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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幼兒園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3、成立幼兒園的籌備情況(包括擬任該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及活動經費來源渠道;章程草案情況等)。
4、成立幼兒園的招生區域及對象。
5、成立幼兒園的場地、設備、儀器、圖書資料、教學玩具等情況(指校園面積XX平方米,設備儀器XX臺、XX個、XX輛、XX條,圖書資料XX冊、XX份,材料名稱等)。
6、擬成立幼兒園法人承擔的責任(包括保證正確的辦園方向,堅持依法辦園,服從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承擔辦園過程中所出現的法制和經濟責任)。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設立民辦幼兒園事項辦理須知
一、事項分類:行政許可事項
二、事項性質:自辦件
三、事項范圍: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辦主體:個人或社會組織(國家機構除外)
五、事項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三)《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
(四)《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試行)》
六、申辦條件
總體條件: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規定:“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p>
具體條件:
(一)舉辦者資格
1、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構以外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為具有北京市戶籍,且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3、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國家機構不得舉辦民辦幼兒園。
5、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幼兒園。聯合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應當簽訂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二)資產來源
1、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須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民辦幼兒園。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2、國家鼓勵捐資辦園。
3、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園出資。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民辦幼兒園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幼兒園舉辦者的出資。
4、設立民辦幼兒園須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辦學出資額的確定:核定生均年學費數額,確定計劃招生數,兩者相乘的總額即為辦學必備的開辦資金。
5、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6、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幼兒園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園經費。
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幼兒園,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幼兒園。
(三)民辦幼兒園章程
民辦幼兒園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1、幼兒園的名稱、地址:民辦幼兒園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民辦幼兒園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辦園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幼兒園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園長擔任。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幼兒園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學場所及設施
申辦的幼兒園根據其性質和規模的不同,必須具備相應的園舍、場地、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硬件設施。
園舍、場地要求: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
集中的、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園舍和辦公用房。
民辦幼兒園教學場所及設施的具體標準參照《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試行)》執行。
租賃、借用園舍的,須有合法的合同文件,租借期不少于六年。
在治安、消防、食品衛生等方面,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幼兒園決策機構
1、民辦幼兒園應當設立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2、幼兒園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幼兒園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
決策機構須確定法定代表人一名,可由董事長、理事長或園長擔任。
民辦幼兒園決策機構須聘任專職園長一名。
3、民辦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4、民辦幼兒園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民辦幼兒園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園長;
(2)修改幼兒園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終止;
(6)幼兒園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園長
1、應配備專職園長一名,任職條件是:
政治條件:具有較高政治素養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身體條件:年齡在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園正常工作。
資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幼兒園園長任職條件,園長須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或相關管理工作經驗。
學歷條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園長負責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2)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4)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
(6)幼兒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七)教職員工條件
民辦幼兒園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民辦幼兒園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幼兒園聘任專職的教師、職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需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聘用兼職的教師、職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需簽訂聘用協議或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民辦幼兒園聘任的財務人員應有執業資格上崗證。
民辦幼兒園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應提交的材料(使用A4型紙):
(一)舉辦者申請籌備設立,須向崇文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民辦幼兒園申請報告》
2、舉辦者資格證明:
舉辦者為法人組織,提交法人證書及其復印件。
舉辦者為公民個人,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聯合舉辦的提交各方法人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聯合辦學協議。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園產須提交經公證的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籌設期為三年。籌設期間不得開展教育教學活動?;I設期間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舉辦者承擔。
(二)舉辦者申請正式設立,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
1、籌設批準書(有籌設期的提交)。
2、籌設情況報告(有籌設期的提交):報告應對籌建過程做出較為詳細的說明。
3、幼兒園章程(打印件和電子版)、首屆幼兒園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和簡歷。
4、幼兒園各項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學管理、學籍管理、教師培訓、財務管理、安全管理、責任追究等項制度)。
