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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續經營的保證責任由誰來承擔——公司管理層還是審計人員?
現有的相關準則和法規基本上都明確規定:評價并且在必要的條件下披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是管理層的責任。這種制度安排體現了公司管理層擁有的信息優勢,然而在現實中必須考慮到管理層往往不愿意主動披露公司持續經營方面問題的事實。而審計人員具有相對獨立性,有能力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并能及時向投資者報告和披露,所以投資者往往希望審計人員能夠評價和披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因此,很多國家在相關審計準則中也明確了審計人員有評價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責任。另一方面,會計職業界為避免承擔過度的責任,通常在審計準則中把審計人員對于持續經營考慮的責任限定在可控范圍內。然而司法程序的進行往往并不以會計職業界的行業規定為最終依據。鑒于訴訟風險,審計人員不得不在審計中對持續經營能力格外重視。
從上述,筆者認為,持續經營保證責任的分配,取決于公眾和會計職業界“角力”的結果,是審計期望差的突出表現,這個結果本身也是動態的,將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并以一系列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
2、對幾個具體問題的界定。
(1)審計意見類型和持續經營披露方式。
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究竟是“編制報表基礎性的假設”,還是“重要的內容”?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決定采用何種審計意見類型的首要標準。如果認為持續經營只是重要的內容,根據其對財務報告的程度就可能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然而,如果認為持續經營是一項基礎性的假設,那么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就可能讓投資者感到迷惑。因此,針對“在審計人員受到被審計單位主觀或客觀環境的限制時”的情況,在我國此次持續經營審計準則修訂中,刪除了原有準則中允許采用的保留意見。
另外,管理層和審計人員對于公司持續經營的評價結果的披露方式也是一個比較關鍵的問題。審計準則規定一般采用說明段方式披露。如英國《審計準則第130號——財務報告中的持續經營基礎》(SAS NO.130)中提出“只要審計人員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有顯著的疑慮,即使審計人員沒有否認采用該基礎編制報表,那么他們也必須在審計報告中采用說明段的形式加以強調和說明”。我國新修訂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提出將持續經營問題作為必須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
(2)持續經營期限應該如何判斷?
持續經營假設不可能是一個“永遠”的概念,因此“可預見的將來”便在實際操作中應運而生了。這個概念一定程度上從時間上界定了審計人員的責任范圍,但在實際操作中一般難以把握,并且在事后難以評價,因此在具體準則中,“可預見的將來”的概念逐漸被具體的時間長度所代替。
英國SAS No.130中提出:“如果管理層對于持續經營能力評價的期限短于財務報告日期后的一年,并且沒有對此進行合理的披露,那么審計人員就應該在審計報告中進行披露”。我國的審計準則也規定“本準則所稱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12個月?!钡趯嶋H運用“一年”概念時,仍會遇到大量的不確定性。例如,何為持續經營不能維持的日期——是申請破產日期還是宣告破產日期?營業周期如何判斷?如果公司在一年加一天的期限內仍能夠持續經營,審計人員是否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這些都是會計界和界亟待解決的問題。
(3)對于持續經營,審計人員采用“主動”還是“被動”的審計?
審計往往傾向于采用被動的審計方法——即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不采用專門的審計手段和方法。如Mautz和Sharaf提出的審計假設之一就是“如果沒有明確的相反證據,對被查來說,過去被認為是正確的,將來也將被認為是正確的”。只要審計人員沒有發現“反面的證據”,就可以接受持續經營假設,無需采用專門的審計方法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審計。
在審計準則方面,美國SAS No.59不要求采用專門的審計程序查找可能會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實質性疑慮的環境和事項,并且認為,其他審計目標的審計程序同樣可以用來評價持續經營能力。我國的審計準則也沒有強調必須采用專門的審計程序來收集持續經營假設適用性的相關證據。筆者認為,這是出于保護會計職業界的考慮。但從一般司法實踐來看,判斷審計人員是否足夠“謹慎”的標準往往是假設一位謹慎的審計人員在相同情況下應該采用何種手段。在實務中,審計人員為避免審計風險,往往采用更為主動的審計方法。
(4)判斷持續經營所依據的信息范圍如何確定?
公司一旦出現無法持續經營的情況,審計人員“應該掌握什么信息”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其是否應當承擔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美國SAS No.59規定“審計人員應該綜合考慮執行審計、收集審計證據、完成審計過程得到的結果,來判斷是否存在使審計人員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實質性疑慮的情況和事項”,并且“對于這些情況和事項應該獲得更多的信息,以及獲得能夠減輕審計人員這種疑慮的證據”。
然而,新和全球化的進一步,使公司之間的經營活動變得更為復雜,公司持續經營的因素越來越多。公司經營一旦出現,審計人員往往成為公眾指責的對象。筆者認為,職業界應該完善審計準則體系,一方面盡可能詳細列舉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提示審計師,另一方面明確界定范圍,保護審計師免受來自“后驗優勢”的種種責難。
在此次我國審計準則修訂中,新準則仍分財務、經營和其他三個方面,沿襲了舊準則列舉的情況,但是去掉了“其他跡象”項。這一修改體現了“規則化”傾向,使審計人員評價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時考量的信息范圍有了一個明確的界限。因而在發生訴訟的情況下,審計人員可以利用審計準則向法庭表明自己的恪盡職守。但現實中,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很難在審計準則中一一列舉。新準則采用“通常包括”的措辭,從而給予審計師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職業判斷的空間。
二、在環境下審計人員的應對措施
面對不斷擴大的經營風險因素范圍和有限的信息,審計人員急需的和工具來更有效地獲取信息,評價持續經營問題。
傳統審計關注交易,難以捕捉到經營中動態的本質。而風險導向審計是對傳統的、以交易為基礎的審計模式的發展。在風險導向審計的一般基礎上,畢馬威進一步提出了“風險導向戰略系統審計”。該方法的核心思想是“通過更廣闊的戰略系統視角,將審計人員的注意力吸引到被審計客戶的系統動因上”。通過公司采用的經營戰略和經濟定位、公司與外部經濟因素聯系的強度(包括客戶、供應商、投資者和監管者)以及公司在競爭中所處的地位,審計人員能夠對公司戰略的可行性進行評價,并進而發掘妨礙戰略目標實現的內外因素。如果公司沒有充分控制住這些因素,這些領域就成為檢查的重點。
財務理論的發展也為審計人員發現問題提供了新的工具。如“破產預測模型”可以幫助審計人員注意到那些傳統審計程序難以探測到的公司發生持續經營問題時表現出的財務狀況問題。當然,在審計過程中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對審計過程進行規范的記錄,實施有效的質量控制是將持續經營問題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的必要條件。
三、幾點思考
我國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問題已經開始受到審計職業界的重視。1998年初,普華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對我國上市公司寶石A1997年度財務報表,以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具有重大不確定性為由,出具了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趯ξ覈壳艾F實情況的考慮,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首先,進一步強化持續經營信息的披露。公司能否持續經營,對于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是至關重要的。如前所述,管理層在信息上具有明顯優勢,因而由其承擔最根本的評價和披露責任是合理的,但從我國目前公司治理的具體情況來看,管理層仍然缺乏披露的動機。一項表明,在我國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體系提出披露要求以后,仍然有1/4的公司沒有披露,而且大多數公司對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甚至,還出現過惡意掩蓋公司無法持續經營的案例,其中比較典型的是紅光虛假上市的例子。從這個角度來看,強化持續經營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
持續經營假設作為四大會計假設之一,在財務會計中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IAS1)規定,“在編制財務報表時,管理層應對主體是否仍能持續經營進行評估。除非管理層打算清算該主體,或打算停止經營,或別無選擇只能這樣做,否則財務報表應以持續經營為基礎予以編制”。2008年10月9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一項名為“持續經營”(Going Concern)的征求意見稿,筆者擬結合該征求意見稿和相關國際準則的內容對持續經營假設提出以下看法。
一、持續經營假設的涵義
所謂持續經營,是指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報告主體將會按當前的規模和狀態繼續經營下去,不會停業,也不會大規模削減業務。但從其本意來講,持續經營假設并不是假設特定的報告主體可以無限期地生存下去,而只是假設其將持續經營足夠長的時間,以使之可以履行其現存的應予承擔的義務。同時,這種默認是有條件基礎的,即在沒有“反證”表明其無法持續經營的情況下,方有此假設。而所謂的“反證”,就是那些表明報告主體經營活動將會中止的證據,如合同規定的經營期限即將到期、報告主體資不抵債已被宣告破產、國家法律明文規定要求停業清算等。
持續經營假設作為一項會計假設,是人們對會計系統所處的客觀經濟環境在主觀上達成的一種共識或約定,是會計學科理論體系建立所依循的邏輯起點,也是組織會計核算工作的前提條件之一,它使會計原則、會計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在非清算基礎上,解決了企業的資產計價和費用分配等問題:只有假定企業在可以預見的將來能夠繼續存在并實現其既定的各項目標,企業才能采用歷史成本而不是清算價值來計量其資產等要素,從而保持會計信息處理的一致性和穩定性;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才能區分為流動的和長期的,并按預定的用途去使用現有的資產,按現時承諾的條件去清償其各項債務,才有必要和可能進行會計分期,并將企業發生的有關費用在受益期間進行合理分配。
作為會計基本假設之一,持續經營假設本身具有其科學的成份,但同時也隱藏了一些缺陷,主要有:
第一,持續經營假設是建立在相對穩定的經濟環境基礎之上的,沒有考慮到外部經濟環境的沖擊和影響。持續經營假設形成于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當時有限責任公司剛剛興起,公司破產的案例比較少,企業面臨的是一個相對而言結構穩定、風險較小的經濟環境。在這一環境下,其經營目標一般是能夠實現的,持續經營的假設適用于大多數企業的實際情況。而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市場風云變幻莫測、知識經濟浪潮洶涌、社會變革加速的當今,企業所處的是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風險日益增大的經濟環境,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破產、清算的風險,持續經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第二,基于持續經營假設的企業財務報表難以反映企業真實的價值,持續經營假設使會計技術發生了根本變化,它使會計原則、會計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在非清算基礎上來保證其穩定性,產生了許多過去和未來相結合的會計方法和技術,解決了企業的資產計價和費用分配等問題。但在會計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已發生巨大變化的條件下,持續經營這一基于工業經濟時代背景下所提出的假設卻使會計走上了一條嚴重脫離實際的道路,建立在持續經營假設基礎之上并與該假設相配合和適應的歷史成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等一系列會計核算原則和處理方法已不能反映企業真實的價值。
二、與持續經營假設有關的主要爭議
持續經營假設已經受到了來自各方面不確定因素的挑戰,有關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持續經營假設是否仍適用于現行的經濟環境、持續經營的保證責任應由企業管理層還是審計人員來承擔、持續經營期限應該如何判斷等問題。
(一)持續經營假設是否仍適用于現行的經濟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的二十一世紀,企業所處的是一個競爭日趨激烈、風險日益增大的經濟環境:技術的飛速發展會使產品和設備很快過時,產品壽命周期大大縮短,企業所占有的市場份額或邊際利潤會在頃刻間被競爭對手搶走;各種復雜的金融業務和金融創新工具大量涌現,使金融市場更加變幻莫測、波動頻繁;商品價格、利率和匯率變動劇烈,反復無常。在這樣的風險環境下,企業隨時都有被兼并、清算、終止的可能,持續經營所謂的“反證”已無證可尋。因此,有人認為,建立在無“反證”基礎上的“持續經營”假設已不適應現行的經濟環境,應該用“解散清算假設”或“即時經營假設”來取代“持續經營假設”。
(二)持續經營的保證責任應由企業管理層還是審計人員承擔
現有的相關準則和法規基本上都明確規定評估并且在必要的條件下披露企業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是管理層的責任。這種制度安排體現了企業管理層擁有的信息優勢,但是考慮到現實中管理層通常不愿意主動披露企業持續經營方面問題的事實,而審計人員由于具有相對獨立性,有能力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估,并能及時向投資者報告和披露,所以投資者往往希望審計人員能夠評估和披露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因此,很多國家在相關審計準則中也明確了審計人員有評估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責任。如,國際審計準則ISA No.570規定,“當持續經營假設合理,但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存在時,須提請被審計單位做出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做出充分披露,審計人員出具無保留意見,但要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并提醒使用者注意報表附注中對此事的披露。當被審計單位未做出適當披露時,審計人員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報告中應涉及到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根據審計人員的判斷,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假設已不再合理,企業將不能持續經營下去,而被審計單位仍舊依據持續經營假設基礎編制財務報表的,審計人員應出具否定意見”。美國和我國的相關審計準則中也都有類似的規定。另一方面,會計職業界為避免承擔過度的責任,通常在審計準則中把審計人員對于持續經營考慮的責任限定在可控范圍內。然而司法程序的進行往往并不以會計職業界的行業規定為最終依據。鑒于訴訟風險,審計人員不得不在審計中對持續經營能力格外重視。
(三)持續經營期限應該如何判斷
由于持續經營是根據企業發展的一般情況所做的假定,而任何企業都存在破產、清算的風險。也就是說,企業不能持續經營的可能性總是存在的,因此“可預見的將來”這一概念便在實際操作中應運而生。但“可預見的將來”概念在實際操作中卻難以把握,并且在事后也難以評估,因此在具體準則中,“可預見的將來”的概念逐漸被具體的時間長度所代替。如,英國《審計準則第130號――財務報告中的持續經營基礎》(SAS No.130)中提出“如果管理層對于持續經營能力評估的期限短于財務報告日期后的一年,并且沒有對此進行合理的披露,那么審計人員就應該在審計報告中進行披露”。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也規定“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但在實際運用“一年”或“十二個月”概念時,仍會遇到大量的不確定性,仍有許多問題待會計界和法律界解決。例如,如果公司在一年加一天的期限內仍能夠持續經營,審計人員是否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三、對持續經營假設的思考
(一)“持續經營”假設仍適用于現行的經濟環境
根據持續經營假設,在正常情況下,報告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將按照既定的目標持續不斷地進行下去,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不會面臨破產和清算,直到實現報告主體的計劃、完成受托責任為止,并不是假設特定的報告主體可以無限期地生存下去。事實上,任何企業的自然狀態都處在持續經營和解散清算兩極之間,按照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競爭原則,企業的關、停、并、轉,甚至倒閉清算并不鮮見,然而從總體來看,破產清算的企業終究只是少數。對絕大多數企業而言,持續經營假設仍然是合理的。
只是對于一些新興的行業和領域(如虛擬公司),持續經營假設可能不具有適用性。以虛擬公司為例,虛擬公司(或稱為網絡公司)的實質是基于互聯網的,由若干獨立企業根據工作任務和市場變化需要聯合形成的,可以迅速進行分合、重組的一種高彈性的合作組織形式,它從事的多是一次易,經營活動呈現出臨時性和短暫性的特點,它能根據市場需要,適時介入、退出與變更,一旦完成某項交易即宣告解散??梢?,虛擬公司是一種經濟利益相關各方的臨時性結盟體,時分時合,其經營活動和經營期間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并不能肯定其是否依然存在,因此持續經營假設基本上不適用于此類企業。但我們不能因為持續經營假設不適用于一些新興的行業和領域便全盤否定其適用性。事實上,持續經營假設也可以隨著環境的改變而發展和創新,如可以將持續經營與非持續經營相結合。
(二)持續經營的保證責任主要應由企業管理層承擔
雖然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對持續經營能力的審計格外重視,在相關審計準則中也明確了審計人員有評估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責任。但是,企業管理層在信息上具有明顯的優勢,理應由其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和披露承擔最主要的責任,而不應由審計人員承擔過度的責任。對此,FASB的“持續經營”征求意見稿規定,“在編制財務報表時,管理層應對主體是否仍能持續經營進行評估。主體應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除非管理層打算清算該主體,或打算停止經營,或別無選擇只能這樣做”。IAS1和我國相關會計準則也作了類似的要求。
