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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對于進一步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十分重要,是進一步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地位的客觀要求,也是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是審計人員和被審計者共同關注的焦點,是矛盾從對立走向統一的必然過程。大家都希望有一套可循的標準作為審計評價的依據,我們對歷年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進行了分析、研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按照審計評價的要求進行分類,并按問題出現的頻率實施量化分析。有一位先哲曾經說過:“任何一門學科,只要與數學相聯系,其科學化程度就大大提高了”。如果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能進行量化,無疑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并大大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含量。
一、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意義、原則和要求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意義
1、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十分關注的關鍵環節。評價原則、依據、方法、內容的確立能進一步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也能有力地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2、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單純的定性評價受主觀因素影響,定量評價又難以量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為經濟責任審計注入了科學含量,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使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有機地結合起來,又充分考慮審計的實際情況,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
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引導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形成的結果為當地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了決策依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也充分聽取當地黨委、政府、組織、紀檢、人事部門的意見,反映民意,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具有客觀性、公正性、時效性強的特點,成果明顯。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1、重要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重要性原則,關鍵是要求審計人員運用辯證法,分清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區別于其他一般性審計;在審計工作中確定審計重點,運用“重要性概念”進行審計判斷。
2、客觀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客觀性原則,是指以審計查證的事實為依據,在全部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全面分析,并以此發表審計意見和建議。
3、謹慎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謹慎性原則,是指審計評價應采取謹慎態度,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審計事項或證據不足的、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以及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審計事項不予評價,對審計難以定性的事項應予如實描述。
4、科學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科學性原則,是指審計評價的標準、方法要有科學的理論依據。
5、歷史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歷史性原則,是指審計評價要考慮當時的政策環境、當地的經濟運行環境,要與當時、當地的歷史條件相適應。
6、統一性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統一性原則,是指“三個統一”:評價標準統一、評價內容和范圍統一、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統一。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要求:
1、嚴格執行國家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辦法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審計事項評價,是指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目標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分析判斷,并發表審計意見的行為。
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尤其是在任期內對本單位的重大經濟決策、重點工程管理、重要資金運作應負的責任,以科學發展觀和專業知識水平,發表客觀的審計評價意見,并充分考慮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審計發現問題的數額大小、性質和情節等因素。
審計機關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2、科學設置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分值分配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百分考核表”,實施固定分值與變動分值相結合、主觀判斷和客觀事實相結合、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應該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發展方向。通過設置科學的指標評價體系,使分值的分配趨于合理。由于貼近實際,因而更具科學性。
3、全面實行集體打分,內外二次修正
由審計小組將審計發現的情況,在小組內進行集體打分,列出基本得分表;然后由審計機關召開審計業務會議,組織審計小組以及審計小組以外的審計人員對一些指標和得分進行評定(第一次修正);最后聘請組織、紀檢、財政、人事、國資等部門的專業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評定(第二次修正)。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一、評價意義
1、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十分關注的關鍵環節。但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 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對評價原則、依據、方法、內容予以確立,能進一步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也能有力地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2、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水平。單純的定性評價受主觀因素影響,定量評價又難以量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為經濟責任審計注入了科學含量,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使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有機地結合起來,又充分考慮審計的實際情況,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
3、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轉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形成的結果為干部使用部門提供了決策依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也充分聽取干部使用部門的意見,反映民意,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具有客觀性、公正性、時效性強的特點,成果較為明顯。
二、存在的問題
1、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定》以及其他各地印發的有關文件規定,都只是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作出了規定,其中兩辦的《暫行規定》中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但總體看,條文規定較為籠統,內容沒有細化,評價的量化指標缺乏,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不便于實際工作中的操作。
