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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在用人單位實施《職業病防治法》
1,用人單位領導、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都要認真學好《職業病防治法》。通過學習、培訓,使企業主明確企業所負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2,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制定好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4,建立和健全各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包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個人防護用品購買、使用制度,崗前培訓制度等;
5,對照《職業病防治》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職責逐項落實:
6,積極配合職業衛生監督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勞動者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1,勞動者要通過學習《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自己所履行的義務:了解相關的職業病防護知識:自覺遵守企業制定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自覺并正確地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及時報告。
2,運用《職業病防治法》,爭取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訓權、健康服務權、知情權、衛生防護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作業權、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決策權、工傷社會保險權、賠償權及特殊保護權等。
應當明確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存在事實的雇傭關系,不論用人單位屬于何種性質、屬于什么經濟類型,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均可受到該法的保護。
四、給職工上工傷社會保險有什么意義?
工傷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措施,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減少用人單位負擔,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秩序,增加社會效益。此項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愿意,均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工業的發展,必然會伴隨著職業傷害,職業傷害只能預防、盡量減少而不能完全消滅。因此,政府和用人單位就必須加強職業傷害的預防和做好職業傷害的善后工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預防和有效地控制職業傷害,提供了可靠的經濟保障,避免困職業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五、用人單位怎樣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1,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2,建立和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采取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
5,為勞動者提供合格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注意維護;
6,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并將結果向勞動者公布;
7,對勞動者進行崗前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
8,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設置警示標志:
9,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1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給與適當的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職業禁忌或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對疑似職業病者及時安排診斷,對職業病病人及時安排診斷、治療、康復,妥善安置并依法予以賠償。
石河子天業化工廠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為氯乙烯及氯化合物,具有亞急性和慢性毒性。2013年4月該用人單位到石河子疾控中心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石河子疾控中心為了摸清該廠職業場所職工健康教育的現狀,進一步掌握健康教育過程中職工對職業危害知識的獲得和行為規范情況以及職工對職業病防護知識知曉等情況,了解職工的健康狀況,為今后更好開展健康促進工作提供思路和對策,我們醫務人員對該廠來我中心門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部分職工進行了問卷調查, 現將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發放調查表500份, 收回428份, 其中合格表412 份,有效率為96.3%,我們對這412 份有效問卷調查表進行總結分析。
1.2調查內容 為個人基本信息,職業衛生及其它健康知識,相關知識獲取渠道、知曉情況、個人行為和需求,防護措施等類20項內容。知曉率高低的評定根據《全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綱要》,以≤90%為低知曉率。
2調查結果
2.1一般情況 男職工281 人,女職工141 人;文化程度所占比例高中及中專86 人(20.9%);大專及本科326 (79.1%);平均年齡36歲(20~52歲);漢族394人 (95.6%),回族11人(2.7%),維吾爾族5人(1.2%),哈薩克族2人(0.5%);接害工齡≤5年者368人(89.3%),≤6~10年者39人(9.5%),≤11~25年者5人(1.2%)。
2.2職業病防治知識知曉情況 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內容總體知曉率為86.9%,為低知曉率;工作環境中有職業性危害因素的知曉率高達100 %;接害工人需定期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知曉率較低,氯乙烯及氯化合物對人體的危害知曉率低,工作期間防護用品的使用率較低,見表1。
2.3相關知識的獲取渠道 獲取相關知識的渠道依次為: 單位培訓、閱讀相關書籍以及從報刊雜志、同事交流、網絡、電視、宣傳欄、廣播、疾控機構知識講座等其它途徑獲取,見表2。
2.4其它健康知識知曉情況 從該問卷調查中發現有77.9%人知道戒煙有益健康,65.3%人了解慢性疾病的保健知識,55.8%的人飲食習慣葷素合理搭配,有60%的人定期進行健康體檢,堅持體育鍛煉的人較少,僅有8.7%的人能夠堅持,見表3。
3討論
3.1職工對職業病危害認知意識較強 從職工對有毒有害因素的認識、相關知識的獲得和掌握情況看出職工對工作環境中的職業危害因素了解并且很在意,知道職業病可以預防,100%職工認為工作環境中有職業病危害因素,說明職工非常重視職業病危害,大多數職工能參加單位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能閱讀職業病防治知識相關的書刊,在各種媒體上觀看相關的宣傳片。
