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2 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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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印發《**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滁政〔**7〕76號)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廉租住房配租標準暫定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后每五年調整一次,每戶家庭配租面積按實際居住人口計算(超計劃生育人口不列入計算)?!?/p>
(二)第十三條的第(三)項修改為“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p>
二、關于轉發市行管局《市直機關住房管理規定》的通知(滁政辦〔**0〕6號)
(一)將“為加強住房管理,為住戶提供安靜、整潔、舒適、文明的環境,結合本機關大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作為該文件的第一條?!?/p>
(二)刪除原規定的第一條、第二條。
三、關于印發《**市人民廣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滁政〔**1〕121號)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人民廣場的管理,維護人民廣場的正常秩序,保持人民廣場環境的整潔、美觀,以及公共設施設備的完好,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p>
(二)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廣場(以下簡稱廣場)是指東起**二附小圍墻,南至鳳凰路,西至寶塔松花園臨時圍墻,北至**大劇院南側臺階的公共區域?!?/p>
(三)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市容管理局負責人民廣場的管理工作,其下設的人民廣場管理辦公室承擔具體管理工作?!?/p>
(四)第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由稱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p>
四、關于印發《**市南湖景區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滁政〔**3〕108號)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南湖景區管理,維護南湖景區正常秩序,營造良好的游覽觀光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p>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市容管理局負責南湖景區的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南湖景區管理辦公室承擔具體管理工作?!?/p>
(三)第九條修改為:“凡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經市容管理局批準:……”
(四)第十四條修改為:“本規定由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p>
五、關于切實做好“兩基”鞏固復查考核和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督導評估工作的通知(滁政辦〔**3〕32號)
第二部分修改為:“自**3年起,各縣(市、區)的復查考核和督導評估自查工作須在每年的9月底前結束,自查結果以政府文件形式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將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對各縣(市、區)進行復查,并予通報,以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的抽查考核。”
六、關于印發《**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通知(滁政〔1998〕146號)
(一)第十四條修改為:“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規定數量的資金;
2.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
3.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的停車場所;
4.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5.有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
(二)刪除第十九條
(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有3年以上駕齡且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服務規范、機動車維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識和技能等考試合格。”
(四)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許可的營運區域內營運,不得異地營運,但送乘客到異地并載客返程的除外。”
(五)刪除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在第五十二條前,增加一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和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照《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處理?!?/p>
七、關于實施“131”工程的通知(滁政〔**0〕172號)
(一)第三部分第1項修改為:“‘131’工程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市、縣(市、區)兩級分工組織實施,以市級為主。各縣(市、區)要在全面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出本地發展規劃和落實到學校的年度計劃,于當年1月底前報市教育局。”
(二)第三部分第2項修改為:“各地要建立自評與初評制度。各中小學要根據評估標準與條件開展自評工作。學校自評認為合格后,寫出自評報告,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農村中小學同時報當地鄉鎮政府)。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年度工作計劃,組織評估考核組對自評合格學校進行初評。初評結束后,評估考核組要及時寫出評估報告,包括:(1)學校辦學水平等級認定;(2)主要成果、經驗特色;(3)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缺差;(4)進一步提高辦學水平的意見、建議。初評為優秀等級的學校的自評報告、評估報告和申報報告以及評審材料報市教育局?!?/p>
(三)第三部分第3項修改為:“市教育局收到各項申報材料后,先派出人員對申報學校進行督查,在認定主要指標達到省頒標準后,組織評估考核組對學校進行市級評估。凡經市級評審合格后,由市政府頒發銅牌,授予‘**市示范學?!Q號?!?/p>
八、轉發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滁政辦〔**5〕10號)
(一)文件目的和依據條款中,在“《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后面增加“和《安徽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兩法兩例”)”。
(二)第三部分將“要充分發揮現有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作用,加快建設**市青少年活動中心”刪除。將“爭取通過3至5年的努力,做到每個縣、市、區都有一所綜合性的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修改為“到2010年,力爭每個縣(市、區)建成一所綜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p>
(三)第六部分標題修改為“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將“從**5年起,對各縣、市、區的“普九”鞏固提高工作進行督查,獎勵先進,鞭策后進。以農村初中為重點,開展爭創“無流生學校”教育示范鄉鎮活動,開展城市學校與農村貧困地區學校的對口支援活動,繼續實行貧困家庭學生費用減免制度,進一步降低農村初中輟學率。加大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力度?!毙薷臑椤熬馀渲贸菂^學校教育資源,推進解決城區義務教育擇校問題。加快縣城初中建設,改造農村薄弱學校,通過整合、新建和改造一些學校,使全市中小學布局基本合理,初步實現義務教育辦學設施標準化,努力實現區域內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大體相當,區域內師資配備基本均衡,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p>
(四)增加第八部分內容:“開展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促進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行動,通過加快寄宿制學校建設等措施,有效保障農村留守流動兒童享有應有的受教育權利。促進農村留守兒童之家、留守和流動兒童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陣地建設,宣傳家庭教育科學知識和方法,引導父母或監護人切實擔負起監護責任。通過加大普法宣傳、打擊違法犯罪、維權服務等力度,有效維護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合法權益。積極動員社會力量開展關愛活動,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學習生活中的具體困難和親情缺失帶來的家庭教育與心理健康問題。”
九、關于開展電子政務外網和政府門戶網站信息維護及應用考評工作的通知(滁政辦〔**6〕55號)
對文件的附件《**市電子政務外網和政府門戶網站信息維護及應用考評細則》進行部分調整,具體修改為:
(一)組織管理??偡种禌]變。將“組織管理”中2個評分項目調整為3個,增加“機構設置”項目,分值為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