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1 09:24:29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民間借貸模式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4-0254-03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在中國古代就已經存在,它主要是指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經濟主體之間進行的以貨幣資本為標的的價值讓渡及本息還付[1]。隨著人們在日常交往中的日益頻繁、密切,這種約定俗成的習慣也逐漸上升為法律?,F如今,中國《合同法》中就有相關借款合同的規定。在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學者們對“民間借貸”的相關研究,但對于“民間借貸”的認識卻是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部分國外學者認為[2]:“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在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又相互割裂。它與正規金融不同之處在于,民間金融是在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規的控制之外存在,正規金融則是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控制之下,另外,二者在利率、借款條件等方面也不盡相同。(2)部分國內學者中則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未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雙方約定所進行的關于資金借貸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有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所進行的借貸貨幣、和其他財產借貸的行為。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其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故應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亦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因此其在性質上又兼具了公法性質。
二、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形式及現狀
(一)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形式
中國民間借貸從最初的實物借貸到現在的資本融通,已走過千年歷史?,F目前,中國內地的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為謀求發展,在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金。但由于民間融資利率要比正規金融機構高,期限也較長,在無法律規制與保護的前提下就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寬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在民間借貸中最普遍。
(二)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以犯集資詐騙罪作出終審判決,這起因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經歷了一審、二審、重審的涉及民間融資的案件終于暫落帷幕。而我們從這起不斷改變定性的案件背后,也不難看出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與困境:(1)法律制度滯后。據中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數據顯示,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梢姡袊耖g借貸仍是如今乃至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國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是作為主要來源的民間借貸形式在法律法規上卻沒有任何合法地位,更沒有一部專門性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而且,中國內地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邊界十分模糊,判案時常分歧不斷。(2)隨著民間借貸逐漸呈現全國蔓延的趨勢,風險亦無可避免,市場上更多次爆出民間借貸危機、擔保公司資金鏈告急或民間高利貸面臨破產等新聞。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中國內地民間借貸進行規制,既能優化市場經濟配置,也能消除金融風險,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三、香港民間借貸的形式及其操作模式
民間借貸亦在香港歷史悠久,其民間借貸形式多樣、模式繁多。不僅包括民間投資擔保公司、小額借貸公司等 “地上組織”,也有高利貸、網絡借貸等民間金融“地下組織”,在民間借貸體系中,其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它們共同造就了香港經濟的活躍。從1980年起,香港便出臺了專門規制民間借貸的法律——《放債人條例》,對小額信貸加以監管,在《放債人條例》中,對“放債人”、放債業務等都有專門性的規定,至2012年,香港持牌放債機構已達600多家。香港放債人不吸收公眾存款,僅僅經營放債業務[3],主要包括:(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辦公設備、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貼現;(5)中小型企業貸款;(6)抵押貸款;(7)銀團借貸等。
(一)高利貸
在香港,高利貸形式也形式多樣,主要有高利貸邦會、地下錢莊等。
1.高利貸邦會。這種邦會組織是以個人、個體經營者等自發組織起來的一種高利貸形式。由親朋好友、鄰居同事等匯集起來,少則數十人、多則數百人,定期交納一定的會金,由邦會的發起人作為“會主”或“會首”,負責高利貸的發放、回收和賬務管讓,其他入會的人叫“會員”、“會子”、“會腳”,定期分紅或用高利貸賺來的資金擴大會金。這種邦會組織在香港民間十分廣泛。
2.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多以“典當行”(俗稱“當鋪”)的形式出現。典當行,以物換錢是其本質特征和運作模式,主要是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典當行中,當戶把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占有作為其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使用,當期屆滿,典當公司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于彌補損失并營利。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現時港澳地區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經營。
(二)網絡借貸
個人網絡借貸這一新型金融商業模式逐漸成為居民投資理財新方式,個人網貸也稱P2P(Peer to Peer)網絡借貸,是利用網絡平臺,需要資金的人在平臺上面借款的信息,借出人利用網絡平臺,將自己的資金有償地借給需要資金的人。整個交易過程都是“個人”對“個人”之間的交易,網站只提供一個雙方交易的平臺,本身并不參與借貸。網絡借貸已然成為居民投資理財的新方式之一。比起民間貸款的其他形式,個人網貸的優勢較為明顯,網貸平臺的收益率比較高,而且門檻低,很便利,有一點點閑錢就可以投資。P2P平臺將有閑余資金的人群引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額度借款人。目前,在歐美乃至亞洲,已經出現一批這樣的P2P借貸公司,足有幾十家之多,其中部分企業已經有了上市的計劃。中國內地也出現了此類公司,如拍拍貸、宜信等。
(三)民間投資擔保公司
民間投資擔保公司是指個人將資金借貸給經過擔保公司嚴格考察、審核過的,并以房產、汽車或其他資產作為抵(質)押物的具備較強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中介,對借款人資金使用及回收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并提供擔保,使投資人獲得安全、穩定、較高收益,同時民間擔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擔保服務費??偠灾?,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投資擔保公司只是個中介加擔保的盈利機構,目前《放貸人條例》規定除了銀行以外,任何個人、單位沒有經過批準都無權進行資金放貸,擔保公司只是收取相應的中介加擔保的費用,手續費根據項目的風險情況都不同。擔保公司是不能夠融資的,但可以進行增資,這是公司的內部增資。
(四)小額借貸公司
傭金、經紀業務,以及孖展借貸(又稱:保證金借貸)業務一直是香港券商盈利的主要來源。2011年下半年以來,港股市場的蕭條以及傭金減價戰的局面,讓不少香港本地券商將業務轉向為企業經營提供貸款。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中小企業小額放貸年利率40%。當內地中小企業仍為資金緊缺而煩惱時,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中小企業提供小額信貸業務的市場漸成規模?!按致怨烙嫞壳皹I務涉及小微貸款的香港上市公司不少于30家?!?香港資深股評人蔡清偉指出,小微貸款的高額收益率吸引了不少資金富足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香港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募集資金,普遍需要付出超過30%的年利率。如果借方對貸方抵押品不滿意,年利率一般不會低于35%。
四、香港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制模式
(一)《放債人條例》
1980年12月香港頒布《放債人條例》,規定了貸款協議內容和形式的要求,并對貸款機構利率水平進行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護借款人免受不道德的貸款手法影響(如高利貸)。①條例共分五大部分,三十六條。第一部分:放債人注冊處處長及其監管職能、保密等。第二部分: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限制、牌照申請、牌照有效期、牌照撤銷及暫時吊銷、牌照轉讓。第三部分:放債人的交易,包括協議形式、放債人向借款人提供資料的責任、放債人向保證人提供資料的責任、借款人提早還款、非法協議等。第四部分:過高利率的禁止。第五部分:對放債廣告的限制、注冊處長及警方調查的權力、罰則及取消資格、舉證責任等。香港不接受存款的貸款機構不受香港金管局監管,但必須向法庭申請發債人牌照,稱為放債人。放債人須在《放債人條例》的框架內運作。
1.對放貸利率的確定。香港對小額信貸利率的規定比較寬松,更多地是遵循市場利率,允許小額貸款機構根據成本、供求等因素制定合適的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在覆蓋了運營成本和呆賬損失之后還留有盈余。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除例外情況,①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均屬違法,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年息百分之六十,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利率小于60%大于48%是否合法,要取決于法官的判斷,這個區間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2.對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監管。香港《放債人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小額貸款的監管部門。②申請牌照的放債人必須同時向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提交申請,在監管過程中,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均有權提出異議。形成完整的監督機制,達到監管過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一權獨大”。
3.關于準入門檻的限制和規范措施。香港 《放債人條例》并未對民間金融機構準入門檻的具體金額有所規定,但其對不愿進入 “合法化”門檻的民間金融機構卻有規定進行規范。在該條例中明確規定,③任何人經營放貸業務而:(1)沒有牌照;或者(2)在其牌照內指明的處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經營該業務;或者(3)不按照其牌照內所列條件經營該業務;或者(4)在牌照被暫時吊銷期間經營該業務,均屬違法行為。
(二)關于香港自律組織
在香港,與《放債人條例》同時規制放債人權利義務的,還有放債人自律組織“持牌放債人公會”制定的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
1.自律組織: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是香港放債行業的同業組織,成立于1999年12月,會員超30余個。其職責為:(1)維護和保障持牌放債人的整體利益,制訂行業業務的營運守則;(2)鼓勵放債人同業間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進放債人的業務操守與自律精神;(3)在現行法律和《放債人條例》下就放債業事務到政府及有關機構進行游說、磋商,目標是爭取成為一個有公信力及具影響力、權威性的代表和咨詢團體,提高放債業的社會地位。
2.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2002年,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自律性的業務運作指引——《放債人營運守則》,其主要包括對借款人知情權、數據隱私及平等信貸機會等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對信貸風險的評估以及對放債人雇用的追債公司行為的約束等。
五、香港模式對中國內地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啟發
香港《放債人條例》是規范民間融資的成功立法例,其對促進中國內地民間借貸合法化,制定相關立法具有借鑒價值。
(一)明確專門監管機構,規范民間借貸秩序
香港《放債人條例》在“放債人的領牌事宜”中規定,牌照申請人必須同時向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提出申請。兩者在監管過程中相互監督,均有權對申請提出異議。而在中國內地現行法律中,并沒有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因而經常使民間借貸處于無人監管或重復監管的狀態。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在于宏觀調控,而不是對具體金融機構的監管。同樣,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銀監會只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也沒有明確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權。因此明確監管部門,規范民間借貸,能更好的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中國內地可以考慮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等部門共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在監管過程中,既能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聯系,也能避免“一權獨大”的現象出現。
(二)設置適當放貸利率,優化借貸市場配置
香港對小額信貸利率規定比較寬松,更多的是遵循市場利率。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的放貸利率上限為60%,也就是說,任何人(不論持牌放債人與否)貸款或者提供貸款,其利率如超過年息六分,均屬違法。因此,制定較為靈活的,設置或高于商業商業貸款但低于高利貸的利率,使利息能覆蓋所有成本并有一定盈利空間,就能為融資困難的個人、中小企業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也使得更多的民間機構愿意加入到規范化進程中,進而優化借貸的市場配置。
(三)設立放債人門檻,規制放債人行為
由于中國各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設立單一的具體數額為放債人門檻勢必會帶來立法困擾,對此中國內地在設立放債人門檻時可以采用原則一致,數額彈性處理的方式,分別考慮中西部地區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放債人門檻,以此來更好地提高目前民間借貸的積極性。另外,從規制放債人的角度出發,中國內地應借鑒香港規制經驗,將監管的重點從規范借款人的角度轉向對資金供給方,用法律明確保障借款人或者保證人對與貸款相關的任何權利,促進放貸行為的規范化,促使監管內容的具體化、明確化。
參考文獻:
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是公民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就目前而言,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上尚沒有合法明確的地位,而規模卻愈發壯大。近兩年,我國民間借貸增長規模有所放緩,人們風險意識有所加強,整體利率水平趨于穩定,但存在不少問題。
一、民間資金現狀及對經濟運行的影響
據市工商聯估算,廣州作為民營經濟發達地區,2012年約有2000-3700億的民間借貸總量。廣州金融街2013年9月6日公示數據顯示,廣州民間借貸現行利率為:1個月的借貸利率為17.59%,3個月為19.72%,6個月為17.62%,1年期為16.87%,1年以上的為24.08%。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不能十分準確地反映民間實際借貸利率,并且目前樣本量較少,以及中間管理費用的存在(多為2%/月),因而估算民間實際借貸利率應在此基礎上浮2-4個百分點。
民間借貸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和消費,對彌補金融機構信貸不足,進行資源分配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由于其自發形成,存在于監管體系外,銀行和政府機構難以獲悉本地資本市場狀況和資金具體流向,如果民間資金集中于熱點行業和投機行為,就會導致大量資金流出,致使經濟發展失衡。而且民間借貸利率較高,中小企業一旦處于高息負債的情況,不利于其資本積累和產業轉型。再者,需要轉型或經營不良的企業在正規金融機構中得不到支持,倘若借助民間融資,將使這些企業“茍延殘喘”,影響國家產業調整政策,不利于社會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的轉變。另外,民間借貸規模巨大,如果資金鏈斷裂,將引發連鎖經濟反應。
二、民間借貸發展的因素
(一)民間借貸成為一種投資方式
我國的金融市場不夠完善,居民缺少良好的投資渠道,投資需求通常難以滿足。訪談時暨南大學李庚寅教授認為近幾年CPI偏高,而銀行儲蓄利率偏低,在經濟形勢不利好的情況下,民間資本可選擇的投資渠道十分有限。通貨膨脹率甚至會導致存款貶值,民間投資知識水平有限的人群,會將民間借貸當成一種投資保值方式。事實上,通過民間借貸可以獲得比在金融機構存款高得多的收益。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取銀行歷年12月份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用名義利率減去CPI指數,計算2007年-2012年實際利率分別為-0.66%、-3.75%、2.95%、-0.55%、-2.1%、0.4%,大多數年份實際收益基本為負,致使存款貶值。民間借貸月息多在2%至5%之間,因此民間閑置資金不愿存入銀行,更傾向于民間借貸。
(二)資金供求關系的失衡
市場資金配置不合理,國有大型企業貸款利用效率低下;而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卻在正規金融體系中得不到滿足。經廣東省外經貿委測算,2012年廣東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達2萬多億,但實際融資總額為1.16萬億。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不匹配,就醞釀出民間借貸市場。
(三)金融機構放貸狀況
許多中小企業存在擔保不足和信用記錄缺失、財務報表不規范等情況,而我國信用體系并不健全,貸款風險難以衡量。銀行放貸成本較高,風險也較大,因此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體系中融資困難。其次,金融機構信貸程序過于繁瑣,而往往小額信貸資金都是用于臨時資金周轉。2011年77.3%的中小企業從民間融資,對銀行貸款的滿足度不足40%(安起雷,2012)。民間借貸申請和放貸手續相對簡便,資信不足而又短期資金緊缺的企業只能選擇民間借貸。
