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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教養亟待立法完善
早在1996 年《行政處罰法》、2000 年《立法法》頒布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在關注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位階?!缎姓幜P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立法法》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 ( 五)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而今《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④第四項⑤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勞動教養的直接依據是《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這一行政法規,作為法律位階低一級的行政法規,可以撇開勞動教養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的爭議不談,其對勞動教養的規定直接違反了多部上位法律,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強制法》的頒布使這個問題更加凸顯,讓立法沖突的矛盾無法回避,當務之急便是提升勞動教養的法律位階,由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動教養予以規范。
二、區分強制與處罰,適應法律變化,及時轉變觀念
交通民警暫扣駕駛證是常見執法行為,其性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以后由行政強制定位為行政處罰,極少數交警受執法慣性影響,在適用簡易程序處罰交通違法行為過程中,如果駕駛員不交罰款,就暫扣駕駛證以保證相對人罰款義務的履行,這是于法無據的行政違法行為?!缎姓娭品ā窂娬{“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警察在執法實踐中,要加強法律學習,正確運用法律手段,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錯誤。
三、 實施行政強制力求程序無瑕疵
公安民警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應遵循《行政強制法》的基本程序規定,如: 行政強制措施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等等。目前,在一些較大的鐵路車站,為緝查違法犯罪分子,都采取了民警查驗身份證進行盤查的措施這一發點是好的,但畢竟絕大多數旅客是“良民”,不乏有人對民警的執法行為有抵觸情緒,所以民警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說明執法的理由及依據,有利于緩和氣氛,取得相對人的理解和配合,而不能傲慢地習慣成自然,粗暴執法,漠視相對人的尊嚴。應當說,《人民警察法》、《居民身份證法》對此種執法情形都是有一定程序要求的,而《行政強制法》只是對常規程序進行了重申和更為周詳的規定。
四、扣押物品時注意與物權法的銜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有這樣一例: 某派出所某日接到失主某甲報案稱自己家中被盜一臺黑白電視機( 市場價值500 元) ,而該電視機被發現在鄰居某乙家中使用。派出所查處后得知,該電視機確屬某甲所有,但某乙反映,這臺電視機是其向收廢舊物品的某丙購買的,當時花了400 元,并出示了某丙所寫收據。公安機關調查某丙時,某丙認可了某乙的陳述。那么,公安機關能否扣押該案中的黑白電視機作為物證呢? 答案是不能扣押,只能登記。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規定,“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理解上述結論,離不開對《物權法》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把握。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請求受讓人即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從構成要件上說,善意取得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 受讓人取得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 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取得; 受讓的財產依法應登記的已登記,不需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結合本案來看,某乙受讓該黑白電視機并不知道他人無權處分,償付了合理價格400 元,并實際占有該動產,某乙作為善意第三人,已經成為該黑白電視機的合法所有權人,法律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維護他的利益,至于原所有權人,則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公安民警在扣押涉贓物品時,要能正確排除善意取得情形,否則依《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將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也即違法擴大扣押范圍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參考文獻:
[1]余曉潔、楊、陳菲. 中國立法十二載規范行政強制維護百姓合法權益. 新華網. 2011. 6. 29
[2]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關鍵詞 行政強制 強制拆遷 現狀探討 法律分析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權力,但該權力的行使有嚴格限制。從社會實踐來看,我國強制拆遷缺乏法律的有效規制,因而需要在行政強制法的視角下,深入探究強制拆遷的問題與解決策略。
一、當前中國強制拆遷中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主體大力驅使,導致拆遷程序違規
囿于行政強制法律執行的流程十分繁瑣,一些行政主體濫權違規縮減強拆流程,行政強制法也未對強拆主體的責任承擔進行合理調控。這主要表現為,未給予當事人充足時間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就采取暴力、脅迫等方式進行。強制拆遷程序的違規,阻礙了行政強制法的有效落實,嚴重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二)背后利益鏈條操縱,民眾難獲合理補償
房屋強制拆遷的目的之一是建設商品性住房。因此,以地獲利的開發商想盡可能少地補償民眾,便通過賄賂等渠道減少補償支出,并且暗中參與強制拆遷。甚至在一些地方,暴力強拆的執法者并不是政府人員,而是受開發商雇傭的第三方。開發商利用金錢在背后操縱拆遷進展,使民眾難以獲得合理補償。
(三)強制執行亦不規范,救濟權利未得保障
強制執行措施的不規范,導致有些強制拆遷沒有嚴格的執行手續,嚴重忽略程序正當原則,強拆方式不合理。同時,被執行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救濟渠道嚴重受阻,很多被強拆人長年累月的申訴、訴訟,也得不到應有的結果。
二、基于行政強制法視角審視強制拆遷頻發問題的原因
(一)強拆立法存在空白,法律難以全面落實
我國并沒有根據建設發展的進程以及強拆實情,進行專門的強制拆遷法律制定,這給了違法強拆者以法律空隙可鉆。同時,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遷過程中為求快速便捷,忽視法律規定,導致行政強制法中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的部分難以落實。
(二)強拆流程并未循法,濫權違規現象嚴重
縱觀我國行政強制法,絕大多數法律是規定行政機關的執行權力,嚴重忽略對其進行法律規制。因而,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遷過程中經常出現徇私枉法、越權違規現象,但卻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規制。法律缺乏對行政機關執行強制拆遷的有效約束,變相放縱了行政機關越權執法。
(三)強拆維權道路曲折,合理維權意識淡薄
眾所周知,被強拆的民眾維權十分艱難,極易造成長年累月的纏訟。久而久之,民眾以合理方式進行維權的意識越發淡薄,以暴制暴現象嚴重,這也是釀成強拆血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在強制拆遷中關系的惡性循環,對于強制拆遷遵循法律正軌是一大桎梏。
三、基于行政強制法探究完善強制拆遷法律建設相關策略
(一)落實行政強制基本原則,全力保障公眾人權
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遷過程中,采取強制措施必須堅守行政強制合法性、適當性原則,對待民眾要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私利,要維護公眾尋求行政救濟的權利,以切實執行行政強制法,來全力保障強制拆遷中的公眾人權。
(二)彌補行政強制立法空白,實現全程法律保障
現行行政強制法雖已大幅完善,但仍在一些細節性立法空白。我國立法機關要在采取實地調研、舉辦聽證會等汲取民智的基礎上,發掘法律尚未完善之處,及時彌補行政強制立法空白。同時,要對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遷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加大法律規制力度,從而實現強制拆遷的全程法律保障。
(三)嚴格規制行政強制程序,確保實體程序正義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真正的法律正義?!眹铱梢猿雠_強制拆遷執行程序的相關監管條例,將強制拆遷的流程透明化、公開化,真正做到將涉及公民生存權的強拆大事放到陽光下進行。從而確保強制拆遷不僅實體公正,而且程序合法合理。
(四)疏通行政強制維權渠道,保護公民救濟權利
強制拆遷不僅要在行政強制法的規制下執行,還要做好執行后期的權利保障工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開通強制拆遷專線維權通道,確保被拆遷民眾享有申訴控告的權利,保障公民的行政救濟權,以此做好強拆之后的維穩工作。
四、總結
綜上所述,基于行政強制法的研究視角,強制拆遷應當秉持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強拆過程的實體與程序正義,重視公眾的權利救濟。強制拆遷的相關法律構建,雖任重道遠,但利及千秋。
參考文獻:
[1] 王楠楠.論行政強制執行及其模式選擇[D].大連海事大學,2013.
[2] 江必新.行政強制司法審查若干問題研究[J].時代法學,2012(05).
《行政強制法》雖然實施至今已有兩年多的時間,但這部法律的實施對我國工商行政強制執法實務提出了諸多挑戰,成為我國今后很長時間需要不斷研究的課題。
一、行政強制法實施對工商行政執法的積極意義
1、《行政強制法》出臺前工商行政強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是監管市場,確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效實施行政強制行為,能夠有效預防、制止某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法行為的發生?!缎姓娭品ā穼嵤┣?,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濫”。工商行政強制的“濫”首先表現為工商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的“濫”。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可設定工商行政強制措施,通過部門規章自我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現象較為普遍。
