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2 18: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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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大力開展創建學習型黨組、學習型檢委會、學習型科室、學習型家庭的工作中,積極探索團體學習的有效方式,制定了周五學習日制度,利用每周五上午的時間,由院領導帶頭,全體干警參與,重點學習上級的會議精神、政治理論、業務知識,每月末進行一次考試。并定期聽取專家教授為干警進行專題講課。極大的提高了干警隊伍的綜合素質。
二、激勵支持,促進司法考試助學
我院制定了司法考試激勵支持制度,對擬報考當年司法考試的干警營造復習環境,提前3個月不給其安排工作任務,并給予放假。使其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學習備考。對通過司法考試的同志,給予5,000元的獎勵。在去年司法考試中,我院政工科一名干警通過了考試,院里對其通報嘉獎,并獎勵5,000元人民幣。此制度的推出極大提高了干警的學習熱情。民行科的一位五十多歲的老同志也積極參加了今年的司法考試。
三、崗位練兵,推進法警隊伍建設
我院領導十分重視司法警察隊伍的發展,在公務員隊伍中選出6名素質過硬的干警加入司法警察隊伍。定期參加上級院組織的各種培訓,本院也定期組織法警崗位練兵活動。今年8月13日至月末,我院法警劉晶華同志參加了省里的崗位練兵培訓,并參加了全省法警大練兵活動,表現突出。本院定期集中法警學習,每名干警寫法警學習筆記1萬余字。
我院在大力開展創建學習型黨組、學習型檢委會、學習型科室、學習型家庭的工作中,積極探索團體學習的有效方式,制定了周五學習日制度,利用每周五上午的時間,由院領導帶頭,全體干警參與,重點學習上級的會議精神、政治理論、業務知識,每月末進行一次考試。并定期聽取專家教授為干警進行專題講課。極大的提高了干警隊伍的綜合素質。
二、激勵支持,促進司法考試助學
我院制定了司法考試激勵支持制度,對擬報考當年司法考試的干警營造復習環境,提前3個月不給其安排工作任務,并給予放假。使其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學習備考。對通過司法考試的同志,給予5,000元的獎勵。在去年司法考試中,我院政工科一名干警通過了考試,院里對其通報嘉獎,并獎勵5,000元人民幣。此制度的推出極大提高了干警的學習熱情。民行科的一位五十多歲的老同志也積極參加了今年的司法考試。
三、崗位練兵,推進法警隊伍建設
我院領導十分重視司法警察隊伍的發展,在公務員隊伍中選出6名素質過硬的干警加入司法警察隊伍。定期參加上級院組織的各種培訓,本院也定期組織法警崗位練兵活動。今年8月13日至月末,我院法警劉晶華同志參加了省里的崗位練兵培訓,并參加了全省法警大練兵活動,表現突出。本院定期集中法警學習,每名干警寫法警學習筆記1萬余字。
全院共有干警19名,活動參與率達到100%。在學習培訓階段,院黨組組織全體黨員認真通讀中央政法委編發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讀本》;學習同志關于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的重要講話;學習、同志在全國政法機關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地委政法委副書記朱洪祥、地委政法委書記郝敬江同志在全區政法機關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電視電話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鼓勵干警積極參加省院、分院和林業局組織的培訓活動。按中央要求采取靈活多樣的有效方式,組織全體干警分五個專題進行大學習、大討論。并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穿整個學習培訓階段的始終。
一、領導重視,機構健全。版權所有
我院黨組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是在分院領導小組的正確領導下開展工作,院領導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活動的開展,并做了周密安排和部署,隨即抽調人員組成“十八站林區人民檢察院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在學習培訓階段全院干警認真參加每一項活動,把每一項活動的開展都作為提高自己政治素質、法律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法能力素質的一次機會,真正做到了“內化于心、外鑒于行”,達到了省院提出的“六個進一步”。
在開展“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的專項討論中,每名干警均認真撰寫發言提綱,在五次專題討論中都做了專題發言。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中院領導親自抓日常工作、親自撰寫理論文章、親自記學習筆記、親自總結心得體會,并把“三個到位”和“四個帶頭”的每一項工作認真落實到位。
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而作為基層檢察機關的辦公室雖不直接參與辦案,卻與各項檢察職能有著密切的聯系。目前,基層檢察院辦公室工作主要職能包括:
一是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安排單位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聯絡各業務部門,落實和督辦領導批辦的具體事項;二是負責各類秘書事務,負責起草本院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通知、通報以及領導講話等重要文稿,負責組織編寫檢察信息和檢察新聞宣傳報道;三是負責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處理機要文、電、傳真、信件收發;四是負責計財裝備工作;五是負責機關后勤及接待工作;六是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等等。
二、辦公室各項工作及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檢察機關經機構改革后,基層檢察院辦公室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定員,而現實中,許多基層檢察院辦公室依然存在人手少、任務重、事務多、兼職多的情況,給辦公室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就蘆溪縣檢察院的情況來看,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辦公室內設機構設置與上級檢察院不一致,制約辦公室工作的開展。市級以上檢察院單獨設有辦公室、計財處和后勤服務中心,對基層院的辦公室工作、計財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分別進行考核。而蘆溪縣檢察院的辦公室包括了辦公室工作工作、計財行裝工作,也包括了后勤保障工作。因此,基層檢察院辦公室既要應對上級辦公室和計財處對辦文、信息宣傳、統計檔案等工作的考核,也要應對計財、后勤工作的考核。由于人員少,在對上級辦公室、計財和后勤工作的輕重緩急處理得不好時,容易出現顧此失彼的現象。
(二)人員少,兼職多。目前,蘆溪縣檢察院辦公室有6名在編人員(公務員2名,工勤人員4名),因工作量十分繁雜,各人均需擔負著多項職能。有些事情要求在短時間內完成,且有時還要兼顧領導交辦的其他重大事項和開展專項教育活動。因此,辦公室人員很多時候沒有更多時間和精力去做細做精,有時存在應付完成任務的心態。
(三)信息、宣傳報道來源狹窄。檢察業務部門是信息、宣傳材料的產生地,辦案人員能夠掌握第一手有價值的資料,但許多部門不夠重視和不主動編寫信息、宣傳材料,寫點材料也是為了完成單位下達的任務,上交的信息質量不高。有些業務部門工作量大,也難主動提供有價值的信息資料。因此,存在靠辦公室“單槍匹馬”開展信息、宣傳工作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檢察信息、宣傳作用的發揮,2011年蘆溪縣檢察院的信息任務90%是由辦公室完成。
(四)培訓力度不夠,事務繁雜,工作積極性有待提高。辦公室經過人員調整后,改善了人員知識、年齡結構,學歷較高且年齡也相對比較年輕,但從事辦公室工作的經驗不足,業務素質有待提高。而且,辦公室作為綜合部門,工作面寬事雜,一天到晚在單位上跑下跑,應付千頭萬緒的事事務務,培訓、學習的機會少,取得的成績又不像業務科辦案的明顯。因此,大家都覺得付出多、收獲少,時間一長,工作難免會出現倦怠情緒,積極性不夠高。此外,一直以來,受“重業務、輕行政”的思想影響,大多干警寧愿留在業務科室辦案,也不愿到辦公室工作的現象。
三、改進基層檢察院辦公室工作的思考
辦公室工作盡管紛繁復雜,只要把握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并不斷探求新的工作方法,明確職責,強化使命,就能使辦公室的職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發揮
(一)強化“三個提高”
一要切實加強對辦公室工作的領導,提高檢察信息參謀助手作用。辦公室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檢察中心工作,著力在參與政務、辦好事務、搞好服務上下功夫,全面提高辦公室工作水平。必須從“辦公室是院領導的左右手”的高度來認識其中樞作用,克服“重業務、輕辦公室工作”的思想。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辦公室工作人員,積極支持、配合他們開展工作。政治待遇上提拔任用,工作好的及時表揚,深化爭先創優的思想,
二要大力加強辦公室隊伍建設,提高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切實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更加主動地為大局服務,大力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提高文字水平,增強辦事能力,強化專業素質。并要切實加強對辦公室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促進辦公室隊伍整體素質和綜合業務能力不斷提高。從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全局出發,應選拔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敬業精神好的同志特別是優秀年輕干部到辦公室工作和鍛煉,優化干部梯隊結構,增強隊伍發展后勁。
