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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部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專門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三種,即: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對于農業無形資產而言,由于其具有獨占性、排他性、保密性、無可比性等特征,市場上很難找到相同或類似的農業無形資產,這就使得通過市場途徑以及采用相應的方法來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存在諸多困難,因此,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市場法并不適合農業無形資產的評估。適用于農業無形資產評估的方法應該是成本法、收益法及比例法。
(一)成本法及模型構建具體內容如下:
(1)成本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的技術思路及前提條件。成本法也稱重置成本法,是指在對農業無形資產評估時,首先估算出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在現時經濟技術條件下的重新研制、開發成本或購置一項全新的農業無形資產所花費的全部費用,然后扣除各種損耗后來確定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價值的一種方法。
成本法并不適用于對所有農業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尤其是民間蘊藏著的大量的祖傳秘方、配方等農業無形資產,其成本難以識別,更難計量,如果運用成本法對其進行評估,并不具有實際操作意義,因此,它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運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農業無形資產評估的前提條件是:農業無形資產必須具有現時或潛在的獲利能力,但這種獲利能力沒有直接對應收益,較難被量化,而運用重置成本法則較容易取得,因此,可以農業無形資產的現行重置成本為基礎來估算其價值。成本法適用于對那些可復制、可重新研制開發的農業無形資產評估。
(2)成本法模型構建。農業無形資產的成本是指在農業無形資產的開發、設計、研制、申請及購置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是準確計量農業無形資產的價值尺度,同時也是對農業無形資產進行價值補償的依據,是正確反映農業無形資產經濟效益的基礎。本文所構建的農業無形資產成本法評估模型為:
農業無形資產的評估值=農業無形資產重置成本×成新率+農業無形資產的機會成本
其中,農業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是指在評估時的經濟技術條件下,重新取得該項農業無形資產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成新率是指農業無形資產剩余收益期限占全部收益期限的比例;機會成本是指由于進行農業無形資產投資或轉讓而喪失了其他投資機會帶來的收益損失。以上因素的確定是利用成本法進行農業無形資產評估的關鍵。
(3)成本法評價。成本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價值的優點在于:一是評估原理簡單,易于理解和掌握。由于農業無形資產的成本具有客觀性,因此,成本法能比較真實的反映評估結果,易于被大多人接受。二是能全面的考慮影響評估結果值的各種因素。成本法既考慮了評估對象的現行價格水平,又考慮了其在自創和購置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以及使用年限,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等影響因素,評估結果值比較合理。但利用成本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需要逐一確定其重置成本、各種貶值、使用年限等影響因素,會花費評估人員大量時間和精力,致使評估成本偏高。此外,農業無形資產的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的估算比較抽象,涉及到現實和未來,企業內部和外部等各種因素,難以估量和把握。
(二)收益現值法及模型構建 具體內容包括:
(1)收益現值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的技術思路及前提條件。收益現值法又稱收益還原法或收益本金化法,簡稱收益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在未來剩余壽命期間內的預期收益,并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算成評估基準日的現值,然后累加求和,借以確定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由于農業無形資產轉讓或投資不是以其物化價值為基礎,而是以其未來能帶來的價值即壟斷利潤和超額利潤為前提,所以收益現值法是進行農業無形資產評估常用的方法之一,在發達的市場經濟環境下,應用范圍極為廣泛。
采用收益現值法對農業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能不斷地為其特定主體創造超額收益。在農業無形資產評估中,評估對象應具有持續經營的能力,在未來的使用期內能不斷地為其所有者帶來收益。二是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創造的未來收益能夠以貨幣來表現。如果收益不能以貨幣來衡量,就無法得知其擁有者是否真正得到了超額利潤,評估對象是否真的具有價值。三是影響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未來經營風險的各種因素能夠轉化為數據加以計算,具體體現在折現率的確定中。
(2)收益現值法模型構建。收益現值是根據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未來預期獲利能力的大小,按照“以利索本”的思維,用適當的折現率將未來收益折成現值,并以此現值作為被評估農業無形資產獲利能力的依據進而求得其評估值。本文構建的收益現值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模型如下:
式中:V為農業無形資產評估值;Rt為為使用該農業無形資產后第t年增加的預期收益額;n為為農業無形資產預計有效使用年限;i為為折現率;
在考慮出讓方分享收益比例的情況下,收益現值法的評估模型為:
其中:k為收益分成率,即轉讓方分享收益的比例,具體表現形式為轉讓費率、提成率、利潤分成率等,其它各參數的含義與上式同。
(3)收益現值法評價。該法的主要優點是能比較真實和準確地反映評估對象本金化的價格,評估結果易為買賣雙方所接受。此外,收益現值法從資產經營的根本目的出發,對評估對象的收益進行評估,符合資產評估的本質要求。收益現值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的主要缺點是預期收益額、折現率等基本評估參數的確定難度較大,易受主觀因素及不可見因素,如:戰爭、自然災害、經濟危機等影響,評估結果值準確性較差。另外,收益現值法比較適合對整體性資產或單項農業無形資產進行評估,適應范圍較小。但是總的來說,收益現值法作為農業無形資產三大評估方法之一,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已被越來越多的評估人員所采用,其應用前景非常廣泛,其不足之處必定會在日后的使用中得以不斷的補充和發展,從而日臻成熟和完善。
(三)成本―收益現值法及模型構建 該法是將評估對象的現值作為其評估價值,并且用成本和評估對象所具有的獲利能力來計算其現值。計算公式為:
式中:V為農業無形資產評估值;C為總成本,即自創實際成本或外購的實際成本;k為利潤分成率;n為農業無形資產尚可使用年限;Rt為第t年的預期額外收益;i為折現率。
其中,對于外購農業無形資產,成本為外購的總成本之和;對于自創的農業無形資產,其成本的確定不僅要考慮科研勞動的復雜性,還要兼顧農業無形資產具有的高風險性及科技進步帶來的無形損耗等因素。此時,其自創成本可按如下公式計算:
C=(H+F1S)(1-F2)/(1-F3)
式中:C為農業無形資產的自創成本;H為研制開發農業無形資產所消耗的物化勞動,如所耗農產品等;S為研制開發農業無形資產消耗的活勞動,如科研人員的工資;F1為科研人員創造性勞動倍加系數;F2為農業無形資產的無形損耗率,即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F3為研制開發農業無形資產的平均風險系數。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農業無形資產以有生命的動植物為載體,其研究開發易受季節性、地域性、土壤、氣候等自然因素影響,一般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反復試驗,而且失敗的可能性極大,即使研制成功,但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也多需要一個過程,其研發風險不僅遠遠高于一般有形資產,也高于其他的無形資產,因此,在估算農業無形資產自創成本時,要注意選擇適當的且相對來講較高的風險系數。
(四)比例法及模型構建比例法是以有形資產價值為參照,估算無形資產價值的一種方法,在國外評估實踐中常見。該法同樣適合于對農業無形進行評估,在此,對該法作簡單介紹。
用比例法評估農業無形資產時,評估公式為:
農業無形資產評估價值=有形資產價值×農業無形資產應占比例
其中,農業無形資產的比例一般由交易雙方商定。該法一般適用于企業兼并時的評估。
正如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結合使用一樣,上述各種農業無形資產評估方法并不是相互獨立的,在農業無形資產評估中應當兼容使用。實踐中多分別采用各種方法測算農業無形資產價值,再對各種評估結果值進行比較調整,以綜合平衡確定評估對象的最后評估結果值。
參考文獻:
[1]蔡吉祥:《無形資產學》,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
無形資產按其獨立存在形式分為可確指的和不可確指的兩類??纱_指的無形資產指可以單獨出售、投資、轉讓,有專門名稱,可個別取得或作為組成資產的一部分取得的權利。除商譽外,其余的都是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可確指的無形資產按其形成因素,可分為知識產權和對物產權兩類。知識產權是運用智力投入創造產生的成果而形成的獨占權利,包括: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現在有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和商標權等三項。對物產權是根據財產物資而設定或授與的特別權利,如租賃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許可證等項。
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具有以下特性:①無實體性,以特權形式表現觀感形象,沒有空間形式;②單一性,形式單一,數量唯一,損耗也只有無形損耗(貶值),更新不具有往復性;③獨占性,僅為所有人占有,通過法規或人為措施保證其壟斷性、排它性,非經所有人允許任何人不得侵占,讓受者僅有使用權;④ 獨創性或獨存性,知識產權憑個人勞動、腦力勞動創造形成,對物產權憑契約、法律或行政權力授與產生,無再生產可能性;⑤不確定性,經濟壽命和經濟效益受多元因素及價格不由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而難預測;⑥高戰略價值性,在長期和市場激烈競爭中發揮其作用。
二、可確指無形資產的價值構成及評估標準
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價值受多種因素影響,如:(1)設計、科研、試制成本,申請法律保護或行政授與所需的各種費用;(2)使用期限及效用價值;(3)已入帳價值及減已攤銷后的存在凈值;(4)價值及價值;(5)同行業同類無形資產的計價標準、依據和市價水平;(6)國內外該種無形資產的發展趨勢,更新換代情況和速度;(7)市場供求情況;(8)轉讓、投資、出售后,失去市場和損失利益的大??;(9)受讓、購進后,近期獲益的可能和遠期受益的時間長短;(10)社會背景和潮流,等等。
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是將可確指的無形資產的價值,以貨幣額進行量化,是一種帶有鑒定功能的管理咨詢性質的社會服務活動。評估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價值須根據特定目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一定原則、標準,運用科學和統一價值尺度,經過清查、核實、評定、估算、確認等程序而重新確定其價格。因為可確指無形資產的特性,其價值評估量化比較困難,原因:
