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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4.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3)05-0124-02
高等學校校園安全,是全社會十分關注的焦點,雖然各高校領導、老師非常關注,并為此付出了辛勤的勞動,但是,大學校園盜竊、詐騙案件有著根深蒂固的社會根源,近幾年,侵害大學生的財產安全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勢。這類案件的頻發,嚴重危害了大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合法利益,嚴重擾亂了高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如何有效防范大學校園盜竊、詐騙案件的發生,保證高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護大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是全體高校教師需要面對和思考的問題。本文從大學校園發案較為突出的盜竊、詐騙案件的作案手段和特點入手進行分析,尋找此類案件的規律,并提出防范的措施與對策。本文探討的對大學生安全警示教育和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是一種有益的嘗試。
一 盜竊案件分析
在大學校園發生的刑事案件中盜竊案件占到了其中的60%~70%,且還有不斷蔓延上升的趨勢,其中,入室盜竊是盜竊的一種,而且又是大學校園中最為普遍的盜竊形式之一。它報案率之高、牽扯的學生數量之多、影響范圍之大,歷來都是高校廣大師生詬病的焦點。為什么在大學的象牙塔中偷盜案件會如此猖獗?這些偷盜案件又有什么共同的規律呢?大學生們又該怎么樣去防范呢?帶著這些問題,我們探討大學校園盜竊案件的規律和特點:
1.盜竊時間比較固定
犯罪分子一般選擇在白天作案。大學生的生活有一定的規律可循,一般學生白天上課,晚上上網。這就給犯罪分子有機可乘,他們正是利用白天學生都去上課宿舍空無一人的機會下手,輕松得手。
2.作案手段呈現規律性
第一是借口誤進入無人的寢室。犯罪分子常常以找人為借口,堂而皇之敲門,如遇有人時便謊稱是找某某(或謊稱是同學、老鄉、朋友),遇無人時則放開手腳盜竊。第二就是“順手牽羊”。犯罪分子利用學生離開寢室短暫的時間空隙進入寢室進行偷盜。第三是內盜,大學盜竊案件多發生在寢室成員內部。
3.盜竊財物對象集中
犯罪分子盜竊財物對象主要集中在金錢、衣物、手機、MP3等,同時也對價格貴重的財物如數碼相機、筆記本電腦、手表、電子學習用具等物品十分垂涎。
4.盜竊案件多為內盜
作案者多為本校大學生所為,他們深受社會不良風氣的毒害,虛榮、攀比心理滋生。他們利用自己熟悉地形、出入方便和學生的身份作掩護,大肆作案。
二 盜竊案件的防范手段
怎樣防范盜竊案件的發生呢?本人認為加強大學生的防盜教育、增強大學生的防盜意識是防范的關鍵。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總是從思想觀念轉變開始的,部分大學生入學后深受社會不良風氣的毒害,虛榮、攀比心理滋生,任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滋生蔓延,逐漸養成了不勞而獲的心理,這些都需要我們通過教育的手段來剔除他們思想中的毒瘤,鼓勵他們改掉不良的生活習慣,重新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另外,提高學生對盜竊案件的自我防范也是教育的關鍵,這有利于提升大學生對貴重財物的保管觀念,讓學生清楚認識到貴重物品不要隨意擺放?!兑住ぴo上》說“慢藏誨盜,冶容誨”,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寢室內不要存放大量現金,寢室較長時間無人時,不要存放貴重財物。寢室之間要相互關照,不要給犯罪分子留下作案空間。到銀行自動取款機取款時,要時刻留意周圍的環境,注意保護自己的銀行卡密碼,如果發現銀行卡被盜后應立即撥打銀行電話掛失。寢室內不要讓陌生人留宿,做到人走門關。發現形跡可疑的人時應及時向宿舍管理員或者老師報告。
三 詐騙案件分析
詐騙案是一種嚴重的財產性犯罪行為。在大學校園日益“社會化”的今天,犯罪分子的黑手也隨之伸向了大學校園,導致大學生被騙的案件頻發,有的學生被詐騙的數額之多令人咋舌。還有的學生被騙后,不僅財產上遭受到了損失,心情也變得痛苦不堪,甚至還有的學生嚴重抑郁。據有關部門的數據統計,在大學校園發生的刑事案件中,大學生被騙案件的發案率僅次于盜竊案件,如何有效地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保護大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已引起學校、家庭和社會的高度關注。認真分析犯罪分子的詐騙特點和規律后,本人認為詐騙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傳統的詐騙方法是利用大學生的物質欲望、僥幸和貪婪的心理,設計詐騙圈套。如犯罪分子謊稱被害人在電視、網絡購物中獎,然后冒充“電視購物中心禮品發放處”的工作人員,給學生打電話,以其被抽中幸運者等為誘餌,免費贈送高檔原裝進口化妝品、手機充值卡、國外名牌產品為由,向大學生收取運費、押金、手續費用等。
第二,利用大學生與親屬朋友的空間距離,以網絡、電話遙控的方式編造學生在校發生交通事故、突發疾病等事由騙取大學生親屬朋友錢財。
金融詐騙案例分析
2007年,沈陽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劉某,為了與他人進行房地產項目的合作,到處籌集資金,無奈自身實力不足,資金籌措困難。4月初,劉某得知沈陽某大型制藥廠有大量的遷移補償費存在銀行,而自己與制藥廠的主管部門有關系,便打起了主意。于是他采取一系列手段伙同銀行工作人員馬某將制藥廠600萬元資金騙到自己的賬戶。我們先來看看劉某采取了哪些手段?首先,劉某通過制藥廠主管部門的關系,以高額利息為條件,動員制藥廠將600萬元資金劃到某國有商業銀行友誼分理處,并要求制藥廠存放一個月。其次,劉某加緊與友誼分理處信貸員馬某聯系,吃請送禮,自不必說,還吹噓自己的社會關系多,與制藥廠的廠長是好朋友,揚言幫助馬某拉存款,并請馬某到自己的公司當副總經理,分管財務融資,終于,馬某上了劉某的賊船。接著,劉某通過參與制藥廠支票劃賬的機會,精心復制了制藥廠的財務印鑒。該年4月15日,信貸員馬某向劉某提供供空白的銀行轉賬支票,劉某用復制的制藥廠財務印鑒,填寫劃款憑證,通過馬某將制藥廠600萬元轉到自己的賬戶。錢到賬后,劉某在很短的時間內將600萬元分次轉移,用于自己吃喝玩樂、大肆揮霍。
2007年5月,制藥廠到友誼分理處取款時,才發現資金流失,聯系資金的劉某也沒了蹤影。最后,該商業銀行不得不承擔制藥廠的資金損失,相關的責任人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這起制藥廠詐騙案,最終是銀行承擔了資金的損失。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房地產公司的劉某采用了高息誘餌、拉攏腐蝕銀行職員、偽造企業印鑒、快速轉移資金等手段詐騙了金融資金。起因可能是為了投資項目,最后的結果是個人揮霍并潛逃。雖然案件性質已經屬于刑事,但是刑事不影響企業追究銀行的民事責任,銀行只得賠償企業的600萬元存款。
金融詐騙特點
在金融詐騙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手段不同,但是金融詐騙案件具有共同特點:
犯罪分子采取偽造手段作案。犯罪分子采用偽造企業印鑒、偽造涂改銀行票據等手段直接騙取銀行或企業的資金;采用偽造、騙取的銀行存款證實書、收款憑證等,間接騙取銀行資金,或者騙取企業的資金和物資。
以高額利息、大額存款為誘餌。犯罪分子與資金掮客、用資人相互勾結,用高息、介紹費引誘企業、單位將款項存到指定的銀行賬戶,然后伺機轉移。如案例中劉某即以高息為誘餌,通過熟人做工作,將企業資金轉到不熟悉的銀行。許多時候犯罪分子還利用商業銀行重視存款吸收的特點,對銀行的基層網點許諾可以組織大額存款,要求銀行違規劃轉資金。
團伙和內外勾結作案。金融詐騙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與資金掮客、企業財務人員、銀行工作人內外勾結作案。他們通過拉攏腐蝕銀行的工作人員,使其從銀行內部違規操作,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共同實施金融詐騙。
壞人作案手段智能化,銀行防范手段相對落后。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也更加多樣化。他們采用高清晰度掃描設備、彩色噴涂等技術偽造印章、票據和銀行文件,人工難以辨識。有些詐騙團伙,計劃周密,收買銀行工作人員,控制銀行的票據查詢渠道,實施有組織詐騙。
一旦得手,迅速轉移資金。犯罪分子往往先準備了臨時資金帳戶,詐騙的資金一到手,就通過提取現金、大額交易等方式轉移資金,大肆揮霍,給案件偵破和銀行追款帶來困難。
金融詐騙成因
造成金融詐騙案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從銀行自身來看,管理薄弱是造成詐騙案件的重要原因。
金融機構經營指導思想不明確。在銀行的商業化改革進程中,有些銀行的領導注重短期效益,盲目追求業務規模,片面宣傳“存款立行”,導致一些銀行基層機構將存款任務壓到個人,一些員工為了吸引資金大戶,不講結算、賬戶、信貸等制度,往往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內控制度不完善,制度執行不落實。有些基層商業銀行有章不循,常常以人少為借口,一人多崗,缺乏內部約束機制,長期存在安全隱患。檢查發現問題后,不及時處理,聽之任之,使本來可以控制的風險釀成惡性案件。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437(2018)02-0027-03
所謂大學生安全教育,是指高校的管理者和教育者以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依據,以全面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和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為目標,通過入學教育、課堂教育以及日常教育等多種教育形式對在校大學生所進行的以安全知識、安全意識、安全法制觀念、安全技能為主要內容的教育。[1]
一、發現問題
近年來,隨著安全教育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強,安全教育的內容也不斷完善,2011年,我校還曾為安全教育分配了0.5個學分。目前公開發行的安全教育教材內容一般都涵蓋了法制安全、實驗(實習)安全、運動安全、飲食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網絡安全、心理健康、求職就業安全、社交活動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安全救護常識、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等。然而,這些安全內容卻并不是高校安全教育急需解決的。筆者曾對往年校園報警案件進行了整理(這些案件來源于公安機關警情通報),發現每年校園盜竊、網絡詐騙給師生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較大。以2013年為例,全年涉校案件73起,造成經濟損失合計301444.99元,折算下來平均每5天就有4129.4元的損失(盜竊33起,案值161590元,占53.6%;詐騙38起,案值139854.99元,占46.4%),如表1所示。安全教育內容的面面俱到同高校多發的侵財類案件“一枝獨秀”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大學生安全教育缺乏實效性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
二、分析問題
(一)安全教育的實效性是什么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大學生安全教育實際效果是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須面對的課題。但是怎樣才算有效教學,是以達到設定目標為標準,還是以技能取向為標準或者以最終成績為標準,學界尚未形成統一看法。對安全教育實效性的研究主要有:關于高校安全教育缺乏實效性的原因,有學者認為主要是安全教育手段落后和內容陳舊兩個方面的原因[2];對于如何增強高校安全教育的實效性,有學者從把握創新教育理念、優化教育內容、拓展教育平臺、拓寬教育陣地四個關鍵點上提出了建議[3];對于改進安全教育實效性的范式,有學者引入了物理學“效能”的概念,提出了內外結合的改進范式。[4]
筆者認為安全教育不同于其他教學形式,安全教育是否有效并不是以學生考試分數的高低或技能操作水平來衡量的,而是由大學生在校期間是否受到了人身侵犯或經濟損失來衡量的,這一現象可以用公式加以說明,即100-1=0,意思是說日常安全工作再規范,在1起嚴重事件面前,所有的工作都是0。例如2004年的馬加爵事件,2014年8月多起女大學生被害事件,人們在強烈譴責這些嚴重犯罪的同時,總會質疑大學生安全教育出了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安全教育的實效性應該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實事求是,大學生安全教育內容要真實反映學生案件防范需求,量力而行,不貪大求全。二是效果明顯,要讓校園發案率有所降低。