但基于管理層缺乏披露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的動機,可以考慮進一步強化持續經營信息的披露,并進一步細化持續經營的披露標準。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在20世紀90年代頒布的《上市指引――針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披露》中,對指導公司管理層如何判斷是否應該采用持續經營假設提供了非常詳細的標準。美國審計準則也制定了相對詳盡的標準,將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信息歸納為持續的虧損、可能導致財務困難的其他跡象、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這一標準為公司管理層提供了依據,同時也為審計人員評價持續經營能力提供了重要參考,可以達到保護審計人員以免其承擔過度責任的目的。與此相對照,我國有關準則在這方面的規定就比較粗略,很難涵蓋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全部內容,因此有必要加以細化。
(三)持續經營期限的判斷不應局限于“一年”或“十二個月”
當“可預見的將來”的概念逐漸被具體的時間長度“一年”或“十二個月”所代替后,在評估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用時,美國審計準則AU Section 341規定審計人員“有責任去評估主體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是否在持續經營的能力上存在重大疑問,該合理的時間不超過被審財務報表的報告日后一年”。而IAS1規定,“在評估持續經營假設是否恰當時,管理層應考慮所有能獲得的有關未來的有效信息,這些信息至少應覆蓋自資產負債表日起12個月的時間,但并不限于12個月”。為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一致,FASB決定在“持續經營”征求意見稿中采用IAS1的時間長度,這樣,恰好超過一年這個時間長度但很有必要披露的事項和條件也能納入持續經營評估的范圍。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則規定,“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的,企業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實”。但準則沒有對持續經營的評估標準做出規范。筆者認為,考慮到會計國際趨同的現實要求,我國的相關會計準則也應該參照IAS1的內容對評估持續經營的時間長度做出規定,并對相關審計準則的內容做出修訂,由“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修訂為“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少12個月,但并不限于12個月”。
【主要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第30 號――財務報表列報.2006.
一、引言
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難度,導致了審計風險。因此,企業持續經營審計問題也就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1].我國自1997年出現首份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來①,這類審計報告大量出現。從1998年12月《獨立審計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以下簡稱《準則》)征求意見稿到2003年7月正式頒布實施《準則》修訂稿[2],幾年來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的審計意見已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本文的根據《準則》修訂前(1997~2001年)和修訂后(2002—2004年)兩個時間段,對我國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展開研究。
二、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總體情況
(一)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數量
根據筆者統計,我國從1997年第一份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意見審計報告出現以后,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從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占各年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50%左右②[3].其中兩次較大幅度的增長出現在1998年和2003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顯地折射出1998年《準則》的對注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審計意見的。盡管《準則》對1998年的審計報告沒有法定約束,但已產生實質性的影響。2003年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報告較2002有較大增長,而2002年相對于2001年則變化不大,這也部分地折射出2003年《準則》修訂稿的頒布實施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的影響。2003年獨立審計準則修訂稿頒布實施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審計報告占當年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比重高達52.34%。
(二)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的類型
1997~2004年期間我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中有298份出現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其中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共107份,保留意見18份,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74份,否定意見4份,無法表示意見的95份。
通過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類型的進一步分析,有兩個問題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一是出現了否定意見。重慶會計師事務所對渝鈦白1997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成為我國第一份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發表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而這份頗具“勇氣”的否定意見恰恰是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事項的。隨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現一份。其中代碼600833的上市公司商業網點連續兩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見,且均與持續經營不確定性事項有關。
筆者發現,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在1997~2004年的8年問僅僅出具了4份,且均發生在2003年《準則》修訂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訂后的準則是否使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逃離”了否定意見的條件范圍,還是修訂后的《準則》進一步明確了判定審計意見類型的條件,使注冊會計師發表該種意見類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
二是無法表示意見(拒絕表示意見)出現率居高不下。在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否定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五種審計意見類型中,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占總數最多,其次就是無法表示意見類型?!稖蕜t》修訂前上市公司因持續經營不確定性而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所占當年持續經營不確定審計報告的比例較高,在1/3以上。
無法表示意見對注冊會計師而言是比較樂意選擇的,但這種意見在西方國家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評和限制。
無法表示意見,無疑是承認注冊會計師在經過一番勞動后并無收獲,這是報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無法表示意見看成審計委托雙方的一種計謀:對注冊會計師而言,規避了一定的審計風險;對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對報告使用者有了交代。
值得關注的是,審計中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無法表示意見,2002年較2000年和2001年有較大幅度的降低,且2002—2004年的出具情況穩定在23.21-27.94%之間,由此也可以推論,《準則》修訂稿關于對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修改對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有了一定的指導作用。
(三)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表述出現的位置
從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意見中明確提及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情況來看,一方面注冊會計師能夠運用專業判斷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困境和經營困境等發表意見,但另一方面也看出注冊會計師所發表的此類意見在意見類型上存在差異,在表述形式上也各有不同。有相當比重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屬于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或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
《準則》修訂前,有55份審計報告在意見段之后提及了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占這一期間130份此類意見的42.31%。《準則》修訂后,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表述在意見段之后的要遠遠多于在意見段之前的,有107份審計意見在意見段之后提及了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占這一期間168份意見的63.69%。
在注冊會計師明確提及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問題上,由于通常把注冊會計師以拒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類型出具的報告視為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如果僅僅出具了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或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說明段列于帶解釋說明段保留意見的意見段之后,那么很可能給信息使用者造成一些誤解甚至誤導。這種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表述差異可能由于被審計的上市公司在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上確實存在著差異,但也有可能是由于注冊會計師以嚴重程度較低的意見表述方式向被審計上市公司妥協造成的。
以往對上述問題已經作出了一定的關注和研究。陳朝暉認為,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較大、財務報告又沒有進行充分披露的情況下,發表保留意見或帶說明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是不正確的[4].孫錚、王躍堂通過描述性分析提出,近年來我國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確實存在著運用說明段改變審計意見性質的傾向,他們認為原因一方面來自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壓力,另一方面是注冊會計師主觀上認為說明段為其改變審計意見的性質、推卸責任提供了途徑[5].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辦公室也認為對于持續經營審計所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量刑不準”[6].如果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表述形式不當,很可能對投資者準確理解會計信息造成誤導,產生不利的后果。
由此,筆者認為《準則》在此方面的規范作用并不如所期望的那樣。有必要在考察上市公司財務因素的基礎上考察其他因素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意見表述行為的影響,為審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行為提供必要的依據。
三、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來源
審計報告是審計的最終產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上市公司、會計準則或制度、審計準則及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修訂后的《準則》進一步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落腳點,即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這一變化貫穿于修訂后的全部準則,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為此,這里仍根據《準則》修訂前和修訂后兩個時間段,分析檢驗修訂后的《準則》在評價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方面的可操作性是否真正達到預期的效果。
(一)來自《準則》修訂前的證據
通過對《準則》修訂前的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類型的分析,筆者發現,這一期間因公司的財務狀況惡化和公司停產而被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懷疑的情況占絕大多數,超過了60%,其余依次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而無法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意見,大股東及其關聯公司占用資金或提供幫助的承諾、存在數額巨大的或有損失影響了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子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公司經營環境的變化影響了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沒有遵守銀行貸款協議、公司的股權置換頻繁、募集的資金未按規定使用以及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影響了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等③。
(二)來自《準則》修訂后的證據
在進行《準則》修訂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來源分析時,我們將來源按照修訂后的《準則》中所列示的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加以分類,更加具體地檢驗修訂后的《準則》對注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幫助和指導作用?!稖蕜t》修訂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是各種因素的綜合結果,修訂后《準則》仍以被審計公司的財務狀況作為注冊會計師需充分關注的中心,表明公司財務狀況出現惡化是注冊會計師在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時考慮的主要因素。
筆者也注意到,因存在“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事項而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的數量較之《準則》修訂前大為增加④。修訂前的《準則》將“存在數額巨大的或有損失”一項列為注冊會計師應予以關注的“其他方面”,而修訂后的《準則》將其作為“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列入“財務方面”需關注的事項,更加具體化了。
通過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來源分析,有幾點值得注意:
1.注冊會計師比較注意分析資產質量,例如關注資產的獲利能力。另外,因存在大量巨額擔?;騻鶆赵V訟,被審計公司的資產凍結、抵押、質押現象較多,注冊會計師對此表示關注也是重視資產質量的表現。這也可以進一步說明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盡可能“揭開現象看本質”。
2.上市公司不僅存在《準則》所提及的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的現象,關聯方占用資金的現象也較為嚴重,且存在一部分因應收關聯方款項的收回的重大不確定性被注冊會計師提出持續經營疑慮的審計報告。由此,筆者認為在今后的《準則》完善過程中應進一步關注關聯方。
3.被審計單位各項資產的減值準備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段中被多次提到,說明存在著通過減值準備進行利潤操縱的現象。
四、審計報告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的分析,對我國1997-2004年期間注冊會計師明確提及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報告狀況有了一個比較客觀的認識。分析的目的是為了揭示問題,這里主要揭示《準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公布以來的審計報告所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意見沒有明確提及持續經營不確定性
