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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G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7)05-0100-03
總理在2014年9月的夏季達沃斯論壇上首次提出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大大激發了民族的創業精神和創新基因。創業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個創新,也是一種責任,在全民創新創業教育中占據著主導地位。創業教育是培養具有從事一定職業的勞動能力和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的人的教育,是職業和創造相結合的教育。[1]創業法律教育是基于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涉及相關法律事務需要運用的法律知識和處理法律事務技能的教育。這種法律教育與普通法律教育不同,n程設計密切聯系創業學生的創業意愿,立足于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著重培養基礎法律知識,課程設計注重針對性和應用性,強調處理事務能力,強化應對法律事件的變通能力,努力使創業的大學生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
創業教育法律課程一般不作為職業教育的專業課程來安排,但可以參考當前主流的學習領域課程設計模型進行課程設計,主要的設計依據有:1.由實際的創業教育法律課程設計的要求決定,首先讓學生通過學習來掌握基本法律知識。要確立法律意識,培養法律事務處理能力,離不開法律知識,因為教育對象是要在創業中解決涉及法律問題事件的學生;2.學習領域課程設計模式自身具有較大兼容性,可以進行法律課程的設計,因而對創業教育法律課程開發也適用。學習領域課程設計具有比較完善的課程設計理念和課程設計框架,對于普及性的法律知識教育課程設計具有重要參考意義。3.學習領域課程設計流程符合應用性的法律課程開發的過程。學生從事創業主體設立起始、業務經營、人事管理及主體撤銷等過程都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問題,在對法律事務篩選的基礎上要選擇重要的法律事項作為學習領域,可將課程設計轉化為一般性的課程標準。所以,法律課程設計要求具有一定的結構化,也要具有普適性,學習領域課程設計可以滿足這樣的要求。[2]
一、高職創業教育中法律課程設計狀況
高職教育的培養理念與本科有所不同,高職教育更注重以職業技能、技術應用培養為主,所以其課程設計理念也有所不同。為適應學生就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高職院校在創業教育過程中增加了法律課程教學內容。當前,創業教育法律課程設計的主要模式有:一是課堂式法律知識教育,這種模式利用課堂講授相關的法律知識,通過短期的教學活動來認知和了解法律法規知識。這種模式能確立學生粗淺的法律意識,必須要在具體的創業中檢驗法律素質。二是案例式法律教育,任課教師通過設計案例,模擬在創業過程產生法律糾紛的場景,讓創業學生參與到法律事務處理中,從而提高法律事務處理能力。三是混合式法律教育,這種模式是在講授法律專業知識的課堂中培養法律素質,同步為創業學生提供法律咨詢,甚至由教師組成法律顧問小組,跟蹤服務創業的全過程。但是從高職院校創業法律教育課程設計來看,法律教育課程體系存在不少問題,還需逐步完善和優化。
二、高職創業課程設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因為創業課程是新生事物,課程對象更是特殊的在校學生群體,雖然不缺乏創業經驗豐富的個體,但畢竟是少數。高職院校在摸索著各自的法律課程設計,在百花齊放的局面下各有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遍的問題。
(一)創業領域內的法律課程設計認識誤差
高職院校在法律教育課程設計方面處于摸索的起步階段,盡管創業教育課程設計已經引起院校的高度重視,但對法律知識教育的意義等認識其還不夠重視,認為創業是學生的事,與教師自身無關。第一,對于高職院校來說,開設創業法律教育課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學生法律意識,就如教授專業課程設計一樣,對法律教育課程的特殊性理解不夠透徹。第二,高校教師對創業法律教育的作用不去主動了解,對創業法律教育課程設計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到點,總認為創業法律教育本應該是法律專業教師負責的,因此其在具體教學中不能向學生灌輸法的精神。第三,經濟社會發展層次也決定了法律的被重視程度,依法辦事還沒有形成普遍的共識,社會對高校法律課程教育了解得不夠,支持也就更少了。這些都導致了創業法律教育課程設計發展緩慢,缺乏統一規范的課程和培養準則。
(二)“創業”+“法律”雙師型隊伍缺乏
創業教育課程在我國起步算比較晚了,創業法律教育課程師資建設更是新生事物。創業教育本身需要從創業品質、冒險精神、團隊領導能力方面進行培養,內容涉及廣泛,是一件十分現實的實踐活動。因此要求創業學生具有較高的應變能力,更要求從事創業教育的教師要有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意識。當然,教師如果是創業者的話,那就更完美了。而學生創業的激情或許要比安分守己工作的教師更為容易帶動其他學生,調動他們的創業積極性,雖然這樣的創業者未必能夠開發出一整套創業法律知識課程,但是在具體教學過程中,教師往往忽視了他們的存在。此外,教育部舉辦了“創業教育骨干教師”培訓班,對來自全國各地的教師進行培訓,培養了一批創業教師,但是教師培訓的數量和質量遠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5]高職院校還缺乏吸收創業學生作為創業教師的勇氣。
(三)創業的法律課程設計尚未形成體系
當前,創業法律教育課程設計依靠院校的統一安排,創業學生較少有自主選擇空間,學生都在被動地學習,不管學生是否具有創業意愿,也不管學生創業的進度,課程設計模塊化、標準化和結構化嚴重滯后。法律課程設計還是停留在說教式的知識灌輸上,案例分析和實驗課堂較少。由于創業的不可重復性,特別是涉及法律事務的情況,具有天然的不可重復性,學院也不可能與企業或者公司進行聯合實踐活動。
有限的創業基地實踐活動輻射范圍較小,創投基金資助下的孵化企業和創業項目成功率低下,無法為創業法律課程設計提供更多的實踐經驗。結果是創業法律教育課程設計上缺乏實踐優化,內容雷同、知識乏味、門類單純,沒有充分考慮創業過程的差異性。
(四)創業法律課程設計缺乏權威參考模式
很多高校都是獨立設計創業法律教育課程模式,各自為政,各顯特色,始終缺乏權威的設計規范來指導課程設計。雖然院校統一的創業法律課程設計也許是基于創業學生的個性特點,但由于沒有權威的參考設計規范,其缺乏創業系統性思維和創新市場公平競爭精神。整套法律課程設計教學內容照搬法律專業課程,偏離創業中心目標,知識結構混亂,讓學生無所適從。學院派的教師教學也只是單純講解法律知識,無法引用更鮮活的創業實踐,去調動創業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學生缺乏法律技能的系統性和連貫性。
三、創業法律課程設計實踐
(一)教學目標
法律課程目標是使學生把握創業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讓學生確立防范創業風險的自我保護意識,遵守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等交易規則的意愿,提升學生創業中預防法律糾紛纏身和解決法律糾紛的技能,全面提高創業者主動運用法律工具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權利的能力。[3]課程教學目標是任何教學活動必須追求的結果,是學生在通過學習后應達到的新狀態,是預設的知識教學效果,是教師評估教學對象學習效果的重要指標。通過認真學習課程之后,創業者具備能夠根據具體現況選擇創業行業法律主體的能力,基本能獨立完成主體的創立、變更、撤銷等相關商業管理程序性手續,依法制定法定主體治理的章制度去規范員工管理,主動利用法律工具來保護自身正當權益,審核主體各類契約的執行和控制契約的履行,及時依法解決勞動和契約糾紛問題。
(二)教學內容
課程教學內容是法律課程設計的核心,應具有面向創業者的特色,又要區別于法律專業課程設計,能滿足創業者的基本需求,適應創業者所面臨的經濟社會環境。首先是涉及創業主體創立,主體設立條件、主體的優缺點、名稱登記規定、法定流程、治理內容和行政許可等問題,都需要創業者十分清楚,明確到文字的描述,要準確無誤,不能產生歧義。其次是產權保護法律事項,專利申請與保護、商標和秘密保護、產權合法利用、侵權的責任等,專利是創業主體競爭力核心,創業者一定要保護好。再次是契約簽訂事務,交易的合法流程、簽約談判、形式和內容、執行與毀約責任等,契約事關創業主體的法律文書存在形式,千萬馬虎不得。第四是主體治理的規章制度,必須依法制定、依法執行,如員工招聘辭退、產銷流程、爭議仲裁等,創業者要能夠及時、依法妥善解決爭議的事務。這些都是基本的教學內容,是每個創業者要直接面對的法律規制。
(三)教學載體
教學載體是使教學目標轉化為學生的認知和掌握的技能,是實現師生間交流的內容和方法的中介。而針對法律教育,案例教學法是一種重要且常用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是法律課程目標確定和課程內容的相融合,是模擬法律事務產生場景,讓創業者嘗試解決法律事務的仿真式課程教學設計的重要形式。課程案例教學是選取典型的創業法律事務事例,設定創業者將要面對的法律事務處理,包括主體設立、內部管理、經營活動、勞資糾紛、資格終止等幾個模塊,各個模塊可能預設的法律問題,及提供可參考解決法律依據和形式,甚至是處理不當的估計后果都可以設定。
(四)教學評估
面向創業學生的法律課程考核與評價,應注重采用課程過程性考核,因為現實中創業的不可復制性,還有創業者的知識運用能力的差異,創業資源整合能力的高低,只能采用過程性評估的方式,一般來說,也只能是階段性或者個案的評估。評價內容包含有法律條款概念的理解認知度,法律事務處理技能的掌握情況,課程設計中的法律法規的理解水平等。[4]評價形式主要是任課教師的調查報告,而不是像專業課程設計評估,還需要考試、回答問題、寫作業之類,這都與日常創業面臨的千變萬化的經濟社會情況不符合。
四、創業法律課程設計思考
(一)轉變教學理念,重新認識創業法律教育
創業法律教育不僅是解決當前創業中法律事務問題的重要途徑,還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使其自覺運用法律工具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處理法律事務能力的關鍵所在。高職院校要重新確立教育理念,重視創業法律教育,調整好法律專業知識教育方式,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將創業法律教育作為創業教育培養的主要內容之一。要結合創業學生的綜合素質,提高學生對法律的理解和執行能力,為長遠發展作鋪墊。創業者應深刻認識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意義,要積極學法,自覺用法,勇于護法。
(二)不斷提高教師隊伍水平,保障課程建設落到實處
