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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系結構
報表系統的結構分為如下四個部分:(1)數據庫:用于存放和檢索內外部數據。內部數據為各源系統中數據表,包括各類金融產品交易及賬務信息等;外部數據主要包括從資訊系統獲取或人工導入的各類信息,用于監管報表的填報等需要[7]。(2)數據抽?。簩⒃磾祿M行必要轉化和處理后,再存放到數據庫抽取區中。包括刪除無意義的數據,統一數據名稱和定義等。用于統一數據結構,便于后續加工處理[7-8]。(3)報表設置:在對數據進行抽取、集成的基礎上,由業務人員選取所需數據表或抽取表,靈活自行設置報表格式和公式,生成所需的各類報表。(4)報表展示:對生成的報表進行訪問、下載、保存、報送等操作處理,還可針對特定指標向下鉆取,進一步分析處理。報表系統需滿足如下條件:(1)數據庫和報表設計過程可視化;(2)報表設計工具在語法規則相對簡單的同時需要具備較強的功能性;(3)報表設計完成后,如果遇到樣式變更、指標變化等,用戶仍可自行調整,快速響應監管需要。
二、系統功能介紹
報表系統的功能就是為用戶(非技術人員)直接設置并生成所需報表提供工具并展示成果。系統功能通過如下四個步驟實現:
(一)數據抽取和轉換將異構的數據源(既包括來源于不同系統的數據,也包括系統中結構各異的數據表)按照一定規則抽取并轉換為相同格式,并剔除不需要的字段[8]。由用戶制定抽取轉換規則及執行頻率、時間后,系統自動按照設定執行(一般在系統日終或月終批量結束后),生成后存儲在抽取區。例如:表1中將某類金融產品多張數據表中為監管統計所需的字段裝載在一張表上,并對部分字段進一步加工計算,生成監管所需各類指標。抽取頻率:每月抽?。怀槿∫巹t:到期日>報告日等。在抽取時,還可將各計算得出的指標金額進一步加工,生成監管指標1(美元或人民幣)等數據值,滿足監管報表的匯總幣種要求。如果監管指標發生變化,可再次設置抽取規則,對指標計算公式進行修改。
(二)信息的人工導入監管報表需要的很多信息并非業務處理所需要,業務系統可能不具備相關數據,這時需要采用用戶手工導入Excel表格的方式。導入表格數據由用戶從外部獲取或手工加工等,如各監管報表對交易對手的多種分類口徑等。部分情況下,在暫時無法從源業務系統直接獲取數據時,也可由用戶從源業務系統下載、整理后導入。
(三)設置報表按照監管報表的格式和要求,設置報表。該過程分為如下兩個階段:(1)針對特定監管報表所需數據,選取數據表或抽取表,構建數據集。以單一產品舉例如圖2所示,選取兩張報表構成《XX產品情況表》的數據集。(2)設置報表格式和公式。報表格式:包括表樣和報表字體顯示等,支持用界面工具自行編輯模板和EXCEL表格導入兩種方式;報表公式:按照各監管報表的填報說明和業務實際情況進行設置。仍以單一產品舉例如表2所示:如果監管表樣發生變化,需要在這個環節進行修改或重新設計。很多監管報表的指標合計數和財務數據存在校驗關系。在報表設計環節,可以針對特定單元格設置校驗公式,比如指標1合計數=某類會計科目余額等。如果未滿足校驗條件,則以顏色標識、字段提示等方式在報表展示環節提示用戶。(四)報表展示報表設置完成后,登錄訪問界面,選擇相應報表,啟動后臺對報表運算。用戶可對報表進行保存、下載等操作。除此之外,用戶可查看特定指標構成明細并下載使用,尤其在指標值前后期出現較大波動時可分析原因,應對監管詢問。用戶還可設定報表運算時點和運算條件,比如設置在月終會計處理完成后自動運算,或是直接設定月末晚間10:00運算等。如果生成報表需要自動推送至相關報送系統,用戶可以設置報表上傳地址,在報表自動運算完成且滿足校驗結果后上傳。
三、復雜報表(涉及多類金融產品)的設置
上文中對系統功能的介紹以單一產品報表為例,處理邏輯較為簡單,可滿足部分監管報表的自動加工處理要求。但很多監管報表非常復雜,涉及多類金融產品的不同指標,金融產品特點各異,數據邏輯也各不相同,針對涉及多類金融產品的報表,在這里提出兩種思路。(1)將所有金融產品數據抽取至同一張表中,后續處理方式與單一產品報表相同。不同產品數據表需要滿足不同的抽取規則,抽取表樣示例如表3。抽取后,按表4所示設置報表。該方法主要依賴數據抽取,其優點為公式設置簡單,抽取表抽取完成后,可用于多張報表加工。不足之處為抽取數據量過大,影響運行速度;各產品特點各異,規則復雜,難以統一。(2)略去對不同金融產品報表的抽取過程,直接將各金融產品的相關數據表自數據庫中選入數據集,設置監管報表。如圖3所示,數據集包含多張數據表。該方法直接使用數據庫中原數據表進行進一步的設計加工。指標的計算公式也在報表設置環節進行。該方法的優點為:設計較為靈活,可針對不同產品特點分別設置;不足則為:設置過程煩瑣,不同產品均需設置不同篩選條件,且需要將表內逐個單元格進行設置。在一張表中計算過的數據不能被其他報表所用,不同的監管報表需要重復設置。在實際使用時,也可將兩種思路結合,相似度較高的產品,可以統一抽取,和其他產品相差甚遠,可以單獨抽取或是從源數據表中篩選加工。
1期限錯配存在流動性風險影子銀行主要從短期資本市場獲得期限較短的負債,為了提供利息并獲得利潤,它必須投資期限更長的資產以獲取較高的收益,如股權、資產抵押債券等。因此,整個金融體系的信用期限結構發生了改變,產生了影子銀行體系期限錯配問題。一旦市場出現不穩定因素,如資金因市場預期的轉變而潰逃,那么投資銀行、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等各大影子銀行就會出現類似傳統銀行的“擠兌”恐慌現象。
2危機中的資產拋售惡性循環風險如果發生市場危機,引起資金的流動性危機,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影子銀行大量拋售資產獲取流動性,從而導致資產價格急劇下挫。而根據以市定價的會計原則,影子銀行必須取得新的流動性以計提,導致它們必須又進入新一輪的拋售資產惡性循環。因此風險極大。
3高杠桿率放大系統風險2007年,美國的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的杠桿率高達62倍;私募股權基金公司進行收購兼并時,債務占收購總價的比率通常高達60%~90%。高杠桿率資本運作的根本原因在于,影子銀行不需要接受或者很少接受相關金融監督機構的約束,不需要如傳統銀行那樣留存準備金。同時影子銀行的信息不公開透明,使得系統性風險進一步加大。
4影子銀行與傳統銀行之間存在風險“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傳統商業銀行與影子銀行合作進行結構性投資和資產證券化,然而相關的資產和運作的會計處理卻沒有進入資產負債表之中,屬于表外事項。與此同時,風險卻未能實質性剝離。一旦爆發危機,證券化產品以其龐大的規模攜帶的巨量風險將從影子銀行蔓延到商業銀行,產生風險的“交叉感染”。
二、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國際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國際經驗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已經意識到影子銀行的重大缺陷和相關風險,有針對性地出臺了一系列措施用以加強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監管,這些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
1.1關注影子銀行系統性風險,把影子銀行納入監管體系美國于2010年7月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規定:必須在證監會注冊的公司包括資本總額超過一億美元的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的投資顧問公司,而資本總額未達到一億美元的上述公司則必須在州注冊并受監督。
1.2對影子銀行提高監管強度歐盟要求另類投資基金提供可以證明資質能力的相關報告,并提供內部治理、估值方法、資產安全等方面的補充材料,同時必須滿足設定的最低資本金標準。巴塞爾委員會于2009年7月的《新資本協議框架完善協議》,賦予債務抵押證券的再證券化以更高的風險權重,加強對表外風險和資產證券化風險的識別,同時對證券化、表外交易活動和風險暴露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
1.3加強影子銀行和傳統銀行之間的風險隔離英國有關部門提出加強發揮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減少傳統銀行和影子金融機構相互的結構性套利機會。美國則將沃克爾規則引入金融監管改革法,原則上不允許銀行投資或擁有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并要求銀行從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銀行分離出自營交易以及類似投資活動,依法剝離信用違約掉期等高風險衍生產品到特定子公司。1.4要求大型影子銀行機構依法建立危機處置應急預案,防范道德風險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規定:商業銀行成為證券化產品主體發行人的,資產負債表最低必須保留風險資產的百分之五。英國則強調相關金融機構事前必須明確壓力情形下可采取的應急措施,設定明確預案。
2對我國的啟示我國影子銀行金融體系起步遲,規模小,形式比較簡單,杠桿率也較低。但必須看到我國的影子銀行體系也具有與發達國家影子銀行體系相似的缺陷,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提前布控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國外對影子銀行的監管經驗對我國實施相關的監管措施有如下啟示。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1-0025-0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以及相應地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立出來,客觀上提出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進行有效協調的問題。目前看來,在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二者之間的協調是否有效,需要我們深入地探討二者的互動關系,進而在此基礎上分析二者協調的主要途徑。
1 從宏觀角度進行規范分析
1.1 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于經濟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無論是貨幣政策,還是銀行監管,都是在同一宏觀經濟環境下進行的。從宏觀層面考察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最為突出的就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對于經濟周期的不同作用機理。貨幣政策對經濟的調控通常是逆經濟周期的,而銀行監管通常是順經濟周期的,這兩種矛盾的特性在銀行體系自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下調利率能夠降低銀行的籌資成本,增強流動性,但是會加大通貨膨脹的壓力。在經濟高漲時期,銀行經營效益好,風險低,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相對來說較松,銀行本身經營的難度也低,此時貨幣政策則需要注重預警性地進行適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貨幣供應量、對特定部門進行信貸控制等,這顯然會加大銀行經營的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業務拓展困難,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較緊,對于銀行新增的不良貸款也更為關注,銀行的貸款投放當然也就更為謹慎,此時貨幣政策可能采取的擴張性政策難以在銀行系統得以傳導。因此,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作,首先應當是在宏觀層面的合作,在于對經濟周期的判斷取得共識之后,分別在各自的領域采取相應的、并且不直接沖突和抵銷的政策措施。
