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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主要負責人,是指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村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所在單位的經濟事項管理、領導或監督不當等原因,致使所在單位出現違法違規問題而應負擔的經濟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直接分管的經濟事項管理不當,或決策失誤而事后又處理不力,以及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所在單位經濟損失或經濟效益差而應負的經濟責任。
第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內或離任、換屆時,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鎮范圍內村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設立鎮審計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并接受區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保證審計資料的完整性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
第八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審計辦應根據鎮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九條審計辦實施審計時,可通過審前公示、述職、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及時掌握工作重點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若遇到難以深入實施或涉及職權范圍以外的問題,則應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審計辦工作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被審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
第十二條由鎮人民政府審計辦組織實施的村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經費列入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作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或上級組織評議村主要負責人工作實績和對村主要負責人進行管理、監督、罷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審計辦應當通過審計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必要時延伸到有關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分清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并作出客觀評價。
第十五條對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㈠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㈡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㈢損益性收入情況:
1、經營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投資收益;
4、補助收入;
5、其他收入。
㈣損益性支出情況:
1、管理費用(干部工資、補貼、獎金、公務活動支出);
2、經營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㈤非損益性收支情況:
1、土地補償費收支;
2、福利費收支;
3、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支;
4、上級撥款收支;
5、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公益性、生產性建設資金收支;
6、其他非損益性收支。
㈥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㈦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㈧基本建設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㈩群眾反映的其他有關經濟事項;
(十一)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國家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還應審查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審查村主要負責人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集體資產,違反干部廉政規定以及是否有違反國家規定增加農民負擔的情況;分清村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問題應負的責任。
第十七條審計辦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擬定審計通知書。
第十八條在實施審計3日前,由紀委或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會同審計辦,向被審計的村民委員會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審計通知書送達后,村民委員會應向審計辦提交下列材料:
㈠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財產清查,各年度財務收支的會計帳冊、報表、憑證及相關資料;
㈡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各年度的經濟工作計劃及執行結果資料;
㈢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作出重大經濟決策的會議紀要、記錄等相關資料;
㈣村民委員會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人員狀況及內控管理制度;
㈤審計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后,審計辦擬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按審計復核規則審議通過后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征求意見,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應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辦;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提出異議的,審計辦應進行復查,然后形成審計報告,并將審計報告和村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審計終結后,審計辦應向鎮人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㈠基本情況(包括村民委員會機構人員情況,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目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情況、對外投資、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㈡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建議(包括經審計查出的單位主要問題和個人經濟問題,同時針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㈢審計評價(簡要概述經審計確認的被審計人員的經濟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應負的經濟責任和其他相關評價);
㈣需要說明的問題(根據需要對一些因時間、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審查清楚的問題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鎮人民政府審定審計報告,對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報告應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審計報告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條審計辦應當自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月內,對審計報告中提出問題的落實情況、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回訪。
第二十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阻礙審計辦依法實施審計活動,或者提供偽證、毀滅轉移證據,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和證人的,應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㈠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罷免的處理建議;
㈡違紀政紀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1年8月我國內審協會頒布了《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五號——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實務指南》,這部指南的頒布突出了經濟責任審計在我國內審實務中的重要地位。事實上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對領導干部進行的一種特殊形式的審計,其在當今的經濟活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有時甚至超越了內審本身的職責范疇。因此,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研究就顯得格外有意義。
一、經濟責任審計對象
現代企業制度下聯系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關系的是受托責任,本文從受托責任角度出發來研究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受托責任是指委托人將資產的經營管理權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應承擔所托付的責任。受托責任可以分為受托管理責任和受托經濟責任兩個部分,因此對受托人的審計就分為財務績效審計和管理審計兩個部分(王光遠,2004)。英國審計學家戴維·費林特(Flint,1988)認為,“作為一種幾乎普遍的真理,凡存在審計的地方,就一定存在一方關系人對另一方或其他關系人負有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義務這樣一種關系,此種責任義務關系的存在是審計的重要前提,可能還是最重要的前提?!蓖瑫r,他還認為,“審計是一種保證受托經濟責任有效履行的手段,是一種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以落實的控制機制?!绷硪晃挥膶徲媽W家湯姆·李(Lee,1988)認為,“要求人們的行為對他人負責是人類活動的一個共同特征,正是這一特征構成從古至今審計功能之基礎。在此意義上,審計正是作為強化受托責任履行過程之手段而被運用的。”西南財經大學教授蔡春認為“受托經濟責任”乃現代會計、審計之魂,受托經濟責任關系(Accountability relationship)的存在乃審計產生、發展的首要前提。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就是為了檢查受托人即單位負責人對經濟活動的合規、績效和控制等方面的實現情況。