師資隊伍素質的保障和提升是高等教育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創新課程設計和教學,需要有一支高素質、強技能、重創新的師資隊伍。高職院校要開創師資增員新機制,邀請既有創業經驗又有實踐經驗的創業人士擔任教師,其創業成功或者失敗的故事都是非常好的案例,需要充分利用;還要加強對創業法律任課教師的培訓,選派專兼職創業教師參加高層次培訓,有條件的高職院校還可以直接資助教師參與創業實踐,豐富創業法律應用經驗。
(三)規范課程設計,完善法律課程體系
創業法律課程設計是實施創業法律教育的前提,要注重創業法律意識、基礎法律知識的系統學習,還要模擬處理法律事務的實踐和訓練。根據法律教育目標,要初步設計法律課程體系,在實際教學過程中不斷完善課程結構,扎牢基礎知識課程,普及通識教學,增加特色課程,側重法律知識的應用等內容。高職院校可以通過外派教師參加創業法律事務解決過程,通過現實的法律應用實踐,補充法律課程設計僅僅依賴課本知識的不足。
(四)鼓勵創新教學,開拓課程教學模式
創新是要求突破傳統和現成體系,是社會活力所在,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基礎,但是法律總是傾向保護現有的體系、體制。因此,創業法律教育要保證足夠的開放性和兼容性,要讓學生保持旺盛的創業狀態,又要使其注重運用法律來保護自身合法利益,充分采用案例分析方法,讓更多創業學生參與其中,注重培養法律意識。要開展創業法律知識應用技能比賽,在比賽中鍛煉創業學生的法律事務處置應變能力,提升創業法律教育水平。
五、結語
創業學生面向社會和市場進行創業,是非常值得政府和社會鼓勵的,但其風險也是不可避免的,非常有必要進行保護。第一,基本的法律意識和基本的法律事務處理能力有利于學生在創業中規避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創業時涉及主體的選擇、融資投資、治理經營、管理、糾紛等法律事務,如無相應的法律意識,就容易濫用權力;如缺乏法律能力,就容易掉入陷阱,還可能違法犯罪。第二,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學生降低創業治理成本和提升自我競爭力。執行市場規則是創業初期樹立品牌形象,贏得客戶的根本。經過法律規范規劃和依法管理公司事務可降低成本和規避風險,確立公司治理的誠信形象。第三,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學生在創業過程中時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并能及時、恰當地解決法律糾紛。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法律意識的學生會及時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當法律糾紛產生時,掌握法律工具的學生會根據法律規定來選擇合法的途徑解決,避免違法違規地解決糾紛。創業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能力可以通過系統的教育和技能培訓獲得,而針對性強的教育課程設計是關鍵。
創業法律教育是適應政府、社會需求而進行的創業教育內容之一,法律課程設計是其中關鍵的環節,雖然當前高職院校沒有高標準的教學課程設計模型,但是相信高職院校的專兼職教師通過大量實踐,總能把創業法律課程設計架構好,完善好。
[ 參 考 文 獻 ]
[1] 韓廣.高等院校創業教育探索[J].企業導報,2012(7).
[2] 潘偉琪.高職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建設研究[J].時代經貿,2013(4).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1-000-01
為緩解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和幫助有想法、有條件的大學生進行自主創業的措施,以創業促就業。然而,創業難,成功創業更難,當前我國大學生創業實踐中存在著種種問題,反映出我國當前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的構建急需進一步的完善。
一、以法律手段促進大學生創業的必要性
(一)是救濟大學生創業權利的需要
無救濟則無權利,創業就是就業,大學生享有創業權利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在我國當前創業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創業權作為一種基礎性的權利,離不開法律的引導和保障。
(二)是建設勞動力市場的需要。
勞動力市場的建設離不開以創業帶就業的倍增效應。根據目前最新的統計分析,平均1個人創業可以帶動近5個人就業。以法律手段促進大學生創業對實現上述倍增效應,建設良性互動的勞動力市場有重大作用。
(三)是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和諧社會意味著要減少社會矛盾。大學生作為“三無”人員,在創業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受到歧視和侵權,通過法律手段對其創業權利進行適當的救濟,可以將復雜的經濟問題轉為法律問題,利于緩解社會矛盾。
二、當前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立法不夠完善
1.缺乏專門法律,相關規定多且亂。比如僅僅有關大學生設立企業的主體資格方面的規定就有《高等教育法》和《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等多部法律文件;
2.立法層次較低,相關規定籠統而抽象。目前,我國主要的創業法律是《就業促進法》,其對大學生創業進行的闡述和規定比較籠統,可操作性不強。
3.部分規定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市場的公平競爭。比如有地區規定大學生在創業初期,若公司經營行為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事后能主動糾正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皆可免予經濟處罰等,筆者認為這種以放松法律的執行力度來為大學生創業行方便之門是不可取的。
4.反對大學生創業歧視的立法力度不夠。剛畢業就創業的大學生在很多社會人眼里屬于“三無人員”,其在創業過程中往往會遭受各方的歧視,而我國現行的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中即使有一些諸如公平就業創業的規定,也大都比較籠統,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執行。
(二)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救濟
市場經濟中,自主創業的大學生是弱勢群體,急需相關的優惠政策和“綠色通道”,但這些優惠政策因缺乏法律上的強制性,具體落實到的時候往往大打折扣,加之市場經濟下公益救濟的稀缺性,使得大學生的創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或不能及時得到切實的保障。
(三)大學生創業的法律意識薄弱
一是不懂法,常見的比如成立公司的資格,公司印章的使用與管理,以及如何簽訂合法合同等,大學生對這些問題缺乏深入的了解,一旦出現問題,補救起來成本較高;
二是不知道怎樣運用創業法律來規避創業過程必須面對的風險,比如場地租賃風險、客戶違約風險等,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為了規避風險而選擇了風險較低但不熟悉的行業。
三、構建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筆者認為,當前探討大學生創業法律的問題,要宏觀和微觀想結合。宏觀上要確立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的的構建原則,微觀上兼顧考慮到大學生創業法律意識的培養與創業法律制度的完善這兩個內外因方面。
(一)確立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構建原則
第一,保障大學生創業權利原則。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國家應該在大學生創業的立法層面,司法解釋,行政管理等各個環節都體現這一原則。
第二,反歧視原則。確定反創業歧視原則,并盡可能的將違背反歧視原則的處罰內容具體化,有助于形成尊重和善待大學生創業者的社會氛圍。
第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構建過程中要考慮到公正的因素,還要考慮該制度構建和實施過程中的節奏,既不能一味求快,也要講究效率。
(二)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法律意識
首先,除了加強創業理論教育的學習外,還要通過開展相關法律知識競賽、定期專家論壇、“杰出創業校友進課堂”講座等形式,來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創業興趣。其次,高校應設立專門的公益類機構――大學生創業法律服務中心,一方面在此機構內或和基礎部合作開設創業法律意識教育公開課,另一方面還應該和學校的創業就業部門和校外法律援助機構合作,幾個部門間可在自己側重的范圍內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和活動。
(三)完善大學生創業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的大學生創業法律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部門的配合,也需要有一個過程。
1.正式立法前,重視司法解釋的過渡作用
國家立法機關短期內成立一部諸如《大學生創業法律實施細則》類的專門法律,筆者認為是不現實的,不但工程量浩大,還涉及許多立法技術、現實難題和國內外借鑒的問題。在正式立法前,可對現有的創業法律規范中重點存在的問題,如可從稅法、擔保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入手,以附則或細則的形式逐步補充說明或做出相應司法解釋,為大學生的創業提供稅收優惠和融資幫助。
2.完善執法機構和法律監督機制,增強大學生創業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政府應重視創業政策和已有創業法規的實施和落地,完善執法機構和法律監督機制,在重視社會公益救濟力量的同時,還要完善大學生創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努力增強大學生創業相關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為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成功保駕護航。
⒖嘉南祝
[1]姜桂金.關于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的構建研究[J].經濟與法,2015(7).
