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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業發展水平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慈善促使財富和資源能夠在社會各階層之間進行再次流動和重新分配,并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的提高。發展慈善事業既是公眾表達意見、主張權利的基本形式,又是政府與社會的中介。因此,發展慈善事業利于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有利于促進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起著社會穩定器的功效。我國的慈善事業發展現狀與社會需求之間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公民主動參與慈善的意識還不強,企業慈善意識參差不齊,慈善組織動員社會資源能力差,組織建設亟待加強,政府對慈善事業的定位有待進一步明確,發展慈善事業的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而財政政策的稅收的作用不容忽視,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可為慈善激勵提供一個良好的稅制環境。
一、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在促進慈善捐贈方面存在的問題
跟其他發達國家的慈善事業相比,我國的慈善事業還處于起步階段。2011年,美國慈善捐款總額占GDP的1.98%,同年我國人均捐贈占GDP的0.33%,新加坡的人均捐贈占其GDP的0.27%。慈善捐贈主要來自于企業和個人的稅后所得,社會捐贈的規模與稅收激勵密切相關,稅收優惠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而我國現行的關于捐贈的稅收優惠制度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慈善捐贈個人所獲得的稅收減免程序復雜
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抵扣,但是普通公民卻很難得到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原因是個人捐贈后極少主動地索取捐贈憑證,而以捐贈憑證申請稅收減免的更是幾乎沒有,使得這一優惠條款未落到實處。目前,我國個人捐贈減免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程序繁雜,完整規范的退稅相關程序尚未形成,按照我國稅收減免程序規定,捐贈者若想得到捐贈的稅收減免需要經歷層層審核以及自上而下逐級批準的近10道程序,而且退稅程序繁瑣,增加了捐贈者的交易成本,不利于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及時落實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使得捐贈者的積極性受挫。
(二)捐贈者獲得稅收優惠的慈善組織少
2012年中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民間組織已發展到47萬家,而專門從事慈善活動的中國慈善總會和各級慈善協會731家。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只有向稅法所規定的可以接受捐贈的機構所進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才能獲許在法定的限額內扣除。我國公益性捐贈單位的資格認定范圍過窄,公益性捐贈只適用于教育和民政事業,而不包括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等其他公益事業,這些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包含在接受免稅捐贈的范圍內,無法出據減免稅憑證。在我國現有的慈善機構和基金會的這類非營利機構中,僅有中國紅十字會等 22家公益組織享有全額扣除優惠的資格,而且這類組織與政府都有密切的聯系。
(三)缺乏對實物捐贈優惠的具體規定
目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實物捐贈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我國稅法中還沒有關于企業捐贈實物用于公益事業在所得稅方面的具體優惠規定,只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或個人捐贈的實物可在稅前扣除。我國稅法尚未明確實物捐贈的計價方法以及估價數額發生異議后如何處理,實物捐贈需要評估實際價值,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在現實生活中,慈善捐贈的方式較多,由于我國發展水平低,地區收入差距大,實物捐贈所占比重較高,因此,在我國鼓勵實物捐贈的現實意義更大。我國目前的絕大多數社會捐贈稅收激勵規定,除對第29屆奧運會、防治非典等的實物捐贈可稅前扣除外,只允許個人或企業的現金捐贈在稅前扣除,這不利于鼓勵企業和個人的捐贈行為。
(四)缺乏結轉的規定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公益和救濟性的捐贈在該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因此,只有當年具有利潤可納稅的企業下才可享受捐贈的稅收優惠,如果是虧損企業,則無法享受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無法進行稅前扣除,這對當年進行捐贈的虧損企業是極為不利的。美國關于捐贈的稅收優惠規定如下:企業當年超過稅前扣除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后結轉5年,而且結轉的捐贈扣除要優先于當年的捐贈扣除,即使企業當年虧損,也可以就以前納稅年度結轉過來的捐贈額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前扣除。
(五)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缺失
慈善捐贈的相關稅種設計不合理,使目前我國的稅制對捐贈行為無法起到最大范圍的激勵作用。中國至今沒有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等特殊稅種,因為他們更愿意把積累的財富留給子孫后代。遺產稅是個人所得稅的補充,征收起點較高,高收入者是其課稅的主要對象,它是抑制財富代際轉移的有效手段,能夠減小社會的貧富差距。在美國,由于個人向非營利性機構的捐贈是免征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因此,美國富豪愿意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用做公益事業,把自己的財富轉向社會,比如捐給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美國的遺產稅達到50%,當遺產在300萬美元以上時稅率高達55%,美國的稅法規定可以引導更多的富人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用作公益事業。
二、建構促進第三次分配的稅制環境
(一)擴大捐贈免稅資格的范圍,增加可享受捐贈扣除的慈善機構的數量
我國現存的公益組織較多,應當考慮擴大享受捐贈扣除的公益組織范圍。災害救助、科學技術發展事業、扶貧濟困、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事業、教育事業、婦女兒童事業、社會保障事業、醫療事業、殘疾人事業可以將其納入享受捐贈人優惠的公益組織的范圍。目前只對38 家“國字頭”公益機構進行的捐贈才允許全額或部分抵扣,而針對其他大量的社區性公益機構的捐贈則不享受捐贈稅前扣除的優惠。而社區性公益機構與捐贈者和接受贈群體間有著天然密切的聯系,更易于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它是社會公益事業的主要參與者,應該得到大力發展。在放寬限制的同時,明確對互惠性的非營利性組織捐贈不予減免稅。
(二)出臺實物捐贈抵扣規定
實物捐贈應當被允許抵扣,而實物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的最大困難就是估價方面存在的問題,因此我國應出臺實物作價的實施細則,對物品如何評估做出具體規定,這是進行實物捐贈抵扣的首要措施。同時,擴充捐贈類型,完善對實物捐贈的估價管理工作。在捐贈的類型方面,既有現金、有價證券的捐贈,又有實物捐贈。目前我國關于實物捐贈的稅收優惠制度還未出臺,而實物捐贈按照實質性原則也應在稅收優惠的范圍之列。國外關于實物捐贈的普遍做法是捐贈者事先通知稅務部門,按照獨立評估師的評估估價或類似財產同期價格折算成現金申報,由國家稅務部門審定,然后納入捐贈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
(三)允許結轉或遞延抵扣
應該允許企業當年超過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前結轉至上一年度或遞延至下一年度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結轉或遞延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企業當年捐贈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前進行扣除。而我國稅法并沒有這方面規定,如果企業某個年度捐贈的數額較大,則超出部分無法享受結轉扣除,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捐贈數額,不能更好地調動捐贈者的積極性。允許企業對當年捐贈超出捐贈限額的部分結轉至下一年度進行稅前抵扣,企業有的年度可能需要向社會提供較多的捐贈,例如重大自然災害的突然發生,而有的年度企業卻無能力向社會捐贈或提供的捐贈較少。我國現行的稅法規定企業捐贈超過當年稅前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這是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的,而且不利于企業逐年消化一次性較多的捐贈。對于企業一次性數額較大的捐贈,可按照國外通行的做法針對超額部分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 年。
(四)適時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
