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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初始登記的常態要件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房屋初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記的常態要件有以下幾項。
1 申請人填寫的登記申請書。房屋初始登記是基于申請的行政行為。登記申請書是申請房屋登記時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請書或者申請表用來說明權利人情況和房屋狀況,可以由申請人填寫,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填寫。不管是否親筆填寫,申請人都要在登記機構窗口工作人員核實監督之下,在登記表上簽名,以確保真實。委托他人代辦的,需要核實委托的真實性,防止欺詐。對于委托的真實性,可以采取當面委托、公證委托和鑒證委托。登記表由受委托人簽字?!段餀喾ā芬蟮怯洐C構“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為便于登記機構在日后可能產生的行政訴訟中提供證據,可以就登記申請書中的有關事項通過詢問筆錄進行核實。
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并不是僅以詢問情況來決定是否核準登記,而是以當事人提供的登記原因的材料是否齊全及合法真實來確定。對不同的登記事項、不同的情況,詢問的內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兩種方式來處理:一是在登記申請表上設置詢問欄,預設少量的常見問題,由申請人在答案中選擇是或否,如有需要詢問其他問題,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必要時也可以記入詢問欄,然后由申請人簽名。二是不設詢問欄,也不固定詢問的問題,只在登記表上統一注明“已就登記有關事項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登記機構就有關事項向申請人進行詢問后,由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名。這樣既進行核實情況又提高了效率。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身份證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為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以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境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為戶口簿、護照、有效軍人身份證件(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學員證、離休證、退休證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證明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居民身份證;臺灣同胞的身份證明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或經確認的身份證明;外國人的身份證明為護照和由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
3 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通常包括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人民政府劃撥土地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與裁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確認書、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等能夠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初始登記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以后,相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法律規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在此之前,許多土地是當事人通過購買、繼承、互換、租賃等方式取得。實行土地國有后,權利人以沿用傳統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受到保護。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顯然是不合適的。只要通過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在符合城市規劃的條件下,應予進行房屋初始登記。
4 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的證明。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房屋符合城市規劃的憑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的規定,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一般是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建國初期直至上世紀70年代,由地方政府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向建房者頒發建筑執照。近幾年來,由于有關部門加強了建設和規劃的管理,在建房者開始施工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該副本不作為房屋登記的依據,待房屋竣工時,經過規劃驗收認定符合規劃部門批準的要求施工的,予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正本申請初始登記。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范圍以外的建筑物,屬于“違法建筑”,規劃部門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對違法建房者進行行政處罰,如果符合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的,可以責令補辦規劃許可手續并處罰款。臨時建筑是規劃國土管理部門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而批準建造的。批準建造臨時建筑,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資源的作用。臨時建筑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拆除。按現行規定,臨時建筑不予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5 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初始登記還需要登記申請人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主要用以區分房屋與在建工程。根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法人作為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通常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即通常所稱的“五方簽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經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備案審查
后出具的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初始登記時,申請人應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在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出現未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就擅自使用的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檢機構依職權組織質量鑒定,而后進行備案。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居民自建的民宅,無需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備案,申請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材料即可。
6 房屋測繪報告?!段餀喾ā芬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圖形、面積等必要材料。房屋圖形、房屋面積都是房屋登記的重要信息。房屋圖形測繪、房屋面積的計算需要通過房產測繪來完成,通過房產測繪報告1來體現。按《房產測量規范》關于“房產面積測算”的規定,房屋的面積系房屋所有權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筑面積。因此,房產測繪報告應由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按《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的規定,房產測繪的施測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并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二、歷史遺留問題房屋初始登記的創新
某些開發商為了規避稅費,未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房屋總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進行銷售,業主購買后多年無法辦理轉移登記,產生訴訟和。據悉,該類情況全國普遍存在。這一現象使得開發商得利、業主恐慌、政府無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總結上海、深圳關于遺留房產登記問題處理經驗的基礎上,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民生優先、違法必究”的原則,切實保護廣大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下發了建房市函[2009]89號《全國部分城市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根據會議紀要精神,北京、鄭州、銅陵等地結合本地實際,制訂了解決房屋權屬登記中歷史遺留問題的相關規定,給房屋登記工作注入了活力,體現了務實能動的執法態度,是對初始登記制度的突破與創新,符合實質法治精神,也是物權登記本質的回歸。不僅對于解決房屋權屬登記中歷史遺留問題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對于“小產權房”的根本解決也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1 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處理。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具有當時政府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商品房建設投資計劃書,或者具有規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批復等相關土地使用批準手續之一的,可以視為具有《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購房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先行為購房人或被拆遷人辦理所有權證(即直接進行初始登記),然后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向建設單位收取土地出讓金,補辦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 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處理。根據“違法必究”及“過罰相當”原則,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罰。責令補辦手續并處罰款后,被處罰人提供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主管部門出具的違法建設處罰通知書、交款憑據及其他應提供的辦證材料視為具有《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的證明。
3 “房改房”的處理。對單位自管公房未辦理單位所有權證,但卻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干部職工的,由售房單位刊登公告,對土地和房屋權屬無爭議的,售房單位出具具結保證書,政府房改辦凍結售房單位的售房款后辦理批復手續,房屋登記機構依據房改辦批復及相關資料為購房干部職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單位通過市場購買或拆遷安置方式獲得的房屋,轉讓時無國有土地使用證,而該房屋又被單位出售給個人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依據房屋產權單位的房屋所有權證、單位原購商品房的購房資料或單位房屋的拆遷安置協議、購房人的購房協議和繳款憑證等材料,直接為購房人辦理房產證。單位購買商品房未辦理單位房屋所有權證,又將該房出售給個人的,且該單位現已不復存在,個人申請辦理所有權證,登記機構可依據原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工程質量驗收資料等建房手續或者商品房屋產權登記備案證、工商部門出具的單位已不復存在證明、單位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購房合同、售房發票以及購買單位房產時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協議和開具的收據等材料,直接為購房個人辦理初始登記。
4 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文的國有企業房產轉讓的處理。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處置之前,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但是,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成立前,已由國有企業出售給個人的房屋,購房人當時未及時辦理轉移登記而現要求辦理的,登記機構依據企業原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給予辦理,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在轉讓時需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5 聯建房屋初始登記。屬商品住宅的,登記機構可依據購房資料和相關建房及聯建資料先為購房個人辦理初始登記,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追繳有關稅費;屬非住宅的,按聯建協議約定份額,由聯建各方補繳有關稅費后,再為各方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對于聯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聯建各方均存在,由聯建各方共同繪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蓋聯建各方印章。若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門出具其不存在證明,將購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與派出所現編排的門牌號一并公告后,產權無異議再予以辦理初始登記。聯建分成產生糾紛的,依法解決糾紛后,再予以辦理初始登記。
6 未進行竣工驗收的房屋辦證問題。原開發、建設單位存在,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原開發、建設單位不復存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依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或者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對于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辦理房屋質量驗收和備案條件而未辦理的,申請人應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或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人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初始登記。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爭議的行政處理,適用本規定。
已依法登記發證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應當遵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公平、公正、公開,維護權益和促進和諧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土地管理部門)承擔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受理、調查等具體工作。
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對擅自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條土地權屬的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處理。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理下列土地權屬爭議:
(一)單位與單位之間的;
(二)本縣范圍內跨鄉(鎮)行政區域的;
(三)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當事人也可以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理下列土地權屬爭議:
(一)本市范圍內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
(二)在本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三)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負責處理下列土地權屬爭議:
(一)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
