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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作為重要的環境因子,在環境保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即使地球上的水是可再生和不斷循環的,由于環境污染日趨嚴重,水質日益惡化,全球水資源危機給人類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在水污染治理中,無論是在污水排放、工業污染還是農業水源等方面的研究中,都存在不容樂觀的水環境現狀,全國幾乎找不出一條沒出現污染的河流,由于污染產生的經濟損失數目較大,造成生態環境大不如前,水資源問題不僅會有較大的經濟損失產生,而且還會對人們的飲水安全產生直接危害。
一、水污染造成的危害
1、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水是人體主要的組成部分,人體的一切生理活動,如輸送營養、調節溫度、排泄廢物等都要靠水來完成。人喝了被污染的水體或吃了被水體污染的食物,就會對健康帶來危害。由于我國水環境污染嚴重,使城鄉居民飲水安全受到威脅。據衛生部門的調查統計,我國有65.4%的人口飲用不合標準的水。這會成為許多疾病的爆發誘因。
2、對工、農業生產產生嚴重影響
受到污染的水不僅影響人們的飲水安全,而且會影響工、農業生產。水質受到污染會影響工業產品的產量和質量,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水質污染同時會使工業用水的處理費用增加。農田水分對農作物發育及生長的影響,不僅表現在數量上,而且也表現在質量上。使用污染的天然水體或直接使用污染水來灌溉農田,會破壞土壤,影響農作物的生長,造成減產,嚴重時則顆粒無收。當土壤被污染的水體污染后,會在今后長時間內失去土壤的功能作用,造成土地資源嚴重浪費。
二、水污染治理存在的問題
1、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導致水污染的治理壓力逐漸提升。近年來,我國年經濟增長持續保持在9%,隨著經濟總量的不斷擴大,導致經濟增長的速度也不斷提升,水污染量也在不斷增加。因此,近年來環境保護問題得到普遍的關注,并促使其投入逐漸加大,出現投入增長與我國經濟發展的增長不能成正比,盡管經過不斷的努力,仍然未能對水污染的增長趨勢得到有效控制,導致水污染的壓力逐漸提升。
2、水污染治理受到管理體制及技術因素的制約,且執法力度較低?,F如今有許多企業人存在污水未達標排放,造成此類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經過近幾年來的改革,不斷的對此類問題進行改善,但依然未能徹底的解決,作為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體制改革的影響主要受到技術方面及配套設施等因素的影響,最終形成執法力度不足,形成部分企業的廢水排放不達標。
3、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對基礎材料及能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斷的提升,因此,加大對能源的開發,特別是水利電力方面仍有開發力度較大的現象,為了實現能源的需求量,大力對資源進行開發,導致開發過多對大江大河的生態造成破壞。
4、市場機制及運行機制的作用發揮的不夠充分。特別是在公共環境保護中,使市場機制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需要對水務市場進行改革,使其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化。對于污水及垃圾處理應采用產業化處理,雖然在此方面取得的發展較大,但其在整體上的主導作用還未得到有效的發揮。
三、水污染治理措施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管理與執法力度
水污染治理過程應積極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同時盡快健全我國水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水環境保護過程必須堅決做到:嚴格控制污水的排放標準,特別是工業污水的排放,對其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必須到位,一旦發現工業企業存在違法排放的行為,必須予以嚴懲;加強對集中排污口污染源的跟蹤監測,一旦發現問題,必須盡快采取解決措施;加強對地下水與地表水的水源保護與水質監測。此外,應盡快建立健全流域水資源保護監督管理體系,其中以城鎮為節點、以河流為主線、以流域為單位,由此提高流域管理的協調能力與監督職能。
2、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與重復利用率
據調查數據表明,我國水資源的利用率與重復利用率皆較低,其中利用率不足50%,重復利用率不足25%,因此水資源的低效利用必然導致水資源浪費,同時也對水資源供需矛盾的緩解造成不良影響?;诖?,本文認為必須采取措施使水資源的利用率與重復利用率提高到一定水平,具體措施包括:收取高額的排污費及提高水資源的價格,由此激發企業進行改革,即以循環冷卻取代直流冷卻,以滴灌或噴灌取代漫灌,同時引入先進的生產工藝及節水技術,由此提高污水的重復利用率及治理水平,進而控制生產成本,并最終實現社會環境效益與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
3、把水污染控制到源頭
目前日趨惡化的水污染形式要求必須盡快擺脫傳統的發展模式,即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為手段遏制污染的擴大。企業如何把水污染控制到源頭,具體措施包括:引入先進的生產工藝,改善經營管理模式,由此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及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修訂產業政策,優化產業結構,同時采取經濟、行政手段,由此實現清潔生產與節約用水。
4、推行污水的資源化利用
污水資源化利用是一種解決用水緊張的新途徑,其作用除解決用水緊張以外,也包括提高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例如對采煤過程抽取的地下水進行利用,12億噸煤炭產量通常要抽排50億m3礦井地下水,若把礦井地下水凈化成飲用水,其必然產生非常可觀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此外,工業冷卻水與中水的循環再利用皆屬污水資源化利用范疇的內容。
5、加強水資源安全教育
環保工作并非某些部門或政府的責任,其應為每個社會人的責任。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實不可能緊靠管理部門,其更需要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因此,必須加強對每個社會人的環保意識教育及水資源安全教育,由此提高全民的水資源保護意識。
結束語:
綜上所述,作為生命之源,水在人類生活中產生著重要的作用。城市水污染問題的無法解決,會對城市經濟的發展產生制約,危害群眾的健康,從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F階段,我國存在嚴峻的城市水污染問題,必須被人們所關注,因此,應對水污染問題的研究力度實施加大,切實找到合理可行的水污染處理措施。■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4)123-0105-02
1水污染治理的目的
1.1我國南北地區水資源分配不足問題的解決
我們北方地區存在水資源短缺的問題,對比南方而言要嚴重許多。面對目前不容樂觀的形勢狀況,我們需要做的則是將污水資源作為核心,運用合理科學且全面的治理方法,使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得到綜合利用,特別是對于工業發達且密集的地區,應將城市內的排水管網建設及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排放工程的建設實施積極規范調整。而對于南方城市而言,存在發達的降水量,水資源的水容量相對充沛,結合該優勢,我們應對大海的自身條件實施積極運用,存在天然凈化的能力,運用合理科學地的規劃布局,使縱橫交錯、四通八達的河流湖泊的地理優勢得到充分發揮,在實踐過程中達到最大化地運用。
1.2城市建設和改造的加強,對城市建設實施合理規劃,從而對居民生活空間進行營造
應運用有計劃地對城市嚴重污染地段實施改造及治理的綜合運用,在水污染治理中使城市市民得到積極地參與,與附近企業和單位相互配合,對區域責任進行劃分,從而對污水處理系統實施最大努力地建設。在城市建設中,難免會有工業污染情況出現,而工業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大多都是污水處理系統。由于排放過程中的污染物會隨著工廠生產種類的不同而排放不同的污染成分。通常情況下,國家規定的工業污染排放治理是根據誰污染、誰承擔和誰治理的原則。然而對于具有難以降解的重金屬有機物污染物和高濃度廢水排放企業而言,應采用科學的污染治理方法,要求必須在場內處理完成后方可實施排放。在農業污染方面,會有大量的農藥和化肥用量,在我國一些地區仍處于荒廢狀態。為了使土地質量得到提升,我們應對農業研究進行加強,盡可能使化肥的使用數量減少,提倡農民對有機無害肥料進行使用。通過共同參與的方式,及時有效地整治水污染狀況。
2 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在我國,環境保護的提出相對較早,我國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結合環境保護問題對一系列的環保目標進行制定。特別是在開放改革之后,我國的經濟出現了飛速發展,社會有快速的轉型進程,政府部門與資源環境現狀相結合,對諸多環境保護措施提出。對于社會公民而言,雖然并沒有在國家和社會的環保事業得到直接參與,但在工作和生活中應與自身的行為進行調整,從小事著手,自覺做到環境與資源的保護。例如:公共洗手間內發現水龍頭沒關時,應自覺關閉水龍頭?;蛟趯﹄姵剡M行使用之后,應運用分類整理的方法,向專門的回收桶內進行投遞,禁止在垃圾堆上直接丟棄。另外,在超市購物時,應自備購物袋,將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率減少。諸如此類,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應從小事入手,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力度提升。
