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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的局限性
(一)審計缺乏自主性,項目安排的科學性有待提高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部門可以自行安排審計項目,然而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有黨委政府、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委托才能進行,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審計缺乏自主性,陷入被動審計的局面。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任免領導干部時,審計部門是不參與的,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時間的要求又比較高,從而實際工作中容易造成積壓任務,無法全面按時完成委托事項,無法保證審計質量,也帶來了較大的審計風險。另外,不少領導干部任職時間比較長,只在離任后才接受審計,容易形成走過場的局面。
(二)經濟責任界定難,審計風險較大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審計結論而導致的相關組織或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在審計過程中,以人為審計的對象,必然伴隨著極大的風險,如:審計過程中可能違反程序、采集證據不當、查證不實或定性不準等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度大
在實際工作中,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要比評價其他審計項目困難得多。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依據,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致使評價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對被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應負責任的范圍與性質等缺乏具體的分析與評價,同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界定增加了難度。
(四)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滯后性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是由于各種原因在離任時才進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滯后現象是由我國政治體制及組織人事制度決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領導干部的離任還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樣給離任前審計造成相對的難度。
(五)部門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難以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紀檢監察、司法與審計部門之間除每年例行的聯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在相互溝通、共享資源方面做得還不到位,未能實現案件線索資源共享的高效率運作。
(六)審計技術滯后
經濟責任審計對權力制約和監督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審計機關經過多年實踐雖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審計方法仍然相對單一,審計技術手段相對滯后。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大部分被審計單位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而審計機關的計算機普及運用、軟件開發及網絡建設均相對滯后,與被審計單位極不對稱,審計工作仍以手工查賬為主,依靠內控制度來開展測評、核對、盤點、函證等審計工作,審計方法與手段仍然缺乏剛性,其監督力度難免大打折扣。
(七)審計主體綜合素質欠缺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兼容審計、監察、管理、監督等多種職能的更高層面的綜合監督形態,對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基本的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外,更要具備對事物判斷和分析的敏感能力、洞察能力。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處的行業不同,審計時的工作重點就不盡相同,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有較高的綜合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時間不長,擁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審計人員不多,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多局限于傳統的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審查,無法深層次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處于一個較低的層次。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提高重視程度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政財務收支、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行等角度認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提供依據。經濟責任體現的是一種受托利益關系,反映了當前經濟發展與經濟管理的需要,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同樣要突出中心、服務大局。在實際工作中力求將財務收支、目標考核、民主測評結合起來,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予以明確劃分,盡量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二)逐步做到離任必審、先審后離
如果離任不審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責任。如果先離后審,就會使審計流于形式,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同樣會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先離后審,也必須按照先離后審再任命的組織程序,切實做到審計結果出來前不得完成實質接工作,必須明確應由離任者本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只要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本人能夠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就會處于主動地位。只有做到這一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才會進一步凸顯。
(三)加大部門協作,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
首先,計劃性與臨時性的矛盾。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造成了任務安排的臨時性,直接影響了地方審計部門的計劃性,審計力量的協調成為突出問題。由于審計任務的臨時性、沒有計劃性,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就是“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本末倒置”式的審計,給審計工作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查處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很多不便,特別是辦理了調任、轉任、升遷的領導干部若發現了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給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督部門處理問題帶來更大的難度,這樣一來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就流于形式,起不到監督領導干部廉政勤政的效果,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其次,人員安排與經費保障的矛盾。經濟責任審計部門一般是依托同級審計部門,地方經濟責任審計機構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等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平時審計部門既要完成上級部署及地方政府交辦各項任務,同時,還要對同級財政、財務收支實施監督。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化,人動頻繁,離任審計對象較多,如領導換屆,一次性的離任審計委托少則三~五個、多則十幾個(有的時間跨度較長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在較短的時間內拿出審計結果報告),而地方審計部門力量較少,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審計方法還多停留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方法上,審計資料的連貫利用也較差,往往使離任審計工作“人疲馬乏”效率不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很難保證,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