(2)“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一個綜合性的重要的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多,多個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有權設定工商行政強制措施,但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基于不同的立法理念制定,其相應的制定背景和制定時期也不相同,其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繁多,名稱不一,程序不一,因此難以避免出現以下狀況:對違反市場秩序的同一行為,由于違法主體的不同,違反的法律規定不同,因此相應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亦不一致。這種不一致極易導致行政強制在實際運用中的沖突、矛盾和差錯。
(3)“軟”。一方面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身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不力,難以實現終結工商行政強制執行最終目的。另一方面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效率低,渠道不暢。
2、《行政強制法》實施對工商行政執法的積極意義
《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實施對解決我國過去行政強制中一直存在的“濫”、“亂”、“軟”發揮了強有力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監管市場的重要行政執法部門,這部法律的實施同樣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商行政強制執法也有諸多積極意義。
(1)行政強制法定原則終結了工商行政強制的濫和亂。根據行政強制法定原則在相應法律條文中的體現,必然終結我國工商行政強制的濫和亂。
(2)行政強制執行軟的問題和執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第一,《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這就提高了強制執行的工作效率,也便于工商機關盡快查處案件。第二,《行政強制法》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權威。第三,減輕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成本。
(3)《行政強制法》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規避執法風險。雖然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工商部門行政執法程序繁瑣,但是程序的繁瑣能夠使我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強制執法人員規避執法風險。
(4)《行政強制法》的實施有利于降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訴訟風險。
二、《行政強制法》實施后工商行政執法面臨的挑戰
1、行政強制法對工商行政執法理念的影響
《行政強制法》實施生效后,至少有這么三大理念將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產生深遠的影響。
(1)行政強制法是控權法的理念。行政強制法應當是一部控權法,其立法旨意之一即是控制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權,這在行政強制法的第一條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并且這一立法旨意在整部法律中被一以貫之。
(2)程序正當理念。行政強制法是一部程序法,程序正當理念貫穿這部法律始終,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程序法定。二是比例原則。三是不得謀利原則。
(3)權利救濟理念。因為行政強制是對行政管理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高權”行政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法》非常重視對行政管理相對方權益的保障和救濟。這就要求我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樹立權利救濟理念,謹慎執法,依法執法。
2、行政強制法對工商執法實務的影響
(1)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影響。教育與強制相結合。這就要求我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轉變執法理念,重教育,輕強制,對違法行為輕微的要多教育,多指導,不能動輒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來達到執法目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定;查封、扣押強制措施有了嚴格的法律規范。
(2)行政程序法對工商行政強制執行的挑戰。
其一,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法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強制執行手段只能是以下兩種:加處罰款和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并且必須是以書面形式作出。一是加處罰款,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是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加處罰款不能超過罰款本金,以往加處罰款上不封頂的現象不得再次發生。二是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如此撰述嚴格按照行政程序法的有關進行。
其二,申請人民強制執行程序法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了上述兩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其余案件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法實施生效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程序上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是執行催告程序。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行政強制法的這一制度對于降低行政執法成本、減少強制執行次數從而把對行政相對人可能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這充分體現了行政強制法的最小損害原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注意三點:一是催告不能采取口頭形式,比如電話通知,必須以催告書的書面形式。二是催告期限,只有行政管理相對方在行政處罰書規定的法定期限沒有履行義務的才能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法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合理的履行期限,國家工商總局233號規定合理的履行期間為10日,在催告期間內,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的情形只能是有證據證明法定義務人有轉移或隱匿資產財務情形。三是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催告書,法定義務人有享有陳述申辯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并進行核實,如果屬實則必須采納。第二,明確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行政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具體執法實踐中,一定要把握好期限,否則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其三,工商行政強制執行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從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行政執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能濫用執行協議,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應該把握好以下三點:一是達成執行協議的前提是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二是執行協議中可以約定的方式一般為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金,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旦發現當事人有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為,應當立即恢復強制執行決定。
三、應對工商行政強制執法的建議
《行政強制法》的實施對我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也帶來了很多的挑戰,最直接的影響主要是體現在兩個大的方面,一是隨著行政強制設定權的規范和上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依據減少,行政強制更為乏力;二是行政強制程序要求更為嚴密,執法辦案風險必然增加,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一個重要的執法監管部門,在行政強制法實施后如何積極應對行政強制法的實施從而有效提高執法效果是我們面臨的一大課題,筆者以為,我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積極應對。
1、徹實轉變執法理念
行政強制法進一步把行政機關的權力關進籠子里,是對現代權力制約理念的契合,在制約和規范行政權力的同時,也體現了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所以,我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應該對這部法律的實施抱以抵觸的心理和態度。我們應當摒棄過去的一些行政機關即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是管理機關,行政相對方是被管理方、行政權力私有化等不正確的執法理念,應當樹立起以下理念:一是控權理念。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為防止和避免對權力的濫用,必須對權力予以適當有效的控制。立法是控制權力濫用最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采用諸如警示、告誡、勸導等行政指導方式能夠達到執法目的的,一般不要實施行政強制。如經說理教育或進行行政告誡后仍達不到執法目的的,方可實施行政強制。二是程序正當理念。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和姿意的人治,我們要建設法治政府,除了制定法律,更為更要的是,作為法律的執行機關,我們要嚴格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這有利確保執法公正和提高執法效率。三是權利救濟理念。行政管理相對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行政執法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侵犯,有權采取申訴、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國家賠償等方式予以救濟。作為工商行政執法人員,首先我們應當依法執法,其次我們應當尊重法律賦予行政管理相對方的這些救濟權利,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及時告知其合法權益,一定不能對行政管理相對方的維權行為予以打壓、報復,第三,我們要積極應訴,避免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處于被動。即便敗訴中,亦應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進一步改進我們的執法方式和方法。
