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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也是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報告都把文化建設列專章進行了論述。我們黨作為執政黨,不僅要推進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而且要推進精神文明建設,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為人們提供豐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資料。文化是以精神和意志層面反映人類乃至個體的人的氣質和風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以既定的發展目標將個體的人統一起來的組織,這個人文群體理應具備一定的“氣質”和“風格”。工商文化是一種組織文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職權過程中,逐漸形成、積淀、培育起來的工商行政管理價值觀、行為規范、道德準則、信念、精神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執法意識、管理理念、倫理道德、指導思想等。建設工商文化,對外可以樹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良好形象,增強輻射力,使工商行政管理活動得到社會認同和支持。對內可以增強廣大干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強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使工商文化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動中充分發揮向導、約束、輔助的功能。
在新的歷史時期,工商行政管理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一是仍處在經濟違法違規案件的高發期;二是人民群眾對工商部門依法行政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三是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工商部門監管和服務的范圍不斷擴大。為履行好新時期黨和政府賦予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責,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環境,在繼續推進行政法制建設的同時,必須大力培育工商文化,利用文化的力量提升行政管理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形成有利于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建設的文化氛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商部門的職能任務主要是維護好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服務好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工商文化的培育,一定要圍繞這個中心展開。如果迷失了方向,工商文化的培育便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也就失去了工商文化建設的意義。因此,我們要抓住工商行政管理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圍繞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進一步加強工商文化建設,為工商行政管理提供思想保證和精神支撐。
二、立足制度文化,促進執法服務規范化
制度文化包括各項管理制度、各項激勵和約束機制,是統一規范執法行為的準則。這是建設工商文化的保障。對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新的發展理念要落實,新的管理模式要推廣,市場監管改革的新辦法也層出不窮,這一切都離不開配套制度。對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將面對更加復雜和嚴格的市場監管任務。完善的制度體系能夠將工商系統各個部門、單位、個人行動統一起來,做到步調一致。建立監督機制,規范管理行為,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夯實管理基礎,從信息、技術、執法等各個方面建立管理平臺,維護制度的權威,強化制度貫徹力和執行力,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有效規范和約束干部職工行為的前提下,鼓勵干部職工發揮才能,保證政令暢通,以達到提高執法效能、規范執法行為的目的,促進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加強制度文化建設,在監管工作中推出新舉措,提高了執行力。在西安黃金地段東大街推行“糾紛協商和解員”和“和解員”制度,加大了執法力度,得到了國家工商總局領導的肯定。實行案件主辦人制度,提高了辦案質量。市局工商系統還針對“辦事難”問題,將過去的“四級核審制”改為“一審一核”,委托工商所直接審查核發個體戶營業執照,免除了費工誤時的報批程序。高新分局緊密結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監管執法實際,樹立為轄區企業服務的思想,積極探索創新、實行專人負責,跟蹤服務、政務公開、政務承諾、文明辦公,開展延伸服務,限時辦結等,真正實現了快捷服務,促進了信用工商和法制工商的建設。
三、立足科技文化,促進監管執法現代化
一、執法行為不規范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般來講,執法行為不規范發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機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監督乏力。主觀原因是行為人素質有問題:一是理想信念動搖,失去職業信仰、職業操守,喪失精神支柱。對自己履行的公共職責、職場口碑淡漠,價值取向出現偏差,不能正確對待利益沖突;二是自律意識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頭;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對享樂的追逐,對待遇的攀比,對利益的求償,以及不能正確對待榮辱進退,導致心理失衡,成為執法行為不規范的誘因。
二、改進和規范執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自身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建設。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法律執行機關,其前提是要做到自身正、自身凈、自身硬。公安機關在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建設過程中,要把教育作為規范執法行為的第一道防線,緊密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大走訪、四整治兩提升、讓人民群眾滿意和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等活動,深入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紀律作風教育,引導廣大公安民警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觀念,自覺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廉潔意識。要突出抓好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關鍵環節的監督,著力加強對執法決策權、干部任用權、經費開支權的監督制約,建立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制度,促進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權力。要自覺把公安工作置于黨的領導和群眾監督之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深化和落實警務公開,確保執法權在陽光下規范運行。
(二)要加強和完善公安機關內部監督部門的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機制,規范執法行為。依法履行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既要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違法變更強制措施等放縱犯罪的執法不規范等違法違紀行為,又要監督糾正違法立案、刑訊逼供、濫用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等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建立健全偵查辦案監督的關口前移機制和跟蹤監督機制,正確使用紀檢檢察建議等手段,及時糾正和預防民警執法不規范等違法違紀行為,防止重發、繼發和小錯不糾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確行使權力,糾正辦案活動中執法不嚴、不公等問題。
