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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供水管線所在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擋供水企業對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修。維修中若涉及單位和群眾的補償,要按照“先維修,后補償”的原則進行,補償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城市供水管線中線兩側各5米(市區為1.0米)范圍內為供水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嚴禁在供水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審批、規劃建設永久或臨時性建筑物,以及挖掘、取土、打井、鉆采、埋墳、爆破、開沙、采石或者堆放物料、傾倒垃圾雜物等行為。已有建(構)筑物應逐步遷移搬遷至安全保護范圍以外。
5、公路、電力、排水、通訊、廠礦、機關、鄉村等單位及個人確需在供水管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挖掘或橫穿供水管線的,事先應探明地下設施,并征得供水企業同意,簽定協議和施工方案后方可進行。施工中造成供水中斷或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及時進行補救并賠償損失,施工結束后,按要求恢復原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6、嚴禁擅自開啟供水管線上的井蓋、井閥。
7、嚴禁推土機、裝載機等大型機械車輛在管道或管橋頂部行駛。
8、嚴勵打擊偷盜、拆毀供水管線附屬設施上的井室、鋼筋、井蓋板、標志樁和通訊、供電等設施以及偷水行為。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線鋪設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施工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五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先進、科學的安全施工技術,推廣先進的安全防護設施,促進施工安全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七條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施工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八條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單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不得承攬建設工程。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建設單位或者拆遷人應當選擇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建設施工用地設置符合規定的實體圍檔。臨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觀道路的建設施工用地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施工單位應當對與施工現場相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市政、公用、電力、通訊等設施進行安全防護。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項目經理是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各施工單位分別負責,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取得職業證書后,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崗位。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安全檢查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報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報監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專職安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按照規定獨立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對于下列施工作業必須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一)基礎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基坑支護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腳手架、架設機具的拆裝和起重吊裝作業;
(四)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的各類腳手架(含操作平臺及模板支撐)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工具和器具,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搭設,并用綠色密目安全網封閉。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孔、洞、口、溝、坎、井以及建筑物臨邊,應當設置圍檔、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警示燈。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掛設五牌一圖、民工工資權益告知牌、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公示牌,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應當堅實暢通。施工現場入口處應當設置長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沖洗車輛污泥的設備。
施工現場應當保持排水系統暢通,不得隨意排放。
施工現場各種設施和材料的存放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省建筑施工起重設備產權登記證的設備,一律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應當設置專業指揮人員,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現場各類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的拆裝,應當由具備拆裝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應當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四條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當指定專人指揮,拆除現場的周圍應當設置圍欄,對危險區域或者危險部位的拆除應當設專人監護。