簡而言之,公民的綜合素質的體現是從環境意識形成的,關系到公民自身的受教育水平,因此,相關部門要想對環境保護工作做好,則應先從思想教育工作開始,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大力宣傳,從而使公民在環保事業中自覺參與。從內容上看,環境保護不僅是保護動植物及森林,而且還是保護及防治大氣和水,不僅包括預防和治理各類大型污染源,而且還包括處理各類細節。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是在人類發展過程中,開采和利用資源的過渡,作為資源緊缺的一種保護措施,隨著宣傳環保理念,逐漸被人們所接受。現階段,幾乎不會有人反對環境保護,自覺做到環境與資源的長久保護,還有較多工作等著去做。首先我們應對全民環保意識進行樹立,具體來說就是資源與生存意識的樹立,使大家認識到環境保護和資源的關系。
作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共同行動和主要任務之一,環境保護的意義極為顯著。在我國,環境保護已經成為一項基本國策,并對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頒布,促使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得到保障??梢?,環境保護對社會發展及人們生存產生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已經逐漸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3水污染治理的措施分析
3.1法律法規的完善,管理強化,使國民素質得到增強
將《水污染治理法》、《水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貫徹執行,同時對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建立完善的水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對污水排放單位的監督與管理實施加強,從重處罰違法排放的工業企業,對總量控制實施嚴格實行。另一方面還可以對一定的排污費用進行收取,建立排污權交易費基金,用于企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相扶持,使企業污水預處理的經費壓力減輕,充分調動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積極性。
使全民樹立以生活污水為基礎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使水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加大,構建累進加價的水價制度,運用經濟杠桿,實現用水節約及排污減少。政府部門對污水處理的資金投入和補貼實施加大,運用政策的改革及扶持,促使污水處理企業向市場化邁進,提升企業盈利能力,從而達到良性循環的目的。
3.2水域和飲用水源管理的加強
整體對流域用水和排水進行規劃,而不是僅限于每個城市自己城區河流的管理,對科學合理的水量調度和河湖疏浚方案進行制定,使水體自凈能力得到提升。嚴格按照各地劃定的水功能進行執行,禁止排放至飲用水源地內。
3.3傳統觀念的改變
在人們心里,由于“先污染、后治理”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與水污染代價的控制相比,水污染治理的代價相對較高,所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運用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實施深入,加大宣傳教育工作,促使環境保護深入人心,同時將人們偷排亂排的問題實施改變。
3.4對再生水資源和循環用水進行充分利用
由于我國水資源利用率在50%以下,且重復利用率僅為20%左右,使水資源利用降低,將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和嚴重浪費問題得到加劇?,F階段,通過處理的污水已經在冷卻水生產、生活雜用水以及園林綠化等領域得到使用,但使用范圍較小,若通過處理再生水,使其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后即可向地下回灌,采用補充水源便于后期運用。對建筑中通過對水系統和工業冷卻水循環系統推廣的加強,在集中的工業園內,運用生產生活分質供水,使不同水質的利用程度得到提升,從而有效降低水處理的成本。
3.5改變產業結構,對清潔生產實施推廣
生產力狀況和科學技術水平對社會產業的結構進行確定,同時將社會生產的性質得以反應,發展水平與社會字樣的實際利用狀況。隨著我國科學水平和生產力發展的提升,各種新產品的種類和結構會有不斷變化出現,所以,應加大對新產品的開發與研制力度,從而與傳統的產品進行替代。同時對生產程序和技術實施積極改進,促使清潔和綠色生產得以實現,作為工業水污染減少的根本途徑,應對綠色產業實施大力發展。對于生產來說,清潔生產主要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節約,將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得到淘汰,并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物和廢物全部離開之前,應盡可能將其排放量和毒性減少。對于產品來說,清潔生產的宗旨是將產品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減少對人類及環境產生的影響。
3.6審批和驗收項目的嚴格化操作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以及人們需求量的逐漸增加,越來越多的新型項目得以形成,導致環境面臨著一項新的挑戰。所以,對于新項目,無論規模的大小,都應對可行性和生態進行評估,特別是評估水資源污染狀況,會對水資源產生嚴重影響,導致污染問題形成。當企業無法有效解決時,應將該項目的建設實施堅決杜絕。在項目建成并投產之后,應對企業是否存在偷排亂排的現象進行定期檢查。
3.7對國外先進技術設備進行引入,重點落實在人才的培養
通過對國外先進水環境恢復技術的運用,與國情相結合,對滿足我國國情水環境恢復技術的理論及方式方法實施研究。使環保產品與產業的發展進行加速,進一步將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產品標準、自動控制性能以及成套化得以提升,對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成套處理技術進行大力開發。運用生物、物力及化學手段,使水環境恢復過程得到加速。構建完善的人才培養計劃及制度,實現環境處理人才的有效培養。
4結論
綜上所述,作為生命之源,水在人類生活中產生著重要的作用。城市水污染問題的無法解決,會對城市經濟的發展產生制約,危害群眾的健康,從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F階段,我國存在嚴峻的城市水污染問題,必須被人們所關注,因此,應對水污染問題的研究力度實施加大,切實找到合理可行的水污染處理措施。
為此,對各分公司提以下幾點要求:
一、做好對項目環境污染風險防控管理的檢查
1. 分公司對項目環境污染風險防控管理的檢查頻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在施項目100%覆蓋;
2. 參考附件1檢查表,結合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具體要求,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檢查表。檢查內容必須覆蓋附件1所列內容。
二、加強網絡輿情及違法失信記錄巡查
(一)環保處罰
1.凡被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等在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其他信用平臺公示的,影響到企業信用的環保處罰;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中央及各省市環保督查、人大執法檢查等通報的環保問題;被主流媒體曝光的環保違法違規事件及影響較大的輿論事件;均須列入環保處罰臺賬(附件2),每季度末25號前向公司反饋。
2.分公司需積極監督、協助項目辦理整改銷項的相關事宜,及時修復企業信用。需公司協助辦理的,及時向公司報告。
(二)環保獎勵/表彰
凡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等給予的獎勵/表彰,均須列入環保獎勵/表彰臺賬(附件3),每季度末25號前向公司反饋。
如對上述要求有疑問,請聯系公司項目管理部。
聯系人:XXX
聯系方式:186XXXXXXXX
附件1:項目環境污染風險防控檢查表(2018)
附件2:20XX年X季度環保處罰臺賬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indoor decoration produced the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more and more serious, greatly affected the health of the resident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types of indoor pollutant and harm, analyzes the sources of air pollutants, study the pollution condition, discusses the prevention and cure. Put forward the methods for the treatment of the late pollution and scheme.