自改革開發以來,我國建筑市場的發展有著前所未有的改觀,但是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的深厚影響,一些不法建筑商使用不正當手段、渾水摸魚嚴重影響了建筑市場體制的規范運行。其中,較為嚴重的現象有:項目管理中不報建,不招標,不接受監督管理;發包方片面壓價,要求墊資承包,索要回扣,指定使用素質低的分包隊伍和不合格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并拖欠工程款;承包方無資質承包,越級承包,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及不按標準規范施工,施工措施不落實,監督不到位;建筑隊伍不懂技術,缺乏安全生產知識,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等。種種問題嚴重破壞了整個建筑的有序發展,導致了一時的市場秩序癱瘓,也給工程的施工安全留下了令人擔憂的安全隱患,由于施工質量的不合格導致事故發生不斷,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的巨大損失史無前例。
造成建筑市場混亂的主要原因:1)建筑市場中的法制宣傳工作不到位,宣傳力度不夠,甚至存在行政管理人員不懂法、不學法;2)沒有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在建筑行業中各方面工作不遵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不履行應當承擔的種種法律責任、法律義務;3)沒有樹立安全意識,將施工、工作人員、工程質量等安全置之度外,且監管工作不利,甚至出現無監管工程;4)一些施工、執業人員對施工技術或施工規范了解甚少,再或根本具有相關專業技術;5)一些行政人員,利用手中職權,特別對于招投標、施工質量管理等重要環節受不法商人的利益誘惑,在金錢面前喪失尊嚴,造成虛假招投標、施工質量不過關等嚴重后果。
因此,大大加強建筑市場的法律宣傳和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規整建筑市場勢在必行。
2.加強法制建設,增強法律意識
“百年大計,質量為先”。在當前“以人為本”的社會發展形態中,我國建筑市場的法制規范與前些年來相比,有著相當大的改觀。不僅頒發了有關市場規范、交易規范的法律法規,而且使這些法律法規也與各地政府的規章制度構成了建筑市場的法律體系,逐步向一個完善的、規整的、和諧的建筑市場發展。
依法管理,依法經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不僅僅是建筑市場規范的遵守,更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代表國家,對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建筑立法中確立了建筑許可法律制度,為建筑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提供了依據。建筑許可制度、工程報建制度、施工許可制度、從業資質制度、執業資格制度、建筑工程發包和承包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和驗收保修法律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律責任制度等,對從事建筑活動各主體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作了規范。對建筑活動進行從嚴事前控制和管理,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以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為重點,加大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治本力度。
3.增強安全質量意識,加大監督力度
究其根本,規范建筑市場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我國建筑工程行業的質量安全問題,是為了保證給人民一個安居樂業的居住環境?!鞍踩c質量”建筑市場追求的永恒主題,是關乎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現代化的重要因素,建筑工程質量的安全與否,直接關系著我國億萬人口的生存、生活,因此,建筑市場行為的規范與發展不僅僅是質量與安全的問題,而是關乎著國家命脈的百姓生存大計。
建筑安全生產是企業高效益的前提。然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按照建筑程序、規范、技術標準從事建筑活動是安全生產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36條規定“建筑法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通過培訓喚起群眾的安全意識。同時要建立安全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遵章守法和預防事故的群眾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章、規程的行為提出批評,給予檢舉和控告。在管理技術等方面采取能夠確保生產安全預防措施,防止建筑工程事故的發生。
4.責任到位,違法必究
規范建筑市場,必須依法辦事,建筑法第64條至第80條,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各主體,從應承擔的建筑行政法律責任、建筑刑事法律責任、建筑民事責任方面作了規定。從事建筑活動有關主體責任明確,對違反法律程序、越級審批者追究其主管領導的直接責任;對、的,要依據有關法規做出嚴肅處理;凡有工程質量低劣問題,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違反合同約定,嚴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經營行為,嚴重違章行為的,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確保建筑市場的良好秩序。
5.總結
綜上所述,建筑市場的規范主要以加強建筑市場中的活動管理為主導,在以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為理念的法制推進中,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為重點,從而從整體上保證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春桂. 加強法制觀念 規范建筑市場[J]. 山西建筑,2003(08).
二、以深化制度建設為根本,進一步規范執法、司法行為。一是要不斷完善制度。制度規定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以確保制度行之有效。圍繞執法辦案的每個環節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認真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切實規范執法和司法行為。完善、落實防止冤錯案件機制,規范調查取證工作,嚴格非法證據排除,堅守防止冤錯案件的底線。二是要嚴格執行制度。扎緊制度籬笆,發揮鐵規效力、讓禁令生威。加大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的公開力度,督促規范有效執行。加強內部監督管理,依法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使規范的執行落到實處。
三、以推進信息化建設為牽引,進一步提升執法、司法效能。一是要加大投入。信息化建設相對落后的單位和地區要加大投入,加強硬件設施和基層基礎建設,加強軟件研發運用,實行案件辦理全過程網上流轉和全過程網上實時動態監管,提高辦案效率和監督效果。二是要注重統籌和共享。公檢法司之間和各自系統內部,要統籌規劃,整體推進,避免各自為政和重復建設。要積極推進政法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充分發揮有效作用,打破網絡壁壘,形成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司法效能。三是要堅持服務導向。信息化建設要更好地服務于人民群眾對信息全面公開的迫切期盼,更好地服務于內部監督管理和執法辦案。要重視政法信息數據的處理運用,為社會治理和預防違法犯罪提供支撐。
六年來,石門縣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當作農業升級、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的“牽線”和“保障”工程來抓。一是全面貫徹執行《農業法》、《食品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抓制度建設??h農業、畜牧、蔬菜、質檢、商務、工商、供銷等部門通力配合,在生產環境監測、種苗檢疫、農業投入品準入、產品采收、加工、貯藏、銷售各環節嚴格執法,保持了多年食品安全事故的“零記錄”。縣人大常委會每年組織專題視察、調研、督查活動,縣人民政府先后出臺了《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告》、《關于推進農業標準化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農業生產投入品管理的通告》、《關于促進農產品流通工作的意見》等行政規章,并成立了專門的縣農產品流通工作辦公室,全縣上下形成了齊抓共管的濃厚氛圍。僅2008年,縣農業局就接受農資質量投訴23起,組織專項檢查126天次,普法培訓4.7萬人次,有效規范了農業生產秩序。