3.2職業病防治知識缺乏 從本次問卷中發現部分職工對職業病防治知識缺乏,對長期接觸氯乙烯及氯化合物作業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以及從事有害作業可能導致的職業損傷等方面知曉率較低,部分職工未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39.1 % 的職工未自覺按要求佩帶防護用品,自我保護意識差。
3.3職工的法律和維權意識較差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掌握和了解的職工僅占本次調查人數的87.9%,屬于低知曉率;有48.1 % 的職工不知道崗前、崗中及離崗期間必需定期、規范的職業健康體檢,說明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職業健康定期培訓和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做的不到位。個別職工不注重《職業病防治法》的學習,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輕視企業組織的職業健康體檢,也說明在該企業開展職業場所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工作非常必要。
3.4職工的健康意識較強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自身的健康狀況更加關注,多數職工了解慢性病的防治知識,自愿定期進行健康體檢,提倡合理膳食,戒煙少酒。但仍有部分職工由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不能堅持長期運動,促使我們的健康教育工作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以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為主要內容,以保護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為根本目的,提高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全面提高我市職業危害防治能力,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二、活動時間
2018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傳主題
健康中國 職業健康先行
四、宣傳對象、形式和主要內容
(一)宣傳對象和形式
采取現場宣傳咨詢、印發職業健康教育資料、張貼宣傳公益廣告、發送公益短信、召開研討會、主題報告會、員工座談會、知識講座,舉辦知識競賽及培訓交流、微博以及微信等多種形式,重點對各類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宣傳內容
1.《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配套規章及標準;
2.《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的主要內容;
3.勞動者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力和義務;
4.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的主要內容;
5.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職業健康監護的相關內容;
6.常見職業病防治的科普知識。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把宣傳活動作為踐行科學發展觀、保護勞動者健康的重要內容,密切配合,精心組織,認真落實。
(二)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針對重點職業危害、重點人群和重點行業,深入企業和農村集貿市場、車站等人口密集區,以及鄉鎮中小學校、鄉鎮衛生院、村醫務室等開展宣傳活動。要印發宣傳畫及宣傳材料,在公交車、汽車站、廣場等流動人口密集區張貼宣傳畫和發放職業病防治宣傳材料。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作用,在全市范圍內形成全覆蓋宣傳格局。
(三)此次宣傳周活動結束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將本次活動安排、宣傳報道、取得實效、存在的問題等方面認真總結,并于5月13日前將活動方案、活動情況統計表及總結材料(紙質、電子版及活動影像)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委會辦公室將會對各地各部門上報情況進行全市通報。
二是要求結合實際,跨部門聯合,安監局和衛計局在人口密集場所,通過現場咨詢、設立展板、案例警示、張貼海報、懸掛宣傳用語、發放職業病防治宣傳材料等方式,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咨詢與防病指導。
三是因地制宜,利用新科技擴大受眾范圍。充分利用好門戶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公益短信、交通工具廣告等多種形式,全面鋪開職業健康宣傳,利用車站、公共場所、大型超市LED動畫視頻進行宣傳。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是指國家規定的在勞動作業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危害因素,是指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各種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的總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包括所轄縣、市)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以下簡稱有害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
第四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職業病防治工作,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職業病防治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職業衛生法規和職業病防治知識,開展衛生技術和衛生知識培訓;
(二)依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的有關法規和衛生標準對企業實施職業衛生監督和管理;
(三)負責對企業進行預防性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監察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和竣工進行衛生學審查、鑒定和驗收;對作業場所中有害因素進行衛生監測和監督;
(四)承擔對企業職工的健康檢查和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和職業病患者的勞動能力技術鑒定,參與職業中毒和放射事故的調查;
(五)負責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衛生統計報告工作,公布職業病防治狀況。
第七條 市、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職業病防治的勞動保護監察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群眾監督。
第八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建立職業衛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改善勞動作業環境,使作業場所的有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有害作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將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預先告知勞動者。