(二)什么樣的安全教育內容能引起學生重視
安全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而學生安全意識的得來不是憑空產生的。哲學上認為“意識是客觀存在在人腦中的反映”,套用這個定義我們可以說,學生的安全意識是客觀存在的安全事件在頭腦中的反映,發生在學生身邊的安全案例更有存在感,因此更能引起學生的注意。有研究在對高校學生安全意識現狀進行調查后得出結論:對大部分普通大學生來說,未發生在身邊的事件不能給予他們直接的沖擊和安全意識提高的正面刺激。對學生更多的刺激來自因財產安全意識薄弱、輕信他人、財務保護觀念差等引起的身邊發生的盜竊和傷害的事件。[5]
以往由于考慮到受害人心理影響,或者由于講授安全教育的老師本身缺乏接警經驗,以及對校園案件梳理不充分的原因,本校發生的真實案件沒有在安全教育中得到詳細的講解,這也導致了某些詐騙案例在校園中“長盛不衰”。筆者認為,安全教育一定是“校本”的,本校反復出現的案例更能引起學生的注意。保衛干部要通過認真分析,將手法相近或案發地點相同的案件進行歸類,把握防范要點形成安全教育材料,通過學工輔導員將警情及時通報給學生。以學生身邊的案例為內容的安全教育或許效果更好,為驗證這一假設,我們對如何提升高校安全教育的實效性展開了行動研究。
三、實施行動
本次行動研究的目標是在教育實踐中使保衛工作者能夠更深入的了解現實教育情境中的教育現象、教育問題,并由此做出具體的解釋與指導?!案倪M”是行動研究的主要功能,它既能解決教育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能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質量和研究水平。[6]
(一)行動的實施與改進
本次行動研究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始于2015年7月,主要對73起案件進行分類,從中篩選、組織案例教學內容,并于9月份開始在學校安全教育中增加了對校園案件的講解,相關內容還由學工處籌集經費印刷成冊發放至每一個宿舍。截至2016年4月,從公安機關反饋信息得知,2016年第一季度發案30起(盜竊9起、詐騙20起、其他1起),比2015年第四季度37起(盜竊8起、詐騙28起、其他1起)的發案量有所降低,我校保衛處也因此獲得了駐地派出所的獎勵。通過對本階段工作的反思,對安全教育提出兩個方面的改善建議:一是案例需要更新。第一階段主要案例來源于2013年校園案件,是否能反映出最近2年內案件情況有待驗證。二是校園案例防范材料需要印發到每位同學手中。第一階段由于經費有限,僅能保證每個宿舍一本,不能保證每個學生都能拿到材料。
解決了第一階段發現的問題,我們著手開展第二階段行動。第二階段持續時間為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第二次入選安全教育的案例是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間發生的315起校園案件,安全教育內容時效性更強,更能反映出案件變化。第二階段開展安全教育的形式仍然主要是借助新生入學開辦安全教育講座,輔助發放印刷材料供學生自學。學工處增加經費預算,將輔助學習材料《安全警示錄》由原來的每個宿舍發放一本改為每位學生一本。
(二)行動結果與實效性的檢驗
2017年1月,針對我校2016年全年發案情況,我們對安全教育的實效性進行檢驗。2016年校園第一季度發案30起(盜竊9起、詐騙20起、其他1起),第二季度17起(盜竊2起、詐騙12起、其他3起),第三季度15起(盜竊8起、詐騙7起),第四季度18起(盜竊14起、詐騙4起)。這些數據經過Excel處理得到2015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第四季度校園案件趨勢圖,如圖1所示。從中我們得出結論:2016年詐騙案件連續4個季度下降,R2=0.9924說明詐騙下降趨勢線非??尚拧1I竊案件下降不明顯,這種結果由盜竊與詐騙案件無區別導致。2016年校園發生的盜竊案件主要是辦公室入室盜竊,主要問題并不是學生缺乏安全意識,而在于樓宇防范缺位造成的。詐騙案件主要是嫌疑人通過網絡媒體、手機電話等媒介,通過一定“話術”,使受害學生陷入其預先編制的劇情比如冒充老師要求轉賬、冒充親友匯款、購物需要重復交易等來完成犯罪,學生如果能事先了解劇情,就能有效識別詐騙。因此,以校園真實案例為安全教育的內容對詐騙案件防范的針對性更強。
經統計,2015年我校全年發案134起,涉案直接經濟損失1421541元。2016全年發案79起,涉案直接經濟損失442014元??偟恼f來,本次以提升大學生安全教育實效性的行動研究遏制住了校園案件高發的勢頭,如圖1所示。
四、對策與建議
行動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理解現實教育情境,改進教育實踐,促進教育變革,最終實現研究成果的小范圍推廣。通過行動的實施與改進,降低了詐騙案件的發案,提升了大學生安全教育實效性。筆者從以下三個方面提出了提升安全教育實效性的對策。
(一)拒絕泛化,構建安全教育的校本課程體系
近年來,大學生安全教育的內容有同“公共危機”應對的內容相重合的趨勢,安全教育仿佛就是一個框,什么問題都可以往里面裝,筆者將這種現象稱為“大學生安全教育的泛化”,甚至一些專業性強的實驗操作、食品安全、運動安全等領域出現的問題,也都歸于安全教育。這種泛化的結果帶給安全教育一些結構性問題,如“內容不完善、隊伍不規范”。不僅如此,安全教育內容泛化還使安全教育脫離了具體教育情境,因此實效性很難提升。要提升安全教育的實效性,必須要使其回歸具體教育情境,例如,運動安全要回歸體育課程,實驗室安全要回歸教學科研管理。
(二)注重實效,重塑促進學校安全教育內容的供給鏈
安全教育內容不是一場講座、一次考試就能完成的,作為一個教育傳播過程,安全教育內容的生產、傳播、反饋應該形成一個環形鏈。學校保衛處要主動擔當,發揮熟悉校園發案情況的優勢,占據安全教育內容“供給側”,遴選與編制安全教育內容,提供有代表性的案例,并能從中凝練出典型案例的防范要訣。目前安全教育內容良莠不齊,例如遇到火災是“逃”,還是留在“火場求生”,網絡上就有不同說法,這些都需要具體分析。我們期待高校保衛工作者在供給側撥亂反正,優化安全教育內容。
(三)立足實際,探索孵化安全教育團隊的新模式
應當認識到大學生安全教育是學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而參與大學生安全教育,高校保衛處責無旁貸。但從規范大學生安全教育角度考慮,學校應該組建一支安全教育團隊,除了負責制作優質安全教育案例,團隊還要掌握教育“渠道”,能夠將大學生安全教育安全內容以公眾微信號等“線上”方式或講座、班會等“線下”方式傳播到大學生群體中去。同時,團隊要有“反饋”,既能通過安全教育競賽、安全講座認證、安全志愿者認證等形式給予學生激勵反饋,又能接收學生的信息反饋。
五、結語
高校安全無小事。近年來,多起大學生受害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其中較為典型的有2014年多起女大學生失聯被害案件,2016年多起大學生遭電信詐騙導致受害人猝死以及高校實驗室安全事故。“如何提升大學生安全教育實效性”已成為高校面臨的難題。本文結合安全教育工作開展了行動研究,進行了一些探索,截至2016年12月,筆者所在高校詐騙案件連續4季度呈下降趨勢,可以說通過行動研究,達到了改進工作的目的。筆者認為行動研究這種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的研究方法是推進大學生安全防范科學化的重要抓手,值得深入探索。
[ 參 考 文 獻 ]
[1] 蔣津輝,鐘之華,胡俊杰.高校安全教育現狀調查與對策研究[J].教育與職業,2013(30):41-43.
[2] 朱衛國,潘彬.大學生安全教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教育探索,2015(5):65-67.
[3] 安春元.新時期增強高校安全教育實效性的幾個關鍵點[J].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2016(2):44-46.
一、電信詐騙案件的主要特點
電信詐騙在作案方式上傳統詐騙不同, 是利用通訊工具 (固定電話、移動電話) 、互聯網等技術手段, 虛構事實模板化, 作案人員團伙化, 遠距離、跨區域 (甚至跨國、跨境) 實施的非接觸式詐騙犯罪。
(一) 詐騙手段多種多樣, 且翻新速度快
詐騙方式系詐騙團伙根據各地詐騙版本精心設計, 詐騙行為人人手一份, 定期和不定期培訓學習, 且根據經濟、時事等情況, 不斷更新, 電信詐騙方式從以前中獎信息、電話欠費、冒名頂替、辦理證照, 已更新到緊貼時事的補貼退稅、投資理財, 甚至銀行卡涉案 (洗錢、販毒、涉黑) 等, 到冒充主任、教授等以推銷減肥產品為幌子, 后虛構被害人身體有毒素, 不排毒可能得癌癥死亡等事實, 詐騙被害人錢財的游離于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新型電信詐騙模式。
(二) 詐騙流程的標準化、模板化, 職業化水平較高
前期通過電視、網絡、微信等媒體廣泛撒網, 到被害人主動聯系, 登記個人信息, 行為人冒充各類身份聯系被害人并相互配合, 后通過倉庫發貨, 使用套卡取款轉移贓款等進行詐騙。團伙成員之間系按照公司化運作, 各部門之間分工明確, 相互之間一對一聯系, 互不交叉, 甚至互不謀面, 且相互之間稱呼化名。
(三) 詐騙對象的廣泛性
電信詐騙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對象, 通過短信群發、電話隨機撥打等方式來散布詐騙信息, 但部分犯罪團伙設計虛假商品宣傳網站, 有的甚至通過媒體播放虛假廣告, 在廣泛的群體中等待不特定的人上當受騙。這種犯罪行為使得被害人的范圍更加廣泛, 社會危害性更加嚴重。
(四) 詐騙行為隱蔽性強
電信詐騙犯罪主要利用電話、手機、網絡等通信工具進行遠程詐騙活動, 同時, 行為人從虛假信息到誘使被害人處分財物的整個詐騙過程均發生在虛擬信息空間中, 行為人與被害人并沒有面對面接觸, 是一種遠程的、非接觸性詐騙, 且一般不詐騙本地被害人, 這使得案發后對行為人的指認造成困難。行為人得手后一般使用銀行卡套卡及時將詐騙資金取出、轉移, 并在被害人報案后, 就不再使用用于詐騙的銀行卡套卡、手機卡等, 使得警方查控、追蹤此類犯罪難度很大。
二、電信詐騙犯罪證據體系的構建
(一) 高度重視電子數據取證工作
鑒于電信詐騙的特殊性, 要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時間和依法做好電子數據提取工作, 包括詐騙的文字、語音聊天記錄、資金流向和被害人的信息等。
(二) 及時做好現場勘查和扣押工作
通過現場勘查, 詐騙團伙一般均集中辦公, 沒有相對獨立詐騙場所, 就是聚集在一大間隔成的數個工作區域內實施詐騙行為, 相互之間對對方行為均知曉, 沒有隱私和秘密, 對證實行為人主觀上存有詐騙故意具有較強證明力??垩旱淖靼鸽娔X、詐騙劇本、低價劣質保健品等物證, 通過后續偵查提取詐騙記錄, 鑒定產品是否假冒、低價劣質等, 以印證整個犯罪團伙主觀上存在詐騙故意。
(三) 全方位固定工商登記、銀行卡、物流、產品等證據
為逃避打擊, 犯罪團伙一般冒用他人身份注冊公司, 公司實際注冊地和經營地也不一致;使用購買的套卡收款, 并及時轉移資金;使用虛假發貨地址和發件人;產品幾乎全部系假冒低價劣質產品。
(四) 注重言詞證據和詐騙記錄細節審查
電信詐騙系非接觸性犯罪,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未見過面, 電信詐騙次數和人數也眾多, 務必對作案細節仔細審查, 犯罪細節描述的一致性對證據認定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實際身份和冒用身份情況不一致, 被害人被騙時自報身份和實際身份也可能不一致, 應就銀行轉賬記錄、電話記錄等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審查。
通過固定上述證據, 以證實詐騙團伙主體的身份, 在詐騙團伙中作用地位 (主犯、從犯) 、詐騙的主觀故意、詐騙的客觀行為。
三、電信詐騙犯罪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究
(一) 管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 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 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根據上述規定, 刑事訴訟法上的地域管轄以犯罪地為主, 而電信詐騙屬于通過電信、網絡等媒介的財產犯罪, 所以在電信詐騙案件中,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被害人被騙地。但因被害人遍及全國各地, 一個地區的被害人可能僅有一名或幾名, 且犯罪團伙為逃避打擊, 一般不詐騙本地被害人, 本地公安機關受理詐騙團伙案件幾乎為零, 如何合理利用司法資源, 打擊涉及全國范圍電信詐騙犯罪。本人認為為節約司法資源, 提高打擊效率, 應堅持主要犯罪地管轄為原則, 被害人所在地管轄為補充。
(二) 詐騙罪和民事欺詐區別問題