5、幼兒園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①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評估驗資報告;
②園舍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③園舍租借合同(無償使用園舍的應提交房屋產權單位出具的無償使用園舍的證明;租用區教委系統房舍舉辦民辦幼兒園,須得到區教委房屋管理部門的批準);
④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幼兒園的,還應提交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出具的備案表,并將《備案表》作為附件附在《驗資報告》內。
6、園長的資格證明(需出示原件,交復印件各1份):決策機構聘任書、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
7、教師、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復印件各1份):聘用教師和財會人員名單、聘任合同、教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
8、安全證明:
①房屋建筑、消防用電、食品衛生、空氣質量檢測、治安鑒定書;
②出租、出借、無償提供園舍方與民辦幼兒園簽訂的《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
③安全保證書;
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應急處置方案。
一、改變單一的制度管理,建立一種在“適度規范”管理下的道德自律、工作自勉的管理方式
有一位成功的管理家曾經說過“用制度代替人的判斷,必然回導致自我退化的惡性循環”。我們知道,每個單位都有各種各樣的管理條例和獎懲制度,如果一味地靠這些條例和制度來進行管理,那么就會出現不是有“制度”不執行,就是在執行時“冷酷無情”。針對“制度”管理存在的弊端,應該如何去糾正呢?筆者認為,幼兒園女同志多,工作易情緒化,在確保各項工作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應廣泛征求大家的意見或建議,根據現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對制度中的條例進行適當的修改,盡量突出婦女、幼兒權益保護和尊重、信任、平等的特點,簡化操作程序,刪除那些無法操作及束縛教師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發揮的條例,把幼兒園管理的重心,從制度約束轉向道德自律、工作自勉,創造和諧、輕松、愉快的氛圍,當老師們解放了思想,放下了包袱,她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得到發揮。
二、下放管理權力
我國大多數幼兒園實行的是層級管理體制,帶有較濃重的等級色彩,領導“一指”到底的管理現象也較為嚴重,其他層級的教師處在被動接受管理的位置,這樣會極大限制教師主動性的發揮。多年的管理經驗使我們認識到,必須在管理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把幼兒園管理操作的重心,從以領導為核心轉向以教師為核心。如教師有權制定本班的教育教學計劃和安排本班的教育活動;教師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幼教理論的指導下,可以靈活地選擇各種課程模式、教育內容和教育方法,創造性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例如:以前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在時間和要求上是十分細致和嚴格的,有時甚至把時間定到了分鐘,教師無權更改安排,否則要受到“制度”的懲罰。在這種“制度”安排下工作的教師,慢慢地喪失了靈活安排、隨機教育的能力,幼兒的活動與教師的教育進入了僵化狀態。而現在,通過多年的管理工作學習與實踐,我大膽下放教育管理權力,要求教師在確定一日生活兩大塊(生活活動、學習活動)的基礎上,把時間和活動安排權交給教師,她們根據主題教育的需要、幼兒的興趣、環境的改變有計劃、有目的靈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三、引入競爭機制,建立教師聘任制
實行教師聘任制能不斷激勵教師提高素質,提升辦園整體水平,使改革中求發展的辦園理念得以落實。因此,幼兒園應制定教職工崗位聘任制度,以形成良好的內部運行機制。教師聘任制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涵:
一是招聘。通過科學設定招聘考核程序,達到競爭擇人,任人唯賢,從而為幼兒園招牌到專業、年齡、層次、能力都合適的教師。
二是聘任。聘任中要充分體現擇優上崗的原則。首先要根據辦園規模確定崗位職數,而后,在年度考評基礎上確定受聘資格,考評等級必須是優秀或稱職者才有資格參加受聘;考核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者,均沒有參聘資格。聘任方法可多種多樣,一般采取逐級聘任。通過逐級聘任,可以進一步明確職責,不斷地使整體得到優化組合。
三是淘汰。有效的淘汰能使隊伍結構不斷優化和調整,以適應組織目標和形勢發展的需要。
四是換崗與離崗。即對被淘汰者采取換崗和離崗。這項工作難度很大,要切實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四、追求績效,建立崗位考核制
崗位考核,即崗位工作績效考評,通過平時單項考核與年度綜合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對教職工德、識、能、勤、績幾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績效考評標準,在另一個角度,可理解為崗位工作目標。因此,應強調讓教職工參與考評標準的制定,能促使其認同標準作為自覺的奮斗目標,從而增強目標實現的可能性。
(一)績效考評應強調如下方式的有機結合:
一是自我考評。包括日常反思,一般工作和專項活動的書面總結等。自我考評有助于提高自我反省能力,但要避免報喜不報憂的弊端。
二是上級考評。指由本部門的領導對下級進行績效考核評價。其方法有口頭評價、書面評價。組織形式可以是單獨了解,也可以是組織成員一起討論和評價。上級考評要避免了解不具體、不深入的缺陷。
三是下級考評。是由下級對上級的考評。下級對上級有更多的關注,有更多的時間進行觀察和揣摩,因此來自下級的考評比較具體、全面,可以通過開座談會來組織實施外,問卷調查也是一種比較好的方法。
(二)為真正發揮績效考評的作用,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要公開。要公開考評標準、程序和對考評人員的規定等,使教職工產生信任感。
【中圖分類號】G6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604(2010)04-0033-04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作為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現象的人才流動已日益頻繁。教師流動作為整個社會人才流動的一部分,是不可避免的。教師流動從本質上講也是適應社會和教育發展的要求,是一種正常、合理的現象,而它之所以成為當前國內學界研究的熱門話題之一,是因為目前我國的教師流動呈現出無序、單向等不合理現象,幼兒園教師流動尤其如此。
目前,我國有關教師流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小學和高校教師群體,尤其是貧困地區中小學與非貧困地區薄弱中小學教師,關于幼兒園教師流動的研究相對較少,研究內容也主要集中在幼兒園教師流動的原因分析及對策研究上,較少關注幼兒園教師流動的心理與行為特征。有鑒于此,研究者進行了相關訪談,以探討幼兒園教師流動的心理與行為特征,以期為規范和引導幼兒園教師合理、有序流動提供建議。
二、研究對象及方法
本研究以武漢市三所幼兒園(包括2所私立園和1所公立園)中選取的有流動經歷的9位帶班老師及18位配班老師為研究對象,共記錄了他們18次流動經歷及18位配班老師的感受體驗。這些有流動經歷的教師年齡主要集中在25~35歲。目前,她們對流動已有較深刻的認識,不再貿然流動。
本研究所采用的自制的結構性訪談提綱共有13個題目,主要內容可分為心理方面的問題和行為方面的問題。
三、研究結果與分析
1.幼兒園教師流動的心理特征分析
(1)幼兒園教師流動的需要分析
在訪談中,當問到“當時為什么想更換工作”這一問題時,教師的答案可謂多種多樣,很多人流動的理由不止一個,但主要集中在工資待遇、家庭需求、工作穩定性、受尊重情況以及自我發展的實現等五個方面,且較多地集中在家庭需求、尊重和發展的需要得不到滿足兩方面。值得一提的是,訪談發現,工資待遇和工作穩定性并不是幼兒園教師流動的主要原因。
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可以分為五類,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前兩種需要可以稱為低級需要或缺失需要,后三種需要可以稱為高級需要或生長需要,當人的缺失需要得到滿足后就會產生生長需要。結合表1可以看出,目前幼兒園教師流動的主要原因是其生長需要得不到滿足。
(2)幼兒園教師流動的動機分析
動機是在需要的基礎上產生的。當某種需要沒有得到滿足時,會推動人們去尋找滿足需要的對象,從而產生行為動機。動機有強弱之分,它是一種內部心理過程,人們難以直接觀察,但可以通過對外在行為的分析來間接推斷。動機的產生除了需要內驅力,還需要外部刺激(誘因),內驅力和誘因相互作用產生動機。
統計結果發現,50%的幼兒園教師流動的動機非常強烈,他們可能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就毅然決然地辭職了。當問到“你就不擔心找不到工作嗎?”這個問題時,幾乎所有的幼兒園教師都表示對自己比較有信心,不擔心找不到工作,同時認為幼兒園教師的工作還是很好找的。這一方面反映出很多幼兒園教師對自己充滿自信,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目前幼兒園教師職業的專業化程度不高,容易被取代。而對幼兒園教師流動誘因的研究表明,很大部分幼兒園教師是因為家庭原因變動工作的,其次是與領導發生沖突。
(3)幼兒園教師流動的意向分析
意向是一種未分化的、沒有明確意識的需要,表現為人們的欲望、愿望、希望、謀慮等行為反應傾向,它是對行為目標、目的的注意關注,屬于行為的意志取向過程。意向有正負之分,本文所談的意向是指正向的意向,即積極的反應傾向。
在訪談中,當問到“你為什么選擇了后來的工作單位?你覺得這個工作單位什么地方吸引了你?”這一問題時,教師們的答案非常豐富。經過整理分析我們發現,影響幼兒園教師流動意向的緣由主要有園所管理、家園距離、園所環境、辦園理念、園所等級或性質、園所規模。其中園所管理和家園距離在幼兒園教師流動意向的緣由中占據重要地位,這與幼兒園教師流動的成長需求是相互對應的,顯示出幼兒園教師流動的需要和意向的一致性。
(4)幼兒園教師流動的意志調節