2、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
行政強制法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都設定了嚴格的程序規范,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執法人員的手腳,但我們一定要堅決杜絕執法的隨意性,嚴格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執法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否則就會導致行政程序違法的后果。
3、增強執法風險防范意識
在工商行政執法隊伍中,我們的某些行政執法人員在以往的執法實踐中不可避免的形成了一些錯誤的執法慣性,比如不依法行政,超期、超出法定范圍查封、扣押,不按程序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隨意采取行政強制方式等,行政強制法實施后,這部法律不僅對工商行政執法的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執法要求更為嚴格規范,同時加大了對于違法執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該法的第六章法律責任中的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分別對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強制執法實踐中要避免亂作為和不作為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增強執法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執法風險防范能力。
4、強化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有效的制度建設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依據,筆者認為要強化以下制度建設:一是要強加培訓。行政強制法作為工商行政執法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們應當加強學習,除了開展不定期專題講座和交流,我們還要加強自學,不僅掌握其條文規定、法律原則,更要領會其立法精神,把握其亮點及對工商行政執法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戰,從而得以規范我們的執法行為。二是積極研討在行政強制法實施過程中我們行政執法面臨的一些難點疑點,結合行政強制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由國家工商總局針對這些難點疑點問題予以統一規范。行政強制法作為一部規范行政強制的法律,其意義是非常明顯和重大的,但是作為一部行政程序法,其只能對行政強制的一般性、原則性的方面作出概括性的規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工商行政管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在工商行政強制執法中適用行政強制時出出現了一些疑點和難點,給我們的執法實踐帶來迷茫,如在行政處罰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常采用先行登記保存措施,那么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到底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執行催告書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能否根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采用留置送達方式呢?行政強制文書的公告送達中,公告期間是否應當計入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呢?在查封、扣押期限內,對于依法確定將要予以沒收的財物未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那么查封、扣押的財物又如何處理呢?在行政強制法實施細則未出臺之前,這些執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由工商總局盡快予以規范十分必要。
四、結語
行政強制法的實施給工商行政執法帶來了機遇,同時也提出了挑戰,隨著這部法律的實施,在工商行政執法實踐中也逐漸顯現出來諸多的適用和操作問題,這將都是我們今后進一步研究的課題。
【參考文獻】
二、明確任務,組織開展行政強制規定以及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
(一)及時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部門、各街道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上報”的原則,抓緊對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設定或者規定的行政強制,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要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及時提出修訂、廢止的意見或者予以修訂、廢止。清理工作的具體分工及時間安排如下:
1.配合做好市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的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工作。
2.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含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的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工作由區政府辦(法制辦)負責,各部門、各街道予以配合。
3.區政府部門及其主管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工作由區政府部門負責組織清理。
4.各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工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理。
各級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清理工作要在年12月5日前全部完成,并書面報告區政府辦(法制辦),清理結果將按規定程序統一向社會公布。凡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強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二)依法規范行政強制實施主體。各部門、各街道要按照“部門清理、法制審核、政府公布”的原則,抓緊開展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清理工作,及時糾正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行為。市級行政機關將于年11月20日前完成行政強制主體(包括行政強制主體名稱、種類、程序、執法依據等)清理工作,區各部門、各街道要予以積極配合。
(三)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各部門、各街道要從行政管理實際需要出發,依法實施行政強制。要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梳理、確認本行政機關有權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要嚴格遵守程序規定,并結合實際逐步建立健全有關行政強制配套制度。對于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加強領導,切實抓好行政強制法貫徹實施工作的督促落實
二、認真做好行政強制規定和實施主體的清理和規范
(一)全面清理行政強制規定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誰起草、誰清理”和分級負責的要求,針對本地區、本部門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開展一次專項清理,查找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2012年1月1日起,凡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強制規定,一律停止執行。
1、清理的原則
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執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必須修改、刪除或廢止。具體包括:
(1)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2)規范性文件在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具體規定時,不得擴大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
(3)規范性文件不得授權或者委托行政機關、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4)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不得違反行政強制法中的程序規定。
2、清理的程序
(1)清理的分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出臺的規范性文件,由負責實施的市政府相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負責提出清理建議,對清理結果負責;由多個部門聯合實施的,由主要實施單位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共同提出清理建議,牽頭單位對清理結果負責。
(2)清理建議的提出。各清理責任單位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清理建議報送市政府法制辦: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強制的,予以刪除;行政強制有法定依據,但規范性文件中有關實施主體、實施程序等規定不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予以修改;行政強制有法定依據,規范性文件中有關實施主體、實施程序等規定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予以保留。
(3)清理結果的處理。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政府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派出機構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由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自行負責。清理工作完成后,對規范性文件作出廢止決定的,公布文件目錄;作出修改決定的,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3、清理的時限