盡快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通過全覆蓋、累進制的個人稅收體系,引導富裕階層向慈善公益事業進行捐贈,促進第三次分配,從而提高其個人之間與代際之間的財富轉移的成本,推動捐贈的倒逼機制。在我國,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開征可以引導富人向社會轉移財富,并帶動非營利機構的發展。非營利機構是政府服務的延續,慈善機構、基金會對貧窮家庭進行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救助,這是實現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徑。遺產稅的開征涉及到許多方面,而且需要很強的操作技術,所以它的實施必須要有一系列完善的配套制度作為支撐。實踐表明: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會對捐贈產生較大的影響,發達國家的慈善稅收優惠制度可以歸納為“一疏二堵”:“一疏”就是企業和個人的捐贈可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二堵”就是使用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提高資產轉移的成本,從而促使富有的階層創立基金會。通過上述促進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政策的改進,整合更多的社會資源和帶動更多的民間財力投入我國的慈善事業,從而更好地促進我國的第三次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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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財政稅收管理的有效實施能為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的財政收入,是國家全面開展經濟建設的重要支撐措施,但是面對經濟和社會的迅速而持續的發展,在縣級財政稅收管理方面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因此,我們就需要對傳統的財稅務管理體系進行改革,以此彌補傳統財稅管理中的不足之處。
1縣級財政稅收管理措施改革的成就
近年來,我國的縣級財稅管理體系改革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的財政管理水平,為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奠定了基礎。其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財政支出方面;主要表現為改進了財政支出制度和加強財稅績效管理,實行由政府集中采購和政府統一支出,并對財政支出進行了評估,使其與稅收績效掛鉤。(2)預算管理方面;主要表現為加強了預算管理,實行部門預算、單一賬戶制度以及收支兩條線制度。(3)稅制改革方面;對增值稅進行了改革,建立起以增值稅為主、營業稅和消費稅為輔的新型流轉稅制度,并且通過實行分稅制度,同時實行稅制轉型,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改革,并統一了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
2縣級財政稅收管理的問題
2.1監管工作不到位
綜合分析我國的縣級財政稅收的問題,其中,我國縣級財政稅收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不夠是導致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出現問題的主要因素。部分政府在改革和規劃的過程中,會減少財政部門的管理范圍,同時其部門的下屬管理機構也會被刪減,而這就使得財政部門的管理能力被削弱,從而導致大量的縣級財政稅收管理人員被分配到該縣政府的其它辦公機構就職,并且這些被調動的人員大多是具有專業知識的財政管理人員。人才的大量調離,導致財政部門的稅收管理工作因不能滿足實際的發展需要,而致使該地區的財政部門的管理落后,有的地方甚至直接免除財政管理機構,最終影響該地區的財政收支分配,導致資金混亂。
2.2財稅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體制順暢運行的保障,但目前我國對于稅收管理方面規章明顯多于法律,強制力度不夠,縣級財政稅收管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享有過量的自由權,致使稅收工作人為性強,隨意性大。此外,我國財稅體制現有法律不夠系統化,相關規定也極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我國財稅執法部門的公允性和權威性。
2.3縣級財政稅收職能轉型緩慢
在新時期國家倡導政府職能轉型的背景下,縣級財政稅收管理作為一項取之于社會,服務社會的重要資金調節手段,在轉變自身職能方面步伐太慢,并在很長的時間內,縣級財政稅收的大部分資金投資于基礎建設和一些競爭性較強的項目,而對切實改善民生、提高當地人民生活質量的教科文衛投資較少,從而影響了縣級財政稅收職能向服務型職能的轉型。
3深化縣級財政稅收管理的改革措施
3.1建立分級分權財政體制
要深化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就需要對各級政府以及政府部門之前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進行合理地劃分,同時適當減輕地方政府的財務管理壓力。另外,管理人員還需要對政府的支出實施規范化的管理,在財政權利方面要適當的給予,不可過多也不能過少,并且還要控制好財政自由。此外,在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方面,還需有針性的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進行搭配,而在當前的轉移支付分配方式中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需要實施相應的改革,以建立合理公平的資金分配體系。
3.2建立健全財稅制度
想要實現科學化管理,必須有相應的法令作為指導,因此管理人員應建立系統的縣級財政稅收法律制度,從而保證既能從整體上縱覽全局,又能對財稅工作的細化環節進行約束,使每一個工作步驟都能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為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運行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同時,應注重稅收與支出管理范圍的科學劃分,明確稅負比例,進一步加大在公共設施與社會服務方面的稅收支出,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并在此基礎上兼顧中央宏觀調控與區域發展需求,對財稅制度進行積極的引導與調控,以促進我國整體縣級財政稅收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3.3提升縣級財政稅收管理人員專業素養
對于各項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開展來講,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對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質量與效率有著直接影響,同時它既是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執行者,也是提升其管理工作效率的關鍵力量。因此,為了進一步提升縣級財政稅收管理效果,管理人員應首先針對人員的實際情況,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建立完善的縣級財政稅收內部秩序;其次,制定出一系列科學、有效的管理措施,以此來對人員的學習、教育和培訓工作做出科學規范。
3.4確定稅收范圍
縣級財政稅收政策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政策,在對其進行改革和創新時需要遵循高效、優化、市場、服務的原則來進行,以確定縣級財政稅收管理的范圍。首先,管理人員需要明確規定縣級財政稅收的管理項目,并在稅收管理中保證各級的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能夠在管理范圍之內來進行管理工作,使縣級財政稅收的責、權、利得到統一。其次,財政部門應在管理中將稅收管理納入國家預算中,并且充分的調節管理狀況,建立健全管理體制,以使整個縣級財政稅收管理井然有序。最后在創新縣級財政稅收管理方面,管理人員還需要提高財稅資金的使用效益,并將縣級財政稅收資源進行整合,以科學、合理的原則來管理縣級財政稅收,使縣級財政稅收情況公開、透明。
3.5加強縣級財政稅收的內外監督
一、關于納稅申報問題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金額單位可暫取整數,保留到元。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在辦理免稅申報時,除了按照160號通知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以下簡稱準購單)。凡是不能提供準購單的留學人員,車購辦不予辦理免稅手續。
(三)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如果納稅人主動申請補稅,但缺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其他相應資料的,車購辦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發生轉讓、補稅行為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三、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一)車購辦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
(二)車購辦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按照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補征稅款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關于退稅問題
(一)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已稅車輛,納稅人可以到車購辦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手續時,應提供160號通知規定的所有資料,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車購辦不能為其辦理退稅手續。