[2]成超.大學生創業法律制度構建問題研究[J].法制與經濟,2011(8).
[3]范健,王建文.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二、金融創新的作用
(一)促進我國金融穩定
金融創新對我國商業銀行化解風險、保持整體的金融穩定將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金融創新的出現其實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就整個金融體系而言,一個符合客觀實踐需要的金融創新其實就整個金融體系而言的意義是十分重大的,它可以在客觀上為金融市場和金融主體提供一種風險化解的有效防范機制,而這種機制形成的基礎則完全來源于市場的需要。因此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穩定取決于金融創新的發展情況。目前就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服務的方式和金融產品的種類來分析,其有個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同質性強。這種特點所帶來的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各商業銀行間的競爭將更加的激烈。因為絕大多數的商業銀行其研發和使用的金融服務與金融產品是想類似的,且這種相似度又極高,這就導致了各銀行主體要么致力于提高其服務質量以增強其競爭力,要么就只能在價格上采取惡性的不正當競爭以獲取競爭優勢,而這樣的運作模式則必然會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營利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這“三性”便準,從而不僅對其自身甚至是對整個金融業都增加了實質性的風險。而這一問題的有限解決從根本上要依賴于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這樣不僅能夠有效地降低我國商業銀行業的同質性,也可以借助金融創新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來有效解決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服務領域和金融產品檔次低、同質性強等問題。這一問題的有效解決也將最終解決我國金融業的整體金融風險過大的防范問題,從而促進我國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
(二)提高銀行國際競爭力
金融創新的能力有多強是衡量一個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有多強的最主要的標準。顯然與世界發達國家比較而言,實事求是地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整體金融創新能力的底子薄、后勁不足、質量不高,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我們處于劣勢,其實際情況也不符合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高度重視對國內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產品進行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極其必要而又迫在眉睫的,不僅如此從長遠來說,我們還應當盡快建立相應的保護機制,從而提升我國商業銀行的整體創新能力,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提升我國商業銀行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的優勢,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國入世已多年,國內的金融市場按照約定已經全部對外開放,發達國家的金融行業早已悄然進入了國內金融市場。在金融創新領域我們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是不可小覷的,發達國際已經大規模進軍國內金融市場,其通過知識產權保護對金融創新的保護非常到位,也使得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很快就占據了主動并立穩了腳跟。如果我們不能盡快覺醒,加緊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創新產品追趕的步法,我們必將被落得越來越遠,從而最終失去在競爭中的地緣優勢,最終嚴重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不是危言聳聽,甚至可能會危及到國家的金融安全。對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產品進行及時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則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其不僅可以使創新者的投入和付出得到應有的補償,激勵其繼續從事創新產品的研發,而且能夠保證其研發出的創新產品能夠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具有競爭優勢,在抑制了競爭對手的相同或相似的產品進入該領域,從而節約競爭成本。[4]
三、知識產權保護對金融創新的影響
然而,雖然如上文所述強化知識產權對金融創新產品的保護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但其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過度濫用知識產權的保護則不僅會在一定程度上有損金融自由更為危險的是有可能會對國家的金融安全造成實質性的威脅。因此如何能夠恰到好處地運用知識產權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有力的保護,掌握好這個度了才能有效激勵金融創新,否則只能適得其反。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必須要適度,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刺激金融創新主體的創新動機,提高創新效率。這已經成為了不爭的事實。眾所周知,作為最具壟斷特性的權利之一的知識產權,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獨占與壟斷,因此如果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過度保護,則極有可能產生更加嚴重的負面影響,這種影響不僅會打破現有的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還有可能會危及到整個金融創新產業的發展進程。這樣的負面作用必須要引起我們的注意,因此其會帶來“蝴蝶效應”般的連鎖反應,最終可能會演變為一場突發性危機。傳統的經濟時代已經過去,與其他領域相似,在新經濟時代到來的今天金融領域也必將迎來一場特別重大的創造性突破,這就使得知識產權被濫用的可能性更大了。盡管金融制度創新很難受到知識產權法的制約,但像諸如貨幣制度、銀行制度和信用制度等能夠促使產生金融泡沫的要素則往往具備接受知識產權保護的要素。金融創新催生出了貨幣的虛擬化,這也為產生金融泡沫提供了溫床。當今國內的絕大多數商業銀行都提交部分準備金,這就造成其信用功能具有可創造性。又因為現代貨幣具有的內在性特征使得貨幣的供給就頗具膨脹,這就是會產生金融泡沫的外部環境因素。信用工具種類的頻繁出新以及信用制度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催生和放大了整個社會的信用總額,也產生了一系列的金融泡沫。金融泡沫還會因為不確定性以及雙方或多方對信息掌握的不對稱性等微觀原因而發生,致使投資者的行為迥異和異化,進而產生金融資產的價格波動。金融創新本質就是一種風險和不確定,而且這種風險是隱藏的,這也就使得對金融創新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是具有隱蔽的風險性與不確定。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的特點之一即具有公開性,而這一特性卻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金融創新,使其所獲得的信息具有不對稱性,各金融主體對其所掌握的信息量以及信息處理能力存在較大的差別。而最先能夠利用最新信息的金融主體則往往能夠占盡先機。目前我國的各大商業銀行間的金融競爭非常激烈,各主體間都在暗中進行著知識產權大戰,這就使得金融主體間的不確定與信息不對稱加劇,投資者的行為異化加劇。另外,各大商業銀行的預期目標的不同也會導致其對風險的偏好程度有所不同,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投資主體的金融投資博弈,這樣一來金融資產暴跌暴漲就產生了巨大的金融泡沫。入世以來,新型的金融創新極大的推動了金融自由化的發展、加速了本國資本向國際資本市場的流動,最終產生膨脹的金融泡沫。當知識產權強力保護金融創新時,還會引發巨大的實力國際資本進行跨界投資,從而對我國的股票市場和外匯市場進行強有力的沖擊,進而制造出更大的金融泡沫,以牟取暴利。我國已入世多年,已經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如上文所述,外資銀行業已經悄然占據中國金融資本市場,而且其帶著大規模的金融創新產品和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試圖全面占據我國金融市場,這不僅會嚴重阻礙我國經濟的發展,甚至會危及到我們的國家金融安全。
四、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保護對策建議
如何能夠健全完善我國的金融創新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目前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基礎保障就是要建立一種由金融監管部門(銀監會)與知識產權保護部門(專利局)之間的協調監管和控制機制。只有將我國商業銀行中產生的金融創新產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由銀監會來行使監管權,才能實際起到監督作用,具體應當由銀監會成立專門的監督部門進行監管,與相關知識產權管理立法等部門強化聯系,從而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現實金融發展需要的知識產權保護道路。不僅如此,日歐美等眾多發達國家已全面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金融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歐美國家中商業方法專利中金融創新產品所占的比例是相當大的。由于對金融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已經日漸為大多數國家所承認和接受,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我國法律法規也應對適應其發展做相應的法律規定。
(一)完善金融服務領域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法律體系
就目前境國內商業銀行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來看,其相關的管理制度比較松散,制度也不健全。但基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和復雜的特點,我國商業銀行應當積極借國外商業銀行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先進經驗,明確職責、強化責任,逐步建立一體化、協同化的涵蓋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的管理機制,全面提升商業銀行的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水平。認真研究密切跟蹤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變化,逐步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等法律,有力支撐金融服務產品知識產權的制度創新。[5]