1.2 銀行體系風險特征決定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必須進行良性互動
銀行體系與證券、保險體系存在很大的差別,銀行的資產和負債在流動性方面具有不對稱性,通常具有錯配的缺口,銀行部門十分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而傳染到整個金融體系乃至經濟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銀行因為其強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眾公司的許多特征。因此,銀行體系風險具有宏觀性、系統性的特征,其風險主要集中于宏觀層面,且一旦發生對經濟的沖擊面非常大,而證券和保險的風險主要是微觀性的、是與投資者相關程度較高的風險。正因為銀行監管和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與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因此,僅僅從銀行體系風險的宏觀性和系統性來說,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協調的重要性,將遠遠超過央行與證券和保險領域的監管機構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1.3 市場環境的發育程度也決定了宏觀層面的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
對于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認識是,貨幣政策著眼于宏觀層面,銀行監管著眼于微觀層面。這實際上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劃分。從貨幣政策運作的環境看,沒有商業銀行微觀行為的市場化改進,貨幣政策的實施在目前的環境下往往也是難以著手的。在較為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商業銀行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能夠基本有效地對貨幣政策的宏觀信號作出反應,此時貨幣政策當然無需強調對商業銀行的直接信貸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場化的間接調控手段,銀行的監管實際上也是采取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手段。但是,在商業銀行體系市場化程度有限、商業銀行主體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的階段,貨幣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業銀行的信貸運作行為,就難以有效地傳導到經濟運行環節,此時必然需要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積極合作。
2 對運作層面的實際考察
2.1 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分立后應防范可能出現的決策效率降低
如果說將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獨立,是為了防止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的話,那么,二者的分立從運作層面也提出了一個決策效率的問題。在呼吁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分立眾多理由中,懷疑央行因角色沖突而對金融監管難以中立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實際運作中,這可能是一個“偽問題”,因為在央行缺乏足夠的獨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或者其他宏觀部門就宏觀政策動向、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應采取的措施產生分歧并爭執不下時,最終可能還是會集中到國務院層面進行統一決策。從這個意義上說,央行和銀監會的分立,實際上只是把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更多地轉移到國務院層面,而這一轉移必然會導致決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這顯然對于貨幣政策的實施、或者金融風險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響。這種決策效率可能出現的降低,最為集中地體現在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實際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則無論貨幣政策的基調是緊縮還是擴張,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目標。但是,在銀監會作為單純的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承擔機構監管職能之后,因為銀監會并不能為陷入困境的銀行提供流動性;而央行要妥當運用“最后貸款人”職能,必須充分了解具體銀行的經營狀況,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將更多地依賴銀監會對銀行困境的判斷而不是自身的判斷,其中顯然存在實施效果下降、運用過濫、過嚴、過遲等,或者在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共識時需要國務院層面的決策,從而可能錯過防范銀行危機的最佳時機。
因此,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立的條件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組織協調機制相當關鍵,否則只能是決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礎上,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值得關注。
2.2 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共享應當成為二者協調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兩個機構之間協調,協調關系較弱,協調成本較高,但有利于強化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防止相互干擾。目前,德國、英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都實行外部協調的方式。然而無論是貨幣政策決策,還是銀行監管決策,都是基于對銀行體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銀行體系的傳導機制為前提,可以說幾乎所有的貨幣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調整、公開市場操作,都必須立足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的深入掌握。更為重要的是,銀行監管信息也是中央銀行及時高效地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基礎。與此同時,貨幣政策操作必然會對銀行體系的經營形成多方面的影響,也需要銀行監管部門及時把握、進而采取相應的對策來指導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3 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是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力作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必須以一定的制度形式為保障,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協調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在當前人民銀行內部兩大體系獨立運行的情況下,為了加強兩大體系間的聯系和溝通,需要建立由貨幣政策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定期通報貨幣政策運行與銀行監管的情況和存在問題,相互介紹貨幣政策或銀行監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兩大體系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使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更好地發揮合力作用,促進金融機構合法、健康運行。
(2)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針對當前非現場監管與金融統計彼此獨立從而不能相互利用的問題,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協調性,必須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共享的金融數據庫。要在進一步完善“全科目上報制度”和現有統計網絡的同時,依據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要求,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進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動生成統計指標與監管數據指標的金融數據庫。條件成熟后,連通中央銀行金融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中央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進一步發揮統計網絡對提高非現場監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務作用。同時,要強化對金融機構數據真實性的監管,嚴格責任追究,從而確保信息質量。在建立兩大部門共享數據庫的基礎上,為了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溝通,進一步增強合力,還可以建立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機制,以加強兩個部門的協調。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人員流動機制。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兩大職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強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人員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員流動機制,從而使貨幣政策部門人員能夠更加熟悉監管要求,使銀行監管部門能夠更加了解貨幣政策意圖,為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奠定基礎。
