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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戰爭災害、自然災害和城市工業事故災害,進行人員掩蔽、物資儲存等功能的各種坑道、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面配套等附屬設施。人防工程分等級人防工程和簡易人防工程,等級人防工程分為6級,未達到等級標準的為簡易人防工程。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各類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四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人防工程的主管機關。各區、縣(市)人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人防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五條本市人防工程依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管理。
(一)市人防辦負責市屬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并指導、監督、檢查全市范圍內的人防工程。
(二)各區、縣(市)人防辦負責轄區內除市屬工程外的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的人防工程。
(三)市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管理;各類專用工程、平戰結合工程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建有人防工程的各單位或部門應接受市、區、縣(市)人防部門對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并有責任向市、區、縣(市)人防部門報告管理和使用情況。第六條保護人防工程是每個單位和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出入口或進排風孔附近排泄和傾倒廢水、廢氣、垃圾等廢棄物。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圍內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確需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的,除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外,還須同時征得市人防辦和所在地區、縣(市)人防部門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三)未經公安、消防、人防部門批準,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
(四)不得損壞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堵、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內部各種防護設施。
第七條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確需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征求人防部門意見。
規劃部門在編制成片開發新區和舊城改造規劃及審批十層(含十層)以上的民用建筑,確定規劃設計條件時,須事先征求人防部門意見。
城建部門在審查上述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一并審查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八條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時,應留出倒塌半徑的安全距離和戰時人員、物資疏散及平時開發利用的進出口道路。
第九條各級人防部門應對管理范圍內的人防工程及附屬設施建立檔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并定期將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維護等情況,上報上級人防部門。
第十條各級人防部門有權對分管地區內各類人防工程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各有關單位應給予配合。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附設人防工程的,其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防部門應參與人防工程規劃設計的會審,工程竣工后應會同施工、設計單位按照設計圖紙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發給人防工程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并無法采取補救的,應按國家規定交納人防易地建設費。
第十二條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等級人防工程、連通地道和300平方米以上的簡易人防工程,市屬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事先向市人防辦提出申請由市人防辦批準;非市屬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事先向區、縣(市)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市)人防部門上報市人防辦批準。
(二)凡拆除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簡易人防工程,由區、縣(市)人防部門批準,報市人防辦備案。
第十三條經批準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建:
(一)凡拆除等級人防工程須按原面積和等級標準補建。
(二)凡拆除簡易人防工程須按等級人防工程(6級)標準補建,其面積不得少于原面積的三分之二。因受場地限制,確實無法補建的,經人防部門同意后,拆除單位在工程拆除前須向人防部門繳納人防工程拆除賠償費,由人防部門易地建造。賠償費的標準由市人防辦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簡易人防工程因質量差、滲漏水嚴重,經多次修繕見效不大,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準,并報市人防辦備案后,可予以封堵。
第三章平時使用
第十五條對平時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各級人防部門制定開發使用規劃,由產權人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使用人防工程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市屬人防工程報市人防辦審批;區、縣(市)人防工程報區、縣(市)人防部門審批。
(二)市、區、縣(市)兩級人防指揮所等特殊人防工程,由同級人防部門提出申請,報上級人防辦審批。
(三)利用外資開發使用人防工程,由所在地人防部門提出申請,報上級人防辦審批。
第十七條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由人防工程產權人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發給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未經人防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人)不得改變人防工程的使用性質,不得轉讓或出租人防工程。
第十八條人防工程經批準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所在單位在出入口通道、進排風孔、水源、電源等方面為使用單位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利用人防工程開辦旅社(招待所)、餐廳(食堂)、商店、工廠(車間)、醫院等,使用單位(人)必須憑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許可證,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開業。
對用于停放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的人防工程,任何單位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章安全與維護
第二十條本著“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人防工程使用單位(人)必須遵照《*市防火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與人防部門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遵守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條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保持工程結構和內部設備、設施的完好,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進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為了保證人防工程使用的需要,使用單位(人)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裝飾、增建進出口部等設施時,須報經所在地的人防部門批準。
人防工程改造時,涉及地面建筑、市政管道、綠化、消防等,還須按有關規定征得各有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防部門必須搞好人防工程的維修保養和設備、設施的更新工作。其中,人防工程使用單位(人)為使用目的所需進行的維修工作由使用單位(人)承擔。
對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各級人防部門應定期檢查,并進行抽水、通風和清掃。
