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5 09: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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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污染是我國城市特有的環境污染,在各種公共場所到處都能看見大量廢棄的塑料制品,他們從自然界而來,由人類制造,最終歸結于大自然時卻不易被自然所消納,從而影響了大自然的生態環境。從節約資源的角度出發,由于塑料制品主要來源是面臨枯竭的石油資源,應盡可能回收,但由于現階段再回收的生產成本遠高于直接生產成本,在現行市場經濟條件下難以做到。面對日益嚴重的白色污染問題,人們希望尋找一種能替代現行塑料性能,又不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替代品,可降解塑料應運而生,這種新型功能的塑料,其特點是在達到一定使用壽命廢棄后,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由于其化學結構發生明顯變化,引起某些性能損失及外觀變化而發生降解,對自然環境無害或少害。例如淀粉填充塑料,首先其所含淀粉在短時間內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淀粉酶迅速分解而生成空洞,導致薄膜力學性能下降,同時配方中添加的自氧化劑與土壤中的金屬鹽反應生成過氧化物,使聚乙烯的鏈斷裂而降解成易被微生物吞噬的小碎片,被自然環境所消納,同時起到改良土壤的作用。
垃圾污染
垃圾侵占土地,堵塞江湖,有礙衛生,影響景觀,危害農作物生長及人體健康的現象,叫做垃圾污染。
垃圾包括工業廢渣和生活垃圾兩部分。工業廢渣是指工業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主要包括煤研石、粉煤灰、鋼渣、高爐渣、赤泥、塑料和石油廢渣等。生活垃圾主要是廚房垃圾、廢塑料、廢紙張、碎玻璃、金屬制品等等。在城市,由于人口不斷增加,生活垃圾正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構成一大公害。
垃圾的嚴重危害,首先是侵占大量土地。二是污染農田。三是污染地下水。四是污染大氣。工業廢渣中的有些有機物質,能在一定溫度下通過生物分解產生惡臭,從而污染大氣。五是傳播疾病。生活垃圾中含有病菌、寄生蟲,如果直接用來作為農家肥料,人吃了施用過這種肥料的蔬菜、瓜果,就可能得傳染病。
我縣境內嫩江干流以東的水域、草甸、林地構成嫩江上游流域典型濕地生態系統、森林生態系統和草地生態系統,這三大系統是我省西北部的綠色屏障,也是我省西部地區重要的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重點保護區和監督區,在保持嫩江流域及我省西北部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松花江水質水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作為嫩江上游流域,我縣生態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嫩江的水質水量,進而影響尼爾基水庫、嫩江中下游及松花江的水質保證和水量供給。近年來,隨著城鄉建設和經濟的快速發展,縣域生態環境已處于因不合理開發遭受破壞的現狀,地下水位下降,沼澤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濕地面積減少,區域生態環境已非常脆弱。由于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斷增多,雖通過“一控雙達標”在工業廢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廢水排放總量卻沒有減少,特別是由生活污水造成的面源污染因缺少污水處理設施呈加重趨勢。據監測,枯水期水質污染程度已達到五類水體。因此,治理轄區內的水污染尤其是城區內的水污染迫在眉睫。
一、轄區內水環境質量現狀及污染原因
(一)水環境質量現狀
1、地表水環境質量總體狀況:地表水域環境質量急劇惡化,流域污染嚴重,由北向南網絡全境,并一直處于劣勢變化。
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我縣地表水質應符合三類水體功能,力爭控制在二類水體標準,水質應能滿足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的功能。將國家標準與我縣監測站近幾年來地表水監測數據對比分析,我縣嫩江干流城鎮段面地表水質超過了國家標準中的四類標準限值,嚴重時達到五類標準限值,只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功能。城鎮內兩個排水口,其中城西氧化塘排水口是雨污合流排水口,XX年6月監測結果為:懸浮物超標13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8倍,生化需氧量超標51倍;喇嘛河排水口是承納縣內主要工業廢水的排水口,監測結果為:懸浮物達標,化學需氧量超標7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超標2倍,氨氮超標10倍。轄區內嫩江干流其他兩個斷面為三類水質,氨氮、高錳酸鹽指數、透明度、懸浮物等項目嚴重超標。嫩江水系各支流水質狀況更令人擔憂,其中一級支流窩里河呈四類水質,門魯河呈四類水質,臥都河超過五類水質;二級支流泥鰍河超過五類水質。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的理論基礎
1.環境產品的公共性。環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一種公共產品。在生產生活中,由于生態環境“私人”使用與社會付出成本的不對稱性,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可能會給周邊環境帶來污染,出現負外部性問題,這時亟須政府發揮作用,督促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但企業完全承擔環境后果可能會導致生產中斷甚至破產,此時,需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發揮作用。此外,由于環境的公共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較難找到買主和賣主,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不景氣從側面印證這一事實,這種情形下可考慮采取強制的方式。
2.市場失靈。在實際生活中,由于諸多因素的干擾,市場無法達到完成競爭、供需理想狀態,會出現“市場失靈”。環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對稱的,政府公布環境污染事件后,群眾和保險公司才知道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員考核的主要指標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與當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環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縱,企業環境污染的成本其實很低,助長了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對一些小公司而言,則可能產生“肇事逃逸”問題,污染者在事故一旦發生時反倒不再顧慮可能的污染責任懲罰,對污染不予控制。這些導致企業不愿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生市場失靈的情況。
3.公民環境權。1970年,日本律師聯合會第十三次擁護人權大會上首次提出了“環境權”的問題。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第一條宣告:“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彪S著環境權理論的發展,人們的環境權受損時,可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侵權者停止損害并進行損害賠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正是體現了公民的環境權,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環境權的一種表現。在環境事故發生時,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環境權利,請求賠償。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的優點
1.強制模式可以減少逆向選擇和保險公司拒保問題。在任意保險的情況之下,會出現較高風險的投保人則傾向于購買保險的逆選擇現象,采取強制模式,會減少這一現象,因為在強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規定范圍內的投保人,不論其損失概率,都須投保,只不過保費有所不同而已。環境責任風險涉及人數眾多,損失危害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面臨的賠付往往巨大,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那些環境風險大,污染頻率高的企業可能會拒保。而強制模式下,保險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過收取的保費的多少來規避自身的風險。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較低。我國目前的環境狀況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方面可以減少政府對于環境救濟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資金專門用于治理環境,另一方面還有利于企業經營的穩健性,減少其因重大環境事故而帶來營業困難等問題的概率,此外,還能通過對環境風險的評估及環境風險管理等手段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次數和程度。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對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重大作用,特別是在目前這種環境污染導致經濟損失巨大的情況下,所以,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刻不容緩。而相比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強制方式顯然能夠更快地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使用強制方式的另一個好處是可以節省資金,省去了保險公司前期宣傳等眾多費用。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處于試點階段,不盡完善,且強制保險模式本身也存在損害供需雙方自由選擇權等問題。針對這些情況,本文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依靠法律予以強制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要形成一個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與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強制相比,由法律進行強制可以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更加深入人心,發展更加穩固,對于我國現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處理有污染事故發生企業的現狀也是一種發展,且由法律進行強制更加的強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國的情況而言,由法律規定強制更加適合。
(二)逐步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我國目前還不適宜全面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從國際上來看,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各國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國家都是逐漸推進。我國在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過程中,可分地區、分行業逐步推進,先針對環境污染問題比較嚴重的地區及可能發生重大污染的行業和企業,在試點運行成功之后,保險公司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也被逐步接受時再在更廣的行業和區域乃至全國范圍內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險作為輔助前文提到強制險也有許多問題,而任意險則剛好可彌補這些不足。對于環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業而言,強制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則損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權利,對于這部分企業,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環境損害風險分為突發性事故和累積性事故。突發性事件概率小且企業可通過其他的風險管理手段來進行控制,所以對于這部分環境風險,可采用任意險的方式自愿投保。
