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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市場環境和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信貸資產風險出現了新特點、新動向。梳理概括起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1、關聯企業集團融資黑洞,有的明星企業存在泡沫破裂風險。
在商業銀行的實際操作過程中,一方面由于商業銀行對集團關聯性企業授信風險認識不足,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和過度授信,造成銀行授信超過集團客戶的承債能力;另一方面,一些集團性客戶在自身利益與銀行利益發生沖突時,利用其股權結構的特殊性,通過不正常的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產權變動等形式逃廢銀行債務,形成巨額的資金黑洞。這幾年,如銀廣夏、達爾曼、德隆、上海周正毅等企業集團或家族關聯企業貸款問題相繼出現,銀行信貸資產損失慘重,充分暴露了商業銀行對這些集團客戶的授信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在我國資本市場中存在一個怪圈,越是規模大的明星企業、越是資金寬裕的企業、越是眾多的商業銀行爭搶的對象,即使這些企業不能提供財務報表,很多商業銀行也會因為其他銀行的搶“貸”行為而處于一種非理性的盲目跟進狀態,如現在普遍存在的崇拜上市公司、明星企業現象,一些商業銀行往往就是憑借有些企業上市和名牌的光環,不惜降低授信門檻,對這些企業存在的風險考慮較少,泡沫越吹越大,最終導致破裂。如達爾曼等一批上市公司摘牌退市,明星企業泡沫破裂、黯然倒閉,給眾多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2、企業資金鏈轟然斷裂,產能過剩突發行業信用風險。
不少企業在追求規模的持續擴張和利潤快速增長的同時,忽視了不斷擴大的資金缺口和債務規模,盡管技術、產品和服務在市場上依然有競爭力,但由于超負債經營,財務基礎脆弱問題突出,一旦遇到資金鏈斷裂,就會像“達爾曼”、“德隆”、“托普”、“三九”等多家上市企業相繼陷入到正常經營難以維繼的困境,并突發債務危機,商業銀行資產為此遭到嚴重損失的實例很多。
尤其是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的背后,是大量的銀行信貸。目前已出現產能過剩的行業,由于以往盈利能力較強,’往往是商業銀行相繼追逐的對象,造成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的過度集中與投入。而產能過剩行業作為當前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相關行業的企業在結構調整中很可能出現嚴重的資金缺口,經營將面臨嚴峻的考驗,一些企業很可能因此破產。影響較大的如“鐵本事件”,該項目不僅違規,而且屬產能過剩行業,被查處后項目下馬,致使6家銀行43億元巨額貸款成為新的不良資產。上述分析表明,我國銀行業有10%左右的不良資產來自于國家主導的產業結構調整,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脫節所帶來的后果令人擔憂。
3、房地產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潛伏著房地產信貸風險。
2007年以來,國家雖然針對房地產等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過大、增長速度過快等問題,及時采取一系列調控措施,嚴把土地、信貸“閘門”,房地產市場調控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房地產市場發展中的一些較為突出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夾,不少房地產項目開發中因開發商資質問題,手續問題,銀企人員內外串通違規交易,以及辦理房地產假按揭問題,把巨大的次級貸風險危機轉嫁給了商業銀行。而一些商業銀行由于沒有認真研究制定穩健的房地產信貸政策和發展戰略,也未能科學把握房地產貸款的成本和風險變化,出現了重經營發展,輕內部控制,盲目跟進和集中過度授信現象,致使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次級貸問題,風險逐步增大。
2007年,銀監會會同央行重點調整和細化了房地產開發貸款和住房消費貸款管理政策,對于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條件予以優惠,嚴格了非自住住房、商用房、二套房的貸款標準,并提高了此類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據不完全統計:2007年12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價上漲10.5%。2007年12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10.5%,漲幅與上月持平;環比上漲0.2%,漲幅比上月降低0.6個百分點。主要有:一是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11.4%漲幅比上月低0.8個百分點;環比上漲0.3%,漲幅比上月低0.7個百分點。分類別看,經濟適用房、普通住房和高檔住房銷售價格同比分別上漲3.9%、12.1%和11.8%,環比分別上漲0.0%、0.3%和0.2%。二是二手住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11.4%,漲幅比上月高2.1個百分點;與上月比,二手住房銷售價格與上月持平。三是非住宅商品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7.0%,漲幅比上月高0.6個百分點;環比上漲0.1%,漲幅比上月低0.3個百分點。辦公樓、商業娛樂用房和工業倉儲用房銷售價格同比分別上漲8.3%、8.0%和5.2%,由于存在漸進式通脹的壓力,房地產市場的波動。2007年,銀行業中長期貸款增加一個很重要的增量因素是個人中長期貸款的迅猛增加,對此,2007年我國央行雖已出臺第二套房貸的補充細則,但下一步則需金融機構在執行中嚴格把關。如何更有效地縮小中長期貸款利差、抑制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沖動,應當引起國內商業銀行的高度重視。
針對當前房地產潛在信貸風險加大的情況,中國銀監會正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和實地調研等手段,逐月、逐季對房地產信貸質量進行密切跟蹤和風險排查,旨在加強對房地產貸款的風險提示,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
4、全球大環境的不確定性,對中國“高增長低通脹”將產生較大的不利影響。
世界經濟波動、特別是近期歐
洲和美國經濟出現劇烈波動,對中國經濟增長將會產生不利影響。據2008年3月《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2007年全年有4600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機性資金流入我國?!睋み@一數據是2006年全年流入額的4倍以上,2002~2006年5年總額的2倍以上。除了揭示出流入速度加快,更在于警示了上述巨量資金具有突然集體撤離的可能性。而一旦“投機者在房市、股市、匯市獲利之后撤出,或許會重演東南亞金融風波。”
世界經濟從2002年進入新一輪增長期以來,已持續5個年頭快速增長,成為戰后世界經濟周期史上較長的一次長周期擴張。從趨勢看,在經歷了一個增長周期后,世界經濟面臨的風險日益增大。世界經濟波動、尤其是美國經濟如果出現較大波動,中國經濟“高增長低通脹”態勢將難以持續。原因有:一是全球金融體系中的流動性過剩嚴重,可能會造成通貨膨脹和某些地區的金融危機,而規模巨大的短期投機資本的活動將可能影響全球經濟的平穩運行。二是日趨惡化的全球經濟失衡對經濟增長和世界金融市場已構成了威脅。三是美國作為全球第一大經濟體、中國的第二大貿易伙伴,經濟減速對中國經濟將帶來三方面的不利影響:(1)影響中國出口減速進而影響經濟增長;(2)美國經濟減速帶來的美元貶值以及可能降息等因素,將會促使國際游資繼續流入中國,增加人民幣升值壓力和中國資產膨脹的壓力;(3)經濟減速背景下,中國巨大的經常項目順差會在政治上變得更加敏感,貿易磨擦加劇,匯率升值的政治壓力進一步增大。因此,美國經濟的走勢是影響未來世界及中國經濟的最大變數。另一方面,國際能源和其他重要資源供給緊張程度加劇(上游價格特別是來自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大幅波動),其中主要是石油價格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對“高增長低通脹”的穩定性將產生較大影響。本輪經濟面臨的最大通貨膨脹壓力將是來自能源和基礎原材料價格的上漲。
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相信,全球通脹浪潮已經襲來,中國貨幣政策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面對高通脹時代的到來和政策抉擇的復雜國際環境,中國貨幣政策應作出什么樣的抉擇?
