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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率偏高,稅率檔次設置不合理
有關統計數據顯示,香港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15%,新加坡的為2%―28%、馬來西亞的為1%―29%、日本的為10%―37%、美國的為15%―39%,與這些重要的貿易伙伴國稅率相比,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5%―45%,明顯偏高,而且稅率檔次的設置不合理。這使得我國出現收入大戶偷逃稅款,稅款嚴重流失的現象。按收入來源不同分類征稅,雖便于操作,但顯失公平;如果不考慮納稅人負擔的不同而以統一稅率征稅,也有悖公平稅負的理念。
(二)模式有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選擇的是分類稅制模式,以個人為基本納稅單位,無法按不同家庭負擔和支出情況的不同做到區別對待,難以實現量能負擔的稅收原則。以代扣代繳為主要征收方式,納稅人實際上并不直接參與納稅過程,這不僅在代扣代繳制度貫徹不利的情況下造成稅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納稅人提高納稅意識。而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現代稅制實施所需具備的重要條件。
(三)征管手段單調,征管技術落后,法規不完善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計算機運用主要集中在稅款征收環節,納稅稽查主要靠手工,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未能實現與海關、企業、銀行、商場、財政、政府等部門的聯網。各地信息化改革進程不一,計算機使用程度差異大,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實現統一的征管軟件,信息不能共享,影響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審核,降低了效率。稅務部門所掌握的納稅人的納稅信息太少,加上個人所得稅的專職稽查人員不多,難以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作經常性的檢查。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程度則受到稅務部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個人所得稅法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規定的稅率檔次過多,以及內外個人股息及各項扣除規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項目按次(月)分別扣費計稅等,給了偷逃稅以可乘之機。國際經驗表明,單一的個人所得稅無法有效地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必須輔之以遺產稅、贈與稅、個人財產稅、個人消費稅、社會保障稅等,才能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充分發揮整體調節作用。
二、解決對策與手段
(一)加大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
稅務機關要在全社會倡導“繳稅光榮,偷逃稅可恥”的觀念,形成“公平稅賦”的良好氛圍。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梢酝ㄟ^舉辦講座、稅收相關知識的咨詢以及稅收知識競賽等形式,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讓他們了解為什么納稅、納多少稅和怎么納稅等問題。同時,個人所得稅征管人員自身要提高業務水平,熟練掌握稅收政策,充實稽查力量,廣收案源信息,開展各項征稅內容的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加大處罰力度,著力程序化,提高執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擴大稅基、調整稅率、調整費用扣除標準
中國經濟增長,大部分人的工薪收入雖有所提高,但物價也在上漲。據有關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交納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階層,第二位是在中國的外國人,第三位才是民營企業主、個體戶、大明星等這些富者。我國應看到世界減稅趨勢,應對工資、薪金計稅依據起征點重新設計,將扣除數提高,稅率參照別的國家也應作相應的調整,對家庭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應采取低稅率計稅。著重加大對高收入人群和非勞動所得的征稅力度和監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監控機制,用切實手段及有效措施使其個人的“隱性收入”顯性化,并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時可采取加成征收的辦法,運用個人所得稅、遺產稅等其它稅種進行雙重調節,以免其偷漏稅,使損失最小化。
(三)建立新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
建立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以綜合收入為稅基,實行單位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為特征的綜合所得稅制。正常工資收入個人所得稅由單位代扣代繳,除此之外其它收入由職工自行主動申報,由納稅人將統一制發的表格填好后交稅務局,這實際上也是對納稅人自覺程度的一種考驗,若有隱瞞欺騙,一經查出,都得課以重罰。同時財政、稅務部門運用稅收的再分配屬性,在個人所得稅調節方面對低收入貧困人群進行政策傾斜,制定相應的優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要建立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開放性、監控性、標準性、高效性的個人所得稅征收體系。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公民收入監督信息共享體系,有效地對公民收入所得進行監督,使個人所得稅公民據實申報,打擊偷逃稅行為。開發適合實際情況的個人所得稅征收軟件,運用高科技手段,對個人收入及納稅情況進行及時的跟蹤監控。條件成熟時,可實行網上申報和銀稅聯網,使稅收征管發生質的飛躍,工作效率顯著提高,從稅收預測、辦理登記、納稅申報、報稅審核、稅款征收、稅務審計選案及操作過程控制、稅源監控等環節廣泛地依托現代科學技術。另外,也可仿效發達國家建立個人稅務號碼,加強銀行功能,減少經濟生活中的現金流轉;也可建立個人收入申報檔案,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強化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
【關鍵詞】
我國;個人所得稅;現狀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過個人所得稅,可以緩解我國貧富差距嚴重的現象,在社會的發展中,個人所得稅一直都起著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結構體系已經不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要想平衡社會經濟的發展,首先必須得改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結構體系,減緩我國貧富差距的現象。所以,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勢在必行。但是在這之前,我們必須清晰的認識到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認真分析個人所得稅現存的問題,才能對癥下藥,解決問題,制定出一套最高效、最合適的個人所得稅的體系。
1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1.1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落后、陳舊、不健全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進行,我國國民經濟飛速發展,但卻沒有建立健全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我國如今實行的稅收方式有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但是,由于稅收的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再加上征管手段的落后,導致征管的效果非常低。首先,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不健全,如果遇到有不主動申報扣稅的人,相關部門就無法從其他部門獲得稅源的相關資料,更無法對其進行扣繳稅收,甚至在部分地區面對偷稅、漏稅的現象,相關部門卻束手無策。其次,稅收管理的相關部門之間合作配合制度不到位,使相關信息不能夠順利傳遞,阻礙了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大大降低了征管工作的工作效率。
1.2 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收稅額的標準不夠科學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收稅額的標準在某些地方表現的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國國民的貧富差距逐漸拉大,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征收稅額卻采用統一的標準,這種方式雖然工作起來非常簡單快捷,卻沒有考慮部分稅源的特殊情況。我國有很多人都有很重的家庭負擔,對他們應該扣除較少的稅收,但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去征收稅款的,這會使很多人的經濟負擔更大,造成窮人更窮、富人更富的局面,使得我國的貧富差距更大。
1.3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負擔不公平,稅率結構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采用的是分類征收,將個人所得稅進行分類,然后按照各個項目的稅收比率進行征收,但是沒這種稅收方式已經不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需求,現如今,這種稅收的稅收負擔不公平,稅率結構不合理。這種稅收方式不但不能合理、全面的體現一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能力,而且會導致收入高、收入來源相對集中的人少納稅,更會給低收入的人造成經濟壓力,會出現他們納稅多,甚至是負納稅的現象。
2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現有的問題
2.1 稅收征管對涉稅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
中國稅務機關對涉稅的違法犯罪欣慰的打擊力度不夠,近年來,稅務機關將工作重點放在了只是查證偷稅、漏稅的行為,而不對其進行嚴厲的處罰,即使處罰,其程度也是不足掛齒、無關痛癢的,根本不能夠嚴重打擊偷稅、漏稅的行為,因為稅務機關的疏忽、失職,致使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愈演愈烈,這對我國稅收征管工作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2.2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偷稅、漏稅現象非常嚴重
由于我國的稅收知識、法律的普及還不到位,使公民的稅務征收意識非常淡薄,偷稅、漏稅的現象也非常嚴重,據相關統計分析,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才能健全自己的全部稅務,而繳了部分稅務的人卻是全部繳完的雙倍,不繳稅的人就更是數不勝數了,更有甚者,一些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由于沒有足夠的專業素質和專業品德,收受賄賂去幫助納稅人偷稅、漏稅,導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系統嚴重紊亂。