第三十五條施工現場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嚴格明火作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并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施工現場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繪制現場簡圖,做出書面記錄,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施工安全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安全技術資料應當設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由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閉處理及辦公設施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與施工區、加工區應當分離。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其中,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依法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三)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未委托相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第四十四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檔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八條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降級或暫停一年工程項目管理資格,直至吊銷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一)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
(二)項目經理擅自離崗,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一個項目經理部及其項目經理未經批準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中型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項目經理因管理不善,發生一起三級或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
第四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新入廠職工必須服從新興鑄管有限公司及五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如進出廠區必須辦理出入證,酒后不得上崗。資料室登記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使用車輛倒運物資后禁止帶泥上路。
3、特種作業人員如電氣焊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吊裝指揮人員、接電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進入施工場地人員必須勞保穿戴整齊,做到安全帽系下顎帶,服裝統一,帽扣扎緊,腳穿絕緣鞋,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帶絕緣長手套;進入粉塵、揚塵區需帶防塵口罩。
5、2米以上高空作業必須系雙鉤安全帶,安全帶做到高掛低用,5米以上高空作業必須有高空作業審批表,專人監護;禁止高空拋物。高空作業搭設跳板兩端要綁扎牢靠。
6、吊裝作業前必須有吊裝作業審批表,吊裝前檢查鋼絲繩、卡環是否損壞,支腿處是否牢固;需由專人(起重作業證)指揮,信號明確,作業區下設置警戒線,吊裝區域下嚴禁人員通過,吊裝設備或鋼材時棱角尖銳地方需加護套防護;嚴禁人員乘小鉤上下;必須用吊籠吊人或氣體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須由有限空間審批表,含氧、一氧化碳檢測表常用數據需知道,煤氣作業區、制氧區需開動火證,清理周圍易燃物,做好防范隔離措施。配滅火器、報警儀需攜帶。
8、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有漏點保護器,手持大錘作業需光手作業,進行風鎬作業、敲擊、打磨作業必須佩帶護目鏡。
9、氣焊作業時氧氣瓶、丙烷瓶必須間隔5米以上,離明火作業10米以上,氧氣瓶、丙烷瓶需有防傾倒裝置。瓶體需要有防護帽和兩個防震圈,氧氣表、丙烷表指針靈活,沒有損壞。氧氣帶、丙烷帶與表連接處用氣帶專用卡環緊固,丙烷需有防回火裝置。電氣焊作業5米作業區域內需配滅火器。滅火器軟管不能老化、壓力充足(指針在綠色區域)、在合格期限內。
2.范圍:
適用于檢驗科務實驗室從事檢驗技術工作的全體人員。
3.職責:
(1)科主任對檢驗科醫療安全管理負總責。對醫療安全定期檢查、督促并負責處理差錯事故。
(2)實驗室組長負責落實具體措施。
(3)各技術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檢驗報告負責。
4.醫療差錯、事故防范:
(1)加強對職工的醫療安全意識教育,緊緊繃牢醫療安全這根弦。科主任要及時發現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并提出防范措施。一旦發生差錯或糾紛,科主任要及時組織討論,分析原因,對差錯定性,必要時在全科會議上通報,組織全科人員討論分析,使其它同志引以為鑒,防止再發生類似差錯或糾紛。
(2)進一步改善職工的服務意識,加強醫患溝通,特別是服務窗口,是最容易與病人發生口角的地方,因此,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及與病人溝通的技巧都很重要。
(3)進一步落實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技術規范,如檢驗結果審核制度、急診管理及危急值報告制度、檢驗標本管理制度、異常結果復檢規定、血球儀復檢和鏡檢要求等,科主任經常性檢查和督促落實情況。
(4)嚴把檢驗質量關,加強檢驗報告審核工作。報告單發出前必須認真、仔細核對,對檢驗結果與臨床診斷明顯不符、陰性與陽性臨界值結果、自相矛盾不能解釋的、離譜的結果均要給予復查,并在報告單上注明“已復查”。對血清外觀異常者也要注明,必要時與病區溝通。
(5)堅守工作崗位,急診標本及時檢測,及時報告。屬“危急值”結果必須立即復查確認,并按“檢驗結果危急值質量管理及報告制度”流程及時報告給臨床。
(6)做好實習生帶教工作。實習生必須在老師指導下從事操作,檢驗結果必須由帶教老師審核后簽發。實習生發生的差錯由帶教老師承擔責任。
(7)加強標本的管理,認真采集和驗收檢驗標本,仔細核對條形碼上的信息,防止標本錯采、錯收、張冠李戴。不合格標本須及時退回并電話通知重新采集送檢,以保證檢驗質量。已測標本和未測標本分開放置,標本存人冰箱前必須檢查是否已檢測過(即是否有未測標本混入其中);下班前也要檢查操作臺上、水浴箱及離心機內是否有未測標本,確保檢驗標本不遺失并保證及時報告。同時,作好記錄,以備查詢。為便于標本復查及查找差錯原因,檢測后的標本必須冰箱保存一周,骨髓片、染色體制片則要長期存檔保存,征兵標本需保存三個月以上。
(8)加強對職工的業務培訓,除每月開展一次業務學習外,還要結合本科的工作實際,對職工進行技術考核,提高職工的業務水平。