(4)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執行手段上的協調機制。針對當前貨幣政策窗口指導作用較弱的問題,要把中央銀行窗口指導的意圖納入監管的內容、通過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如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考核評價等,確保貨幣政策意圖得到有效落實,從而進一步強化人民銀行內部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橫向協調機制。
實際上,無論是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統一在一個機構之內,還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圍內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這是由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法制環境和市場發育程度以及金融體系的演變軌跡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范式。但是,在選擇了銀行監管和貨幣政策分立的體制之后,我們必須更為強調二者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如何借鑒國際上的經驗為我所用,并結合我們的國情進行制度上的創新,是當前我國金融理論與實踐所應共同關注和探討的重大課題。
參考文獻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二、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裳埜咝5妊芯繖C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摘要】隨著我國按照國際規則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在我國迅速發展,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對其實行審慎監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據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現狀的分析,指出現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銀行監管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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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銀行監管;金融危機
一、引言
伴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速度的提升,各個國家的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越發的緊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個金融市場的之間的相互影響程度也越來越大。隨著而來的是金融危機的不斷爆發。伴隨著這些緊密的世界金融聯系,金融危機的破壞力不在局限于單個金融市場或者小范圍的地域,危機已經開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起來,其影響程度已經遠遠高于過去。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不斷發生的金融危機讓經濟學家們認識到的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與脆弱性。國際貨幣基金通過對世界范圍金融市場的監控與研究,得到的數據讓人們瞠目結舌,在1980~1996年間,僅僅16年的時間里,僅僅只是在發達國家范圍內,就有超過有17%的金融市場蒙受過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其中52%的國家遭受過嚴重的金融危機。而在發展中國家內的金融市場,有23%曾經遭受過金融危機,并造成嚴重的損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國家內爆發的金融危機的等級屬于嚴重金融危機。
追溯到1997年,當金融危機首次席卷整個亞洲。從此以后金融危機在世界范圍內便時常出現。在亞洲金融危機結束后不久,又在俄羅斯、拉美國家的金融市場內刮起了一整劇烈的金融風暴,最后這場開始于局部金融市場的金融危機向著全世界的金融市場蔓延,最終結果是誘發了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動蕩,其破壞性甚至動搖了世界實體經濟的發展。此后2008的由美國次貸危機誘發的全球經濟蕭條,以及歐洲的債務危機,又一次的影響了世界宏觀經濟的良性發展。
另一方面,銀行作為整個金融市場的核心機構,多數金融危機的發源點都是銀行,由此對銀行業的金融監管也顯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機在世界范圍內愈演越劣,引發人們對金融風險的憂慮,如何能提前規避掉金融風險對世界宏觀經濟影響,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受到國際上越來越多專家學者以及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重視。
二、巴塞爾協議的誕生與發展
為了應對波及范圍越來越廣、影響程度越來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機,在整個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國際大型金融組織開始思考,如何構建出一個完整的世界金融監管體系,用以穩定整個宏觀世界金融市場,減緩甚至消除金融危機爆發的。
面對兩個國際性大銀行,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以及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轟然倒塌,金融行業尤其是銀行業開始反思銀行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性,成為巴塞爾協議誕生的一個契機。這兩家舉世聞名的國際性大銀行,在金融危機面前變得如此的不堪一擊,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在感嘆以及驚愕之余,開始認識到了對這些銀行,尤其這些擁有巨大的國際市場、廣泛的國際業務以及復雜的金融聯系的國際性大銀行進行監管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1974年,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立巴塞爾委員會以便對全球銀行業的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以及十國的銀行監管部門,這十個國家分別是日本,美國,比利時,荷蘭,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國,德國,英國以及意大利。并且國際清算銀行(BIS)、歐盟執行委員會、IMF、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為巴塞爾委員會的各項活動以及各項協議的制定提供指導。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針對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國內的跨國銀行,第一次實施巴塞爾協議。雖然,巴塞爾協議的中的所有規定都不具備法律層面的約束能力,但十國集團的金融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協議的規定時間內參照協議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管。經過多年的檢驗,巴塞爾協議的優點受到全世界的認可,尤其是其科學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爾協議開始受到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的推崇與信奉,巴塞爾協議開始成為了世界范圍內銀行業監管的“圣經”,這些非十國集團的成員的國家也開始自覺自愿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中的相關要求與規定,尤其是許多的在國際金融市場內有著極高參與度的國家。
從誕生之初至今,銀行業實施巴塞爾協議的歷史已超過了十年,在實施的過程中,伴隨著金融市場的成熟以及世界經濟發展,巴塞爾委員會也曾對整個巴塞爾協議進行了多次的修改與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爾協議將市場風險的管理加入到了資本充足性管理的條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員會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爾協議,以公布將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協議。在這十多年來中,對巴塞爾協議的不斷修訂與更正,并付諸于實踐,在整個金融監管的領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尤其是銀行業的經營行為伴隨著巴塞爾協議的修正與完善而不斷的變化。
三、巴塞爾協議對銀行經營行為的影響
首先是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巴塞爾協議中,對銀行的資本金有著詳細的規定。伴隨著巴塞爾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的推行,世界各國的銀行業有了一套統一的資本金比比率標準。由于在實施巴塞爾協議之前,各國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不同,風險系數也不盡相同,從而使得各種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資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協議開始實施以后,各個國家的銀行為了能貫徹巴塞爾協議的精神,滿足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要求,實現協議中的監管目標,勢必會以協議內容為導向,并依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而不同銀行所受到的影響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資本金比率的銀行與資本金比率較低的銀行之間,他們所做出的調整很難達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過去未實施協議時,瑞士銀行業具有較高的資本充足率的特點。在瑞士的大銀行平均值為13.8%,遠遠超出十國集團資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協議實施至今,瑞士銀行業所面臨的資本充足率壓力相對來說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協議開始在各國廣泛實施以來,在工業化進程較快的發展中國家里,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比率有了明顯的變化。在1988年時,資本金比率的平均值為僅為9.3%,而到了1996年后,資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國中的銀行業也對協議做出了明顯的反映,資本金比率有了顯著的提高。在我國,銀行業主要是以政府信用為擔保依據,所以商業銀行一般有著較低的資本充足率。而在近幾年,為了實現本土銀行的國際化戰略,應對外來銀行的競爭壓力,我國傳統商業銀行業不得不向巴塞爾協議靠攏,提升自身的資本充足率。