2.3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控管、征管難度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步走向多元化,個人收入的來源也逐漸從單一變成多元化,并且出現了許多隱蔽的收入來源,折讓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控管、征管難度系數變得非常大。并且,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落后,征管手段也不先進,對偷稅、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是個人所得稅的工作更難順利開展。近年來,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工作方向上有一定的改動,比如:加大對有限制企業稅務的征收力度,但是,對一些個體經營戶的稅務征收的比例卻在逐年下降??梢钥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控管、征管還是具有一定的難度。
3 結束語
總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務征收情況不容樂觀,稅收制度還是陳舊、落后,缺乏一定的創新意識,而且征管手段也相對比較落后,征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比比皆是,并且稅源的控管、征管難度系數非常大。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依舊存在許多問題,但是我們應該直面這些問題,認真分析,對癥下藥,爭取制定出一套適應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體制,讓我國的稅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得民心。只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制定的更加科學合理就能滿足公民的需要,這也能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的向上發展。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0-01
近年來,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我國社會關注程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一個稅種,也是最具活力和潛力的一個稅種。但由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起步晚,發展尚不成熟,個人所得稅在職能定位、稅制設計和稅收征管方面都存在一些弊端,面臨著全面深入的改革。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體系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征管制度尚需健全
在所有稅種中,個人所得稅是納稅人數量最多的一個稅種,因而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征管制度來保證稅收通暢。我國目前實行的征收方法是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兩種形式,但征管手段落后,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信息傳遞并不準確且時效性很差,難以實現預期的稅收效果。同時,稅務機關相對較低的執法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稅款的征收。
(二)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
盡管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目前位于世界前列,但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卻低于發展中國家水平。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一般能達到40%左右,而我國只占8%左右,這一比重甚至比與世界平均水平都要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成為國家的主要收入還不太現實,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現狀令人堪憂。
(三)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弱化
按照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原則,掌握社會財富較多的人應為個人所得稅的主力軍,從而起到依靠稅收杠桿控制貧富差距的作用。目前的所得稅累進制,主要適用于工資,而高收入人們的主要收入來源并非工資,而是其他所得,特別是資本所得,按照現行的征收辦法,很難保證這部分收入會納稅,尤其是即使他們逃了稅,他們也沒有法律責任。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思路及政策建議
(一)建立合理的稅率結構
我國實行的累進稅率是九級超額累進,但是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嚴重不符。如名義上最高稅率是45%,但是能達到最高稅率的納稅人很少。因而設計好累進級數、級距和邊際稅率是我國超額累進稅率優化設計重點所在。就累進級數來說,累進級數越多稅收就相對越公平,但征管越復雜;反之,累進級數越少征管就越相對簡便,但有損稅收公平。在確定累進級距時,要考慮協調好既符合公平負擔的要求又符合所得分布的實際情況兩方面的要素。通常意義上,級距的分布相應較小適用于所得額較小的實際;級距的分布相對較大適用于所得額較大的實際。從理論設計分析的角度來看,邊際稅率的設計最優化是邊際稅率結構呈倒U型結構,即低收入段的邊際稅率從零開始漸趨爬升,到中收入段時達到最高并趨于穩定,收入在爬升到一定高度時,邊際稅率則漸趨下降接近于零。應當指出,該理論在不完全競爭經濟條件下仍具有較強的現實指導意義(即使該理論是在完全競爭的假定條件下做出的分析),世界各國各地區近幾十年來的稅制改革的成功經驗也證明了該理論的可行性。我國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設計也應在某種程度上適應該規律。因地制宜的適時降低邊際稅率,既可以提高我國納稅家庭工作、投資和納稅的積極性,同時也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國際資金和高端人才。
(二)適當擴大征收范圍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會出現越來越多的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某些不斷出現的個人所得稅項目應列入應稅名錄,但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的十余項應稅項目卻并未完全涵蓋個人所得的全部內容。因此,我國在征收范圍中,應當采取概括性更強的反列舉法,而不是目前采取的正列舉法。某些特殊的個人所得可以采取列舉法予以減免稅收,以體現稅收上給予的優惠政策,而凡是能夠增加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的所得都應在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之內。
(三)加強稅收征管
第一,對稅收征管手段進行努力的改進,積極推進銀行對個人收支結算系統和稅務部門對個人各項所得信息收集系統的建設,逐步的減少現金交易范圍,使所有的收支狀況盡可能地置于稅銀聯網的監控下,實現數據處理的電子化和收入監控的電子化,加快提高對收入的征管水平和監控能力。隨著現金交易的減少,主管部門就可以通過賬戶對納稅人的稅源進行有效的控制;第二,采用納稅人自行申報和源泉扣繳相結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所得時的同時也必須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對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報送有關信息資料及扣繳和申報繳納稅款的行為,要在法律層面進行明確的規定并給與相應處罰。
(四)加大對偷漏個人所得稅行為的查處和懲處力度
對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得力是搞好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關鍵所在。我國現階段對個人所得偷漏稅行為的查處打擊還存在執法不嚴等問題,要通過進一步明確立法,增強執法的力度,賦予稅務機關一些更具體的執法權力。同時,對一些構成犯罪的偷漏稅納稅人,不能簡單的以罰代法處置,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稅法尊嚴。
(五)加強稅源控制,防止稅款流失
在目前我國普遍存在個人收入分配多元化、支付方式現金化和隱蔽化的現實情況下,加強稅收征管,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首先要加強稅源控制,使公民的每項收入都處于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使每個公民的收入納稅情況都清晰明了,從而做到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稅款流失。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較之世界各國稅制,其發展只能定位于初級階段,亟須修正完善。其征收目標模式的選擇應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向主體財源靠攏。在稅制的選擇上,應逐步由分類所得稅制向混合所得稅制演進,以使其征收管理更加趨于科學、規范和合理。
參考文獻:
[1]張敏.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深層次改革的思考[J].時代經貿,2009.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實施,中國內地個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2011年11月10日,財政部公布數據,1-10月個人所得稅收入累計5347.49億元,提前兩個月超額完成2011年全年目標。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自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特別是1994年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實施以來,個人所得稅呈大幅度增長趨勢,在稅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中,對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絕大部分個人的收入都納入了稅收征管的范圍。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均,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等諸多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稅制改革的變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改進的問題,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社會各界的改革呼聲日益強烈。因此,通過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和完善,進一步加大稅收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十分必要。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問題
當前世界各國對稅制模式的選擇有三種:分類制、綜合制及混合制。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采用分類稅制模式,這種模式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這種稅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的目的,從而與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標產生嚴重的沖突。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費用減除標準不同,造成了稅負不均衡。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居民的納稅減除標準為3500元,而非居民納稅人的減除標準為4800元,非居民納稅人擁有比納稅人更為優惠的待遇,這樣的規定是不公平的。其次,現行扣除費用標準沒有考慮我國地區之間經濟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的懸殊差異。最后,現行扣除費用標準是以個人作為核定單位,并沒有考慮家庭因素。