Keywords: indoor environment pollution radon ammonia formaldehyde benzene TVOC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中圖分類號:X13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室內空氣治理的優劣,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近年來,隨著我姑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居室及辦公場所的裝修越來越豪華,隨之產生的污染物也越來越普遍。室內環境污染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甚至身體健康。幾乎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室內污染的受害者,所以室內污染已經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
2.主要污染物的種類及危害
2.1.氡是一種具有放射性的惰性氣體,無色無味,不經過專門檢測難以發現,易被呼吸系統截留,并在肺部不斷積累而誘發肺癌,是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環境致癌物之一。有關研究表明:人體一生中所受到的全部輻射傷害的55%以上是由氡及其子體所造成,其誘發肺癌的潛伏期大多在15年以上,是除吸煙以外引起肺癌的第二大因素。
2.2.甲醛又名蟻醛,是一種無色、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氣體,沸點19℃,易溶于水、醇和醚,其中35%~40%的水溶液稱為福爾馬林。甲醛具有較強的粘合性,有防蟲、防腐、加強板材硬度的功能,被廣泛應用于各類裝飾裝修材料中。甲醛是一種毒性較高的物質,對眼、呼吸道、皮膚有刺激性作用,全身癥狀有頭痛、乏力、胃納差、心悸、失眠、體重減輕以及植物神經紊亂等。在我國有毒化學品優化控制名單上高居第二位,被世界衛生組織確定為致癌致畸性物質,也是公認的變態反應源和強致突變物質之一。
2.3.氨是一種無色、具有強烈刺激性臭味的氣體,比空氣輕,可感覺最低濃度為5.3μg/L,是制造尿素及其他氮肥的主要原料。氨的溶解度極高,對上呼吸道及皮膚組織有刺激和腐蝕作用,濃度過高時還可通過三叉神經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臟停搏和呼吸停止。在居住環境長期接觸氨,會出現流淚、咽痛、胸悶、頭暈、惡心、乏力等癥狀,嚴重者可發生肺水腫、成人呼吸道窘迫綜合癥,甚至肺癌。部分人還出現面部皮膚色素沉積,手指潰瘍等。
2.4.苯是一種無色、有芳香氣味,極易揮發的易燃液體;不溶于水,易溶于乙醚、乙醇、氯仿和二硫化碳等有機溶劑。苯刺激皮膚、眼睛和上呼吸道,長期吸入苯易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苯還易導致孕婦流產胎兒先天性缺陷等,是強致癌物質。短時間內吸入大量苯蒸汽可引起急性中毒,主要表現為中樞神經系統的麻醉及毒害作用;長期反復接觸低濃度的苯可引起慢性中毒,主要表現為對神經系統及造血系統的損害,可引起各種類型的白血病,已被國際癌癥研究中心確認為人類強致癌物。
2.5.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量。TVOC有嗅味,表現出毒性、刺激性,而且有些化合物具有基因毒性。TVOC能引起機體免疫力水平失調,影響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出現頭暈、嗜睡、物理、胸悶等自覺癥狀,還可能影響消化系統,出現食欲不振、惡心等,嚴重時甚至可損傷肝臟和造血系統,出現變態反應等。據報道,當TVOC濃度小于0.2mg/m3時不會引起刺激反應;而大于8 mg/m3就會出現某些癥狀;3~25 mg/m3可導致頭痛和其它弱神經毒性作用;大于25 mg/m3時可引起眼液中細胞數的改變及呈現毒性反應。TVOC和甲醛及苯是引起不良建筑物綜合癥(SBS)的三大罪魁禍首。
3.污染物主要來源
3.1.裝飾裝修過程中的氡主要來自于石材類裝修材料,如花崗巖、大理石、石膏、瓷磚等。一般,紅色、綠色和花斑系列的花崗巖類石材放射性活度偏高,如杜鵑紅、印度紅等;而暗色系列,包括黑色、暗藍色、暗棕色、暗灰色的石材類,其放射性活度較低。
3.2.裝飾裝修過程中的甲醛主要產生于以下幾個方面;(1)室內裝飾裝修中采用的膠合板、細木工板、中密度纖維板、刨花板和飾面板等人造板及其制品。(2)各類木家具。(3)壁布、壁紙、纖維地毯、泡沫塑料、油漆及涂料等以及可能向外界散發甲醛的其它各類裝飾材料。
3.3.裝飾裝修過程中的氨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1)冬季施工過程中,在混凝土墻體加入的混凝土防凍劑。(2)為了提高混凝土的凝固速度,使用的高堿混凝土膨脹劑和早強劑。(3)來自室內裝飾材料,比如家具涂飾時用作添加劑和增白劑的氨水。在南方,板材、家具、裝飾材料中使用的添加劑是造成氨氣污染超標的主要來源。
3.4.裝飾裝修過程中苯主要來源于用作裝飾裝修及制造人造板家具的膠粘劑、油漆和涂料等。
3.5.裝飾裝修過程中的TVOC的來源與甲醛近似,但較之更為復雜,主要來自于油漆、涂料、膠粘劑、地毯等。
4.室內環境污染現狀
從我們進行多年的室內環境監測情況來看,自國家把室內空氣檢測作為工程竣工驗收項目之后,毛坯房中室內空氣質量明顯提高。就溫州地區來說其中氡氣、氨、苯合格率較高,而甲醛和TVOC含量超標的相對較多。經過處理后,復檢驗收多為合格。
而經過裝修后的房屋,室內空氣質量不容樂觀。因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含苯的油漆,室內的苯污染已基本控制下來;氡氣與地質斷裂和建筑材料有關,這就要求施工單位在開工之前做好地質勘測,做好建筑材料進場前的檢測;而甲醛、TVOC的合格率不容樂觀,其中TVOC不合格率最高,主要是因為裝修材料引起,大多在限量標準的幾倍至十幾倍之間。
5.污染防治
要避免裝飾裝修對室內環境的污染,我認為就必須從選材、工藝、監理、治理這四方面著手:
5.1.選材:要盡量選用信譽好、知名度較高的環保產品,注意驗看產品的合格證、檢測報告。一些無質檢報告的產品,最好不要選用。
5.2.工藝:選擇資質較高、業績較好的正規裝修公司,他們一般都能較好的履行合同內容,同時應該注意合理選擇裝修方案,防止污染疊加。
5.3.監測:裝修以后的房屋要保持良好的室內通風,一般完工三個月以后方可入住,有條件的用戶,可以請專業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再入住。
5.4.治理:目前市場上宣傳可治理的產品很多,如空氣凈化器等。我個人認為最簡單又實惠的方法是加強室內通風換氣,再輔助在家里放些植物,如蘆薈、吊蘭等,在一些抽屜里可以放些活性炭等。當然有條件的用戶也可以找一些專業的治理公司進行治理,做一些嘗試。
6.討論
我們在采用過程中發現,很多市民對室內污染不是很了解,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長時間關閉門窗,室內空氣又明顯異味而渾然不覺。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年輕人裝修新房后,馬上入住結婚生子,其實這樣很不科學,惡劣的室內空氣不僅會影響自己的健康,更會影響到胎兒的發育和小孩的健康成長。
有關調查顯示,經歷過裝修房屋勞頓之苦的人,更傾向于選擇裝修房。一些有實力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也可多做一些裝修房,既減少了二次裝修的浪費,也方便了買房的人入住。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對裝修房的控制來有效控制室內環境污染。
希望政府的有關部門能加強宣傳,引起人們對室內空氣污染的警惕,擴大室內環境檢測在群眾中的影響。讓我們為創造更好的居住環境而共同努力。
一、住宅環境質量概述
住宅室內環境質量與人體健康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針對當前住宅裝修工程環境污染的現狀,應注重設計合理的住宅通風,選用綠色環保的裝修材料,并控制材料用量。室內環境污染是指室內各種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有害物質和放射性因素的存在及其擴散而對人類身心健康和生產過程造成危害的現象。隨著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居住條件得到改善,促進了我國住宅裝修市場的發展。與此同時,由裝修帶來的室內環境污染問題也相即而生,影響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1987年世界衛生組織(WHO)調查報告指出:在新建和改建住宅中,約有30%的人患有由室內環境污染造成的“病態建筑綜合癥”,出現頭痛、干咳、惡心和對氣味敏感等癥狀。目前國際上一些環保專家已把室內環境污染列為繼煤煙型污染和石油型污染之后的第三代污染問題。
二、住宅室內環境污染現狀
在我國,近年來室內環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引起了國家及有關部委的重視。2001年12月,我國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這是我國建筑和裝修工程首次涉及室內污染控制的規范,《規范》明確將氛、甲醛、氨、苯及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作為室內環境污染的控制對象。隨后,國家還先后制定了《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這些規范和標準,對從源頭上控制室內環境污染起到了較大的作用。但是受制于規范、標準推廣運用的范圍,以及經濟水平等因素,當前由裝修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問題在我國,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仍然十分嚴重。