在受托責任觀看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是通過對“事”的審計來達到對“人”的控制。通過對受托責任人在任期內的內部控制情況、經營績效和決策的有效性、合理性等方面的審計來實現對其受托責任的考察。這點不同于原來的財政財務收支和合規審計,原因在于經濟責任審計不是只對事的審計,而是通過對事的審計來實現對人的控制,其審計的方式也更為多樣化,可以使用財務審計的一般方法,也可采用諸如談話、舉報、對群眾進行調查等方法。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應當明確為對受托責任人的特定經濟活動。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
為了反映單位負責人的受托責任,需要一套有效的評價體系和標準來度量。從上述的受托管理責任和受托經濟責任的視角出發,對受托責任人的評價體系相應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內部控制評價;另一個是財務績效評價。內部控制評價是從定性的角度來反映責任人的管理水平,而財務績效主要是定量地反映負責人任期內的成績,兩者缺一不可。
(一)評價指標
1.內部控制情況評價是對受托責任人在任期內對內控制度的建設、有效性和執行情況來反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按照COSO對內部控制五個因素的角度來對其評價:
(1)內部環境。審查被審單位的治理結構是否完善合理,部門設置與權責分配是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是否能夠在日常經營、重大事項等方面發揮作用等。
(2)風險評估。審查被審單位是否能夠及時識別經營活動中的內、外部風險,是否能夠及時采用定性與定量或兩者相結合的方法來分析風險并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等。
(3)控制活動。審查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資產保全控制、預算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當、有效,以及能否運用有效的控制措施將各種業務和項目的風險有效規避或者是控制在可承受的程度之內。
(4)信息與溝通。審查上下級和同級之間的信息傳遞是否及時、順暢和準確,發生與經營活動相關的錯誤或是舞弊是否及時反映并及時更正。
(5)內部監督。審查是否制定內部的監督制度以及內審機構工作是否得到其他部門的配合。
2.財務績效評價是對受托責任人任期內的盈利能力、資產管理狀況、債務風險和經營增長情況四個方面來反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筆者采用2011年頒布的經濟責任審計指南中對財務績效評價的相關規定來說明。
(1)盈利能力狀況審計。主要通過資本及資產報酬水平、成本費用控制水平和經營現金流量狀況等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的財務指標,審查受托責任人在任職期間企業的投入產出水平和盈利能力??蓞⒖贾笜税ǎ簝糍Y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銷售(營業)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
(2)資產質量狀況審計。主要通過資產周轉速度、運行狀態、結構以及有效性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受托責任人任職期間企業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產管理水平與資產的安全性。可參考指標包括:總資產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不良資產比率、資產現金回收率等。 在資產質量狀況審計中應重點對不良資產進行審計,按照受托責任人的任期職責、任期時間及不良資產產生的主觀和客觀原因等情況來分析企業不良資產產生的責任。
(3)債務風險狀況審計。主要通過債務負擔水平、資產負債結構、或有負債情況、現金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受托責任人任職期間企業的債務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蓞⒖贾笜税ǎ嘿Y產負債率、速動比率、現金流動負債比率、帶息負債比率、或有負債比率等。
(4)經營增長狀況審計。主要通過市場拓展、資本積累、效益增長以及技術投入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受托責任人任職期間企業的經營增長水平、資本增值狀況及持續發展能力??蓞⒖贾笜税ǎ轰N售(營業)增長率、資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年均資本增長率、銷售(營業)利潤增長率、總資產增長率等。
(二)評價標準
1.內部控制評價標準
(1)內部控制完備程度。內部控制是由諸多要素構成的有機系統,如果內部控制系統殘缺不全,缺乏整體系統性,內部控制的整體功能將大打折扣。
(2)內部控制是否科學有效。在完備基礎上,內部控制還應做到能夠將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內部風險降到最低,不僅需要分工明確,還應做到各部門之間的互相牽制,防止個別環節出現,從而發生有損企業利益的現象。
(3)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評審。在測評內部控制完備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還要評價內部控制的實際執行情況,通過檢查被審單位有關的證據、實質性測試等方法,抽樣選取若干項目的若干控制點或關鍵控制點,對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測試來發現失控點。內部控制又是一個動態系統,應當隨著企業經營環境的變化適時作出調整,對各種變化作出快速反應。正因為這樣,可以根據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測評結果,找到失控或控制不力的原因,并對現有內部控制進行改進,以提高控制效果和經營管理效率。
2.財務績效評價標準
(1)客觀性。如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中沒有發現并通過專業判斷認為被審單位的審計材料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實的事項,可以認為其基本真實地反映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如果有不客觀的現象,程度輕微的應給予指明并要求其改正;嚴重的應交給上級或其他相關部門處理。
(2)合法性。根據受托責任人任期內的經營活動和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如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未發現受托責任人存在重要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可以認為其較好地遵守了有關財經法規;否則應當判定違規程度的嚴重性,如果很嚴重,需要出具相應的審計意見并交給相關部門或上級處理。
(3)效益性。評價效益性時,評價標準應當將受托責任人被審期間的實際指標與計劃、歷史、同行業指標并結合當前的宏觀經濟情況進行比較。評價時應當對有關評價標準的選擇依據和具體內容作出說明。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控制要求
經濟責任審計與以往的以財務導向審計、業務導向審計、管理導向審計相比,出發點、評價方法和最終的目的都有所不同。經濟責任審計更傾向于達到對被審計對象的控制為目的。這是因為: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和公司控制在邏輯上是一致的,所以經濟責任審計就是以“控制”為出發點,來實現對相關責任人的控制。公司控制是確認受托責任的關系,而經濟責任審計是檢查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以及解除。
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在評價方法上也是以實現控制為導向的,按照先對受托管理責任后對受托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先對被審單位的內控進行調查,確定其薄弱環節從而找到審計重點,然后再對財務績效進行審計。由此看來,經濟責任審計在于能夠保證單位負責人受托責任的履行以及上級對負責人的控制。
最后,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實現對受托責任人的控制。委托理論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基礎就是信息不對稱性,受托責任人在對企業的經營、財務、風險等方面信息的掌握要優于委托人。放到經濟責任審計來說就是上級對下級的責任履行方面不能夠完全掌握,這就需要上級動用經濟責任審計這一手段來控制下級,從而減輕信息不對稱的程度。
總而言之,經濟責任審計是對被審對象解除受托責任以及從治理的角度出發來考察被審對象的內控和財政、財務效益情況的一種特殊的審計,考察指標既包括了內部控制,也包括了各財務指標,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種特殊的審計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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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在2006年1月份根據《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規范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方法、內容、程序和評價內容。國資委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指出,企業經濟的責任審計主要工作有三方面內容:財務基礎審計;企業績效評價;由企業財務基礎審計結果和績效評價結論對企業的負責人在任職過程中的主要業績和經濟責任評價。
審計署在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及責任追究等結果應用制度,制定研究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化的體系,逐步對不同類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組織方式和方法以及操作流程進行細化,探究及推廣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公告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化體系逐步地建立起來。
金融產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設計
(一)設計原則
