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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財政監督主要以行政監督為主,通過行政法規的制定和檢查,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財政資金的運行和財務活動的進行以及財政政策、會計制度的執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使財政監督具有了新的內容,它既要體現以國家為主體財政分配關系的監督要求,也要反映以價值規律和市場競爭為特點、多種分配形式并存的監督要求。一方面社會主義國家的分配性質,要求對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進行監督,通過國家分配政策、財務制度以及相關法規的頒布,反映社會主義國家為主體的分配關系。同時,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過私營、外資、合資企業的監督,維護按要素分配形式為補充的分配運行秩序。另一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財政監督要反映價值規律和市場經濟的要求,按照客觀經濟規律,轉變財政監督方式和監督手段,運用經濟、法律方法監督地方、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經濟活動,使其收支行為、分配方式、資金營運、上交利稅符合國家財政政策和市場準則,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財政分配的正常運行,維護國民經濟運行秩序。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改變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下國家財政在收支過程中統收統支、大包大攬,不講經濟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國家財政分配出現了三個轉變,一是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在分配方式上變統收統支分配體制為明確事權、劃分稅種、確定收支的分稅制機制。二是在國家、企業、個人的分配關系上,變單一按勞分配方式為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按要素分配為補充的分配體制。三是在國家財政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分配關系上,變預算內、預算外分配雙軌制為逐漸向預算內單軌分配轉變。財政監督也從計劃經濟體制下事無巨細、一統到底的直接監督,變為依法監督和間接監督,通過《預算法》、《會計法》、《稅收征管條例》等財政法規,監督財政部門內預算編制情況和預決算執行情況,監督稅務部門稅收征管、匯集、解繳情況、納稅對象的完稅情況,以及各財政部門非稅性財政收入收繳上解和使用情況。并通過社會監督機構,監督企事業單位資產運行過程和財務會計活動,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和企業出資人利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供保障。可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經濟運行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對財政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財政監督更加必要。
二、財政監督職能的定位
財政監督是對各項財政資金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寓監督于整個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幾層意思:第一,專門的監督機構要和其他業務機構合理分工,專司監督的部門應該牽頭抓總,對整個財政監督工作、檢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業務部門要按照監督部門的要求進行監督。這要研究專司監督部門和業務部門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樣分合適。第三,正確運用檢查的權力,對各種資金進行監督檢查。事后要有核準報告制度,要由監督部門對報告進行審查、認可,使監督寓于管理之中,通過各項業務制定合適的規章制度。第四,體現財政監督的功能。結合支出管理體制改革,改造傳統的支出體系和信息系統。在支出改革過程中,必然要觸動傳統的模式,舊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這個過程中,財政監督部門要發揮作用,要使每個制度建立的時候,就考慮到監督的職能,在新的管理體系和信息系統中資源共享,數據透明,預算確定下來后,必須進入信息系統,執行到什么程度,授權限于哪些人,在關鍵處行使監督職能。
三、轉變財政監督職能的實現機制
在財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轉變的過程中,及時轉變財政監督職能的實現機制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改變過去傳統的單一的財政監督內容和監督對象,把對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與對企業、單位的監督檢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須從傳統的以企業財務收支為主要對象的監督模式,轉換為充分運用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財政收支的職責特點,在開展對企業執行財會制度和預算收入解繳情況監管的同時,把工作重點逐步轉移到本級預算收入、劃分、留解、退付的監督上來。
2.由重收入監督轉變到收支并重上來。通過財政收入監督,可以達到增加收入,防止財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財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確、資金使用效益如何,有無擠占挪用現象等,都關系到財政職能的發揮,關系到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因此,新形勢下的財政監督職能的實現機制,必須逐步建立從財政預算支出的申報、撥付到使用過程的跟蹤監督機制。
3.由事后監督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綜合監督為主轉變。沒有事前、事中監督,根本談不上監督體系建設。必須有一套辦法規定,由專司監督的部門利用其所處的地位和職權來調動所有業務科室,對這套辦法進行檢查。
4.要從大檢查突擊性監督向日常全方位監督轉變。十幾年的大檢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帶有突擊性質,并且檢查對象多是企業。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為主,因此,財政監督要轉變監督方式,逐步由突擊檢查轉到日常全方位的監督。財政監督不只是簡單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監督應該更重要。重點不再是企業,而應是財政資金,真正形成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的財政監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監督檢查轉變到監督服務。財政監督要徹底改變過去那種只重檢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繳,不重整改,監督檢查與管理服務相脫節的做法。變單純的監督檢查為監督服務,寓服務于監督之中,把監督檢查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結合起來,達到為加強財政管理服務、為財政中心工作服務的目的。