再次,審計評價與評價標準的的矛盾。審計評價也是一個較難的問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評價是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及所在單位的內控制度、管理情況等作出綜合性評價。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體現,是組織人事、紀檢部門認定領導干部功過是非的主要參考依據,事關領導干部升降,因為具有其特殊性就顯得更為重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恰當準確、客觀公證與否,關系到審計報告的質量,也關系到審計的風險,在目前地方審計機關還沒有一套完整評價體系,沒有統一的評價指標,審計人員也就對領導干部難以作出較高質理的評價。如何客觀、準確、具體地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事項進行評價,一直是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及需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以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評價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評價體系,沒有量化界定,審計人員難以操作。
第四,審計結果與公開透明的矛盾。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抄送干部管理和紀檢監察部門;審計機關出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不公開披露。對于干部管理和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對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在組織部門任用時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也不利于審計人員在群眾監督下,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
二、對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采取的對策
一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審計機構,選調和配備一批政治素質好、熟悉審計業務、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以盡快適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需要,充實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要切實保證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必需的經費,將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顚S?。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從多方面給審計工作尤其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必要的支持,為盡快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一)計劃性與臨時性的矛盾。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造成了任務安排的臨時性,直接影響了審計部門的計劃性,審計力量的協調成為突出問題。由于審計任務的臨時性、沒有計劃性,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就是“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樣一來經濟責任審計就流于形式,起不到監督領導干部廉政勤政的效果。
(二)審計風險與審計質量的矛盾。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化,人動頻繁,離任審計對象較多,如領導換屆,一次性的離任審計委托少則三~五個、多則十幾個(有的時間跨度較長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在較短的時間內拿出審計結果報告),而審計部門力量較少,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審計方法還多停留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方法上,審計資料的連貫利用也較差,往往使離任審計工作“人疲馬乏”效率不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很難保證,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
(三)審計評價與評價標準的的矛盾。審計評價也是一個較難的問題,如何客觀、準確、具體地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事項進行評價,一直是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以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評價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評價體系,沒有量化界定,審計人員難以操作。
(四)審計結果與公開透明的矛盾。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抄送干部管理和紀檢監察部門,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也不利于審計人員在群眾監督下,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
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采取的對策
(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審計機構,選調和配備一批政治素質好、熟悉審計業務、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以盡快適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從多方面給審計工作尤其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必要的支持,為盡快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2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從歷史上看,經濟責任審計在早期發展過程中都有一種共性:以官員經濟責任審計為核心的審計體系始終是統治者考察各級官員的一種主要手段,也是鞏固其統治地位的一種重要措施。在古希臘,官員經濟責任審計帶有非常強烈的政治色彩,它是被作為監督官員、遏制貪贓枉法、加強民主建設的一種有力但非絕對有效的手段。當時官吏的責任觀念已深入人心,滲透到整個希臘政府。在我國,周王朝時期就已經將官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官員的主要依據。在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已逐漸成為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打擊和遏制腐敗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反腐敗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斷顯現。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重視,我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進入了又一個深化發展的時期。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現狀
2000年9月,教育部下發《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00]21號),對教育系統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通知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中辦發[2000]16號文件精神,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2007年《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教財[2007]13號)指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校級領導干部在任職期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都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并建立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制度,將審計報告列為省屬高校領導干部工作交接的內容。2011年《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11]2號)要求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明確經濟責任,加大審計力度。并肯定了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
近幾年,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受到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取得了進展。根據國家教育部的規定,所有部屬高等學校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各校為使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和規范化,都結合實際,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并制定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或規定。有的以學校文件的形式頒布,有的以內部規定的形式頒布,并能健全有關經濟責任的配套制度,規范運作。審計覆蓋面不斷擴大,審計對象的職級逐步提高,審計力度明顯增強,已逐步成為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重點。
