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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2-0047-02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At present, our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re puzzled b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and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is the main way to achieve the goal of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In the present credit and legal system environment of China,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their advantage of vertical administration, improve centralized management of economic dispute cases by integrating man power resources, explore the innovative approaches of specialized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intensive management and market -orientation management and find a solution to the low benefit of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Key words:stat-owned commercial bank; non-performing assets; legally clearing & 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只有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關聯的情況下,才可能適用“先刑后民”原則。對于這類案件又可以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其一,同一主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根據最高法院法釋(1998)7號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對同一主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應當分開審理。例如,甲某給乙某長期供貨,乙某欠甲某的貸款一直未還,甲某多次催要無果后,將乙某的汽車盜走并轉賣獲益。這樣,甲乙雙方之間的欠款糾紛應按民事程序審理,而甲某盜竊乙某汽車的行為應按刑事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沒有直接的關系,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
其二,不同主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同主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如果刑事案件是否定罪,不影響民事案件裁判結果的,那么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可以同時審理,也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但是,如果刑事案件是否定罪,直接影響民事案件的責任認定,那么就必須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判決后,再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先刑后民”原則。例如,甲單位的工作人員乙某盜用甲單位的公章,對丙方提供擔保,這樣在甲和丙之間形成擔保責任糾紛,而乙某因盜用單位公章騙取錢財的行為是否被刑事程序判定有罪,就直接決定甲單位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民事判決。如果刑事審判認定乙某是盜用公章騙取財物歸個人使用,則甲單位對乙某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即甲對丙方就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刑事審判認定乙某只是擅自使用公章,甲單位公章管理有明顯漏洞,那么甲單位對丙方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甲和丙之間的擔保責任糾紛案就必須中止審理,待對乙某的刑事判決后,再重新開庭審理。由此可見,必須是不同法律事實涉及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并且刑事案件的判決直接影響民事案件的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
同一法律事實的案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問題
同一法律事實的案件不存在刑民交叉的問題,只存在刑民界定的原則。同一主體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案件只能是一個案件,對同一案件是適用刑事程序審理還是適用民事程序審理,完全取決于對同一法律事實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如果其社會危害性嚴重,觸犯刑法,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然后再追究其民事責任;反之,如果其社會危害性不嚴重,未觸犯刑法,就只追究其民事責任。由于我國刑訴法規定可以附帶民事訴訟,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責任追究可以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一并解決,因此,對同一法律事實的案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問題,只存在對案件定性的問題。例如,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時,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使犯罪嫌疑人能夠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反之,如果法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而不聞不問,對同一法律事實的案件給予民事判決,那么,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就無權對同一法律事實重新立案偵查。致使犯罪嫌疑人只承擔民事責任卻逃脫刑事責任,導致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懲罰,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的法律和經濟秩序。
“民可止刑”的觀點將嚴重沖擊刑事司法體系
一、先刑后民基本原理
先刑后民是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責任又涉及到經濟糾紛時,應先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待刑事責任問題確定和解決后,再解決該案涉及到的民事責任問題。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是: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利益、統治階級的利益,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正常運行,而民事訴訟的功能在于維護民事主體的私權益,優先保護國家利益之后,再保護個體利益。以及,刑事訴訟中實行國家偵查,偵查人員有豐富的偵查經驗和先進的偵查技術,可以搜集到涉及全案的相關證據,既可以作為處理刑事案件的依據,也可以作為處理民事案件的依據,免去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的困難。
《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規定:對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上述規定體現了先刑后民的原理。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存在犯罪嫌疑時,相關規定同樣要求先刑后民,先處理刑事案件,然后再處理經濟糾紛。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中指出,為了保證及時、合法、準確地打擊這些犯罪活動,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以及,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12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二、先刑后民規則的不足
先刑后民規則適用以來,在懲罰犯罪、保護公權力運行、維護統治階級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差異性,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在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
第一,現行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主要側重訴訟程序方面,忽視了實體責任方面的刑事民事先后問題。從現行有關先刑后民的相關規定來看,主要側重解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哪個在先處理。但程序的設置和運行最終要解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所以先刑后民規則的不僅應立足于解決程序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也應當著眼于實體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
第二,刑事訴訟過分延長的情況下,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救濟處于等待狀態,不利于民事權利的保護和實現。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為了防止刑事訴訟的過分遲延,可以先就刑事部分判決,然后再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處理民事訴訟,是因為刑事訴訟貫徹訴訟及時原則,在英美法中將刑事訴訟稱為“外科醫師的手術”,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短,一般情況下為立案之后一個月宣判,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論文大全。實踐中因為種種原因,刑事訴訟一般都很難在一個半月宣判,如果中間有補充偵查或鑒定的,相應期限并不計入審理期限,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的期限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以死刑案件為例,死刑案件要經過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兩三年之內一個死刑案件沒有最終結果是常見的。根據先刑后民的規則,被害人一方必須等到刑事部分完結之后才可以實現民事權益,被害人也處于漫長的訴訟等待過程中,即使被告人一方愿意賠償,也是先將賠償款交給法院,法院結案后將該賠償金支付給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權利保護因此受到了限制。英國有一句法諺語: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當被害人權益因為刑事訴訟的進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實現時,法律的正義也無從談起。