電信詐騙案件也有產品, 表象上也有交易行為, 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等方面有很多相同之處, 但也有質的區別, 如何甄別兩者區別, 揭開詐騙的丑惡面紗非常重要。
在詐騙罪中, 行為人意圖通過被害人履行獲取被害人財物, 而自己根本不履行義務, 或者僅是象征性履行義務, 交付部分低價劣質產品僅是用來掩人耳目或迷惑對方的手段, 這種表面履約行為并不能改變行為人整個行為的詐騙性。
在民事欺詐行為中, 行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 但這種利益的取得, 行為人是通過民事履約行為實現的, 只不過這種履約行為是有一定瑕疵的, 但總體上, 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的。
具體到個案, 應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客觀行為, 以及該犯罪團伙的運作模式、行為人假冒的身份、銷售產品是否為假冒低價劣質產品、資金流向等諸多方面來認定。
(三) 詐騙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區別問題
銷售偽劣產品罪系通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為實施犯罪, 電信詐騙罪中往往也有假冒低價劣質產品的銷售, 兩罪的行為具有一定相似性, 因此在司法實踐領域很容易將二者混淆, 導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對二者進行區分, 需要我們結合交易意圖、交易價格和被害人受騙原因及犯罪客體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四)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問題
辯護人和被告人辯稱, 詐騙團伙公司規模巨大、管理規范, 自己僅是普通員工, 并有底薪, 認為詐騙行為系公司實施, 和自己無關。本人認為, 單位犯罪, 是指單位在正常經營業務外存在犯罪行為, 而非以為實施犯罪或主要為實施犯罪而成立。具體在詐騙團伙成立的公司, 往往一開始就是假冒他人身份成立公司, 成立公司目的也主要為實施詐騙, 在詐騙行為以外無其他實質性經營業務, 公司僅是詐騙團伙華麗的偽裝。故認定是否系單位犯罪, 應從詐騙團伙公司成立目的、運行情況等多方面分析。
(五) 共同犯罪問題
電信詐騙往往由多人共同實施, 其中以犯罪團伙作案為主, 電信詐騙團伙的組織者、領導者等首要分子應對所實施的全部詐騙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實踐中爭議較大、比較疑難復雜的問題是電信詐騙案件中具體詐騙行為人如何承擔刑事責任。電信詐騙的實行犯最常見的兩種行為模式是平行式和漸進式, [2]漸進式與平行式區別在于平行式多個行為人針對的是不同的詐騙對象, 而漸進式一般是多個行為人針對同一詐騙對象。
1、平行式詐騙中實行犯的刑事責任。
平行式詐騙指多個犯罪人受同一人指使或多個行為人共同預謀實施詐騙行為, 但多個行為人不是針對同一對象實施詐騙行為, 而是各自針對不同的被害人, 互相之間沒有交叉。在這種情況下, 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詐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但對其他人實施的詐騙行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則爭議較大。需要從是否存在共謀以及共謀內容的明確程度、行為人事前或者事中的表現、是否具有共同分贓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判定。如事前無共謀, 事中無幫助行為, 事后未分享詐騙收益, 不認定為共犯。對于無共謀, 也無幫助行為, 僅為業績考核而分享部分詐騙收益, 因無具體詐騙行為, 也不認定為共犯。
2、漸進式詐騙中實行犯的刑事責任。
漸進式詐騙指針對同一對象, 先由部分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 之后為了非法占有更多的錢財, 其他行為人加入繼續實施詐騙行為。在這種情況下, 應從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先行為人造成的狀態、分贓情況、先行為人是否完全退出等多方面研究。如先行為人因實施前行為為后行為人的詐騙作了鋪墊, 并分享全部業績, 對整個詐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先行為人在后行為人加入后完全退出, 并不分享后行為人實施詐騙產生的收益, 對后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如后行為人和先行為人事前無共謀, 也僅分享自己實施詐騙行為的收益, 僅對自己實施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反之則承辦全部刑事責任。
(六) 幫助取款行為人行為定性問題
在幫助取款行為的定性問題上, 爭議主要集中在是詐騙罪, 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目前關于電信詐騙犯罪的多數裁判文書對此沒有進行說理性的論證, 而直接將幫助取款人的行為認定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實施共同詐騙的行為。[3]辯護人或被告人提出的意見主要有兩種:一是被告人僅知道幫助取款的錢來源不合法, 但不知道所取的錢是何種性質, 其主觀上不清楚所取款項是詐騙得來, 其事先亦未與電信詐騙行為人進行共謀, 只為賺取少量傭金, 幫助取款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共犯主觀要件, 客觀上也未參與實施任何電信詐騙的行為。二是被告人幫助取款時詐騙犯罪已經結束, 成立既遂, 被告人僅是在他人詐騙行為完成后, 實施幫助轉移贓款的行為, 被告人事后幫助取款行為不構成詐騙共犯。
電信詐騙中, 對于幫助犯證據審查與實行犯不同, 其審查證據重點在于主觀方面, 即是否存在共同故意, 審查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 重點審查的基礎事實主要包括: (1) 通過幫助犯供述、同案犯供述及其他證據, 審查雙方之間有無共謀或者在實行犯共謀時幫助犯是否在場; (2) 是否曾參與過其他類似的詐騙犯罪; (3) 辦理銀行賬戶 (是否套卡、銀行卡數量等) 、匯取錢款 (是否在凌晨、有無偽裝等) 的具體情況; (4) 幫助者與實行犯是否系親屬、朋友或者是單純的雇傭等等。通過基礎事實, 特別是細節方面的審查來推定幫助者與實行犯是否具有共同故意, 從而確定是否構成詐騙犯罪共犯。如果確實無法證實有共同故意的, 但其行為構成其他犯罪, 可以按照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
(七) 假冒低價劣質產品和物流成本是否應從詐騙金額中扣除問題
在審查起訴和庭審中, 部分人辨護人辯稱部分保健品是真的, 部分被害人陳述使用后有效, 這些產品成本和物流成本應從詐騙金額中扣除。本人認為, 各行為人主觀上均有詐騙的犯罪故意, 所涉相關產品均系為實施詐騙而采購的低價劣質或假冒產品, 是為實施下一步詐騙犯罪所作的鋪墊, 且各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 讓被害人限于錯誤認識購買產品而受騙, 故假冒低價劣質產品和物流成本僅是行為人詐騙的工具, 金額不應扣除。
參考文獻
一、我國電信詐騙案件的特點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和手機的應用,以虛假信息作為載體的詐騙犯罪不斷滋生,自2008年以來,廣東、北京、上海、福建、深圳等地電信詐騙案件呈高發態勢,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高智能、非接觸、跨省跨境、有組織、有明確分工的新型犯罪,與傳統意義上的犯罪手法迥然不同。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以受害人涉嫌犯罪、銀行卡透支、電話欠費、低價購物、中大獎、購車(房)退稅、低息貸款、親人出事、冒充熟人、彩票預測、推薦股票等借口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诖?,筆者總結出該種案件的幾種特點。
(一)犯罪活動范圍不斷擴大,危害不斷升級。電信詐騙最早起源于臺灣,到2000年,才蔓延至臺灣的周邊地區,像日本、韓國、朝鮮、菲律賓,中國的福建、廣東、上海、北京等地,到近兩年,電信詐騙已遍布全球,特別是在中國,已成泛濫之勢。并呈現出由沿海到內地,由發達地區到欠發達地區,由中心城市到中、小型城市蔓延的趨勢。
(二)作案手段不斷更新,花樣不斷變化。在90年代初期,詐騙分子一般采取諸如拋貴重物品、易拉罐中獎等方式進行詐騙,此種形態的詐騙呈現涉及范圍小,打擊處理相對容易,危害性不大。但近幾年,犯罪分子利用境外服務器開設詐騙網站,多重,使用CDMA、VOIP等技術,使公安機關打擊難度增大,人民群眾防不勝防。
(三)犯罪更加趨向職業化、組織化、集團化。犯罪分子多以集團自居,以團伙為結構,以公司為管理模式,分工明確,從搜集受害人信息、預選目標、實施詐騙、提取現金、轉移贓款,詐騙團伙內部都進行嚴格分工,且主要的犯罪人員大都以詐騙為生。反偵查意識及技術趨于成熟,作案人員會將作案用的手機和生活用的手機嚴格的分離開來,詐騙成功用過一次的銀行卡和電話卡不會再用第二次,團伙居住采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策略,且規模不斷擴大。
(四)地域性特征突出。表現的比較突出的是:利用電話恐嚇:河北豐寧縣;冒充領導:湖北武漢、黃岡、孝感、紅安縣、大悟縣;以提供假證為名:湖南雙峰、婁底;冒充熟人:廣東廣州、深圳、電白、廣西南寧、柳州;利用網絡:海南海口、瞻洲、瓊中;利用VOIP:臺灣、東南亞等境外組織。這些電信詐騙作案人員按作案的手段逐漸形成了區域性的分類,或以家庭為單位,有的甚至以村莊為單位。
(五)犯罪呈非接觸性,越來越隱蔽。電信詐騙不同于傳統中的其它犯罪,有著固定的作案時間、地點,作案人員大都會與受害人或者與受害人相關聯的人或物有直接的接觸。電信詐騙利用手機、互聯網等作為工具,具有遠程操作性、作案區域隨機性與作案人員隱蔽性。
(六)違法所得資金轉移快、群眾損失難以挽回。大多數的電信案件被偵破后,犯罪嫌疑人都不能按數返還原物。被騙群眾一旦把錢匯入其指定賬戶中,作案人員會迅速將錢以現金的方式提取或以其他手段轉移到境外,讓公安機關查無所查,追無所追。
二、當前公安機關打擊處理時遇到的難點
電信詐騙作為一種新型的侵財性犯罪,對傳統的偵查模式帶來巨大沖擊。從接案到立案,從立案到偵查,從偵查到結案,步履維艱。盡管近幾年公安機關已加強對電信詐騙的偵辦力度,但現實的警務工作中卻依然遇到諸多問題。
(一)對電信詐騙案件打擊處理不夠及時。面對電信詐騙,首先是派出所接警,派出所根據案情上報刑警大隊,由刑警大隊最終處理,對報案人不僅要現場登記報案信息、作詢問筆錄、立案、報領導審批,最后制作相關文書,才去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查詢、凍結等。電信詐騙犯罪不同于其它的傳統犯罪,違法所得轉移快,犯罪分子就利用公安機關這段“反應時間”完成資金轉移。
(二)犯罪分子真實身份信息難以追蹤。電信詐騙中的嫌疑人一般使用未實名登記的電話卡或套用未使用本人實名辦理的銀行卡。從實際中來看,大多數作案人員一般是通過低價買通農民工,使用其真實身份證開戶辦理銀行卡后供其使用。同時,電信詐騙所用網站也是以虛假資料登記或租借國外的服務器,且使用無線上網技術維護網站,因此,公安機關在偵查時,幾乎很難查明有價值的身份和地點信息。
(三)處置過程中技術支持存在不足。隨著計算機技術的不斷更新,作案人員使用更加先進的技術條件,為其本身的隱蔽性、專業性提供支持。為逃避偵查,犯罪團伙甚至把窩點設在山區、地下等技術控制難度大的地點。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技術長期未更新,設備陳舊,難以適應新形勢偵查模式的需求。
(四)專職警種基數太小。根據電信詐騙的特點,偵查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警力和技術力量相結合,拉長戰線,才能成功破案。但在實際中,區縣級分局刑警大隊才設有電信詐騙專案民警,民警數量一般為2-3人,且這類民警一般還兼職其它,如打黑、侵財、大案等?;谶@一實際情況,不難看出,基層對電信詐騙案件的偵破方面投入警力和精力都太少,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電信詐騙犯罪率的需要。
三、對當前我國電信詐騙案件打擊防范措施的幾點思考
(一)打擊措施
1.建立專門針對電信詐騙案件的快速打擊機制。公安機關應該采取非正常措施、走非正常程序??捎晒膊柯摵现袊嗣胥y行,報國務院審批,建立專案合作機制,制定相應規章。各地公安機關根據規章與各銀行、金融機構達成共識,遇到此類案件,可采取緊急措施,由公安機關電話通知銀行快速將涉案賬號的資金凍結,事后公安機關再及時補辦相關的證件手續。
2.多警結合,全國警察大聯動,施行1+N模式。首先是多警種聯合行動,電信詐騙不僅僅是刑警的專職作業,其它如網監、巡特警、經偵等部門也要參與進來,多警共作,打擊犯罪。其次是區域警察的聯合行動,例如A省發生電信詐騙案件,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信息來源于B省,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于B省,那么A省的工作人員就無需親自去,可以采取網上協作平臺或通過傳真或其它通訊工具將需要查實或需要抓捕人的信息發給B省,由B省的公安工作人員去核實查證或實施抓捕,最后將查證結果發回A省或者由A省的公安工作人員到B省將犯罪嫌疑人帶回A省審查,這樣既可以節約辦案經費,節省大量時間,又不會錯失調查、抓捕機會。