(二)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五、關于免(減)稅申請問題
(一)160號通知規定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車購辦可依據已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直接辦理免稅手續,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除總局已下發圖片且說明圖片視同免稅圖冊的車輛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外,其他車輛一律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審批手續,并報總局審批。車購辦未接到總局批準免稅文件(免稅審批表)前,為了不耽誤納稅人上車牌時間,可以先征稅后退稅。
(二)設有固定裝置車輛的生產企業在向當地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時,需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免稅申請表),但不用填寫免稅申請表中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號碼和購置日期。此外,還需提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產品所在頁碼與技術參數頁碼,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處分別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總局報送免稅申請表??偩址謩e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將免稅車輛圖片列入免稅圖冊。
六、關于完稅證明問題
車購辦在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前,需將納稅人的車牌號碼打印或填寫在完稅證明正本上。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車購辦依據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七、關于政策規定
(一)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
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自行制定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備案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在本地區統一。并于每月月末將統一的價格信息上報總局。上報路徑為總局 FTP服務器“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逾期申報應交納的滯納金按萬分之五收取。
八、關于表證單書印制問題
(一) 由于免稅審批表是車購辦執行免稅政策的依據,各地印制的免稅審批表需嚴格按照160號通知規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壓感技術印制。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于每月7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月車購稅月報表(式樣見附表1)。上報路徑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車 輛 購 置 稅 收 入 統 計 月 報 表
編報單位: 單位:輛、元
本月數
本年累計數
備注
項 目
征稅車輛數量
征稅車輛價格
征稅金額
征稅車輛數量
征稅車輛總價
征稅金額
合計
(一)汽車
1、國產汽車
2、進口汽車
(二)摩托車
1、國產摩托車
2、進口摩托車
(三)掛車
1、國產掛車
2、進口掛車
(四)農用運輸車
(五)電車
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我國的經濟生活中的新生事物,與一般性技術層面的稅收籌劃不同,本文所說的政策性稅收籌劃特指針對我國特大型企業集團的一種國家稅收政策層面上的稅收籌劃。從國內研究看,由于目前我國關于稅收籌劃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技術層面上,對這種特殊的政策性稅收籌劃的理論分析,總的來說,還沒有引起關注。但從實踐看,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某些大型企業集團在政策性稅收籌劃實踐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并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績效?;诖?,本文在論述中將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工具,重點對政策性籌劃的內涵進行初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和技術路徑。
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指特大型企業集團在不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與國家政府中的稅務、財政等部門進行協商,試圖改變現有對企業或行業不適用的稅收制度,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理財方法。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這種籌劃實質上是一種稅收制度籌劃的創新活動。特大型企業集團發現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從而產生的稅收制度創新需求,政府根據這一制度需求對稅收制度的供給進行調整,以實現稅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稅收籌劃是一種新的更有效率的稅收制度來改進、替代另一種稅收制度的過程。這一基本論斷是本文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透視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基本依據。
政策性稅收籌劃起點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為稅收博弈的參與人對現行稅制不滿意狀態,從供求關系看,是指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種狀態。政策性稅收籌劃實際上就是對稅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種反應。
從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現為稅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對新的稅收制度需求的產生先于該制度實際供給的形成,從而造成稅收制度有效供給的不足。稅收制度的非均衡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稅收政策實施中的統一性與行業執行特殊性的矛盾。因為現有的國家層面上的稅法與各種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基于全國“一盤棋”的考慮,強調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但從現實的情況看,由于國民經濟中各行各業存在巨大差異,使形式上公平的稅收法律和政策在實施中出現結果上的不平等,壓抑了行業生產的積極性,勢必會影響到該經濟主體的利益,導致其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失去同其他同類企業競爭的公平性,從而導致效率損失。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著現行稅制安排的凈收益小于可供選擇稅制安排的凈收益,而基于行業特殊性的對原有稅法與稅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進,正體現了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由于這種改進符合公平與合理的稅收原則,國家的利益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因為行業生產積極性的提高將大幅度增加,形成稅收制度創新的潛在收益,導致新的潛在制度需求,從而構成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起點。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潛在收益的存在,而這種潛在收益在現存制度中是無法獲取的。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軌跡就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見圖1)。
這一邏輯路徑的主要思想是,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出發點,政府和稅務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接受程度,不斷地調整稅收制度供給以滿足稅收制度需求,從而實現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
需要指出的是,在稅收制度創新過程中,參與稅收制度創新的主體地位不同。政府作為稅收制度的供給者,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稅制設計和政策選擇。同時,特大型企業集團作為稅收制度的需求者,有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稅收制度的動機。反映雙方利益最大化稅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單方面取決于稅收制度的供給,也不單方面取決于稅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該制度的供給和需求共同決定的。然而,由于國家追求稅收政策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的目標導向和信息的不完備性,國家追求潛在收益的積極性相對微弱,相比之下,處于市場競爭的企業在生存本能的驅使下對這種潛在收益的追求要強烈和持久。因此,稅收制度主體是企業,而國家只不過是名義的稅收制度的供給者而已。