(二)在本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十一條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由直接利害關系人提出。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向負責處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個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的,接受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當場記錄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內容,并由申請人確認后簽字(蓋章)。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包括最初發生爭議的時間、起因、爭議的焦點、主要分歧、四至范圍及面積。
第十三條當事人一方超過10人的,應當推選出2至5個代表人參加案件的處理。代表人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爭議處理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爭議處理請求同意調解的,必須經所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第十四條申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爭議處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在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書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將申請書副本同時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五條下列情形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申請受理范圍:
(一)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
(二)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的;
(三)因房產買賣、贈與、分家析產等引起的房產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的。
第十六條申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爭議處理申請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規定要求應當受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二)認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應當提出不予受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不予受理決定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
本級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申請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爭議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建議向有權處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爭議屬于土地違法案件的,接受申請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立案查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申請的,應當將案件移送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章調解與裁決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指定承辦人員??h(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
第十九條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承辦人員是否回避,由承辦人員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一條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對本人提出的主張提供有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
(一)土地權屬證明,建筑物產權證明材料;
(二)征收、征用、劃撥土地文件、附圖和有關的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和交付出讓金憑證;
(三)農民建房用地批準文件;
(四)調解書、處理決定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以及有關土地權屬協議書;
(五)其他與權屬有關的文件、資料、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收集相應的證據。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明或者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并向被調查人出示有關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確認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經調查核實的材料才能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對爭議土地需要進行測繪的,土地測繪機構應當進行測繪,并對測繪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承擔土地測繪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五條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權屬的基礎上先行調解。
調解由受理申請的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主持,雙方當事人、證人參加,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調解主持單位進行調解。
調解盡可能就地進行。
第二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調解主持單位;
(三)爭議的主要事實;
(四)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調解書及所附界線圖經當事人簽字(蓋章),承辦人、調解主持人署名并加蓋主持調解的行政機關印章,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可以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負責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請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
(四)處理結果;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三十條土地權屬爭議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辦結;因案情復雜確實無法按時辦結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調解書或者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調解書或者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爭議處理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破壞土地利用現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以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偽造、毀滅證據的;
(二)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爭議處理申請應當受理而沒有受理的;
(二)承辦人員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三)爭議處理過程中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規定的程序、期限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案件的;
(五)其他、、的行為。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第三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市政府依法在房地產登記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分級登記。
第四條 登記機關依法審查房地產登記申請,確認房地產權利,代表政府頒發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房地產權利的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該房屋與土地同時登記。
第六條 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屬來源、權屬性質、取得時間、土地使用期限、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座落、面積、四至、等級、用途、價值、層數、結構等進行記載。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三)權屬調查;
(四)依本條例規定公告;
(五)確認房地產權利;
(六)將核準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卡;
(七)計收規費并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八)立卷歸檔。
第八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本條例規定的時間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文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內,順延登記期限。
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應當為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內容真實的復印件。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編號并出具回執。
第九條 權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申請期限為1年。
第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
(一)買賣;
(二)分割;
(三)合并:
(四)交換;
(五)贈與;
(六)抵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下列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以單獨申請:
(一)初始登記;
(二)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三)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四)因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五)名稱、地址或者房地產用途等變更的登記;
(六)注銷登記;
(七)因房地產權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的登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擁有兩宗以上房地產的,當事人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登記;按份共有的房地產權利,當事人應當按各自的份額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宗房地產申請登記的,以受理申請編號為序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地產登記。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和人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申請房地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六條 經審查,房地產登記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核準登記,頒發房地產權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不予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復審。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對登記申請重新審查,并作出復審決定。申請人對登記機關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房地產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公告事項的公告期限內,其他人提出異議并確有理由和證據的;
(三)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之中的;
(四)受理申請后發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補齊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市政府規章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
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后,登記機關應當按本條例規定核準登記。
第十九條 應當登記而逾期末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經登記機關公告滿1年后仍無人申請登記的,視為國家代管房地產,由登記機關代管,代管期為3年。代管期間申請登記并予核準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支付實際發生的代管費用。代管期屆滿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認定房地產權利無主的申請。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設置房地產登記卡,對房地產登記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房地產權證書的記載與房地產登記卡的記載不一致時,登記機關應當查核房地產原始憑證,并以房地產原始憑證為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權證書由市政府統一制作。
房地產權證書不得涂改,任何涂改均視為無效。房地產登記卡需要涂改的,必須加蓋登記機關的核對章。
房地產登記卡和房地產原始憑證永久保存。
第二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凡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者除外。
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應當按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申請初始登記:
(一)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或者補償、安置等費用之日起3個月內;
(二)新建非商品房屋的,自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
(三)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竣工驗收后交付給購買人之前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合同;
2、付清地價款或者補償、安置等費用證明書;
3、批準用地文件;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包括用地紅線圖);
5、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建設用地許可證;
6、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實地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非商品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
(六)建筑設計總平面圖、建筑物竣工圖;
(七)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二十七條 屬于違法用地或者違章建筑,經處理并準許留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理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八條 初始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初步審定;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對初步審定無異議的,公告期滿后,登記機關應予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對初始登記公告的初步審定有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登記申請人。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撤銷初步審定。
登記機關對異議和登記申請人的答復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節 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轉移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有關合同或者協議簽訂之日或者有關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繼承;
(五)分割;
(六)合并;
(七)依照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作出的轉移變更;