所謂農發行規范化管理工作,是對常規性管理活動或非常規性管理活動中的常規性要素做出的規定,是在管理活動中主要規定“誰、做什么”的基礎上,對于“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的進一步規定。規范化管理提供了研究制定和推行管理工作規范的目標成果、指導原則、組織方案、工作程序以及具體方法等一套完整的體系。它的意義在于:
(一)規范化管理,從農發行改革與發展的高度來認識,它是強化封閉管理、提高業務質量,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的基礎性工作,是完善經營管理、強化內控機制與管理的前提,是農發行迎接職能范圍調整,業務拓展而“水到渠成”從容應對的保證,是促進農發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持業務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規范化管理,從農發行任務與職能來看,它是一項基礎工作,長期的工作任務,也是一個系統工程,規范化只有長抓不懈,持之以恒,練好內功,堅持鞏固已取得的管理成果,才能較好地應對當前各種復雜的局面,才能更好的履行農發行職責,才能把農發行建成管理嚴謹、效率一流的現代化政策性銀行。
(三)規范化管理,從農發行內部的管理來看,是全面提升業務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堅持以風險管理為中心,以內部管理為手段,通過整合人力資源,完善激勵機制,是農發行有效利用人、財、物、信息等資源,通過決策、計劃、組織、協調、激勵和控制,促進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化、標準化,更好的適應履行農發行現代化職能的要求。
二、加強與完善規范化管理的各項措施是長效機制建立的保證。
(一)嚴格管理、務求實效,長抓不懈。農發行的規范化管理不是靠采取臨時突擊性的補救措施來完成形式上的規范化管理工作,要落實在平時的實際業務工作中,在工作過程中需要實實在在地按照規范化管理的要求去做,這樣的規范化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要建立農發行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長效管理機制,就要從源頭上抓規范化。一是以統一思想為切入點,加強組織領導克服少數干部職工存在的麻痹、松懈思想,片面認為規范化管理內容較多、標準較高、要求過嚴等畏難情緒,認為到驗收時突擊幾天,草草應差了事,或集中搞一段時間,水平上去了,就可以撒手不管了,那樣,必然導致前功盡棄,實踐證明,不進則退,不斷深化提高是鞏固現有基礎的最好方式,要使干部職工認識推進規范化管理的重要性,明確指導思想、明確目標要求;二是以全面長期落實責任為支撐點,強化業務工作規范到位。各級行將規范化考核內容逐條層層分解各部門,各崗位,明確具體責任人,上級行相關人員不定期進行規范化檢查、督促、輔導工作。三是以創新工作機制為重點,上下整體聯動。良好的工作機制是各級行規范化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保證,在規范化管理過程中要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上下整體聯動”的工作機制;四是以自查整改為突破點,推動規范化管理工作,自查是整個規范化管理的基礎,自查是為了整改,自查就要求規范化管理應從事后規范向事前規范、事中規范轉變,從被動應付檢查考核向主動規范各項工作轉變,從注重形式的規范到實現以強化管理為目標的具體工作規范上轉變,整改是關鍵,整改是為了提高,只有使所有的工作都符合規范化有關要求,才能最終實現規范化長效管理的目標。五是制度落實是實施規范化管理關鍵點,為促進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各級行領導要明確分工,帶頭深入各部門,對各崗位開展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形式要不拘一格,要對檢查結果具體分析,責成及時糾正以及二次落實,真正把規范化管理制度落實實處。
(二)以人為本,狠抓基礎、實事求是。一是堅持以人為本,狠抓業務培訓,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適應規范化管理的干部職工隊伍,夯實內部規范化管理基礎。目前,由于承貸主體、信貸政策的變化、加上部分業務人員由于對有關政策制度、規定不熟悉,導致業務操作不規范,核算質量不夠高,亟待從政策水平、制度觀念、業務技能上提高,以適應規范管理的需要;人事部門要制定各業務部門的培訓計劃,各業務部門要對本專業人員進行業務規范操作規程、金融法規、制度辦法的應知應會培訓并進行測試,對測試不合格者,扣罰目標責任津貼,同時要限期達標?;鶎有幸崖毠り犖榻ㄔO、員工素質的提高納入行長的議事日程,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方法進行培訓。基層行可采取多集中學習、部室分組學習、個人自學相集合的辦法,重點學習收購資金封閉與風險管理的有關政策,金融法規、制度、辦法,以及規范化管理考核的質量要求,要定期組織筆試或現場操作測試,努力提高全行員工的整體素質。二是實抓檢查督導。1、堅持定期自查制度?;鶎有胁块T要堅持按旬自查自糾,部室主任按月檢查;全行堅持按季檢查考核。2、要搞好現場指導。上級分行各部門要安排業務骨干每月輪流到現場聽取匯報,翻查賬、證、表、簿,核查各項業務工作中是否符合有關政策和制度規定,對涉及到規范化管理要求的重要環節進行現場指導,幫助基層行解決業務規范化管理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落實整改措施,針對日常管理中容易出現的錯誤,大力開展“查、糾、補、改”工作,充分發揮督導職能作用。3、組織交流觀摩。上級行應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到搞得好的行觀摩學習,相互交流,取長補短,起到一個較好的示范和推廣作用,形成一個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4、把規范化管理作為定期分析例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對當期規范化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采取的具體措施、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以及糾正措施等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的開展工作。三是績效掛鉤、規范考核。為了推動規范化管理工作深入扎實的開展,按照總行規范化管理要求,要本著“因地制宜、不斷完善”的原則,總結規范化管理實施中的經驗和不足,制定《規范化管理考核 標準》、《規范化管理考核辦法》等,把標準細化到項目,考核對象細化到人,結果細化到分值,每年對規范化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與重點檢查,嚴格組織考核驗收,落實獎懲,要與等級行、目標責任指標等掛鉤,要把規范化管理與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干部提拔任用,職稱評聘,評選先進等各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保證規范化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四是要實行“有效問責”。規范化管理雖然合理配置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做到任務層層分解,責任層層下放,基本上達到“人人肩上壓擔子,個個頭上有責任”,但當前規范化管理重視分責,忽視負責,而如何落實責任,如何兌現責任,仍是當前規范化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將影響長效管理機制的建立,在規范化管理中,負管理責任的出了問題該怎樣處理,負審查、檢查責任的工作不到位怎辦,負直接責任的有不規范的操作該怎樣處罰,沒有落實的責任和不能兌現的責任,是造成有章不循,違章難糾的主要根源,也是規范化管理當前難以深入開展的癥結所在。
(三)適應形勢,與時俱進,科學管理。設置規范化考核效果指標,嘗試引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規范化管理意義重大且要長效管理,對銀行規范質量的考核,引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已被許多商業銀行所認可,目前農發行規范化管理質量只是“達標”或“合格”,概念過于模糊,因此農發行應引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二級分行以上的論證,它的實力來源于各基層行的規范化管理綜合實力,基層行規范化管理達標,應達到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的部分或條線指標,如存貨周轉率、流動比率、資本增值率,利潤率等,
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的引入,與農發行實現現代企業制度改造、創立新的運行機制具有高度相關性。一是農發行作為政策性銀行,面對國際國內市場,代表著政府的形象與信譽,因此有必要引入國際上普遍認可的質量管理認證標準體系,農發行實現了規范化管理,有利于防范風險,提高資產質量,有利于農發行從國際市場上籌集資金,有利于提高與維護政府在國際國內的信譽,有利于農發行更好的發揮自身職能;二是ISO9000質量認證咨詢公司可以為農發行培訓內審人員并參與對規范化管理情況的日??己?,提出改進意見,克服運動員、裁判員“一身二任”的局限;三是ISO9000質量認證咨詢公司可以協助農發行制定和審定各項規范化管理指標設置的科學性、可行性、可查性,使管理過程具有標志性、監督性、可追溯性;四是農發行可聘請ISO9000質量認證咨詢公司,向農發行員工注入質量管理標準體系化,提高員工綜合素質。