第九條 勞動者在勞動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職業衛生制度和操作規范,享有了解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單位采取治理措施的權利;有要求單位改善勞動作業條件和獲得職業衛生防護的權利;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和獲得職業病預防、治療的權利;有獲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超過國家和本市衛生標準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無必要的個體防護措施的,勞動者有權檢舉、控告和拒絕操作。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條 有害作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確定專門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并對所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 凡在勞動作業過程中產生粉塵、有害化學物質、噪音、高頻、高溫及放射性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定做好勞動者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二條 凡從事有害作業的冶金、機械、船舶、修造、紡織、化工、醫藥、輕工業、電子儀表、建筑材料、農藥化肥和掘進采礦業的單位,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衛生審查核準手續。放射作業單位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
第十三條 從事有害作業的單位辦理衛生條件審查核準手續時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制造、加工的主要產品和作業過程;
(二)生產作業過程主要工藝流程和使用的原輔材料;
(三)勞動者作業過程中接觸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接觸人數;
(四)對勞動者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主要防護措施;
(五)確保勞動者健康權益的管理制度和保證措施。
第十四條 申報辦理衛生審核手續以及放射作業單位的許可證核發,中央部屬、省、市屬、部隊所屬及外商投資企業有害作業單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區、縣(市)屬企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由所在地的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涉及有害作業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簡稱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參加審查。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衛生工程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凡轉讓有害作業項目的,必須同時提供有關衛生防護資料。引進或者接受轉讓的生產設備、工藝存在職業危害的,必須配有符合衛生標準的防護設施,并同時安裝使用。
禁止將有害作業轉移給沒有相應防護設施的單位。
第十七條 凡引進、使用新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的,應當在使用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并提供毒性評審資料。缺少有關資料的,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鑒定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 有害作業場所應當與其他作業場所分開,配備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易發生職業病或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有害作業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設立安全衛生警示標志,加強防范管理。
第十九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檔案制度,全面紀錄生產工藝流程中有害因素的狀況、監測或者檢測數據及職工職業性健康檢查的等有關資料。
第三章 測 定
第二十條 本市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機構實行資質認可制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機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進行認可。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不得從事委托測定。
第二十一條 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規范對有害作業場所進行監測,并出具檢驗報告。
有害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超過國家和本市衛生標準的,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征收超標費。
第二十三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創造條件建立自測機構,并定期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等監測結果報送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單位主管部門。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將自行檢測和有關部門抽查監測結果連同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情況向職工公布。
第四章 健康監護和診斷治療
第二十四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定期的健康檢查;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在退休、調離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必須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范圍、對象、內容、間隔時間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機構按國家和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對女職工、孕婦及職業健康檢查確診的職業禁忌癥患者,勞動者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與其相關的作業。
第二十五條 職業性體檢和職業病診斷工作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職業病的診斷和處理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急性職業病由首診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診治。