三要加強辦公室工作的機制創新,提高辦公室工作質量。要從傳統型辦公室模式向現代型辦公室模式轉變,以信息化推動辦公室工作的創新發展。通過機制創新來調動辦公室工作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服務意識,增強責任意識,加強對檢察信息的深層次加工,確保各方面的情況收集得起來,反映得出去,與領導決策貼得更緊,真正發揮服務的作用。
(二)念好“三字經”
一是“想大局”。辦公室作為機關上傳下達、溝通各方的橋梁和紐帶,辦公室人員應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增強工作的主動性、預見性、創造性,以較高的政策理論素養和業務工作能力為領導出謀劃策、查漏補缺。善于增強整體合力,樹立團隊協作精神和服務理念,善于對上加強聯系,對內加強管理,對外搞好協調,對下做好服務。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高度重視,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有力打擊了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總體上看,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是好的。但由于執法觀念、執法水平、執法標準等方面的原因,在辦案質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辦案程序違法,收集、固定證據不及時、不全面,對案件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導致實踐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是造成辦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為進一步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有效打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觀念,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
辦理刑事案件是公檢法機關的法定職責,確保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既關系到準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關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乃至國家的形象,責任重大,絕不能掉以輕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切實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維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公正形象,維護司法公正。
二、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辦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別履行偵查、檢察、審判職責,每個階段的工作都關系到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因此,要本著對刑事案件辦案質量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的每一個環節,在案件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從嚴、從細、從實地辦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實與遵守法定程序聯系起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管轄的規定,避免因管轄混亂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嚴格依照規定收集、審查、認定證據,避免出現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案件存在的疑點、矛盾的證據以及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必須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及時進行核實,保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對應當辦理換押手續的,辦案機關必須及時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于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評定,應當根據全案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單純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或者定罪率作為衡量辦案質量的標準。
三、公安機關要依法全面、及時收集證據,確保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程序,嚴把案件偵查關,全面、及時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等涉及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采取同期錄音、錄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證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對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沒有逮捕必要的,偵查終結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批捕后的偵查工作和退回補充偵查工作。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證據或有關材料;確實無法補充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明確,法律手續完備。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繼續進行偵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積極推行偵查人員旁聽案件制度,從所辦案件的法庭審判中檢驗辦案質量。
四、人民檢察院要全面審查案件,確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符合法定批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對調查取證和適用法律提出意見,公安機關應做好證據的全面收集、審查和固定工作,確保案件依法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和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審查,嚴把案件起訴關。審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于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和目的。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補充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幫助。
五、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辦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開庭審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長審理期限的以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在庭審過程中,要對證據仔細核實,認真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查清案件事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嚴把案件審判關。
人民法院要根據已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準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依法作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于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要就該部分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和判決;對于查證以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無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以外,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強業務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水平
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因素。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培訓的方式,逐步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經常性地組織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研討、庭審觀摩、辦案質量評比等活動。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總結辦案經驗,共同提高辦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加強相互配合和制約