(三)稅務機關征管個人所得稅稅收問題
在我國,由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薄弱,稅務機關征收不力,導致我國的稅源流失。其次,稅務機關的征管手段落后,各地對于自然人的基本情況沒有詳細的等級分類,劃分也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對個人所得稅的網絡管理,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管理依據停留在電子表格計算的水平上,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未能實現與海關、銀行、財政以及其他機關的聯網,缺少對專職人員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稽查與管理,難以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經常全面及時的檢查。稅務征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務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響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問題的相應對策
(一)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體制
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目前應實行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首先應將不同來源、不同性質的每一種所得進行非常細化的分類,然后將這些細化了的分類所得按照如下四種所得類型分別總計:勞務所得,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營業所得,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投資所得,如股息、利息、紅利等;其他所得,如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對那些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并且能夠較好采用源泉扣繳方法的應稅所得,如投資所得、其他所得等,實行分項征稅的辦法。對那些屬于勞動報酬所得,營業所得,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則實行綜合征收的辦法。
(二)優化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使之公平合理
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征收和分項征收相結合的模式,更能充分發揮調節收入的作用,但綜合征收的扣除,應該與實際的費用負擔聯系起來,否則就會削弱調節作用。我國經濟的市場化提高了人們的收入,也增加了人們的基本生活費支出,應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目前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是2011年9月1日稅制改革時根據當時的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和個人收入水平來確定的。但月綜合收入3500元的扣除額度使過多的工薪階層人員進入納稅人的行列,顯然不符合我國的現狀,更違反了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據發展變化了的新情況來確定費用扣除標準。其次,改變費用扣除標準,根據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地區發展差別制定扣除標準。另外,根據家庭的負擔情況,規范扣除標準。
(三)提高稅務機關征管能力,避免稅收收入流失
完善合理的征管辦法,防止稅源流失。提高征管技術,加強管理,提高個稅征管技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臺,從稅務登記到納稅申報,每一個環節都要有詳細的記錄,建立海關銀行共享平臺。稅務機關要建立信息檔案,掌握一切經濟來源,做到透明公開化;追蹤每一位納稅人的資金流向,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納稅意識,加大稅法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時機、手段來宣傳稅法;同時要借鑒外國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在我國工薪階層依舊是主要的納稅主體,但是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卻很少納稅,逃偷稅現象依舊普遍,我國應該采用納稅人申報和稅務機關對代扣代繳人申報交叉稽查。其次,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對象是個人,涉及面廣、對象復雜。因此,日常宣傳要常抓不懈,針對不同的征稅主體,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輔導;開展正反典型的宣傳教育活動;開展各種內容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培訓,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最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實現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與入庫、資料保管的現代化與專業化,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全方位監控,并逐步實現同銀行、企業的聯網,形成社會辦稅、護稅網絡。在銀行電腦信用制與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促進公民依法自覺納稅,減少偷漏稅款的行為。
總之,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發展歷史雖不長,但已經是我國稅收體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個人所得稅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是無法取代的,而且隨著經濟的增長,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也日臻明顯。針對當前個人所得稅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題,我國應該總結經驗,向西方發達國家學習,完善稅收體系,加強稅收征管,增強納稅意識,通過這些措施,會使得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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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的經濟解釋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質的企業。
個人所得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11項內容:①工資、薪金所得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③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④勞務報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⑦利息、股息、紅利所得⑧財產租賃所得⑨財產轉讓所得⑩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本身既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又有促進社會公平,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國家稅收總額中占有比例較小,不屬于主體稅種。占GDP的比重也較小,所以對我國經濟而言,更重要的發揮促進社會公平,調節貧富差距的重要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現狀
國際上通常用基尼系數作為衡量個人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標,它的值域為O~1,系數值越大,表明收入差距越懸殊。國家稅務總局的資料顯示,個人所得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稅收收入增長最快的稅種之一,平均增幅高達48%。而與此同時,我國的基尼系數也在不斷增大,已經達到0.45,進入了國際公認的警戒線。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增加卻導致了國民個人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擴大。
現狀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中約有50%都來自于中等收入階層,工薪階層成為了主要的課稅主體,低收入階層未能受到應有的照顧,相反,高收入群體的納稅比例卻很低,很多富人置身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之外。據《環球時報》報道,中國是世界上個人稅收負擔第二重的國家,僅次于法國,是亞洲稅負最重的地區,而中國富人的稅收負擔是世界上最輕的。貧富差距的日漸拉大,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意愿,嚴重損害了社會和諧。個人所得稅未能發揮出它應有的調節作用,或者說調節作用甚微。
三、原因分析
(一)從制度本身來看
個人所得稅具有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功能,但它只能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不能指望這一種制度從根本上解決貧富差距問題。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偏重于調節增量而不能調節存量,無法對已然存在的存量課稅,不能解決初次分配不公的問題。我國現實貧富差距的拉大,主要緣于收入初次分配極不公平。
從經濟體制來看,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促進了貧富差距的擴大。選擇了市場經濟體制就意味著認可貧富差距的合理性。因為市場經濟體制所決定的分配形式是按各種生產要素來分配,生產要素的擁有者必然將獲得更多的財富,從而拉開收入差距。
(二)稅制的不合理與不完善
現行個人所得稅共有11個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3種稅率,即適用工資、薪金所得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幅度為5%-45%;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幅度為5%-35%;以及適用于上述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的20%比例稅率。從我國現實來看,個人所得稅很難征收到富人,因為個人所得稅9級累進稅率只適用于工資、薪金,而富人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其他所得,稅率僅僅為20%,低于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稅率。同時,也很難做到將個人收入與企業收入明確劃分。因此,在收入界定、稅率結構、起征點等方面的缺陷,也是導致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中出現“貧富倒掛”現象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征管制度不健全和納稅人自主申報意識淡薄使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數量最多的一個稅種,征管工作量很大,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征管制度和體系來保證。但受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和資料難以做到準確、及時的跨區域管理和傳遞。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也缺乏相應的配合措施(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致使信息不能實現共享,造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監控難使得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組織征管,因而產生了大量的稅收漏洞。另一方面,納稅人自主申報意識淡薄也影響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我國的富人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式為自主申報,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很難對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取得的各項收入統計匯總,監督其納稅,造成了對富人階層個人所得稅征收上的稅收流失。