年12月20日前,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派出機構將清理建議及清理結果按要求填寫附表(見附件)報市政府法制辦。
(二)依法規范行政強制實施主體
1、嚴格把握規范清理的標準。各地、各部門要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國務院、省政府的要求,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主體進行規范與清理。規范與清理要嚴格把握四個標準:一是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二是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原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再重復實施;三是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四是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確保實施行政強制權的執法人員具備相應資格;對不具備資格的人員,要堅決調離執法崗位。同時,要對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其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對采用教育、勸導等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實施主體,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三、切實加強對實施行政強制的監督
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原則在行政強制領域的貫徹。行政合法性原則則是指一切行政行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約束,也就是說,行政主體要實行行政強制必須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權,并嚴格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4條,該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據此,公安行政強制法定原則的內容大體包括:
(一)實施主體法定
實施主體法定是指有權對相對人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主體,只有法律規定的主體才有權行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缎姓娭品ā返?7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7條并結合公安實踐,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公安行政主體,這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區別于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標志之一,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機構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條和第51條的授權取得了實施強制行為的主體資格;交警支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人作出強制行為;公安邊防檢查站根據規定,可以對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的人實施強制行為。
(二)實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形式,是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條件。時間要素和空間要素是法律程序的兩大基本要素。行政強制除了從實體上加以規制外,更需要從程序上加以規制,以便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公安行政主體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關于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散見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諸多公安特別法律規定當中。但《行政強制法》詳細的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的程序,運用到公安執法中就是公安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時必須要報公安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得到批準后必須由兩名以上行政強制執法人場,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需告知行為人享有的權力義務以及救濟途徑,并且應當現場制作筆錄,并有行為人簽名,如果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先采取強制措施,然后補辦批準手續??梢妼嵤┏绦蚍ǘㄔ谝幏豆矙C關依法行政,確保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有重要的意義。
(三)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
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是指行政強制權的創設只能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來創設,其他機關都不能創設,尤其是行政主體更不能自己給自己創設行政強制手段。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強制法》中的體現。按照法律保留原則將行政強制的設定權牢牢掌握在立法機關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強制的設定權,限制行政主體通過設定權擴張行政強權,進而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權,一直以來,我國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沒有統一的規定,使行政強制的設定權很不明確,但是《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有了明確的規定,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部分應當遵循該規定。
二、行政強制適當性原則
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選擇強制手段和非強制手段以及強制手段內部手段時必須基于正當的考慮,并盡量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選擇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則
有效性原則,又稱妥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簡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夠實現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實現,而不能與法定目的相背離。
有效性原則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使用,必須是為了達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規定有人民警察在適用繼續盤問時必須符合:切實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違法嫌疑人;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作案違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違法嫌疑人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的??梢?,繼續盤問適用于案件性質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的情況,如果公安民警對沒有達到上述條件的人適用繼續盤問,那么就是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違背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的。
(二)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是指在眾多能夠相同有效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中,應選擇對公民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該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有數個能夠實現目的的手段同時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夠實現目的時,行政主體無從選擇,則該原則無法適用。必要性就是說公安機關在使用強制措施時是否是有必要的,強制措施由于關系的公民人身財產等重要的權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過其他手段無法解決時才能夠進行強制措施。也就是說采用非行政強制手段不能夠達到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行政強制措施,而且公安機關在對公民或財產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盡量溫和,采取對公民或財產損失最小的措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如公安機關在進行專項整治斗爭中,要充分預先做好調查取證,運用專業的知識與技能,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事先制定計劃,選取合適的對公民權利損害最小的強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則
比例性原則是指行政手段對公民權益的侵害必須小于該行政目的所實現的社會利益。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某項行政權力、采取某項行政措施前,必須將其對相對人可能造成的損害與實現行政目的可能獲得的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時才能采取,反之,則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則要求公安機關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在多種措施的選擇過程中,必須衡量當時的客觀因素,如危險或危害發生所獲得的實際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險發生所獲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較。這些條件為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時提供了標準,比如對公安機關在處理一些群體性事件時,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可以對現場人員進行勸阻,實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時候強行驅散、強制帶離現場等多種行政強制措施方式,就應對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評估對所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所帶來的后果進行權衡?!缎姓娭品ā返?3條第50條的規定都體現了比例原則在行政執法中的適用,比例原則的確定為公安行政執法提供了一個標準,即通過比例原則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可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這強制措施。