此間觀察家認為,首先,對于2007年開始的這一輪高通脹的原因、嚴重性應有更加深刻的認識。輸入型通脹對2008年及未來我國通脹的壓力在加大,通脹持續時間、波及范圍可能超出預期。盡管由于2007年基數的因素,CPl漲幅可能呈現逐漸放緩的走勢,但對于高通脹尤其是輸入型通脹的威脅不能掉以輕心。具體政策上,為了抑制輸入型通脹,不少國家尋求本國貨幣與美元脫鉤,人民幣升值的趨勢可能在中短期內難以改變。本幣升值部分抵消了美元計價的高油價對國內價格帶來的壓力。
其次,中國貨幣政策受到全球尤其是美聯儲政策的制約。貨幣調控要尋求全球范圍內的合作。周小川上周五指出,美聯儲大幅降息和注入流動性的做法造成新興國家通脹加重,呼吁全球進行更高層面的宏觀調控,以應對次貸、通脹、商品價格等問題。專家稱,全球貨幣政策的合作首先體現在利率政策上;美國持續降息和美元貶值,中國的利率政策就只能謹慎,轉而尋求數量工具實現緊縮的目的。
第三,抑制這一輪全球性高通脹不能只靠貨幣政策。世界各國都在尋求貨幣以外的其他政策渠道緩解通脹問題,加強貨幣、財政、貿易、產業、環保各種政策手段的配合。中國也不例外。貨幣政策應對以食品為首的價格上漲能力有限,應發揮其他政策工具的作用,其中促進農業生產以擴大供給、加大對低收入者的補貼顯得尤為重要。
國內經濟擴張特別是工業建筑業等的擴張力度比較大,這對生產資料的需求很大。以石油、鐵礦石等為代表的國際市場能源和基礎原材料價格上漲壓力很大,必然會傳導到國內,推動國內價格上漲。因此,未來國際油價存在較大變數,再加上其它原材料價格的不斷上升,將成為通貨膨脹的主要壓力,這對我國高增長帶來的通脹將產生更加不利的影響,同時也對我國金融業,特別是商業銀行的資產帶來潛在的風險危機。
二、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問題的成因
1、關聯交易和關聯互保、融資放大了信用風險。
企業集團關聯關系日益復雜,控制關系日趨隱蔽化,使商業銀行難以掌握集團的真實家譜、控制關系和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和互保融資放大了信用風險。首先,集團關聯企業財務信息可操作性大。由于關聯交易在集團業務活動中占有一定比重,可以通過關聯交易調整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使財務信息失真。其次,關聯擔保融資行為加大了信用風險。集團內企業之間通常采用互保形式申請銀行授信,包括集團為其子公司、孫公司擔保,子公司、孫公司為集團擔保,以及子公司、孫公司間的互保。這些互保形式雖然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放大的信用風險通過貸款擔保鏈條在集團內部不斷地傳遞,集團系統性風險未能有效向外分散。銀行對集團發放的是信用貸款,實質上處于擔保不足或無擔保狀態。第三,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抽逃資本(金),通過“隧道挖掘”剝奪其他相關者的利益。一般情況是,在子公司獲得貸款后,控股股東為了盡快收回投資并賺取高額利潤,往往利用關聯交易和非公允定價轉移資產,抽逃資本(金),降低子公司的償債能力,增大了銀行的信用風險。第四,有的集團在債務重組中惡意懸空銀行債權。一些集團借助各種力量要求銀行減免債務,侵蝕銀行利益,還有的集團為了逃廢銀行債務,利用內部關聯交易和不合理的轉移定價,通過兼并收購、破產方式在關聯企業內部轉移資產、債務,虛化擔保企業的擔保能力和承債企業的承債能力,把風險甩給銀行,造成銀行損失。
2、企業集團貸后管理難度大,“羊群效應”使銀行非理性盲目跟進。
由于銀行對集團性客戶的經營風險認識不足,盲目迷信企業集團,把集團性客戶簡單等同于優良客戶。受“羊群效應”影響,商業銀行紛紛爭相向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放寬貸款條件,從而導致一些集團性客戶身價倍增,助長了部分集團客戶惡意逃避銀行監督。而銀行則為保住客戶資源,過分遷就,對企業資信真實情況和信貸資金運行狀況不甚了解,有的甚至先做出授信決定,后補辦評估論證資料。致使銀行信貸監督留于形式。加之,集團性客戶多頭開戶現象普遍,客觀上為企業集團轉移資金用途、逃廢銀行債務提供了便利條件。
往往因為企業集團風險暴露具有延遲性,一旦爆發就已經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加上風險的系統性、“見光死”成為一種必然現象。首先,集團經營好比走鋼絲,牽一發而動全身,鏈條上的任何沖擊,無論是確定性事件,還是偶發性事件,都有可能使集團資金鏈斷裂。
其次,貸款用途監控是銀行貸后管理的重要內容。一些集團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用途,將短期貸款用于投資(機)。而關聯交易的隱蔽性,銀行很難及時發現這類問題,無形中增加了對貸款用途監控的難度。第三,異地集團客戶存在關聯關系信息和關聯交易信息的不對稱。一些集團編制會計報表的隨意性大,有的有幾套賬,向銀行報送的財務報表可信度低,加上客戶跨區域、跨行業經營,不僅使銀行貸前調查難以深入,貸時審查難以到位,而且貸后管理也難以實現。第四,國內銀行普遍缺乏集團風險專業人員,缺乏集團風險管理的集中協調和統一指揮,僅靠集團涉及到的各家銀行分支行協同管理,效果是極為有限,無法在商業銀行貸后管理中形成合力。
3、銀行風險識別和管理技術手段滯后,導致風險內控滯后。
同國外相比,國內商業銀行的風險識別和管理技術手段滯后,不能及時有效地識別和防范企業存在的早期風險預警。主要表現在:一是判斷客戶貸款風險的手段比較單一,通常僅依賴于客戶提供的會計報表、帳戶信息和授信信息等要素,由于多種原因,有些企業通常會向銀行提供虛假的會計報表誤導銀行,導致銀行客戶經理無法掌握客戶真實的經營及財務狀況,貸款從受理審查之日就處在高風險之中。由于集團關聯關系復雜,集團賬戶眾多,資金流動隨意,占用現象比較普遍,使貸款監控非常困難,處于高風險狀態可能還不知覺。二是資金用途監控不到位,銀行貸款淪為風險投資。許多集團從事跨區域甚至跨國經營,本地和異地融資、對內和對外融資、股本與債務融資相互交織,貸款承貸主體與實際用貸主體常常分離,也增加了貸款用途監控的難度,使商業銀行缺乏深入的行業和企業研究,難以對集團資本運作和跨行業多元化帶來的信用風險進行準確判斷,進行風險控制就更加困難。一些企業集團急功近利,以期短期內獲取超額利潤,甚至認為“資產運作是加法,資本運作是乘法”。偏離主業盲目做大,超出其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最終卻失去原來的行業地位和競爭優勢,造成資金鏈斷裂。在盲目擴張過程中,一方面,集團客戶接受銀行監督的意愿和配合程度較差,銀行為了自身利益爭相貸款,導致一些集團客戶身價和債務倍增,有時銀行為了掩蓋潛在風險而借新還舊、被動貸款,甚至幫助集團從外部融資倒貸。有的銀行對集團的資信真實情況和信貸資金運行狀況不甚了解,致使貸后監督形同虛設。
4、信貸營銷理念錯位,導致銀行貸款“壘大戶”現象。
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必須堅持審慎經營、風險控制優先的基本理念,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經營理念僵化,管理手段行政化,導致各商業銀行信貸政策導向和營銷理念趨同,穩健經營理念不能貫徹始終,主要表現在:一是商業銀行在市場定位上貪大求全,對授信客戶的選擇缺乏科學的標準。尤其是普遍缺乏深入細致的政策分析和具體量化的市場分析,不是根據自身的特點、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客戶,而是一味地追求規模大、排名前、實力強的客戶,各家商業銀行常常在少數目標客戶上“扎堆”。二是缺乏行業研究和信貸組合管理。對如何科學搭配、合理運用信貸資產,將資產風險降到最低缺乏全盤考慮,造成了近幾年基層商業銀行不能識別“大戶”風險,新增貸款大量涌入交通、能源、教育、房地產等行業和少數貸款大戶。從長遠看,貸款投向的高度集中,一旦發生貸款損失,對貸款行甚至整個銀行業都將產生難以預計的系統性風險。這種“壘大戶”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大客戶的盲目融資行為,加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同時也使一大批市場前景好、未來盈利能力強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5、對國家經濟、行業及產業政策研究欠缺,導致政策和合規風險加大。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熱點切換快,產業結構變動劇烈的新形勢下,近幾年商業銀行之所以向鋼鐵、電解鋁、水泥等產能過剩行業和房地產企業投放過多貸款,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國家行業及產業政策深入研究,加上我國條塊分割劃地為牢現象嚴重等現實國情,部分銀行信貸資金未能遵從產業政策的有效引導,盲目跟風嚴重,造成信貸資金的過度集中與投入,加劇這些行業的產能過剩和產業結構進一步失衡。結果使得國民經濟中快速增長的行業往往沒有成為銀行利潤的增長點,反而成為新增不良貸款的集中領域,直接構成金融風險隱患,進而威脅到國家的經濟安全。
6、傳統的授信管理機制無法適應現行集團風險管理需要。
當前國內商業銀行受傳統思維的影響,對授信業務,重發放,輕管理,風險控制多倚重審批環節,而對貸前、貸后管理相對較弱,風險管理的基礎在于真實、及時、充足的信息,由于銀行缺乏信息交互機制,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集團信息分布零散,影響了銀行對集團信息的全面掌握。從而誘發銀行出現錯誤的決策,甚至出現一些銀行在減持某集團的貸款,一些銀行還在大力營銷增持的現象。究其原因:一是集團信用風險管理主體明顯缺位??傂?、分行、支行誰負責集團風險管理,并不十分明確??此茊螒糁饕怯芍泄芾?,支行的市場營銷力度重于風險管理,集團關聯企業在多家銀行開戶,很難全面了解集團整體情況,在業績排名的壓力下,支行容易忽視整體利益,加上一些集團客戶的家譜和經營結構復雜,使某家銀行很難在短時間內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和評價。二是由于管理主體缺位,某家銀行普遍缺乏集團客戶發現機制。授信審查人員在審查貸款時,發現甲企業與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這才要求做集團的統一授信,發現效率比較低。三是集團風險管理除了統一授信外,其他方面的管理線索并不明確。從集團風險案例看,關聯關系、關聯交易的識別和判斷是集團風險管理的關鍵。四是風險管理工具缺乏。國內銀行的信貸系統大多是針對單筆業務、單一客戶開發的,對單一客戶的風險、盈利、成本尚且無法準確測算,集團風險管理就更難細化。既不能有效支持集團風險管理,也缺乏集團風險監控功能??蛻粜庞迷u級和債項評級起步較晚,正在積累數據過程中,還沒有廣泛應用于風險管理實踐和其他工具,如管理會計系統、客戶關系系統、風險預警系統就更為缺乏,集團風險更多是靠人的判斷。五是管理思維和管理習慣傳統化。
三、加強和完善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監督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行業政策的研究,密切關注產業政策變化。
當前要密切關注壓縮過剩產能動向,及時調整信貸結構,防范信貸風險。一是要及時了解、準確解讀國家經濟金融調整政策。密切
關注國家產業政策的變化,加強行業及其信貸投放的跟蹤分析,強化行業信貸授信的總量控制。二是規范貸款操作,加強風險監測。為確保銀行有足夠的前瞻性,將“壓力測試”引入風險管理,未雨綢繆,制定應對危機的策略。三是要高度重視對產能過剩行業已授信客戶的授后管理,及時跟蹤了解政策、市場和企業經營的變化,有效識別和衡量信用風險,研究制定積極的防范化解方案,盡早采取相關措施,規避過剩產能調整帶來的風險隱患。同時,要特別加強對產能過剩行業集團客戶、關聯客戶授信監控和管理,防止集中性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二)科學設定集團風險限額,建立快速的風險識別預警機制。
