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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8-0034-02
1 綠色GDP核算
目前經濟現論界對綠色GDP概念有以下幾種不同認識:
1.1 基于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界定綠色GDP概念
1.1.1 考慮資源環境要求對綠色GDP概念的界定
綠色GDP是指在原有GDP的基礎上考慮資源與環境因素,對GDP指標作出某些修正計算而產生的一個新的總量指標,“綠色GDP=國內生產凈值+固定資產損耗-生產中使用的非生產自然資產”,或者“綠色GDP=(凈出口+最終消費+資本形成凈額+固定資產損耗)-非生產經濟資產凈耗減-自然資產降級與減少”;也有學者提出“綠色GDP=GDP-(自然資源耗減價值+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失的價值)”。上述觀點其共同之處:是基于已有的SNA體系核算出的GDP的基礎上削減GDP的獲得對自然資源、環境所造成的降級與損失。即,綠色GDP就是在原有GDP的測度中納入“資源環境”概念。
1.1.2 從可持續發展角度界定綠色GDP概念
綠色GDP是用以衡量扣除了自然資產(包括資源環境)損失之后的新創造真實國民財富的總量核算指標。綠色GDP=GDP-自然資源耗減和環境退化損失-(預防支出+恢復支出+由于非優化利用資源而進行調整計算的部分)。1.2.3 福利GDP的觀點
福利GDP=現行GDP+外部影響因素,外部影響因素是一種非經濟福利,有外部經濟因素和外部不經濟因素。
1.2 從統計核算角度界定綠色GDP概念
該觀點從統計度量的可操作性的角度認為,在現行國內生產總值中扣除環境污染的損失,即可得到綠色GDP。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扣除自然資本的消耗,得到經過環境調整的國內生產總值,也就是綠色GDP(GGDP);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扣除生產資本的消耗,得到國內生產凈值(NDP)。從國內生產總值中同時扣除生產資本消耗和自然資本消耗,得到經環境調整的國內生產凈值,也稱綠色國內生產凈值(EDP),這就是聯合國綜合環境與經濟核算體系的核心指標。所以這幾者的關系可這樣來表示:EDP
實施綠色GDP核算體系,在技術上需要解決如何衡量環境要素價值的問題。由于環境資源的使用大多屬于非貨幣交易,在難以通過市場行為確定其價格的情況下,對資源增減、環境變化的估價只能采用虛擬方法。現從理論上提出了三種虛擬估價方法:市場價格法;住戶意愿法;維護成本法。按照資源環境恢復到耗減和降級前的水平所需的費用來計算其價值。與市場價格法相比,維護成本法在理論上更加體現持續發展的思想,因為維持資源環境的數量和質量水平不變,也就是保證資源環境的可持續利用。環境成本表現為人類活動對周圍環境質量和受納體的不利影響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對活動地造成的損失和對活動地以外的其他區域造成的損失。從量的角度看,環境成本應等于受納體損失的總和。因此,國際上一些專家比較看重維護成本法。
2 我國環境污染總量估算
綠色GDP核算時,從GDP中扣除的項目大致可分為兩部分,一是自然資源凈耗減,包括經濟資源和非經濟資源,二是環境污染損失,二者存在重疊的部分,即環境污染所致的自然資源的損耗。本文擬采用維護成本定價法,對我國環境污染損失總量進行粗略分析。假定環境污染被完全治理,不存在環境污染所致的自然資源的損耗,同時環境污染損失等于環境維護費用。
環境污染損失價值總量=環境污染的完全治理成本
=∑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各污染物的單位治理成本
=廢水的理論治理成本+廢氣的理論治理成本+固體廢棄物的理論治理成本(+噪音污染危害+其他損失)
=∑廢水中各污染成分含量×各污染成分單位治理成本+∑廢氣中各污染成分含量×各污染成分單位治理成本+∑各類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量×各類固體廢棄物單位治理成本
我們很難詳細統計到所有污染成分的含量,也很難有十分精確的分類治理成本,可行的辦法是根據國家環保部的統計數據,對主要污染成分總量進行估計,并且用各污染物的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其治理成本。目前的征收標準是2003年頒布執行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及計算方法》。根據2007年新聞報道,國家環保總局發言人稱“該標準僅為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半”,“我國將在3年內提高至污染治理的成本”。但由于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迄今基本沒有調整。2009年底,環境保護部官員透露,將爭取發改委、財政部的支持,盡快提高全國排污費征收標準。其中SO2廢氣排放費已經率先提價,部分省市從2007年的0.63元/千克提高到2009年的1.26元/千克。我們用現行標準的2倍的值進行環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估計。
當然這里的污染物統計是不全面的,最重要的缺少是CO2排放的損失估計。且這里僅僅計算了理論治理成本,而大多數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后已經擴散,并對自然經濟社會系統造成了實質性危害,而這種這種危害可能遠遠大于治理成本,事實上,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失還應加上其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對民眾健康的損害等。因此以上數字是嚴重保守的,它僅表明我國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成本,約占2006年我國GDP總量210871億元的0.49%。上表中我們僅僅估算了污染物排放量的治理成本,根據本文第三部分,可知工業污染物產生量遠高于排放量,即對于污染物排放的主體――企業來說,大部分污染物在排放前已經通過凈化設備或工藝處理過了,然而這個過程也應該是有成本的??紤]到這個因素,可以把環境污染損失總量調整為3356.73億元,占當年GDP的1.59%(在不考慮CO2排放所致損失的情況下)。
3 2006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污染總量考察
我們有必要基于綠色GDP核算模式對各省的自然資源耗費和環境污染損失進一步分析,摸清真實GDP增長現狀,并嘗試進行綠色GDP核算,雖然由于考慮到自然資源耗減后,GDP增幅被嚴重調低,所以這一嘗試在省級層面已于從2006年開始嚴重受阻。而本文僅對各省的環境污染損失進行統計估算。
類似于上述估算過程,根據2006年環境統計年報,我們也可以對各省的環境污染狀況進行分析,分別計算各類污染物價值量(排放量/產生量等×每單位污染物的排污費征收額),匯總后可得到下表數據。
二、綠色金融定義
綠色金融,是一個比較新興的概念,國內學術界并沒有統一的概念界定。目前關于綠色金融的內涵,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四種:一是《美國傳統詞典》(第四版,2000年)的解釋,將綠色金融稱之為“環境金融”或“可持續融資”,是環境經濟的一部分,其基本內涵是,如何使用多樣化的金融工具來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二是指金融業在貸款政策、貸款對象、貸款條件、貸款種類和貸款方式上,將綠色產業作為一項重點扶持項目,從信貸投放、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給予第一優先和傾斜的政策。三是指金融相關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通過金融業務的運作體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從而促進環境資源保護和經濟的協調發展,并以此來實現金融可持續發展的一種運營策略。四是將綠色金融作為環境經濟政策中金融和資本市場的手段,如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
三、我國綠色金融主要產品
1.綠色信貸
綠色信貸,是金融杠桿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具體化,其本質在于正確處理金融業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以期構建新的金融體系和新的金融工具。一般是銀行利用利率等優惠條件,來支持有環保效益的貸款項目,其對象包括個人和企業,例如房屋貸款、汽車貸款、項目融資和設備租賃等。
2.綠色保險
綠色保險又叫生態保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環境風險管理的一項基本手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般是指保險公司對水、土地或空氣等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的保險。對某些行業采取強制性的購買綠色保險措施,一方面可以在企業發生意外污染時,為其提供及時的賠償;另一方面可以加強企業對環境風險的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3.綠色債券
綠色債券主要是一些國際金融組織和政府支持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綠色債券,以其綠色題材、期限短(平均期限約5-6年)、較低的利率等優勢吸引了一定的投資者。國際上已發行綠色債券的機構包括:世界銀行、亞洲發展銀行、英國綠色投資銀行以及韓國進出口銀行等。
4.綠色風險投資
綠色風險投資是把資金投向蘊藏著較大市場的資源節約型企業和環境友好型導向的高新技術開發領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商業投資行為。目前較大規模的國際綠色投資,主導方基本是國際知名金融集團,其主要投資領域一般是再生能源、水和清潔技術設備。近年來,我國投資于清潔能源的項目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包括:政策支持力度低,綠色產業項目回報率偏低;國內市場化程度低,基礎配套不全;投資者和消費者沒有良好的認知及社會責任感。
四、我國綠色金融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1.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完善
綠色金融在我國是一項新生事物,目前我國的綠色金融產缺乏完善的管理體制和具體的指導目錄,造成金融企業難以制定具體的實施標準等問題。面對存在的這些漏洞,需要國家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政策,并培養綠色金融相關的專業人才,只有這樣才能順利有效地實施綠色金融政策。
2.信息溝通存在瓶頸
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是綠色金融能夠有效實施的重要前提條件。目前,我國環保檢查制度還不夠健全,某些地方環保部門的信息針對性不強,加之相當一部分金融工作人員對環保法律法規了解不夠等原因,造成了環保部門和金融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存在嚴重的瓶頸。為此,需要加強環保部門和金融部門之間的及時溝通,加大相關從業工作人員環保知識的培訓力度,做到信息溝通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此外,對于環保部和金融部門,要統籌協調管理,并做到職責分工明確,健全管理機制和工作機構。
3.市場環境尚未成熟
全球氣候變化導致的極端氣候災難近幾年愈加頻繁,嚴重影響著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人類將面臨因此而帶來的巨大威脅與挑戰?!暗吞夹浴苯ㄗh,要政策性鼓勵、支持和引導大力發展低碳產業,倡導社會樹立綠色發展和低碳發展的理念,支持并獎勵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率先實施低碳行動的地區,并積極尋求適合國情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已成為各國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綠色發展”概述及碳排放權交易基本原理
(一)“綠色發展”概述
綠色發展,是指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每一個單位、每一家公司、每一個政府部門都應該身體力行,節能減排,推動低碳經濟。 當今世界,綠色發展已經成為一個重要趨勢,許多國家把發展綠色產業作為推動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舉措,突出綠色的理念和內涵。從內涵上看,“綠色發展”是在堅持傳統發展下的一種創新模式,是在生態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的約束基礎條件下,將環境保護作為核心任務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新型創新模式。
(二)碳排放權交易基本原理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紀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的時間應為2004年。碳排放權交易,是排污權交易的衍生概念,是為了使溫室氣體總量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進行的碳減排量和碳吸收量的交易活動。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原理是:環境部門依據環境容量制定碳排放總量目標,然后把碳排放總量目標通過一定的方式劃分為若干碳排放配額,分配給各個企業或區域,碳排放配額可以像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買賣,調劑余缺。
二、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立法現狀
歐盟和美國已經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法律體系,為引導碳排放交易的有序進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梢姡茖W的立法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合法化,推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為減緩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發揮重要作用。
從國家立法層面上看,我國在碳排放權交易立法方面有了初步的進展,具體表現在:2003年1月1日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以推行清潔生產為目的的法律。2005年10月12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頒布了,這成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立法的起點,將為我國碳排放權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較好的基礎。2010年10月6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在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天津會議上透露:《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活動管理辦法(暫行)》目前已基本成熟,這一政策的出臺將會對自愿減排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合理規范化管理,將為中國實施強制性減排市場提供可操作的寶貴經驗?!洞髿馕廴痉乐畏ā芳啊端廴痉乐畏ā芳跋嚓P法律法規對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和水體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等制度的建立也為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借鑒。
從各省市地方立法層面上看,《中國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的,建議在中國以省為單位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該報告的首次提出在我國以碳排放作為“硬指標”,對社會經濟活動加以監管及調控。例如,在全國三十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以“碳源(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碳匯(從大氣中清除二氧化碳)”交易制度,收取、支付碳基金和生態補償金的制度;又如,2011年1月1日在我國正式施行了《四川省農村能源條例》,該條例首次將碳排放權交易納入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手段引導和規范農村能源碳排放權交易,以充分利用清潔發展機制和“綠色發展”的機遇,為促進和有效保護地方碳排放權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存在的立法問題
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僅限于自愿減排交易和CDM項目,碳排放權交易實踐是在缺乏法律基礎上盲目進行的,現行的法律法規也未能發揮其很好的作用。立法的滯后無法規范和約束碳排放權交易健康有序地發展。盡管我國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促進了清潔能源項目在中國的健康有序的發展,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過低使得很多問題逐漸暴露出來,與一個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所需的法律制度相差甚遠。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在界定碳排放權法律屬性方面,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在環境中排放,起初并不必然導致環境污染,對全球氣候變化亦無顯著的影響,所以它既不是商品,也無產權關系,沒有產權界定,更談不上產權交易。隨著全球氣候的不斷異常以及《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的簽訂,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具有了經濟價值。
第二,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不明確。碳排放權交易主體指有資格進行碳排放權買賣的企業、各種組織或個人。買方是那些用完碳排放配額且不得不繼續排放的企業,或者因其他目的而參與買賣的組織或個人,賣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額并且有富余的企業、組織或個人。市場經濟強調的是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平等性,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碳排放者,都有資格根據自身需要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碳排放權。