筆者在收集2001-2004年期間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報告資料過程中發現,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存在的是:通過審計意見表述,可以發現存在對被審計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注冊師對事項作了說明,說明的理由完全符合《準則》規定的范圍之內,但卻沒有明確提及持續經營存在不確定性,也未指明被審計公司是否對此進行披露。2001-2004年期間共有21份這樣的審計報告,幾乎包含了所有的意見類型,如帶強調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帶強調說明段的保留意見,同時還發現一例帶強調事項段的無法表示意見。
意見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可以歸納為:(1)子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停頓;(2)因巨額擔保涉及訴訟引發的或有負債;(3)巨額逾期借款,且未辦理展期手續;(4)連續三年虧損,遭受退市警告,股權置換;(5)資不抵債;(6)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嚴重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7)主營業務萎縮,現金流量不足;(8)營運資金出現負數;(9)母公司長期占用巨額資金;(10)應收關聯方欠款;(11)經營活動停頓。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對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做出評價,甚至連“持續經營”的字眼都沒出現。筆者認為這是沒有盡到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表現。
(二)強調事項段的運用不符合要求
大多數注冊會計師在無保留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提及持續經營問題,但是筆者發現無論用修訂前或修訂后的《準則》衡量,有相當一部分帶強調事項段的運用是不符合要求的。根據《準則》規定,強調事項段的表述應包括:(1)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以表述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2)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這才能構成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理由;(3)不應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這三要點缺一不可,但經過,筆者發現部分審計報告在這幾方面做得卻差強人意。
一是理由不充分,判斷不明確。一些審計報告對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避重就輕或沒有充分披露持續經營能力的重要事項;有的披露了部分重要事項或情況,而對其他重要事項或情況只字不提,給會計報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一些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中沒有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作出實質性判斷,只是提及上市公司認為可以保證持續經營。
二是存在帶有附加條件措辭的強調事項段。一些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中使用了附加條件的措辭,例如,某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報告為:“……若未來上述擔保事項無法妥善解決,往來占款不能及時收回,貴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將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边€可以經常看到這樣的措辭“除非能夠獲取財務支持,否則公司的持續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這種假設對審計報告使用者沒有任何意義。任何一家公司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續經營都不能進行下去。而這樣做的結果,只能使注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的判斷變得模糊,使審計報告使用者更加疑慮,違背了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評價的初衷。
(三)對管理當局相關披露的表述
根據《準則》的規定,被審計管理當局是否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對自身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成為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還是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分界點。其中有兩點是要求注冊會計師重點關注并作出明確表述的,一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是否作了披露;二是所作的披露是否符合準則要求。
對于前一點的關注尤為重要,因為這將涉及審計意見類型的選擇。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未作適當披露,則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同時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
由此,應關注意見段之后的強調事項段,是否存在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未作披露卻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以及未作披露應在保留意見段前說明卻在強調事項段中評價的審計報告。另外,出具的保留意見中,是否存在沒有在意見段前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的現象。筆者在分析《準則》修訂后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與保留意見后發現,對于未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管理當局是否披露的情況,2002年共有10份,2003年7份,2004年僅有1份,而這一期間帶有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與保留意見、且在意見段后表述持續經營情況的分別為28份、38份、46份,無論從數量還是比重來看,這種現象均呈好轉之勢。
筆者對《準則》修訂后三年滬滬市強調說明段中對管理當局的表述情況進行了較為詳細的統計分析,發現《準則》修訂后滬市分別有4家、3家和2家上市公司的年報,雖發表了無保留意見,但經查閱會計報表,管理當局并未對持續經營事項作出披露。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的4家中有1家注冊會計師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管理當局已作披露,而2004年的2家也為同類情況。由此可以看出確實存在利用強調事項段改變意見類型的情況。這9家上市公司本應被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如此的結果只能大大降低審計意見的質量。對帶強調事項段的保留意見的情況分析中發現,2004年有了改觀,4家上市公司應在保留意見段前的說明,卻出現在強調事項段,這也呼應了上述問題中強調事項段的運用。
同時筆者也發現部分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雖然對持續經營情況作了披露,但是并不符合《準則》要求的“適當披露”。《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1)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可見需做出披露的有三要點:(1)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事項或情況;(2)改善措施;(3)明確指出自身存在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此三點均具備,才能稱之為“適當”。
部分披露不適當的原因是出于管理當局改善措施表述不當,有的沒有任何改善措施,有的雖有改善措施卻不能令人信服,形同虛設。例如,一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是這樣披露的:“,雖然公司正在積極采取措施,如申請銀行貸款核銷,尋找目標公司擬進行資產重組,以便公司擺脫財務困境,為公司今后尋求出路。但是,基于上述事項的存在,本公司的持續經營將受到重大影響,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贝蟛糠直硎霾划數那闆r是不能滿足上述要點(3),對于這一點,可以理解,被審計單位當然不想主動承認自身在持續經營能力方面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但是這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如果此方面揭示不當,無形之中擴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審計風險加大。2004年注冊會計師對管理當局的披露情況的說明情況較往年有了進步,但對其披露的質量的把關仍不能令人感到樂觀。
同時筆者也對發表了帶強調事項段的保留意見、但在意見段前發表持續經營意見的情況作了分析,《準則》修訂后,此類意見并不多,其中2002年4份,2004年1份,2003年沒有。5份中,2002年的3份未指明管理當局是否在會計報表中對持續經營情況作出披露,其余兩例,均指明管理當局已在會計報表中作了披露。面對后面的情形,到底在意見段后表述還是在意見段前表示值得注意,審計意見的質量值得思考。
(四)評價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表述
在關于持續經營審計意見的表述中,有兩點是不能或缺的:一是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理由;二是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明確判斷。在上述分析中,可以發現部分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在這兩方面或多或少存在問題。
1.表述過于“委婉”。部分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在持續經營問題上表述得過于委婉,簡單提及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但又不直接觸及持續經營問題,以至于審計報告使用者無法讀懂注冊會計師到底要告訴人們什么信息。人們要通過查閱會計報表才能知道這些審計意見是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的重大不確定性進行說明。
2.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未作充分說明。在上面關于審計意見來源的分析中,將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的理由,根據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在財務、經營、其他等方面的重大疑慮事項或情況作了詳細的統計分析。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雖有個別無法表示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充分說明了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大多數審計報告在這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說明,但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導致許多審計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令人信服。
審計報告行為的規范離不開《準則》的規范和約束,從本文的分析和可以發現,我國關于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還很不規范,應加強跟蹤研究,并完善相關法規。
①本文的分析限于A股上市公司,所指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明確提及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意見。
②1997~2000年數據來源于李爽,吳溪。證券市場中的審計報告行為:監管角度與經驗證據。北京:中國財政出版社,2003:147—150;2001~2004年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數據是筆者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料查閱得到。
③1997—2000年數據來源于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首席會計師辦公室、上海證券交易所編著。注冊會計師說“不”——中國上市公司審計意見分析(1992-2000)。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2002年;2001年數據由筆者根據當年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分析得出。
④筆者根據2002—2004年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分析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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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莊恩岳。中外審計準則比較[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0.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2004[S].北京:經濟出版社,2004.
[3]李爽,吳溪。中國證券市場中的審計報告行為:監管角度與經驗證據[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48-2006(00)-0096-09
判斷和評價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是公司管理層的重要職責,是注冊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審計時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內容,也是政府監管部門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2006年2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下簡稱新準則)。新準則在體系結構、項目構成和基本內容等方面實現了與國際準則的趨同,取得了重要的修訂成果。然而,新準則完全保留了原準則中對持續經營審計判斷的核心證據―影響持續經營假設的重大疑慮事項或情況(下簡稱重大疑慮事項)―的界定,仍為注冊會計師留有非常大的主觀判斷空間,勢必導致持續經營審計判斷存在顯著差異,致使審計意見的有用性受到影響。有鑒于此,本文以2003年到2004年因涉及持續經營問題而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注冊會計師以重大疑慮事項為主要判斷證據實施審計判斷的差異情況,據此預測新準則的實施效果。
一、“重大疑慮事項”是持續經營審計判斷的核心證據:準則的規范
(一)英美及國際審計準則的明確規范
美國是制定持續經營審計準則最早的國家,為隨后其他國家準則的制定提供了借鑒。美國現行有效的準則是1988年頒布的“審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考慮”(SASNo.59)。1991年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AuditingPracticesBoard)的建立,開始了英國公認審計準則的制訂工作。現行有效的是1994年11月頒布的“持續經營”(SASNo.130)。國際審計實務委員(InternationalAuditingPracticesCommittee)會頒發的現行有效持續經營審計準則是自2000年12月31日起生效的“持續經營”(ISANo.570)。
依照美、英以及國際審計準則的規定,審計師需要收集整理的審計證據主要為:重大疑慮事項、管理層應對計劃、相關信息披露狀況等幾類。在這幾類審計證據中,重大疑慮事項屬于審計判斷中的初次判斷證據。其次,準則規定:要“取得關于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減輕這些疑慮事項或情況所造成影響的措施信息…評價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實施的可能性”(SASNo.59)。因而,在后兩類審計證據中也離不開重大疑慮事項。后期“在考慮了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后,審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在合理期間內的重大疑慮減弱了,他應當考慮披露那些事項或情況的必要性,這些事項或情況最初使他認為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疑慮”。“在編制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時應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并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明確描述這些重大疑慮事項,以支持審計結論”(SASNo.59)。因此,重大疑慮事項是整個審計證據中重要的判斷證據。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獲得有關重大疑慮事項的信息,就不可能確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不確定性,更不可能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上述結論在英國與國際準則中也均有相同的規范,不再一一列舉。
(二)我國審計準則幾經修改的一致性意見