第三、實踐中存在濫用先刑后民規則的現象
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同時存在時,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懲罰犯罪,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救濟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之一是國家利益高于私人利益,所以應當先刑后民,即使在一些私權制度發達的國家,也適用這一規則。但先刑后民規則有時候會被當事人濫用,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筆者辦理某合同詐騙案件,某公司以開發樓盤為幌子,吸收了大量的個人資金,合同履行期到來時,既不能交付房產,也不能退還購房款。廣大購房者就將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經偵部分接到舉報,按照合同詐騙罪立案,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強制措施。法院知曉公安立案的情況后,按照先刑后民的規定,中止案件的民事訴訟,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該法定代表人由于身體原因,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機關批準該申請,辦理了一年的取保候審,之后案件進入了漫長的偵查階段。到本文撰稿之時,刑事案件還未進入審判程序,廣大購房住戶只能無助地等待。本案屬于典型的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該公司以刑事案件的存在為前提,暫時成功地規避了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先刑后民規則的完善
針對先刑后民規則的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方面完善。論文大全。
第一、應當完善先刑后民規則的內涵和外延,先刑后民規則僅適用于訴訟程序方面,實體責任方面適用先民后刑。先刑后民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適用已久,但主要側重程序的運行,即民事糾紛和經濟犯罪交叉時,刑事案件審理在先,民事案件審理在后。筆者認為,法律概念的確定應當是準確而完整的,為防止對先刑后民規則的誤解,應當明確先刑后民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程序領域。其一,良好程序的設置最終也是為了保障實體責任的準確確定;其二,現行相關法律中已經體現出實體上的先民后刑。如刑法第36條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公司法215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財產不足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理論界和立法層面需要做的是,將現行關于先刑后民的程序性規定和實體性規定進行有效的梳理,將先刑后民的概念予以明確和完善。
第二,為了民事權利的及時救濟,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
由于刑事案件期限比較長,刑事案件的過分遲延有時候延誤了被告人民事權利的救濟,因此當符合條件時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如民事訴訟部分并沒有太大爭議,當事人愿意就民事部分先行解決時,法院可以靈活變通,先就民事部分處理,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部分法院也在進行相關的探索。筆者辦理某一交通肇事罪案件,當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時,被害人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法院經征求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愿意賠償,于是法院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且達成調解意見,被害人一方先行支付了賠償款。刑事部分審理時,法院基于被告人積極支付賠償款的事實,對被告人從輕量刑,判處緩刑,案件圓滿處理。這種做法可以作為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參考和借鑒。
第三,應當有效防止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
在合同詐騙、集資詐騙等經濟類案件中,究竟屬于刑事犯罪還是經濟糾紛有時候很難界定,偵查機關謹慎起見,立案后對被告人一般先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但被害人此時即使持有民事關系非常明確的證據也由于先刑后民規則的阻卻而不能進行民事訴訟。被告人一方也以先刑后民為由,主張中止民事訴訟,導致先刑后民規則被濫用,被害人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救濟。為此,先刑后民規則的內容之一應當是有效防止該規則被濫用,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私權優先。具體來講,如果相關證據缺失,案件事實不清,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處理作為民事訴訟的前提和基礎時,堅持先刑后民并無異議。如果民事法律關系事實清楚,當事人也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時,不乏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處理,優先保護當事人的私權,再進行刑事訴訟的程序。
總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堅持國家公權力行使,追求刑罰權實現的過程中,不應當忽視當事人民事權益的保護。應當準確厘清先刑后民規則的內涵和外延,明確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范圍。論文大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著眼防止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允許一定條件下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優先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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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瑞華:《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3
女企業家蘭州贏得官司青島被判無期引發爭論。四五年前簽下幾份合同,甘肅女子喬紅霞在甘肅兩級法院打贏了與青島澳柯瑪公司間的經濟糾紛案,爭到了1500多萬元的償還款。然而兩年后,喬紅霞在青島中級法院被指控變造、偽造這些合同,以刑事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筆者下文將予以探討:
一、經濟犯罪概念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我國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活動或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或表現為利用職權牟取暴利的行為??傊?,經濟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是狹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濫用商品的生活、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上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和經濟權限,違反所有直接與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秩序的行為?!?/p>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筆者贊同馬克昌教授的觀點,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規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p>
二、經濟糾紛概念和財產犯罪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活動中,各民商事主體由于各種經濟活動而產生的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因而經濟糾紛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責任,經濟犯罪是須要制裁的犯罪行為,旨在預防和抑止犯罪,故責任是懲罰的承擔,而是損失的賠償;經濟糾紛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如當事人不愿提訟,法院都不得主動介入。這與經濟犯罪案件存在著最大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立案偵查,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報案、控告、舉報、扭送、自首等多種受案渠道,而且還明確了不允許有不作為及放縱犯罪瀆職行為發生。由于刑法規定的刑罰具有明顯的副作用,所以作為民法我們充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時,才有刑法保護,于是刑法具有補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補充性。
財產犯罪指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毀滅公私財產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即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主要有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活經營罪的概念、構成特征、認定這些罪時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被罪的界限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