3.挑選專業人才,組建專業隊伍。刑警大隊應設置專職電信詐騙打擊機構,加強和網安部門的聯系。同時,公安機關可采取以打代訓、集中培訓、視頻授課、案例點評等多種形式,盡快為基層培養出一批偵辦電信詐騙犯罪的業務骨干,著力提高電信詐騙的偵查破案能力。
4.案情高發地點,重點防護,主動出擊。對于案情高發的省份和城市,要重點管控,公安機關可成立專案組,長期有針對性的對電信詐騙的案件開展偵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對捕捉信息及時研討。同時,專案民警還可以結合當地的其它警種不定期的對酒店、旅館、出租屋、城鄉結合部和其它治安環境復雜的地方進行檢查,重點排查網吧、大規模家庭用電腦,VOIP電話用戶、400電話用戶等,主動出擊,爭取在苗頭上將其消滅。
5.加強警界內部交流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電信詐騙案件偵破的一個重點就是信息的獲取,諸如嫌疑人的身份,居住地,作案時所用電話等,這些往往不是一個偵辦單位能同時獲取,往往需要多部門的合作,甚至是幾個省市的協調,特別是新警綜平臺、治安管理系統和SIS的建立,使得信息交流更加方便、常態,因此,公安機關可以在內部建立長期有效的合作交流機制,將信息共享,以達到資源利用最大化和偵查破案的有效化。
6.改變對400電話、VOIP電話偵查模式。400業務又稱主被叫分攤付費業務,是運營商為被叫客戶提供一個全國范圍內的唯一號碼,并把對該號碼的呼叫接至被叫客戶事先規定目的地的全國性智能網業務,且該業務的通話費由主、被叫分攤付費。目前我國通信運營商400號碼主要有以下幾類:4006:中國聯通,4007:中國移動原鐵通,4008:中國電信,4001:中國移動新號段。400號碼現行的查詢方法共有三種:第一,通過受害人話單查詢;第二,通過網絡監察部門查詢;第三,通過商查詢。目前警界最常用的是第一種,還停留在一種比較原始的狀態,這種方法存在諸多弊端,公安機關應該著力發展第二種查詢方式,因為網監部門的查詢具有易協調性、專業性、全面可取性、迅速性等特點。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即網絡電話,是以IP網絡為基本傳輸網絡,在此基礎上構建語音和視頻傳輸系統,并與傳統電話網(PSIT)互聯互通實現語音交換的通信技術,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互聯網電話或IP電話。由于VOIP網絡電話是經過互聯網然后再轉到傳統的電話交換網才傳來語音的,基于這一特點,它擁有幾個特性:第一,資費低廉;第二,絕大多數只能主叫不能被叫;第三,可以自由設定被叫方來電顯示的號碼,號碼甚至可以設置成110、120、119、95599、95533等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或者銀行機構的電話號碼。針對網絡電話這一特征,公安機關在偵查破案時可注意以下方面的思路:第一,通過市級電信查詢數據來源;第二,利用其調試的特點查獲維護人員的身份;第三,根據租用的線路和數據庫計費系統查找號碼源。
(二)防范措施
1.加強對群眾信息的保護。電信詐騙案件作案人員大多以獲取信息作為實施犯罪的第一步,沒有受害人的信息,作案人員將很難下手或者說無從下手。公安機關應該建立針對性的保護措施和方案,從源頭著手,強化對網絡通訊方面的監管,加強對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市場信息的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內部人員的管控,堅決不能讓信息從公安內部泄露出去,給違法犯罪人員以可趁之機。對于以金錢、物質或其它利益為交換條件出賣個人信息的人員,一經查獲,從嚴、從重處理。
2.嚴格對諸如電話卡、銀行卡等實名登記制度。公安機關應嚴格登記制度,加強對相關信息登記部門的監督。在未嚴格施行實名制登記的今天,作為辦案機關,裝備欠佳,所獲信息不多,有心辦案,卻因為線索斷裂而無法破案,導致人民群眾的財產蒙受損失。當實現理想化的登記制度后,公安機關就可以簡單的通過這些信息找到源頭,揪出犯罪嫌疑人,挽回人民的經濟損失。
3.加大對網絡工具的管理力度。電信詐騙一般涉及到通訊工具,而最普通也是作案人員應用最廣泛的是電話和計算機,由此可見對網絡工具監管的重要性。在偵查過程中,弄清楚案情出現的各個電話號碼的關系尤其重要,分清每個號碼的作用,比如同一個案件中作案、聯系、發送信號、轉接、混用等,同時,通過對電話號碼的分析和受害人的陳述,可以基本斷定電話的角色,從而推斷出作案團伙的內部分工特征和組織特點,這樣可以使復雜的案件簡單化,使復雜的團伙結構明確化。
4.注重電信詐騙的相關宣傳防范工作,盡量減少電信詐騙發生。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特別是面對像電信詐騙這種特征性極強的犯罪,我們更應該注重宣傳防范,從源頭上減少電信詐騙案件的發生。從當前形勢來看,公安機關的宣傳力度是遠遠不夠的,通過國家統計網得知,全國電信詐騙宣傳做得好的幾個省市發案率要比宣傳力度明顯不夠的省市低很多,這說明電信詐騙的宣傳防范工作做好還是很有成效。關于宣傳防范,公安機關可以將此任務由上而下,細化到派出所、警務室,定期,定時,定地的向人民群眾宣講關于電信詐騙犯罪分子的各種詐騙手段、防止上當受騙的方法、發現上當受騙后的處理方法,向人們發放宣傳單,宣傳冊,在小區拉橫幅等,讓人人都知道電信詐騙,人人都懂電信詐騙,從而減少電信詐騙的發生、減少人民的財產損失。
總之,公安機關不能被動等待,要行動起來,盡快溝通好本地與電信、銀行之間的關系,建立完善長久的機制,確保調查固證的通暢,同時,在打擊防范工作中,遇到漏洞問題,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不斷總結、不斷提升,力爭遏制電信詐騙案件的發生。
參考文獻
[1]黃明同志在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專項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
網店開張當天被騙
2016年1月6日,對于40多歲的常山市民嚴女士來說,本該是個值得慶祝的日子,因為從沒在網上做過生意的她,當天在別人幫助下開了自己的第一家網店,店內專賣胡柚等土特產。
網店開張當天下午,嚴女士滿心期待的第一筆“訂單”就出現了。但她不知,這是一次通訊網絡詐騙。
“嚴女士先是接到一名買家發來的消息,對方聲稱要買她店里的土特產,于是嚴女士熱情地和對方進行了溝通?!睂0附M民警鄧林飛說。
操控這個“買家”賬號的,其實是一名詐騙嫌疑人。在一番假意溝通后,對方將一張事先準備好的假的“網店交易不成功”網頁截圖發了過來,詢問和催促嚴女士趕緊解決,并套取了她的QQ號碼。
嚴女士不熟悉網店操作,看到這張截圖后也懵了。此時,她看到自己QQ上出現了一個“網店小二”賬號的好友驗證信息,對方自稱是“網店客服”,并稱發現嚴女士的網店存在一些問題,將協助解決。
操控這個所謂“網店小二”賬號的,也是一名詐騙嫌疑人。當時正在著急的嚴女士沒多想,就添加了對方為好友。接著,對方以交易不成功是因嚴女士的網店沒有繳納“保證金”、開通“假一賠三”和“七天包換”服務等所謂的理由,要求她支付相應費用。
從當天下午5點一直到當天晚上8點,對方先后發來了多個付費二維碼,嚴女士都按要求掃描這些二維碼付了錢。之后,對方又發來一個銀行卡號,她又按要求進行了轉賬。
“短短4個小時里,嚴女士就被騙走了11萬元。直至身上錢沒了,她去找家人借錢準備繼續向假客服轉賬時,才在家人的提醒下發覺可能被騙。”鄧林飛說。
警方撥開層層“迷霧”
實際上,類似嚴女士這樣的被騙經歷,此前已在我國多地不斷發生,衢州警方也曾多次利用各種渠道,發出過對這種通訊網絡詐騙手段的防范提醒。
“從國內的發案情況看,這類案件的受害者基本是新開網店的店主,他們被假冒網店客服身份的嫌疑人以網店經營需繳納所謂‘保證金’等理由騙走錢財,被騙金額從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常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施文杰說。
接到嚴女士報警后,常山警方通過初步偵查,發現嚴女士案件中的一名嫌疑人賬號曾在全國50多起同類案件中出現,涉案總金額達300萬余元,于是將這些案件串并,并組織精干警力展開偵破。
然而,在虛擬的網絡世界里,想要找到這起案件背后的嫌疑人談何容易。專案組民警所要面對的,是一層又一層的“迷霧”。
經查,犯罪嫌疑人發給受害人的付費二維碼,實為幾家網絡點卡平臺上用于代付游戲點卡、話費充值卡而生成的付費二維碼,受害人掃描付費等于是幫嫌疑人購買了游戲點卡或話費充值卡。受害人向嫌疑人的銀行卡號轉賬后,資金并未被取現,而是被嫌疑人用虛擬賬戶購買了游戲點卡、話費充值卡。
“我們去查嫌疑人買點卡時用的虛擬賬號,結果發現這些都是從中介手中批量租用、一次性使用的虛擬賬號,并且不同時段使用這些虛擬賬戶的人頻繁變動,繼續追查會擾亂和誤導偵查方向。”施文杰說。
于是,專案組民警又從銀行卡流通渠道入手。
經查,使用這張銀行卡的并非卡主本人,而是出售給中介后流向嫌疑人手中。
通過追查銀行卡,警方發現這張卡經層層交易到了福建三明,但現已停止使用,說明嫌疑人可能會定期更換銀行卡,因此這條線索也無法再追查下去。
但辦案民警沒有氣餒,通過對物流、車輛、人員軌跡等基礎信息分析研判后,發現了嫌疑人在福建三明的蹤跡。經過對可疑地點進行持續蹲守和跟蹤排查,辦案民警發現了幾名可疑人員身份。
在福建警方配合下,一個以福建籍男子朱某、曾某等人為首的涉案團伙浮出水面,其藏匿和作案的4處窩點也被發現。
2016年3月18日,常山警方調集警力趕赴福建展開收網行動,抓獲該詐騙團伙的10名成員,當場繳獲15臺電腦、151張3G上網卡、228張銀行卡等一批作案工具,并對其余4人展開網上追逃。
半年詐騙1.8萬店主
經初步調查,該詐騙團伙的成員都是85后甚至是95后年輕人,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直至被警方抓獲,他們分工合作,專門對新開網店實施詐騙,半年多時間里就讓1000多名網店店主被騙,涉案金額達1000余萬元。
據交代,該團伙平均每天都會用不同虛擬賬號對100多名網店店主進行詐騙,基本上是網店才開張幾十分鐘,他們就會接觸店主開始行騙,每天都有一些警惕性不高的店主上當。半年多下來,被該團伙詐騙過的網店店主總數多達1.8萬余人,涉及全國所有省市自治區。
警方調查得知,原來,該團伙得到了一款專業網店篩選功能軟件的技術支持。
“這款軟件是按客戶意愿專門開發的,可對網店按要求進行定制篩選。但該軟件沒有被用于正規用途,而是被不法分子用于詐騙。前面提到的嫌疑人朱某,也是通過其他詐騙團伙的介紹,認識研發這款軟件的孔某。在租用該軟件的網店篩選功能后,朱某開始實施詐騙?!笔┪慕苷f。
為最大限度避免網店店主受騙,常山警方決定對該軟件商進行打擊。
2016年4月,專案組民警在杭州將孔某抓獲,并將孔某所研發的軟件關停,阻止了國內其他冒充網店客服的詐騙團伙繼續利用該軟件功能實施詐騙。
通過對孔某的調查和對軟件數據分析,專案組民警又發現和逐步摸清了分布在全國多地的20多個針對網店的通訊網絡詐騙團伙。
2016年6月30日,在浙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統一指揮下,衢州及全省多地警方分赴全國多省,在當地警方配合下,對公安部督辦“1?06冒充網店客服特大網絡詐騙案”展開統一收網行動,一舉摧毀了20多個通訊網絡詐騙團伙。
與此同時,警方還對這一通訊網絡詐騙手段的洗錢環節進行了追查。
“詐騙團伙利用虛擬賬號詐騙得到的是大量游戲點卡或話費充值卡,要想將卡變現,其背后肯定還存在洗錢團伙。”施文杰說。
通過偵查,專案組民警發現了一個以四川籍男子易某等人為首的洗錢團伙,并于2016年5月將該團伙成員10人抓獲。經查,該洗錢團伙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為多種類型的詐騙團伙洗白資金,并從中獲利,其每天回收的點卡、充值卡多達幾十萬張。
隱秘產業是怎么形成的
[摘要]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個人信息在多平臺交互使用中,形成了一種不可逆的累積過程。個人信息泄露,導致關聯危機發生,而電信詐騙就是最為嚴重的一類。打擊電信詐騙,一直被認為是公安機關的使命,然而,在愈打愈烈的情況下,有必要跳出傳統的邏輯分析框架,重新厘清電信詐騙與信息安全之間的邏輯關系,轉變單一主體破解難題的狹隘空間,構建多元主體參與的社會化治理模式,從而形成“安全為人民,安全靠人民”的良性社會生態。
[關鍵詞]電信詐騙 社會化治理 信息安全 全民參與
據新華社報道,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電信詐騙案件59萬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經濟損失222億元。2016年1月至7月,全國共立電信詐騙案件35.5萬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損失114.2億元。電信網詐騙已成為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毒瘤”。如何根除電信詐騙這一社會“頑疾”,成為當前一道亟待解決的社會難題。
一、電信詐騙的社會化治理:一種有效的治理模式