1.統一性與適用性相結合。審計署、國資委等有關管理機關已就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提出了指導原則,具體到各個單位有關管理部門也制定了相應的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將二者結合使用,并具體分析,提高評價指標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2.全面性與重要性相統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涉及基建、財務、營銷管理等業務活動,應圍繞經濟責任核心,對相關指標予以甄選,設計能反映企業負責人經營管理績效、重大經營決策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指標。
3.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定量評價以財務指標評價為主,在衡量經營成果時以數據說話,客觀性高,說服力強,易為當事人接受。但是完全以定量指標評價具有一定片面性。定性指標受會計信息局限性較小,可以彌補定量評價指標的不足。將二者結合使用,使得到的評價結果更加客觀公正。
(二)層次分析法模型應用
美國運籌學家A.L.saaty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層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簡稱AHP方法),是對方案的多指標系統進行分析的一種層次化、結構化決策方法,它將決策者對復雜系統的決策思維過程模型化、數量化。本文通過問卷調查的方法確定各評價指標,在實際應用中利用Excel表格計算經濟責任審計各指標的權重。
實證研究
本文以國家電網公司金融產業單位的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例,利用Excel表格計算經濟責任審計各指標的權重。金融產業各單位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金融產業單位市場化程度較高;金融產業各單位業務差別大,并面臨較為嚴格的行業監管;金融產業對于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能力有較高要求。
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指英大國際控股公司,為國家電網公司金融產業單位的控股母公司,結合對控股公司的管理要求,參考財政部《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國資委《關于加強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通知》、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增加對重大風險事件的控制情況、資金運作安全情況和協同業務完成情況評價指標。共有會計信息質量、重大經營決策情況、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情況、發展能力、經營績效和外部測評結果九個一級指標構成。
具體如表1所示:四、結論及建議綜合匯總得分在90分以上,給予經濟責任履行優秀的評價結論;綜合匯總得分在80~89分,給予經濟責任履行良好的評價結論;綜合匯總得分在70~79分之間,給予經濟責任履行中等的評價結論;綜合匯總得分在60~69分之間,給予經濟責任履行一般的評價結論;綜合匯總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含),或存在嚴重安全生產事故、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經濟責任履行較差的評價結論。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也在不斷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更加的繁多和明確。國家的審計的思想必須從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審計的職能,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逐步的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完全的展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
一、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和意義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初的探索起步,到后來的發展推廣,再到最后的深化發展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從國家治理的角度出發,已經不斷創新發展成為了我國的獨特的一項審計制度。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決策的制定奠定了有效的基礎,同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在經濟政治層面上,為國家和人民大眾服務做出了貢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的發展,防止。
二、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體現在經濟責任的審計的作用主要用于監督干部的權利工作,旨在治理腐敗,防范。這一定位導致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能完全的發揮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主要是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地進行黨風廉政建設,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不能僅僅局限在黨政上。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大目標是滿足治理國家的需要,協調各部門的發展,通過事先預防,事后警告和問責等方式來積極推動國家建設過程,而這往往是極易被忽略的。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表現在不能明確界定問責的目標。依據我國在階段的基本情況來看,國家對于職能部門的領導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其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來說,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參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書來進項考核來評價領導干部的責任,以此來確定個人的責任。但是由于責任的分工不明確,或者責任人的雙重職務導致了審計責任的內容缺乏明確的范圍,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體系存在漏洞,使經濟責任審計的標準無法對相關部門或者機關的權利進行有效的制約。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的焦點和核心不明確,導致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難以明確,難以找到責任人也難以確定責任人該負何種責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性還表現在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即使是明確了責任人和審計結果,在落實責任的過程中,由于審計部門不具備影響干部任職和職責的權威,審計的結果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歸責受到了拖延和阻礙。種種的障礙不僅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應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定位
國家治理的主要對象是政府部門。此外,社會和市場也是國家治理的目標。合理定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功能需要充分認識國家治理的目標,不能僅僅將眼光放在政府部門的整治上,要充分的協調國家治理的對象的關系,統籌兼顧,保障各個部分都能有效的工作,緊密互動,避免出現權利濫用的情況,達到對國家的經濟進行綜合的治理的目的。推動國家經濟審計發展的動力就是協調各個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合理定位經濟責任的審計功能,不僅能保障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也能確保國家治理進程的有效推進。
2.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國家治理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國家經濟和國家政治以及國家文化的諸多方面的綜合審計。為國家進行綜合的經濟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政治和文化中涉及了經濟的因素,經濟領域也包括了政治和文化的概念,三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經濟審計的內容應當在今后的審計過程中明確的指出。在今后的經濟審計過程中,明確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打破傳統的審計的模式,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下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穩定。
3.制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的審計情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間接影響著國家經濟審計的質量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制定適當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有助于國家治理政府和市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分配政府職能權利。選擇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還有助于降低審計過程中的風險,為國家制定合理的經濟審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具有先進性,與時代相結合,打破形式主義,突破傳統局限,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為目的,結合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分出層次,督促部門領導在職權范圍內工作。
四、總結
總而言之,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做到重點突出,任務明確。盡量避免審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積極調動審計相關的部門協調工作,共同參與。依據國家實際的情況,制定適當的審計的標準,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體系結構與制度,優化經濟責任審計的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1、時間緊、任務重、審計壓力大