①資產本身只能從觀念上感覺,是建立在人們心理活動和心理狀態基礎上,表現為心目中的形象,或以特權形式表現為社會關系范疇;②隨發展而更新換代,法律有效期往往失效,未來收益量很難預測;③知識產權的產生是創新的、單一的、無市場價格可比;④對物產權往往對特定企業才有意義,轉讓變現能力差;⑤影響未來收益因素多元性,使價格與價值背離,估價非常困難;⑥價值量除應包括實際消耗成本外,還須考慮機會成本,但機會成本往往模糊難以確定。
資產評估標準是評估計價的根本依據,一般規定為:重置成本、收益現值、現行市價和清算價格等四種@①除清算價格外,其余三種標準都可適用于可確指的無形資產,但單獨應用三種標準,仍存在:再生產成本,是在利用相同生產要素,再生產與原有資產完全相同的資產而確定其成本;可確指的無形資產無必要也不可能再生產,僅以重置成本作估價標準有失公允。收益現值是預計未來收益的現值,重在預計投資收益流量的資本化;可確指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僅量化其存在價值,無資本化要求,不應單憑收益現值確定其價值?,F行市價是相類似資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重在直接比較以確定該資產的現在市場交換價格;可確指無形資產一般無可比性,不同所有者間發生資產轉移關系時,雖可以市價作,但并不以市價為確定雙方利益關系的尺度。
資產價值評估標準考慮的是資產業務與適應價格的相匹配??纱_指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必須根據其業務性質,弄清要求價值尺度的內涵,從而確認一種評估業務適用的價格標準。這種價格標準,最好能克服前述三種估價標準理解的模糊性,而且具有科學性、可行性、公平性和簡易性。為此,根據可確指無形資產的特性,以三種估價標準為依據,在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要求下,尋求一種兼顧各方,比較全面的標準,很有必要。根據這種估價標準并具體化為評估通用方法,將在評估實務中簡化操作過程,而又能得到比較合適的評估結果。
三、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通用方法
知識產權類的專利權是國家規定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內享有獨占使用的權利;非專利技術是未取得專利證書的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專門技能和知識;商標權是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標明其商品的特殊標志并經向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取得的獨占使用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和科技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知識產權都是發明人或創作者投入智力,進行、開發、試驗、編著的成果。
知識產權的價值構成因素,一般包括:①創作發明成本,是直接用于創作發明的智力消耗和物質消耗費用;②法律保護成本,為作品成果得到法律保護而支付的一切費用;③發行推廣成本,是為公開發行作品、推廣成果,以實現其經濟權利而支付的費用;④機會成本,表現為預期收益現值,即作品、成果用貨幣時間價值表現其帶來的經濟效益;由于作品、成果出售、轉讓,讓出方將喪失預期收益的機會,因此,讓出方讓渡知識產權的代價就是受讓方所得的未來預期收益,也就是所讓售知識產權的機會成本。
知識產權評估價值的通用方法,最好采用“成本-收益”現值法,即考慮重置成本和收益現值兩種標準,并結合運用而產生的計算方法,公式為:
知識產權評估價值=(重置成本-已攤銷額)+收益現值
其中:重置成本=成本×復利終值系數
或=歷史成本×物價指數變動系數
已攤銷額=重置成本÷全部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收益現值=Σ(未來各年預期收益×復利現值系數)
或=未來每年預期收益(等額)×年金現值系數
知識產權種類不同,使用通用公式應分別按具體項目確定其價值構成因素:①專利權的原始成本,一般包括:原材料費、人工費、設計費、試驗費、試制費、咨詢費、驗證費、設備折舊維護費、推廣費、專利權證書費及其它有關費用;未來年度即專利權的法定有效年限;未來每年預期收益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同類技術產品獲利能力、技術更替速度、市場容量及價格水平等因素估定。②非專利技術的價值構成與專利權基本相同,但未申請專利,不支付證書費,也無法定使用時間,其技術價值通過商品附加值表現,它考慮技術水平、訣竅機密情況及應用前景酌估其壽命期并預測其未來收益。③商標權的原始成本包括:商標設計費、注冊費、宣傳廣告費、維護費等;商標市場占有率和商標復蓋率決定商標權的經濟效益;商標權的經濟壽命則決定于對應商品的技術質量水平和信譽;商標權的年收益額一般根據相應商品的年銷量及每件商品因使用商標可獲超常水平的利潤估算。④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范圍,包括:文字、口述、美術、攝影、戲曲、、舞蹈、影視、圖形、圖紙及計算機軟件等;其原始成本應以撰稿費、翻譯費、編導費、設備材料費、演出費等為基數,再考慮作品、成果的新穎性、適用性、性、性等功能變化因素價值額及社會效益影響進行調整;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歸屬其使用范圍不同,保護期內不同時間價格和性能也可能發生較大變化,還要受地域差異影響,須選擇適當因素指標,以確保其可行性。
四、對物產權價值評估通用
對物產權類的租賃權是因租賃財產而由租賃雙方以契約形式設定的一種行為權利。出租方在出租期內仍具有所有權(土地除外),承租方享有使用權,并承擔支付租金義務。租金是對使用資產耗損的補償,也是獲得使用效益的代價;土地使用權是對國有土地按規定取得定期使用地表的權利,取得時須一次支付出讓金,以后按期交納土地使用稅,辦理土地使用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特許經營權是依或合同規定或行政批準而取得的專門或獨家產銷某種商品的權利,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并以具有特定的物質技術為基礎,轉讓有一定限制;許可證是行政部門為了限制或控制產業規模和制造條件而允許生產、進出口、開采或經營的特許權利,一般發給許可證作權利證明,也具較強的時效性,發放和使用具有強制性、不可轉讓性。
對物產權是根據使用相應財產而享有收益的權利,權利大小與支付使用金或代價的大小相關,而不直接與預期收益相聯系,使用金費用的現值可以代表權利的價值,因此,可以費用現值作為價值評估的手段,稱為費用現值法。公式為:
對物產權的評估價值=每年支付使用費×年金現值系數
或=Σ(各年支付使用費×復利現值系數)
對物產權種類不同,使用通用計算方法也按具體項目確定各因素:①資產租賃的每年合作費即每年租金,其計算因素應考慮:資產的每年折舊費及按使用年限應分攤的建設貸款利息、購建手續費、保險費、維修費、管理費、房產稅等;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出讓金按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基準地價及地面面積計算;基準地價由征用土地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土地所處位置價值、利用土地從事產業價值、被征用單位剩余勞動力安置價值等因素構成;出讓金是取得使用權的代價,于取得前一次支付,等額于以后每年支付使用費用的現值,因此,仍是費用現值法的運用。
特許經營權和許可證雖屬對物產權,但與租賃權不同,是按國家法令規定而設定的權利,被授權單位有一定的物質技術條件限制,不允許轉讓,不發生轉讓、出售時評估價值。在合資經營、股份制改組中的評估計價,可以在成本-收益現值法或費用現值法中選擇一種進行。
五、兩種通用方法的評議
中圖分類號:R19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9-0-01
案例
2004年7月H醫院為留住因CT缺失而外流的患者,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協商,與K公司達成了CT合作協議。協議約定:1、雙方合資在H醫院建立CT診斷中心。K公司以二手CT系統設備出資,協議價為200萬元,占60%的股份;H醫院以現金、房屋、空調等所有附屬設備及工作人員、醫院無形資產出資,占40%的股份。雙方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2、利潤=收入-相關費用支出。相關費用支出包括:維修費、水電費、膠片及藥水費、電話費、員工獎金及其他經雙方同意的費用支出。CT維修由K公司負責,按12萬元/年承包,但不包括CT球管和探測器。工作人員有4人,加班及夜班費按4000元/月計入成本,其他工資福利由H醫院承擔。3、合同簽署后7日之內H醫院向K公司付出其出資款100萬元。4、CT裝卸、運輸及安裝費由K公司承擔。5、CT合作診斷中心由H醫院負責管理。
H醫院簽訂CT合作協議時未進行可行性論證,也未按規定報主管單位審核后報同級財政審批。雙方的實物出資沒有進行評估。CT球管和修理配件由K公司獨立采購。
案例分析(因社會平均利潤率不好確定,本文不考慮時間價值)
1.本協議屬于投資性質,按國家要求應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實行集體審議聯簽,并按規定程序報批。H醫院極需通過合作解決CT缺失問題,因而對此次合作很重視也很謹慎,組織了包括財務在內的領導班子進行反復討論、磋商。但H醫院既沒有進行必要的市場調研,也沒有聘請有關專家參與投資可行性分析,只是借助財務提供的簡單數據,憑借主觀判斷,決策結果也未按規定程序報批。在整個決策過程中,看似很重視也很謹慎,實則盲目草率。暴露了H醫院內部治理結構缺乏科學的決策機制和有效的制約措施等弊端。
2.H醫院的出資中包括房屋、空調等所有附屬設備以及無形資產。按國家規定,國有資產對外投資須經進行可行性論證,無形資產對外投資須進行評估、確認,以確認的價值進行投資。H醫院未按規定對出資的房屋、空調等附屬設備進行可行性論證,也沒有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確認。反映了其內部治理結構對資產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管理上缺乏相關管理制度或制度執行不力,對國有資產管理不到位,容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3.K公司出資的CT設備是其他醫院淘汰的二手設備,該設備的協議價200萬元未按規定經過專家評估。事實上,K公司之前已與多家醫院開展同類的CT設備合作,經驗較豐富,而H醫院對相關行情不熟悉。在這種情況下,H醫院極易讓K公司蒙蔽,造成協商價虛高,增加投資風險,降低投資收益。
4.K公司以CT系統設備出資,協議價為200萬元,占有60%的股份。合同同時約定:合同簽署后7日之內H醫院向K公司付出其出資款100萬元。事實上H醫院的出資額形成了對K公司的出資補償。K公司真正的出資額只有100萬元;H醫院以現金、房屋、空調等所有附屬設備及工作人員、醫院無形資產出資,占有40%的股份。其中:現金出資100萬元;房屋、空調折舊費為27244元;工作人員工資、獎金、福利及社保實際支出為1845723元;無形資產因評估不易在此忽略不計。H醫院出資額有2872967元,比K公司多出資1872967元。即使考慮時間價值,H醫院也比K公司多出房屋、空調等所有附屬設備及工作人員、醫院無形資產等出資。K公司沒有什么核心技術,出資的也只是淘汰的二手設備,卻占有60%的股份,顯而易見,這是一個不平等協議。說明了H醫院與K公司交流溝通不足,對投資領域缺乏足夠了解,對投資核算也不了解,在合同審核方面也存在嚴重不足。
5.CT支出3811074元占CT收入7928500元的48.07%,差不多是收入的一半。從CT支出明細看:
(1)球管費880000元,占總支出23.09%,占CT設備協議價的44%。協議約定,球管由K公司單方面采購,H醫院對K公司的采購行為沒有有效的牽制和監控措施,而且球管費用不在維修承包費中,容易為K公司劣質采購創造條件。
(2)維修承包費840000元,占支出22.04%元。實際K公司只支出291312元,占維修承包費的34.68%,K公司通過維修費獲得840000-291312=548688元,光此一項,K公司就收回了一半多的投資,年收益率達7.84%。事實上CT的維修主要是球管和探測器,K公司在協議中利用H醫院信息不對稱,把易損配件從維修承包費中剔除,造成維修承包費過高,間接減少了H醫院的投資收益。
(3)電話費22742元,占總支出的0.6%,平均每月271元;招待費92321元,占支出2.42%,平均每月1099元。支出超過正常水平,H醫院在管理上缺乏成本核算意識,成本沒有和績效掛勾,對相關費用沒有嚴格的支出限額和范圍,非業務性開支過多,鋪張浪費嚴重。