(二)存在的問題
1.高校審計工作主動性不強
在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流程中,多數是以根據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委托,審計部門成立審計組進行審計,可以看出審計部門被動地服從組織、人事部門的安排。委托多少,審計組就審計多少,難以突破固有的審計模式。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應以注重預防為原則,預防重點環節和重大方面出問題,從源頭上控制問題的發生,從源頭上防止腐敗。所以只有先提高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才能從意識發展到實踐,用科學的計劃指導實踐,科學地開展審計工作。
2.高校審計缺乏客觀公正性
目前“審計”這一概念在高校中認識模糊,行動力欠缺,發展的歷史短。作為輔助高校工作的一個“新興”部門,通常是在高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審計人員根據單位情況和利益關系進行內部審計,缺乏獨立審計的可能性,無法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高校內部審計人員要樹立以客觀公正性為中心原則,嚴格按照審計流程和規章制度辦事,做到審計工作的相對公正。特別是在涉及學校領導違紀等情況時,本著為學校長遠發展的角度,應合理恰當地反映問題,不能縱容事態的發展。
3.高校審計內容缺乏全面性
在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大多數高校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內部審計實施辦法。但是大多數高校在審計內容中都存在一定問題,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審計對象分類不明確,概念模糊,沒有突出審計重點,二是未能跳出財務收支審計的模式,鑒于這種情況,必須拓寬審計領域,有針對性的選擇項目,進行專項審計,例如基本建設工程、物資采購、科研經費等等。同時應注重經濟責任審計和日常審計工作相結合,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責任、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進行全面地審計,建立健全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4.高校審計缺乏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
審計人員在進行一系列的取證和審查之后需要得出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的審計評價,對高校干部就以后如何更好地履行職責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未形成統一的指標體系,審計評價自成一派,層次不齊。對于審計結果如何定性和定量沒有具體的規定,就審計結果如何對責任人和領導干部如何處理沒有具體的操作標準,使審計人員難于對被審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正確的評價,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三、加強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路與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提出將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應用于經濟責任審計,解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規范難,評價難,結果運用難等諸多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建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評價體系和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一)風險導向審計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應用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是一種全新的審計技術,是指以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為核心,旨在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效果的一種審計模式。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思想就在于:審計小組將其努力集中在具有較高風險的領域。審計人員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宏觀和微觀背景的綜合評估,準確判斷重大風險點和風險區域,將其作為下一步審計測試的重點,而審計小組也以此為基礎設計并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和其他審計程序,從而達到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降低審計成本,防范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效率與效果的目的。
將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應用于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有利于提高審計的效率,而且有利于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一方面,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運用風險導向審計,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內、外部環境、業務現狀及矛盾進行分析,在整體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高低不同的風險領域和風險點。另一方面,實施風險導向審計,可以使內部審計關注到對組織產生威脅的各類風險,通過審計程序把審計風險降低到審計人員可以接受的水平,為所在組織進行全面風險管理,達成組織目標,提供更切實可行的建議,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更重要的是能夠加強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他們的主觀能動性,從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國家對高校不斷加大投入,各高校的辦學自越來越大,各種經費的來源渠道及對教育資源的配置也體現出更大的靈活性,這就對資源使用的規范性和效益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使得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呈現出了審計目標多樣化,審計范圍廣泛化,審計風險復雜化等特點,這就要求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找準審計定位的前提下,努力在各項審計任務中開展風險導向審計,積極主動地適應新形勢,真正體現出高校內部審計的價值增值功能。根據實踐調查不同高校的情況,我們提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采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實施風險導向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和重點步驟包括:
1.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
風險導向審計理論要在具體審計業務實踐中發揮其指導作用,關鍵之一就在于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為此,審計組在每次經濟責任審計之前,需要采用各種方式進行審前調查,根據審前調查的結果,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應對的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程序,從而完成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主要采取以下三個步驟:一是初步明確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目標責任和風險因素;二是積極收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信息;三是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
2.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與督導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的制定,只是風險導向審計的起始關鍵點,要想使風險導向審計取得效果,審計程序的實施也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因此,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需要審計人員經常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這些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對應審計人員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寫的工作底稿,有序地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過程中,要突出相互監督相互復核的思想,審計組組長根據審計組成員的知識與技能等實際情況,有重點地進行現場審計的督導工作,對于那些審計經驗不太豐富的審計人員,審計組組長指導他們嚴格執行常規審計程序,對于那些經驗較為豐富的審計人員,審計組組長指導他們大膽運用分析性復核。對于不存在重大風險和問題的風險點,審計組組長可以授權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轉入下一項風險點的審計。對于高風險點和重要風險點的審計結果,對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審計結論是否合理,職業判斷是否恰當進行層層復核,確保審計結果謹慎準確。