三、經濟犯罪區別于經濟糾紛、財產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征
(1)該類犯罪的侵害的客體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該類犯罪顯要的特征。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關鍵要件,是劃分經濟違法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法規,但還沒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那就不構成犯罪。
(2)該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3)該類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大部分是經濟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4)該類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多數都表現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還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2.三者區別及相關案件探討
實踐中某種行為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區分的事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解決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情況時有發生。為此公安部曾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通過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當處理……”
那么如何來區分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筆者認為首先要從概念中把握準確,緊扣民事刑事實體法,這是我們區別二者的基礎。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詐,民事欺詐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合同欺詐,是以欺詐行為以達到欺詐目為目的,以合同為手段,以合同的訂立,履行為途徑不公開地獲取他人財產的行為。與經濟欺詐應當說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二者的區別在于主觀惡性的大小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合同欺詐是一種當事人的故意,這種故意并不是一種非法占有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惡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欺騙。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以騙取錢財為簽訂假合同,錢款都手后,毫無履行職意,這是合同欺騙,而在虛構過程中,一方弄虛作假騙取信任,目的是簽訂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取利益,應為合同欺詐。2.利用虛假合同,騙取對方貨款,供自己從事其他活動,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開初就不是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過其他方面盈利后還款,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民事侵權違法活動。因其主觀惡性尚不足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雙方從各自角度出發,本是一起民商事糾紛案件,受害方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違背案件的事實,想方設法將案件當作刑事案件來報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識的欠缺和保護意識方法的匱乏,可能當作民商事糾紛案件來提訟。
例:喬紅霞案件:喬紅霞,今年37歲,甘肅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間,喬紅霞以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簽訂數份購銷合同,為澳柯瑪集團在蘭州、秦安等地銷售家電。合作過程中,雙方因貨款及返利問題產生糾紛。1999年10月,澳柯瑪集團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喬紅霞償付貨款600余萬元。后該案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00年3月,喬紅霞以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欠其返利款為由,向蘭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5月,蘭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償還喬紅霞多付的貨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計1557萬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青島中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發現,喬紅霞向該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編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將案件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展開刑事偵查。2002年11月5日,喬紅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島中級人民法院以欺騙罪判處喬紅霞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萬元。喬紅霞不服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此案經媒體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銷青島中院對喬紅霞的有罪判決,發回青島市中院重申。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護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喬紅霞案由天津司法機關管轄。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喬紅霞不構成犯罪,不符合條件,將案件退回青島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喬紅霞被青島警方從天津押回青島。同年12月14日,青島公安局對喬紅霞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將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
喬案引起了包括法學專家在內的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專家認為,同一事實,不可能既屬于民事糾紛,又屬刑事犯罪。這是百姓看來都極為簡單的道理,而在一些權力機關卻成了不解的難題。這其中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一是公權的濫用。個別權力機關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無限放大;二是一些執法者把法律當成他們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護根深蒂固;四是權力機關拒絕接受各方監督;五是不尊重人權。專家還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曾明確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也明確指出:“該問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已經明確。該答復在起草過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見。你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后發生的有關案件時可參酌適用該《答復》的規定?!睂Υ?,專家們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是非常正確的,并指出:最高人員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認為當前我國對訴訟詐騙不宜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在當前我國的司法領域中地方保護主義還比較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事實上也很擔心地方公安司法機關濫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生效的民事判決,從而進一步給地方保護主義可乘之機。
直到2008年初記者才獲悉,備受全國關注的“喬紅霞案”有了新進展,青島市公安局已于2007年6月13日解除了對喬紅霞的取保候審,羈押5年之久的喬紅霞終于重獲自由。
行為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如普通欺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加以區分。區分的關鍵還是在侵犯的客體和客觀行為表現方面不同。財產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經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一些勞務詐騙雖然也簽訂了勞務合同,從客體和客觀方面去分析,應定詐騙犯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當然經濟糾紛與財產犯罪的區別也是通過客體和客觀方面進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張某購買了李某的水泥,張以水泥質量問題為由,欠下李某水泥貨款14.2萬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時許,雙方在某茶樓協商未成,李某不顧張某阻攔將張某本田轎車開走。該案應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公安機關應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建議報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犯罪構成理論,搶劫罪必須要具備主觀和客觀要件的統一,債權人占據債務人的汽車,其目的是為了索債,其客觀目的不是為了占有其財產。實踐中同類事情很多,債權人往往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維護自身權益。對此,一些基層辦案單位在接到報案后,對其應如何處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認為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不予立案,有的卻立了案。