6.從對外為主向對內為主轉變,強化內部監督。財政部門手中的“財權”決定了有必要在內部建立起強有力的自我約束機制,包括自身隊伍建設,制度規定的建設,行使內部審計職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規范自身行為。內部監督應該做好內部審計、專項檢查和離任審計。
四、堅持財政監督職能,必須加強法制建設
Abstract:Theaccountingcontrolisoneofaccountant''''sbasicfunctions,itisplayingthegreatimportanceinthesocialeconomyactivitytherole.Howeverforvariousreasons,theaccountingcontrolassumestheattenuatedtrend,forthisreasonthisarticleproposedthatstrengthensaccountingcontrol''''scountermeasure;Strengthensthelegislativework,increasesthelawenforcementdynamics;Strengthensthenationalsurveillance;Strengthensthesocietytosupervise;Strengthensunitinternalaccountingtosupervise;Improvestheaccountingpersonnelsqualityandtheoccupationalethicslevel.
keyword:Accountingcontrol;Thecountrysupervises;Internalsurveillance;Thesocietysupervises
前言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它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各種財經政策、規章制度對會計工作實行監督,并利用正確的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綜合地協調、控制、監督、督促,以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市場經濟的有序運作離不開會計監督。目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更需要強有力的會計監督。然而,由于種種原因,會計監督呈弱化態勢,致使經濟領域中不規范的經濟行為與違法犯罪層出不窮,強化會計監督日益重要。
一、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原因
(一)國家會計管理部門以法規制度進行會計的宏觀控制失靈,是導致會計監督弱化的重要原因。會計監督是通過法規制度的制訂、執行和監察三個環節進行的。在法規的制訂環節,由于我國改革步伐較快,新舊制度的交替比較頻繁,形成了新舊法規制度的“真空地帶”,有的法規已經滯后,而有些法規并不完善有疏漏,從而導致法規制度對會計行為約束不力,會計監督職能弱化。在法規制度的執行環節,法規制度靠基層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來執行。但由于會計人員具有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監督又代表企業行使經營管理權的監督雙重責任,在國家與企業利益發生沖突時會計人員很可能首先考慮自己所在企業的利益,利用法規制度中的漏洞,甚至采用各種違規手段來維護企業利益,這也使會計監督職能弱化。在法規制度的檢查環節,多年來的財務大檢查大都只重查違紀金額而忽視對企業單位內部監督體系即規章制度的檢查,并且對違紀者打擊力度不夠,起不到威懾作用。
(二)社會監督不力是造成當前會計監督弱化的外部原因。新《會計法》構建了單位內部監督、國家監督及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模式。當前不僅國家監督、單位內部監督弱化,而且社會監督不力。根據國際慣例,管理企業的財務活動要交給社會監督,即交給那些具有“經濟警察”作用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監督。但當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由于體制原因、執業標準、人員素質、執業環境等問題,使社會監督作用無法正常發揮。
(三)微觀會計機構難以發揮監督職能,是導致會計監督弱化的直接原因。企事業單位是會計監督的基層機構,也是會計的執行者。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與企業的矛盾并不劇烈。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企事業單位獨立性越來越強,這時雖然有的單位內部監督體系健全,但在這一監督體系的運行中,一些企業的經營者、領導者獨斷專行,進行甚至違法亂紀坑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在一些經濟案件中,必然有些企業會計人員知曉或參與,但由于會計人員的雙重身份使其向集體利益傾斜,單位領導的打擊報復使其不能依法辦事,從而放棄會計監督。
(四)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導致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內部原因。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會計監督的職能就難以發揮作用。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委托經營者對企業財產進行監督,為維護企業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很必要的。但有些企事業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種監督制度,連起碼的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也不設置,有時連簡單的內部牽制制度也不要,即使有而且較健全,但卻不落實、不執行、不考核,形同虛設。隨著計算機在會計領域的廣泛運用,作業人員技術要求較高,操作單一化,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難以落實,違紀違規行為呈現出智能化特征,會計監督難上加難。
(五)會計人員自身素質低下,職業道德滑坡是會計監督弱化的根本原因。會計監督問題根本是人的問題。人們的行為既要受法的規范,也要受道德的規范。會計信息失真,其實質是:一部分人受益是以大部分人利益受損,尤其以國家利益受損為代價。盡管會計信息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個無法否定的事實是:所有會計數據都由會計人員流向社會,沒有會計人員的參與,不可能有假數據產生,可以說會計人員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滑坡表現在對違法亂紀行為的軟弱無力,致使會計工作混亂,會計監督弱化。
(六)法制觀念淡薄,法制環境不健全,執法不嚴是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關鍵原因。法制觀念淡薄是我國公民的普遍現象,在多數人的意識中只有《刑法》才是法,而對違反了《會計法》卻并不以為然。這樣的意識必然造成財會人員有意或無意的違法。并且由于監督機制不健全,一些企業經營者、領導者無視法律屢有越權行為,企業會計人員雖有監督職能,卻無力監督。執法不嚴也是造成會計監督弱化的原因。個人行為取決于其行為給個人帶來的收益與可能受到的懲罰及懲罰概率的大小。目前管理上不足及財務監督的缺陷對違法亂紀的誘惑力較大。當前對違犯財經法紀給國家、他人帶來嚴重損失的行為,存在著執法不嚴,甚至違法不究,多以罰代法,這樣不但達不到預期的監督目標,而且縱容了違法行為,導致惡性循環
二、強化會計監督的對策