三、住宅室內環境污染原因分析
裝修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原因很多,包括不合理的設計、不合格的裝修材料、不當的施工方法以及人們檢測室內環境質量的意識尚未形成等。因此,住宅裝修工程環境污染控制是一個系統工程,應從裝修設計、施工和竣工檢測等方面進行全過程污染控制。其中裝修設計是住宅裝修工程的基礎,也是對裝修所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控制的源頭。
經統計,環境監測中心根據《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對新裝修住宅進行室內空氣中甲醛、苯及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檢測顯示大部分新裝修住宅室內甲醛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比較嚴重,而造成這兩種污染物超標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裝修材料設計選用不合理,單一材料使用和復合材料使用量較大造成的。
四、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設計方案
裝修設計是指消費者或裝飾公司對住宅整體的結構、布局和材料的設計。為控制和降低室內環境污染,裝修設計中應著重從室內通風設計和選用材料設計兩方面采取措施。
1.室內通風設計
設計合理的住宅通風,加強通風換氣,用室外新鮮空氣稀釋室內環境污染物,改善室內空氣質量,是降低室內環境污染最方便有效的途徑之一。一般而言,新風量越多,對人們的健康越有利。國內外許多研究表明,產生“病態建筑綜合癥”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新風量不足。新風量是指室內補給的新鮮空氣量。新風量根據的濃度來確定是大多數國家使用的基本方法。與人體的新陳代謝有關,人呼出的氣體中占4%一5%,而新風量標準根據人體的生理需要,要使室內的濃度限制在0.1%,則必須保證每人每小時新風量為30m。
為了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在裝修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建筑物通風。通風包括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兩種形式,其中自然通風不僅成本低廉,而且通風效果明顯好于機械通風。因此,在裝修設計中應盡可能設計保留建筑物自然通風,對于隔墻和門窗設置上,應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最好能在設計中形成“穿堂風”,保持室內空氣貫通,加快空氣流動帶走污染空氣;對于一些私密性要求不高的房間,可將隔墻改作活動折疊門或設計成通透型置物架;此外,最好不要人為地阻擋室內的通風,如封閉陽臺,增加房屋隔斷等。對于廚房、衛生間、儲藏室等功能性房間,由于往往沒有較好的自然通風,可采取機械通風方式,如設置排氣裝置。排氣應當直接排出室外,不能再進人室內循環。
2.選用材料設計
裝修材料是室內環境的主要污染源,不合格的裝修材料更是造成室內空氣質量不達標的罪魁禍首。綜合全國各地對裝修材料的檢測通報,污染物含量超標和物理性能不達標是當前不合格裝修材料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面對良莠不齊的建材市場,如何在裝修設計中合理選擇裝修材料,對于控制室內環境污染就顯得尤為重要。提倡簡潔設計,減少各種裝修材料的用量,降低污染物的累加效應,是裝修設計中控制室內環境污染源的一項重要措施。簡潔設計就是按照簡潔、實用的原則進行設計,不設計一些華而不實,既浪費資源,又影響日常生活舒適程度的裝飾項目。
裝修設計中,還應注意搭配各種裝修材料的使用量,裝修設計所選用的材料合理與否,是控制室內環境污染源的另一項重要措施。在設計過程中,對于材料的選用要考慮兩點:盡量減少使用可產生嚴重化學性污染的材料,如溶劑型油漆、化纖地毯、膠水、密度板等;多使用無機材料,無機材料大部分都是無害、安全的,如各種工藝玻璃、金屬、鑄鐵等。在選用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人造板材、涂料以及膠粘劑等常用材料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對住宅裝修的要求,設計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綠色裝修材料。
(1)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如石材、陶瓷、石膏板等,必須符合《規范》要求的放射性限量指標。住宅工程作為Ⅰ類民用建筑,必須采用放射性指標限量為A類的裝修材料。有些天然石材的設計選擇要尤其注意,一般來講,巖漿巖中的酸人巖,如花崗巖,放射性含量較高;沉積巖中的碎屑沉積巖,如頁巖,放射性含量也比其他石材高?;◢弾r和頁巖都不適宜選做住宅的裝修材料。
(2)人造板材包括膠合板、細木工板、纖維板、復合木地板等,是造成裝修工程甲醛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在設計選用板材時,一定要選用游離甲醛含量和釋放量為E1類的板材;同時,房屋內門等最好不要選用復合材料大芯板或者九厘板來制作,盡量選擇工廠加工好的成品門。
(3)涂料主要由膠結基料、顏料、填料、溶劑及各種助劑組成,一般用于內墻、頂棚、門窗、家具等物體的表面,是裝修中使用面積較大的材料。按是否使用有機溶劑分為溶劑型涂料和水性涂料。溶劑型涂料多用于木器、金屬表面的涂飾,含有大量揮發性有機溶劑,對室內環境污染較大,最好不要選用。水性涂料因其以水為稀釋劑,所以揮發性有害物質含量較少。用量較大的內墻涂料,可以采用乳膠漆這類水性涂料,而木器涂飾也建議選用水性木器漆。
項目來源:河北省教育廳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農家樂’環境污染問題及法律對策――以河北省為例”(項目編號:201611420029);項目組成員:王彪、任超超、尹日、張紫璇、雷宇非、楊美華、張雅昕;指導教師:王寶娜、陳麗琴、邢琳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3月15日
一、河北省“農家樂”發展現狀及環境污染問題
(一)發展現狀。河北省位于東部沿海地區,地理位置和地勢狀況優越,地勢平坦,交通方便,旅游資源也非常豐富,如野三坡、狼牙山、白洋淀、清西陵等,農家樂已經成為河北省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河北省人口眾多,剩余勞動力也多,就業壓力巨大,截至2015年末,河北省常住人口約7,400萬人,其中農村人口約3,700萬人,占全省總人口的50%,貧困人口仍然很多。發展農家樂旅游,有利于適應城市居民消費結構升級需要,滿足城鄉居民日益增長的旅游消費需求;有利于優化和調整農村產業結構,促進地區經濟發展;有利于實現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擴大就業門路;有利于直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脫貧致富。近十年來,河北省利用豐富的旅游資源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形成了旅游帶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局面。截至2016年3月,河北省磧腥國農業旅游示范點25家,開展鄉村旅游的村莊近千個,“農家樂”上萬家,鄉村旅游業直接從業人員20萬人,從業人員年直接收入達20億元。
(二)“農家樂”發展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問題
1、對土壤、農田的影響?!稗r家樂”的發展要占用或利用大量的農田和土地,以保證游客的“親近自然”之需,提高體驗感受。這樣就無法避免一些破壞農田和土壤的問題,如人為的固化農耕土壤和植被土壤以開辟娛樂場地;開展娛樂活動時為提高娛樂性,借用農田和植被等特殊地貌,從而對農田進行破壞性踩踏;環保意識不強的游客往往隨意丟棄生活垃圾和亂倒生活用水等,對土壤造成永久性損害;一些農戶還開展野外采摘、打獵的活動,使得游客對動植物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破壞生物多樣性,等等。
2、對水體的影響。農村的排水設備和污水處理系統往往不夠完善,而這些設施的建設需要很多資金,在收入并不是很高的情況下,很少有村民愿意將大筆資金投資于此。再者,污水處理系統并非是一家農戶的工作,而是該地區的工作,如果沒有政府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很難進行相關工作。所以,“農家樂”在經營過程中,經營者會更傾向于將污水直接排放于河中或周圍空地中,從而造成河水和地表水的嚴重污染;游客隨意丟棄的垃圾也會加重地方水環境的污染,導致部分農家樂地區在旅游旺季污水遍地,蚊蠅滋生,環境持續惡化。此外,游客數量的激增使得農村的用水量也同時激增,很多地區的自來水常常供不應求,停水成為常態,因此經營者會選擇另辟水源,如打井開采地下水等,從而造成地下水位嚴重下降,很多地方的地下水水位已經達到百米,水資源緊張,對地表植被的生長以及水循環等生態系統造成破壞。為緩解水源緊張問題,部分有條件的地區還會選擇修水庫、建攔河壩等,而這些工程會對本地區及下游地區的水循環均造成影響。