2、審計評價目。審計評價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及事不及人。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即對被審計對象在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科學、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是否合理、任期內取得的政績是否真實等關鍵性問題無法給以合理界定或比較,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致使經濟責任界定不完善,造成評價主次不分,背離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3、評價證據。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應以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識的支配;對那些未經審計,證據不足或未來的經濟事項不應予以評價。但實際工作中,有的審計報告習慣于憑自己在審計過程中所形成的一些主觀感覺進行評價,違背了謹慎性原則。有些事項的提出缺乏相應的取證資料佐證,也有個別照抄照搬被審計單位的年終總結報告或被審計者述職報告的有關內容作為評價內容的情況。
4、審計人員的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特殊,同時,經濟責任審計時間跨度長,范圍廣,內容多,這就決定了審計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強、責任大,必須要求審計人員具備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而目前基層審計機關大多面臨審計任務重,審計人員不足,已有人員整體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很難保證人員質量。
三、評價原則
1、法制性原則。堅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能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2、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既不要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又不要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要分清責任,既要有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
3、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全面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功過是非,從當時當地的歷史條件、政策背景、實際工作環境出發去分析問題、評價責任,做到不脫離特定條件,不孤立地看待問題,尊重事實,尊重歷史,既不夸大成績、回避問題,又不脫離實際、妄加評論,做到以理服人。
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是對企業法人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判和界定的行為。評價結果是否客觀、公正,不僅關系到審計工作的質量和風險,而且也是被審計人員和委托人關注的焦點??茖W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是審計評價客觀、公正的關鍵。就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現狀而言,一方面現有的評價指標體系以財務分析指標為主,盡管有關經濟責任的法規已經考慮到企業的社會責任,引入了內部控制流程指標,但尚未形成規范;另一方面,一些大型國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開始注重社會責任、提出終生學習等概念,如中國石化、中國移動等單位開始每年社會責任報告,審計評價已落后于企業經營管理實踐。因此,如何適應形勢,改進現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企業業績評價模式分析
業績評價是指通過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參照相應的評價標準,對企業一定期間的經營業績和經營者的努力程度等各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判。根據評價指標的不同,可將業績評價系統劃分為三種模式,即財務模式、價值模式和平衡模式。
財務模式是以財務報表的數據、財務指標作為評價企業績效的依據。這種評價模式的優點是財務數據容易取得、財務指標容易計算,通過財務指標的層層分解,不僅可以發現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而且還能從不同的角度判斷和分析企業經營狀況;缺點是衡量公司業績的傳統財務評價指標體系不僅容易縱,而且無法從戰略高度反映企業決策的要求。
價值模式是站在股東的角度來評價企業的業績,即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導向,將企業戰略與日常業務決策和激勵機制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經濟增加值(EVA)。EVA利用經濟利潤代替會計利潤,只有EVA大于零,經營者才為企業創造了價值,否則經營者不僅沒有增加價值,反而侵蝕了原有的價值,考核結果更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缺點是EVA的計算仍然是以現行財務報表的數據為依據,且需要建立在強式或半強式有效資本市場的假設基礎之上。
平衡模式相對上述兩種模式,其最大的突破就是引入了非財務指標,通過指標間的各種平衡關系來體現企業不同利益相關者的期望。該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平衡計分卡(BSC)。BSC將業績評價分為財務、客戶、內部業務流程以及學習與成長等四個方面,財務是最終目標,客戶是關鍵、內部業務流程是基礎,企業學習與成長是核心。雖然根據BSC設計的業績指標考核比較全面,但是如何將總體業績指標進行分解落實,平衡計分卡并未提供一套規范的參照指標體系,使得指標的創建難度較大。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思路
通過對傳統財務模式、EVA和BSC的比較,可以看出三種評價模式都有各自的優勢與不足,同時又具有一定的互補性。因此,可以在吸收財務模式、價值模式和平衡模式各自優勢的基礎上,構建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首先,運用BSC的原理從財務、客戶、內部業務流程和學習與成長四個維度構建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整體框架;其次,借鑒財務模式中合理的成分完善指標體系;最后,以EVA作為評價指標體系的核心指標,在財務層面突出EVA的統領地位,并在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中加以體現,使企業業績考核更加真實。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步驟
(一)構建評價指標體系框架
將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在BSC四個維度進行分解,確定戰略重點,構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財務業績維度反映企業的綜合業績,是整個業績評價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客戶、內部業務流程、學習與成長等維度揭示了企業財務業績的創造過程和實現途徑。四個維度分別用一系列的指標來描述,各個維度之間的指標和各維度內部的指標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構成一個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
(二)調整評價維度
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是國家,決定了國有企業不僅僅要完成一定的經營業績,而且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吨醒肫髽I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建立和完善履行社會責任的體制機制,明確歸口部門,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統計和考核體系”。截至2007年年底,已有中國石化等11家中央企業了社會責任報告??梢姡诮洕熑螌徲嬙u價體系中引入社會責任已具備條件。因此,除平衡計分卡常用的四個維度外增加了社會責任維度。
(三)設計評價指標
戰略重點是企業戰略規劃的重要方向和關鍵結點,體現公司戰略成功的主要方面。每一個戰略重點都對應著一個或者更多的目標,每一個目標能夠分解成為一系列相互聯系的關鍵指標。關鍵指標是企業運作的考核標準,衡量每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根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戰略目標,從五個維度確定戰略重點,對戰略重點進行分解確定主要目標,分析影響主要目標實現的關鍵因素,然后設計出衡量這些關鍵成功因素的指標,從而最終建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參見表1)。
(四)確定指標權重
指標權重即可采用經驗法確定,也可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本文一級指標權重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下面以A=(Bij)5×5為例,說明如何運用層次分析法確定財務維度(B1)、客戶維度(B2)、內部業務流程維度(B3)、學習與成長性維度(B4)及社會責任維度(B5)等一級指標的權重。