第三,碳排放權交易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障,沒有針對性的機制解決交易糾紛。我國立法并沒有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理機關,碳排放總量的計算、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責等并未在法律上予以體現,更談不上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保障。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各方的法律責任不明確,過度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控制和運作,無法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與自由,致使交易中的糾紛難以解決。
第四,繼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等建立后,武漢、杭州、昆明、河北等環境能源交易所相繼成立,廣西、江西及河北等地都表示希望在“十二五”期間成立碳排放權交易平臺,從而搶占碳交易市場商機。雖然碳排放權交易所數量不斷增加,但是業務上并沒有實質進展,主要涉及二氧化硫以及二氧化碳等污染交易產品,在碳減排方面的交易量很小而且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未來還有可能將碳交易市場分割,導致其區域化,對于國家的資源來說也是一種浪費。我國尚未針對環境交易所建立準入機制,這些交易所均未取得官方頒發的準入牌照,其成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授權、規范和約束,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碳排放權交易的規則統一和有序進行。
三、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促進
完成“綠色發展”的目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要建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也是一個巨大的工程,只有不斷地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促進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地有效進行。
(一)在立法上界定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
首先,碳排放權具有“稀缺性”。在環境允許的前提下,人為特別規定二氧化碳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帶來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逐漸稀缺,形成一種有價產品,稱之為碳資產。其次,碳排放權具有“可交易性”。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活動,但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較,碳交易更緊密地連接了金融資本與基于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理由為: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最后,碳排放權具有“排他性”。在大氣生態系統所能承受的范圍內,每個個體都擁有向大氣排放一定含碳氣體的權利,這是一種自然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碳排放權擁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要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首先要從法律上確認排放權,明確將碳排放權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納入企業的產權范圍,使企業意識到排放權作為一種財產權的權利屬性。
(二)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
由于我國各地區之間工業化、城市化發展階段不同,能源供給與消費結構不同,碳排放水平也不同,所以交易的主體暫時規定為負有溫室氣體排放任務并且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比如發電、石化等能源企業以及鋼鐵、建筑等大型排放企業為代表的碳排放主體。待到機制完善后,再逐步推向所有負有減排任務的企業、政府參與的采購基金和托管基金、商業化運作的碳基金和關心氣候變化的個人以及非政府組織。
(三)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保障及法律責任
建立相關的政府部門并規定其法律責任。政府應當建立專門的溫室氣體排放行政機關,建議在已有的環境保護部門分設一個碳排放權交易處,負責碳排放權的分配、權利行使、權利交易、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對其法律職責予以清晰界定,并提高其執法水平。碳排放權交易處應堅持公開、透明、合理、有效的原則,在監督和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執法不力、徇私枉法,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碳排放權交易所的法律授權
盡管綠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剛剛起步,但中國在綠色金融的很多方面取得了較為突出的成就。
(一)碳交易
在應對氣候變化的碳金融領域,中國作為《京都議定書》非附件一國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擔溫室氣體的減排任務,但中國可以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下的項目開發。這種情況決定了中國目前碳金融業務主要是CDM項目的投融資、核證減排單位(CER)的交易以及相關的金融活動,此外還包括企業和個人為實現自身“碳中和”而參與自愿減排市場的自愿減排單位(VER)的交易。
中國的碳市場具有以下兩個重要的特點。
1.市場規模巨大
中國CDM項目的市場規模巨大,是CDM市場最大的供給者。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早在2005年就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未來中國參與國際碳市場,主要的著力點仍然是CDM項目。據世界銀行統計,從2005年開始到2009年中國在CDM市場份額按提供的減排量計算均超過50%,遠遠領先于其他發展中國家。截至2010年5月,經過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理事會(EB)注冊的CDM項目總數為2477個,其中中國的項目高達1011個,占40.82%,而占比位居第二的印度僅為22.20%。從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單位來看,全球已核證3.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中國占了總量的61.28%,高達2.39億噸,是印度的近6倍。
2.處于起步階段
中國的配額交易市場尚未成型,自愿減排剛剛起步。2009年8月5日,國內自愿碳減排的第一單交易正式在北京環境交易所達成。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奧運期間北京綠色出行活動產生的8026噸碳減排指標,以抵消該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來至2008年年底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完成了中國排放權交易機構在中國的首例碳金融嘗試。與此同時,上海和天津的環境交易所均已開始建立自愿減排的碳交易機制。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啟動了上海世界博覽會自愿減排交易平臺構建,允許各國參觀者通過平臺來支付購買自己行程中的碳排放,實現自愿減排,從而達到宣傳環保以及碳中和的目的;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發起“企業自愿減排聯合行動”,按照企業“自愿設計規則、自愿確定目標、自愿參與交易”的原則,招募20家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大型排放類企業探索符合中國國情和企業實際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測量、報告、核實(MRV)體系,減排和交易體系等。
(二)綠色信貸
2007年7月,原國家環??偩帧⒅袊嗣胥y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規定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和項目進行信貸控制,各商業銀行要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被稱為“綠色信貸”政策。所謂綠色信貸,是指商業銀行參與節能減排項目、新技術、新能源的開發,為符合有關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具有一定的市場盈利前景的環保型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近年來,中國政府要求銀行業在節能減排、抑制產能過剩和淘汰落后產能方面發揮支持和配合作用,并出臺了相關政策法規。與此同時,中國銀監會通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出臺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對銀行業開展節能減排環保的治理方式和監管政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管理機構的積極倡導下,中國銀行業逐步進行綠色轉型,各政策性和商業銀行紛紛制定綠色信貸政策,設立綠色信貸部門,開展綠色信貸業務。目前中國已有多家商業銀行開辦了綠色信貸業務,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綠色保險
20世紀90年代初,環境污染問題凸顯,中國也開始探索建立企業環境污染責任險。1991年大連、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試點環境責任險,由于當時政策、法律都比較滯后,試點并無太多成效。
進入新世紀,隨著環境日益惡化和公眾環保意識的提高,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探索步伐開始加快。2006年6月國務院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08年2月原國家環??偩趾椭袊1O會又聯合出臺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快推廣環責險制度。
2008年環責險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當年約有700家企業投保,2009年增加到了1700家,保費收入從2008年的1200多萬元增加到2009年的4300多萬元。
2012年底,全國有十多個?。ㄗ灾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但盡管如此,環責險業務開展并不樂觀。2012年投保企業僅為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在當年保險產品中的份額很小,與中國保險業的增長差距懸殊,在改善環境、維護環境受害人權益、建立市場化的企業污染約束機制方面作用甚微。
綠色保險在中國目前仍處于探索和開發階段,有待于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四)綠色證券
政策方面,中國政府相繼出臺了多個關于綠色債券的文件,如《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綠色債券發行指引》、《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等。這些文件從綠色產業項目界定、募集資金投向、存續期間資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獨立機構評估或認證等方面對綠色債券進行了引導和規范,同時明確了鼓勵綠色金融債券發行的優惠政策。
金融債券發行方面,在《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綠色債券發行指引》頒布前,國內一些先行者已經進行了綠色債券發行。例如2015年7月,新疆金風公司在香港聯交所成功發行了一單3億美元的3年期綠色債券,認購金額高達14億美元。2015年10月,中國農業銀行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發行中資金融機構首單綠色債券,總價值10億美元,來自亞洲和歐洲近140家投資機構超額認購,獲得了市場高度認可。這也為以后中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在人民幣離岸市場發行綠色債券積累了經驗。
隨著相關規則的出臺,中國的綠色金融債、綠色企業債和綠色公司債呈現出三箭齊發之勢。
根據《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進行篩選,2015年中國未貼綠色標簽但可以明確統計界定為綠色債券的發行規模為6186億元(約合951億美元),發行數量為590只,占總債券發行規模的2.68%。
其中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和地方政府債中的579只綠債,規模6095.11億元,占總債券發行規模的2.65%;資產支持證券(包括ABS、ABN以及其他資產支持證券)中的11只綠債,規模90.89億元。在非金融企業債和地方政府債中,區域性場外市場綠色債券規模為15.11億元,數量116只,如果剔除這部分,則綠色債券規模為6044億元,數量為463只。其中,發債企業主營業務為綠色領域,募集資金用途為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的,其綠色債券發行規模為1755.20億元,數量185只,如果再剔除這部分債券,則2015年中國綠色債券數量為278只,規模4288.80億元。
在綠色債券發行品種上,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和中期票據這三類券種規模占比最大,分別占總綠色債券總規模的32%、25%和19%。其中政府支持機構債即鐵道債的單只融資規模最大,平均規模為83.3億元。潛在綠色債券中,地方政府債的金額為9981.25億元,占潛在綠色債券總發行規模的88.53%,再次說明中國的地方政府是非常重要的綠色債券發行人,但從信息披露來看,地方政府的債券發行應當進一步完善對資金用途的披露。
這些綠色債券的發行方式以公募為主。2015年公開發行的綠色債券共計5609.4億元,平均單只規模為14.65億元;非公開發行的綠色債券共計485.71億元,平均單只金額僅為2.48億元。非公開發行綠色債券的利率普遍高于公開發行。由于非公開發行在發行條件和流程上相對要求更寬松,近年來吸引了眾多發行人,其中不乏大型企業。因此,公募債券嚴格的發行條件以及管理制度可以試點對綠色債券適度寬松,從發行方式上鼓勵企業更多公開發行綠色債券,降低綠色項目的融資成本。
二、中國綠色金融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盡管中國的綠色金融取得了不小的發展,但是仍存在一些制約因素。
(一)體制機制不健全
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綠色金融的概念和定義仍不甚清晰,綠色發展戰略的頂層設計仍有缺陷
迄今為止,中國關于綠色金融尚缺乏完整、統一、明確的概念框架和統計意義上的詳細定義,決策者及各參與機構對綠色金融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導致各方對綠色金融及相關概念存在理解狹隘、概念沖突等問題。此外,雖然中國明確了綠色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戰略,但缺少一個關于綠色金融戰略實施的頂層設計和具體實施規則,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仍不完善。這使得該戰略難以在金融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得到完整有效的落實,綠色金融發展的戰略和戰術層面尚未有效銜接。在對綠色金融概念進行定義,以及綠色金融戰略的頂層設計、實施方面都存在較多空白的情況下,難以真正將相關概念在立法和實施層面都得到充分的體現。
2.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尚未建立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強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保障。然而,當前中國的現狀是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尚未建立,政策比較零散且滯后于市場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CDM項目審核缺乏一套專業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的具體執行標準;二是中國發展自愿減排市場的相關管理辦法仍處于擬定之中,自愿減排市場政策缺位;三是綠色信貸推進尚無切實可行的環境評估標準、信貸披露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以信息披露為例,政府產業部門、環境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政府與金融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聯通機制。銀行關于綠色信貸的披露信息缺乏一致、清晰的口徑,導致數據缺乏可比性。上市公司關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治理措施及效果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也不足,且僅針對IPO環節。排放權市場上,監測、報告和核證體系尚未建立,市場體制尚不完善,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設計能力尚不足。
(二)未形成統一的市場交易平臺
2008年下半年,北京、上海、天津憑借其金融和區域優勢,先后成立了三家碳交易所。隨后,在“先行先試”的主流政策意見與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機制的激勵下,全國出現了建立交易所的熱潮。目前,武漢、杭州、長沙、昆明等正式掛牌的交易所有近10家,還有將近10家交易機構正在緊鑼密鼓地籌備。但是,從長遠來看,交易平臺的割據導致市場的分割,市場規模狹小,難以形成碳排放權交易的直接驅動力,影響統一市場形成,不利于中國碳市場的發展。此外,交易平臺眾多導致職能重疊,增加了社會成本,造成人力、財力、物力等社會資源的浪費,也給統一監管帶來了困難。