四、改進建議
(一)個人所得稅模式的選擇
從發展的眼光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是趨勢。目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絕大部分采用這種模式。實施綜合所得稅制就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各種經常性所得匯總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對于特殊項目進行單獨征收。同時,將原有的以個人為基準的征收模式轉變為以家庭為單位的征收模式,充分考慮家庭總體水平因素,減輕家庭綜合納稅負擔。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配套設計
①加強電子化建設。通過完善銀行存款實名制及個人賬戶電子化管理,建立納稅人實名賬戶,對各項收入實施統一管理,同時在銀行之間、銀行與稅務之間聯網,加強信息共享,達到個人收入支付規范化、信用化的目標。②進一步完善代扣代繳制度,通過加強稅源控制,解決我國我國稅收收入來源多元化情況下的稅收征管難問題。③建立起全社會的個人信譽約束機制。加強信用評價,通過信用監督,約束公民行為,使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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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和美國個人所得稅的差異
1.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差異
美國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在整個稅收收入中占有絕對優勢的地位,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從我國個人所得稅比重仍然偏低,目前既不是國家稅收的主體稅種,也不是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
2.個人所得稅職能定位的差異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不僅承擔了國家財收入主要來源的職能,同時又是國家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收入分配調控上的作用有限,難以達到人們對其所給予的過高期望。
3.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差異
美國實行的是綜合稅稅制模式,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一年)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后,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的一種課稅制度。而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選擇的是分類稅制模式,是將各種所得分為若干類別,對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分別以不同的稅率計稅的一種所得稅課征制度。
4.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的差異
美國將現代信息技術在稅收征管中綜合運用,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納稅人的納稅信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計算機運用主要集中在稅款征收環節,納稅稽查主要靠手工,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未能實現與海關、企業、銀行、商場的聯網。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能力相對于美國,其弱勢較為明顯。
5.個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差異
美國是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國家,其課稅對象采取反舉例,即沒有列舉不征稅的項目都要征稅。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其具體的課稅對象范圍,應課稅所得的認定由稅法列舉確定,凡列舉征稅的項目即為應課稅所得,沒有列舉的不征稅。
6.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的差異
美國稅率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在稅率結構方面,美國允許采用“夫妻合并申報或家庭聯合申報”制度。對“已婚、合并申報”適用的稅率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由15%~39.6%不等。我國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同時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
7.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方面的差異
從各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踐來看,確定純收入,即計稅依據的基礎都是費用扣除。美國目前所采用的是分項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額與定率扣除。我國修正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各項所得分項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方法。
8.稅收征管制度方面的差異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建立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的基礎上,稅務當局在每年納稅申報開始之前,公布一項按不同申報身份而制定的“收入表”,凡個人總收入超過規定標準時,就必須向稅務當局遞交正式的申報表,不能延期納稅,否則會被處以利息和罰款。我國采用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兩種納稅方法。但由于單位、公民的納稅意識較弱,稅務從業人員素質較低,征管效果不理想。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目前稅制模式已不適應我國發展的需要
我國是典型的分類所得課征模式。從公平角度來看,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標準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真實的納稅能力。從效率上看,由于對不同收入項目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辦法,造成各項所得的稅收負擔不一致,從而誘使納稅人將其收入分解,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避稅的目的。
2.在課稅對象及范圍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及范圍采取列舉項目的方法,即只對稅法列舉的項目征稅,沒列舉的項目不征稅。這種方法表面看起來清楚、明確,但實際上有許多該征稅的收入都沒征到稅,反映出征收范圍窄,造成稅收流失。
3.在稅率結構設計上不合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它最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是計征所得稅所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稅制,采用的是分類計征模式下超額累進與比例稅率并存的稅率。在征管水平達不到的情況下既損害效率,也違背公平。
三、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對策措施
1.建立提高個人所得稅比重的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
公平和效率是制訂任何稅制都必須遵循的兩項原則。我國的個人收入分配格局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個人收入分配的差距迅速拉大,其分配的不合理已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所面臨的一個難點問題。社會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稅收制度在收入分配的調節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2.改革現有的稅制模式
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為了既增強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近期內較佳的選擇是分類綜合課稅制,即在繼續普遍實行原先代扣代繳的基礎上,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收入等經常性的所得實行綜合申報征收,對其他所得則仍實行分類征收。
3.逐步擴大稅基,調整稅率,調整費用扣除標準
美國2/3的有收入者都是納稅人。相比之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基較窄,應擴大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將非法人的公司和企業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在此基礎上逐步地統一稅目、稅率,并適當降低邊際稅率。在費用扣除方面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教育費用及房屋購建費用等因素,改變現行“一刀切”的做法,真正體現量能納稅原則。
4.加強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
稅收制度的有效實施是以強有力的稅收征管為保證的?,F實中的稅制優化必須將稅收理論和稅收征管有機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解決稅制優化中的許多現實問題。
5.逐步健全個人所得稅配套稅種
要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和遺產與贈予稅,社會保障稅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調節和收入手段,其簡便易行,適用我國的管理水平,并且對于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意義上的公平具有重要作用。而遺產與贈予稅可以將一部分私人財產轉歸社會所有,有效地防止私人財產因非勤勞因素而過度集中,導致社會財富分配的兩極分化。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07-012-01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率結構不合理, 費用扣除方式不科學