(八)依照仲裁機構裁決、調解作出的轉移變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申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與產權轉移變更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行政決定書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以劃撥方式或者減免地價款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產權轉移變更按規定需要補交地價款的,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和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第四節 其他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用途經批準改變的;
(二)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房地產座落地址或者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
(四)房地產面積經批準改變的;
(五)房屋因例塌、拆除、焚毀等滅失的。
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與房地產變更有關的證明文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行政決定等。
第三十五條 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第五節 商品房預售登記第三十六條 預售商品房,商品房預售人必須申請預售登記。
第三十七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預售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預售登記,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第三十九條 商品房預購人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應當與受讓人和商品房預售人共同簽訂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并由轉讓該商品房的雙方當事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備案。
第六節 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未申請的,由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
(一)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
(二)因法院判決、裁定或者行政決定及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喪失房地產權利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造成房地產權利滅失的。
第四十一條 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的,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的,登記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不按本條例規定的期限申請登記的,每逾期1日,可以處以登記費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一方申請,其他方不申請或者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的有關文件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有第(二)項行為的,登記機關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當事人對房地產不擁有合法權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或者獲取補發房地產權證書的;
(三)登記機關審查有疏忽,核準登記不當的。
一、受理范圍:國土資源部受理范圍以外的乙級、丙級地質勘查資質。未通過部甲級地勘資質審查認定的單位,可以重新編制材料參加本次省級申報。
二、受理時間:10月8日—12日接收申報材料,按受理內容清點和檢查材料完整性,并使用人員軟件對全省申報單位報盤系統人員信息、匯總報部。逾期不予受理。
三、審批時間:10月13日—12月15日。其中,12月1日—12月10日為結果公示時間。
四、受理方式:我省申請地質勘查資質乙級、丙級的單位,直接向省國土資源廳業務部門報送申請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報盤數據及電子文檔)。
五、受理地點:紙質材料和報盤數據送省國土資源廳14樓會議室。
聯系人:潘道宏聯系電話:025—86599681
六、申報材料:根據省廳網站下載《江蘇省地質勘查資質申請材料核查責任表》,力求紙質材料、報盤數據及電子(彩色掃描)文檔的準確性、一致性。申請材料由省廳業務部門受理和廳信息中心核查后嚴禁補證、調整和修改。
申報材料應按主件、附表1、附表2、附表3四部分內容分別裝訂成冊,并加封面和目錄。
(一)主件
1、地質勘查資質申請書(新設)1份;
2、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
3、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復印件1份;
4、單位獲獎證明文件等材料。
(二)附表1
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名單及與名單順序相對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及職稱證書復印件等。
(三)附表2
勘查設備儀器清單及與清單順序相對應的勘查設備儀器購置發票、調撥單、租賃合同復印件等。
(四)附表3
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情況(表),通過質量和安全認證的,附證書復印件各1份;申請地質實驗測試乙級資質的,還應提交通過省級及以上實驗室資質(計量)認定證書復印件1份。
(五)地質勘查資質報盤數據1份(附原件彩色掃描件)。
七、注意事項
(一)全省地勘資質受理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成立專家委員會對全省申報、受理、審批等情況集體審議。省廳重申地勘資質受理審批中嚴明紀律,各單位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
(二)省內、省外聘用的各類高、中級技術人員,應提供本人書面允諾、被聘人員單位法人同意證明、地方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書》(全日制文本)原件復印和彩色掃描電子文檔。上述三個基本文件缺一均作為聘用無效處理。
(三)高、中級技術人員取得多個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的,在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只允許一次使用其中1個專業。
(四)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準文件已明確的專業,按其專業確定職稱類別。
1、區域地質、海洋地質、石油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巖礦鑒定等不能改變專業。
2、水工環地質:可以任選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之一。
3、物化遙地質:可以任選地球物理、地球化學、遙感地質之一。
4、實驗測試:可以任選巖礦鑒定、巖礦測試、巖土試驗、選冶試驗之一。
5、探礦工程:可以任選鉆探、坑探之一。
6、地質或礦產地質、地質礦產:可以任選區域地質、固礦地質之一。
(五)下列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準文件未填寫專業名稱或專業名稱不明確的,以勘查技術人員的主要勘查工作經歷及業績等認定。
1、地質或礦產地質、地質礦產認定石油地質、海洋地質、鹽礦地質、遙感地質。
2、研究員、副研究員、教授、副教授、高級工程師、工程師。
(六)地質測繪、地質測量、巖土工程不能認定為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所需要的專業。
(七)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專業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可以重復計算。
1、區域地質:可以在區域地質調查中計算;可以在固體礦產勘查中的40%以下重復計算。
2、石油地質:可以在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氣體礦產勘查中重復計算。
3、煤田地質:可以在氣體礦產勘查、固體礦產勘查中重復計算。
4、鹽礦地質:可以在液體礦產勘查、固體礦產勘查中重復計算。
5、固體礦產地質:可以在固體礦產勘查中計算;可以在區域地質調查中的40%以下重復計算。
6、水文地質:可以在液體礦產勘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中重復計算;可以在區域地質調查、固體礦產勘查中的40%以下重復計算。
7、地球物理:可以在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質調查、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中重復計算;可以在區域地質調查、固體礦產勘查中的40%以下重復計算。
8、地球化學:可以在地球化學勘查中計算;可以在區域地質調查、固體礦產勘查中的40%以下重復計算。
9、遙感地質:可以在遙感地質調查、航空地質調查中重復計算;可以在區域地質調查、固體礦產勘查中的40%以下重復計算。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的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權屬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第四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房屋權屬證書的頒發等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門可以委托區人民政府房管部門受理區屬單位、私有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并承辦具體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
第七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按本條例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委托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出具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或者委托人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證件。
第八條 房屋辦理權屬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不含遺贈,下同);
(四)抵押、典當;
(五)分割、合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房屋辦理權屬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一方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新建;
(二)繼承、遺贈;
(三)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權利歸屬;
(四)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列的變更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屬國家所有的房屋,由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單位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
第十一條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門依法直接代為登記:
(一)由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為無主的;
(三)依法沒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三條 符合登記申請條件的,房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對收取的證件、契證、法律文書及相關圖紙等應當開具收件收據,交給申請人。
房管部門收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的時間即為受理起始時間。
第十四條 房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申請登記的房屋進行實地勘察。房管部門認為房屋權屬確認需要公告的,應當將申請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60日。
第十五條 對房管部門的房屋權屬申請內容公告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在公告有效限期內向房管部門書面提交異議和證據;房管部門應當在異議人提出異議之日起5日內將異議內容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管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房管部門。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視為撤回申請。
房管部門經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或者暫緩登記的決定;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駁回異議,并在申請人書面答復房管部門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異議人。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供的房屋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真實合法,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申請內容不需要公告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需要公告的,應當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注銷登記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核準注銷,并收回或者以公告方式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七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或者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房屋權屬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屬于違章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不適用前款第(三)項規定。
第十八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或者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齊全需補辦手續的;
(二)第三人對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有異議的;
(三)房屋拆遷公告后進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設定抵押、典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房屋權屬證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房屋來源和房屋權利人情況;
(二)房屋所有權性質、坐落及房屋狀況;
(三)房屋設定抵押、典當情況;
(四)房屋共有情況;
(五)土地使用權性質;
(六)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查驗后可以換發。換發后,應當將原房屋權屬證書注銷歸檔。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滅失,房屋權利人應當向房管部門書面報失,并在房屋所在地主要報紙刊登聲明;聲明后滿60日無異議的,可以申請補發房屋權屬證書。
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第二十二條 房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布房屋權屬登記的程序、期限和收費項目、標準,并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因房管部門過失造成房屋權屬證書登記錯誤的,房管部門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予以更正,給房屋權利人頒發新的房屋權屬證書,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同時注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章 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單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后,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申請書;
(二)有關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六)有資質的房產測繪中介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的測繪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按國家和省住房制度改革規定,集資、合作建設的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機構出具的所有權核定意見。
新建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后交付給購房人之前,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代購房人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個人新建的房屋竣工投入使用后,當事人應當持申請書、身份證明、土地使用證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 非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申請人應當根據所有權來源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證明文件不全,經房管部門調查核實并經公告60日后無異議的,可以確認該房屋所有權屬于申請人,并予以核準登記。