其次,對銀行的風險行為有著顯著的影響。簡單的來說,銀行的風險衡量的計算式是用風險加權資產除以銀行的總資產。銀行資產中風險加權資產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則銀行的風險也就越大;相反,銀行資產中,風險加權資產所占的比率較小,則整個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就越小。而銀行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會進行資本套利活動,即在同一類的風險加權資產中,將小風險的資產向大風險資產中轉移,導致使得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更大。
四、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啟示
從短期效應來看,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的的確經營帶來了諸多嚴厲的限制,對整個銀行業的利潤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是,從長遠的目光來看,雖然在短期對銀行業的業務有了嚴苛的要求,尤其是將銀行行為限制在必須要滿足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質量要求前提之下。這些限制也為銀行業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機遇,如果銀行能在限制中實現新的突破并在長期內保持穩健的發展,必定能實現新的利潤增長。因此在現階段下,我國銀行業要想實現與世界金融市場接軌,并創造新的金融奇跡就必須有所作為。
首先一點,我國銀行業應該重新調整產品結構,將新的利潤點放在表外業務之上。并在保持傳統業務質量不變的前提之下,有效發展表外業務,有效的優化產品的定價,創新產品種類與設計,才能真正地提高長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銀行的內源資本。所謂的內源資本是指銀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來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優序融資理論的核心思想中,銀行業的內部融資的優先度應該顯著的高于外部融資。在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對自身股價造成顯著影響的前提下,其第一選擇只有內源資本。具體而言,首先銀行應將視角放在表外業務之上,并有效的降低這些業務成本,并減少其對銀行的自有資本耗費。從目前來看,我國的商業銀行都有一個通病,即自身的業務結構非常的單一,產品的種類貧乏,產生更新速度緩慢。目前銀行的核心業務是傳統的信貸業務,以存款與貸款利息差為主要的利潤點。而信貸業務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很高的監管成本的業務。而通過重構銀行業務的結構,并且優化銀行資產狀況,將業務的發展重心,從過去傳統存款,貸款業務轉移到表外業務之上,尤其是應該的大力地發展那些節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業銀行自身資本金的表外業務,是實現內源性資本擴張,重構銀行資本與產品結構的重要路徑。
其次,我國的銀行業應該優化產品的定價策略,從而改善盈利水平。銀行業中尤其是在中國商業銀行的中,貸款業務的占整個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這些業務定價的方式卻非常死板。改革的趨勢應該是以風險量為定價的依據,再進一步的將銀行的自有資本、流動性以及整個項目運營所需要的總的成本納入定價的決定因素中來。然后進一步做到以客戶為導向定價,將客戶精細化管理并分類,進而以類定價,完成傳統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現代精細化管理模式的過度。
因此,我們可以說,巴塞爾協議并沒有抑制銀行業的發展,而是為銀行業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并將風險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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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5月6日
一、銀行監管概述
銀行監管也被稱之為銀行管制,它是一種政府面對金融市場失靈的本能反應。進一步說,銀行監管是政府經濟性管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由監管當局依法對銀行業實施的各種規范與制約。
(一)銀行監管體制的結構。銀行監管的結構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銀行監管法律依據。
第二,銀行監管客體。銀行監管的客體為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銀行監管主體。是依法對銀行實施監管管理的政府或準政府機構。我國銀行監管的主體是政府,及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直接對銀行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的部門。
(二)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在我國,銀監會成立以及銀監法實施后,對銀行監管的內容也逐步規范、明晰。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流動性監管。流動性就是銀行資金的周轉能力,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債務到期日還本付息的能力;二是履行貸款承諾的能力。
2、資本充足率監管。資本充足率是某個銀行的資產對其風險的比率。銀行監管部門跟蹤某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是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后,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該項指標的目的在于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因此,加大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有效方法。
3、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管。主要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三)我國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簡稱《人民銀行法》)、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簡稱《商業銀行法》)和2003年1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初步形成,這三部法律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四)我國銀行監管體系的特點。外部監管較為嚴格。實踐中,我國監管部門的權限較大,監管措施較為嚴格;內部監管相對弱化。
二、我國銀行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及風險
(一)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存在不科學之處。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主要由三部基本法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國務院主持通過的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的銀行管理規章構成。這三個層級的法律法規本應是一個有機的協調整體,但是現實并非如此,尤其是后兩類存在的問題尤為突出。一是政策法規體系較為繁瑣;二是存在著不配套、不協調、不完整的現象;三是仍帶有行政干預的痕跡。
(二)銀行監管法制存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我國銀行監管法制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主要體現在:首先,目前我國銀行業急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其次,我國銀行業缺乏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
(三)銀行業內部監督機制比較薄弱。
(四)銀行監管法制在適應銀行業國際化方面尚有差距。銀行監管法制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存在諸多不協調之處主要體現在跨境服務和新金融服務方面、非歧視措施方面、國民待遇方面。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三、完善我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對策
為了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的能力,有必要從我國的銀行業現實發展狀況和監管實踐出發,借鑒國際銀行業有效的監管模式,不斷提高我國的銀行監管水平。
(一)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內部建設。一是法律法規制定者必須樹立規范性立法和效益性立法的理念,重視立法的整體規劃;二是切忌發現“一事”便立“一法”的流弊,避免引發相關規章之間的不協調和沖突;三是提高立法技術,有計劃地制定銀行監管規章。
(二)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金融監管理論上而言,有效的金融監管是由不同監管機關的諸多監管措施所組成的一個和諧性的立體體系。由于混業經營、網絡銀行、外資銀行所帶來的金融業務交叉使得由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或者和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重復,或者出現監管漏洞。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監管主體進行改造,即由銀監會聯合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組成金融監管委員會,由金融監管委員會對我國金融業行使集中、統一、全面的監管。
(三)不斷完善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的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來完善我國現有的銀行監管法制,不能簡單地將制度變革視為一種被動應付世貿組織要求來對待。在具體的銀行監管制度完善方面要注意以下兩點:(1)完善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監管制度。(2)規范信息披露制度。
(四)進一步規范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權劃分。同許多國家貨幣職能與監管職能存在不可避免的重疊、交叉一樣,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的權力劃分也難以實現絕對的涇渭分明。這就要求一方面通過法律法規明確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的職權范圍;另一方面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建立兩者之間的長期密切聯系,及時溝通,交換信息,排除工作中的各種障礙,提高監管效率。