第二十四條為了保護人防工程內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人防工程使用單位(人)應根據不同工程和地下勞動條件,按有關規定發給有關工作人員必要的勞防用品和保健費。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內的通風、除濕、照明、抽水等設施用電按國家有關規定電價收費。從事經營性商場、旅館、娛樂場等用電,按工業電價收費。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防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可視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予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不符合國家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故意損壞人防設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規定分公共建筑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二種類型。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是全區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凡公共建筑(包括學校、辦公、醫院、廠房、市場、幼兒園、養老院、酒店、商品樓等公共事業項目和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電信、環保等專業工程項目),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負責管理;凡民用建筑(包括民居、民宅、祠堂)由各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四條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劃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轄區內村鎮規劃建設項目的審核、監察和管理,查處亂搭亂建等糾紛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內村鎮的規劃、管理、圖紙、資料、統計、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
四、負責辦理發放《*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作;
五、協助管理轄區內由建設與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建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凡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投資五十萬元以上的項目應辦理施工許可證。其中:公共建筑工程項目可向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申辦《*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可向各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辦理《*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否則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工匠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的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和構配件及設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七條建立行政主要領導對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負責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條凡建設工程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和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辦《*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向規劃與國土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向發展計劃局辦理《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正式計劃項目通知書》;
三、工程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具備齊全;
四、已向*消防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五、已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手續;
六、已向監理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書》;
七、已向防治白蟻單位辦理《工程防治白蟻合同書》;
八、建設項目資金已落實;
九、已確定施工企業且與施工企業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
十、提交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十一、向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質、安監有關手續;
十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筑工程開工申請表》;
十三、按規定繳納有關規費;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條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的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條建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和質量、安全檢查制度。工程驗收應按“施工單位自評設計單位認可監理單位評定建設單位同意質監單位監督”的程序,由建設單位(也可委托質監站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及所在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等單位組織驗收,質量等級經評定合格后,辦妥備案手續,方允交付使用。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將定期不定期進行質量、安全綜合檢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條工程定額測定費、交易費、質安監費、勞保費、墻改費、散裝水泥基金費等有關費用的收取,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工程項目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負責備案。
民用建筑工程
第*條凡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建筑層數在三層以上的項目納入管理范圍,其中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應實行建設監理,有條件的可委托質量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申辦《*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區及所在鎮建設總體規劃;
二、已向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土地來源合法(已辦理用地有關手續);
四、具備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技術資料和工程設備。
第十七條凡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的建筑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其它項目也可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十八條凡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必須由取得相應房屋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承建,其它項目可由建筑工匠承建。
第十九條建筑工匠是指取得省建設廳核發的施工員、施工技術員(工長)或三級以上項目經理證書的人員,其資質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初審合格,報*市建設局和省建設廳審批,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二十條民用建筑工程的驗收,由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實行建設監理的項目)進行驗收,必要時可邀請區質監站參加。
第二十一條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由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備案。
第二十二條農村農民自建自用的建筑層數在二層以下,建筑面積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并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而承攬工程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規程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構件、材料和設備的;
四、工程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建設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由規劃財務司歸口管理,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工作。駐部紀檢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偼顿Y估算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單純購置等國家規定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建設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五條
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經我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3000萬元以下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部規劃財務司組織審批,其初步設計(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部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經我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二章 項目申報審批
第六條
根據相關規劃,我部建立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有基本建設任務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并申報納入我部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委托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與申報文件一并報送我部。