通過對訪談結果的統計分析我們發現,絕大部分幼兒園教師在流動時會出現明顯的意志沖突,這些沖突大多表現為舍不得原單位的同事與孩子,但又覺得原單位已經不能為自己的發展提供更好的平臺;對新單位充滿憧憬與幻想,但又擔心自己是否適應新的工作環境。心理學將這種復雜的矛盾心理稱為多重趨避沖突,解決這種沖突的方法是需要對各種可能性進行深入思考,之后再進行選擇。〔1〕調查結果顯示,83.3%的幼兒園教師在面對復雜的矛盾心理時采用的調節方式是理智說服。這反映出幼兒園教師具有追求、渴望實現自我理想的強大動力,同時也提醒幼兒園管理者:尊重和提供發展空間是挽留幼兒園教師的重要法寶。
(5)幼兒園教師流動后的適應狀況
從表5可見,絕大多數幼兒園教師在流動后都存在一定的不適應現象。這些不適應表現在很多方面,其中處于前三位的是工作壓力大、人際關系不和諧、園所管理差。這表明幼兒園教師流動后的不適應更多地表現在心理方面。然而,大部分幼兒園教師表示,雖然工作壓力大,但緊張的工作氛圍讓她們覺得充實而富有工作激情。
2.幼兒園教師流動的行為特征分析
(1)找工作的方式
訪談發現,在找工作的方式上,有67.7%的教師是通過親友介紹找到新的工作單位的,33.3%則是自己獨立尋找的。可見,目前幼兒園教師流動的途徑主要還是依靠社會關系網。
(2)辭職
訪談發現,61.1%的教師是在將一學期的工作了結后即在假期中辭職的,也有38.9%的教師是在學期中辭職的。這表明大部分幼兒園教師還是比較有責任心的,她們會考慮自己、幼兒園以及幼兒等多方的利益,盡量減少因自己的辭職給幼兒園日常教學與管理帶來的麻煩。
(3)辭職的程序
訪談表明,88.9%的幼兒園教師都能與幼兒園順利地解除勞動關系,但仍有11.1%的教師在辭職過程中與幼兒園產生了較大分歧或沖突。67.6%的幼兒園教師是口頭辭職,因為“進來的時候就沒走什么程序,所以出去的時候也沒走什么程序”。以上訪談表明:目前幼兒園和幼兒園教師面對流動這一問題的態度基本上還是平和的,但大部分幼兒園教師辭職程序的不規范顯示出目前幼兒園教師流動行為的不規范。
(4)應聘的程序
訪談表明,61.1%的幼兒園教師是通過先面試后試講兩道程序得到新工作的,16.7%的幼兒園教師只通過簡單的面試就得到了新的工作,還有16.7%的教師什么程序也沒走就直接上崗了,只有5.6%的教師是通過書面考試和專業技能考核上崗的。在進入新的工作單位后,61.1%的幼兒園會跟教師簽訂正式的合同,38.9%的幼兒園跟教師不簽訂任何合同。以上訪談結果顯示:目前幼兒園在招聘教師的程序上存在較大的不規范性,具體表現為聘任過程簡單走過場,缺乏對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考核,聘任方式也不規范。
四、促進幼兒園教師規范流動的建議
1.建立合理的教師流動機制
以往諸多研究認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教師流動的專項制度,教師流動多屬個人行為。在缺乏法規和制度保障的情況下,教師流出的學校(幼兒園)和流動教師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2〕本研究訪談也證實了這一點,幼兒園教師辭職和聘任程序的不規范是幼兒園教師流動不規范的根本表現。因此,政府應與幼兒園一道,建立合理的教師流動機制。
首先,政府要完善和貫徹相關法律法規,使幼兒園教師流動有法可依。幼兒園在所有的教育機構中是最先、最徹底實施教職員工聘任制的,但由于缺乏經驗,聘任制的實施常常流于形式,而且成為幼兒園教師隊伍不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政府相關部門需要進一步完善教師聘任制度并監督實施。同時,盡早制定一部全國性的教師流動法也是勢在必行,日本的相關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其次,幼兒園應建立科學的教師流動機制。幼兒園作為聘任制的實施單位,要完善教師聘任制,嚴格執行聘任程序,努力消除同工不同酬現象,使聘任制真正成為優化幼兒園教師隊伍的制度。同時,幼兒園還要強化合同管理,以契約的形式約束幼兒園教師的隨意流動,使教師流動逐漸合理化、規范化。
2.提高幼兒園教師職業的專業化水平
中國教育學會會長顧明遠曾指出:社會職業有一條鐵的規律,即只有專業化才有社會地位,才能受到社會的尊重。如果一種職業是人人都可以勝任的,那它在社會上是沒有什么地位的?!?〕長期以來,我國幼兒園教師社會地位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幼兒園教師職業的專業化水平低,而這與人們長期形成的幼兒園教師是保姆、阿姨這一類傳統觀念有關,同時也與我國一貫采用的“以降低專業入學水準和畢業水準來遷就師資短缺需要”的做法是分不開的。正如前文所述,不少幼兒園教師本人都沒有把幼兒園教師看作是一個不可取代的職業,她們頻繁地更換工作單位就是認為幼兒園教師這一工作很好找。要提高幼兒園教師職業的專業化水平至少需要關注兩點:首先要提高幼兒園教師的整體素質,加強幼兒園教師的職前與職后教育,使幼兒園教師成為專門化人才。其次要改變人們對幼兒園教師的傳統觀念,尤其是要從改變幼兒園教師自己的觀念入手。自輕者人輕之,幼兒園教師應該通過自己的專業化工作,讓社會認識到自身的專業性、不可取代性。
3.實施人性化的管理方式
普萊斯的相關研究表明,企業集權化程度越強,雇員流失水平越高?!?〕這一點對于幼兒園來說同樣適用。合格的幼兒園教師屬于中高級人才,他們有較強的民主意識,渴求尊重與自我實現。幼兒園要想留住人才,就必須實行人性化管理。首先要關心幼兒園教師的生活。我國幼兒園教師絕大部分為女性,她們肩負著工作與家庭的雙重壓力,幼兒園如果能夠多與她們溝通,了解其生活中的困難與需求,并真誠地提供幫助,讓她們在工作時沒有后顧之憂,相信可以有效地留住人才。其次要增強幼兒園教師的主人翁意識。知情權和決策參與權是防止教師產生職業倦怠的積極因素(梁慧娟,馮曉霞,2004),而職業倦怠可以顯著地預測離職意向水平,〔5〕因此,增強幼兒園教師的主人翁意識,對于防止幼兒園教師流失具有重大意義。最后還要注意促進教師的自我實現。一般而言,教師對自身的發展有著較為強烈的愿望。一旦感到在原工作崗位不能大顯身手,不能充分發揮自身的潛力,有些教師便會義無反顧地選擇離開,去尋找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因此,幼兒園要努力為幼兒園教師提供自我實現的平臺,如在工作中給予教師更多的自,為教師提供盡可能多的培訓機會等。
4.提升幼兒園教師的職業道德
幼兒園教師追求更好的工作單位本身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在追求過程中的態度則是值得探究的。訪談發現,部分幼兒園教師缺乏誠信與責任感,在學期中期辭職,有些甚至說不來就不來了,對幼兒園的正常教學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幼兒教育相對于某些行業而言,更需要從業人員具有奉獻精神和責任心。這就需要教師教育機構加強對從業者的職業道德教育,以培養他們熱愛幼兒教育的積極情感,幫助他們樹立為幼兒教育事業作貢獻的遠大理想和科學的職業觀,在入職前就做好職業心理和職業素質準備。此外,還要加強幼兒園教師的誠信道德建設,強化其守約意識,提高其責任感,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工作不僅關系到自身利益,更關系到孩子的成長。即使要流動,也要權衡多方利益,做好交接工作,選擇適當的時機離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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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ral Features of Teacher
Flow in Kindergarten
Zhang Na, Xue Wenjuan, Cai Yingqi
中圖分類號:G63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6)07-0082
所謂幼兒教育“小學化”,首先,我們必須給它界定范疇,一般地,它是指幼兒教育的過程中,過早地涉及小學的各項內容,比如幼兒學習的內容涉及小學的學科知識(語、數、外等);用管理小學的方法來管理幼兒等,這是新時期教育發展的一個嶄新的和典型的現象,必須引起所有相關方的高度重視。
一、幼兒教育小學化原因分析
新時期下,隨著應試教育的重心下移,一部分家長產生扭曲的需求。一部分幼兒家長并不能理解和遵循孩子的教育規律,容易受到社會的一些不良風氣影響。其中,以家長的攀比心態尤為嚴重。比如,在接幼兒放學時詢問:“今天幼兒園教了什么知識啊?新學了多少漢字?學會了幾位數以內的加減法?……”另外,長期的應試教育模式帶給幼兒的壓力,考試一直作為教師與家長檢測學生學習成績好壞與否的主要標準,無論是在小學還是中學,都會進行定期的測試,以此來檢測學生學習成績甚至有的地方在幼兒從幼兒園升入小學過程中也采取了這種方式,影響極壞。在這些極其盲目的教育需求下,使得現階段的幼兒教學過早地出現小學化現象。
部分幼兒園被較強的功利性所導向,脫離辦園宗旨。新時期以來,我國幼兒園辦園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由于公辦幼兒園偏少,甚至紛紛被推向市場,民辦幼兒園數量迅速增加。這造成我國幼兒園辦園體制的市場導向,失了教育立場,只是一味迎合家長、市場的需求。不顧幼兒的身心發展特點和接受能力而開設一些小學課程,向幼兒提出過高的學習要求。過早地將小學的課程內容融入到幼兒園課程中,而不去考慮幼兒的接受程度、個別性差異、年齡特征等因素。忽視了幼兒在幼兒園課程的學習主要是采用游戲的方式來進行的這一核心幼教原則,而遵循“教師問,學生答,教師不問,學生不答”的小學化的上課模式。這種應試教育的填鴨式和灌輸式教學手段,嚴重違背了幼兒的身心發展規律。
部分幼師水平相對薄弱:在幼兒教育過程中,幼師作為核心參與者,其教育素養以及教育理念都會對幼兒教育效果以及幼兒的未來發展產生深刻影響。然而,幼師待遇偏低,現階段我國部分幼兒園所聘任的幼師,并沒有受到專業、系統的幼師專業教育資質培訓,導致其并沒有較高水平的理論教育素養。不可忽視的是,還有部分幼兒園返聘小學退休教師,這些教師往往教育觀念相對傳統,缺乏靈活的教學方法,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幼兒教育的小學化。
二、幼兒教育小學化的消極影響
幼兒教育“小學化”的消極影響主要表現在:1. 加重了幼兒的學習負擔。幼兒教育本身應該是以游戲為主,讓孩子在輕松愉悅的氛圍之中進行知識學習;幼兒教育是為學生日后的學習打基礎的階段,本身是不該有負擔的,幼兒教育“小學化”給孩子造成了很大的負擔,不符合孩子的認知規律。2. 妨礙幼兒身心健康的發展。幼兒教育“小學化”,讓學生過早地接受小學的內容知識,在一定程度上會讓學生產生厭學情緒,給孩子的內心造成陰影,不利于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從長遠角度看,不利于幼兒的全面發展。
三、改善幼兒教育小學化現象的重要手段
從社會風氣層面上來講,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社會風氣。社會之中存在追求超前教育的風氣,在新的時期課程改革的背景之下,要利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思想潮流,凈化社會風氣,使社會更多地關注學生的綜合素質,從根源出發,為幼兒教育凈化社會環境,保障幼兒教育的正確發展。例如,各地區可以通過對幼教專家的定期組織,通過不同的形式來對幼兒教育科學知識進行宣傳,面向社會提供幼教指導與咨詢。
《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指出:“家庭是幼兒園重要的合作伙伴,應本著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則,爭取家長的理解、支持和主動參與,并積極支持、幫助家長提高教育能力”。所以,相關部門要協同幼兒園對家長的一系列錯誤幼兒教育認識加以扭轉,使整個家長群體以及幼兒教育群體都能夠意識到幼兒園教育不僅僅局限于提升幼兒的知識層面,更重要的是對幼兒良好學習習慣的培養,幫助幼兒具備良好的自利能力以及集體意識,從而使幼兒得到健康的進步與發展。