(四)金融制度和法規不完善
我國金融制度與民間借貸不兼容,金融管理制度過度保護正規金融。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而我國銀行為大型企業和國企服務的傾向明顯,因此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手段,卻活躍于“灰色地帶”。還有是法規不完善,對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和合法的民間借貸定義不明。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基層銀監部門無章可循、無法可依,自然不能有效監管和引導。
三、民間借貸風險及管理措施
(一)民間借貸存在的風險
1.民間借貸的信用和投機風險
民間借貸缺少有效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借貸信息不對稱,作為民間組織或個人,放貸人難以了解對方資信情況,“一物多貸”、“東貸西還”的情況在民間借貸中時有發生,易造成違約風險。另外,用于放貸的資金多是通過支付高額利息從散戶中籌集,存在集資成本過高的情況。更有部分被用于投機炒股,一旦投機失利或資金套牢導致資金鏈斷裂,將引發糾紛(葉茂,張志遠,2009)。
2.民間借貸的合法合規風險
由于法制觀念薄弱,違法借貸行為屢見不鮮。比如放貸利率過高,超出國家規定的基準利率4倍;或是采用復利計算,發放“利滾利”高息貸款;以及采用“利息先收”方式,扣除利息再放貸,如貸款一萬元實得九千元;還有將合法貸款轉貸,或是運用房產抵押貸款資金放貸獲取利差的行為,都違反了相關法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的管理措施
1.科學的信用體系和投資渠道是市場正常運作的保障
民間借貸可彌補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應通過有效的機制引導其可持續發展。茅于軾(2011)曾明確表示,民間借貸比銀行體系具有更高的資金效率,借貸利率應遵循市場規律,存在問題應從制度入手。民間借貸需要建立一個良好的制度框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金融部門要積極推進社會征信體系的建設,以降低調查成本和減少程序,從而提供簡便的貸款服務。事實上,在發達的歐美地區,其企業融資渠道相當健全和便利,很大因素是基于其完整的信用體系,省去了許多調查程序。另外民間資金應有序進入投資領域,政府可與金融部門合作,開拓多種金融交易市場,放開投資渠道。
2.完善法規和監管,加強對非法借貸行為打擊力度
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力規范、保護合法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必須要完善民間借貸法律體系。在這方面,《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已率先進入立法流程,在地方性法規上做出了突破。法律提供制度保障,更重要的在于運用法規進行監管。首先要依據法規定性民間借貸的合法范圍;其次要對放貸資金進行登記,對其用途進行跟蹤,引導民間借貸資金用于合法用途;最后則是加強對非法行為的監管和打擊。銀監會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取締和改進地下金融機構;還要特別關注權力部門介入民間借貸的利益鏈條,對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政府或國有機關單位人員要嚴肅查處,杜絕行為。
四、國際小額信貸先進模式借鑒
科學的模式,需要我們通過借鑒優秀經驗,根據客觀實際充分論證,然后試點實行。國外優秀的小額信貸模式,我國可以結合實際加以借鑒。
(一)孟加拉格萊珉模式
該模式采用連帶責任和強制性存款擔保形式發放貸款,定期開展例會和技術培訓。連帶責任是讓經濟水平相近的農戶組成小組共同承擔貸款責任;強制性擔保是小組每周都要在賬目上存入一定保證金作為貸款利息(吳曉靈等,2011)。
中國約有7億多農戶,他們大多缺乏專業知識,且其農業生產對資金有剛性需求,國家應專項處理,在扶貧的基礎上開展貸款。這就可以借鑒該模式,在每個或數個農村中心設立小額貸款的機構(或由農信社開設),并對前來貸款的農戶提供建議和技術培訓,既不用進行繁瑣的還款能力調查,又提供了技術培訓。
(二)美國富國銀行模式和德國IPC中小企業貸款信貸技術
富國銀行模式主要面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90%的信貸額度用于無抵押貸款。其基于社會征信體系設計的風險和信用評分制度,取締了表單審核方式,精簡了貸款流程。德國IPC信貸技術具有針對性激勵機制,絕不允許違約,但積極還款的客戶再貸款則可獲得優惠條件;對信貸員工則運用責任追究制度(吳曉靈等,2011)。
中國中小企業數目繁多,資金需求龐大。參照富國銀行模式,國家可對民間借貸活動較活躍地區試點,進行小范圍信用體系建設和貸款程序設計,簡化放貸流程,降低監管難度,嚴格執行并堅持后續調查監管,在發展和完善至一定程度后再繼續擴大范圍,為各種經濟信用調查提供支持。同時可以加入德國IPC信貸技術的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制,與信用體系相配合,加強中小企業的信用意識,降低征信難度。
五、民間借貸可持續發展模式探究——以廣州為例
要發揮民間借貸積極作用并實現可持續發展,能夠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法規的保障、完善的體系或政策支持,最后是在這此基礎上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廣州率先在這方面進行改革試點,建立了廣州民間金融街。
廣州民間金融街的金融商務區將金融核心和服務部門、管理部門整合在一起,有利于發揮和健全服務功能、統一治理和監管。金融區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引入了多家金融機構,并對其貸款利率進行公示,希望形成定價機制。為保證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規定了1000萬元注冊資本金的準入門檻;為加強服務能力,也開展了許多特色服務,如允許以存貨作抵押物,對經常周轉資金的商戶放貸。
該模式做了較為健全的構想,但是仍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和改進。第一,目前街內各貸款金融機構數量過少,資金需求豁口較大,在樣本量較小且放貸能力較弱的情況下,其公示的利率水平就不夠代表性,難以有效引導實際的市場利率;第二,準入門檻要求過高,雖然能有效加強風險承受能力,但對于大多數資本金不高卻活躍于地下市場的民間放貸中介而言,不能藉此“浮出水面”規范化,正規與非正規金融借貸機構仍“各行其道”,不能從根本上引導民間借貸的可持續發展;第三,服務機制及金融制度不夠完善,借貸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對稱,各機構貸款流程和要求不統一,比價和服務渠道較少;第四,在現行金融體制下,一旦要求調整利率,所有機構必須同步調整,無法實現市場利率自由和發揮其調節功能。金融機構如果在緊縮政策下大量回籠資金,許多企業還是只能尋求民間融資,地下市場依舊存在(陳有西,2012)。
針對這些問題,本文在現有金融街運營模式基礎上提出幾個構想。第一,加大力度引入各類金融機構,允許金融機構通過正規途徑從外部募集資金,增加樣本數量和加強放貸能力;第二,降低注冊資金準入標準,引導非正規金融中介機構規范化;出于風險承受能力考慮,可以按資本金大小分類劃分貸款項目和額度限制,并統一登記監管,加強財務報表審核;第三,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健全服務渠道,例如參照國內外Zopa、prosper等平臺的先進經驗,發展P2P網絡借貸平臺,統一和簡化貸款流程標準,便于服務和監管;大額資金進行貸款后續跟蹤,由專業人士對貸款投資用途不合理的企業提供投資管理意見;第四,允許民間資本經營現代金融機構,發展民營鄉鎮銀行體系,促進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和金融機構改革,提高金融市場運作效率;為應對風險設置準入門檻,重視資本充足率,可在小范圍內形成微型金融區;第五,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金融市場,放開利率管制,實現利率市場化。
六、結束語
民間借貸體系化和規范化,將對我國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穩定市場利率、推動市場有序競爭和促進金融體系變革有著積極作用。本文對近幾年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廣州地區進行了分析研究,在成因、風險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借鑒國外經驗,以廣州金融街模式為例,對民間借貸可持續發展的方向和模式提出設想,旨在為我國民間借貸改革提供一定啟發,加快我國金融制度的改革進程。
參考文獻:
[1]葉茂.張志遠.當今中國民間借貸現狀研究[J].硅谷時代,2009(11).
[2]邰子龍.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及其未來發展趨勢[J].中國市場,2010(6).
[3]安起雷.對民間借貸問題的探討與建議[J].宏觀經濟管理,2012(1).
[4]茅于軾.理性和全面地看待民間借貸[J].中國科技投資,2011(8).
[5]吳曉靈.焦瑾璞.中國小額信貸藍皮書[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
中圖分類號: F830.5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0176X(2013)10008308
一、引 言
在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交易雙方分別為貸款人和借款人,交易雙方僅交易一種商品,即借貸資金。在借貸資金市場上需要融入資金的交易者之間則根據自己能夠提供的預期支付收益來競爭資金,這樣的競爭和相互作用,推動市場利率不斷進行調整,以便達成交易,實現市場出清,最終形成市場均衡利率,由此形成的均衡利率是經濟中所有經濟主體相互競爭作用的最終結果。現實的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存在市場非出清的情況,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均衡分析更適宜采用非瓦爾拉斯均衡分析方法。正因為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不是一個純粹的瓦爾拉斯均衡市場,而市場出清的瓦爾拉斯均衡市場理論上不存在交易者定價問題,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存在交易者定價問題。本文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均衡定價模型的構建,采用非瓦爾拉斯均衡理論方法,在貨幣經濟的框架內考察具有純交換經濟特征的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定價方式。
二、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定價的理論模型
1.變量識別與選擇
作為成交價格均衡利率的形成,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根據信貸管理的基本思想,這些因素有來自借款人和貸款人方面的私人信息,主要是微觀因素;有來自借貸雙方共同受影響的公共信息,主要是宏觀因素;以及來自市場交易平臺的技術設施等方面的影響。為便于說明問題,現將這些因素集中且分類表示如表1—表4所示。
貸款人才會提出或者接受更低的利率價格,試圖重新與資金需求方達成交易的匹配;相應地,借款人無法按照均衡利率價格借到全部希望的資金量,才會提出或者接受更高的利率價格,試圖成交。在市場均衡利率的定價過程中,設交易的一方報價(通常是貸款人),另一方對價格做出反應,接受價格或進行討價還價,或者直接拒絕交易。定價者通過改變價格以應付其面對的數量約束,或通過增加或減少購買量或銷售量,來對對方提出的價格做出反應。
舒貝克[1]認為,如果在市場交易中每個交易者只采取單一行動,例如買者出價—賣者報價的方式交易,那么這就是簡單的市場機制。中國農村民間借貸的上述兩種交易形式應屬于簡單的市場機制。在瓦爾拉斯均衡中,所有的市場都是出清的,即對市場上各種交易的商品,其總供給等于總需求。 這個市場上的價格完全以這種方式運動:所有交易者接受市場價格,并且在這個價格體系下,所有交易者能夠交換到自己需要的任何商品,從而確保了所有交易者的行為協調一致,市場最終表現出來的均衡需求和供給,僅僅是均衡價格信號的函數,即在既定的瓦爾拉斯均衡價格體系下,所有的市場需求和供給都相匹配,沒有未滿足的需求,也沒有未提供出去的供給。 在這個市場上,沒有交易者能夠實在地制定價格,正如Arrow[2]所說:“經濟中各個獨立參與者都視價格為既定,從而做出各自相應的購買和銷售決策,沒有人專門從事價格決定工作。”
非瓦爾拉斯均衡理論則在不作公理式地假設市場出清的前提下,建立非集中式定價的經濟運行分析的理論框架,在這個框架中,市場交易的商品數量和價格信號共同被引入交易者市場行為決策中,價格由不同市場上分散的交易者相互作用所決定,從而允許不同的市場呈現不同的價格決定方式,使考察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成為可能,而且,它修訂了完全競爭市場下的需求和供給理論乃至價格理論,引入了市場非出清的可能性,進而使分析市場交易者個體的價格決定行為成為必要的工作。較之瓦爾拉斯均衡概念,非瓦爾拉斯均衡更具一般性,在各種不同制度環境中使用非瓦爾拉斯均衡概念更具現實意義。
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存在市場非出清的情況,這說明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均衡分析更適宜采用非瓦爾拉斯均衡分析方法。正因為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不是一個純粹的瓦爾拉斯均衡市場,而市場出清的瓦爾拉斯均衡市場理論上不存在交易者定價問題,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存在交易者定價問題。本文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均衡定價模型的構建,采用非瓦爾拉斯均衡理論方法,在貨幣經濟的框架內考察具有純交換經濟特征的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定價方式。
盡管均衡市場金融資產定價的理論模型假設嚴格并且構造簡單,但它很清楚地反映了金融市場均衡的基本要求,即成交的金融資產需求總量等于負債發行總量,均衡利率是市場中的經濟主體追求個體效用最大化行為導致的均衡結果。在更為現實的非出清市場情況下,非瓦爾拉斯均衡定價模型的基本思想對市場化力量處于初始發展階段的發展中國家農村金融市場頗具解釋能力;一個自主交易、具有市場效率而且市場配給不可操控的農村民間借貸市場,正是一個具備非瓦爾拉斯均衡配置良好市場特征的現實市場。
3.數據來源
本文數據來源于實地調查工作,這項工作在廣東省農村地區展開, 選擇這一地區的原因是它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全國而言處于較高位置,而且地處中國經濟發展中諸多改革領域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趨勢。調查工作受到客觀物質條件限制而不能在全國范圍內充分展開,只能做出上述現實選擇。 調查工作于 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間前后兩次展開,對廣東省各地鄉鎮中約60個自然村,在方便抽樣原則下選取發生過民間借貸的農戶作為樣本,一村至少一戶進行逐戶入戶問卷調查。第一次調查收回問卷57份,第二次調查收回問卷160份,兩次調查問卷中整理出數據完整的問卷93份。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與高校合作資助研究項目“發揮民間融資在廣東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09KH03)所做的實地調查,本文調研數據取自此實地調查的結果。 本文使用的其他數據,一般取自正式公布的數據,例如國家統計局網站、各種統計年鑒上的數據等,具體的數據來源分別注明了該數據的最后出處。
4.關于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水平實地調查結果的統計描述
調查顯示,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水平在不同的交易環境下呈現不同的狀況。
第一種情況:非零利率。
調查顯示, 93戶調查對象中有85戶農戶通過私人間借款方式發生了民間借款,占91.4%, 產生借款的農戶并非全部需要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其中需要支付利息的農戶44戶,占85個農戶的51.76%,即調查對象的借款活動中有48.24%的交易是免息的 ,它約占全部交易數量的一半 。
另外,93戶調查對象中有47戶農戶通過私人放貸方式發生了民間貸款,占50.54%, 發生貸款的農戶并非全部要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其中收息的貸款者27戶,占47個貸款農戶數量的57.45%,即調查對象的貸款活動中有42.55%的交易是免息的。
調查數據還顯示出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一個特別之處。在本組調查對象的93個農戶中,有12個農戶既是借款人又是貸款人,占農戶數量的12.9%, 這些在同一個時刻既有借款又有貸款的農戶, 這些人各自執行的借款利率跟自己的貸款利率相等,即無論借貸,同一個農戶執行同一個借貸價格,不存在借貸利率差;而不同的農戶執行的利率大多不相同。除此之外,其余農戶或者是單純的借款人,或者是單純的貸款人, 作為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是不交叉的,或者說,身份是分離的, 這樣就形成了兩個存在性質差異的交易者群體——借款人群體和貸款人群體。
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的現實水平描述統計結果如下:
本文選用調查資料農戶記錄中的指標“借款利息率” (表示為變量ZD1701)、 “放貸利息率”(表示為變量ZD1201),分別作為反映農戶在民間借貸中作為借款人獲得借貸資金時的支付價格——借款利率、作為貸款人提供借貸資金供給時的出售價格——貸款利率的衡量。這里選取兩組相互獨立的利率數據作為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價格進行分析,分別從借貸資金的需求者和供給者的角度來考察他們面對的交易價格。
首先,觀察 借款人支付利息時的利率,即借款人面對的支付價格—— 借款利率。描述統計量的結果顯示,在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借款人需要支付借貸利息,其平均水平為月息4.82%(合年利57.84%)。進一步估計時發現,若以99%的置信水平估計這些進行有息借貸的民間借貸活動,則作為借款人支付價格的利率水平在月息3.27%—6.37%(合年利率39.24%—76.44%)之間。
其次,觀察 貸款人收入利息時的利率,即貸款人面對的出售價格—— 貸款利率。描述統計量的結果顯示,在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貸款人貸款利率平均水平為月息4.57%(合年利54.84%)。若以99%的置信水平估計,則作為貸款人出售價格的貸款利率水平在月息2.67%—6.47%(合年利32.04%—77.64%)之間。
由上述統計描述和估計的結果可見,在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從借 款人角度進行的借款利率統計和從貸款人角度進行的 貸款利率統計顯示,它們的總體水平非常接近,借貸利率的平均水平沒有明顯差異,可以被理解為市場上借貸資金的供需均衡價格的平均水平。一方面,由于事實上借款人和貸款人身份基本分離,雙方執行市場供需均衡的利率價格;另一方面,即使二者身份合一,交易者也未執行有差異的借款利率和貸款利率,從而使得這種民間借貸活動功能單一,成為貨幣資金互通有無、調劑余缺的樞紐,金融資源配置功能仍是它的首要功能。另外,統計結果顯示的借貸價格年利率水平的下限數值明顯觸及我國當前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其中“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出現的這種水平的利率,顯然夠得上 “高利貸”的稱謂,但是,這種稱謂能否作為劃分貸款經濟性質的合理標準,目前尚存疑問[3]。
第二種情況:零利率。
調查顯示,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借貸活動中 有48.24%的交易是免息的,貸款活動中有42.55%的交易是免息的,它們分別占到全部交易數量的 大約一半是免息的,這種免息的借貸就是零利率借貸。零利率借貸主要發生在“友情貸款”、“人情貸款”情況下?!坝亚橘J款”的借貸關系發生在民間信用發達的熟人社會中,一般以血緣、地緣和人緣等社會化因素為關系紐帶 ,例如親朋好友、兄弟姐妹、鄉里鄉親,同窗共事等等,彼此之間充分了解個人的背景信息,借以形成借貸關系的信用基礎,以及控制貸款風險的相關措施,撮合借貸交易完成 。這種交易方式具備降低借貸價格的有利條件,例如能夠節省對借款人信用信息收集和識別的交易成本;能夠降低違約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機會,從而解決利率中包含風險溢價的問題,直接降低交易價格即利率水平。這種類型的貸款可能成為互貸款,今日的貸款人可以預期在未來自己能夠直接享受同樣的優惠條件獲得貸款。這種零利率借貸的存在,依賴并反映著特定交易范圍內的社會資本資源配置狀況,是特定文化的產物,同時需要這種文化背景的支撐。對提供零利率貸款的貸款人將其社會資本中哪些因素進行了貨幣化處理,目前還不清楚,而且這個中間有相當大的個體差異性,涉及人的社會心理及價值觀等諸多方面,現在還沒有相應的統計數據顯示準確的信息,因此目前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還有困難。