四、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權益。該法律的生效實施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特別是禁止船舶離港工作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在此背景下,
海事管理機構應相應地完善海事法規體系,規范船舶安全檢查工作。
關鍵詞:行政強制法 船舶 安全檢查
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依據
我國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法律體系主要由國際法和國內法組成。國際法主要包括IMO海事公約及我國簽署的備忘錄,國內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國際法層次,我國開展PSC檢查的依據主要包括SOLAS74、MARPOL73/78;STCW公約及其95年議定書、1966年載重線公約、1969年噸位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及各公約歷年修正案等。為推動PSC的發展和全球統一標準,IMO大會還通過了一系列的決議來對PSC行為進行規范和指導。如A.787(19)“Procedur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港口國監督程序)、A.882(21)號決議案等,一直是各國開展PSC檢查的指導性文件。以上公約、決議在我國的適用問題,普遍認為如果無涉外因素(如FSC檢查)則適用國內法;如果有涉外因素,則適用國際法。
國內法層次,我國進行船舶安全檢查的主要依據是《海上交通法》和《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及《船舶安全檢查規則》?!逗I辖煌ò踩ā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國籍船舶應遵守本規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有關法令、規章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設置在港口的港務監督認為有必要對船舶進行檢查時,船舶應接受檢查”。以上法律法規對開展船舶安全檢查工作進行了法律授權,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的職責。在《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中,對船舶安全檢查的程序、內容等具體操作問題又進行了進一步規范。
針對禁止船舶離港的情況,《海安法》第19條和《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第8條都進行了規定,明確了五種情形下海事機構有權對船舶實施禁止離港。但是關于實施禁止離港的工作程序,在以上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只是在《船舶安全檢查規則(2009)》后以部海事局文件的形式配套了《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程序》(海船舶【2010】614號)。根據該工作程序及長久以來形成的安全檢查習慣做法,海事機構在實施禁止船舶離港時,向行政相對人出具的只是一份《禁止離港通知書》。
《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要求
禁止船舶離港的性質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長久以來已經基本達成了共識,即其應該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符合《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
《行政強制法》第2條:“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苯勾半x港是因為船舶本身存在危及海上安全和海洋環境污染的威脅而對船舶做出的禁止離港的行政行為,也就是對船舶進行了臨時性控制。
中國海事局2004年的《海事行政強制實施程序暫行規定》(海船舶【2004】515號)也明確將禁止船舶離港作為了一種海事行政強制措施。禁止船舶離港工作應當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p>
現行安全檢查制度存在的問題
禁止離港程序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雖然《海事行政強制實施程序暫行規定》與《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程序》對禁止船舶離港的工作要求不完全一致,但以上兩個管理規定均屬于規范性文件層次,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強制法》生效之后,從法律的層次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進行了明確。海事局規范性文件與法律規定的內容不一致時,應當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執行法律的規定。
對船舶安全檢查不當滯留的救濟途徑不完善。船舶安全檢查作為一項行政執法行為,難免會因為這項工作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特點,及檢查官專業水平的優劣、認識上的偏差等造成對船舶的不當行為,這種不當行為在法律上屬于行政侵權行為,有侵權必須有救濟,這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特別是港口國監督行為,涉及到外國籍船舶,一旦侵權行為得不到合理的賠償,無論對船東還是對船旗國都會造成重大影響,實踐中船旗國采取反措施的做法也時有發生。如1998年,某國PSC機構加大了對中國籍船舶的檢查力度,多艘中國籍船舶被滯留,其中有些被認為是非法滯留,使中國籍船舶滯留率明顯上升,已經影響到了中國國籍船舶的國際聲譽。為此,中國PSC機構采取了反措施,加大對該國船舶檢查,也滯留了多艘該國國籍船舶。最終的結果是兩敗俱傷,兩國船舶同時進入黑名單。為此,大多國家的國內法也對PSC侵權救濟做了詳細的規定。在諸多的救濟途徑中,國家賠償是其核心內容。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根據以上規定,行政機關對船舶不當滯留的只需解除滯留即可滿足賠償要求。而船舶因非法滯留可能造成昂貴的修理費、船舶滯期費等有形資產的損失,還有眾多無形資產損失如租價的可能降低、名譽損失等。但這些損失即使是在被侵權人復議勝訴后往往也得不到充分的賠償,甚至得不到任何賠償,這對行政相對人是極不公平的。
完善我國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制度的幾點建議
禁止船舶離港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其實施程序應十分嚴謹,不能簡單的用一份《禁止離港通知書》來了事。應當完善禁止船舶離港工作程序,使之符合已經生效實施的《行政強制法》,這是我國海事機構依法行政的需要。或者也可以由部海事局統一將禁止船舶離港工作認定為一項特殊的行政強制措施,為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對船期的影響,而簡化工作程序。同時,《禁止離港通知書》的格式也應作相應的修改,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條款將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在禁止離港通知書中進行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是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該法共七章七十一條,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來源:文章屋網 )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5-0195-03
黨的十報告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辈⑻貏e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彪S著中國社會的轉型,隨著國家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政府在其中一直發揮著極其巨大的作用。這一方面是我們今天經濟快速發展,社會明顯進步的重要原因,也是社會矛盾出現、聚集、凸顯的重要原因。社會矛盾出現、聚集、凸顯,行政強制實踐中的“散”、“亂”、“軟”等突出問題“功不可沒”。具體表現就是暴力拆遷,強征土地,粗暴執法、野蠻執法,濫用警力頻現,社會公共安全、食品衛生、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問題長期存在,嚴重影響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進而影響社會和諧。
行政強制法是一部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從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和宗旨看,行政強制立法重在回應和解決行政強制實踐中存在的“散”、“亂”、“軟”等突出問題?!吧ⅰ?,就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現行行政強制的規定分布在大量的單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亂”,就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現有行政強制的實施主體比較亂、程序不夠嚴格,一些地方在政府工作中,采取強制措施時隨意性較大,特別是在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征收中,不正當地動用行政強制手段,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軟”,就是一些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由于法律授權不夠明確具體,存在“執行難”的問題,特別是在解決公共安全、食品衛生、藥品安全、環境保護、違建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執法不力問題,不利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維護,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阻礙了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可以說,解決好“散”、“亂”和“軟”的問題,不僅關系到行政權力的規范約束和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也關系到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更與和諧社會的建設更有著深層與緊密的聯系。我們要實現又好又快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不對公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進行規范約束,任其自由擴張、濫用,讓行政強制實踐中存在的“散”、“亂”、“軟”等突出問題長期存在,改革發展穩定的局面就難以長期維持。
為此,本文欲對行政強制法對和諧社會建設的促進進行分析研究,以期對和諧社會的建設有所助益。