由于我國現階段采取分類所得稅制, 個人所得稅稅率依所得的性質類別不同而異,這種稅率結構設計得非常繁瑣、復雜, 既不利于納稅人納稅, 也不便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而且規定所有納稅人均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率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這樣很容易在實質上造成稅負不公的后果。
(二)個人收入多元化,稅源隱蔽分散,難以控制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個人收入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收入結構日趨復雜,隱性收入、賬外收入普遍增多。收入來源有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有來自本單位、下屬單位或外單位的,也有從事第二職業收入、個人財產出租收入等。這些收入零星、分散、隱蔽、來源渠道多,監管難度大,以致大量的應稅所得逃避了正常的稅收征管。
(三)公民依法納稅意識淡薄, 主動申報意識不足
我國稅法宣傳不到位,公民法制觀念不強,很多人對個人所得稅法了解程度有限。人們沒有充分認識到依法納稅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對國家以稅收這種強制手段參與經濟利益的分配產生了抵觸心理,普遍有“盡量少繳稅,最好不繳稅”的思想,甚至不惜違約失信偷逃稅款。
(四)稅收征管未到位,漏征漏管現象較嚴重
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多次強調加強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建檔管理,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建檔工作往往只是處于基礎資料管理階段,過分強調資料信息的檔案化,而忽視了對資料信息的有效利用。而且,個人所得稅面向普通群眾,點多面廣,稅務檢查成本較高,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根本上仍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征管辦法。
(五)對偷稅漏稅行為處罰力度不夠
查處不力、執法不嚴,是造成偷逃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稅務機關只注重稅款的查補而輕于處罰, 致使許多人認為偷逃稅即便被查處了也有利可圖。據統計, 近幾年,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 罰款僅占查補稅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 在稅收執法過程中, 由于沒有規定處罰的下限, 處罰規定彈性過大,導致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過大,容易引發以言代法,以罰代刑現象。
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建議
(一)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公平稅負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 確立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以綜合征收為主, 適當分類征收的稅制模式,實行單位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為特征的申報方式。將性質相同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收入等勞動性所得進行歸并, 避免因收入性質界定不準而造成的征納分歧。合理設計稅率結構和費用扣除標準。為進一步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強化個人收入分配,應對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和累進框架進行適當調整,在綜合征收基礎上,合理設計累進級數,適當降低最高稅率。規范征稅范圍,適當擴大稅基。隨著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來源渠道的多樣化,針對現行稅法存在的應稅所得項目口徑不一致情況,進一步規范征稅范圍,適當擴大稅基,將免稅項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納入征稅范圍,堵塞稅收管理漏洞。
(二)加強稅源監管,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應從源泉抓起,從源頭剎住個人所得稅的流失。戶籍管理是實施稅收源頭控制、堵塞稅收管理漏洞的前提和基礎,是稅務機關控管納稅人的首要環節。對個人收入的監控能力是個人所得稅征管能否到位的關鍵,而監控能力的改善需要有關部門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代扣代繳制度便于實現從源頭上對稅款的計征,是與現代稅制相適應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實現個人所得稅稅源控管、堵漏增收的有效手段。因此,應將代扣代繳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進一步落實代扣代繳辦法,充分地發揮代扣代繳制度源泉控管的作用。
(三)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鼓勵自行申報
加強稅法宣傳是提高納稅意識的有效途徑。針對不同的征稅主體,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和輔導,通過稅法宣傳,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自行申報的意識和不申報受處罰的意識。同時要全面推行和鼓勵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制度,即采用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聯合申報,借助銀行信息,在法人申報與個人申報間建立起交叉稽核體系。同時,加強稅務機關與銀行之間的緊密聯系,借助銀行對個人收支信息進行匯總、稽核,嚴格監控個人所得稅稅源,防止稅款流失。
(四)建立嚴密有效的征管機制,加大處罰力度
稅務部門應加強稅收稽查工作,廣泛開展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一些重點行業及高收入者進行抽查。在檢查中,既要檢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繳納情況,也要檢查稅務機關內部的執法情況,強化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舉報制,形成社會化的監督體系。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適應當前電子時展的速度。加強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通過立法, 賦予稅務機關一些特殊的權力, 對查處的偷漏稅行為增強執法的力度,加大稅收處罰力度,提高偷逃稅的風險成本。稅務機關內部可設立專門的機構,專門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進行嚴格審查,并制定懲罰的實施細則,對于隱瞞收入和不主動進行納稅申報的,依法嚴肅懲處,增大偷逃者的預期風險和機會成本;增加偷逃稅的罰款比例,增加偷逃稅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價,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加大對納稅人罰款的數額,做到“罰一儆百”,促使其他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 對一些偷漏稅構成犯罪的納稅人,不能以罰代法,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質的企業。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雖然發展迅速,成績不小,但與國際上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2006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只占當年稅收總收入的6%左右,這遠遠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水平。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體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并沒有真正的體現在經濟領域,相反,我國的分配差距不斷擴大。是什么原因造成這種情況的呢?
(一)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征管方面不能有效地調節收入,不能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如我國的工薪階層稅率偏高,如今的工薪階層月薪3000~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但我國目前的稅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標準對他們征稅。目前,來自工薪所得項目的稅收收入占到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階層本不是個人所得稅要調控的對象,反而成為了征稅主體。資料顯示,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階層,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國的外國人,第三才是私營企業主、個體戶等。同時我國高收入者的稅負水平,基本處于世界很低的水平。同時個稅的納稅人權利、義務不對等,做出較多貢獻的工薪階層納稅人實質上基本沒有享受到國家的許多公共福利政策,他們履行了繳納稅收的義務,但沒有享受到相應的權利。
(二)我國個稅的計征模式存在著諸多漏洞,過于表面化,不貼近實際情況。我國現行的個稅征收實行的是“分類所得課稅模式”,由于納稅人收入來源性質不同,征稅的次數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納稅人繳納的稅少,收入少的納稅人卻繳納稅多的現象;而受征管水平和納稅意識條件的限制,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可能存在逃稅和不合理的避稅漏洞。
(三)我國個稅的扣除額標準過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扣除額從800元到2006年的1600元再到2008年的2000元,無論從哪一歷史階段來說,我國的個稅起征點設置都偏低,使得工薪階層成為納稅主體,而對于富人階層卻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影響。
(四)在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環境下,個稅的累進稅率制不僅損害了效率,還違背了公平原則。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稅制,采用的是分類計征模式下超額累進與比例稅率并存的稅率。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環境分析,累進稅率會帶來以下問題:如稅率設計過于繁雜,操作難度大,不適應我國現有的稅收征管實際情況;同時在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處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階層,而富人階層對于個稅的貢獻相對要小很多,這也加劇了社會的不公平;是累進稅制在時間跨度上設計不合理,在納稅人的所得比較集中于一個時間段的情況下,相同所得就要繳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法律問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律體系不完善;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公民法制觀念不強是納稅意識薄弱的重要原因,我國在稅法宣傳上更多的是宣揚納稅人的義務而淡漠納稅人的權利,弱化了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
從上面的分析中得到了個人所得稅在我國起不到調節作用的原因,那么我們應該從哪些方面來進行改進呢?