6.K公司投資收益=分成款2470455-投資1000000+維修承包費840000-實際支出的維修保養費291312-搬運費5000=2014143,年收益率達28.77%(因取數困難,不包含CT初期的運輸安裝費)。醫院的總投資=現金出資1000000+房屋空調折舊費27244元+工作人員工資、獎金、福利及社保1845723元=2872967元,總收入=投資分成1646970+加班獎金424735=2071705元,投資收益=2071705-2872967=-801262元,年收益率為-3.98%,與K公司的28.77%相去甚遠。當然,醫院還有一項CT投資后留住患者帶來的隱性收入,因取數太困難,在此不予考慮。雙方的收益率差距暴露了H醫院人力資源專業勝任能力不足,而且,缺乏風險評估機制,片面追求CT留住病源的隱性收入,對潛在的風險估計不足。
結論
通過對以上CT合作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H醫院內控管理存在諸多缺陷:
醫院整體的內控環境太差。領導對內控重視不足,內部治理結構在重大事件方面缺乏科學的決策機制和有效的制約措施,人力資源管理不健全,相關人員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缺乏長效的培訓機制。
沒有風險評估機制,對風險認識不足。
沒有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與反饋機制。
成本管理觀念淡薄,沒有相關支出的控制措施,而且其成本沒有和績效掛鉤,職工成本管理積極性不高。
一、涉及貨幣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資組建A有限責任公司,合同規定甲、乙、丙、丁分別出資人民幣25,000元,各占注冊資本的25%。注冊會計師實施了必要的審驗程序,即向銀行函證,核對函證、銀行對賬單和進賬單是否一致,檢查進賬單真偽和要素是否完備,并審驗了注明投資款10萬元的進賬單。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該事項的審驗符合《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號一驗資》及其規范指南的要求,但為了避免:(1)各個自然人之間代為出資而引起的權責糾紛。注冊會計師取得的進賬單上顯示的是各出資者繳款的匯總金額,不能反映各個投資人實際出資情況,如果某個出資人如丙方沒有資金,私下協議由其他出資人代為墊付,這在注冊會計師取得的證據中沒有辦法得知,并且在各個出資人擬設立公司的良好關系下,他們也不會把實情告訴注冊會計師。但一旦出資人之間出現矛盾,其權責無法私下調和需要司法介入時,代為出資方可能會控告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不實,因為實際情況是丙方沒有出資;(2)出資人用借款出資,取得驗資報告拿到營業執照后,立即抽逃資本還債。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l)證明各個自然人經濟狀況的資料;(2)由各個出資人、被審驗單位簽名蓋章的出資人貨幣出資清單。如果某一出資人的經濟狀況不能保證其貨幣出資,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出具驗資報告;如果存在代為出資的情況,注冊會計師還應取得由出資方、代為出資方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出資協議,并關注出資方和代為出資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代為出資款的償付條款的規定。
事項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組建A外商投資公司,注冊會計師審驗三方投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時,發現一張3月2目的300萬元的轉賬憑證是B公司轉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轉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300萬元是B公司欠乙、丙兩公司的款項的證明材料,要求注冊會計師把300萬元驗證為乙、丙兩公司對A公司的貨幣出資。
分析: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審驗證明3月2日確有300萬元的貨幣資金進入 A公司,但對于 300萬元貨幣資金的權屬及其是否屬于投資款尚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證據,注冊會計師遇到這種事項必須小心,因為我國尚沒有關于代為投入出資款的法規規定,而且代為投入出資款的雙方串通弄虛作假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注冊會計師最好不審驗這種情況的出資。但如果現實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對這種事項進行審驗,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經濟業務行為及其所欠款項的原始憑證的復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投入出資額的協議,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簽名的貨幣出資聲明書,主要注明300萬元貨幣出資各占的份額;(4)乙、丙公司財務狀況及其資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證據或根據取得的證據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項不可信,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此貨幣出資。
事項3:注冊會計師一進駐被審驗單位S公司,S公司就給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完整的驗資證據和相關材料,其中包括出資方甲方貨幣出資的銀行進賬單、銀行對賬單以及向銀行詢證函回國。
分析:在驗資實務中,被審驗單位能夠提供出較完善的驗資相關資料,對注冊會計師來講,是一件幸事,但驗資應是注冊會計師主動取證的過程,主動取證不是被審驗單位提供什么資料,注冊會計師就驗證什么,而是注冊會計師根據驗證目標的需要,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在有效控制審驗程序實施中獲取有力的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對貨幣資金進行驗證時,不僅要謹慎地審驗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進賬單和銀行對賬單的真偽,還應親自寄發和收回、分析向銀行函證出資款的回函,詢證函不能讓被審驗單位一并辦理,以避免被審計單位和銀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虛假證據。
二、涉及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個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產的決算書、付款憑證,以及該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賃協議,土地租賃期為20年。
分析:雖然造房屋確實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賃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證,其權屬問題容易發生經濟糾紛,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甲方以此實物出資。
事項5:甲方以一批抵債收回的存貨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貨的發票,僅提供了某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存貨所做的評估報告。
分析:由于存貨價值、存在性和權屬的變動性大,因此以存貨投資的驗證本身風鹼性大,初果被審驗單位原合同、章程中沒有規定以存貨作為出資,被審驗單位只是為了湊夠足額出資而準備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貨出資,這時在沒有購買存貨的發票表明存貨的歸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最好不要確認此存貨投資。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確規定以存貨方式出資,表明存貨為生產經營所必需,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驗證存貨投資:(1)實物出資清單。注冊會計師應把實物出資清單鎮列的存貨品名、規格、數量、作價、出資日期等內容與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相核對,并實地觀察、監盤存貨的數量及其品質狀況,在出資清單上記錄審驗情況;(2)評估報告;(3)投資各方及其被審驗單位對存貨評估的確認書,如為國有資產,是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注冊會計師應關注投資各方確認存貨的價值是否以評估報告為基準,如果與評估結果懸殊大,注冊會計師應建議被審驗單位重新考慮對存貨的確認;(4)財產交接清單;(5)存貨發票的復印件,如果是抵債收到的發票,由于其購貨方不是投資者,還需要檢查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憑證,獲取投資方對該存貨的所有權證明。
事項6: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公司變更驗資業務。A公司原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甲方投入的工業訣竅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50。A公司運營幾年后的其無形資產一工業訣竅的賬面價值為10萬元。這時,A公司增資擴股,其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方以某一專利權40萬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于無形資產的投入驗證,除檢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清單中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是否符合協議、合同、章程的規定;檢查無形資產的評估情況及其投資各方的確認情況;檢查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以及無形資產交接手續和交接清單外,還應關注無形資產投入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即演算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占變更后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超過20%(如果是省部級高新科技部門認可的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可達35%)該事項中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所占比例為(25+40)/200=32.5%,超過了20%,注冊會計師應建議A公司增資時把專利權中價值25萬元確認為甲方的資本投資,專利權其余不可分割的價值15萬元經投資各方的協商確認為A公司對甲公司的負債或資本公積。
事項7:注冊會計師承接了對A公司的設立驗資業務,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機器設備、貨幣資金會計數額超過甲公司凈資產的50%;乙方對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專利技術合計為100萬元,而己公司近年來報表確認凈資產均為負數。