3.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編制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對于領導干部任期內工作能力與效果的衡量標準之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風險導向審計的重中之重。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要以審計風險點為中心,全面評估各階段風險點、內部控制評價及實質性測試的結果,評價時應該做到實踐與理論相結合,充分運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指導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反映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在編寫審計報告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一個重要環節,關系到審計的優與劣。我們應該圍繞審計流程制定科學的評價標準和責任界定依據,建立科學的審計評價體系,運用定量與定性的方法,把被審計對象具體化,盡可能用數字說明問題,不可盲目評價。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高校相關職能部門以審計結果為依據,提請并予以表彰,或依法依紀做出處分、處理等決定的行為;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做出的整改、執行決定、加強管理和制度建設的行為。作為組織人事部門應在干部管理過程中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與干部教育培養、選拔任用和考核等工作相結合。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評價、選拔任用、教育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作為審計部門審計處應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分析研究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建議等。作為財務處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加強財務、資產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作為紀檢監察部門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積極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在風險導向模式下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可以規避傳統意義上的經濟審計模式的局限性,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開創一個新的局面。
參考文獻:
[1]王翠芬.對高校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考[J].中國農業會計,2010.
[2]羅霞.適應形勢需要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發展[J].管理學家,2010.
一、前言
當前,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體制上有主管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三級預算單位,不同級次的預算單位在發展其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時也有著不同的情況。主管預算單位由于經費充足、人員較多,可以有足夠的實力在單位內部建立內部審計機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到了二級預算單位,三級預算單位就有可能會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而不能建立內部審計機構。
另外,事業單位在其直屬上的政府部門的不同也是造成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發展不平衡的原因。國務院、中央部委和?。ㄊ校┱?、地區(市)政府、縣(市、區)政府和鄉政府六個層級中,所屬行政單位的級別不同,也預示著該事業單位的職能范圍不同,其內部機構經濟責任的重視程度和發展程度也有所差異。所屬政府部門越高的事業單位其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的發展程度也越高,隨著所屬政府部門級別的降低,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和發展程度持遞減的趨勢。全文希望通過找出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從而提高我國事業單位的審計水平。
二、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存在的問題,主要是以事業單位個體為著眼點,分析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在操作過程中面臨以下方面問題:
1.部分事業單位無章可循,有的事業單位有章不循。
由于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發展的不平衡,有的內部審計機構沒有自己的章程、工作規范指南等,內部審計工作只能完全按照審計人員的個人經驗來實施,使得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無章可循。有的事業單位雖然制定了內部審計章程、工作規范指南等,但在實際工作中沒有遵照執行,形同虛設。
2.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未有效開展。
健全、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效運行的前提。目前,事業單位內部審計還未全面開展質量控制制度,使得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缺乏有效的保障。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是指審計人員運用有效的方法,對審計項目從計劃到報告全過程的監督的活動,是審計機關自身的一種自律行為,目的是為了強化審計質量。通過對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報告等審計過程的質量控制,可以確保預期的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實現,保障審計效果。在實踐中,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有些單位僅建立了質量控制的原則性規定而無具體的操作方法和內容,有的單位未建立質量控制的相關辦法。
(2)審計項目內部三級復核制度執行不嚴,特別是審計組長、部門負責人復核流于形式。如審計組長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不能及時進行復核,部門負責人不能及時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復核。
3. 組織部門安排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時間短,工作量過于集中。
在實施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組織部門通常對審計的質量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審計項目計劃不足、人員任命時間集中等因素,組織部門通常在一次審計委托中下達多項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有的甚至將本單位所有負責人人員的調動的審計計劃同時下發,造成了審計的高要求與審計實施時間不足之間矛盾突出。
三、完善我國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的對策與措施
根據上面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只有采取健全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體系的對策,才能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具體措施如下:
1、 健全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規范。
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事業單位的規模、人員、特色制定本單位內部審計的規范,保證所有內部審計項目都有章可循。有條件的大型事業單位,比如高校、醫院還可以制定本單位自己的經濟責任審計規范,當然所有的內部審計規范都必須建立在符合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
特別是基于內部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對內部審計工作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評價不能采取常規的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內部審計考核不僅要看數量,更重要的是要考核質量。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考核,可由內部審計部門主管領導、組織部門、被審計機構三方打分,互相監督。對于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主要與工作質量掛鉤,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考評。