(二)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環境事件。
(三)本預案適用于*區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四)處置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設立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工作,并負責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
(五)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體系。各有關職能部門之間應加強協同合作,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應急處置組織系統
(六)設立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兼任,副總指揮由區環保局局長兼任;成員由區政府辦公室、區人武部、區交通局、區建設局、*分局、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區水務局、區城管局等有關部門及區場、街主要領導兼任。
應急指揮部下設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在區環保局辦公,負責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與應急的日常工作。
1、指揮部職責
1.1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自勺應急處置工作;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組織建設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1.2組織有關專家對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和決策支持。
1.3市、區政府、上級環保行政部門報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情況。
1.4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終止認定及宣布事件影響解除。
1.5負責對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1.6不定期地組織修訂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2.應急辦公室職責
2.1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教育,通過各種形式提高公眾的環境安全隱患意識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風險意識。
2.2對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督促區各企業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及相關機構制定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演練工作。
2.3監督檢查存在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隱患重點單位的風
險防范與應急處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2.4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向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和單位
傳達指揮部指令,啟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機制。
2.5完善信息網絡,跟蹤上報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事態變化和
處置情況。
2.6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3.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負責組建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作為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機構,承擔相應的職責并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它職責。
3.1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建信息組。主要職責:
3.1.1收集整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各類信息,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事件的應急處置;
3.1.2及時向公眾重大、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危險區域警示公告,并向公眾相關處置信息;
3.1.3按照報告制度,向上級政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信息。
3.2區環保局,負責組建應急監測與處置組。主要職責:
3.2.1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及污染物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
3.2.2之開展現場污染狀況的應急監測和跟蹤監測,根據監測數據科學分析污染變化趨勢,為指揮部制定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2.3指導開展現場泄漏污染物的后續處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續
危害減少到最輕程度。
3.3區人武部:
3.3.1做好民兵的動員工作;
3.3.2制定參與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的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
3.3.3負責核、生物、化學專業處置隊伍建設;
3.3.4在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組織民兵參與搶險和救援工作。
3.4區建設局,負責組建工程搶險與設施組。主要職責:
3.4.1負責組織對市政、水利工程設施,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搶險和維護;
3.4.2負責污染現場通訊、電力等受損公用設施的修復。
3.5區交通局,負責組建交通運輸組。主要職責:
3.5.1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及物資運輸的暢通;
3.5.2組織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轉移、疏散。
3.6區*分局,負責組建*保衛與突擊組。主要職責:
3.6.1實施全天候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時通知區或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3.6.2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維護秩序,疏導交通;
3.6.3負責現場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險裝置的排險救援工作;
3.6.4依據應急指揮機構命令實施相關地區交通管制或。
3.7區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組建事件調查與評估組。主要職責:
3.7.1負責組建污染事故損失評估專家組;
3.7.2開展事件調查,做出責任認定,提出處理建議;
3.7.3負責污染事故損失統計和損失評估工作。
3.8區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組。主要職責:
3.8.1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救護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
3.8.2開展現場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
3.8.3及時運送傷員并組織醫院搶救,組織藥品和醫療器械。
3.9區水務局,負責組建水務安全事務組。主要職責:
3.9.1負責制定全區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河流水域污染應急處置預案;
3.9.2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河流水域發生突發污染事件時,及時用水安全警報;
3.9.3當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時,立即關閉水源地,并啟動飲用水備用預案,保障飲用水的基本供應和用水安全;
3.9.4負責進入市政管網、水體污染物的控制和處置。
3.10區城管局,負責組建現場清掃和固廢處置組,主要職責:
3.10.1負責對應急處置后的現場進行清掃;
3.10.2負責對應急處置后遺留固體廢物進行處置。
(七)設立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區人民政府統一聘請,任期5年。專家組職責:
1、開展預防、處理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研討與交流;
2、分析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
3、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
4、對事故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提出處理意見;
5、對事故造成的生態破壞的恢復提出處理意見
(八)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由區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兼任。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制定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九)全區范圍內存在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隱患的重點單位,應當設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方案》,并報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備案。
三、應急準備與保障
(十)區人民政府要設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項資金,保障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及運行、應急裝備配備、應急技術支持、應急處置培訓及演練等的資金需求。
(十一)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當針對本地區、本部門特點根據國家規定,配齊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安全防護、通訊及搶險設備;可能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單位要針對本單位特點,配備必要的應急搶險和救護裝備。
(十二)各單位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抓好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和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本單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演練。
(十三)各單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要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保證人員、裝備等處于良好狀態。
四、預警與應急響應
(十四)按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緊急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為一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較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重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和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根據事件的性質,將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劃分為四個預警等級:
1、一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預警等級為四級,用藍色表示。
一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是指對公眾的生命健康、生活環境以及公私財產造成影響或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具體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受到影響;
1.2人員發生輕微中毒癥狀;
1.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超過1萬元;
1.4因環境事件需疏散人員100人以下。
2、較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預警等級為三級,用黃色表示。
較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即對人員的生命健康、公眾的生活環境以及公私財產造成損害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具體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2.1區域生態功能受到嚴重影響;
2.210人以下發生明顯中毒癥狀,但不會有導致傷殘的后果;
2.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2.4因環境事件需疏散人員100人(含100)以上1000人以下。
3、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預警等級為二級,用橙色表示。
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即對公眾的生命健康、生活環境以及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具體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3.1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2人員發生中毒癥狀并可能導致傷殘后果,或發生人員受到輻射傷害;
3.3中毒死亡3人以下,或10人至30人發生明顯中毒癥狀;
3.4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lO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3.5因環境事件需疏散人員1000人(含1000)以上10000人以下;
3.6因環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斷;
3.7因突發性環境事件造成跨行政區域糾紛;
3.8丟失、被盜、失控3、4、5類放射源。
4、特大環境污染事件,預警等級為一級,用紅色表示。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即對公眾的生命健康、生活環境以及公私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害、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公眾生活秩序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具體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嚴重污染;
4.2中毒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30人以上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人群受到輻射傷害;
4.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
4.4因環境事件需疏散人員超過10000人(含10000);
4.5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
4.7丟失、被盜、失控土、2類放射源。
(十五)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等級的確認,由首先接警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現場的報告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確定為屬于本機構職責等級的污染事件,應立即啟動本機構制定的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置,評估確定為超出本機構職責等級或無法確定等級的污染事件,立即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進行評估,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接報后要迅速進行預警等級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交由相應的應急指揮及處置機構對污染事件進行應急處置。
(十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根據預警等級,應急處置工作職責劃分為:
1、四級事件,由事件發生地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
2、三級事件,由事件發生地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必要時可請求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給予支援。
3、二級事件,由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必要時可請求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支援,事件發生地應急指揮機構應參與配合。
4、一級事件,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處置,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實施具體處置。
當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事件責任單位及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組織進行先期處置工作,并報告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
(十七)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有關單位或現場公眾有責任立即向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當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或撥打110、119、122報警臺、120急救臺及區環保投訴電話84851560。接警單位要認真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原因、傷亡損失情況等內容,進行核實后立即通知當地或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五、現場處置及應急終止
(十八)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地有關部門接警后,要迅速趕赴現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見附件)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F場應急處置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立足長遠。應急處置應徹底消除危害,確保不發生二次污染。
(十九)發生一級或二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應急指揮部要開設現場指揮部,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1、聽取現場有關人員的匯報,了解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傷員救護,立即組織搶救傷員、疏散轉移群眾。
2、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機構,迅速控制事態和現場,組織協調現場的人力、物力維護現場秩序、疏散人員、疏導交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或。
3、開展現場勘查和污染源調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轉移污染源。組織專家組分析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
4、對現場污染狀況開展應急監測,初步確定污染狀況,劃定受污染區域,并對污染現場實施跟蹤監測。對現場污染物進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后續影響。
5、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現場處置工作的有關情況,根據事態變化提出相應的應急解決方案,請求上級支援。
(二十)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二十一)滿足應急處置終止條件時,由現場指揮部向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工作終止建議,經批準后實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處置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水平。
(二十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事件發生地政府應配合有關部門依據法定程序,開展事件責任調查、損失評估,做出結論。
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報告
(二十三)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責任單位發現或獲知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立即(最遲要在半小時內)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
處置四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應向當地政府和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處置三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及市政府報告,同時向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報。
處置二級和一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市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應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上級環保行政部門報告,并隨時報告事件勢態的進展情況。
(二十四)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速報。從發現事件后l小時內上報,三級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必須上報速報。速報用電話直接報告,但要在8小時內補書。面報告。速報主要內容包括: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污染范圍及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轉化趨勢等初步情況。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13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十報告中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目標,為我國在21世紀從海洋大國轉變為海洋強國指明了前進的方向。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我國海洋開發的腳步逐漸加快,與此同時,因為人類經濟活動給海洋環境帶來嚴重污染的事件屢有發生,海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因海洋環境污染引起的侵權責任案件也常有發生,民事領域的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責任越來越受重視,而且有成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主要救濟途徑的趨勢,而從目前情況看,我國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制度還亟待完善。
一、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環境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作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一種,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類似,符合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關于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理論界有不同觀點。