(一)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劃、行業政策和自身發展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必要性、選址及建設條件、規模及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能源節約評價、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周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含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對建設項目技術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資規模的合理性進行優化和細化。初步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或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應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審批權限,規劃財務司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初審或審批。
總投資估算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監管
第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程序、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結算)、決算和竣工等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組建項目實施機構,建立項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執行招投標制。項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執行工程監理制。按照有關規定,項目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單位應與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商等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基本建設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
(二)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確定;
(四)已取得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于每年6月和12月將項目進展情況報規劃財務司。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顚S茫坏门灿庙椖拷ㄔO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工程洽商協議等,經委托中介機構審核確認后,及時與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并報規劃財務司,或由規劃財務司轉報財政部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進行項目檔案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項工程驗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項目單位在完成項目單項驗收后,應報請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或由項目審批部門委托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基建、財務、行政等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落戶手續,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除以上各項規定外,項目單位還應根據所在屬地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各階段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利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部屬社會團體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環發〔1999〕2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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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是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我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采取各種合作方式共同組織實施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范圍
第四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支持方式。
第五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我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與中國科學院、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國內各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合作開發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重點支持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先進制造、新材料、能源和環保、現代農業等領域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六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可用于與省院校合作有關的費用支出。
第三章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七條申請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健全的財務核算體系和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3、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自籌資金的能力;
4、經營活動中無違法違紀行為;
5、與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有實質的合作,雙方已經簽定合法、有效。有約束力的合同。
第八條申請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符合我省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2、組織運行方式合理,雙方責權利及知識產權歸屬明確;
3、雙方合作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目標明確,技術先進,科學可行,雙方合作前期工作基礎批實;
4、投資計劃預算合理,自籌資金落實;
5、各市申請的項目市財政必須配套資金,并已經落實;
6、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銀行貸款資金必須已經到位并支付利息。
第九條申請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填寫“省院校合作工程計劃項目申報簡表”編寫“省院校合作工程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連同簽定的“項目合作合同”,報送各市科技局。中省直單位申報的項目報送省科技廳,同時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條各市科技局會同各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項目的有關材料報送省科技廳。同時,各市科技局會同財政局起草資金申請報告(附項目簡表),報送省科技廳和財政廳。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復審,根據復審結果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或組織招投標,并對重點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和財政廳根據專家評估論證、招投標和實地考察的結果,共同確定年度項目和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三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的下達按省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辦理。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科技廳各司其職,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確定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參與審議省院校合作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方案,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資金,對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負責擬定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省院校工程合作項目計劃,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必須按項目實施合同規定的內容、進度和經濟技術指標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進展或發生項目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時間進度變更以及出現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凡對合同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變更,需報經省科技廳和財政廳批準。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每年6月、12月向省科技廳、財政廳報送上半年和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省科技廳、財政廳每年委托中介機構對正在實施的項目進行執行情況中期考核與評估。并根據考核、評估結果,提出項目調整意見和年度經費安排意見。
第十七條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按項目合同規定執行,人為造成項目延期或重大失誤,嚴重影響項目實施進度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一經調查核實,將予以通報批評直至中止或取消合同,追回部分以至全部所撥經費。
第十八條省院校合作工程計劃項目所取得的共有成果向**省境外轉讓之前需報經省科技廳協商同意。對需在省內有關行業、地區進行推廣的共性技術,項目單位應積極組織在省內的推廣和轉讓。