要有效的避免商業銀行過度授信“壘大戶”的情況,銀行必須強化理性競爭、審慎授信的風險觀念,加強同業交流與合作,探索有效的方法,科學設定和管理集團風險限額。主要是:第一,建立集團風險限額確定機制。集團風險限額必須與其經營規模、財務狀況、負債結構與現金流量相匹配。如根據信用評級和債項結構確定風險限額;根據集團主營收入、凈利潤、現金流狀況確定風險限額;根據集團凈資產、負債率和負債結構確定風險限額,以及綜合各種方法進行確定。第二,區別設定和使用集團風險限額。對于緊密型集團,要集中授信、分散使用,先以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為主要依據,綜合考慮集團凈資產規模和年度營業收入規模、經營性現金流量、負債結構及對應的償債能力,確定集團風險限額。然后再考慮集團內單一客戶的獨立償債能力、貸款串用風險、關聯擔保能力風險以及風險的傳染性,審慎確定集團內主要成員的風險限額。對于松散型集團,則要分散授信、匯總管理。先分別測算集團成員企業的最高授信額度,再匯總測算集團整體的風險限額。第三,完善商業銀行分支行和客戶經理的績效考核機制。減少貸款規模在考核中的占比,突出風險價值導向考核,通過考核機制的完善,促進主辦行、協辦行積極參與集團風險全過程。
借鑒國際先進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經驗,結合轄區內市場環境,一是加快風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利用現有客戶資源和歷史數據,構建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涵蓋風險監測、風險分析和不良資產處置等風險管理環節,構建全程風險管理網絡體系,為風險管理提供技術支撐。二是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上,研發易于量化、可操作的風險控制與管理方法,探索建立、使用信用風險計量模型,在規范風險管理和操作流程的基礎上完成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與風險計量系統的集成,真正發揮風險監測的預警功能,全面提升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能力。三是針對目前市場信用環境差、企業存在貸款欺詐行為問題,開發具有反欺詐功能的風險監測系統,通過量化和建模的方法,甄別虛假的財務數據,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將風險管理關口前移。
(三)加強企業集團客戶風險預警和貸后管理,完善IT支持系統。
有效規避企業集團信用風險,就必須加強風險預警和貸后管理,并借助IT系統支持。一是要在學習和借鑒國際先進銀行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研究當前商業銀行風險預警指標體系,開發風險預警模型,建設集團風險數據庫,通過關鍵指標提前預警風險,及時做好風險評價,建立不良企業集團“黑名單”制度,制定前移風險管理措施。將集團的經營性現金流、關聯公司賬戶資金進出作為財務預警重點;將關聯信息、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作為非財務預警重點。二是充實風險管理專業隊伍,強化企業集團的貸后管理。對集團的風險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落實風險預警要靠到位的貸后管理,這就需要一批各類專業人才,將集團作為“一個債務人”進行集中管理,嚴密監控集團的重大體制變化、經營財務狀況、重大投資活動、核心資產變動、社會與法律活動,嚴密監控集團內的關聯交易活動、大額資金往來、資本市場舉措,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行動等。針對集團客戶不同的信用評級和債項評級,采取不同的貸后檢查頻率和檢查方式,并將檢查發現的重大變化情況及時錄入信貸系統。三是完善集團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此信息系統應包括集團關聯關系、關聯交易、關聯擔保等信息,以及集團風險管理中生成的評級信息、調查報告、檢查報告、風險預警等信息,至少應實現以下目標:隨時可列出每個集團所屬企業清單,可以展示集團的全部“家譜”;隨時可給出每個集團所屬企業在銀行的每筆貸款;可以給每個集團所有企業設定最高信用限額。同時,系統應有充分的內外部接口,內部與銀行會計系統、評級系統聯通,外部與央行信用信息數據庫、銀監會大額授信違約統計系統、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系統、工商登記系統、企業納稅系統等連接,共享社會信息資源,逐步實現集團信息錄入、查詢、篩選的自動化。
(四)堅持風險導向原則,進一步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
首先,要進一步強化政府審計、銀行業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用途管理與還款來源審計監督,密切關注集團投資行為。商業銀行貸款應主要支持集團核心業務、核心項目、核心資產的流動資金需要,避免與高成長、高資本運作、處于高投資期的集團發生授信業務;突出支持平穩增長、專注主業、適度投資的集團,堅持流動資金不用于集團項目投資與并購支出。貸款發放后,要及時進行資金用途和流向管理,掌握集團核心現金流,確保第一還款來源的充分性。第二,要對貸款用途納入合同條款管理。設置預防性條款,如信息披露與告知、資產轉讓限制、財務比例限制、關聯交易限制、利潤分配、交叉違約等條款,確保集團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第三,加強集團賬戶資金流監測分析。將商業銀行的信貸系統與會計系統進行對接,通過技術手段監測集團賬戶資金進出,跟蹤信貸資金流向,監測其是否按合同使用,分析其真實還款來源。對存在異動流向的,及時采取措施。同時要堅持風險導向原則,進一步發揮銀行業監管和內、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主要有:一是提高審計和監管的覆蓋面,現階段無論是對公還是零售業務,產品創新層出不窮,但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完善、風險隱患是否存在等,從內外部審計的角度看審計和評估工作還存在一定的盲點和空白。在年度審計計劃安排上,一定要對公司貸款和零售貸款有所側重、有所突破。二是對商業銀行內控較差、內控狀況下降、業務條線評價不高和業務發展停滯或過于迅猛等風險隱患較高的經營機構,加大審計頻率,除常規審計外,適當安排授信業務的專項審計,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進行交叉現場審計檢查。三是對新業務的審計應認真研究業務特性及對商業銀行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了解前、中、后臺的配合程度,掌握重要風險點及控制措施,明確審計程
序、最大程度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水平。
(五)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防范政策和合規風險。
最近,銀監會在指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房地產信貸支持經濟發展、解決民生需求的同時,加強了對房地產信貸的監督控制。針對近期房地產潛在信貸風險加大的情況,銀監會正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和實地調研等手段,逐月、逐季對房地產信貸質量進行密切跟蹤和風險排查,旨在加強對房地產貸款的風險提示,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
2008年,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認真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嚴格控制房地產貸款總量。二是要加強對宏觀經濟金融調控政策和區域房地產市場的分析,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房地產行業信貸經營策略。三是嚴格房地產貸款項目合法、合規調查和審查,防范政策性風險。四是嚴格房地產貸款客戶準入條件,優化客戶結構,提高質效。五是強化貸后管理。對房地產項目應采取封閉性管理,實施全過程監管,防止項目資金被挪用。六是密切關注房價走勢,當前要特別重視把握個人貸款客戶的資信狀況以及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落實首付款比例,前移房貸風險關口,有效防范個人住房貸款信用風險。
關鍵詞 財務公司 商業銀行 事后監督模式
一、財務公司與商業銀行事后監督模式比較
1.監督機構的設置及運行管理
商業銀行監督體系經歷了由分散監督到集中監督,由事后監督中心到監督中心的發展歷程,監督手段由單一的業務復審發展到風險控制、預警、對賬,并實現了監督縮微一體化的監督模式。以工商銀行為例,其支行不設監督崗,所有會計核算業務由其管轄行進行集中監督。監督中心是市行的直屬單位,內設監督科、再監督科、風險監控科和對賬中心等部門,相應設置監督主管崗、副主管崗、業務監督崗、業務再監督崗、風險監控崗、對賬崗等崗位。由于財務公司為當地的企業集團及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因此其監督方式多為分散監督與部門內部監督,即財務公司一般不設置集中的監督中心,監督職能分散于當地的業務部門,在業務部門內部設置稽核崗位,對原始憑證、對賬表、重要空白憑證的等內容進行檢查,由稽核人員負責完成業務的相關審查工作。
2.監督流程和方法
商業銀行(以工商銀行為例)設立了事后監督、風險監控預警和對賬三大系統。其事后監督工作流程首先是通過風險監控預警系統自動篩選風險數據,對當天大額、特殊業務進行實時監控,于營業終了次日收到監督資料后手工審票,審票合規后進行數據錄入,通過事后監督系統進行憑證審核勾對。監督完成后,在會計憑證上加蓋監督人員名章,將監督完畢的會計憑證移交給檔案裝訂人員。財務公司無完善的風險監控預警和對賬系統,其工作流程是會計資料按核算處理過程經有關復核處理后傳遞給稽核人員,由稽核人員在事后監督系統對部分憑證進行審核。再依靠人員的工作經驗,人工逐筆核對核算部門會計資料。監督完畢后稽核人員要對各類憑證進行簽章、整理、歸檔保管,其工作量大,勞動強度高,監督效率低下,監督質量難以保障。
3.事后監督的時效性
商業銀行的事后監督工作時效性較強(工作日的次日必須監督完畢)。以工商銀行為例,該行通過事后監督系統進行憑證審核勾對,通過風險監控預警系統,實現對前臺核算過程中高風險環節、業務的實時、批量監控,提高風險反應速度,監督效率較高。財務公司稽核人員的檢查范圍包括業務憑證、賬務核算、利息計付、票據管理、賬戶管理、往來對賬等,負責審查各項業務處理結果正確無誤。由于事后監督的職責內容較廣,且多以手工檢查憑證方式進行事后監督,加之來自有關方面(主要是銀行)的回單不及時,一般無法在營業終了的次日完成監督工作,時效性較差。
4.監督整改與業務考核
商業銀行一般都建立有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每個業務環節和每個風險點均設置交叉檢查和重點監督制度,由會計管理部門(或由事后監督部門)制定會計業務考核制度,由事后監督部門負責考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立即進行整改并根據考核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罰。在財務公司,當事后監督人員發現審業務差錯時,及時向有關人員開出整改通知書,提出處理意見監督其改正。若為差錯事故,登記差錯事故登記簿,逐級上報上級管理部門。相比之下,由于其事后監督不具有監督處罰權和考核評價權,事后監督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對被監督者的約束力較差。
二、借鑒商業銀行事后監督管理模式,完善財務公司事后監督工作
1.健全事后監督管理機制,建立科學的事后監督體系
總的看來,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體系比較到位,基本上解決了因監督手段落后或上級管理層缺位影響工作質量的情況。監督手段的完善、監督工作的考核、監督地位的提升,都需要有專門的管理機構來行使。當前,財務公司事后監督工作可考慮通過建立獨立、垂直的事后監督工作管理體系,使各級事后監督工作得到統一的組織和管理。