有學者主張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要件表現在四個方面,即(1)損害事實;(2)損害行為的違法性;(3)損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觀點忽視了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性;隨著無過錯原則的運用與發展,由于環境污染侵權具有其特有的屬性,有學者提出了兩要件說,即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與污染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是作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此外,還有學者主張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損害事實及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即三要件說。從現實情況出發,筆者認為,“三要件”的觀點較為妥當。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應由以下三要件構成:污染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二、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
實施了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是海洋環境侵權責任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一切侵權法律關系都是以法律主體實施侵權行為為前提,否則責任主體也無從談起。
該行為既可以是違法性污染損害行為,也可能是非違法性污染損害行為。根據《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及無過錯責任原理,筆者認為作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不必具有違法性。
(一)排除行為違法性
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對應當履行的義務的違反,如違反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等。對于“行為違法性”的問題,法律之間存在矛盾,理論界觀點也并不完全不統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有學者以此為依據,認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必須具有行為違法性,即行為對現行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違反。
從環境污染與侵害的特點與事實狀態看,隨著實踐的發展,由于法律與標準固有的滯后性、特定時期的歷史局限性及一定時期認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標準的排污行為,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或者在特定條件的綜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環境污染。對于這種“合法排污”、“達標排污”行為,如果依據行為違法性原理,那么環境污染侵權者則可以環境污染行為的合法性為理由,規避自己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從而導致因海洋環境污染受損害方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為的合法性不應成為免除侵權責任的絕對理由。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此規定沒有規定關于違法性的要求。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還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與此相對應,《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規定也明確表明,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承擔,不限于對違法性的要求。
綜上所述,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只要造成損害事實,無論致害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是否違法,都應承擔法律責任。由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復雜性與多樣性以及全社會治理和改善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為確保權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排除行為違法性將得到更廣泛的適用。
(二)排除違法性的特殊情況
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排除違法性”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突破和發展。但是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中,如果不區分情況,將一個民事主體的合法行為一概而論的被認定為侵權,讓行為者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是欠妥當的,會使得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生產、生活的行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違禁止事后法的原則。在承認“排除行為違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為者的行為符合所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規定,雖然造成了損害后果,也應考慮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保障合法行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者的合法權益。
1.海洋環境污染的發生,行為符合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卻造成了污染的后果,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對待,由行為人,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責任單位承擔各自的責任。
2.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對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導致的海洋環境污染,應當由因合法行為造成海洋污染侵權損害者與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基金或海洋環境保險給予受害人以救濟。
三、損害事實
(一)損害事實概述
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關于損害事實的規定,但若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初衷出發,損害事實可以是已經發生的,也可以是暫時未發生,將來才顯現出來的事實,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事實指的是因海洋環境污染導致的他人人身、財產和合法的環境權益受到損害的一種事實狀態。損害事實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同時也是侵權責任發生的根據。即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責任”,讓侵權人承擔責任的前提就是必須具有損害事實。
(二)損害事實范圍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事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損害,其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其污染表現為廣闊的受害空間范圍、不確定的受害對象、民事權益廣泛受害和損害后果十分嚴重等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即財產、人身、生態和其他損害。
1.人身損害,即損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如致傷殘、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時包括對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礙所造成的損害。海洋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具有潛伏性,因為海洋環境污染對人身的損害大部分是通過食用海產品等間接造成的,不易及時被發現,而是逐漸顯露。
2.財產損害,主要是財產本身的毀損,使其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漁業減產或絕產,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無法使用,創造新的價值,也屬財產損害的范疇。
3.海洋生態損害。海洋生態損害,是指因為環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壞,導致環境質量下降進而引起的人們利用海洋和享有美麗、舒適海洋環境的利益遭到損害?!逗Q蟓h境保護法》第三章突出了對海洋生態的保護,這體現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關系
(一)因果關系概論
在民法的侵權責任關系中,因果關系是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法行為引起損害事實,二者是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但如前文所闡述的那樣,因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并不是絕對的以行為的違法性作為構成要件,所以將其表述為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推定因果關系
現實情況中,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常常會出現“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現象,相關法律對此缺乏明確、詳盡的規定,現今的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關系推定方式。
嚴格因果關系作為傳統民法中侵權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指的是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內在的聯系。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環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償人承擔嚴格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有可能陷入論證困難,無法保障訴訟的效率,更難以維護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無法及時的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制止。因此,筆者認為,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應當采用推定因果關系。即在污染環境侵權責任中,只要證明行為人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環境的物質,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圍內,海洋環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財產遭受到損害的,即可推斷該危害的發生是由行為人排污行為所致。
在英美法中稱推定因果關系為“事實本身說明問題”,即推定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1)行為與損害均已發生;(2)損害在行為所影響范圍之內;(3)行為在先而損害在后,無該行為時即無此損害。
相比于《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環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廣泛承認和適用,而今后的立法中還應對推定因果關系作出明確規定。
結語
關鍵詞:
環境污染責任險;困境;對策;保險法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概述
1、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內涵環境污染問題是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環境污染的違法成本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十分巨大,一些制造類的中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容易產生污染,而一旦被確認需要承擔污染責任,則會帶來巨大的負擔。因此如何有效的分散企業的責任風險,最大限度的減少企業的損失,讓環境污染受害者得到有效的賠償成為處理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內容。環境污染責任險是環境侵權行為人因從事保險合同約定的業務活動,造成損害而應承擔的環境損害賠償或者治理責任為標的責任保險形式。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夠分散企業活動的風險,在污染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不僅能夠減輕企業的負擔,而且能夠讓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濟。
2、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作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類型,是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對于企業來說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免去被保險人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需要支付巨額的賠償金,能夠有效的保障被保險人的生產正常進行;另一方面在環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可以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獲得及時的賠償,通過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金的方式,可以節約成本且減少糾紛,有利于環境污染事件的解決。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困境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面臨的環境污染事件的風險也加大,我國目前環境污染事故高發,當前許多企業無力承擔巨額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而破產的現象較多。因此,需要利用保險工具有效的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有效的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但是當前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不是強制責任保險,在推行的過程中也存在著較大的困難。
1、企業參保意愿不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于2008年開始試行,如今已經快有九個年頭,但是國家一直并未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強制性保險要求企業購買,如2014年深圳市進行調研,深圳作為全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城市之一,2008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廣以來,深圳的企業中愿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數量較少,僅僅為300多家,而深圳的企業有上千萬家。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2015年的調研數據顯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業務增長率遠遠低于其他新險種的增長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參保企業中,依然有部分的企業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值得購買。自然資源不具有排他性但具有消費中的競爭性,人們對環境的破壞必然會造成負外部性。而對于企業而言,由于污染環境成本低且處罰力度不夠,企業并無保護環境的激勵,反而會為了追求低成本和高收益而做出污染環境的行為。當前企業缺乏安全意識,而且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上存在宣傳不足,許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僥幸的心理,一些企業認為如果發生環境污染事件,自然有政府在背后買單,而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會加重企業的成本負擔,不利于企業的發展。當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中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定并不明確,并未建立一種強制性的責任保險,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第52條僅僅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未規定企業必須投保,因此許多企業從生產成本的角度考慮,并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在我國基本處于停滯狀態。
2、保險機構配套體系設計不完善我國的許多企業不愿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僅僅在于國家并未推行強制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而我國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時間也比較短,雖然不斷有地區在試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有不少的保險公司積極的響應國家的政策而設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品種,但是從當前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上看,存在保險產品單一的現象。1)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并未明確。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中并未明確規定企業必須要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而且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的規定上并未明確。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為投保對象,許多企業缺乏參保的積極性,從保險的增長率上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業務增長率過低,許多保險公司不愿意開展專門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而我國只有幾家保險公司如太平洋保險、平安保險等保險公司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保險業務與保險條款,我國多數的保險公司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種觀望的態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風險過大,而且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在當前法律制度都未明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的損失,許多保險公司不愿意涉足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存在單一性。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害后果難以預計,而我國缺乏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立法上并未明確,導致保險公司為了減少業務損失,往往縮小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僅僅設計以第三者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作為保險給付標的保險產品,在這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設計中,保險公司的風險容易控制,而且一旦發生環境污染損害事故,保險人賠付的范圍也比較明確,容易確定具體的金額。在這種情況下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際上與一般的損害保險制度進行等同處理,無法凸顯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特殊性,對于企業如何在污染事件后恢復生產、治理被污染的區域等方面的賠償標準并未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面臨的風險比較高,而且金額難以估量,因此保險公司很少會涉足這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評估機構與標準存在差異。我國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并不完善,特別是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來說,一起環境污染事件導致受害人的身體發生損害或者財產遭受損失,保險人需要賠付時往往需要進行一定的評估,而當前的評估機構不一,每個機構采取的評估方法存在差異,對于環境污染損害的評估國內尚未建立統一的標準,因此在評估上會存在一定的差異,當前國內缺乏評估標準,地區之間的評估機構資質也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化的評估結果往往容易導致善后存在較大的爭端。保險公司在對投保人進行承保前需要評估風險,而不同的評估機構評估采取行業慣例的方式進行評估,導致投保人的保險費率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利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
三、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設想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原則,對于被保險人來說,當前的環境保險是一種索賠型的責任保險,也就是說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發生的對被保險人環境責任索賠的事件,保險人都應當承擔給付義務。對于企業來說這種索賠型的環境責任保險能夠有效的減輕企業的負擔,而且在企業的存續期間,企業可以一直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效的分散企業的風險。
1、推行強制為主、自愿為輔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中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規定是國家鼓勵,原則上是一種自愿投保的模式,2015年《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指出要深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上看,企業不愿意投保,而環境污染事件容易導致公眾利益的損害,因此對于環境高危領域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應當學習國外先進的經驗,如美國、德國是推行強制投保的方式約束企業,而英國與法國采取的是強制為主、自愿為輔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應當采用強制投保為主、任意保險為輔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模式,通過立法對一些具有較高環境污染風險的行業作為強制投保的對象,要求企業必須要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類行業如石油、化工等。對于一些污染低、風險小的企業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有效的防治我國的環境污染。