首先,通過兩兩比較構造判斷矩陣。在與其他一級指標進行重要性程度兩兩比較時,社會責任指標賦值最低,不是因為它不重要,而是考慮到如何量化社會責任仍然沒有明確的操作方法;鑒于學習與成長性指標評價采集的數據不夠精細,難以客觀全面地反映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所以重要性程度賦值較低;財務模式盡管對企業業績評價不夠全面,但是由于運用時間長且指標體系成熟,在與其他一級指標進行重要性程度比較時賦值最高。對財務、客戶、內部業務流程、學習與成長性及社會責任等一級指標兩兩比較后,形成下面的判斷矩陣:(五)確定評價方法
對于定量評價指標得分,可采用以下步驟計算:首先,計算各指標的實際值;其次,用各指標的實際值除以標準值,再乘以該指標所占分值;再次,得出各維度定量指標的總分。標準值可采用本單位歷史年度該指標平均值或本行業該指標平均值,同一維度中各指標所占分值(分值合計100分)由審計人員依據審計任務的實際情況設定。對于定性評價指標,評價為“優”得95分,評價為“良”得85分,評價為“中”得75分,評價為“較差”得65分,評價為“差”得55分,各單項指標最后加權平均計算出該層面的得分。
綜合評價分數=財務維度評價得分×40.31%+客戶維度評價得分×20.90%+內部業務流程維度得分×20.90%+學習與成長維度得分×11.07%+社會責任維度得分×6.82%,表示對被審計人履行職責的評價結果。
【參考文獻】
真實性評價指標: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三個等次。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不超過1%,審計調整數額較小不影響使用“真實”評價用語的;基本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完整,調整幅度不超過5%,并且不影響使用“基本真實”評價用語的;不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審計調整幅度在5%以上,或違規行為性質嚴重,數額較大,無法使用“基本真實”評價用語的。
合法性評價指標:分為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三個等次。合規等次的標準為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輕微不需要處理的;基本合規等次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5%以下或有違規行為,但不影響使用“基本合規”評價用語的;不合規等次的標準為違規性質嚴重、數額較大,或拒絕提供審計資料,或提供不真實資料,導致審計人員無法進行職業判斷的。
效益性評價指標: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好等次的標準為效益審計結果達到評價標準指標的90%以上;較好等次的標準為效益審計結果達到評價標準指標的80%(含80%)――90%;一般等次的標準為效益審計結果達到評價標準指標的60%(含60%)――79%;較差等次的標準為效益審計結果達到評價指標的60%以下。
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評價指標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100%;
凈資產收益率(所有者權益收益率)=(稅后凈利潤÷所有者權益)×100%;
總資產收益率=(稅后凈利潤÷資產總額)×100%;
投資收益率=(投資收益÷長期投資)×100%。
根據以上四個指標,綜合確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程度。對法定代表人任期內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
三、遵守財經紀律情況的評價指標
對單位或部門遵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合法性評價分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三個等次。
此類問題可用定性指標進行評價。合法等次的標準為領導干部作出的決策和與經濟有關的行政行為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財經法規;基本合法等次的標準為領導干部作出的決策和與經濟有關的行政行為有不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的現象,但不涉及原則問題;不合法等次的標準為領導干部作出的決策和與經濟有關的行政行為違反國家的政策和財經法規,或違反重大原則問題。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的評價指標
對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評價分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個等次。健全等次的標準為所有的控制點齊全,達到控制目標,各項制度均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基本健全等次的標準為控制點基本齊全,基本達到控制目標,各項制度基本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不健全等次的標準為關鍵控制點有疏漏,出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不能滿足控制目標的要求。
對內控制度的有效性評價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三個等次。有效等次的標準為內控制度健全,有關人員的資格和能力能夠勝任控制的職能,實現控制目標,沒有出現內部管理控制問題;基本有效等次的標準為內控制度健全,但有關人員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執行內控制度,沒有出現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實現控制目標;無效等次的標準為內控制度健全,但沒有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控制人員,出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沒有實現控制目標
五、重大決策事項評價指標
對重大經濟決策一般從決策程序的規范性及決策執行的有效性兩個方面作出評價。
規范性評價指標包含:是否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議事規則;重大經濟決策方案有無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決策的內容有無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決策關鍵環節是否建立相應的控制措施;重大事項是否實行集體決策。
規范性評價內容分為規范、基本規范、不規范三個等次。規范等次的標準為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提供的決策方案至少兩個,決策時主要負責人能夠尊重多數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決策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基本規范等次的標準為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議事規則,決策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但個別環節沒有得到很好執行;不規范等次的標準為缺少重大經濟決策議事規則,或決策前可行性研究和專家論證不充分或缺失,或決策的內容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有效性評價指標包含:決策執行機制的有效性,細化為:是否建立了從上到下環環相扣的決策執行機制,決策者和決策機關是否可以通過層級指揮體系實現對決策執行情況的及時了解和有效監督,以確保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有無決策與執行相脫節、責任分工不明確、越權指揮、多頭指揮或無人指揮等現象。
決策執行部門工作的有效性,細化為:執行部門是否建立了嚴格的組織管理制度,科學地調配人、財、物等資源,并與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共同促進整體目標的實現;是否及時與決策部門保持勾通和聯系,以更好地領會決策意圖,并可以針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接受新的決策指令,以確保決策目標的實現;是否設立了相應的監督檢查機構,對執行的效果和進度進行適時控制;有無管理松散、各自為陣、工作進度不一從而導致效率低下、標準不高、有關指標達不到決策要求等現象。
決策執行的及時性,細化為:任務的傳達是否及時,信息渠道是否通暢,是否根據進度及時下達有關指示、指令,決策項目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等。
有效性評價內容:分為有效、基本有效、較差三個等次。有效等次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能夠有效監管人、財、物的使用,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等次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能夠基本有效監管人、財、物的使用,并基本實現決策目標,但有輕微損失浪費;較差等次的標準為決策沒有被執行,不能有效監管人、財、物,造成明顯損失浪費,不能實現決策目標。
六、目標完成及經濟效益指標
目標完成情況及經濟效益指標的實現程度最能說明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對高校來說,主要指學??傮w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各部門對總體目標的貢獻情況,除預算執行等有關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外,還有資金使用、資產管理的效益情況。