為切實保障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加強相互之間的配合,公檢法機關之間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等,加強業務上的交流。同時,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溝通,互相支持。對不批捕、不起訴、判決無罪及二審、再審改判的案件,相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公檢法機關之間既要各負其責,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質量關。
八、嚴格執行辦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一、不斷加大領導力度,依法治檔。
某縣檢察院始終堅持把檔案工作作為檢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成立了以檢察長為組長,分管檢察長為副組長,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檔案工作領導小組,配備×名專職檔案員和×名協助管理檔案的工作人員(各科室內勤),明確了工作職責。根據班子成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領導小組成員,保證了檔案管理工作的延續性。建立了分管檢察長分管、辦公室主任主管、檔案員具體管、各科室齊抓共管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和檔案工作管理網絡。不斷強化全院干警的檔案意識,著力克服檔案管理是檔案管理員的事,檔案管理與已無關的思想;克服只要搞好業務工作,檔案管理好壞無所謂的思想;克服檔案管理員不出成績,干好干壞一個樣的思想,提高了干警對檔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院領導還經常深入檔案室現場辦公,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充分保障。堅持每季度聽取一次檔案管理工作匯報,每半年講評一次各科室訴訟和行政文書收集、歸檔情況。積極安排檔案員參加上級檢察機關和上級檔案管理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認真學習《檔案法》及檔案管理的新技術、新方法,以適應工作需要。近年來,共參加省、市、縣組織的業務培訓×余人次,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日常工作中,有效提高了檔案員的管理水平,為規范化管理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檔案工作真正做到了組織上有保證,職責上有分工,日常工作有人問,出現困難有人管,全院干警參與檔案管理的積極性切實得到了加強。
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是檢察權運行的組織載體,也是檢察權內部配置和管理的表現形式,因而對檢察職能的發揮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檢察改革的逐步深入,現行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中存在的問題逐步凸顯,特別是民族地區受人員數量、職業素能以及民族地區訴訟翻譯等特殊工作需求的影響,其內設機構設置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到檢察職能的發揮和檢察機關人、財、等資源的合理分配,因此,探索民族地區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內設機構體系,對于整合檢察資源、提高執法辦案水平和辦案質量、深化檢察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民族地區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設置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可分為領導機構、業務機構和綜合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大體上與此對應。民族地區檢察院相對于其它地區,工作業務總量小,人員數量少,內設機構設置同樣參照執行同一標準,已不能適應民族地區法治建設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亟待對民族地區檢察機關內設機構進行調整和完善,以保證檢察權得到全面、公正、高效行使。
(一)機構龐雜,人員分散、業務人員流失、工作效率底下
現行民族地區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也是依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0條的規定設置,自治區檢察院一般有內設機構20個左右,自治州及自治區轄區內市一級檢察院有18個左右,自治縣及自治州轄區內基層檢察院有10個左右。以甘南藏族自治州兩級檢察機關2013年底的內設機構和在編檢察干警人數為例。甘南藏族自治州檢察院經編制機構審批的一級內設機構16個,二級內設機構2個,未經編制機構審批的一級內設機構2個(計財裝備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二級機構若干個(檢委會辦公室、偵查指揮中心、舉報中心等)?,F有在編檢察干警77人,除去院領導9人(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4人,檢委會專職委員2人,政治部主任1人、紀檢組長1人),在一級內設機構的人數平均5.25人,實際上人數最多的反貪污賄賂局有7人,人數最少的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法律政策研究室、紀檢監察處、翻譯科只有2人,未經編制機構審批的內設機構全部是兼職。甘南藏族自治州轄區8個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9至13個不等,內設機構最多的迭部縣檢察院有13個內設科、室,27名檢察干警,除去3名院領導(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2人),每個科、室平均1.85人。實踐中,人員不足的問題都是通過兼職或者合署辦公的方式來解決。內設機構數量多、層級多,導致基層檢察院甚至自治州一級檢察院出現大量的1人、2人部門,業務能力較強的檢察人員1人跨幾個部門兼職,跨部門之間人員抽調頻繁,工作忙閑差距較大,干警情緒不滿,相互推諉扯皮,工作效率底下,專業化水平越來越低。內設機構數量越來越多,一方面是由于社會發展使檢察機關法律職能不斷擴展和檢察業務不斷增多而產生,另一方面也是檢察機關內部解決職級待遇的需要,機構設置多,職數必然多,相應地就能多解決幾個人的待遇。自治州一級檢察院的一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通常設一正二副或一正一副,二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通常設一正一副或一正職,自治縣檢察院一般不設二級機構,內設機構領導職數通常設一正一副或一正職,人數較多的部門設一正二副。為此,部分業務骨干和辦案能手為解決個人待遇不惜調離業務部門而擔任綜合部門的領導職務。內設機構過多也必然導致案件或信息需要在內部經過多環節的流轉,由此帶來的是較低的工作效率。
(二)內設機構之間職能重疊交叉,檢察資源不能充分利用
一是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和職務犯罪預防處三個部門職能重疊交叉。反貪污賄賂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在查辦職務犯罪方面雖然側重點不同,但是二者都是圍繞查處職務犯罪開展工作,其辦案程序、手段和主要內容都是相同的,且實踐中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相互交織,絕大多數、案都與貪污賄賂犯罪有緊密聯系,反貪污賄賂部門與反瀆職侵權部門分開設立,不利于統一調配偵查資源。反瀆職侵權部門多年來案件數量遠遠低于反貪污賄賂部門。就甘南藏族自治州兩級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而言,2009年至2013年連續五年僅立案偵查3案,沒有偵查終結案件,造成大量偵查資源的閑置和浪費。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職務犯罪偵查有著天然的依賴性,實踐證明,職務犯罪預防權的分離嚴重影響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和預防效果的實現,也不利于實現“打防結合”。二是基層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部門分開設置,造成人力分散,重復勞動,工作效率不高。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部門對同一案件的重復閱卷、重復審查、重復制作筆錄、重復提審、重復進行法律和證據的思考,導致本來就緊缺的基層檢察資源的巨大浪費,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時,捕訴分離割裂了批捕與的內在聯系,這源于批捕具有很強的偵查引導作用,但引導偵查的不,負責的又無法對偵查給予指導,形成捕訴脫節。
(三)綜合機構分工過細,人員比例偏高,不能體現為檢察業務服務的理念
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構,檢察業務是檢察機關工作的中心所在,綜合機構都應當圍繞檢察業務開展工作,辦公室、政治部、監察處、法警支隊、技術處、裝備處、翻譯科都屬于綜合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機關的文秘、檔案、保密、裝備、后勤、財會、行政事務以及政治思想、目標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紀檢監察、黨建工作、局域網管理、辦案安全等工作。綜合部門分工過細造成人員所占比例偏高,如甘南藏族自治檢察院,非業務部門人員29人,占全院人數的42.6%(9名院領導除外),這種設置勢必造成業務部門人員緊張,影響業務工作正常開展。造成綜合部門人員不斷增加的原因除了綜合機構本身分工過細之外,也與2008年開始甘肅省檢察機關推行績效考評機制有關??冃Э荚u機制實行精細化管理,業務和綜合工作都設置了具體的考核標準,綜合工作既要服務于業務工作,又要完成考評規定的硬性任務,造成綜合部門工作量大增,人員數量也隨之增加。