第二十六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對患者的職業史、既往史、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臨床癥狀和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由集體作出職業病的診斷,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對于職業病診斷所需的資料,患者所在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七條 杭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職業病診斷工作,并受理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或者有害作業單位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杭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杭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九條 對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安排治療或者療養,并定期復查。
第三十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和有害作業單位必須建立職業病和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制度,凡發現或者發生職業病或者職業中毒事故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拖延和不報:
(一)急性職業病由首診的醫療衛生機構在確診后24小時內報告;
(二)慢性職業病、塵肺病由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診斷后15日內報告;
(三)凡發生急性職業病和放射事故的單位,應立即報告。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急性職業中毒事件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及時調查中毒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和辦理審查核準手續或許可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的設計和竣工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或者驗收投產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轉讓或者引進,接受有害作業項目缺乏衛生防護資料、對存在職業危害情況,未配有符合衛生標準防護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下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將有害作業轉移給沒有相應設施單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毒性評審資料和備案,擅自生產、使用新化學物品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對有害作業場所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設立警示標志的,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未配備有效個人防護用品或者未建立勞動衛生檔案等有關資料的,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拒絕接受監測或者職業危害因素超標未采取措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對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未按規定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或者監測結果未向職工公布的,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未對職工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安排有禁忌癥人員上崗或者對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未進行定期復查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發現急性職業病或者職業中毒事故,隱瞞或者拖延不報的,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有害作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衛生行政部門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礙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八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十三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目錄和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七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二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二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四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三十七條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一條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四十六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四十八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法第六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痔瘡痔瘡在成人中發病率較高,也是教師主要的職業病之一。這主要是因為長時間伏案工作使臀部產生局部高溫和麻木感,天長日久,導致下肢靜脈和直腸下部靜脈曲張。由于血液在直腸靜脈中長期停滯,使營養供給被破壞,造成黏膜萎縮,從而導致痔瘡生成。此外,座軟墊座椅或高溫季節,全身出汗多,瞥部始終濕漉漉的,再加之有些人忽視個人局部衛生,使周圍細菌大量繁殖,結膜下層感染加重加深,痔瘡便孕育而成。
痔瘡的關鍵重在預防,平時要加強運動。教師在批改作業和備課時,也不要長時間坐著不動,應每隔兩小時進行一次約十分鐘的運動,做幾個下蹲起立的動作或自由走動,也可以用手掌由輕到重拍打臀部若干次。如每天能堅持溫水坐浴,一是促進局部血液循環,防止靜脈曲張,對預防痔瘡有良好的效果。對痔瘡的治療一般采取手術、或外用藥物等方法。
支氣管炎教師講課時,板書所造成的粉筆粉塵會侵襲呼吸道,微細的粉塵粘附在氣管和支氣管,則會刺激支氣管黏膜,損壞紆毛上皮細胞,促使黏液腺增生、肥人,引起支氣管非特異性炎癥。這種粉塵性支氣管炎主要表現為咳嗽、吐痰、氣喘等炎癥表現。教齡越長患者越多,病情也越重,如不加以控制,有些病人到晚期則有可能并發阻塞性肺氣腫、慢性肺原性心臟病、慢性肺功能不全和慢性心功能不全。
預防支氣管炎,教師上課時板書盡量做到簡明扼要,避免頻繁的寫寫擦擦,或者使用無塵粉筆。此外,日常生活中要加強自我調理,飲食宜清淡,多食用富含蛋白質和維生素的食物,如奶制品、蛋類、魚、瘦肉及新鮮蔬菜、水果,少食刺激性及油炸食品。
脊椎疾病教師常常伏案工作,因此是脊椎病的高發人群。人的脊椎如同鏈條,每兩節之間有一軟骨墊(椎間盤),它能起到活動椎骨的作用。由于長期伏案工作,使頸椎長時間處于屈曲位或某些特定,不僅使頸椎間盤內的壓力增高,而且也是頸部肌肉長期處于一種非協調受力狀態,頸后肌肉韌帶易受牽拉勞損,錐體前緣相互磨損、增生,長期低頭伏案還使整個軀體重量全部壓在腰骶部,壓力隨承受面分布不均,會引起腰、腹、背部肌肉下垂、疼痛,脊椎肌肉也因循環欠佳而出現痙攣現象。
預防脊椎疾病,首先在坐姿上盡可能保持自然的端坐位,頭部略微前傾,保持頭、頸、胸的正常曲線;可升高或降低桌面與椅子高度比例,以避免頭頸部過度前屈。此外,定制一個與桌面呈10~30度的斜面工作板,更有利于坐姿的調整。長時間近距離看物,尤其是處于低頭狀態者,既影響頸椎,又易引起視力疲勞,甚至誘發屈光補正。因此,每當伏案過久后,應抬頭向遠處眺望一分鐘左右。這樣,即可消除疲勞感,又有利于頸椎病的預防。
腦力疲勞教師因長時間用腦(備課、批改作業等)容易引起腦的血液和氧氣供應不足,使大腦出現疲勞感。腦疲勞的豐要癥狀常表現為,頭昏腦脹、食欲不振、記憶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和夜間失眠等。