(一)加強法制建設,開展普法教育,加大執法力度。隨著我國《會計法》的頒布和修訂,以規范會計工作秩序為主要內容的會計法規體系正在逐步建立,這對于加強會計工作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的會計法規仍有待進一步完善。國家有關部門對現行會計制度中存在遺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應抓緊修改補充;對未出臺的具體會計準則,應盡快出臺,力求財經法規、財會制度條款分明,界限清晰,內容具體,規定明確,可操作性強,使各級領導和財會人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強法制建設,強化會計監督,除了健全《會計法》之外,還應修訂相關的刑法、公司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規來配合《會計法》實施,真正樹立起《會計法》在會計工作中的權威。
與此同時,要在全社會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貫徹、執行《會計法》等財經法規的活動,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和財會人員的守法意識,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的作用。首先應全面推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就必須從法律上規定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將行政權力的壟斷保護改為政策、法律上的扶持。其次是注重培養注冊會計師隊伍,大力發展注冊會計師事業,建立以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為主要形式的社會監督評價體系。最后應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自身建設。加強職業道德觀念和風險意識,提高業務水平,注重執業質量,向企業提供高水平、高質量的服務,在社會上樹立起使外行人信賴,內行人尊重的公眾形象。認真遵循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與工商、稅務、證監、國有資產管理等執法機關齊心協力嚴格執法,共同作好會計監督工作。
所謂監督管理機構的權限,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職責所享有的權力。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調查取證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2、詢問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自己的監督管理職責,有權詢問與被監督檢查的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所調查的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和封存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自己的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也有權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資料,有關人員不得自由處理。
4、查詢帳戶與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證券和證券帳戶,對于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有權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商品量的監督管理是新時期賦予政府的重要職責。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業貿易高速增長,商品品種豐富多彩,往日的度量衡器具管理已無法適應當今商貿發展的需求。例如,定量包裝商品的出現使得消費者很難當面核稱商品凈含量的多少;商品房面積的測量與計算使用戶無法個人去核實;公用電話、停車、網絡等計費計時等都不是簡單的計量器具檢定問題。這些商品量的得出涉及較多的環節,包括器具、人員、機構、方法、環境和條件等,這些環節的協調和管理只有政府才有權威、有條件去完成。因此,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商品量計量方面要管的就是這些涉及各方面環節,涉及各方面利益,特別是消費者利益,而他們自身又無能力、無條件解決的問題。
商品量的監督管理是計量管理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多年來,我們的法制計量工作主要是圍繞計量器具的管理而開展的。有人說《計量法》是“計量器具法”這一提法并不為過,因為《計量法》絕大多數篇幅都是有關計量器具的生產、銷售、使用方面的規定。由于歷史的局限,《計量法》缺少關于商品量的條款,以至我們現在在市場上查處短秤少量沒有直接運用的法律依據。在整個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計量是貫穿始終的,僅僅把計量局限于器具管理無疑是對計量的社會作用的限制和否定,在商業貿易中計量是出具貿易雙方所認同數據的整個測量過程,雙方接受的是測量結果而不僅是儀器準確與否的評價。因此,我們說,計量器具管理是商貿計量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從器具管理擴展到商品量的監督管理的理論和實踐增強了計量的科學內涵和社會意義,它使得計量工作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聯系得更加緊密。
二、商品量監督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體育經營,是指下列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項目為內容的經營活動:
(一)體育活動中心、體育場館、體育俱樂部、體育度假區等體育場所的經營;
(二)體育健身、體育娛樂、體育康復、體育旅游的經營;
(三)體育競賽、體育表演的經營;
(四)體育技能培訓、體育中介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體育經營。
前款所稱體育項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批準公布的體育項目。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合法的體育經營,促進體育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公安、衛生、旅游、質監、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從事體育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體育場所、體育設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和衛生要求;
(二)體育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相應的應急處理、安全救護能力;
(四)有與經營的體育項目相適應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體育經營。