2.加快系統開發,盡快開發出操作性較強的風險預警系統
借鑒商業銀行風險預警監督機制,改變目前風險控制主要靠手工操作的現狀,盡快根據風險控制需要開發相應的系統模塊,形成相對獨立但與會計核算系統相聯系的風險預警監控系統,結合日常會計核算業務數據定量分析與事后監督人員的定性分析,及時預警監測信息,提高風險反映速度,實現事后監督由簡單操作型向分析預警型的轉變。
3.突出監督重點,改進監督手段,提升監督工作的時效性
財務公司的事后監督工作可借鑒商業銀行的方式,應用先進的電子化監督手段,實現計算機對會計核算業務的全程監督。利用計算機代替人工操作,降低勞動強度,縮短監督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同時運用科技手段,篩選出大額、特殊等業務進行重點監督,實現對風險點的實時監控,解決目前事后監督業務量大、監督工作遲滯等問題。
論文摘要: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需要通過各種具體的法律制度構建來實現。監管機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國際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經歷了行政命令式規制、標準化方法規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內部模型規制。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監管及立法先進經驗,構建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第二,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應該明確自己的監管職責并認真落實。第三,監管機構應該特別注意完善相關的評價機制。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需要通過各種具體的法律制度構建來實現。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認為:許多法律問題的解決可以改善公司治理,例如,確保公司在遠離腐敗和賄賂的環境中運作通過適當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其他措施促進管理人員、雇員與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所有這些方式都有助于促進形成支持穩健公司治理和相關監管舉措的健康經營環境和法制環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認為:監管機構非常關注穩健公司治理,這是因為穩健公司治理是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一項基本要素,如果不能有效地執行,就會影響銀行的風險狀況。監管機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商業銀行國際監管模式
國際商業銀行監管模式是以傳統規制理論為基礎,經歷了行政命令式規制、標準化方法規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內部模型規制。
1.行政命令式規制
該方法是通過政府規定被監管銀行的業務范圍來實現其監管目標,即對于特定的銀行,政府規定哪些業務允許經營,哪些業務不允許經營,銀行如果違背了這些規定,將受到懲罰。這種方法存在許多弊端(1)信息不對稱。如果監管所依據的信息是從那些監管者無法信賴的銀行獲得,或監管者無法以合理的成本獲取有關的信息,監管就不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2)經驗不對稱。被監管銀行在他們的業務范圍內比監管者有更多的經驗,這些銀行的管理者更知道怎樣才能以最低成本達到監管當局的目標,但是在行政命令方式下,監管當局并沒有給銀行管理者機會,以及執行監管成本更低的方法。(3)監管的執行問題。復雜的監管方案是難于執行的,行政監管條例必須比監管活動更為簡潔,其結果是形成“一刀切”的規則,這種規則對于某些被監管銀行過于嚴格,負擔過重,而對另一些銀行則過于寬松,負擔太輕,最終難以達到監管目標,從而使監管效果大打折扣。
2.標準化方法規制
為了克服行政命令監管方式的弊端,1993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使用標準化方法,亦被稱為“剛性”的監管方法。該方法沿襲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一般原理,將資產劃分為不同風險級別,并對每種類型風險資產確定固定的資本要求,其優點是計算處理的簡便性,任何一家商業銀行都能十分方便地獲得計算結果。但是標準化方法仍然沒有考慮銀行和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風險評價經驗的不對稱問題,監管資本的數額是以銀行當前資產頭寸為基礎,沒有考慮到銀行為了進行風險控制而采取的動態交易策略,也沒有考慮各銀行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擁有不同的知識經驗和業務操作水平,對經驗豐富的銀行和對業務操作水平較差的銀行要求設置相同的資本要求。因此,這種方式下的監管仍是一種粗略的監管模式。
3.內部模型法規制
早在1996年前,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已經認識到,對于資本要求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金融業發展的要求。因此,1996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允許各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方法作為以前公布的標準方法的替代,十國集團監管當局隨后采納該規定。該方法的基礎是一種稱為“風險價值”的內部模型計算方法。相對于標準方法來說,內部模型法允許銀行自己選擇VaR模型,并且計算比較準確,因此顯得更為靈活,但同時內部模型法又規定必須將資本保證金的數額與計算出來的風險損失直接掛鉤,因此被稱為是一種“半剛性”的監管方法。該方法解決了經驗不對稱問題,因為它采用銀行更成熟的風險評價技術來確定銀行的市場風險,但是,它也規定了銀行所采用的內部模型的有關參數標準,這可能誘使銀行為了符合監管程序而不是為了更精確地確定自身的風險水平而設計自身的風險評價模型,從而制約了風險管理模型的技術創新。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現狀與法律制度完善
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方面行政命令色彩非常突出,監管績效不能令人滿意,存在著監管激勵缺失問題。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1)信息供給短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在政府信息、市場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三個信息渠道中,后兩個渠道是不暢通的。(2)監管激勵不足。監管者的行為較少受到監督與約束,也沒有相應的指標衡量他們的業績,沒有形成公眾與監管者之間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使監管者缺乏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3)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存在缺陷。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風險硬約束的基礎上,也是進行有效監管和恢復市場紀律的前提,但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定位不清,治理與管理一身二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樣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有學者通過介紹并分析了日本商業銀行法律監管框架,并對中日兩國從監管主體、運行環境、實施績效等方面進行了比較,進而在借鑒日本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法律監管框架的政策建議。認為,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的完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毛根據銀行發展的新特點建立和完善相關銀行法律制度建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加強監管主體的合作;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監管實施環境;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監管模式,促進銀行監管的市場化、國際化、推進監管創新。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無疑是具有合理性的,結合我國的國情和現行立法狀況,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政府監管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監管及立法先進經驗,構建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較為系統的闡述了監管機構在商業銀行監管中的職責、意義以及具體監管建議等內容,這為各國完善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指引。我國應該認真領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反映的相關精神,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制度體系,以便構建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另外,我們也應該認真研究向美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對銀行業監管的先進立法經驗,并汲取其精華部分為我所用。
1.我國現代農村銀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僵化
在我國目前存在的農村銀行當中,其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度的水平還是相對比較落后的。具體表現在:農村銀行行政制度制定時間較早,無法適應現代的經濟發展。我國很早就建立了農村銀行,但是現代農村銀行的行政管理制度更新換代不及時,基本上還在沿用上個世紀的管理制度對現代農村銀行進行管理,而沒有具體結合自深實際情況來制定相應的管理條例。這樣的管理缺乏實用性,會對農村銀行的實際管理造成混亂。農村銀行行政制度的建立流于表面,實踐性不強。有些農村銀行甚至沒有建立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沒有結合農村銀行的實際,沒有結合實際做出來的行為規范也就不能運用于實際這是必然的。目前大多數企業對于制度的制定不是很重視,一方面不注重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采用過時的行政管理制度對現代的農村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另一方面不注重行政管理制度的執行,有些現代農村銀行已經制定了相對比較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但是在實踐中并沒有認真的去執行,仍用傳統的老辦法去解決問題。這個現象的產生,一方面與我國企業長期缺乏制度性的管理有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現代農村銀行的管理者能力、水平的不足。無法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采取最簡單的人治的方式管理現代企業,結果自然是無法促進現代農村銀行的深入發展,反而成為制約農村銀行發展的絆腳石。