3、對生活環境的影響。對生活環境的影響首先來自生活垃圾的隨意丟棄和焚燒。游客數量多的地區,生活垃圾也是非常多的,但很多“農家樂”地區的垃圾容納能力有限,缺乏垃圾桶以及集中的垃圾處理點,造成生活垃圾隨處堆放的問題。另外,很多游客到了農村地區,往往覺得沒必要“講究”,常常會選擇隨意丟棄垃圾,道路上的垃圾隨處可見。一些經營者為了方便和省錢,往往會以集中焚燒的方式處理生活垃圾,這些垃圾里包括各種塑料和橡膠制品,燃燒時會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這些氣體正是霧霾的元兇之一。
對生活環境的影響還來自噪聲污染。農村地區一般地勢崎嶇,道路通達度不高,由此導致的直接問題就是在旅游旺季,游客眾多,車水馬龍,極容易出現交通擁堵、車輛通行困難的狀況,導致車輛轟鳴聲不斷,加上游客娛樂活動產生的噪聲,給當地居民的生活帶來噪聲污染。
二、“農家樂”環境污染維權難現狀分析
伴隨著以上環境污染問題,相應的侵權問題也不斷涌現。環境污染侵權在此專指環境污染侵犯的民事權利,是一種具體的民事侵權責任,侵害的是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等環境民事權益。本文的侵權主要指水污染侵權、大氣污染侵權、固體廢棄物侵權、環境噪音污染侵權、破壞自然環境造成的侵權。
(一)我國“農家樂”環境污染侵權立法現狀。我國現在對環境保護的立法日益重視,與“農家樂”環境污染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有:《侵權責任法》、《旅游法》、《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關于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通知》等。此外,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的《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也填補了一些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空白,該條例對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以及法律責任方面都做出規定。但也由此可見,我國關于“農家樂”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多分散于當前這些法律法規之中,至今為止還未有一部關于“農家樂”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門性立法,也沒有專門性條例。分散的立法往往存在著體系性差、邏輯性不足、不夠全面、不夠具體的問題,這對于“農家樂”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及其防治的滯后性和隱蔽性等特征來說,尚不足夠應對,更不要提更難實現的最后一步――對農民的救濟。
(三)完善公眾參與制度
1、依據憲法和法律,公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檢舉權等民利,但關鍵是在“農家樂”活動過程中如何保障這些權利的行使。這就要求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明確公民行使權利的途徑,應將公眾參與制度從立法的層面明確、詳細地制定下來,以法律的方式保障環境信息公開、透明的力度,不斷擴大村民有效參與決策的途徑與方式,確保村民能夠高效地行使知情權、參與權、檢舉權與救濟權等權利,努力做到使全民知法、守法、用法,參與到政府有關環境保護政策的決策、行使和監督過程中。
2、明確基層行政管理主體的職責、義務,要求負有協助公民參與環境管理與監督義務的單位或組織,當積極配合,履行各自職責,否則要追究其責任。
3、基層政府及其他組織應做好環保宣傳工作,使環保的概念真正融入村民的生活之中,并定期組織村民學習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或其他知識,提高村民的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這項工作應該長期堅持,不斷創新宣傳手段,避免“三分熱”的情形出現,只有這樣,才能對村民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最后,對表現優秀的經營者應進行適當的獎勵,如設置“環保模范”獎,并給予適當獎金,鼓勵環保行為。
(四)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首先,適當擴大公益訴訟原告的適格范圍,使更多的主體能夠參與到環保的行列當中。比如,可以借鑒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原則上利害關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對違反法定或主管機關核定的污染防治義務的,包括私人企業、美國政府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在內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訴訟,以環保行政機關對非屬其自由裁量范圍的行為或義務的不作為為由,對疏于行使其法定職權,執行其法定義務的環保局提起行政訴訟。況且,環境是一種公共物品,任何公民都是環境的享有者和保護者,一旦發生了環境污染,每個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和享受優良環境的權利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或威脅。訴訟主體的擴大,不僅有利于對污染者實行監督,還有利于對一些行政執法機關的違法或行政不作為進行有效的監督。
其次,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環境訴訟中,環境損害的認定具有很強的技術性,而原告的專業知識技能和信息獲取能力非常有限,讓原告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也非常困難。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的相對均衡,應實行無過錯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我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雖然規定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實行被告舉證制,但卻沒有規定舉證的范圍和原告是否還有一定的舉證責任,從而使被告責任太重,使原告忽視對必要證據的收集。為此,應明確規定雙方舉證的責任范圍,讓被告對是否排污、能否造成污染、排污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能否依法免責提供證據,讓原告對損害的事實和損失的大小負舉證責任。
最后,給原告設定合理的獎勵。人不是為了私益而是為了環境公益,必然耗其時間、精力、金錢,若不給原告一定獎勵,沒有激勵機制去激勵公益訴訟,或許多數人不會為了維護公益而去犧牲私利。因此,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合理范圍內給原告一些獎勵,可以鼓勵更多的人維護社會公益,獎勵可以從對被告的經濟制裁中提取,或者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設立環境公益訴訟獎勵基金。
(五)拓寬救濟方式
1、完善環境糾紛仲裁與調解制度。在一些“農家樂”聚集區設立仲裁和調解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仲裁和調解人員,促進仲裁和調節機制的法定化、制度化。還可以在各類非政府組織與機構的協調下,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的方式解決農村環境侵權糾紛問題。
2、組織建立農民環境維權組織。組建屬于農民自身的環境權益協會組織,使其具備一定的組織性與自發性,整合村民的力量,幫助村民更好地表達出對環境問題的觀點與意愿。在此基礎上加強和其他環保團體的合作交流,支持民間環保團體的各項活動,經常開展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普及與環保知識競賽,通過雙方的共同作用,在為農民提供救濟、維權的同時,促進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
3、建立“法律援助站”。個別“農家樂”旅游密集區可以嘗試建立“法律援助站”。農民可以通過法律援助站進行學習和咨詢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法律援助站也可以提供與辯護等相關法律活動。農民可以通過法律援助站來進行相關的訴訟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擴大農戶環境權益的救濟途徑。
主要參考文獻:
[1]唐啟升.農家樂發展中的環境問題及其解決對策[J].中小企業管理里與科技,2015.