診斷:電腦操作員受工作范圍局限,長時間端坐,兩臂半屈前伸呈一定的強迫,伴有頭、眼、手指的細小頻繁運動。長期從事這種靜位作業,可產生頭痛,眼睛和骨骼肌不適,疲勞與肌肉疼痛。操作員的眼睛每天要在熒屏、文件、鍵盤間移動,次數可高達1~3萬次,加上高度和視距的頻繁變化,可致眼不適,眼疲勞,甚至出現暫時性近視和繼發性頭痛。此外,電腦對操作者生殖健康還會有影響。美國在職1583名孕婦的妊娠調查中,發現在妊娠頭3個月(胎兒器官形成期)從事電腦操作者的危險性明顯升高。調查上海、南京等地電腦對操作者妊娠影響,發現先兆流產,自然流產(小于3個月)異常發生率明顯高于對照組。
治療與預防:將工作位置調至最舒適,并保持正確坐姿。讓工作間有足夠空間,可隨時伸展身體及放置文件。使用鍵盤、鼠標時,盡量配合腕墊使用,以減低手腕的勞損,可配備一個專為電腦使用者而設的文件架,避免肩頸因長期下垂或僵直而疲勞,保持雙眼與熒屏距離為35~60厘米,使身體姿勢不會不自覺地屈曲,使用電腦2小時后一定要有10~15分鐘的休息時間。準備懷孕的婦女,最好選用含多離子的織物所制成的防電磁輻射服,其防護效果可達90%以上。
二、空調病
診斷:現代辦公室常裝置空調設備,久居空調室的人員患上呼吸道疾患的較多,如感冒、鼻炎、咽炎和氣管炎等,其中感冒最為常見,肩、肘、腰和膝關節疼痛極為多見,空調引起的疾患可能與新鮮空氣補充不足、空氣中微生物增多、溫濕控制不當、室內外溫差太大和室內負離子濃度降低等有關。國外曾發現空調室人員罹患過敏性肺泡炎,病人血中曾發現小單孢子菌屬和普通高溫放線菌屬細菌的沉淀素。
治療與預防:每天上班前打開窗戶,讓外界空氣進入室內,保持新鮮空氣流通,可使大腦得到充足的氧供應。如為封閉的環境,每隔2小時可到陽臺或室外去呼吸一下新鮮空氣??照{溫度與外界溫度不宜相差太大,一般情況下是夏季為24℃~28℃,冬季為19℃~22℃。在空調環境里,應多喝開水,以補充機體因環境干燥或感冒造成的缺水。
接觸鉛的工人應穿工作服、但不得穿工作服進食堂、宿舍和其他場所。飯前要用肥皂洗手,下班后淋浴更衣,不將工作服同家庭裝放一起清洗。不在車間內吸煙進食。車間鉛塵濃度高時,應帶防塵口罩。應定期做健康檢查。
12、 接觸鎘的職業及工種有哪些
工業上,主要用于電鍍,制備鎳一鎘或銀一鎘電池,制作鎘黃顏料,制造合金和焊條,制核反應堆的鎘棒或涂于石墨棒左中子吸收劑,硬脂酸鎘常用作塑料穩定劑。在鎘冶煉和上述應用鎘及其化合物過程中均有職業接觸機會。
13、 鎘中毒的臨床表現有哪些
(1)急性中毒
吸入中毒:短期內(
口服中毒:食入鍍鎘容器內調制或貯存的酸性食物或飲料后,經數分鐘至數小時,可出現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等胃腸道刺激癥狀,重者尚可有大汗、虛脫、眩暈、抽搐,并可因脫水而致休克,甚至出現急性腎功能衰竭而死亡。此外,在職業接觸鎘塵工人中,少數在工作場所飲食、吸煙或嗜好皎手指者,也可因攝入污染手上的鎘塵而出現胃腸道癥狀。
(2)慢性中毒
腎臟損害:早期主要表現為近段。腎小管重吸收功能障礙,出現βε微球蛋白、視黃醇結合蛋白、溶菌酶和核糖核酸酶等低分子量蛋白在尿中排出量的增加,即所謂“腎小管性蛋白尿”。繼之,高分子量蛋白亦可因腎小球損害而排泄增加。在發生蛋白尿的同時或以后,尚可出現氨基酸尿、糖尿、磷酸鹽尿和尿鈣排出增加,血清βε微球蛋白和肌酐增高。晚期由于腎臟結構的損害,可引起慢性間質性腎炎。通常鎘引起的腎功能異常進展緩慢,嚴重腎功能衰竭罕見。但即便脫離接觸,腎功能障礙仍將持續存在。在長期接觸鎘的工人中,尚可見到腎結石患病率增高,可能與尿鈣排泄增加有關。
肺部損害:有肺氣腫、慢性阻塞性肺病和肺纖維化等類型。有調查表明,在沒有吸入較高濃度鎘煙所致急性或亞急性發作時,鎘引起的肺部改變通常很輕微。明顯的肺功能異常一般出現在蛋白尿之后。
骨骼損害:嚴重慢性鎘中毒患者在晚期可出現骨骼損害,表現為骨質疏松、骨軟化和自發性骨折。患者自覺背部和四肢疼痛、行走困難、用力壓迫骨骼后有疼痛感。X線檢查可見假性骨折。
其他:可有嗅覺喪失、鼻黏膜潰瘍、門齒及犬齒頸部黃色環、輕度貧血,偶有輕度肝功能異常。IARC已確認鎘及其化合物為人類致肺癌物質。
14、 如何預防鎘中毒
預防鎘中毒的關鍵在于嚴格控制鎘源、鎘毒排放和消除鎘污染源。冶煉和使用鎘的生產過程應有排除鎘煙塵的裝置,并予以密閉化。鍍鎘金屬板在高溫切割和焊接時,必須在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操作時戴防毒面具。做好就業和定期體檢,特別要定期測定尿鎘和尿中低分子量蛋白。一旦發現鎘中毒病人應及時調離鎘作。各種腎臟疾病、肝臟疾病、慢性肺部疾病、貧血、高血壓病和骨軟化癥應列為職業禁忌證。
15、 汞是一種什么物質,有哪些種類
汞是一種元素,與其相關的化學物質有:金屬汞、無機汞和有機汞等。金屬汞是一種液態銀白色金屬,在常溫下易揮發;無機汞多呈粉末狀,常見的有硫化汞、氯化汞、硝酸汞等,無機汞化合物可經呼吸道、皮膚、消化道吸收。
無機汞主要存在于工業原料、藥物及污染的水體中;有機汞化合物是指含汞有機化合物,如有機汞農藥、甲基汞等。甲基汞是環境中最主要的有機汞。
在特定條件下,不同形態的汞可以互相轉化,例如水體中的汞可在有機物質的作用下氧化為無機汞,某些工業廢水中的汞亦可還原為元素汞。此外,微生物(尤其是水生系統的微生物)可把無機汞轉化為甲基汞。
16、 哪些行業會接觸到汞及其化合物
有關金屬汞的生產很多,例如汞礦的開采與汞的冶煉,尤其是土法火式煉汞,對空氣、土壤、水質都有污染;用熱汞法生產危害更大。制造、校驗和維修汞溫度計、血壓計、流量儀、液面計、控制儀、氣壓表、汞整流器等,制造熒光燈、紫外光燈、電影放映燈、x線球管等;化學工業中作為生產汞化合物的原料,或作為催化劑如食鹽電解用汞陰極制造氯氣、燒堿等;以汞齊方式提取金銀等貴金屬以及鍍金、餾金等:口腔科以銀汞齊填補齲齒:钚反應堆的冷卻劑等。
17、 金屬汞的毒性如何
金屬汞經呼吸道吸收的毒性較大。據報道,人吸入1-3mg/m3的汞蒸氣數小時可發生急性中毒。經其他途徑接觸金屬汞很難引起人體中毒。
金屬汞黏度小,流動性大,灑落地面或桌面形成無數的小汞珠使蒸發面積擴大,并易流入縫隙中不易清除。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主要以蒸氣形態經呼吸道進入人體引起中毒。
汞易透過血腦屏障,主要蓄積在腦干和小腦。主要經腎臟排出,經消化道排出一部分,少量經唾液、汗液、乳汁、月經排出,以及以蒸氣形式經肺排出。高濃度的汞可與細胞膜內的磷酰基結合,還可與酶系統中的氨基、羧基、羥基結合。汞經唾液排出時與口腔內食物殘渣分解產生的硫化氫作用生成硫化汞,對口腔黏膜有強刺激作用。汞蒸氣主要引起中樞神經系統損害及口腔炎,高濃度還可引起腎臟損害,對皮膚有刺激作用。
18、 急性汞中毒應當如何檢測和判斷,有什么癥狀
短期內接觸大量汞蒸氣,出現發熱、頭暈、頭痛、震顫等全身癥狀,并具有下列一項者:(1)口腔一牙齦炎和/或胃腸炎:(2)急性支氣管炎,可診斷為急性輕度汞中毒。嚴重汞中毒時可出現明顯肺、腎臟及中樞神經系統的損害。
懷疑汞中毒者可到醫療衛生機構檢測尿汞。尿汞反映近期接觸汞水平。我國正常人尿汞參考值≤2.25μmol/mol肌酐(4μg/g肌酐),急性汞中毒時,尿汞往往明顯高于正常參考值。
19、 苯是如何進入人體的,哪些工作場所的工作人員較易接觸苯
苯是一種有特殊芳香昧的無色液體,易揮發,微溶于水,遇明火、高熱極易燃燒爆炸,可經呼吸道吸入或皮膚吸收進入人體。
在苯的生產、使用、運輸、儲藏等過程中,作業人員都較易接觸苯。苯在制鞋、制箱包、橡膠、醫藥生產等行業中應用較多。它主要用作蠟、油、脂、橡膠、樹脂、油漆、噴漆和氯丁橡膠等的溶劑,是合成化學制品和制藥工業的中間體,如苯乙烯、苯酚、合成橡膠、合成洗滌劑、臺成染料、化肥、炸藥以及農藥等。工業汽油與甲苯、二甲苯中苯的含量可高達10%以上。
20、 苯中毒可對人體造成哪些危害
短時間吸入大量苯蒸氣可引起急性苯中毒,主要表現為中樞神經系統的癥狀。在重癥起初有流淚、咽痛、咳嗽等黏膜刺激癥狀,隨后出現頭痛、頭暈、惡心、嘔吐、神志恍惚、步伐蹣跚等酒醉狀態。病情繼續發展還可出現昏迷、譫妄、陣發性或強直性抽搐、脈細、呼吸淺表、血壓下降。嚴重時可因呼吸和循環衰竭而死亡。
Abstract: I found through these years of training, as well as to the construction site of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s: At present, the vast majority of welders on these factors of occupational injuries, little is known about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on the protection basically do not know. Thus, the 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of the welding operation is urgent attention and strengthening.