第七條從事以攀登山峰為內容的體育經營的,須經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從事以健身氣功為內容的體育經營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從事以射擊為內容的體育經營的,須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批準的條件、程序和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條從事以武術(散打)、拳擊、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車、汽車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體育項目為內容的體育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批準的條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對從事前款規定的體育經營的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體育設施、體育器材需要進行檢驗、檢測的,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計入批準期限,但不得無故拖延。
第九條從事以游泳、潛水、蹦極、攀巖、卡丁車、滑翔傘、動力滑翔傘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體育項目為內容的體育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家《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的規定,并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審驗。
第十條從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體育經營的,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材料提交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體育經營可行性報告;
(三)體育設施、體育器材情況登記表;
(四)配備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從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體育經營,要求變更經營內容、場所的,應當向有關體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標準的,受理申請的體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從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體育經營,要求變更經營內容、場所的,應當自取得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的情況及有關材料提交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異地舉辦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體育經營的,舉辦者應當在舉辦活動的15日前將營業執照復印件、活動實施方案和體育場所、體育設施的安全情況以及有關協議書副本,報舉辦地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在體育經營活動中從事體育技能培訓、安全救護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體育社會指導員職業技能證書或者體育專業協會頒發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體育專業協會可以通過制定和監督執行體育專業管理規范和體育專業技術規范,或者通過體育經營場所的服務等級行業評定,對相關體育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體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體育經營安全制度,做好體育設施、體育器材的維護、保養,保證體育設施、體育器材安全、適用。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事項,應當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對涉及人身安全的體育設施、體育器材,體育經營者應當委托有檢驗、檢測資質的組織定期進行檢驗、檢測,并將檢驗、檢測報告提交作出體育經營批準決定的體育行政部門備案。不得使用經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體育設施、體育器材從事涉及人身安全的體育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在體育經營活動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體育經營者應當采取救護措施,并在2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到達現場調查處理,并按規定將事故及其處理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體育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明碼標價,向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體育消費者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體育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規定,愛護體育設施和體育器材。
第十九條對體育經營中的非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對體育經營活動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將舉報的情況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并將移交的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須經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方可進行的體育經營,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體育經營者未向批準機關申請延續經營期限,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批準條件、標準的,由批準機關注銷批準文書。
第二十一條體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在辦理體育經營批準事項,審驗體育經營時,不得向申請人、體育經營者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體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辦理體育經營批準事項,審驗體育經營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體育經營者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行政機關對體育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體育經營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體育經營者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辦理體育經營批準事項,對體育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從事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體育經營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體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照職權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將體育經營的有關情況向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要求定期對涉及人身安全的體育設施、體育器材進行檢驗、檢測;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所需要的資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監督管理工作。