對校屬企業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的評價,應參照《財政部企業經濟效益評價指標體系(試行)》辦法來衡量。如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可以用四類指標:一是反映生產經營結果的指標,主要產品產量、質量、消耗、成本、收入、利潤等;二是反映償債能力的指標,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三是反映營運能力的指標,包括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四是反映獲利能力的指標,包括資本金利潤率、銷售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
七、個人廉潔自律指標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內容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廉政內容,確定細化指標,設定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調查表,主要內容為: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十分關注的關鍵環節。評價原則、依據、方法、內容的確立能進一步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也能有力地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經濟責任審計單純的定性評價受主觀因素影響,定量評價又難以量化??茖W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為經濟責任審計注入了科學含量,使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有機地結合起來,又充分考慮審計的實際情況,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助于引導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形成的結果為當地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了決策依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也充分聽取當地黨委、政府、組織、紀檢、人事部門的意見,反映民意,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具有客觀性、公正性、時效性強的特點,成果明顯。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于不同性質、不同部門、不同層次領導干部的審計評價標準很難統一,審計評價尚不夠規范。主要的問題在于經濟責任審計缺乏具體的評價標準。目前各級《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較多是對審計的具體操作、審計內容、職責、執行等進行了明確,而對審計評價卻缺少具體的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這給審計評價工作造成困難。盡管某些暫行辦法和規定中已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責任,但條文規定相對于基層部門實際操作而言,仍較寬泛和宏觀,容易導致不同的審計人員面對同樣的問題,可能會帶有主觀性,做出不同的審計評價,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一般對經濟指標的分析僅僅包含今年與往年的縱向比較,即“量”的比較,而對于今年的各項經濟指標之間的分析、對比,則存在較大的盲區,缺乏“質”的飛躍。
三、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評價的原則
為了做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 ,應該按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群眾組織、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和國企領導及其門類、層級特點等分類制定審計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同時,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逐步統一規范審計評價,提高審計評價質量。
(一)客觀性原則。經濟責任設你就評價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客觀事實和數據為基礎,盡量采取寫實的方式給予準確、恰當的描述和評價。
(二)辯證性原則。審計評價既要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問題,又要反映其相關業績,并避免相互矛盾
(三)重要性原則。審計評價不宜面面俱到,應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突出重點進行評價。
(四)相關性原則。審計評價應緊緊圍繞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相關經濟責任進行,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不相關的經濟責任不宜評價。
(五)歷史性原則。審計評價要考慮當時的政策環境、當地的經濟運行環境,要與當時、當地的歷史條件相適應。
(六)充分性原則。審計職能范圍之內的、審計已經查明、證據充分的事項才能評價,否則則不宜評價。
(七)統一性原則。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運用統一性原則,是指“三個統一”:評價標準統一、評價內容和范圍統一、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統一。
(八)系統性原則。對于工作業績的評價不能單純用靜態數據比較,應盡可能連續系統地分析評價績效數據的來龍去脈及前因后果,分清主觀和客觀原因,分清前任基礎情況和后續發展情況,著眼于可持續發展,嚴防短期行為。
四、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評價的參考標準
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進行科學評價,主要應從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個人廉潔自律及遵守財經紀律情況、重大決策事項、目標完成及經濟和社會效益指標等幾個方面入手。本文主要提出對重大決策事項的評價標準可供參考:
在指標體系設計上一般有兩個傾向:一個是過于簡單,不能全面系統地反映被審單位的整體財務狀況;另一個是過于繁雜不利于使用。為盡量在全面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將指標分為四類,每類又分為核心指標和參考指標兩種,這種分類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加以取舍。
第一類:盈利能力指標
營業成本比率(核心指標)
公式:營業成本比率=營業成本/主營業務收入×100%
解析:營業成本主要包括材料、生產設備折舊及一線員工人工費用,此指標主要用來衡量被審單位的成本控制能力從而反向揭示其盈利能力。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的公司營業成本比率越低則表明其盈利能力越強,在同業競爭中越處于優勢。
主營業務利潤率(核心指標)
公式:主營業務利潤率=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100%
解析:指標揭示公司核心業務的盈利水平,注意由于不同時期或不同行業間主營業務稅率不同可能影響主營業務利潤率的計算結果,對此要分析使用。
人力資本利潤率(核心指標)
公式:人力資本利潤率=主營業務利潤/當年人力資本成本×100%
解析:當年人力資本成本包含管理者和一線員工人工成本以及當年培訓費、研發費等人力資本投入。指標揭示公司人力資源投入對主營業務利潤的貢獻,是本單位的特色指標,由于高科技企業主要利潤由人力資本創造,在營銷費用變化不大的情況下,人力資本利潤率可以揭示人力資源的使用效率,同時本指標在不同年度的對比可以揭示人力資本投入和利潤產出的關系。
經常性總資產收益率(核心指標)
公式:經常性總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總資產平均余額×100%
解析:揭示當年平均總資產產生的經常性凈利潤,本指標由于扣除了非經常性損益對凈利潤的影響,較一般意義上的總資產收益率更具客觀性、可比性。
銷售凈利率(輔助指標)
公式:銷售凈利率=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100%
解析:指標揭示銷售收入創造凈利潤的水平,之所以作為輔助指標是因為凈利潤數值形成可能受非經常性損益影響較大,對指標的使用者有一定的誤導性。如常見的非經常性損益因素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變更、存貨記價方法的變更、其他業務利潤、各類減值準備的增減變更及營業外收支較大的變化等。
固定資產凈值收益率(輔助指標)
公式:固定資產凈值收益率=主營業務利潤/固定資產平均凈值×100%
解析:指標揭示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適用于制造業等實物資產對利潤貢獻較大的行業,在我所在部門只作輔助指標。固定資產凈值收益率高的企業表明其盈利能力更強,固定資產減值的風險較小。
凈資產收益率(輔助指標)
公式: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凈資產×100%
解析:本指標不是越高越好,因為過高的凈資產收益率可能是由于公司使用了較高的財務杠桿,導致在較低凈資產的情況下產生了較高凈資產收益率,但由于負債較高增加了公司的財務風險,使公司的持續發展能力受到考驗。故僅把此項指標作為輔助指標使用。
第二類:短期償債能力指標
流動比率(核心指標)
公式: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解析:揭示公司利用流動資產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指標小于1時表明公司無法用流動資產償還即將到期的短期負債,只能舉新債或出售長期資產。指標過高表明公司財務政策保守,缺乏必要的彈性。
速動比率(輔助指標)
公式: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