Key words: welding operations; 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中圖分類號:P755.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眾所周知,職業病危害極大,它直接威脅到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從業人員的職業病防治意識也在逐步增強,絕大多數企業的職業衛生條件也有了比較顯著的改善。但是,由于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廣泛,而眾多的從業人員對有關職業病的知識以及相關的防治措施了解不多,職業病防治的意識還存在著許多的盲區。而這種現象在金屬焊接作業中表現的尤為明顯。
在焊接作業中,容易造成安全生產事故及傷害的因素較多,如焊接作業引起的火災、爆炸、觸電等。然而,對焊工身體健康造成職業傷害的因素同樣也很多,如焊接煙塵、電弧輻射、紅外線、紫外線及有毒氣體等。本人通過這些年的培訓工作以及到施工現場的專題調研中發現:目前,絕大多數的焊工對這些職業傷害因素知之甚少,對相應的防護防治工作基本上是不了解。所以在焊接作業時,基本上是不采取任何的職業病防治措施,在狹窄的空間(管道內、容器中)進行焊接作業時,既沒有配置通風排煙設施,作業個人也不戴口罩、不穿白色的帆布工作服,等等。這樣的狀況令人堪憂。由此可見,焊接作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是亟待重視和加強。
一、焊接作業的危害因素及危害
焊接作業會產生多種對人體有危害的物質,也稱之為危害因素。這些危害因素與所采用的焊接工藝方法、焊接工藝規范以及焊接材料(焊條、焊絲、焊劑、保護氣體和焊件材料等)有關。焊接作業危害因素大體分為煙塵、電弧光輻射、有毒氣體、高頻電磁場、射線和噪聲等六類。我國法定職業病目錄中,正式列入的焊接職業病有:電焊工塵肺、電光性眼炎、錳及其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職業性放射性疾病、電光性皮炎及金屬煙熱等。
1電焊煙塵的危害
電弧焊作業時,在電弧的高溫作用下,使液態金屬和熔渣過熱而蒸發,這種高溫蒸氣一脫離電弧高溫區,即被迅速氧化與冷凝成細小的固態分散性粒子或細小的固態凝集性粒子,在空氣中懸浮,成為電焊煙塵。煙塵的成分主要為氧化鐵、氧化錳、二氧化硅、硅酸鹽等,煙塵粒彌漫于作業環境中,極易被作業人員吸入肺內。
電焊煙塵的成分會因使用焊條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與焊接規范、焊接材料也有關。堿性焊條的發塵量與有毒氣體都比酸性焊條要高。焊條由焊芯和藥皮組成。焊芯除含有大量的鐵外,還有碳、錳、硅、鉻、鎳、硫和磷等;藥皮的材料主要由大理石、熒石、金紅石、純咸、水玻璃、錳鐵等組成。長期吸入電焊煙塵后,會影響人體的呼吸機能,能引起肺組織纖維化,損傷焊工的身體健康和勞動能力。焊工塵肺患者的自覺癥狀,以咳嗽、咳黑色痰、胸悶、氣短為多,肺活量降低,I期電焊塵肺患者的X線胸片出現不規則小陰影或類圓形小陰影。
煙塵與有毒氣體進入人體的途徑分為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膚粘膜三方面。其中主要途徑是呼吸道,因為從呼吸道吸收的毒物,不經過肝臟進行解毒,直接進入血液而分布到全身,所以有害作用比較迅速。
能強烈刺激呼吸道的有:堿及堿土金屬氧化物(主要來源于作為焊條粘結劑的鉀、鈉水玻璃)、氟化物(堿性焊條中的含量較多)、臭氧及氮氧化物,當受這些物質刺激后,一般的癥狀是喉干、口燥、咽部發炎充血等慢性呼吸道炎癥,急性高濃度接觸則可能引起化學性肺炎或肺水腫。
能引起慢性中毒的有:錳蒸汽(焊條或焊件都可能含有錳。長期焊割高錳鋼可引起錳中毒)、鉛蒸汽(焊接含鉛金屬或焊割表面涂有含鉛油漆的鋼材時可引起鉛中毒)、氧化鎘蒸汽(含鎘涂料焊接時產生鎘中毒)、氧化鐵粉塵(是引起焊工塵肺的主要成份)。這些物質少量吸入不會引起嚴重癥候。
金屬煙塵還會引起“金屬熱”病?!敖饘贌帷笔怯捎诖罅课胄迈r細粒的金屬蒸汽或金屬氧化物煙霧以后發生的一種發熱反應,患者可能發高熱或低熱數天才退。“金屬熱”是接觸足夠濃度的某些金屬煙塵的工人常見的一種綜合征。其主要癥狀是下班后感覺嘴里有金屬味,食欲不振、惡心、寒戰,大多伴有低燒。 焊工金屬熱在經常進行銅及銅合金焊接的工人中較為常見,經常在密閉容器內使用堿性焊條施焊者,亦易出現此癥。
其它特點:1、焊工塵肺發病工齡多在15~20年左右;2、北方寒冷地區的塵肺發病率要較南方地區高一些。(這是因為北方天氣寒冷時,車間關閉門窗時間長,自然通風換氣條件差。)
2電弧光輻射的危害
焊接作業時,會產生對人體有害的電焊弧光。電焊弧光的光譜中,包含了紅外線、可見光線、紫外線三個部分。據測定,電弧功率7000kW左右的焊條電弧焊弧光光譜中,約含波長> 1300μm的紅外線38%,波長780~1300μm的近紅外線31%,波長400~780μm的可見光線26%,波長200~400μm的紫外線5%。而氬弧焊所產生的紫外線強度是一般焊條電弧焊的十幾倍到30倍,等離子弧焊的紫外線強度要比焊條電弧焊大3050倍。
當電焊弧光輻射作用在人體上,機體內組織便會吸收,引起組織熱作用、光化學作用或電離作用,致使人體組織發生急性或慢性的損傷。
Ⅰ 紅外線
紅外線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是引起組織的熱作用。紅外線被人體吸收后,通過熱作用而使人產生灼熱感,長期作用會使有體溫升高,引起頭痛、眩暈、嘔吐。在焊接過程中,眼部受到強烈的紅外線輻射,會立即感到強烈的灼傷和灼痛,發生閃光幻覺,長期接觸可能造成紅外線白內障、視力減退,形成早期老花眼,嚴重時可導致失明。焊工一天工作后,如自覺雙眼發熱,大多是吸收了過量紅外線所致。焊接電弧中紅外線對眼睛的損傷是一個慢性過程。眼睛晶狀體長期吸收過量的紅外線后,將使其彈性變差,調節困難,使視力減退。嚴重的還將使晶體狀混濁,損害視力。近年來,不少地區和企業都已發現一些技術熟練的中年電焊工,因視力減退,正當壯年而不能充分發揮相應技能,對個人、對企業都是損失。
Ⅱ 可見光線
焊接電弧的可見光線的光度,要比人眼能正常承受的光線光度大一萬倍。這樣強烈的可見光,將對視網膜產生燒灼,造成眩輝性視網膜炎。一般情況下由于眼睛本能的保護作用,其影響不是很大,但由于可見電弧光這么強烈,如果眼睛較長時間受到它的輻射,就會產生疼痛感,視覺膜糊,看不清東西,通常叫“晃眼”,使人在短時間內失去勞動能力,要一段時間后才能恢復。如果這樣長期反復的作用,將會逐漸造成視力減退。
Ⅲ 紫外線
焊接電弧的紫外線主要是通過光化學作用對人體產生危害,對人體皮膚和眼睛造成損害。雖然適量的紫外線對人體的健康有益,但由于焊接電弧產生的紫外線比較強烈,對人的眼睛和皮膚易造成損害。
紫外線過度照射人的眼睛,可引起眼睛急性角膜和結膜炎,即電光性眼炎,屬急性病癥。多數在被照射后4-12天發病,其癥狀是出現兩眼怕見亮光、流淚、異物感、刺痛、眼瞼紅腫、痙攣、并伴有頭痛和視物模糊。癥狀可持續1~2天,休息和治療后,將逐漸好轉。若長期作用,會嚴重破壞視網膜,造成視力下降,甚至失明。