(四)內設機構之間相互銜接空檔,檢察權出現真空地帶
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權,必須通過一定的機構設置,落實為具體職能部門的職責,才能保證其行使。實踐中,內設機構職責銜接空檔,出現了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的某些職權沒有機構行使的情況。一是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監督出現了空檔。《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職權,但是由于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只有監所檢察部門,所以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僅限于監獄、看守所,而對于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大量的財產刑,由派出所執行的緩刑以及對假釋、保外就醫的社會服刑人員,就沒有機構承擔監督的職責。二是檢察機關對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活動監督出現了空檔。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即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職權,但是由于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中只有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對個案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因而對人民警察在偵查以外的執法活動,就沒有機構履行監督的職責。三是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劃分不清晰,影響檢察職權的有效行使。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一項非常重要的職權,為此各級檢察機關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產生的效果并不明顯。在檢察機關內部,究竟由哪個內設機構來履行訴訟監督的職責,沒有明確的規定。似乎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控告申訴部門等都可以行使監督訴訟活動的職權,但是實際上,這些部門都有其專門的職責需要履行,訴訟活動監督的工作難以真正落實。并且,這些部門之間在訴訟監督過程中如何分工,界限如何劃分,由于缺乏明確的規定,也形成似乎哪個部門都可以管,哪個部門都不管的狀況,影響了訴訟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由于職責不明,是否充分履行職責,就難以考核評價,不作為的現象就會變為常態,出了問題,互相推諉責任,也就難以避免。
二、民族地區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構想
各級檢察機關的職能、任務大小不盡相同,因而其內設機構多少也應當有所區別。具體來說,在檢察內設機構的設置上,應當體現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檢察機關可以根據職能多少和業務量的大小,決定內設機構的具體設置,沒必要實行嚴格的上下對應,這樣可以節省司法資源。自治區檢察院除了辦案外,還要承擔檢察政策和工作思路的確定、對下指導和監督、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等等職能;同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還承擔著傳達最高人民檢察院各項政策和指令的任務,因而在內設機構的設置上應做到齊全對應。自治州、自治區轄區市級檢察院以及自治縣和自治州轄區基層檢察院的主要任務是辦理案件,同時各地業務量大小有很大區別沒有必要與自治區檢察院實行嚴格對應,可以根據本地區案件種類和數量的多寡,將具有相似職能的機構進行整合或減少同一職能的機構設置等,以避免1人、2人科、處、室的現象或1人兼任多個部門的現象,使有限的人力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結合民族地區目前的檢察實踐,為了體現職能任務與內設業務機構設置相一致的原則,筆者提出如下改革建議。
(一)自治州以及自治區轄區內市一級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
1. 設置反貪污賄賂局,將反瀆職侵權部門、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與反貪污賄賂局合并,主要負責職務犯罪偵查和職務犯罪預防。由于目前法律對職務犯罪預防權及其行使程序、手段等缺乏明確的規定,近幾年來預防工作的有效開展主要依賴于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雖然目前許多檢察院設立了獨立的職務犯罪預防機構,希望通過機構的分離和專業化,深化和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對職務犯罪偵查有著天然的依賴性,職務犯罪預防權的分離必將嚴重影響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和預防效果的實現,也不利于實現“打防結合”,因此,應將職務犯罪預防融入到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對于反貪污賄賂部門和反瀆職侵權部門的設置問題,理論界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合并設立,理由是反貪污賄賂案件和反瀆職侵權案件都是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查處這兩類案件都是行使檢察偵查權。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分別設立,理由,一是《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分為貪污賄賂案件偵查權和瀆職侵權案件偵查權,兩類偵查權應當分別設立職能部門;二是分別設立有利于深入研究和總結這兩類案件的偵查技巧和規律,有效提高偵查效率;三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反貪污賄賂部門和反瀆職侵權部門合并會造成機構過于龐大,與其它部門不協調。結合民族地區的檢察工作實踐,筆者認為,民族地區反貪污賄賂部門和反瀆職侵權部門應當合并設立。以甘南州藏族自治州兩級檢察院為例,兩級檢察院有反貪干警23人,反瀆職侵權干警15人,共38人,占全州干警總數的12.7%。2009年至2013年共辦理反貪污賄賂案件25件,反瀆職侵權部門沒有偵查終結案件,兩級檢察院平均每年辦理自偵案件是5件,辦案數量與其它地區相比有較大差距。從2011年開始,甘南藏族自治州兩級檢察院采用“大自偵”辦案模式,打破反貪污賄賂部門和反瀆職侵權部門的界限,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整合兩個部門的偵查資源共同開展工作,遇到哪種案件就辦理哪種案件,不分彼此,遇到問題共同研究、共同探討,共同總結兩類案件的偵查技巧和規律,2011年辦理自偵案件3件,2012年辦理自偵案件6件,2013年辦理自偵案件11件,兩級檢察院辦理自偵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實踐證明,在民族地區和辦理自偵案件數量較少的檢察院,“大自偵”辦案模式不僅有利于形成反腐合力,而且能夠有效合理的整合檢察資源,避免造成檢察資源浪費?!缎淌略V訟法》只是規定了查辦反貪污賄賂案件和反瀆職侵權案件統一由人民檢察院行使,并沒有規定查辦反貪污賄賂案件與查辦反瀆職侵權案件必須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行使。合并反貪污賄賂部門和反瀆職侵權部門只是檢察機關內部不同部門的重新組合,并不改變其性質,也不會改變現行檢察體制,更不會改變目前我國公檢法權力的既有分配,因此并不違背法律的具體規定。反貪污賄賂部門和反瀆職侵權部門合并后,在內部實行局長領導下的主任檢察官制度,以主任檢察官為主組成若干個辦案小組,分別承擔不同的職能。
2. 分解刑事公訴檢察部門,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公訴職能和刑事審判監督職能。根據各地檢察院業務量的大小,設置1至2個公訴檢察部門,分別負責一般刑事案件的審查工作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工作。也有學者提出公訴職能和審判監督職能分離的觀點,筆者不支持該觀點,審判監督不能憑空產生,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介入審判活動才能發揮職能作用,一旦脫離審查和出庭公訴的訴訟過程,審判監督就會名存實亡。
3. 設置刑罰執行檢察處,將監所檢察處并入刑罰執行檢察處。主要負責原監所檢察處的職責以及其它刑罰執行和變更執行的監督,同時調整職能范圍,賦予其對其它執法行為的監督權,比如對人民警察行使的偵查行為之外的執法行為的監督,填補檢察權行使的真空地帶。
4. 保留偵查監督處,原有職能不變。也有學者提出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部門合并的問題,筆者認為,這兩個部門都是傳統的檢察業務部門,曾近也是“大刑檢”的格局,因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將兩個部門分開。多年實踐證明,在基層檢察院“大刑檢”的模式更有利于檢察職能的發揮,但在自治州及以上各級檢察院還是應當將公訴部門和偵查監督部門分開設立,自治州及以上各級檢察院不僅僅要辦理相應的刑事案件,更重要的是對下級檢察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對本地區各類刑事案件的分析和研判,傳達上級檢察院的各項政策和指令,還要承擔檢察政策和工作思路的確定、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分開設立更有利于精細化開展工作。