(二)商業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雖然花旗等外資商業銀行在我國申請的眾多商業方法專利并未完全獲批,尚未對我國商業銀行造成嚴重的威脅,誠然,其尚未成氣候,但這種逼迫感已經使得國內銀行從業人員感受到了巨大的壓力。也使我們必須意識到,以美國為代表的眾多發達國家已經開啟了商業方法“可專利”的大門,申請商業方法專利已經成為眾多跨國大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上的重要手段。這就應當極大地引起我國商業銀行的重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應對:首先,國內商業銀行應當盡快樹立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目前,由金融產品以及服務所產生的創新產品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這就使得由其所衍生出的知識產權也越來越多,在金融競爭領域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商業價值也趨于重要,因此,金融機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也日趨關注和重視。為了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效果,加強商業銀行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我國商業銀行的各級領導主管以及普通的銀行管理人員和一線的業務人員都應當逐漸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樹立保護觀念,重視和支持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具體落實到實踐中就應當加強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相關培訓,使有關管理人員和相關的一線業務人員能夠盡快地掌握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為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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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812-2485(2008)06-083-025
法學教育在21世紀肩負著為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做好人才儲備的重大使命,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和先導性的戰略地位。從一定意義上說,法學教育已經成為衡量社會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設進程的重要標志。而現階段的法學教育的弊端不僅影響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而且最終也將影響法制建設的進程。
一、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
在現代社會中,法律職業與醫師、建筑師、會計師等職業相同,都是一種專業化程度很高的獨立性職業,但其在職業準入和職業要求上更加的嚴格。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法律職業為社會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務,而是維護一個正義的社會制度的運行,是將法治所包含的公平和公正體現在一個個具體的案件中。因此,法律職業者不能僅僅是具有法律知識的人,也不能僅僅是熟悉掌握職業技能的人,他們必須具備法律信仰和良好的職業倫理,真正成為能夠理解公平和正義的完整的人。二是法律事務涉及人的各項權利和復雜的社會關系,因此,從事法律職業的法律人應該像醫師那樣,具有比從事其他職業更為豐富的學識與閱歷。三是在國家的管理活動中,法律職業者都是直接或間接運用國家權力的人員,并因其專業特點而居于國家和社會管理的重要位置,比其他一般職業和人們更易接近權力,更容易影響和運用權力。更為重要的是,對于維護社會公正、社會正義和防止腐敗而言,法律是最后屏障和保障,其肩負的重大歷史使命和神圣的職責在客觀上要求法律職業者必須是一支優秀的高度專業化、職業化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隊伍。社會對法律職業提出的這些基本要求,在實質上決定了法律職業者應該具備的基本素養。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大體可分為下列三個層面:
1、應當掌握法學學科體系的基本知識。要從事法律職業,首要的是要求對法學學科體系有一個基本的掌握,否則其它方面根本無從談起。以我國為例,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本科教學的14門核心課程,包括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為我們勾勒出一個法律人所必需的基本知識框架。
2、應當具備法律職業的綜合素養。作為法律人,在面對日益復雜和紛繁的法律關系、法律規定和法律制度時,不僅要掌握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法條和訴訟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政治、經濟、科技、歷史、文化、社會、道德、倫理和傳統等背景;不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還是知道法律為什么是如此;在此基礎上,還要求進一步創新思維,提出法律應當是什么。具體來說,法律職業的基本素養主要包括:法律意識與現代司法理念;法律精神與法治信仰;法律職業倫理與執業規則;法律語言與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推理及法律解釋技術等。也可以這樣說,從事法律職業必須具有其職業素養,是法律職業有別于社會其他一般職業的關鍵所在。法學教育的任務不僅在于傳播法律專業知識,更在于培養出在傳播法律精神、促進民主政治、維護社會正義和秩序、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司法公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法律家和法學家[3]。
3、應當具備法律職業的職業技能。這一點已成為各國的普遍要求。如英國上議院法學教育與法律行為咨詢委員會在其關于法學教育與培訓報告中曾提出七項基本的職業能力;美國律師協會于1992年出版的專門報告中,列舉了十項能力;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于1996年公布的有關法律改革的報告,提出包括協商與調節的能力等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4]。從中國法治建設的實際需要看,進入法律職業的人員也應當具有以下基本的職業技能:溝通、協商的能力;談判、妥協的能力;辯論的技巧和方法;制作法律文書的能力;獲取、掌握和應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規則的能力;起草合同的技能;審核、鑒別和有效運用證據的能力;等等。
二、法學實踐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人才所應當具有的基本知識、綜合素質、職業技能三個層面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但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缺乏專項的職業技能培養環節,造成人才素質和能力結構的缺陷。
(一)法律人才培養觀念落后。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應當與法學教育的目標相一致。開展什么樣的法學教育,關鍵在于明確法學教育究竟要培養什么樣的人。作為整個法學教育發展的核心,如果法學教育的目標不能準確定位,那么就會造成整個法律人才在培養標準、培養規格、培養方式等方面的混亂,使整個法學教育的方向發生偏差。我國高校大多把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于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熟悉我國法律和相關政策,全面、系統地掌握法律專業知識,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又能在法學教育與研究機構從事理論研究工作的全面發展的高級專門人才,這與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本要求不相適應,甚至是矛盾的。
(二)法學課程設置偏重理論教學。課程體系直接與培養目標相關聯,是實現培養目標和提高培養規格的中心環節,課程體系設置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實現。目前,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上存在的普遍問題,是缺乏對學生職業技巧的系統訓練。法學是應用學科,法學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就是培養法律職業者。[5]法律人才的培養除了傳授法學基本理論外,還必須訓練學生從事法律職業的思維技能。我國法學教育往往偏重知識傳遞和理論詮釋,忽略或拋棄對法律職業思維和職業技能的培養。由于法律職業不僅決定著法學教育培養目標、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而且還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培養過程發揮著重要作用,正如季衛東先生所指出的,法律職業實際是這樣一種職業:即它是具有資格認定、紀律懲戒、身分保障等一整套規章制度的相對獨立的團體,它需要以嫻熟的專業技術,奉行為公眾服務的宗旨,堅決維護人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開展活動,而不僅僅是一種追逐私利的營業[6]。同時,在課程設置上,國家教育部雖然規定了法學專業開設的核心課程,即現在為各高校所普遍采納的14門法學主干課程,卻未對法學專業應該設置的實踐性課程作出規定或沒有提出指導性意見,偏離了法學教育的目標。
(三)法學實踐教學偏離法律職業要求。我國法學教學內容滯后,教學方法比較簡單。這主要表現為:一是偏重抽象理論知識的講述,大量地流于抽象概念的闡釋。事實上,這種所謂的純學術理論的法學教育即使在它的發源地德國也早已消失了[7]。二是孤立細化的大學專業模式。各部門法學彼此隔絕封閉,對法律體系的內在聯系和整體屬性關注不夠,過于強調師資專業分工,不利于學生形成融會貫通、彼此呼應的知識體系,難以培養學生靈活運用的實踐能力。