2、規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推行存在一定的困境,一方面是企業從生產成本的角度不愿意購買,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不健全。因此,我國應當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1)規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當前我國缺乏全國統一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比較少,我國的許多保險機構從風險與利潤的角度上不愿意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與業務。因此,我國應當規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我國可以通過政策規定規模大、資質好、配套設施健全的保險機構作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建立行業統一的保險費率標準、開發多元化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從而有效的規范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2)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企業不愿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保險人的承保范圍過窄,僅僅是對第三者的環境污染人身與財產損害進行賠償,這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其他的保險存在相似性,無法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護環境、減少損失的效果。因此要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切實的提升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參考文獻: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控制和處置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原則,以規范和強化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系統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目標,以預防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為重點,逐步完善工業園區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處置及善后工作機制,建立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系統防范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統一協調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工業園區范圍內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處置行為,具體包括:
(一)工業園區內企業生產過程中因人為或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社會原因)造成的廢氣、廢水、固廢(包括危險廢物)、尾礦庫、危險化學品、有毒化學品、電磁輻射等環境污染、破壞事件。
(二)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危及環境安全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故
(三)工業園區內企業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事故。
(四)工業園區內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五)其它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
三、組織機構
(一)應急領導小組及職責
工礦區管理委員會成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管委會主任孫成寧同志任組長,副主任陳繼平、張洪瑚任副組長。園區內各企業為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應急領導小組設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要,可下設若干應急小組。
主要職責是:
(1)宣傳學習上級有關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領導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的指示精神。
(2)負責受理園區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報告,調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質及發展過程,隨時掌握有關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情報信息和事態變化情況,作出應急處置措施反應。
(3)向縣政府報告園區內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4)負責工業園區與周邊村、組之間;園區內廠際之間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協調工作。
(5)負責有關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工作進展情況,信息聯絡、傳達、報送、新聞等工作。
(6)負責協調和解決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
(7)積極協調組織園區內重大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事件的現場監察、監測及處理。
(8)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二)技術專家組及職責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報(商)請市、縣環保局污染控制科(環境監測站)和環境監察隊等相關人員組成技術專家組,對應急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對污染物的現場快速定性分析,對環境污染物的性質、危害程度做出準確的認定,為應急處理提供科學依據。
主要職責是:
(1)及時進入現場,根據危害程度及范圍、地形、氣象等情況,提出科學的應急處置措施及建議。
(2)盡快弄清污染事故種類、性質,污染物數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圍等第一手資料,及時提出人員撤離、隔離和警戒工作的范圍及處置方案。
(3)實施污染跟蹤監測,直至污染事故處理完畢、污染警報解除,及時將處理過程、情況和數據報指揮部。
(4)按照所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破壞的程度認定事故等級,提出環境恢復、生態修復建議措施。
(5)應急處理的其它任務。
四、基本原則
(一)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加強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
(二)按照“先控制、后處理“的原則,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斷提出處置措施,防止污染擴大,盡量減小污染范圍。
(三)以事實為依據,重視證據、重視技術手段,防止主觀臆斷。
(四)制定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處置人員及周圍群眾的人身安全。
(五)明確自身職責,妥善協調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或人員的關系。
五、處置程序
(一)迅速報告
接到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報告后,值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對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經認定后及時向縣政府和縣環境保護局報告。
(二)快速出擊
接到指令后,應急現場指揮部率各應急小組攜帶環境應急專用設備,明確途中聯絡方法,靈活果斷地處置開進途中情況,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趕赴事發現場或應急區域。
(三)現場控制
應急處置小組到達現場后,應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現場、劃定緊急隔離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制定緊急處置措施,切斷污染源,隔離污染區,防止污染物擴散。
(四)現場調查
應急處置小組應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響程度等;并負責與環保、安監、公安、消防等單位協調,共同進行現場勘驗工作。
(五)現場報告
各應急小組將現場調查情況、應急監測數據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報告應急現場指揮部。
應急現場指揮部按6小時速報、12小時初報、24小時確報的要求,負責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動態情況。
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程度,決定是否增設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六)污染處置
各應急小組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迅速聯合當地鄉(鎮)政府和環境監察人員對事故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水流域、地形)和人員反應作初步調查,并參考專家意見,向應急現場指揮部提出污染處置方案。
六、后勤保障
(一)通信保障
(1)應急啟動時的通信保障。應急通知下達與接收以有線通信為主,利用辦公電話,實現應急信息快速傳輸。在外應急人員的聯絡以移動電話等無線通信為主,確保應急通知快速下達。
(2)開進中的通信保障。以無線通信為主。應急指令的下達與接收,事故現場應急信息的通報與反饋,主要利用移動通訊。
(3)處置中的通信保障。采取無線通信、有線通信相結合的方式,以無線通信為主。指揮部(或應急辦)可利用現場臨時架設開通有線電話指揮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實現上情下達;應急小組在應急過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動電話,輔以運動通信,實現信息交流。
(二)運輸保障
運輸的確認和調度由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平時應急車輛須保證100公里以上的行車用油。開進中根據實際情況由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交通等勤務保障。
(三)其他保障
(1)醫療保障。應急過程中如出現人員中毒或受傷,就近送至醫院救治或及時與醫療單位聯系,組織現場救治,也可送至現場指揮部指定的醫院、醫療單位救治。應急終止后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轉院或繼續治療。
(2)生活保障。由應急領導小組擬定具體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七、領導小組:
組長:(管委會主任)
副組長:(管委會副主任)
(管委會副主任)
成員:(管委會辦公室主任)
成員單位:園區內各企業負責人為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責任人。
八、應急電話:
工礦區管理委員會
縣環境保護局
為有效防范環境污染事故,特別是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迅速、有效地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重大突發性環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確保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特指定本預案。
1.1.2工作原則
1.1.2.1預防為主。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全市人民防范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意識;堅持不懈地做好應急準備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對我市各類污染源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1.1.2.2全面覆蓋。對區域范圍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鎮居民點、水源保護區、生態示范區、特殊生態保護區,以及大氣、水體、固廢、危廢、噪聲、輻射等各環境要素全面覆蓋,全面監控,以保證環境信息的完整性、連續性。
1.1.2.3突出重點。對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重點水域、重點區域內的污染源實施重點監控。