2、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主要通過對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報告等審計過程的質量控制,確保預期的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實現,保障審計效果。審計方案的質量控制主要為根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結合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專長進行科學,明確每個崗位、每個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力求做到人事相宜、各展其才。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除了要做好三級復核之外,還應明確審計取證的范圍、規范審計取證的方法和明確審計取證的責任。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主要是確保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實施項目管理,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經常制度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是指審計主體通過科學的規劃和管理,合理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周期、任務、審計時間和審計強度,保障審計任務的完成質量。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目前發展迅猛,任務重、范圍廣、周期長、活動復雜等因素造成了審計任務集中和審計時間不足的突出矛盾,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則可以有效緩解這項矛盾。組織部門在制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時,應充分與審計、人事、財會、紀檢部門溝通,共同商定審計項目。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要考慮到內部審計部門的任務承受能力和時效性的限制,盡可能做到每年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均衡分配。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通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才能完善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和管理是內部審計的目標,也是規避當前事業單位審計風險的需要,內部控制管理越有效,審計風險就越低,相對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就越好。
參考文獻:
對于高校而言,內部經濟審計具體指代審計機構面向領導干部,圍繞財務收支情況與經濟活動開展審計、核實以及評價行為。現階段,各個高校為調整和優化內部經濟審計工作,編制了適宜的審計制度,同時出臺審計規范,部分通過學校文件來頒布,還有一些借助內部規定進行頒布,這可完善相關配套體制。從總體層面而言,經濟審計工作處于良好的發展態勢,并慢慢躋身內部審計行列。相關調查表明,在大多數學校中,經濟審計均經由授權開展,且授權部門主要為組織部門。這表明,各所高校在審計授權中達成了一致,滿足經濟審計標準與特點。審計報告主要涉及審計開展情況、存在的不足、評價活動與改進意見等不同內容。即便高校審計報告與評價活動包括近乎相同的內容,然而,從具體層面而言,要求編制合理的體制。
二、高校內部經濟審計實踐問題
(一)宣傳不到位
因學習宣傳不到位,高校領導與群眾尚未形成全面的經濟審計認識,尤其是領導干部,思想態度不端正,無法將經濟審計看作普通的經濟監督手段,有些錯誤地理解為僅僅是問題干部方可被審,還有一些認為經濟審計必然會查出問題,使得干部經濟審計無法尋找有效突破口。另外,還存在下述不正確的認識:只針對領導干部開展審計工作,且調任或晉升已流出明確意向,經濟審計流于形式。
(二)審計內容不完整
現階段,對高校而言,內部經濟審計較為合理,其中審計內容以財政情況與財務收支為主,主要圍繞真實性、科學性與有效性,內部控制的健全性,關鍵經濟決策流程規范性、經濟資源利用程度展開檢查。但忽略經濟性,無視成效。另外,高校不屬于盈利機構,它是培養人才的主要搖籃,也是開展科學研究活動的基本場所,當評判高校效益時,不允許單純考慮經濟效益,還應兼顧社會效益。然而,審計與評價涉及的社會效益卻面臨較大難度。
(三)審計具有滯后性
現階段,大多數高校均是徹底調任領導或者完全退休后方開展經濟審計,此種模式不滿足先審計、后調任體制。另外,由于工作需求的作用,不可避免會遭遇領導干部一起轉崗或者離任現象,引發審計工作繁忙、時間緊迫與工作人員短缺等問題。同時,一些高校因缺少內部專職人員,外加業務水平的制約,嚴重阻礙了審計工作的開展。上述因素均會引發經濟審計滯后問題,進而降低審計質量。
(四)審計評價指標機制缺少有效性
一般條件下,任務書中并未提出具體的責任,無法開展量化考核,更不能有效、真實評價待審計者。在工作實踐過程,因缺少詳細的量化標準,未編制規范的評價標準,使得審計評價缺少規范性,存在盲目性。
(五)經濟審計尚未擺脫財務收支審計
現階段,在各所高校,主要面向財政收支開展審計工作,審計形式停留在就賬審賬,缺少深入調查。例如,待審查對象是否存在小金庫、是否存在賬外賬、是否存在因決策失誤而引發的資產流失問題。由于側重點模糊,不滿足經濟審計標準,無法完全展現經濟審計報告自身的價值,審計結果也無法引起領導干部的關注。
(六)審計人員短缺
因大量調動、集中任免,統一開展審計工作,審計任務繁重,加劇了其與審計人員數量之間的矛盾,直接關乎著審計效果,并可能降低審計質量。突擊性審計一般無法實現預期效果,外加因責任人長期任職,因審計力量不足,無法準確捋順經濟問題,使得審計開展不全面,制約審計質量。
三、開展經驗與改進對策
(一)強化領導,提升宣傳力度
明確領導認識在經濟審計開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因審計工作涉及多項內容,較為艱巨,學校領導應引起重視,密切關注審計工作進展,提出對策,切實解決實際困難,全面監督,合理指導,進而增強自信心,提升責任感。高校經濟審計具有系統性,大部分人均存在認識不足的問題,不了解審計流程,因此,配合不到位。針對這一情況,應強化領導,提升宣傳力度,讓工作人員明確經濟審計在增強責任心、整改工作風氣、促進廉政建設中所發揮的作用。在具體的工作環節,審計部門應主動溝通相關部門,掌握年度審計項目,同時,列入技術范疇。以此來讓審計部門科學編排工作時間,規避突擊性任務,提升科學性,降低盲目性,規范開展審計工作。
(二)完善經濟審計內容
經濟審計的本質為績效審計,且具有人格化特性,因此,經濟審計不僅要滿足法律規范,還應增設效益性內容,同時,結合具體的審計對象,明確重點內容,以院系領導審計為例,不僅要結合預決算審核,還應參照教育服務產出,聯系社會效益,并剖析投入產出比,科學評價經費使用;在部門領導審計中,主要圍繞審計預決算落實與內部控制展開審計。
(三)優化配套體制
首先,大力開展立法建設,依托正在使用的審計法實施修改與調整,完善與領導干部審計相關的法律規定,確保經濟審計依法、規范開展;其次,詳細設定責任追究體系,針對由于不面向調任領導實施經濟審計與經濟審計不完全而引發用人失察、出現錯誤等問題進行嚴肅追究,同時編制具體的追究規范;最后,各個領域應編制適應自身,且規范、合理的指標體系,規范評價口徑,統一制定評價標準,增加評價活動的可行性。
(四)構建完整、合理的經濟評價機制
因高校自身具有特殊性,評價經濟活動不僅牽扯事業單位基本特性,還需兼顧企業單位自身性質。高校需要從自身著手,構建完整、合理的經濟評價機制,不斷規范和優化審計評價工作,以此來提升審計工作的可行性,增加審計結果的客觀性。編制經濟評價機制時,一定要堅持公正、關聯與可比性原則,合理利用定量以及定性分析方法,從標準、規范、經濟、有效等著手有效編制。
(五)創新審計方法,改善審計質量
首先,開展審計工作之前,廣泛收集資料文件,并在此之上,深入剖析審計風險點,掌握控制措施,同時編制詳細的審計方案。為此,待審計人員應撰寫述職報告,虛心聽取述職報告,進而幫助審計人員進一步掌握具體情況,降低盲目性;其次,準確把控審計重點,強調審計目標的落實,明確重大經濟決策流程以及開展效果,關心資產負債損益,重視內控制度編制。并借助調查問卷與舉報信箱等形式,搜集和掌握更多與經濟審計相關的信息;最后,嚴格開展復核工作,具體指代核檢審計底稿、檢查審計報告,有效找到審計錯誤,改善審計質量。增加與待審計對象之間的交流。另外,全面開發審計軟件,大面積推廣使用,以此來控制誤差、提升工作效率、減少審計風險。
(六)重視審計隊伍建設,增強業務素質
審計心理學主要針對的是“人”,是將心理科學與行為科學的相關知識、理論構架運用于審計實務中。在掌握和遵循審計當事心理規律及行為的基礎上,通過剖析審計人員及被審計者在審計過程中的心理,適當調整審計策略,不僅可以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2],并且能夠建立一個優良的社會心理氛圍,促進社會的和諧。
同時,人際關系也是心理學的一個重要研究模塊,它提供給我們建議與技巧,可以幫助我們恰當處理各種關系,而這種能力也是審計人員所必須的。除此之外,審計心理學在審計中還具有一個重要的作用:為審計工作的取證,以及審計案件的分析提供充足的心理學依據和方法[3]。
二、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心理剖析
審計心理學主要包括了兩方面:審計主體心理學和審計客體心理學。
(一)審計主體心理
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主體心理主要是審計人員的心理。因為個體的差異,所以不同審計主體的心理特質是不同的。有一些學者對審計主體心理做了研究,將審計主體的心理分為三個方面:審計人員的知覺和個性、審計人員的動機、審計人員的態度。
審計人員的知覺代表了審計人員對審計對象的反映程度,這種反映會影響到最終的審計監督。審計人員的個性是在生活中由于環境等因素影響所形成的一種穩定、帶有一定傾向性的心理表現,所以不同的人員個性會對審計結果產生重大影響。審計人員的動機,是推動審計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因素,當需求和目標結合起來,就形成了審計人員的動機。所以,要保持好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將審計人員的需求和目標有機結合,使審計動機得到最好的發揮。而審計人員態度表現為對審計事件的自身內在感受及情感,是長期形成的個人道德觀和價值觀的體現,它決定了審計人員的行為和方式,關系著審計的成敗。