第二十六條 經初始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或者有關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繼承;
(五)分割、合并;
(六)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權利轉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關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
(四)與房屋所有權轉移相關的合同、法律文件。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經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所在街道名稱或者門牌號碼發生變化;
(二)房屋名稱或者用途發生變化;
(三)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改變;
(四)面積增加或者減少;
(五)翻建;
(六)其他變更事項。
房屋因前款第(一)項情形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關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
(四)與變更事實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者變更登記后,憑變更后的房屋權屬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本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屬證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毀等原因而導致房屋所有權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注銷登記,繳回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注銷登記:
(一)騙取房屋權屬證書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人未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房屋依法發生強制性轉移,原房屋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注銷登記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直接予以注銷登記的,房管部門應當自注銷登記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當事人在限期內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的,經核實后,發給注銷憑證。當事人未在限期內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的,或者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當事人的,房管部門可以登報公告,并有權于公告1個月后注銷該房屋權屬證書。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被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的,當事人可以在30日內重新申請登記。
第四章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第三十三條 房屋設定抵押、典當等他項權利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內,持下列文件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典當登記:
(一)土地使用證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證明;
(二)有關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
(四)抵押、典當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房管部門辦理抵押、典當登記,應當向債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抵押、典當合同變更、終止或者解除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向原房管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典當登記,并由房管部門換發或者收回《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管部門注銷其房屋權屬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管部門收繳房屋權屬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房管部門超越管轄區域范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無故拒絕登記申請或者未按本條例規定期限辦理登記手續,給房屋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對房管部門駁回登記申請或者逾期拒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或者異議人認為房管部門駁回異議決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房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偽造、變造、銷毀房屋權屬檔案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的,房管部門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房管部門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變相收取其他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有關身份證明是指:
(一)個人的身份證件;
(二)營業執照;
(三)機關、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證件、證明文件。
第三條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分為社會中介性質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和礦山內設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
第四條中介性質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地質勘查資質和測繪資質,并具有三年以上礦山地質測量工作經歷;
(三)從事地質、測量、采礦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各不少于1人;
(四)具備相應的礦山地面、地下地質測量和繪圖等檢測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礦山地質測量技術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措施,有專職質檢人員。
第五條中介性質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由省礦業協會組織專家認定,認定結果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礦山地質測量機構測量類型分為煤炭礦山、地下開采礦山(非煤)和露采礦山等三類。
第六條申請中介性質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需向省礦業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企業法人須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法人須出具批準成立文件復印件(驗原件);
(三)地質勘查資質和測繪資質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四)法人代表及技術負責人的證明材料;
(五)機構章程;
(六)機構內部設置情況、管理制度及質量監控制度;
(七)從業人員中技術人員清單及中級職稱以上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從業人員中技術人員清單包括姓名、年齡、職稱、所學專業、畢業學校、畢業時間、現從事工作等內容;
(八)設備儀器清單,包括名稱、型號、數量、購置時間等內容。
申請材料經省礦業協會認定,并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公告后,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可以在確定的范圍內從事礦山地質測量業務。
第七條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從事地質測量工作應遵守如下規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礦山地質測量的有關標準、規定;
(二)堅持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誠實信用、優質服務的原則;
(三)不與委托人串通作弊,不得弄虛作假;
(四)不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五)對委托礦山提供的資料及地質儲量測量結果,嚴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地質測量資料檔案保管制度。
第八條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工作經歷的礦山,可以設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并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后的礦山內設地質測量機構可負責本礦山地質測量工作,編制本礦山儲量年報和礦產資源儲量報銷材料。
第九條礦山地質測量機構中從事地質測量業務的技術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與礦山地質測量業務有關的培訓活動,每個技術業務人員每3年必須培訓一次以上。
第十條中介性質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為采礦權人提供地質測量服務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
第十一條中介性質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有變動的,應在30日內到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備案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告。
礦山內設地質測量機構的采礦權人、測量機構負責人有變動的,應在30日內告知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省礦業協會在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年檢工作,對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當年度的工作情況、礦山儲量年報質量等內容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礦山地質測量機構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礦業協會提交上一年的年度工作報告和相關考核材料,如實報告地質測量業務開展情況,地測業務人員的培訓情況和變動情況等,接受省礦業協會的年檢和考核。
第十三條省礦業協會每年可抽查一定數量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的從業情況。抽查的內容包括核查地質測量業務人員狀況、走訪礦山委托人、抽查和核查該年度的礦山儲量年報等。礦山地質測量機構應據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配合抽查。
第十四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公告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的年檢情況和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但需整改、和不合格三等。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通過年檢。
第十五條礦山地質測量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的,為年檢設置障礙以及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將不予通過年檢。
第十六條礦山地質測量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承攬、開展礦山地質測量業務:
(一)因其地質測量技術人員等發生變化,已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連續二年未通過年檢或未從事礦山地質測量業務的;
(三)有30%以上礦山儲量年報未被審查通過的;
(四)嚴重違反礦山地質測量工作有關規定的或由于工作失誤,給委托人造成重大損失,經查證屬實的;
(五)在編制礦山儲量年報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委托礦山串通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中圖分類號】 F426.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1-249-1
一、目前行業存在的問題
我國測繪行業整體發展比較落后,還有許多方面需要進一步的優化。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我國國土沒有統一的高精度測量基準,雖有一部分有一定的基準但是很難滿足地殼動態監測精度的要求。2.我國傳統測繪技術提攜的作業方式比較陳舊,技術跟不上,無法適應快速高精度測繪發展的要求。3.地圖新品種較少以及印刷質量較低導致了測繪信息應用開發環節的薄弱。4.由于測繪以及共享數據的不完全,各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不完善的測繪已經很難滿足他們的建設和管理需要。5.自我融資組織政策的實施,導致在同一地區不同單位反復產生了測繪,致使測繪資源的嚴重浪費,不同的測繪標準和技術標準,也就產生了差異的質量,特別是在當地的土地資源城市規劃中,更新地圖的不同尺度,不同需求導致了重復投資,重復測量,造成財政資源的嚴重浪費。
二、規范測繪行業發展的意義及改善措施
測繪行業作為一個基本的服務行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自由競爭的要求對于測繪市場的長遠發展是十分必要的。在當前市場機制不健全的環境下要做到規范行業標準,嚴格管理測繪部門。政府應該引入市場管理法規,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對策,規范測繪單位和業主單位兩個市場,引領測繪市場的平穩發展,使之有序的過渡到完全開放競爭的狀態。
為提高測繪行業的穩定發展必須要提高公益性測繪信息共享機制的水平,制定共同創造、共同建設、共同維護,共同分享的政策,這樣不僅可以更好的共享地理信息資源而且可以共同擁有良好的行業環境。一方面,這樣對于測繪行業的大方向發展是十分有利的,另一方面對于建立省、市、縣范圍內共享的服務,例如,大規模地形圖、地圖的繪制和測繪網絡建設,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復測繪帶來的困擾。不僅協調了省、市、縣工程的測量及測繪,而且令測繪成果實現了省、縣共享。
采取適當的行政措施,可以通過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等策略來實施。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對測繪單位的生存和發展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加強管理,嚴格規范測繪資質證書的發放和資質的審核,避免技術力量薄弱、質量差的測繪隊伍進入市場;其次測繪管理部門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測繪市場的管理,包括市場準入制度,任何進入該地區的測繪隊伍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測繪隊伍應提交申請書,行政部門批準后,才可以在這方面進行測繪工作;最后制定測繪產品的市場價格不能低于國家指導價格的強制性條文,加大市場把控,違反此規定的,要給予一定的處罰。對于惡性價格競爭行為實行測繪市場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測繪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舉報,一旦查證屬實給予嚴厲處罰和行業內通報,并且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三、測繪行業的前景發展
測繪行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滲透到了國家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專業的測繪隊伍基本占據了國內測繪市場,生產管理已趨于基本完善,經過政府、市場的整合后形成了集團規模化的經營。同時,作為國家對這一領域的限制,外資不能以全資的形式出現在中國,這幾來,我們有充分的自,只要我們有效地利用這段時間差異,進一步擴大市場,我們可以度過艱難的調整期間。我們的社會已經進入了信息時代,因此在未來幾年將是一個重要的發展階段,也是中國的測繪信息產業實現新的管理體制,實現新老技術系統改造的關鍵期。在此期間,測繪行業在中國將按照數字化、自動化和智能化方向發展,并會促進生產工藝和設備的現代化、科技化,在提高員工素質、管理水平,實現測繪信息采集和加工精度方面會表現卓著并且不斷完善。不僅要減少現場工作的力度,還要豐富和發展測繪產品的類型,及時有效地滿足用戶的需求,實現在國內和國外多用途需求。目前測繪工作已完成人工模擬過渡到數字生產系統,已成為城市信息港口建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組成部分,在未來將面對整個社會,及時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服務,這無疑身肩著重大的社會責任。所有的行業支持以及國家政策、市場需求決定了它的發展前景是十分廣闊的。
測繪行業雖然還有一些發展上的詬病有待優化,但是它應用于各個領域的發展前景是不容忽視的,因此我們要嚴格規范市場,提高管理水平,推動其不斷向科技化、有序化、健康化發展,將測繪事業造福于人類的效用發揮到最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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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測繪局.測繪事業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J].測繪通報,2001,(6).