針對1999年以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實施過程中暴露的問題和局限性,2003年4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該項準則進行了修訂,突出強調了重大疑慮事項是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依據。而且根據我國審計實踐出現的新問題,對重大疑慮事項的規范作了進一步的修訂。增加了“存在大量的逾期未繳稅金”、“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數”、“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等事項;刪除了“主要財務指標顯示財務狀況惡化”、“存在大額的逾期未付利潤”、“未達到預期經營目標”、“顯示財務狀況、經營情況惡化的其他跡象”等不再適宜的事項。這些修訂使準則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2006年2月,頒發的新準則在做出重要修改的同時,卻完全保留了原準則中關于財務、經營、其它等三個方面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的提煉。新準則從判斷主體的角度,分別明確了管理層以重大疑慮事項為證據實施初步判斷的責任,以及注冊會計師在評價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評估時對重大疑慮事項證據的再次使用。同時該準則也明確指出:“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始終關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產生疑慮的事項和情況”。因此,多次修訂的準則始終肯定重大疑慮事項是審計判斷的重要證據。
(三)對“重大疑慮事項”界定不確定性的共同特征
重大疑慮事項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獨立、客觀的審計意見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中、美、英及國際審計準則對可能導致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都進行了詳細的規范,見表1。表1顯示,在重大疑慮事項的規范上,除了事項的分類、以及由于各準則實施的經濟環境不同而形成的事項內容的部分差異外,在具體事項的列舉方面,四個準則具有較高的一致性。進一步值得關注的是,如果將上述證據分為是非判斷(只需判斷有無,如: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等)與程度判斷(存在量的界定,如: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等)兩類,四項準則均對屬于程度性判斷事項的界定表現出不確定性的特征。事項界定中包括諸多“大額”、“巨大”、“過度”、“巨額”、“重大”的表達,因而加大了注冊會計師的判斷難度,降低了準則的可操作性。從國內外審計準則對重大疑慮事項規范的比較以及國內準則修訂歷程可以看出,重大疑慮事項是注冊會計師客觀、公正地作出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當這一審計結論的核心證據,收集和評價重大疑慮事項是持續經營審計判斷的重要工作。由于準則對重大疑慮事項的界定、以及依據這些重大疑慮事項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等規范具有不確定性和或缺性,仍然需要注冊會計師的個人主觀判斷,必然導致持續經營審計判斷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可以認為,持續經營審計準則發展到今日,以重大疑慮事項為
判斷證據的不確定性和或缺性是準則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
二、依據重大疑慮事項實施審計判斷的差異性:實施的檢驗
以準則規范為依據,在研究分析各國準則規范特征的基礎上,進一步驗證以重大疑慮事項為判斷證據實施審計的差異性。檢驗的基本思路是:選擇被出具涉及持續經營的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為樣本公司,整理樣本公司疑慮事項的發生情況;根據疑慮事項出現的頻度,篩選疑慮事項;根據疑慮事項的經濟含義、集中已有研究成果的主要看法,將選定的疑慮事項轉換為可定量化的指標;完成上述工作后,通過統計分析方法檢驗判斷指標與審計意見的關系,分析審計意見的差異情況。
(一)樣本公司
本文的樣本公司鎖定為2003至2004年被出具涉及持續經營的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分別為63家和68家,共計131家。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表述位置的不同使得持續經營審計意見的表述形式存在多樣性,可分為6種,按照審計意見嚴厲程度自緩至強的順序分別是:強調無保留意見、強調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強調無法表示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樣本公司按照持續經營審計意見類型(未出現否定意見)的分類見表2。
表2顯示,2003與2004兩年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的比重基本相同,強調無保留意見約占整個持續經營非標準審計意見的50%以上。
(二)“重大疑慮事項”的出現頻率統計根據新舊準則對于"重大疑慮事項"的分類及范圍的界定,對樣本公司2003年和2004年審計報告中的“重大疑慮事項”的出現頻率(次數)進行統計(見表3),若同一審計報告涉及若干疑慮事項,則認為這些事項出現的次數各為1。
表3表明,財務方面的重大疑慮事項是注冊會計師進行持續經營審計判斷時的主要證據,占83.68%,經營方面與其他方面證據應用的比例較小,分別占1.26%和1.46%,準則中列舉的7類重大疑慮事項在審計報告中并沒有出現。另外,準則沒有規定的3類重大疑慮事項出現的次數表明它們也是持續經營審計判斷的重要證據。
(三)反映“重大疑慮事項”的變量設置
1.重大疑慮事項的篩選
新舊準則給出了財務、經營、其他三方面的25項通常可能發生的疑慮事項。疑慮事項是否重大的判斷標準是看其是否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人的決策,注冊會計師應充分考慮疑慮事項的性質和可能涉及的金額大小,做出合理的專業判斷。
根據新舊準則提出的重大疑慮事項的可量化性以及事項在樣本公司出現的頻率,本文最終選擇了出現頻率較高的財務方面的重大疑慮事項,以及除“資產重組未取得實質性進展”項目外的準則外事項共計15項為檢驗的審計證據,所選擇的重大疑慮事項的出現次數為454次(占出現總次數的94.98%),排除的事項所出現次數為24次(占5.02%),因此,選擇范圍包含了影響持續經營審計判斷依據的主要事項。對所選擇的事項按照出現的次數從高到低排列,作為設計變量序號的依據,見表4的第一欄所示。
2.反映“重大疑慮事項”的指標選擇
指標選擇意味著重大疑慮事項由抽象化到具體化的過程。重大疑慮事項的本質內涵是指標選擇的基本依據,國內外相關研究結論也為指標選擇提供了參考。
Mutchler(1985,1986)采用專家訪談和問卷調查等方法對在持續經營審計判斷中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被調查的注冊會計師認為,除了年度經營預測信息披露不完全外,審計判斷所需的大部分信息都已包含在財務報告中[1-2]。大量的研究成果也支持了這一觀點,這也是本文對所反映重大疑慮事項指標的選擇以財務指標為主的主要理由。國內外相關研究中對財務指標的具體選擇主要包括:流動比率、留存收益與總資產比率、或有負債與總資產比率、公司規模[3];資產負債率、當年是否巨額虧損、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1987[4];總資產收益率、重大疑慮事項數量[5-6];逾期債務與總資產比率、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與總資產比率[7-8]等。上述指標被證實對于預測涉及持續經營的非標準審計意見有顯著意義。
在借鑒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為控制上市公司自身規模對重大疑慮事項發生金額的影響,本文對于部分絕對數指標,將其與總資產的比率作為量化指標。除此之外,還選擇了反映公司出現重大疑慮事項數量的指標。我們認為表4第三欄所選12項指標基本上包含了重大疑慮事項的大部分信息。
3.指標整理與變量設計根
據所篩選的15項重大疑慮事項內涵的近似性,將選擇同一財務指標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疑惑事項進行歸并,并在此基礎上定義變量。表4的第二欄所示X1至X12的變量中,X1、X2、X5屬于歸并后的變量。如由于涉及“難以獲得開發必要新產品或進行必要投資所需資金”和“無法獲得供應商的正常商業信用”這兩個重大疑慮事項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已經資不抵債,負債率水平過高是上市公司難以再獲得借款和商業信用的重要原因,因此,這3個重大疑慮事項均選用資產負債率指標,而歸并為變量X5。
(四)描述性統計分析
由于樣本公司中強調無法表示意見在2003年和2004年各出現一份,數量較少,故將其并入無法表示意見組。
表5顯示,變量X1到X11反映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嚴重程度與審計意見的嚴厲程度在趨勢上是基本一致的,指標反映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越嚴重,被出具的審計意見性質也越嚴厲。例外的是在X1、X3、X10、X11四個變量上,保留意見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嚴重程度大于無法表示意見。
表5數據顯示,按持續經營非標審計意見的嚴重程度為序,發生重大疑慮事項數量的平均數(即變量X12)呈上升的趨勢。單純從疑慮事項發生的數量看,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疑慮事項數量越多,越易被出具性質嚴重的審計意見。
(五)單因素方差分析:審計判斷差異的初步分析從表5單因素方差分析結果來看,X2(累計經營性虧損與總資產比率)、X4(流動比率)、X5(資產負債率)、X6(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X7(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與總資產的比率)、X12(重大疑慮事項數量)等6個指標在不同審計意見之間存在顯著差異,表明注冊會計師在利用這6個指標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影響的判斷較為一致。而其余6個指標在不同的審計意見之間不存在顯著性差異,說明不同注冊會計師在利用這些指標實施審計判斷時存在差異,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不同類型的審計意見。
為了進一步了解在統計上顯著的6個變量,是否在不同審計意見組之間都表現出顯著差異,表6對審計意見進行了兩兩配對比較檢驗,表中LSD檢驗的顯著性水映了不同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意見之間的專業判斷情況,顯著性水平越高,表明審計判斷的一致性程度越高。表6顯示注冊會計師在強調無保留意見、強調保留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之間的審計判斷的一致性較好。除了變量X12以外,保留
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上并不存在顯著差異性,說明不同注冊會計師在保留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的判斷過程中存在差異,甚至有混用這兩種審計意見的嫌疑。
(六)多因素Logistic回歸分析:審計判斷差異的再分析
單因素方差分析結果表明:(1)不同注冊會計師在部分指標變量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上存在判斷差異;(2)不同注冊會計師在強調無保留意見、強調保留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之間判斷一致性較高,而在保留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之間存在判斷偏誤。為了盡可能控制其它因素對單變量分析的影響,我們采用Logistic回歸模型作進一步研究。
1.因變量GCO:GCO=1為強調無保留意見;GCO=2為保留意見;GCO=3為無法表示意見。
2.目標解釋變量:X,ii=1,2…8,12,分別從重大疑慮事項的不確定性程度和數量方面檢驗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統計上有意義的判斷差異。對于樣本量小于20的小樣本數據,邏輯回歸的Wald檢驗值變得很小,標準誤估計值就會很大,此時應該用對數似然值的變化來進行檢驗,為保持一致性,對出現次數小于20的三個疑慮事項(即X9、X10、X11),暫不作多因素檢驗。
3.控制變量:目標解釋變量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與經營狀況有關,因此,控制變量應為財務與經營因素以外的對審計意見有影響的變量。借鑒以往的研究成果,選取以下變量作為控制變量。
(1)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變量:Koh[9]、李爽和吳溪[10]、漆江娜等[11]的研究結果表明規模越大的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越強,因此,規模大的會計事務所出具嚴重程度高的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大。Big10=1,表示報告期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市場中排名前十位;Big10=0,未排在前十位。
(2)審計任期:審計任期長會增加發現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問題的概率,但同時過長的審計任期有可能危害到審計獨立性,本文將其作為控制變量。TENURE為當期主審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擔任樣本公司主審事務所的年數。
(3)上年度審計意見類型:Ireland[3]、章永奎和劉峰[12]、蔡春等[13]證實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持續性,注冊會計師在考慮本年度發表的審計意見時,會對上期存在的審計重點追蹤探查,納入上年度審計意見變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上市公司以前的情況差異做出控制。PREMOD=1,表示上年度審計意見為強調無保留意見;PREMOD=0,其它。PREQUA=1,表示上年度審計意見為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PREQUA=0,其它。
4.Logistic回歸
表7列示了強調無保留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二者之間的邏輯回歸結果。從Chi-Square、Pseudo-R2等模型整體有效性指標看,Logistic回歸的效果是可以接受的。在控制了前文設定的有關變量后發現:
(1)各變量判斷差異的再檢驗:與單因素分析結果基本相同,除X4(流動比率)不再顯著外,X2(累計經營性虧損與總資產比率)、X5(資產負債率)、X6(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X7(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與總資產的比率)、X12(重大疑慮事項的數量)等指標在不同審計意見類型之間存在顯著差異,表明注冊會計師在這些指標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程度上判斷較為一致。X1(到期債務與總資產的比率)、X3(或有事項與總資產的比率)、X8(大股東占用資金與總資產的比率)等變量在Logistic檢驗中仍然不顯著,說明注冊會計師運用這些變量實施持續經營審計意見判斷時存在較大的差異。
在控制變量中,沒有發現審計任期對審計意見的判斷上存在明顯差異。上年度審計意見保持了一定的持續性,如果上市公司在上一年度被出具了性質嚴重的審計意見,本期更可能被出具性質嚴重的審計意見。不同規模的事務所在審計意見判斷上存在一定的差異,規模大的事務所傾向于出具性質嚴重的審計意見。
(2)保留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判斷差異的再分析:Logistic回歸檢驗結果與單因素方差分析的結果一致,除了X12(重大疑慮事項的數量)因素外,保留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在反映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其它變量上均不存在顯著差異,表明不同注冊會計師在保留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之間的審計判斷一致性較差,這兩類審計意見的有用性值得懷疑。限于篇幅,未給出統計結果。
三、結論與建議
1.注冊會計師以重大疑慮事項為主要判斷證據實施的審計判斷存在顯著差異。通過審計意見與反映重大疑慮事項的各指標變量的顯著性分析表明:除累計經營性虧損與總資產比率、資產負債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與總資產比率、重大疑慮事項數量等5項指標以外,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所依據的判斷證據存在明顯差異。進一步將這5項指標在每兩組審計意見之間進行比較檢驗,表明:注冊會計師利用相同類型的審計證據對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存在差異。直觀的延伸表明:不同的注冊會計師依據相同的判斷證據出具了不同的審計意見;不同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相同審計意見時依據的判斷證據不同。
2.對重大疑慮事項界定的不確定性以及依據重大疑慮事項出具審計意見的不確定性是導致注冊會計師審計判斷差異的主要原因,新準則實施的預期效果并不理想。新舊準則對可能影響持續經營假設的疑慮事項的規定包含了諸多“重大”、“巨額”、“大量”、“過度”等難以操作的表述,如何確定這些疑慮事項對持續經營假設影響的重要性水平,準則并未作出詳細規定;同時,準則所列舉的若干重大疑慮事項并不能窮盡現實中的相關事項;如何根據這些重大疑慮事項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新舊準則的規定同樣不明確。因此,上述工作中的過多主觀判斷,必然導致注冊會計師判斷的差異性,也影響了準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準則實施的預期效果并不理想,輔助、提升新準則實施質量的研究依然要求迫切。
3.持續經營審計判斷專家系統是解決準則修訂不可克服缺陷的有效途徑。每個被審計單位所處的行業類型、經營范圍、規模大小和治理水平迥異,影響企業持續經營假設的因素復雜。雖然持續經營準則被反復修訂,但對審計判斷的核心證據―――影響持續經營假設的重大疑慮事項的具體內容和量化標準的規范卻進展困難。我們認為,面對準則不可克服的修訂缺陷,可以考慮從審計手段與方法上尋求突破口,建立持續經營審計判斷專家系統是本文重點推薦的技術方法。從1965年研制成功的世界上第一個專家系統(DENRAL)以來,專家系統廣泛應用于各行業,利用人工智能以及預先存儲的知識庫,模擬人類專家的判斷和決策,解決了那些需要專家決定的復雜問題。同樣,國外對專家系統技術在審計判斷領域應用的研究已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并成功地應用于審計實務中[14]。持續經營審計判斷專家系統是審計判斷與專家系統技術整合的結果之
一,它能將持續經營審計判斷領域的專家長期積累的豐富經驗、準則規范整合為知識庫的推理規則,并能向專家那樣運用這些推理規則,通過推理機推理,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作出智能決策,并模擬專家出具具體的審計意見。專家系統將專家的感性經驗和科學算法相結合,為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綜合分析技術提供了實現手段。專家系統還具有自主學習知識功能,能隨著系統數據庫新增的代表性案例而自動修正推理規則。西方發達國家應用專家系統的成功經驗也表明,專家系統能顯著提高審計判斷的客觀性和一致性。設計與開發適合我國國情的計算機專家系統是提升持續經營審計判斷質量,解決準則修訂不可克服缺陷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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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漆江娜、陳慧霖、張陽,事務所規模品牌價格與審計質量[J].審計研究,2004(3):33-43.