5. 檢察業務部門繼續保留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辦公室,行使原有職權。
6. 綜合機構改革。一是設置政治部,將紀檢監察部門和法警支隊與政治部合并,主要負責政治黨務工作和人事工作等,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政治學習、教育培訓、宣傳報道等黨務工作,以及檢察人員的監督、考核、任免和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統一調配等人事工作。二是設置辦公室,將財務部門、技術部門、裝備部門、后勤保障部門以及翻譯部門與辦公室合并。主要負責檢察機關文電的起草與處理、會議組織、財務管理、行政裝備建設、檔案管理、翻譯以及其它非辦案性質的工作。
(二)自治縣及自治州轄區內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
1. 自偵部門與上級檢察院對應設置反貪污賄賂局,將反瀆職侵權部門和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與反貪污賄賂局合并,主要負責是職務犯罪偵查和職務犯罪預防。
2. 設置刑事案件檢察科,將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整合成立刑事案件檢察科,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批捕、公訴職能和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職能。每年全國檢察機關有80%的案件是由基層檢察院辦理的,而基層檢察院干警待遇低、人員數量少,一人兼數職的現象大量存在,合并偵查監督科和公訴科,可以減少大量的重復勞動,減輕工作量,釋放資源?;鶎訖z察院分設偵查監督科和公訴科,主要是為了加強內部監督制約,2013年各級檢察院分別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門,承擔案件流程管理、程序監控、質量評查、業務考評等監督管理職責。偵查監督科和公訴科合并后,在內部組合成以主任檢察官為主的辦案小組,分別履行審查逮捕、公訴職能,整合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3. 刑罰執行監督部門與上級檢察院對應設置刑罰執行檢察科,行使相對應的檢察職能。
4. 檢察業務部門繼續保留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案件管理辦公室,行使原有檢察職權。
5. 原則上基層檢察院也應當設置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政策研究是檢察機關的一項綜合性業務工作,與檢察機關的各項業務工作都具有密切的聯系,應當給予高度重視,因此,基層檢察院應當設置法律政策研究,但人數較少、法律政策研究任務量較輕的基層檢察院可以不設置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將相關的法律政策研究任務放到辦公室。
6. 綜合機構改革。原則上設置辦公室,將政工、紀檢監察、財務、技術、裝備、后勤保障、法警隊以及翻譯統攬到辦公室,負責與上級檢察院相對應的工作。政工和紀檢監察應當由專人負責,其它工作專、兼職均可,但必須要具體到人,每一項工作都有人負責,不會出現相互推諉、相互扯皮以致工作落空的現象。人數較多且檢察業務量較大的自治地方基層檢察院根據本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靈活變通設置與自治州一級檢察院相對應的綜合機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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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執法和管理規范化的要求漸成司法活動的基本屬性。作為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警察的規范化建設對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標準。加強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對確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為檢察中心工作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幾年,高檢院先后出臺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等一系列加強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推動了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向前發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毋庸諱言,從整體來看,目前司法警察規范化建設狀況與高檢院的要求仍存有一些差距。分析司法警察規范化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產生的原因來探索進一步推進檢察機關法警規范化建設的途徑與對策,成為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對待的一個課題。
一、當前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警使用不當,尚未充分發揮司法警察隊伍在檢察業務工作中的重要職能
在使用法警方面,存在“一高兩低”的情況?!耙桓摺奔锤骷墮z察機關組建法警隊伍的積極性較高?!皟傻汀斌w現在:一是在檢察工作中對法警的實際使用率偏低,“檢警不分、以檢代警”的情況在基層普遍存在,如本應由法警做的工作,諸如送達法律文書、看管犯罪嫌疑人、傳喚證人等,有的單位卻由檢察官代為執行,而將單位的其他工作如駕駛車輛、機關保衛等作為法警的主要工作分配給法警。二是法警與辦案工作的結合率偏低。司法警察在協助辦案中,很多情況下只是單純地發揮“保安”作用;履行職責同整體辦案進程脫節,熟悉案情晚,進入情況慢,在辦案中勢必與檢察官的配合難以密切;辦案力量減少,使檢察官人手緊、負擔重,而司法警察又相對比較寬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案的進程。
(二)條塊管理不清,隊伍管理體制不健全
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隊伍實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領導,接受所在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但目前,部分基層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隊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檢察院實行塊塊管理,沒有落實雙重領導體制。由于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沒有真正落實,無法實現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導致司法警察無法接受專業管理,出現“警檢不分”,“以檢代警”,“以警代檢”的混亂局面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司法警察人員和裝備不足,影響了隊伍的整體戰斗力
在警力配備上,部分基層檢察院配備的司法警察人員不足,存在著與檢察工作發展不適應的矛盾。《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實行編隊管理。時下各級檢察機關內設的法警部門雖都已建立,但司法警察人員不足的問題卻始終沒有能夠得到解決,特別是近年來表現尤為突出,警力不足且極為分散。各基層檢察院近幾年辦案數量不斷上升,但法警力量卻一直沒有增加,造成警力嚴重不足。特別是在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這些工作任務時,由于警力不足,有的只能由辦案人員臨時替代,存在安全隱患。在素質方面,有的檢察院將自己單位的司機或不符合司法警察條件的人招錄為法警,加上對司法警察重使用、輕培訓,因此,目前司法警察的基本法律知識不高,軍事技能有限,無法適應檢察工作的需要。 此外,一支好的法警隊伍,如果沒有好的裝備武裝,隊伍的訓練水平和戰斗力必然受到限制。當前,不少基層檢察院的法警硬件建設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專用車輛配備不足或無車可配,無固定警用訓練場地,各種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備未能到位,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應能力和訓練水平受到很大制約,無法保證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需要。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認識上的誤區
一些地方的檢察院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對法警的地位、職責和作用認識不足,形成了一些不正確的定勢思維:或者分不清檢察官與司法警察職能的區別,將法警等同于檢察官,檢察官干什么,法警也干什么;或者認為有無法警參與檢察活動都不影響檢察工作的進行,法警參與檢察活動反而削弱了檢察官的權力,檢察官的作用將受到影響,等等。這些認識誤區,造成一些單位在檢察活動中對使用法警持消極態度,讓檢察官包攬一切,造成了法警資源的嚴重浪費。
(二)法警職權不明確