第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以及含有非煤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它非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它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八)對有職業危害的場所進行定期檢測,有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對作業環境安全條件和危險性較大的設備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有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氣儲運設施、露天邊坡、人員提升設備、尾礦庫、排土場、爆破器材庫等易發生事故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登記檔案和檢測、評估報告及監控措施;
(十二)制訂井噴失控、中毒窒息、邊坡坍塌、冒頂片幫、透水及墜井等各種事故以及采礦誘發地質災害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六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八)、(十)、(十一)、(十三)項的具體辦法,掌握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九)項的情況。
第七條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油氣井、站、罐、庫、管道等油氣場所應當設立明顯的嚴禁煙火安全標志,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安裝防雷防靜電裝置,以及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二)油氣井、站、罐、庫、管道等油氣場所擴建、改建及檢修、維修需要動火作業的,必須達到動火條件、辦理動火手續、落實安全措施,方可動火;
(三)油氣廠、站、庫內應當裝設安全排泄放空裝置,放空火炬和點火裝置安全可靠,油氣進出的總管匯應當裝設緊急切斷閥;
(四)油氣儲罐應當裝設阻火器、機械呼吸閥和液壓安全閥,四周應當設防火堤,進出口管道處應當設金屬軟連接;
(五)石油專用容器、專用濕蒸汽發生器、加熱爐、鍋爐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等應當安裝齊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檢驗;
(六)油氣廠、站、庫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應當按《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規定執行;
(七)輸油氣管道與重要設施之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并在適當位置安裝截斷閥;
(八)石油物探作業中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九)石油天然氣鉆井作業,應當進行井控設計,安裝井控裝置,制定并落實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噴能力的油氣井進行測井、射孔、試油氣、壓裂、酸化和修井作業時,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壓井和安裝地面流程,換裝好與施工要求相適應的井口裝置,并經試壓合格;
(十一)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田開發前應當進行評估、勘測。含硫化氫的油氣井進行鉆井、試油氣和采油氣作業必須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氫危害的技術措施和保護措施。
第八條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海上油氣生產設施經發證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保證海上消防設備、海上救生設備、海上無線電通訊設備、起貨設備、航行信號、火災和天然氣監測報警設備、油氣生產流程中的緊急關斷系統及壓力釋放系統滿足海洋石油作業安全法規、標準或者國際先進標準的要求;
(二)海上移動式鉆井設施必須取得船舶國籍證書、船級證書等安全證書;
(三)海上壓力容器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設計和制造,并經發證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四)海上作業的工作人員經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證書;
(五)鉆井平臺、油氣生產設施具有總體布置圖、危險區劃分圖、救逃生布置圖和消防部署圖;
(六)石油天然氣鉆井作業,應當進行井控設計,安裝井控裝置,制定并落實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應當按有關標準劃分危險區,并配備滿足該區域要求的防爆電器;
(八)含硫化氫的油氣井進行鉆井、試油氣和采油氣作業時,必須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氫危害的技術措施和保護措施;
(九)油氣生產作業期間應當有守護船進行守護;
(十)物探作業中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十一)陸上油氣終端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低于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的要求。
第九條金屬與非金屬露天礦山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和采場剖面圖;
(二)露天礦山應當采剝并舉、剝離先行并由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嚴禁掏采;
(三)臺階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其中最大開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開采總量小于五十萬噸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自上而下分層、按順序開采,分層高度根據巖性確定,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六米,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離和爆破作業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規定;
(五)危險性較大的礦用起重、運輸、提升、排水等機械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六)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必須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場有專用防洪設施;
(七)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平臺寬度,以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高度,應當符合設計規定;
(八)排土場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條金屬與非金屬地下礦山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符合實際情況的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
(二)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間;
(三)礦井應當采取機械通風,其風質、風量、風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開采與煤伴生、共生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床的通風條件,應當符合煤礦開采有關安全規程要求;
(四)礦井提升運輸系統有防過卷、防跑車、防墜等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運輸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五)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應當滿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業必須有設計和作業規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預防措施,爆炸物品有嚴格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七)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其主要運輸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并采用預防性灌漿或者其它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
(八)設計中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九)排土場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應當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七)、(八)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地質勘探作業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質勘探必須具有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聯絡工具和防護用品,海上勘探時,勘查船應當具有導航雷達、測深儀等電子觀察設備;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學藥品和放射源必須有單獨存放的倉庫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關規定;
(三)存放危險品的倉庫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
(四)勘探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漏電保護裝置和措施;
(五)鉆探工程:鉆機應當有可靠的制動、防墜、防竄、行程限制、安全掛鉤、手動定位器等安全裝置,有鉆機組裝、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鉆塔必須安裝避雷設施和其它防護措施,避雷設施與鉆塔應絕緣良好,活動工作臺應當有防墜、防跑、制動裝置和平衡繩、導向繩、手拉繩等安全裝置,油氣層鉆探按照石油天然氣開采技術保障條件執行;
(六)巷探工程:應當有巷探工程設計及安全衛生專篇,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安全標志和信號,有防塵、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風、防寒、防凍、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個井巷應當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并采用機械通風,有滿足探礦需要的獨立排水系統;
(七)地質測繪:高標觀測儀器應當有平穩牢固的架設措施,坑道測量有測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測量(繪)有避讓行人和電力設施的措施。
第十二條尾礦庫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初期壩輪廓尺寸符合設計要求,無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和管涌,運行工況正常;
(二)尾礦堆積壩整體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設計規定值,部分高程堆積壩邊坡過陡的,不得出現局部失穩,并滿足壩體穩定安全系數和滲流控制要求,無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管涌,外坡坡面無沼澤化和較多(大)的沖溝,運行工況正常,在堆積壩整體外坡坡比陡于設計規定值時,應當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穩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結論應當滿足規范要求;
(三)尾礦壩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灘長度必須滿足規范要求;
(四)尾礦庫排水設施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對出現的堵塞、坍塌、裂縫、變形、腐蝕或磨蝕、漏砂等現象采取治理措施,運行工況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三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非煤礦礦山企業以及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它非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非煤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八)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規定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屬獨立生產系統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八)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規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業安全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和其它規章制度的目錄。