三、統籌兼顧、正確處理好規范化管理中的相互關系是長效機制建立的客觀要求。
農發行規范化管理是一項細致復雜的系統工作,涉及到全行的每個部門,每個崗位、因此必須做好人力、物力等調劑工作,各部室之間要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樹立大局意識,全局觀念,統籌兼顧,正確處理好相互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7年5月16日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72020年)》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的,影響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反復適用的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
第五條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經國務院批準的設定減稅、免稅等事項除外。
第六條 縣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縣以下(不含本級)稅務機關以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規則
第七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所作的批復,需要普遍適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
第九條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內容具體、明確,內在邏輯嚴密,語言規范、簡潔、準確,避免產生歧義,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條稅收規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條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條文式表述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的,章、節應當有標題,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條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細化具體操作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二條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將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
稅收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釋:
(一)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下級稅務機關在適用上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時認為存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制定機關解釋。
第十三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稅收規范性文件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之日起施行。
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條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由制定機關負責人指定牽頭起草部門。
第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從事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未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第十七條 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除實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門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必要時,起草部門應當邀請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網上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八條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列舉擬被該文件廢止的文件的名稱、文號以及條款,避免與本機關已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項已由多個稅收規范性文件作出規定的,起草部門在起草同類文件時,應當對有關文件進行歸并、整合。
第十九條稅收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
起草部門認定送審稿屬于重要文件的,應當注明請主要負責人會簽。
第二十條起草部門將送審稿送交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與可行性、起草過程、征求意見以及采納情況、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情況、施行日期的說明、相關文件銜接處理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解讀稿,包括文件出臺的背景、意義,文件內容的重點、理解的難點、必要的舉例說明和落實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為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稅收規范性文件紙質或者電子文本;
(四)會簽單位意見以及采納情況;
(五)其他相關材料。
按照規定應當對送審稿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審查材料。
第二十一條制定內容簡單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在征求意見、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從簡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從簡適用第二十條的,不得缺少起草說明和稅收規范性文件解讀稿。
第二十二條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據;
(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五)是否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
(六)是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或者程序;
(七)是否與本機關制定的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銜接。
對審查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政策法規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
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
第二十三條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一)認為送審稿沒有問題或者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審查通過意見;
(二)認為起草部門應當補充征求意見,或者對重大分歧意見沒有合理說明的,退回起草部門補充征求意見或者作出進一步說明;
(三)認為送審稿存在問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后,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四條政策法規部門應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送審稿進行合規性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二十五條送審稿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六條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起草部門提請集體討論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收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審查存在不同意見且協商未達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涉稅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政府起草涉稅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經其他機關會簽后,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第二十八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未以公告形式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收規范性文件。