=[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凈值]/流動負債×100%
解析:速動資產不含預付賬款(因為預付賬款最終形成存貨)、存貨及其他應收款。
現金比率(輔助指標)
公式:現金比率=現金/流動負債×100%
解析:揭示公司利用現金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過高表明資金閑置,利用效率不高;過低有短期債務風險。
第三類:長期償債能力指標
資本充足率(核心指標)
公式:資本充足率=所有者權益期末數/總資產×100%
解析:一般來說資本充足率越高公司償債能力越強,經營就越安全,抵御風險的能力就越強。
有息負債率(核心指標)
公式:有息負債率=(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計息長期付款)/所有者權益×100%
解析:由于有息負債將會產生利息負擔減少公司利潤,故經營者應首先考慮降低有息負債率,這對公司實現盈利有重要作用。
第四類:現金保障能力指標
營業收入現金保障倍數(核心指標)
公式:營業收入現金保障倍數=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現金/ 主營業務收入凈額×100%
解析:指標揭示一定會計期間內收到現金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全部業務收入的比例,指標越高表明現金回收效率越高,現金持有量越有保障。
利潤現金保障倍數(核心指標)
公式:利潤現金保障倍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額/凈利潤×100%
解析:指標揭示一定會計期間內獲得現金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全部業務收入的比例,指標越高表明現金回收效率越高,現金持有量越有保障。
綜上所述:四類指標是緊密相連、相互影響的,在實際審計工作中不宜割裂開考察;但是在四類指標中也是有重點的,盈利能力指標是整個體系的龍頭,因為經營者的工作目的就是要為投資人(所有者)帶來投資回報(當然也要考慮社會責任),同時償債能力最終也是要靠持續的盈利來保證的。
二、正確使用財務評價指標體系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如實指出存在的問題,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分析的全面評價實質上是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工作納入審計評價內容;三是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也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
將經濟責任審計混同于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審計評價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即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而且對被審計單位對外提供擔保、存在正在訴訟中的未決經濟案件等可能造成的或有損失,應承擔的或有責任不予披露,不明確責任將審計結果的準確性。
(三)審計評價要求不明確。
沒有按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評價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錯覺,或者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未遵循應有的職業謹慎。
(四)審計人員的素質影響審計評價質量。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特殊,這就決定了審計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強、責任大,必須要求具備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較少,審計項目多,就臨時搭班子,抽到誰是誰,很難保證人員質量,審計評價往往抓不住要害,深度不足廣度不夠,難以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質量。
二、提高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策
(一)審計評價必須做到、嚴謹。
審主評價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審計主、客體爭議較多的環節。審計評價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法令、規章制度為準繩,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帶任何偏見或成見。既要進行一般的定性分析,還應進行定量分析,與本單位上的水平或兄弟單位、同行業先進指標比較、分析、作出判斷,做到證據充分,結論科學。
(二)規范審計評價的范圍和要求。
為了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隨意性,使評價與目標一致,必須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主要是界定和確認被審計領導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是指其任職期間,單位在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負的責任。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領導任職期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上應負的責任,評價必須突出重點,做到:評價不超越審計職權,對非經濟責任,對非被審計人的責任不作評價;評價不超越審計目的及其應審的范圍和內容,對非審計事項不進行評價,審計未涉及的問題不評價,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評價;評價遵循重要性原則,抓住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評價;評價要依據事實和規章,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定性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和錯覺。
(三)做好經濟責任的界定。
為了使評價做到客觀公正,必須明確經濟責任的歸屬,造成經濟責任產生的因素,以及經濟責任的性質,對下述一些界限問題進行認定:
1、主觀與客觀責任。責任人為謀取和利用小團體利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等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屬主觀責任。因不可抗拒的外來因素或國家經濟改革過程中有關條例、措施不完善,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使單位經濟活動、經濟決策的效果受到影響的屬客觀責任。屬于客觀原因,審計在評價中應給予分析說明,對于因政策原因造成的盈虧,應作相應的分析和調整。
2、前任與現任責任的界定。領導干部應對任職期內活動承擔責任,因有些經濟活動的投入需延伸到任期后才能見效果,前任的投資或過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損失或遺留的應屬前任責任。若前任將收入隱瞞,轉移到以后年度,審計人員應按照期間歸屬調整相關指標,按調整后指標完成情況考核當期業績。對前任遺留的債權債務現任有責任進行清理、催收,現任對前任的責任采取積極措施清理整頓,挽回損失的,應在評價中予以肯定。
3、集體與個人責任界定。決策者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決策團體。決策的成功與失敗不能完全歸結為單位領導個人,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者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個人負責。在做結論時要查證決策時的書面憑證,如會議紀要、可行性報告等,使責任界定有根有據。
1經濟責任審計概念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從廣義、狹義方面展開理解。其中,廣義方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涵蓋了所有的審計,因為在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中,包括了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其核心目的是確保財產的完整、安全,確保會計信息的可靠、準確,從而有效明確經營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責任。可見,從本質上來說,無論哪一種審計,均屬于經濟責任審計。狹義方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是特指獨立的審計部門,受國家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他們職責范疇內所履行的經濟責任情況展開一系列的審計工作,以對他們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予以監督、評定。
2經濟責任審計特點
(1)受托性。國家干部管理部門委托審計部門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對于審計部門而言,屬于被動式審計行為,基于此,經濟責任審計相較于其他審計,有著顯著的受托性特點。
(2)政策性。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對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一系列能力水平開展對應的審計評價,包括政策執行、經濟決策及經濟管理等,對審計工作者理論、政策等水平提出了極高的要求,只有具備良好的理論、政策水平,方可從體制、制度等相關方面提出有建設性的審計意見及建議。