17世紀股份公司的創建使持續經營觀念具有了法律效力,18世紀產業革命的工業生產使這一觀念得到了發展,到19世紀被制造商們廣泛采用后,持續經營就以現代的形式出現――成為構建會計理論的一大假設。持續經營假設是會計學的一個基本假設或慣例。所謂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自從持續經營假設在1922年由美國會計學家佩頓(Paton)首次提出之后,即在會計理論中得以明確,也被各國的會計準則廣泛接受。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準則中注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假設的考慮貫穿整個審計過程。這是我國審計領域中第一個將屬于不確定審計研究范圍的持續經營審計作為研究對象的成文準則,這也充分揭示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性事項已經開始受到了實務界的重視。因此,企業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公司存在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雖然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卻取決于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的主觀判斷。因此,持續經營不確定性表現在管理當局或審計人員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一種“重大懷疑”。如果管理當局或審計人員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有“重大懷疑”,則表明公司存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否則,則表明公司不存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
二、上市公司持續經營審計判斷審計意見類型分析
1997-2002年度間,除金帝建設(1998)、ST圣方(2001)因審計范圍受限被注冊會計師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外,在其余的58份審計報告中,均對公司的持續經營假設提出了質疑。如ST中遼2002年審計報告中,注冊會計師認為“公司連續兩年經營虧損,凈資產已為負值,同時又存在大額的逾期銀行貸款和對外擔保,被訴訟案件多起,涉案金額較大,主要資產已抵押或被查封,個別子公司已歇業,未能就其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認為ST鄭百文(2000)、ST深中浩(2000)、ST石化(2001)、ST南華(2002)、ST吉紙(2002)等公司的持續經營假設存在重大不確定性;ST興業(2002)等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已受到極大影響。(見表1,表2)
我國從1997年第一次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意見審計報告出現以后,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從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直到2008年的86份,占各年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78.18%。其中有幾次較大幅度的增長出現在1998年、2003年、2007年及2008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顯地折射出1998年《準則》的對注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審計意見的影響。2003年獨立審計準則修訂稿頒布實施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審計報告占當年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比重高達50.94%。2007年新《準則》的施行,使得2007年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報告較2006年有較大增長。另外值得關注的就是2008年關于持續經營非標審計意見的比重的大幅上漲,跟世界性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的影響具有一定的關系。通過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類型的進一步分析,有幾個問題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1)出現了否定意見。重慶會計師事務所對渝鈦白1997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成為我國第一份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發表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而這份否定意見恰恰是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事項的。隨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現一份。其中代碼600833的上市公司商業網點連續兩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見,且均與持續經營不確定性事項有關。
通過分析發現,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在1997~2008年的12年間僅僅出具了4份,且均發生在2003年《準則》修訂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訂后的準則是否使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逃離”了否定意見的條件范圍,還是修訂后的《準則》進一步明確了判定審計意見類型的條件,使注冊會計師發表該種意見類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但如果確信被審計單位破產清算成為必然,而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仍以持續經營假設編制,理論上固然可以對會計報表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但是在審計實務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因為如果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實際上等于宣告被審計單位必然破產倒閉。被審計單位萬一出現起死回生,或者拖上二年或三年再破產清算,則注冊會計師遭受法律訴訟就難于避免。因此,在審計實務中很少有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不合理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2)無法表示意見(拒絕表示意見)出現率居高不下。在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否定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五種審計意見類型中,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占總數最多,其次就是無法表示意見類型。無法表示意見,無疑是承認注冊會計師在經過一番勞動后并無收獲,這是報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無法表示意見看成審計委托雙方的一種計謀:對注冊會計師而言,規避了一定的審計風險;對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對報告使用者有了交代。但是值得關注的是,審計中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無法表示意見,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如從2003年的24.07%,下降到2008年19.77%,由此也可以推論,《準則》修訂關于對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修改對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有了一定的指導作用。
(3)通過分析比較,發現每次在新的準則實施前后期間均對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類型產生一定正比例影響。值得關注的是針對2008年非標審計意見中出現的關于對持續經營能力不確定性問題,許多上市公司受世界性金融危機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存在極大地不確定,因此2008年的審計報告中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的問題占據了導致CPA出具非標意見的重要影響因素。金融危機的發生導致被審計企業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增大,很多不確定性沒有歷史數據或以往經驗可以參考,導致企業、投資者乃至注冊會計師的風險大幅提高。因此,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要求管理層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金融危機的影響以及持續經營的不確定因素。同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更多地考慮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乃至保留意見甚至否定意見的審計意見。
三、持續經營審計意見的差異性對CPA的影響
上市公司審計報告中關于持續經營審計意見的差異性對CPA的影響可從以下兩方面分析:
(1)如果審計人員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合理的并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增加強調事項段的審計報告,然而為當某一公司破產清算時,會計報表使用者往往指責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是投資者或債權人因其投資或貸款遭受損失,往往找注冊會計師當替罪羊,要求得到賠償以彌補其損失。審計人員可能遭受的損失包括聲譽損失和財務報告使用者對其的訴訟損失。
(2)有人認為對企業持續經營假設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后,審計報告本身而非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可能導致企業真的破產清算,出現“自我實現預測效果”。也就是說,財務或經營陷入困境的公司本來還有希望渡過難關,但因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發表保留意見,導致會計報表使用者的過度反應。如采取收縮信用、不予貸款或改變交易條件等措施,會更加速企業財務狀況的惡化,從而使企業很快就面臨破產清算的境地。因此,注冊會計師即使對企業持續經營假設發表非標準審計意見,在措詞上也應十分慎重,只列示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的各種跡象,不應預測這些跡象后面的結果,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中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與評價,出具合適意見的審計報告非常重要,是保證審計質量,把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四、提高持續經營審計質量的具體措施
評價持續經營審計判斷質量最為明顯的指標是所作判斷的準確度,但在審計實務中,許多審計判斷中并不存在客觀的、可計量的外部標準來衡量其結論的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多個審計人員的意見一致性是用于評價某一注冊會計師的判斷質量的最常用的標準。因此堅持意見一致性原則至關重要,這不僅關系到審計判斷結論的正確與否,還關系到報表使用者對審計意見的信心以及審計職業的生存和發展。如何提高持續經營審計質量,擬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專家知識,積極開發和應用持續經營審計判斷專家系統。持續經營審計判斷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影響因素很多,而且許多因素具有難以量化和不確定性的特點,使得持續經營審計判斷無法用傳統的數學模型進行精確描述。對于處理難以用數學模型精確描述的復雜對象,專家系統具有非常明顯的優越性。從1965年世界上第一個專家系統(DENRAL)研制成功以來,專家系統廣泛應用于各行業,利用人工智能以及預先存儲的知識庫,模擬人類專家的判斷和決策,解決了那些需要專家決定的復雜問題。設計與開發適合我國國情的計算機專家系統是提升持續經營審計判斷質量,解決準則修訂不可克服缺陷問題的迫切要求。
(2)充分運用審計判斷輔助工具及或其他技術工具。各會計師事務所首先應積極使用已有的審計判斷輔助工具,或組織有經驗的審計專家積極開發審計判斷輔助工具。專家系統應將專家的感性經驗和科學算法相結合,為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綜合分析技術提供實現手段。如果能夠使用某些技術工具(如期權定價模型)和公開獲得的信息對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進行判斷,將有助于審計人員正確地出具符合客戶實際情況的審計報告,減小誤判成本,保護財務報告使用者和CPA利益。同時,由于使用的是公開信息,財務報表使用者可以利用這些技術工具在客觀上對CPA與客戶的共謀行為形成監督。因此,探討能為判斷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提供參考的定量分析方法,提出了利用公開的財務報告和市場事務數據,使用布萊克-斯科爾斯-默頓期權定價模型,求解公司的違約(破產)概率的方法,為CPA和財務報告使用者的決策提供一種參考,但是畢竟這種方法做了大量的假設。
(3)加強法制建設,強化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法律意識。持續經營審計中“量刑不準”的原因之一是被審計單位故意隱瞞信息或者拒不配合,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較差。只有規范了審計執業環境,減少審計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減少被審計單位的舞弊和欺詐行為,加強審計雙方的配合,才能降低審計風險。
持續經營指的是進行一切會計工作,其共識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將會長期地按它現時的目的方向,持續不斷地經營下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會計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在現代社會,會計的特點是主要用貨幣量度對經濟過程中占用的財產物資和發生勞動耗費進行系統的計算、記錄、分析和檢查。會計人員借助這些手段,充分了解企業的資金占用情況和勞動耗費水平,并利用會計資料,分析得失,追究經濟利益高低的原因;趨利避害。從一個特定的崗位管好一家企業的生產經營。同時,為在更大的范圍內,如一個地區、一個產業部門或一個國家管好經濟提供必要的資料。
我國財政部在制定我國會計準則時,從我國會計實踐的經驗出發,研究比較了國際和各國、各地區的準則。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明文規定了我國會計的基本前提。
會計的前提是指一般在會計實踐中長期奉行,無需證明便為人們所接受,是從事會計工作、研究會計問題的前提條件。
其中,作為財務會計的一個前提條件,部分人認為持續經營這一提法有片面性,認為這只見到營業而見不到停業。而事實上。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持續經營是絕大多數企業所處的正常狀況,這樣的領土主體,其所有的資產將按照預定的目標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被耗用、出售,它所承擔的債務也將如期償還。對于持續經營的企業,投資者需要通過其現在的財務狀況與過去一定時期的經營成果,來預測其未來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據以作出投資決策。
持續經營作為一種假設、一種預見,卻也是一個唯一可行的辦法,為會計人員所廣泛接受。持續經營假設是指如果不存在明顯的反證。一般都認為企業將無限期的經營下去。這里的“反證”指那些表明企業的經營將在可以預計的時刻結束,如合同規定的經營期滿、企業資不抵債而瀕臨破產清算。之所以要對企業的持續經營作出假定,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如果缺乏這項假設,會計核算的許多原則如權責發生制、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等將不能夠應用。另一個原因是企業在持續經營狀態下和處于清算狀態時所采納的會計處理是不同的,如對固定資產在持續經營下可以采納實際成本法,而在清算狀態下則只能夠采取公允價值如市價、評估價值等;對于持續經營下在財務報表中存在的一些本期支出,但收益期間延伸至以后各期間的預付性費用,如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等在清算狀態的財務報表中將不復存在,主要是因為它們并不代表任何的支付能力。
持續經營假設的存在,是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會計主體假設為會計的核算規定了空間范圍,而持續經營則為會計的核算作出時間的規定。從每一個企業的歷史看,確實沒有一個企業能夠無限期地存在下去,然而,企業究竟在何時關停并轉,又難以預料。競爭和其他經營風險,是市場經濟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經營不善或市場的意外變化,經常威脅著企業,嚴重時,就會使其經營終止進行清算。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如何提供信息為其會計主體服務呢?從企業的主觀愿望看,除少數企業有預定經營目標或有經營期限,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一旦實現了預定的開發項目就將撤銷外。一般都在爭取長期連續經營,不斷發展壯大自己.尤其是現代化生產和經營,客觀上也要求連續,這都為持續經營假設提供了客觀依據。在持續經營的假設下,企業在會計信息的收集和處理上所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才能保持穩定,企業的會計記錄和會計報告才能真實可靠。如果沒有持續經營的假設。一些公認的會計處理方法將缺乏其存在的基礎。如企業在持續經營的假設下,企業對它所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實際購建成本記賬,并按固定資產在經濟上的可用年限,按照其價值和使用情況,采用某一種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對于其所負擔的債務,如銀行借款、應付債券,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償還。而在企業終止清算的情況下,企業資產的價值則必須按照實際變現的價值計算,企業的債務只能按照資卉變現后的實際償還能力清償。采用某一種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對于其所負擔的債務,如銀行借款、應付債券,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償還。而在企業終止清算的情況下,企業資產的價值,則必須按照實際變現的價值計算。企業的債務只能按照資產變現后的實際償還能力清償。
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市場經營風險、企業目前或長期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彈性以及企業管理層改變經營政策的意向等。評價后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產生嚴重懷疑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不確定因素。持續經營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非清算基礎,例如資產按成本計價就是基于持續經營這一假設或前提的。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勝劣汰是一項競爭原則。每一個企業都存在經營失敗的風險,都可能變得無力償債而被迫宣告破產進行法律上的改組。一旦會計人員有證據證明企業將要破產清算,持續經營的基本前提或假設便不再成立,企業的會計核算必須采用清算基礎。
(二)終止經營會計問題研究 自2002年以來,學者們開始著手研究終止經營會計問題。主要研究了終止經營會計準則的解讀與比較,終止經營概念的界定與修正,終止經營的確認、計量和表外披露。皮羽(2011)認為如果企業組成部分被劃分為終止業務,無論其盈利與否,都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產生影響,因此,必須將持續經營與終止經營會計信息分開處理;蓋地(2008)認為各國企業中出現了不少終止經營情況,終止經營與持續經營產生的現金流量方式不同,應采取不同的會計方法,出臺相關的會計規范;朱康萍(2009)認為區別持續經營與終止經營的信息,對財務報告使用者正確的理解和評估企業的過去、現在、未來極為重要;秦白云(2004)認為我國的《征求意見稿》只側重終止經營披露的規范,應借鑒國際做法,規范終止經營的確認和計量。
王霞(2004)在《關于終止經營期間損益確認問題的探討》中提出在利潤表中將終止經營損益與持續經營損益分開列示,更有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預測企業的現金流量、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吳珊(2007)在《終止經營會計問題研究》中探討了事項理論、正外部性理論和會計加總理論對終止經營列報的啟示。但是,當前對終止經營的列報研究明顯不足,終止經營列報的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不夠。文章在闡述國際終止經營信息的處理模式上,結合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和我國的實際,探討了終止經營的列報問題。
二、終止經營列報的必要性
(一)會計目標的真實體現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指出: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并指出應該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終止經營稅后利潤的金額及其構成情況等。如果把企業的業務按照持續性劃分,終止經營與持續經營在性質和功能上完全不同,當終止經營業務滿足重要性特征,或者說,不予以列報中將會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時,就應該在財務報表內與持續經營業務分開列報。同時,財務報表的編制過程是一個信息整合過程,如果列報的終止業務項目尚不能真實完整的表達終止經營的信息,可以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做相應的補充說明?!镀髽I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明確了我國財務會計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決策有用觀與受托責任觀分別從企業外部使用者和內部所有者的角度反映會計工作的目標要求。就內部而言,終止經營既影響到企業的財務成果,又會影響到當期和未來的財務狀況。就外部而言,單獨列報終止經營才能更真實的反映企業利潤的構成、性質和質量,幫助信息使用者更好的進行決策。因而,終止經營的列報和披露更真實的體現了我國會計工作的雙重目標。
財務分析的主要依據是財務報告,信息使用者根據財務報表的數據資料計算相關的財務指標,然后依據財務分析的結果做出經濟決策。那么財務數據的表達方式,整合或坼分都直接影響到報表使用者的判斷。如,某企業持續經營的凈利潤為54000,終止經營的凈利得為21000,流通在外的股份為20000股。假設不考慮其他特殊項目,如果不加以區分持續經營利潤與終止經營利得,計算出的每股收益應為(54000+21000)/20000=3.75;如將兩者區別列報,則持續經營的每股收益為54000/20000=2.70,終止經營的每股收益為21000/20000=1.05。顯然,兩種不同的計算結果表達的財務信息也截然不同,最后導致信息使用者做出不同的決策結果。終止營業是一次易,該業務所形成的利得和損失會增加或減少企業利潤總額,但就利潤的質量和企業的穩定性及成長性分析,應該剔除終止經營的利得部分,以便于財務分析人員更好的做出科學的決策。因此,將持續經營業務與終止經營業務分開列報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的觀察、判斷和科學決策。