第十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下列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對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對非煤礦礦山地質勘探、采掘施工企業,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運輸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生產單位等,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石油天然氣設施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它非礦山企業,向企業的礦山生產系統或者尾礦庫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對申請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提交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對已經受理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變更申請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已經建成投產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七條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非煤礦礦山企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一條非煤礦礦山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情況。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非煤礦礦山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非煤礦礦山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一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
(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整改而未進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非煤礦礦山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非煤礦礦山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辦法所稱非煤礦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非煤礦礦產資源地質勘探、生產和采掘施工的企業,包括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它非礦山企業的礦山生產系統或者尾礦庫。
本實施辦法所稱尾礦庫含赤泥庫、灰渣庫。
隨著我縣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房建設已成為農民財富積聚的主要載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2009年6月以來,我縣在省、市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先行選擇江灣鎮江灣村、汪口村和秋口鎮李坑口村作為試點單位,按照《關于印發縣開展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開展了農房登記試點工作,在保障農民合法財產權、促進農房資產向資本轉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試點先行、循序漸進”的原則,現將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發證工作范圍擴大至全縣各鄉(鎮、街道),確保讓更多的農民享受到實惠。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要求,積極履行政府職責,引導村鎮合理規劃,規范建設和有效管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堅持以維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財產權為出發點,積極探索構建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產權處置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縣農房登記制度,促進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由資產轉變為資本,緩解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困難,開創我縣農村改革和發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1、依法登記。農房登記工作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登記辦法進行。對違法占地建設和未經城鄉規劃許可建設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記。登記后的房屋受法律保護。
2、自愿申請。由農房登記申請人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申請登記材料,辦理農房登記。
3、優質服務,讓農民滿意。通過開展房屋登記發證工作,使農村居民私有財產和集體經濟組織房產受到法律保護,做到簡化房屋登記程序,降低登記發證成本,減輕農民負擔,使大多數農民滿意。
4、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涉及農房登記的房管、國土、規劃、財政、公安、物價等相關部門以及各鄉(鎮、街道)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與溝通,形成工作合力。
5、尊重事實,區別對待。對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在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前提下,區分不同時期建造的房屋的要件要求,提供登記所需的材料。
(三)工作目標
農房登記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10年6月):調整和充實縣、鄉(鎮、街道)農房登記發證工作領導機構、確定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制定具體操作方案、完善農房登記工作制度、進行宣傳發動等,全面完成農房登記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2010年7月至12月):選擇等鄉鎮所在地和沿線村委會分片區開展進村入戶受理登記等具體工作。
第三階段(自2011年1至12月):在全縣范圍內分片分區進入各自然村全面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二、登記范圍、登記申請人、登記程序和申請要件
(一)登記范圍
1、集體土地上依法建設(或取得)的房屋,應當申請房屋登記。
2、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
3、凡屬本縣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以下條件的房屋可以申請辦理房屋登記:
(1)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或認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歷史時期有批準權機關(組織)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建設規劃手續或證明、原有狀況基本未變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房屋。包括辦理了合法的建設和用地手續的,以及雖未辦理手續但經國土、規劃部門審核認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條件但未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員變化等原因分戶建設的,經規劃、國土部門審核認可的房屋。
(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多處房屋的,只登記一處房屋,由該成員自行申報。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享有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憑證辦理申請翻、改、擴建;憑證辦理房屋轉移、繼承、分割、抵押和拆遷安置、補償手續。
(二)登記申請人
1、申請登記房屋為村民住房的,申請人應為該房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建造、使用人。
2、申請登記房屋為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申請人一般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成員。
(三)登記程序
登記發證工作按照申請、受理、外業丈量、內業審批、核發產權證的程序進行。
1、申請。由權利人向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指定的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2、受理。凡資料符合規定要求的,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受理,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3、審核。
(1)外業:調查、勘丈、初審
以行政村為單位組成房屋登記工作小組,按照要求逐戶進行實地丈量,繪制平面圖,填寫房屋產權登記申請表。四鄰、村小組配合進行社會調查核實,張榜公布,報縣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待審核。
(2)內業:復審、審批、填寫房產證
縣房屋產權登記發證辦公室將各村外業材料逐戶進行審查登記。
4、收費、發證、歸檔。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并向申請人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應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房屋登記機構將已發證的房屋登記資料進行整理及時移交房產檔案管理部門妥善管理。
(四)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需要提交的資料
1、登記申請書(表)。由房屋權利人如實填寫并提交。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3、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經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證明材料。
4、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所建的房屋,由農房登記申請人提供《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向建設規劃部門申請認定。
5、房屋質量證明。農房建設必須符合居住安全條件,申請人應出具房屋質量自檢報告,對簡易和危舊房暫不予登記。
6、房屋測繪報告。我縣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測繪應統一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繪,并提供由當地公安部門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
7、其他材料和申請事項按照《房屋登記辦法》執行。
三、妥善解決農房登記中的實際問題
(一)尊重歷史,統一業務口徑
1、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農房,應當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合法用地和建房證明(有原始批件的,以原始批件為準);其中1993年5月7日國務院頒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建造的房屋,不能提供任何房屋權屬來源材料的,由申請人出具權屬來源保證書,經所在村委會簽章證明,鄉(鎮、街道)核實并簽署意見。
另:1993年以前建造且沒有改、擴建的農房能提供合法用地證件的,可直接辦理農房登記。
2、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建設的房屋,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相關規劃許可證件;不能提供規劃許可證件的,應當向規劃部門申請補辦。
3、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建設的房屋,應提供《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嚴格兩證齊全,依法辦理。
(二)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登記的,應當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具有防偽技術的房屋權屬證書,不得使用非法印制、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書。