由于缺乏與理論教學匹配的實踐教學環節,大部分學生經驗知識貧乏,知識面狹窄,缺少思維深度和廣度,無論是理論思維還是實踐能力都難以令人滿意。在世界發達國家,法律職業皆被認為是專業性和實踐性很強的社會職業。如英美法系國家就十分重視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在大學課程設置當中將基本的職業技能如文書制作等都直接規定在一年級的必修課程里,而在中國大學中的“填鴨式”教學依然沒有多大改觀。課堂上,教師在講臺上口沫橫飛的閱讀教材、課件,學生則在課桌上奮筆疾書。在這樣的教學環境下,教師與學生的互動被抹煞了。一堂課下來,認真的學生了解到早已在手的教材內容,在老師的閱讀下加深了印象;不認真的同學也只是為了課堂考勤而勉強坐在教室里。如果某些老師的講授水平差,學生們就算冒著“缺課通報”的危險,也會讓課堂上出現寥寥無幾的尷尬場面。近年來我國的一些高校盡管也嘗試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案例討論等方式(一般只限于辦學條件好的高校),但受應試教育的影響,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色彩仍顯太濃,課堂教學仍流于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抽象議論等。教師在授課過程中為闡述法律條文,往往要從立法背景、各種理論流派論爭的過程到立法意圖、理論得失作系統地闡述,至于在課堂中舉個別案例則完全是為說理服務。問題特別嚴重的是,一般高校很難開設系統的實踐教學課程(如社會調查、模擬法庭、案例分析、法庭旁聽、司法見習、畢業實習等),嚴重偏離了法律職業的要求。
轉貼于 三、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創新
法學是關系到整個社會秩序、社會利益的科學。法學教育具有雙重屬性,即教育性和法律性,這就要求國家應該制定嚴格的法學教育準入制度,在保障高校教育自主權的基礎上,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學院系批準條件、審批機構和資格審查程序,尤其要規定法學院系必須具備的最低辦學條件。對法學教育實行必要的宏觀調控,要對法學院系的設立,招生數額等進行調控和管理。對辦學資格的審核,不能只根據社會需求、辦學經費、藏書數量等傳統的指標來評價,更重要的是對它的師資力量、運用現代化的手段程度、課程設置(特別是實踐性教學課程所占比重)以及對外交流等情況進行評價。在這些辦學指標里,課程設置中實踐教學體系的創新尤為重要。
(一)強化法學實踐教學師資隊伍建設。法學師資是法學教育水平的保障,只有一流的教師,才能帶出一流的學生。高校的法學教師應當具有寬厚扎實的專業知識、開闊的學術視野和較強的實踐能力。相當一部分法學教師缺乏實務經驗,講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運行,講票據法的不知道各種票據的實際制作和使用,講稅法的不熟悉稅率的計算,教師只是照書講課,自己的認知都不具體,怎能教會學生?因此法學教師除了要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外,還需具備辦案的實踐經驗或對法律實務比較熟練,才能在課堂傳授知識并指導學生,否則法學教師就會落伍于時代要求,更不用說傳道解惑了。為此,學校一方面可以聘請法律實務部門的優秀律師、優秀法官和優秀檢察官來學校兼課,另一方面也可以安排法學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兼職或掛職鍛煉,以彌補社會閱歷和實踐經驗的不足,從而提高法學師資實踐教學技能。
(二)設置相對獨立的綜合性實踐教學課程。傳統的實踐教學往往從屬于理論教學,是理論教學的附屬品。盡管目前許多高校極力倡導提升實踐教學的地位,但由于受傳統實踐教學課程從屬于理論教學的限制,實踐教學的地位和實施效果仍然沒有多大的改觀。為此,筆者建議采取如下舉措:第一,將實踐教學從理論教學中獨立出來,單獨設課。對于法學專業本科教育而言,特別要重視加強法律職業技能的綜合培訓,而這一目標完全可以借助于獨立的實踐教學課程的形式來實現;第二,實踐教學課程的設計要實現教學內容的綜合拓寬和整體優化,以培養高素質的創新型法律人才;第三,提高實踐教學學分,從制度上保障實踐教學的重要地位。
(三)建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教學評價體系。傳統的教學評價體系一般包括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兩個部分,即“一個體系、兩塊內容”。但是,由于實踐教學在整個教學評價體系中的權重較低,再加上沒有詳細的評價標準,因此實踐教學評價的效果不佳,沒有起到促進實踐教學改革和發展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教學評價體系。同時,為了提高實踐教學評價的真實性(避免實踐教學評估形式化)和科學性,確保實踐教學質量,可以采取動態跟蹤式的質量控制方法。
(四)確立穩定的實踐教學激勵機制。在傳統教學管理中,許多高校對于教師教學工作量的計算,往往比較注重教師課堂教學工作量計算,而對于非課堂實踐教學(如指導模擬法庭)則不給予計算工作量或者計算很少的課時或補貼。這種做法嚴重挫傷了教師開展實踐教學活動的積極性。因此,為了提高教師實踐教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應該提高實踐教學工作量的計算標準,并針對教師的創新性和學生的實踐教學效果設定不同的計算標準。此外,還應針對教師的實踐教學改革情況設立一定的獎勵基金,從而確立一套穩定的實踐教學激勵機制。
(五)實施寬嚴相濟的柔性管理模式。傳統的實踐教學管理模式是一種剛性管理模式,即實踐教學過程整齊劃一,教學形式與內容單一,缺乏靈活性。而以培養創新性人才為目標的新的實踐教學管理模式則實行寬嚴相結合的柔性管理模式。既要嚴格把好實踐教學質量關,同時又要創造寬松的制度環境,為教師創新實踐教學形式以及塑造學生實踐品格提供條件。
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一方面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塑造創造了有利條件,另一方面也為我國建立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提供了機遇[8]。由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同質化”程度越來越高,國家法官學院和檢察官學院原來承擔的培訓任務將會逐步減少,因此,開設法學專業的各高等院校必須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勇于創新實踐教學模式,才能真正擔負起為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做好人才儲備的重大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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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標識碼:
文章編號:1007-2349(2008)02-0001-01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2年1月21日了規范性文件《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其第四章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第十七條規定,“逐步建立臨床藥師制。”臨床藥師“其主要職責是:(1)深入臨床了解藥物應用情況,對藥物臨床應用提出改進意見;(2)參與查房和會診,參與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討論,對藥物治療提出建議;(3)進行治療藥物監測,設計個體化給藥方案;(4)指導護士做好藥品請領、保管和正確使用工作;(5)協助臨床醫師做好新藥上市后I臨床觀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饋藥物安全信息;(6)提供有關藥物咨詢服務,宣傳合理用藥知識;(7)結合臨床用藥,開展藥物評價和藥物利用研究?!?/p>
衛生部醫政司2007年12月26日了關于開展臨床藥師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其附件2《臨床藥師工作職責》提出“臨床藥師是臨床醫療治療團隊成員之一,應與臨床醫師一樣,堅持通過臨床實踐,發揮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藥物治療過程中的作用,在臨床用藥實踐中發現、解決、預防潛在的或實際存在的用藥問題,促進藥物合理使用?!?;并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基礎上對臨床藥師工作職責進一步做出規定。
這是我國首次確認并調整臨床藥師執業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它初步建立了臨床藥師執業的法律關系,構建了此前我國醫療機構還沒有真正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并把它作為法律關系確定下來。本文所說的臨床藥師執業,就是指依照以上法規確定的臨床藥師履行其規定職責的行為。其形成的社會關系中,被法規所確認并調整的那些社會關系,就構成了臨床藥師執業的法律關系。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頒布后,從其規定的臨床藥師工作職責分析,醫療機構可設也可不設臨床藥師,其執業的職責可履行也可不履行,主要原因是臨床藥師的職責是一種建議、指導、協質的,沒有直接的權利和義務,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實際的法律關系主體,即臨床藥師不是直接的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通俗講就是臨床用藥合理與否與臨床藥師還沒有建立直接的真正的關系,用藥不合理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直接被告和責任承擔者還不會是臨床藥師。所以,《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頒布后,由于對I臨床藥師執業的主客體和權利義務等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規定不夠,強制性不強,我國臨床藥師執業發展仍然緩慢,大多數醫療機構的臨床藥師工作仍停留在血藥濃度監測、藥學信息收集和出版等層面,真正的臨床藥師執業的核心工作臨床實踐還未真正開展,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臨床藥師。
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自5月1日起正式實施?!掇k法》共分為6章58條,對擬到創業板上市企業的發行、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4月又了修改后的《發審委辦法》和《保薦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我國創業板市場的推出要求有關部門進一步協調創業板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完善適應創業板市場監管的法律制度,從而在新興經濟格局下對創業板進行有效的監管,發揮創業板的實效。
從海外的實踐經驗來看,創業板的監管模式主要分為三種:
(一)自律型監管模式
自律型監管模式指創業板市場的監管任務主要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來承擔,政府僅制定必要的相關法規,不設立專門的證券管理機關進行干預,強調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一種管理模式。英國和新加坡等地的自律監管體系比較完善,創業板市場采用自律型監管模式適應其市場發展。
自律型監管模式下,信息反饋時間快,監管效率高;有利于發揮市場參與主體的主動性,防止監管過嚴或者監管不當對創業板市場發展造成的阻礙;交易所等市場參與者直接作為一線監管機構,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問題,將違規操作、過度投機、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等事件也置于廣泛的監管之下。
(二)集中型監管模式
集中型監管模式指政府作為監管證券市場的主導者,通過制定專門的證券監管法律規范,成立統一的證監管機構對創業板市場進行集中監管,其他自律型組織起輔助作用的模式。美國的NASDAQ市場由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負責管理,但是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是集中型監管模式的代表。