(二)會計實務的迫切需要 由于我國沒有單獨的終止經營會計準則,終止經營的確認和計量由其他會計準則予以規范導致會計人員對終止經營業務的處理自由度相對較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職業判斷,根據經驗和職業能力去操作。2002年財政部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終止經營》征求意見稿,旨在區分終止經營與持續經營信息,提高報表使用者掌握企業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和現金流量的能力。但是僅僅在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終止經營業務遠遠滿足不了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不能通過在表內項目中分開列示終止經營與持續經營業務財務數據直觀的表達企業的資產組合性質、利潤的構成及質量以及現金流的方式等。
根據上海證劵交易所披露的2008-2011年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我國的上市公司基本沒有單獨列報終止經營業務,但有個別公司遵循國際規范處理終止經營業務,從而更加真實、準確的反映企業的財務信息。在查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時發現,中國聯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050),連續四年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報和披露終止經營業務數據,如它在2008年合并財務報表附注中說明: 按照2008年6月2日訂立的CDMA出售框架協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終止經營”的規定,本集團CDMA業務分部被確認為終止經營業務。對于終止經營業務的列報,因企業會計準則并未明確規定,為了直觀的體現持續經營業務和終止經營業務的經營成果,提供更相關的財務信息,本集團參照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終止經營業務》(“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對于終止經營業務列報的規定,CDMA業務分部的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已作為終止經營業務單獨列示于本集團2008年度合并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當中,本集團合并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于2007年度的比較數字亦相應進行重列以反映終止經營業務。
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在處理終止經營業務時無據可依,為了更好的體現本企業的利潤構成和現金流量信息,采用國際處理方法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終止經營業務,從而更真實的反映了企業的財務面貌。這種突破簡單披露的處理方法無疑是一種挑戰,由于終止經營在制度上的真空,導致企業在處理類似業務時五花八門。多數企業表外披露,少數企業表內列報并表外披露,從而使得同一行業內的不同企業會計信息可比性減弱,行業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更無從談起。
(三)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 1973年,在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第30號《報告經營成果—報告處置業務分部、非常項目、罕見和非頻繁發生的事項和交易的影響》(APB30)涉及到終止經營,首次要求區別列報持續經營與終止經營收益。1995年3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公布了《長期資產減值和待處置長期資產的會計處理》(FAS121),但FAS 121沒有表述APB30中說明的屬于終止經營的企業分部的會計處理方法。在2001年8月FASB又了《長期資產減值或處置的會計處理》(FAS144)以取代《長期資產減值和待處置長期資產的會計處理》(FAS121)。在FAS144中要求企業單獨列報持有以備出售的長期資產和負債,并在附注中列示其類別,同時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中區別終止持續經營和終止經營業務。
2005年1月1日,國際財務會計報告第5號公告(IFR5)中指出企業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上區別列報持有以備出售的資產,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終止經營的成果,同時要求會計主體在全面收益表附注中披露關于終止經營的有關信息。2008年,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在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修改終止經營的定義,并要求將企業終止經營中已被處置或劃分為持有以備出售的部分單獨列報。
可見,終止經營在國際上有明確的會計規范,我國無具體的終止經營會計準則。在2006年我國以國際會計準則為藍本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以求達到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但是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涵蓋終止經營具體準則。然而,在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實務中出現了不少終止經營業務,如果僅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終止經營業務勢必掩蓋了重要性的會計信息,不能反映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從而也沒有從實質上做到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當前,關于終止經營的處理基本上有兩種模式。一是列報加披露的模式。如國際會計準則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對終止經營的財務信息既在財務報表項目中列示,又在附注中披露。二是簡單的披露模式,如我國的征求意見稿,有關終止經營的披露僅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報表項目的列示??梢?,我國對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并沒有做到與國際趨同。
三、終止經營的列報構想
首先,國家應盡快頒布終止經營業務的會計準則,以明確終止經營的會計確認與計量,從制度上規范終止經營業務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促使終止經營會計準則趨同于國際準則。其次,企業應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終止經營,如在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報列入終止經營的持有以備出售的長期資產;在利潤表上區別持續經營業務利潤與終止經營的凈利潤,單獨計算持續經營的每股收益與終止經營的每股收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區別列報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中的終止經營的現金流量。此外,結合信息披露的原則,企業可以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補充說明關于終止經營的相關信息:如終止經營的業務類型、終止經營所處的分部、處置時間、處置方式和計劃情況等。在資產負債表日與財務報告日之間的終止經營則也可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作披露說明等。
結合終止經營的國際處理慣例和我國的會計實際,筆者在不改變我國當前會計報表基本結構的前提下,吸取國際終止經營的列報方式,進一步構建新的三大財務報表結構框架。具體格式見表1、表2、表3。
參考文獻:
[1]秦白云:《我國終止經營與國際準則之比較》,《會計研究》,2004年第8期。
[2]皮羽:《持有待售資產準則解讀與分析》,《新財經》,2011年第12期。
同時發行a股、b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國會計準則標準編制財務報告并經境內審計師審計外,同時要提供按國際會計準則標準編制并經國際審計師(以下稱境外審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當一個公司的財務報告由不同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并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相同還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響審計師發表相同或不同的審計意見?對這個問題的分析和討論有利于加深對審計國際化影響因素的理解。
一、審計意見差異:一個分析框架
審計意見是審計師運用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客觀、公允程度進行判斷所做出的結論,審計意見是審計質量的外在表現,審計質量是審計意見的內在實質,影響審計質量的因素即影響審計意見。根據deanglo(1981)對審計質量的定義:審計質量是審計師發現并報告公司舞弊的聯合概率。發現客戶違背會計準則的概率取決于審計師的專業技術能力、運用的審計程序和樣本的選擇等,報告客戶的違規取決于審計師相對客戶的獨立性。我們可以把影響審計意見(審計質量)形成的因素分為兩大類:(1)技術性因素。主要指審計準則、會計準則等技術性規范和審計師的專業技術水平,它可以通過培訓、制定審計準則等措施予以解決,也可以在全球范圍進行協調和統一;(2)非技術性因素。主要指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監管制度的安排會影響審計師獨立性從而影響審計意見的出具。
審計師根據公司對會計準則的遵循程度和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相應的審計意見。我們可以合理預期在遵循相同審計準則的情況下,如果基于不同的會計準則,審計意見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審計準則、會計準則一致時,如果由不同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審計技術和審計程序對信息質量進行鑒別,在審計師專業技術能力存在質的差異時,審計師在主觀上會對同一公司財務報告信息質量做出不同的判斷,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但是如果審計師的專業技術能力不存在質的差異的情況下,那么影響審計意見的因素就體現為審計師的獨立性,即是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審計師明顯有能力辨別出接近財務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戶關系的影響而不會按照預測結果對客戶公司的持續經營問題發表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是會計信息使用者判斷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是否客觀公允的標準之一,如果審計師對公司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投資者等信息用戶將會對公司的劣質信息做出反應,對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視審計師所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但是公司同時也是審計師的衣食父母,如果審計師出具了公司不樂意接受的客觀的審計意見就有可能失去客戶,但順從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觀的審計意見,就可能因訴訟而發生賠償。根據理性經濟人假設,審計師的行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應該出具的審計意見,在于公司對審計師的賄賂收益與預期因訴訟賠償和丟失客戶的損失之間的大小,賄賂收益主要由公司決定,因訴訟賠償產生的損失由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決定。丟失客戶的損失由審計師的聲譽機制決定。
二、案例介紹
1.公司財務狀況和持續經營能力。
a公司創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兩年公司的主要財務指標顯示,公司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按我國會計準則計算,2001年的凈利潤為-22.5億元(-20.1億元),每股凈資產為-4.14元(-4.16元),凈資產收益率為-399.10%(-366.09%);2002年,盡管盈利657.5萬元(819.1億元),但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是虧損3477.1萬元,每股凈資產為-4.16元(-4.14元),凈資產收益率也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 “z”計分判定模型對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破產危機)進行預測, 2001年z值為-23.78(-23.18),2002年z值為-8.76(-7.41),根據判定標準z值小于1.81,則企業存在很大破產風險,說明a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持續經營能力值得懷疑。
2. 審計師審計意見和公司對持續經營問題的說明。
2001年境內審計師、境外審計師都在審計報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二者一致認為a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值得懷疑,但具體出具何種審計意見上存在分歧(境內審計師出具的是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境外為拒絕表示意見);2002年,境外審計師,仍然就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見,而境內審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續經營問題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會報告稱,公司董事會同意m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認為,2001 年度公司巨額虧損主要是由于當年根據新的會計準則計提了大量的壞帳及減值準備金所致。因第一大股東和t公司對本公司資產重組工作的推進做出了承諾,特別是t公司于2002 年3 月正式購買本公司部分股權已成為本公司第一大股東。鑒于這些原因,公司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實際重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開,相信通過各方的積極努力本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將有望在2002 年度得以恢復。
2002年,針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保留意見,公司董事會報告也認為,由于2002年公司的債務重組工作尚未完成,還存在著巨額的債務風險,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提出了質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同意香港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b股審計報告。對此,公司董事會認為,自公司的最大債權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債務重組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根據相關協議t公司將短期借款及其相關利息轉為長期借款,隨著債務重組的不斷進行,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將得到提高。
從董事會的說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續經營問題的解決依賴于與t公司的債務重組,但直到2002年底,債務重組尚未取得實質性進展,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
三、審計意見差異的剖析
1. 技術層面因素與審計意見差異。
境外審計師是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出具審計意見,境內審計師是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所出具審計意見。要考慮技術層面是否是引起審計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必須分析3個方面:(1)審計準則對持續經營審計的規定;(2)會計準則;(3)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
我國審計準則制定的指導原則是國際化。目前正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盡快建立健全有關法律體系,其中包括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的獨立審計準則(李爽,2002)。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國際審計準則公告第23號——持續經營》和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 號——持續經營》的差異主要是:國際審計準則要求,一旦公司審計師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就在審計意見中必須予以揭示,因此針對持續經營問題,國際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意見當中沒有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類型;而根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如果管理當局采取的改善計劃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的疑慮且進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危機上,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盡管在表述上存在差異,但仔細分析我們發現,兩者都是從財務、經營及其他3個方面來界定持續經營是否出現問題的。在a公司的問題上,我們依靠財務方面的特征,無論按照國際審計準則還是我國審計準則,a公司均屬于審計師要對持續經營予以關注的對象。
那么會計準則的要求不同是否會導致審計判定差異呢?根據a公司的財務數據,我們可以看出ias下的財務指標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下的財務指標相差不大,凈利潤盡管在絕對數上有一定差異,但相對數較小,而且沒有改變凈利潤的符號,這說明會計準則的差異不會導致審計師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
技術層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即境內外審計師是否能夠判定公司存在持續經營危機。就2001年而言,境內外審計師都關注到公司的持續經營危機,并均在審計報告當中進行了披露,這說明境內外審計師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危機上不存在顯著差異,兩者的專業勝任能力至少在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會的說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審計師的就持續經營發表的保留意見,說明董事會自己承認了持續經營危機的存在,即使存在專業勝任能力差異,境內審計師也可以通過這個信息來調整自己的專業判斷,所以,專業勝任能力不是產生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
根據境內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并參照相應的審計準則,我們可以推斷:(1)在2001年,境內審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且管理當局沒有相應的改善措施,或雖有改善措施,但這些措施不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疑慮,不過被審計單位已在會計報表中進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審計師認為審計范圍受到重要限制,審計人員無法獲得必要的審計證據;(2)2002年,境內審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但管理當局計劃采取相應的改善措施,并且這些措施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的疑慮。被審計單位已經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審計師認為,會計報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審計單位應該進行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但管理當局予以拒絕,僅憑現有的證據與措施不能判斷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能會誤導投資者。
如果假定審計師是客觀出具了審計意見,那么境內外審計師真正的分歧應該集中在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會誤導投資者,公司是否對持續經營進行了充分披露和審計范圍是否受到限制。這些在客觀上對境內外審計師不會有差別,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專業勝任能力相差不大時,境內外審計師對這種客觀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觀上的認識也不會出現質的差異。因此,不是由于境內外審計師在公司持續經營狀況的披露和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導致了審計意見差異。
2. 非技術層面因素與審計意見差異。
對審計意見差異的另外一個解釋是非技術層面因素,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將影響到境內外審計師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在分析框架中,我們提到,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通過影響審計師的利益函數來影響審計意見的出具。理論上一個完善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應當能夠促使審計市場質量的提高,具體表現為審計服務提供方——會計師事務所——愿意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審計服務的需求方——直接表現為上市公司——需要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劉峰等,2002)。一個高質量的審計市場,在于通過監管制度安排為審計師、上市公司建立一個利益函數,以引導審計師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質量的審計服務。