三、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定價模型的經驗分析
1.公共信息因素影響下的利率預期
影響市場利率的公共信息主要是一些經濟因素,其影響是通過參與市場交易的農戶對這些宏觀因素的理解和反映而形成的。一般來說,農戶可以直接觀察到的宏觀經濟指標中,對民間借貸利率產生顯著影響的因素主要有:農村居民消費物價指數、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和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等。 為考察這些宏觀經濟因素對農戶民間借貸利率的影響方向及程度,本文選取我國1980~2009年期間的14個可以取得數據的年度進行分析。
方程擬合優度較大,說明模型中的解釋變量能夠解釋因變量的大部分變動情況。DW統計量值為1.8559,顯示殘差序列不存在正的自相關。民間借貸市場利率的平均水平受到農村消費物價指數和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正向影響,特別地,當農村的正規金融機構同期的一年期貸款利率提高1%時,民間借貸利率提高1.0633%;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變動對民間借貸利率的影響是反向,隨著農民純收入的增加,民間借貸利率的平均水而下降。
2.基于市場交易者私人信息利率定價過程
利率是借貸市場資金供求雙方競爭、各種市場化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影響它定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中國農村民間借貸市場上,這些因素包括了這個市場特定環境的具體影響,除了加塔克模型中的幾個因素之外,還涉及市場上資金的總體供求狀況、地域文化習俗、地區經濟水平、通貨膨脹水平、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等等。為便于分析問題,可以將這些因素分為宏觀因素和微觀因素,宏觀因素例如上述補充的各項;微觀因素例如加塔克模型中的各項,以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放款人的收益模式等。
Hoff 和 Stiglitz [4]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對非正式金融市場的利率問題做出解釋,認為無論是壟斷還是競爭的觀點都不能解釋利率高的問題,其利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信息不完全導致市場不完整 ,無論是借款人還是貸款人都不能得到完整的信息 。因此,利率相對于正式金融的利率要高些。他們的模型分析了正規金融市場與民間金融市場并存且民間金融市場上的資金部分來源于正規金融市場的情形,結果表明,由于私人放款者之間的策略互動、執行成本和聲譽機制等因素的存在,正規金融市場上的信貸補貼有可能會引起更多的私人放款者進入該市場,導致民間借貸利率上升。
Gupta和 Chaudhuri [5]在其民間借貸利率決定模型中確定了三個參與者:農民、正規金融機構官員和私人放貸者。農民向正規金融機構的官員行賄以得到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因此其正規貸款的成本除了規定的利率外,還包括行賄的成本。當正規信貸與私人借貸兩者之間是相互替代關系時,信貸政策能夠降低私人借貸利率。
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取值本身是連續的,但是由于受到現實因素的影響,在當前的民間借貸中出現零利率,實地調查數據也顯示了這種情況的客觀存在,因此,因變量的觀測值實際上來源于總體的一個受限制的部分,因而不能完全反映總體的實際特征,故在如下的分析中采用受限因變量模型。
鑒于利率非負的一般性質,在模型中作為審查臨界點的左端點為零,故令 i=0;且其審查臨界點沒有右端點,故令 i=+∞。此時模型為規范的審查回歸模型,即Tobit 模型。
考察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各微觀因素對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利率的影響,以下分別從借款人和貸款人角度進行分析,同時,對農戶借款人和貸款人建立不同的回歸模型。
(1)借款人利率定價模型與實證
這里考察借款人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利率定價受到私人信息的影響,這些信息主要反映借款人對其自身還款能力和風險抵抗能力的認知和價值評估,與民間借貸市場交易的信息傳遞、風險防范等機制關系密切。以下模型中選擇的變量是對上節理論模型中相關變量的具體化。
利用實地調查資料中的相關信息,基于現實調查可得數據,選擇設計以下變量如表5所示。
統計顯示了當前農村經濟的一種狀況,這些參與調查的農戶中,民間借貸利率平均水平為月利率2.28%(合年利率27.39%);平均每戶農戶借款需求中有67.98%的部分是向農村民間借貸市場融資解決的;每戶農戶的借款中平均約55.25%的部分用于生活消費,包括日常消費、應急支出等;農戶將借款用于務農生產或者商品經營的比例,平均每戶約為35.44%;家庭收入模式中,從事農業生產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農戶數量一半對一半。
為避免產生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而影響模型檢驗的結果,給出各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矩陣如表7所示。
就實地調查的農戶借貸數據顯示的平均水平而言,農戶貸款人在正規金融機構的存款金額在其家庭消費后的剩余資金中所占的比例每增加1個單位(這里是1%),則其放貸的年利率降低約1.4813個單位(這里是1.4813%);當貸款人使用消費后剩余的資金進行商業經營投資時,其投資金額占其家庭剩余資金的比例每增加1個單位,則其放貸的年利率降低約2.0685個單位;作為放貸對象的借款人,如果在借款時聲明此項借款的用途包括生活消費,則貸款的利率會受此影響,借款人計劃將借款用于消費的比例每增加1個單位,貸款的年利率降低約1.0615個單位。由于當前中國農村的農戶參與現代金融市場投資的經濟行為尚不普遍,農戶用于證券投資的資金數量占其全部剩余資金的比例平均是5.4800%,這偏小的比例水平使得變量ZD9對農戶貸款的影響不顯著。正如選擇貸款人方面的影響因素時對各個變量的經濟含義所做的解釋那樣,變量ZD6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貸款人選擇固定收益存款對各種風險的規避愿望,當這部分資金的比例加大時,說明其抗風險的賬面能力在增加;ZD8反映了貸款人利用自有剩余資金創造利潤收益的機會,當這部分資金的比例加大時,說明貸款人創造利潤機會的努力程度在提高。這些來自貸款人經濟行為的私人信息和來自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私人信息,直接影響著民間借貸市場上貸款人提供資金時的利率報價,實證數據顯示,這些私人信息和微觀方面因素對貸款利率報價的影響全部都是反方向的。
參考文獻:
[1] 馬丁·舒貝克.貨幣和金融機構理論[M].王永欽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280-287
[2] Arrow, K. J. Towards a Theory of Price Adjustment:The Allocation of Economic Resources[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9.
JEL分類號:E62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2-0104-05
浙江臺州是股份合作制的發祥地,是全國民營經濟最為發達、民間融資最為活躍的地區之一。近年來,臺州民間融資呈現出組織化、信息化趨勢,從早期各種形式的“會”逐漸向專業化程度更高的融資組織演變,同時還出現了依托互聯網的新型網絡借貸公司。為了解在本輪穩健貨幣政策和流動性收緊的背景下,臺州民間融資發展的最新情況,人民銀行臺州市中心支行對此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民間融資的主要模式
模式一:親友圈互模式
親友圈互模式是指建立在一定的親緣、地緣、商緣等關系基礎上,親朋好友之間的融資方式。這種方式一般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體現的是借貸雙方之間的互,因此,借貸雙方關系具有不穩定性。借貸關系可能隨時終止或互換。
這種模式的主要形式有:親友情的救助救急型借貸,主要是為解決臨時的生產性或生活性資金需求。如生產中缺少部分生產資金、生活中遇到生病等意外情況,親戚、朋友間發生的借貸,這種方式的借貸利率一般很低甚至零息。有業務往來的朋友圈互助型借貸,主要是發生在業務上有一定往來的朋友之間的借貸,以解決其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親友圈的投資型借貸,相較于前兩種形式,這種形式的資金借貸更多地以一定的盈利為目的,其借款的利率相對稍高,但這種借貸關系不連續、不連貫。親友圈互融資模式是當前臺州民間借貸的主流,所占份額達到九成以上。
模式二:職業化逐利性模式
職業化逐利性模式是指一些組織機構個人以收取高額利息為目的,并以民間借貸作為營生手段的融資方式。這種模式主要形式有:有組織跨界經營的融資形式,如典當行、擔保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物資調劑商行等,這些機構都有一個公開合法的身份,在成立之時有明確的業務經營范圍,但在實際運行中往往超范圍經營,更多的是依靠“資金掮客”從事民間融資業務。個體高利放貸形式,在調查中發現,在臺州存在很多高利放貸者,這些人擁有大量的資金,并對當地的形勢非常了解。平時帶著現金直接上門詢問企業是否需要資金,以收取高額利息作為其營生手段。非法集資,近年來,出現一批專門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集資人。甚至有少數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集資;集資人許諾以超出銀行利息數倍的高額回報,一些群眾紛紛冒險參與,也有人利用自身廣泛的人際關系和較強的活動能力,低息吸收資金后再以高息轉借給別人,充當融資掮客。從中賺取利差。
二、民間融資的規模測算
(一)基于理論模型的民間融資規模測算
國際上對民間融資規模的統計和測算,通常的是采用對“未觀測金融”(Non-observed Finance。NOF)的測度。我們采用NOF方法,從農戶和私營個體經濟所創造的生產總值與其所獲得的貸款的不匹配程度這個維度來測算民間融資的規模。假定社會經濟主體創造產值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用貸款與GDP的比值來表示,定義為“單位GDP貸款系數”。農戶和私營個體經濟與全社會經濟主體平均的單位GDP貸款系數的差值反映產出與融資的不匹配程度,該差值與這部分經濟體創造的GDP的乘積即為民間融資總額。由于農戶和私營個體經濟貸款、農戶和私營個體經濟單位創造的GDP并非現成的統計指標,我們對現有數據進行了整理匯集,并按一定標準進行分割,通過公式計算,得到全市民間融資余額約為1552億元(如表2)。
(二)基于抽樣調查的民間融資規模測算
首先,測算企業民間融資規模。根據不同規模的樣本企業分別計算樣本企業的戶均民間融資額,再按照企業戶數計算企業的民間融資總額。這里的企業戶數采用2008年經濟普查的處于營業狀態的企業數,根據工商注冊企業數的增長率換算得到2010年企業戶數(如表3)。
測算得到企業民間融資余額約為516億元。由于樣本中的小型企業多為銀行貸款客戶。導致小型企業樣本的貸款與民間融資比過高。從而使得這種方法計算的企業民間融資總額偏小。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對樣本數據進行適當調整,綜合判斷企業民間融資余額約在300-400億元之間。
其次,測算居民家庭民間融資規模。通過分別計算個體工商戶和農村住戶樣本的戶均民間融資額,再按照各自的總戶數測算居民家庭民間融資總額(如表4)。
測算得到居民家庭民間融資余額為1467億元。由于農戶樣本分布范圍多集中于城市邊緣,這部分農戶收入較高、融資需求較大,以及用個體工商戶代表非農戶,這兩方面原因可能導致測算的居民家庭民間融資額偏大。經適當調整,我們判斷居民家庭民間融資余額約在1200-1400億元之間。
(三)基于典型調查的職業化逐利性民間融資規模測算
為區分親友圈互和職業化逐利性這兩種不同運作模式的民間融資,我們單獨對民間融資中的職業化逐利性模式進行了測算。該測算主要采用典型調查法,據臺州市黃巖區某多年從事民間借貸的業內人士估算,當地專業從事民間融資的個人、組織和機構當前的民間融資額大概在9億元左右。黃巖區的民間融資活躍程度,相對于玉環、臨海等較為活躍的縣市來說,在全市居于中游位置??紤]到職業化逐利性民間融資主要依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我們根據中介數量比例進行測算,涉及民間融資的中介主要包括擔保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寄售商行、調劑商行、典當行等,全市合計707家,黃巖區43家,占比6.08%,按比例放大得到全市專業化民間融資規模約148億元。根據我們對臺州轄內各縣市的GDP規模、存貸款規模、存貸比、現金出入情況的對比分析,上述規模基本合理,綜合判斷全市職業化逐利性民間融資余額約在100-150億元之間。
(四)關于民間融資規模的驗證與結論
1、民間融資總規模。通過兩種方法測算2011年6月末臺州的民間融資規模,一是基于NOF理論模型得到的數值是1552億元,二是基于抽樣調查得到的數值約為1500-1800億元,前者落在后者區間之內,兩種方法相互驗證,因此,我們認為這個數值區間是合理的,最終判斷全市的民間融資總規模約為1500-1800億元,區間中值為1650億元。
2、民間融資兩種模式的規模比例。通過典型調查
法測算得到職業化逐利性民間融資規模約100-150億元,區間中值125億元,軋差所得親友圈互民間融資規模約1350-1700億元,區間中值1525億元,兩者比例約為1:12.2,可見親友圈互民間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模式。
3、民間融資與貸款的比例。2011年6月末,全市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3300.41億元,全市民間融資余額約1650億元,民間融資與貸款的比例約為0.5:1。我們曾對2005年末全市民間融資余額作過測算,當時的民間融資與貸款的比例約為0.65:1,說明臺州的民間融資與貸款的比例總體趨于下降。這里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正規金融的快速發展促進了民間融資陽光化?!笆晃濉逼陂g,全市正規金融機構或組織的大量增加引導和吸收了部分民間的資金進入正規金融體系。二是正規金融的發展速度超越經濟發展速度從而壓制了民間融資的發展空間。
三、民間融資的運行趨勢及特點
(一)需求:民間融資較為活躍,主體差異明顯,戶均額度呈放大趨勢
調查顯示,樣本中41戶(69.49%)居民家庭近半年發生過民間借貸行為,企業為25戶(60.98%),融資現象普遍且活躍度相對較高。從民間融資規模來看,戶均額度呈放大趨勢,其中,企業戶均民間融資余額為354.2萬元,是2009年戶均融資余額的3倍之多:居民家庭的戶均融資余額為18.48萬元。不同主體活躍程度差異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居民家庭民間融資活躍程度高于企業,調查顯示居民家庭活躍度比企業高9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企業借貸手續較復雜。而且資金借出者難以真實了解企業經營狀況,更多的是傾向于把資金借給知根知底的企業主個人,與臺州當地3家城商行或者小額貸款公司絕大多數對小型企業的借貸是直接對接企業主個人相印證:非工業企業活躍程度高于工業企業,其中非工業企業融資活躍度為66.67%,高于工業企業13.73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工業企業一般視需求確定生產量,在接單后開工生產,經營狀態較穩定,資金需求平穩,可事先尋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支持,而非工業企業由于臨時性資金需求較多,更多尋求融資效率較高的民間融資來解決:小型企業活躍程度高于中型企業。其中小型企業的借貸活躍度為64.71%,高于中型企業21.85個百分點,主要由于小型企業通過正規渠道融資難度較大、可得性低所致。
(二)途徑:親友圈互融資主流地位強化。實體企業轉向經營資金現象有所顯現
民間借貸資金來源主要是民營企業和居民家庭的閑置資金等,以在親朋好友圈之間流動為主。從以上對臺州民間融資規模的測算結果來看,通過親友圈的資金約為1525億元,通過職業化渠道的資金約為125億元。問卷數據顯示,融入資金方面,體現親友圈借貸的“其他個人(不含股東、本單位職工)”、“其他企業”的融入方式共占樣本總融入資金額的79.34%,這一比例較2009年下半年上升31.38個百分點;融出資金構成中以“自有資金”為主導,占融出資金總量的比例高達94.98%。從借貸資金來源可以看出親友圈互的融資模式是民間融資的主流并有強化的趨勢,同時也反映出在當前通脹壓力顯現、銀行存款“負利率”現象下,民間資金追求保值增值的意愿強烈。
值得關注的是,民間融資市場上也有部分資金來自銀行貸款,有的企業在當前經濟不景氣的形勢下。通過經營信貸資金賺取利差,民間融資成為了代替或部分代替實業經營的盈利方式。如一家樣本企業,資產總額3200萬元。融出資金余額1018萬元,其中有150萬元融出資金系“通過銀行等非民間融資渠道借入的資金”。應關注相關風險。一旦企業融出資金未得到償付,不僅會企業自身生產經營帶來不良后果。也將牽涉到銀行信貸資產質量。
(三)用途:民間借貸行為總體合理,少數高利轉借、賭博等非常規用途有上升苗頭
調查顯示,現階段民間融資用途總體趨向于合理。居民家庭借款主要用于個體經營以及一般性生產經營,選擇用于“個體經營”的占總生產頻數的43.86%。其中農村住戶側重于“購買修建房屋”、“農業生產”、“生活支出”三大類,個體戶借款用途則集中在“個體經營”、“購買修建房屋”和“償還欠款貸款”方面。企業借貸主要用于資金周轉、臨時性資金需求以及初創期投資的資本金,選擇用于“流動資金”周轉占比為57.14%,選擇用于“過橋資金”和“企業初創期”也均高達17.86%。主要體現民間融資是一種臨時性輔助功能,也是企業初創期外源融資的主要方式。
不容忽視的是。一些非常規用途的民間融資給社會造成了負面影響。近年來,一些非法組織或合法機構非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活動,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給地方經濟帶來較大負面影響。2011年上半年,臺州立案非法集資案件起數及涉案金額分別是去年同期的3.25倍和2.79倍。特別是近期發生的溫嶺市石塘鎮“日日會”爆發倒會現象,涉案數千人、金額上億元。這些資金主要用于高利轉借、房地產投資投機、股票期貨以及賭博等,一旦風險爆發,影響惡劣、危害較大。
(四)成本:利率重心上移、結構差異較大,居民借貸利率與銀行利率呈反向關系
從樣本情況看,居民間融資平均利率為15.64%,企業間借貸平均利率為15.95%。但相比2009年下半年,民間借貸利率重心上移,其中企業借貸利率分布變化不大,個人借貸成本則彈性較大,居民家庭樣本借貸月利[1‰,10‰]區間比重由67.82%下降至43.9%,而[10‰,20‰]利率區間分布則由17.33%驟升至56.1%。從人民銀行臺州中支民間借貸利率監測數據來看,2011年臺州民間借貸利率也呈上升態勢,6月份民間借貸加權平均利率為23.07%,比去年同期上升566個基點,增幅高達33.02%。同時,利率結構差異較大,其中反映農戶及企業等一般社會主體間借貸的普通借貸利率為17.45%。而反映融資性中介機構與一般社會主體間以短期墊資為主的隱蔽借貸利率則高達30.36%。
總體上看,民間融資短期化現象明顯,且居民家庭借貸利率與融資期限的關系與銀行呈反向關系。由于居民家庭民間借貸風險相對企業較低。主要體現資金的使用效率??紤]到短期資金借貸關系結束后很難較快找到下一借貸對象,資金閑置導致短期綜合成本較高。而長期借貸關系則代表穩定的收入預期,故利率與期限出現反向關系。企業借貸利率則與銀行一致。體現資金的占用成本,與借貸期限呈正向關系。
(五)風險:總體違約率較低,但交易方式相對原始
調查顯示,民間融資風險基本可控,違約率相對較低。企業樣本中96%的借貸能按期償還,居民家庭樣本中92.68%的借貸款項如期償還,只有少數出現延期償還,但均未出現不能償還借款的現象。然而,民間融資的交易方式仍相對原始,借貸手續極其簡單、不夠規范。多數僅憑口頭承諾或一張借條即可成交,
且極少對借貸期限、借貸利率以及還款方式進行明確。僅有8%的企業樣本和8.33%的居民家庭樣本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在交易條件上,很少通過第三人擔?;蛞晕镔Y、房產證等實物作抵押,絕大多數僅憑信用交易,分別有84%的企業樣本和76.2%的居民家庭樣本通過該方式交易,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四、對民間融資的評判
(一)作用非常關鍵:民間融資是民營企業的“孵化器”
在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結構下,民間融資對民營經濟部門生存和發展的意義十分重大。企業生命周期理論和優序融資理論表明,企業在初創期除了依賴于自身積累為主的內源融資,民間融資可能是其最重要甚至唯一的外源融資渠道,融資順序上民間融資也必然先于銀行貸款。因為民間融資與民營經濟主體“短、小、頻、急”的融資特點能夠更好地匹配,特別是親友圈互的民間融資利率不高、期限靈活、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尤其適合小微企業和個體經濟部門的融資需求;而以銀行為代表的正規金融則出于成本考慮往往“親大疏小”,民營企業在初創期規模小、實力弱,幾乎得不到銀行貸款,即使成長期的民營企業。其貸款的成本高、可得性低,獲得信貸支持也較為有限。因此,民營經濟的發展不斷內生出對民間融資的需求,而內生的制度往往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也更匹配民營經濟的融資需求。
(二)成本并不高昂:民間融資平均利率大體合理
傳統觀念往往將民間融資等同于高利貸。實際上,無論從民間融資自身還是與銀行貸款的比較來看,民間融資的總體成本并不高昂。從民間融資內部結構比例看,親友圈互模式這種主流的民間融資體現的是互幫互助,利率并不高,而職業化逐利性模式民間融資的利率較高,其中也存在媒體曝光較多、利率奇高的非法集資和高利貸,但這部分民間融資并非主流、占比較小,因此總體來看,民間融資的平均利率大體上還是合理的。從民間融資與銀行貸款的成本比較看,雖然銀行貸款的名義利率與民間融資利率相比有優勢,但其他的諸如審批時間、非常規手續費、搭售理財產品等隱性成本推高了銀行貸款的實際成本,更重要的是,對于小微企業和個體經濟主體來說,銀行貸款的可得性較低,因而導致民間融資這種便捷快速的融資渠道被市場所認可,民間融資這種反映真實資金成本的利率水平為市場所接受。