一些法律法規和檢察機關的內部文件雖然規定了法警的職責,但對法警在檢察活動中的權力只作籠統的說明,可操作性不強。例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各級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司法警察?!痹撘幎]有明確檢察官與法警在檢察活動中的具體分工。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3條“法警的任務是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進行?!钡?條“在檢察官指導下工作”和第10條“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檢察活動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等規定,則會產生如下問題:第一,《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法警在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開展時可以采取強制措施與刑訴法規定的拘留權、逮捕權由公安機關行使之間如何協調理順關系?法警在采取強制措施、使用武器時是獨立辦理還是協助公安機關?法警采取強制措施后如何處理也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加上檢察工作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中的情形相差較大,難以完全參照執行,法警職能的發揮受到了很大的制約。第二,法警要在檢察官指導下開展工作,如果檢察官在緊要關頭要求法警違法作為時,法警是否還應該服從檢察官的指揮,執行違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對待,責任如何劃分。這些問題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三)經費不足
法警隊是人民檢察院內設的一個部門,是為檢察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的,這就決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屬于一種輔工作,不可能成為檢察工作整體的重心。這種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自然把有限的經費投入到自偵、公訴等業務部門,能夠投入法警規范化硬件建設的經費少,法警裝備滯后,跟不上全面履行司法警察職能的需要,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三、強化司法警察規范化建設的對策和具體途徑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造成法警規范化建設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體制方面的因素,又有管理方面的不足,既有裝備等物質方面的緣由,也有法警自身隊伍建設這種人的方面的制約。因此,推動法警工作規范化建設不能僅僅依靠局部的調整或是單純技術性的操作,實現規范化建設的目標需要綜合衡量考慮各種因素,既要治標又要治本,通過各種途徑解決制約法警工作規范化發展的各個方面的難題。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為法警工作向更加規范的道路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各級檢察機關要從推動檢察工作全面發展的高度,始終把法警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切實抓好高檢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的貫徹落實,并充分搞好調研,研究法警隊伍今后走規范化道路的發展方向及具體措施,確立由主管檢察長具體抓,法警隊全力抓,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領導體制,這樣才能較好地統一思想認識,使法警工作得到可靠的組織和領導保障。從目前的情況看,人人關心法警工作的局面還沒有完全形成,對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范圍內還存在認識上的偏差。究其原因,一是對司法警察職能宣傳不夠、理解不深,執行不自覺。二是法警部門面對科室多、涉及面較廣的工作特點,工作主動性發揮不是很好。因此,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才能使法警工作向更加規范的道路發展邁進。首先要進一步加大對司法警察職責的宣傳,增強其他檢察干警對司法警察工作內容、性質及作用的了解和理解,為規范化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其次是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法警隊主動與其他科室多交流、多溝通,在實踐中總結規范用警的套路和檢警一體化的辦案方法和體制。
(二)加大教育訓練力度,努力推進法警隊伍建設的規范化進程。加強專業技能知識的學習,提高公正執法水平。首先要加強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如《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警察法》、《執行職務規則》、《刑法》、《刑訴法》,使每個司法警察都懂法,熟悉本業務部門的辦案程序,增強服務質量,提高執法水平。再就是積極組織參與各項業務技能培訓,力求每位干警都能做到“一熟”(熟悉法警職責),“兩懂”(懂檢察業務、懂辦案程序),“三會”(會使用槍械具、會擒拿技術、會微機操作),實現由“單一型”向“復合型”人才的轉變。法警隊不同于其他業務部門,它是檢察機關的一支武裝力量,要保證關鍵時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贏,必須具備過硬的軍事素質和良好的作風。因此要認清形勢與任務,結合法警工作實際,堅持學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則,加大教育訓練的力度,抓好業務培訓,抓好技能訓練,通過抓訓練促進管理,提高人員的綜合素質。
協助參與追逃工作。我院司法警察部門與相關部門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研究和探索追逃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追逃工作實效。
積極服務刑檢辦案。建立和健全司法警察服務刑檢辦案工作制度,完善司法警察保護公訴人出庭安全的工作措施,努力為刑檢辦案提供警力保障。
大力開展警務協助。不斷建立健全上下聯動、左右互動警務協助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警務協助內容、程序,確保警務協助依法、規范進行。
狠抓辦案安全保障。我院深入開展辦案安全防范教育,不斷強化司法警察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增強司法警察安全防范工作主動性、自覺性;健全辦案安全防范機制,堅持行之有效的安全預案、風險評估等制度,不斷總結完善安全防范新舉措,提高辦案安全防范/,!/的針對性、實效性;建立警務巡查制度,對司法警察規范履職行為、落實辦案安全責任制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辦案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實處。積極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維護檢察機關的辦公、辦案秩序。
大力加強業務培訓。我院抓好授予、晉升警銜培訓,嚴格按照省院規定的培訓對象、培訓時間、培訓內容組織訓練,做到應訓必訓,培訓不合格者不得辦理授予、晉升警銜手續;抓好新任司法警察培訓,對新進人員加強應知、應會知識的學習,使其盡快熟悉崗位職責及警務技能,以適應司法警察履職工作需要;抓好業務骨干培訓,組織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各類技能骨干培訓,努力提高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努力培養一批技術能手、專業尖子。
大力加強崗位練兵。我院按照《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開展崗位練兵技能比武實施方案》的要求,廣泛深入開展崗位大練兵活動,努力提升全體司法警察的技能水平和實戰能力。
按時做好警銜晉升工作。我院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察警銜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警銜工作管理細則》,嚴格審核,嚴格把關,做到符合晉升條件人員的晉升手續當年辦結。
注重新進人員質量。我院對擬授予警銜人員,嚴格執行高檢院、省院規定的年齡、體能、健康條件,杜絕遷就照顧;從其他警種調入檢察機關擬擔任司法警察的,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未經省院批準,不得更換警銜標志手續;暢通補員渠道,補充司法警察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錄用,努力改善隊伍年齡、知識結構。
規范辦案工作區建設。我院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區設置和使用管理規定》,辦案工作區布局合理,功能完備,設施配套。已建成辦案工作區尚不規范、設施設備不完善的,及時整改、規范,消除安全隱患。抓好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不斷健全完善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維護以及安全檢查、檢醫聯動、檢警配合等規章制度??偨Y推廣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經驗,不斷推進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工作規范化。
一是要進一步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規范執法主題教育,夯實規范執法的思想基礎。要著力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規范執法主題教育的長效機制,積極探索開展教育活動的有效途徑,認真組織開展執法思想研討、典型案例剖析、規范執法警示教育等活動,并針對檢察干警思想實際加強教育引導,使廣大檢察干警牢固樹立嚴格規范執法的思想意識,在執法辦案的過程中始終繃緊規范執法這根弦,自覺遵守規范執法的各項規定。
今年4月1日,本刊率先報道了被列為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掛牌督辦案之一――云南省“孫萬剛故意殺人案”,在歷經三判死刑后,被改判“無罪”的新聞。由于此案是在沒有查到殺人真兇的情況下改判的,在執法理念上是個突破,被譽為我國司法進步的一個標志!