(三)規范農房登記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按照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國家測繪局《關于印發〈測繪工程產品價格〉和〈測繪工程產品困難類別細則〉的通知》(國測財字[2002]3號)和省發改委《關于規范商品房交易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09]805號)規定,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10元/本。房屋面積測量費標準為住宅1.36元/㎡。對磚木結構的老房屋還可按每戶100元包干的方式收費(不足100元的可按實計算收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農房登記收費類型及標準,杜絕搭車收費,增加農民負擔。
四、組織領導
(一)完善領導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我縣農房登記發證工作的領導,確保登記發證工作順利進行,調整縣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各鄉(鎮、街道)相應成立農房登記領導小組和村級農房登記工作組。領導小組名單于6月底前報至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明確工作職責
農房登記發證工作由房管部門牽頭,國土、建設、規劃、財政、公安、物價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配合,并在《關于印發縣開展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婺府辦字[2009]69號)文件精神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房管、國土、規劃等主要業務部門以及各鄉(鎮、街道)主要職責:房管部門負責落實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農房登記發證工作,指定十二名業務骨干到農房辦負責農村房屋登記發證日常工作;國土、規劃部門分別負責落實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農房登記發證工作,指定一名業務骨干到農房辦專職負責協調處理登記過程中涉及到土地、規劃管理方面的問題;各鄉(鎮、街道)負責參與農村房屋登記發證的宣傳摸底、組織發動,承擔與村委會、居委會及農村居民的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周密部署。各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切實認識到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發證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從有利于保障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領導。把其作為近期工作目標,擺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全面部署并抓好落實。各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落實專門機構,抽調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工作作風踏實的人員組成專業隊伍,具體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發證工作。做到有組織機構、有人員配置、有工作計劃、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確保此項工作由計劃、有步驟的全面實施。
第二條規劃區所有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辦法所指的規劃區是《縣城市總體規劃(年)》界定的范圍,即東至鎮馬高速公路,北至東干渠,總面積16.5平方公里的區域。
第四條縣住建部門負責規劃區建設管理工作。
縣國土、房管、供水、供電、水務、環保、氣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業及城關鎮、水坪鎮、中峰鎮、龍壩鎮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規劃區建設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模開發和節約用地原則。嚴格執行先規劃,后勘查設計,再施工的基本建設程序。
第二章建設規劃管理
第六條縣規劃部門要嚴格依照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規劃設計,規劃區建設不得妨礙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礙交通,不得影響消防、供排水、電力、燃氣、通訊等設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七條禁止在以下范圍進行新建、改擴建活動:
1、公路、街道、河道、堤壩控制紅線區;
2、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規劃控制區;
3、廣場、園林、公共綠地及水體保護控制區;
4、政府擬征收或收儲的區域;
5、已納入改造計劃,擬實施集中改造的區域;
6、基本農田保護區;
7、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建設的其它區域。
第八條局部建設規劃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銜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體規劃要求:
1、建設工程的整體布局必須與路、橋、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現影響整體效果的夾角規劃;
2、交叉路口的房屋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市政道路轉彎半徑視線控制標準規范;
3、建設規劃實行單體規劃,禁止總長超過80米的多單元連體規劃;相鄰多單元連體建筑山墻之間必須規劃寬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
4、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相關技術規程規劃設計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城堡式、圍墻式規劃;
5、房屋的臨街、臨路、臨堤面不得規劃設計伙房和排污設施,不得規劃設計實體圍墻;
6、綠地、小區通道、停車場、天然氣管網、消防設施、環衛設施、物業設施、休閑娛樂場地等建設內容納入小區詳細規劃;
7、供水、供電設施建設納入小區規劃和單體建筑規劃;
8、對于簽訂了建設四鄰協議,但房屋間距低于最小間距及規定間距70%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得予以規劃;
9、規劃圖中應控制單體建筑基地高程及設計高程,做到相鄰建筑之間及與周邊市政道路之間高程相協調。
第九條加強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
1、民用建設工程規劃,由規劃局依據《縣規劃區建設項目現場勘察初審意見表》,編制規劃方案,制作規劃草圖,經規劃局局長審核簽字報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在建設現場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規劃部門形成正式規劃方案,制作正式規劃圖。正式規劃圖由規劃局局長、住建局局長簽批。
2、重點建設工程規劃,由規劃部門依照民用建設工程的程序制作規劃圖。正式規劃圖經規劃局局長、住建局局長簽批后,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簽。
以下范圍的建設規劃須經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簽:
(1)規模小區建設工程和新農村建設工程;
(2)對市容市貌有較大影響的建設工程;
(3)關聯環保、消防、人防、交通、水利安全的建設工程;
(4)街道、公路、河道、堤壩的改擴建工程;
(5)供水、供電設施改擴建工程。
(6)其它重點建設工程。
第三章報建程序管理
第十條縣報建中心是縣城規劃區建設審批業務的管理中心,要嚴格按照工作職責和程序加強報建過程管理。報建業務的主要程序為:
1、受理申請,進行資格審查。
規劃區農村村民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必須先到縣報建中心領取《規劃區農村村民建設資格審查表》并經村支部和村委會、國土所、鎮政府審查簽章,向報建中心提交以下資料,資料不全、經審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規劃區農村村民建設資格審查表;
(2)報建人現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
(3)報建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復印件);
(4)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嚴禁公職人員利用本人尚未注銷的農村戶口身份申請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建設活動。
規劃區行政、企事業單位和房地產企業購地開發報建,必須提交以下資料,資料不全、經審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報建人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2)報建人法人資格證件;
(3)報建項目相關批文(原件、復印件);
(4)報建人自行制作的整體規劃建設方案;
(5)投資預算方案;
(6)經招、拍、掛所獲取的土地使用權資料(原件、復印件)。(國家規定可以享受劃撥用地的單位或部門可不提供招拍掛資料)
2、組織現場勘察,確認建設工程選址。由報建中心組織規劃、國土、消防、環保、公路、河道、鎮政府和村委會等有關人員現場勘察,進行選址前的規劃、地質、環境評估和建設用地權屬認定,填寫《縣規劃區單位(個人)工程報建現場勘察情況調查告知》;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縣規劃區建設項目現場勘察初審意見表》。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小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般建設項目由規劃、國土部門批準選址,重點建設項目由規劃部門提請分管副縣長現場勘察后確定。
3、規劃設計。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業主到報建中心領取勘察告知書,準備相關資料報建。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層(含三層)以上的,規劃部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建設業主提供效果圖和其他資料。
4、規委會審查。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層(含三層)以上的,由規劃部門報請縣規劃委員會審查。
5、繳納規費。報建中心依據縣政府審批的規劃方案,按收費政策核算收費金額,建設業主繳納相關費用。
6、證件辦理。報建中心向建設業主發放《規劃區建設工程證件辦理審批流程表》(以下簡稱流程表)。建設業主持流程表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意見以及環保審批意見。
第十一條三層以上(含三層),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業主按住建部門要求完成勘察設計、圖紙審查、工程招標、墻材革新、質量安全監督注冊登記及建筑材料檢測等手續后,持流程表并備齊施工許可資料,申請住建部門進行施工許可現場踏勘。符合開工條件的,由住建局簽署《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意見,同時施工單位與住建局檔案室簽訂《工程檔案報送及服務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意見簽署完畢,建設業主將施工許可資料報建工股后,持流程表到報建中心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正式證件;到國土部門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正式證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供水、供電部門不得供水、供電。
第四章建設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國家土地政策,堅持節約集約用地。
1、認真落實“一戶一宅”規定,即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原有住宅占耕地面積達到140平方米、占非耕地達到200平方米的,不予批準新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2、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含3人)的按人平30平方米審批宅基地面積,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含4人)以戶計算,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含附屬設施);村民占用非耕地新建住房,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含附屬設施)。超過標準的不予批準。
3、農村村民利用集體土地聯戶建房占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國土部門批辦《建設用地批準書》;超過200平方米的,國土部門報分管副縣長審簽后,批辦《建設用地批準書》。
4、屬于拆舊建新的,必須先拆后建。