(三)中介服務體系發展滯后
當前,中國國內金融機構對碳交易還比較陌生,對于碳交易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尚不熟悉,參與碳交易的市場主體也不明確。除少數商業銀行對碳金融較為關注以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參與,發展碳金融仍停留在一個理念與口號的基礎上。中國的一些專業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咨詢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都還未真正涉足該領域,其他諸如第三方核證單位、碳交易結算登記機構、政策性綠色銀行等中介服務機構也尚未建立。由于碳金融交易是一個全新的業務領域,專業性強、操作程序復雜,它的發展依賴于一個發達的金融中介服務體系。顯然,碳金融專業性中介服務的缺位已成為影響當前中國碳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四)交易工具缺乏創新
缺乏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一直是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短板,再加上國內綠色金融剛剛起步,這一特點在綠色金融領域表現得更為明顯。從國際碳市場狀況來看,中國主要參與一級清潔發展機制(CDM)市場的基礎類碳金融產品核證減排單位(CER)的交易。中國國內自愿減排市場尚未形成,自愿減排機制下的自愿減排單位(VER)交易大多是一種個人和企業為提升形象、購買碳排放配額以實現自身“碳中和”的小規模交易。盡管中國國內金融業在把握氣候變化領域的金融創新,如綠色信貸、結構化理財產品、碳基金等方面有許多亮點,但與國際市場上不斷創新演進的綠色金融衍生品如CER/EUA期權、CER/EUA期貨、CER/EUA互換、承兌CER等相比,這些局部意義上的創新無論從廣度與深度,還是從規模來看,都與中國綠色金融市場發展的巨大空間不相適應。
(五)CDM市場問題突出
從中國清潔發展機制(CDM)市場的發展來看,當前存在著許多制約因素,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CDM項目開發周期長,風險因素多
CDM項目要經歷國內審批―EB注冊―DOE核證簽發等繁雜程序,這就導致項目開發周期長,增加了交付風險和額外交易成本,如項目申報費用、DOE核證費用、搜集信息費用等。即使項目審核通過,能否獲得預期的核證減排單位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截至2010年10月,中國通過國家發改委的CDM項目數量眾多,有2719個,但在EB通過注冊的項目只有998個,通過率為36.7%,而通過DOE核證簽發的項目就更少了,只有301個,通過率僅為11.1%。此外,與項目相關的風險還包括項目自身建設風險、DOE道德風險、項目融資風險、由于東道國政策法律變動帶來的投資風險,以及商業風險(主要包括更新有效期的行業風險、碳信用額發生變動的生產風險、碳信用價格的市場風險)等。面對上述諸多風險,保險領域尚未發揮其風險管理和控制作用,而在機構建設上,也缺乏本土的注冊、核證機構,對國際相關機構依賴性較強,難以形成區域性CDM交易市場。
2.CDM市場議價能力弱,缺乏話語權
中國是低碳產業鏈上最大的供給方,卻不是定價方,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中國為全球碳市場創造了巨大的減排量,卻被發達國家用遠期合約的方式低價購買,經過審批、注冊、簽發,包裝成價格更高的產品在二級市場交易。中介方易手使得國內碳價格遠低于國際市場價格,降低了碳資產的價值轉化效率,也制約了本土碳交易市場的發展。
其次,國內專業機構服務不到位。CDM項目的審批簽發需要專業機構的協助,如項目評級機構、咨詢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但目前國內在這方面服務十分欠缺,加上國內企業對CDM項目缺乏相關經驗,在項目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喪失議價能力。
最后,中國CDM項目以“雙邊項目”為主,且由買家承擔風險。雙邊項目是由中介商找好買賣雙方才開始開發的項目,或者由中介商開發,且在項目期間發生的任何問題都由買家承擔,賣方無須承擔風險?!暗惋L險、低效益”的盈利模式導致中國在CDM項目議價上沒有優勢。
3.缺乏專業的方法學研究機構
在CDM項目實施過程中,為了確保項目減排量交易的環境效益的完整性,會涉及很多方法學的應用。截至2007年7月24日,聯合國執行理事會共批準普通方法學44個。但是,在中國注冊成功的項目中只是用了其中三個,并且使用這些方法學的項目數量以及相應的減排量的分布很不均衡。這表明中國很多行業沒有很好地利用現有的方法學來開發CDM項目,這也是中國CDM項目通過率低的原因之一。同時,也表明中國缺乏專業的方法學研究機構,不能開發新的方法學來滿足中國CDM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
(六)宏觀調控政策對綠色金融支持不夠
要深入推進綠色金融發展,必須讓綠色的理念深入人心。把綠色理念納入政府宏觀調控政策,不僅有利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而且有利于為其他參與者和主體做出表率。從目前中國的實踐看,這方面我們做得不夠。
基金項目:2016年度河北省教育廳項目:“金融扶貧視角下河北省綠色小額信貸發展問題研究”(項目編號:SQ161095);2016年保定市社科聯項目:“保定市精準扶貧背景下的綠色小額信貸發展策略研究”(項目編號:2016131);2016年度河北省統計科學研究項目:“河北綠色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路徑――基于保定、張家口問卷調查的數據分析”(項目編號:2016HZ19)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4月18日
一、綠色小額信貸相關理論基礎
(一)綠色小額信貸的概念。綠色小額信貸概念的正式確立要追溯到小額信貸和綠色信貸。綠色小額信貸一般意義上是指將扶貧、綠色生態與經濟活動相結合,通過引導小額信貸領域的經濟活動,促使扶貧、綠色生態與信貸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其中主要包括清潔能源的開發、生產及合理利用。
綠色小額信貸的特征主要包括:(1)兼具綠色信貸和小額信貸的特點;(2)放貸對象主要為農戶;(3)其作用是為了緩解農戶貧困,減少農戶生產、生活中的環境污染。例如,河北省保定市農村地區農戶自家使用光伏發電、發展有機農業等。
(二)外部性與環境外部性經濟學探討。對綠色小額信貸發展障礙的理論基礎,來源于環境外部性。環境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存在外部性問題。微觀經濟學中,對外部性的描述開始于經濟學家馬歇爾。他首先在他的代表作《經濟學原理》中,提出了“外部經濟”這一概念。馬歇爾將“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做出了區分。而他的弟子庇古(Pigou,A.C.1920,1932)將其理論發揚光大,深入研究,創建了福利經濟學。第一次將外部性引入環境污染問題開始研究。并將外部性進行區分:正的外部性和負的外部性。第一次向理論界提出了“社會凈邊際產品”和“私人凈邊際產品”二詞。庇古提出,負的外部性是由于私人凈邊際產品大于社會凈邊際產品。正的外部性是由于私人凈邊際產品小于社會凈邊際產品。此時市場失靈,必須借由政府進行干預??梢越o予適當的征稅或者罰款(針對負外部性),或者補貼、獎勵等(針對正外部性)。
科斯(Ronald Coase,1960)是外部性理論的又一位集大成者,他從另一個角度闡述了外部性。他認為經濟主體的自身行為可能損害該主體外部的利益。那么通過經濟主體間產權的明晰是可以消除外部性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為零。所以盡管存在市場失靈,但是政府不需要對生產進行介入,只需要明晰各經濟主體之間的產權問題。此時私人交易就能夠自行調節彌補外部性造成的無效率。若交易成本不為零,在產權明晰的同時,國家可以采用一系列制度方法進行管理,使市場中的各類經濟主體降低其交易費用,并達到收益增加,尋求帕里托最優狀態的達成。
通過對庇古和科斯的理論介紹,我們可以把環境污染的治理與保護機制分為兩類。一是按照庇古的理論,由國家或者政府向污染企業提高稅款的征收或者進行罰款。其目的是提高其污染的成本。也就是承認市場調控不是萬能的。目前,很多國家仍然主要采取這種政策來防治環境污染問題;二是通過科斯的理論,認為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環境資源的產權是足夠明晰的,那么我們仍然可以依賴市場交易來處理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如果制度設計的足夠完善,那么此時污染環境成本的歸屬性也就足夠明確,可以將其從社會負擔的成本轉化為私人負擔(污染經濟主體)承擔的成本。目前國際上的碳排放權交易等制度就是來源于此。科斯的理論又被發展為新制度經濟學學派,然而合理的制度設計是否能夠解決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問題,依賴于科斯定理的兩個前提。
第一,交易成本是否確實為零。南質登榭隼純矗該種情況不可能發生。而在環境污染問題上的交易成本涉及的更為復雜。除了個人、企業、政府之間,甚至可能上升到了國家之間,例如碳排放權交易。其交易過程中反復談判、協商等必定耗時費力,涉及法律問題等。又或者再涉及到此類問題的法律案件中,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難以拿出直接的證據證明其身體健康的損失或財產損失是由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所導致的。即使在技術上可以證明兩者存在直接的關系,而技術檢驗的費用也可能高到足以讓受害者放棄搜尋這種證據。因此,當談判的邊際成本高于為此而獲取的邊際收益時,討價還價的過程就不會發生,環境污染外部性內部化的過程也不會實現。
第二,通過制度設計是否能做到產權足夠明晰、自然環境的產權是否容易界定?事實證明在實踐中,明確界定是比較困難的。例如在水污染中,由于河流海洋的流動性,污染方式極有可能不能確定,自然也難以建立明確的產權。在碳排放交易的市場上,雖然環境資源不特定的屬于某個企業,但污染環境的碳排放權卻具有明確的產權。大氣污染中,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負的外部性,達到了保護環境的目的。但仍然需要準確確定經濟主體的碳排放數量。
二、綠色小額信貸供給主體缺位――以河北省保定市為例
河北省在東部地區GDP較低,環境污染和要求經濟發展的沖突也一直存在。在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國家戰略下,河北省經濟發展嚴重落后于北京、天津,承接了北京部分重工業等高污染產業。但近年,京津冀地區污染問題嚴重,尤其是霧霾治理成為了京津冀人民關注的重中之重。保定市位于連接京津冀的核心地位,經濟發展不平衡,環保和扶貧成為保定市政府近年追求的重要目標。
截至2015年末,保定市共有銀行業金融機構49家,其中政策及國有銀行6家,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5,113億元,比年初增長9.9%,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貸款余額2,432億元,比年初增長14.6%;全市銀行業不良貸款余額72.86億元,比年初減少9.43億元。
筆者為了解綠色小額信貸在該地區的開展實施情況,對三類金融機構進行了對比研究,包括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小額信貸公司。在研究的過程中,針對綠色小額信貸,各金融機構并未有專門的統計口徑。所以筆者從綠色信貸和小額信貸、金融扶貧與綠色金融的角度入手,分析其開展情況。
(一)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綠色信貸有所開展,小額較難體現。商業銀行為以盈利性為目標的法人企業,盡管近年對銀行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有所發展,但污染的負外部性難以解除影響。商業銀行多以綠色信貸的形式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由于綠色小額信貸多為面向個人,且風險較大,還款來源不穩定,商業銀行較少涉及。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中國工商銀行響應國家、人行和銀監會號召,在綠色信貸的執行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在政策制定方面,2008年工商銀行開始實行“一票否決”。主要針對高污染的“兩高”項目。2009年,在貸款審批環節的授信評價體系中開始加入節能減排標準。2012年,中國工商銀行按照銀監會《綠色信貸指引》的要求,制定并出版《綠色信貸政策》。在綠色信貸開展中考慮行業尤其是重點行業的相關環保指標,其中將核心重點指標建立體系。印發《關于加強防控重金屬排放企業信貸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重視對重金屬排放企業的信貸風險防控和信貸風險管理,列出了重金屬排放企業的范圍。在中國工商銀行內部,建立綠色信貸問責機制,對部門、員工的績效考核加入綠色信貸部分,對分支行進行按時考評,同時對因此發生風險損失的追究相關領導員工的責任。2015年,中國工商銀行在以往基礎上繼續完善了《綠色信貸發展戰略》。(表1)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定分行是保定地區唯一的政策性銀行,是國家就專門領域設置的金融機構,發放低息的補貼性貸款,不以盈利為目的。資金由國家財政部撥付。近年農發行在精準扶貧、綠色金融等領域越發深入,發揮了重要作用。(表2)
綜上分析,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在扶貧、環保方面都起到了一定作用,特別是政策性銀行,由于其非盈利性和財政撥款,存在發展綠色小額信貸的先天優勢。但是,通過對保定市農發行調研得知,其貸款項目大多和政府合作,多為中長期、大額貸款,極少有單筆1,000萬元以下貸款。向農戶個體的小額貸款幾乎沒有。而商業銀行由于其對風險的考慮,綠色信貸的發放也鮮少存在面向農戶發放小額情況。
(二)小額信貸公司逐利性強,綠色小額信貸缺乏公益性。目前,保定范圍內小貸公司較多,筆者走訪了較有特色的中和農信小額貸款公司。該公司前身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的小額信貸部,是非營利性組織。2008年,被劃分出來專門成立了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農信一直宣傳精準扶貧、綠色金融等理念。截至2016年10月,已在我國國家、省級重點貧困縣成立200多個分支網點,保定地區多個縣都有開設。但就目前來看,保定地區該小額貸款發放的大多是10萬元(1萬~2萬元居多)以下的小額信貸,年利率約為12%~15%。貸款對象以農戶為主,主要用來進行生活消費而非生產經營,例如蓋房子、結婚等支出。所以盡管中和農信總部也對“綠色金融”、“綠色信貸”等概念進行過宣傳,但保定地區實際情況是涉及綠色小額信貸的部分很少。
經過以上三個機構類比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對綠色小額信貸發展缺乏動力,而對綠色小額信貸適應力較好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偏高。那這是否能夠佐證了我們上一部分關于環境外部性理論基礎的論述?是否確實需要政府的調控才能夠實現綠色小額信貸的效果和作用?因此,解決環境外部性才能推動綠色小額信貸的發展。
三、有效開展綠色小額信貸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完全采用市場手段來推行綠色小額信貸是比較困難的。需要借助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設計和政府介入。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綠色小額信貸的制度路徑已經搭建,但在地區性的綠色小額信貸支持匹配等問題上,存在較大問題。尤其表現在商業性金融機構主體缺少開展綠色小額信貸的動力,僅依靠政策性金融主體的力度有限。同時,民間金融對綠色小額信貸的參與度過低。
(一)加強各級政府作用,完善綠色小額信貸政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首先,對綠色金融相關政策和執行制定進行進一步完善。中央各部門應該聯合起來,制定包括環境保護、綠色金融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政策,盡量使政策具有連續性、系統性;地方政府應該充分貫徹中央政策,摒除地方保護主義,重視綠色GDP的作用。其次,應該加大對各種環境污染的懲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同時對金融機構開展小額綠色信貸業務進行適度補貼,提高金融機構放貸的積極性。
(二)健全金融機構的綠色小額信貸體系。盡管央行、銀監會已多次出臺綠色信貸的相關政策,但是其貫徹執行力度存在問題。從橫向看,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做法比較健全,城市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小貸公司等存在無力執行的現象。從縱向看,總行及大城市分行做法較好,地方分行行動力較差。央行和銀監會必須進一步制定更為具體的綠色信貸政策,對指標進行進一步細分,完善風險監督機制,完善綠色信貸體系,監督綠色信貸體系在各金融機構的執行情況。
(三)進一步區分金融機構主體在綠色小額信貸實施中的作用。從對地方金融主體開展綠色小額信貸的現狀分析,政策性金融機構由于其政策性和非營利性,對地方環境保護、防治污染支持作用較大,但都為大額信貸;國有商業銀行次之。而小額信J公司由于其資金、規模的局限性,對綠色小額信貸的支持作用較為有限。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應主動作為,對涉及環境保護、防治污染、新能源利用等產業與金融機構進行聯系,發揮政策銀行的政策性、商業銀行的高效性、民間金融的靈活性的作用,使資金進行合理的再配置。
主要參考文獻:
[1]王曙光,喬郁.農村金融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2]A.C.庇古.朱泱,張勝紀,吳良健譯.福利經濟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
[3]胡蓉.國際綠色小額信貸的發展經驗以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證券期貨,2013.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ank,and based on the case of CMB Qingdao branch to support the low-carbon economy,this articles analyzes the business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that banks face in developing green and low-carbon credit,points out that banks should adopt proper strategy to innovate financial system and produc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s of low carbon economy,and finds out that the benefit conjunction among banks,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green and low-carbon credit.