集中型監管模式中創業板市場監管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超脫性。集中立法為市場主體的可為與不可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椐,由于監管機構不參與市場運作,能夠更好地維護市場“三公”原則和投資者的利益,但是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較多,不利于發揮市場參與者的能動性,難以對市場變化作出及時反應。
(三)分級監管模式
分級監管模式將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分為一線監管和二線監管,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負責一線監管,根據法律授權監管上市公司和上市程序;由政府專設的監管機構負責二線監管,作為法定機構承擔執行法律的職責。德國是最早實施分級監管的國家,目前香港等大部分亞洲地區的創業板市場采用這種監管模式。
分級監管模式采用“監管、自律雙重監管”架構,結合以上兩種監管模式的優點,以監管促進自律機構的自我管理,能夠形成涵蓋應予納入監管的一切行為的較完善的監管法律體系,因此成為世界上創業板市場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我國的創業板監管也應采用此種模式。
借鑒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依據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監管原則,信息披露原則,“買者自負”原則從以下方面完善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增強創業板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國,作為法律制度被確認始于美國,現在各國的理念都認可信息披露是創業板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我國創業板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也多方認為,增強透明度是我國創業板監管的重心所在。
我國最新頒布的創業板監管規則中對信息披露除了沿襲主板市場的相關規定外,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簽名、蓋章”,擴大了投資者的信息接觸面,也將創業板市場易發生的操縱上市公司等潛在犯罪的責任主體拓寬;并針對公眾傳媒出現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誤導性消息等事件,規定限制發行人及與本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我國創業板是在金融危機的經濟環境下推出的,為了充分發揮創業板的作用,其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則應該適應其特點制定:
(1)強調風險披露和提示。風險是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焦點。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規則應明確風險披露的范圍,例如有關市場營銷、技術、財務、法律、公司核心人員的更換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不確定性因素,并要求發行人對這些風險因素進行定量分析或定性描述。
(2)強調成長性信息的披露。高成長性是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應該要求發行人披露反映企業短期發展歷程的活躍業務記錄和展現企業發展潛力的業務發展目標,更應當強調上市公司及其所屬行業在科技含量、成長性和穩定性、市場競爭狀況和盈利能力方面的信息。
(3)強調信息披露的時效性。信息披露的時效性影響投資者對風險的判斷。多數創業板市場如香港創業板市場、德國新市場、東京證券交易所,不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報、中期報告,還要求披露季度報告。而且年報和中報的披露時間較主板市場也將相應縮短。
(4)強調對信息披露的事先監督。主板市場對于信息披露的監管多停留在事后查處上,事前的有效預防和主動檢查不足,創業板市場應加強對信息披露的事先監督,促使市場主體按法定要求行為,從而減輕虛假信息帶給市場的巨幅波動,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又可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完善保薦人制度。
創業板市場的中介機構參與企業上市的全過程,有進行信息披露及監管的便利條件。強化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創業板監管上的責任,能夠減輕監管機構的負擔,降低信息使用者獲取信息的成本,減少不必要信息披露和違規操作導致的資源浪費,提高創業板監管的整體效率。
根據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按創業板市場建設總體安排,考慮到創業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業務組織和協調等方面與主板總體一致,保薦的原則、理念和內容也與主板沒有明顯差異,創業板執行現行的保薦制度,并結合創業板的特點對《保薦辦法》進行適當修改,以切實發揮保薦人在創業板市場建設中的作用。
我國修改后的《保薦辦法》印證了之前證監會發言人提出的“允許創業板在保薦代表人簽字權問題上突破‘一次一家’的限制”,并減輕了保薦人對于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的責任。例如規定“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將對相關保薦代表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的條款不適用于創業板。
根據皮海洲的觀點,創業板的風險遠遠大于主板,保薦機構與保薦人理應承擔比主板市場更大的責任。根據創業板的門檻設置,那些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基本上也是發展相對成熟的企業。這樣的企業,雖然也會出現業績波動現象,但在企業正常發展的情況下,出現業績下滑50%以上的可能性甚小?!侗K]辦法》缺乏的就是對保薦機構及保薦人的懲處措施,使保薦機構與保薦人基本上處于無責或責任很小狀態,修改后的《保薦辦法》連發行人上市當年業績大幅變臉這樣的事情也不追究保薦代表人的責任,令人質疑保薦制度的進步。
筆者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我國創業板的監管應強化保薦人的責任,正是因為創業板企業業績具有不穩定性,加上新頒布的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準入條件進行的調整,更需要保薦機構嚴格挑選的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梢圆扇》旨壉O管的模式,將保薦人和保薦機構納入到我國的一線監管機構中來,賦予其一定的監管權限令其輔助自律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并要求對其自身的監管以及自律機構負責,從而防止保薦人將業績不佳的中小企業包裝上市后脫逃責任。
但《保薦辦法》也沒有為中小企業上市提供方便就一味減輕保薦人責任,考慮到創業板公司規模小、風險高的因素,將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期較主板延長了1年,以提高創業板公司規范運作的水平,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并將實行保薦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跟蹤報告制度等,從而深化信息披露,充分發揮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作用。
(三)培養成熟的投資人隊伍,發展機構投資者。
我國證監會擬設立投資人準入制度,目前還沒有確定散戶是否可以投資創業板,但出臺投資者準入制度后,暫時不符合準入規定的投資者仍然可以通過基金或者其他的方式間接進入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條件低于主板上市條件,因而風險性加大,加之企業多在高科技領域活動,信息披露的監管還不完善,對上市公司的價值更加難以判斷。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機構投資者才是真正的需求主體,設立投資者準入門檻,發展壯大機構投資者的實力是實現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需要加強對機構投資者的培育與發展,引導投資行為趨向理性化。
(1)繼續發展風險投資基金和高科技發展基金等風險投資機構,擴大基金規模,使這些熟悉投資技巧,善于控制投資風險的機構投資者成為創業版市場的主要投資者從而達到穩定市場、使創業板市場投資行為更趨向理性化的目的。
(2)引導國際資本流向我國的創業板市場。在金融危機的經濟環境下,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出現經濟衰退,證券市場縮水嚴重,國際資本向中國等新興市場流動。我國應借此擴大創業板市場的資金來源,有效地支撐上市企業的融資活動,并借此學習、借鑒外國投資機構的投資理念等提高我國機構投資者的從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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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培養模式概述
在培養人才的過程中,應該將創業設計作為重點內容,不僅僅向人才灌輸基本的成才模式,同時幫助學子了解自我創業基本職能。落實到旅游管理專業而言,首先應該修訂具體的人才培養方案,根據方案設定來了解具體的規范等,進而確立課程。在人才培養模式中,培養的不僅僅是知識,更多的便是注重能力培養,現代中引入了“三維一體“培養模式,三維主要代指專業能力、關鍵能力和創業能力,主要模式為教師參與指導,進而學生中間產生一種連續、群體性的創業實踐活動。筆者認為,該模式將服務精神放大, 模擬具體職場生活,在培養中注重培養學生的真實能力,減少了傳統人才培養模式中的學識培養等,使得教育和實踐相結合,更加新穎的突出了現代的教育理念。
二、項目教學法在創業設計教學模式中的應用
(一)項目教學法含義
項目教學法,顧名思義在教學中增設一個項目,進而師生為該項目服務,使得教學活動展開更貼近實際生活和實際工作環境。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通過項目作為教學整體的主要線索,進而知識點往往都融入到項目中,可能項目展開的某一環節和某一知識點契合,進而項目的展開便如同正常教學的推進一樣,通過學生實際的投入,使得其對問題認識更加深刻,進而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可以自行摸索出解決方案,一方面既學習了具體知識,另外一方面同樣鍛煉了學生的能力。
(二)具體應用
前文具體介紹了項目教學法的含義,進而在稿紙高專旅游管理專業教學中,主要的教學項目便應該是創業設計,通過創業設計中所需要的細化,實際工作中可以將項目劃分,使其分為多個子項目,子項目的設置可以根據課程體系完成,然后根據每一個子項目的具體需要配備教師,最后達成整體項目的實施。筆者以某高職院校旅游專業為例,具體分析項目教學法應用,主要如下:
將學生分組,根據具體學生興趣愛好等完成分組,教師應該了解每一個小組的基本學生信息,進而有側重的選擇帶隊教師,然后由教師設置每一個學期的階段性任務,可以說項目教學法一旦實施,便勢必要跟隨受教育學生兩個學年,然后教師分配具體子項目工作,通常來說項目的具體劃分應該遵循以下步驟:
1、確定開題。根據項目教學法的實際效果,第一個學期應該為創業設計初級階段,在此期間主要配套的專業知識為管理學的一應基礎知識,此步驟屬于地基步驟,幫助學生成功認識創業。在此期間,學生需要完成的任務便是完成人員職能分工,確定小組內所有成員的具體任務,然后根據每一個成員所搜集的創業信息,進而得出對應的創業開題報告。報告的內容主要便是創業基本思路,確立創業項目的核心內容等,同時對創業中可能涉及到的具體事務做出一定說明,此步驟應該通過PPT向教師展示,并且得到教師的認可方可開始下一步驟。