(9)工作期間嚴肅、認真、細致,不閑聊,不脫崗。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標本必須到人到位,交接雙方須在交接班本上簽字。
(10)加強法制觀念,不使用三證不全的試劑(無論質量多好),以防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11)科主任二線值班,及時處理值班期間的意外事項(如儀器故障、急診標本太多需臨時加人等),保證值班期間人員、儀器正常。
5.差錯、事故處理及報告程序:
(1)科室職工收到臨床對檢驗質量的反饋(口頭或書面),均統一轉交給科主任,科主任應及時查實情況,作出相應整改措施,并給臨床答復。如反饋內容屬于差錯性質,應按差錯標準定性及時記錄、上報。
(2)發生一般差錯。當事人應主動向分管科主任匯報,分管科主任及時登記并處理,每月全科匯總一次,月底填表上報醫務處。
(3)發生嚴重差錯或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向科主任匯報,科主任應交待相應的應急措施,同時親臨現場與當事人一起進行應急處理,避免事態擴大,將差錯降低到最低水平。
(4)發生差錯的標本及有關記錄等均須妥善保存,以備查對。
二、在污水管道、窨井、污水泵站、污水池等維護和清淤作業時,其作業環境存在有毒、有害、易爆氣體等影響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風險,凡在以上環境從事污水處理設施管護作業必須按本規定嚴格執行。
三、區排水管理處負責全區(未收購移交區域除外)污水處理設施管護的指導和監管工作。
各鎮水利站或污水管理辦公室是污水管網設施的管護責任主體,負責鎮轄范圍內污水管網、污水泵站管理維護及安全作業的管理職責,必須制訂管網巡查維護工作職責,組建成立污水網站設施管護專業隊伍或委托專業管護公司進行管理維護。
四、污水處理廠管理運行單位是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承擔廠內污水處理設施檢查維護安全職責,必須建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系,健全規章制度,制訂專項安全作業規程。
五、大禹水務股份有限公司是城區污水管網、污水泵站管護責任主體,負責城區范圍內污水處理設施的管護和安全監督職責。
六、高新區、經發區、太湖灣管委會及相關鎮政府在污水設施未辦理移交前仍是各自轄區污水管網、污水泵站的管護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污水處理設施管護和安全監督職責。
七、各管護責任單位在日常巡查管護過程中,如發現有損管網、泵站運行安全的各類開挖施工、擅自接管、疏通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行為時,必須立即予以制止,告知作業場所危險特性,并督促辦理相關手續后按規定組織實施。
八、各管護責任單位負責日常巡查責任人應經業務知識培訓,了解污水處理設施管護工作的危險特性,掌握防范自救的基本技能,確保巡查人員自身安全
九、涉及污水管網檢查疏通、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處理廠設施檢修、污泥清理等下井、下池及進入管道等作業行為的,管護責任單位必須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專業公司負責處理,并簽訂安全作業協議,嚴禁發包給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施工作業。
十、承擔污水處理設施管護作業業務的單位是管護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應取得相應管護資格,必須制訂嚴格的安全作業許可審批制度、作業安全規程、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具備滿足安全作業的必要裝備設施,對承接管護作業項目安全生產負責。
十一、管護作業單位在現場開展作業時,必須明確作業負責人、作業者和監護者的職責,并在上崗前進行安全作業交底,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牢記各項作業的操作規定程序,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十二、管護作業單位下井、下池及進入管道作業前必須摸清井內深度、管徑大小、走向、水位、環境等狀況,檢測判明氣體情況,根據作業環境情況采取先行通風、降水等有效措施,排除作業場所毒害易爆氣體等安全隱患。
十三、管護作業單位必須加強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了解特殊作業環境存在的危險性,掌握安全作業基本知識,具備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未經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一律不得從事管護作業。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杜絕或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促進企業穩步發展,現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車安全管理、勞動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內部治安管理。
第三條:安全管理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一票否決權??偣救w干部職工必須認真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安??曝撠煂嵤?。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
第五條:總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安全(消防)生產委員會,總公司內的重大安全問題必須通過安全消防生產委員會研究解決。
第六條:總公司設立安??茷閷B毎踩芾聿块T,負責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檢查和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措施,負責安全宣傳教育,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
第七條:總公司所屬各單位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下設安全班組,并且配備(專)兼職安全員。服從安??圃跇I務上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領導責任制
第八條:總公司總經理為本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具體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對安全工作負重要責任,其它副總經理協助搞好安全工作,負協調管理責任。
第九條:總公司所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二級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領導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重要責任,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工傷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領導必須親自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向總公司或有關部門寫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安??崎L對安全工作組織綜合協調,并在分管經理指導下,負責日常工作貫徹落實。