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按照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國家統計制度以外的統計調查計劃。
統計調查計劃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建立統計調查對象登記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和竣工項目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在依法設立或者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統計登記。個體工商戶也可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
第六條統計調查對象撤銷、變更、注銷,應當在撤銷、變更、注銷之日起30日內到原統計登記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第七條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舉報的統計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統計調查對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按規定配備的專、兼職統計人員無證上崗;
(二)虛報、瞞報統計資料;
(三)偽造、篡改、拒絕提供原始統計記錄、臺帳、報表和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
(五)不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設置原始統計記錄和臺帳;
(六)不按規定辦理統計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第九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拒報:
(一)明確表示不報送統計資料的;
(二)不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和據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三)經《統計報表催報通知書》催報,仍不在限定期限內報送資料的;
(四)不參加統計年報、專項調查會議,也不領取統計報表的;
(五)不接受統計檢查或者不按《統計檢查意見書》整改的。
第十條下列行為屬于嚴重統計違法行為: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絕統計資料,二年內再次發生的;
(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帳、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統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統計檢查,應當出示統計執法檢查證件,并不得少于兩人;對可能隱匿、損壞、轉移、滅失的證據,經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被檢查的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說明情況,不得拒絕、隱瞞和阻撓。
第十二條統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法定權限、程序和要求執行公務;
(二)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舉報人或者案情;
(三)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四)、。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有本規定第八條行為之一的,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建議監察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有本規定第八條行為之一的,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有第(一)、(五)、(六)項行為之一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負責人分別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二)、(三)、(四)項行為之一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負責人分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監督管理的性質為以下幾個方面:1、監督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該行為是以國家的行政權力來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制裁違法行為。
2、監督管理屬于行政執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代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同時具有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行政執法權,可以依法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監督管理屬于法定職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的職權不是任意擴大的,其權力應是法律和國務院賦予的,不能超過法律和國務院所規定的職權違法行事。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F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條本辦法對我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方式做出具體要求。
我省醫療機構制劑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方式參照本辦法。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條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主管全省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和協調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日常監管檔案體系、藥品安全監管分析評估報告制度;負責建立藥品生產重大不良事件應急機制;負責制訂藥品駐廠監督員制度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制訂日常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組織全省范圍內的專項檢查活動;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下達的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生產企業的調查指令進行飛行檢查;對全省藥品生產企業日常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重大違法違規生產案件進行處理(或督辦)和通報;組織藥品生產監管工作的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向國家局和省政府上報全省藥品安全監管分析評估報告。
