯監管部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投入較少
由于監管能力受到相應的資源約束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相對較少,外匯監管部門習慣于將監管力量更多地投入在銀行類金融機構上,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較少顧及。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不到位,導致監管部門不能識別和判斷其外匯業務經營中的風險,也不能分析其業務的各項經營指標,從而無法全方位監測跨境資金的流動并實施預警。
三、構建高效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體系
從微觀經濟學“效用理論”的一般原理出發,金融監管所追求的兩個目標是金融穩定(S)和金融效率(E)。在其他成本不變的情況下,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金融穩定和金融效率,所需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即兩目標的相對價格不變,所以金融監管的效用函數為U=U(s, e)①。同時,由于一國的金融監管能力受到相應的資源約束,因而這些資源約束將在經濟模型上反映為監管預算線。這里,我們使用簡單的效用模型假設,假定金融監管的預算約束線符合一般商品預算線的性質,即B=PsS+PeE。顯而易見,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金融監管就是在既定的預算約束下,在兩個基本目標之間進行權衡,以實現金融監管的最優化(見圖1)。
依據上述基本模型,經過靜態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發展的原則應是在監管水平約束下的適度推進;二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監管,就是在既定的預算約束下,在穩定和效率之間進行權衡,以實現監管的最優化。就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銀、證、保分業監管框架形成時間不久,短期內將各監管職能再統一到一個機構下不太現實。在這種情況下,借鑒美國監管模式,采取功能型與機構型監管相結合,建立外匯局牽頭的類傘形監管框架比較切合實際(見圖2)。
(一)全面梳理相關法規,加強法制建設
一是根據現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際發展狀況和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和水平,修訂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制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的原則框架。二是對已出臺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全面清理整合,細化操作措施,明確違規罰則。三是廣泛征集法律層面、銀行業金融機構層面、非銀行金融機構層面以及相關監管層等多方人士的意見,針對不同類型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運作特點,制定專門的監管法規制度。尤其應加快出臺證券、信托公司等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加強對其外匯收支的合規性監管。四是在上述外匯業務法規制定的過程中,應明確相關行業監管方與外匯局的職責劃分,同時也應明確外匯局各分支局的監管內容和重點,以利于其對同級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二)構建現場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管體系
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內容,應全面反映其外匯資金的來源和運用情況,主要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資本金數額、代客業務種類和規模、自有外匯資金投資種類和規模、購匯支付規模及用途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定期將上述信息數據以報表的形式報送所在地外匯局,并將非銀行金融機構賬戶收支納入“國家外匯管理賬戶系統”進行管理。監管人員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報送的監管報表和業務數據進行采集、整合、分析,通過建立預警指標,排查異常交易主體和行為。盡快出臺非現場監管操作規程,重點對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控和動態分析,及時預警,并相機采取監管措施。注重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的有機結合,現場監管充分利用非現場監管的數據資源,同時,通過現場監管,對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監測,進而分析問題的根源,對外匯形勢進行研判和預警。
(三)建立健全非銀行金融機構自律機制
建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內部控制的評價標準,督促完善內控管理,切實提高內控機制的功效,為實施有效外部監管奠定良好基礎。
(四)建立外匯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由外匯局牽頭召集保監、證監、銀監等監管機構,研究證券、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中涉及國際收支平衡、系統性風險等重大問題。
(五)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政策的情況進行考核
參照《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對所有開辦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制定考核辦法??己藘热莅I務合規、數據質量、內控內管和其他四個大項;考核辦法應涵蓋差錯記錄、證據保全、差錯確認、考核扣分、匯總評級等方面;考核結果將影響到該機構的市場準入等方面。
注:
①沿用效用理論的一般原理,我們假定,金融監管所追求的兩個主要目標(即金融穩定和金融效率)的關系符合一般商品性質,U=U(s, e)滿足一般效用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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