當然實踐中有許多經濟糾紛案件同時涉嫌經濟犯罪,也就是常說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本文章篇幅所限,就不再展開討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掌握好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那么就能夠更好地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參考文獻:
[1]馬克昌:《經濟犯罪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省成都市召開了十四個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六個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有關審判人員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奚曉明主持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出席會議并講了話。與會同志通過認真討論,對目前審理期貨糾紛案件的一些主要問題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應遵循的原則問題。會議認為期貨糾紛案件是新類型案件,如何公正、及時審理好前一階段在期貨市場盲目、無序狀態下所形成的期貨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裁非法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期貨市場秩序,是當前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審理這類糾紛案件政策性強,缺乏法律依據;這類糾紛案件與其它經濟糾紛案件相比,有著鮮明的特點。因此,處理這類案件,應特別注意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適用法律的原則。目前我國的期貨交易法尚未頒布,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應當以民法通則作為基本依據,同時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期貨交易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精神,但對這類文件不宜直接引用。還應當明確處理客戶與經紀公司之間的期貨糾紛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中關于委托的規定。處理涉外、涉港澳期貨糾紛案件,還應參照有關國際慣例。
(二)堅持風險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則。期貨交易的投機性和風險性都很大,期貨交易者必須具備風險意識。人民法院在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處理風險與利益的關系時,要按照期貨交易的特點,既要依法保護期貨交易雙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正確確定其應承擔的風險,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擔風險,或只承擔風險而不享受利益。
(三)堅持過錯和責任相一致的原則。在審理期貨糾紛案件中,要堅持過錯和責任相一致的原則。認真分析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據此確定他們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四)堅持尊重當事人合法約定的原則。對于當事人的約定,只要其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期貨交易的慣例,就可以作為處理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依據。
會議還認為,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期貨糾紛大多數是在前一階段期貨市場混亂無序,當事人各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行為很不規范,有關期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對這類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均應持慎重態度。有些糾紛可先通過行政或其他有關部門解決,確實解決不了必須通過法院依訴訟程序解決的,要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遇到難度大、涉及面廣或其他有關社會穩定的案件,要主動聽取期貨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請示上級法院,以使案件得到及時、妥善公正地處理。
二、關于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會議認為,這類案件專業性較強,審理難度大,因此,一般應由被告所在地或期貨交易所、經紀公司及領取營業執照的期貨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比較集中且審判人員素質較高的地方,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涉外、涉港澳期貨糾紛案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第二十五章的規定確定管轄。高級人民法院作一審,須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三、關于從事期貨交易業務的資格問題。會議認為,在1993年4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之前,經有關機關批準登記后,在獲準的范圍內從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的期貨經紀公司,應認定為具有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期貨經紀公司在《暫行辦法》后,經國家工商局重新登記注冊或者予以單項核定的,以及在規定的期限內已申請尚未予以登記或核定,但未對其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應認定其具有在核定的業務范圍的經營期貨業務的主體資格。在《暫行辦法》后,屆期不提出重新登記申請,或者提出申請后登記主管機關對其作出變更或注銷登記決定的,或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后不予批準或取消資格的,自中國證監會正式公布的日期之后應認定為不再具備經營期貨業務的主體資格。
會議還認為,在1994年5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堅持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的請示》下發前,經有關機關批準登記后,在獲準的范圍內,從事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的,可認定其具有經營主體資格。在該文件下發后,所有期貨經紀公司不再具有從事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少數全國性有進出口業務的公司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審核的,在審核結束前,可以認定其具有主體資格。審核結束后,應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否則應認定為無經營主體資格。未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而開展外匯期貨的,應認定不具備經營此項業務的主體資格。
四、關于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會議認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受委托所從事的行為產生的責任應由其所在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但因經紀人的非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經紀人自己承擔。
五、關于違約糾紛的處理問題。會議認為:
(一)在期貨交易過程中,期貨交易所應承擔保證期貨合約履行的責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貨合約規定的義務時,交易所均應代為履行,未代為履行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交易所在代為履行后,享有向不履行義務一方追償的權利。
(二)對客戶下達的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指令,經紀公司有權拒絕執行;因客戶下達指令錯誤而造成損失的,由客戶自己承擔。就缺少品種的指令,經紀公司擅自進行交易,客戶不予認可的,由經紀公司承擔交易后果;只是缺少數量的,以實際交易量為準;只是缺少有效期限的,應視為當日委托有效;只是缺少價格的,應視為按市價交易。
(三)經紀公司應當準確及時地執行客戶的指令,因錯誤執行客戶指令而給客戶造成損失的,由經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四)客戶委派其工作人員具體操作交易的,應當在委托協議中確定操作人員的姓名或者向經紀公司留存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進行交易時,經紀公司只能按照客戶操作人員的指令交易,接受非操作人員指令的,由經紀公司和下指令者共同承擔責任。
(五)交易成交后,經紀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交易的結果通知客戶,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客戶損失的,由經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非經紀公司原因未能及時送達的,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
(六)期貨交易中經紀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規定追加保證金。經紀公司或客戶接到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后,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交易所或者經紀公司可以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因強行平倉而造成的損失由經紀公司或客戶承擔。交易所或經紀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而強行平倉,給經紀公司或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在規定的交割期限內,賣方未交付有效提貨憑證的或者買方未向交易所帳戶解交足額貨款的,交割期過后,賣方未按規定的時間、質量、數量交貨,或者買方未按規定時間提貨的均屬違約,違約方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規則承擔違約責任。交易所委托的倉庫接受賣方貨物時,應當履行驗收的責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或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賣方不承擔責任,由交易所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交易所再向倉庫追索。