第四條各市局負責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市局和所屬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分局)的日常監管責任制;負責落實駐廠監督員制度;負責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對藥品生產企業進行飛行檢查、有因檢查、GMP跟蹤檢查、專項行動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對《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變更和換證按要求進行現場檢查;對特殊藥品的各項許可進行現場檢查;對委托生產的許可進行現場檢查;承擔省局交辦的核查事項;完成事權劃分中屬于市局職責的其他事項;負責違法違規生產案件的處理和通報;監督企業整改措施的落實;負責建立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監管檔案;向省局和市政府上報轄區內藥品安全監管分析評估報告。
第五條有關縣分局根據市局的統一部署,對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日常監督。建立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監管檔案;按市局要求派出駐廠監督員;監督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同時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監督企業整改措施的落實;向市局和縣政府上報轄區內藥品安全監管分析評估報告。
第六條省藥品認證中心受省局委托,承辦全省藥品GMP認證和重新認證的技術審查工作。重新認證包括GMP證書到期重新認證、改變生產工藝重新認證和因違法違規生產被收回GMP證書或因重大違規生產而停產整頓再次恢復生產所需的重新認證。并根據全省藥品GMP認證檢查情況,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局提出有關藥品生產監管技術分析報告,提出防止因技術問題而可能引起的潛在的藥品安全隱患的措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條我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藥監部門)要建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要明確監督管理的目標和責任,將責任落實到人,并進行考核。省局要制訂藥品生產監管工作考核辦法及考核細則,對市局工作進行平時和年終考核。
第八條各級藥監部門要建立藥品生產監管檔案制度。省局監管檔案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含經營情況)、GMP認證情況、每年監督檢查情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情況、不良行為記錄等;市局和縣分局根據各自監管職責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第九條各級藥監部門每年要向上級藥監部門和當地政府上報藥品安全監管分析評估報告。企業每年在12月中旬前向所在地市局上報本企業藥品生產管理情況報告;市局應在每年12月底,根據縣分局和企業上報的報告以及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上報本地區藥品安全監管分析評估報告。省局根據各市局上報的報告和省藥品認證中心上報的藥品生產技術分析評估報告,組織編寫全省藥品安全監管分析評估報告,總結本年度藥品生產監管經驗,分析藥品生產存在的質量隱患,提出下一年度藥品生產監管指導意見。
第十條各級藥監部門上報的藥品安全監管分析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基本情況。包括總銷售收入、利潤情況;停產半停產企業(附名單)情況;企業經營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人員、設備狀態等情況。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包括抽查的頻次、產品不合格企業和品種數量,不合格檢測項目名稱,對不合格頻次較高的產品調查分析情況。
3、違法違規生產企業的處罰情況和整改情況。包括違法違規生產企業的名稱和違法違規生產的事實及性質、剖析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原因、對違法違規生產企業的處罰情況和企業整改情況,以及監管部門采取的預防措施。
4、藥品不良反應上報和處理情況。包括藥品不良反應上報的數量、不良反應出現的藥品種類,異常情況分析報告,重大藥品不良反應的處理情況等。
5、專項工作總結分析。對駐廠監督員制度執行情況的總結分析;對重大不良事件應急處理情況的總結分析;對各種專項檢查活動的總結分析。
6、分析評估。指出當前藥品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這些問題可能產生的危害,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以及如何防止這些問題再次發生的措施等。
第十一條省局要建立藥品重大不良事件應急機制,各市局根據省局的應急方案制定實施方案。包括重大不良事件應急的組織機構、預警預防機制、響應機制、處理機制等。
第十二條省局對重點監管企業實施駐廠監督員制度,制定駐廠監督員制度實施方案:明確監督范圍和職責、監督員和企業各自責權、監督員基本要求和現場檢查基本規則、日常監督方法、責任追究等。有關市局對我省部分重點監管企業按屬地原則派出駐廠監督員,并對駐廠監督員進行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廉政教育和工作督查。
第四章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分為飛行檢查、跟蹤檢查、有因檢查、《藥品生產許可證》的各種許可檢查、專項行動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和駐廠監督檢查等。
有因檢查是指,藥品生產企業涉嫌違法違規被舉報或出現藥品質量抽查不合格、重大藥品質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應情況時,藥監部門進行的有針對性的檢查;
飛行檢查是指,藥監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不打招呼突擊進行的檢查。
第十四條GMP跟蹤檢查按《陜西省藥品GMP認證跟蹤檢查辦法》進行;《生產許可證》換證檢查按證換證檢查方案進行;專項行動檢查按省局或市局制定的專項行動檢查方案進行;日常檢查按重點監管企業、重點監管品種安排檢查頻次,不定期的對企業開展檢查;駐廠監督檢查,按《駐廠監督員管理辦法實施方案》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省局、市局組織監督檢查時,應制訂檢查方案,明確檢查標準。實施現場檢查時,一般應指派2名(含2名)以上檢查人員。
第十六條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出示執法證件,一般應進行動態生產檢查。檢查人員應如實、全面記錄現場檢查實際情況。檢查人員對企業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現場檢查的情況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同時向組織監督檢查部門提交現場檢查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現場檢查報告至少應包括:檢查時間、被檢查單位名稱、檢查范圍和內容、被檢查單位生產設施或人員變動情況等、缺陷項目、檢查員及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等。