1.1.2.4公眾參與。建立環境新聞機制,確定新聞發言人;建立環境公示、聽證機制,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建立舉報制度,健全“12369”投訴系統,確保公民的環保知情權、參與和監督權。
1.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四川省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理》
《成都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1.4適用范圍。
凡屬我市范圍內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處置行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適用本預案的規定。
1.1.4.1因自然災害影響而造成的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故;
1.1.4.2危險化學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環境污染事故;
1.1.4.3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其它嚴重污染事故;
1.1.4.4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1.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2.1應急領導小組與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全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決策、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
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于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責任是: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故的預測、預警、監測工作;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人員進行有關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收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發展及處置的有關信息,掌握動態,適時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專家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策略和預防控制措施,開展效果評價;組織實施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統一調配應急資源,及時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指揮部辦公室下設應急防治、物資保障、信息宣傳、治安、督查等五個工作組。各組按照以下職責分工開展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應急防治組:由市環保局牽頭,組織制定和實施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的預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調查、現場污染物處理、監督指導、環境監測與評價等;根據突發環境事故發展形勢和預防控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調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議。
物資保障組:由市經貿局牽頭,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生產和調度保證供應;負責應急設施的建設和應急設備的采購。
信息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收集分析突發環境事故的有關信息,報道應急工作動態。
治安工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及時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區域的隔離封鎖、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交通管制、保障運輸;協助污染現場處置等。
督查工作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辦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應急措施的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予以解決糾正,對違法違紀和瀆職行為進行處理等。
1.2.2環境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
成立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家咨詢小組,由聘請的水、氣、固廢、生態等方面的專家組
成。負責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和處理提出咨詢和建議;指導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的制定和修訂;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承擔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安排的其它技術工作。
1.3預測、預警
1.3.1監測與信息收集
市環境監測
、環境監察部門為環境監督與信息收集機構,承擔所轄區內水、大氣、危險廢物的日常監測,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外和境內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突發環境事故信息。
1.3.2報送制度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環保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做好本轄區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環保局報告轄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市環保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繼續擴大,對突發環境事故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并把初步認定的情況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省環保局報告,并同時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1.3.2.2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向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并報市應急辦。
1.3.2.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當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市應急辦和成都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1.3.2.4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在依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省環保局報告
1.3.3報告方式與類型
1.3.3.1通常有口頭報告、電話、傳真報告、電子郵件報告、書面報告等。
1.3.3.2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上報。通常采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通常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采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故處理完畢后上報。通常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送報。
1.3.3.3核與輻射事故的信息報告在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的同時,還須按照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
1.3.4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體系網絡進行維護,逐步實現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預測、預警和應急指揮工作的自動化和信息化。
1.3.5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分級標準
1.3.5.1特別重大環境事故(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事故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故,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a和儲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環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
1.3.5.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3.5.4一般環境污染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響應程序與協調內容
1.4.1基本響應程序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后,在尚未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應急處置指揮部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處置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市)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處置的同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并及早向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1.4.2協調指揮的分類
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組,完成現場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員疏散安置、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物資經費保障、應急通信、信息綜合、新聞報道、涉外處置、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
1.4.3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啟動市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指令;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指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應急指揮工作;
(4)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5)組織事故發生區域人員的疏散或轉移;
(6)組織現場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組織對傷員的急救;
(8)組織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9)組織應急救援通信、物資征調及其運輸等保障工作;
(10)協調軍隊和武警部隊參加應急處置行動;
(11)組織事故善后處理及恢復重建工作等。
1.5信息和新聞報道
1.5.1信息通報
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情況,市環保局通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向當地駐軍通報,并及時向毗鄰、可能波及或已經波及的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環保行政部門通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
1.5.2新聞報道