(五)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銀行監管擔任審慎銀行經營風險,發現商業銀行薄弱點,分析風險,查找問題,及時糾正的重要職責。因此,監管主體中工作人員的素質建設也應上升到制度層面上來,嚴格規范銀行監管工作人員對金融業務知識和技能的掌握,建立銀行監管業務知識資格考試和職業道德評價等制度。監管工作人員要熟悉業務,要了解銀行監管的目標、原則、方法,與銀行相關法律規定,并對其加以應用。監管人員要求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能運用新方法、新技術對商業銀行金融狀況進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辦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時糾正銀行經營中的違規行為。因此,就需要我們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監管人員隊伍。同時,人民銀行還應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監管工作人員到銀行兼職,一旦發現,應嚴肅處理。
(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一、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
的典型。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裳埜咝5妊芯繖C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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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子銀行的概述
在美國次貸危機席卷全球金融海嘯的背景下,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與安全作為出發點。普遍認為,影子銀行在這次危機的產生和傳導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人們開始認識到影子銀行體系對金融體系的不良影響和對風險監管的重要性。近幾年來在緊縮的宏觀政策背景下,隨著市場的需求、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國內影子銀行的規模的迅速壯大起來,同時帶來的風險也逐漸顯現出來。2012 年 10 月東京召開的國際貨幣基金年會上,我國影子銀行所蘊含的風險被寫入了全球金融穩定報告中。因此,如何將我國影子銀行體系逐步納入金融監管已成為各界高度關注的一項課題。
“影子銀行”這一新鮮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Paul McCully在 2007 年的美聯儲年度會議上提出來的,認為”影子銀行體系”是”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與傳統、正規、接受中央銀行監管的商業銀行系統相對應的金融機構”。影子銀行與正規的金融機構相比特點在于:(1)存款不是資金來源。資金來源受市場流動性影響很大。(2)利率高。影子銀行的利率是由借貸雙方自己約定的。(3)透明度低。影子銀行的民間融資部分透明度很低。(4)風險較大。少受監管的影子銀行利率杠桿高,極易出現資金鏈斷裂,其風險是難以預計的。影子銀行這種新興的金融業務發展較快,這是由于中國的金融抑制和緊縮的貨幣政策導致的。由于信貸的緊縮造成了一些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滿足,民間資本沒有足夠的投資渠道和資金出口,中小企業只能被迫尋求新的融資方式。即影子銀行的產生來源于金融市場的需求,當原有的傳統銀行金融機構已經不能滿足這些市場需求的時侯,就會開拓新的領域,使原來不能完成的融資變成可能,并擴大了金融體系的群體,這些新興的金融創新活動繞過了監管的局限,以監管套利的形式出現成為了影子銀行。
二、影子銀行對金融系統的影響
(一)影子銀行產生的積極影響
在中國目前的經濟形勢下,多數影子銀行的存在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而且已經成為社會融資規模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能及時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困難。對于那些處于融資困難的農村或小微型企業來說,影子銀行的存在可以暫時緩解其短期的資金流通的局面,幫助其渡過難關,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填補金融機構職能空缺;其次,影子銀行的產生有利于進一步推動金融市場、機構與產品的各類創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金融業正在從單一的功能的傳統銀行向”需求”向導下,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金融理財、風險管理、價值提升、支付清算等在內全面服務的新型金融業轉型。
(二) 影子銀行產生的負面影響
隨著金融市場結構多元化的發展,金融產品和融資工具不斷的創新,中國社會融資總量快速增長,然而銀行貸款在社會融資總量中的比重卻下降了,影子銀行已經對金融系統已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1.影子銀行在與商業銀行融合過程中對商業銀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主要表現在:第一,影子銀行加速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過度發展的影子銀行給商業銀行業務帶來擠出的效應風險。由于影子銀行的資金是源于短期的貨幣市場,一經市場資金出現問題,就會導致商業銀行出現擠兌風險,一旦不能馬上將長期資產變現,就會加速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的發生。第二,使商業銀行可以自由運用的資金比例降低了。由于商業銀行定期存款的收益率遠遠低于投資民間融資的回報率,因此越來越多的資金都轉而投放到影子銀行機構中,脫媒資金流向直接融資市場,增加了直接融資規模,導致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相對減少了,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第三,影子銀行與商業銀行關聯度高,蘊含傳導風險。影子銀行涉及廣泛,存在于社會金融活動總體中。影子銀行與傳統銀行在不同層次和不同領域進行合作,聯系十分密切。影子銀行借助傳統銀行業機構平臺提供融資,由于業務的交叉混合性強容易引發一系列風險,外部因素的波動和風險的積累會導致影子銀行風險向傳統銀行體系的傳導、滲透和擴散,甚至會引發系統性風險。
2.影子銀行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影子銀行占中國社會融資的比重越來越高,大大改變了中國金融的傳統結構。一方面,影子銀行使貨幣政策調控的難度加大了。影子銀行不在傳統貨幣銀行體系范圍中,卻又行使著貨幣銀行的職能。由于透明度低,影子銀行的信貸規模等相關數據難以統計,使貨幣政策調控的難度加大了,對貨幣政策的傳導形成了諸多的挑戰。另一方面,影子銀行影響了貨幣政策工具的效力。由于社會融資的嚴重”脫媒”化,導致貨幣政策對于貨幣信貸規??刂频刃Яp弱。加之影子銀行的內部創新自身為了追逐暴利規避了監管,由于缺乏監管,它的存在從客觀上削弱了存款準備金率、利率等的政策工具來抑制通貨膨脹的效果,強烈干擾貨幣政策、利率及其他工具的傳導。
3.影子銀行對金融穩定的影響
中國存在的民間金融以及大型國企的委托貸款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社會資本虛擬化,加劇我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當影子銀行遭受到經濟政策的壓力和外部沖擊影響的時侯,就會把系統性風險傳遞給整個金融系統。影子銀行使中國實體經濟空心化,影響了我國金融穩定。
三、構造影子銀行的監管制度
結合當前發達國家對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改革措施,我國可以從六個方面開展監管工作:
一是將影子銀行納入監管中,并加大對影子銀行的監管防控力度;二是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改革,提高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防范道德風險,建立風險處置機制;四是改進薪酬激勵約束制度;五是加強風險隔離,建立防火墻;六是對于影子銀行帶來的利益與風險要平衡對待,穩健中推進監管。
從主要發達國家對于影子銀行的監管改革防范措施上看,將影子銀行納入監管范疇已是勢在必行。反觀中國影子銀行的發展狀況、表現形式上都與國外有很大的差別。以資產證券化為核心的產品創新是發達國家影子銀行典型的特征,而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緩慢,金融創新相對滯后,對沖基金等市場型的公司還沒有發展起來、力量小,以資產證券化為核心的影子銀行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中國影子銀行主要是以套利融資方式的產品創新。
對于中國金融監管業能借鑒發達國家的措施比較少,需要從中國本土特征出發實行監管改革。但是綜合發達國家的措施看出來,雖然影子銀行對金融穩定產生了威脅,但是影子銀行的存在還是有合理性的,各國監管機構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把影子銀行體系納入了監管,加強風險防范,認為影子銀行仍具有存在的價值,可以作為貨幣市場的重要補充,能夠更好地促進對金融市場發展。
由此可見,我國在監管中要理性看待影子銀行的發展。在強化監管的同時,采取疏堵結合的監管思路,合理引導其發展,既要保留金融創新又要防范風險,鼓勵發展真正有利于金融市場的影子銀行業務,合理的引導影子銀行發揮積極的作用。還要注重提高影子銀行體系的穩健性,有效管理影子銀行風險,構建影子銀行宏觀和微觀監管機制,提高影子銀行的透明度和合規性,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盡可能的降低影子銀行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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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營銀行試點之前,關于民營銀行的含義學界一直以來有三種界定方法:產權結構論,資產結構論,治理結構論①?,F在提起民營銀行,首先映入腦海的便是文章開始提到的五家已經開業的真正的民營銀行。因此對其定義也應該有所更新,作者在對現有民營銀行特點的基礎之上提出民營銀行的新的含義:民營銀行是銀監會專門批復、由民營資本控股、有完備法人治理結構和獨立區域性經營權同時以盈利為目的的股份制金融法人企業。
民營銀行由民間資本組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目的是服務于中小微企業及個人的融資。另外民營銀行具有區域化特征、區別化的經營模式。民營銀行在新穎化、創新化的同時暴露了天生的弊端。
二、民營銀行進行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一)法律監管是法治社會的必然選擇
法律具有穩定性,在法治社會里的民營銀行堅持法律監管就是為自己的發展找到了一個穩定的坐標,使其在創新發展中能夠始終做到有標準、有參照從而不至于隨著時間的流淌逐漸偏離發展預測的軌道。
(二)法律監管是順應國際發展趨勢,與國際接軌的必然選擇