一、調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范圍和規模標準
(一)符合《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項目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上款所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除上款規定可以不招標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招標:
1.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2.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1.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3.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二、嚴格建設項目發包審批管理
(一)直接發包審批管理。
1.本通知規定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經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后,可進行直接發包。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經兩次公開招標失敗后,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直接發包。
2.以其他理由直接發包的,必須經縣政府決定同意后方可直接發包。
3.應急搶險工程、救災工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批示后,可先進行直接發包,后報縣政府確認。
4.不得以工期緊、工程前期工作推進緩慢或趕在確定時間開工等理由要求縣政府批準直接發包。建設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工程施工直接發包或采購與工程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需要直接發包的,嚴格按《縣建設工程項目直接發包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二)邀請招標審批管理。
1.本通知所列的邀請招標的項目,其審批須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商縣公共資源交易、財政、審計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法律法規對批準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社會資金投資(包括非縣財政投資的其他國有、國有控股、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投資)的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審批,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確定。
三、進一步規范和加大工程標后管理力度
(一)發包人必須按照《關于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標后管理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發包工程的標后管理制度。發包人(業主單位)要切實履行標后的日常管理工作,重點管理標后履約單位的人員、設備、進度、質量、安全等到位和完成情況。
(二)建設工程發包合同備案后,未經政府職能部門的批準,嚴禁合同當事人擅自變更。嚴禁合同當事人以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簽證、聯系單或其他形式,變相變更涉及合同質量、工期、價款、計價及合同責任等招標成果文件實質性內容。確需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將變更條款的內容和書面說明文件報政府職能部門審查。涉及工程造價變更的,須經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經批準變更合同的,變更后的合同或變更(補充)協議應當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標后管理檢查工作,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的全縣性標后管理大檢查活動,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同時全面加強合同(施工、設計、監理、其他中介委托)履約的檢查,對合同履約有欠缺的業主單位,發書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由縣主要領導對項目業主負責人進行約談,違政紀律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對施工項目重點檢查項目部五大員和監理項目投標承諾人員主要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本單位執業注冊和社會保險繳納紀錄)到位情況。如果項目承包人或者項目負責人不具有承包單位的社會保險繳納紀錄,則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該工程事實轉包或掛靠承包。轉包或掛靠承接工程(或中介服務)的,由發包人解除承包人中標權(或合同)、沒收保證金(或按工程保函索賠)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并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尚行匝芯繄蟾?,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并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托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并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準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準后,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并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后,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施工準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并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準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后,方可組織施工準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示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施工準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批批準;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士地使用權已經批準;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項目法人或其機構必須按審批權限,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主體工程方能正式開工。主體工程開工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明確的條件,即:
(1)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3)主體工程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4)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主體工程開工前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管理模式已經確定,投資主體與項目主體的管理關系已經理順;
(2)項目建設所需全部投資來源已經明確,且投資結構合理;
(3)項目產品的銷售,已有用戶承諾,并確定了定價原則。
4.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生產準備階段
1.生產準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準備工作。
2.生產準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準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并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使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準備;
(3)生產技術準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準備;
(4)生產的物資準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準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準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⒐を炇蘸细竦捻椖考磸幕窘ㄔO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并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后,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后,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并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后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后,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后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后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后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3.建設項目后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做到分析合理、評價公正。通過建設項目的后評價以達到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吸取教訓、提出建議、改進工作,不斷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和投資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條凡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本暫行規定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的補充。