孫萬剛之所以獲得新生,與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堅決糾正錯誤,維護公平正義”的態度和認真復查案件的精神分不開,也是承辦案件的公、檢、法3機關正視辦案中存在的問題,用“疑案從無”的執法思想統一認識,堅決糾錯的結果。
死不服判,申訴引起重視
孫萬剛“故意殺人”,在連續3次被判死刑后,雖然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槍下留人”,自己暫免一死而感激,但他始終堅稱“自己是受冤枉的”!因此,在被送去監獄服刑的5年里,他本人和其家人寫了無數申訴狀,向全國、全省凡是與法律占邊的部門和報刊媒體投寄。全家人望眼欲穿地盼星星,盼月亮,最后終于盼到了“云開霧散”的時候:孫萬剛的申訴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的高度重視。
2003年4月,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在全面清理排查服刑人員的刑事申訴案件和申訴材料中,對孫萬剛稱自己“冤枉”,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的申訴狀給予了高度重視,經過審查,發現“本案確實存在較大疑點,有錯判的可能”。于是,他們立即將情況向分管院領導作了詳細匯報。省檢察院檢察長李春林得知案情后,提出了“只要有疑點,就必須認真查清”的要求。
2003年6月20日,孫萬剛的申訴案作為服刑人員申訴的重點案件被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同年7月中旬,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在接到孫萬剛的申訴材料后,發現該案“確有錯判的可能”,將該案列為高檢院為服刑人員申訴專項清理中的4大案件之一,實行掛牌督辦,要求云南省檢察院抓緊復查此案。至此,檢察機關復查孫萬剛案件事實的工作開始了。
不護自短,認真復查監督
正式受理復查孫萬剛案件的時候,正值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要求各地檢察機關抓住執法中的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總結、教育,提高檢察機關的執法水平,確保辦案質量,維護公平正義。
孫萬剛案件從偵查、批捕、到判決,都是公、檢、法3機關辦的案子。如果真的查出此案是錯案,檢察機關也有自身的責任。面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態度非常明確和堅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自身公正執法和監督其他機關公正執法的重任,就是檢察機關自身在執法中發生了錯誤,也必須正視問題,堅決糾正,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春林、分管副檢察長陳恩康對此案的辦理,分別多次指示,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李春林檢察長對上報高檢院的立案復查報告親自修改定稿,同時將案情向省委副書記陳培忠,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李明朝作了匯報:分管申訴工作的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趙建生直接親自參與辦案。
復查孫萬剛案件,由于時間跨度較長,原辦案偵查機關人員變化大,加之當地原辦案的檢、法機關對此案在認識上的原因,復查工作面臨諸多困難。
孫萬剛在申訴中,除稱自己無辜外還提供了與他同一縣城,系列搶劫案的被告人李茂富是殺害其女友陳興會的真正兇手的情況。據此,刑事申訴檢察處決定首先從追查真正的殺人兇手入手,展開調查工作。
主訴檢察官高潔峰憑著自己對工作極端負責的精神和厚實的法律功底,加班加點,在一星期內,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閱了孫萬剛、李茂富的審判卷;向昭通市人民檢察院、巧家縣公安局調閱了孫萬剛、李茂富的偵查卷、檢察內卷20余卷,從核實殺人真兇入手進行全面審查,從而找出了孫萬剛案件的疑點,寫出了詳盡的案件復查提綱。接著,高潔峰先后3次下到昭通市和巧家縣,在10多天里,冒著當地42度的高溫,整天背著10幾本卷宗材料,強忍著身上長滿熱痱子、膽囊炎發作徹夜難眠的苦楚,找了近40人調查、詢問、提訊,收集到了大量的有力證據。
2003年7月中旬,申訴處處長倪紹霞帶領辦案人員到發案地巧家縣,進行調查走訪,他們不顧因當地氣溫引起的面部皮膚過敏,通過對近20人的調查、詢問、提訊,申訴檢察官對整個案件建立了清晰的復查框架。同年8月3日,申訴處處長倪紹霞、副處長王向紅再次帶隊到昭通市、巧家縣,進一步核實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又一次提訊了李茂富的同監犯,走訪了巧家縣公安局的辦案人員。結果,事實否定了李茂富是殺害陳興會真兇的嫌疑。
200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王晉和杜亞起處長親自來到云南省檢察院督辦案件,在專門聽取了孫萬剛案件的復查情況匯報后,與省院的有關領導和申訴處的干警一起,共同研究了孫萬剛案件深入復查的方案,作出了要進一步補查的決定,提出了讓省院公訴處介入復查和在9月底要向高檢院上報復查結果的要求。
復查結果,“死刑”證據不足
“孫萬剛會不會作案?如果是孫萬剛作案,他作案的動機又是什么”?此乃是復查孫萬剛案件的關鍵,問號需一一拉直。
9月上旬,申訴處承辦檢察官高潔峰與本院公訴處副處長李紅學再一次赴昭通市和巧家縣,深入核實原判決認定孫萬剛的作案動機的相關事實,到原案發地察看并計算孫萬剛在發案當晚是否有充足的作案時間,又對近20人進行了調查了解;向原辦案的公安偵查、檢察院批捕和、法院審判的承辦人了解了各個訴訟環節的辦理情況。之后,申訴處又抓住蛛絲馬跡,到監獄、看守所,進工廠、下農村。經過扎實細致的調查工作,查清了孫萬剛案件的疑點和在整個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案件復查情況及時匯報到李春林檢察長和分管領導那里后,李春林檢察長指示:“孫萬剛案件經過認真復查,既然提出孫萬剛被判死刑‘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就必須要搞得非常準確!案件復查工作還需要再慎重、再過細!”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認定“孫萬剛作案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孫萬剛應該無罪?!逼渚唧w依據是:
其一,孫萬剛為陳興會借錢,削甘蔗給陳興會吃,陳興會不吃,雖然兩人有過不快,但孫萬剛就產生要殺害陳興會的念頭,沒有這種可能;
其二,原認定孫萬剛了陳興會,可當時經過對其兩人的襯褲檢驗,均未發現有孫萬剛的、,這與偵查認定孫萬剛陳興會的事實不符;
其三,本案的作案工具至今沒有找到,孫萬剛原供述的作案工具的刀子,并用這把刀割下了陳興會的器官,而這刀子經檢驗無人的血跡,且只能砍,不能割,這與偵查認定孫萬剛用“尖刀”的事實不符;
其四,孫萬剛原供述割下陳興會的器官,用陳興會的乳罩包裹后扔掉,而在當時對陳興會的尸體檢驗時,其乳罩依然在其身,且被割下的陳興會的器官一直就沒有找到,這證明孫萬剛的供述與事實不符;
其五,案發時陳興會身上背有的一個挎包至今沒有找到,這不能證明偵查認定孫萬剛“用陳的挎包帶將陳勒昏”的事實;
其六,在案發現場沒有發現孫萬剛的血跡、腳印等痕跡,而所發現的一枚白色四眼有機玻璃紐扣和金黃色皮帶扣,經核查,既不是孫萬剛的,也不是陳興會的,現場有第三者;
其七,孫萬剛的視力只有0.2,而公安機關有意安排他在冬日的凌晨5點上山去指認現場,且無指認照片,指認筆錄也是在半年后經過整理才讓孫萬剛簽字,孫拒簽;