政策性稅收籌劃反映了特大型企業集團對更合理的稅收制度的需求,承認了上述特大型企業集團在稅收制度形成和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即這些大型企業集團不是被動地接受國家既有的稅收制度,作為市場競爭和國民經濟建設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它還是我國稅收制度創新的主體。從近年來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的石油、鋼鐵、電力等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在稅收制度創新中發揮了主體性作用。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技術路線
由于政策性稅收籌劃是對國家稅法制度的籌劃,它要改變不合理的、與行業特征不適應的稅收政策,與一般性稅收籌劃相比,政策性稅收籌劃要艱難得多。根據上述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技術路線如下:
深入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進行政策性稅收籌劃的企業首先要深入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準確把握稅收理論的前沿和稅收制度演進的規律。國家稅收政策代表著國家的利益取向,稅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只有準確把握稅制完善的方向,才能為政策性稅收籌劃營建成功平臺。深入研究國家現有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國家稅收制度的設計均是從全局和宏觀角度出發,而國民經濟的各行業卻是具體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銳地發現并深入研究國家現有的稅收政策對行業生產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稅收制度改革的建議。
提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作為一種特殊的對國家稅收政策的籌劃,不能將政策性稅收籌劃片面地理解為向國家“要政策”,政策性稅收籌劃要遵循“有理”的原則。我國石油企業在進行石油增值稅籌劃時就提出石油全生產過程理論作為其籌劃依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強與國家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形成稅制改革的基本意見。企業要向國家稅務機關如實地反映情況,強調現有的稅收制度由于對行業生產的不適應性,最終會損害國家利益,從而提出兼顧企業和國家雙方利益格局的稅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體的國家稅收修正政策的實施細則。作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最后一個環節,就是在國家和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體現國家利益,又反映行業特殊性的具體的國家稅收修正政策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制定和頒布標志著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完成。
與一般性的技術層面上的稅收籌劃不同,政策性稅收籌劃是高層次的籌劃,它是在對自身生產特點和產業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礎上,改變不合理的、與行業特征不適應的稅收政策,其實質是國家稅制的改革與創新。顯然,這一特征決定了政策性稅收籌劃的使用范圍。一般而言,政策性稅收籌劃只適應于我國特大型企業集團,這類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處于基礎地位,具有稅收制度博弈的實力。企業進行政策性稅收籌劃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競爭力,而且可以豐富我國稅收籌劃的理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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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昌,王維祝.企業稅務籌劃策略研究 [J].財務與會計,2001.2
一、關于辦稅地點
納稅人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告的辦稅地點(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辦)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二、關于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一)征稅車輛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免(減)稅車輛納稅申報
1、 免(減)稅政策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5)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 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7)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2、免(減)稅申報
購置以上免稅或減稅車輛的納稅人也應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和免稅證明
①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提供機構證明。
②外交人員,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④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⑤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
⑥列入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⑦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文件。
(2)車輛價格證明
①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②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①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
2、免稅條件消失。
三、關于計稅依據
(一)按應稅車輛全部價款確定的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車輛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進口自用車輛為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二)按核定計稅價格確定的計稅依據
1、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2、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并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三)按特殊規定確定的計稅依據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
3、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和有效證明。
四、關于稅款征收
車購辦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征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五、關于免稅車輛補辦納稅申報
納稅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免稅條件的車輛,凡2005年1月1日前未辦理過納稅申報的,應到車購辦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確定初次申報日期。初次申報日期為車輛行駛證或行車執照標注的登記日期。
六、關于退稅
(一)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車購辦申請退稅: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
(二)納稅人在車購辦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4 ,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
2、完稅證明。
(三)退稅款的計算
1、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
2、 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四)車購辦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退稅。
七、關于免(減)稅申請
(一)未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先到車購辦辦理免(減)稅申請。
1、國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請審批表),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
2、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免稅申請審批表。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
(二)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
八、關于免(減)稅依據及免(減)稅審核批準程序