分析:此事項的問題在于出資方違背了公司法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以及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時,注冊會計師是否可以接受驗資委托企業。雖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但沒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時的出資。因此,只要注冊會計師取得被審驗單位有關管理部門設立或變更的批準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關協議,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此種情況的驗資委托,但應注意這樣的驗資風險大,容易出現出資方虛假出資、出資后抽逃資本以及出資方逃廢債務等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出資方的財務狀況,并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加解釋說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等情況。三、凈資產出資事項分析
事項8: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驗資業務。A公司是由A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改制前A企業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在改制審計和評估時,凈資產的確認都是以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確認的價值為基礎,改制后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時,A公司的凈資產因計提各項減值而減少。
分析:注冊會計師在驗資時根據改制審計和評估確認的凈資產折股確認改制企業的出資,與改制后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之間資產的差額,容易被社會公眾或其他股東認為是驗資不實造成的,因此,注冊會計師在接受改制企業變更驗資業務時,應建議被審驗單位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會計處理進行改制審計和評估,確認凈資產,否則,注冊會計師應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的說明段說明該事項。
事項9:A國有企業2000年7月31日為改制基準日,把其凈資產1,200萬元折股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其生產經營沒有間斷,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冊會計師對此作變更驗資,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凈資產為對萬元。A公司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賬簿。
專利評估將有效確立專利價值,為專利資產的應用提供參考意見。 就專利評估的目的而言,主要分為以下幾種:企業重組與收購及合資前價值評估;知識產權貿易中的直接轉讓和購買;通過債務融資獲取資本構成;確定知識產權許可證的合理使用費率;知識產權產品的保險問題;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支持及爭議的解決。目前實際進行的評估業務大多是產權變動為主的法定評估事項。
我國的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也對專利評估及其應用作出了規定。其中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并對其評估作價,以知識產權資產出資額度可以不得高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國內外專利評估產業的發展和現狀
要解讀《通知》,我們應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通知》出臺背景
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調整是針對新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的。
我們目前對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所得稅優惠的規定,大部分形成于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當時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創時期,各方面的法規和政策都不太完備。
1994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第六條規定,新辦企業是指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企業。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在此標準下,一方面,一些老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進行改組、改制后成立的企業,無法享受到稅收優惠,限制了企業的改組、改制的愿望;另一方面,由于認定標準比較模糊,難以遏制企業通過“翻新”手段避稅。即企業在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期滿后,將原企業注銷,再利用原企業的資產成立新企業,以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但這些企業從本質上來說是原企業的延續,如果按新辦企業減免所得稅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
按照新的認定標準,上述弊端可望得到解決。
二、修訂了新辦企業的概念,這是新標準的第一個條件
(一)《通知》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也就是說,新標準的第一個條件與企業設立工商登記的要求相銜接,企業只要在工商部門履行登記注冊程序,就具備了新辦企業的第一個條件。
(二)《通知》同時指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中,有關“六、新辦企業的概念”及其認定條件同時廢止。
三、第二個條件,硬性劃定了出資資產比例界限,新辦企業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一)按照新文件,并不是說只要是新辦的企業就一定能夠享受新辦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新辦企業(尤其是由一些老企業改組改制后成立的企業)還需要同時符合第二個條件,方可認定為新辦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第二個條件對企業注冊資金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所占的比例進行了限制,要求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此條標準可有效限制通過“翻新”手段避稅。因為有了25%的比例限制,原企業注銷后,投資者就無法直接再用原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組建新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需要先出售原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從而加大了以“翻新”手段避稅的難度和成本。
(二)采取了防范措施,控制非貨幣性資產的移轉
有些投資者為了避開25%的比例限制,可能前期先用貨幣資產出資,待企業被認定為新辦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后,再用貨幣資產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購進非貨幣性資產,使貨幣資產再流回企業,從而使25%的比例限制失去意義,變相地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為了堵住這種漏洞,《通知》規定,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政策優惠。
這樣,既限制了新辦企業在設立過程中進行資產移轉的空間,也限制了公司設立后,用螞蟻搬家式的手法,逐步移轉資產的情形。
(三)《通知》還強調,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
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通過這些規定的限制,提高了準入門檻,符合新標準的企業肯定變少了。
四、《通知》不要求追溯調整
《通知》規定,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新辦企業的具體征管范圍按本通知規定的新辦企業標準認定。對文發之前,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實際征管的企業,其征管范圍不作調整,已批準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可按規定執行到期。
也就是說,不再進行追溯調整。
五、《通知》存在的問題
(一)《通知》頻繁出現了法規性文件所不宜使用的詞語,界限的標準在文件中很不明確,文件中使用了“一般”、“等”、“包括”這樣語義模糊的詞語,這是這個文件最大的缺陷。
1.財稅[2006]1號通知規定,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這個解釋不能令人滿意,“包括”和“等”的含義是含有列舉的資產,但也含有列舉范圍以外的資產,因此我們并不能明確地將存貨排除在外。而實際出資中存貨比例對各行業的影響是不同的,并且存貨出資就不用“評估”和“核定”嗎?財稅字[1994]1號文件中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范圍是涉及多個行業的,不單單是第三產業,非貨幣資產中不考慮存貨是有問題的。
2.《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詞,就是“原則上”的意思。那么誰來掌握提高到“一般”比例以上的標準呢?又如何來防止“不一般”導致的工商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的隨意性呢?
一、公司資本訴訟成因
(一)法定資本制的缺陷
“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基礎。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設計、選擇和創新,都是圍繞著制度安排的公正、公平、安全和效率等價值目標而展開的?!蔽覈Y本制度是典型的法定資本制,雖然《公司法》已對注冊資本進行修改,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并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使股東認購資本公司即可成立,不需要一次性繳清,避免了“皮包公司”的產生,但是對比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公司法的規定,我國限額還是過高,容易造成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一系列問題。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順利設立公司并有效進行運作,我們應進一步降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將資本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變為以資產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
(二)股東出資規定存在不足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以貨幣出資的履行方式較為簡單,只需將貨幣存入設立中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即可。然而,公司在設立中的開戶人只是經登記機關事先核準的名稱,并非真正存在的法律主體,公司發起人、股東向臨時賬戶繳納貨幣出資時,是將出資貨幣存入臨時賬戶,并不等于向適格主體繳納出資。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時,有時只辦理了權屬變更而未實際交付等情形時,極易導致出資糾紛。
(三)股東退股制度規定不完善