第十一條:各單位負責人要切實把安全工作擺在首位,嚴格堅持安全生產“五同時”。
第四章 行車安全管理
第一則
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駕駛員安全管理實行“嚴格考核、三級審批、持證上崗、共擔風險、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三條:新招錄用駕駛員管理:
①招聘駕駛員必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辦公室通知,由安保科會同客運分公司、機務科共同考核合格后報總公司研究同意,方可錄用。
②錄用的駕駛員必須向總公司繳納10000元安全風險抵押金,如發生事故或違紀違章按有關規定扣除,無上述情況可以退還。同時還須繳納培訓費1500元(不予退還),但對于正式分配或調入的駕駛員一次性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5000元及培訓費500元(不予退還),才能成為總公司機動駕駛員,并跟車實習至少一個月后方可頂班或承包車輛。
③錄用駕駛員必須認真遵守總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服從管理,維護總公司利益。
第十四條:車主本人作為駕駛員的,必須向總公司交納5000風險抵押金,經總公司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其準駕證,憑準駕證方可駕駛總公司所屬車籍的車輛。
第十五條:承包車主聘請駕駛員上車必須在總公司機動駕駛員中聘請,不準聘請外單位及無機動駕駛員資格的人頂班上車。如私自聘請駕駛員發生事故,其損失概由承包車主承擔,公司不預支,不墊付事故費用,原則上不派人參加事故處理。每發現一次私自聘請非機動駕駛員上車頂班的,處以300---500元罰款。
第十六條:總公司所屬車主和駕駛員必須簽訂《行車安全責任狀》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書》,未簽訂合同發生事故的按總損失的10%予以罰款,不享受安全獎,原則上總公司不派人參加事故調處。
第二則 安全行車
第十七條:總公司所屬駕駛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及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文明行車、嚴禁“三超”(超速、超載、超疲勞),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車輛進、出站必須遵守場區安全管理規定。營運線路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車輛,不得超過3小時、24小時內累計不得超過行駛8小時。
第十九條:嚴禁私自帶學徒和將車交給無準駕證和證駕不符合人員駕駛。發現一次予以300----500元罰款。
第二十條:駕駛員必須配備和保管好車上消防器材、防凍、防滑及打擊車匪路霸器材,且保證完整好用。嚴禁載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檔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條:營運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及總公司的速控規定。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必須自覺做好車輛“三勤三
檢”工作,精心愛護,檢測維護,使車輛技術狀況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機械故障引發事故。同時,要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接受總公司的車況檢查,對隱患要及時整改,堅決杜絕“帶病”車行駛,按規定時間檢測,憑合格單報班。
第二十三條:站、乘人員必須密切配合駕駛員搞好旅客安全乘車知識宣傳,嚴禁“三品”上車,保證關門起步,停穩開門。車輛啟動前,站、乘人員必須檢查貨、梯、車門等處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的,一次予以罰款50----200元。
第三則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事故處理一律本著“四不放過”原則。駕駛員發生事故后,應寫出事故經過及檢討交安??疲隈{駛員會上作出認識,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承包車主及當事人負責事故處理,如車主在肇事拘留期間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委托人負責事故處理,安??婆扇藚f助。如承包車
主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不予配合,總公司安保科有權處理,所有費用由承包車主負責。
第二十六條:承包車主聘請的駕駛員發生行車事故,按照承包車主與被聘請人的協議執行。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車主平均承擔事故損失(如兩人簽有安全管理協議,按協議內容承擔損失和費用),事故處理預支費用由當事承包車主支付和打借條,事故未結算前總公司借支的費用先扣到承包車輛。
第二十八條:發生違章引起的扣證扣牌由駕駛員自己處理。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證駕不符人員駕駛發生交通肇事,其損失由車主全額承擔,總公司不墊付事故費用,不派人參加事故調處。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預支費用50000元以內由當事車主支付,50000元以上總公司借支50%。事故費用核銷:經保險公司理賠,差額在50000元以下由當事車主全部承擔,差額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萬元)總公司核銷30%,當事車主承擔70%,差額在10萬元以上總公司核銷40%,承包車主承擔60%。
第三十條:發生交通事故,總公司對肇事駕駛員或承包車主按事故總損失的3%給予罰款。
第四則
車輛保險
第三十一條:總公司所屬機動車輛,必須由安??平y一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由承包車主承擔,投保險種和保額不得少于下列規定:
㈠車輛損失險,按車輛重置價投保。
㈡第三者險;以保險公司當年同意承保最高額度投保。
㈢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及車主必須保護現場,及時施救和報案(報案指向交警和總公司安??疲?,不得謊報和瞞報;統一由安??葡虮kU公司辦理事故登記報告及索賠手續,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回的款項由安??平y一辦理保險理賠轉帳單進總公司帳,任何個人不得到保險公司索要或取鬧。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必須按期投保和續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續保車輛安??铺崆?5天向所屬單位下發續保通知;所屬單位必須及時通知承包車主并協助按時辦理續保手續,否則所屬單位有
權停止車輛運行,因承包車主原因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包車主承擔。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必須加強消防工作領導,認