社會本質上是一個開放演進、具有耦合作用和適應性的復雜網絡系統,在這個龐雜的系統內,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需要及時予以疏導、縫合。在傳統的觀念里,社會治理政府主導是主流。但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一些錯綜復雜的問題不斷涌現,單靠線性管理模式很難快速給出有效應對方案。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治理模式。
1.電信詐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治理模式的多元。
電信詐騙是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盜用個人信息,騙取錢財。其借助的是電信、互聯網等技術,在實名制還未全面普及的情況下,其手段還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它有別于普通的詐騙,普通詐騙的受害方與施害方是可視或者可識別的。電信詐騙既關涉電信企業,又與銀行有一定的黏度,受害人一旦報案,又牽涉到公安機關。假若受害人身份特殊,譬如學生,又牽涉了教育部門。因此,電信詐騙是一種關乎全民的社會化結構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其參與主體的多元化。
2.多主體合作是治理電信詐騙的最佳選擇。
多主體合作共治是當代公共治理理論中較為核心的機制建構與制度設計。具體就電信詐騙而言,其問題的復雜性,使得單一行動或者決策失效。電信詐騙與當前互聯網技術緊密相連,需要專門的互聯網技術手段、偵查辦法、防騙宣傳、輿論監督等共同作用。而關聯主體的廣泛參與,有利于快速補位,使得失序的社會關系逐漸回歸本位。
多主體合作需要價值觀的引導與重塑,需要構建利益趨同的參與機制,需要共享治理成果。電信詐騙作為全社會識別度較高的問題,亟需整合社會資源,多主體互動,以實現社會秩序良好。
二、電信詐騙社會化治理的體系構建
合作協商治理是現代社會治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治理主體由政府 “本位”向多元轉化。電信詐騙作為社會治理中的特定問題,除國家和政府外,還應吸納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社會群體等力量共同參與。這種新型的社會聯動關系,需要一套完整的體系將其統一。構建這樣的內容體系,至少需要符合三大要素。
1.全民參與:培育多元化的治理主體。
《2016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顯示,54%的網民認為個人信息泄露情況嚴重,84%的網民曾親身感受到因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不良影響。根據這份民意調查,不難看出,民眾對于信息安全的關注度空前,個人信息保護刻不容緩。而2016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主題為“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也旨在呼吁全民參與網絡安全建設。
除了民眾參與,政府相關部門也應積極參與。早在2015年6月,國務院建立由公安部牽頭,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23個部門和單位參與的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這一多部門參與的形式,高效,且能形成驚人威懾力。
此外,媒體也應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將電信詐騙作為一項長期的報道工程來建設。遇到重大電信詐騙案件,要做好議程設置,通過多媒體手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傳播。再者,與電信詐騙相關的企業,因業務原因,天然掌握用戶信息,更應積極參與到保護個人信息的行列中來。
2.成果共享:治理電信詐騙的終極目標。
任何治理體系的構建,落腳點不僅僅是解決問題,還在于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成果要全民共享,切忌人為制造壁壘。否則,會損害到因共同的目標形成的利益聯盟。利益共享的更高層級是服務增效。具體就治理電信詐騙而言,無論是政府部門,電信企業,銀行等,在協助解決問題的同時,要提高服務水準,提升技術安全級別。以民生為向度的服務供給,是實現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最好路徑。
譬如銀監會與公安部研究制定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就明確要求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已查明的凍結資金及時返還受害群眾,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返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就是典型的成果共享。
三、電信詐騙社會化治理的實踐推進
電信詐騙是社會“頑疾”,治理起來必然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社會化治理體系的構建,最終還是要通過實踐去推進。除了理論上行之有效的體系構建之外,還需要從技術、管理、立法和輿論監督等多個具體層面著手。
1.技術引領:大數據、實名認證等實時反饋。
電信詐騙寄生于移動通信和互聯網技術,那么,回歸到技術本身,能否通過更為先進的技術來阻斷已經出現的問題?實際上,很多監管難題都是依托技術進步才找到了解決之道。治理電信詐騙,離不開以信息化治理為基礎的技術支撐。
譬如,據廣州日報報道,中國移動內蒙古有限公司研發了“詐騙電話預警系統”,當用戶接聽或撥打疑似涉騙號碼時,用戶的手機屏幕就會同步顯示該號碼已被標記為詐騙電話,提醒用戶謹慎接聽。這種利用大數據技術手段從側面打擊電信詐騙,見效快、成本低、效率高。
再者,電信、銀行等,要加快推進實名認證。進一步完善身份信息和證件核驗技術手段。同時通過人臉識別技術,深化實名認證,讓多重驗證聚力,確保個人信息安全。實名制只是準入,之后還需要企業引入并匿名技術、數據泄露保護模型技術,此外,還需要不斷升級業務系統,防止黑客攻擊。
2.法律保障: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規無縫銜接。
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信息保護法》,因此,有必要針對電信詐騙,構建立法、執法、司法三位一體的法律框架體系。建議根據我國國情,盡早推出《個人信息保護條例》,明確個人信息的保護類別,保護措施等。設置專門行政機關來保護個人信息,賦予其行政處罰權。同時,將個人信息侵權案件納入各級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并制定配套的民事賠償制度等。立法、執法、司法無縫銜接,才能確保與電信詐騙相關的違法行為,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3.輿論監督:媒體作為與公眾參與合力推動。
電信詐騙的社會化治理,還需要引入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媒體作為輿論監督的主體之一,理應時刻以民生為本。電信詐騙作為危害社會的毒瘤,媒體作為社會的“眼睛”,要敢于對于個別政府部門不作為,電信企業、銀行等不作為,予以曝光,督促其積極作為,共同給力,解決民生頑疾。
媒體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就電信詐騙中的熱點,做好議程設置。此外,可以設計專門的防騙APP,開辟專門的通道,收集線索。還可以開辟舉報平臺,政風行風熱線,鼓勵公眾參與。在傳播方式上,可以采取分類傳播,定向傳播,譬如,可以與高校合作,社區合作,制定針對特定人群的防騙報道、防騙常識等。還可以及時引導輿論,避免因個別案例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恐慌。
治理電信詐騙還需要在實踐中摸索,社會問題通過社會化治理模式,必然會得到有效解決。只是在這個尋求解決過程中,需要多方主體參與,達成共識。
注釋:
[1]謝宗曉、林潤輝、王興起:《用戶參與對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響――多重中介方法》,《管理科學》2013年3期
[2]林元慶:《電子商務環境下客戶信息安全問題研究》,《現代商貿工業》2016年4期
[3]王菲菲:《公民意識和網絡輿論監督――兼論網絡輿論監督影響力》,《新聞前哨》2010年1期
[4]章海寧:《關于網絡通訊中信息安全的保障研究》,《電腦知識與技術》2016年13期
[5]葛磊:《電信詐騙罪立法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12年2期
[6]謝連觶骸兜縲耪┢的防控體系研究》,《法制與社會》2011年14期
【網友熱議】
高霞:徐玉玉事件側面凸顯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還存在漏洞。該事件之所以能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一方面在于其準大學生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則是作為貧困家庭,其生命的隕落,引起廣泛的同情。希望悲劇不再重演,所有與之相關的部門能夠從這一事件中看到切實的社會管理、公民教育、福利供給的問題,并采取有效綜合措施,不斷加以完善。
李歡:電信詐騙、騷擾、推銷是信息時代的切膚之痛,相信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類似的經歷,只是有的人警惕性強,置之不理,而有的人因為疏忽,上當受騙。徐玉玉事件,讓更多的人關注到信息安全,越來越多的網民通過社交平臺痛陳遭遇,要求徹查電信詐騙,肅清通訊環境,這對于信息安全相關措施、政策法規的出臺是一個很大的觸動。
楊虹磊:電話詐騙案發生后,一些專家總是提醒人們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誠然,個人防范固然重要,但如果本可以從源頭上就堵住電信詐騙,問題就能從根源上得到解決。因此,單純的呼吁人們提高警惕來應付日益多變的各類詐騙,這無疑是社會的一種悲哀,也會進一步稀釋社會信任度。所以,面對屢禁不絕,越來越猖獗的電話詐騙案,需要制定法律,來進行更細致的指導和規約。
李克偉:如果說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提高人們警惕心和識騙防騙能力,形成長效機制,可讓電話騷擾、電信詐騙無機可乘,那杜絕提供平臺載體,斬斷依附于電信平臺的各種灰色“利益鏈條”,避免電話騷擾詐騙恣意橫行,更是當務之急、重中之重。唯有建章立制,依法確立電信企業兜底責任,對電話騷擾詐騙造成的消費者損害,進行違約賠償或者連帶責任先行賠付,甚至依法進行刑事追責,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促動效應,倒逼電信企業提升自律、服務和質量意識,堵住電信運營管理“漏洞”,進而有效防范電信騷擾詐騙愈演愈烈,有效保障人們的正常通訊權利,維護好健康安全有序的通信消費環境。
8月24日,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大二學生小文(化名)訂機票后收到詐騙短信,對方自稱航空公司客服,以小文的航班被取消,在ATM機上辦改簽可獲得補償為由,誘導小文按照提示操作。結果,小文全年學雜費6100元被轉走。
8月28日廣東揭陽市一即將上大學的女生離家出走,家人在其QQ“說說”上看到了她的留言:自己被短信詐騙騙走了學費1萬多元,無顏面對家人,她將選擇自殺。她在給親人的留言中說:“當你看到這條說說的時候,我應該已經自殺了,自殺的原因就是因為自己太蠢了……”8月29日,警方在海邊找到了她的尸體。
9月1日開學前的夜晚,南京大學生小劉(化名)被騙8000多元學費,因悔恨自己上了騙子的當,他將暫住的賓館二樓房間的玻璃砸碎,跨坐在窗戶臺上企圖跳樓。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勸說,警方和消防隊員最終將其從窗戶臺上救下。
……
材料二:據《人民日報》報道,羅莊徐玉玉電信詐騙案成功告破,主要犯罪嫌疑人鄭某某(男,29歲,福建泉州人)、黃某某(男,26歲,福建泉州人)等2人被抓獲歸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追捕中。
【命題角度】
通過一些學生被騙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這些詐騙案件中個人信息的“裸奔”成為詐騙案件的起點,比如山東徐玉玉案,其個人信息如家人信息、銀行卡號以及助學金情況等,騙子掌握得非常全面。正因如此,徐玉玉才會難辨真假,最終上當受騙。另外,在這些案件中,被騙的學生如果能把初中學段所學的心理健康、法律等相關知識,如抵制不良誘惑、合理控制情緒、正確面對挫折、網絡信息安全、個人隱私保護、自我保護、珍愛生命、依法治國等掌握了,并運用到自己的生活中,被騙的事情就不會發生。這些相關的知識點都將是中招命題者關注的焦點,因此我們在復習備考時要結合教材知識點多角度對此加以思考和分析。
【熱點解讀】
1.什么是電信詐騙?