(八)期貨交易所應提供完好的設備供會員公司使用,如因信息設備發生故障而給會員或客戶造成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設備故障的原因如超出交易所合理控制范圍的,可以免除交易所的責任。
六、關于期貨交易中侵權糾紛的處理問題。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在處理期貨交易中的侵權糾紛時,應當認真審查侵權行為和損失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并應當按照過錯大小準確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對無過錯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會議還認為,經紀公司應當將客戶的保證金和自己的自有資金分戶存放,專款專用,挪用客戶的保證金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會員公司或者客戶透支的,應當返還占用交易所或經紀公司的款項;交易所允許會員透支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交易所承擔;經紀公司允許客戶透支,并和其約定分享利益、承擔風險的,對客戶用透支款項交易造成的虧損,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責任,未作約定的,由經紀公司承擔。
七、關于期貨交易中的無效民事行為及其民事責任問題。會議認為,期貨交易中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二)以欺詐手段誘騙對方違背真實意思所為的;
(三)制造、散布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
(四)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違規操作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上述無效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保證金或傭金等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如果一方的損失確系對方行為所致,則應判令對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如果一方的損失屬于正常風險,而非另一方的行為所致,則不應判令另一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例如,未經批準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如果有證據證明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按照客戶的指令,進入期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客戶的損失屬于正常風險損失,經紀公司對此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會議還認為,對實施無效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其予以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長君
在訴訟中,當事人可能因存在某種障礙而不能及時向法院提供證據,且這種障礙是否會消除以及在何時消除均無法確定。如證人出國一時無法與之聯系,持有重要書證的人下落不明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究竟延長多長時間為好,可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但應以不過分延遲案件的審結為準。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延期申請。
后,自國家立法以來,已走過半個世紀的蒼桑立法歷程,至今沒有一部專門關于證據的法律。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論刑事訴訟還是改革開放后的民事訴訟,以及如今的民商、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的問題,證據問題占了較大比例。證據問題不但是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都較為頭痛的問題,也是法官們感到非常棘手的問題。20__年,經過無數法律工作者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終于以立法的形式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__]33號,20__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若干規定》起施行以來,總的來說適應中國國情的發展,訴訟中當事人基本上能及時舉證、質證,符合現行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但在適用該規定的過程中,除仍存在一些問題外,還出現了許多新問題,這些都需要進行實際、全面與深入的探討。
在民商事審判過程中對于發現的經濟犯罪的嫌疑和線索如何進行處理,長期以來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題。對于犯罪行為的偵察、與審判,涉及到公安、檢察、法院三個部門,而民商事審判又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進行。由于涉及的部門多,認識不一,加之案件自身疑難復雜,給這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近年來,這類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勢,且矛盾更加突出,引起了當事人和社會各屆的極大關注。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好此類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通知要求,省法院民二庭在全省范圍內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的座談和調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的資料,總結了經驗,找出了問題,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建議?,F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釋(1998)7號《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基本區分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于正確處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交叉問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提高民商事審判工作水平,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均處理了一批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由于統計上的原因,有些民商事糾紛案件,雖然涉及經濟犯罪,犯罪線索已經移送或發出了相關的司法建議,但由于未影響到案件的審理,故在案件統計上未能顯示。有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曾要求全案移送,但其意見未被合議庭采納,在民商事案件統計上也未能顯示。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審理的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類型主要有:存單糾紛案件、借款擔保糾紛案件、票據糾紛案件、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案件,涉及非法集資的案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等。其中,在河南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此類案件如:涉及鄭州市城市合作銀行的存單、借款擔保案、涉及滎陽中行的存款及存單糾紛案、涉及百花集團、三星集團非法集資案、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存貸款案件,涉及信托投資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案件等。這些案件,既涉及到對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保護,又涉及到與公安、檢察機關及法院內部刑事審判庭的協調與配合,程序復雜,認識上往往并不一致,給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由于在案件處理上存在中止或移送等情況,致使一些案件審理周期長,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合法民事權利的及時實現,誘發了一些新的矛盾,當事人反映強烈?!度舾梢幎ā穼τ谂e證時限一般規定為: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 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法發(20__)2號)中規定了《舉證通知書》的格式與內容。在民商訴訟中,訴訟當事人都能按照案件管轄人民法院的規定提交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簡易案件應當快審,一般未通知訴訟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而是人民法院確定。此時法院一般希望答辯期屆滿就開庭,不少案件法院確定的開庭日為答辯期限屆滿的次日。而答辯期法定只有15日,因此就不顧及《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規定,舉證期限一般規定為答辯期相同,或開庭日的前一天。這種“簡易”作法顯然是不符合《若干規定》,如果說,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解釋屬于我國法律范疇,那么這種作法就是法院違法的。對于這類情形,上級法院或一審法院一般不予理會,而是放任程序法官的作法。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法官們往往采取自由實用主義態度,符合法官意志的我就用,不符合的我就不適用。這種情形在各地法院的具體個案中,表現非常普遍與突出。這也是我國不立法,而通過司法解釋造法的嚴重弊端之一。司法解釋應對此作限制規定,以程序法來體現公正、公平,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保障審判的合法性與正確裁決。