第十八條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根據現場檢查報告,提出檢查結論及整改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省、市局針對檢查結果,適時實施跟蹤檢查。
第十九條跨市藥品生產企業廠外車間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廠外車間所在地市局負責,所在市局應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及時告知企業注冊地的市局。
第五章企業報告與備案要求
第二十條企業是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所有藥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組織生產,并自覺建立自查自糾制度,在此基礎上,企業每年要對實施GMP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總結,并形成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分析評估報告。內容包括:
1、企業主要管理人員以及生產、檢驗條件的變動情況;
2、當年各次監督檢查情況及整改落實情況;
3、原、輔料購入及檢驗情況;
4、全年生產的品種、批號、數量情況以及出廠檢驗情況;
5、全年經營情況(上報銷售收入及利潤);
6、當年藥品不良反應的上報和處理情況;
7、不合格藥品被質量公告后的整改情況及不合格藥品的處理情況;
8、分析當前質量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9、加強藥品生產監管的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藥品生產企業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將變更人員簡歷及學歷證明等有關情況報市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藥品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藥品質量事故的,必須立即報告所在地市局和市政府,省局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國家局和省政府。
第二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因各種原因,原生產場地(或車間)發生變化,不再具備藥品生產條件的,應主動申請注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相應范圍)及《藥品GMP證書》。
第六章監管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立藥品生產監管責任追究制。對監管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職、瀆職或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對當事人要按照《公務員法》、《藥品管理法》、廉政紀律處罰規定以及省局制定的失職、瀆職追究制度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市局通報批評。
1、未建立和落實監管責任制;
2、未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3、未完成年度跟蹤檢查、有因檢查、換證檢查、變更檢查等檢查任務;
4、駐廠監督員有失職瀆職行為并造成惡劣后果;
5、未按要求建立藥品生產監管檔案;
6、企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生產行為;
7、未按規定對違法違規企業進行處罰。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藥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藥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藥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藥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七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并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
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
第十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藥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并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藥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藥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
第十四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
第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
第十八條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第十九條藥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藥品,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第二十一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藥品。
第三章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置的藥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藥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藥學技術人員,并設立藥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藥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藥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藥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儲存藥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藥品保管、養護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存放;中藥材、中藥飲片、化學藥品、中成藥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藥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集中招標方式采購藥品的,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第三十一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