,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調配使用的特點是集中調整多,個別調整少,一般集中在換屆前后。而領導干部從被組織人事部門確定調整到正式任職,時間一般都很短,因而出現組織部門集中交辦、審計部門突擊審計的特點。再加上審計部門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造成每年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相當大,而且隨著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的日益凸現,各級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廣大人民群眾對審計寄予厚望,因此,審計部門在短期內要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這一重任有相當大的困難。
1.2、工作協調有難度,難以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目前,我省各地均建立了由紀委、組織、人事、審計、監察五部門參加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在實施中也規定各部門的具體工作。而事實上,各部門除每年例行的聯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僅僅把經濟責任審計看作是審計部門新增加的一項重要工作職能。對審計部門而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一般的審計項目,有其特殊性:一是審計機關在工作計劃安排上處于被動地位,隨機性強;二是離任后審計多,審計成效差,一方面被審計單位干部群眾和離任干部配合審計主動性不高,另一方面干部已經調離,審計成了“馬后炮”,發揮不了應有的監督作用。所有這些問題均不是審計部門能單獨解決的,必須是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發揮各自優勢,在工作中增強協調性,才能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
1.3、審計部門無法確認或解除被審計者的全部經濟責任
國務委員王忠禹同志在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會議上指出: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對領導干部是否具有從事經濟工作中的必須的素質和決策水平,是否正確履行其經濟職責,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紀的依據的反映。按兩辦暫行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分清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在審計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干部個人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它違法違紀的問題。按以上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實質是對一個領導集體的審計。在這一點多、面廣、量大的工作中,審計部門的職責是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憑證、帳簿等資料揭示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而領導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具有必須的政治素質、決策水平等則很難用常規的審計手段揭示出來。例如,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有時會收到各種舉報,有些舉報與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有關,審計部門可以查證,但還有相當一部分是與單位會計記錄無關的,審計部門無法通過常規審計手段確認其可信性。因而無法確認或解除被審計對象全部經濟責任,往往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利用其工作職能進行大量的調查,予以查證。
1.4、缺乏規范合理的評價依據,審計定性難
兩辦暫行規定要求,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部門應對領導干部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在工作中我們發現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要比其它審計項目的評價困難得多。主要原因一是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套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依據;二是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經濟活動中很多內容是普遍聯系的,因而在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評價時很難區分哪些是直接責任,哪些是間接責任,哪些是主要責任,哪些是次要責任。三是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近幾年剛剛起步,很多領導干部接任時未對前任進行審計,不區分前后任的責任則難以評價現任的責任,而前任工作已時過境遷,難以評價。
2、完善責任審計制度的幾點建議
針對上述情況,為進一步深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益,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促進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2.1、統一領導,加強協調,實行經濟責任聯合審計制度
建議成立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加強協調。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實行聯合審計制度。審計工作的實施主要由組織、紀檢、審計三個單位來完成,三個單位同時進點,但有明確的分工:組織、紀檢部門根據各自的要求,負責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的會議記錄,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情況,收集干部群眾的反映,并據以調查;審計部門負責檢查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資料。這樣可以有效地發揮三部門各自的優勢,將審計監督和干部管理及紀律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各有側重,找準工作的切入點,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質量。
2.2、建立起經濟監督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經濟責任
審計機構,各地雖然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但由于沒有行政監督權,審計工作僅停留在搞清經濟活動的事實,反映有關情況移交案件線索的階段,還不能完全實行對“人”的監督,難以分清責任,審計評價也因此流于形式,責任追究也就無從談起。為此,應當建立起相對獨立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并賦予其相應的行政監督權,實現經濟監督與行政監督的有機結合,開展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真正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能,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干部提供量化的依據,能有效地解決目前審計查帳、紀檢監察追究責任相分離的格局,避免案件移交后紀檢監察部門重復查帳。
2.3、理順干部變動與審計的關系,切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要滿足以上三個要求,可從以下六個方面建立評價指標體系。
1、績效性指標。從績效性建立指標的目的,是要充分反映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在其職權范圍內領導、推動、促進一個地方經濟發展情況,也就是常說的“政績”,主要是從縱向比較,可通過以下指標體現:
財政收入增長率=財政收入增長額/上年財政收入
(財政收入增長率可按國稅、地稅)
農民人均收入增長率=農民人均收入增長額/農民人均純收入
國有資產增長率=國有資產增長額/國有資產現值
(以上指標基期可定為接任時)
…………
2、實績性指標。當前各地縣級政府對其下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均訂有經濟責任指標,同時鄉鎮政府每年的人代會的工作報告中,也有本級制訂的經濟發展目標,這些指標是否完成?完成的情況如何?應該納入到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范圍。實績性評價指標,各地情況有可能不同,可根據需要,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基礎資料有了,那評價指標就不難。
政府長期負債率=長期負債/預期政府可用資金
政府流動負債率=流動負債/資產(單位會計)
(長期負債指以政府名義借用,用于公共支出的債務,流動負債指本單位的債務。政府負債,領導干部前后任按同比口徑扣減)
…………
3、真實性指標。真實性指標是用以評價領導干部個人述職報告中反映的經濟指標。這個指標和實績性指標有許多共同性,但這個評價指標的基本資料是領導干部個人提供的,有一個能否是事求實(誠實)反映本人任期內工作實績問題,也就是通過這些指標的評價,客觀上還能反映數字以外的問題。這個指標有不確定性,主要取決于領導干部的述職報告中的報告情況,有的,就將審計查證后數字同報告中數字進行比較,得出結論;沒有,就不作評價。
4、合規(法)性評價指標。在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或是違反決策程序造成的損失,也需要用定量指標進行評價。違紀違規問題主要是通過直述的方式予以反映,但為使使用資料者,增加感性認識,可與一些關聯指標進行比較,揭示存在問題的程度。同樣,違反決策程序而造成的損失,在反映絕對數的同時,也相對數反映所造成損失的程度。
專項資金挪用比例=挪用數/該專項資金總額
亂收費比例=亂收費數額/該項目收費總額
違規支出金額比例=違規金額/該單位支出總額
決策損失比例=決策損失額/該項目投資總額
…………
5、內控制度評價指標。這是一個定性評價指標,通過這個指標的評價,可以反映出用數字不能反映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信息。因為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能體現出領導干部執行國家財紀法規,維護財經紀律,切實通過制度約束他人和自己的主觀動因,當前不少媒體報道的案例中,案件產生的原因很多都是單位財務制度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大腐敗分子胡常青說的“關牛的房子關貓”這句話非常形象地反映了這個現象。由于內控制度的制訂與執行與單位負責人主觀思想之間的必然聯系,使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一方面能反映領導干部的領導能力,另一方面又可反映出領導干部對廉政建設的態度??赏ㄟ^設置問卷調查表的形式,調查了解、掌握:
是否建立了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單位財務是否公開?