在民商事審判過程中對于發現的經濟犯罪的嫌疑和線索如何進行處理,長期以來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題。對于犯罪行為的偵察、與審判,涉及到公安、檢察、法院三個部門,而民商事審判又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進行。由于涉及的部門多,認識不一,加之案件自身疑難復雜,給這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近年來,這類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勢,且矛盾更加突出,引起了當事人和社會各屆的極大關注。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好此類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通知要求,省法院民二庭在全省范圍內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的座談和調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的資料,總結了經驗,找出了問題,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建議?,F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釋(1998)7號《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基本區分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于正確處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交叉問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提高民商事審判工作水平,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均處理了一批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由于統計上的原因,有些民商事糾紛案件,雖然涉及經濟犯罪,犯罪線索已經移送或發出了相關的司法建議,但由于未影響到案件的審理,故在案件統計上未能顯示。有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曾要求全案移送,但其意見未被合議庭采納,在民商事案件統計上也未能顯示。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審理的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類型主要有:存單糾紛案件、借款擔保糾紛案件、票據糾紛案件、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案件,涉及非法集資的案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等。其中,在河南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此類案件如:涉及鄭州市城市合作銀行的存單、借款擔保案、涉及滎陽中行的存款及存單糾紛案、涉及百花集團、三星集團非法集資案、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存貸款案件,涉及信托投資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案件等。這些案件,既涉及到對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保護,又涉及到與公安、檢察機關及法院內部刑事審判庭的協調與配合,程序復雜,認識上往往并不一致,給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由于在案件處理上存在中止或移送等情況,致使一些案件審理周期長,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合法民事權利的及時實現,誘發了一些新的矛盾,當事人反映強烈?!度舾梢幎ā穼τ谂e證時限一般規定為: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法發(2003)2號)中規定了《舉證通知書》的格式與內容。在民商訴訟中,訴訟當事人都能按照案件管轄人民法院的規定提交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簡易案件應當快審,一般未通知訴訟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而是人民法院確定。此時法院一般希望答辯期屆滿就開庭,不少案件法院確定的開庭日為答辯期限屆滿的次日。而答辯期法定只有15日,因此就不顧及《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規定,舉證期限一般規定為答辯期相同,或開庭日的前一天。這種“簡易”作法顯然是不符合《若干規定》,如果說,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解釋屬于我國法律范疇,那么這種作法就是法院違法的。對于這類情形,上級法院或一審法院一般不予理會,而是放任程序法官的作法。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法官們往往采取自由實用主義態度,符合法官意志的我就用,不符合的我就不適用。這種情形在各地法院的具體個案中,表現非常普遍與突出。這也是我國不立法,而通過司法解釋造法的嚴重弊端之一。司法解釋應對此作限制規定,以程序法來體現公正、公平,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保障審判的合法性與正確裁決。
二、我國現有解決民事裁判對隨后的刑事判決影響的法律淵源
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同樣,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這些規定都是針對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及刑事案件的處理辦法。
遺憾的是,以上司法解釋只是規定了在民事裁判作出之前的作法,但是如果在民事裁判已經作出并生效后,才提起刑事訴訟,則該民事裁判在隨后的刑事訴訟中應當具有何種效力,立法和司法都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三、解決民事裁判對隨后的刑事判決影響的設想
實踐中,由于缺乏明確規定,各地對民事裁判對隨后的刑事訴訟是否具有既判力的態度各不相同。根據筆者不完全調查,福建、廣東深圳地區都不承認民事裁判對隨后刑事訴訟的既判力,認為即使就同一事項存在民事裁判,只要該事項事實上屬于刑律所調整,就應當予以受理。而在某市某區,法院以上述98年的司法解釋為依據,認為既然法院已經對爭議事項的性質作出確定,這種定性就具有既判力,刑事審判庭在民事審判庭未撤銷民事裁判之前,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予受理。筆者認可第一種作法,理由如下:
(一)從案件受理的角度看,民事案件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低于刑事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時,審查的內容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謂實質要件,就是1.原告是否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是否有明確的被告;3.是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4.爭議事項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形式要件就是民事訴狀中要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概況;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事實上,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審查的內容中,不管是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都只是程序上的一種審查,不包括實體上的認定。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顯然,由于立案往往涉及到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受理時除了程序審查外,還要在實體上審查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要求明顯高于民事訴訟的案件受理。同時,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不像刑事訴訟中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主動收集、審查,而是由當事人提供,法院基于其客觀中立地位一般也不主動收集證據。這樣,一方面民事訴訟的受理門檻較低;另一方面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來源狹窄,因此,不能夠要求民事法官對于自己所受理的每宗案件中的刑事因素都有充分考慮而予以移送,更不能以民事法官對爭議事項已作民事裁判而排除刑法的適用。
(二)從證據標準的角度看,民事訴訟奉行優勢證據,而刑事訴訟執行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
近年來,有些學者開始對證據標準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和務實的探索,明確了刑、民訴訟采取不同的證據標準。在刑事訴訟中,為了證明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實體要件,應采取嚴格的證明標準,僅僅證明某人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是不夠的,要認定其有罪或者無罪,就必須進一步得出唯一結論,要達到排除一切可能的標準。而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全案證據顯示某一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可能性,明顯地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盡管還沒有排除其他可能,但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法官也應當可以根據現有的證據認定這一事實。[5]很顯然,沒有理由用一種證明標準較低的訴訟對一種證明標準較高的訴訟施加既判影響。
(三)從訴訟主體的角度看,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刑事訴訟的主體一般以國家提訟為主
在我國,民事裁判的雙方當事人都是該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除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外,國家不會涉入民事糾紛。而刑事訴訟則分為公訴與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代表國家的利益提訟,與之前的民事訴訟在主體上具有不一致性。因此,民事訴訟和隨后的刑事訴訟中就同一事項進行爭訟的主體是不一致的,即使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公民的方敗訴,也不意味著在刑事訴訟中作為國家公權力代表的國家公訴機關也必然無法就同一爭議事項承擔證明責任。因此,無論前訴的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隨后的刑事訴訟,即民事裁判對刑事訴訟沒有既判力。[6]
注釋: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頁.