(二)審計客體心理
審計客體心理也特別值得我們研究。以往的研究將審計客體心理主要分為下面幾類:積極心理、應付心理、防范心理、厭煩心理、僥幸心理、畏懼心理[4]。不同心理狀態也會導致審計客體產生迥異的態度。
積極心理表現為接受經濟責任審計者在審計中積極配合及熱情支持審計人員工作。這種心理表現主要是由于被審計者內心的坦蕩,并充分理解審計工作。應付心理表現為被審計者不配合也不阻止審計工作,這種心理表現主要是因為被審者認為自己在工作中并無大的紕漏,同時對審計工作沒有起到重視。防范心理是被審計者對審計工作的不理解,以及對自己工作的不自信,對經濟責任審計活動在主觀上產生敵意,害怕自己被查出些什么。厭煩心理主要表現在離任審計中,表現出對審計工作沒有耐心,催促化繁為簡,能無則無。懷有僥幸心理的被審者,普遍以為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資料就可以逃避問題,在表面上配合,卻在私下企圖蒙混過關[5]。畏懼心理主要是單位人員由于對領導的畏懼,在意見的表述,以及資料的提供方面都不愿意無保留。
三、基于審計心理分析的經濟責任審計建議
(一)對審計人員的要求
經濟責任審計所面對的審計對象主要是領導干部,在審計過程中很可能遇到很多棘手的問題,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包括對審計的責任感、自身的事業心、基本道德與法制觀念、完備的審計業務知識、問題的處理、交流與溝通能力......審計人員作為審計的執行、承擔者,在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心理活動支配并影響著審計工作的完成情況。這也要求審計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這樣才能在審計工作中有效支配自己的行為完成任務。所以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對審計人員心理素質的考核十分重要,只有選擇了具備良好心理條件的審計人員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優質地完成任務。
(二)不同心理審計客體的應對
一、研究背景
國家“一帶一路”戰略背景對大力發展海洋經濟帶來了機遇和挑戰。海警部隊作為我國以維護近海治安、打擊偷渡走私為主要任務的唯一一支具備執法權的現役武裝警察力量,其部隊建設對我國海洋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部隊的建設離不了經濟資源的保障。經費績效審計是以單位經費是否最大程度的發揮了使用效益,最大程度的形成了建設成果為導向的專門審計,是建立在合法合規審計上的進一步延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確保單位經費等資源規范使用,保障單位建設發展的重要手段。我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已取得可喜成果,但由于各行各業領域不同,領導干部所擔負的經濟職責也各不相同,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難以形成統一的標準。海警部隊由于其身份、任務的特殊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重大,對其實施績效審計,可以有效地確保部隊人員、基建、裝備等各領域經費的妥善使用,保障建設成果。
二、海警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績效審計現狀
海警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績效審計的實施關系到海警部隊建設成果的形成,關系到海警官兵戰斗訓練任務的順利完成及部隊戰斗力的保障,是衡量各海警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職責履行情況的評價依據,是單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經濟責任審計重要內容之一,意義重大,必須切實加強對各級海警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績效審計的實施。當前,海警海警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績效審計主要是以經費績效審計的方式進行的。從海警部隊審計發展的歷程和階段來看,其審計仍處于以合規性審計與合法性審計為主的傳統審計階段,但是,以部隊及各級政府資金為對象,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為目的,以堵塞經費使用漏洞為手段的經費績效審計越來越多的受到各級海警部隊的重視,各級部隊也都在不斷探索經費績效審計的新模式。例如,某海警總隊借鑒地方績效審計的“3E”模式,將部隊經費績效審計建立為經費投入、運營管理、結果產出三個階段采取有針對性的審計措施和評價指標;也有海警部隊科研單位引用地方“平衡計分卡”理論,從多個方面和角度對經費績效審計進行考評和積分評價。海警部隊對經費的績效審計采用“下審一級”的原則進行,即下級管理和使用的經費由上級審計機關進行監督審計,以提高審計監督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海警項目經費主要由上級部隊劃撥經費及地方政府海警業務費構成,經費績效審計對象也主要是部隊劃撥經費及地方海警業務費。整體來講,當前部隊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已經形成較規范和嚴密的體系,對經費使用績效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使得各級海警部隊更多地關注部隊經費的使用,而對于由各級地方政府劃撥的地方海警業務費,由于上級監管的相對缺失,主要靠經費使用部門主動向經費劃撥的地方政府進行經費使用的匯報和決算,更多關注的還是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而對地方海警業務費使用績效的審計實施力度不足。
三、海警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績效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1.建設領域中發現的問題
領導干部經費績效審計在建設領域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第一,基建項目論證不充分,各地建設苦樂不均;第二,工程建設不能按照預算及建設合同的時間和進度實施,降低了建設成果的及時移交和使用;第三,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較多私自改變施工材料和施工標準的現象,導致工程質量下降或工程預算超標;第四,因正常市價波動或建設需要改變原有設計導致的預算超標沒有經過規范的審批和預算調整;第五,工程建設經費籌措渠道雜,各經費供應部門缺乏規范有效的使用監督機制。
2.裝備領域中發現的問題
首先,海警裝備配置缺乏統一的標準,給各級部隊的裝備購置經費預算與劃撥造成障礙;其次,海警裝備采購尚未建立完善的準入市場制度,裝備采購隨意性較大;第三,由于海警部隊搶險救災任務性質不同,對專業海警裝備的需求針對性較強,而各級部隊裝配配置不一,給救援任務的實施造成障礙;第四,海警裝備重采購輕管理,使用過程中輕視維護保養,裝備損壞率高低不下,裝備更新速度過快,造成裝備購置經費的浪費。
3.信息化建設領域中發現的問題
信息化建設項目可以在大型跨區域聯動救災中發揮重要作用,實現信息實時共享、提高戰場決策效率。當前海警部隊已經形成了集信息獲取、信息傳遞、信息處理、信息分析、信息決策于一體的多功能信息化網絡體系,網絡安全及網絡監測等防護系統已見成效。海警部隊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實施依賴于計算機及信息網絡的基礎建設的成果。雖然近年來海警部隊對計算機網絡等現代化硬件建設已取得了不菲的成績,但由于海警部隊戰斗任務重、海警官兵對計算機深層知識的普及程度不足,加上作為計算機網絡信息對象資料的各種裝備、設施的技術數據錄入和完善工作滯后,致使信息化工程缺乏完善的軟件實施環境,信息化工程的作用發揮受到較大影響,信息化工程經費建設效益被削弱。由于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現狀特點,信息化專項建設經費使用效果存在受制于計算機、網絡、數據庫等基礎項目的建設成效,經費使用過程中存在較多的投入力度大、建設成果小的情況。
四、海警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績效審計改進建議
海警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績效審計在近幾年不斷受到重視,并取得了顯著地發展,績效審計的實施仍在存在較多的影響因素,給該經費績效審計的規范造成一定瓶頸。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首先,海警工程建設經費既有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又有用于海警裝備建設的,且各種建設項目功能各異、性質各異,經費使用績效應形成標準化的考評依據,經費績效審計的主觀性評價及定性評價指標要結合客觀性評價及定量評價指標。其次,加強績效審計力度。海警部隊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績效審計已經逐年取得顯著的成果,但從整體而言,經費績效審計是確保有限經費發揮最大效益和建設成果的有力監督手段,對于整個部隊的建設和發展都意義重大,當前績效審計的力度還普遍較弱,尚未形成強有力的經費使用績效監督體系,尤其是對來自于地方政府的海警業務費,經費績效審計等監管措施還有待從思想層面和實施層面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第三,海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績效審計結果既是衡量經費使用成效及項目建設成果的依據,也是衡量單位領導干部及黨委關于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重要內容,其審計結果與諸多利益關系密切,正是因為如此,經費使用績效審計一直以來存在不敢深入審、審計信息披露遮遮掩掩、避重就輕的現象,使經費績效審計作用受到較大限制,甚至流于形式,究其原因還是尚未建立標準統一的績效審計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標準。應強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績效審計信息披露程度,避免當前海警工程項目經費績效審計無論在審計程序實施上還是在審計信息的披露及運用上均存在較大隨意性。
參考文獻:
[1]李醒.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績效審計研究[D].河北大學,2014.