Key Words:green and low-carbon credit,financial innovation,benefit conjunction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1)07-0063-04
一、引言
所謂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盡可能地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一種雙贏經濟發展形態。低碳經濟自身具有公共性和投入產出不對稱等特點,其社會收益超過經濟收益,這就決定了低碳經濟的發展是全社會的責任。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樞紐和資源配置中心,其具有的資金、市場、信用等稟賦優勢可以有效推動低碳經濟活動的市場化運作,因此在助推低碳經濟良性循環和發展方面具有較大的發展機會,綠色低碳信貸就應運而生。但是,如何把握住商機和進行策略創新是銀行開展綠色低碳信貸成功與否的關鍵點。
綠色信貸的概念起源于綠色金融,而綠色金融則起源于綠色文明。綠色文明是一種追求環境與人類和諧發展的文明,強調可持續的發展,在政策上對環保和綠色產業傾斜(孫洪慶,2002)。Paul Thompson等(2004)認為,綠色信貸就是銀行在貸款的過程中將項目及其運作公司與環境相關的信息作為考察標準納入審核機制中,并通過該機制做出最終的貸款決定。低碳信貸則是在綠色信貸的基礎上融入了低碳的概念。國內學者對此也有自己的看法。熊學萍(2004)認為,綠色低碳信貸應該包含以下幾層含義:其一,綠色低碳信貸的目標之一是幫助和促使企業降低能耗,節約資源,將生態環境要素納入金融業的核算和決策之中,扭轉企業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粗放經營模式,避免陷入先污染后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惡性循環;其二,金融業應密切關注環保、生態等“無眼前利益”的產業的發展,注重人類的長遠利益,以未來的良好生態經濟效益和環境反哺金融業,促成金融與生態的良性循環。下面我們將根據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支持低碳經濟的歷程,來探討銀行應采取何種策略抓住商機。
二、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發展綠色低碳信貸的歷程
(一)背景
2007年7月,國務院召開節能減排電視電話會議,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迅速顯現。青島市隨后印發了《青島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確定了明確的目標任務:到2010年,全市萬元國內生產總值能耗由2005年的0.96噸標準煤下降到0.75噸標準煤,下降22%左右;規模以上工業萬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27噸標準煤下降到0.99噸標準煤。當地人民銀行制定了《關于做好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青島市建設低碳經濟的大幕正式拉開。但是青島市第二產業在國民經濟結構中居主導地位,第三產業發展緩慢,工業結構重型化等境況導致碳產出率處于較低水平。而在能源消費中,煤炭、石油等碳基能源消費占80%左右;一次能源消費中原煤、原油消費超過90%。因此,青島市建設低碳經濟的壓力較大,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二)歷程
在各項政策公布之初,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就敏銳地感覺到低碳經濟對部分高耗能產業的沖擊。考慮到可能存在的信貸風險,對鋼鐵、電力等7個產業制定了貸款限額和貸款投放總量,對“兩高”行業原則上不再新增授信,并制定了相關產業的退出標準,“兩高”行業貸款比重不斷下降。
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意識到支持低碳經濟中存在的新商機,也是其社會責任的體現,因此在控制信貸風險、從兩高行業逐步退出時,逐漸加強對企業節能減排的支持,同時對一些行業的信貸提出環保低碳要求。2008年1月,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向某化工有限公司發放固定資產貸款人民幣3億元,主要用于年產25萬噸氨醇、30萬噸尿素項目。該項目對生產裝置所需的冷卻水均來自循環水系統,尿素裝置所產生的工藝冷水經處理后送回鍋爐作為二次用水,從而達到節約用水、減少廢水和碳排放的目的。這標志著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支持低碳經濟正式拉開序幕。
由于低碳經濟本身概念比較模糊,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發現在支持過程中很難進行明確界定。于是該行專門針對環保和低碳行業制定了年度信貸政策。由于環保低碳行業與其他產業部門之間具有高滲透性,其他多個行業如煤炭、鋼鐵、有色、電力等行業信貸政策中都加入了節能環保的要求。
2008年召開奧運會,青島是協辦城市,要求實現低碳交通,減少尾氣排放,提高空氣質量,因此青島公交集團更換低排放汽車。由于自有資金不足,青島公交集團向銀行尋求貸款支持。青島公交集團每年虧損較大,負債率較高,固定資產占比較大。如果按照一般客戶審貸標準來審批,公交公司不符合信貸政策客戶底線要求,因此很多銀行都不同意貸款。招商銀行青島分行認真分析客戶經營特點,一方面認為公交事業具有公益性特點,政府因此采取的車票限價等措施和因油價持續上升使其收入和成本價格倒掛,導致虧損;另一方面公交又具備壟斷性特點,政府每年給予財政補貼,使其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仍有穩定的現金流,具備相應還款能力。該行經過綜合評估,認為公司在追加有效擔保的情況下風險基本可控,并且其經營規模較大,員工人數較多,也可帶來較高綜合收益。于是貸款順利獲得總行的審批。2009年,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在信貸政策中明確提出,“綠色金融”作為一種理念,應被體現于信貸管理、市場營銷的各個方面,而不應僅僅局限于某個或某幾個行業,為其全面支持低碳經濟建設指明了發展方向。
但是,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在支持低碳經濟時也遇到了一些困難。2009年,該行開始介入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這屬于環保新能源產業,在對城市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同時提供能源供應。目標客戶為某外商投資企業,最終控制人是某國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該客戶為中國垃圾處理產業最早的探索者之一,其業務領域涉及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工業及危險廢物等城市垃圾處理的項目投資、工程建設、運營管理、技術研發、核心設備供應、設備配套以及相關環節的顧問咨詢等專業化服務,為城市垃圾出路提供整體解決方案。因此,不論從客戶的資質還是技術成熟的程度上看,該項目發展前景都是比較良好的。該客戶在黃島的項目獲得貸款審批,但由于項目所在地政府環衛部門無法承諾垃圾供應量以滿足產能所需,因此生產無法正常進行,一直未能提款;后因項目選址變更,至今無實質性進展。
2010年,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的信貸政策對綠色低碳行業進行細化,分為三大類(新能源、節能服務、環保)七個子行業(水力發電、風力發電、核電、光伏發電、垃圾發電、節能服務、環保),將低碳金融整體界定為鼓勵進入類行業。對每個子行業的行業現狀、發展趨勢、行業風險進行了深入研究和詳細描述,明確了客戶及項目的底線指標和介入要求,內容較以往明顯豐富,對營銷與管理的指引效果進一步加強。在2010年青島市人代會上,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提交的《關于在藍色經濟區建設中打造青島“綠色金融之都”城市名牌的建議》為青島勾畫了一幅“綠色經濟”的藍圖,并表示對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項目,以及涉及能源技術和減排技術創新項目的信貸支持規模將不設上限。
2010年8月,考慮到低碳經濟的特殊性,招商銀行青島分行進行金融創新,制定了“招商銀行綠色金融產品營銷指引”,推出了排污權抵押貸款、節能收益抵押貸款、綠色設備買方信貸、綠色融資租賃、清潔發展機制(CDM)融資等專門信貸產品。但是該行在推行這些金融產品時遇到了較大的困難,比如排污權缺少主管部門,無法進行有效界定,抵押就無從談起。其他幾類產品,由于企業無法提供有效資料和數據,銀行無法確定合適的盈虧平衡點,風險也就無法測定,因此至今尚無成功辦理的案例。
2011年是十二五的開局之年,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積極調整信貸結構的發展方向,將“綠色低碳金融”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范疇,作為積極調整信貸結構的發展方向。在2011年信貸政策中,戰略性新興產業包括11個行業,其中綠色、低碳行業占7個(風電、光伏發電、核電、生物質發電、節能環保、能源綜合利用、新能源汽車),支持低碳經濟建設進入嶄新的階段。
(三)成效
經過這幾年的操作實踐,招行青島分行積累了較多的經驗,并且在污水處理循環利用項目方面運作尤為突出。綠色低碳類貸款數量也不斷增長,2008年,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向9家客戶發放綠色低碳貸款6.33億元;2009年,向16家客戶發放綠色低碳貸款9.28億元;2010年,向26家客戶發放綠色低碳貸款9.78億元,全部都是正常類貸款,該行從中也獲得了較大的收益。青島市也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順利完成節能減排的目標,2010年萬元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了22%。
三、銀行開展綠色低碳信貸的商機與挑戰
(一)銀行開展綠色低碳信貸的商機
綠色低碳產業在發展之初面臨著較大的資金缺口,國家大力推動低碳經濟發展則會使其產生較強的金融需求。雖然初期風險較大,但卻代表未來的發展方向,也是政策的引導方向。哪家銀行能夠及早成功涉入,就會在未來的競爭中占據優勢。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在政府政策出臺之初,就迅速調整自身信貸政策,體現出了發現商機的敏銳性,也為其后來綠色低碳信貸的發展取得先機,實現自身的信貸結構和社會經濟結構的相互適應。
(二)銀行開展綠色低碳信貸面臨的挑戰
首先,作為順周期行業,銀行信貸投放無法離開經濟大環境,雖然青島市的許多重化工企業并不符合低碳條件,但技術成熟,效益良好,貸款風險較低等特點,符合銀行信貸追求“大客戶、高信貸”的利潤導向。所以,它們仍然是金融機構重點支持的對象。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兩高一資”類貸款雖然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是絕對額在2008年和2009年還是增長的,要想完全退出比較困難。尤其是在目前銀行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如果招商銀行選擇退出,其他部分銀行就會趁虛進入,造成一部分利潤損失。
四、銀行開展綠色低碳信貸的策略選擇
面臨著低碳經濟帶來的商機和挑戰,銀行必須采取合適的策略才能取得先機,不僅要靠自身努力創新,也應當尋求政府和企業的利益一致點,才能使綠色低碳信貸在迅速發展的同時控制住風險。