(二)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于假劣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于假劣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十二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通過產品監督,有效提高入網產品質量,滿足電網建設、運營及發展需求,為建設堅強智能電網、實現“一強三優”現代公司目標提供堅強的物資保障。
1 物資質量監督管理的目標
物資質量監督工作作為電網公司全面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到省、地(市)、縣公司多個層面,以及物資、基建、運檢、營銷、信通、調度等多個部門。按照“依靠業主單位、聯合專業部門、依托檢測機構、突出生產廠家”的質量管控思路,從健全物資質量監督網絡入手,不斷強化物資部門與各專業部門的橫向協同, 加強與各層級質量監督實施單位的縱向貫通,充分利用系統內檢測資源和社會第三方檢測資源,增進與供應商的溝通互動,不斷加強和推進物資質量監督工作。
物資質量監督管理的范圍包括制造階段、交付驗收階段、安裝調試階段、運行階段和報廢階段的物資質量監督。物資質量監督管理的目標是: 在統一領導下,充分依托項目單位,得到橫向專業部門的支持,利用電網公司物資檢測中心和社會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源實施檢測,強化供應商物資質量主體責任,逐步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內外互動” 的質量監督網絡,全面落實業主單位質量監督責任和供應商質量保證責任,進一步提高入網物資質量。
2 物資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做法
2.1 應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質量監督計劃管理
電網公司將三個百分百的計劃覆蓋率和計劃完成率列入指標考核范圍,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質量監督任務,如駐廠監造、抽檢、關鍵點見證、專家巡檢。為確保高質量完成同業對標考核要求, 通過ERP 系統開發物資質量監督的覆蓋率和完成率的預警功能,減少人為數據統計工作中出現的偏差,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數據的可追溯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2.2 質量監督“覆蓋率”管控
根據三個百分百全覆蓋要求,ERP 系統實現對各種采購策略的中標物資質量監督計劃覆蓋情況進行預警。當中標結果轉換成合同草稿后,在ERP 系統生成質量監督任務物資清單,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下發駐廠監造任務, 項目單位制定抽檢方案,若沒有及時下發駐廠監造任務和抽檢計劃的物資,信息系統進行預警提醒,省物資供應公司以郵件方式通知各項目單位質量監督專責。
2.3 質量監督“完成率”管控
對已開展質量監督任務的物資, 系統在ERP 系統跟蹤其收貨情況,并進行預警。屬于抽檢范圍的物資,項目單位收貨后及時安排送檢,在電子商務平臺編制抽檢總結;駐廠監造、關鍵點見證任務完成后,監理公司和項目單位在電子商務平臺維護相關總結。ERP 系統顯示收貨的物資,若未在電子商務平臺編制相關總結,系統在收貨后3 天進行預警提醒。
2.4 應用“網格化”理論明確質量監督業務分工
通過“網格化”管理,將質量監督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將物資分成制造階段、驗收交付階段、安裝調試階段、運行階段、報廢階段,不同的物資按照階段、部門劃分成“網格”,通過研究每個單元格質量管控措施,明確業務分工??v向專業線上報匯總質量信息,橫向分管部門反饋各分管階段的物資質量監督情況,實現公司系統質量監督各專業部門、各單位資源和信息的共享。
物資質量監督縱向網格化分工。省物資供應公司負責設備駐廠監造、專家巡檢和專項抽檢;項目單位負責關鍵點見證和抽檢工作;電網公司省級物資檢測中心、省級物資(材料)檢測中心,地區檢測中心承擔物資檢測工作。
2.5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全過程質量監督信息管理
在已有的電子商務平臺的基礎上開發新的信息系統,用以存儲、統計生產制造、驗收交付、安裝調試、運行維護、退役報廢等各階段的質量信息,為制定質量監督方法策略提供數據基礎,并為供應商績效量化打分提供可靠依據。新系統重點開發各階段的數據收集匯總功能,提升系統的實用性,強化對關鍵環節的信息展現,減輕業務部門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確保上報數據可追溯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系統開發完成后,公司對歷史的質量問題數據進行篩選整理,根據質量問題發生的階段進行劃分,將問題一一對應填入導入系統,作為原始數據。新的質量信息可分端口實時錄入,實現了質量信息的動態維護和實時展現。具體功能包括:供應商名單管控:對評價期內公開招標中標的供應商進行及時梳理,系統自動按照招標物資類別進行實時展現。物資各階段質量管控:實現不同供應商在物資生產制造、驗收交付、安裝調試、運行維護、退役報廢等各階段質量信息的維護與展現。
3 物資質量監督管理質量問題閉環管理
為提高電網設備材料的整體質量水平,電網公司通過多種途徑進行了質量問題閉環管理的有效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公司質量監督工作要求的管理模式。
3.1 建立供應商約談機制
各級電網公司收集本單位中標供應商產品質量問題,開展供應商約談,約談過程要求物資部門、需求部門以及問題供應商三方共同全程參與。通過約談,對質量問題作出相應的合同處理,并在此基礎上與供應商談判商定限期交貨、延長產品質保期、追加供應商質保金等追加處理辦法,以期進一步保證物資供應質量的可靠性。此外,下級供電公司進行約談的供應商發生屢教不改、拒不履約的情形時,將該供應商的違約或不良行為的相關資料提報上一級單位,由上一級單位的物資部門對該供應商進行約談處理,督促供應商限期整改。
3.2 建立質量監督與招標聯動機制
為加強供應商管理,提高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公司建立了供應商質量問題與招標聯動機制, 對問題供應商采取扣分、暫停授標、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做到發現一家及時處理一家,消除供應商的僥幸心理。
3.3 建立供應商整改驗收機制
省級電網公司統一組織開展供應商整改驗收工作。要求質量問題供應商進行自查整改,并限期f交整改報告,由省級電網公司物資部門統一審核,并對供應商進行現場抽查驗收。對于發生問題特別重大的、影響較廣的、或屬于家族性缺陷的質量問題供應商,省級公司將抽調專家組進行現場驗收,并由專家組出具整改情況評估報告,確保從根本上消除產品的質量隱患,保障電網的安全運行。
3.4 保證流程正常運行的專業管理的績效考核與控制
為確保物資質量監督管理的正常開展, 省級電網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將質量監督計劃覆蓋率和完成率納入對項目單位的同業對標考核;制定物資抽檢專項工作方案;開發質量監督預警平臺、質量問題信息庫和供應商質量問題分析軟件。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力企業物資供應中的質量管理非常重要,因此今后應當加強對該項工作的重視,針對當前電力企業物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的質量管理和監控措施,從而保證電力企業電網的安全可靠運行。
參考文獻
[1]張艷,李軍博,趙景峰,李軼文.淺談電力物資質量監督管理[J].科技與創新,2016,(17):55-56.
[2]袁超.電力工程項目物資質量管理及其應用研究[J].通訊世界,2016,(09):20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