車購辦應分別不同情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免稅批準文件、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的免稅申請審批表、免稅車輛圖冊,辦理免稅事宜。
(一)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連同所附照片(1套)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2、國家稅務總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車輛圖冊。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二)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車購辦依據免稅車輛圖冊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的具體免稅范圍,按免稅車輛圖冊的范圍執行。
(三)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四)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
1、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同時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
2、國家稅務總局將審核后同意免稅的批準文件下發至納稅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逐級將免稅車輛范圍通知車購辦。
4、車購辦依據通知為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
(五)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車購辦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直接辦理免稅手續。
九、關于完稅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完稅證明的管理。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須持《機動車行駛證》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并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十、關于征收管理檔案
(一) 車購辦應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1、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
2、退稅申請表及附報資料。
3、《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變動登記表)及附報資料。
4、補證申請表及補發完稅證明的有關資料。
5、其他資料。
(二)車購辦要妥善保管、使用從交通部門移交過來的所有檔案。
(三)車購辦依據檔案辦理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手續。
十一、關于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
(一)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車購辦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過戶,是指車輛登記注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的情形。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注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車輛轉籍分轉出和轉入。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車輛發動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車輛識別號(車架號碼)、車輛所有者名稱、車型、用途等發生了變更。
(二)車主辦理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并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由車購辦留存。車購辦審核后,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過戶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三)車主辦理轉出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轉出地車購辦審核后,據此辦理檔案轉出手續,并向轉入地車購辦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四)車主辦理轉入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轉入地車購辦審核后,對轉籍車輛核發完稅證明,收回轉出地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五) 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車購辦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六)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轉出地車購辦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車購辦復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并保存60天。
2、轉入地車購辦按本通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檔案。
3、轉籍過程中發生檔案丟失、損毀的,轉出地車購辦在檔案留存期限內,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并每頁加蓋轉出地車購辦印章。
(七)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車購辦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更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十二、關于車輛價格信息采集
(一)國家稅務總局定期下發采集車輛價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組織車輛價格信息的采集。
(二)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的范圍
1、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
2、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最低計稅價格,但生產企業(含組裝企業,下同)名稱、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的車輛。
3、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車輛。
(三)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
1、國產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包括: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出廠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7,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
一、創新活動的特征
1.創新活動的外部性
現代社會中,市場被認為是實現資源最佳配置的有效機制,但在現實中,市場運轉的失靈又是不可避免的,從彌補市場缺陷的角度看,稅收可以在矯正外部效應方面發揮作用。外部效應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從事某項經濟活動過程給他人帶來利益或損失的現象。當出現正的外部效應時,生產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得不到應有的補償;當出現負的外部效應時,生產者的成本小于收益,使受損者得不到應有的利益補償。外部效應無法由市場機制來解決,只能由政府采用非市場的方式予以矯正,而稅收就是矯正外部效應的重要工具。
在創新活動中,往往存在正的外部效應。創新活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的不對稱性,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導致創新活動投入不足,企業自主創新乏力。其一,研究與開發活動本身具有外溢性。技術創新是企業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石,它可以實現一般知識的積累和提高,但一般來說,研究與開發項目投資大、周期長、見效慢,從提出建議到付諸開發階段歷經數年時間。與此相比,研究與開發投資的社會收益率卻遠遠大于私人收益率。如果私人投資于R&D,R&D最終成果的公共產品屬性使其收益不能由投資者獨享。美國有研究表明,研發活動的私人收益率大約為10%,而社會收益率大約為50%(哈維?S?羅森,2003),研發項目的社會收益率至少比私人收益率高出二分之三,而且其投入成本較大,私人投資者難以回收其全部的社會效益,這抑制了私人投資R&D的積極性。由于技術創新的效益不能被研究者所獨占,這種研究將在低于最優的水平上進行。此時如果完全由市場來調節,資源就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研發活動的外溢性更明顯地存在于市場經濟機制發育不完善的國家,這主要與這些國家知識產權等法律制度和執法環境的不完善緊密相連,此時只有通過政府的政策干預來彌補。另外,技術創新的外部性也會影響企業研發活動的積極性,由于技術創新的企業不能將創新的全部收益據為己有,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創新活動的萎縮,使得社會的創新活動低于適當水平。其二,進行研發活動的主體即高科技人才本身也具有外部性??茖W技術的競爭,從某種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競爭。高科技人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教育投入,教育投資,尤其是基礎教育帶有明顯的公共性。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基礎性教育是形成高科技人才的基礎,一個國家要想促進科技進步增強本國的經濟實力,就必須發展基礎教育,這不僅要加大財政投入,而且也應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其次,科技人才的再教育與培訓。這屬于企業的職責,但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科技人才具有較強的流動性,企業對職工的培訓與教育往往最后形成一種社會的收益,這種私人投入不能由企業獨享,必然減少企業對員工的培訓。此時也必須由政府出面進行一定的政策干預,主要包括對企業員工培訓投入進行適當的稅收支持,才能矯正市場的失靈。