一、行政強制法通過對行政強制設定權主體與實施權主體的嚴格限制,實現從源頭上控制行政權的無限擴張,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最基礎的條件
行政強制法從控權的理念出發,把具有雙刃劍作用的行政強制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和約束,理順了權力的授受關系。首先,規定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在嚴格限制的條件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才能設定行政強制,取消了國務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強制設定權。這既考慮到了行政強制是具有極大侵益性的行為,稍有不慎,就會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理順了權力的授受關系。因為行政機關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執行法律法規。如果允許地方政府有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法律的執行者又是法律的制定者,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法律控權的目的就會落空。其次,對行政強制實施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進行了嚴格的控制。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給其他機關、組織和個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由行政機關中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權由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實施。這樣細致的規定可以讓行政強制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得以實現,盡量減少違法執法甚至粗暴執法。
行政強制法從源頭上對行政強制權的規范和約束是建設有限政府的必然,是避免權力失控、濫用,進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必然。所以,有學者認為,“行政強制權是極具侵益性的行政權力,如果不將其納入法治化軌道,任其游離于法律的嚴格約束和控制之外,將不利于建設法治政府和社會和諧穩定。行政強制法的頒行,為行政權力的規范行使提供了標準,確保行政強制行為在法治軌道內展開,為法治政府的推進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動力支持?!盵1]
二、行政強制法通過對行政強制權實施過程的嚴密的程序控制,實現對行政權的約束和馴化,讓行政權力為和諧社會建設作出具體貢獻
韋德曾說過:“隨著政府權力持續不斷的急劇增長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權力才可能變得讓人能容忍?!盵2]用嚴密的程序來約束和控制行政強制行為,是行政強制法的重要目的?!搬槍涡蟹ㄖ杏嘘P行政強制程序規定少、不統一、不規范的問題,本法從程序公正、規范執法、保護當事人權利角度出發,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程序作了規定。通過健全和完善行政強制實施程序,從觀念上尊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從權利上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從形象上促進行政機關樹立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形象,從執法上防止行政機關暗箱操作、恣意行政,從效果上增強行政執法行為的權威性和公性力,以期得到社會理解和支持,最終目的是通過依法、有理、有節實施行政強制權,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最廣大群眾的利益,促進社會的長治久安?!盵3]
《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較為具體地體現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比如,行政強制措施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
對于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法》也明確了催告、聽取意見、決定、實施強制執行、執行中止或執行終結等具體步驟。針對一些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不提前告知、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而習慣于“突然襲擊”的執法方式,《行政強制法》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為防止權力濫用,該法還規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這些程序規范從理念上、方式、方法和步驟上對行政強制權的實施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充分顯示行政強制法希望通過行政程序來控權的決心,有力地維護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促進社會的和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行政強制法通過制定許多體現人文關懷、禁止權力濫用的法律規定,既充分體現了該法用比例原則來控權的決心,更明確具體地表明了法律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保護,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明確的制度條件
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這里的“自由”不意味著為所欲為,“裁量”也不意味著任意決斷。行政決定必須符合法律目的,而且必須滿足公平與合理原則。猶如加拿大蘭德法官所言:“不存在所謂的絕對的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的前提是“履公共職責的良善意圖;每一條法律都有其賴以存在的公共意圖與合理目的,對其文意和目的的明顯背離像詐騙或腐敗一樣不可容忍?!盵4] 比例原則是約束行政權力違法最有效的原則。它要求行政強制的手段以能夠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為限。行政強制權在適用的過程中,既要考量目的和手段的關系,又要考量手段與手段之間的關系,讓行政機關采取的手段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最小的損害。不能為了目的而不擇手段,對相對人合法權益過度損害。否則就違背了行政權行使的目的。行政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當行政權面對違法的相對人時,不顧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肆意妄為,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因為違法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懲罰,但違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屬社會的公共利益的組成部分,理應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不能用目的的正當性來推論手段的正當性,正當的目的必須用正當的手段來實現,這是法治的應有之義。
比例原則的面世與落實,在行政執法中必將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限制行政權恣意,也給監督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監督行政主體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標尺。比例原則以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為最終目的,在當前的社會現實中對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具有特殊的意義。
為此,行政強制法第5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法不僅規定行政強制權的設立要遵守比例原則,而且規定行政強制權的行使更要遵守比例原則,以免其濫用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行政強制法》要求執法機關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只需凍結部分存款,就沒必要凍結整個賬戶。對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針對近些年屢次被曝光的天價滯納金現象,《行政強制法》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等措施時,應當將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為杜絕野蠻執法,保障當事人的生活免受公權力過度干擾,維持其人格尊嚴和基本生活條件,《行政強制法》要求,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行政強制法》的這些規定,積極回應了近年來發生的諸多社會熱點問題,并努力通過制度完善來解決這些問題。既保護了當事人的基本人權,又緩和了官民關系,維護政府形象,無疑對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巨大的作用。
四、行政強制法通過嚴密的違法責任追究實現了對行政權運行的結果控制,預防、監督和約束公權力對和諧社會建設的破壞
行政強制法出臺前,我們的行政強制領域出現了許多諸如粗暴執法、野蠻執法、拆遷血案、釣魚執法等諸多問題,引起了群眾的極大不滿,更引起了官民關系的嚴重不和諧。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行政強制法對實施行政強制行為規定了嚴密的違法責任。行政強制違法責任的特點,一是主體的多樣性,既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有法院工作人員,還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二是責任的多樣性,既有行政或紀律責任的處分,也有行政處罰和賠償,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三是責任的嚴密性。行政強制法針對每一種違法行為,都配置了相應的違法責任。
行政強制法嚴密的法律責任規定,對于實現以權力監督和制約權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必將對和諧社會建設起到特別重要的作用。這兩年來行政強制領域惡性、典型的案例明顯減少就是明顯的例證。
總之,行政強制法通過這種力求在公權和私權之間尋求平衡,既授權又限權,既規范公權又著力保護私權,既追求公平又注意效率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和促進社會的和諧。
按照十強調的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要求,我們只要進一步認真學習行政強制法的原則、條文和精神,努力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讓我們現實生活中的每一次行政強制的實踐都成為大家看得見的公平正義的窗口,我們的社會將更加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 莫于川.行政強制操作規范與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1.