從建設幼兒園師資隊伍層面來講,幼兒園要對幼師的業務能力以及綜合素養進行提升,主要包括兩種途徑:其一,要嚴格把關聘任的幼師資質,并規范聘任幼師要求,只有達到相應的標準,幼兒園方能對其進行聘任;其二,幼兒園要進一步強化培訓幼師與幼教管理干部,對其進行再教育,從而使其教育觀念得到及時的更新,對其業務能力以及綜合素養的提升有著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
第二條為了加強我市民辦幼兒園管理,促進全市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暫行)》,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民辦幼兒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對民辦幼兒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四條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教育局是幼兒教育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相關的政策和規定,制定和組織實施幼兒教育的發展規劃,審核認定幼兒園辦園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對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定級管理,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規范教材征訂,統一收費標準等。同時具體負責幼兒園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檢查、考核、師資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市衛生局要貫徹落實有關兒童衛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規,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對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體負責全市幼兒園衛生許可的審核認定、飲食衛生的督查,衛生保健及常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和指導,教師、幼兒健康的體檢等工作。
第七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對全市幼兒園安全進行監管,對園舍、設施進行安全鑒定,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幼兒園進行整改,責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幼兒園停辦。
第八條市交警部門主要負責幼兒園接送車輛的管理,要將民辦幼兒園的接送車輛納入客運車輛的戶籍化管理,切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駕駛員資質的審定和安全法規的教育。
第九條市公安、消防部門主要負責全市幼兒園周邊治安環境的整治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幼兒園進行整改。
第十條市財政、物價部門主要負責對全市幼兒園的收費進行管理和督查。已取得辦園許可證并辦理登記手續的幼兒園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備案并公示。
第十一條市廣播電視局主要負責協助市教育局對全市幼兒教育發展情況,通過藝術活動和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及時進行宣傳報道,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民辦幼兒園要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市民政局主要負責對已經過市教育局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幼兒園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市規劃局和建設局在審批小區新樓房建設設計、規劃中必須帶有一定規模的幼兒園用房。
第十五條實行幼兒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市衛生、安監、公安、交警、消防、財政、物價、廣播電視、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規劃、建設等部門參加的幼兒教育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協調、解決幼兒教育事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促進全市幼兒教育事業穩定健康發展。
第三章舉辦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幼兒園的審批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舉辦幼兒園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的設置符合市教育發展規劃;
(二)幼兒園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
(三)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有符合規范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幼兒園的園舍、場地、設施、設備以及衛生、安全狀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六)有合法的幼兒園組織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七)有根據國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方案以及課程教學計劃;
(八)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申辦報告及審批申請表;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擬聘任的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學歷證明)文件;
(五)擬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和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課程計劃等);
(六)擬辦幼兒園的建筑平面圖,各功能室分布圖、設施、設備計劃配置情況說明及場地使用權證明;
(七)幼兒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需經市公安消防部門安全檢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八)市衛生監督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有幼兒用餐的幼兒園);
(九)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
第十九條幼兒園審批程序。
舉辦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并填寫《*市幼兒園審批申請表》。對申請的幼兒園實地考察,由主管局長在《*市幼兒園審批申請表》上簽署意見。意見分為兩類,完全具備條件的可簽署“同意注冊”;條件不完全具備,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簽署“同意籌設”,所有舉辦者都必須按申報材料的要求提供實證式材料(打印或復?。?/p>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申辦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批。對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給予注冊登記,頒發辦學許可證;對不完全具備條件,但符合安全要求的發給籌設批準書。
幼兒園憑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和籌設批準書,到市民政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然后到市物價局辦理備案登記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條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班)。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登記注冊和申報審批手續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辦,對拒不執行決定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市公安、衛生、物價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非法辦園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辦園者承擔。
第二十一條民辦幼兒園停辦應在停辦前兩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停辦手續。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應報審批機關核準。未經審批機關核準同意,不得隨意停辦幼兒園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幼兒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健康和諧發展。民辦幼兒園不得進行和參與宗教或迷信活動。
第二十三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校車接送、安全防護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衛生、傳染病預防、園舍設施設備、消防安全、兒童接送、安全教育等工作的管理,嚴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民辦幼兒園出現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師生傷亡等重大事故,市教育、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民辦幼兒園的園名應規范,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義的字詞,不得冠以“國際”、“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可,不得冠以“雙語”、“藝術”等字樣。