(3)風險性。經濟責任審計關乎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廉政狀況、個人績效等方面,如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未以事實作為依據,未以健全的審計底稿作為支撐,而單單以審計對象的相關報告作為依據,審計工作者勢必會面臨一定的審計風險。
(4)差異性。經濟責任審計的差異性表現在:一是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任期長短不一、給評價工作帶來不同的要求;二是這些被審計人離任后的去向不一,包括升職、離職、退休等等。雖然都要求審計工作者要執行相對統一的標準,但因出現不同的情況,對審計工作的開展還是會有一定的影響的。
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
3.1審計評價不夠全面
實踐中,審計人員在缺乏評價依據又考慮規避審計風險時,做出的審計評價往往過于籠統,缺少全面性,沒有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客觀評價,達不到審計目標。
3.2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重點不突出,缺少針對性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多是就是論事,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沒有體現出來。怎么抓住審計評價重點,是經濟責任審計需要解決的難題。
3.3審計查證缺乏深度和廣度,審計評價不準確
部分審計人員沒有走出“賬本”,走訪調查、實地抽查、個別座談等不夠深入,加之受時間、手段等因素制約,調查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沒有揭示問題實質,無法做出準確的審計評價。
3.4經濟責任交接制度不健全
審計中,經常遇到一些由于交接工作流于形式而引起的債權債務、合同履行以及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糾紛,經濟責任交接制度不健全,影響了經濟責任的劃分。
3.5審計人員綜合業務能力差
現實工作中,部分審計人員的知識能力同工作需要還存在一定差距,有待進一步提高。
4改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措施
4.1準確定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一是圍繞干部管理職能,以發展的眼光全面、系統、辯證地看待特定歷史條件下發生的問題,而不是機械地照搬過去或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其簡單、片面地下結論。應結合干部工作實際,做到客觀公正,避免審計評價的片面性。二是對審計評價應做到切實可行,簡便實用,不能超越審計權限,切忌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事項、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以及超出審計范圍的事項進行評價。三是審計評價應根據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需要,對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給出正確的評價意見,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據。四是把握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統一性。
4.2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圍繞評價目標開展審計工作
一是根據評價指標確定的總體框架,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明確審計重點,同時圍繞各項評價指標進行有針對性的審計取證;二是對發現的問題要善于運用審計調查方式加以分析、解剖,及時與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掛鉤,明確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便于做出審計評價;三是審計報告應圍繞評價目標,以評價指標為主線,以審計發現的情況和問題作為基礎,準確劃分經濟責任,做到評價有理有據。
4.3進一步完善評價標準
在審計評價上,要進一步完善評價標準,增設更為科學的評價指標,使審計評價標準真正反映干部是否全面、規范和有效地履行了經濟責任。在關注干部權利運用和經濟責任履行合法性的同時,應更加關注被審計干部經濟行為的績效性。因此在審計評價標準上,應增加反映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標。同時建議及早頒發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南,專門規定重要經濟決策建立與執行、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性、內部控制制度、執行財經法紀、個人廉潔自律等相關定量與定性指標,以及行業標準和地區水平的參考值,以判斷履行經濟責任職責的優劣。
4.4建立健全經濟責任交接制度
應將工作交接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管理之中,前任、繼任人員都要填寫《經濟責任交接表》,簽訂《經濟責任交接承諾書》。離任應承諾交接表中的資料及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繼任應承諾對所交接的全部經濟事項繼續履行經濟責任。建立經濟責任交接制度,可有效分清前任、繼任雙方的責任,增強責任意識,改變“新官不理舊賬”的狀況,為促進和改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起到積極的作用。
4.5提高審計人員綜合業務素質,降低審計評價風險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 B
一、引言
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實行審計在我國由來已久,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工作的評價以及領導干部選拔的重要依據。與一般的審計過程相比,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加復雜,其審計結果更加重要,會直接關系到我國領導干部對的廉潔和高效,直接關系到我國領導干部隊伍的純潔性,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制度,規范審計程序,保證審計過程的科學嚴謹,審計結果真實可靠,監督和引導我國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積極促進地區經濟建設。但當前我國部分地區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在審計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嚴重的干擾著我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本文將分析部分地區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多年基層審計研究和工作經驗給出具體可行的解決對策,為我國完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提供借鑒和參考。
二、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作用分析
我國是一個民主集中制的社會主義國家,領導干部擔負著經濟建設的重任,領導干部隊伍的廉潔性和高效性直接影響著我黨的執政能力,加強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意義重大,具體表現如下:
1.有效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防止產生腐敗
通過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效的加強對領導干部行政行為的監督,防止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從根源上防止了腐敗現象的產生,有利于保證我國領導干部隊伍的純潔性。
2.提高領導干部工作效率,積累工作業績
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是對領導干部廉潔性的審計和評價,也包括對領導干部任期內重大經濟建設指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的科學性以及個人廉政高效等多方面做出的綜合審計和評價,通過綜合審計和評價可以有效地提高領導干部的工作效率。
3.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提高內在素質
對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防止的產生,提高領導干部的執政能力,保持現有領導干部隊伍的純潔性和高效性。同時,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也是領導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通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科學合理的提拔優秀領導干部,加強我國領導干部隊伍建設。
三、當前部分地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復雜的審計過程,其審計結果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但部分地區對其認識不足,不能有效的發揮審計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工作的一個總結和檢查,沒有將審計上升到監督和評價的高度。第二,認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僅僅是形式主義,沒有將審計工作落到實處,背離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初衷。
2.經濟責任審計范圍不明確,干部管理體制不完善