(三)風險總體可控:民間融資風險應區別看待
利率就是對資金風險的定價。民間融資作為一種市場化的融資方式,其利率基本不受政策管制影響。能夠全面反映資金供求的風險水平。從利率與風險的對應關系看,民間融資中親友圈互這種主流模式的利率不高,民間融資整體平均利率大體合理,因此。民間融資總體風險仍是可控的。具體來講。親友圈互模式民間融資在實際運行當中的利率不高,而且其借貸關系依靠地緣、親緣、商緣等維系,同時具有借貸雙方信息對稱、道德約束較強的特征,因此這部分民間融資的風險不大,反而有利于幫助借款主體度過暫時性的資金困境,實現持續性的生產經營,對維護社會穩定有正面作用。職業化逐利性模式民間融資中,非法集資實質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的“圈錢”行為,高利貸則大大增加借款者的財務負擔并容易引發資金斷鏈,這部分民間融資才是風險的主要根源,但其僅僅是職業化逐利性模式民間融資中的一部分,在全部民間融資份額中占比較低。因此,必須對民間融資風險總體可控有一個清晰、客觀的認識,同時也應區別對待不同形式、不同風險的民間融資。
(四)流向有悖政策:民間資金或進入宏觀調控限制行業
由于民間融資處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其不確定性會削弱甚至抵消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盡管民間金融的利率與央行的基準利率走勢是一致的,但是,民間融資的流向可能與央行的政策相悖。由于民間資金的自發性、盲目性、趨利性、不可控性等特征,使得其往往不受國家政策導向的控制,而流入一些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目標行業,如房地產業、“兩高一資”等行業,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抵消了宏觀調控的成效,不利于調控目標的實現。
五、政策建議
(一)創新金融組織體系,著力培育新型金融組織與金融業態
一是大力發展貸款公司、金融消費公司、住宅金融公司等金融業“專賣店”。引導設立該類組織有益于對市場進行細分。二是培育發展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糧食基金會等新型微小金融組織。三是引導設立新型金融業態。設立政府引導基金、風險投資基金(VC)、私募股權基金(PE)等。
(二)優化現有金融結構,著力發展服務小微企業與個體經濟的金融機構
一是鼓勵發展注重服務小微企業與個體經濟的銀行機構。二是應借鑒招商銀行小企業信貸中心獨立、專業、專注的運行模式,創新國有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支持小微企業與個體經濟制度與模式。
(三)解放思想尊重事實,著力規范現有隱性的民間融資機構
對職業化逐利性模式,引導規范是主方向,逐步引導能正常運轉隱性民間融資組織陽光化。對親友圈互模式,適當寬容是主基調。在完善法律、借貸環境的基礎上對其適當寬容。
(四)精準打擊非法集資,著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穩定
一是建立完善的“舉報制度”,應完善跟蹤制度。從速處理,使之成為掌握非法集資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二是完善人民銀行監測體系。對民間借貸進行定期調查,了解民間融資最新形勢,及時反饋信息。三是健全由公安、法院、經貿、工商、人民銀行等多部門組成聯合查處機制。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著力營造民間融資良好的發展環境
一是建立民間融資方面的綱領性法規,如《放貸人條例》。二是修訂完善現有《貸款通則》、《民法通則》等相關條款。明晰合法民間融資行為的界限。三是制定配套實施細則。明確放貸人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現金管理、反假幣、金融統計和監測等方面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丁傻峰,劉惟煌,鐘亞良,民間融資市場與金融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
[2]李建軍,中國未觀測信貸規模的變化:1978~2008年[J],金融研究,2010,4
[3]林毅夫,孫希芳,信息、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J],經濟研究,2005,7
[4]史晉川,葉敏,制度扭曲環境中的金融安排:溫州案例[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1,1
[5]王曙光,鄧一婷,民間金融擴張的內在機理、演進路徑與未來趨勢研究[J],金融研究,2007,6
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一般采用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其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可以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它是對金融市場的有利補充,具有靈活性和快捷性。近年來,隨著國家利率政策的調整以及受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較難的影響,民間借貸更加活躍,呈現出借貸規模擴大化和借貸用途多樣化的特點,其對金融業的影響也逐漸加深,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
一、民間借貸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十分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一方面是因為貨幣政策從緊背景下,正規銀行信貸體系融資功能弱化,短期小額貸款困難;另一方面是因為社會資金供求的失衡,許多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投資意向的情況下,為了處置閑置資金,在高額利率的驅動下向一些資金匱乏的企業或個人提供高息借貸。然而,隨著民間借貸之風愈演愈烈,地域分部廣、貸款利息高、牽涉人數多,并且處于法律和金融監管的真空地帶,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不僅會對我國的經濟金融體系產生危害,還極易造成負面的社會影響。
(一)民間借貸對經濟金融運行的影響
民間借貸作為與正規金融相互對立的金融活動,其發展和活躍必然會導致正規金融受到影響。不規范、盲目的民間借貸行為地不斷發展和蔓延,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甚至整個區域的經濟金融運行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1.加重企業負擔,增加企業融資成本,導致企業資金使用的惡性循環。民間借貸的平均利率普遍較高,企業高息負債后,雖然可以解決一時的燃眉之急,但受到高息負債帶來的制約,財務支出進一步增加,往往得不償失。
2.容易造成債務糾紛,不利于社會安定。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和不穩定性,缺乏必要的金融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容易造成糾紛,而因為其涉及人員眾多,一旦發生糾紛,將會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
3.影響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與正規金融機構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不同,民間借貸的利率往往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由借貸雙方自發制定的,其利率水平通常要遠超銀行同期利率,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原因分析
對民間借貸進行深入分析,發現其產生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規的缺陷和金融監管的缺乏。法律方面,缺乏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統一規范的法律,導致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等基本問題無從確認,在實踐中對于民間借貸的規范缺乏協調性、統一性和邏輯性,導致民間借貸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制度性風險。
金融監管方面,基層銀監部門監管任務重、人員少,而民間借貸又比較隱蔽,監管起來有些力不從心。
二、金融監管存在的漏洞和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單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地方沒有獨立的監管權利,在中央一級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多家機構共同負責的監管模式。理論上,非正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不由銀監會負責,但是這些領域卻往往更容易出現問題,而一旦這些領域出現問題,就可能對正規金融機構的穩定造成影響,這就導致了民間借貸的監管缺失。在銀監會設立之后,央行主要負責金融宏觀調控,但為了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監管職責,但是,央行對民間借貸領域的信息掌握和監管同樣不夠健全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間借貸領域所表現出來的一些特點也使得這種單線多頭的監管模式難以正常發揮效力。
1.民間借貸所表現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民間借貸近年來的發展十分活躍,由于社會傳統的淵源、資金供求的失衡、信貸政策的影響、盈利思想的引動、手續便利的驅動等一系列原因,民間借貸之風愈演愈烈,導致其地域分布極其廣泛,而由于我國單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的漏洞,地方沒有獨立權利,中央對地方的直接影響又相對比較薄弱,導致監管模式難以滿足實際情況的要求。
2.民間借貸一旦出現問題,所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民間借貸一旦出現問題,對地方區域的影響會造成較大沖擊,但卻遠遠沒有達到可以受到中央重視的地步,中央對于民間借貸的危害沒有較為直接的認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監管的不足。
三、提高我國金融監管力度的建議
針對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單線多頭”的缺陷和漏洞,應該進行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采取“雙線多頭”的金融管理體制,即中央和地方兩級都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這種模式可以彌補現有監管體制的不足,適用于我國地域遼闊、金融機構多而且情況差別大的特點。可以采取下列舉措,加強金融監管的力度,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1.金融機構積極籌措資金,提高服務質量。
2.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
3.切實改善投資環境,對民間富余資金進行引導,鼓勵直接投資。
4.強化金融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規范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5.強化利率管理,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
四、結語
總之,金融市場的發展呼喚金融監管的同步發展,從民間借貸的現狀來看,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嚴重的不足和漏洞,需要找出漏洞的所在并及時加以改進,進行全面協調,需要以調整金融監管模式、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等多種手段和渠道來開展相關工作,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確保我國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鎮六平.我國金融監管問題及對策探討[J].商業經濟,2012,(5):117-119.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公民財產的增多,作為一種古老的、長期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的融資手段的民間借貸迅速膨脹,有效地調劑了居民、私營企業和個體商戶之間的資金的周轉問題。但是,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隨意性特征明顯,而且又缺乏有效的機制加以約束管理,所以,近年來關于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不斷增多?!∫?、民間借貸的現狀與特點。
(一)規??偭坎粩嘣鲩L。
據對湖南省益陽市50 家企業、120 戶城鎮居民和120 戶農村居民問卷抽樣調查測算,至 2008 年末,全市民間借貸總量約為 54億元,比 2004年增加9.52億元,增幅為21.4%,分別占全市人民幣存、貸款總額的8.6%、9.7%。樣本企業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規模 122.4萬元, 比 2004 年增加38 萬元, 年均增長 11.25%; 樣本城鎮居民 2008 年末通過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3.94 萬元, 比 2004 年增加 1.33 萬元, 年均增長9.8%;樣本農村居民 2008年末通過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3.42萬元,比 2004年增加1.06萬元, 年均增長 7.4%。根據相關數據,我們得出以下結論:全市中小企業民間借貸 34.29 億元,約占民間借貸總額的63.5%,城鄉居民約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參與民間借貸的比例略高于農村居民;三是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參與民間借貸的比例遠高于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
(二)融資范圍不斷擴大。
抽樣調查顯示: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約77% 是用于解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不足,約 23% 用于固定資產投產;農戶得到民間借貸在生產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 58∶42;城鎮居民民間借貸資金約 74% 用于投資經商。
從益陽市民間借貸投向看,主要集中體現在三大領域,一是農業產業化領域的需求。二是房地產開發領域的需求。三是新型工業領域的需求 。
(三)交易活動由暗轉向公開或半公開化。
民間借貸雖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間借貸對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逐步演變成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和民營企業緩解資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漸由“地下交易”
變為半公開或公開化。
二、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首先,民間借貸的高利率是導致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之一。當前民間融資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并且呈不斷上升的趨勢。
其次,民營企業為代表中小企業的經營中存在風險,由于中小企業生產經營能力相對低下,盈利能力差,資金償還能力差等,所以以銀行為主要代表的金融機構難以對其注入資金。中小企業要想求生存、求發展,只能另辟蹊徑,民間借貸的存在,為中小企業的資金融通提供了條件。近年來,民間融資規模的擴大,民營企業為代表的中小企業儼然已經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
三、民間借貸產生的風險。
(一)高額的利率,影響國家宏觀調控。
國家的信貸利率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速度和水平制定的,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則是根據借貸雙方自身的利益而定。據調查,當前民間借貸的利率主要是依據借款人的實力、信用情況和借款時間長短而定。當貸款人對借款人的經濟情況比較了解或者認為其有能力按時還款的話,會酌情降低利率水平,反之則是相應的提高標準,作為自己利益的保障。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遠高于銀行的存款利率,從一定程度上截留了信貸資金來源,直接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弱化了信貸資金能力。
(二)民間借貸的監管模式落后,金融利益的保障乏力。
我國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只是停留在政府獨立監管的層面上,并且具有滯后性,監管效率較低,難以實現金融利益的有力保障?!度【嗈k法》雖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與取締有關的工作”、“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偵查”,但實際上人民銀行無力監管。因為人民銀行既無強制措施,在鄉鎮、村又無分支機構,監管信息不對稱,且在取締非法金融活動過程中,人民銀行可以在什么條件下,應當按照什么程序提請地方政府協調或請求公安機關配合,當地政府或公安機關如不配合怎么辦等,對此《取締辦法》并未明確規定。
四、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制度環境。
第一,制定《放貸人條例》作為規范民間借貸的基礎法律,健全財務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為放債人(包括企業主)的放債確立寬松的規則框架和必要的監管框架,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制化軌道,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為規范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制定《放貸人條例》有助于規范和引導農村地區民間借貸,發揮對農村金融服務的拾遺補缺作用。第二,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現在國家試點實行的小額信貸公司的建立就是一種模式,我們可以通過完善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各種民間借貸組織規范化。
(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和調控。