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并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尚行匝芯繄蟾?,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并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托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并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準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準后,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并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后,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施工準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并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準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后,方可組織施工準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示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施工準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批批準;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士地使用權已經批準;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項目法人或其機構必須按審批權限,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主體工程方能正式開工。主體工程開工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明確的條件,即:
(1)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3)主體工程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4)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主體工程開工前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管理模式已經確定,投資主體與項目主體的管理關系已經理順;
(2)項目建設所需全部投資來源已經明確,且投資結構合理;
(3)項目產品的銷售,已有用戶承諾,并確定了定價原則。
4.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生產準備階段
1.生產準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準備工作。
2.生產準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準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并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使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準備;
(3)生產技術準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準備;
(4)生產的物資準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準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準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⒐を炇蘸细竦捻椖考磸幕窘ㄔO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并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后,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后,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并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后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后,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后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后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后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采購人是指我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單位。
采購機構是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集中采購機構或者經*市財政部門認定依法獲取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二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采購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對列入當年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或工程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行為。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機構,對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且未實行定點采購(協議供貨)的貨物、服務或工程進行采購的行為。
第三條在政府采購網絡管理系統全面運行前,集中采購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申報。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預算(包括追加預算)、執行計劃填報《政府采購項目處理(流程)表》(一式三聯),連同采購項目需求等詳細資料報送財政分管業務處室(以下簡稱業務處)。
(二)財政部門審核。業務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對采購項目資金的審查,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負責對采購方式等內容進行審核。
(三)接受項目委托。經財政部門審查符合要求和有關規定的,該項目正式進入采購程序,采購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的,應在3日內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采購協議書》(一式三份),采購人、采購機構和采購辦各執一份;經財政部門審查不符合規定的,退回采購人,重新填報。
(四)確定采購方式。擬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填報《政府采購方式申報表》說明原因報采購辦。采購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
(五)編制采購文件。采購機構應及時、主動地與采購人加強聯系,詳細了解采購需求,按照有關規定草擬采購文件并送采購人審閱,采購文件技術部分還應由專家審查,在《*市政府采購文件預審會簽表》上簽字(蓋章)確認,報采購辦備案。
采購文件的編制應做到充分、細致、周密、嚴謹,需要對采購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還必須邀請專家會同采購人對項目方案進行論證,直至達到項目要求。如因采購文件出現遺漏或傾向性等原因造成采購活動失敗或受到供應商投訴甚至造成經濟損失的,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六)采購公告。采購機構先向采購辦預約開標室,再將采購公告報采購辦備案后方可在指定的信息媒體上。
招標公告自之日起到投標截止時間不得少于20日;競爭性談判不得少于7日;其他方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采購機構應該充分考慮和預見由于采購信息受眾范圍的大小等因素而出現參加投標(或報價)供應商數量不足的情況,還應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有足夠數量的供應商參加應標(或報價)。
(七)發售采購文件。采購公告自之日起即可發售采購文件。嚴禁在政府采購公告之前出售采購文件。采購機構應對購買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稱、數量等情況保密。
(八)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其中專家應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用招標方式的,評審小組應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評審小組應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應當在*市政府采購市場內召開。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評審會議。評審小組根據評審意見推薦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并填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意見匯總表》,由各位評委簽字,最后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人員簽字確認。采購機構根據評審過程、專家意見和結果等情況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對供應商情況、評審過程、中標(成交)或未中標(成交)原因等進行詳細地描述。
(十)下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采購機構應及時下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購雙方不得無故改變中標結果和放棄中標項目,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組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或成交)通知書下發以后,采購機構應及時組織采購人和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按有關規定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十二)供應商履約驗收。采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完畢出具《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