第二十六條民辦幼兒園使用幼兒學習和活動的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資料,必須嚴格按照市教育部門的要求征訂,嚴禁使用盜版教材。
第二十七條民辦幼兒園要按照國家要求聘用教師、保育員、醫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凡學歷不達標的,幼兒園應督促他們參加學歷培訓,盡快取得相應學歷。
第二十八條民辦幼兒園應當接受衛生部門的業務檢查和指導,認真做好入園兒童和在崗員工的體檢、衛生、消毒、防疫、兒童營養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民辦幼兒園應向家長開具行政事業性收據。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條實行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對全市幼兒園進行督導和評估的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和擅自辦園的幼兒園采取強制措施,堅決予以取締。同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第五章園長與師資隊伍
第三十一條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與教職工簽訂符合法律法規內容的集體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各種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民辦幼兒園實行園長任職資格和教師資格制度,其任職條件參照公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幼兒園聘任的園長報審批機關核準,聘任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幼兒教師納入公辦幼兒教師的在選聘、選優、表彰、職稱評定、培訓、考核、晉級、業務活動等方面實行同等待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或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不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征訂教材,使用盜版教材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教師的;
(八)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九)擅自變更幼兒園名稱、類別、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十)擅自分立、合并幼兒園的;
(十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十二)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的。第三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2、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結合本園實際,制訂本園發展規劃和近期的工作目標并組織實施。
3、加強自身班子和教師隊伍建設。并為他們的學習進修創造必要的條件。以民主管理的方法,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
4、領導和組織行政工作,負責建立并組織執行幼兒園各項規章制度,實行科學管理。
5、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全面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做到知人善任,使每個人有用武之地。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環境創設富有兒童情趣。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消防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第六條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
(一)幼兒園園舍需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園舍及屋頂建筑均為鋼筋混凝土結構的不得超過四層樓高;園舍建筑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屋頂為起脊或鋼骨架彩鋼瓦的不得超過二層樓高。
(三)園舍每層樓需設兩個安全出口。超過二層的必須設兩部疏散樓梯;每層樓需配置二具8KG干粉ABC滅火器、一具應急照明燈、二具疏散指示標志;幼兒用房嚴禁設置在四層或地下及半地下內。
(四)室外活動場地面積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綠地面積占室外活動場地面積的15%以上。大型玩具2件以上。
(五)室內活動室面積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寢室面積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不允許設二層鋪,一人一床一鋪專用,標識明確,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六)每班配備足夠的桌椅。配有電子琴、錄放機、電視機、VCD等教育教學輔助設備。且符合幼兒年齡特點。有足夠數量的小型玩具和教具,幼兒圖書人均5冊以上,教師用書人均3冊以上。
(七)每班幼兒在冊人數配備符合規定。小班學額不得超過25人。大班學額不得超過35人,學前班學額不得超過40人。
(八)幼兒園在為幼兒辦理入園手續時。
第七條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憑。持證上崗。
(二)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必須每年到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婦幼保健機構應按照衛生部統一制定的托幼園所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所列項目檢查。體檢合格者。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發放。
(三)按要求設立專、兼職保健醫或保健員。日托100名、全托50名以下的幼兒園所可配備1名保健醫或者保健員。由衛生局負責組織對托幼機構的保健員進行培訓,考試合格發證上崗。
第八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九條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一)幼兒園舉辦者需向市教育局提出書面辦園申請。有效期滿后,由原發證機關重新核發。提供餐飲服務的需持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由市教育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考察、評估。
(三)根據評估情況。頒發《辦園許可證》建檔立卷進行注冊,舉辦人憑《辦園許可證》進行招生辦園。
(四)鄉(鎮)村舉辦幼兒園。經鄉鎮政府初審同意后,報市教育局審核。對審核批準舉辦的幼兒園,頒發《辦園許可證》由所在鄉鎮政府進行管理。
第十條幼兒園因故停辦。并妥善處理善后工作。停辦時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印章。
如果轉讓,幼兒園不得私自轉讓。轉讓前必須向市教育局報告,登記備案。轉讓的幼兒園,新的舉辦者應到市教育局重新辦理登記、注冊和過戶手續。教育局對幼兒園辦學行為執行年審制度。
第三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
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梢园幢久褡屣嬍沉曀壮闪为毿∈程?。
第十四條幼兒園應當使用省教育廳審定的省幼兒教材用書推薦目錄》中提供的用書。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實際。但不得開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六條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七條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十八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治措施,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并及時報告市教育局和疾控中心。
第十九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幼兒園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幼兒園衛生保健
第二十條幼兒園必須設獨立的保健業務用室。有必要的設備。流動水洗手池、消毒液、紫外線燈等,配備專人分管衛生保健工作。衛生保健人員每日到班級巡視2次,發現患病兒童應及時與家長聯系,盡快到醫院診治并建立登記制度?;疾和瘧诩倚菹⒅委?,康復后再入園。受家長委托需要喂藥時,衛生保健人員或班級老師應與家長做好藥品交接和登記,并請家長簽字確認,建立登記制度。各項制度健全,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發生傳染病或疑似病例時,及時送至隔離室,對患兒采取有效的隔離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合格后。每年體檢一次,如有不合格者立即離崗。
第二十二條新入園的幼兒須持有健康檢查證明方可入園。每半年測身高、視力、體重一次,建立健康檔案。
第二十三條幼兒日常生活用品專人專用。擦手毛巾每天消毒1次。水杯每天清洗消毒,水杯、毛巾應設置專用柜架存放,每人一個獨立隔段,標明使用者名字或者學號。抹布等衛生潔具各班專用專放并有標記,用后及時清洗干凈,晾曬、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應晾曬或拎干后存放。要求每人獨立床位,床褥專用,堅決取締通鋪。被褥、床墊每周曝曬至少1次,床上用品每半月清洗一次。