民間金融有著靈活多樣化的特點,但由于它涉及的領域是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金融行業,關系到整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秩序。因此要對其進行合理的監管和調控,使其在相應的框架內進行。首先,銀監會、人民銀行和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要密切協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將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監管范圍,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相關數據,尤其要對利率變動情況定期監側,切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其次,要切實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監測,密切關注涉及眾多自然人、借貸范圍超出熟人社區的民間借貸行為;將非法集資活動扼殺于萌芽時期。再次,要改變過去單一的監管模式,充分發揮金融行業組織的自律功能和社會監督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導、行業自律、社會監管的綜合性監管模式。最后,在監管的過程中仍需調動民間借貸的積極性,使之在服務經濟的前提下進行適當的規制,如果宏觀調控的手“伸的太長”,民間金融就會喪失其低成本迅捷簡便的優勢,喪失其對經濟的巨大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刺激了社會資金需求快速增長,而正規金融信貸的利率及規模管制抑制了資金供給,由此產生的信貸資金配給造成我國中小微企業巨大的“麥克米倫缺口”。中小微企業轉向非正規金融尋求巨額資金需求的滿足,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傳統的民間借貸主體通常是具有血緣、地緣、人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彼此之間信息較對稱,交易成本較低。但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金額和借貸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大,信息不對稱問題日益嚴重,從根本上產生了對中介機構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銀行放貸機構,也促進了起著民間資金借貸服務性平臺作用的中介機構的產生和發展。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P2P網貸平臺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登記手續簡便、監管寬松、資金運作方式靈活,通過為居民提供資金借貸信息、代辦借貸協議、提供擔保服務等中介服務,打破了傳統民間借貸血緣地緣的限制,使民間資金能夠在更廣泛區域甚至全國范圍內融通。一方面擴大了社會直接融資規模,提高了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便利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其對正規金融的拾遺補缺,也有利于我國“普惠制金融“的建設與發展;另一方面也為居民個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種收益更高的投資理財方式,其對銀行存款和理財產品資金的分流,有利于促進銀行自身的改革和轉型。同時由于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資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客觀上也有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因此自產生以來,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2010年國務院“新36條”明確規定“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以及2012年國務院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動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規模更是迅猛增長。加上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P2P借貸模式在國內的演變,各種P2P交易技術和平臺大量涌現,使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出現了井噴式發展,對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資公司數量很多,名稱各異,上??倲党^5萬家,成都、深圳超過1萬家,下轄市縣區的分公司更是不計其數,機構擴張速度很快,交易規模連年增長。
但是在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同時,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相關問題和風險也逐步顯現。今年大量P2P網貸平臺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廣東、四川等地大量融資性擔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資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締、出借人圍攻討債等事件的發生,將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暴露無遺,很大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貸意愿,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分析和管理,以促進民間融資活動的順利開展。目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采用的模式包括純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債權轉讓模式、過橋貸款模式等,其中最為普遍、市場份額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從第三方模式視角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運作機制
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具體流程如下。
融資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建立借貸雙方的信息平臺,收集借貸主體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過傳單、網絡、電子屏、熟人介紹等各種渠道,向具有投資理財意向的潛在客戶宣傳民間借貸理財業務,吸引客戶登記放款意向,明確放款金額、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過類似各種渠道尋找潛在借款客戶(個人、企業或項目),獲取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資中介公司對民間借貸主體提供的身份信息、商業信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抵押財產等各種材料進行審查、甄別,確認信息真實性,篩選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貸信息進行集中配對,對較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撮合,協調適當的額度、利率和期限。融資中介公司協助辦理抵押、擔保等手續。對抵押物的評估一般交由獨立的評估公司進行,或由中介公司進行實地評估,以此確定最高貸款額度。為順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會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借款人進行擔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由擔保公司代為償付,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擔保費。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會提供擔保服務,承擔到期還本付息的連帶責任。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書、文件,并到公證處公證。
出借人將款項打入借款人帳戶,借款人支付融資中介公司手續費。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款人資金使用、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進行跟蹤調查,協助并監督借款人償付利息,到期前聯系雙方還款撤押,并幫助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中介公司協調雙方進行展期。如果出現壞賬,中介公司協助出借人通過抵押品變現、擔保公司代償、訴訟等法律手段追討本息。
從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來看,出借人貸出資金有著借款人經營收入、抵押物、擔保公司、融資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應當比較高,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借人面臨的風險卻非常大,在借貸活動各個環節,都存在諸多風險,對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脅。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風險分析
1、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是民間借貸雙方的融資中介公司。居民通過融資中介公司從事民間借貸,首先要面臨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民間借貸市場上融資中介公司數量眾多,良莠不齊。居民個人家庭對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過傳單、網絡、報紙、熟人介紹等方式,相關信息不完備,加上對法律規定、投資理財等方面的知識欠缺,不能對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進行有效甄別。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愛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過向前期出借人許諾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們幫助對外宣傳公司,或通過給營銷人員較高回傭,使他們違背職業道德進行虛假宣傳,造成通過中介公司進行借貸低風險高收益的錯覺;另一方面承諾高于民間借貸市場平均水平的高額回報,以此吸引客戶參與借貸。由于自有資金實力雄厚、運作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給出借人的回報承諾通常比較低,所以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往往選擇的是運作不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但回報承諾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這些公司要么在資金運作、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決期限錯配和結構錯配問題,流動性出現困難,造成資金鏈斷裂;要么本身就從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騙等活動,很容易出現跑路等事件。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往往會讓出借人從一開始就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缺乏基本的資金安全保障。
2、融資中介公司的委托風險
民間借貸雙方素未謀面,借貸交易中起關鍵橋梁作用的是融資中介公司。居民與融資中介公司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即委托中介公司代為收集、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還款來源、抵押資產等情況,代為辦理抵押、擔保、公證等相關手續,代為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經營狀況,代為處理還本付息及違約等事宜,與中介公司之間形成了委托關系。而對融資中介公司資金運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對稱,出借人面臨著中介公司不盡職進行信息收集、風險甄別和管理的道德風險,即委托風險。具體表現為:(1)融資中介公司缺乏貸前審查制度,對借款人的身份資料、資信狀況、信用證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認真調查,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貸雙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續費。(2)中介公司從業人員存在為了個人傭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隱滿相關風險、誘導出借人將資金貸給高風險項目的行為。(3)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的性質、估價、是否涉及重復抵押等不作審查,或不按約定對抵押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使抵押擔保方式形同虛設。(4)選擇資金實力差、運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貸款發放后不積極監督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變化,出現違約風險后,不積極采取措施追討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難度大大增加。(6)內部管理混亂,業務憑證、檔案資料保存不齊全,業務數量、金額、資金往來等財務賬目混亂。一旦發生違約,出借人很難理清相關資料追討欠款,給出借人造成巨大損失。
3、融資中介公司經營風險
實踐中很多融資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識背景的、具備融資從業資質的、高素質的從業人員,缺乏專業的風險甄別技術和控制管理技術,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資風險。
(1)缺乏有效的風險甄別技術。目前融資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緣、血緣等關系,以及簡單的財務報表審查,對借款人資信及其資金用途進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對抵押擔保物的審查來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估,為出借人提供相關信息,作為出借人借款決策的依據。因為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別借款人的實際風險,主要將借款償還建立在抵押擔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實際償還能力上,因此往往會誤導出借人做出錯誤的借款決策,將資金借給信用風險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技術。融資中介公司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項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為房地產、資源開發、工程建設等國家調控或限制的項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較高,并且往往是眾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貸,風險大量集中在某幾個領域或某幾個借款人,不能進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項目、借款人出現資金鏈斷裂,出借人將面臨巨大損失。
(3)關聯交易風險。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業成立的,為自身經營或項目進行融資;有的擔保公司就是融資中介公司成立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促成借貸交易成交。由于融資中介公司、擔保公司、借款企業或項目實際上均為相同控制人或內部股東,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實際上并不存在,風險隱患很大。
(4)超過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融資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是投資理財、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市場調查、商務中介等業務,在民間借貸中應當發揮的是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牽線搭橋的服務中介作用。但在實踐中,很多中介公司遠遠超過其經營范圍,建立“資金池”,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征,發揮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存在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錯配、結構錯配等問題,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當高的風險甄別、管理水平和損失消化能力,能夠及時發現和防范借貸風險。但融資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資本較少,注冊資本從幾十萬到幾千萬,總體規模偏小,資金實力較弱,損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從業人員和風險控制技術。發揮的是銀行的作用,卻不具備銀行經營的高要求,因此極容易出現貸款違約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導致公司破產倒閉,使出借人遭受損失。
(5)違法經營風險。實踐中部分融資中介公司不滿足于中介費收入,利用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掩蓋,開展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活動,利用借款企業或項目名義多融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高息借貸,賺取巨額利潤,或者直接卷款潛逃。一旦融資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經營活動,出借人的資金往往都是有去無回。
4、借款人風險
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多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無法得到銀行貸款的所謂次級客戶,屬于信用評級中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對稱,出借人貸出資金會面臨很大的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出借人關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絕大部分來自于融資中介公司,信息真實性和完備性依賴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別能力和盡職程度。出借人自身對借款人信息進行搜集,存在專業知識欠缺、實地考察成本高昂等問題,特別是在P2P網絡借貸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國各地,很難從其他渠道獲取有效信息。而實踐中,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較簡單粗略,有的P2P借貸平臺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稱和主營業務,其他信息一概沒有,因此出借人對借款人往往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高度不對稱情況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斷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會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將資金貸給那些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急需資金周轉,也最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的企業或項目。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出借人無法對借款人使用資金進行后續有效監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經營不善或故意賴賬而產生的違約風險。特別在出借人不關心資金的實際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資中介公司的資金回報承諾以及擔保公司保證的資金安全情況下,出借人面臨的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資中介公司通過高回報承諾吸引出借人資金,加上高額擔保費率,直接導致借款人實際融資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達到30%~40%,雖然解了借款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會加重其財務負擔,導致資金使用惡性循環,拆東墻補西墻,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資金鏈斷裂,出現違約風險。
5、抵押、擔保風險