不具備本條第一款所述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公告欄或者宣傳材料等形式,在辦稅服務廳等公共場所及時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條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
對實施機關或者稅務行政相對人反映存在問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進行認真分析評估,并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備案審查
第三十一條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備案審查,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三十二條省以下稅務機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
省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稅務機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十三條報送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表;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
(三)起草說明;
(四)稅收規范性文件解讀稿。
第三十四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審查、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
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
第三十五條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資料齊全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政策法規部門予以備案登記;資料不齊全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充報送。
第三十六條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提交情況說明或者補充材料。
第三十七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事項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需要糾正或者補正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糾正或者補正。
制定機關應當按期糾正或者補正,并于規定時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告上一級稅務機關。
第三十九條對未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
有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書面審查建議的處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條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長效機制。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方法。
第四十二條日常清理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立法變化以及稅收工作發展需要,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及時清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進行集中清理:
(一)上級機關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規頒布或者法律、法規進行重大修改,對稅收執法產生普遍影響的。
第四十四條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列出需要清理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并提出清理意見;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對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文件目錄以及清理意見進行匯總、審查后,提請集體討論決定。
清理過程中,業務主管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聽取有關各方意見。
第四十五條對清理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分類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調整對象滅失;
2.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廢止:
1.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2.已被新的規定替代的;
3.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與本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與本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相重復的;
3.存在漏洞或者難以執行的。
稅收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被修改的,應當全文修改后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日常清理結果;在集中清理結束后,應當統一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上級稅務機關清理結果后,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本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相應進行清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解釋、修改或者廢止,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必須大力加強執法思想教育。正確的執法思想是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要保證,是做好執法工作的前提。沒有正確的執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目前,少數民警還存在著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為、亂作為等影響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現象,執法思想、執法理念不正確是根本原因。新時期、新形勢下,必須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動,通過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個民警都要清楚 “權從何來”、“為誰執法”、“如何執法”等問題,切實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根基,始終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去執法,既是執法的過程又是服務人民的過程,特別要正確處理好打擊和保護、管理和服務的關系,真正做到“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實現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必須大力加強執法主體建設。執法主體合格是執法規范化、職業化、專業化的保證,也是執法隊伍建設的基礎。一是以執法規范化推進年為契機,進一步規范我市協警管理。二是深入開展網上執法辦案。以公安網絡為平臺,開展培訓,進一步規范案件辦理。三是應全面推行專制法制員制度,嚴格案件的審核把關,變事后監督為事前監督。四是應深入基層強化源頭管理。公安機關的大部分執法活動都由基層部門實施完成,所以重點應以基層執法質量建設為主線,在加大對基層部門人力、物力投入的同時,增加基層執法人員的培訓時間和培訓次數尤為重要。
一、民法典的“長盛不衰”與法律解釋