應急響應期間,與突發公共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的信息由市委宣傳部統一。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向廣大市民宣傳突發公共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識,提高群眾自我保護能力,消除疑慮和恐慌心理,穩定人心,大力宣傳突發公共事故救援工作中涌現出的好人好事。
1.5.3應急結束
應急小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污染影響,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失,警報解除。
1.5.4后期評估
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結束后,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故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并將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環保行政部門。
1.6保障措施
根據污染事故的級別,確立相應的保障。
1.6.1技術保障
1.6.1.1環境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開展污染源現狀、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建立專家應急預案庫,做到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為預測、預警、決策提供依據。
1.6.1.2應急專業隊伍的建設
市環保行政部門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專業技術隊伍,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環境專家等專業人員組成。應急隊伍根據突發污染事故種類和出動的先后順序進行分組,并配置相應裝備;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業隊伍的培訓、考核、使用制度,定期開展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演練和考核。
1.6.1.3開展科研和學術交流
鼓勵、支持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技術科學研究,加強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技術和方法,提高全市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術水平。
1.6.2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涉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的所有機構及人員通訊錄,保障有關機構及人員通信暢通。
1.6.3物資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環保行政部門的建議和應急工作需要,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物資儲備庫,保證應急所需技術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第一時間供應。
1.6.4經費保障
市人民政府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和應急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準備適量的應急資金,建立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資金使用制度,保證經費的有效使用。
1.6.5專家保障
按照“屬地保障”的原則,由各部門分專業建立專家檔案,確立聯系方式方法,保證專家成員能及時到達事發地點。
1.6.6醫療保障
由各部門或主管業務部門,與有關醫療機構共同制定醫療保障計劃。
1.6.7協同保障
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牽頭,各部門派員參加,主要與有關部門建立咨詢、參與、配合等關系,確保各種行動的暢通。
1.6.8社會動員保障
新聞媒體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宣傳教育和應急工作新聞報道,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引導社會輿論,提高全市人民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自我防護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導群眾和非政府組織自覺配合和參與政府的應急工作,為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1.7附則
關鍵詞:
環境污染;模型;監測
本文描述了環境污染的危害,讓人們清楚地明白了環境之于人的關系是多么的密切,人們追求好的生活環境的意義是多么的重大。在現代生活中,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用當前先進的知識對這樣重要的問題應當進行干預,用合理的辦法提出解決和監管措施。
1環境污染的危害
人與環境的關系息息相關,環境影響著人類的經濟發展、社會生活、身體健康、交通安全等等,而環境污染就會制約著這一切的向前發展。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迅猛,但隨之帶來的卻是大量的環境污染問題。在我們可以看到的社會問題中,霧霾問題尤其嚴重,他不僅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還會導致交通堵塞,極大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社會生活。同時,環境污染問題影響著整個地球,在其他生物的生長過程中帶來危害,減少生物多樣性,更甚者,環境污染會導致冰川融化,間接影響整個地球的生態平衡。
2環境污染風險評估的方法
2.1環境污染評估模型的建立
環境污染評估模型就是基于長期的生產生活經驗制定出來的,在其中包括很多的測量指標,這些指標多數就是環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但是主要因素具有多樣性的問題,如果都進行測量,那么具有極高的難度,無法真正把控測量結果,因此在眾多測量指標中,應當選擇出主要的測量目標,通過這些目標可以有代表性的說明環境污染問題,這樣的做法更加的務實,針對得到的有限數據說明大多問題,但問題是不斷增長的,可以通過建立基本數據的情況之后,在不斷發展科學技術,再開發對于其他因素的測量與說明。
2.2建立科學的環境污染監測系統
當前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加強,對于如何監測環境污染問題會有一個系統式的方案,同時也具有先進監測儀器,針對監測環境污染來說有十分有效。對于監測的樣本環境的選擇要進行針對性同時又具有代表性的選擇特點,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識別,監測,計算,預防都具有提前的準備手段,在面對局部地區的廠房建設也會有指導性的建議,以避免環境污染。
2.3完善責任承包體系
在環境污染問題中,那些大的工廠對于環境污染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我們當下的科學技術是可以將工廠排泄的廢物進行整理加工使之達到不污染環境的程度,但是一些工廠并沒有完全的按照這樣的做法去做,這是一種知法犯法的行為,因此我們應當加強對于工廠排放物的監測,一旦發現局部污染是源于這些工廠,那么有關部門應當盡快的聯系這家工廠負責人進行處罰,并且監督完成處理儀器安裝工作。
2.4培養相應的技術員工
環境問題是多方面的問題,他的主要出現的原因就在于近代人類科學技術的不斷加強,大量化學制品的使用,這些化學制品對人類的身體具有明顯的傷害作用,同時對于環境也有很大的傷害性,但問題的根源是復雜的,需要專業的人員進行專業系統的學習才能夠明白其中的原理以及相對的應對手段,現在環境污染是多層次且大范圍的,培養一批具有現代化知識的技術員工勢在必行。
3環境污染風險評估仍存在的現實問題
3.1裝備落后
在監察環境污染問題的過程中,執法人員的裝備還處于落后階段,因為裝備的落后而導致的監察不利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是各級政府對于環境危害的不重視的結果,缺少資金的情況下不能較好地購買先進設備,對于執法人員的身體安全提供不了專業的保障,因為這些原因而延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執法人員自身形象,為之后工作的開展也帶來了難度。
3.2判罰困難
一些污染環境的企業往往都是當地較大的企業,他們具有各式各樣的關系,因此在執法隊員進行執法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在發現環境污染時,想要取證產生了巨大的困難。當前處于法制社會,無法有效的進行證據取材,那是無法說明大的問題的,如果這些企業不能得到相應的懲罰,那對于長期執法環境問題是不利于建設工作的。
3.3缺少支持
環境污染問題往往就是伴隨社會生產,社會要取得大的生產,人們往往會認為污染一些環境是沒有問題的,更有甚者,一些人還認為環境污染的執法問題是給社會增加財富與價值的道路上存在的絆腳石,最嚴重的是一些領導干部竟然也是這樣認為,使得一些地方的環境監管部門成為了一個有名無實的國家機關,蠱惑著人民大眾不重視環境污染的問題。
3.4缺少宣傳
環境污染問題是一個長期的問題,不是在污染的過程中就能完全感受到危害的問題,因此人們不是很重視,這時,就需要政府進行大力的宣傳,讓人們在意識當中認識到環境污染長線的嚴重問題,但是這些活動往往都是缺少的,即使有,很多的地方也都是敷衍了事,根本不能起到宣傳環境污染危害,加深人們意識的作用。
4結語
環境污染問題是人們生產生活當中的大問題,很多人不能清楚地意識到,環境污染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并且不斷地殘害著我們現代的生活,也不斷地殘害著我們未來孩子們的幸福生活,只追求當前經濟的快速生長,那并不是可喜的現象,只有當在環境問題解決的情況下,人類生活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時候才是真正社會發展的好生活。
作者:鐘經 蔡曉生 單位:珠海力合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染色技術則是對微生物細胞進行染色后,對微生物進行觀察檢測的一種技術,不過由于染色后微生物標準基本是死的,其形態和結構會在染色過程中發生一定變化,無法切實反應出活細胞的真實情況,因此通常只作為輔助檢測手段。在實際操作中,整個流程也較為繁瑣,染色、脫色都需要嚴格控制,否則將會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2.分離純化技術
自然環境中的微生物通常是雜居混生的,在微生物檢測中需要對混生微生物群體進行分離純化,以對純微生物進行檢測的技術,分離純化技術常用于菌種鑒定中,分離純化技術是微生物檢測的一項重要技術,是微生物檢測的重要基礎。
3.其它技術
在微生物常規檢測中,通常對微生物進行形態結構、培養特性方面的觀察,再利用化學反應來測定微生物的代謝物,以鑒別一些形態和其它方面不易區別的微生物,以更好的進行微生物分類鑒定。近年來,在環境監測中,微生物檢測技術運用方法較為廣泛,如運用細菌總數和糞便污染指示菌監測水質,運用發光細菌檢測環境有毒物質,運用水中藻類生長量監測水質或物質霉性等等,這些方法都已經有了較為成熟的操作手段和檢驗標準,具有較強的實踐價值。
二、環境監測中常用微生物檢測技術
1.微生物群落監測
微生物群落監測是一種較為經濟、快速、有效的微生物檢測方法,被廣泛應用于各種廢水、土壤、空氣監測中。如重金屬、農業、石油、化工、冶煉、食品加工、制藥、綿紡、化肥、生活污水等方面,即大量運用了微生物群落監測技術。由于環境污染物的含量會隨著時間變化而變化,會隨著其它環境條件的變化而且變化,因此對一定區域內的微生物群落進行監測,能更好的將一定時間范圍內環境污染的變化情況、環境污染歷史情況更好的描述出來。目前,急需運用現代微生物群落監測技術,對微生物群落的群落生態、個體生態進行監測,對微生物進行毒性測定、致突變測定,對微生物進行生理、生化指標測定等等。
2.環境污染細菌學監測
環境污染對硅藻生物、叢生植物等生物的影響較為明顯,對細菌等異養生物的影響不太生長感。不過環境污染依然會對細菌等異養生物造成巨大的影響,在環境監測中進行細菌學監測,也能獲得豐富的數據。在實際環境監測中,通常會利用檢驗細菌總數的方法,來間接判斷環境污染程度,為水污染、土壤污染提供細菌學指標,如通過檢驗總大腸菌群、烘大腸菌群、糞鏈球菌、腸道病毒等,能有效判斷出水的衛生學質量。雖然空氣并非是菌群生長繁殖的天然環境,不存在固定的菌落群,但隨著土壤、水、人體等進入空氣中,依然可以對空氣中的菌落群進行檢測以獲得環境污染的監測數據。在空氣污染監測中,也可以通過對細菌的分布、生長狀況、變異特性、生理生化指標、細菌群落系統變化等來研究空氣污染情況,測定空氣中的污染物毒性。包括如敏感菌群的消失、抗性強菌群的保留和發展、菌群個體的發育狀況、菌群適應性的變化、菌群生化反應等等。
3.微生物毒理學監測及其它檢測技術
環境污染物除了對人體、動植物造成影響外,對微生物也會造成影響,通過監測微生物對環境污染物的生物效應,進行污染物毒理性質、作用機理、損壞現象等檢測,用以探明環境污染物對微生物造成的影響,把握環境中污染物各項指標情況,為環境監測提供早期敏感性指標,判斷環境狀況和尋求治理路徑。此外,還有其它一些近兩年得到迅速發展的微生物檢測技術,如生物傳感器技術、PCR技術、酶免疫技術、核酸探針技術等。生物傳感器技術利用微生物傳感器,如甲烷生物傳感器、氨生物傳感器、菌濃度檢測器等對環境進行自動、連續檢測,能準確及時的獲取環境污染信息,具有極高的時效性和靈敏度。PCR技術利用微生物異性DN段,對微生物進行序列分析、基因克隆等獲取環境污染信息。
三、微生物檢測技術和化學、物理分析法的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