2.制度不夠規范化,法律意識薄弱
現代農村銀行將在未來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將成為農村銀行未來的發展趨勢。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我國農村銀行管理制度化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法律意識也比較單薄,銀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使部分規章制度頒布生效,但卻無法有效的貫徹落實。再加上人員素質的不高,也導致各項規定難以推行下去。當前行政管理應當具備完善的業務流程,否則銀行內部制度的制定既無法讓制度建設成為常態,也無法讓法律成為保護自身權利的武器。
3.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的工作脫節
行政管理部門是銀行乃至所有企業一切運轉程序和規定的制定者,因此,如果對行政管理工作不給予充分的重視,銀行內部的行政管理就會空有其形式,而無效率性,行政管理部門就會與其他的工作部門脫節。如果行政管理部門制度制定的不合理就會導致了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實施的雙相脫節,從而將影響整個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4.農村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不健全
在現代農村銀行進行制度建設過程中,有些銀行領導干部的思想比較落后,仍處在計劃經濟的管理水平上,制定出的條例既不符合實際,無法跟上現代的經濟步伐,又繁瑣難以執行,具有不可操作性,導致制度成為空機子只是用來看的。而且,一直以來,不僅僅是現代農村商業銀行,我國大部分企業都存在機構臃腫,內部行政架構運轉低下的問題。雖經過幾次精簡機構,但效果不理想,改革推進阻力大,收效甚微,行政機構有增無減,企業內部權力集中缺乏制約,造成企業盛行,影響企業的民主化進程和科學化管理。再加上企業內部行政管理部門和環節較多,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行政效率低下。面對現代經濟發展帶來的挑戰,結合我國現代農村的市場發展需求,為了更好的服務農村經濟,我國農村現代銀行必須實現自身的發展壯大。
二、針對我國企業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的解決對策
1.加強各部門相互協作
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符合企業的具體情況,才能使企業正常高效運轉,行政管理部門和其它部門一樣,屬于一個企業下設的平行的職能部門,每個部門的工作不能孤立進行,而作為管理部門更是應該與各個部門緊密相關,因為其管理的對象就是與企業的發展有關的一切人和事,因此,行政管理部門只有和各個下設部門保持緊密的互通關系,才能使管理工作有效進行。同時,行政管理部門還是企業的制度核心,關于其它部門的制度的制定,都要以行政管理部門的總制度為準則和標準進行制定,不能逾越行政管理部門的界限。
2.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還需更加專業化、合法化、規范化
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從實際出發,從基層出發,與時俱進,只有好的制度,只有適合于時展的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才能促進現代銀行在我國農村當中的發展,才能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銀行中制定行政管理制度的部門一定要制定出以適應員工工作的制度,相互制約但不能相互捆綁。銀行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定要規范化、合法化,規范化、合法化主要是指企業所制定的制度要有法可依,能夠在從法律的角度找到落腳點,而因此,其也在制定銀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專業化制度的制定要求進行,在制度制定的時候,有必要請專家進行研討,確保行政管理制度能夠合法、規范。同時要提升人員素質,特別是廣大領導干部的素質,只有他們帶好頭,做好表率,整個企業才會更加有朝氣,才能更好地發展。
三、加強企業管理的職能劃分
加強企業管理的職能劃分關鍵是實行企業的深化改革,政企分開,創新管理模式,推進企業行政管理的落實。我國政府在這個過程當中,應當給予企業成分的發展空間,實行簡政放權,在企業自身調整的過程中不下達行政命令干預企業自身的發展,同時要加強自身的作風建設和監察機制,杜絕,滋生腐敗的現象。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1578(2016)01-0069-02
1 引言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學》作為教育部確定的21世紀高等學校經濟學、管理學專業的核心課程,在經濟管理類教學中居于核心地位。另一方面,獨立學院在我國本科教育系統中居3本或2B類的普通本科院校位置,人才培養模式有其獨特性,是以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本科人才為目標,為地方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應用型人才。獨立學院基于這一培養目標探索專業的設置和選擇獨特的課程模式、教育教學方法和考核評估辦法。因此,獨立學院“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學”課程應根據這樣的人才培養目標和實際教學中遇到的困難進行教學改革。筆者長期擔任該課程教學,對于該課程教學的不足和關鍵環節有著切身體會,尤其是實踐教學環節在實驗教學內容的安排、真實操作環境的模擬以及師資隊伍的培養等方面均存在不足, 要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必須在教學內容、體系、模式等方面不斷改革和創新,因此增加并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是十分必要的。
2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學”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
2.1教學目標體系不明晰
實踐教學目標是實踐教學應達到的標準,在整個實踐教學體系中,目標體系是核心,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實踐教學內容體系、實踐教學管理體系和實踐教學條件保障體系的結構和功能。
目前關于獨立學院課程實踐教學目標的定位還非常模糊,由于其特殊的辦學模式,很難確定其目標的具體標準,進而影響到實踐教學的具體實施。結合“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這門課程,高職、??祁惖慕虒W主要是直接面向職業崗位或崗位群需要的技術教育,如銀行前臺的會計、出納、綜合查詢、信貸等基礎業務;一本和二本院校則更偏重于銀行的中間和表外業務及其風險管理的實踐學習;大多數獨立學院的實踐課程設計類似于高職和專科類培養要求,卻沒有高職??茖W校的專業化,體現不出獨立學院銀行專業人才培養的特色,從而影響到學生將來就業的競爭力。
2.2教學硬件設施不完善
在商業銀行的實踐教學中,上機操作是一個重要的實踐環節。近年來一些獨立院校為適應社會對應用型專業人才的需求,提出建設模擬銀行實驗室等,但大多都在計劃中,真正落實的院校少之又少,即使某些獨立學院建立了實驗室, 其銀行模擬軟件普遍依托ASP.Ne和JAVA技術開發Web服務應用平臺?;诓僮鱅E界面的 Web 服務,雖具備遠程教學、管理方便等優點,但操作平臺及界面與商業銀行現行柜面系統差別巨大,仿真度低,無法支持密碼鍵盤、票據掃描器等外設,難以訓練學生的實操技能與技巧。同時很多獨立學院軟硬件的維護和開發缺乏自己的專職技術人員,實驗室管理較為混亂, 缺乏對實驗室的長遠規劃,雖然已有少部分獨立學院在硬件配置上進入了先進行列 ,但更多的是硬件設施落后難以支撐教學軟件的有效運行。
除了像銀行實驗室這種模擬仿真配置設施外,很多獨立學院還不能為學生提供具有真實環境的實習機會,如去銀行去實習,沒能建立穩定的實習基地,從而造成畢業生就業后上手較慢、動手能力不強。
2.3教學軟件條件有限
實踐教學的發展不僅需要硬件設施做基礎,還需要教學軟件條件做輔助,而軟件條件的建設主要取決于師資力量的建設,擁有強大師資的學校教學軟件才能完美的推動學校實踐教學的發展與創新。從長遠來看,教學軟件條件甚至比硬件條件的作用還要大。
目前,獨立學院存在著師資隊伍數量不足和結構失調的問題。教師結構不合理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人才培養質量,獨立學院教授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課的教師主要來自于剛從學校畢業就到學校工作的青年教師,部分來自于外聘教師。青年教師缺乏社會經驗、缺少科研基礎和實踐積累,而經驗豐富的外聘教師一般都只是限于完成課時,與青年教師之間的交流很少,對青年教師的教學水平提高幫助不大。另外,該門課程對實際操作有要求,缺少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能指導學生實習實訓的教師。
3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學”實踐教學改革建議
3.1構建合理的實踐教學目標體系
獨立學院的教學目標是要培養“知識結構合理、富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應用型人才”,對于這一培養目標,可從不同層面來理解。
對于銀行類專業來說,實踐教學的目標體系應該以職業應用能力培養為主體,以職業素質、關鍵能力培養和職業資格證書獲取為兩翼。首先,銀行職業應用能力體現出的是職業的應用和創新,不是流水線的技能培養。例如我們在銀行信貸調查過程中,如果只按照流程要求提取客戶的相關資料,而不考慮現實情況的差異,那將會增加銀行大量風險。其次,職業素質和關鍵能力的培養直接影響學生在未來職業中的發展高度,銀行對人才自身的能力要求、職業素養要求會更加的高,筆者認為獨立學院的學生大多數來自經濟條件較好的家庭,社會閱歷和人際交往的能力可能會更有優勢,那么我們在實踐培養中可偏重于學生在銀行發展業務中的營銷能力培養。最后,職業資格證書獲取是學生在人才競爭中的有力砝碼,老師在教學的過程中應介紹并推薦目前最常見及其含金量較高的證書,以滿足學生不同層次的需求。
這樣,所建立的實踐教學目標體系,就把素質教育、關鍵能力和職業技能有機聯系起來,從而確立了三者互為條件、互為促進的關系。
3.2完善教學硬件設施的建設
教學硬件設施的建設要重量兼質。首先學校要根據專業人數的多少,配置相應數量的電腦和軟件,盡量能做到上課學生一人一臺電腦,方便學生操作;教師多從知識、經驗、閱歷出發,應用先進的設備,為學生提供模擬演練的機會,促使學生對理論內容進行深入思考,能夠透過業務表面現象深入分析金融領域的本質問題。其次,學校還應參考任課老師的建議及借鑒其他學校的使用情況,選擇適合本校學生的軟件。銀行模擬軟件普遍包括儲蓄業務、對公業務、信貸業務、業務、特殊業務、系統管理等教學功能。目前軟件的使用一是來自專門的軟件開發公司,二是學校自我研發。對于師資強大的獨立學院,建議研發自己的模擬銀行軟件,結合本校專業特色,配合編寫相應的實驗教材。
此外,學??梢越栌米约旱膬炔抠Y源,比如有和自己業務往來的銀行,與其展開合作,建立銀行業人才培養的雙向培養和實習基地,滿足學生們為積累就業閱歷到商業銀行實習的強烈需求,幫助學生們更加熟悉商業銀行的基本運作,獲取更為切身的從業感受和體會。