在眾多部門法領域,民法以其歷史悠久和結構穩定著稱,以德國民法典為例,其自1900年1月1日生效,一百年內基本沒有什么重大變化。[1]但是在法典之外的社會經濟政治環境卻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為何民法典能夠如此“長盛不衰”?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民法典如何實現從“舊瓶中倒出新酒”?德國法學家魏德士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思考的角度:是法律工作者通過法律解釋使得承繼的法律規定適用于新的經濟和政治事實、調整問題以及已經改變的價值觀,這也是法律工作者在理論和實踐中的長期任務。[2]實際上,社會變遷中法律解釋的與時俱進性處理的是作為解釋對象的文本和當下事實之間如何穿越時空限制進行有效溝通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時間距離(Zeitenabstandes)乃至歷史距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根據現代哲學解釋學權威代表人物伽達默爾的觀點,解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帶有前見,社會經濟和政治體制的變化就是這種前見的組成部分,解釋的過程并不是對過去歷史精神的恢復,而是本著現有的實際,使歷史和當代生活在思想上實現溝通。因此,“當一個法官解釋法律時,當下的需要最為重要。”[3]“法律的規范內容必須通過它要被應用的現存情況來規定……他(法律工作者)必須承認以后所發生的情況的變化,并因而必須重新規定法律的規范作用?!盵4]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通過以應用為導向的法律解釋,民法規范的內容實際上一直處于一種漸進革命之中,通過法律解釋,法律內容有了常新的可能。
蘇永欽先生在《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一文中也特別強調了法律解釋方法對于明確條文的含義,特別是明確條文的自治和管制目的的重要意義,通過解釋可以在自治和管制之間劃出一條動態的界線。他指出“具有政策目的的強制規范(含強行規范),目的解釋通常是最重要的方法,必要時得為一定的超法規擴張,但在尊重私法自治的前提下,更多的時候,需要對法條做目的性的限縮?!盵5]總之,對民法規范根據規范目的進行的擴張或者限縮解釋是使規范含義與時俱進的直接措施。
二、法律解釋的前提:民法規范性質的明確
根據蘇永欽先生的觀點,法律解釋的前提就是要根據規范的不同類型尋找出該規范的“管制目的”或者一般目的,由此解釋者可以從合目的性角度出發,決定規范適用的范圍該放大或收縮到哪里。[6]
(一)概括條款與引用性法條
民法典通過什么規范來將憲法基本權中的價值、社會中具有支配力的法倫理、明定在其他特別法律中的價值導入呢?一種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或者概括條款,它們可以作為“社會的或者倫理的價值之媒介”,[7]蘇永欽先生在文章中也列舉了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2條、第184條作說明,該兩條中所示的公序良俗原則就能夠將前述第一、二類價值導人。另一種是民法上的引用性法條,也轉致法條,這類法條“常在其構成要件或法律效力的規定中,引用其他的法條……由法律適用論的觀點論,這種法條具有授權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為法律補充的功能?!盵8]蘇永欽先生列舉了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第1條、第71條、第765條等條文作為該種類法條并做說明。通過這兩類法條,民法典就可以有效與憲法、社會經濟政治的脈動及其他特別民法做溝通,這也就是民法典的“外接”立法模式,這種模式的立法技術上的安排就是對應上面說的兩類法條:不確定法律概念或者概括條款、引用性法條(或者轉致法條)。
另外,民法典在安排這兩類立法技術時是有一定的價值判斷前提的:即憲法基本權對應的價值只能通過第一類立法技術來間接影響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安排,第二類立法技術所轉致的特別法規范不包括憲法規范,即通說采取的是憲法基本權條款對私法關系不具有直接規范效力,而是透過民法的概括條款實現其價值理念。[9]
(二)自治規范與管制規范
透過外接模式(主要是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條)這條管道進入民法典的條文既有自治規范,又有管制規范;即使是管制規范也必須根據規范的目的(功能)進行解釋,也保留了權衡自治和管制理念的空間。
以私法自治為核心,經由外接導入的特別民法具有下列類型:[10]第一,外接于民法典的自治規范,這主要是純粹基于立法技術考量的商事單行法,其功能是拓展了私法自治的空間;第二,作為管制輔助工具的自治規范,這類規范實際上是通過給私權主體一個利益的誘導,來間接實現公益的目標,比如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在這類“任何原告勝訴的消費者訴銷售者的訴訟中,受詐欺的消費者不僅可以收回法律費用,而且還應得到一筆罰金,以鼓勵訴訟?!盵11]第三,從實體內容上導正自治的民事規范,比如在消費者保護和勞工保護中,立法者會基于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在權利分配上做有利于弱勢一方的安排,比如正在討論修改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應該加入猶豫期制度,這就是對消費者加強保護的實體安排;當然這類規范背后還可能對應一個混合性規范,即與立法安排相比更有利于弱者保護時,該規范屬于補充性任意性規范,與立法安排更不利于弱者保護時,該規范屬于強制性規范。第四,從程序上導正自治的民事規范,比如我國《物權法》第77 條對住宅商用需要利害關系業主同意的規定就是賦予私權主體通過一個表決程序進行一項決議行為,從而對住宅房屋的用途變更問題做出安排。
就自治規范和管制規范的關系而言,其背后對應的就是私法自治和國家強制之間的關系。蘇永欽先生認為:“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只是在國家設定的高低不同的柵欄中流動,私法自治的領域,事實上自始充滿了各種國家強制。”[12]我們承認現代的私法自治和國家管制從來都不是壁壘分明的,但是仍然應該本著自治為主和為優的理念定位,現實中的立法安排不是給自治太多而是給自治太少。正因為此,蘇永欽先生在后文中也提出了民法按規范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有疑義,從自治” (前提是管制規范的管制目的不能明確)。所以更形象的說法不是自治在管制圍起的柵欄內流動,而是在自治的大地上,管制謹慎地進行必要的圈地運動,圈地之外的廣大土地都任由自治馳騁流動。當然或許在民法的不同部門法中自治和管制的空間可能會不同,比如合同法中就是自治中有管制,物權法中可能管制規范多點,但物權法定中也有很多意思自治的空間。
(三)自治規范與管制規范的再細分
管制規范對自治規范的限制程度是各不相同的,管制規范本身有一個再分類的問題。同樣,自治規范中也存在一個層次性,這主要是根據自治規范的功能不同做的區分。
有些自治規范具有蘇文所說的三項功能,即節省交易成本、提高裁判的可預見性、提供交易的選擇等,這些規范對應的主要是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有些任意性規范則會在當事人的意思不明確的時候發揮對交易風險進行公平安排的替代功能,這些規范對應的就是解釋性任意性規范。這兩類規范,一者積極促成自治,另一者消極制衡自治。蘇文指出了這兩類規范功能的不同,但是沒有對兩類規范做進一步的理論上的抽象歸納。
就管制規范而言,在自治為主為優的定位下,管制只不過是為了支撐自治而存在。對管制規范,應當結合管制規范背后對應的利益類型和其在不同利益之間取舍排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做不同的分析。一類屬于強制性規范,是應為某種行為的規定,當事人不得不為該種行為;另一類是禁止性規范,是禁止為某類行為的規范,當事人不得為該種行為。在這兩類規范的識別上,形式的識別方法往往會產生誤導,因為法律條文經常喜歡無規律地采用“不得”、“應當”、“必須”、“禁止”等表述,這樣法律規范定性就很可能出現很大的混亂。蘇文在這個分類上又開拓出權限規范這種類型,我們認為其權限規范所對應的其實就是補充性任意性的規范,當事人可以做與法律規范不同的安排(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77條)。真正的權限規范對應處分行為的權限時,實際上就是國內學者所說的倡導性規范,因為我們沒有采納所謂的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分類,所以權限規范的說法比較生硬,結合我們理論繼受上的特點,對該類規范做倡導性規范的定位(如我國《合同法》第 132條)在解釋論上是合適的、也堅持了我們學說繼受的傳統。就禁止性規范而言,臺灣地區最高法院所解釋出來的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的分類可以與我們國內通稱的管理性禁止性規范和效力性禁止性規范做對應,不同的是我們的說法更能體現其禁止性規范的歸類。
民法規范性質的不同歸類對于認定法律行為的不同性質具有很大的影響。比如我國臺灣《債法》修改前后一直有對懸賞廣告性質的爭論。[13]蘇永欽先生認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對懸賞廣告的法律規范實際上屬于任意性規范,因此當事人之間到底是采用合同說還是單方行為說均可,與法律安排不一致的自治安排仍屬有效。當然法律規范在有名之債的定性安排上應該盡量符合社會大眾的典型行為模式,以盡可能縮短與民眾價值判斷上的差距,這樣以來就能最大程度地減少解釋當事人主觀意思的麻煩。倘若把立法的安排解釋為強制性規范,則與立法安排不同的當事人行為可能就會被解釋為無效,不同的解釋結果對當事人間利益的影響不同。當然這里解釋為任意性規范主要是因為該爭論涉及的主要是私法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私的利益爭論,與公共利益無關。
(四)自治規范是裁判法?管制規范是行為法?