(一)樹立綠色低碳理念,承擔社會責任
銀行在開展綠色低碳信貸時,首先應樹立一種綠色低碳的理念,向社會展現出其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態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從而更好地獲得政府、企業和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同時,綠色低碳理念也是其開展綠色低碳信貸的指導思想,有利于信貸的順利發放。理念的形成是循序漸進的過程。起初,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僅限于對部分行業進行支持;直到2009年形成了體現于信貸管理和市場營銷等各個方面的綠色金融理念;2010年又將其細化和具體化,繼而在2011年將其提高到戰略性的高度,這都為綠色低碳信貸的發展鋪平了道路。
(二)改變傳統模式,進行金融產品創新
首先,綠色低碳信貸表現為有進有退,實現信貸結構的變化?!巴恕笔菍Ω呶廴?、高能耗或有環境風險的項目適時退出,這是風險的規避點;“進”是積極支持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企業和項目,這是利潤的增長點。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就完全遵守這一原則,使得“兩高一資”貸款比重不斷下降,而綠色低碳貸款數額則不斷增加。
其次,應該進行金融產品的創新。低碳經濟具有其特殊性,比如有些項目本身并不產生現金流,銀行在進行貸款審批時不能按照傳統的方式審批。根據低碳經濟的特點,推出合適的金融創新產品,并對信貸結構進行調整。近幾年,招商銀行不斷出臺新的低碳信貸政策,不但樹立了低碳金融的理念作為指導,同時在具體支持上也不斷進行細化,便于業務的正常開展,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創新產品,如排污權抵押貸款、節能收益抵押貸款、綠色設備買方信貸、綠色融資租賃等。這都體現了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對支持低碳經濟的逐漸適應過程,也是不斷成熟的過程。
(三)選擇合適切入點
低碳經濟發展時間較短,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銀行發放綠色低碳信貸就要選擇合適的切入點。從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的實際信貸發放來看,其投放的方向主要是比較成熟的環保和循環經濟企業、高耗能企業的節能改造,以及有財政支持的綠化項目,而對于其他高風險的項目則很少涉足。另外在切入的時點上也有所把握,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抓住奧運會在青島舉辦帆船項目的時機,給青島公交集團貸款,不僅獲得了政府的支持,也創造了較高的社會效益。
(四)積極尋求和政府利益的一致點
由于低碳經濟所具備的公共性,銀行在開展綠色低碳信貸時應當充分考慮到政府的作用。青島市政府了一系列政策,鼓勵低碳行業的發展,并為其提供資金支持,這是低碳信貸發展的有利條件。在案例中,公交集團連年虧損,購買低排量汽車的貸款申請本來無法通過,但是由于2008年舉辦奧運會,需要空氣質量達標,政府對公交集團有較大的財政支持,銀行此時貸款的風險就小,銀行和政府的利益取得明顯的一致,使得貸款順利發放。但是也要注意到,政府支持不足所帶來的風險,如在垃圾發電項目中,由于政府部門不愿承擔責任,不承諾提供足量的垃圾量,造成了項目無法正常運營。還有就是排污權抵押貸款無法順利發放,原因就是缺少主管部門,無法認定排污權。由此可以看出,銀行能否通過信貸來對低碳經濟進行支持會受到政府較大的影響。如果政府能夠出臺支持低碳經濟的細則,將支持推動作用落到實處,銀行的信貸支持則會更加順暢。
(五) 尋求銀行和企業的雙贏
政府推動低碳經濟,設定節能減排目標,一方面使企業也面臨著較大的減排壓力,另一方面也為企業技術改造創造了良機。進行節能改造需要較大的資金,這就需要銀行的貸款支持。但是,低碳項目專業性較強,銀行在此方面的專業知識不足,導致許多項目無法獲得審批通過。因此企業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應加強和銀行的溝通,幫助銀行對項目做出正確的了解和判斷,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促進信貸的順利發放和運行。在案例中,招商銀行青島分行向某化工公司提供的改造貸款,不僅為銀行帶來了較大的利息收益,而且化工公司也因循環水的使用節約了大量的成本,形成了雙贏的格局。
五、結論
回顧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發展綠色低碳信貸的歷程,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結論:首先,低碳經濟給銀行帶來了發展綠色低碳信貸的商機,但也帶來一定的挑戰;其次,銀行要想抓住商機,必須采取一定的策略,進行自身方面的創新,如樹立綠色低碳理念,改變傳統信貸方式;再次,銀行應該加強和政府的配合以及與企業的合作,尋求利益的一致點,才能真正促進綠色低碳信貸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孫洪慶,鄧瑛.對發展綠色金融的思考[J].經濟與管理,2002,(1).
[2]熊學萍.傳統金融向綠色金融轉變的若干思考[J].生態經濟,2004,(11).
[3]張璐陽.低碳信貸―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創新性研究[J].貴州農村金融,2010,(5).
[4]陳柳欽.國內外綠色信貸發展動態分析[J].決策咨詢通訊,2010,(6).
一、引言
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與過量污染氣體的排放造成全球氣候變暖。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四次評估報告顯示,自20世紀以來,地球地表平均溫度升高了0.74攝氏度,帶來了一系列的生態危機。因此,在上述背景下,在2003年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首先在英國提出之后,各國都逐漸加強對低碳產業的關注,尋求走一條”既能與碳基能源消耗脫鉤,又能實現生產力發展”的低碳經濟之路。
二、相關概念界定
1.碳金融。從一方面看,碳金融是一種金融制度,是一種旨在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市場化的解決體系。從另一方面看,碳金融被定義為一種在碳交易市場中展開的交易活動,而這類交易活動的主體產品就是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即碳排放權。2.低碳經濟。低碳經濟是指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通過減少碳基能源消耗與污染氣體排放,以助推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雙重發展的一種經濟發展形態。低碳經濟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核心是追求綠色GDP。
三、我國碳金融體系發展現狀
1.碳排放資源。巨大的碳排放資源使得我國的碳交易市場發展前景廣闊。目前,我國碳排放量約為全球碳排放量的1/3,居世界第二。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數據,我國每年提供大量的節能減排額度與巨額的碳減排交易額,至今已經成為CDM機制下最具潛力的碳減排市場與提供碳減排量最大的國家。2.碳交易規模。我國從2013年啟動碳排放試點交易以來,碳排放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17年06月,全國碳交易配額已累計成交4.46億噸,成交總額超過100億元。同時,我國將于2017年下半年啟動運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隨著全國統一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國有望建立起繼歐盟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碳交易體系。
四、我國碳交易市場的潛在問題
盡管我國碳減排資源豐富,碳交易市場潛力巨大,但我國碳金融的發展仍然較為落后,存在著如下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1.碳交易定價權缺失,我國處于全球碳金融交易產業鏈的低端位置。我國作為低碳產業最具潛力的供應方,擁有世界超過30%的CDM項目與近50%的CERs項目,但由于我國缺少完善的碳交易計價結算體制,且人民幣尚未成為碳交易計價與結算的貨幣,這使我國在國際交易中不具有定價權。同時,我國碳市場結構缺乏多樣化,碳金融產品單一,各種碳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不足,這使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活力不足、規模較小、流動性較差,因此導致我國處于碳交易價值鏈的低端位置。2.國內對碳金融了解不足,政府重視程度不夠。碳金融在我國的傳播時間較短,發展不充分,公眾對其認識不足,國內許多企業對其關注不夠,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地方政府對碳金融的認識也不完備,出臺的支持政策較少,力度較小,這由此導致我國碳交易難以擴大規模。3.金融機構與中介機構在碳金融市場中所起助推作用較弱。在我國,僅有少數商業銀行參與到碳金融市場中,且都是從事簡單的有關低碳發展的信貸與項目咨詢等項目,除此以外的大多數金融機構幾乎都還沒有涉足碳金融業務。同時,我國的碳交易中介機構較少,且基本處于初步發展階段,難以消化復雜項目,起到助推作用。
五、我國碳金融體系建立的對策建議
1.積極建設完善碳金融制度。我國應著力研究各發達國家的碳金融制度,并加以借鑒,促進我國構建較為完善的市場交易制度,強化市場的主體功能,并逐步提高市場的體系化、規范化程度。2.積極提高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的議價與定價能力。(1)建立權威的碳交易信息平臺,促進交易信息流通;(2)推動人民幣在國際碳交易履行計價功能的進程,積極推進人民幣與碳排放權的綁定,促進人民幣在全球碳交易的資本市場中循環流通。(3)大力開發碳交易市場,盡快擴大碳交易市場規模,豐富碳交易市場中的產品類型、發展碳金融衍生品,以提高我國在國際碳交易鏈中的地位。3.政府應加大重視程度,發揮主導作用,形成連貫有效的政策措施。(1)加大對低碳經濟的財政投資,同時加強宣傳推廣CDM機制與節能減排所蘊含的生態效益與經濟價值,大力推動CDM項目開發,并對企業適當征收有關碳排放的稅,鼓勵其節能減排;(2)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規,構建碳金融交易法律體系。政府應明確碳排放權的權利屬性與碳交易配額的分配原則,制定碳排放相關標準,實現制度管控與支持;(3)政府應出臺獎勵措施促進低碳產業發展,對使用綠色資源,生產低碳產品或參與投資的企業,給予政策優惠,如減少稅收或給予財政補貼。同時,政府應建立有關監督體制,監督碳交易市場中的違規行為,給予嚴厲批評并處以罰款。4.推動金融機構參與。(1)完善交易平臺,培植參與碳金融的中介機構,同時加強與國外專業性中介機構的學習合作。(2)鼓勵銀行對低碳經濟項目提供貸款融資服務,或建立碳信用交易平臺對相關企業提供支持。(3)我國要借鑒國際碳資產投資經驗,設立中國CDM基金,擴大碳資產投資規模。
參考文獻
[1]顏俊.低碳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浙江大學,2015.
[2]李陽.低碳經濟框架下碳金融體系運行的機制設計與制度安排[D].吉林大學,2013.