(十三)辦理資金結算。采購項目驗收完畢后,采購機構應將采購活動資料(包括《中標(成交)通知書》、《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單》)等及時送采購人,采購人按照有關規定到市財政部門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條辦公設備定點采購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采購單位填寫《*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定點采購批準單》(以下簡稱批準單),報財政業務處室審核同意后送采購辦簽署意見,并作為定點采購和賬務處理的依據。
(二)采購人持《批準單》到*市政府采購市場定點產品展室和定點供應商辦理采購手續,定點供應商應及時送貨上門并提供免費安裝調試服務;
(三)在供應商供貨后七日內,采購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采購單位有權要求供應商進行更換或退貨。驗收合格的,采購單位應憑《批準單》、合同或者發票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五條采購單位辦理辦公耗材定點采購時,根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及辦公耗材定點采購指南》直接到定點供應商處購買,定點供應商在“耗材記錄卡”上登記采購單位名稱、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和總金額等內容,并由采購單位經辦人簽字和加蓋單位財務章后生效?!昂牟挠涗浛ā被虬l票作為采購辦公耗材資金支付的依據。
第六條歸集政府采購資料,建立政府采購檔案。每一采購項目完成以后,采購機構應及時將采購文件、《委托協議書》、投標或報價文件、開標記錄、專家評審意見匯總表、《政府采購合同》、《項目驗收報告單》和評審報告等有關資料進行歸集、整理,按規定的時間報送采購辦,采購人和采購機構也應各自保存一套檔案備查(部分資料可以為復印件)。
第七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應予廢標的情形,應當填報《*市政府采購項目廢標報審表》,經采購辦批準后方可廢標,并將廢標原因及時通知所有投標人。任何人不得擅自廢標。
廢標后需采取其他方式組織采購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投標(報價)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有異議的,可以在采購會議結束七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或采購機構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質疑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第九條采購機構必須隨時接受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調查。
第十條采購機構要加強政府采購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市區范圍內的供水管理。
第三條城市供水應當堅持為生產、生活服務的原則,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自來水公司具體負責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政公用局加強對城市供水的管理。
第二章水質管理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源地域劃定保護區,防止水源污染。
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建設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設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排放(棄)污水、垃圾、糞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以保證城市供水水質的安全。
第六條城市供水部門的供水水質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建有儲水池、水塔、屋頂水箱等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按《*市高層建筑生活飲用水給水設施衛生管理監督辦法》,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質污染。
第八條制水生產區域內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對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發現傳染病患者,應立即調離制水崗位。
第九條安裝、維修供水管道及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沖洗和消毒,經對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十條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不得將內部供水管道與城市公用供水管道相連接。確需連接時,必須經*自來水公司批準。生產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采取間接方式取水,不得將內部用水管道直接與公用供水管道連接。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一條*自來水公司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者檢修需要局部停水或者降低水壓時,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造成突發性停水時,自來水公司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凡不能間斷用水的單位,應當自建貯水設備或者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凡需要開戶用水的單位和居民,須向*自來水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繳納有關費用后,由*自來水公司負責組織設計施工。
申請接水的單位,應向*自來水公司提供初步設計文件及地形圖、總平面圖、水設施圖等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用戶需要改裝供水管道和總水表、改變用水性質、停止用水、恢復用水以及更名過戶等,均須到*自來水公司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凡申請開戶用水和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自來水公司繳納供水集資費和管道工程費。
第十五條居民申請接水,以門牌號碼按戶裝表。如同一門牌號碼住宅內未用水戶要求用水,可安裝分表用水,原用戶不得拒絕。新建住宅以幢或單元立戶裝表。
第十六條用戶因施工或其他事宜臨時需要用水,應申請辦理臨時用水手續;施工結束或不需要用水時,應及時辦理拆表手續。
第十七條*自來水公司應按規定日期查抄水表,計收水費;由于用戶方面的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抄見水表,經與用戶交涉仍無效的,水費按水表額定流量二十四小時計收水費到抄見表日止。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月繳納水費,水表如發生故障,按前三個月平均用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計算當月用量。超計劃用水時,還應繳納計劃外水費。抄表收費的具體程序由*自來水公司規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用戶用水量低于總水表最低流量標準的,由*自來水公司收取養表費。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提出驗表申請,并按驗表結果核收水費。
第十九條用戶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月加收1%的滯納金。經供水部門催繳后仍逾期一個月未繳納的,*自來水公司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用戶因拆遷等原因停止用水時,應及時辦理拆表銷戶手續,結清費用。如因水表未及時拆回而遺失或損壞,由用戶賠償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拆表停水后又需要恢復用水的,應按規定繳納復接費。
第二十二條單位用戶因房產移交等原因需要變更用戶的,原用戶應繳清一切欠費,并與新接雙方共同至*自來水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如不及時過戶或拒不過戶的,*自來水公司可采取停水措施,直至作為銷戶處理。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內部供水設施需經杭州自來水公司審查許可后,方可進行施工或投入使用。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對外轉供水,如確需轉供的,須經自來水公司批準。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供水專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輸水渠道、水廠、儲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閘門、閘門井、消火栓、擴管涵洞、測壓點、空氣閥、泄水閥、水表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拆除、遷移或移作他用。
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改建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自來水公司組織改建設計和施工。遷移、改建工程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埋設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上和規定的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以及植樹、采石取土、堆積物料、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臨時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國家投資與用戶投資的供水設施,由*自來水公司與用戶以總水表為界劃分產權和管理責任??偹硪酝獾墓┧艿兰捌渌O施(含總水表),產權屬*自來水公司,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總水表以內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產權屬用戶或房產所有者,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總水表由*自來水公司統一提供并負責檢修、校驗和撤換,表井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因表井損壞或井內積有污水、雜物影響抄表換表時,應當及時整修。公用給水站的表內外設施產權均屬*自來水公司,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自來水公司和用戶都應當按照管理責任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認真執行有關供水設施維護技術標準,保證安全供水。