蘇永欽先生在法律規范的性質劃分上還有一個重要觀點是:“表現在法律上,自治規范和管制規范,一為裁判法、技術法,一為行為法、政策法,即有其本質的不同?!盵14]
我們認為該種遽然的對應不甚妥當。一方面,在這里不能望文生義地認為行為規范所規定者僅與命令規定(強制性規定)或者禁止規定有關。所謂的行為規范是指, “若在于要求受規范之人趨向于它們而為行為,則它們便是行為規范?!薄靶袨橐幏恫幌抻谀切┟钭鳛榛蛘卟蛔鳛榈囊幎ā梢幎ㄍ瑯涌梢砸部梢酝高^法律上利益之賦予,來引導人們決定是否從事該規定所欲引導之作為或者不作為?!睆倪@個角度看,自治規范同樣可以以公平效果的安排誘導當事人采取法律的[15]價值判斷,倡導性規范(權限規范)同樣可以提倡誘導當事人采取特定的做法。所以將行為規范完全限定于管制規范的看法是不妥當的。另一方面,“由于裁判機關在進行裁判時,當然必須以行為規范為其裁判的標準,故行為規范在規范邏輯上當同時為裁判規范。若行為規范不同時為裁判規范,則行為規范所預示之法律效力不能貫徹于裁判中,從而失去命令或引導之作為或不作為的功能?!彼?,既然行為規范同時為裁判規范,則蘇文所言的裁判規范與行為規范遽然二分的做法也是不妥當的。
總之,在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的分類上,我們的立場是:自治規范和裁判規范都可以為行為規范,行為規范在邏輯上同時為裁判規范。
三、結論
民法典長盛不衰的秘訣之一在于法律適用中民法解釋方法的妥當運用,而不同解釋方法的選擇又以明確民法規范的性質為前提,不同民法規范所對應的不同規范目的在民法解釋中處于主導地位。[16]通過民法規范的引致或者概括條款安排,民法典以維持形式中立的立法技術保證了民法外的各種價值判斷的順利導人,這是民法價值中立的核心含義,這種立法技術上的安排也是民法典長盛不衰的秘訣之二。
注釋:
[1]2001年11月26日的《債法現代化法》才對民法典的核心部分做出了重大修改。
[2](德)魏德士:《法理學》,丁曉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頁,第282—284頁。
[3](美)帕特里夏·奧坦伯德·約翰遜:《伽達默爾》,何衛平譯,中華書局2003年第1版,第45頁。
[4](德)漢斯一格奧爾格·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哲學詮釋學的基本特征(詮釋學I)》,洪漢鼎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修訂譯本第444頁。
[5]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頁。該文中所指的強行性規范對應國內學者所言的禁止性規范,臺灣地區最高法院所區分的“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相當于國內學者所說的“管理性禁止性規范”和“效力性禁止性規范”;該文所指的強制性規范(或者說權限規范),國內學者對應命名為“倡導性規范”,如我國《合同法》第132條。
[6]參見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3—64頁。
[7]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頁。
[8]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頁。
[9]參見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279頁。
[10]參見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頁。
[11](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487頁。
[12]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頁。
[13]國內法院判決中對懸賞廣告主要采取“單方允諾”的處理態度。參見“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吳慈東訴岳陽醫院給付懸賞廣告報酬糾紛再審案”。
2.由于對司法鑒定服務機構行為進行了規范化,法制化管理,不僅方便群眾,而且也避免鑒定人以前到個別司法機關內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不被法院采信現象的出現,也避免鑒定當事人重復鑒定,多頭鑒定,減輕了他們經濟和精神上的負擔。在社會樹立了良好的司法鑒定形象,充分發揮了司法鑒定在實現司法公正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我校自2002年起實施了以按文理大類不分專業招生為特點的學分制改革。在改革過程中,學校緊緊圍繞學分制改革的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外高校學分制改革的經驗,探索制定了一整套個性化、人性化、多樣化的教學管理制度,以規范化的教學管理為學生構建學生個性發展平臺,促進了學生的全面發展。
一、制度建設以法律優先
學校的管理制度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學校的延伸和細化,應遵循法律優先的原則。作為學校管理制度體系的一部分,教學管理制度指導和規范著學校的教學工作,與每一個學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是依法治校、以法治學在學校管理中的具體體現。因此,在制定制度時必須正確處理好與國家法律法規之間下位與上位的關系,所制定的制度不能越位,不能超越國家的法律法規,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能動地行使職權。
隨著高校招生制度、就業制度及收費制度的改革,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不再是純粹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學生自主擇業、繳費上學,學生與學校之間多了一層契約式的關系,學校向學生提供的教育服務質量及進行的教育管理受到了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學生本人的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也大大增強,學生與學校之間關于畢業證、學位證及學籍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糾紛越來越多,學校敗訴的現象常有發生。究其原因可以發現,學校的許多教學管理制度仍有濃重的強制性色彩,有些制度陳舊、不健全,不能覆蓋學校與學生的全部法律關系,有些工作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有些制度甚至違背或超越了國家的法律法規。