2、調研市場。此階段,便是在開題報告階段完成后,由學生小組做好基本的調研工作,幫助學生了解并且調查分析市場信息,針對旅游管理專業的學生,具體而已調查周圍的旅游服務具體項目,進而通過統計并且分析此類資料,得出自我創業項目的基本市場調研,然后確定自我的基本服務項目,得出最終的市場調查報告。
3、成立公司。根據第二階段的市場調查,可以在該基礎上創立自我的公司,此階段針對學生小組的任務主要便是確定名稱、地址等具體事務,包括公司選擇哪里的市場完成開拓等,最后通過公司成立報告的形式向指導教師報告該事務。
4、制定營銷策略。公司成立后,便落實到具體的營銷中,營銷并不是盲目展開的,需要制定營銷策略,根據既定的公司策略進而選擇自我的營銷市場,包括自己的主打項目等,通過營銷策略明確自我的基本營銷手段,最終向指導教師上報一份市場營銷策劃方案。
5、報告財務。該階段便屬于結束階段了,報告財務只屬于總結的一部分,更多的便是根據創業公司運營具體狀況來做出階段性總結和項目總結。通過PPT的方式向全體教師展示小組的階段運營成果,同時財務報表也是必不可少的,此類硬性證據都屬于最為良好的完成總結,針對一部分運行良好的學習小組,可以幫助其推向市場,轉換為實際生產力,同時對于學生自身而言,該方法拓寬了學生的就業機會。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與文化軟實力的創新力
文化軟實力作為一個整體結構來看,是一個多因素、多層次的復合體,它以文化傳統、民族習性、意識形態等方面精神文化及人類相互往來所形成的諸種關系、等級、制度和行為方式等方面制度文化為主體構成。根據文化的感召、傳承和滲透三大基本功能,文化軟實力的核心要素相應地可歸納為文化凝聚力、文化創新力和文化傳播力。其中,文化創新力是文化軟實力發展的動力源泉。任何一種文化要保持生命力并體現出軟實力,必須兼具歷史傳承性與變革創新性。文化創新力是在繼承我國傳統文化的基礎上,把優秀的文化元素、先進的創意形式與傳統文化精髓進行深度融合,實現民族傳統與時代精神的同步發展。這種文化創新主要體現為文化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在傳統文化中注入時代精神,即在傳統文化內涵的傳承和更新的基礎上把文化的傳統性與時代性結合起來,為文化提供空間上的擴散和時間上的延續。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正是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基礎上,通過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華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文化內涵與精神品格實現對中華民族文化的有效傳承,還通過富于現代感的旅游文化創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形式進行創新,以超載性的想像力、創造力突破傳統的界線,實現傳統文化與時代精神的深度融合。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主體負載著一定的文化因子,不僅將中華民族文化傳播到異地,也受到異地文化和風俗的影響。在這種跨文化的交流中,一方面中華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文化內涵與精神品格將獲得新的理解與發展,另一方面,中華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加入具有普世性的精神價值,超越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的障礙,更容易引起世界各國人民的感情共鳴和價值認同。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在中華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發揮著獨特的作用,這些文化元素的深度融合必將賦予中華文化鮮活的生命力和強大的競爭力。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創意產業的創新發展策略
盡管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著豐富的民族文化精華已是不爭的事實,但如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創意旅游產業框架下將這些民族文化精華有效轉化為當今時代所能接受的優秀旅游文化產品,拓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市場空間、商業價值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創意元素重構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創意產業的表現符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民族優秀文化的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能直接轉化成為優秀的文化產品,這一轉化過程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其中,創意元素的加入是至關重要的環節。阿特金森(Atkinson)和科特(Court)1998年明確指出,新經濟就是知識經濟,而創意經濟則是知識經濟的核心和動力。文化創意既是精神層面的創造性思維過程,也能衍生出無窮的新產品、新市場和財富創造的新機會,增大原有文化產品的邊際效益,創新更多的利潤空間,成為新經濟的原動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業創意是運用文化創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加工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品推向市場,借助當今各種類型的媒介和多元化的表達方式營造形式多樣的體驗氛圍,加入一定的時尚元素和創意元素,積極主動拓展文化遺產在新時代的生存空間和受眾對象,利用現代文化生產理念和先進技術成倍放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當今時代的文化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浙江宋城集團通過對發源于杭州市的濃厚宋代歷史文化進行創意元素的提煉與運用,設計出精彩紛呈的各類表演和游藝項目,成功構造了一個旅游文化創意產業項目――宋城主題公園,使宋代悠久的飲食文化、建筑文化、婚俗文化、街坊文化、服飾文化變得時尚化、鮮活化,突出文化的體驗和互動的創意特性;2012年“舌尖上的中國”紀錄片通過精巧的紀錄片方案設計整合文案、拍攝和構圖等現代電視媒體技術,用畫面語言與畫外聲音共同營造故事氛圍,力求戲劇化,設置興奮點去吸引人、感染人,引發了國人對我國飲食文化的熱烈關注。因此,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發展中,運用創意元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符號進行現代性重構,創造更多富有時代氣息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文化符號、文化標志和文化品牌,以獨特的原創性獲得文化標識力、社會認同感和市場競爭力。
(二)創意產業鏈拓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創意產業的發展空間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規定:一、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其持有的國有股用于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質押,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制定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二、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國有股,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限內不得用于質押。三、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四、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五、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并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六、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質押所獲貸款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買賣股票。七、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后,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并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一)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辦理國有股質押備案應當向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提交如下文件:1.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證明文件;2.質押的可行性報告及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決議;3.質押協議副本;4.資金使用及還款計劃;5.關于國有股質押的法律意見書。(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年度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情況上報財政部。具體內容包括:1.國有股質押總量;2.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國有股質押情況;3.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國有股解除質押情況;4.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國有股因質押被人民法院凍結、拍賣情況。八、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其持有的國有股用于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權質押,應當按照證券市場監管和國有股權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九、國有股用于質押后,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按時清償債務。若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不能按時清償債務的,應當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將國有股變現后清償,不得將國有股直接過戶到債權人名下。十、國有股變現清償時,涉及國有股協議轉讓的,應按規定報財政部核準;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質押權人應當同時遵循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
近年來,大學生就業形勢日趨嚴峻。許多高校都相繼開設了創業教育課程,但是創業教育并沒有形成系統完善的創業教育理論和培訓體系,尤其表現在創業教育中忽視法律教育。法律是現在社會運行的一種常規形式,無論是政治還是經濟活動,都必須采用合法的形式有秩序、有規則的進行。