3.3提高實踐教學軟件的條件
在教師隊伍方面,應注重老中青年教師的結構合理化。學校應聘任高水平的外聘教授或專家為學科帶頭人來幫助一大批年輕教師盡快取得巨大進步。目前講授“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教師基本都具有研究生學歷或講師職稱,專業基礎都比較好,可以定期聘請銀行的在職人員到學校給教師培訓;學校在業務經驗方面,一是制定教師進修培養條例,不定期地組織教師到實驗教學開展較好的學校進行觀摩、培訓。鼓勵教師通過進修、自學等獲取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技術等級證書,并定期選派教師到銀行進行業務實踐;二是請金融機構的人員做學生的教學實踐教師,讓他們把工作經驗帶到實踐教學環節中來,進而充實實踐教學隊伍,促進教學、生產、科研相結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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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監管的背景和目的
(1)貫徹國務院的指導意見。存款偏離度一詞第一次被提出是在2014年8月14日,由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為響應國務院的號召,2014年9月12日,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等聯合的《關于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236號文)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加強存款穩定性管理,約束月末存款“沖時點”,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過3%。
(2)防止存款波動。信貸的投放數據逐漸變成判斷經濟態勢的重要指標。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會將這些數據作為反映貨幣效果的主要依據,并以此來制定新的政策。但是由于商業銀行“沖時點”的行為,使得M2的統計數據失真,所以監管機構希望通過對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實施監管來防止存款的波動,以消除其對貨幣政策的干擾。
(3)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當前銀行在季末“沖時點”,存款大量擠入,但季初又迅速流失,造成銀行流動性的第一重損失。根據央行的規定,銀行需按照季末時點數繳存款準備金,這樣又造成流動性的第二重損失。因此,“沖時點”行為對銀行流動性形成巨大挑戰,監管部門希望通過實施存款偏離度監管,能減少季初的流動性波動,降低銀行的負債成本,從而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二、對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指標實施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為了降低商業銀行月末存款的波動性對商業銀行存款的時點數提出要求和引導乃至限制是必要的,但是經過這一段時間的實踐證明,該監管指標的設置存在一定的問題。
(1)商業銀行“沖時點”變成了“沖平時”結果成本不降反增。商業銀行是以盈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以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存貸款之間的利差仍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所以商業銀行出于對自身經營的考慮,并不會因為監管部門對存款偏離度實施監管而任憑其存款回落,沖時點的現象也不會就此消除。眼下各家商業銀行將存款利率上浮到頂,商業銀行的攬儲沖時點提前,將關注點由“時點”轉變為了“日均”?!皼_時點”變成了“沖平時”,加大了商業銀行攬儲的成本,結果是不但不能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反而使企業的融資成本加大甚至造成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2)為了將月末存款偏離度指標控制在監管部門要求的指標范圍內,商業銀行不但要統計每日存款數、月末存款數、季末存款數,還要對平時的存款余額進行監測。這些都在無形中加大了商業銀行的工作量。
(3)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實施存款偏離度監管會給存款客戶帶來諸多不利。因為無論是日均存款額還是月末余額,其增減變動,不完全是由商業銀行自身決定的??蛻粼谏虡I銀行的存款數額和存款時間是客戶的自由,不是商業銀行的自由。當然商業銀行有主動出擊營銷的一方面,但更多的是客戶的選擇??蛻粲辛碎e余資金才會選擇到銀行存款,如果客戶沒有資金,商業銀行無論如何營銷也是沒有效果的。但是如果監管部門用存款偏離度指標來考核銀行,這會間接影響客戶最起碼的將資金存在哪家商業銀行的權利,也就是說銀行的普惠功能受到了影響。
(4)從監管部門的職責來看,對商業銀行實施存款偏離度監管與監管部門的職責不符。銀行監管部門是為了保證商業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督與指導。其主要目標是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市場信心;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肮芊ㄈ恕⒐茱L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是對當前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經驗的高度總結。并且在銀監會監管工作的標準中明確提出,對各類監管設限要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且要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把存款偏離度作為一項硬性的指標,實際上一定程度上擴大了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范圍。
(5)從商業銀行自身經營的特點來看,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信用業務的特殊企業,應該獨立核算,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存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業務,日均多少存款,月末多少存款,應完全取決于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需求。商業銀行選擇沖時點也罷不沖時點也罷,是由其自身的運行規則所決定,這是一種市場行為。并且沖時點這種行為也是要商業銀行付出成本的,即使什么成本也沒有,也是有利息支出的。因為存款首先要有利息支出,過多增加月末存款數,也是以增加成本為代價的。正是由于此,如果商業銀行認為期末增加存款不劃算自然會選擇降低月末存款數。
(6)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應重點放在風險指標方面。在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指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那么政府應明確職責職能,把應該由市場發揮作用的領域交給市場,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推動建立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由此看來,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逐步深入,存款保險制度的即將推出,以及十提出的政府職能的轉變,宏觀上要求監管部門應當縮減監管的指標和內容,將重點放在監管風險指標而非像存款偏離度這樣的經營性指標。
三、3%的依據問題
在《關于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商業銀行的月末存款偏離度不能超過3%,但是3%是如何測算出來的,其科學依據有待研究,為什么設定的是3%而不是其他數,依據是什么。對于像“工農中建”這樣的大型國有銀行,由于其存款規模龐大,他們觸碰到存款偏離度3%這個監管紅線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而小型商業銀行由于其存款基數比較小,就很容易達到3%。
對于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不能超過3%指標的意義不同。例如,對于存款規模為1萬億的商業銀行來說,增加300萬的存款才會達到3%的指標;對于存款規模為1千億的商業銀行來說,增3%的存款為30萬;而對于存款規模為1百億的商業銀行來說,增加超過3萬元的存款就會觸碰到監管紅線。由此看來,存款偏離度統一設定為3%的指標,對小微銀行極其不利,使小的更小,大的更大,形成兩極分化,利率市場化和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本身就對中小銀行造成沖擊。這是與鼓勵小微銀行,中小銀行的政策相違背的。
四、改進建議與措施
(1)監管部門應當對商業銀行的存款偏離度實施彈性監管。目前監管部門為了約束商業銀行的月末存款波動,設置了商業銀行月末存款偏離度不能超過3%的指標,這一剛性要求對于小微銀行來說,特別是基數小的商業銀行是難以實現的,商業銀行為了不觸碰到這一監管紅線,就會人為的限制月末存款數據。所以,監管部門如果認為對存款偏離度確有必要進行監管,也應考慮是否有必要采取彈性監管來代替剛性管理。監管部門應當對商業銀行的存款現狀進行跟進式的調查了解,在掌握商業銀行月末存款規模的基礎上,采取彈性指標來代替絕對指標。
(2)在設置存款偏離度指標上監管部門是否應當對存款規模不同的商業銀行實行區別對待,采取不同的存款偏離度上限。存款規模大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指標設定的小一點,存款規模小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指標設定的大一點,對于小微銀行不設該監管指標。一方面,因為這符合我們國家支持小微銀行發展的政策,同時小微銀行的存款規模,月末數據波動大小對整體月末存款余額的影響微乎其微;另一方面從目前實際來看,我國不是缺乏大銀行而是缺少小微銀行,社區銀行。
(3)監管部門應當降低對不能達到存款偏離度指標的商業銀行的制裁力度。在《通知》中規定:1)對于本通知之前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3%的銀行,各級監管機構會同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前與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切實加以糾正。2)對于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3%的銀行,自下月起連續暫停準入事項3個月以上;對于一年之內月末存款偏離度兩次超過3%的銀行,適當降低其年度監管評級。3)對于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4%的銀行,監管機構還將自下月起連續3個月暫停其部分業務和期限超過90天資產的增長;并要求其自下月起連續3個月以上提高穩定存款的比例,提高基數為本月穩定存款比例,提高幅度為月末存款偏離度超出4%的部分。(穩定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項存款*100%。)如此嚴厲的制裁力度,對于容易觸碰到監管紅線的小型銀行的發展壯大是極其不利的。同時,由于存款偏離度指標不是反映風險的指標,對任何銀行都不應有如此嚴厲的處罰,它不像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偏離度等這樣的影響金融穩定和健康持續發展的指標需要嚴格控制。