我校在實施學分制改革的過程中十分重視教學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建設,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對教學管理制度進行了多次修訂,在學生注冊、繳費、考試、畢業等環節中進一步明確了學校與學生之間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如根據我校原來頒發的《學士學位授予細則》,“在校期間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不授予學士學位”。這一規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有關學位授予條件的規定,我們將其修訂為“在校期間因考試作弊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不授予學士學位”。學業道德是學生“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之一,考試作弊則說明學生的學業道德達不到要求,該規定首次將學業道德納入學生的學業能力范圍內并體現在學位授予條例中。另外在原來的學籍管理規定中,學生“課程考核不合格,一律重修”。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學校不得收取重修費等費用。我們在修訂學籍管理規定時增加了關于二次考核的有關條款,“學生課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請參加二次考核。二次考核不合格必須重新學習該門課程”。二次考核給予那些由于種種原因第一次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學生第二次機會,允許他們經過一個假期的復習之后參加二次考核,學校不收取任何費用。該規定填補了原來制度的空白點,促使學校和學生雙方根據國家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行使各自權利。
二、以人為本,構建學生,個性發展平臺
著名管理心理學家雪恩(E.H.Schein)在其《組織心理學》一書中提出了關于“自動人”的假設,他認為人是自主的、勤奮的,人的最高層次的需要是自我實現的需要。所謂自我實現,就是指人的潛能得到充分發揮。以此為基本假設提出的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強調管理者應該通過創設良好的環境與條件,通過內在的激勵因素,調動被管理者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促進被管理者的潛能得以表現和發展,滿足被管理者自我實現的需要?!耙匀藶楸尽惫芾砝砟钆c19世紀美國哈佛大學校長艾略特(Charles W.Eliot)在哈佛大學倡導并實施的學分制教學管理理念有異曲同工之處。艾略特認為人的素質、能力等有差異,學校應充分滿足和發展每個學生的愛好和特殊才能。學分制的實施給學生提供更多的自主選擇的機會,學生通過自主設計學習內容與學習進程,在學習上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選擇性,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成績與意愿選擇學院與專業、自主選擇學習時間、課程與學習年限,學生還可以根據個人興趣、就業需求及社會發展的需要通過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等形式來組建合理的知識結構。因此,實施學分制改革本身就體現了“以人為本”管理思想。
我校的學分制改革以“按文理大類招生”為特色,學生不再被錄取到學院、專業,入學后第一年按文、理大類兩個平臺進行學習,這一管理模式為學生自主設計、自我發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我們提出了“為確有所長的學生提供自主選擇學院、專業的機會;為學業優秀的學生提供提前畢業的機會:為學有余力的學生提供修讀第二專業的機會;為興趣廣泛的學生提供自由選課的機會;為能力稍弱的學生提供延長學習時間的機會”的思路,努力創造學生的個性培養環境,使所有不同能力、不同愛好、不同志向的學生都能夠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環境,以此促進學生潛能的充分發揮。根據這一管理思路,我們建立了相應的學生學習管理制度體系,引導并規范學生在發展個性的同時順利完成學業。學習能力強的學生如果在兩年內修完教學計劃所規定的總學分數的70%,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修讀課程,可以根據提前修讀的有關規定、程序及要求辦理提前修讀手續;學生提前修讀的課程與正常修讀的課程發生沖突時可以經過任課教師及所在學院的批準免聽部分課程。學有余力,興趣廣泛的學生可以在第一學年確定學院或專業之后申請修讀第二專業或第二學位,同時“第一專業達不到畢業要求,第二專業不予畢業”,的規定從制度上對學生的學習質量做出了約束。在制度的設計與制定過程中,我們也充分地考慮到了學習能力較弱的學生。在課程考核環節中增加了學生“可以申請參加二次考核”的條款:在學籍管理中增加了“學業警告”的實施細則,對每學期未達到學分要求的學生提出警告。如果被學業警告的學生在一學期之內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所規定的學分,可以免除休學、退學的處理;對于連續兩次因受學業警告退學的學生給予一次“試讀”的機會,學生在試讀期應修課程考核全部合格,可以恢復學籍。這樣,制度與制度之間環環相扣,既具有指導性,又具有約束性,保證了學生的學習水平與學習質量,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學生自我發展、自我設計的要求。
三、將精益化管理思想貫穿制度的始終
精益化管理是D.Roos、J.P.Womack和D.Jones等
人在1990年提出來的企業管理理念,其核心內容是以人為中心,低成本、高效率、高質量地實施準時化生產,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一切浪費,以最少的資源投入,創造出盡可能多的價值;同時所有和生產相關的活動都要具有經濟性,產生效益。
將精益化管理理念運用于教育教學管理中是教學改革的發展趨勢之一。過去的教學管理制度往往是管理者根據自己的管理思路從“管”的角度出發制定的,制度內容帶有許多強制性色彩,制度表述中常有“必須……”、“不能……”、“否則……”等表達方式。我們在教學管理制度的制定與修訂過程中時刻注意運用精益化管理的理念,根據精益化管理“精細”、“有益”“可操作”的原則,從分析教學管理過程入手,以“如果學生需要……,他可以……”為主線,制定符合實際需要、操作性強的管理制度,使制度目標清楚、操作規范、指示性強,學生在辦理相關事務時減少了不必要的環節,部門工作效率得到了極大提高,實現了用制度手段、程序手段及信息手段對教學過程的有效管理。
學分制條件下學生打破了原來班級與年級甚至專業的界限,可以自主選擇課程、上課時間和上課教師;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能力,選擇提前修讀課程、攻讀第二專業、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學生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休學或停學等等。這使教學管理內容更加復雜,對管理規范化的要求更高。我們以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為綱領性文件,在學生選課、考試、提前修讀課程、提前畢業、推遲畢業、修讀第二專業等各個學習環節制定了一系列實施細則與流程式表格,對每一個環節都詳細地規定了實施時間、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每一項工作都有章可循,每一件事情都有法可依,共形成執行細則10個,申請表格10個,工作流程13個,涵蓋了學生在校學習的全過程,為實現規范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四、加強制度執行力度,實現規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