[3]王偉.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華南理工大學,2013.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7)8024904
1引言
21世紀以來,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階段已經不僅僅是后工業化社會、知識經濟時代,更重要的是可持續發展社會、生態文明時代。建設生態文明的可持續發展社會不能沒有綠色科技的技術支撐,一方面綠色科技是消除工業文明副作用、修復保護生態環境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綠色科技是各類社會主體建設生態文明、構建和諧社會、履行生態責任的最佳技術路徑[1]。從金融與科技的融合發展來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綠色科技企業成長近年來在中國通過不斷交叉融合而得以推進。其中,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記NEEQ,俗稱新三板)自2013年1月16日揭牌運營以來為全國綠色科技企業的融資開辟了新渠道,然而對綠色科技企業在新三板得到的融資支持情況尚缺乏相應的研究。鑒于此,首先對綠色科技企業予以界定,其次以廣州地區綠色科技企業為例對其在新三板中的融資效率進行測度,最后為綠色科技企業新三板融資效率的提升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以期促進綠色科技企業的發展、深化綠色金融的改革及新三板的進一步完善。
2綠色科技與綠色科技企業
綠色科技在學術上目前還沒有統一而權威的界定,然而在“科技”前冠以“綠色”,表明該科技有益于環境或至少于環境無害。傳統科技追求的是高消費、高增長,相比而言,綠色科技是更高層次的科技形式。它是未來科學技術發展的新方向,而且已經成為推動人類社會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的主要動力。
陳昌曙認為:綠色科技就是適應于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科技,是對整個科學技術活動的一種導向,是為了解決生態環境問題而發展起來的科學技術,是有益于保護生態和防治環境污染的科學技術[2]。鮑健強認為:綠色科技的核心是研究和開發無毒、無害、無污染、可回收、可再生、可降解、低能耗、低物耗、低排放、高效、潔凈、安全、友好的技術與產品[3]。胡顯章、曾國屏認為:綠色技術不是某種單項技術,而是一個技術群,或者是一整套技術,不僅包括持續農業與生態農業、清潔生產技術,還包括生態破壞和污水、廢氣、固體廢物防治技術,以及污染治理生物技術和環境監測技術[4]。楊發明等人根據綠色技術進化程度以及與現有環境匹配的難易度,將綠色技術分為三個層次末端治理技術清潔工藝綠色產品。末端治理技術是在生產的最后環節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清潔工藝開始注重在生產過程中合理利用資源、減少污染綠色產品是從設計、研發、生產、銷售的全過程來節約能源,預防污染[5]。周光召院士在國家環??偩值摹毒G色科技計劃》中提出“綠色科技是指能夠促進人類在地球上長久生存與發展,有利于人與自然共生共榮的科學技術”。諸大建等認為綠色科技就是可持續發展的科技,綠色科技在概念上擴展了綠色技術的范疇,主要涉及:①資源的合理開發,綜合利用與保護等;②發展清潔生產技術;③提倡文明適度的消費(又稱綠色消費)和生活方式。清華大學在宣布創建綠色大學時,把綠色科技解釋為用環境意識貫穿到科技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優先發展符合生態學原理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為國民經濟主戰場服務。以上對綠色科技的定義和解釋揭示了綠色科技的內涵[6,7]。
綠色科技企業本身屬于綠色金融的范疇,它的l展是生態可持續發展的體現,能為社會帶來正向的外部效應。目前,綠色科技企業正處于成長期,研究綠色科技企業在新三板的融資效率,從對新三板中綠色科技企業的融資效率研究中發現不足,以期能給予潛在的綠色科技企業以支持,從而使綠色科技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冒出來,使綠色環保、環境友好的發展理念深入人心,推動綠色金融的更好發展。
鑒于對綠色科技的概念理解,對綠色科技企業界定如下:①以科技人員為主體,由科技人員創辦,以科學技術為支撐。②以可持續發展為己任,將環境利益和對環境的管理納入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③生產綠色產品、使用綠色技術、開展綠色營銷并取得成效的企業。根據該界定標準,篩選出廣州新三板中的綠色科技企業10家(表1)。具體包括:星業科技、食安科技、高衡力、波斯科技、益方田園、熵能新材、紅鷹能源、盈嘉科技、環峰能源、石頭造。
3新三板發展現狀
新三板原本是作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三板市場進行股份轉讓試點而設立的,然而后來卻逐漸成為我國場外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探究新三板的發展現狀,了解它在綠色科技企業融資過程中的作用及發展趨勢,會讓我們對新三板對綠色科技企業的支持路徑更明晰,同時對于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也具有重要意義。
3.1市場準入
在新三板申請掛牌的企業需要滿足:存續滿兩年;主營業務突出,有持續經營記錄;公司治 理結構合理,運作規范;掛牌公司股票的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有主力簧痰耐萍齪投講欏
3.2做市商制度
在新三板市場申請做市的企業不但需要有兩家以上做市商,還要有一家做市商為推薦該股 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券商的母(子)公司。
3.3分層制度
2015年11月24日,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了《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分層方案(征求意見稿)》,該方案擬將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的企業依據凈利潤、營業收入、做市商家數劃分為創新層和基礎層[9]。
3.4發展趨勢
(1)行業覆蓋越來越廣。掛牌的新三板塊企業,覆蓋了 19 個大類的行業,其中制造業占比最大,超過 50%,信息軟件技術占比也排名靠前。(2)掛牌企業分布范圍越來越廣。以江蘇,廣東,北京,上海為主要掛牌地區,掛牌覆蓋到全國 30 個省份。一方面東部沿海和大城市有創業企業發展的土壤和豐富的資源, 另外一方面各地方政府扶持和鼓勵本地區的中小微企業掛牌,使得新三板掛牌企業在全國范圍內發展,分布的范圍并不局限于東部沿海城市。(3)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量逐年增加,行業分布以新興產業為主。截至 2016 年 6 月底,新三板共有 7703 家掛牌企業。從 2006 年以來新三板市場中掛牌企業的總數一直是呈上升狀態,新三板市場呈現出加速發展的良好勢頭,特別是近幾年(2012 ~2016 年)掛牌公司數量增長幅度較高。從所屬產業領域方面來講,工業行業掛牌公司最多,其次是信息技術、原材料以及非日常生活消費品,傳統產業如金融、公用事業和房地產則掛牌公司較少。目前,新三板掛牌企業多以新興行業為主,機械制造、信息技術、化工原料及加工占據行業分布的前三甲。
3.5政府推動新三板掛牌
推動企業掛牌獲得核心要素有3條:地方政府財政補貼+轉板場內市場預期+做市/競價交易預期。對于企業而言,無論是登錄場內市場,還是在新三板掛牌,其最核心的訴求是“融資”,而A股市市場IPO發行頻頻受阻,新三板恰恰在此時拋出這一橄欖枝,無論是后續轉板還是在場內直接開展交易,理論上都可以滿足企業的募資訴求。與此同時,政府為了鼓勵企業掛牌,紛紛出臺各種地方政策,對于掛牌成功的企業給予100~200萬元補貼,個別地區甚至給予350萬元的高額補貼支持。就硬性開支而言,某企業成功掛牌新三板的費用基本可以與補貼沖抵。顯而易見,“政府買單 & 企業掛牌”的默契成為掛牌數量驟然升溫的導火索[9]。
4融資績效測度
4.1DEA模型
數據包絡分析(DEA)是由美國著名的運籌學家A.Charnes和W.W.Cooper于1978年在相對效率基礎上創建的一種效果評價方法。它利用數學模型對多個輸入、多個輸出“單位”或“決策單元”(DMU)之間的相對有效性進行評價,極大地豐富了微觀經濟中的生產函數理論及其應用技術,同時,在避免主觀因素、簡化算法、減少誤差等方面有著不可低估的優越性。其實質是通過對決策單元各個投入、產出變量的權重進行運算,確定有效生產前沿面。同時將決策單元與前沿面進行比較,確定各個單元是否有效。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環境因素的影響,企業誤差等基本不可能實現同比例的增產。
選用規模報酬可變條件下的BC2模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新三板融資市場進行靜態分析。假設在n個決策單元中,每個決策單元DMU(j=1,2,3,…,n)具有p(i=1,2,3,…,p)項投入,q(r=1,2,3,…,q)項產出,此時投入變量BC2模型的公式可以表示為:
Min[θ-ε(eTS-+eTS+)]
s.t.∑nj=1Xiλj+S-=θXij
∑nj=1Yjλj-S+=Yij
∑nj=1λi=1
λi≥0,j=1,…,n
其中,Xij表示第j個決策單元的第i個投入變量;Yrj表示第j個決策單元的第r個產出變量;S-和S+為松弛變量;eT為求和;ε為非阿基米德無窮小量。
4.1.1投入產出指標選取
綠色科技企業具有強外部性、高風險性、高收益性、成長快的特點,所以必須確定符合企業特征的投入和產出指標,才能正確利用DEA法。從數據的科學性、有效性考慮,本文選取3個投入指標和3個產出指標(表2)。
4.2.1規模報酬分析
從表3可知,波斯科技、益方田園、石頭造這三家公司分別實現了綜合效率和規模效率;星業科技、食安科技等5家新三板企業實現了純技術效率;有3家綠色科技企業規模報酬不變,另外有4家企業屬于規模報酬遞減狀態,剩余的3家處于規模報酬不變狀態。企業所處的狀態和企業自身特點有關,處于規模報酬遞增的企業可能處于成長期,需要融入資本,擴大生產運營;而處于規模報酬遞減的企業有可能于成長初期,規模較小,管理經驗不足,資本運作能力不足。
4.2.2融資績效分析
從表4可知,有3家綠色科技企業達到了DEA有效,其他7家企業沒有實現融資相對有效。整體來看,目前我國綠色科技企業融資績效偏低,企業無法實現充分融資。從純技術效率看,有一半的企業符合純技術效率有效,這也說明了我國的綠色科技企業的研發水平偏低。
5綠色科技企業新三板融資效率提升對策
由上述數據分析可知,目前在新三板掛牌的綠色型科技企業總體融資效率偏低,內部原因主要是技術效率低,也就是綠色科技企業研發速度減緩所致。外部原因就是我國經濟大環境增速放緩,有效需求不足,從而導致企業研發動力不足。新三板市場由于流動性不足,企業融資主要還是傳統的銀行借貸、定向增發等非公開融資方式,融資效率低下;此外,由于新三板綠色科技企業融資的盲目性,融入的資金并未按照計劃進行,導致其資金利用率偏低。由于經濟大環境作為外生變量,對于綠色科技企業來,只能從宏觀上把握大環境的動態,順應大環境謀求自身更好的發展?;谝陨系慕Y論,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優化資本結構。新三板企業在融資之前,做好資金可行性分析報告,避免資金的閑置使其符合公司融資的發展戰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提高企業存貨的流轉速度,加強核心產品和服務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企業應該從自身需求出發,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和環境特點,確定融資工具,而不應當過多的使用股權融資的方式,可以加大資本結構中的債務比例,這樣不僅能夠降低股權成本,而且還能減少股東利益向經理權益轉移。但不應當過分拘泥于傳統的債務融資工具,而應該根據企業業務的特點,不斷地使用創新融資方式,優化資本結構。
(2)產學研相結合,加強自主研發能力。綠色科技企業在研發階段,不應當過多的引入外部資金,應當以自主研發為主,以大中型企業為核心,走產學研相結合之路,與高校、科研機構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企業可為高校提供實習基地和研究數據,高校、研究機構則可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轉讓,通過互利互惠實現多方共贏。在技術成果轉化階段,引入多元競爭主體,適度放開高科技技術轉化途徑以及國際交流合作通道,鼓勵綠色科技企業積極參與,促使科技技術成果商品化、市場化。
(3)增強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作為科技型企業的一部分,為了能從根本上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和產品市場占有率,綠色科技企業必須不斷的研發新產品,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針對我國高科技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能力不足,綠色型科技企業在進行研發時,必須重視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以及高科技技術的市場效應,增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搭建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及考核體系,以形成高科技技術產業聚集效應,輻射至整個區域,并帶動其區域經濟的發展。
(4)拓寬融資渠道。綠色科技企業必須拓寬其融資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資金,促使企業的健康發展。從企業角度出發,綠色型科技企業可以通過優化升級產品等方式吸引國內外的風險投資機構介入,促使企業利用風險資金來助推企業的發展。從市場角度出發,改進現存的信貸管理方式,發揮市場的融資功能,使得企業獲得多樣化的技術創新資金的支持;此外,還須不斷地拓展新型的信貸融資方式,以便企業開展融資活動,進而提高其融資效率。
(5)建設完善的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的融資服務體系,滿足綠色科技企業的資金需求,提高企業的融資效率。其一,綠色科技企業可以尋求政府資金的協助,使政府的財政政策效應得以發揮。其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財政稅收政策,規范市場秩序,制定風險評估機制,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的發生,提高企業的融資效率。其三,建立貸款還款能力評估體系,有關部門可以對綠色科技企業進行還貸能力評估,在完善評估體系的前提下,對接企業和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信貸支持。
參考文獻:
[1]
李鳴. 綠色科技:生態文明建設的技術支撐[J],前沿,2010(19):155~158.
[2]陳昌曙. 關于發展“綠色科技”的思考[J],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1):45~47.
[3]鮑健強. 綠色科技的特點和理性思考[J]. 軟科學,2002(4):6~9,13.
[4]胡顯章,曾國屏. 科學技術概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楊發明,吳光漢. 綠色技術創新研究述評[J],科研管理,1998(4):21~27.
[6]諸大建.走可持續發展之路[M],上海: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1999.