(一)大學生創業教育忽視創業法律教育。目前,相當一部分高校對大學生的創業教育側重于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創業精神、創業能力、創業品質等,在增長大學生的創業知識及培育創業技能上又著重于創業團隊、創業計劃、營銷計劃、創業融資等方面。對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涉及甚少,有的也只是簡單介紹一下企業法的相關內容。大學生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導致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創業成功率低,甚至在創業的過程中誤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會的法治化要求?,F代社會,一方面,法律取得了社會中的至上地位,全部的社會關系被置于法律的調控之下[2];另一方面,法律規則的普遍化又使得學習法律成為人的社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人將不得不像學習勞動技能、生活經驗、道德規范那樣學習法律。[3]這在大學生創業的過程中體現的尤為明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企業的管理策略、經營中的法律問題、法律風險都成為創業者必須深思熟慮的重要課題。在企業生產運營的具體環節中,來自法律的風險有時遠大于來自市場本身的風險,看似微小的疏忽與問題可能迫使企業和創業者付出慘重的代價。韓國文在《創業學》中指出:“作為創業者,如果懂法就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侵害,更為重要的是,現代社會的任何創業行為,都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認可?!盵4]所以必須廣泛深入地開展創業法律教育,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與運用,對大學生進行創業知識、技能和素質的綜合塑造,加強創業活動的科學性,減小盲目,降低風險,提高創業的成功率。
二、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目的與內涵
開展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就是要在傳授創業基本法律知識的基礎上,整合、創新創業法律知識,進而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和創業法律意識,訓練和提升法律技能,提高在創業過程中預防爭議和解決爭議的能力。(
一)獲得與創業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在創業過程中,任何企業都會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法律問題,如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的注冊、注冊商標的確定、設計專利的保護、合同的簽訂等都與法律有著密切的關系。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律是規范企業活動的準繩。創業教育首先就是要傳授基本法律知識,使創業者明了現行企業、創業相關的法制體系、法律內容、各種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救濟程序。
(二)培養創業法律意識。在傳授基本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幫助大學生樹立創業法律思想觀念、培養健康的創業法律心理,提高大學生的創業法律認知,進而塑造大學生理性的創業法律意識,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人才素質的要求。正如黑格爾所說:“法律必須普遍地為人知曉,然后它才有拘束力?!盵5]
(三)提高創業過程中解決爭議的能力。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另一個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的用法能力。法律賦予當事人許多權利救濟手段,企業應充分合理地行使相關權利,放棄相關權利就等于放棄了維護利益的可能性或無法實現利益的最大化。[6]在實踐中,某些大學生面對復雜繁瑣的創業法律程序,缺少耐心與信心,往往不能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爭取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的積極利益。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旨在使創業者依法律規定,做出合乎事理的規劃,預防爭議的發生在先,處理已發生的爭議在后,從而在創業的過程中協助建立、維護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秩序。
三、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存在的問題
相對于國外較成熟的創業教育教學體系而言,中國的創業教育教學才剛剛起步,并未形成正規的課程教育和專業教育。創業教育只是在學生原有學習體系不變的基礎上,另行“添加”的教育活動。而其中創業法律這部分的內容更是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并且存在諸多的問題:
(一)創業相關法律繁雜,創業法律教育課程沒有形成合理體系。要創辦企業,創業者首先要確定適合自己創業的企業組織形式,因為每一種形式在稅負、責任、存續性、籌資等方面均有重要區別。[7]明確企業注冊的具體流程,與此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條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此外,企業的運營,還必須了解《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勞動法》等。而且,與創業相關的具體法規甚多,各地區還存在著很大差別,所以說,創業相關法律繁雜,不利于形成一個完整體系。我國現有高校開設的創業教育課程,大多采用了國外創業教育中的核心課程,即大多以美國的杰弗里蒂蒙斯、小斯蒂芬斯皮內利合著的《創業學》為藍本[8],內容主要集中在“商機選擇”、“創業者和創業團隊”、“商業計劃”、“企業創建與運營”等方面。另外,我國的創業教育基本上停留在專題講座層面,未能將其作為一門體系化的課程來講授;創業教育理論重視創業者的精神與心理的培養和與經濟學、管理學知識的結合,對于創業與法學的交叉與融合并未得到足夠關注,其法律教育體系更是無從談起。
(二)創業法律教育認知觀念不到位。1.高校創業教育目標設定具有功利性:這種功利性的目標導向造成了高校的創業教育活動主要局限于操作層面和技能層面,而不注重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的培養,學生在創業過程中依然對法律問題知之甚少,一是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優惠政策,另一個是在經營過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識而增大創業法律風險。2.大學生對創業法律教育的認知存在偏差:很多同學認為創業只需要懂管理、能策劃、有資金即可,缺忽略了法律法規對創業的保障因素和約束因素,沒有學習法律知識的意識,創業法律教育處于被動的不利地位。
(三)匱乏創業法律教育資源。中國的創業教育教學剛剛起步,教學方式單一,現行的教學模式都是課堂講授加案例討論。教學內容因學校、教師等因素差異很大,沒有統一的基礎性課程設置和培養教學目標。各大學在開創創業法律教育活動時,大都依托經濟管理學院和法學院開設的經濟學與經濟法課程或講座。有的甚至只設有事后咨詢機制,缺乏系統的創業法律教育資源。
四、完善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幾點建議
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不能僅僅以傳授知識為理念,而是要把知識傳授與思維引導和技能訓練結合在一起。黑格爾認為:“關于理念或絕對的科學,本質上應是一個體系,因為真理作為具體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開其身軀,而且必定是聯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統一體?!盵9]創業法律教育在實施過程中就是要樹立一種創業法律理念,并形成科學合理的體系,具體建議有:
(一)依托大學法學院,創建創業法律教育體系。創業者本身并不是一類獨立的法律關系主體,他們是民事主體中一個特殊的群體,與創業相關法律法規很多,但我國并沒有獨立的專門性法律來調整這一特殊群體,只有一系列法律法規組成的法律群。繁多而又復雜的創業法律決定了開展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必須依托法學院,由法學專業教師將相關法律內容統籌為一門獨立學科,并逐漸形成一套科學體系,從課程設置方面入手,為創業者形成合理科學的知識結構打下基礎。明確開展創業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使學生了解與創業相關的法律制度,掌握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法律與政策問題,熟悉各種創業法律規范;在此基礎上培養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必需的法律意識,進而能夠在企業運營過程中合理規避法律風險,提高解決糾紛的能力。創業法律教育主要應涵蓋創業主體、創業運行、創業規制、創業救濟四個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此外,還要研究與創業相關的各種法律制度:如,對私有財產保護的各種法律制度,物權制度,擔保制度,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法律風險的規避制度、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等。值得一提的是,貫穿其中的是創業法律功能和價值的探討以及法律思維和法律意識的培養。
1.1科學的確立課程目標
雖然高職院校創業教育的開展面向全部學生,促進了學生創業意識與能力的提升,但是由于社會需求的多元化和學生個體的差異化,使得每個學生不可能完全成為創業者。所以,在教學過程中,應對創業法律教育目標進行科學的確定,并對目標進行科學的分層,一般應將教學目標分成兩個層級,第一層級,應將其面向所有的學生,并利用創業法律教育課程的開展,為全體學生創業法律基本知識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礎;第二層級,主要是利用實踐活動中找尋具有創業意愿和創業特點的高職生,利用創業法律平臺和實踐對學生進行針對性和科學性的法律教育,從而更好地滿足不同層級學生的需求,確保有效資源得到最大化的配置。
1.2科學的進行創業法律教育課程的設置
對于全體學生的創業教育,在課程設置上,應以培養學生基本的創業法律知識和良好的法律意識,作為創業課程教學的核心內容之一,并在所開設的課程中增加法律方面的比重。若學生的創業特質較強,或者具有較強的創業意愿,并通過一定的培訓后,使其系統全面的掌握創業法律知識,選用具有較強實用性、基礎性的創業法律讀本,并從創業準備、經營到糾紛解決和企業社會責任等對教材的內容進行科學合理的選取,將其針對性和專業性體現出來,并以選修的方式促進學生法律知識與能力的提升,從而更好地促進學生創業精神和法律意識的有機結合和全面培養,使其創業過程中始終按照法律框架進行。
1.3注重知識傳授的同時加強實踐教學的改革
在日常教學中,教師不僅要注重基礎知識的傳授,還應加強實踐教學改革。剛入學的高職學生,應以基礎教學為主,著重培養學生的創業法律意識,經過基礎知識學習后,就應引導學生將所學的專業基礎知識應用于專業實踐教學之中,注重創業主體的培訓和實體經營的管理,并在整個創業實踐過程中注重法律知識的應用,以促進高職院校的創業法律教育得到有效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