真貫徹執行《消防法》,相應成立義務消防隊,并建
立健全有關制度,明確職責。
第三十七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保證齊全有效。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要認真加強電源線路、壓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規定儲存、保管、檢查和使用,對重點部位應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
第三十九條:總公司整體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條:倉庫物品要擺放整齊,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火災事故處理:
①發生火災,所屬單位負責人必須及時報“119”火警,按照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現場施救。
②接到報案,總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及安保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按照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現場施救;消防部隊趕到后協助消防部隊施救、調查處理。
③發生火災事故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根據事故大小,對所屬單位和當事人作出罰款和行政、刑事處理。
第六章
勞動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所屬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勞動法》,根據崗位工種配齊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佩帶使用,嚴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勞動用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所屬單位崗位工種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或制度,并嚴格按規程作業。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業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五條:嚴禁“三違”現象發生,發現“三違”現象,一次罰款50元。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要為安全班組提供活動場地、活動時間及一定的活動經費。各安全班組要切實按規定開展活動,作好記錄,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安全管理和職工監督職能。
第四十七條:各級工會充分發揮安全監督管理職能,杜絕違章,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八條:工傷事故處理:
①發生工傷事故,應在搶救傷員,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的同時,立即上報總公司安??坪陀嘘P部門。
②發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由安??茣鹿蕟挝回撠熑私M織調查,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在兩天內寫好事故報告分送總經理、安保科和工會;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組織調查,并迅速將事故報交通局,勞動局及總工會。
③發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200----500元,并承擔所有醫療費、誤工費及直接財物損失,同時由事故單位組織及時召開現場會。
④發生重傷以上工傷事故,報請勞動部門處理。
第七章
內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所有干部職工及職工家屬必須嚴格遵紀守法,遵守總公司的一切管理規定和制度,服從安??乒芾恚`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時刻維護總公司利益和聲譽,確保內部穩定。
第五十條:總公司老站門衛、現場管理組、夜間巡邏組、宿舍區門衛由安??浦苯庸芾?;檢測站門衛由該單位直接管理,接受安??票O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廠門衛由
中心站、修理廠直接管理,接受安??票O督管理。且嚴格門衛值班制度,門房嚴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職工之間發生糾紛,由單位分管安全領導牽頭,工會和安??婆扇藚⒓优浜险{解處理。
第五十二條:總公司宿舍區職工家屬之間發生糾紛,由安??茽款^,職工所屬單位分管安全領導,工會參加配合調解處理。
第五十三條:對打架斗毆、偷竊財物、無理取鬧、攔車堵塞交通、損害公私財物及其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由安??茋烂C處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所屬出租門店和宿舍區的住戶必須與安保科簽訂《治安防火責任書》,服從安??乒芾?,搞好治安工作綜合治理。嚴禁外來人員占房或長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條:總公司和各生產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①總公司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職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識培訓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領導及安全班組長培訓。各單位要相應組織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②重大節、假日前后,要針對安全生產的情況和特點,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③班組應建立安全活動日制度,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條: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每月組織一次職工安全會議,駕駛員必須每月參加市駕駛員協會和安??平M織的安全學習,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30元。并按規定參加交警部門的年度審驗培訓學習,否則,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第五十七條:新進職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由總公司辦公室通知,安??婆嘤柦n卡。
第九章
安全檢查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綜合安全檢查,由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組織。安??茀f助做好安全檢查的組織、計劃、協調、資料整理和總結工作。