以“打造碧水藍天,建設美麗”為主題,圍繞各項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多途徑、多形式的輿論引導,唱響主旋律,集聚正能量,營造全民治污、防污的濃厚氛圍。不斷增強學校師生的低碳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切實做好校園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重點工作
(一)開展校園環保宣傳活動。各學校通過宣傳欄、電子屏幕等形式,深入開展環境污染防治攻堅宣傳活動,及時宣傳環境污染防治的目的、意義、好的做法和典型事跡等。各學校要利用班會、隊會,國旗下演講,校園廣播、黑板報、手抄報等宣傳途徑和載體,廣泛開展環境污染防治宣傳工作(環保標語見附件),不斷增強廣大師生的環保意識和責任感。
(二)開展網絡宣傳活動。教育信息網、教育微信要加大對環保知識的宣傳力度,普及和推廣環保科普知識,及時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急響應措施。各學校要利用校園網、校園電視臺等進行環保宣傳引導。要加強網絡環保輿情處理,及時回復網民投訴,化解問題,暢通溝通渠道,營造全員宣傳環保、參與環保、共同推進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三)開展環保紀念日宣傳活動。各學校要結合“世界環境日”、“國際保護臭氧層日”、“地球日”、“世界水日”等環保主題教育日,組織開展豐富多樣的活動。充分發揮學校共青團、少先隊和社團組織的作用,組織引導師生積極開展環保志愿者公益服務,以實際行動弘揚綠色文化,響應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活動。
(四)開展環保教育活動。要著眼強化科學發展意識,將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政策、法規、理念等納入黨員、干部和教職員工年度培訓(含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網絡培訓),課時不少于2小時;要以環境科普知識、環保形勢任務及環保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對未成年人開展環境保護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分散于《民法通則》、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與之密切相關。
1986年的《民法通則》對各種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其中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礙;⑶消除危險;⑷返還財產;⑸恢復原狀;⑹修理、重作、更換;⑺賠償損失;⑻支付違約金;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此外,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規定、第130條關于共同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第83條關于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等,也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有關。
在環境法中,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相當豐富。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92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⑴戰爭;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此外,1984年通過、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1995年、2000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過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與《環境保護法》相似的規定。只不過前者增加了因第三者故意或過失、及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水污染損害的免責事由,而后兩者沒有規定免責條件。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立法的評價
通過上述考察,可知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具有如下優點:
1、民事基本法、環境基本法、環境單行法等有關法律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作了不同層次的規定,可以說,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已經比較嚴密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
2、無過錯責任立法比較徹底。不論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還是作為環境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抑或各環境單行法,都貫徹了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原則,并且,該原則不僅適用于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場合,也適用于財產損害場合,這就克服了日本環境法中只對產生于大氣污染、水質污染的人身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局限性。
3、鑒于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訴訟時效作出了有別于普通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其訴訟時效比普通訴訟時效長1年。
4、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方式,不僅規定了事后補救性質的損害賠償(包括恢復原狀),也規定了事前預防性質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且兩者可以合并適用,避免了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對損害賠償與侵害排除割裂開來、分別規定的局限,有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及環境的保護。
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其不足之處也很明顯:
1、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民法通則》的規定與環境法的規定不協調。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環境污染侵權須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為前提,而環境保護法及各單行法的規定并無此要求。國外之通說、判例與法規也認為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并不能成為私法上免責的理由。盡管不少學者為消除其間的矛盾,對該條作了擴張解釋,如認為該條所稱“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是指“我國環保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而非具體的某項排污標準”; 或者“這里違法,即可以是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民法的規定,也可以是違反了我國環境資源法律的有關規定”。 但在實踐中和理論上,仍然造成了不少的混亂,并且仍有學者把這里的“規定”解釋為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關于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規則,立法上沒有作出規定。關于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轉移問題,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至于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則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司法解釋。而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對于受害人人身、財產、環境權益的保護至為關鍵。
3、關于損害賠償范圍,立法上對環境污染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未作規定,實踐中對因環境污染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法院一般也不認定。這與國際人權保護運動、環境保護潮流不相符合,對受害人來說也不公平。
4、關于責任方式,一是缺乏對排除侵害成立要件的進一步界定,且沒有“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賠償”等過渡性質的責任方式的規定;二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如國外行之有效的財務擔保、責任保險、損害賠償基金等制度在我國基本上為空白。
5、關于受害人救濟的途徑也存在明顯不足。一是缺乏對仲裁的規定。仲裁作為一種迅速、便利、經濟的救濟途徑,在國外及國際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我國環境法中,無論是基本法還是各單行法皆未明確規定。二是行政調解欠缺具體化的操作規程。目前,我國大多數環境糾紛都是通過行政調解處理解決,但對諸如調解機構的組成、辦案程序、執法權限、資金、處理期限等都缺乏規范,很不完善。
6、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知情權和請求鑒定權尚屬空白。這對貧弱的受害人進行舉證及請求救濟極為不利。
三、完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對策思考
了解了我國現有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針對這些問題采取相應的對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方面和途徑有:
1、刪除環境污染侵權以“違法性”為前提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在規定環境污染侵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又明文規定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作為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而不少學者也對此加以肯認。這不僅與國外有關通說、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立場或規定相反,而且與環境基本法及各單行法的有關規定相矛盾,不利于環境污染侵權受害人的保護。為此,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時應當刪除《民法通則》第124條關于“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這一前提和要件。
2、適當拓寬損害賠償的范圍
眾所周知,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彌
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因此賠償必須也應該以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就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而言,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項損害:⑴環境要素或場所恢復費用。如農田污染不僅使農作物減產,還會使農田肥力減退,為恢復原有的土質和肥力,必須經過長時間的改良與追加肥料。⑵人身潛在損害。環境污染侵權具有潛伏性與滯后性,受害人在遭受損害的早期,其損害往往顯露不完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損害會逐漸顯露。對于這種潛在損害,也應予以賠償。⑶精神損害。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皆已確立,但學界普遍認為其適用范圍失于狹窄,應予適當放寬。 鑒于環境污染侵權對于人的精神狀態、健康狀況、生活條件等皆有較大影響,甚至還可通過遺傳因素危及后代,因此,在民法和環境法中明文規定環境污染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是適當的與必要的。⑷生態損害??紤]到其鑒定、量化的極端困難與生態利益的公共性質,一般不宜通過私法途徑給予救濟。
3、明確舉證責任倒置與因果關系推定規則
舉證責任分配的正確與否,直接關涉當事人訴訟命運。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往往是被告(加害人)一方掌握著所排廢物的種類、數量、性質、遷移轉化途徑和規律、致害機理等,而且其工藝流程通常都是保密的,因而被告往往具有離證據近、容易取證的方便條件,而原告(受害人)卻不易接近證據,因此,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國外立法、司法普遍實行了舉證責任倒置或轉移規則。我國有關的司法解釋也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但仍須進一步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確。