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2.近年來一些大學生遭遇電信、網絡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說明了什么問題?
(1)說明了當代部分大學生思想單純、分辨能力差,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識,還缺乏相應的自救能力。
(2)也說明了我國社會主義具體制度還不夠完善,我國現在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3.徐玉玉剛收到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便被詐騙電話騙走一家人省吃儉用的學費9900元,后傷心欲絕,郁結于心,最終導致心臟驟停,不幸離世。這其中徐玉玉的個人信息被泄露是案件的起點,那么如何加強信息安全的管理?
①通過嚴密的制度加以防范,對泄露信息的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②要加大安全研發投入,通過技術手段,及時發現和有效管控信息盜竊行為。③公民自己要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
4.面對頻繁發生的大學生被騙事件,有關部門和個人應該做些什么?
政府:要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大防范、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監督,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家庭和學校:要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
公民:要關注普法欄目,了解身邊存在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增強自救能力,一旦權益遭到侵害要懂得自救和依法維權。
5.通訊類經營者應該怎樣做才能贏得良好的口碑?
增強社會責任感;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加強行業自律;等等。
6.根治此類電信欺詐現象,你有何好的建議?
加快技術研發,依靠技術手段智能過濾垃圾短信;監管部門大力行動,封堵監管漏洞,建立更嚴格的追責制度;手機用戶應該增強安全意識,一旦遇到詐騙及時舉報、及時維權。
7.羅莊徐玉玉電信詐騙案的涉案人員很快被控制,給我們什么啟示?
法不可違,違法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我國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犯罪具有刑罰當罰性。
8.一些大學生在得知自己被騙后,準備采取極端手段結束自己的生命,你認為這種做法可取么?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生命是人們享受一切權利的基礎,是創造有意義人生的前提;人生的意義不在與生命的長短,而在于生命的內涵;因人生中一點挫折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既是對自己不負責任,也是對家人、對社會不負責任的表現。
9.國家為什么要嚴厲打擊虛假信息?
嚴厲打擊虛假信息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有利于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有利于建設和諧社會;等等。
10.面對虛假信息,我們應該怎么辦?
①保持冷靜,學會思考分析,信任政府。②不傳播、輕信虛假信息。③不能有不勞而獲的思想,不貪圖便宜。④積極舉報制造、傳播不良信息的行為。
11.青少年應該如何正確利用網絡?
(1)要正確認識網絡的兩面性,用其所長、避其所短,發揮網絡交往對生活的積極促進作用,享受健康交往的樂趣。
(2)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我們必須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識,不輕易泄露個人資料,不隨意答應網友的要求,現實生活中的問題,盡可能找熟悉的朋友或師長幫助解決。
(3)提高辨別能力和抗誘惑能力。網絡信息良莠不齊,青少年只有不斷提高自己的辨別能力和抗誘惑能力,才能保護自己。
(4)網絡交往要遵守道德。網絡是我們共有的生活空間,我們共負建設文明、健康的網絡環境的責任。
(5)網絡交往要遵守法律。網絡交往是現實人際交往的延伸,因此,上網要遵守法律這一最基本的行為準則,我們在上網時,要有很強的依法行事觀念。
12.面對電信以及網絡上形形的誘惑,中學生應該怎樣做?
不斷提高自己的觀察判斷、辨別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抵制誘惑的能力;文明上網,把網絡作為一種學習知識的工具;不瀏覽不健康的信息、圖片、影視作品;等等。
13.大學生頻繁被騙事件的發生,對我們有什么警示?
①社會是復雜的,危害我們合法權益的因素長期存在,保持高度警惕是避免侵害的前提。②掌握自我保護的方法和技巧,是自我保護的有效武器。③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④必須加強自我保護,還應爭取社會、學校、家庭等方面的保護。
14.為了讓學生們遠離非法侵害,我們應該如何去做?
國家: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依法嚴懲侵權行為;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加大安全知識普及力度,充分利用微信、QQ等新媒體平臺,幫助學生提高防范能力; 家長和老師:引導教育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青少年: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受到非法侵害后,要學會依法維權。
【跟蹤訓練】
1.下面漫畫告訴我們( )
①在遇到電話詐騙時,提高警惕是前提 ②警察和法院的電話,相信應該不會假 ③善于保護自己,不可輕信電話所說,可以先報警 ④遵紀守法,不做違法犯罪的事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2.結合所學知識及相關時政,談談如何預防電信詐騙。
3.最近,國內連續發生的數起極為惡劣的電信詐騙案件,使電信詐騙再次成為焦點問題。犯罪分子利用學生單純、無生活經驗等特點實施各種詐騙伎倆,使部分學生蒙受了財產損失和精神壓力。為進一步增強學生們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意識,陽光中學九年級(5)班開展了電信、網絡安全宣傳教育主題班會,請你參與其中,完成下列問題。
(1)為此次主題班會設計一個主題。
(2)設計這次主題班會的步驟。
(3)告訴大家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方法。
參考答案
1.C
2.應做到六個“一律”、一個“務必”、一個“及時”:接到陌生人的電話,只要一談到銀行卡,一律掛掉;只要一談到“中獎了”,一律掛掉;只要一談到“電話轉接XX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一律掛掉;所有短信,凡讓點擊鏈接的一律刪掉;微信不認識的人發來的鏈接,一律不點;一提到“安全賬戶”一律掛掉。熟人、朋友發來的鏈接、要求轉賬信息等,務必要先電話核實。若不小心上當受騙,及時向公安機關(撥打110)咨詢或報案。
3.(1)共筑電信網絡安全,共享網絡文明;安全上網、文明上網、綠色上網。
(2)主持人宣布主題班會開始;觀看徐玉玉被騙的網絡視頻資料;介紹最近電信、網絡詐騙的新花招;分析學生容易上當受騙的原因;傳授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技巧和方法;小組代表發言;請老師總結、點評。
(3)工作生活中,注意做到“三不一要”。
不輕信:不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和手機短信。不管不法分子如何花言巧語,都不要輕易相信,要及時掛掉電話,不回復手機短信,不給不法分子進一步布設圈套的機會。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7)08-0050-01
隨著智能手機及網絡通訊媒體的不斷普及和發展,利用虛假中獎、低價購物、信用卡消費等信息進行電信詐騙的犯罪行為逐漸增多,大大侵害了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1]電信詐騙手段不斷變化,轉賬取款過程也越來越謹慎,為司法調查及取證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尤其是在對詐騙犯罪中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進行分析及判定時,更是標準不一,極其困難。因此,對于該項刑事責任的分析探討,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研究課題之一。
一、當前電信詐騙犯罪中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判定存在的問題
本文將以2015年8月份之前的“北大法意”中的62個內容幫助取款人刑事責任判定的裁判文書為例,進行整理分析[2],得出當前判定存在的以下幾個問題:
(一)對于幫助取款人的罪名認定還存在一定的差異
從法院對于這些幫助取款人的罪名認定結果來看,主要有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罪和詐騙罪兩種認定。其中,有17個案例,其被告人或辯護人對罪名的判定提出了異議,還有一個案例中,法院最終判定的罪名與公訴機關提起指控的罪名不一致。[3]梳理分析還發現,這些判定差異,不止體現在對于不同詐騙案件的幫助取款人罪名判定不一,還體現在對同一類詐騙案件中對幫助取款人的行為判定為既實施了取款行為又實施了詐騙行為。這一類的審判,有的法院單純地判定為詐騙行為,有的則認為是當以數罪并罰。所以說,目前對幫助取款人的罪名認定尚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對于電信詐騙犯罪的主從犯認定尚存在一定分歧
在主從犯認定方面存在的差異,主要還是基于對犯罪行為認定的差異方面。一般裁判文書對于犯罪行為認定為詐騙犯罪的,就不會作出主從犯認定的區別;而對于數罪并罰的行為認定,則會作出進一步的關于幫助取款人的主從犯認定區別關系,所以總的來說,目前對于電信詐騙犯罪的幫助取款人主從犯認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三)對于犯罪罪數形態判定存在一定的爭議
當前司法判定對于幫助取款人的罪數形態判定存在不同的意見。有些司法實踐認為幫助取款人往往會持有多張他人的銀行卡或信用卡,必然存有詐騙他人巨額錢財的犯罪心理,當屬同時觸發了詐騙罪和妨礙信用卡管理的罪名,需要予以數罪并罰;但是另一些司法實踐則認為,幫助取款人所持有的數張銀行卡或信用卡,都屬于詐騙服務的工具,因此不能將二者機械地分割開來,幫助取款人的目的也是唯一的,就當以詐騙罪這一項罪名處罰即可。
二、電信詐騙犯罪中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判定之要點分析
(一)幫助取款人“明知”犯罪行為及其判定
“明知”是我國刑法中一個廣泛使用的法律術語,表明的是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因素。我國目前的司法和刑法解釋,規定明知應該包括“知道”和“應該知道”,但是又與共謀有著本質的區別。對于這種主觀方面的明知認定,不僅要根據幫助取款人的口供和被告詐騙犯罪相關行為人的供述為參考依據,同時還要結合客觀的犯罪情形,對特定環境背景以及幫助取款人行為本身的特性予以推定。形成主客觀的共識,進而對幫助取款人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進行判定。
(二)幫助取款人的行為定位以及具體參與時間和地點
基于上述論斷,要想認定幫助取款人是否具備一定的明知犯罪行為,就必對客觀背景進行一定的掌握了解以及推定。如具體參與的時間和地點,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夠判定出幫助取款人的行為定位在事前有無共謀。而處于對當前電信詐騙行為的嚴懲需求角度出發,應該將客觀背景依據清晰的“明知”犯罪行為上升到犯罪聯絡,進而認定為共同詐騙犯罪。
(三)電信詐騙犯罪實際實行行為及其終點
由于電信詐騙罪的實際實行行為就是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財物,而終點則是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因此,在判定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時,也要從這兩方面進行考慮。如果存在詐騙犯罪的實際實行行為,但是沒有造成終點,那么就屬于犯罪未遂;如果既實施了實際行為,又造成了終點的發生,那么就屬于詐騙罪。
三、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電信詐騙犯罪中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的判定,一定根據要點展開分析后進行,避免造成犯罪未懲或判錯嚴懲的現象發生,真正保持司法處理的公平及公正性,確保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保護,嚴厲打擊電信犯罪行為,確保社會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一、問題的提出
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了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約定以乙的房產作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丙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合同到期后債務人乙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甲因此將乙和保證人丙至法院要求其償還貸款及利息,并請求法院判令抵押和保證有效并享有擔保權。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借款人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抵押登記注銷章,向房管部門行賄等手段,以房屋重復抵押惡意騙取貸款人貸款,此案債務人乙涉嫌合同詐騙罪。此時的問題是人民法院是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中止民事審判呢,還是繼續審理?如果繼續審理,那么此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乙和丙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二、合同詐騙案件中合同糾紛處理方式
如上述案例所示,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中,若發現合同詐騙犯罪的線索,在訴訟程序上如何處理?到底是中止民事審理“先刑后民”還是繼續審理“刑民并行”亦或是“先民后刑”?對此我國法律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的處理規則也不統一,差別很大。