股東退股,是股東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積極主動的行為,其主動方為股東,被動方為公司?!豆痉ā反_立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制度,在立法上肯定了封閉公司股東的退出途徑。但是,有限公司股東退股的規定來看,適用范圍過窄,規定較為謹慎并且配套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保障。當公司經營不善、出現公司僵局等情況時,股東順利退股往往比較困難,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資本訴訟越來越多。
(四)誠信缺失、違法成本低
誠信問題不僅停留在個人的道德層面,而且直接關系到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公司股東、投資人的誠信直接關系到企業本身的生存與發展。由于違法成本較低,實踐中一部分股東及投資人誠信缺失,投資主體自律意識淡薄,在利益的驅動下,他們通過非法途徑對非貨幣財產進行低值高估或者拖延出資、拒絕出資等方式,違反資本制度所規定的義務,損害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為此,應加快建設全社會個人誠信制度,提高股東、投資人的違法成本,培養良好的誠信意識,使其不愿、不敢違反法定義務,使這些違法現象從源頭上得以制約。
二、虛假出資之訴
(一)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并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虛假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
(二)股東虛假出資行為方式及認定
《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九條之規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出資的,出資人對于出資不享有權益。
1.貨幣虛假出資認定。貨幣出資是股份認購人最主要的一種出資方式,任何公司類型都離不開貨幣出資。貨幣出資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如果以貨幣以外的財產出資,無論是現物出資還是勞務出資、信用出資,都有縱、高估的可能,而貨幣出資的價值是客觀明確的。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注冊資本中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但總體上還是有些過高,在經濟利益與投資愿望的驅動下,有些投資者為了規避此種較高的進入壁壘,往往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采用欺詐性的手段進行公司設立,導致對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損害。
2.實物虛假出資認定。實物出資是一種與貨幣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并列的獨立出資形態。實物主要包括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用于出資的實物可以通過估價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可以依法轉讓,該實物對被投資公司應具有有益性以及實物上未設擔保實物。實物虛假出資包括:以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實物進行出資;未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沒有向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實踐中,對實物的虛假出資,大多虛假在評估步驟上。
3.無形財產虛假出資認定。我國2001年9月1日施行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杀嬲J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無形財產出資包括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方式。由于無形資產出資作價困難給股東虛假出資留下了空間,虛假出資的股東往往聯合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與實際價值相比過高的評估報告,采用虛有的產權入股或者并未實際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或與驗資機構合謀騙取注冊。
(三)虛假出資責任
1.虛假出資人對公司的填補責任。我國《公司法》第31條和第9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也有類似規定:發起人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出資義務,公司或者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公司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虛假出資人對其他已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和被追償責任。公司成立過程中,發起人協議自然對所有發起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協議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具有契約性質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有約束力,若股東虛假出資則構成違反股東義務,公司設立中己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有權要求因其過錯導致公司設立失敗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和已經發生的公司設立費用,發起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違反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追償。
3.虛假出資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虛假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清償責任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虛假出資導致股東們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之和雖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但已達到法定最低限額,此時公司具備獨立法人人格,虛假出資的股東應在實繳資本與應繳資本的差額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履行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是虛假出資導致注冊資本未達法定最低限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七條之規定,因公司設立無效不能履行,給合同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公司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虛假出資人、驗資機構對公司以及其它合法出資股東的責任。依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彬炠Y機構和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的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驗資機構應當和違反出資義務股東一起負侵權責任。
三、抽逃出資之訴
(一)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形式之一,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已繳納的出資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或長期使用的行為。抽逃出資的財產既包括股東原始出資時提供的特定財產(如用于出資的設備),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取得的其他財產(如貨幣),抽逃出資本質上屬于股東直接支配和處置公司的財產。抽逃出資損害了公司、股東、債權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危害了社會信用,從根本上破壞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
(二)股東抽逃出資行為方式及認定
實踐中抽逃出資往往與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相混淆,由于其是一種帶有很強隱蔽性和欺詐性的違法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股東出資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償還債務;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股東向公司出讓股份,公司未按法律規定進行減資或者處置股份;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財產: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等行為均是抽逃出資行為。
(三)抽逃出資責任
我國對抽逃出資法律責任的規定散見于不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本文依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對其民事責任進行分析。
1.股東抽逃出資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違法了公司章程,實質上是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合法權益的侵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抽逃出資的股東追償。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2.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的資本填補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成立后擁有自己的財產,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實際上是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有權行使返還請求權,如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給公司帶來損失,那么行為人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存在股東和董事、高管合謀抽逃出資的情況,資本填補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應當由其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公司資產是公司償還債務的重要保證,對于債權人而言,公司資產的減少無疑增加了自身獲償的風險,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惡意減少了公司資產,實質上就是侵犯了債權人獲償的權利。若債權人因股東的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那么理應獲得賠償。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若股東與公司董事、高管合謀抽逃出資,則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未抽逃出資的股東無需承擔責任,除非其他股東同意或者協助該股東抽逃出資,則應當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和抽逃出資的股東一起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參考文獻:
[1]范葉青.淺論公司資本制度.經濟師.2006(7).