在西方發達國家例如德國、美國等國家并沒有民營銀行的概念,因為其大部分銀行都是民營的,且他們的發展都是在法律的引導下進行的,民營銀行從出生到死亡都由法律來安排,然而結果顯而易見。堅持法律監管可以參照西方發展模式,從而實現吸引外資、國際化運營發展。
三、民營銀行發展中遇到的法律監管問題
(一)法律監管缺乏依據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特征,目前針對民營銀行的立法還沒有出臺,雖然關于銀行監管的法律已經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規定,但其規范多在傳統銀行的發展,對于后來出現的民營銀行的監管并沒有特別的規定。在今年五六月份分別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為民營銀行的風險防范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以及《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是專門針對民營銀行的指導性規定,但是對于民營銀行的經營、監管、退出條件的事項卻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規定的過于原則,因此,針對民營銀行的立法刻不容緩。
(二)法律監管欠缺統一性
民營銀行作為一種金融企業,其接受監管的主體、過程等都需要有個封閉的監管系統來對其進行規制,但目前對民營銀行的監管大都集中在民營銀行的設立程序及其監管原則,明確化、具體化尚有不足。具體而言,沒有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內容,監管系統不閉合,市場退出機制等不夠完善,對民營銀行經營過程的法律監管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四、民營銀行行進中的法律監管措施
(一)明確監管主體,創新監管模式
三會、金融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等監管主體的監管權限需要進行明確及其劃分,便于責任的追究,通過責任追究來提高監管的效率及力度,形成規制統一、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安全高效的監管模式②。另外,創新監管模式是針對民營銀行的特點創新監管手段、豐富監管工具箱,簡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透明度。目前較重要的監管是公眾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等。從民營銀行經營特點來講,比如深圳前海微眾銀行,它沒有實體營業點,網上運營發展。此種情況下必須有針對性的進行適時評估和改進監管安排。作者認為,需要建立一個民營銀行監管平臺,由專人負責端口的對外接受信息及信息的審查,接受公眾監管的投訴,平臺內容為非改寫的對外開放,作為公眾投資的參照。在市場化的競爭下,民營銀行的發展物競天擇,由其發展實質效益來決定其生存發展的長度。
(二)完善監管要素,構建法律監管框架
完善監管要素是從監管的客體和監管的方式來講的。在發展過程中需要運用適當的監管方式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預見并予以規避,首先要構建法律監管框架:
事前監管,主要在于設定民營銀行的相關標準。包括但不限于準入標準和退出標準。在準入標準中從股東資格審查到資金的監管就位、從形式審查到目的審查,從股東自愿接受監管到各位股東的信譽的審查,從其差異化的市場地位到特定戰略的審查等都必須在民營銀行正式設立之前進行法律規定的監管,把控好事前監管就把控好了一半的風險。
事中監管,在民營銀行設立后到民營銀行退出時的有關經營方面的監管。民營銀行的經營模式從一出生就帶著“差異化”的屬性。為避免被“同質化”的宿命,必須始終堅持民營銀行的設立初衷和目的,進行差異化的經營。另外,事中監管是防范其經營風險發生的主體部分,首先包括股東的信譽、資金、戰略的持續性維持、股東在經營中的風險防范的法律規制等。其次,包括法律對民營銀行貸款對象、客戶資信、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的完善等問題的把控,事中監管中要始終和所產生的風險相照應來設計法律監管模式。
事后監管,在以上所述的法律監管模式對外在風險沒有把控到位或者出現不可避免的風險落地時,從經營風險的救濟到風險不可補救的處理的法律監管。前者需要運用法律的武器通過訴訟程序借助司法救濟來渡過難關,后者需要啟動市場退出機制,必須結合預先設定的民營銀行退出標準配合監管主體的行權來設計民營銀行的死亡。同時要及時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來盡可能使民營銀行客戶在民營銀行啟動市場退出機制時的權益得到保護。
(三)控制發展速度,保證民營銀行發展的有效性
在20世紀九十年代末,臺灣民營銀行興起并發展迅速,在一年之內由首次批準的15家到25家一直到2001年的53家,分支機構暴增到幾千家,爆發了一系列的問題,不僅背離了初定的目的,還成為大資本家圈錢的工具,并且最終導致了最后的金融危機。臺灣采用“法律先行”的措施度過危機。我們應該接受教訓控制發展速度,實現腳踏實地發展。
總之,民營銀行是銀行乃至整個金融領域的一大突破,民營銀行的有效監管是保證銀行乃至整個金融市場安全有序進行的必要條件,民營銀行行進中的法律監管規定的明確、統一、無縫對接將是民營銀行取得突破性發展、持續經營的有效屏障。(作者單位:溫州大學)
中圖分類號:F83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8-0064-03
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的實踐證明,網絡銀行不但具有傳統金融的高風險性,而且還衍生出許多新的風險類別,使得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的作用凸現出來。
一、網絡銀行風險與監管要求
1.網絡銀行混業與全球化經營的現實,需要強化風險監管
網絡銀行通過企業金融業務、銀證轉賬、銀期轉賬、證券基金業務等,增強了銀行產品與證券、期貨、企業金融等機構的連通性,形成了混業經營的現實。利用混業模式,一方面銀行增加了為客戶提供服務的能力,分散經營風險,也符合混業經營的國際銀行業發展趨勢;但另一方面也使得銀行風險具有更明顯的系統性,金融市場、金融資產、各類金融機構聯系更加密切,相互交織成一個復雜的經濟體系,各子系統風險能快速擴散到其它金融部門。因此需要加強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確保網絡銀行安全,防范系統風險的形成與擴散。
網絡銀行基于Internet開展業務,顯著特點之一就是打破了國別和地理上的限制,縮短了不同區域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使遠程交易等經濟活動成為可能。互聯網的全球化與跨國界性,使得網絡銀行業務具有無國界性,通過計算機與網絡,網絡銀行可以在瞬間將巨額資金從地球的這一端傳送到地球的另一端。業務的全球化在增加了資金運用效率和調整快捷性的同時,也增加了業務的風險:大量資金的突發性轉移無疑會加劇金融市場的波動,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因此,與業務風險的全球性相對應,網絡銀行風險監管也必然要求建立全球范圍的風險管理體系來防范業務全球化的風險。
2.信息不對稱依然存在,需要加強風險監管
通常認為網絡銀行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但實際運行中卻產生了更多的信息不對稱:
(1)網絡銀行的產生使得金融業的專業性分工越發細化,專業化程度更強,加劇不同行業間的信息差別,形成信息不對稱的基礎。
(2)新舊信息技術替代頻率將加快,技術的變化速度大大地超過了人們知識的更新速度,因而處于信息劣勢。
(3)網絡銀行中的信息,尤其是技術、管理信息具有公共物品性質,若在市場中充分共享就會導致核心技術機密的外漏,出于保護商業秘密和減少搭便車行為的考慮,信息供給者有減少信息披露的傾向,導致信息披露不足具有內生性。
(4)通常的商品在購買前,可由客戶去體驗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通過購買前的觸摸、掂量、試用和查驗來辨別商品的質量與性能,消除部分信息不對稱;而網絡銀行產品則是一種經驗產品,客戶對產品的具體功能、使用環境要求、使用技術及存在的缺陷等均不能全面了解,只有成為網絡銀行的客戶后才能準確地知道,這加劇產品信息的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傳統銀行監管的重要依據,由于網絡銀行中信息不對稱的存在與加劇,需要通過有力的監管來校正市場信息的不對稱,防范風險。
二、目前我國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現狀
自1998年開辦網絡銀行業務以來,網絡銀行業務一直得到各商業銀行的普遍重視,但總體上看目前的網絡銀行風險監管仍存在著許多不足:
1.風險監管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網絡銀行已開辦多年,但仍沒有網絡銀行方面專門的立法,原有《商業銀行法》、《合同法》、《刑法》、《民法》及相關法規都未對網絡銀行的有關法律問題做出過明確解釋。
網絡銀行交易主體各方的關系(即客戶、商業銀行、網絡服務商、網上商戶和金融認證機構等)沒有法律進行調節,責、權、利及糾紛界定不清;作為跨國界的業務交易平臺,網絡銀行容易產生管轄權、法律適用性、知識產權等法律界定問題,但目前尚無專門法規來規范。
黑客問題深深困擾著網絡銀行,在我國金融法規中,對黑客問題的處理和預防存在著模糊之處,《刑法》中量刑也很輕,不足于威懾黑客犯罪行為;作為故意犯罪,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和影響,但目前并沒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
2.行業的風險監管存在著許多不足
行業規劃的不足,造成我國網絡銀行發展整體上缺乏統一和長遠的發展規劃,各家商業銀行的業務系統自成一體,業務標準不一,系統、技術標準各異,不利同業服務聯合與行業間的合作。
網絡銀行的硬、軟件標準、數據加密強度、密碼設定、通訊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術,傳輸數據包括格式、用戶接口(如IC卡)標準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目前仍沒有相應的行業標準。
已有的網絡銀行認證建設各自為政。已建成的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頒發的電子證書,遠沒有覆蓋網絡銀行的客戶,各商業銀行的網絡銀行認證多采用自己的認證體系。從宏觀上看,不僅影響網絡銀行證書服務的效率,而且各家銀行重復地開發認證系統,對社會資源也是一種巨大的浪費。
3.已實施的風險管理規定存在著不完善
《電子簽名法》的出臺有利于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但目前的電子簽名法中對客戶的安全教育并沒有相應的要求;對目前證書存放在IE中和容易被導出的風險,也沒有相應的防范規定;對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與其他商業銀行自建認證中心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案。
已頒布實施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顯然帶有一些過渡性特征,對于一些重大問題的規定仍然不夠深入或并未觸及,并且條文明顯過于空洞,可操作性較差,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4.現有的風險管理模式受到了挑戰
網絡銀行混業經營的現實,使得現有監管體制的分業監管受到沖擊;目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以現場監管為主,在網絡銀行條件下,銀行柜臺虛擬化、操作無紙化,對常設金融機構監管的模式受到挑戰。