(一)有關民刑交叉案件處理的法律法規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線索的處理主要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150條關于“中止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通過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經濟犯罪若干規定》),其中對此類問題作出了一些比較原則性和模糊的規定。
此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了《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稱《處理意見》),不過這僅僅算是地方司法文件,其效力等級較低,但是也可以作為判案的參考?!短幚硪庖姟穮^分了民事案件審理中,刑事犯罪部分僅被發現還未判決以及刑事犯罪部分已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兩種情形。
(二)目前實踐中合同詐騙案件中合同糾紛的具體處理方式
1. 繼續審理。繼續審理合同糾紛也就是刑民分開審理、刑民并行。實踐中法院作出繼續審理決定的理由大概基于如下幾點: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應當中止訴訟”。法院往往在判決中這樣表述,“某某可能涉及合同詐騙的犯罪,并不影響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審理本案當事人間的合同糾紛,因此本案繼續審理?!奔慈嗣穹ㄔ和ㄟ^判斷合同詐騙犯罪的刑事審判結果是否影響合同糾紛的民事審判來決定是否繼續審理,若不影響,則繼續審理。然而,何為影響,如何具體判斷是否影響這些問題仍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其次,根據《經濟犯罪若干規定》第10條的規定來判斷合同詐騙罪是否與審理的合同糾紛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若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將繼續審理合同糾紛。因此,對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判斷將是一個重點與難點。
2. 駁回。實踐中,法院往往根據《經濟犯罪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駁回。判決中表述如“刑事裁定對被告詐騙貸款定罪處刑,原告以提起抵押借款合同之訴的法律事實已不存在,故原告應予駁回?!?/p>
3. 中止審理。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即“先刑后民”。其理由大多數也是基于《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認為刑事法律對當事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犯罪影響了民事合同效力的認定。因此要等待刑事案件判決做出后再審理民事糾紛,然而這種做法的弊端在于這樣一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權利有可能被拖延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并且可能出現被告為了達到拖延審判逃避責任的目的,故意自行制造合同詐騙犯罪的線索的現象。
(三)合同詐騙案件中合同糾紛處理方式的建議
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大多數法官拋棄了以往所秉持的在民事審判中一遇到刑事犯罪問題就采取“先刑后民”處置原則的做法。隨著對民事權利保障的重視,法官們也給了處理這類案件更多的選擇空間。從理論和實踐上來,對于民事和刑事審判誰先誰后的問題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其一 “刑民并行”,即人民法院對于合同糾紛的民事審判繼續進行,同時對刑事部分交由刑事訴訟處理,兩者并行不悖;其二“先刑后民”即中止合同糾紛的審理,待對合同詐騙罪犯的刑事訴訟終結后再審理合同糾紛;其三“先民后刑”即繼續審理合同糾紛,結束后再對合同詐騙犯罪進行刑事訴訟。但多數情況下都采用前兩者,“先民后刑”則基本停留在學術討論的范疇,司法實踐中較少運用。
那么,對于我們討論的在合同糾紛審理中發現存在合同詐騙嫌疑時,我們究竟應該采取怎樣的訴訟程序呢?正所謂“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對此,我們應該更多從保護受損害方的合法權益以及有利于審判的角度來衡量。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訴訟性質、依據、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對行為進行評價的標準和角度不相同,對違法犯罪的人的懲罰和對受害人的救濟也不相同,所以我們不能理所當然的把這類問題直接推給刑事法律來處理。上述案例中,如果法官駁回,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借款人乙因合同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那涉案的借款當如何處理呢。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是責令退賠,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但是,用作擔保的乙的房產和丙的保證責任是否就此免除了呢。不經過民事審判債權人的擔保權這部分權益就很難受到保護,這樣不利于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及時有效保護。然而,如果一味堅持每個案子都“刑民并行”又可能會影響審判的效率。那么,判斷標準究竟是什么?
結合最高法《經濟犯罪若干規定》和上海高院的《處理意見》的有關規定,本文認為,應該以該案中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輔之以“一案的審理是否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作為判斷標準。若犯罪線索與民事案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應當繼續審理合同糾紛,采用“刑民并行”。如果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再判斷一案的審理是否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來作出“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決定。
首先,對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判斷理論界觀點不一,從法律法規中也找不到相關解釋。法律關系是指根據法律所結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或權力-義務關系。同一法律關系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的該合同糾紛所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當事人所涉嫌的合同詐騙犯罪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相同的。本文認為其判斷標準主要有主體相同、行為相同和責任相同三個方面。所謂主體相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與合同詐騙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一一對應的。所謂行為相同,是指合同詐騙罪中的主體的行為同時也是合同關系中主體的行為。而責任相同指的是法律后果是否為同類型責任。
以上述案子為例,該案中原告甲和被告乙之間既有借款合同關系,又有擔保法律關系,同時原告甲和第三人丙之間又存在保證合同關系,而刑事法律關系涉及乙對受害人甲的合同詐騙關系。該案中主體并不完全重合。其次,責任類型不同,刑事中只涉及責令退賠借款金額。但是民事審判中還涉及擔保責任的認定。因此,本文認為,對于該案應該“刑民并行”。
其次,如何判斷一案的審理是否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具體來說,通過刑事或者民事程序對于有關事實和責任的判斷是否影響或者有利于民事或刑事方面的審判。因為刑事和民事處理案件的方式和優劣性差異很大。為了充分利用兩者的優勢,提高審判效率。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時發現合同詐騙線索案中,若兩者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原則上應采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方式。因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高于民事訴訟,而且偵查機關的取證能力強,這樣有助于合同糾紛的民事審判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比如一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假冒身份與對方簽訂借款合同。此時,先進行刑事審理,以刑事審理中對犯罪事實的具體認定,來幫助民事審理中對合同效力的判斷。當然,“先民后刑”的做法雖然少見,但也存在。比如合同詐騙的受損害人人數眾多,因為找不到全部的受損害人法院因此無法將受騙的財物向所有的受損害人退賠,此時,如果一味地等待全部受損害人查明將不利于已確定的受損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這部分受損害人可以先通過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獲得救濟。
三、合同詐騙案件中的民事合同效力認定
(一)目前實踐中對合同詐騙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五種情形。那么在民事審理中對主合同及擔保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呢?
1.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理由是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就同時符合《合同法》第52條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以借款合同來掩蓋一方詐騙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自然無效。此外,有的法官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一)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來認定此類合同無效。
2. 主合同可變更、可撤銷。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認為此合同屬于“欺詐”,因此合同可變更、可撤銷。若受損害方在知道詐騙犯罪事實后,未在一年除斥期間內提出撤銷合同的請求,該合同有效。而此時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要具體分析。
(二)合同詐騙案件中合同效力認定的總結與建議
1. 合同并非必然無效。首先,刑法和民法作為兩類功能各異的部分法,刑法的評價不能代替民法的評價。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的評價實質是對犯罪人以欺詐手段騙取別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的否定。而合同僅僅是犯罪人實施詐騙獲得財物的工具和手段。對行為的否定不一定代表對工具的否定。因此,刑事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并不必然導致其對外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其次,本文認為實踐中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也存在一些問題?!逗贤ā返?2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下的合同又稱為偽裝合同,指的是行為人為了達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當事人通過虛假的買賣行為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一般指的是合同雙方都知曉這個非法目的。而我們所討論的是合同一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對方財物。他簽訂合同并不是為了掩蓋騙取財物的事實,而只是騙取財物的工具和手段,合同相對方是受害人,并非雙方串通。此外,根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來認定合同無效時,對于“國家利益”的認定要謹慎。從我國鼓勵交易的原則來看,對合同無效的認定應該有一定限制。本文認為,只有損害了國有財產、國家整體利益的時候,才能認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對合同認定無效。
2. 合同效力之判斷標準。本文認為,應當區分合同詐騙的實施發生在合同簽訂還是履行階段來認定合同效力。合同詐騙罪指的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而對合同效力的判斷應該是判斷雙方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法。所以合同履行過程中實施合同詐騙并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判斷,即合同履行過程實施詐騙的,比如《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中第(四)(五)兩種情形下,若無其它無效事由,合同應為有效。
其次,在合同簽訂中實施的合同詐騙本文認為原則上應該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此時應由受損害方作出選擇,若受損害方未在一年除斥期間內提出撤銷合同的請求,該合同有效。前述案例亦應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3. 對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結合前述案例,如果受損害方行使撤銷權合同因此無效后,擔保合同必然也就無效了?,F在我們討論如果受損害方未行使撤銷權,主合同有效,那么債務人自己的抵押擔保和第三人的保證擔保合同效力如何?