(一)完善我國現行稅法,拓寬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減少減免稅項目,同時并將一些新出現的資本性所得、財產繼承所得, 也納入征稅范圍,拓寬我國個稅稅基,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二)加強稅收源泉控制,防止稅款流失在我國目前普遍存在個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隱蔽化且支付方式現金化的情況下, 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加強稅收征管, 首選要加強稅源控制,如借鑒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稅收征管的做法,同時充分發揮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作用;
(三)維護稅收法律的嚴肅性,提高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搞好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對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得力是關鍵之一。針對現階段我國對個人所得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不力的現狀,全國應進行每年多次的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檢查。通過立法,賦予稅務機關一些特殊的權力,增強執法的力度;同時,對一些偷稅、漏稅構成犯罪的納稅人,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調動各方力量,加大稅法宣傳、輔導和培訓力度,為依法治稅提供良好社會環境。對于稅務部門,更要從嚴治稅。
中國改革開放走到了第30個年頭,過于懸殊的貧富差距己成為中國深入改革開放和可持續發展最大的難題。中國必須遏制社會財富非正常的過快、過多的向極少數富人集中,而解決這道難題的最好辦法便是稅收。我國應大力進行個稅的改革,使其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一)征管方面的問題
1、個稅收入占稅收收入比重過低以下是我國近三年的財政收入資料:2011年全國財政收入103740億元,財政收入中的稅收收入89720億元;個人所得稅6054億元,比2010年增加1217億元,增長25.2%。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6.7%,占財政收入的5.8%。2012年全國公共財政收入117210億元,財政收入中的稅收收入100601億元,個人所得稅5820億元,比2011年下降3.9%。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5.8%,占財政收入的5.0%。2013年全國公共財政收入129143億元,財政收入中的稅收收入110497億元,個人所得稅6531億元,比2012年增長12.2%。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5.9%,占財政收入的5.1%。世界上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財政總收入的30%,發展中國家是15%??梢?,我國個稅收入占財政收入及稅收收入比重過低,短期內,個人所得稅收入要成為我國財政的主要收入還不太現實。2、公民的納稅意識較為薄弱目前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較為薄弱,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順利貫徹落實,也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成本,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3、征管信息不暢我國目前的征管體制很有限,時效性也不太好,而且征管信息不夠準確。納稅人的征管信息資料在跨區域的征管時候不能被順利傳遞,甚至有時候同級稅務部門的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4、對偷稅漏稅等行為處罰的力度不夠每一個納稅人都是經濟人,盡可能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我們國家現行稅收征管法對涉偷逃稅行為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夠,一經查出有上述行為,只是給予補繳或是五倍以下的罰款。并且稅務機關僅僅注重稅款的查補而疏于處罰,致使很多人認為即便被查處到也沒什么,因為處罰有限。
(二)稅制方面的問題
1、稅制結構不合理,稅負不公平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涉及到稅率不同的問題,又涉及到按月、次或按年度計算扣除額的問題,這就要求既要嚴格區分所得的性質以便歸類,并且要對同種收入中的“次”進行確定。稅務機關需要消耗大量時間精力去認定個人收入中的各項應稅所得項目,且收入項目仍存在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使征納稅雙方的效率大大降低。2、稅率結構過于復雜,累進稅率級數過多,邊際稅率偏高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方法,將原來的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減少到七級,最低檔稅率由5%降低到3%。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稅率模式存在很多缺點和不足,不僅在形式上及計算上復雜繁瑣,而且還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稅負不公平,如超額累進稅率存在差異等等。3、起征點制定不合理首先,現在規定3500元為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整個國家統一起征點,明顯忽視了地域差異。其次,以3500元作為目前個稅的起征點,明顯起征點太低,稅負集中在工薪階層: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自2011年9月1日起由2000元調至3500元,這個調整雖然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由8400萬減至2400萬,從表面來看減輕了大部分人的稅負,但這一改變使中產人群成為了納稅的主力軍,并沒有達到調節高收入者的收入,縮小貧富差距的目的。再次,起征點調整機制缺乏彈性,未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從最近稅法規定的起征點的調節改變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的調整并沒有跟上物價上漲的速度。最后,我們國家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忽視了不同家庭負擔的差異,沒有考慮到家庭的贍養系數。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沒有直接涉及教育、贍養老人、扶養子女等方面的專項扣除。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完善與建議
(一)征管方面的完善1、加強稅收法制宣傳,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可以加強宣傳,開展正反兩個方面的教育活動,增強公民納稅意識。要通過各種形式適時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宣傳、教育及輔導工作,培養廣大公民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樹立一個依法納稅光榮,偷稅漏稅可恥的社會風氣。與此同時,我們還可以加大獎懲力度,對一直依法納稅的個人實行獎勵或優惠,對偷稅漏稅的納稅人嚴厲懲罰并公布于眾,利用好輿論的力量,以此養成良好的社會征納稅環境。2、提高征管技術,加強稅收管理提高征管技術,加強個稅管理。要求稅務機關建立一套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制度和查處偷逃稅行為的規范制度;檢察院和法院對該偷逃稅案件要按照規定堅決繩之以法,予以制裁。我國個人所得稅面臨事實上的稅基不夠透明的問題。首先,應盡快推動實行真正的儲蓄實名制度;其次,還要加強對現金的管理,采取措施進一步推動銀行卡的使用,采取有效手段使得隱性收入顯性化。一旦真正做到以上幾個方面,就很容易清楚地知道每個人的收入,收入再分配功能也將得到真正的發揮。另外,還應加強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的合作,共同歸集、管控個人收入。
三、結論
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要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吸收外國的先進經驗,不斷探索、改革。征管方面,首先應加大稅收法制宣傳力度,提高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其次,進一步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建立個人信息檔案,開發先進的稅收征管技術。稅制改革方面,首先應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其次,科學地設計累進稅率級次,減少收入來源分類,簡化計算步驟;再次,制訂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做到因地制宜,并且還應根據社會的經濟發展、物價水平適時作出調整。通過這些措施,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完善,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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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概論
個人所得稅,是指對個人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該制度首創于英國,以后逐漸固定并流行,現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個人所得稅的地位隨著經濟發展日顯重要,以至于有人認為:“要對稅源做出任何全面的評述,必須以一國最豐富的,取之不盡的收入來源――個人所得稅談起?!?/p>
在理論上,個人所得稅具有兩大功能:一是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簡稱“收入功能”)。二是對收入分配狀況進行調節的功能(簡稱“調節功能”)。從邏輯上看,兩大功能不是并列的。組織收入是稅收的基本功能,這是任何稅種的共性。只有在組織收入的過程中,調節功能的發揮才有了場所,只有組織的收入達到了相當大的規模,調節功能才可能有足夠的力度。收入功能是調節功能的前提和條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或者是從屬的。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是在所得稅制的發展過程中逐漸被“附加”上去的。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不僅受經濟成長所處的階段的約束,也受到稅收征管水平及社會納稅意識的約束。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沿革