審計師與公司意見不一致時,存在兩種選擇:一是堅持自己的觀點,出具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審計意見。審計師如果應公司的要求出具審計意見,那么,公司為了獲得審計師的“合作”,將可能支付額外的賄賂,事務所獲得賄賂收益;但審計師未客觀出具審計意見,可能被查處,查處后,審計師將被罰款、暫停執業或吊銷執照,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事務所的直接損失,此外,如果審計師被查處,基于信譽受到影響,市場份額下降,還將導致間接損失。如果審計師堅持自己的觀點,出具客觀的審計意見,審計師將失去客戶,審計師的正常收費(包括現在的和預期未來的審計收費的貼現值)就沒有了,但聲譽得到提高,增加事務所未來收益。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法律風險,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近乎為零,聲譽機制幾乎不起作用(劉峰、許菲,2002;劉峰等,2002), defond, wong和li(2000)的實證分析也表明,審計師會失去一定的市場份額,因此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實行伴隨了證券市場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對高質量審計的規避。這說明境內審計師在堅持己見出具審計意見,將面臨市場份額下降。民事賠償責任為零,聲譽機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務所按照公司意見出具審計意見時,不但能夠接受賄賂收益,而且面臨損失的機會少。
我國針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指標,就a股而言,如:配股條件、st和pt以及退市機制,均以境內審計師的a股財務報告為準,即同時發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財務報告上?;谶@些利益所在,公司將愿意花費更大的代價賄賂境內審計師。所以境內審計師比境外審計師更傾向于接受賄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輕微的審計意見。
在a公司問題上,技術性的差異不是導致審計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那么這種非技術性的差異將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審計收費上我們得到一個旁證,一般來說,境外審計師的審計成本要高于境內審計師,境外審計師的審計收費按照國際標準收取,將高于境內審計師。但我們發現,在2001年,a公司分別向境內、外審計師支付33萬元、27萬元審計費用,2002年分別支付了33萬元和23萬元審計費用,連續2年境內審計師的收費均高于境外審計師,2002年居然高出10萬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內審計師為a公司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未對持續經營危機進行揭示。
四、若干啟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時發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內外審計師進行審計,為分析不同審計師的行為特征提供了一個機會,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內外審計師針對同一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事項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消除了一些由于技術性規范差異所帶來的影響。我們的分析發現,產生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時發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財務報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賄賂a股審計師,現有的法律風險環境使得a股審計師有激勵與公司合謀,出具公司期望的審計意見。
我國以國際審計準則為藍本,不斷制定和完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這為提高審計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們看到,改進上市公司審計質量除了不斷完善技術性規范外,更為重要的是改革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盡快建立審計師的聲譽機制。
我們的研究是針對b股市場的境外審計師分析的,但境外審計師在a股市場上將可能改變其行為特征,其與境內審計師所面臨的情況是一樣的,境外審計師的決策期望效用值與境內審計師相同,正如劉峰、許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會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其行為,從而達到相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資的,必須聘請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補充審計。這里隱含了兩個假設,一是國內技術規范和國內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可能導致審計低質量,二是國際審計師更具獨立性。而我們的分析認為更多的應該考慮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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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們的分析看,由于中國證監會在2001年底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對于上市公司拒絕就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事項做出調整,或者調整后注冊會計師認為其仍然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進而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后,立即對其股票實行停牌處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糾正。在這種壓力下,上市公司規避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動機明顯增強,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壓力也大大增加。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在能夠確定被審計單位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情況下,不再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以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為由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甚至出具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樣一來,就回避了對上市公司是否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發表意見。當然,根據有關部門的核查,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同樣存在著一定問題,這種報告的隱蔽性更大,給會計報表使用者帶來的危害也更大。為此,我們進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對2001年之前的審計報告進行統計分析。現對其中的幾個共性問題提出我們的看法與大家討論,并就如何出具審計報告談一些意見。需要說明的是,這些問題并不針對哪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而是希望通過討論,引起大家對這些問題的注意,使審計報告質量在以后年度得到進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關于持續經營能力問題
1997年到2001年約有150份審計報告明確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其中55份為拒絕表示意見,4份為否定意見,61份為保留意見,30份為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
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在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或在保留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提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也有相當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在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極少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在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
許多會計報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及其披露并不存在顯著差異,而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說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顯著差異,但審計意見類型卻差異很大。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簡單地放在意見段之后,或等同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受到影響,甚至產生誤導作用。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實際上是一個重大不確定事項。對不確定事項,我們可以進行如下分析。
1.不確定事項不等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確定事項包括或有事項,但范圍比或有事項大,主要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事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任何不確定事項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已經發生的事項,二是尚未發生的事項。注冊會計師對已經發生的事項有可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對尚未發生的事項則無能為力,審計證據有可能在將來才能獲取。因此,不確定事項并不等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確定事項,就簡單地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
2.不確定事項不等于被審計單位沒有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不確定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沒有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兩碼事。如果被審計單位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對不確定事項進行了適當會計處理和披露,就不算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持續經營能力問題是比較復雜的不確定事項。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并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
3.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且被審計單位已按其他基礎重新編制了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的規定辦理。
4.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管理當局拒絕就持續經營能力作出書面評價,而會計報表仍按持續經營假設基礎編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關于對重大事項強調問題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共有124份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意見段之后增加了說明段,其中97份為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7份為意見段之后帶說明段的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主要包括八項減值準備計提、未決訴訟、大額逾期借款、持續經營能力、重大交易事項的法律手續不完備、關聯方占款以及為關聯方擔保等關聯交易、資產重組、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補貼收入、非經常性損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較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變更等。上述事項固然屬于重大事項,然而有些事項放在意見段之后的說明段是不合適的,需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把問題搞清楚。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出具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和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們在近期修訂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中明確規定,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在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1)強調有關持續經營的重大事項;(2)存在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重大或有負債;(3)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發生變更且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4)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與已審計會計報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審計意見;(6)強調某一重大事項(持續經營除外)。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說明段中指明,“此外,我們提醒會計報表使用者關注……。本段內容并不構成對會計報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類型”。通過采取這樣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會計師事務所以描述事項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防止把本應發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見的事項放在意見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更加明確地理解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此外,我們還在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規定,限制把某些事項放在意見段之后的說明段中作出表述。
一、引言
一直以來,證券監管部門、投資者、財務人員和利益相關者對于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給予較多關注,特別是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更是大家關注的重點,因此,對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分析、研究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由于對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成因認識不清等原因,一部分投資者將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與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等同起來,不加分析就簡單地予以肯定;另一部分投資者卻將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與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對立起來,導致決策失誤。因此,深入探尋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成因,引起報告使用者的關注,對恰當評價上市公司、合理進行投資抉擇、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目前關于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成因分析,學術界主要從獨立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分析和連續多年非標準審計意見分析。本文對我國滬市A股上市公司2005年至2012年度的審計意見進行了統計、分析,探尋我國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分布情況和變化趨勢,對影響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找出影響我國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要因素,并從中得到啟示。
二、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分布與趨勢分析
(一)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分布與變化趨勢概述 從表(1)看出,在2005年至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比重一直最大,其次分別是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而從未出具過否定意見。在2005年至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審計意見中,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一直在下降;帶強調事項的無保留見意占非標比例總體上有較大幅度的上升;保留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占非標的比例總體上呈下降趨勢,且幅度較大;否定意見占非標比例一直為0。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在ST類和非ST類公司之間分布情況和變化趨勢分如表(2)。從表(2)可以看出,ST類(包括ST、*ST 類,下同)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平均比例為50.06%,而非ST類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平均比例僅為3.20%,ST類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遠高于非ST類。ST類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比重先下降后上升,總體上有小幅度的下降且趨于穩定,但依然在50%以上;非ST類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比重總體上有較大幅度的下降,且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非標準審計意見越來越集中于ST類公司。
(二)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分布與變化趨勢分析 (1)會計和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也在不斷加強, “兩則兩制”的提出,標志著我國的會計核算從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轉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初步接軌。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與國際慣例趨同的新會計準則體系,會計準則的完善對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會計核算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證。我國審計準則的建立相對較晚,所經時間較短,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的完善,對于上市公司規范信息披露機制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上述統計結果中看出,2007年的非標準審計意見比2006年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從這點來看,新會計準則、新審計準則的實施對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2)相關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大。良好的法律法規是提高審計質量基礎,關鍵在于執行—加大監管力度。一方面,相關部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力度的加大,使得上市公司規范其會計信息披露,財務報表的質量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審計監督力度的加大也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時更加謹慎,這兩者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審計質量的提高,從而使非標準審計意見有所下降。國家有關部門對于上市公司違規會計信息披露的重拳打擊態勢也促使上市公司考慮財務違規成本,謹慎進行會計信息披露,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3)注冊會計師整體質量的提高。注冊會計師是對上市公司實施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的主體,因此,注冊會計師的整體質量對審計質量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上市公司由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并發表審計報告也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針對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從而為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工作提供了較好的法律環境和行業環境。同時,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改變,將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有限責任制強制地變為無限責任制,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工作時,要提高其謹慎性和應對審計風險的能力,以免由于不慎而帶來訴訟。以上都促使注冊會計師整體質量有很大提高,這也是提高審計質量,非標準審計意見下降的重要原因。(4)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夠提供一個有利于注冊會計師保持審計獨立性的職業環境,使注冊會計師能夠對公司實施更為全面和深入的審計程序,提高審計效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學習外資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從而進一步優化其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這也是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下降的一個重要的因素。而帶強調事項段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卻有較大幅度的提高,這表明注冊會計師提高了執業謹慎度,但是也有一種可能性是注冊會計師用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更嚴重的審計意見類型。