民間借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的市場,借款人主要是從銀行和證券市場難以獲得融資支持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以增強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擔出借人借款風險。而實踐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較單一,絕大多數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車、商品等,種類單一,變現性較差,不利于防范風險。而且抵押物價值評估缺乏有效約束,往往出現在貸款前市場價值高估,違約拍賣時嚴重貶值的現象,不能完全覆蓋出借人本息。并且通過相關流程進行拍賣,耗費時間較長,拍賣費用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擔保方面,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提供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大多注冊資本偏少,規模較小,資金實力弱,擔保能力差,為出借人提供的風險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間借貸規模日益增加,對擔保服務的需求快速增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杠桿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動。而擔保業務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很多擔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資本補償和風險防范機制,加之市場再擔保機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違約風險有所集中,擔保公司根本沒有能力消化風險,資金鏈斷裂的情況時有發生,無法實現對出借人進行代償,也就無法有效發揮為出借人分擔風險的作用。此外,如果擔保公司和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關聯交易,擔保公司的存在也沒有實質性意義,淪為一個空殼,沒有任何風險保障作用。如果融資中介公司自身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也會面臨中介公司由于資金實力不足以消化違約風險而無力代償的困境。
6、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體系,現行關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等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對融資中介機構的相關管理辦法、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規范性文件。今年實施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規范民間金融管理的法規,也只是地方性法規,國家還沒有頒行任何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法律法規。因為沒有專門法律進行約束,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1)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性質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對業務開展需要的資質、人員、技術等方面沒有要求,準入門檻很低,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注冊成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特別是P2P網絡借貸公司,成立條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資質較差的融資中介機構的出現,經營良莠不齊,擾亂了融資秩序,增加了公眾借貸風險。(2)沒有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經營范圍進行明確規定,其經營范圍外延非常模糊,營業執照許可的業務范圍與實際從事的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無統一規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難分辨中介機構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無形中加大了借貸雙方的風險隱患。即使一些融資中介公司從事的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經營活動,公眾也很難進行確認和防范。一旦產生法律糾紛,相關借貸活動很有可能因為中介機構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圍經營,而被認定為效力待定或無效,使借貸雙方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3)出借人對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書的真實性,內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規等,難以進行有效甄別。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與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簽訂了合約,或者簽訂的合約內容很簡單,對很多事項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關合約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使出借人權益受損。(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擔保相關規定和流程,有的借貸活動只對部分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復抵押等現象,都有可能導致抵押、擔保無效,出借人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5)發生違約糾紛后出借人訴訟到法院,但法院審理周期較長,而且判決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資中介機構自覺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強制執行的比例較低,出借人的債權難以實現。
7、監管風險
雖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做的是服務中介業務,但涉及到的是資金的借貸活動,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但目前我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是不受證監會、銀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門進行多頭監管。其中擔保公司受中小企業發展局管理,融資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門管理,民間借貸沒有納入一個整體的金融監管框架之中,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在實踐中工商部門往往忽視了融資中介機構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業進行監管,在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注冊登記后,就放任其自由發展,對中介機構的實際業務范圍、運作模式、收費方式、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控制等均缺乏具體規定,對相關民間借貸活動缺乏有效的跟蹤調查和動態管理,產生了大量監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業務名不符實,缺少誠信,吸儲放貸等違法違規業務經營額遠遠超過正規的中介費用,亂象叢生,風險無法控制,難以有效維護民間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風險管理建議
在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出借人面臨的以上諸多風險一旦爆發,不僅會嚴重損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會動蕩,還會擾亂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資活動順利開展,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保護出借人利益,規范中介機構行為,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出借人控制風險的建議
社會公眾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進行民間借貸,應當具備一定的理財知識,對借貸活動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具有一定的鑒別能力。而實踐中通過融資中介公司進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備相關知識和能力,不可能像銀行信貸人員或融資中介公司那樣去篩選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風險,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財素質,熟悉相關財務知識、投資知識、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選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選融資中介公司時,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資金實力、經營能力、歷史交易記錄,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層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對風險進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規避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委托風險和經營風險。在選擇借款企業或項目時,除了從融資中介公司獲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記錄、經營情況、資金用途、還款能力等內容之外,還應當從其它渠道(比如實地考察、到工商部門了解等)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確評估借款企業或項目,規避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在與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時,必須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看是否詳細確定了借款用途、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方式、利率、違約責任等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并對各種合同辦理公證。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避免抵押種類單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車、國債、存折等多種資產的抵押物組合,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審查其與融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無關聯交易,了解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杠桿率、歷史業務記錄,選擇獨立的、資金實力強、運作規范的擔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時,應當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匯交借款人并進行確認,避免融資中介公司建立“資金池”或挪用借貸資金??铐椊璩鲋?,出借人還應當隨時關注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擔保公司、抵押物的相關情況,如果出現拖欠行為,應當及時督促相關當事人制定還款計劃,并在訴訟時效內申請債權保護,或通過抵押物拍賣、擔保公司代償、融資中介公司代償等方式追討借款本息。
2、融資中介公司管理風險的建議
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民間借貸橋梁,要充分發揮其服務功能,促進民間資金順利融通,優化配置資金資源,必須要加強自我規范。其一需要提高風險甄別技術,構建針對不同類型中小微企業進行信用評估的相關體系,以便為出借人提供準確信息,協助其作出借款決策。其二需要提高風險分散技術,協助出借人將資金分散于多個借款企業或項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業務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切實做好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調查工作,避免關聯交易和超范圍開展業務。
3、監管部門管理風險的建議
監管部門對融資中介機構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在民間借貸風險管控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關風險,應當:(1)針對民間借貸不斷擴大的趨勢,盡快建立健全適應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對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融資活動做出明確的法律解釋,對借貸主體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權益保護、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規定,以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權益,引導民間借貸活動健康發展。(2)針對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經營現狀,盡快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主體,將融資中介機構納入與小額貸款公司等類似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而不是單純由工商部門進行普通監管??梢钥紤]將其納入銀監會監管體系,或者納入地方政府金融辦管理,由銀監會或者政府金融辦進行審批。明確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性質、成立條件、組織形式、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質條件等,加強市場準入管理。(3)對現有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清理,借助銀行賬戶、支付結算系統、審計等手段跟蹤其資金動向,掌握其經營模式、資金融通總量、潛在風險等情況,嚴禁超越合法范圍經營,嚴厲打擊吸儲放貸、高利轉貸等違規業務操作,堅決取締違法中介機構,強化其作為服務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撥付風險準備金,以提高其控制風險、消化風險的能力。同時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培訓和政策法規宣傳,加強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升職業道德,以規范其業務經營活動。(4)加強對融資中介機構業務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測。建立監測制度,推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模式,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業務的交易金額、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抵押擔保形式、償還情況等進行登記。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的民間借貸交易統一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民間借貸信息陽光化,將其發展變化納入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監測中,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相關信息,減少監管部門在民間融資領域的盲區,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規范管理,防范大范圍的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1] 劉飛:民間融資中介機構運作模式、運行風險及現實影響――基于成都市民間融資中介機構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劉瀛洲:中介機構介入民間借貸問題探析[J].金融經濟,2013(14).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1-0164-01
1 民間金融的內涵
民間金融,就是為了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經濟成分的資金活動。
民間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資金供求者之間直接完成或通過民間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完成的債權融資。主要運行形式有:(1)農村信用社;(2)農村合作基金;(3)合會;(4)民間借貸;(5)私人錢莊;(6)民間集資;(7)小額信貸。
2 我國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
(1)中國現狀需求民間資本。
工廠倒閉、農民工返鄉、樓市控制、物價上漲……現在中國面臨各種經濟問題和就業壓力的挑戰。這個時候,保持經濟增長,就不能只靠中央投資,要靠企業投資,要靠企業投資,充分調動民間資本,就要讓企業有競爭力,占領和擴大市場,同時能夠吸收勞動力。民營經濟靈活而且大多在服務領域,可以解決就業問題。
(2)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迫切需要。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家基本上已經解除了對民間資本進入的“”,目前,民間金融已在相當廣泛的領域、尤其是國民經濟急需發展的核心領域發揮作用。民間投資不僅能進入工商業、中小企業,而且也能進入航空業、房地產、金融服務業等。實踐證明,那種限制民間金融發展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對于民間金融的發展前景,現在討論的重點并不是限制或不限制的問題,而在于如何發展。
3 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途徑分析
3.1 民間金融的公開化與合法化
(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體系,營造民間借貸發展的法制環境。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
(2)清晰界定民間借貸范圍,推動民間借貸走出灰色地帶。幫助灰色金融合法化。從權利義務、準入條件、投向范圍、利率水平、違法責任等方面健全規范。
(3)打擊違法金融活動,保障民間借貸合法權益。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和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行為,維護民間借貸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4)發揮稅收調控功能,鼓勵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3.2 運用市場化方法構建民間資本運行的自組織系統
3.2.1 引導民間資金與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融合
(1)如何更好地有效地引導民間資金是一個政策和措施相結合的系統工程。第一,要完善商業銀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融資機制;第二,發展規范為民營經濟服務的地方性中小金融中介機構;第三,健全促進為民營經濟發展的風險投資體系,這包括建立以民間資本為主體的風險資本構成體系,大力發展區域性的風險投資基金,積極發展地方性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第四,拓寬中小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大力發展以股票融資為主體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為中小企業開辟債券融資渠道;有條件地規范發展區域性的場外交易市場。