本文認為,在案例中債務人乙是通過偽造抵押登記注銷章,向房管部門行賄等手段與債權人甲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不管他是采取什么手段,抵押物權經登記而成立,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貸款人在已經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后,其作為善意相對人取得的抵押權依法理應受到保護。
那么第三人丙的保證責任是否免除呢?第三人丙不知道借款人甲詐騙的目的,因此在簽訂保證合同時,由于債務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擔保,所以根據《擔保法》第28條的規定,其保證責任是位于債務人物的擔保之后的。這時就出現一個問題,雖然理論上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出現抵押物是虛構的,事實上不能優先拿來清償債務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就面臨擴大的問題。這時,保證人似乎也是受害者,也面臨保護的問題。然而,擔保就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擔保人事先明知其責任仍然愿意承擔此項責任,必定有自己的考慮,有其它利益可圖。正如俗語所說,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本文認為,應優先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認定保證合同有效,對于保證人的保護,則可以通過另行向債務人追償等方式來實現。
注釋
①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②該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③由于我國“重刑輕民”的傳統司法觀念的影響,長期以來“先刑后民”似乎成為了法院審判刑民交叉案件是絕對原則。但是,該原則只是涉及刑事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時才能適用。
④該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⑤比如不能認為只要犯罪了就當然損害了“國家利益”從而認定合同無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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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底,一家小微企業負責人老王為擴大企業規模,決定買一塊地,但是存在50萬元的資金缺口。正發愁時,老王接到了一條短信,短信內容自稱是“深圳市星日投資有限公司”,可以幫助客戶無須抵押、不用擔保就可以從銀行里貸到款。幾番接觸之下,老王按照對方要求存入了34萬元的保證金,而自此之后,不僅銀行貸款并沒有放出,“深圳市星日投資有限公司”也消失無蹤。
類似于蘭先生和老王所擁有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被經濟學家郎咸平統稱為小微企業。2011年7月工信部等四部門聯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首次將微型企業納入企業分類標準。根據該標準,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工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房地產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的調研報告顯示,從2011年至2014年5月,該院所受理侵犯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經濟犯罪案件主要為職務侵占案件和詐騙案件,其中詐騙案件占到小微企業權益受損案件的17%,職務侵占犯罪則高達83%??傮w而言,此類案件呈現出多發且上升態勢。
頻頻發生的小微企業被欺詐引發了人們的大量關注,那么究竟是何原因致使小微企業成為了犯罪者們的“獵物”呢?
“扶植資金”的圈套
2009年,鄭軍在一次聚會上認識了香河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史頌東。當時,鄭軍給自己編造了一系列極具吸引力的身份――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國家項目申報指導中心主任、發改委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高級經濟師。而鄭軍的真實身份,是國科財略(北京)企業有限公司的經理和實際控制人。
兩人相識后不久,也就是2009年的春節前后,鄭軍的公司效益下滑,出現了周轉不靈的情況。急需周轉資金的鄭軍以個人名義向史頌東借款8萬元,期限為10天,利息為6000元。出于鄭軍“官方”身份考慮,也有結交的意思,史頌東毫不猶豫地將錢借給了鄭軍。10天后,鄭軍如期歸還本金。隨后,鄭軍再次向史頌東借款12萬元,并且如期歸還本息共計12.6萬元。
這樣一番“有借有還”下來,鄭軍與史頌東開始漸漸熟悉起來。但史頌東沒有預料到的是,所謂的“有借有還”竟然是鄭軍為了取得其信任的設下的圈套。2009年3月,鄭軍告訴史頌東,如果史頌東有好的項目可以通過他們單位請專家進行評審,國家相關部門可以為企業提供扶植基金,只需要6萬元的專家評審費和在扶植資金下來后交納20%的資金運作費。
此時的史頌東正在跨界試水影視產業,剛剛成立了中數五麟電影院線有限公司,正是需要資金的時候,兩人一拍即合。鄭軍向史頌東保證,只要他能夠借錢給自己,就幫助他免去所有的專家評審費和資金運作費。于是,史頌東分別與2009年3-4月共借給鄭軍65萬元。
然而,這次“有借有還”的戲碼并沒有再次出現,鄭軍一直拖欠還款期限,直到2010年5月,鄭軍公司經營不善,知道自己無力還款,便搬家躲了起來。面對聯系不上的鄭軍和遲遲沒有下文的“扶植資金”,史頌東知道自己被騙了。后經警方查實,鄭軍的所謂“官方”身份系偽造,50余萬的借款全部用于鄭軍公司的日常開銷和個人花費。最終,鄭軍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9千元。
其實,不僅在北京,這種類型的詐騙案件時時刻刻都在全國各地上演著。
“融資難”、“渠道少”誘發詐騙
“小微企業多因產品推廣及融資受到詐騙侵害。小微企業受騙案件,多為打開銷路急于找銷售渠道或為盡快取得融資款項受騙。這也是近年來此類案件的新特點?!北本┦形鞒菂^檢察院檢察官韓力君告訴《方圓》記者。就如上文提到的鄭軍欺詐史頌東一案,鄭軍正是利用了史頌東急需資金開展業務的心態,輕松地騙取了史頌東65萬元的錢款。
相較于鄭軍利用假冒身份的方式詐騙而言,小微企業還可能遇到某些犯罪分子利用皮包公司來組團“忽悠”。
2013年12月2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檢察院對一起合同詐騙案提起了公訴。這次的主角是一個詐騙團伙。
2011年3月,李明強花一萬多元注冊成立了一家皮包公司。為了獲取客戶的信任,他還吸納了王穎、張強等人給自己當助手,并將該皮包公司偽造成擁有一流辦公環境和設施的正規公司。之后,他們在報紙上了虛假的招商廣告,騙取客戶前來洽談生意。在與客戶簽訂虛假合同后,最終再以對方所生產產品不符合要求為由終止合同,并拒絕退還保證金。為了避免麻煩,其犯罪目標瞄準的都是小微企業,每次騙取的金額相對較少,一般為2萬元至4萬元。就這樣,從2011年4月到2013年5月的兩年時間里,該詐騙團伙先后88次詐騙眾多小微企業共計173.8萬元保證金。
最終,團伙主犯李明強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王穎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張強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針對小微企業的詐騙案件隱蔽性強,容易被視為商業糾紛。案發后,被害人上門討要保證金,公安機關經過查詢,很可能認為屬于商事糾紛,建議雙方協商解決?!睋k理該案的檢察官分析,犯罪分子多利用小微企業資金短缺、銷售渠道少、急于獲利的心理,專門針對小微企業設置騙局。比如,有人先在紙質媒體上刊登工藝簡單的外貿廣告,引起小微企業注意。在洽談合同時,利用對方急于求成的心理,以加工產品數量大、價格豐厚為誘餌,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又如,有的犯罪分子還利用小微企業怕麻煩、圖省事的心理,收取少量的保證金,然后以產品質量不合格或者以無法實現擔保為由,拒不退還保證金等,犯罪手段層出不窮。
“凈化市場環境,營造良好市場氛圍,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植力度,透明融資渠道,是破解當前小微企業權益屢屢受到侵害的重要手段?!表n力君表示。
“比起被欺詐,內部人員對于小微企業的傷害更深”
“盡管我們不能否認詐騙對于小微企業的危害,但我們也要注意到,職務侵占案件發生的比例要遠遠高于欺詐案件,這說明,比起被欺詐,內部人員對于小微企業的傷害更深?!表n力君向記者介紹說,在所有的職務侵占案件中,外來務工人員是主要犯罪群體,占比高達83%,他們從事工作的流動性大,工作周期短,抵抗金錢誘惑的能力低,法律意識淡薄,當他們經手大額款項或者財務票據時,往往產生“占為己有,一走了之”的想法。
比如朱某,他早年進京務工,與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擔任一家印刷公司的業務員,在不足2個月的工作時間里,朱某經手了3張公司用于支付貨款的轉賬支票,支票總金額近十萬元,結果,朱某沒有經受住金錢的誘惑,將3張支票占為己有,通過他人將支票變現之后潛逃,潛逃過程中,被北京警方捉拿歸案。于是,在金錢誘惑面前不幸失足的朱某,從一個本應踏實作為的青年,淪落為階下之囚。
同樣淪為階下囚的還有曾經就職于北京匯聯天天投資管理有限工作的齊兵溪。他于2013年2月底來到這家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以黃金批發為主,齊兵溪便擔任了黃金送檢員,負責把公司的黃金送到國家首飾質量檢測中心,進行黃金含量的測定,待測定結果出來后再將送檢物品取回。
2013年6月27日晚上,著急下班回家的齊兵溪匆忙從同事康建新手中結果第二天需要送檢的黃金,未加核對便將黃金置于保險柜之內。翌日上午,齊兵溪取出黃金后便前往北沙灘國家首飾質量檢測中心,在對貨的過程中,他發現有兩包黃金首飾沒有進行登記,一包重達7.05克,另一報則重達700余克。面對這兩包黃金,齊兵溪想到的不是盡快補充登記,而是自己沒錢買房結婚,于是,在利益的驅使下,他橫下心便將那包700余克的黃金占為己有。
然而,齊兵溪的侵占行為并沒有瞞過康建新的眼睛,當天下午交貨時,康建新第一時間便發現了交回的貨物少了一包,仔細詢問之下,齊兵溪遮遮掩掩的態度讓康建新疑心大起??到ㄐ卤銓⒋耸孪蚬緟R報,在公司組織查看監控視頻后確認,康建新確實將貨品交給了齊兵溪。
感覺事情敗露的齊兵溪沒有及時回頭,而是選擇了一錯再錯。他一方面極力否認自己拿了黃金,另一方面將黃金藏于公司六樓衛生間的天花板上,每次上廁所時,他都會順手摸一下東西還在不在。最終,久尋失物未果的公司決定向警方報案,警方在立案后通過監控視頻鎖定犯罪嫌疑人為齊兵溪,并于2013年10月22日,將其逮捕歸案。
在韓力君看來,小微企業中,諸如業務人員、主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案例并不少見。根據西城區檢察院的統計,銷售等業務人員犯罪占比達33.3%,而主管人員的犯罪占比更加高達44.4%。因為他們都能夠或少或多地直接接觸到公司資產,這就為他們實行職務侵占提供了便利。
來自山東省鄒平縣檢察院的統計結果也同樣證實了這個結論,該院自2010年以來,受理職務侵占案件26件,涉及相關人等40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多為企業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業務員、會計、倉庫保管員等人員。
而發生在小微企業里的職務侵占案件中,有20%為共同犯罪,既有內部主管人員共同實施,也有財務人員共同侵吞,還有內外勾結作案。比如,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間,經常去某游戲體驗中心的王旭東與該中心的值班經理張鵬飛熟識。王旭東再一次輸了大量游戲幣之后,教唆張鵬飛免費為其免費充值游戲幣,張鵬飛礙于情面就幫了王旭東一次。但至此之后便一發不可收拾,張鵬飛通過其系統賬號為王旭東先后免費充值游戲幣22萬枚,總價值達16.9萬元。
當小微企業遭遇“微小”管理
為何小微企業的內部人員會成為侵害小微企業權益的主要群體呢?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易勝華認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小微企業的內部管理體系不健全。
“現在有許多小微企業只注重盈利,對待管理體系,通常采取‘能縮就縮,能減就減’的‘微小’態度。”易勝華說,“如果把大型企業比作雄鷹,那么小微企業就是麻雀,俗話說,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如果小微企業不注重內部管理體系的建設,讓五臟六腑出現‘病變’,甚至是缺失,那么帶來的結果,可能是小微企業的整體崩壞?!?/p>
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建也曾向媒體表示,很多小微企業主是法律的“門外漢”,往往也無能力聘請社會上昂貴的法律顧問,所以很少有規避法律風險的意識,也面臨缺乏法律援助的困境。
在諸多“病變”的案例中,莊志仁個人出資成立的北京龍一淼商務有限公司是個較為典型的案例,該公司的主要業務是通過網絡銷售拍立得相機以及相機的相關配套產品。2011年12月,張笑陽應聘到該公司工作,大約半年后,周雅靜也應聘到了這家公司。
出于業務分工的需要,2012年8月,莊志仁指派張笑陽主要負責公司的售前服務,而周雅靜則主要負責公司的售后出庫。具體流程是,張笑陽負責公司在淘寶上經營的“愛貓不是錯”、“紫曦”等網店與客戶進行售前咨詢,周雅靜則負責根據客戶訂單在公司電腦的記賬軟件“管家婆時速系統”上進行登記,打印出庫單,填寫快遞單,并將商品包裝交給快遞發出。
而在公司的實際運營上,并沒有規定的那么嚴格,張笑陽和周雅靜兩人之間經常因為私人原因而互相替班,而作為公司核心的“管家婆時速系統”的密碼,也是由莊志仁、張笑陽和周雅靜共同掌握。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張笑陽一度認為老板莊志仁欠發工資,便自己或者唆使周雅靜幫助自己在“管家婆時速系統”上偷偷進行虛假的賬目登記,將公司的相機、相紙出庫后通過快遞寄往自己的老家河南洛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