第五十九條:每月一次的安全檢查及重大節假日的安全檢查由安??平M織進行總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參加。每月一次的車況檢查由機務科牽頭,安保科及客運分公司配合進行。
第六十條:安全管理人員、生產調度(含現場管理人員)及各單位安全負責人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應進行經常性檢查、并登記備案,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六十一條:總公司所有車輛執行發班前的安全檢查,由安??栖嚈z組實施,駕駛員憑車輛安全合格證報班。調度不得安排未經檢查和不合格的車輛應班。
第六十二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安??茟洺I钊氍F場查找隱患。
①發現隱患,應盡快向總公司安??七M行反映登記,由安??萍皶r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并限期整改。
②對總公司安保科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書》應認真執行,制訂整改計劃,指定專人負責落實,按規定時間整改。并由安??七M行復查,發現沒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對單位或個人罰款100----300元。
③對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或重大隱患,應及時上
報,同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以確保安全,否則必須停止生產經營。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總公司各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的總公司屬石首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和荊州神通集團石首市捷達股份有限公司。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產品的銑床控制管理。
3管理職責
生產部負責銑床的管理及安全操作的監督。
4管理內容及要求
4.1上崗前合理穿戴勞保護具及用品
a)工作服袖口、下襟扣必須系好,嚴禁敞懷、光膀子、穿短褲在現場操作;
b)必須穿勞保鞋,嚴禁穿便鞋或趿拉鞋;
c)操作者在操作銑床時必須佩戴防護鏡,戴耳塞。
4.2上崗要求
操作者必須經過本公司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4.3工作前設備檢查
a)檢查各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和緊固,各部手柄是否在零位,確認正常后,再開始工作;
b)檢查啟動、急停以及行程開關是否好用,前進、后退開關是否正常,如無異常方可進行操作;
c)開機前要保證3~5分鐘的時間,中應注意觀察和傾聽各傳動部位是否有異響,發現問題立即停車,并找有關人員檢查處理。
4.4工作流程:
a)工件必須夾緊,夾緊后應立即取下扳手;
b)在開始工作時,應先開動銑軸,然后再進刀。自動進刀應在工件和工具不接觸之前進行;
4.5進行下列工作時必須停車
a)裝卸工件和測量工件時;
b)更換調整刀具和機床部件時;
c)調整切削量和走刀速度時;
d)清除銑刀周圍鐵屑時;
e)離開工作崗位時。
4.6操作安全
a)銑刀在轉動中,不要用手或其它物件接觸銑刀及刀桿工件,銑刀要卡緊;
b)模型和工件找正時,必須戴上壓板,以防掉落;
c)測量工件、機床部件以及夾具有異響或有松動現象時應立即停車。
d)高速切削時應利用好防護罩。
4.7 工作結束后要求
a)工作結束后,將各部手柄退回零位,關閉電源,擦抹設備,清理現場;
b)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4.8禁止項:
a)銑刀在向工件切削時,應逐漸推進,嚴禁撞擊。嚴禁機床轉動時改變轉速;
b)主軸在運轉時禁止變換轉速;
c)銑刀轉動時,嚴禁開啟防護裝置;
第三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經產權單位同意,將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按規定的程序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主管機關,鞍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場處)負責全市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批,承租人可以將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權實行有償轉讓:
(一)為購買商品房或其它公有住房而籌措資金的;
(二)為參與房改購買公房而籌措資金的;
(三)自住有余的。
第六條 本市居民為改善居住條件,經審批,可以有償受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公有住房使用權不得轉讓:
(一)拖欠房屋租金的;
(二)有房屋租賃糾紛的;
(三)拖欠房屋取暖費的;
(四)損壞房屋未按要求承擔修復、賠償責任的;
(五)獨用單元式房屋轉讓部分住房使用權的;
(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將要拆遷的;
(七)轉讓后人均使用面積低于8平方米的;
(八)其它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八條 有償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下列當事人有優先受讓權: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該戶房屋的共用人(含共廚、共廁、共廳等);
(三)人均使用面積低于8平方米的住戶。
第九條 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雙方當事人須同時到市場處填寫《申請書》和《審批表》,并按要求由轉讓方同戶籍人及雙方單位簽署意見,經市場處登記驗證后送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進行初審復查,然后由市場處進行現場評估,最后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辦理轉讓手續。市物價管理部門負責對評估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價格應當由轉讓雙方在市場處評估意見的基礎上協商議定。
第十一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費按市場處評估價值收取,由受讓方承擔。其中:75%支付給轉讓方,作為經濟補償;10%支付給房屋產權單位,作為房屋維修費用;15%由市場處收取,作為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業務經費和房地產市場建設經費。