明確的審計范圍以及規范統一的審計程序是審計順利進行的基礎。雖然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在我國已經推行多年,并且對我國領導干部隊伍建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縱觀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不難看出,我國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有很多不規范之處,從各地方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可以看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各不相同。另外,不同地方審計程序也存在著不規范之處。依據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對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在任期結束后、職位調動前完成。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干部管理體制不合理,對干部在任期間的監督和審計工作比較欠缺,很多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具有過大的職權,審計部門無法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只能在領導干部調離或卸任之后開展審計工作,嚴重違背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原則。
3.審計人員不足,審計經費短缺
高素質的審計人員以及適度的審計經費支持是完成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支持與保證。與一般的審計工作相比,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加復雜,審計內容不僅僅包括領導干部的財務問題,還要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行政管理以及經濟建設等多方面進行科學全面的審計和評價;同時,我國政府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相關統計顯示經濟責任審計大體上占縣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總量的50%-60%,有的甚至占70%以上。但與之對應的是當前我國政府缺乏具有綜合素質的審計人員隊伍,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人才保證。另外,經濟責任審計時間跨度大,審計內容豐富,必須要以一定的經費支撐為基礎,但部分地方政府對審計部門的經費支持力度太小,不能支持相關審計人員按照規定的要求完成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造成審計質量低下。
4.評價指標設置不合理,未能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體系是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只有設立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才能保證審計過程和結果的科學有效性。但在我國部分地區,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體系設置不合理,很多指標的設置過于陳舊,沒有依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未來經濟的發展方向設置科學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另外,部分地區的評價指標體系也過于單一,僅僅從廉潔從政以及經濟發展兩方面設立指標,沒有考慮對社會進步和環境指標,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沒有充分結合當地老百姓的需求和利益,審計過程沒有體現科學可持續的發展觀,這種評價指標體系不能體現出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做工作的長期價值,也不能對領導干任期工作作出科學評判。
四、完善我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1.強化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
強化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需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相關領導干部需要端正態度,為審計人員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積極配合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第二,審計人員需要提高認識,意識到審計工作所承擔的重要責任以及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學嚴謹的態度對待審計工作,將審計工作落到實處,防止審計形式主義的出現。第三,上級行政主管單位以及紀檢部門需要加強對領導干部以及審計工作的監督,增加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保證審計過程都能按照國家政策和法規進行。
2.明確審計范圍,優化干部管理體制
我國是一個民主集中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對領導干的任期的經濟責任審計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而開始的,在過去的幾十年發展過程中,我國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從開始探索不斷走向完善,各方面體制也不斷走向成熟,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之中,部分地區還存在審計范圍不明確、審計程序不規范的現象。國家相關部門必須依據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現狀以及建設的需要,加快相關審計立法以及規章制度的建設,進一步明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規范審計程序,保證我國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在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規范下進行。另外,我國部分地區干部管理體制不規范,經濟責任審計難以對相關干部起到真正的作用。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必須規范干部管理體制,加強對干部的監督與管理,嚴格的執行國家對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到事前預防、事中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效結合。
3.加快審計人員培養,滿足相關審計經費
與一般的審計工作相比,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加復雜,不僅僅需要考慮到領導干部的個人經濟行為,還需要對領導干部的行政管理行為作出綜合的評價,這就對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當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人才還比較欠缺,這一方面需要相關部門加快對已有人才隊伍的培訓和教育,提高現有人才隊伍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還需要相關的高校加快經濟責任審計人才的培養工作,為我國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證。另外,經費不足也是制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相關部門也需要為審計人員的工作配套基本所需資金,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4.科學設置評價指標體系,納入長遠發展規劃審計內容
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是進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和老百姓對領導干部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部分地區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體系過于陳舊,并沒有依據當前經濟發展形勢制定全新的指標體系。這就需要相關審計部門的人員積極深入基層調研,補充相關基礎知識,了解地區經濟發展現狀以及未來經濟發展方向,了解老百姓的基本利益需求,制定完善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另外,部分地區的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還存在著一些誤區,僅僅關注于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經濟建設相關指標的評價,沒有將社會綜合發展等指標納入到指標體系之中,這也是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方面。