…………
研究國內相關理論和實務,其經濟責任、績效兩種審計間存在緊密性的聯系,特別是政府領域內的審計。當前國內很多學者不斷學習且研究著國外的績效審計相關經驗,在該過程中極易發現二者有混同不良現象,認為績效、經濟責任兩種審計具有雷同性,故極易混淆其審事、評人,直接影響了社會對其經濟責任審計正確認知以及落實,制約了績效審計當前在國內各領域內的發展。為了令績效審計在國內得到高效的發展,要求社會或工作者能夠正確認知兩者間的聯系和本質性區別。因此,從各視角、各層面研究和比較兩種審計間的區別,令其在各領域中更好地發揮自身職能作用。
一、研究概念間的對比
從概念上進行比較,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審計者需從被審計的所在單位開展財務相關活動,安排會計記錄相關信息(資產和負債),確保信息具有真實性、合理性,對資產增值的部分予以全方位審計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理清審計單位工作者在本次活動中所應該承擔的責任。而績效審計在概念上到現在尚未有系統性觀點,國內審計者借鑒了一些國外與績效審計相關經驗,并有效結合了國內的國情,重新界定了績效審計概念。在定義上它主要是由獨立性審計部門或機構及其工作者對政府開展經濟相關活動展開審查,在分析和評價中確保公共資源利用有效效益能夠和預期效果保持一致,從而改善其在經濟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升政府經濟活動在績效上的監督力度。
在基本的定義方面,其績效審計在原理上和經濟責任的審計相一致,皆搜集與被審計相關單位的財政財務實際收支等重要信息或數據。比較其既定標準,在評價上能夠與規定相符,且把審計最終結果傳回給相應被審計的單位系統之中。但是存在區別的就是績效審計更加傾向于對項目自身經濟性能、整體效率以及最終效果等作出評價,其經濟責任審計則傾向于對被審計的單位責任者在任期之內經濟職責進行劃分。兩種審計皆是構建在其財務審計之上,由于僅能在合法且真實原則上對其各項指標作出評價,確保經濟責任的評價要有客觀性、公平性、精準性,在該過程中兩者實現了互補。一方面,其績效審計很好地指出了被審計機構在工作或相關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是借助經營管理分析問題產生的本質,同時為其經濟責任審計有效劃分瀝青相關部分設計者的職責,并為審計提供確鑿證據。但是在另一方面,其經濟責任審計把審計結果以報告形式提交給被審計的機構相關負責人,有力督促了該機構實現整改目標,不僅加強了管理力度,還提升了此機構的經濟效益,不斷推動著績效審計提升發展的層次以及高度。
二、研究基本要素間的對比
(一)審計職能
從職能上進行比較,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含傳統財務的審計職能,審查財務部門收支合理性與真實性,確保國家各項經濟的完整和安全,職能重點在于監督經濟。其次是經濟責任審計,它重點在于審查并評價被審單位相關負責人自身在任職時間內對經濟活動應該承擔的職責??冃徲嬙诼毮苌蟽A向于評價以及鑒定,其職能實現主要是通過審核被審計的機構相關經濟活動,考核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環保性,令此機構整合與優化自身資源的有效配置,提升其經濟活動的效益。在鑒證職能上延伸了評價重要職能,運用法律效力進行證明,進而為各機構或是相關法人提供精準的決策依據。兩者皆有著評價的職能,區別在于對各自職責評價不同,績效審計體現在經濟活動審計整體效率和經濟性以及最終效果。但是評價與審計息息相關,評價在內容上局限于部分或是所有事項的決策參與者,其績效審計在評價內容上主要包含了經濟事項整個過程。然而,經濟責任審計在職能上傾向于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延伸了財務審計在監督方面的職能,其績效審計在鑒證職能上延伸了評價職能。從其職能上來看,二者存在優勢互補關系,主要表現在審計作用方面。
(二)審計方式
在審計方式上有著明顯的區別,首先是其經濟責任審計會隨時、全方位對專項活動展開審計,分為現場、送達等多種方式。通常情況下,其績效審計經常以調查方式開展審計工作,較少進行全面性的審計。另外,在時間上會隨時不定期對多個項目展開審查與分析,在地點上對現場實施檢查和取證以及分析,較少運用電子數據或是書面資料完成送達;其次為經濟責任多數審計相關機構內部會計資料,具有較強的微觀性,相關事項存在較少宏觀性建議或是結論。由于績效審計不僅在微觀上展開審計,還對各類問題展開大范圍性審計;而后經濟責任重點對事后展開審計,還對事前和事中以及后續等展開諸多審計。經過對審計方式的比較,其績效審計具有靈活多樣的特征,針對于自身有著廣闊的領域,較寬的界面和復雜且多變的內容,審計者可自由、靈活的進行選擇,相較之下經濟責任審計具有很單一的審計方式。書面審計方式可以與電子審計方式實現優勢互補,減少審計過程中的數據誤差、數據篡改等問題,績效設計亦可以其多樣性和靈活性的審計方式補充責任審計的單一審計方式。
三、總結
通過對兩種審計概念、基本要素間的比較,其績效審計比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更為廣泛的內容,方式也比較靈活,以及較為明顯的審計成效。它在未來審計發展中勢必會成為主流,但是經濟責任審計又由于滋生對經濟活動監督的復雜性,故在審計中充當著重要角色。雖然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都存在著不同的傾向點,但其之間卻存在著互補優勢??冃徲媰A向于經濟領域的宏觀性審計,其經濟責任審計更加傾向于經濟領域的微觀審計,經兩者結合應用在審計中,對政府機構充發揮出監督和評價以及鑒定等重要職能。
參考文獻:
目前我國在會計財務審計上主要包括財務審計、管理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穩定的環境。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些基本的審計制度在我國作用愈加明顯。傳統財務審計是客觀真實地評價會計工作的合法性,經濟責任審計則是明確企業領導的職責與廉政,促進企業的良好發展。
一、財務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作用上的相同點
隨著我國經濟的穩定發展,各企業的經濟活動變得井然有序,一些以往的經濟違規現象已經越來越少,各企業間和平競爭,共同發展。同時,由此帶來的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深度就不斷提升。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企業獲得信息的途徑變得高效快捷,由此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從財務收支審計來看就是財務信息的實時性以及可靠性都大幅度提升。目前我國企業的財務審計已經實現向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延伸。受當今市場環境的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是提高自身競爭力的根本保障,只有企業內部管理工作得到改善,經濟效益才能有所提升,于是就需要將企業財務收支轉變為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以此滿足企業在市場環境中的競爭需求,方便企業內部控制管理。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看做是一種針對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制度,該種審計方式不僅針對財務事項進行審計,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分析,是一種對事又對人的雙重審計方式。實際審計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更加偏向于對人的審計,其根本目的是實現對領導干部的有效監督,讓領導干部在有效的約束中提高其工作效益。經濟責任審計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及強制性,審計范圍較廣,兼容審計、組織人事、國資監管、紀檢監察和財政監督等綜合性監督方式。為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展開,國家相關部門建立了而專門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了有力支持,實現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制化。除此之外相關部門還制定了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得審計過程中不同部門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實現了工作上的協力合作,有效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展開。