5、申請異地建房的,必須到國土和房管部門對原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進行登記注銷,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和設施,原有宅基地交村集體。
第十三條經批準,利用規劃區集體土地按照規劃進行建設的,總建筑面積在280平方米以內(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辦理相關手續;總建筑面積超過280平方米的,必須以招、拍、掛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各項建設手續,并按總建筑面積全額繳納各項稅費,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已利用集體土地建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280平方米以內(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補辦相關手續;總建筑面積超過280平方米的,必須將所占用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并全額補交土地出讓金及各項稅費,方可辦理土地及房產證件。涉嫌違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處,并按上述程序完備各項手續后,方可辦理土地及房產證件。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辦法:宗地評估價×宗地面積
第十五條經批準,投資人改變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原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的,投資人須全額補交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方可按程序進行開發建設。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辦法:宗地評估價×宗地面積×60%
存量國有土地分批開發利用的,必須在首期開發利用時全額補交土地出讓金差額。
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計算辦法:(開發利用時宗地評估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宗地評估地價)×60%×宗地面積
出讓金原則上不予減免,確需減免的由縣政府議決。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土地一級市場。除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自住房以外,任何個人(單位)不得私自買賣農村集體土地和宅基地從事建設活動。對違規購買村民宅基地和不經招標、拍賣、掛牌程序購買農村集體土地的,村、鎮不得簽批意見,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證,住建部門不得受理報建業務,房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證。
第十七條在規劃區利用山體進行建設活動的,由開發單位向縣報建中心提交申請,縣規劃部門牽頭,實行國土、水務、林業、規劃等部門聯合會審并簽署意見。經評估會審同意進行山體開發的,由開發單位(個人)與縣環衛所簽訂渣土準運和環境衛生管理合同,并按標準交納保證金,方可按程序辦理規劃等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村民挖沙、取土、堆積渣土、填占水面及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必須報縣規劃、國土、環保、交通、水務等相關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
第五章建設工程管理
第十九條住建局要依法加強建設規劃、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規劃、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承擔規劃、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規劃、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范圍為規劃區所有建設工程,包括國家建設工程,房地產開發工程,機關、企事業單位建設工程,城市居民和農戶建設工程。
第二十一條建設業主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正式證件,并到城鄉建設管理執法局簽訂臨街占用和施工管理合同,按工程總造價的1%-2%交納保證金,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向住建局建工股申請開工放線。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規劃部門應全程參與建設工程規劃的檢查監督(特別是基礎和二層結構檢查驗收),核查規劃執行情況并簽署核查意見。規劃部門未出具書面合格核查意見的,質監站和監理公司不得允許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
質監部門應全程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對質量、安全不達標的要責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條建設業主應在房屋竣工后15日內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驗收;規劃驗收合格后進行綠化、建筑節能、防雷、環保、人防、白蟻、消防等單項驗收;單項驗收合格后,向住建局建工股書面申請綜合驗收;綜合驗收合格后,填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建筑工程竣工結算備案表》,工程備案資料移交住建局檔案室取得《建筑工程檔案合格證》后,核發《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除上述專項驗收內容外,小區場地、道路硬化,給排水、天然氣管網、停車場,環衛、物業等配套設施建設內容應列為綜合驗收項目;驗收項目不完備達標的,由驗收人簽署限期改進意見,到期再行驗收,驗收合格發放《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的建筑工程,供水、供電部門一律不得進行水、電報裝,房管部門不得登記發證。
第二十三條住建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建設施工隊伍(或工匠)資質、資格的審查,嚴禁無資質、資格的單位(個人)承接建設工程項目。對施工隊伍資質、資格的審查由住建局分管副局長把關,逐級負責。
第二十四條規劃區建設工程應落實“四節一環?!保ü澞?、節地、節水、節材、環境保護)的要求,注重建筑單體設計和功能性設計,做到戶型合理、結構安全、功能齊全,建筑造型、外觀色彩和空間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與周圍環境協調,體現現代宜居生活氣息。
第六章房產登記管理
第二十五條房管部門依照《房屋登記辦法》等法規受理房屋登記業務,同時必須配合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的管理,配合收取各項稅費。對于未完善規劃建設手續、未按要求提供稅費票證的,給予登記控制。
第二十六條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業主備齊以下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初始登記,資料不齊備的不予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戶籍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3、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6、測繪報告(原件、復印件);
7、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二層以下的房屋由縣質監部門出具房屋鑒定意見書)(原件、復印件);
8、土地出讓金及繳稅票證(原件、復印件);
9、其他資料。
屬村民自住房的,申請人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管部門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七條房管部門在受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應嚴格審查以下必備資料;資料不齊備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和證件。
1、轉移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戶籍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
4、房屋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
5、測繪報告;
6、評估報告;
7、土地出讓金及繳稅票證(原件、復印件);
8、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贈與、繼承、房屋產權共有人對共有房產要求予以分割需辦理轉移登記的,按《房屋登記辦法》辦理。但必須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贈與、繼承或分割”字樣。
農村村民申請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房管部門要嚴格審查受讓人戶籍身份、住房情況和購房條件。受讓人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村、組)成員的無房戶,可以辦理轉移登記,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受讓人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不予辦理。特殊情況的,經住建、國土部門審驗合格并補辦相關手續、全額補交各項稅費后準予按程序辦理轉移登記。
第七章建設收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住建、國土、房管等部門要嚴格按照上級財政和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做到應收盡收,確保國家和建設業主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二十九條所有收費一律使用財政收費票據,嚴禁白條收費。所收規費全額繳存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任何單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三十條縣內重點工程、國家公益性項目和舊城改造等建設確需減免行政性收費和基金性收費的,由項目建設指揮部(領導小組)或主管部門書面報縣政府審批,按會議紀要或領導批示意見落實。
第八章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違反上述各項許可進行建設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住建部門申請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由縣住建、國土、房管、環保、氣象、水務、林業、公路、地震、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門(單位)依照各自管理職責,依法嚴肅查處。
第三十三條規劃區涉及的各鎮人民政府及村(社區)應加強對轄區建設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行為應及時勸阻和制止,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對于個人(單位)違法占用、買賣土地及違法建設房屋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縣國土、房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手續,征用、收購、拆遷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縣住建局、國土局、房管部門在辦理建設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用地審批、土地登記、房屋登記等手續時,要嚴格審核申請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確保各項證件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第三十六條縣住建、國土、房管部門應將業務辦理所需資料清單,審批工作流程,工作時限,收費項目、標準和政策依據印制成宣傳冊(單)免費向建設業主發放,并在縣內有關媒體上定期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建設業主申請辦理建設、登記相關手續,因不符合相關條件或提交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縣住建、國土、房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辦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辦理的書面通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八條縣住建、國土、房管、供電、供水、環保、氣象、水務、林業、公路、公安消防、地震、人防等部門及有關鎮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對于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批、管理,失職瀆職造成違法建設的,按照《縣縣城規劃區建設管理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單位)的責任。
2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工作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