經濟責任審計是高校內部審計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具有獨特特征,在我國高校建設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高校近幾年來經濟責任審計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阻礙著高校的發展與建設,我國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仍舊存在著不完善、不協調等現象,應該進行分析然后提出解決對策。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機構不完善,獨立性差
我國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及有關文件規定:規模較大的高校應該獨立設置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安排足夠的內部審計人員。但是通過數據調查顯示:教育部直屬的高校中,高校內部獨立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很少,還不到一半,那些地方本科院校及高職高專院校設置的比例更少,而且即使設置了,機構也是非常不健全的、配備的審計人員較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內部審計的效果。通常情況下,高校內部審計部門還需要接受學校有關行政領導部門等的整體安排與領導,受到學校內部人際關系等的干擾,沒有充分的處置權與獨立權。
(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滯后性
根據我國《審計署“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要求,各個單位都要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結合起來,增強任中的審計力度。我國高校受到干部管理保密性影響,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程序大多是“先離任,后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通常都在領導干部任期滿屆滿、辭職與退休后進行,這給經濟責任審計帶來了滯后性,被審計的人離開了原來的單位,或者是升遷得到了提拔,即使查出了審計問題,最后也是不了了之,不能使被審計人與原單位進行有效配合,新上任的領導對那些舊賬也不想再管,最終導致不能夠得到比較科學準確的審計結論,從而喪失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功能,不能很好地發揮出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與功能。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化建設與審計隊伍建設措施
(一)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法規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審計工作越來越重要,歷史實踐經驗證明:每一項審計法律法規出臺,都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推動審計實踐工作的進步與發展。我國在1999年已經初步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這有效地促進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擴大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與完善,審計工作環境也進一步改善。我國在立法方面要做出努力,應該進一步修訂完善《審計法》及有關的經濟責任審計法規,清楚審計機關的責任與權限,使得審計工作程序規范化,促進審計執法順利開展;其次我國高校有關部門應該根據高校教育審計特點,制定出規章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審計管理體制,為高校創造一個好的工作環境;最后高校還應該增強對其認識、進行廣泛宣傳,從人員、經費及機構等方面給予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支持,確保審計部門的地位與權威,發揮審計部門作用。
(二)規范經濟責任評價體系
規范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應該建立起一個完善科學的經濟責任評價體系,要客觀公正地做好各項工作,高校審計部門及審計人員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在高校實際管理中做好以下工作:依據高校實際工作性質及實際情況,建立起規范科學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有機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根據教育及時展,對指標評價體系完善與修改,給高校評價高校干部經濟責任提供一個科學標準。高校還應該依據權責對等原則,下發給高校各部門及下屬單位制定好的經濟責任告知書,讓高校各個部門明確自己的經濟責任,還要增強高校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評價過程中,應該堅持嚴謹、科學原則與態度,緊緊圍繞“經濟責任”開展評價,依據實事求是原則與態度評價。
(三)強化隊伍建設,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高校內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該依據高校自身實際情況開展,在建立健全的審計制度與任職資格管理制度下,建立審計人員職業化制度、并且還要拓寬審計人員的教育培訓渠道,提升審計人員綜合素質與能力。高校還可以借助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等方面的審計力量,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下,積極建設一支虛擬的審計團隊,將“借用”到人才的專業知識與技術經驗發揮出來,另外還要借助信息化技術手段,增強審計信息化建設,緊緊圍繞高校的發展主題與內容,轉變發展方式,促進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依法審計,細化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與內容
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進行立法之后,要結合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依法審計,將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對象與內容進行細化,依法審計是高校審計工作開展的基礎與要求,高校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必須認真貫徹有關法律責任,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設工作。高校領導干部分布的單位業務性質不同,其經濟責任也就不同,因此應該建立一個權責明確、監督有力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規范與實施細則,保證審計過程中的各個階段都能遵守程序規范與細則,這些都應該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范疇與計劃中。另外,還應該依據單位性質及資源數量等等,對審計對象及具體程序做一個確定,對高校中經濟業務復雜及資源多的學院部門如后勤、人事等實行任中輪審制度,對那些經費少、經濟業務簡單實行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制度,慢慢增大任中審計的比重。調整審計內容,適當延伸經濟責任審計深度與廣度,將高校的一些項目如招生過程及收費標準等等作為審計必查項目,還要增強單位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的審計。
三、結語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創新性的審計制度,做好這項工作有利于提高高校人才培養質量、文化創新能力等,也能夠很好地監督審查高校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而促進高校的可持續發展。高校責任審計規范化建設與審計隊伍建設工作的開展,應該從多方面多角度開展,從經濟責任制度體系、人才培養到依法審計等方面開展工作。
參考文獻:
[1]黎克雙.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J].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6(6):49-51,55.