的皮膚受到強烈的紫外線輻射后,可引起皮炎,彌漫性紅斑,有時出現小水泡、滲出液,有明顯的燒灼感,發癢;作用強烈時伴有全身癥狀:頭痛、頭暈、易疲勞、神經興奮、發燒、失眠等,引起皮膚膽紅斑癥。
此外,焊接電弧光產生的紫外線輻射,對纖維也有很強的破壞能力,尤以棉織品最甚,可使棉布工作服氧化、退色、變質而易碎,尤其氬弧焊、等離子弧焊時更甚。
3有毒氣體的危害
焊接作業中,在焊接電弧所產生的高溫和強紫外線作用下,弧區周圍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氣體,如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
(1)臭氧,為無色、有特殊的刺激性氣味的有害氣體,它對呼吸道粘膜及肺有強烈的刺激作用。短時間吸入低濃度的臭氧時,可引起咳嗽、咽喉干燥、胸悶、食欲減退、疲勞無力等癥狀,長期吸入低濃度臭氧,則可引發支氣管炎、肺氣腫、肺硬化等。
(2)一氧化碳,為無色、無味、無刺激性氣體,它極易與人體中運輸氧的血紅蛋白相結合,而且極難分離,因而,當大量的血紅蛋白與一氧化碳結合以后,氧便失去了與血紅蛋白結合的機會,使人體輸送和利用氧的功能發生障礙,造成人體組織因缺氧而壞死。
(3)氮氧化物,是有刺激性氣味的有毒氣體,其中常接觸到的氮氧化物主要是二氧化氮。它為紅褐色氣體,有特殊臭味,當被人吸入時,經過上呼吸道進入肺泡內,逐漸與水起作用,形成硝酸及亞硝酸,對肺組織產生劇烈的刺激與腐蝕作用,引起肺水腫。
4高頻電磁場的危害
鎢極氬弧焊、等離子弧焊和電子束焊均需采用高頻振蕩器激發引弧。由于振蕩器的較高頻為150-260千赫,電壓高達3500伏,在高頻電流作用下,在振蕩器和電源傳輸線路附近的空間,形成高頻電磁場,所以在引弧瞬間有高頻電磁場存在。如手工鎢極氬弧焊的電磁場強度達110A/m,超過國家衛生標準(20A/m)5倍多。
人體長期在高頻電磁場的作用下,能引起植物神經功能紊亂和神經衰減,表現為頭昏、乏力、記憶力減弱、心悸、胸悶、消瘦、血壓下降等癥狀。
近年來,國內外還在關注低頻和極低頻的電磁場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所謂低頻和極低頻的范圍是0~300Hz,這就包括了大量使用50Hz交流電的電器設備,如交流電焊機、電爐、感應加熱裝置,焊絲鍍銅生產線,焊條和焊劑的烘干爐等。低頻電磁場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目前初步認為將降低人體的免疫能力,并對神經系統有不利影響。
5射線的危害
氬弧焊和等離子弧焊割使用的釷鎢極含有1―1.2%的氧化釷,釷是一種放射性物質,所放出90%的а射線、10%的β射線,1%r射線,人在焊接過程中與釷鎢棒的接觸過程中,會受到放射線影響。
放射線以兩種形式作用于人體:一是體外照射,二是通過呼吸和消化系統進入體內發生體內照射。從對手工氬弧焊和等離子弧焊的大量調查和測定證明,它們的放射性危害性是較小的,因為每天消耗釷鎢極棒僅100―200毫克,放射劑量極微,對人體影響不大。但有兩種情況必須注意:一是在容器內焊接時,通風不暢,煙塵中放射性粒子有可能超過衛生標準;二是在磨削釷鎢棒時及存放釷鎢棒的地點,放射性氣溶膠和放射性粉塵的濃度,可達到甚至超過衛生標準。并且,焊接時釷及其衰變產物的煙塵吸入體內,很難從體內排除,而形成照射,長期危害機體。放射物資經常少量進入并蓄積體內,則可能引起病變,造成中樞神經系統、造血器官和消化系統的疾病,嚴重者發生放射病。主要表現在一般機能狀態減弱,衰弱無力,對傳染病的抵抗力明顯降低,體重減輕等癥狀。
二、焊接作業職業危害的防治
1 認真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p>
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按以上規定,用人單位應依法做到:一要在與焊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告之焊接作業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防治措施和待遇等;二要為焊工提供個人使用的符合防治焊接作業職業病的要求個人防護用品,如工作服、眼鏡等等;三要在焊接作業的工作場所,設置公告欄,說明長期吸入電焊煙塵可能產生焊工塵肺職業病以及其他焊接職業危害因素,公告規章制度以及采取的通風除塵措施,公告在工作場所檢測的電焊煙塵濃度。
2提高焊接技術,改進焊接工藝和材料,降低焊接危害
通過采用新的焊接技術,使焊接操作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將人與焊接環境相隔離,減少焊工接觸生產毒物的機會,從根本上消除焊接作業對人體的危害,實現焊接作業的本質安全;
通過改進焊接工藝,減少或避免焊工在通風極差的容器內部施焊的機會。如合理設計焊接容器的結構,采用單面焊、雙面成型新工藝,大大地改善焊工的作業條件;
改進焊條材料,選擇無毒或低毒的電焊條;
選用具有焊接煙塵離子荷電就地抑制技術的CO2保護焊工藝,可使80%~90%的電焊煙塵被抑制在工作表面,實現就地凈化煙塵,減少電焊煙塵污染。
近年來,我國在大力發展各種無污染或污染較少的焊接新技術和新材料,如推廣應用攪拌摩擦焊和激光焊接。但是,激光焊接沒有了電弧焊的污染因素,但會帶來新的防護問題,應同步研究。
還有,有關部門在關注發展“采用活性涂層實芯焊絲匹配數字化逆變焊機”,很有希望實現大電流、高效率、低煙塵及低飛濺的焊接,這是一個發展方向。
2改善作業場所的通風狀況
為消除電焊煙塵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最為有效的防護措施是加強焊接工作場所的通風除塵工作。包括車間整體通風、狹窄工作區間的通風換氣和焊接工位的抽煙排塵等。
通風方式可分為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其中機械通風是依靠風機產生的壓力來換氣,除塵、排毒效果較好,因而在自然通風較差的室內、封閉的容器內進行焊接時,必須有機械通風措施。
3加強焊接作業中的個人防護措施
加強焊工的個人防護,可以有效地防止或降低有毒氣體和粉塵對人體的侵害。
在個人防護措施方面有兩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求生產企業必須針對焊接作業的防護特點給焊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如白色防護服、絕緣鞋、面罩、防護眼鏡、口罩、手套等等;在通風條件差的封閉容器內工作,可以配備有送風性能的防護頭盔;給焊接區域的其他工作人員配備防護眼鏡,以免弧光傷眼。等等
二是要求焊工增強個人防護意識,在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相應的防護用品。