198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建立。199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次修正,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中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1999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次修正,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2000年9月明確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2005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次修正。新法將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從原來的800元修改為1600元,同時規定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具體事宜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五次修改。2007年6月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同年12月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第五次修正,這次修正再次提高了個稅的起征標準,從原來的1600元提高至2000元。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個人所得稅年收入呈明顯上升趨勢。根據財政部的財政收入增長結構分析顯示,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完成1737億元,同比增長19.8%;2005年完成2093.91億元,同比增長20.5%;2006年完成2452億元,同比增長17.1%;2007年完成3186億元,同比增長29.8%;2008年完成3722.19億元,同比增長16.8%。盡管我國個人所得稅年收入在大幅度增加,但與發達國家的30%~50%比例還是相差甚遠。
出現了“高收入,低稅負”的個稅征收局面。按理說,掌握社會較多財富的人,應為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而我國的現狀是:處于中間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工資薪金的階層繳納的稅收占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6.4%,而高收入納稅人(包括民營老板、歌星、影星、球星等)繳納的稅收只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量5%左右。形成了“高收入,低稅負”的個稅征收局面。我國個人所得稅并未能真正的發揮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
現行分類所得稅制對同一應稅項目使用不同的稅率,造成事實上的稅負不平等。國際上只對不同所得稅進行不同的處理,并且主要集中于對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而沒有對具有同等性質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率。這樣勞動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同屬勞動所得,具有同樣的性質,應該同等納稅。但我國在稅制設計中把兩者分開,而且采用不同的稅率,必然使同一收入稅負不同。
從總體看我國稅收負擔率較低,但微觀上納稅人實際稅負并不低。發達國家的平均稅負在13%~15%,發展中國家在20%左右,而中國在2004年達到了19%,并且還在不斷上升。中國是發展中國家中的低收入國家,但個稅的實際稅負卻大大高于經濟發達國家,這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和國民收入水平很不相稱。
四、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20多年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從無到有,逐步發展,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開征個稅的歷史比較短,現行的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還不完善,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性化,納稅申報不實,稅收征管水平較低,處罰手段軟化等原因,造成了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并且直接導致了納稅人稅負不均,使得個人所得稅應有的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一)征管模式有問題
1.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選擇的是分類稅制模式,以個人為基本納稅單位,無法按不同家庭負擔和支出情況的不同做到區別對待,難以實現量能負擔的稅收原則。以代扣代繳為主要征收方式,納稅人實際上并不直接參與納稅過程,這不僅在代扣代繳制度貫徹不利的情況下造成稅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納稅人提高納稅意識。對不同來源的收入采用不同征收標準和征納方法,征稅項目11個類別。屬于同一納稅人的各種不同類型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獨立的方式分別納稅,這樣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易造成收入來源多而綜合收入高的群體繳稅較少的稅或者不繳稅,而綜合收入較少、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反而要繳納較多的稅款,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原則。
2.現行征管模式轉換在認識上存在誤區,弱化了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監控中的作用?,F行的稅收征管模式,由于對征管模式轉換存在認識上的誤區。過分依賴集中管理和征收,導致稅收管理員片面理解自身職責,認為納稅檢查是稽查局的職責,管理員只要做好催報,催繳等日常管理就行了,忽視了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管理中的作用,以致稅源沒有人管理,稅源資料不全,稅源收入不全等。
(二)征管手段落后、水平低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計算機運用主要集中在稅款征收環節,納稅稽查主要靠手工,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未能實現與海關、企業、銀行、商場、政府等部門的聯網。各地信息化改革進程不一,計算機實用程度差異大,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實現統一的征管軟件,信息不能共享,影響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審核,降低了效率。稅務部門所掌握的納稅人的納稅信息太少,加上個人所得稅的專職稽查人員不多,難以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散經常性的檢查。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
程度則受到稅務部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個人所得稅法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規定的稅率檔次過多,以及內外個人股息及各項扣除稅率規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項目,按次(月)分別扣費計稅等,給了偷逃稅以可乘之機。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最多的一個稅種,征管工作量相當大。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應當說,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并不完全科學,與據實納稅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帶有明顯的過渡性質。
(三)稅源隱蔽分散,難以控制
我國經濟尚處于發展階段,收入分配渠道不規范,現金交易頻繁并且隨著金融商品的不斷豐富,個人收入顯著提高,收入結構也日益復雜,證券交易所得、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資本利得、財產利得已成為不可忽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導致了個人所得日益多元化,隱蔽化,分散化。
(四)政府和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都比較淺薄
我國稅法宣傳不到位,致使人們沒有充分認識到依法納稅既是責任也是權
利。人們對國家以稅收這種強制手段參與經濟利益的分配產生了抵觸心理,普遍有“盡量少繳稅,最好不繳稅”的思想,甚至不惜違約失信偷逃稅款。一些單位以福利性實物等形式暗補,使許多人受益匪淺,在“從眾心理”的作用下,紛紛效仿??梢?,在相當一部分人的潛意識里,并沒有意識到依法誠信納稅的重要性,反而將偷逃稅款作為以總能力炫耀。
五、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戶籍管理,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納稅人稅務登記管理制度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第一道程序,也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的第一道關口,直接關系到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征收和監督管理。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自然人唯一的納稅代碼,可結合新的居民身份證的頒布,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設立終生有效的代碼,將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及社會保障編碼相統一,使該代碼與自然人的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社會信用等相關聯,建立個人納稅檔案,實現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的信息共享,縮小應當登記的納稅人與實際登記的納稅人之間的數量差距,解決個人所得稅漏征漏管的問題。
2.推行片管員制度,實現對稅源的“戶籍式”管理
按照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要求,為加強稅源監控與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宜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采取“管理到人、責任到人、入戶對應”的管理方式。這種管理方式要求稅收管理員要按納稅資料“一戶式”存儲管理,依托身份證號碼,對每個納稅人編制納稅人識別號,結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不同特點,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及時采集,整理,更新和儲存納稅人相關信息資料;同時要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辦稅輔導、宣傳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還要通過運用個人收入等各類信息資料,對所管的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并根據評估分析發現問題,約談納稅人,從而掌握稅源管理的主動性,把握信息入口的真實性,再者,要全面掌握所分管納稅個人基本情況,實施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全程管理。
3.發揮協稅護稅優勢,推進稅源社會化管理