鑒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十分復雜,不易查明和認定,為了提高受害人求償的成功率,及時有效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因果關系推定制度。具體作法可適當借鑒國外行之有效的“蓋然性理論”、“疫因學理論”及“間接反證理論”。比如在沒有排污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的直接證據時,如果該排污行為先于損害事實存在,且危害的嚴重程度與污染物排放的數量與濃度在統計上呈正相關關系,統計結果與實驗和醫學上的結論也不矛盾,被告又不能證明損害事實非由其排污行為所致,即可推定排污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細化排除侵害的構成與方式
鑒于排除侵害對工商業活動的過大打擊,對其運用應當嚴格慎重,一般只能適用于連續性、反復性及不可恢復性的侵害,且應當進行嚴格的利益衡量, 以兼顧產業的發展與公眾權益的保護。同時,除完全排除侵害外,還應通過立法引進確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賠償(即代替性賠償)”等過渡性質的責任制度,以便法院或執法機關通過對有關利益的比較權衡而對各種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靈活運用,從而更好地兼顧各方利益及社會公正理想。
5、酌采責任保險與損害補償基金制度
環境污染侵權往往具有社會性,其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難以承受。對此,許多國家為確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賠償,都對從事有高度風險的企業進行強制性責任保險。 這樣,因環境污染侵權而致賠償責任時,就可通過保險的渠道將巨額的賠償金分散于社會,從而實現損害賠償的社會化。這既保障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安全,又有利于對受害人的及時救濟,避免了各種矛盾的沖突及因之而生的社會動蕩。為此,我國也應建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保險機制,對有高度污染危險的企業,實行強制性責任保險,并明確具體地規定承保范圍、保險金額、責任條款和理賠程序等。
此外,針對加害主體難以確定、或支付能力有限、或已經破產或關閉,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應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逐步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基金制度。具體做法可適當借鑒日本1973年《公害健康損害補償法》的立法經驗, 我國也有學者提出了這方面的設想。
6、授予受害人的咨詢權和責任鑒定請求權
環境污染侵權發生時,及時取得有關證據材料,對受害人提起訴訟至為重要。然而,環境污染侵權作為工業化的產物,往往關涉高度科技,而受害人又多為沒有此類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普通公民,加上加害者出于對工藝流程、專有技術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原告的取證活動,因此,立法明確授予受害人對加害人或有關國家機關就有關機器設備、使用原料、排放廢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遷移轉化規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詢權或向當地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的責任鑒定請求權就十分必要。
7、完善行政調解制度與仲裁制度
行政調解是我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尋求解決的重要途徑,但就其運行而言,卻又因缺乏具體化的規范,以致有關主管部門不能公正、有效地依法開展工作,也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應參照日本、臺灣地區《公害糾紛處理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環境糾紛行政處理或調解法,并對有關受案范圍、主管機關、處理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
仲裁,作為一種靈活、經濟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國外及國際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都有其運用。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杯h境污染侵權糾紛一般都關涉財產權益,把環境污染侵權糾紛解釋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種并無不可??紤]到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在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賠償數額等事項的認定方面,雙方當事人往往存在很大分歧,不易達成和解;而行政機關的調解處理有時也不成功,因此,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很有必要,我國立法應加以明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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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鄭立、王作堂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頁。
4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 張新寶著:《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頁。
6 金瑞林:《環境侵權與民事救濟-兼論環境立法中存在的問題》,載《中國環境科學》1997年第3期。
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問題愈加嚴重,在對地區人民的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同時,也阻礙了地區環境與經濟的建設和發展。環境治理的工作量較大,且在相鄰區域的界限并不明顯,在此種情況下,加強多中心治理理論的應用與地區政府間關于環境治理的協同合作力度,已成為各地區政府及有關環保部門在環境治理過程中需要著重開展的關鍵工作。
一、多中心治理理論及相關文獻綜述
多中心治理,即社會中的多元行為主體在一定集體行動規則的指導下,通過相互協調、互相配合和彼此博弈,進而形成一種協作式公共事務組織模式并以此種模式進行公共事務管理與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并實現過目標可持續發展的一類治理方式。多中心治理理論下的環境治理則是多個行動主體為共同應對環境變化而采取的相關措施,主要包括知識傳播、決策制定、監督管理和激勵等。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環境治理過程中,需社區、企業、環境部門等多元主體的參與,但仍需要以政府為主,構建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論的環境治理措施。王小新進行了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政府間合作的研究。臧乃康分析了長三角區域公共治理合作機制,提出利用企業和民間自發可以全面推動長三角區域公共治理合作機制的建立。吳堅提出構建以協商為基礎的區域多中心跨界水污染治理體系來解決跨界水污染治理問題,充分調動政府和市場的力量。
二、京津冀環境污染協同治理現狀
受環境問題影響,京津冀地區進一步加大了關于環境污染協同治理工作的力度。2015年1月,天津市三次人大會議正式通過《天津市天氣污染防治條例》,其中專門設置了關于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的說明,同時指出,京津冀地區應定期對區域中的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并根據地區防治需要,進一步加速高污染交通工具的淘汰速度。北京地區則通過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將財政有效分配至地區多個環境治理主體當中,并根據《北京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水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調整并退出百余家污染企業,同時,強化與河北、天津的合作力度,展開關于大氣污染、水污染以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止的科研工作,為推動京津冀地區節能減排與產業標準的統一奠定了良好基礎。河北省則通過出臺《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河北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等,以改善全省與京津冀地區的整體環境為目標,以優化能源結構與加強環境協同治理為手段,調整產業結構,嚴抓重點企業的污染治理工作,并積極加強同北京和天津地區關于環境污染治理的合作,計劃以2013年為基準,在2017年將全省大氣的PM2.5年均濃度降幅25%。
京津冀地區近年來積極開展環境治理的協同防治工作,但環境質量的改善結果卻并不樂觀。因此,未來有必要也必須進一步加強包括大氣環境在內的京津冀地區的整體環境治理協同合作力度,將環境污染控制在標準范圍內,實現地區環境共同治理目標。
三、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論的京津冀環境污染協同治理措施
(一)加大政策法規建設力度
多中心治理理論下的京津冀地區環境污染協同治理應以相關政策法規作為基礎和前提。京津冀地區環境治理過程中,需要在進一步明確各省關于環境治理的相關政策方針的基礎上,根據地區環境治理的實際情況,加大對京津冀地區環境治理法律法規的建設力度,并將經濟快速發展與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及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進行有機結合,促進并協調京津冀地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在此過程中,還應強調其他環境治理主體的合作和溝通。
(二)建立上級監督管理機構
各地區有關部門在環境治理的協同合作過程中,需要一個較為權威的機構對相關治理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因地區政府間均為平行關系,故需要上級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對京津冀地區關于環境治理的合作情況和工作質量與進度進行監督,確保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能夠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落實相關節能減排政策,并對突發的環境事件做出迅速反應,減少因政府自利性和其他組織功利性而對環境治理協同合作產生的破壞,在明確各方權責的基礎上,確保京津冀地區環境治理過程中政府協同合作的高效性。
(三)改革政績考核機制
京津冀地區在后續的環境治理協同合作過程中,需改進以傳統的基于各地區單一GDP的政績考核機制,并從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的層面出發,以地區合作協定為依據,根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政策戰略方針,將生態考核指標納入到各地區環境治理的績效考核機制當中,促使地方官員、企業領導者、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公民相互協作,提高環境治理效果。還需說明的是,各地政府在多主體的環境治理過程中還應充分發揮主導作用,通過將節能減排、治理重污染企業等相關工作提升到關系地區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將環境治理與相關負責人的政績相掛鉤,從而提高其參與京津冀地區環境治理協同合作的積極性,提高地方政府的關于環境治理的合作意愿,形成政府合作開展環境治理的自發機制,為京津冀地區環境治理協同合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良好的機制保障。
參考文獻:
1.核心課程
水體監測、大氣監測、生物監測、土壤及固體廢物監測、水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大氣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環保設備調試與維護、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等。
2.實習實訓
在校內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介質中常規、典型指標項目的監測技術,水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大氣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等實訓。
環境監測與控制技術專業培養目標
培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人文素養,掌握水、氣、土壤、固廢等環境介質的監測和環境污染治理、環保設施運營管理基本知識,具備各環境介質的樣品采集、樣品前處理和分析測試、監測報告撰寫、水污染治理、大氣污染治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物理污染治理設計及維護能力,從事環境監測、環境污染控制等工作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關鍵詞 海洋環境污染 刑罰處罰 污染事故