商業銀行在風險控制過程中,目前控制主要是表現為事后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后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很強的靜態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
5.監管面臨著人才的約束
網絡銀行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監管當局遠沒有形成一支滿足監管業務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網絡銀行也對臨柜人員、營銷人員和科技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要求很高,但目前各商業銀行的復合人才的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形成了制約網絡銀行向縱深發展的瓶頸。
三、強化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的對策建議
1.完善網絡銀行風險管理的制度環境建設
加大網絡銀行的立法力度,制定調整網絡銀行業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明晰網絡銀行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制訂《數據保護法》、《電子資金劃撥法》、《信息和通信服務規范法》等,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則,如:《商業銀行法》、《刑法》、《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相應調整,逐步形成有法律許可、保障和法律約束的良好制度環境。
盡快補充和完善刑法上金融計算機犯罪的種類及相關條例,對利用電腦實施犯罪行為進行嚴懲;加強《刑法》中量刑力度,威懾黑客犯罪行為;制定有關隱私權保護的明確規定,以保護客戶的正當權益。
2.加強監管當局對網絡銀行的外部監管
以法律明確監管當局對網絡銀行的監管職責,確定對網絡銀行產品的監管內容和總則,使得監管有法可依;綜合運用市場調節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引導網絡銀行發展,通過政策選擇激勵網絡銀行的業務發展方向。
明確將網絡銀行監管目標調整為降低業務風險,保護客戶利益,以顯現對客戶利益的維護,借以促進網絡銀行業的發展。為適應網絡銀行混業經營的事實,網絡銀行監管體制應逐步調整為功能型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避免對網絡銀行采取重復的監管措施,設定信息共享制度,相互開放信息資料庫,彼此承認對方監管結果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從而減輕被監管者的負擔并減少監管的成本。
可在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的機構中設立網絡銀行監管機構,專門負責網絡銀行的監管,跟蹤、研究和管理網絡銀行的運作機構,負責對網絡銀行進行定義與解釋、制訂信息統計報告規范、研究發展模式、進行協議比較與推廣、進行信息披露、法規審查、制定風險防范預案等。
實施靈活規定市場準入監管制度,按照開辦網絡銀行業務主體和其申報經營的業務不同,實行不同的市場準入原則;加強日常監管,網絡銀行須接受各監管機構的日常檢查,除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檢查以外,還包括交易系統的安全性、客戶資料的保密與隱私權的保護、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等檢查;對網絡銀行普遍建立相關信息資料、獨立評估報告的備案制度;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制定安全可靠的信息備份方案,保證網絡銀行在退出市場的時候使得客戶的利益不因信息的缺失而造成損失。[1]
促進網絡銀行業他律性監管、自律性監管的發展,定期組織行業內部的交流會議。加強社會監督力量、外部審計及社會信用機構的參與作用。調整監管方式,對網絡銀行要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在現場檢查中監管者可在業務后臺直接調取網絡銀行真實數據;加強非現場監管力度,要求網絡銀行定期提供數據報告外,還應當要求網絡銀行定期將其備份的電腦數據提交給監管機構。
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網絡銀行應該制定比傳統銀行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頻度及職責等,通過財務報表、網上公示等披露手段披露有關網絡銀行的信息。
3.制定和完善網絡銀行監管的行業標準
制定網絡銀行相應的硬、軟件標準、數據加密強度、密碼產品、通訊安全控制措施等業務的核心安全技術等國家標準;對傳輸數據格式包括格式、用戶接口(如IC卡)標準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提出嚴格的最低限要求;規范網絡銀行業務開辦行的安全檢測評估技術報告,對于系統是否達到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著技術漏洞,都由相應的授權技術機構進行相應的技術評定,并由技術評定機構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加強國內網絡銀行的CA管理,早日結束CA認證各自為政的局面,真正實施全國統一的金融認證,同時完善證書發放、證書更新、證書查詢、證書作廢等管理。
進一步完善《電子簽名法》和《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制度規定的嚴密性;加強對電子貨幣交易的監控,建立起對電子貨幣發行、流量、統計的監控體系,對電子貨幣應視同傳統貨幣,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要求在中央銀行存有相應規模的準備金。
4.促進商業銀行內控制度建設與強化風險管理
利用監管當局的權威性,促進商業銀行完善網絡銀行的內控制度,規范風險管理流程,強化崗位之間、環節之間的監督制約;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制定覆蓋全部業務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分級授權控制制度;按照操作權限相互制約的原則,嚴格業務授權;整合工作流程,規范前、中、后臺業務運作程序,堅決杜絕逆程序操作現象的發生。分析可能出現在申請、交易和注銷網絡銀行中的風險點與類別,對風險實施嚴格的程序控制。[2]
采用成熟的技術手段來建立網絡銀行系統實時安全監測和事故預防系統,對網絡銀行的安全實時監控和定期安全掃描,監控違規操作、調查反常事件等;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監測指標體系,利用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定量分析模型和預設的各種限定性比例,進行零距離、超時空的風險監測,量化描述,對潛在的風險暴發點進行預判,實現風險預警。
引入風險應對規劃,根據風險偏好和各類風險的特性,明晰各類風險的應對政策,建立網絡銀行“風險庫”和“風險控制工具庫”,明確各種風險應對措施的適用范圍,建立應對措施方法體系,提高風險應對過程的科學性。[3]
培育良好的、獨具特色的風險文化,推行涵蓋事前監測、事中管理、事后處置的全過程風險管理行為,引導和推進風險管理和業務的發展。通過有效的專業知識、制度安排和安全意識,把風險管理的責任擴大到每一項經營活動中,并內化為員工的工作習慣、職業態度和敬業精神。
加強對全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風險管理理念,樹立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執行政策一絲不茍的良好職業操守,把風險教育作為內部培訓和員工發展的一個基礎組成部分。
5.加強風險監管與控制的國際間協調與合作
在網絡銀行背景下,要有效地管理風險,各國管理當局必須通力合作。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監管當局應主動尋求與其它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必要的合作,吸取國際上法律監管的最新成果;對于可能出現國際司法管轄權的沖突,應積極同國際組織或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及時交流信息,強化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措施。
6.加快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網絡銀行監管體系的人才儲備。加強對高級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應著眼未來,認真考慮這些人才的培養渠道、培養方式,為我國網絡銀行的發展和監管積蓄力量,不斷強化監管體系的人力資源基礎。面對目前我國網絡銀行風險管理人才不足的現實,商業銀行應確立人才培養目標,進行人才隊伍和結構的整合再造,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既懂信息技術又熟悉網絡銀行運作又精通風險管理的超復合型人才梯隊。要保證風險管理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必須盡快充實對風險監測、預警、規劃、控制和處置等各類風險的管理人員。
參考文獻:
(一)影子銀行的定義及現狀
“影子銀行”的概念誕生于2007年的美聯儲年度會議,是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保羅?麥考利首次提出并被廣泛采用,但西方國家并沒有統一的定義。通說從兩個視角來定義影子銀行,一是英格蘭銀行,強調金融的本質。一是FSB(金融穩定委員會),著眼于統計實踐。FSB認為影子銀行體系是一種“非銀行信用中介”,大致范圍是那些發揮銀行核心功能但沒有受到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統計口徑是各國資金流量表中“其他金融中介”指標。[1]
2011年,FSB對全球6個國家(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英國和美國)和歐盟地區的資金流量表“其他金融中介”進行統計。數據分析顯示:從2002年的27萬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60萬億美元,2008年跌落至56萬億美元,2010年又恢復至60萬億美元。其中,美國的影子銀行體系規模最大,2007年鼎盛期高達25萬億美元,中間有兩年萎縮,2010年又恢復至24萬億美元。從結構角度來看,影子銀行體系總規模約占金融體系規模的25%~30%。在影子銀行體系內部,投資基金占比最高,2010年約為29%,其次是結構金融實體;再次是貨幣市場基金,占比約為8%。[2]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對資金的需求愈發明顯,在美國“生根發芽”的影子銀行在中國“遍地開花”。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3》再次提到了“影子銀行”的問題。該報告明確,影子銀行的統計最窄口徑只包括銀行理財業務與信托公司兩類;較窄口徑包括最窄口徑、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較寬口徑包括較窄口徑、銀行同業業務、委托貸款等出表業務,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與典當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最寬口徑包括較寬口徑與民間借貸。該報告顯示,即使采用最窄口徑,2012年年底中國影子銀行體系也規模巨大,達到14.6萬億元(基于官方數據)或20.5萬億元(基于市場數據)。前者占GDP的29%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1%,后者占GDP的40%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6%。