第二十四條廁所、食堂分開設置。設施配套齊全,能夠滿足幼兒生活需要。食堂用具生熟分開,擺放整齊,做到營養配餐,食品留樣,消毒設備配套,并有防塵、防蠅、防鼠和通風消毒設施并定期消毒。食堂必須設有足夠容納餐具的消毒柜,餐具、熟食盛器統一消毒,消毒后的食具應存放在保潔柜中,不允許另行存放,采樣檢測結果應符合衛生標準。托幼園所要配兒童專用衛生間,采用兒童流水蹲便,易沖刷消毒,按生均120比例進行配備。
第二十五條幼兒飲用水須符合衛生部門規定標準。保證幼兒養成飲水習慣。托幼園所要配備兒童流水洗手設施,按生均110比例配備,能夠滿足幼兒衛生習慣需要。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要做好每日晨檢和午檢。特別是注意了解有無發熱和皮膚異常,有無攜帶不安全物品等。各項衛生保健工作責任要明確,記錄要詳實。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劑。環境和物品的消毒與滅菌方法應符合要求。采取濕式清掃方式清潔地面。廁所做到清潔通風、無異味。保持地面干燥;便器用后及時清洗干凈;床圍欄、門把手、水龍頭、洗手池等物體表面每天消毒1次;活動室、臥室等開窗通風每日至少2次,每次至少30分鐘;無條件做到開窗通風時,每天應采取其他方法對室內空氣消毒2次。
第五章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
并向幼兒園的審批登記注冊機關備案。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由幼兒園園長聘任,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三十條幼兒園可以依據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合理使用各項經費,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三條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衛生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方案。由教育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
(一)未經登記注冊。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方案。由教育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情形情節嚴重。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符合北京市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3、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學校名稱的一般形式為,中學:“北京市×××中學”;小學:“北京市××區×××小學”或;中小學:“北京市×××學校”;
(2)取名范圍遵循以下原則:學校名稱要準確反映其辦學層次;可用有教育意義的詞匯命名;用全市統一序號命名的中學須向市教委申請北京市序號;企事業舉辦中小學,可冠以本企事業名稱,無須加“北京市”和區名;一個名稱只能命名一所學校,同一校名應用在兩所以上的學校時,第一所學校不加“第一”二字,從第二所學校起加“第×”字樣;必要時可使用“高級中學”、“綜合高中”、“初級中學”、“中心小學”等字樣。
4、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中小學、幼兒園,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合理的收費標準和相應的生源保證,(公司營業注冊資金1000萬以上);有經過公證的經濟風險擔保,擔保額需不低于學校一年收取學生費用的總和(150萬元以上)。
5、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與學校級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師資、自有獨立校(園)舍、場地和其他辦學設施條件。其中,職業高中要分別達到《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置標準》或《中等藝術學校設置標準》;普通中小學必須分別達到《北京市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幼兒園達到《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試行)》。
6、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7、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并報審批機關核準。按原國家教委頒布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教人(1991)38號)或《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要求確定的校(園)長人選。
8、實施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幼兒園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9、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和財務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1/3。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 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所需材料
1、辦學申請: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 、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
2、 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舉辦者的名稱、地址;舉辦者為個人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聯合舉辦學校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3、驗資報告(或資信證明)文件(其中合作辦學需提供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合作辦學協議書);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包括①學校的名稱、地址;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屆學校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簡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6、辦學場地,校舍產權證明,校園校舍、實驗、實習場地(具有符合標準的自有辦學條件)使用有關證明。
7、擬任校長的有關材料:校長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機構聘任書、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上崗資格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8、師資配備和生源論證,教師、財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9、填寫《ХХХ學校設置情況一覽表》。
10、校內規章制度。
11、學校擬設置的學段、辦學規模、發展規劃及專業名稱、課程設置、教學計劃、選用教材等內容。
12、董事會章程。
三、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設立流程
1、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學許可證。
所需材料包括:辦學申請;舉辦者資格證明;學校(教育機構)章程;擬任校長(負責人)的有關材料。
2、籌設批準后3年內申請正式設立。
具體流程為:根據辦學申辦報告準備辦學條件實地核查合格辦學許可證。
3、到民政局申請設立登記。
相關法律規定參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其它流程。
(1)公安局:辦理刻章(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刻章介紹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教育局批文、場所使用權證明、驗資報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章程草案)。
(3)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企業章程、組織機構代碼、法無產權、法人身份證明、驗資報告.
(4)財政局:辦理票據購領證。
四、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變更程序
1、變更舉辦者應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變更,提供如下變更材料:
(1)原舉辦者不再擔任該校舉辦者的申請。
(2)新舉辦者辦學申請: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承擔舉辦學校的債權債務。
(3)新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舉辦者的名稱、地址;舉辦者為個人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出示原件、交復印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4)經費來源證明(或資信證明)文件(其中合作辦學需提供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合作辦學協議書)。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5)董事會決議
(6)審計報告
2、變更校長應提供如下材料:
(1)現任校長的申請。
(2)擬新任校長(負責人)的有關材料,校長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機構聘任書、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3)董事會決議。
3、變更辦學地點應提供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
(2)校園校舍、實驗、實習場地(具有符合標準的自有辦學條件)使用有關證件證明
(3)董事會決議。
4、增加辦學范圍應提供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
(2)教學計劃和師資情況.