第二十八條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門和*自來水公司共同管理。杭州自來水公司負責消火栓的安裝和維護,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檢查和管理。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和*自來水公司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啟消火栓。市政、園林、衛生部門需利用消火栓用水的,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和*自來水公司批準,在規定地點設置水表計量用水,并按時向*自來水公司繳納水費。消防部門應按月將啟用的消火栓位置、用水時間通知自來水公司。
第二十九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單位內部的消火栓直接與城市管網連接的,應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并設立消防水表,經批準使用后按養表費的收費標準繳納水費。
第三十條消防專用水表的管道必須與生產、生活接水管分開,除火警、消防演習等特殊需要用水外,一律不得作其他使用。
第三十一條新建供水設施竣工后,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由*自來水公司會同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資料存檔手續。
第三十二條使用加壓供水設備的用戶,必須通過貯水設備加壓供水。嚴禁在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模范執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局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積極維護和管理城市供水設施,成績顯著的;
(二)檢舉、揭發和制止破壞城市供水設施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三)及時向*自來水公司報告城市供水設施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章行為,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污染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網水質的;
(二)侵占、損壞或擅自拆移、拆除供水設施的;
(三)私自轉接、轉讓供水設施,轉賣或盜用自來水的;
(四)擅自開啟消火栓,用于與消防無關活動的;
(五)損壞、拆換總水表或者采燃際跏侄沃率棺芩磽V?、逆行、失翙澳?
(六)改變用水性質不辦理變更手續的;
(七)未經批準在城市公用供水管道上接管引水的;
(八)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管道與公用供水管道連接或直接在公用管道上裝泵抽水的;
(九)不按規定建設地上、地下設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
(十)妨礙供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拒繳水費和其他供水費用的;
(十二)阻撓供水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搶修任務和其他公務的;
(十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的。
包括下列區域:
(一)現有和規劃的城鎮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包括鐵路、公路周邊綠地)等;
(二)河流(渠)水體及防護范圍;
(三)風景名勝區、古建筑及歷史文化遺址保護控制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四)北坡等現有和規劃綠地;
(五)其他對城鎮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縣城及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綠線的界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綠線的規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綠線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城總規劃(縣域城鎮總體規劃、建制鎮集鎮規劃)、縣城綠地系統規劃及生態園林城市建設等綠地率要求,劃出各類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修建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城鎮綠化目標和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發揮城鎮綠地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生態功能,景觀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縣城城中村改造應當確定專門用于城市綠地的“只拆不建”的綠線控制線區,確保綠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條城鎮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應當登記造冊,建檔立案,編制現有控制圖則,交由建設部門嚴格管理。
第七條城鎮綠線界定的,由縣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局部門負責用地的控制、落實和管理。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職能分工及所屬權限,確定管理單位。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批準、調整,按照《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九條經批準的城鎮綠線要向社會分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綠地,服從城鎮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鎮綠線管理,對違反城鎮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城鎮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林綠地、生產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城市道路綠地規劃》等規定的標準。
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綠地應嚴格執行《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第十一條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應在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明確綠地布局、規定綠地范圍。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實施綠色圖章管理制度。經縣建設局批準實施的項目建設,未達到核定配套綠化要求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三條城鎮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鎮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或降低綠化指標建設。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線范圍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后,必須退還。
第十四條城鎮綠線范圍內,不符合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鎮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短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六條在城鎮綠線內,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鎮綠線內的綠地、損毀綠化及其設施、砍伐綠化種植或改變其用地性質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論證,并在同類區域內落實補足綠地措施和經濟補償措施,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縣建設、環保、城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城鎮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向縣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建筑工程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建筑工程擔??梢圆捎帽WC、抵押、質押等方式。
第三條凡市區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及其相關附屬基礎設施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工程的有關擔保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建筑工程擔保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建筑工程合同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按規定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其他建筑工程按本規定要求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
所有建筑工程都應按規定實行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第六條建筑工程擔保采用保證擔保形式的,擔保費用可計入工程成本。各方主體所發生的擔保費用由各方按規定承擔。
建筑工程擔保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是建筑工程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無效。