從以上陳述不難看出,財務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都是建立穩定的市場經濟環境,明確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責任,促進全員參與,共同作業。審計工作的各個環節都必須執行到位,審計調查的科學性、審計方案的可行性、審計信息的準確性、審計成果的轉化都必須在有效監督管理下進行,保證審計工作合理有效,實際提高企業的效率與競爭力。
二、財務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不同點
(1)審計目的落腳點不同。財務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財務審計對象與財務相關的工作進行真實性與合理性分析,確定其是否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奠定基礎,促進我國經濟持續發展,保障國民生活水平。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針對領導個人,通過該審計工作客觀真實的評價領導干部在過去一段時間的經濟責任履行狀況,從狹義上來說可以看做是對領導干部的績效考評。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真實反映領導干部在審計期間是否出現不真實或違背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并需要對其所作所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能夠克制領導干部以公謀私行為,為其日后的發展提供參考依據,若在審計中發現情節比較嚴重的經濟違法行為將依法對其進行制裁。
(2)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不同。根基相關部門的規定,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主要指相關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在其領導部門所進行的各項經濟活動(主要包括該部門的財政支出以及財政收入、企業部門的資產負債、經濟損益等)的真實性以及有效性進行判斷,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判斷該領導干部的行為是否能夠為企業帶來實際經濟效益,且該干部在任職期間是否存在的現象,最后綜合評價該領導干部對企業的實際影響。財務審計則是將審計側重點放在各單位的財務支出以及財務收入上,在內容上更加廣泛,且責任的承擔由整個審計對象部門來承擔,即使明確到部門人員也有主次之分,從這方面來看與經濟責任審計區別較大。
(3)審計方法不同。財務審計過程中的審計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對各種書面材料的審查,主要包括審計對象部門過去一段時間的各種會計財務憑證以及工作過程中的各項報告記錄。書面資料的審計方法多種多樣,主要包括核對法、審閱法、分析法、比較法、抽查法等,驗證書面資料的真實性,并通過對這些資料的審計了解相關部門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的經營狀況。另一種是對過去一段時間審計對象的實際工作進行審計。實際審計過程中通常將兩種審計方法相結合,從而真實有效的反映審計對象的工作狀況。經濟責任審計則是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對相關責任人的重大決策及主要的經濟指標進行審計與核實,體現廉政、有效、可靠的工作方式。
三、審計項目互動,資源共享
財務審計和經濟責任在存在一定的異同,實際審計過程中都具自己獨特的優勢,因此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可以將二者結合,在審計過程中實現互動,共享審計資源。在審計過程中充分利用現有的審計資料,并結合經濟審計重點內容以及相關領域,在財務審計過程中可以對項目中的重要責任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實現資源有效共享,通過對財務的一次審計能夠得到多項成果。另外還可通過將任期績效評價工作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合起來,起到良有效的監督作用,促進企業科學發展。
四、結束語
財務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經濟審計中的兩種重要形式,對企業的發展以及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有重要意義。實際審計過程中必須明確二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合理有效的利用兩種審計方法的作用,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做法及成效
(一)評價方法新。采用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客觀評價。通過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高管的履職情況進行了客觀評價,為自治區聯社任用、管理干部隊伍提供了參考。
(二)關注新趨勢。充分關注各行社發展情況,促進各行社戰略目標的實現。審計不僅僅局限于揭示風險、查錯糾弊、評價業績,還對各行社的持續經營能力、管理水平、管理現狀、發展前景進行了分析、研判,充分發揮了審計的咨詢、增值功能。
(三)關注重大風險點。首先重點關注社團貸款風險,對2015年末全區存量社團貸款進行100%的檢查,對社團貸款的風險底數有了基本的判斷和認識,發現了全區社團貸款存在的共性及個性問題,為摸清風險底數、化解風險奠定了基礎,為進一步化解社團貸款的風險從三個管理層面提出管理建議;其次重點關注行社“三重一大”決策的合規性,揭示了固有風險。
二、新疆農村信用社管理現狀及成因分析
(一)高管人員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合規意識
一是部分高管人員決策意識模糊,分工職責不清,管理缺位、粗放。重貸輕管,重經營指標考核輕內部風險控制,致使具體操作人員養成為上面咋說,下面就咋干的壞習慣,將制度規定束之高閣、置之不理。充分反映出行社高管人員與操作人員職業道德和風險識別能力差,個人意愿凌駕于法律制度之上,合規意識不強,沒有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合規意識與文化。
(二)違規行為問責不夠、違規成本低是造成有章不循,制度執行力差,操作風險突出、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審計發現部分行社制度執行力差、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的現象較為普遍。從行社領導到中層以及一般員工未能培養起按章辦事的理念,制度化規范化觀念淡薄,靠關系、感情、慣性辦事,內控制度形同虛設,操作風險突出,檢查出的大部分問題均是屢查屢犯問題。究其原因是違規成本太低,出了問題之后大多以經濟處罰為主,紀律處分較少,從而在縣市行社中逐漸形成無視規章制度、敢于與制度、規章抗衡的心理。
(三)財務預算管理不到位,規章制度仍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一是財務預算管理、指導不到位。審計發現,縣市行社能做到年初制定財務預算,但仍存在財務預算依據不充分,營運費用預算內容不詳細,未根據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財務預算,對預算控制-執行差異未進行詳細分析,無相關考核資料,費用列支未執行預算管理等問題,不能充分發揮費用預算和資源配置對戰略發展的激勵和引導作用。二是部分制度不完善或缺乏細化的制度規定和操作流程。如部分制度缺乏相應的操作流程。