(2)加強服務體系建設,營造民間借貸發展的服務環境,加快征信體系建設。一是在完善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基礎上,將征信體與服務對象由國家正規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延伸到公民個人,使征信服務社會化,成為一種社會公共資源,讓民間借貸主體通過征信系統及時了解和掌握對方的信用狀況,規避借貸風險,減少借貸糾紛。二是加快中介體系建設。鼓勵公證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開展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民事糾紛法律咨詢、代擬民間借貸合同等業務,為民間借貸提供法律中介服務。三是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控。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應密切關注民間借貸發展動態,較為準確地把握其規模、流向、利率變動情況,及時向社會各界動態信息,引導民間借貸理性發展。
(3)創新借貸運營模式,營造民間借貸發展的組織環境。針對民間借貸固有特點,可選擇三種發展模式:(1)社團互助型借貸模式。借助各種社會團體,延伸借貸雙方的人際關系和社會關系,擴大民間借貸籌資面。(2)個人委托型借貸模式。充分發揮銀行及專業投資機構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開展個人委托信貸業務,歸集個人富余資金,為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牽線搭橋。(3)自主投資型借貸模式。引導大額民營自有資本成立“只貸不存、自擔風險”的民間小額貸款組織,從事放貸業務,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在確定為弱勢群體服務的同時,又保障民間資本的充分權利與利潤空間,才能有效引導、推動民間資本與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融合向更積極方向發展。
3.2.2 解決我國現有金融體制效率低的問題
(1)支持民間金融發展,將其合法化并成為支撐地方經濟、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2)成立民間金融管理組織,構建民資、民用、民管的民間投融資體制,解決民間資本供給與民營經濟需求的“結構錯位”與市場失靈現象,搭建民間資本供求的橋梁和通道,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3)開展民間金融創新活動,允許發行民營企業債券與股票,成立區域性投資公司,如產業投資基金、行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等,提高民間投資效率。
(4)建立必要的民間融資制度,限制民間違規融資,規范引導民間信貸、民間投資的發展。
民間金融的前景無疑是廣闊的。發展民間金融,擴大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不僅是擴大民間投資、增加就業的需要,更重要的,它是中國經濟進一步健康發展、金融市場和金融體制進一步發展、健全的需要。
參考文獻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它是一種古老的借貸方式。近幾年,隨著銀行儲蓄利率的下調,不少人在為手中的閑散資金找收益高的理財途徑,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因準入門檻提高而喪失融資功能,因此在理論上可以提供雙贏的民間借貸在全國各地又活躍起來。而民間借貸中介,一種專為民間借貸的借、貸雙方提供“搭橋”服務的職業中介組織,應運而生并日趨活躍,它使傳統分散的、不透明的民間借貸行為出現了組織化、公開運行的特征。
一、民間借貸中介的生存空間
民間借貸中介是伴隨著民間借貸的活躍而應運而生的。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出借方即資金供給方日趨活躍,成為民間借貸中介的催生劑。從2003年末起,我國重新步入負利率時代,居民儲蓄存款利率過低,必然要流出銀行體系尋找新的投資途徑,民間借貸中介的出現,使投資人很容易地找到借款人,并獲得高收益。據徐州市某民間借貸中介公司在網上的信息披露:2003年該公司為某投資者投資100萬元(放貸),年收益12萬元,2004年收益20.16萬元,2005年收益48萬元。銀行存款的低收益與民間借貸的超過10%的高回報形成巨大落差,使民間借貸成為一般資金持有者的理想投資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即需求方也日趨龐大。他們也需要民間借貸中介。兩個層次的原因造成了民間借貸的需求市場。一是從銀行方面看,自2004年起,國家針對投資增長過快、能源、糧食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經濟發展過程中一些不穩定因素,加強了宏觀調控,銀行信貸資金緊縮,使大部分中小企業從銀行貸款困難。另外,中小企業貸款具有小、急、頻、險的特點,戶均貸款額只有大企業的1%左右,貸款頻率是大企業的3~5倍,對于銀行來說,中小企業貸款管理成本高,風險高,而收益率并不高。這就直接造成了銀行不愿意將過多資金投入到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同時,隨著各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審批權限上收,基層信貸權限十分有限,減弱了基層信貸發放的積極性。二是從借款人方面看,民間借貸可以跨越程序障礙。中小企業周轉金貸款、個人消費類貸款、助學金貸款等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時間較長,為節約時間成本,為應急而轉向容易借到的民間借貸中介求助的情況越來越多見,民間借貸中介成為短期緊急借款人無奈而又實用的選擇。
總之,民間借貸承擔著國家銀行借貸之外的輔助融資功能,對剛性的金融資源配置方式形成有效的補充,一定程度上優化了我國金融資源配置,其自發性和互對社會穩定與發展的貢獻是顯而易見的。民間借貸中介作為民間借貸的橋梁,可以方便出借人和借款人建立較規范的借貸關系,具有靈活性和互的本質特征,在巨大的市場需求下,具有較大的生存空間和盈利空間。目前我國大部分省份都出現了民間借貸中介,其中,山東省青島市是民間借貸中介較早出現并發展較完備的。據青島民間借貸網數據顯示,從2003年,青島市成立第一家民間借貸中介公司成立開始,經過短短的三四年時間,民間借貸中介業便以不可阻擋之勢迅猛發展起來,目前登記的民間借貸中介公司已經超過了60家。青島模式――以房產抵押來抵御借款風險的模式,也作為成功的典范被業內廣泛效仿。
二、目前民間借貸中介的運營模式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民間借貸中介的名稱主要有:民間借貸公司、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民間抵押貸款中介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擔保公司等。這些公司在從事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時,主要的經營方式有:
1.橋梁型
撮合借貸雙方成交,收取服務費。由中介機構介紹借貸雙方會面,共同磋商借貸數額、利率、借期、擔保形式等,促使雙方簽訂借款合同、進行公證并履行,并作為見證人簽章。中介機構以借款數額為基數從借款人處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的數額為借款數額的2%~6%不等。
2.擔保型
中介機構直接以本公司名義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還款時,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承擔保證責任。以北京為總部的宜信公司為例,在還款出現問題時候,宜信從保證金里支付給放款人本金和利息,保證放款人不受損失。
3.受托放款型
放款人將款項存于中介機構,委托中介機構尋找合適的借款人并對外放款。中介機構如果發現合適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訂立合同。
4.吸款放貸型
中介機構與放款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中介機構支付一定的利息從放款人處收取款項后對外放貸。在此類模式中,借款人與放款人之間沒有聯絡,放款人將款項交與中介機構,從中介機構獲取利息,中介機構選擇并確定借款人,從中獲取利息差額。
三、目前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模糊空間
由于民間借貸的資金多數屬于民間個人自有的閑散資金,由此決定了民間借貸具有自由性和廣泛性的特征,也正因為如此,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的規定并不十分嚴格,而是讓當事人擁有較多的自利。而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法規仍是空白,對民間借貸中介合法性仍然沒有確認,因此,民間借貸中介的活動始終處于法律的邊緣。
本著“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民間借貸中介開展業務時,只要堅守最高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不復利、不四倍、不集資”就是合法的。
那么,民間借貸中介做到“三不”了嗎?筆者認為并沒有。
首先,民間借貸中介擁有“集資”與“不集資”的模糊空間
從目前借貸中介的運營模式來看,第一、二、種運營形式,理論上應該是比較純粹的借貸平臺。其所提供的合法服務有:信息平臺服務,有專門的人員負責借、貸信息的收集、篩選,一般還會建立網站等借貸信息平臺。有效的符合借貸要求的信息平臺會提高民間借貸的成功率和借貸效率,使得出借人和借貸人的愿望可以快速達成。審查服務,對借貸人及提供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其身份情況、抵押財產、商業信譽、還款能力、貸款來源、借款用途、提交材料等,確定其是否符合借貸條件,是否符合公證條件等。法律服務,民間借貸中介會提供比較完善的服務協議、借貸合同;并根據公證或律師見證的需要,提供配套的法律文書、文件。程序操作服務,全程協助借貸主體辦理簽約、抵押、公證(或律師見證)等借貸事宜。協助借貸人簽訂借貸合同,并協助其辦理抵押、公證(或律師見證)的材料準備、業務辦理等,以協助借貸主體安全、高效地進行民間借貸。
通過民間借貸中介在民間借貸中所提供的服務,可以使民間借貸主體更加安全地進行民間借貸,并通過民間借貸的全程服務,更加優質、高效地進行民間借貸,更好地保障民間借貸的合法權益。而民間借貸中介提供這些服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是完全合法的。
即便中介服務就是局限在上述合法范圍內,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還是會隱蔽在其服務過程中。判斷中介的行為是否屬于上述合法服務范圍的標準,就是要判斷其訂立的借貸合同是否是三方合同,即放款人、借貸人和中介(擔保人),而不是兩方合同,即中介公司和貸款人作為甲方乙方或者是中介公司和放款人作為甲方乙方的兩方合同。在后面的情況中,中介公司已經脫離了中介的范圍而成為了放款方或者是借款方,這樣它就不再是作為中介人、見證人或擔保人的中介角色存在,而直接成為資金運營主體,具備了“準銀行”的性質,通過吸款和放款取得利息差而盈利,成為違法的“私募資金”,從而超越了合法空間。
目前不少民間借貸中介表面上服務范圍沒有超越“中介”的范疇,但是,考察其真實的合約和運行流程,會發現它們吸引投資人進入后先簽訂一個投資合同,并讓投資人將款項打入中介賬戶,之后會通過信件告知投資人其款項的去向?;蛘?中介提供借款人資料征得放款人同意后將款項放出,但是這些借款人信息是中介掌握的,放款人并沒有考察能力,而由于時間因素等,同意或者不同意放款,也基本通過電話等口頭協商決定,所以,事實上還是沒有放款人和貸款人的合同,而只有投資人和中介的合同。而放款人對款項的真正流向也并不會真切了解。再或者,雖然簽訂的是三方合同,但是放款人和借貸人是不見面也不認識的。借款和放款還是只和中介公司商定完成,實際上還是放款人人和借貸人只和中介單線聯系。這樣,比起放款人或者是借款人來說,中介是掌握全面信息的惟一一方。所以事實上募集資金如何處置還是由中介決定。構成”集資“的幾個要素:沒有特定募款對象,募集到的資金流向由集資人決定等,在中介借貸業務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筆者在青島一家著名借貸中介和北京宜信公司實證調查結果,都證實了這一點??梢哉f,中介是在打著“平臺”之名,行“私募”之實。而非法集資的高欺詐性對公眾財產的高危害性是眾所周知的。
即便中介嚴格控制服務在合法范圍內,其服務本身也存在很多法律隱患:對于這類公司從事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所需要的資質、人員、技術等要求,國家沒有規定,并且在其從業期間,缺乏有效的動態檢查和跟蹤措施,對其收取中介費的收費標準、收費方式、中介行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對其中介行為的事后監管等均沒有規定,金融監管機構更沒有任何管理權限和措施。各中介各自為政,缺少誠信,諸如在借貸合同生效前先行從借貸人處收取中介費,不按合同約定期限、約定數額提供借款,在促成借貸合同訂立后,收取中介費和放貸者先行扣息行為相混淆、不向借貸人明確說明其所扣款項的用途等等現象不一而足,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借貸人的利益。
再來看第三和第四種運營方式。委托放款和吸款放款本身,就是基金公司和銀行的主營業務,一家基金公司需要至少上億元的資金才能成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金則需要10億以上。而民間借貸中介的注冊資金基本都不超過1000萬元。所以,委托放款和吸款放款根本就是超出法律規定的中介公司的經營范圍,本質上完全是“私募資金”的性質,是違法的。民間借貸中介公司的監管主要由工商局管理,其營業范圍由工商局確定,這使得它們可以游離在金融監管之外,即便有私募資金行為,也比較難確認和跟蹤監管。
總之,從“不集資”這一點上看,中介并不能真的做到。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跟蹤監管不力,法律模糊空間較大,使得不少表面上是撮合型擔保型的民間借貸中介走上了以平臺做偽裝的”私募資金“之路。
其次,民間借貸中介擁有“復利”與“不復利”、“四倍”與“不四倍”的模糊空間。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6條對民間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但是在筆者隨機調查的2009年7月13日民間借貸網的133例借貸需求客戶樣本中,執行的月利率從1%到5%不等,如果一年到期,按照月利率計息就是復利。相當于年利率12%~60%。目前的銀行基準利率一年期按照5%來計算,那么民間借貸中介的利率不應當超過20%。但是在133例樣本中,一年期限的有64例,年利率從10%~30不等,超過20%(含20%)的有20例,占一年期貸款客戶的三分之一。
不復利不四倍的規定,實際是控制高利貸的產生。但是事實上,民間借貸中介并沒有嚴格執行,還是有相當一部分超出了4倍的最高限制。
究其原因,“不四倍”的規定,只是1991年最高法院的審案意見,它并不是利率主管機構的明確規定,而且對違反“不四倍”的行為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所以民間借貸中介在自行商定利率的借貸基礎上,把不復利不四倍的限定也當成了一個可守可越的模糊空間。
民間借貸過高的利率會破壞正常的金融秩序。據湖南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2008年問卷調查顯示,2006年民間借貸中介樣本從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渠道獲取資金分別增長51%和48%,幾乎是自有資金的2.5倍。這說明民間借貸中介開始更多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長期低息貸款,然后轉手將資金高息借出,從中獲得利差回報。而這種轉借行為,使低息的銀行貸款變相成為高息民間借貸,使本來可以正常的資源配置變為不正常的資源配置,對經濟發展是有害的。同時高利率還會誘發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現象頻發。
四、結論和建議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中介具有較大的法律模糊空間,對這一行業進行規范迫在眉睫。筆者的建議是規范和打擊要并重。
2008年,我們以民間借貸風險監測點為切入點,堅持“疏、堵”并舉的監測模式,合理配置資源、科學監測分析,使民間借貸監測工作步入正?;壍馈?/p>
1.專人負責,提高監測工作實效性。由于民間借貸監測點多面廣,工作難度大,我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采取分組分點包 干到人,安排5名監測人員(每支行1名)對110個樣本點進行全程跟蹤和數據采集工作。同時,要求每次回訪抽查10個樣本點,看監測方法是否得當,監測數據是否可信。
2.點面結合,注重監測數據真實性。湘西州民間借貸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又有一定的行業特點,這就需要采取“點面結合”的模式來選點。一方面,我們按照“既有一定行業特點又要有一定代表性”的原則,從農業大縣―龍山縣和工業相對發達的保靖縣各選取5戶樣本企業。同時,由所轄龍山、永順、保靖、瀘溪、鳳凰等五個縣支行委托農村信用聯社選擇100戶城鄉居民為個人樣本點(每縣20戶),從“面”上掌握基本情況。另一方面,我們派出專人參與州政府“處非辦”日常工作,從“點”上了解民間借貸情況,從中獲取動態信息。
3.疏堵并舉,把握監測方法科學性。“疏”的方法是加強“窗口”指導,搞好金融宣傳,引導金融機構加快產品開發和創新,滿足社會投資多元化需求?!岸隆钡氖侄问墙Y合反洗錢工作,配合公安部門打擊地下錢莊、洗錢、賭博、高利貸等圈錢活動,不斷完善政府、人民銀行、銀監分局、工商局等部門齊抓共管的民間借貸監管體系。同時,強化社會信用制度建設,嚴懲失信行為。
通過民間借貸風險點監測,基本情況是:
1.總體規模不斷擴大,企業融資是主渠道。根據樣本企業和個人抽樣調查推算,全州民間借貸總額為170271.59萬元(以企業存款為基礎測算數據),比年初增長64.5%,相當于同期全州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7.7 %、貸款余額的13.5%。從資金流向和流量看,個人借出資金90%流向企業,企業融資成為民間融資的主渠道。據縣市“處非”工作組排查,全州面上有民間借貸活動的企業95家,計10.6億元。
2.利率彈性空間增大,利率水平普遍偏高。據監測,民間借貸利率最高為70%,最低為20%,加權平均利率43.18%,為同期基準利率的5.78倍。
3.借貸期限有所縮短,投資結構比較單一。從監測情況看,民間借貸期限一般為3-6個月,占比75.97%,比上期增加45.51%,說明短期借貸有所增加,期限有所縮短。借出資金主要投向房地產業,占民間借貸總額的98.62%,而投資類占比只有1.19%。
4.借貸手續比較簡便,操作風險逐步顯現。據樣本企業調查,大部分借貸手續欠完善,辦理過程隨意性大,有書面協議或文本合同的僅占15.58%,其中隱藏著巨大的操作風險。
5.信用借款占比偏高,信用風險逐步加大。從監測情況看,大部分民間借貸均未辦理擔保和抵押手續,采取信用借款形式,信用借款占比高達54.91%,比年初增加17.53%。由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容易引起信用擴張,超過投資者對其風險的控制能力。當面臨外部沖擊或其他突發性事件發生時,這類風險就顯得益發敏感和脆弱,弄不好會誘發信用風險,危及社會穩定。
二、民間借貸主要特點
1.企業融資規?;8鶕颖酒髽I和個人抽樣調查推算,全州民間借貸總額為170271.59萬元(以企業存款為基礎測算數據),相當于同期全州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7.7 %、貸款余額的13.5 %。從資金流向和流量看,個人借出資金90%流向企業,民間接待規模擴張較快,成為企業和個人融資的主渠道。
2.民間借貸非法化。從監測情況看,大部分民間借貸均未辦理擔保和抵押手續,采取信用借款形式。據吉首市“10.2”專案組反映,吉首地區20家非法集資企業所吸納的民間借貸資本達84.9億元,相當于同期金融機構儲蓄存款余額的50.33%。
3.民間資本證券化。自2008年11月份以來,證券市場開始回暖,不少社會閑置資金從民間借貸市場退出,有的甚至提前收回資金轉向購買股票、基金等,以賺取更高收益。同時,一些投機意識較強的居民也通過民間借貸方式融入證券市場。從樣本點情況看,此類現象主要發生在城鎮居民群體,農村極少。
4.融資方式多樣化。從民間借貸模式看,居民借貸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模式為放款人-借款人,一般在村莊或社區以內。隨著中介人和中介機構的出現,運作方式已經變成了放款人-中介人-借款人模式。從民間借貸方式看,民間借貸有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或擔保借款等。民間借貸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相互熟悉程度和中介人在當地的影響力等。據調查,湘西州民間借貸日益活躍,借貸形式也在不斷翻新。如有的房地產商為了高息吸納民間資金,將房產單元出售,同時約定返租,并在一定年限內回購,向投資者許諾高達銀行存款利率5―8倍的固定投資收益率。
三、民間借貸“熱”的主要成因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傳統的融資方式和市場化配置行為,近年來在湘西州愈演愈烈。
1.基因:資本的逐利性。資本具有逐利性,這是資本的本質所決定的。在人民幣不斷升值和土地、礦產等資源價格不斷上漲的背景下,州內出現了一批房地產、采礦等高利行業,民間資本隨機而動,以求利潤最大化?!袄备呷四懘?,高額利潤總是吸引投資者追逐。
2.內因:三大矛盾。一是主導產業與國家產業政策的矛盾,使得銀行提高了對該行業的貸款門檻,民間資本趁虛而入。湘西州“兩高一資”產業占規模以上工業產值的70%。二是城鄉居民收入快速增長與投融資渠道狹窄的矛盾,造成民間借貸市場異?;钴S。三是中小企業融資沖動與貸款難的矛盾,使得他們轉向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靈活性和便利性,正迎合了他們的融資需求。
3.外因:機制缺失。一是監管機制缺失。國家沒有出臺與民間借貸有關的專項法律法規,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應政策。二是引導機制缺失。如何引導民間資本合理流動,地方政府和金融部門感到力不從心。