一、綠色信貸概念界定
隨著履行社會責任意識的增強,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認識到環境和社會風險問題對自身信貸資產安全和銀行聲譽的重要性,通過信貸杠桿解決環境和社會問題已成為各界的共識2007年7月,國家環??偩?、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提出以綠色信貸機制為主要措施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這一舉措標志著綠色信貸政策的創立與推行。
綠色信貸源于國際上公認的赤道原則,指的是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新能源,進行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導資金和貸款流入促進國家環保事業的企業和機構,并從破壞、污染環境的企業和項目中適當抽離,從而實現資金的“綠色配置”。
二、綠色信貸政策實施狀況
目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進行借貸業務管理的時候,可以查看客戶的企業環保信息,并將環境審查作為評級和授信的重要依據。企業環評信息將被納入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用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風險控制,為確保信貸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且各大商業銀行已經較好的意識到了環境蘊含的機遇和風險,以及銀行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例如,上海銀行、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已加合國環境署金融計劃項目(UNEP FI);興業銀行因在能效融資產品開發和推廣方面的優秀表現,榮獲英國《金融時報》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舉辦的2007年度可持續銀行獎評選活動中“年度可持續發展交易獎”,成為首次獲此殊榮的中國商業銀行。
然而,也必須看到,盡管有關政府部門初步制定了綠色信貸的實施指導意見,但我國銀行業在實施綠色信貸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識、積累經驗。特別是,在某種程度上,我國的環境惡化與個別地方政府官員沒有環保意識、法規執行不力、缺乏公眾透明度等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如何踐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推廣綠色信貸,推動經濟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仍然面臨著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綠色信貸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綠色信貸尚缺乏統一的標準體系
綠色信貸涉及準入、技術、排放、能耗以及循環利用能力等標準,尚沒有完備的規定,使銀行在控制“二高一剩”企業貸款時難以識別和界定。同時,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商業銀行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及內部實施細則,從而降低了綠色信貸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綠色信貸執行及監管實施難度較大
一方面,受專業人才和技術限制,銀行的信貸準入和審批主要依據環評結果,但環評報告可能受地方政府保護或其它因素制約,不能完全真實反映環保要求;另一方面,也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環保設施形同虛設,只為應付環保部門檢查而建,即便已獲得環保許可或批文,但為控制生產成本在實際生產中并不運行環保設備,銀行難以控制其運行風險并真正履行環保監督責任及義務。
(三)綠色信貸獲取的信息準確性和有效性不高
地方環保部門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針對性不強,時效性不夠,不能適應銀行審查信貸申請的具體要求,影響綠色信貸的執行效果。綠色信貸橫跨環保、金融兩大領域及環保技術的專業性喝復雜性決定金融企業環境風險決策的高難度。環保金融信息的運行情況主要是存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信息總量和信息結構與銀行信息需求不對稱。只依靠環保系統提供的信息,信息來源過于狹隘,不能全面反映企業環境污染情況,影響了銀行對環境污染風險的把控程度,從而提高了銀行的信貸風險。二是存在信息需求的非對稱現象。違法處罰信息輸送是事后信息與銀行為控制風險所需要的事前信息在結構上是非對稱的。三是環境保護信息的分析與處理難度大?,F在信息的調查與處理的主體是各商業銀行,但是環保信息的政策性、技術性、和復合性決定了環境保護信息處理的高難度。
四、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政策的建議
(一)調整銀行內部組織結構,重視專業人才的培訓和儲備
我國商業銀行在內部組織結構方面,應考慮在商業銀行內部增設環境與社會發展部,專門負責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評估和防范。同時,由于綠色金融業務涉及到較深層次的技術領域,發展綠色信貸就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增加人才儲備、加快專業化隊伍建設。應該在汲取國內外同行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提高實行綠色信貸的認識水平,契合國家整體產業政策,結合自身經營要求,構建適合自身發展的綠色信貸體系,為自身轉型和未來長遠發展,以及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推進環境責任體系建設,強化環境污染責任落實
綠色信貸作為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手段,相比罰款或限期整改等環保行政處罰措施,將大幅增加違法排污企業獲取資金的成本,甚至能從源頭上切斷嚴重違法者的資金鏈,有力地遏制其投資沖動,是解決我國諸多環境污染問題的一劑良藥。綠色信貸的初衷是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嚴格信貸環保要求,促進污染減排和防范信貸風險。要實現這一目標,就需要將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內在化,使環境污染責任能夠落到實處。只有建立完善的環境責任體系,才能讓銀行和企業都有激勵自發地推進綠色信貸的發展,達到節能減排、防范信貸風險的目標。
(三)建立政策實施監管體系以及政策評估信息系統
為了確保綠色信貸政策實施效果結果的客觀、公正,應建立綠色信貸政策實施效果的監管體系。其主體應由負責綠色信貸政策實施效果評價的環境保護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政府機關,具備綠色金融素質的專家、學者,具有專業判斷能力的社會組織,社會公眾幾部分構成,在監管同時可以提供各方面信息以供商業銀行能夠更好判斷以及實施政策。同時建立一個多角度、全方位的“綠色信貸”政策評估的信息系統。一方面,實現跨政府機構、部門之間進行協同和分享信息,不斷提高“綠色信貸”政策評估信息公開的效率和水平,創造一個公正、公開、公平的信息環境。另一方面,建立一個包括互聯網、電視、電臺、報刊等多角度的“綠色信貸”政策評估信息渠道,形成環境保護的大眾互動局面。
參考文獻
[1]畢瑩.淺談我國銀行綠色信貸政策的發展及困境[J].財經屆(學術版),2010(03).
【關鍵詞】
綠色債券;綠色低碳;國際創新;中國路徑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于環境變化的敏感程度不斷提高,我國越來越深刻地意識到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性。最新的“十三五”規劃中一方面明確提出堅持綠色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并實施最嚴格的環保制度,同時也指出要構建發展新體制,加快形成包含金融體制改革在內的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產權制度、投融資體制等。我國綠色低碳產業面臨著巨大的發展機遇和廣闊前景。綠色債券是綠色金融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可以為綠色低碳經濟轉型提供巨大資金支持。2014年,國際上13家主流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與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以及其他綠色債券發行者和投資者磋商的基礎上,了《綠色債券原則》(GreenBondPrinciples),對綠色債券認定、信息披露、管理和報告流程給予了界定。該原則指出,綠色低碳經濟所需的投資規模,需要來自債券市場和機構投資者的共同行動。2015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公告》、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2015年版)》,標志著我國綠色債券市場正式啟動,也將為金融機構擴大綠色信貸投放提供重要的資金來源。
一、綠色債券及其類型
由于各國在經濟發展程度和對氣候、環境變化等問題上認識的差異,國際上并沒有一個被廣泛采納的“綠色債券”的定義。發達國家在綠色債券的定義上更關注氣候變化,將未來的氣候變化和相應的技術調整作為金融機構的主要風險因素。而對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只要能夠節約化石能源的使用量、降低單位能耗,其投資都具有“綠色”屬性(例如高鐵債券在我國被認為屬于綠色債券,但發達國家并不認同)。盡管有定義上的差別,但“債券”和“綠色”是綠色債券必須具備的兩大基本特征:一方面綠色債券應具有普通債券的基本特征,如發行成本相對較低,利息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債券本身具有良好的二級市場,符合流動性和靈活性的投資需求等;另一方面,綠色債券是收益轉款專用于綠色項目的債券,募集到的資金,必須投向可再生能源、改善環境狀況、能源循環利用等綠色項目以及有關水利、建筑、交通和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的氣候變化相關項目。因此,“綠色債券”作為國際社會為應對氣候環境變化開發的一種新型金融工具,可以簡單定義為為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或氣候減緩和適應項目而開展融資的債券,具有清潔、綠色、期限長、成本低等顯著特點。但關于“綠色”屬性的界定和綠色債券的具體定義仍需要有關權威機構的進一步明確。和普通債券一樣,綠色債券的發行人可以是政府、銀行或者企業;債券購買人(投資者)可以是各類投資機構或個人。根據發行人的不同,可以把實踐中發行的綠色債券歸類為不同的資產類別,表1描述了實踐中一些典型的綠色債券類型及其特征。
二、綠色債券的國際創新機制和實踐
鑒于世界各國越來越認識到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性,以及這其中金融機制的重要杠桿作用,綠色債券得以迅速發展。標記為綠色的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專門追蹤綠色債券市場動向的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limateBondsInitiative)的《債券與氣候變化:市場現狀報告2015》稱,自2007年第一支綠色債券發行以來,截至2015年9月底,全球總共發行了497只綠色債券。且發行量逐年遞增,在2013年之后出現爆發式增長,2014年綠色債券發行總額達365.9億美元,是2013年的三倍之多,2015年截至9月發行總額256.3億美元。這種快速的發展得益于各國政府在綠色債券公開示范發行和政策支持發行等方面的創新機制。
(一)為綠色市政債券提供雙重追索權一般專項債券由發行實體擔保,綠色抵押債券由相關的綠色資產決定,為彌補專項債券和綠色資產抵押債券的差距,政府實體可以發行雙重追索權債券。雙重追索權的綠色一般責任債券首先會賦予投資者對發行機構的追索權,當發行機構出現違約預期的時候,投資者對相關綠色資產池也同樣具有追索權。通過讓投資者深入了解相關綠色資產的績效,雙重追索債券提高了信息披露水平,投資者也就無需承擔將投資回報直接建立在這些資產績效上的風險。同時,如果一份綠色資產能夠符合成為雙重追索權債券的標的資產,就將成為從公共抵押貸款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轉型的一個選擇。隨著投資者對綠色資產的績效更加熟悉,就將逐漸不再需要對發行機構的追索權,市場就可以發展為綠色資產擔保債券。這種資產抵押債券可以使地方政府的資產負債表擺脫債務,因此具有沉重債務負擔的地方政府會大力支持綠色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行。德國慕尼黑MunchnerHypo銀行發行的“社會”抵押債券就是雙重追索權綠色債券的典型案例。
(二)綠色暫持融通和信用增級設計要開發主流綠色債券市場,需要債券發行達到一定的交易規模。而在綠色投資中,許多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投資的規模都相對較小,同時單個銀行又往往缺乏對某種特定類型的綠色投資足夠的貸款量,從而使綠色投資無法達到債券市場所需的綠色債券規模發行的水平。因此需要跨銀行合作集合資產形成暫持融通方案,直至貸款量充足。建立這樣的暫持融通機制,還需要通過設定一定的貸款條件,甄別進入暫持融通的資產質量并衡量其匯總規模,進而推動跨銀行綠色貸款協議的標準化。除了能夠匯總貸款并推進貸款協議標準化,暫持融通機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選擇性地提供信用增級,使評級不夠高的綠色債券能夠吸引機構投資者,從而適應市場的風險狀況。例如來自開發機構的低級和夾層債務具有不同的信用評級水平,通過參與暫持融通的銀行機構進行匯總并進行信用增級,促成投資者在恰當的投資級別上發行綠色債券以吸引私人資本。
(三)綠色投資稅收減免機制為了促進綠色債券的發行,政府可以建立綠色債券投資利息收入稅收減免優惠機制。例如在美國,政府通過稅收減免債券、直接補貼債券和免稅債券三種類型的綠色債券稅收優惠來支持綠色債券的發行。美國聯邦政府的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CREBs)和合格節能債券(QECBs)是稅收減免債券,這兩種應稅債券以清潔能源和節能為目的,其債券息票的70%由聯邦政府對債券持有人的稅收減免和補貼提供,即投資者獲得的是稅收減免而不是利息收入,發行人不必支付與之相對應的債券利息。發行人除此之外的30%凈利息支付,則通過政府的現金返還獲得,因此這兩種債券也是直接補貼債券。免稅債券意味著投資者不需要支付所持有的綠色債券的利息收入稅,從而降低發行人的發行利率。(四)基于綠色績效的貸款差別價格綠色債券市場中有相當一部分債券來源于基于綠色貸款資產池發行的綠色資產支持證券,因此,綠色信貸的發展對于綠色債券至關重要,綠色信貸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綠色債券的發行成本。對于綠色優惠貸款的確定可以通過不同的政策來實現。通過不同公司獲得的環保信用評級,區別“綠色”、“藍色”、“黃色”和“紅色”的企業信貸限制,為“綠色”貸款提供差別價格機制。政策制定者可以直接通過貸款人項目的環境效益制定一套銀行的差別定價體系,也可以為綠色貸款產品提供有差別的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來實現這一機制。各國政府在探索綠色債券的實踐中,創新了綠色債券的發行機制,并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政策框架和公共金融工具。
三、我國發展綠色債券市場的必要性