四、政策建議
(一)落實責任追究,加大對責任人的處理力度
一是對部分有章不循、屢查屢犯、風險隱患高、負面影響大的問題所在行社的高管進行責任追究,有重點、抓典型,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相結合,加大違規成本切實起到威懾作用。二是修訂員工違規處理規定,明確違章違規的高壓線。制定“新疆農村信用社高管人員十不準”。如有違反,絕不姑息,進行紀律處分直至免去高管職務或移送司法機關,對漠視內控管理制度、屢查屢犯的高管人員“動真格”,形成“不敢違規”“不能違規”“不愿違規”的良好氛圍。
(二)進一步強化財務管理。一是實施財務分類管理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信用合作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新農信辦〔2016〕25號)文件精神,對不同類別的聯社進行區別對待、差別管理、重點關注、側重幫扶,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財務管理亟須加強輔導、規范,不斷強化縣市行社財務管理的計劃、控制、監督作用,提高資金運營效率,全面提高整體財務管理水平和業務發展能力。推行財務預算管理,硬化預算約束。自治區聯社應建立科學、規范的財務預算約束機制,完善財務預算的工作程序,實施分類申報、分項審核、定期研究、集中審批,逐步建立起公平透明、平衡穩固、高效有序的財務管理體制,加強對財務預算執行的情況考核力度,充分發揮預算的約束作用,努力提高財務管理的效率性、效果性。提高行社財務管理的經濟性,評估經營的效益性,建立長效激勵考核機制。部分縣市行社管理層經營行為過于短期化,甚至出現“寅吃卯糧”的現象,自治區聯社應定期評估資金投入的長效性,資產配置的經濟性,加大對經濟資本考核力度。通過期權、延期支付等方式,督促縣市行社高管人員逐步樹立長效性的經營管理意識。
(三)健全和完善信貸管理責任制,避免經營行為短期化的問題
對造成風險損失的責任人可實行個人賠償制度,同時對造成重大風險和損失的責任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強化源頭管理,再造信貸業務操作流程,有效防范信貸風險
信貸管理與服務部門按照流程銀行的理念,對原有的信貸業務流程進行適當補充和完善,在既要控制信貸風險,又要提高操作效率、降低運行成本的前提下,按照審貸分離、定崗定責、權利制衡、責任追究的流程原則,依據的基本信貸流程架構,打造適合農村信用社管理特點和信貸品種的信貸管理流程模式。
(五)繼續推進合規文化與制度建設
一是加快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建立全過程、全方位的風險管理體系,確保風險管理理念和機制能夠貫穿于決策、執行和監督的全過程。
二是加強制度建設,規章制度要隨著業務的發展創新不斷補充完善;建立和完善制度執行情況的考評獎懲機制。
(六)加大業務培訓力度
特別是對縣市行社高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從源頭上樹立合規經營意識,力促財務工作走向正規化管理。
近年來,公安系統的“審計整改年”活動是審計工作難得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十報告又把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確提出“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如“先離后審”現象時有發生,審計重點不突出、手段較單一,審計評價不準確、責任難劃分,審計結果不透明、運用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影響了審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制約了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發揮。本人認為,要解決好這些問題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四個環節。
一、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由結果審計向過程審計轉變
對領導干部任期終結給予客觀評價,就要全面考核任期內各年度的經濟責任,做到定期跟蹤審計,將重要單位和部門的基本情況和有關財政、財務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數據實施監控,使審計人員能夠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資金流向和基本情況,分析審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并對照檢查其內控制度、執行財經紀律等情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動態管理。通過定期審計,一方面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任期內存在的問題,防止發生短期行為,有效解決“審用”脫節和“先離后審”的問題,使結果審計向過程審計轉變;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工作,減少任期終結時的審計工作量,審出了問題也能及時下結論和處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一紙調令到手,拍拍屁股就走”的不良傾向,更重要的是為組織部門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了一個回旋余地,使審計評價更客觀、用人更得當,使審計結果得到及時、有效地利用。
二、創新審計方法,實現模式轉型
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控制必須依托審計方法的革新,積極推行“1+N”審計模式,把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績效審計、計算機審計等緊密結合起來,采取靈活多樣的審計方式,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擺脫“微觀審計”的低層次形象。
一是要與預算執行審計相結合。只有牢牢抓住預算執行審計這個牛鼻子,創新審計監督方式,特別是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采取與財務部門聯審、單一項目(資金)復審、獨立組織審計力量會審等方式,形成“拳頭”力量,以增強預算的執行力,提高監督管理的時效性和有效性,才能不斷為基層黨委科學理財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二是要向效益審計層次拓展。經濟責任審計要由“查錯糾弊” 的合規性向績效管理職能逐步轉變,促進審計轉型。上級審計部門應盡快出臺合乎基層實際的效益審計工作標準和指南;在實踐中,注重借鑒國家關鍵指標的概念,重視收集部隊公用經費消耗、裝備信息化等方面指標信息;在標準制定中,要盡可能量化審計內容、細化各項標準,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效益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規可查”。三是要以科技手段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上級部門要發揮人才物力雄厚的優勢,采取向基層部門傾斜的政策,研究開發適合基層實際的審計應用軟件,整合審計作業和審計管理兩大平臺,實現審計工作信息傳輸網絡化、審計監督程序化、數據匯總自動化、審計文書格式化,從而杜絕 “效率低下、手段不強、人情審計”等無序局面,達到“信息共享、網絡監督、網上聯審”的目的。
三、客觀審計評價,合理劃分責任