第二章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七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第八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須同承包商履約擔保對等實行,即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應向承包商提供與其履約擔保額度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未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筑工程,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
第九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專業擔保公司保證、銀行保函等方式。造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也可以依法實行抵押或者質押擔保。
第十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額度一般應為工程合同價(中標價)的10%。造價在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也可以實行分段滾動擔保,上一段擔保額清算后進入下一段;分段擔?;鶖祽c工程合同確定的付款周期相一致。
采用經評審最低中標價法招標的工程項目,工程造價低于1億元的,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額度應不低于工程造價的15%;工程造價在1億元以上的,應當不低于1500萬元。
第十一條專業擔保公司保證和銀行保函的擔保責任,主要是在擔保額度內承擔保證責任。
承包商已完成擔保額度的工程量,而業主未能按工程合同及時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以依據合同暫停施工,并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業主違約責任超過工程款支付擔保額度的,承包商在獲得擔保賠付外,不足部分可繼續依法向業主追償。
承包商依據本條實現債權后,業主需重新作出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二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采用保證擔保的,其擔保有效期應當在工程擔保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截止時間為工程決算審計結論雙方認可之日后六個月。如實際開工時間超過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15日以上,擔保有效截止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三章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十三條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擔保人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擔保。
第十四條承包商履約擔保可以采用專業擔保公司保證、銀行保函等方式。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同業擔保方式,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提供履約擔保。
第十五條承包商履約擔保額度一般應為工程合同價(中標價)的10%。
實行分段滾動擔保的工程項目,承包商履約擔保額度應與業主分段支付擔保額度相等。
采用經評審最低中標價法招標的工程項目,承包商履約擔保額度應與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額度相等。
第十六條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擔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擔擔保責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二)直接接管該項工程或者委托經業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三)按照合同約定,在擔保額度范圍內,對業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專業擔保公司保證和銀行保函的擔保責任,主要是在擔保額度內,對業主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承包商違約責任超過履約擔保額度的,業主在獲得擔保賠付外,不足部分可繼續依法向承包商索賠。
第十七條承包商履約擔保采用同業擔保方式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企業之間提供擔保的規定,高資質企業可以為同資質或低于本企業資質的企業提供擔保,低資質企業原則上不得為高于本企業資質的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承包商履約擔保采用保證擔保的,其擔保有效期應當在工程擔保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截止時間為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六個月。如實際開工時間超過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15日以上,擔保有效截止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四章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第十九條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是指擔保人為勞務發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勞務分包付款的保證擔保,保證勞務發包人履行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及時支付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民工工資支付擔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標文件確定。法律、法規等有其它規定的,按其它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民工工資支付擔保額度,工程造價不足30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中標價)的3%確定;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按合同價(中標價)的1.5%確定。每一工程項目的民工工資支付擔保額度最少不低于30萬元。
第二十二條勞務發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務分包款項的,由擔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擔保額度范圍內,先行支付民工工資和相關各項費用,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三條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在工程擔保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截止時間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日。
第五章建筑工程擔保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市建筑工程擔保的保證人應當為市區范圍內符合規定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或其它法人組織。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所指專業擔保公司,是指經營業務以建筑工程擔保為主,依法登記注冊,注冊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的專業擔保機構。注冊資金中以現金形式注冊的資本應當占70%以上,從業人員中應有與之相適應的專業經濟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專業擔保公司應具有相應的清償能力。擔保余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公司凈資產的50%。
同一專業擔保公司不得為同一工程合同同時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二十七條實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及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等擔保合同簽訂后,應將合同及保函原件等資料報送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保管、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造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
鼓勵注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注冊
第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六)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準予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注冊機關統一印制。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第三章執業
第十五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第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蓋章。
第十九條修改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造價工程師修改,并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注冊初審機關辦理暫停執業手續,并交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當達到注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注冊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注冊初審機關。
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提供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違法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告知注冊機關。
第二十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三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造價工程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
第三十二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