第十二條 實行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受讓方在房改過程中購置該房產權時,其受讓時支付的有償轉讓費和手續費不得沖抵購房資金。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將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給他人,違者買賣合同無效,同時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2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第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第十四條,內容為:“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more than a certain scale greater danger division component proje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isk bigger engineering) in the safety manage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difficulties, this paper proposes strengthening source and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risk bigger division component project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difficul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 引言
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推進,高層建筑日益增多,施工現場危險性較大工程也隨之增多,2011年至今我區就有深基坑81只、高大支模422處、在用塔式起重機427臺、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287臺。當前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管理矛盾十分突出,在全國范圍內釀成較大以上事故也屢屢出現,2008年地鐵湘湖站基坑倒塌造成2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08福建一人貨梯下墜造成12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10年云南昆明機場引橋支模倒塌造成7人死亡的較大事故,這些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帶來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加強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成為履職避風險和安全管理的核心。住建部于2009年5月13日了《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些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辦法。筆者通過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分析,提出了加強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對策。
二、目前安全管理現狀
(一)危險性較大工程管理制度較為健全, 但制度執行不夠強
危險性較大工程作為建設工程的重大危險源之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相繼出臺,旨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但部分企業在對制度的落實上存一定的差距,未能嚴格按制度執行。以建筑起重機械為例,建設部先后出臺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辦法》,我區相繼出臺了起重機械產權登記和起重機械從安裝、使用、拆除三步走的強制措施,并在安拆前由安裝單位對使用單位實時告知制度,但檢查中仍發現無資質安裝拆卸、未檢測擅自使用、三步走告知登記程序流于形式等現象。
(二)危險性較大工程危險源已明確 但企業對危險源辯識分析能力較差
建質(2009)87號文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對工地現場危險性較大工程作一個明確的界定。我區及時組織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各企業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判定也有了一個明確的標準,但各企業對工地現場存在危險性較大工程的辯識與分析能力較差,未能預先辯識與分析,往往是實施過程中才得以發現,其結果是施工的準備不足,給工地的安全生產埋下隱患,也影響到工程的質量、進度。
(三)危險性較大工程方案的編制、論證較為嚴密,但實施過程中剛性落實有待提高
目前我區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基本上有較完善的施工方案,方案經過層層審批和論證都較為合理,但在實施中由于缺少與施工人員交底溝通,以及部施工者往往憑經驗、習慣施工,使方案成為擺設,給施工安全埋下較大隱患。
(四)危險性較大工程管理程序較嚴謹,但實施過程中疏于管理,程序形同虛設
我區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實施從辨識、審批、旁站、驗收等有較為完善的程序和管理方式,但在實施過程中,部分企業人員缺少責任心,思想認識不到位,管理責任未落實,缺少危險性較大工程預控臺賬,出現記錄造假、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等現象,使嚴謹程序成為虛設。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企業對建筑工地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重要性留于口頭,從公司管理到現場實施,缺乏實效措施,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從辨識、預控到實施的管理存在漏洞,未建立預控臺賬,未落實專人管理考核制度。
(二)各企業的技術力量仍較為薄弱
一是部分企業的方案編制人員專業水平不高,對關鍵節點、危險點的處理不明確,方案缺乏針對性。二是一些企業的技術負責人不到位,未能把好審批關。三是過分依賴專家,未對方案進行優化后再進行論證,往往是準備幾個類似的方案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會成為方案研討會和方案挑選會。
(三)企業存在重工期輕安全現象
部分建設單位為早日完成施工,早日投入生產,實現效益最大化,一味要求施工企業趕工期,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一些企業為了競標成功而壓低造價,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節約安全費用,在安全設施上能省則省,能不用則不用,冒險作業,鋌而走險。
(四)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實施缺乏有效監管
一是在危險性較大工程實施過程中,監管人員不到位,造成方案與現場不符,理論與實踐脫節。二是建設單位出于功能和經濟成本等實際的需要,隨意變更,特別是在作較大的變更后也未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現象缺乏監管。
四、安全管理對策
(一)加強對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安全預控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