經濟責任是指行業所屬企業或部門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企業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行業所屬企業或部門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行業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縣級局、物流配送中心等非法人獨立核算主體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期間,以人事部門任、免文件為依據。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期間的起止點一般以人事部門任、免文件發文之日的前月末來確定。
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
審計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計劃、下達審計通知、編制實施方案、召開進點會議、開展現場審計、編制審計底稿、出具審計報告、下發審計意見、上報整改報告、建立項目檔案。
1.制定工作計劃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本著“凡提必審,凡離必審,任期內輪審”的原則制訂年度工作計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由審計部門負責制訂,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部門擬訂審計對象名單以及審計要求,交審計部門制訂工作計劃。如因年中臨時人事調整導致審計計劃調整的,由人事部門提出書面意見,提交聯席會議審議后進行調整。
2.下達審計通知
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應在實施現場審計三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責任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責任人。因特殊情況,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3.編制實施方案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通知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負責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實施。
4.召開進點會議
審計組進點時,由被審計單位負責組織召開由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進點會。
5.開展現場審計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觀察、詢問、監盤、重新計算、外部調查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可靠的審計證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可以采取復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
6.編制審計底稿
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經審計組主審、組長復核。
7.出具審計報告
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組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以書面形式征求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長對審計報告負責。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責任人基本情況、企業財務績效分析、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需要說明的事項和審計評價等六個部分。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達審計組,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書面意見,均視為無意見。
8.下發審計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收到審計報告30日內,完成審計報告的審定工作并擬訂審計意見書,經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下發給被審計單位,抄送被審計責任人。
9.上報整改報告
被審計單位要在接到審計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審計意見書的要求,對照審計報告和底稿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逐條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上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10.建立項目檔案
審計終結后,審計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所有審計資料整理歸檔。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按“項目立卷、審結卷成”的原則定期歸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項目,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審計項目工作底稿、報告的歸屬權。
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審計組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審計后,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審計評價。審計評價要以審計數據為基礎,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責任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評價指標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審計評價不應超出審計的職責權限和審計范圍,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撐,與審計事項不相關、審計證據不充分的問題可以不評價。
審計組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要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三、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工作成果運用
1.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除向下達審計指令的管理層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外,還要抄報上一級內部審計管理機構并抄送本單位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和整改報告作為干部業績考評、職務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被審計責任人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納入人事干部檔案管理。審計部門要對紀檢監察部門提供的需在審計中予以關注的事項,進行審計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反饋。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審計查出的領導干部違法違紀問題,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后15天內,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中層以上干部進行傳達。
2.各單位要建立審計整改報告制度、跟蹤檢查制度和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按時上報整改情況,審計部門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意見和整改建議,對執行審計意見或整改不徹底,要查明原因,及時督促落實,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有效整改。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紀檢、人事部門要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以及領導干部管理檔案,作為單位、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問責。
參考文獻:
此項屬總括性評價。總括評價是指將審計事項作為一個整體或按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后概括地進行評價。審計人員對一個單位進行審計,首先要了解這個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這是從整體而言。一定標準就是這個單位所遵循的國家方針政策,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具體的財務制度。如一個單位存有挪用各項項資金用于非生產性購建,在認定這個問題時,就要依據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和國家在某一時期,對壓縮非生產性開支,制止亂搞樓堂館所建設,或違規購置小氣車等控商品的一些具體規定。審計中認定了事實,取得了合法的審計證據,評價中就要指明這個性質。同時,分清被審計對象在這些違紀問題中應負何種責任。
二、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
該項評價就是對財務收支進行真實性評價。真實性評價的重點是財政,財務會計信息真實的評價。比如審計的一個單位,將預算內資金轉入預算外,用于亂支亂花,那么這個單位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年度的報表,報)就是不真實的,不合理的。另外如通過審計發現存有私設小金庫,截留收入,虛列支出等嚴重違紀問題時,在評價時應作出說明,并表明審計領導干部的責任。
三、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情況的評價
機關事業單位管理使用國有資產情況,是審計的一個重點,評價時一定要作為重點對待。因為國有資產是否安全完整,是否保值增值,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出這個單位的領導干部有無穩定的事業心及廉政狀況。審計中常常會遇到一些單位的領導干部從上面爭取了專項資金,但這塊資金并沒有象申明理由時那樣專項使用,而是轉移使用或揮霍浪費掉了,使國有資產該增值的沒有增值,該發揮效益的沒有發揮效益。還有一些單位為撈取個人好處,將正在使用的車輛低價賣掉,或將一些公共財產低價賣給個人。此類問題性質較嚴重,在評價中應予反應。在對資產進行評價時,要看債權債務的真實合法與否及各項資產增減變化。主要包括:
一是應說明該單位資產賬戶的設置及健全情況。因為有相當一些機關單位沒有固定資產賬戶,個別的甚至連備查簿登記表都沒有。因此,資產賬戶不健全是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一大隱患。
二是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如果只記賬,而放松管理,使用混亂,也同樣會存在資產流失的問題。
三是任期內資產增減變動情況。這是考核領導干部是否有事業心,有無政績的一個重要方面(特別是一些事業單位,事業發展了,資產增加了,為國家做了貢獻,這就是政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