[2]趙旭東.新公司法制度設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蔣建湘.公司訴訟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左傳衛.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5]李國光,王闖.審理公司訴訟案件的若干問題(上)——貫徹實施修訂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人民法院報.2005-12-2.
[6]張捷.我國公司資本制度下股東出資問題研究.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12-046-02
一、公司資本訴訟成因
(一)法定資本制的缺陷
“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基礎。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設計、選擇和創新,都是圍繞著制度安排的公正、公平、安全和效率等價值目標而展開的?!蔽覈Y本制度是典型的法定資本制,雖然《公司法》已對注冊資本進行修改,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并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使股東認購資本公司即可成立,不需要一次性繳清,避免了“皮包公司”的產生,但是對比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公司法的規定,我國限額還是過高,容易造成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一系列問題。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順利設立公司并有效進行運作,我們應進一步降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將資本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變為以資產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
(二)股東出資規定存在不足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以貨幣出資的履行方式較為簡單,只需將貨幣存入設立中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即可。然而,公司在設立中的開戶人只是經登記機關事先核準的名稱,并非真正存在的法律主體,公司發起人、股東向臨時賬戶繳納貨幣出資時,是將出資貨幣存入臨時賬戶,并不等于向適格主體繳納出資。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時,有時只辦理了權屬變更而未實際交付等情形時,極易導致出資糾紛。
(三)股東退股制度規定不完善
股東退股,是股東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積極主動的行為,其主動方為股東,被動方為公司?!豆痉ā反_立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制度,在立法上肯定了封閉公司股東的退出途徑。但是,有限公司股東退股的規定來看,適用范圍過窄,規定較為謹慎并且配套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保障。當公司經營不善、出現公司僵局等情況時,股東順利退股往往比較困難,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資本訴訟越來越多。
(四)誠信缺失、違法成本低
誠信問題不僅停留在個人的道德層面,而且直接關系到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公司股東、投資人的誠信直接關系到企業本身的生存與發展。由于違法成本較低,實踐中一部分股東及投資人誠信缺失,投資主體自律意識淡薄,在利益的驅動下,他們通過非法途徑對非貨幣財產進行低值高估或者拖延出資、拒絕出資等方式,違反資本制度所規定的義務,損害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為此,應加快建設全社會個人誠信制度,提高股東、投資人的違法成本,培養良好的誠信意識,使其不愿、不敢違反法定義務,使這些違法現象從源頭上得以制約。
二、虛假出資之訴
(一)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并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虛假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
(二)股東虛假出資行為方式及認定
《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贝送飧鶕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九條之規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出資的,出資人對于出資不享有權益。
1.貨幣虛假出資認定。貨幣出資是股份認購人最主要的一種出資方式,任何公司類型都離不開貨幣出資。貨幣出資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如果以貨幣以外的財產出資,無論是現物出資還是勞務出資、信用出資,都有縱、高估的可能,而貨幣出資的價值是客觀明確的。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注冊資本中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但總體上還是有些過高,在經濟利益與投資愿望的驅動下,有些投資者為了規避此種較高的進入壁壘,往往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采用欺詐性的手段進行公司設立,導致對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損害。
2.實物虛假出資認定。實物出資是一種與貨幣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并列的獨立出資形態。實物主要包括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用于出資的實物可以通過估價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可以依法轉讓,該實物對被投資公司應具有有益性以及實物上未設擔保實物。實物虛假出資包括:以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實物進行出資;未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沒有向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實踐中,對實物的虛假出資,大多虛假在評估步驟上。
3.無形財產虛假出資認定。我國2001年9月1日施行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杀嬲J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無形財產出資包括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方式。由于無形資產出資作價困難給股東虛假出資留下了空間,虛假出資的股東往往聯合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與實際價值相比過高的評估報告,采用虛有的產權入股或者并未實際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或與驗資機構合謀騙取注冊。
(三)虛假出資責任
1.虛假出資人對公司的填補責任。我國《公司法》第31條和第9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也有類似規定:發起人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出資義務,公司或者股東起訴請求其向公司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公司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虛假出資人對其他已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和被追償責任。公司成立過程中,發起人協議自然對所有發起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協議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具有契約性質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有約束力,若股東虛假出資則構成違反股東義務,公司設立中己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有權要求因其過錯導致公司設立失敗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和已經發生的公司設立費用,發起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違反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追償。
3.虛假出資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虛假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清償責任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虛假出資導致股東們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之和雖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但已達到法定最低限額,此時公司具備獨立法人人格,虛假出資的股東應在實繳資本與應繳資本的差額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履行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是虛假出資導致注冊資本未達法定最低限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七條之規定,因公司設立無效不能履行,給合同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公司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虛假出資人、驗資機構對公司以及其它合法出資股東的責任。依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彬炠Y機構和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的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驗資機構應當和違反出資義務股東一起負侵權責任。
三、抽逃出資之訴
(一)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形式之一,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已繳納的出資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或長期使用的行為。抽逃出資的財產既包括股東原始出資時提供的特定財產(如用于出資的設備),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取得的其他財產(如貨幣),抽逃出資本質上屬于股東直接支配和處置公司的財產。抽逃出資損害了公司、股東、債權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危害了社會信用,從根本上破壞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
(二)股東抽逃出資行為方式及認定
實踐中抽逃出資往往與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相混淆,由于其是一種帶有很強隱蔽性和欺詐性的違法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股東出資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償還債務;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股東向公司出讓股份,公司未按法律規定進行減資或者處置股份;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財產: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等行為均是抽逃出資行為。
(三)抽逃出資責任
我國對抽逃出資法律責任的規定散見于不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本文依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對其民事責任進行分析。
1.股東抽逃出資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違法了公司章程,實質上是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合法權益的侵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起訴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抽逃出資的股東追償。公司債權人起訴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2.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的資本填補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成立后擁有自己的財產,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實際上是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有權行使返還請求權,如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給公司帶來損失,那么行為人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存在股東和董事、高管合謀抽逃出資的情況,資本填補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應當由其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公司資產是公司償還債務的重要保證,對于債權人而言,公司資產的減少無疑增加了自身獲償的風險,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惡意減少了公司資產,實質上就是侵犯了債權人獲償的權利。若債權人因股東的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那么理應獲得賠償。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若股東與公司董事、高管合謀抽逃出資,則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未抽逃出資的股東無需承擔責任,除非其他股東同意或者協助該股東抽逃出資,則應當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和抽逃出資的股東一起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整理
參考文獻:
[1]范葉青.淺論公司資本制度.經濟師.2006(7).