(4)監管部門應盡可能地加大實施窗口知道,減少行政命令。如果監管部門多采取窗口指導的方式表達意見,一方面窗口指導雖然是非法律規定,只是道義勸告性指導,但是中央銀行憑借自己的信譽和權威實際上也是有很大程度上的強制性的;另一方面,窗口指導要比硬性管制顯得溫和許多,不易引起商業銀行的逆反心理,且相對靈活許多,商業銀行可以根據需要,做出相應的變動。
(作者單位為內蒙古農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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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
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并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五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沖銷呆賬。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準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準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十二條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
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并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五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沖銷呆賬。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準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準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十二條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城市商業銀行會計運營風險主要表現
(一)人工操作風險
在商業銀行會計的實際操作當中,以人工操作存在的風險最為突出。由于經辦人員容易出錯,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特別是對于人工操作而言,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經辦人員不能按照操作規范,產生一定的操作風險。另一方面是經辦人員在利益的驅動下,,隱瞞操作等。這些都是由于人工操作造成的風險,但是由于人工操作的風險在短期內沒有辦法得到良好的解決,因此人工風險操作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同時,在城市商業銀行會計運行規范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會造成漏洞。如在2012年煙臺銀行的行長卷款潛逃的惡性事件,煙臺支行行長通過利用提款操作的漏洞,私下卷走4.36億元,給煙臺銀行造成了巨大的財物損失,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人工操作風險案件。類似的案件還有2015年發生的齊魯銀行的騙取貸款的案件,造成損失4.5億元。由此可見,人工操作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二)內部管控風險
內部管控風險針對的是商業銀行的內部管控方面的問題。由于當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還不夠完善,導致內部控制機制沒有辦法管控各種風險,進而引發了一系列的會計運營操作風險。比如在實際的城市商業銀行中,會計運營的實際操作中,采用的最為重要的方法是實行內部控制,進而貫穿到整個會計運營操作過程當中,如果會計業務操作流程沒有實施必要的內部管控,或者不清楚如何起到相應的風險管控作用,都會給會計運營的操作帶來一定的風險。就風險控制的角度而言,由于貸款數目的龐大,相應的也增加了內部控制的壓力,特別是在城市商業銀行會計運營當中,每天都有大量的數據需要處理,很多都是現金數據,存在的風險更大,因此,商業銀行需要制定出嚴格的內部管控機制和建立起高效的內部管控團隊,進而確保內部管控機制能夠合理的運用在實際操作當中。但是目前很多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這種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甚至還有部分城市商業銀行也沒有良好的內部管控機制,導致商業銀行在實際的會計運營操作當中存在一定的障礙和風險。
(三)會計監督管理風險
會計運營操作風險采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會計監督管理。會計監督管理也是實際操作當中十分容易出錯的地方,就近些年而言,商業銀行會計運營操作風險發生的概率來看,很多都是由于會計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如果僅僅依靠會計部門對內部風險進行管控,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需要內外相結合。由于會計監督管理存在較大的風險,也都存在城市商業銀行會計運營的管理當中,從而引起會計運營的實際操作風險。同時,由于在實際的會計監督管理過程當中,部分的監督管理人員對業務流程熟悉程度不夠,并不能夠很好的遵守相關的會計規章責任制度,過于形式化、流程化,相關的負責人也沒有很好的起到負責的作用。比如在日照的中信銀行,在2013年出現了由于會計內部審查機制不健全,導致接近2000多萬元的賬目沒有辦法得到精準的核算。同時,在實際的會計審查監督管理階段,一些監督審查人員不熟悉流程和業務內容,導致無力承擔該項工作,不能夠很好的完成這一任務,會較大程度的影響會計監督管理風險的形成。
(四)會計網絡化風險
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高科技的普及,會計電算化、網絡化更為廣泛的在商業銀行會計運營管理當中出現,會計網絡化極大提高了城市商業銀行運營及管理的效率,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網絡信息安全的問題,如木馬、病毒、黑客等,還有部分會計操作人員在實際的操作當中熟悉度不夠,或者并未按照標準進行數據備份,導致數據丟失,這些都會造成計算機網絡風險的出現。
二、城市商業銀行會計運營操作風險應對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人工操作流程規范
對于城市商業銀行而言,在實際的會計運營操作當中,需要嚴格按照操作標準,對會計運營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化,并且加強相關人員的培訓,進而確保操作人員能夠嚴格按照相關的操作流程規范。為有效強化相關人員的培訓,需要責任負責人制定出完善的責任制度,對進行會計運營管理工作的人員責任進行明確規定,一旦出現問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在制定人工操作流程當中,需要具有針對性,根據會計運營業務的實際特點,制定出相關的人工操作流程規范。比如在實際的業務當中,對于一些不必要的業務可以進行簡化或者刪除,能夠有效的提高會計運營效率,同時還能夠有效降低人工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在商業銀行會計運營操作中,業務流程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流程越多,問題也相應的越多,因此,通過減少業務流程能夠有效減少人工操作的風險。
(二)建立完善的內部管控機制
建立起完善的內部管控機制有利于實際的城市商業銀行會計運營管理。在商業銀行會計運營操作風險控制當中,需要通過建立起完善的內部管控機智進行約束,或者指定相關的規章制度,最大化程度是控制會計運營操作的風險。建立起完善的內部管控機智,需要制定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特別是對與城市商業銀行而言,為在會計運營操作風險控制中取得良好的結果,應當積極運用內部管控,還應當在內部控制當中建立起高效的團隊,確保工作的正常運行。最后,需要加強商業銀行的內部管控機制,以及管控機制在實際商業銀行會計運營管理當中的具體體現,從而有效增加相關的內部控制內容。
(三)加強會計運營的監督管理
加強會計運營的監督管理,同時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內部管控機制以及監督系統。也應當開展有效的監督管理。比如在對城市商業銀行的會計運營業務中進行綜合審計,如果在審查過程當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同時還應當讓城市商業銀行的各個部門發揮其自身的監督管理職能,如發現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或者是業務操作方面的問題等。一旦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反饋,并提出完善的修改意見,在處理問題的過程當中,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在商業銀行會計運營管理方面,監督部門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主動發現他們在業務流程操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如果在實際的會計運營監督管理中發現了文藝,就需要及時進行反饋,并且提出相關的修改意見,在實際處理問題的過程當中,需要追究相關人的責任。最后,對于一些會計運營的監督管理,還需要制定出相關的責任制度,而且當前商業銀行會計運營管理還存在一些不當支出,如監督管理工作是由監督部門負責,這無形中就造成監督職能不明確,且較為混亂,失去了原有監督的意義。
(四)完善相關會計網絡化的系統
由于當前商業銀行在會計網絡化這一方面存在較大的風險,因此需要制定出完善的會計網絡化風險防控系統,其中包含的有引進先進的網絡安全保護系統,還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網絡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于相關從業人員的審核和培訓等。由于商業銀行的數據庫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需要總電保護會計信息安全及相關內容,這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會計網絡化安全防護系統。比如在商業銀行信息管理系統當中需要運用先進的防火墻技術,加強相關硬件和軟件的投入力度,建立安全的網絡保護系統,降低會計運營實際操作中的風險和威脅。
三、小結
綜上所述,對于商業銀行來說,會計運營操作具有一定的風險,一旦操作不慎,就會給城市商業銀行造成巨大的損失。對實際會計運營成本風險進行控制,需要從商業銀行的內部管控機制入手,建立起完善的體制機制,確保形成相關責任制度,方能更促進商業銀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才莉.我國商業銀行會計業務操作風險與防范對策研究[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4(12).