[2]李哲:《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載《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3]同上.
平行訴訟(parallel proceedings)其一般定義為:“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基于相同事實以及相同目的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進行訴訟的現象。”①平行訴訟問題是國際私法中的重要理論與實踐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因各國聯系的緊密和國際民事管轄權積極沖突而更顯突出。
區際平行訴訟屬于平行訴訟中的分支。在一個國家內部,可能存在著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地區,這些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地區稱為“法域”。當某一民事案件的主體、客體、內容或有關法律事實涉及到兩個以上的法域時,就產生了區際民事案件。而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同時或先后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的法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的法院同時或先后受理時,即產生區際平行訴訟的問題。與國際平行訴訟相比,區際之間的平行訴訟,審理時既要尊重國家,又要考慮不同法域之間的協調與承認,其問題更為復雜。內地與香港兩地之間的區際平行訴訟問題,因兩地聯系緊密,更因為貫徹一國兩制的要求和兩地政治法制基礎的不同,以及大陸法與普通法技術操作性的不同而顯得尤為重要和突出。到目前為止,兩地尚未就此問題達成任何安排協議,實踐中的問題屢屢發生。因此,研究內地與香港區際平行訴訟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二)區際平行訴訟的類型。
區際平行訴訟如果以平行訴訟的當事人地位為標準,可劃分為重復訴訟(respectitive litigation),對抗訴訟(reactive litigation)。重復訴訟是指一方當事人作為原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域的法院就同一訴訟標的向同一被告提訟。對抗訴訟是指一方當事人為原告在甲法域法院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訟,而對方當事人以自己為原告在乙法域法院又以相對方為被告提訟。另一種主要的類型化的方法,是依訴訟階段的發生時間不同,分為受理前的平行訴訟,受理后審結前的平行訴訟和審結后的平行訴訟。進行此種類型化分析,對平行訴訟的產生原因和解決辦法的具體針對性有很大好處。
二、內地與香港區際平行訴訟的成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的規定,后原有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除與《基本法》相抵觸的以外仍然有效,香港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除涉及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的所有案件都可行使審判權。這就在客觀上使我國存在不同的法域,在兩地不斷頻繁和深入的民商事交往中,分屬不同法域的內地和香港之間的區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也就不可避免。內地與香港都有涉及外國的民事訴訟所適用的程序規則,但均未制定或完善審理區際案件的程序規則。因此,筆者認為,導致香港與內地平行訴訟產生的一個根本的、客觀的原因就在于兩法域之間民事管轄權制度的沖突,這種沖突具體表現在兩地對民事管轄權的不同規定上:
(一)香港關于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規定
香港法律將涉外民事管轄權區分為對人訴訟的管轄權和對物訴訟的管轄權。從總體上看,無論是對人訴訟還是對物訴訟,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轄權時都必須對該案件有實際的支配力。其中對人訴訟,是指直接針對某一個人的訴訟,旨在通過法院責成某人為或不為某項行為。這種訴訟一般只拘束訴訟當事人。根據香港法律的規定,被告身在香港,而法院的文件能在香港送達被告,或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轄權,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據《最高法院規則》第11條之規定,批準將文件于外地送達被告等三種情況下香港法院可就對人訴訟行使管轄權。從上我們不難看出,對于對人訴訟,香港法院不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居所或訴因的性質,而是從“有效”原則出發來決定自己的管轄權的。所謂對物訴訟,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維護其財產權益的訴訟形式。與對人訴訟只拘束訴訟當事人不同,對物訴訟除了拘束訴訟當事人以外,還可以拘束有關的第三人。對物訴訟主要包括決定物之所有權或其它權利的訴訟、海事訴訟和有關身份行為的訴訟。其中前兩種對物訴訟也采取按“有效”原則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對關于身份行為的訴訟,香港法院一般根據當事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是否在香港來決定它是否具有管轄權。由于受英國沖突法的影響,香港的沖突法對國際沖突法和區際沖突法也不作區分,所以香港沖突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規定也應當適用于涉大陸民商事案件。此外,根據《基本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這里的所有案件顯然也應當包括涉大陸案件。也就是說香港法院在處理涉大陸民事訴訟管轄權沖突時,也會依據上述規則。
(二)內地關于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規定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盧山縣郵政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衛述樺賠償損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付至還款完畢之日),駁回衛述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5元,由原告被告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宣判后,盧山縣郵政局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爭議焦點辨析
儲蓄機構有無義務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上訴人抗辯認為,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假,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9)44號《關于儲蓄存單、存折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據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訴人抗辯的理由值得關注,盡管并不完全充分。該上訴人認為,首先,“批復”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上海分行《關于辦理儲蓄存款密碼修改手續等問題的緊急請示》的一個批復文件,批復具有鮮明的針對性,該批復是針對儲蓄機構為儲戶更換存單、存折上的密碼時應履行手續的答復,并不涉及開戶問題,因此對本案不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該批復是在1999年做出的,當時國務院實名制規定尚未出臺,銀行系統對身份證真偽的鑒別手段也不夠完備,這樣的批復在當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發生在2006年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已于2000年實施,如果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資料只做表面上的審查,那么就無法保證國務院關于實名制的規定能夠落到實處。