作者簡介:韓琦,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干部。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81-02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罰適用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從國家環保部每年在《中國環境公報》中公布來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趨勢,現階段仍處于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2011年發生的渤海灣溢油等事件,說明我國海洋環境急劇惡化的情況沒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灣溢油事故的處理,僅停留在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追究上,而該案就學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適用。在美國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強大壓力下,不但更換了公司總裁,同時加大損害賠償力度,充分說明刑事責任的震懾作用不容小視。
當下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的刑事法律法規,《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外,《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以及《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都對海洋環境污染做出相關規定,但為何卻對頻發的海洋污染現象起不到很好的震懾效果,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力所不逮,這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二、我國海洋環境的刑法保障機制的不足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范圍過窄
我國刑法涉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名包括污染環境罪等15項具體罪名,雖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對《刑法》第338條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條件,擴大了刑法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范圍。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刑法未將海洋污染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只能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兜底。筆者以為,立法者當初希望通過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具體追訴范圍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但社會在不斷進步的同時進入刑法調整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范圍越來越小,必然導致如海洋環境污染等嚴重損壞環境的行為游離于刑法控制之外。
從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外立法來看,大都將環境污染以及環境污染的危險狀態納入刑法調控的范圍。雖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標準為“嚴重污染環境”,但這不意味著我國刑法環境污染罪中規定了危險犯。一方面,環境污染罪過形式是過失,過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嚴重后果時才能構成,對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危險的行為不能以環境污染罪論處;另一方面,該罪成立的條件是污染環境行為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程度,但實踐中,污染環境既可以是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也可以是繼發性或漸進性環境污染,對尚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行為顯然不能定罪處罰。可見我國刑法缺乏環境污染危險犯的規定,勢必對包括海洋環境污染在內的海洋環境保護不利。
(二)刑事責任體系設計有待完善
我國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為主,忽視刑法保障機制的懲罰作用,在實踐中,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往往都以行政處罰解決,但行政處罰遠低于環境恢復的費用,手段在功能上顯然無法與刑罰措施相提并論,而且造成環境污染結果多數由國家來買單。
從我國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體系來看,一方面,當前刑罰體系缺乏非刑罰處理方法。刑法雖然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另外還規定了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行政處罰等非刑罰處罰措施。但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只有自由刑和罰金。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國外對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大都在刑罰處理外也進一步明確如民事補償和環境恢復義務等非刑罰處理方法,可見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法定刑的種類略顯單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責任的刑罰實現問題上,由于環境污染犯罪大多發生在工業生產和經營領域,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是這類犯罪的重要動機,所以加大罰金刑的處罰力度具有重要的預防和懲治作用。但是,我國刑法沒有予以充分的重視,僅僅規定“單處或并處罰金”等,與此同時并沒有對罰金的數額做出相對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實際判處罰金刑的數額往往較低。
(三)刑罰處罰力度過輕
在追究渤海灣溢油事故責任方經濟賠償的時候,人們赫然發現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73條,責任方最高罰金只有20萬元,既難以起到震懾企業不犯類似錯誤的作用,也遠難抵消給當地漁業、旅游業、海岸景觀、生態環境等帶來的損失??梢姡覈谭▽ζ茐沫h境資源犯罪的處罰程度卻明顯過輕,這一結論我們可以從與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較中得出。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是構成環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據《刑法》第233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蓖ㄟ^對比可以看出,污染環境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前者的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顯然,在危害程度一樣甚至污染環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況下,當下刑法對其所施予的刑事處罰明顯輕于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罰,而且環境污染罪危害結果不僅深遠而且難以估量,不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的損害,而且包括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資源破壞具有難以修復性,甚至不可逆性。因此過輕的刑罰只能使違法者更加有恃無恐,使刑罰的威懾力也將大打折扣。
三、海洋環境的刑法保障機制的完善建議
(一)拓展刑法處罰范圍
根據刑法中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的行為過窄,迫使我們必須擴大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調控范圍。一方面,應該將海洋環境因素都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考慮到其獨立特殊性和重大影響性,應增設獨立的“污染海洋罪”,通過刑法規范的指引和規范功能,使社會公眾普遍地確立
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另一方面,應增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危險犯??紤]到包括海洋污染在內的危害環境行為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因此刑法將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降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成立標準,將危險行為犯罪化,有利于通過刑罰適用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英美法系國家將某些環境犯罪的規定嚴格責任,要求那些從事環境相關活動的人負有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嚴加防范的特定義務,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引起危害環境結果的行為,就無須考察其主觀上有無犯罪的故意或過失。因此,建議今后修改刑法時,對海洋石油污染等行為增設環境污染罪的危險犯,當污染行為造成了實際危害后果,則加重處罰。
(二)完善罪刑罰體系
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的犯罪的刑罰設計要受現有刑罰體系的制約,即在我國現有的刑罰種類條件下,事實上已經沒有增設刑罰處罰方法的余地。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適用資格刑,由于環境資源污染犯罪的刑罰種類有限,建議將來通過修改刑法擴大刑罰種類的范圍。
另外,由于石油溢油等所導致海洋污染犯罪多為多為貪利性犯罪,因此還要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罰金刑的規定加以完善。如通過判處罰金刑剝奪犯罪所得的經濟利益,從而有效預防和懲治這類犯罪行為。雖然刑法已經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罰金刑做出了規定,但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具體的罰金數額和確定標準。根據《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該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睂Υ?,我們建議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在考慮犯罪情節時除了應把握污染環境的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犯罪事實、性質及對環境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等因素外,還應當評估被污染環境的修復成本,判令犯罪分子為恢復被破壞的環境支付必要的費用;與此同時,根據《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還應把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考慮進來。只有綜上因素納入到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體系中,才能有效防止因罰金數額過低而不能發揮罰金刑所應有的作用或者因數額過高而致使判決難以維繼的情況發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罰金刑的功能,也符合罪行平衡的刑法原則。
(三)加大刑罰處罰力度
如前文所述,當前我國刑法對環境污染刑罰的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對比我國刑法的相關罪名的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力度普遍輕于各類財產犯罪的刑罰力度,普通的侵權財產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達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大都采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嚴重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見環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設置明顯輕于財產型犯罪。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加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尤其是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使犯罪人所受的處罰與其對海洋環境的損害程度相當,從而才能有效地懲治和預防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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