2.創新活動的溢出效應
創新活動的溢出效應是創新活動外部性的具體表現形式。創新活動的溢出效應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創新技術的溢出效應、創新市場的溢出效應和創新收益的溢出效應。創新活動的溢出效應一般是正效應。創新活動在行業內擴散迅速,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創新的企業可以免費獲得信息“免費搭乘”的現象,由于不創新的企業采取技術模仿而非技術創新的戰略,一方面致使不創新的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愈來愈弱,另一方面縮減了創新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挫傷了技術創新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出現了市場失靈。
3.創新活動的不確定性
創新活動與其他投資活動不同,創新投入的產出是不確定的,特別是在研發活動的早期,常常會發生失敗,致使創新投入資金、成本難以回收,增加了創新活動的風險性,不僅限制了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也使得提供的研發投資不足,不利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4.創新活動的信息不對稱性
技術創新的實施者與資金的供給者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也為政府干預支持提供了制度基礎。技術創新的成功和收益在于技術保密,但為技術創新融資需要公開必不可少的信息,以獲得信任和支持,這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正是由于這種信息不對稱導致創新企業陷入兩難的窘境,致使許多有研發前景的項目因缺乏資金支持而終止。技術創新市場存在的這種信息不對稱限制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政府為鼓勵研發項目獲得其充分的融資渠道,也需要給予一些政策的扶持。
二、稅收政策與企業自主創新關系的比較靜態分析
基于創新活動的上述四個特征,在創新活動方面存在市場失靈,為政府介入企業技術創新,以政策支持技術創新提供了基礎。政府干預旨在減少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的差距,矯正市場失靈。而政府干預最主要的政策為稅收政策,至于政府干預的效果如何,通常利用創新生產函數進行分析。創新生產函數,是研究創新投入,如R&D投入或人力資本投入,與有形產出,如專利或新產品的聲明之間的關系(Griliches,1984)。觀察兩個指標前后是否發生變化,可以判斷政府的稅收政策是否有效。本文選用R&D投入作為衡量企業創新活動的指標,利用比較靜態分析的方法探討稅收政策對于企業創新活動的激勵作用,見下圖。
圖中橫軸為代表性廠商自主研發的R&D投入,縱軸為其它資本要素投入(包括外購高新技術產品)。該廠商在得到R&D稅收優惠之前,等成本線為LM,等產量線為Q1,點C為該廠商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要素組合。在得到稅收優惠之后,由于稅收優惠的存在使得自主研發的R&D投入價格下降,該廠商所面對的等成本線發生變化,由LM移動到LN,均衡點也從C點變為D點??梢钥吹?,在新的均衡點下,R&D投入從A點移動到B點,R&D支出增加。由單個廠商可以推知整個行業企業R&D投入的增加。根據以上分析不難得出,從純理論角度,政府通過稅收優惠對企業給予收入分配方面的讓渡能夠激勵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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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后的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我市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采取由企業實施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即可以按照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二、調整后的福利企業營業稅優惠政策
營業稅實行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減征的辦法,我省*年每位殘疾人員可減征的營業稅最高限額為3.5萬元。
三、享受優惠政策企業資格認定
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由納稅人向增值稅或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享受優惠政策,且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業務的納稅人,由納稅人自行選擇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并向相應的增值稅或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于不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由納稅人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四、*年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問題
(一)按試點前福利企業政策規定可享受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年1-9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按試點前福利企業所得稅減免辦法計算得出的*年度減免稅額×9/12。
(二)按試點后福利企業政策規定可享受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從*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計扣除辦法,即:除企業10月1日以后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實際工資可全額在計算所得稅前扣除外,還可再按支付殘疾人員實際工資數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虧損企業不適用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實際工資是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章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優惠政策審核報批問題
(一)*年1-9月或1-3季度可享受試點前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須按有關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的企業不得享受減免稅。
(二)成本加計扣除辦法。
1、從*年10月1日起,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進一步明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原則,該類項目應具備查賬征收條件,實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對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減免稅優惠期的處理問題,按照孰低原則,規定對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實際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減免稅優惠。
110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按照應稅收入與稅前扣除匹配的原則,避免這部分資產因稅法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大于合同約定管理年限而未折舊期滿或攤銷結束,77號公告規定部分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應與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關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對于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77號公告規定了合理分攤的具體辦法。即,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二個素計算應分攤比例,二因素的權重各為50%。
77號公告還明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項目應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
節能服務企業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應按各項目分別進行備案。節能服務企業應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完成項目享受優惠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備案申請;
(二)能源管理合同復印件;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五)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復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