(3)董事會決議。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
第三條 幼兒園的性質。幼兒園的性質:本園為自愿舉辦,對學期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工業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幼兒園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幼兒園地址:。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結構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理)事(以下簡稱董、理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以下簡稱董、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的辦學結構:
(一)辦學規模:(1)本園占地面積(2)建筑面積(3)幼兒園戶外活動面積。(4)審批部門核準在園生人數為 個班,人。
(二)辦學層次: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辦學形式:本園招生對象為3-6歲的幼兒,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學前教育。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幼兒園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幼兒園董事會人員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即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必須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五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
第十九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代表幼兒園簽署有關文件;(四)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二)修改幼兒園章程;(三)制定發展規劃;(四)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其指定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三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設園長一人,園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條 園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幼兒園董事會的決定;(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 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園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四章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兒園資產、財務管理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三十條 幼兒園資產來源:本園由舉辦者候梅個人以實物及貨幣形式共計出資58萬人民幣,于2005年3月30日前出齊。本園是個體單位,所有資產來源合法,資產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規定的要求和業務范圍。
(一)舉辦者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受贈財產。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幼兒園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兒園的資產。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三十六條 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辦學節余及分配第三十九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十條 辦學結余是指幼兒園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
第四十一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提取的發展基金,用于幼兒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辦幼兒園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三)發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村幼兒教育迅速發展。然而,在發展的過程出現了一些問題,師資問題是其中較為突出的方面。幼教師資水平是決定教育質量的關鍵。當前,農村幼兒教師生存狀況欠佳,不僅制約著幼兒教師隊伍的發展,而且嚴重地影響了農村幼兒教育的質量。農村幼兒教師生存所面臨的困境亟須我們的關注和解決。
一、農村幼兒教師的生存狀況
1.教師身份不明,流動性大。
由于幼兒教育不屬于義務教育的范疇,因此農村幼兒教師的身份被承認,至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她們既不是公辦教師,又不是民辦教師,也不能算作代課教師。農村幼兒教師正處于被邊緣化的尷尬地位。這嚴重地傷害了她們的自尊心,也影響了她們的工作熱情,讓她們失去了為幼教事業不懈奮斗的決心和信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雖然對農村幼兒教師作了相應的管理與引導,但力度不夠,以致這支隊伍比較混亂。[1]當地教育局沒有對她們進行注冊登記。農村幼兒教師也沒有職稱評定、評先選優的機會。幼兒教師與園主實際是一種雇傭關系,園主可以決定教師的去留。由于缺乏相關的管理規范,幼兒教師如果對工資不滿,也可以隨時離崗。這就造成了幼兒教師流動性較大,師資隊伍不穩。
2.學歷層次低,專業發展困難。
農村幼兒教師的學歷層次不高,以中師、職高、職業中專為主,有部分教師僅有初中學歷。她們中的大多數沒有學過幼兒教育的相關知識,沒有進行過幼兒教育的專業培訓,因此缺少幼兒教育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她們不了解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在教學中“小學化”傾向嚴重。此外,農村幼兒教師缺乏培訓及繼續教育的機會,幼教觀念得不到更新。長此以往,將制約幼兒教育質量的提高。目前農村幼兒教師的培訓沒有納入當地教育部門的師資培養計劃,所以農村幼兒教師不僅沒有外出學習的機會,而且在當地幼兒教師之間進行交流學習的機會也很少。[2]農村通訊不發達,文化落后,信息閉塞,網絡資源與圖書資料缺乏,這些條件也限制了教師的學習與提升。缺乏觀念的更新,她們只能憑借以往的經驗來從事本職工作。
3.工資待遇差,缺乏社會保障。
農村幼兒園以民辦為主,民辦幼兒園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教師的工資主要靠學費來支付。一些民辦園本身經費就不足,維持幼兒園的正常經營都存在困難,導致幼兒教師工資待遇太低,有的每月工資僅300―400元。這樣的條件導致幼兒園招聘不到專業的從事學前教育的教師,而在園的教師都是出于謀生的需要。農村幼兒教師不屬于國家的正式編制,只是臨時聘任的教師,她們既沒有醫療保險,又沒有養老保險,更別提住房公積金,所享受的待遇根本無法與公辦教師相提并論。這樣一來,她們面臨很多后顧之憂:生病不能報銷醫療費,退休后沒有保障。這也嚴重地打擊了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影響了工作的穩定性。
4.環境艱苦,工作負擔重。
農村幼兒教師工作的環境比較艱苦。尤其是偏僻的農村,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只是單獨設一個班,就要容納附近所有的幼兒。幼兒園設施十分簡陋,沒有活動場地,也沒有玩教具。一個教師往往身兼數職,既是園長,又是老師,還是保育員。由于幼兒年齡還小,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教師既要開展教育活動,又要照顧好幼兒的生活。農村幼兒園容納的幼兒較多,幼兒教師又少,導致師生比過高,有的高達1∶50,甚至是1∶60。幼兒教師的日常工作比較瑣碎繁雜,整天與幼兒待在一起,每天工作時間較長,工作負擔很重。
二、解決對策
農村幼兒教師是亟須我們關注的一個弱勢群體。了解農村幼兒教師的生存狀況,幫助她們走出困境,是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重要工作。她們的生存狀況直接關系著幼兒的全面和諧發展及農村幼兒園辦園質量的提高。幫助農村幼兒教師走出困境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明確政府職責,完善幼教機構的管理。
政府是發展幼教事業的關鍵因素。各級政府要明確各自在農村幼兒教育發展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垢地位,將農村幼兒教育納入到政府規劃和管理的范圍中,以確立農村幼兒教育在教育事業發展中的地位。各市、縣、鄉鎮應設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專門監管農村幼兒教育,加大對農村幼兒教育的扶持力度。同時,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著力解決農村幼兒教育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教育部門要與財政、衛生、婦聯、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合作。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農村幼兒教師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明確她們的身份,確立她們應有的地位,使他們所面臨的困境從根本上得到改善。只有農村幼兒教師隊伍的管理得到規范,幼兒教師才能安心工作,才能保證農村幼兒教育保教質量的提高。
2.拓寬師資來源,加強教師培訓。