(三)非標準審計意見成因分析 基于對上市公司年報的內容分析以及中注協年報審計情況快報數據的整理,本文將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分類,分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未決訴訟/仲裁、證監會立案/處罰、審計范圍受限、未完成產權過戶/為辦理相關手續(相關資產權屬及交易事項具有重大不確定性)、其他。按照上述標準對各個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統計,結果如表(3)所示。表中“比例”按照非標準審計報告中所提及相關事項的頻次占當年非標準審計報告份數的比例。從上述統計結果來看,在各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及的相關事項中,“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出現的頻率最高,在各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出現的頻率均在50%以上。緊隨其后的是“審計范圍受限”,其他幾項出現頻率則不穩定。從上述統計結果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本身由于各種原因而導致其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的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快報統計,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具體原因有以下方面:連續巨額虧損或主業巨額虧損;存在大量逾期債務;資產負債率過高或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現金流量不足導致資金鏈斷裂;重大資產重組未完成且具有重大不確定性;被相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收到正式結論;審計范圍受限,注冊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其持續經營假設;涉及大量對外擔保和未決訴訟;其他。首先,持續經營作為會計基本假設之一,是會計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指的是假定任何企業都能無限期地持續經營。2006年修訂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明確指出:本準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其次,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對于上市公司編制財務報表時所應用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準確,即對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風險作出職業判斷,從而決定其審計報告類型。然而,對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持續經營假設,存在較大的職業判斷空間。一般而言,任何企業其實隨時處于持續經營和破產清算的區間范圍之內,破產清算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持續經營的這種不確定性給了企業管理層利用持續經營假設粉飾報表、規避責任的可乘之機。管理者出于報表粉飾和瑕疵掩飾的目的,可能對于一些有可能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財務因素視而不見,如企業的重大財務虧損和資產損失、經營環境的重大不確定性等,既不改進公司經營,也未對此進行合理的披露,其出具的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相關性必然受到較大影響。從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事項變化趨勢可以明顯看出,近年來“持續經營不穩定”事項所占比例有較大幅度的上升,持續經營能力受到注冊會計師的高度關注。從2007年新會計準則正式實施,中注協每年印發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的通知》,持續經營能力問題都是年報審計風險的重點提示領域。
三、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本文分析得出如下結論:(1)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在持續下降,其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占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重上升。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監管力度的加大、注冊會計師整體質量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等促進了審計質量的提高。2006年到2007年的非標準審計意見下降幅度最大,說明一個方面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會計信息質量和審計質量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逐年下降還可能因為對于新準則的理解不斷在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之間形成共識,從而減少了雙方的分歧而引發的非標準審計意見事項。在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所占比重上升,這可能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提高了執業謹慎度,但也不排除注冊會計師用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更嚴重的審計意見類型的可能性。(2)ST 類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遠大于非ST 類上市公司。ST 類上市公面臨與正常運行的上市公司不同的經營風險,連續巨額虧損引發其更多的財務壓力,基于退市機制的影響,ST類上市公司有更多的進行財務欺詐的內在動機,因而,作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重災區”。注冊會計師對于ST類上市公司審計中更加謹慎,對于審計風險的可接受程度更低,故形成ST類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高。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是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要原因。按照其嚴重程度不同,分為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及否定意見四種。
(二)相關建議 (1)完善相關法規。我國現行的會計和審計準則體系雖然已經建立,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不斷發展,其完善仍然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過程,會計與審計準則的不斷完善對于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減少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加大監管力度是審計質量的保障。切實加大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是相關法律法規得以實施的關鍵所在。加大監管力度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并明確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上市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虛假信息的責任,建立相關處罰機制,提高上市公司所財務報表的質量;二是要建立與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體制,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加大監管,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謹慎性和應對審計風險的能力,從而提高審計質量。進一步規范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應用,細化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規定。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發現,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存在不規范,不明確的情況。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所占比重上升,說明注冊會計師有可能和管理層當局達成默契,用相對比較溫和的審計意見取代嚴厲的意見。這可能會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使用者造成誤導,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應用,細化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規定。(2)增強注冊會計師風險意識。風險導向審計思想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基礎?,F代風險導向審計思想要求注冊會計師在規劃審計計劃時就要關注企業風險因素,融合企業風險與審計戰略,使審計所選擇的對象更加針對企業高風險的領域。因此,首先應考慮審計范圍是否符合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為企業提供更相關和更有價值的服務。注冊會計師應對易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相關事項給與更多關注。注冊會計師應對有重大財務風險,大量逾期貸款及相關訴訟和巨額擔保引起的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不確定性的上市公司重點關注。從 2007年新會計準則正式實施,中注協每年印發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的通知》,持續經營能力問題都是年報審計風險的重點提示領域。對虧損上市公司,S*ST公司更應提高警惕。這類公司昭示了所面臨的經營困境和財務風險,一般來說,財務報表存在更多的重大錯報和舞弊風險,更易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3)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建立有效的內外約束機制。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就要強化上市公司的獨立性,使控股股東真正做到與上市公司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外約束機制有助于公司及時發現其存在的各種問題,降低其重大錯報和舞弊風險。這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的發展優化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審計風險。上市公司應不斷優化其財務結構,降低財務風險。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因為重大財務風險導致其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從而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因此,上市公司應努力優化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其財務風險,提高風險應對能力,從而降低審計風險。上市公司應更多的關注其自身的持續經營能力。對于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公司利益相關者來說,最大的風險莫過于企業破產。雖然持續經營出現問題不必然導致企業破產,但破產的幾率是極高的。當上市公司因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時,會給外界傳遞不健康的企業發展信息,可能會導致股價下跌等不利結果,不利于公司樹立良好形象,從而影響其長期發展。因此,公司管理層要更多關注其自身持續經營能力,及時發現并消除影響其自身續經營能力的問題或不良因素,這會有利于公司得到較高的評價,樹立良好形象且利于其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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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體假設。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四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它規定了會計對象和報表內容的空間范圍,要求會計各要素在主體與主體之間、主體與業主之間區分。
會計主體假設起源于經營主體的概念,其形成與經濟組織的獨立發展有直接聯系。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出現了大量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獨資或合伙企業,如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的康美達合營公司,15世紀英國從事海外貿易的冒險性公司都是合伙組織,它們客觀上要求會計將企業視為獨立于業主之外的經濟實體,將業主個人的經濟活動與企業分開。因為在法律上,獨資和合伙企業不獨立法人,它們的資產和負債仍被視為業主或合伙人的財產和債務,業主、合伙人對此承擔無限責任。所以,會計上必須假設企業是一個獨立的實體,會計關注的中心是企業而不是業主、合伙人。
持續經營假設。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即假定每一個企業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不會面臨破產和清算,因而它所擁有的資產將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被耗用或出售,它所承擔的債務,也將在同樣的過程中被償還。若企業不能持續經營,就需放棄這一假設,在清算假設下形成破產或重組的會計程序。
持續經營假設產生股份公司的創建。17世紀英國的海外貿易逐漸發展成為連續不斷的過程,需要永久性資本,把企業視為持續經營。1600年成立的東印度公司起初每次航行都作為一次獨立的冒險活動,發行有限期的股票,結束后進行清算。但是船舶、貿易站和其它長期資產從一次冒險活動結轉到下一次非常麻煩。1613年東印度公司開始出售為期四年的認股單,并逐步發展為擁有永久性資本的持續經營公司??梢哉f,股份公司的出現使持續經營觀念具有法律效力。18世紀產業革命的工業生產使這一觀念得到發展,到19世紀被制造商們廣泛采用后,持續性就以現代的形式出現了,成為構建會計理論的一大假設。
會計分期假設。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這一假設規定了會計對象的時間界限,將企業連續不斷的經營活動分割為若干較短時期,以及時提供會計信息,是正確計算收入、費用和損益的前提。
會計分期假設是由持續經營假設產生的。15世紀商業是一系列不相關的冒險活動,會計報表只在一個主要項目結束后才加以編制,一般不需要會計報告期間,當企業的生命經過多次冒險活動而連續存在下來時,到清算期再編制報表就不實際了。特別是18世紀產業革命帶來的會計信息及時性要求,企業出現了趨勢:在較短的間隔期內編制報表,最后形成了一種編制年度報表的基礎。18世紀70年代就開始采用在每年業務經營的淡期結束的會計年度。因此說,公司的持續經營導致了會計報告的定期性。
貨幣計量假設。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七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編制的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這一假設規定了會計的計量手段,指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成果可以通過貨幣反映。它暗含了兩層意思,即幣種的唯一性和幣值的不變性。
盡管會計產生于貨幣之前,但自貨幣出現之后,它就成為會計記錄資產和債務的計量工具。古代會計只反映商品的變動,公元前630年,希臘人發明了鑄幣,開始采用貨幣作為通用的計算單位,但以實物數量反映實物資產,以貨幣單位反映貨幣財產,而且不同城市的貨幣混記在同一會計帳簿中。11~14世紀隨著西歐經濟的發展、貿易量的不斷增加,商業交易開始按貨幣單位來記帳,并延續到今天。
二、影響
會計假設的設立是為了引申出相應的會計原則,如:
持續經營假設可說是最重要的假設,它是資產計價的最重要基準,衍生了歷史成本、折舊、資本保持等會計原則。它使會計的重心轉向了未來,資產計價應依據公司的長期收益能力,除非資產價值的變化對持續經營價值產生影響,否則就沒有必要對資產進行再估價。加上幣值穩定假設,歷史成本就成為資產價值的一種重要形式;固定資產的購置是為了長期使用,應采用折舊的形式,按使用期限將固定資產的價值分期轉為費用;由于股份公司必須保持資本完整,才能確保經營的連續性,而為保全資本,企業只能從累計利潤支付股利,又導致了精確區分資產和費用的必要。
會計分期假設首先為持續經營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行性,其次產生了本期與非本期的區別,會計信息是否可比、會計方法是否一致等問題。會計分期以計算定期收益,使成本需要與收入配比;又由于企業在某一較短時期,各項資產和權益的變動與現金的收入和支出是不相吻合的,導致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基礎,即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而企業在持續經營假設下,需要采取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考慮應計和遞延費用,以精確計量利潤。
三、不足
上述四項會計假設的觀念早在19世紀就已經形成,而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又不斷豐富了它們的內涵,或者證明了它們的局限性。并且有的假設其局限性是自身造成的,如會計分期假設,因為會計期是人為劃分的,存在很大的主觀性,影響了會計信息的質量,使會計信息有明顯的估計性和不確定性。
會計主體假設一般指企業本身,隨著集團公司的出現,母公司和子公司各為獨立法人,為了合并編制財務報表反映整個集團的財務狀況,會計主體假設發展為合并個體,再擴展又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如政府的國民帳戶核算體系。而今信息時代造就的網上公司更突破了會計主體原有的空間范圍,因為網上公司屬于虛擬公司,并以人力資源和知識產權為其主要資產,會計主體假設由此擴展為企業實主體和虛主體,并引出虛主體如何建立會計程序,提供會計信息的新課題。
現行的持續經營假設其運用一直是不充分的。20世紀初,迪克西就指出資產按持續經營假設估價時,對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不嚴加區分會引起原則性錯誤,流動資產應按可變現凈值計價;后來,哈特菲爾德也對持續經營進行了全面剖析,得出:如果持續經營是資產估價的關鍵,由于固定資產不是為銷售而購進,其售價是不相關的,可以按歷史成本計價;存貨的存在是為了銷售,則應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其售價;1981年佩頓更發展了持續經營的含義,主張按資產的市價而不是成本記錄。總之,理論上的持續經營假設僅僅排斥了清算價格,要求按使用目的對資產計價,即對固定資產按歷史成本計價,對流動資產按變現凈值計價。而現行的持續經營假設強調對所有的資產按歷史成本計價,這種觀念的形成有其歷史原因。20世紀20年代,大多數國家通貨膨脹已很明顯,穩健主義阻止了對流動資產按變現凈值計價的做法,那時開始占支配地位的收益實現原則又為歷史成本提供了理論依據:任何較高的計價會產生未實現的收益。最后,政府的所得稅法等強化了保守的資產計價觀點,使得持續經營假設被不完整地運用于會計實務中。
而過去被持續經營排斥的清算前提,在今天則被頻頻運用。一浪又一浪地公司合并、重組,使任何環境下的企業必須具有資產迅速變現的能力,才能迅速改變其產品和業務經營,不僅流動資產應按變現價值反映,固定資產變現價值也決非不相關的。尤其是20世紀后期以來,全球正進入知識經濟時代,電子商務產生了網上虛擬公司,由于知識以思維的速度更新、擴散,網上公司的經營活動面臨著空前的風險,并呈現短暫性,而不是永久經營。因此,以持續經營為假設的傳統會計的主流地位漸漸受到了以非持續經營為假設的清算會計的挑戰。
貨幣計量假設引起的爭議最大。首先,以貨幣計量不能表現諸如企業員工素質、產品質量、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等信息,使會計信息局限于貨幣性和定量性的。而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里,知識和企業員工越來越成為公司最重要的資產,因此早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出現了人力資源會計,不過必須指出的是,雖然人力資源會計將會計信息擴大到定性的信息,但它是以人力資產的成本可以和實物資產一樣用貨幣計量為假設的。事實上,電子貨幣的出現強化了貨幣計量這一假設,會計信息本質就是數字化的貨幣性信息;其次,由于20世紀初通貨膨脹的出現,特別是二戰后,持續的通貨膨脹遍及全球,動搖了作為歷史成本前提的“幣值穩定”假設。因為會計報表上以現時價格計量收入,卻以歷史成本計量費用,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則不能正確地計量收益,由此產生了物價變動會計和現時成本會計。它們與傳統的歷史成本會計之爭在于幣值變動引起資產價值的變動是否會產生收益,歷史成本會計的維護者如利特爾頓認為物價變動自身是不能產生收益的。而且近十年來,西方國家的物價上漲指數普遍回落到50%以下,已可不必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同時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各國放松了對利率、匯率的管制后,面對隨時變動的貨幣市場,企業采用衍生金融工具,如遠期、期貨、期權等回避貨幣變動的風險,這使幣值穩定的假設仍然具有現實意義。新晨
四、總結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會計假設不是一成不變的。由于它們本身是會計人員在有限的事實和觀察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斷,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會計假設也需要不斷修正。在通貨膨脹時代,對幣值穩定假設的否定產生了物價變動會計或現時成本會計;在信息時代,會計主體假設的外延被擴展。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所有企業,對清算會計的運用漸增。當貨幣計量假設不足以滿足人們對信息的需求,人力資源會計應運而生。衍生金融工具顯示人們為保持幣值穩定而作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