我國收入分配多渠道,支付手段先進化的狀況在短期內難以改變。在這種情況下,稅收部門難以“包打天下”,必須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形成社會征收網絡。一是要強化與工商、公安、街道辦事處的協作,盡量避免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在申報管理方面。加強與房管、建設、國土等行業管理部門的協作,以強化對稅基的控管-在稅款征收方面,要強化與國稅、金融、海關等部門的協作;在稅務檢查方面,要強化與審計、司法等部門的協作,二是通過稅務征管部門定期與工商、地稅和銀行、社保、公安等部門配合,再去集中拉網式清理,規范稅務登記屬地管理,對轄區內非屬地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聯合不定期清理,責令限期整改,將漏征漏管戶納入正管責任區管理。
(二)建立規范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
1.加大源泉扣稅的實施力度
在稅收征管法中要明細規定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對稅源從建檔到征收建立一整套系統的管理機制。稅務機關要不定期地以多種形式進行抽查,對扣繳責任人的扣繳情況實施有效的跟蹤管理和監管,對故意不認真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或少扣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厲的處罰,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扣繳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在實際工作中,還應注意對直接扣繳責任人即單位財會人員加強保護,解除其履行扣繳義務的后顧之憂。
2.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制度
凡取得應稅所得納稅個人應每月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來自各個渠道的收入,年終上報本年度個人收入情況,并對全年個人所得稅進行清算匯繳,扣繳義務人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支付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情況,即實行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聯合申報制度,借助銀行信息,在法人申報與個人申報間建立起交叉集合體系。
3.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
不但要在所有銀行之間聯網施行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而且應在銀稅聯網施行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這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在存款實名制基礎上,對個人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和重要消費品也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這樣不僅有利于加強廉政和實現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而且可以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促進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4.實現現金管理制度,控制現金實用范圍和規模,推行信用卡制度,減少帳戶外現鈔的流動,強化個人收入銀行結算制度,促使個人收入顯性化,稅源透明化。將個人信用卡、存款賬號及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號統一起來,逐步建立社會保障編碼制度,以便全面了解個人工薪收入、納稅情況及信用等級、社會保障等信息資料。
(三)建立現代化的稅務稽查體系,鎖定稽點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個人所得稅稽查制度,是個人所得稅稅源失控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國應借鑒國際稅務稽查先進經驗,建立起專門的個人所得稅稽查機構,并配備一只掌握稅務、會計、審計,計算機知識的高素質稽查隊伍,而且必須用現代化手段裝備稽查隊伍,如建立起全國或區域性的計算機處理中心,以實現科學管理,嚴密監控。將稽查內部工作施行專業化分工,將稽查工作分解為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申訴等環節和程序,并形成內容相關聯系相互制約的機制。
(四)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實現征管業務網絡化
目前,個人所得稅征管正處在新舊交替階段,各地區改革進程不同,計算機實用程度差異大。在今后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過程中,要實現專業化和現代化,通過計算機完成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入庫銷號、資料保管等工作,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的監控,分析個人所得稅稅源的變化及政策執行情況。同時,充分發揮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協調、護稅作用,形成治稅合力,通過立法逐步推進稅務同財政、銀行、海關、公安,工商、房地產、證券、承包、企業等部門的聯網,以及向稅收機關報告收入者經濟活動情況的制度,真正實現納稅人數據資料一定范圍內的共享。
(五)制定處罰細則,加大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打擊力度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居民個人年收入的提高,已經讓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范圍表現出了一種不斷擴大的趨勢。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就成為了人們應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一種重要措施。在傳統思想的影響下,人們通常會把納稅籌劃工作看作是偷稅漏稅行為的表現。在合理化的納稅籌劃工作開始受到人們關注以后,納稅籌劃機構就成為了幫助人們減輕稅收負擔的一種有效方式。
一、居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通過合理合法手段對自身收入進行合理分析,以減輕個人納稅壓力的手段開始得到了認可。在這樣的情況下,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正確引導,就成為了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一種有效方式[1]。從居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來看,為了對納稅籌劃的效果進行充分發揮,納稅人在納稅籌劃工作開始之前會主動學習國家的財稅法規,這就可以讓納稅人在對相關法規進行了解的基礎上提升自身的納稅意識。在對幾種不同方案進行比較的過程中,納稅人往往會選擇納稅最少的方案,這就可以讓納稅人的稅款征收額度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從納稅籌劃的作用來看,納稅人在納稅籌劃機制的運用過程中會把節稅宗旨應用于其所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之中,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拉動內需的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自身存在一定的風險
稅務服務機構是新時期開展納稅籌劃服務的重要機構,從這以機構的工作現狀來看,對納稅籌劃節稅效果過于關注,是這一類機構在日常工作中表現出來的一個主要問題。納稅籌劃方式的方法的主觀性與稅務行政部門對這一機制的認可度是納稅籌劃所面臨的主要風險。
(二)納稅籌劃政策缺乏完善
以個人收入為標尺的特點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所表現出來的主要特點。在對家庭總體收入水平和群眾的下崗問題和失業問題等現實問題缺乏了解的情況下,低收入家庭稅負過重的問題就成為了我國稅收機制所表現出來的一個主要問題。征管機制的不完善,是納稅籌劃政策缺乏完善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界定相對模糊的情況下,一些高收入人是會通過公款負擔個人高消費、購買保險和現金交易等方式來進行“合理避稅”[2]。
(三)納稅籌劃對象的錯位
從稅收制度的特點來看,社會財富占有量相對較多的人需要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力量,但是從我國稅收工作的現狀來看,由于水水丑化對象的規范程度相對較低,這就使得工薪階層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個稅征收總額中占據了大量的比重。而以民營企業家、歌星影星為代表的社會上層基層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個稅征收總額的5%左右。對公民隱形收入缺乏有效監管的問題,也讓稅收征管漏洞給我國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在納稅征管部門稅收專業水平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基層稅收征管部門工作人員對納稅征納雙方的責任權利缺乏理解的問題也會引發那首籌劃對象的錯位問題。
三、提升我國個人所得稅籌劃水平的對策建議
(一)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風險因素進行合理規避
為了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水平進行有效提升,有關單位需要從納稅籌劃的方法、時間范圍和相關的政策因素等多個方面入手,對風險因素進行合理規避。轉換居民個人收入方式、對國家的稅收優化進行運用等措施就是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二)對個稅納稅籌劃的相關法律政策進行完善
對利用個稅納稅籌劃機制進行偷漏稅犯罪的行為的打擊,是有關部門在促進個稅納稅籌劃體系規范化發展中所不可缺少的措施,對此,首先,國家有關部門需要對個人所得稅的實效性進行進一步的完善,進而在對征管漏洞進行修復以后,對隱瞞收入、財產轉移等問題進行有效處理。第二,有關部門也需要對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征管體系進行完善,以便對針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措施進行完善[3]。
(三)對納稅籌劃管理人才的培養力度進行強化
在稅種的多樣性、不同企業的差異性、客觀環境的動態性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性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下,為了對這一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保障,納稅范疇化人員自身的專業技能和應變能力成為了工作中所不可缺少的兩大重要能力。因而,從我國的國情現狀來看,有關部門需要對納稅籌劃管理人才的培養機制進行優化。從相關的人才培養措施的內容來看,高等院??梢钥梢栽谛@中開設與納稅籌劃有關的專業,為了讓納稅籌劃管理人才的培訓機制得到充分保障,有關部門也可以組織一些財稅領域的專家型人才參與到國家級納稅籌劃教材的編寫工作之中,以便為納稅籌劃人才的培養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
四、結論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機制對我國稅收體系的完善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從法律偵測和相關管理人才的培養問題等方面入手對個稅籌劃水平進行提升,可以讓納稅籌劃工作步入到科學發展的軌道之中。
參考文獻:
[1]張玲.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J].中國商貿,2015,01:12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