一、商譽是否可以用作出資
資本是公司的生命線,它主要由股東的出資構成,股東出資形式決定了公司資本的數量和質量。資本分為貨幣資本和非貨幣資木,非貨幣資本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謂:日本稱作現物出資,英美法系稱作 “非現金股權約因”,我國公司法稱作實物出資,稱謂不同但實質相同,本文姑且將商譽稱之為現物。
除了貨幣出資外,各國都對現物出資有明確的規定,有的國家對現物出資規定的比較寬松,主要是英美國家,而大陸法系、中國等國規定得非常嚴格。就商譽資本而言,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承認商譽是一種適格的出資物。雖然我國新公司法拓寬了股東出資形式,不再局限于五種出資標的物,但是根據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記條例的規定,商譽仍然不可以用作出資。商譽不能用于出資是它的無形性、易變性和易受侵害性等特點決定的:一方面,商譽的無形性使得其價值難以確定,很容易造成價格高估、資本不實;另一方面,商譽價值的易變性和易受侵害性等特點對資本的穩定性構成威脅。這些對于債權人和其他股東來說是不利的。公司立法否定商譽出資的宗旨不外乎是保護債權人的交易安全、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平衡貨幣股東與非貨幣股東之間的利益,這是在資本信用理念下所做的立法選擇。隨著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商譽不能出資在理論上受到了質疑與挑戰。實踐表明,我們應該重新審視公司的信用基礎,變資本信用為資產信用,在資產信用理念下,商譽出資是否有了更堅實的理論基礎呢?在實踐中,商譽出資現象存在,而法律是對經濟生活的反映,那么,公司法是否應該把商譽納入出資范疇呢?
二、以商譽出資的現實意義
自清律以來,中國公司法對商譽出資持否定態度,但筆者認為此論題仍自有其意義。它不僅有利于更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律制度,而且為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經濟法學和經濟學等新的研究方法和思路。
首先,商譽資本出資可能性的研究有利于更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本身。法律是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反映,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商譽出資現象存在,但是在現有的公司資本制度下,在保障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法律價值理念支配下,商譽資本被排除在出資形式范圍之外,對出資形式的限制可以說是我國公司法不完善的表現之一。商譽資本出資可能性研究,有助于我們重新審視公司資本制度的功能、價值取向及具體的制度設計。其次,商譽資本出資的可能性研究是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在公司法領域中的運用,這為研究公司法律制度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再次,在商譽資本出資可能性研究中,引入效率、成本效益等經濟學概念就是經濟學方法在法學領域中的運用。經濟學主要是研究資源配置的學科,即研究在資源稀缺性條件下,如何有效配置資源以促進經濟的發展,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目標,是一門研究經濟規律的學科;而法律是將有效的資源配置機制加以制度化,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從經濟學的角度考慮,商譽是一種資源,這種資源一旦與商業目的相結合報有可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我們就說它得到了優化配置,實現了效率,反映客觀經濟生活的法律制度應該將這種資源配置機制制度化,把它上升到法律層面,也就是說把商譽納入到股東出資形式范疇。
三、現物出資的適格性要件
“現物出資”是在翻譯國外文獻的時候采用的一個詞語,是指股東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是與現金出資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我國公司法上有實物出資,實物多被理解為有形資產,主要包括建筑物、廠房、 機械設備、運輸工具等有形的生產資料。而現物的范圍要廣泛的多,除了實物以外,還可以包括諸如專利技術、股權、債權、勞務、商譽等。按照瑞士學界的觀點,現物出資適格性要件包括確定性、價值物的存在性、價值評估的可能性、有益性和可獨立轉讓性五個方面。日本學者認為,現物出資標的物應該具備確定性、現存的價值性、評價的可能性和獨立轉讓可能性四個要件。
1.確定性
確定性是指股東用以出資的現物必須特定化,必須明確具體,不得隨意變動,各國立法在確定確定性這一條時,一般都要求將出資物種類、數量等內容在章程中予以記載,通常不允許用其他種類的價值物來替代。標的物只有具備了確定性這個條件之后,才可能使各方對標的物形成具體的認識,使履行成為可能,進而在發生問題時,使法院的強制執行成為可能。
2.價值物的現實存在性
價值物的現實存在性是指現物出資的標的物是現在已經存在的價值物,不是將來生產出來的物,這是資本制度的目的所要求的要件?,F存價值物是“現物”的本質體現,避免將來之物的不確定,確保出資的肯定性和現實性,防止現物在公司成立時無法交付給公司而導致公司設立失敗。這里的“現存”決定了將來會被生產出來的物不具有適格性。根據這一要求,必須在章程上或股份申請證上明確標的物所有權,因此,附條件或附期限的現物出資就不能得到認可?!艾F存”的具體時間,通常認為在繳納出資之前客觀存在即可。但隨著資本理論的發展,美國卻規定股東可以某些將來的財產出資,如期票、承諾提供現金或財產或約定在將來提供勞務,但如此必須有附加一定的條件以保障交易安全。
3.評價的可能性
評價的可能性是指由于股東進行現物出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公司的股份,因此其出資必須要換算成相應的現余數額,這就要求該現物必須是可以進行評估并換算的。否則就無法確定其價值,也無法確定其在總資產中的出資比例。關于評價的可能性,有幾點必須予以闡明。首先,評價的可能性取決于評價技術的發展,不能因為當時評價技術不足以解決現物出資物的評估問題而否定有益于公司經營的現物出資;其次,評價的客觀性是相對的,發現現物出資場合的標的物的絕對真實價值是困難的,即使是人們認定最具有評價可能性的實物,也存在確定價值的困難。
4.可獨立轉讓性
可獨立轉讓性是指現物出資標的物是可以從出資者個人財產中單獨分出來的,出資人對現物享有獨立的支配權。如果標的物不能獨立轉讓,當公司破產清算而債權人利益不能實現時,無法通過變現清償債權。
四、商譽資本出資的適格性
1.商譽具有確定性
雖然,商譽本身是最無形的資產,不具有識別性,但商譽的載體即生成商譽的各種有形或無形資產,如商號、商標等都是可以識別的。同時,商譽內涵于企業整體資產組合之中,只有在某個特定的企業范圍內才可能存在。因此,如果單純是商譽本身出資是不可能符合確定性這一標準的,但如果商譽作為出資是同生成商譽的各種因素的集合體,如營業的部分或全部一起轉讓,商譽就可以隨著其附隨物而特定化,從而使商譽作為現物出資的一種而確定下來。
2.商譽的現存性
商譽是隨著特定營業的開始而逐步形成的,是不特定公眾對該特定營業的認可。商譽僅能依靠企業自身的經營才能逐漸獲得并在商業并購中體現。因此,只要企業本身存在,企業的商譽也是客觀存在的。
3.商譽評價的可能性
關于評價的可能性方面,雖然,在實踐中商譽常常與商標、商號一起作為所謂“品牌”價值的內容,但很顯然,商譽仍是不同于商標、商號的一種財產。商譽在特定的條件下是現實的價值表現,是客觀存在的。此外,由于商譽不像有形財產那樣可以在靜態下以貨幣加以量化,其價值通常只能在使用過程中更多是在商業并購才進行評估和核算。而這4種評價必須也包括了對其所有者其它方面的考慮,所以商譽資本價值的衡量是主觀的和非衡定性的。這種非衡定性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即使用環境的變化和使用績效。比如說,在商業并購案中,一個品牌出資折價很大程度上與它出價時機及目的性有很大關系,而且,如果企業的組織績效急劇下降時其商譽價值也會隨之貶值??梢?,商譽的評估存在著許多外部因素的影響。這種價值評估的不確定性是商譽作為有效出資形式而遭受非難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難于評估并不代表不能評估。
4.商譽具有可轉讓性
商譽作為一種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是不能單獨存在,只能依附于企業整體,是所有有形資產與其他無形資產共同作用的結果。離開了企業,商譽的載體就消失了,也就不存在商譽的價值。因此,商譽本身是不可能獨立轉讓的,這也是反對商譽出資者的理論根據。然而,雖然,商譽本身不可獨立轉讓,卻并不影響商譽成為出資形式。因為在股東的出資形式中,具有獨立轉讓性,一般是指所有權的標的,但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形式,在公司出資實踐中也是廣泛存在的。比如說以商標、專利的許可使用出資,并不轉移商標和專利本身當股東以商譽出資時,盡管商譽本身不可獨立轉讓,但商譽的諸種載體都可以通過公司法規定的方式轉移給公司所有,商譽自然隨著這些載體的轉移而移轉給公司。因此,只要接受商譽出資的公司能通過作為出資的商譽使自己的營業更好地展開,事實上就達到了資本的功能。如果可獨立轉讓性是指出資人對出資的標的物享有合法處置的權利的話,因商譽是同特定的營業相關,該營業體的所有人自然也就是該商譽的權利人,當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
綜上所述,商譽若作為出資的一種是符合現物出資的各個要件和標準的。隨著經濟的發展,資源稀缺性日趨嚴峻,效率價值在價值體系中的地位凸顯出來,因此,對一切有利于提高效率的資源都可以用作出資。將具有經營功能的商譽用于出資既可以發揮商譽資源的有效利用,又拓寬了公司的融資渠道,能夠實現經濟學的效率、最大化和均衡。雖然,目前公司立法禁止商譽出資,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制度的成熟和人們觀念的更新,公司法對股東出資形式的限制會日趨放寬,允許商譽出資是公司法發展的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1]張長季.商譽會計的國際變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貴州財經學院學報,2005,(05).