四、民間借貸監測中的主要問題
1.民間資本逐利化趨勢明顯。從民間借貸監測看,民間借貸中除了將自身資金用于民間放款之外,還有從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然后轉手將資金高息放出,從中獲取利差。今年上半年,民間借貸從金融機構和民間借入資金數量增長迅速,增幅分別為51%和48%,幾乎是自有資金的2.5倍。
2.民間借貸資金投向單一。監測數據顯示,民間借貸借出資金的用途主要是生產經營類活動,占80.06%,其中,投資開發房地產資金達到943萬元,占借出資金總量的41.89%。民間借貸資金中有近一半投向房地產,與政府抑制房地產投資過熱的調控意圖相違背,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通過借入銀行貸款轉投房地產,造成銀行信貸資金游離于宏觀調控之外,這既不利于正規金融優化資源配置,又影響了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3.利率過高容易引發社會問題。民間借貸過高的利率造成融資者成本不斷上升,反過來,又會將風險轉嫁給投資者。特別是一些融資者“空手套白狼”,孤注一擲,或者拆東墻補西墻,用新融資償還舊融資,最后造成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如:瀘溪英姿美容美發廳老板,向個人借資400多萬元,由于利率過高,償還不了貸款人的債務,還拖欠雇傭的服務員工資,無奈之下逃往外地,把風險最終轉嫁到投資者身上,對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4.借貸風險逐漸暴露。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民間借貸控制風險的能力主要以親緣約束為主。民間借貸在放款前利用地緣、血緣等親近關系對貸款人及其資金用途進行較為詳細地了解,貸中和貸后缺乏持續動態跟蹤,更難有效監督,從而對資金運用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難以控制。由于民間借貸一般采用口頭協議、借條、便條等方式運作,極易引發債務糾紛。據統計,樣本放款逾期金額550萬元,比上季增長118%,比年初增長137%;10戶樣本企業中近60%的出現了借入資金無法償還的情況,借貸風險逐漸加大。
五、民間借貸風險監測評估
1.民間借貸演化為非法集資而引發系統性風險。2008年10月,吉首市因民間借貸演變成非法集資,并最終因非法集資企業資金鏈斷裂而連續引發群體性上訪和圍堵政府、攔截鐵路、擠兌存款等重大事件,誘發系統性風險,危及社會穩定,并最終造成6.2萬個家庭近50億元的經濟損失。湘西州的非法集資是由民間借貸逐步演變而來的。從隱蔽到公開,從萌芽到蔓延再到惡化,期間經歷了十余年。在此過程中,大家都視為民間借貸。其實,民間借貸與民間融資、非法集資在內涵與外延上模糊不清,很難界定,就連地方政府都難以把握,基層人行也很難判斷和識別。
2.民間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由于民間借貸雙方信息極不對稱,容易形成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投資者以讓渡資金的使用權而換取對未來高額回報的要求權,而這種要求權不是建立在經營者的信用基礎之上的,一旦經營出現問題,或者信用喪失,就會引發道德風險。如,自2006年以來,龍某以湘西自治州凱萊螯合制多元復混肥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借款人承諾承包該公司的工程,以月利息6%及借款多少元獎勵多少元等種種好處,向社會公眾借資500余萬元,現已攜款潛逃。
3.與民事糾紛有關的民間借貸不能如期履約的信用風險。民間借貸有其自發性、松散性、隱蔽性和不可控性,有可能因借貸手續不規范而演化為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據司法部門反映,湘西州每5起民事糾紛案件中就有1起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發的案件。
4.民間借貸案件通過特定的傳導機制而引發金融風險。一是通過特定的傳導路徑引發突發事件。如,2008年9月8日,少數別有用心的人謠傳“政府將凍結集資戶存款帳戶”而引發吉首市大規模擠兌存款事件,并迅速蔓延到永順、鳳凰等5縣,時間之快、人數之多、影響之廣是歷史罕見的。二是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產生利益沖突和“擠出效應”,對金融機構存款帶來較大影響。在城鄉居民收入不斷增加和資本市場持續低迷狀態下,2008今年,全州金融機構各項存款同比少增11億元。三是對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帶來一定影響。民間借貸演化成非法集資,使不良貸款不降反升,信貸權限上收,上級行“用手投票”,從而使本地金融機構喪失貸款審批權限,很難獲得新的信貸支持,挫傷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六、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的路徑選擇
1.在信貸市場上,構建與民間借貸良性互動的平臺。從監測情況看,民間借貸不斷發展壯大,在信貸市場上與正規金融競爭的格局已初露鋒芒。為此建議:一是搭建項目平臺。進一步規范民間融資,積極拓寬民間投資渠道,通過開展項目融資,以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為載體吸引民間資本,并大力發展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模式,引導民間資本合理流動。二是搭建中介平臺。大力培育民間借貸中介,提供委托貸款、信貸擔保等形式的融資,把民間借貸從無組織、私人性的直接借貸轉向連續性、集中化和專業化的民營金融。三是搭建服務平臺。地方政府應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定期項目投資信息,優化投資環境,為民間投資提供優質的服務。
2.在組織體系上,堅持政策性與靈活性相結合。隨著國家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民間金融轉化為合規金融成為現實,如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將加快民間金融契約化、規范化進程,將其導入正規金融體系。 民間金融按照市場機制調節資金余缺、優化資源配置,有著其內在和永續的生命力,應任其按市場經濟的規律自我實施。如果過于強調民間借貸組織化,正規化,就會失去民間借貸固有的優勢和靈活性。
3.在管理程序上,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的監管。由于民間借貸中介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一旦信用風險積到一定階段,后果十分嚴重。因此,對其進行監測和管理十分必要。建議民間借貸中介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在監管機構備案。由監管部建立完善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監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切實打擊高利貸以及洗錢等非法金融活動。
4.在監測方式上,實行網上公證替代定點監測?;诿耖g借貸的隱蔽性和參與者的眾多性,建議開發網上公證程序,對民間借貸實行網上公證。網上公證程序可掛靠地方政府公眾信息網,借貸雙方以自愿為原則實行網上公證,公證內容包括借貸雙方姓名、身份識別證件及號碼、借貸金額、借貸期限、借貸利率等。公證采取借貸雙方交互式登記,以居民身份證號碼或企業機構代碼為唯一識別進行注冊并實行密碼管理,其他人無法查看他人的民間借貸信息,確保登記雙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公正性。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 A
近年來,我國民間金融出現了較快的發展勢頭,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機構涌現,但依舊無法滿足日益擴大的民間金融需求。很多民營中小企業、農戶和個體戶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到足夠的資金,從而紛紛轉向小額貸款公司。隨著互聯網的日益強大和普及,民間借貸以網絡為依托形成一個全新的P2P網絡借貸平臺,進行小額信用融資,滿足眾多客戶的小額資金需求。P2P作為一個新型的金融模式,提高了閑置資金的利用率,更給我國民間金融帶來了一個飛躍的發展,同時也需警惕其作為雙刃劍的另一面。民間金融的市場機制發育還不夠完善,法律并不健全,非法民間金融活動屢見不鮮。需通過法律政策的支持、政府的引導以及獨立第三方平臺的加入,嚴格規范和監督P2P的運營,并從這個全新的金融模式出發,對整個民間金融提出規范化管理意見,促進我國民間金融健康快速發展,成為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
1 民間金融的發展背景及原因
民間金融是指在政府批準并進行監管的金融活動(正規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離于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是為了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經濟成分的資金活動。作為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和民間金融的主體成分,民間借貸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泛指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對于提供農村經濟發展機遇、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緩解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等方面,民間借貸給我國金融走向基層提供了一種新的可能,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由于監管不足、無法可依而產生的風險和問題。
調查表明,全國中小企業約有1/3的融資來自非正規金融途徑,越是經濟不發達地區對民間借貸的依賴性越強。中小企業以民營為主,運營規模不大且資金流動不穩定,這也是很多正規金融機構拒絕他們的貸款申請的原因,資金成為了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這部分金融需求從正規金融機構中“溢出”,流入民間金融,使得越來越多的小額貸款公司涌現,由2010年的2614家增加至2012年的6080家,2012年末總貸款余額近六千億萬元[1],民間金融機構的規模不斷擴大。
民間借貸由于手續簡便,下款時間快,作為銀行貸款的一個重要補充,解決了很多中小企業資金的臨時性需求,受到廣大中小企業的歡迎。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一種民間借貸中介悄然產生并流行,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的向借貸雙方提供信息,實現“在線”交易,為借貸雙方提供了一個直接對接的平臺,平臺的服務商不吸儲也不放貸,帶來了方便快捷的全新網絡民間借貸形式。
2 P2P的概念及現狀分析
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也稱為“人人貸”。P2P網絡借貸平臺是指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一般需要借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整個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
2.1 P2P的對象和特點
P2P小額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它的客戶對象包括兩類:一是幫助低收入群體生產性活動或小本經營提供微型信貸,如:大學生、工薪階層、個體戶;另外一個是緊急資金或周轉資金的需求,如:中小型企業、創業資金。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但作為新型金融模式它突顯出不同于傳統民間借貸的特點: 分散風險;門檻低、渠道成本低;隱蔽性強;自主選擇性;突破地域空間等。
2.2 P2P模式的國內外發展現狀
目前,網絡借貸服務已經在歐美地區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商業模式。2005年才創建的英國Zopa目前已擁有超過50萬注冊會員,業務已經擴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而2006年成立于美國的Prosper發展更為迅猛,目前擁有超過160萬會員,超過4億的借貸發生額[3],儼然成為全球電子商務行業的新焦點。
與國外成熟運作相比,國內P2P網絡借貸處于剛剛起步階段,而且其建立大多是模仿和借鑒英美等相對完備的體系。但我國當前沒有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不能完全復制國外的P2P模式。代表國內最早的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拍拍貸,是國內較為典型的P2P網站,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國P2P平臺正在逐步地擴大規模。2011年,凱鵬華盈聯手IDG和摩根士丹利向宜信平臺注資數千萬美元。截止到2012年底,國內已有2000多家P2P公司,總融資規模在60億元左右。
3 我國P2P的潛在風險和突出問題
在我國P2P新型金融模式發展初期,由于機制不完善、人氣不足、資金運轉不周,甚至是一些欺詐行為的存在,導致P2P模式隱含著潛在風險和突出問題,下面結合國內典型P2P平臺具體分析:
3.1 網絡平臺安全性的考驗——以貝爾創投為例
安全性是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中所需考慮的重要因素,網絡安全性又包含用戶信息安全性和貸出資金安全性兩方面。
(1)用戶信息安全性
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個人數據被公布在借貸平臺上,不僅平臺用戶可以瀏覽,更是暴露在整個網絡系統之中。此外,網站由于自身技術疏漏或是遭到黑客攻擊,很可能泄漏注冊用戶個人隱私。
(2)貸出資金安全性
多數P2P平臺限于中介功能和“線上”服務,對于資金的使用情況無法有效監察,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小則損害部分借出人的利益,大則導致大量壞賬,平臺倒閉各大網站目前正在摸索各種解決途徑,諸如黑名單管理,將多次逾期會員的名單曝光。也有部分網站推出平臺墊付,集中催款。但這相當于將風險匯聚與平臺自身,加大了平臺運營的風險。一旦惡意欠款超過平臺所能承受的極限,網站停運,會影響到更多借款人的資金安全。
南通貝爾創投成為國內首家被公安機關調查的P2P貸款平臺,其經營者為紅嶺創投網站逾期會員,并同時通過多家網站借款并惡意逾期。該網站用各種優惠條件吸引投資者充值,但同時又以各種理由限制投資者提現。該詐騙網站運營一年多,直到被紅嶺創投的催收人員舉報才得以落案。
3.2 信用等級評定制度不夠完善——以拍拍貸為例
拍拍貸是中國首家純信用無擔保網絡借貸平臺,推出了個人信用等級制度,在網絡借貸平臺上,信用等級是借款人的信用屬性,也是借出者判斷借款人違約風險的重要依據。基于該點,網站的信用等級評定應當高度公平公正公開。而我國并無完善信用機制,而網站自行確定的個人信用等級也不完全準確。不過認證信息的公開與保護個人資料安全存在一定沖突,這尚是拍拍貸等P2P網絡借貸平臺需要解決的又一問題。
3.3 人氣不足,影響平臺流動性和靈活性——以拍拍貸、紅嶺創投為例
P2P作為新型金融模式還不夠成熟,暫未被大眾廣泛接受,個人對個人的貸款業務,缺少足夠的人氣,就無法正常運作,發揮不了P2P的優越性。
(1)借款滿標速度相對較慢
借款者在P2P平臺上所需貸款信息,等待多位借出者分別借出部分資金,湊整借款。所以借款者信息后,不會立刻得到相應資金,這段等待時間受平臺人氣的影響。以下是哈哈貸網站截止至2013年2月底,“熱投區”[5]的借款的滿標進度情況,抽取400個成功借款案例整理得出:
圖3 數據來源:拍拍貸門戶網站“熱投區”
從圖中可以看出,“熱投區”大部分借款滿標都需要4-7天。進一步分析可知,3天內滿標的借款大多是最低限額3000元,或是年利率高于22%。非“熱投區”的滿標時間更是遠超一周,流標率也更高。滿標的借款還需經過平臺審核,需要等待3個工作日,這對于急需資金周轉的借款人時間過長。與之形成對比的是線下民間借貸機構只需2-3個工作日的審查,且借款資金基本可以一次到位,更受資金流向明確的中小企業青睞。
(2)網站社區中借貸雙方互動不足
紅嶺創投于2009年初成立,這幾年間飛速發展,網站總交易量及月均交易量較同行領先,目前累計成交金額突破8億元,是國內P2P規模最大的網站之一。網站中的會員社區,能夠有效加強借貸雙方交流社區在提供用戶交流的同時,也能使借款人自己的資金使用狀況以便借出人了解,而非僅僅依賴平臺提供的信息,使平臺更具靈活性。紅嶺創投有著較大的交易量,但是它的社區部分相比拍拍貸等網站卻不是很活躍。大多數會員并沒有充分利用這一社區,更有部分資深會員在網站外組建了交流平臺來分享各自的交易信息。
3.4 金融監管空白,缺乏宏觀調控——以哈哈貸為例
2011年7月21日,哈哈貸這一自稱“中國最嚴謹網絡借貸平臺” 宣布關門,使整個行業受到極大震動。
P2P公司一般是工商注冊,不屬于銀監會、央行管轄范圍,目前有關網絡融資的監管仍處于空白狀態。哈哈貸事件并不是孤立的,2011年至今,已經有優易網、淘金貸、天使計劃等多個平臺出現風險事件,涉及金額數千萬元。目前國內的P2P平臺中,除了規模較大人氣較足的幾家領頭網站,大多都是幾人注冊的小公司,這些小平臺的資金進出、項目結算、壞賬率等數據,均無人監管。而一旦這些平臺集中爆發問題,無論是平臺運營不善還是打著P2P旗號的唐氏騙局,除了會給投資者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也會影響P2P行業整體聲譽,直接扼殺這一行業的未來發展之路。
4 由P2P出發對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管理的建議
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民間金融的一個分支,從側面清晰的反映出當下民間金融市場的未來發展前景以及存在的各種問題和潛在風險。為了進一步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規范民間借貸服務平臺,針對上文所述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4.1 保障網絡用戶信息安全
就內部而言,民間金融機構需要嚴格甄選從業人員,注重其行業操守,堅決杜絕倒賣客戶信息的行為。P2P平臺更是需要不斷提高網絡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構建堅實的外部防護,保護用戶信息安全。另外,借貸平臺應定期調查用戶基本信息變動狀況,及時更新客戶信用情況。
4.2 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平臺監管
P2P平臺上每天有大量資金往來,產生的資金沉淀多被平臺自身掌握,并沒有得到足夠的監督,其他線下民間借貸機構也是如此。建議存入具有足夠資質的第三方平臺,及時資金動態,實現資金往來的跟蹤機制。這既是對投資者資金安全的有力保障,也是對民間借貸服務機構的約束,避免其挪用資金從事高風險項目,防止民間金融機構演變成非法金融機構。
4.3 建立信用制度
在缺乏完善信用機制的背景之下,網絡平臺的特殊性,更為惡意欺詐者提供了造假的可能,也增加了信息甄別的難度。可由行業自律機構著手制定統一的信用等級評定標準,與專業化的征信機構進行合作,對借款人進行統一的信用等級評定。建立聯合信用資料庫,通過信息共享來降低防止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潛在風險。同時建立失信懲戒制度,永久曝光規范,聯合曝光,黑名單信息管理規范,失信關聯組織鑒定與警示規范。當網絡信用逐步被人們接受,還可將網站信用數據作為個人社會信用并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4.4 整合現有資源,梳理行業結構
隨著業務規模擴大和監管主體的逐步明確,P2P行業經營的分化會更加明顯,因此,整個行業的整合趨勢難以避免,應當積極支持一些管理規范、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優勢公司通過整合、并購以及委托管理多種形式擴大經營規模,促進整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同時成立行業聯合委員會,對民間金融行業進行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標準,促進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4.5 為民間借貸中介提供法律支撐
我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中提出了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根據國務院提出的“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經濟來辦”,確定了民間資本進入民間金融市場的指導思想??梢越梃b發達國家在民間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先以行政法規或指導意見等形式頒布一些相關規定,執行一段時間后總結經驗,提出立法草案,條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對民間借貸中介的性質和資金活動進行認定,保護中介和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莫易嫻.P2P網絡借貸平臺國內外理論與實踐研究文獻綜述[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10).
[2]趙樂峰,杜凱.規范發展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