1前言
對于我國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推行,存在一些問題,無法確保政策推行足夠順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長久發展。所以在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期間,要選取科學的方式加以優化與整合,盡可能地增強綠色財政收入政策的推行效果,調整實際工作情況,通過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工作,帶動國家綠色產業持續化運行,取得更為理想的稅收管理效果。針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下是筆者給予的相關信息和建議。
2綠色產業發展概述
最近幾年,我國經濟水平快速提升,時常會產生環境污染以及資源浪費的情況。隨著全球化環境問題逐步增多,綠色環保長久發展是重點內容,現階段環保類的產品備受關注,越來越多的人強調,環境節約資源的開發,可以說綠色產業逐步和社會范圍接軌。針對綠色產業,重點是存在于生產環節、運輸環節以及消費環節中,通過綠色無公害和環??茖W技術,實現社會資源的節約目標,保護好自然生態環境,發展綠色生產的優質化格局。即便最近幾年,我國已經取得綠色產業的管理成效,然而在環境污染以及資源浪費等問題的出現背景下,我國加大力度關注綠色產業的發展,實施綠色財政稅收政策,要求綠色產業在實際生產期間做到資源節約以及控制環境污染,以先進的生產技術為主,為生態環境持續發展奠定基礎。綠色產業是在實際的生產與運行和消費過程中,節約能源與保護環境促進企業發展,由此給人們提品與服務的高效率部門。然而,綠色產業發展時間比較短,可是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促使部分企業過于追求效益,破壞自然生態的完整性,因此政府要轉變經濟管理模式,通過集約管理方式替換以往的粗放管理方式,促使財政去收得到更多支持,繼而把企業零污染持續化的發展優勢轉為經濟成功轉型的關鍵手段。
3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推行過程中,表現出諸多問題,主要問題如下。3.1缺少綠色工業以及綠色農業支撐,稅種問題顯著。在實際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中,沒有石油和綠色農業以及綠色工業的發展情況提供條件支持,形成的政策內容表現出不足。第一個層面是發展綠色產業過程中,沒有結合農業發展要點進行政策補貼與投資,無法保證綠色農業,朝向良好的方向轉變。第二個層面是綠色工業發展過程中,沒有充分按照綠色工業的發展傾向優化與編制優惠政策,無法提供優惠方案,阻礙綠色工業前進與發展的腳步。與此同時,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中表現出顯著的稅種問題,即便我國越來越關注環境保護作業,然而實際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期間,工作時間比較短,不能在有限時間內積累豐富的工作經驗,無法保障全面性,進而產生政策推行的問題。另外,稅種政策規定的內容不夠完整,不能在推行期間帶動綠色企業前進發展,減小政策推行的效果,甚至阻礙綠色環保時代順利發展。3.2征收管理制度不夠完整,政策宣傳不夠廣泛。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期間,沒有及時設置完整的征收管理方案,對應的管理制度不夠完整。第一個層面是在實際的征收管理過程中,相關人員沒有設置全面的監督工作流程,在實施工作上表現出隨意性,不能切合實際的控制征收問題。第二個層面是在具體工作中缺少完整的漏稅與偷稅有問題處罰制度,不能時效性的管理好偷稅以及漏稅現象,無法適應政策推行的需求要點。除此之外,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廣范圍比較狹隘,也就是說,沒有完整的政策宣傳制度,無法借助多種宣傳手段與宣傳途徑等指引相關企業對稅收政策進行了解,這樣企業管理者不能全方位了解政策內容,無法結合優惠政策的要點,引進生產技術以及設施,勢必會引起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的滯后性,無法保證在社會發展中貫徹政策推行,繼而影響企業長久運行與發展。
4完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中存在主要問題的策略
4.1增強對綠色產業以及工業的支持,打好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基礎。對于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推行,應該加大力度對綠色工業以及農業進行支持,結合農業與工業的發展需求,落實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推行,確保高質量達到工作目標。對于綠色農業的發展,要進行政策補貼支持,適當增加農業補貼的農民產值,強化金融投資,保障給綠色農業的生產與經營提供資金支撐,構建相對完整的資金鏈。并且科學增加綠色農業生產期間設備的補貼,保障能夠結合綠色農業的發展需求建設工作設施,提供補貼支持。在此期間,要確切對補貼比例進行劃分,針對性進行工作,通過足夠的資金扶持綠色項目開展,體現綠色農業生產的規范性。除此之外,綠色工業發展期間,立足于綠色工業的發展理念,貫徹優惠政策,提供對應支持,通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段,引導工業領域引進綠色技術,促使綠色生產的質量與效率得以提升,調整目前工作情況,為綠色工業的持續發展做好鋪墊。4.2增設與完善稅種,處理稅種問題。因為現階段我國在推行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方面取得的成效不夠顯著,因此在實際的政策推行期間,要主動開發新的稅種,重點對環境進行保護,確保依托新稅種的優勢帶動綠色產業發展??茖W增加新稅種,立足于環境保護與環保節約的要點,目的性設置稅種,針對綠色產業發展過程中存有的排放與水污染現象,結合具體情況增加水污染稅種,全方位檢測生產過程中排放污水是否達標,尤其是關注污染物指標以及有毒物質含量指標。并且增設多個級別的稅率檢查標準和污染稅起征點,由此控制污水排放數量,保證實際生產期間水資源處理成效以及綠色生產標準相適應,實現預期的轉型目標。或者在建筑管理中產生的噪聲污染情況,增加噪聲污染稅種,不只是能夠控制噪聲污染問題,還可發展綠色生產的促進體系。與此同時,完善現有的稅種條款,以增加新稅種為前提,全面思考政策是否存在不清晰的情況,確定稅種調整的內容足夠合理與科學,帶動政策順利推行。對于環境資源稅種調整,適當增加征收對象,把非礦藏資源以及礦藏資源的開發和資源稅務征收工作結合起來,由此控制非可再生資源的開發,以免產生環境資源枯竭結果,體現綠色稅收政策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相關人員還應該結合三廢原料生產的角度進行優惠政策提供,引進環境治理投資政策與環境保護投資政策,增強環境治理以及環境保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適應現階段綠色產業發展的要點。4.3整合稅收管理,健全稅收管理結構。要想順利地推行綠色財政稅收政策,以獲取更好的稅收管理成效為目標,要整合稅收管理流程,確保政策推行的任務有效實施。即便在實際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推行期間能夠處理環境污染以及資源浪費的問題,此種狀態下,相關人員要健全稅收管理結構體系,確切規定多個類型稅種在征收實施方面的標準、日常工作方案以及崗位工作責任等,全方位對偷稅現象和漏稅現象進行監督和檢查,配合運用懲處手段,將偷稅問題和漏稅問題的產生概率最大化減小。除此之外,保證管理體系足夠完整,增強財政稅收的體系優化水平,以免產生漏繳稅款的管理問題,使得稅務征收工作時效性開展,更好地推行綠色財政稅收政策。4.4擴展政策宣傳范圍,提高政策推行質量。我國要想高效地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進行推行,要拓展政策宣傳范圍,通過多元化宣傳手段,促使企業對政策逐步深入與確切的了解,保證政策順利實施,起到引導企業運用綠色技術與管理技術開展工作的作用,促進綠色產業得以發展。在征稅期間給企業介紹政策內容,發放對應文件,保證企業管理者對政策內容形成確切的了解,并且創造政策推廣與宣傳的平臺,發揮信息技術的優勢,強化管理者對稅收政策的認識,引導企業積極運用綠色生產技術,構建綠色生產框架,凸顯企業管理和運行的可靠性與持續性。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型的發展過程中,因此國家應調整整體結構,延伸綠色產業的服務范圍,健全營業稅以及增值稅機制。在營業稅征收過程中,把全額征收模式轉變為差額征收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營業稅,幫助企業減小納稅負擔,最終把企業服務征稅的情況進行調整,規范抵扣稅收數量,更加全面的提高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推行水平。
5結論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推行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期間表現出一些問題,無法確保政策時效性推行,缺少稅種制度規定,沒有形成監督管理體系,宣傳效果不佳,所以在實際的綠色財政政策推行期間要關注稅種的增加,健全現有稅種類型,明確征稅管理監督制度,通過多樣化渠道,拓展宣傳教育的范圍,強化宣傳教育效果,全方位貫徹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推行,引導企業通過綠色生產技術完善生產與管理模式,不斷給企業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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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工作的重要意義
建立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機制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毒V要》強調,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并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作為稅收政策調整完善的重要環節,反饋報告工作在深入推進依法治稅、依法行政過程中,起著基礎性作用。