最后,該批復與現行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違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即使一審法院基于以下規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夠清楚的得出銀行需對身份證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身份證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與號碼。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儲戶開立具有通存通兌功能的賬戶(包括存戶、銀行卡戶)或基于已有賬戶申領銀行卡時,必須要儲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和設置個人密碼”?!度嗣駧陪y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但是,作為儲蓄機構,我們應該看到,前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銀行的審查身份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義務。只是在何種程度上才可認定銀行盡職盡責,則是不夠明確。實際上,二審法院在二審裁判中也沒有辦法明確得出銀行對身份證真偽有實質性審查的義務,而是強調了有一定的“審查義務”。一旦發生有虛假身份證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銀行未能盡職盡責。這也是本案法院堅持認定銀行有審核義務履行不當的根本所在。該裁決指出:“聯系上述法規、規章的規定看,《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盡管使用了“核對”一詞,但銀行在辦理與存折相對應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發放銀行卡時,對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的真偽應當有一定的審查義務。正因為上訴人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為他人提取被上訴人的存款創造了條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訴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上訴稱其沒有義務審查開戶人身份證的真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儲蓄類詐騙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爭議焦點。“先刑后民”并非本案原告獨創,也有司法解釋作為依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被诖?上訴人抗辯認為,本案發生是因詐騙引起,但詐騙案件未偵破,具體的案情究竟是什么,無法得到有效印證,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的訴稱就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經濟糾紛案和經濟犯罪案應該分開審理?!北簧显V人則認為本案一審將民事糾紛案和經濟犯罪嫌疑案分開,單獨審理侵權損害賠償民事糾紛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正確的。兩審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訴人的主張。由此可見,“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絕對,對于是否為同一法律事實的解釋取決于法院。
類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為抗辯依據
本案上訴人在上訴抗辯中直言不諱地指出,二審法院類似案件中曾經有不同的裁決。即平尚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判決儲蓄機構無責任,本案也應但比照該判決處理。
但是上訴人疏忽了裁決基于的事實難免有一定的差異,而這一點正好成為被上訴人抗辯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訴人的抗辯還提出了更有影響力的案件來反駁上訴人,即《大洪報》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說法《存折被掉包丟錢誰負責》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為接近。此文對案例的一審、二審判決都有詳盡的評析,是一個面向全社會的以案說法,對本案二審判決有更大的參考價值。實際上二審法院也明確指出:上訴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終三字第58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故上訴人要求本案比照該案例進行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從國內司法實踐來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難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據,盡管有時此種主張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數情況下不為法院所接受。
責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確定
此類民事侵權糾紛的核心爭執在于責任分配如何確定,而目前尚無具體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做出規定,而是由法院基于過錯大小的分析來自由裁量。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原告的存款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原告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西關郵政支局,案外人開戶的營業網點是被告下屬的人民路郵政支局,由于輕信及防范意識差,原告在存折被調換后沒有核對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將款項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損失,其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具體責任分擔以雙方各承擔50%為宜。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認定,即關于責任的劃分問題,原審依據本案的事實酌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各承擔50%責任并無不當。從國內此類案例的裁判來看,有類似的五五分成的責任,也有三七開,四六開的案例。這種比例的確定,實無具體的標準,而主要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對儲蓄機構的啟示
應對存款詐騙的糾紛案例,儲蓄機構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儲蓄機構必須嚴格履行開戶審核職責。從目前的監管法規來看,尤其是實名制推行以來,開戶審核中的疏忽勢必導致銀行風險。從各種存款詐騙案例來看,絕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種種手段騙取儲戶信任后,利用儲戶的各種信息,偽造身份證明,騙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或結算賬戶,然后詐取儲戶在儲蓄機構的存款。為有效防范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發生,儲蓄機構需源頭上加強防范,嚴把開戶的審核關,提高身份證明審核的技術手段。嚴格審核操作流程,為發生糾紛時積極舉證履行審核義務做好準備。
第二,不能過于依賴“先刑后民”的程序機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從本案來看,“先刑后民”的抗辯就被法院所拒絕接納了。銀行應該積極地抗辯,管轄的程序抗辯并不一定能夠取得法院的支持。實際上,近年來,一些理論性的探討已經明顯傾向于否認“先刑后民”的主張。盡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對法官裁判有一定影響,但是銀行不宜報過高預期,不能過分依賴法院借助已有判例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