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加強干部監督和管理,推動領導干部認真履行職責,增強干部廉潔整潔勤政意識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當前的審計工作中,存在著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相互重合,容易造成重復審計的問題。雖然各級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注重了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結合,但多數審計機關在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沒能考慮到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要求來收集、保存相關資料,浪費了審計資源。另外還存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相對集中與年度計劃發生矛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量大與年度任務發生矛盾等方面。
審計機關只有從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統籌安排、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對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資料的收集、經濟責任審計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結果的利用等方面入手,才能真正做到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有機結合。同時,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還應注意參考內部審計的成果和利用內部審計人員資源。要使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具體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經濟責任審計要納入年度審計計劃中,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單獨理解為領導干部離任一次性審計,應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定期進行審計,各部門的主要領導任職二至三年即審計一次,等調動、離任時再審計一次,這樣做,組織部門就可以根據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的長短有計劃的提出年度委托審計計劃,每年末審計機關與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召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確定下一年度的審計對象,對象確定后組織部門向審計機關提出一份委托審計名單,并且這個名單中列出了哪些審計對象為本年度優先安排對象,哪些可以以后安排。審計機關根據這個名單結合制定全年審計工作計劃時予以參考,凡是上級指令性計劃涉及的單位及其他常規審計涉及到的單位可以與經濟責任審計統一安排在年度計劃中,任務安排通常是屬于哪個部門的審計范圍,由哪個部門承擔經濟責任審計任務。
二、經濟責任審計要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在沒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下,應注意在財政財務審計中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作好審計工作底稿等必要的記錄,建立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臺帳,不斷積累每年審計資料,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省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根據具體情況再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對以前年度常規審計中所忽視或遺漏的重要經濟活動或群眾新反映的問題的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相互促進,相互檢驗,盡量避免審計風險。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下,具體做法是:一是兩項審計同時實施。為理順審計行政關系,避免審計處理的主體錯位,例如實施市長(縣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在向市、縣政府送達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的同時,還應分別向財政和地稅部門送達了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通知書,以確保兩項審計同時開展,減少重復審計。在審計實施階段,將兩項審計結合起來,同時進點,同時進行,相互銜接,具體做法是:按照兩項審計事項的不同目的,不同側重點,作出兩個實施方案。在實施審計時,對問題的查處是相同的,但經濟責任審計要求以責任的評價、界定為主,其他事項的審計以項目的要求為主。審計結束后,要按照各自的要求寫出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果報告。這樣對一個單位的審計就可以完成兩項任務,出具兩套審計文書,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完成了其他審計事項,既避免了重復審計,又減少了審計成本。二是在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專項資金等常規審計中,努力深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容,全面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在重點對事關全局的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總體完成情況進行核實的同時,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的責任主體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并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積累和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三是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的支持和配合,上級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積極利用以往的審計成果,下級審計機關應積極主動配合并提供相關的審計資料。
三、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為了更好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到心中有數,要建立領導干部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對每一名領導干部建立一套審計資料檔案,通常用兩種辦法來進行,一是對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時,要求各個審計組把查出違規違紀問題,分清責任,記在該單位領導的名下,審計機關建立臺帳,計算機儲存。二是每年在對各項專項資金跟蹤審計時,也對其專項資金發放、使用的主管部門的領導注意收集資料、這樣審計機關對轄區內各主辦局、鎮、街道主要領導干部哪年任職、哪年在審計中發現的有什么問題,原因是什么,領導干部本人應負什么責任都記錄在案,形成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當組織部門委托對其經濟責任審計時,就可以借用以前年度的審計成果,節省了審計時間,特別是對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已把在職期間尚未審計的這段時間再審計一遍,解決了任務量大的矛盾。(作者單位:江西省審計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