(二)我國的影子銀行體系結構
總的來說,我國的影子銀行體系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準許從事類銀行業務的準金融機構。這類機構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合法開辦的,可以從事貸款類業務的,但不由金融監管機構直接監管的準金融機構。目前我國的此類機構有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
2.與商業銀行有關的影子銀行
(1)銀信合作。銀信合作是指央行為控制通貨膨脹,限制貨幣流動性,限制銀行貸款發放額度,同時,市場上仍有大量資金需求,銀行為保證其利潤增長,繞過央行管制,通過信托公司來發放貸款。
(2)企業轉貸。企業轉貸是指能夠憑借其優勢地位通過銀行、股市等正規渠道獲得資金的大型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將資金發放給難以在銀行等正規渠道獲得信貸的中小企業,以此獲取較高收益的行為。
(3)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在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所產生的借貸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該行為有效,但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利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一方面是傳統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另一方面,由于長期游離于正規監管范圍之外,存在著大量的難以管控的風險,甚至蘊含著非法集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為的可能性。
二、影子銀行對我國實體經濟的影響
(一)積極效果
由于我國傳統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一直無法很好地服務于中小企業,影子銀行的存在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一問題,彌補了傳統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上的不足??偟膩碚f,影子銀行對我國實體經濟的積極效果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金融體制的弊端。首先,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尚未完全成功,存款利率還沒有完全放開,實際的負利率依舊存在。但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民眾積累了一部分財富,從而需要多元化的高收益理財產品,限于股市低迷、樓市限購、期貨交易風險巨大,國債、公募基金等回報率較低,影子銀行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理財渠道。其次,隨著金融體制改革,正規的金融機構對不同的所有制企業在發放貸款時明顯表現為區別對待,國有經濟部門較容易獲得貸款,中小型的民營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難度卻很大,根本不能滿足需求,銀子銀行體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一難題,彌補了傳統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上的不足。
2.銀子銀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商業銀行的創新沖動。在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金融業國際化進程中,在經濟和金融體系整體運行平穩的情況下,應該大力鼓勵金融創新。[3]首先,影子銀行體系具備獨立的信用創造機制,其對商業銀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有限替代效益。銀子銀行與傳統商業銀行在融資結構和資金用途層面,具有趨同抑或平行的功能,由此便自然而然地對商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競爭。市場總是有限的,競爭的存在使得商業銀行不得不從新審視自己的商業模式和服務群體。其次,金融體制改革之前,我國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官僚氣質,金融機構的服務方式和態度也是不斷被整個社會詬病的領域,“競爭迫使壟斷組織對顧客的需要作出反應”,[4]影子銀行的趨利性使得其服務方式和服務態度不斷提升,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傳統商業銀行逐漸改進了傳統冷硬的服務和帶有有色眼鏡的挑選服務對象的方式。
影子銀行因為其提供替代性產品而大肆發展的同時,對國民經濟也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我國影子銀行對金融穩定及實體經濟的不良影響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影響我國宏觀貨幣調控政策。影子銀行的快速發展,改變了金融結構的格局,也削弱了央行貨幣政策調控的強度。首先,影子銀行體系在經濟繁榮時和蕭條時的巨大反差,會嚴重影響到傳統銀行體系的流動性。其次,影子銀行體系的利率遠高于正規金融利率,這嚴重干擾了利率等貨幣政策價格型工具的傳導。這不僅使監管機關調控的對象和掌握的信息資源日趨受限,也使得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能力受到削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宏觀調控的失靈。
2.增加金融的不穩定性。影子銀行體系的資金不受監管,使得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嚴重受損。首先是對傳統金融體系的融資功能和融資渠道形成了不小的沖擊和破壞。其次還會間接導致參與的平民利益受損,因為高收益總是伴隨著高風險,而風險是不可控的,市場規律也是不可違反的。再次,銀子銀行體系的資金流入實物、基礎設施、金融工具和高回報并伴隨高風險的領域,這些領域的參與者往往是互為擔保,一損俱損,而不受監控的資金在無監管主體、無行業規范、無風險處置機制的“三無”狀態下,對投資行業的選擇往往僅僅考慮眼前利益,風險不可謂不大。[5]
3.促使實體經濟萎靡。影子銀行的資金很大一部分來自傳統的商業銀行體系,其資金成本較商業銀行相比更高,資金的逐利性也表現得更加明顯。很多影子銀行流出的資金進入了房地產等利潤率較高的行業,這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調控造成了極大的問題,同時也導致地產泡沫越來越大。同時,許多中小企業也無心經營實業,將本應投入到實業投資以擴大再生產的資金再次放貸,錯過了企業轉型升級的戰略機遇期,這種實體經濟的“空心化”是對作為世界工廠之稱的中國的巨大傷害。
4.影響經濟結構調整。一些大企業利用自己在體制上和財力上的優勢,從商業銀行獲得低成本的資金,然后通過規避法律的影子銀行渠道,以較高的利率把資金借給難以融到資金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從中牟取收益。這種不公平的機制產生的馬太效應,使得大型國企愈加盈利,并可能通過自身的金融控制行為,進一步強化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優勢地位,以至于產生更多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支配行為,這與國家鼓勵自主創新,扶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進而推動經濟結構調整,逐步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思路是相悖的。
三、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
影子銀行在我國有其發展的動力,事實也證明,影子銀行在我國發展的規模巨大,且其在表外運行,游離于監管之外,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重大的影響。若想影子銀行真正為國民經濟所用,應如何對其進行監管?根據我國的經濟實況,本文認為監管有兩種思路,一是“類銀行化”的監管思路,二是市場自律式監管思路。結合我國影子銀行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應該采用“類銀行化”的思路,具體建議如下:
(一) 保持影子銀行的透明度,及時獲取檢測信息
影子銀行一直游離于監管之外,由于信息披露機制的缺失,影子銀行的經營一直處于不透明的狀態。因此,必須強化影子銀行產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減少誤導性的虛假信息,確保投資者對影子銀行資金的具體投向、性質與風險有充分了解;將銀行表外信貸項目顯性化;對資金池、資產池中不同風險、不同類型的產品進行分賬管理與分類管理等。而信息披露機制的設計將是未來加強影子銀行監管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一是明確監管的范圍、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方式以及監管頻率;二是要明確監管的主體,監督影子銀行信息披露;三是制定相應的獎勵和處罰措施,督促被監管機構自覺披露信息。同時,進一步發揮評級機構的作用,保證外部信息披露的獨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二)貨幣政策工具需要進一步市場化
一是要改變或改革影子銀行的整個運作模式,需要加快利率市場化的步伐,很多影子銀行辦理的業務是利率半市場化造成的;二是需要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而不僅僅是依賴于理財產品;三是需要改變銀行體系的獎懲制度或考核機制,考核機制不改變就會造成激勵機制的扭曲,往往造成銀行“懶作為”和“濫作為”。[6]
(三)全面推行宏觀審慎監管
當前銀行活動與資本市場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在這樣的背景下,傳統的監管機構已經不能有效行使監管的職責,市場中出現了許多監管的灰色地帶。影子銀行作為一個由多種機構組成的特殊實體,傳統監管體制下按機構監管的模式就不再適用。因此,解決的根本之道是以宏觀審慎政策為指導,以防范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為目標,推動金融監管組織機構的改革,構建適應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新型監管體系。[7]要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就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改變過去的監管方式,從按機構監管向按功能監管轉變,在不同產品、不同機構、不同市場之間實現協調,從而有效解決混業經營下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二是要明確監管的主體,各職能部門分工明確,避免出現監管重疊或監管真空地帶。三是要擴大監管范圍,將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納入監管范圍之內。四是各監管機構之間要實現及時的信息共享,并且相互協作,配合彼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