其八,檢察官根據在巧家縣向1996年初在看守所接觸過孫萬剛的同監犯、看守人員及醫生了解到的有關情況,后經請求協查,其證詞反映出:孫萬剛在被關押期間手指、腿、后背有傷痕以及孫萬剛曾絕食三四天的情況,孫萬剛的辯護律師又提供了其當時被刑訊逼供的情況,可以初步確定孫萬剛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作出的;
其九,經過重新鑒定,孫萬剛的有罪供述署名不是孫萬剛的親筆,而是公安偵查人員代簽的,這份定罪的關鍵性證據應該無效。
正視問題,認真總結教訓
“不畏艱難,查微析疑,科學分析,法理判斷,‘無罪推斷’”,經過兩個多月認真細致的復查,云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辦案認定孫萬剛系殺害其女友陳興會的兇手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發現本案在偵查、批捕、和審判過程中均存在問題:
在案件偵查階段,巧家縣公安機關在辦理此案中,由于急于求成,存在著承辦人代替孫萬剛對有罪供述的簽字;沒有合理理由變換訊問地點;指認筆錄半年后經過整理才交孫萬剛簽字(孫拒絕);重要證據的提取不規范;鑒定物混裝致使無法排除相互污染的可能性;沒有合理解釋一直未能提供孫萬剛案件偵查內卷等違反法律規定的問題。
在案件審查批捕、審查階段,巧家縣檢察院在辦理此案中,對案卷中明確記錄的孫萬剛控告巧家縣公安局刑訊逼供的材料沒有引起重視,也未調查核實;昭通市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審查過程中,未提訊孫萬剛,不同程度地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在辦理此案中,雖然提出過合理懷疑,但沒有進一步找證人、鑒定人調查了解,核實有關證據,都認為可以認定孫萬剛殺害了陳興會,導致孫萬剛案件的錯誤沒有在檢察機關審查階段得到糾正。
在案件審判階段,二級法院3次審理孫萬剛案件,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存在著嚴重的瑕疵:……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審理,其合議庭成員中有兩位曾參加過第一次的審理,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據以定罪的兩個關鍵證據,即“昭公處法物技字(1996)20號法醫物證檢驗鑒定書”、“孫萬剛的有罪供述”,均存在問題:血型鑒定的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孫萬剛的有罪供述和無罪辯解相互矛盾、前后不一,并與現場勘察筆錄、現場復勘筆錄、尸體檢驗報告、活體檢驗筆錄、刑事科學鑒定書等證據不相吻合,也沒有其他證據加以證明。但法院依然認定了孫萬剛殺害了陳興會。
孫萬剛案件復查完畢后,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針對辦理孫萬剛案件的問題和教訓,及時分別向云南省公安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昭通市有關檢察院、省檢察院批捕和部門發出了《檢察建議》書,引起了公、檢、法3機關的特別重視。云南省公安廳主動與省檢察院申訴處聯系,詳細了解有關情況,在2003年11月中旬召開的全省公安系統支隊長培訓會上,以孫萬剛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問題為重點,進行檢查、剖析,對公安干警進行了教育。2004年1月初,省公安廳專門派出工作組,到巧家縣和昭通市,查清了巧家縣公安局在辦理此案中程序和實體方面存在的問題,在全省公安機關進行通報,以警示后人。
統一認識,堅決糾正錯誤
2003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將一份理由充分、證據詳實的孫萬剛案件的復查報告提交省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形成了3點意見:(1)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確有錯誤;(2)先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廳通報有關情況,建議法院啟動再審程序;(3)若省法院不采納檢察建議,則由我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鑒于此案復查中發現公、檢、法3機關辦案中在程序和實體上存在的諸多問題,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召開公、檢、法有關人員聯席會議,通報案件情況,協調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9月17日下午,云南省公、檢、法3機關在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聯席會議。與會者聽取了孫萬剛案件的審查報告,就如何糾正此案的錯誤統一認識。大家一致認為:執法機關的執法原則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有錯必糾”。孫萬剛案件既然錯了,就必須堅決糾正!孫萬剛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殺害陳興會的真兇還沒有查到,糾正孫萬剛錯案,應該更新執法觀念,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來處理。
2003年9月18日,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正式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了對孫萬剛案件再審的檢察建議書。省高級人民法院領導對此非常重視,于9月28日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孫萬剛案件。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再審,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孫萬剛殺死陳興會一事,孫雖作過供述,但與現場勘察、尸體檢驗情況,存有疑點,且時供時翻;雖經鑒定其身上沾染的血跡與陳的血型相同,但不具有排他性。故原判認定孫萬剛殺死陳興會的證據不足。據此,依法作出如下終審判決:一、撤銷昭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6)昭中刑初字第107號、(1997)昭中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和本院(1996)云高刑一終字第657號刑事裁定及(1998)云高刑一終字第361號刑事判決;二、宣告原審被告人孫萬剛無罪。
2004年2月10日,孫萬剛被無罪釋放,走出了監獄。
孫萬剛被宣告無罪后,已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國家賠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抓緊辦理兩件事:一是對孫萬剛的賠償要求已經立案,力爭盡快依法處理;二是從上到下就孫萬剛案件的出現,從轉變執法觀念方面認真總結了教訓,把確保案件質量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層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制,表示在今后的執法實踐中堅決杜絕類似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