建立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機制是促進稅收政策和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提高稅收決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建立稅收政策反饋機制,有利于把握稅制運行和稅收政策執行的狀況,及時反映稅收執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突出和重大稅收政策問題,準確細致把握宏觀經濟對稅收提出的客觀要求,為國家改革稅收制度、完善稅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議,從而促進稅制改革與時俱進,增強稅收政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認真落實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工作的各項任務要求
各地稅務機關應當本著積極負責的態度,采取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原則,及時反饋報告稅收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反饋報告工作應當著眼于稅收政策與經濟發展的大局,立足于稅收政策執行的具體實踐,努力做到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深度調研與廣泛了解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反饋報告工作應當選擇現行稅收政策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和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反饋報告。對新出臺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時效性強的問題,要隨時發現、隨時報告,增強反饋機制的及時性。對涉及到稅制改革方向決策或對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稅收問題,應當組織專題調研,提高對策建議的可行性,保證反饋報告的質量。
為提高反饋報告工作質量,使問題分析深入有據,各地稅務機關要抓好基礎管理、強化制度建設,充分運用稅收信息化手段,完善數據統計分析功能,掌握每項稅收政策,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帶來的稅收變化和經濟社會影響。
三、精心做好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工作的組織落實
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工作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工作,各地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采取各種積極有效措施,把反饋報告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要加強領導,統籌兼顧。反饋報告工作涉及業務部門多,統籌協調任務重,為保證反饋報告工作順利實施,各省稅務機關可成立由局領導牽頭負責、多部門參加的反饋報告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反饋報告工作的統籌協調。
二是要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反饋報告工作是一項全局性工作,綜合性強,各地稅務機關政策法規部門作為稅政管理的綜合部門,牽頭負責反饋報告工作的組織實施。
法規部門要牽頭匯總、整理從各種途徑搜集到的稅收政策問題,及時進行反饋上報,必要時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人員,深入基層進行調研。對單個稅種稅收政策問題,法規部門要依靠專業部門優勢,發揮專業部門積極性,合力做好反饋報告工作。
(一)從源頭出發,加強相互配合,打造綜合機制
針對建筑業的特點,對稅源管控的問題進行重點解決,為稅收政策的執行打下良好的基礎。與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其良好的協作機制,積極的獲取國土資源部門、房產、城建等多個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定期的對建筑項目立項、許可、進度、成本、費用等情況進行通報,對信息資源進行共享。
(二)對于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委托投資方(建設方)根據工程進度代征稅款
在各個地區都有大量的基礎建設項目,國家在重點工程上的投資也相當的多,2012年新疆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達到6258.38億元,達到了2009年的2.2倍,其中建筑企業完成建筑業總產值1614.7億元。基礎建設工程項目所需要的款項都撥付到位后,由財政部門統一進行管理,并由當地政府與財政部門一起建立起協稅關系,這樣可以開展代征稅款的工作,讓各個部門都能夠進行更好的協調配合,發揮出作用。各個地區在每一年都會有很多重點民生實事工程,涉及到多個領域,稅源空間具有相當巨大的潛力,這樣的情況下要執行稅收政策就會變得較為困難,因此,對于那些重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委托投資方(建設方)根據工程進度代征稅款。
(三)建立并完善建筑業稅收政策管理機制
首先,需要從理順稅收政策入手,根據稅收政策的具體內容與稅收管理的流程和環節,對建筑業稅收從過去的那種分散管理統一集中到一個機構中進行管理,并設立起專門的重點稅源管理機構,這樣將更加有著一對稅收政策的貫徹與落實,同時還能夠有效的解決因為征管范圍不明晰、征管環節多、職責不明等而導致的政策執行不到位與漏征漏管的情況。其次,針對項目管理滯后導致操作程序不規范的問題,根據稅收政策對《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辦法》進行完善,并制定出《建筑業稅收管理流程圖》,以此來保證稅收政策能夠被貫徹執行,并對建筑業稅收管理的方法與內容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對各項稅收工作進行統一,為建筑業稅收政策執行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當前建筑業稅收政策執行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部分建筑企業在收取管理費賬務上沒有根據政策規定執行,導致少繳稅款情況出現
當前整個建筑市場管理還不夠規范,這就導致了建筑業稅收政策在執行上會打很大的折扣。例如部分建筑企業具有資質卻沒有工程隊或者是有工程隊但是人員短缺,還有的企業則是擁有工程隊卻不具有資質。這樣的企業為了各自的生存需要會相互利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在收取的管理費賬務處理上方法不同,部分企業能夠良好的執行稅收政策,將所收取的管理費計入到賬戶中,并根據稅收政策中的要求依法繳稅,還有的企業則是相當不規范,對于稅收政策不管不顧。
(二)納稅申報不真實
企業報送到稅務機關的會計報數據不真實,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工程完工程度的可靠性較低,這些現象的存在,對稅收政策的執行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例如因為招投標的需要、利潤目標的完成、更加充分的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方便籌資等等,沒有根據政策的規定來進行營業收入的結算,或者是采取延遲結轉,或者是提早進行估價確認;向下屬那些非獨立核算工程隊、沒有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分包轉包的單位以及掛靠企業所收取的管理費,沒有根據政策中的規定進行確認與申報營業收入;成本核算較為混亂,在為那些掛靠單位“一票換票”開票時,掛靠單位所提供的各種材料發票存在有較為嚴重的失實的情況,和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嚴重不配比;假發票、收據、白條列支費用的情況仍然是大量的存在,例如接卸租賃費、臨時用工支出等等,存在著較為嚴重的認為操作損益的情況,對報表有關數據進行控制,讓會計報表數據來源不夠真實,讓企業所得稅負擔率和總體稅收負擔率遠遠的低于其他的行業納稅人。在建筑業中這種現象較為嚴重,嚴重的阻礙了稅收政策的執行。
(三)執行者導致政策執行存在偏差
執行者對稅收政策的價值、功能與作用沒有能夠進行正確的認知。在政策中所包含的利益不加價是眼前利益,同時還有長遠利益,因為政策所包含的利益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通過政策的功能或者是作用才能夠得到發揮。這樣的情況對于那些急功近利的企業來講,不能夠正確的認識到政策所蘊含有的長遠利益,在有時甚至是會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而放棄長期利益。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建筑業稅收政策的執行上出現偏差。還有的則是沒有能夠正確的認識到稅收政策的內容與精神實質,特別是對于政策目標、原則、措施等。因為這樣的原因很容易使得稅收政策在執行時出現偏差,不能夠執行到位。
三、改善建筑業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對策
(一)加強執行制度化管理,促進稅收政策的執行
建筑業稅收政策要能更好的執行就需要考慮完善組織制度管理。亨廷頓就曾經說過:“制度化程度低下的政府不僅是個弱政府,而且還是一個壞政府?!闭叩膱绦卸际窃谔囟ǖ闹贫冉Y構約束條件下開展的,作為一種行業的規則,制度能為政策的執行者的行為設計出基本的結構與獎懲機制。在很多時候建筑企業在收取管理費賬務上沒有根據政策規定執行,導致少繳稅款情況出現,可以說是因為制度缺陷導致的。因此,要有效的體改建筑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效率,應該首先從制度上著手,安裝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根據地方上的實際情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對具體的運作機制進行規范,讓稅收政策的每一個環節都能夠做到法制化。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對妨礙稅收政策執行的的因素進行合法的打擊。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有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