目前農村幼教師資主要來源于當地幼兒師范學校的畢業生,但在數量上還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這些教師相對集中在鄉鎮幼兒園,而在較為偏僻的農村,師資十分有限,教師素質不高。所以,各級教育部門要積極拓寬師資來源,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幼兒園支教,為農村幼教事業補充新的力量。教育部門要重視幼兒教師的職前職后培訓,要把在職培訓納入當地教育部門的師資培訓計劃,建立農村幼兒教師培訓體系,讓她們能夠有機會參與多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教育部門還可通過組織教研活動,幫助幼兒教師不斷改進教學,提高自身素質。同時,還可以當地公立幼兒園為主導,對農村幼兒園的教育教學給予必要指導,增強園與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共同發展。
3.保障教師工資,完善社會保障體制。
政府要出臺相關的政策,對農村幼兒教師的工資待遇、福利及社會保障做出硬性規定,如限定農村幼兒教師的最低工資,保障她們的基本生活。同時,政府要對幼兒園實行規范管理,規定必須按時發放教師的工資,從制度上給予農村幼兒教師穩定的政策保障。教育部門要大力扶持農村幼兒園的發展,適當考慮增加財政投入,拓寬資金渠道。政府要讓農村幼兒教師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保險的費用可由政府、幼兒園與個人共同承擔。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各幼兒園業主履行支付教師工資與保險費的義務,對拒不履行相關義務者,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3]幼兒教師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工作才無后顧之憂。
4.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嚴把準入關。
師資隊伍的素質決定著幼教的質量。為防止素質較差的人員混進農村幼教隊伍,要嚴把幼兒教師準入關。因此,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只有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證的人才有資格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由于農村的實際情況不能與城市相比,在選拔教師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農村幼兒教師資格證制度和相應的考核辦法,通過這個途徑,選擇真正有教學能力,并熱愛農村幼教工作的幼兒教師。對于在職的幼兒教師,可通過學習和培訓,鼓勵她們申請幼兒教師資格證,提高自身素質。
5.實行教師聘任制與合同制,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在農村,教育部門可對幼兒教師實行聘任制,明確規定幼兒園對教師的聘任期限,確保幼兒園保教工作的連續性。被聘任的教師應得到與小學教師同等的地位,具有平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并給予她們根據工作業績評定等級的機會。有了政策的保障,幼兒園不得隨意解雇教師,教師也不能中途離職。幼兒園園主要定期與幼兒教師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勞動合同必須公證,才能具備法律效力。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監督雙方切實履行合同內容,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追究其責任,依法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村幼兒教育迅速發展。然而,在發展的過程出現了一些問題,師資問題是其中較為突出的方面。幼教師資水平是決定教育質量的關鍵。當前,農村幼兒教師生存狀況欠佳,不僅制約著幼兒教師隊伍的發展,而且嚴重地影響了農村幼兒教育的質量。農村幼兒教師生存所面臨的困境亟須我們的關注和解決。
一、農村幼兒教師的生存狀況
1.教師身份不明,流動性大。
由于幼兒教育不屬于義務教育的范疇,因此農村幼兒教師的身份被承認,至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她們既不是公辦教師,又不是民辦教師,也不能算作代課教師。農村幼兒教師正處于被邊緣化的尷尬地位。這嚴重地傷害了她們的自尊心,也影響了她們的工作熱情,讓她們失去了為幼教事業不懈奮斗的決心和信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雖然對農村幼兒教師作了相應的管理與引導,但力度不夠,以致這支隊伍比較混亂。[1]當地教育局沒有對她們進行注冊登記。農村幼兒教師也沒有職稱評定、評先選優的機會。幼兒教師與園主實際是一種雇傭關系,園主可以決定教師的去留。由于缺乏相關的管理規范,幼兒教師如果對工資不滿,也可以隨時離崗。這就造成了幼兒教師流動性較大,師資隊伍不穩。
2.學歷層次低,專業發展困難。
農村幼兒教師的學歷層次不高,以中師、職高、職業中專為主,有部分教師僅有初中學歷。她們中的大多數沒有學過幼兒教育的相關知識,沒有進行過幼兒教育的專業培訓,因此缺少幼兒教育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她們不了解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在教學中“小學化”傾向嚴重。此外,農村幼兒教師缺乏培訓及繼續教育的機會,幼教觀念得不到更新。長此以往,將制約幼兒教育質量的提高。目前農村幼兒教師的培訓沒有納入當地教育部門的師資培養計劃,所以農村幼兒教師不僅沒有外出學習的機會,而且在當地幼兒教師之間進行交流學習的機會也很少。[2]農村通訊不發達,文化落后,信息閉塞,網絡資源與圖書資料缺乏,這些條件也限制了教師的學習與提升。缺乏觀念的更新,她們只能憑借以往的經驗來從事本職工作。
3.工資待遇差,缺乏社會保障。
農村幼兒園以民辦為主,民辦幼兒園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教師的工資主要靠學費來支付。一些民辦園本身經費就不足,維持幼兒園的正常經營都存在困難,導致幼兒教師工資待遇太低,有的每月工資僅300—400元。這樣的條件導致幼兒園招聘不到專業的從事學前教育的教師,而在園的教師都是出于謀生的需要。農村幼兒教師不屬于國家的正式編制,只是臨時聘任的教師,她們既沒有醫療保險,又沒有養老保險,更別提住房公積金,所享受的待遇根本無法與公辦教師相提并論。這樣一來,她們面臨很多后顧之憂:生病不能報銷醫療費,退休后沒有保障。這也嚴重地打擊了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影響了工作的穩定性。
4.環境艱苦,工作負擔重。
農村幼兒教師工作的環境比較艱苦。尤其是偏僻的農村,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只是單獨設一個班,就要容納附近所有的幼兒。幼兒園設施十分簡陋,沒有活動場地,也沒有玩教具。一個教師往往身兼數職,既是園長,又是老師,還是保育員。由于幼兒年齡還小,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教師既要開展教育活動,又要照顧好幼兒的生活。農村幼兒園容納的幼兒較多,幼兒教師又少,導致師生比過高,有的高達1∶50,甚至是1∶60。幼兒教師的日常工作比較瑣碎繁雜,整天與幼兒待在一起,每天工作時間較長,工作負擔很重。
二、解決對策
農村幼兒教師是亟須我們關注的一個弱勢群體。了解農村幼兒教師的生存狀況,幫助她們走出困境,是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重要工作。她們的生存狀況直接關系著幼兒的全面和諧發展及農村幼兒園辦園質量的提高。幫助農村幼兒教師走出困境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明確政府職責,完善幼教機構的管理。
政府是發展幼教事業的關鍵因素。各級政府要明確各自在農村幼兒教育發展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垢地位,將農村幼兒教育納入到政府規劃和管理的范圍中,以確立農村幼兒教育在教育事業發展中的地位。各市、縣、鄉鎮應設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專門監管農村幼兒教育,加大對農村幼兒教育的扶持力度。同時,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著力解決農村幼兒教育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教育部門要與財政、衛生、婦聯、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合作。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農村幼兒教師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明確她們的身份,確立她們應有的地位,使他們所面臨的困境從根本上得到改善。只有農村幼兒教師隊伍的管理得到規范,幼兒教師才能安心工作,才能保證農村幼兒教育保教質量的提高。
2.拓寬師資來源,加強教師培訓。
目前農村幼教師資主要來源于當地幼兒師范學校的畢業生,但在數量上還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這些教師相對集中在鄉鎮幼兒園,而在較為偏僻的農村,師資十分有限,教師素質不高。所以,各級教育部門要積極拓寬師資來源,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幼兒園支教,為農村幼教事業補充新的力量。教育部門要重視幼兒教師的職前職后培訓,要把在職培訓納入當地教育部門的師資培訓計劃,建立農村幼兒教師培訓體系,讓她們能夠有機會參與多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教育部門還可通過組織教研活動,幫助幼兒教師不斷改進教學,提高自身素質。同時,還可以當地公立幼兒園為主導,對農村幼兒園的教育教學給予必要指導,增強園與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共同發展。
3.保障教師工資,完善社會保障體制。
政府要出臺相關的政策,對農村幼兒教師的工資待遇、福利及社會保障做出硬性規定,如限定農村幼兒教師的最低工資,保障她們的基本生活。同時,政府要對幼兒園實行規范管理,規定必須按時發放教師的工資,從制度上給予農村幼兒教師穩定的政策保障。教育部門要大力扶持農村幼兒園的發展,適當考慮增加財政投入,拓寬資金渠道。政府要讓農村幼兒教師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保險的費用可由政府、幼兒園與個人共同承擔。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各幼兒園業主履行支付教師工資與保險費的義務,對拒不履行相關義務者,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3]幼兒教師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工作才無后顧之憂。
4.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嚴把準入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