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原則在行政強制領域的貫徹。行政合法性原則則是指一切行政行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約束,也就是說,行政主體要實行行政強制必須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權,并嚴格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4條,該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據此,公安行政強制法定原則的內容大體包括:
(一)實施主體法定
實施主體法定是指有權對相對人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主體,只有法律規定的主體才有權行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17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7條并結合公安實踐,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公安行政主體,這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區別于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標志之一,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機構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條和第51條的授權取得了實施強制行為的主體資格;交警支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人作出強制行為;公安邊防檢查站根據規定,可以對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的人實施強制行為。
(二)實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形式,是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條件。時間要素和空間要素是法律程序的兩大基本要素。行政強制除了從實體上加以規制外,更需要從程序上加以規制,以便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公安行政主體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關于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散見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諸多公安特別法律規定當中。但《行政強制法》詳細的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的程序,運用到公安執法中就是公安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時必須要報公安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得到批準后必須由兩名以上行政強制執法人場,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需告知行為人享有的權力義務以及救濟途徑,并且應當現場制作筆錄,并有行為人簽名,如果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先采取強制措施,然后補辦批準手續。可見實施程序法定在規范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確保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有重要的意義。
(三)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
行政強制設定權法定是指行政強制權的創設只能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來創設,其他機關都不能創設,尤其是行政主體更不能自己給自己創設行政強制手段。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強制法》中的體現。按照法律保留原則將行政強制的設定權牢牢掌握在立法機關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強制的設定權,限制行政主體通過設定權擴張行政強權,進而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權,一直以來,我國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沒有統一的規定,使行政強制的設定權很不明確,但是《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有了明確的規定,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部分應當遵循該規定。
二、行政強制適當性原則
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選擇強制手段和非強制手段以及強制手段內部手段時必須基于正當的考慮,并盡量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選擇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則
有效性原則,又稱妥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簡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夠實現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實現,而不能與法定目的相背離。
有效性原則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使用,必須是為了達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規定有人民警察在適用繼續盤問時必須符合:切實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違法嫌疑人;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作案違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違法嫌疑人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的??梢姡^續盤問適用于案件性質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的情況,如果公安民警對沒有達到上述條件的人適用繼續盤問,那么就是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違背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的。
(二)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是指在眾多能夠相同有效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中,應選擇對公民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該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有數個能夠實現目的的手段同時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夠實現目的時,行政主體無從選擇,則該原則無法適用。必要性就是說公安機關在使用強制措施時是否是有必要的,強制措施由于關系的公民人身財產等重要的權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過其他手段無法解決時才能夠進行強制措施。也就是說采用非行政強制手段不能夠達到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行政強制措施,而且公安機關在對公民或財產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盡量溫和,采取對公民或財產損失最小的措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如公安機關在進行專項整治斗爭中,要充分預先做好調查取證,運用專業的知識與技能,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事先制定計劃,選取合適的對公民權利損害最小的強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則
比例性原則是指行政手段對公民權益的侵害必須小于該行政目的所實現的社會利益。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某項行政權力、采取某項行政措施前,必須將其對相對人可能造成的損害與實現行政目的可能獲得的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時才能采取,反之,則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則要求公安機關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在多種措施的選擇過程中,必須衡量當時的客觀因素,如危險或危害發生所獲得的實際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險發生所獲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較。這些條件為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時提供了標準,比如對公安機關在處理一些群體性事件時,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可以對現場人員進行勸阻,實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時候強行驅散、強制帶離現場等多種行政強制措施方式,就應對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評估對所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所帶來的后果進行權衡?!缎姓娭品ā返?3條第50條的規定都體現了比例原則在行政執法中的適用,比例原則的確定為公安行政執法提供了一個標準,即通過比例原則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可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這強制措施。