[2]蘭琳.基于內部控制視角的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研究[J].中國證券期貨,2012(12).
金融全球化的突飛猛進,商業銀行運營的繁復性和不確定性的因素在迅猛增加,這些因素有可能引起銀行危機的風險。為防止商業銀行發生危機的風險,世界各國銀行法采取接管等一系列措施,使銀行平穩走出危機,維護國家金融業的良好秩序。我國立法把接管制度作為商業銀行退出市場機制的主要機制加以規定和調整。
一、我國商業銀行接管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關于商業銀行接管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稱為《商業銀行法》)的五個條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稱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兩個條文中。接管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督和管理的一種手段,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對該銀行采取的整頓、改組等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講,接管制度是全面控制和管理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它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接管具有行政救濟行為的特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商業銀行的接管只能由金融管理機構決定,并由該機構來組織實施。《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p>
第二,接管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接管作為行政救濟行為,目的在于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所以接管行為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無限期地持續下去,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接管是銀行運行過程中的內部行為。接管即被接管銀行的經營管理權的轉移,是對銀行內部經營管理工作的改組和再造,并不導致銀行對外債權債務關系的移轉和改變?!渡虡I銀行法》第64條第2款明確規定:“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p>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64條至68條對接管法律制度作了一個概括性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接管條件和目的,接管的實施和接管決定,接管開始時間,接管期限的延長,接管終止。但這些規定不夠具體,缺乏操作性。
二、我國商業銀行接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接管條件的界定過于模糊?!渡虡I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此處“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的衡量標準,“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判定標準,都缺乏一個相對明晰的界定。接管條件的模糊將會妨礙監管機關依法辦事,也會妨礙銀行機構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抗辯監管機關濫用權力執法的情形。
第二,接管目的的規定過于狹窄。根據《商業銀行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边@樣的目的規定過于狹窄,原因有二:一是保護的主體范圍狹窄。強調“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事實上銀行的債權人除了存款人之外還有其他主體,接管的運用應是為了所有債權人的利益;二是保護的目的過于簡單。只是強調“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當銀行資不抵債或是出現流動性危機的時候,破產作為市場化運行的結果本來是無可厚非的。接管的出現通常與系統性風險相關,因此“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并非其根本目的。
第三,接管組織制度尚屬空白。我國《商業銀行法》僅規定接管由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但有關接管組織構成、法律地位、工作制度、接管人員的選任和資格限制以及權利義務都是空白?!渡虡I銀行法》在第65條規定“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是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二是接管理由;三是接管組織;四是接管期限。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笨梢?,我國《商業銀行法》只是規定了接管組織,但對其內容沒有做出任何具體的界定。因此可以說,目前我國立法上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接管組織制度。
第四,接管組織權責規定缺少必要限制。《商業銀行法》第66條第2款規定:“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這樣的規定只賦予權力,沒有規范責任,使接管組織對銀行有較大的自由處置權,不利于接管組織認真履行職責和保護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權力”二字所體現的公法意味過重,忽略了監管者到經營者的角色轉變,不利于接管中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
第五,接管程序缺乏規制。在程序上僅規定了接管終止,體現在《商業銀行法》的67條規定:“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以及第68條規定的三種接管終止的情形。但立法上,對于接管的啟動、實現,以及相關責任的追訴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無法可依。
三、完善商業銀行接管制度的思考
第一,明確商業銀行的接管條件。應該刪除現行立法中“信用危機”這樣過于抽象的詞語,應同時采用列舉主義和概括主義的立法例,使接管條件具體明確,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美國的Camel評級體系中的有關量化規定值得我們借鑒。
第二,完善接管人法律制度。制定周詳的有關接管組織制度,明確接管的標準,對于接管人的任命,嚴格接管人的任職資格,明確接管組織的權利義務,從而使接管組織在接管危機商業銀行后有法可依,而不濫用其權力,危害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利益,從而維護整個國家的金融秩序和經濟秩序。
第三,明確重整措施。重整措施應包括:對被接管的銀行進行整頓和改組,人民銀行發放臨時貸款,給予資金援助,清理財產,催收債權等。明確銀行在接管期間得救助措施,包括特別資金援助、兼并、購買與處置交易。
第四,對接管組織的行為做出必要的限制。關于接管行為的限制,從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被接管的銀行不再行使經營管理權,而由接管組織代為行使。接管組織的一切行為應以挽救銀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為準則,為此,應限制銀行轉移資產和從事高風險業務行為,接管組織及其人員也不應有損害銀行利益及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參考文獻:
本文針對國內外學者對國有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質量變化的不同觀點,研究國有商業銀行在香港上市是否導致其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變化,以及這些國有商業銀行的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受到哪些公司治理因素的影響。比較海外上市對國有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利弊,從而實現本文的研究目的。
【關鍵詞】
海外上市;香港;會計披露
1.國有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涵義
會計目標是會計的基本理論之一,是構建財務會計理論結構框架的起點。西方學者認為,會計目標就是會計信息生產者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需求的程度。為了實現會計目標,無論會計信息的生產者還是會計信息的使用者,都必須借助于一定的載體來認識會計信息,這個載體既可以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也可以是財務報告。
2.國有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意義
2.1 國有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完善是進行銀行監管的重要手段
銀行的監管實則是對會計進行監管,是指以改善和矯正證券市場中商業銀行的會計信息披露的問題為主要目的,從監督管理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中很多的問題都與會計信息的披露有著直接的聯系。充分并及時準確的對會計信息進行公開并應用是銀行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能以及建立高質量的監督管理體系的基礎和前提。國有商業銀行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為相關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了科學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它是監督管理部門強化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保證。
2.2 國有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完善是滿足相關利益人的需要的重要保證
國有商業銀行中相關的利益人重要是指存款者和投資者。無論是從市場有效性的角度還是從會計的角度考慮,國有商業銀行中相關的利益人都有權知道銀行中的會計信息。而銀行會計的目標就是要向相關的利益人提供有價值的會計信息。這樣做的目的有助于減少銀行系統的風險,提高其有效性,同時也確保了市場的公平和透明,更好的保護了銀行相關的利益人。
3.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現狀概述
從總體上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格式越來越規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越來越詳細。主要表現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與會計信息的披露共同構成了現代資本市場有效運作的組成部分。同時,二者之間還存在一定的關聯性:一方面,公司治理機制可以有效促進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提高,另一方面,會計信息的披露機制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內部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信息的披露可以有效保證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
4.分析國有商業銀行會計披露存在的問題
4.1 披露的內容不全面
年報是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對外披露信息的主要載體,但是除上市銀行外,其他銀行的年報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關人基本上看不到銀行的年報。同時,由于受傳統經營觀念的影響,商業銀行以財務成果信息的披露為主,而對于反映其資產質量、效率、狀況和經營風險程度的信息的披露則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這也是導致我國商業銀行在國際上信用評級不高的主要原因。
4.2 披露的形式不規范
目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面向其上級管轄行、中央銀行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而對于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存款客戶則未能提供其會計信息。同時,就各商業銀行目前公布的年報看,多以宣傳、廣告的性質為主,未能深入地涉及會計信息。
4.3 相關法規不健全
明確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是加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國規范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有《商業銀行法》、《會計法》、《企業財務報告條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上市銀行還要遵循公開發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等。然而,在上述法律法規中,有些已經不適合當前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需要,有些沒有配套和補充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渡虡I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對管理人員責任和權利、提供偽劣信息的處罰也沒有明確規定,對不能按時公布會計信息的銀行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對非上市銀行沒有相關的會計信息披露的格式要求。
5.完善海外上市的國有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建議
5.1 加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在商業銀行的會計信息披露中資產質量是關鍵指標而貸款質量又決定資產質量因此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真實性的完善應體現在對貸款質量的真實性加強上商業銀行應嚴格根據貸款的“五級分類標準”結合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從實披露貸款余額正確計提準備金以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
5.2 充實信息披露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