雖然有關法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等有所規定,但并未細化。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困難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等問題,影響了審計質量,增加了審計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不明確。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細則規定中只說明了什么可以評價,并沒有規定不可以評價或不可以過多評價的內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為使審計報告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往往存在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的傾向。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對存在的問題只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社會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發展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內容過多,造成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許多審計單位將經濟責任審計同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等合并進行,把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之上,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內容過多,這就產生了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的問題。為了避免矛盾,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特別是不能區分被審計領導的個人責任和單位集體的責任。
3、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在高等學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以后還有可能涉及到校級領導。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學校沒有直接授權。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的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給評價帶來困難。
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評價最大的困難是沒有指標和標準。雖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有幾年的時間,但是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標準,比如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經濟損失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對審計責任大小的評判就難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并未采用嚴謹的、規范的標準文本。在實際評價中沒有嚴格遵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歧義,有些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
一、引言
目前,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許多不完善、不規范之處亟待研究。筆者就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相關問題,談幾點看法。
二、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自我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以來,已經取得顯著成效。但是經濟責任審計起步時間短,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制度也不健全等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仍存在一些問題。
1、立法層次較低,審計獨立性缺失
目前,指導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最有權威或層次最高的法規性文件不但立法層次不高,而且不具備立法的特征,因此,國家審計機關在依法審計時,實際效果必然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一定的制約。
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是由國家審計機關負責,然而審計結果卻必須向各級地方部門進行報告,因此,獨立、客觀和公正地評價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存在諸多現實難題。
2、經濟責任界定難,審計風險較大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審計結論而導致的相關組織或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在審計過程中,以人為審計的對象,必然伴隨著極大的風險,如:審計過程中可能違反程序、采集證據不當、查證不實或定性不準等風險。
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度大
在實際工作中,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要比評價其它審計項目困難得多。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依據,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致使評價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對被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應負責任的范圍與性質等缺乏具體的分析與評價,同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界定增加了難度。
4、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滯后性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是由于各種原因在離任時才進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滯后現象是由我國政治體制及組織人事制度決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領導干部的離任還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樣給離任前審計造成相對的難度。
5、審計人員職業素質不高,經費沒有保障
目前,審計人員職業素質不高,傳統審計觀念比較陳舊,缺乏創新意識。一些審計人員只注意對照法律法規檢查被審計事項是否違法、違規,而這種不合法所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卻不注重考察,經濟行為的效果和效率的分析和評價不到位。同時審計經費的嚴重不足,也給審計工作帶來諸多困難。
6、部門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難以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紀檢監察、司法與審計部門之間除每年例行的聯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在相互溝通、共享資源方面做得還不夠到位,未能實現案件線索資源共享的高效率運作。
三、如何加強經濟責任審計
針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就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對策。
1、堅持離任必審,先審后離的原則
如果離任不審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責任。如果先離后審,就會使審計流于形式,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同樣會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先離后審,也必須按照先離后審再任命的組織程序,切實做到審計結果出來前不得完成實質接工作,必須明確應由離任者本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只要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本人能夠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就會處于主動地位。
2、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加強計劃性
每年年底前,由組織部門按程序提出下一年度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并與審計部門協商后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計劃,報主管領導審定后,由審計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納入計劃管理, 并按計劃組織實施。
3、提高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是降低審計風險的根本所在
要加強審計人員的思想作風建設,真正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清正廉潔的審計干部隊伍,使審計人員不僅具有專業知識,而且具有分析、鑒別、判斷、協調等綜合業務能力,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
四、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