四、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是指設定和適用行政強制措施既要體現行政強制措施的強制性,又有貫徹教育被執行對象自覺守法的精神,實現強制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行政強制法》第6條明確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強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執法領域,許多法律、法規均體現強制與教育的雙重功能。如《戒毒條例》規定,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治療、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在社區戒毒中,規定了戒毒知識輔導等措施,又如《關于嚴禁**的決定》中規定因**備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的,實行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規定,有本法第67條、第68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既勞動教養??梢姡瑒趧咏甜B這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確認。行政強制的實施對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權利,結果是對人身、財產等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正因為這樣強制措施不能夠濫用,應當從構建和諧社會保障人權的高度,盡量避免強制行為的運用因此,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發揮教育引導的作用,把行政強制行為更好的作為一種補充備用的行為。把教育與強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說首先進行教育,當教育行為不能達到目的時才運用別的強制措施。而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并不意味著就是要片面的減少強制措施的使用,教育與強制兩者是相互促進、相互依存的,經教育仍無效的,應當實施行政強制。其實本質上強制本來就是一種教育,強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為人能夠改正錯誤,所以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對公安行政執法有重要的意義。
一、行政強制法實施過程中的監管缺失、廉政建設問題
我國人民法院、政府執法單位在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時候擁有較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權,盡管《行政強制法》在人身權的保護、執法方法的改進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但是不可能列舉詳盡,例如第5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钡?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擁有較大裁量權即必須有相應的監管體系。在《行政訴訟法》中相應監管條文除了給予當事人以上訴權利以外,對人大、檢查機關監督并沒有做出特別規定。此外,《行政強制法》第42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蔽覈鴤鹘y中歷來有人情社會這么一說,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為“人情”就可能做出關系案、人情案,甚至出現等現象,不利于法律的嚴肅性和公平性,也對廉政建設造成一定的影響。
二、執行審查期間,相應應急措施不夠健全
對一些急需執行的案件,行政機關可以申請加急,由法院迅速做出決定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一般程序審查的缺陷,實現保護人民、提高行政效率的雙重目的?!缎姓娭品ā返?0條僅規定了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遇到緊急情況時所需要采取的應急措施,行政強制的對象除了人身,還包括財產等,因此應當對一些并非是關于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必要時候應急措施是有缺失的,應當對非人身的一些強制標的應急措施進行規定,防止在法院審查期間因為突發事件而影響強制執行的進行。
三、強制案件逐漸增多,法院精力有限且公信力易受影響
我國行政管理體系龐大,相對來說行政行為也較多,而且行政相對人主動履行行政決定的意愿還不強,這些特點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的行政決定數量將會很大。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執法精力將有很大部分要放在行政強制案件上。此外,隨著社會發展,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土地、房屋等行政決定大量增加,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再者,人民法院大量執行行政決定,將影響人民法院作為裁判機關的形象和職能發揮,影響人民法院公信力。因此,保障法院執行力和維護法院公信力,這也是行政強制法實施所面臨的問題。
四、法律規定過于籠統,且有引用不明確問題
不難發現,每一法律的規定都或多或少的對其他法條進行了引用,這樣不僅可以使各個法條看上去簡單明了,也可以從形式上將每部法律法規互相聯系起來,使法律與法律之間成一個有機的系統。但是這樣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在引用的時候找不到所依據的準據法,這就可能導致法律引用不明確。如《行政強制法》第52條規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不難發現,依法作出處理,這可能設計多個管理部門,多部法律,而法條僅僅就一句依法處理,法律引用不明確問題相當嚴重。
五、原有法律規范及地方性文件所確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效力問題
在《行政強制法》頒布實施以前有大量的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行政文件對行政強制進行了規定,但是依照我國強制法的規定,規章和地方規范性文件是無權設定行政強制的。對行政強制法生效前設定行政強制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地方規范性文件是廢除還是繼續使用,應當有安排,但行政強制法并未對這部分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處理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政策規定。此外,《立法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這就致使在《行政強制法》頒布之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仍然在發揮著作用,而這種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是違背我國強制法的精神的。
六、行政強制措施中,就實施查封、扣押物品拍賣變賣規定不詳問題
一是拍賣變賣的適用條件,法律規定是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但在行政執法中,將不屬于鮮活物品或者其他易保管的財物先行拍賣變賣的事實也是存在的。例如將汽車拍賣,法律規定了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變賣的處理,但沒有規定超出這個范圍條件的財物拍賣變賣的應該怎么處理。二是對賠償標準的規定,《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是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問題在于,給當事人財物造成損失的,不僅僅是變賣,拍賣也會造成損失?!缎姓娭品ā芬幎ㄅ馁u損失不賠,只賠變賣損失。這個規定,當遇到與實際價值差距太大時,對強制拍賣的行政行為就會產生抵制,甚至是對抗。
七、“委托執行”的消除不徹底和變相存在問題
《行政強制法》第17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钡窃谖覈鶎涌h市和鄉鎮,每個單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數非常有限,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有大量的“協管”,并且這種現象還可能會隨著強制法的頒布呈上升趨勢。若嚴格執行強制法的規定,可能就會導致執法力量微弱的尷尬境遇。因此,基層執法力量不足以及執法重心沒有下移到基層是我國現階段《行政強制法》實施的一個瓶頸。
八、公民法制意識不夠高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雖然公民法律維權意識較過去來說有很大提高,但是我國公民尤其是基層城鎮公民法律意識還是相對較低的,因此,不僅僅是《行政強制法》包括其他的一些法律的施行來說,都會因此而受到牽絆。在行政強制法實施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強制措施,、強制查封、強制撤銷等一系列措施的實施必然伴隨著被執行人的不滿與反抗,致使在行政強制過程中,行政強制遭到部分公民的抵制,有些甚至上升到對《行政強制法》的抵制。
我國《行政強制法》剛剛出臺6個月,不可否認的其立法技巧和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正如哲學上所說的,理論在實踐中得到檢驗和升華,而強制法也會在實踐中得到檢驗,促使立法機關對其不足進行改進與完善,使行政強制法在我國行政案件處理過程中發揮的積極作用越來越大。
參 考 文 獻
[1]王學堂.《行政強制法》實施帶來的問題[J].東方法眼
[2]葉昊.論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強制法(草案)》為研究視角[D].廣西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