(一)綠色債券可為經濟轉型提供巨額資金2015年的“十三五”規劃明確我國堅持綠色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具體要求包括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綠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碳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主體功能區布局和生態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等。這些都需要巨量的建設資金投入,而債券市場和機構投資者的作用至關重要。債券市場是資本渠道再融資的核心組成部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成熟,債券市場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綠色債券的綠色屬性取決于債券發行的基礎項目或資產,而不是發行實體的綠色資質,中央或地方政府、開發銀行、商業銀行或工商企業等都有資格發行綠色債券。只要綠色項目融資的基礎和需求到位,就有源源不斷的再投資可被用于綠色和氣候資產,并被設計成收益可預測的債務工具。同時,低碳技術、商業模式和公司金融的不斷發展將進一步降低綠色債券的風險,并且更加適合機構投資者的風險-收益投資組合。這些都將長期吸引機構投資者增加對綠色債券的需求,從而為我國經濟向綠色低碳轉型提供資金支持,彌補綠色投資缺口。
(二)綠色債券為金融體系改革提供契機我國金融體系的一個突出問題是高度依賴銀行貸款和較高水平的短期高成本債務。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需要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和繁榮,健全商業性金融、開發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補充的金融市場體系,促進培育公開透明、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由于金融市場尚不完善,我國可用的金融工具也相對有限。相對全球債券市場規模占GDP的平均水平138%,我國債券市場僅占GDP的47%。從銀行貸款向債券轉型為更大的透明度和流動性提供了機會,并釋放了銀行資產負債表的空間,使其回收資本投入新的項目,加速資本周轉。另一方面,我國上市公司的短期債務比例為居高不下,1年或1年以下到期債務的比例為78%,而美國公司此項比例僅為28%。這是我國經濟發展穩定性的一個危險因素。綠色債券的投資者往往都是債務的長期持有者,更青睞較長期的穩定回報債券,而綠色債券恰恰提供了從短期債務資本向長期債務資本轉型的機遇。此外,綠色債券為企業實體提供了更多的融資選擇,特別是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作為經濟增長新的主要貢獻力量,綠色債券可以解決他們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與此同時,我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國內儲蓄存款資金,而同樣囿于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這筆資金投資機會有限,導致大量存款外泄流入未受監管的投資領域,也帶來了風險隱患。綠色債券在解決企業融資問題的同時,可以為此類資金提供相對安全的投資渠道。
(三)綠色債券促進我國綠色金融體系構建發展綠色金融已經明確寫入“十三五”工作報告,全面建構綠色金融制度體系,是實現國家綠色轉型的基石。據“綠色金融改革與促進綠色轉型”課題組測算,“十三五”期間,中國的綠色融資需求將超過14萬億元。而目前我國的綠色金融產品還相當單一,業界對綠色金融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綠色信貸的概念,對于綠色金融的其他產品如綠色債券、綠色保險和碳金融產品的理解甚少,綠色金融市場發展有待完善。目前的綠色信貸大部分為政策性或開發性信貸,遠不能滿足未來綠色融資的需求。同時信貸資產缺乏必要的流動性,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綠色債券的組成部分,可以加速資金周轉,提供必要的流動性,并為巨大的綠色資金缺口尋求更多的投資者。私人部門在當前價格信號下,污染外部性無法內生化,導致私營部門對綠色項目投資興趣不足。通過包括免稅在內的政策支持,綠色債券可以在財政無法充分糾正外部性的情況下,動員和激勵民間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投資中。因此包括綠色證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特別是綠色債券在內的系列綠色金融工具的健康發展有助于豐富我國的綠色金融工具,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及業務模式,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和發行人參與綠色金融投資,從而健全多層次的綠色金融體系。
四、綠色債券的中國路徑
發展綠色債券市場已成為促進我國向綠色低碳產業轉型和金融市場改革的必然選擇,但需要注意我國面臨的實際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綠色債券中國路徑。
(一)完善綠色標準的定義和審核發展高效有力的綠色債券市場首先需要對與債券緊密相關的綠色投資有明確的定義標準,一個健全的綠色體系可以為綠色債券發行人的綠色主張提供保障。2012年的《綠色信貸指引》由于缺乏對于“綠色”的清晰、可操作定義,使得銀行在遵守該指引時受到了制約。制定我國的“綠色”標準定義,必須考慮我國產業發展的具體階段,并與相關政策領域的標準和已經推出的十三五規劃中所提出的關鍵產業政策保持一致。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于2015年3月27日聯合130多家金融機構共同出臺的《綠色債券原則》,對綠色項目的界定較為寬泛,指那些可以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通過發行主體和相關機構評估和選擇的項目和計劃,而我國的綠色債券投資領域需要有別于這些關注點。在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制定的2015年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中所列出的節能、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清潔交通、清潔能源、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六大類項目基本涵蓋了我國綠色債券的投資領域,但該目錄也同時指出將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中國綠色債券的具體定義可以在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的管理下,通過與銀監會和國際上相關標準和認證機構溝通,由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或其下屬有關綠色債券研究的委員會作出。要很好地實施有關綠色債券的定義和標準,需要同時建立完善的審核和執行系統。綠色債券的審核過程可以結合國家節能計劃的結構和社會信用體系采用的結構,作如下設計:首先,此項工作可以由政府許可的第三方驗證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或者相關審計機構來承擔,也可以建立專門的獨立、非政府非盈利的監管審核機構。但無論哪一種方式,建立嚴格的專門審核平臺,并由監管機構責成其有效運行都是必不可少的核心工作。其次,審核系統必須確保較低的審核成本,發行者能夠通過營銷綠色債券獲得的額外收益彌補該成本,而不能因此項成本限制市場發展。最后,審核平臺要著重審核與綠色債券收益關聯的綠色項目或資產,而不是審核債券發行人實體的綠色資質,并確保項目或資產的綠色資質在債券持有期內得到擔保。
(二)做好綠色債券公共示范發行與試點發行在綠色債券市場發展前期,需要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以及開發性金融機構進行公共示范發行和試點發行,從而為綠色債券市場提供必要的交易量和流動性,吸引投資者參與。目前國家發改委已經對由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發行的債務有所限制,并計劃在市政債券中引入更多的結構性融資產品。因此,可以給予綠色市政債券補貼,為市政債券擴大現有的市政債券配額,擴大與可持續發展計劃或基礎設施明確掛鉤的綠色市政債券限額,或者強制要求綠色債券的配額比,在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同時,這些都將提高綠色債券的透明度,并積極促進綠色債券市場的早期發展。地方政府還可以通過為PPP模式的綠色債券發行主體提供部分擔保,促進政府在綠色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服務水平,改進其債務結構。做好公共示范發行和試點發行,有助于提高相關潛在綠色資產融資機構發行綠色債券的積極性,調動綠色投資者熱情,吸引潛在投資者,并降低整體市場風險。
(三)探索綠色債券發行激勵措施借鑒國際上綠色債券發行中的有效做法,積極探索有益于我國綠色債券發行的政策措施。探索發行雙重追索權綠色債券,通過為相關綠色資產關聯的債券提供政府擔保,在地方政府層面制定雙重追索權綠色債券發行支持計劃。綠色資產擔保債券可以作為橋梁從顯性或隱性由政府支持的債券市場,先過渡到引入對相關資產的追索權,并最終脫離政府擔保發展為收益抵押債券。改革財稅政策,通過為投資者提供稅收減免或為綠色債券發行人進行利息補貼,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降低發行人發行成本。制定綠色差別價格政策,通過對借款人項目綠色屬性的嚴格認定,給予其優惠利率。降低綠色債券交易成本,鼓勵公共基金參與綠色債券市場,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為國家社會保障基金設定購買綠色債券的目標。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國內綠色債券提供特別窗口,在滿足境外投資者對我國長期資本市場的投資需求的同時,彌補國內綠色投資的資金缺口,促進綠色債券二級市場的流動性,提升投資體系的風險管理和實踐治理水平。
(四)建立信用評級、增級機制,加強信息披露試行在現有開發銀行中設立綠色資產暫持融通功能或建立獨立暫持融通實體,為規模相對較小的綠色資產進行恰當匯總和包裝,以達到發行綠色債券所需的必要規模和質量,擴大合格綠色資產總規模。建立并完善綠色債券評級機制,結合債券基礎資產的綠色質量,確定評價指標和相關權重。允許通過資產暫持程序為優先領域的綠色債券發行提供信用增級。通過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專業認證機構出具對綠色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方向的綠色認證,也就是“第二意見(SecondOpinion)”。通過審查債券的項目篩選機制、資金流向等,證明綠色債券確實具有“綠色資質”,并出具相關報告?!暗诙庖姟笨捎删G色標準審核的第三方機構依據相關標準作出,目前我國應盡快建立此類綠色資質審核、認證機構。信用評級的相關程序應確保債券發行人信息披露齊備。一是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向,要確保使用在與綠色債券相關的綠色項目或資產上;二是確保相關綠色項目或資產的“綠色資質”。監管部門必須制定綠色債券信息披露指引,強化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關鍵詞:低碳旅游 生態旅游 相關利益者
作為產業關聯度高、綜合帶動作用突出的產業,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旅游行業責無旁貸。2009年12月,國務院通過了《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提出要把旅游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并特別提出“倡導低碳旅游方式”(劉笑明,2011)。作為一個旅游大國,如何推廣和實施低碳旅游模式,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引起了學者的廣泛關注。
低碳旅游的內涵界定
國內學者在對低碳旅游進行研究時,首先注重對其內涵的界定,特別是通過與生態旅游進行對比來界定低碳旅游。
黃文勝(2009)從旅游目的地、旅游規模和概念的內涵上對低碳旅游與生態旅游進行了對比分析。從旅游目的地來看,生態旅游的目的地是一些保護完整的自然和文化生態系統,而低碳旅游則體現在所有的旅游活動中,不存在目的地限制。從旅游規???,生態旅游強調旅游規模的小型化,以免對旅游資源造成破壞。而低碳旅游不涉及旅游規模,而是強調在旅游過程中食、住、行等全方位的低碳化。從概念的內涵上看,生態旅游的定義已經泛化了,學術界對生態旅游理論可行性和實際效果也提出了質疑和批評。而低碳旅游是一種可量化的旅游,消費者隨時都可以計算出自己在旅游過程中減少的碳排放量,并能利用購買綠色電力或植樹進行“碳補償”。通過對比分析,黃文勝(2009)認為低碳旅游是指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方式,保護旅游地的自然和文化環境,包括保護植物、野生動物和其他資源;尊重當地的文化和生活方式;為當地的人文社區和自然環境做出積極貢獻的旅游方式。
劉嘯(2009)認為由于生態旅游迄今都還沒有一個明確和普遍接受的定義,而多數學者又都是基于自己的研究需要,對生態旅游的內涵進行不斷擴充,導致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對生態旅游定義的濫用、誤用以及泛化,對生態旅游地的開發、決策和管理產生誤導。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經濟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綠色旅游。低碳旅游的理念正好可以克服生態旅游的弊端,它比生態旅游具有更為豐富而且明確的內涵。低碳旅游把人類對旅游所寄予的希望全部融入整個旅游過程當中,避免所謂旅游資源、對象和過程的爭議。
蔡萌、汪宇明(2010)認為,首先,生態旅游與低碳旅游都具有“旅游發展環境持續性”、“旅游發展效益的福利性”以及“旅游發展機會的公平性”這一思想屬性。其次,低碳旅游與生態旅游又具有其各自的側重點。生態旅游著眼于“生態”,即“自然旅游”,強調旅游發展中“資源的原真性”,倡導通過更少的人為干擾來實現可持續旅游的發展目標;低碳旅游則著眼于“低碳”,強調“低碳技術”和“低碳消費方式”,提倡通過各種低碳技術的革新和旅游消費方式的轉變來實現可持續旅游的發展目標。從這點來看,低碳旅游比生態旅游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踐性;生態旅游則更具有實踐指導意義,更多層面上是一種理念,表達人類對旅游發展的一種價值取向的追求。他們認為低碳旅游是指在旅游發展過程中,通過運用低碳技術、推行碳匯機制和倡導低碳旅游消費方式,以獲得更高的旅游體驗質量和更大的旅游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一種可持續旅游發展新方式。
史云(2010)將低碳旅游與綠色旅游進行了對比分析,認為低碳旅游和綠色旅游雖然都是在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惡化的背景下產生的,都是以可持續發展思想為指導原則,目的都是為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但在旅游目的地、游客主體、參與主體、側重點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并認為低碳旅游具有以下幾個共同特征:一是低碳旅游是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目的的旅游方式;二是低碳旅游發展的核心理念是以更少的旅游發展碳排放量來獲得更大的旅游經濟、社會、環境效益;三是低碳旅游在保證公眾旅游需求得到有效滿足的同時,有意識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活動。這是低碳旅游區別于其他旅游方式的顯著特點;四是低碳旅游是一種全新的旅游方式,引領健康時尚的旅游潮,彰顯高尚文明的生活理念。
關于低碳旅游相關利益者的研究
低碳旅游是一個涉及到一系列相關利益者,需要相關利益者共同采取行動才能有效推進的系統工程。低碳旅游的相關利益者主要涉及政府、旅游企業(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景區)、旅游消費者以及旅游社區等。
(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