焊接時,必須穿好表面平整、反射系數大的白色防護服,戴好手套、鞋蓋,不允許卷起袖口或穿短袖衣、敞開衣領從事焊接工作;工作褲穿上后要保證在蹲下時的足夠長度,避免腳腕處而被弧光灼傷;必須使用鑲有特制濾光鏡片的面罩,濾光鏡片必須是國家定點廠生產的合格產品,使用焊接濾光片時要檢查其產品合格證及對紫外線和紅外線濾光性能的檢驗證書,拒絕使用無證的焊接濾光片,不可隨意使用一般的墨光鏡。等等
4加強現場管理工作
在焊接作業現場管理中,要做好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做好要加強作業前的相關職業衛生危害因素以及防治措施的交底工作,也可以在現場張掛“職業傷害因素告示牌”;
第二要加強焊接作業現場檢查工作,對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現象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要加強焊接作業場所的塵毒危害監測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四要制定焊工定期體檢制度(如進入行業前的體檢和兩年的定期體檢制度),發現焊接禁忌癥者應及時調換工作,發現造成職業危害的應及時治療,降低職業病所產生的影響。
第五設屏障圍住焊接現場,保護焊接區域其他工作人員的眼睛不受傷害,焊工在作業前應提醒其他工作人員注意避開。
5強化職業健康保護宣傳教育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宣傳教育工作中,要對焊工以及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知識教育,通過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班務安全會、民工學校以及櫥窗、黑板報和宣傳圖片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加強培訓,增強焊工以及相關人員對焊接作業職業危害因素的了解,提高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視,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加強焊接作業中的職業病防護工作。
6針對不同的焊接方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一、對高頻電磁場的防護措施:
⑴焊件接地要好,這樣可降低焊把對地的脈沖高頻電位,從而減少電磁輻射強度。接地點與焊槍越近,效果越好。
⑵正確選擇振蕩頻率,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引弧振蕩頻率。試驗表明,引弧頻率在20~60kHz時,引弧性能穩定可靠,產生的高頻電磁場很弱。
⑶減少高頻電的作用時間,可用延時繼電器將高頻振蕩回路在引弧后的瞬間切斷,使高頻振蕩器處于斷續工作狀態。
⑷用接觸法引弧或晶體管脈沖引弧取代高頻引弧。
⑸降低作業現場的溫度、濕度,利用加強通風降溫,控制作業場所的溫度和濕度,減少電磁場對肌體的輻射影響。
⑹對焊鉗和焊接電纜進行屏蔽,減少人體附近空間的磁場強度。
另外,對低頻電磁場的防護措施是:避免在工作的電焊機和電爐、烘干爐等設備旁邊休息,工作時不要把焊接電纜纏在身上等。
二、對放射線傷害的防護措施:
⑴釷鎢棒應有專用的貯存設備,大量存放時應藏于鐵箱里,并安裝排氣管。
⑵配備專門砂輪來磨削釷鎢棒,砂輪機要安裝除塵設備,砂輪機地面上的磨屑要經常作濕式掃除,并集中深埋處理。磨削釷鎢棒時應戴防塵口罩,接觸之后應以流動水和肥皂洗手,并經常清洗工作服和手套等。
⑶焊割時,選擇合理的規范,避免釷鎢棒的過量燒損。
⑷盡可能選用無放射性的鈰鎢棒或釔鎢棒。
總之,只有通過用人單位和焊工個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將焊接職業傷害降到最低,真正做好焊接職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參考文獻:
1、《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材――中國工人出版社
各在建工程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加強職工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設置安全管理科為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職工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情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在施工現場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發現職工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對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員提供相關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信息。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隱瞞或欺騙。按“三級教育”的原則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職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位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一、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的存放處、使用處的揚塵防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落實相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
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病 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
防護手套,采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并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采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即使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時換班作業,采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