[2]鄧輝.論公司法中的國家強制[M].北京:中國政法人學出版社,2004.
[3]薄燕娜.股東出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李鳳琴.商譽出資問題研究[J].企業經濟,2006,(02).
[5]〔美〕查理得.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上).北京:中國大百科全出版社,2007.
[6]金可可.商譽出資的疑難問題探討[J].財貿研究,2005,(03).
[中圖分類號] 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12-0159-03
[作者簡介] 黃 文,九江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社會主義理論與建設;
湯新祥,九江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法學教育。(江西 九江 332007)
一、我國公司出資制度之現狀
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公司資本制度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制度形式,它支撐著公司法律體系。涉及一個國家的公司立法制度首先看其適用哪種資本制度形式,由此深入剖析公司資本制度所涉及的相關內容。我國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資內容上作了不少新規定,主要有:
(一)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修訂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的規定。統一規定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降低到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降低到500萬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當然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允許公司分期繳納出資額。原《公司法》規定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求一次繳清。修訂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至于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新的《公司法》普遍推行了分期出資方式。
(三)新增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而不能分次出資。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注明。
(四)出資方式靈活多樣。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等。
(五)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經過評估。新《公司法》要求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旦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二、我國公司出資制度的缺陷
(一)對資產控制的監管問題仍沒得到很好的解決。公司注冊時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的現象曾經較為普遍,隨著公司登記、驗資等制度的完善,以上情況有了明顯好轉。但取而代之的是抽逃投資、變相降低資本公積,經營期間轉移財產甚至違法逃債、虛假破產等。
(二)最低資本額的強制性規定缺乏實際意義。1.對于資本額的硬性規定不能保護債權人。高額的注冊資本起不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企業正常經營中出現的交易額大于資本額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注冊資本的起點多高都一樣無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能說企業的注冊資本高就說明企業的資金雄厚,高額的資本額會導致出資者鋌而走險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資金。
2.本國企業沒有平等的“國民待遇”。現在我國實行的公司企業法律體系中對于資本形成制度出現了割據式的規定,其中對外商投資企業規定最為寬松,國家為了鼓勵其投資,在法律上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并享有分期繳款、減免稅的優惠政策。但是從發展生產力的角度出發,那么內資企業也一樣需要競爭力,在法律中對其規定過高的資本額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3.高資本額會桎梏公司投資人資格。一些高科技、技術型的企業不需要高額的資本額即可創造價值,并可創造超出幾倍的資產。而一般的自然人都是很難達到,國企改革時企業的資產固然能夠達到這個數額,但是國有企業改制要通過凈資產進行注冊,有的國有企業低資產甚至零資產,遠達不到股改的最低資本額,只能另辟蹊徑轉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再融資重組。
(三)出資形式單一化。我國《公司法》即采用嚴格的出資形式,使用列舉方式規定可以用貨幣出資、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實物、知識產權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無形資產出資有最高比例限制,顯然此規定已經將勞務、信用、股權、債權等其他形式出資排除在外。其實,雖然我國公司法第27條是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出資形式,但是也沒有排除列舉之外的出資為違法出資。有的法院認為只要作為其他投資人在此股東加入時協議允許,并股東身份被登記入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就應該承認股東身份賦予了股東權。再有,一些人有一身好的武藝不用出資即可為公司創造價值,其他股東也認為私下規避法律簽訂協議享受“干股”。另外,人力出資、土地出資、股權、債權、信用出資等雖有其價值的不確定性,不易于操作,但絕不是燙手山芋,股東出資制度上不可敬而遠之,可以策劃其出資方式,探尋其評估方法。正因如此筆者認為,我國公司、企業法均應統一的出資形式,大膽放寬公司法中的出資形式。
(四)缺乏嚴格的實物出資登記制度?!豆痉ā穬H僅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可以實物出資,均未規定在增資場合能否以實物出資。另外,實物價值的變動性較大,公司法雖然規定了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但在實際操作中,評估機構和申請評估單位為追求各自的經濟利益,雙方私下達成某種交易,致使作價與實物的實際價值出入甚大的現象屢有發生。
三、完善我國公司出資制度的建議
(一)現階段不應過早采用授權資本制。很多的學者提倡適用授權資本制度,他們認為授權資本制度是法律體系發展的方向,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同時也認為授權資本制度不應現在就實施。雖然法定資本制度有很多的弊端,但是如果不采用一個過渡,會暴露出更加尖銳的問題。具體有以下原因:
第一,投資人自律性尚不強。在授權資本制度下,對于其余部分的股份發行和募集時間如果不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而是由公司董事會在適當時間決定,并在此制度下不規定首次發行股份占總資本總額的比例,將導致企業對外的資本總額與實際資本脫節。第二,信用缺失以及配套規定滯后。當前我國資信公開程序不夠,不是任何的人都可以調查其他公司的資信狀況,一是調查工商檔案時只能司法機關和涉及訴訟時當事人的律師,二是調查檔案時也只不過是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靜態的報表,公司在每年年檢時才報送,上市公司也只不過是中報和年報二次,不具有及時性。另外這些報表與客觀的資信狀況是否相符,無法考究。
所以,筆者建議在法定資本制度下采取一個過渡,進一步改善信用缺失問題,構筑新型的資本制度。那么究竟應如何完善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嚴格的實物出資登記制度。為了正確評估出資實物的實際價值,使出資實物得到保值、增值,也為了便于對實物出資股東進行監督管理,我們應該建立嚴格的實物出資登記制度。在股東以實物出資、增資時,要求實物出資人履行嚴格的法定登記手續,對出資實物的所有權屬、名稱、狀況、價值損益、存續期間、股權評估等所有影響出資實物價值的內容進行逐項登記,得到股東會的認可后方可算入股份。
2.賦予股東間的股權約定權和限制權。我們在堅持按照出資額來衡量股權大小的基礎之上,應當允許股東間通過章程、合同來限定股東間的股權數。股東的股權份額可以與其出資額、出資方式、信譽、勞務等相聯系。
3.逐步放開甚至取消不同出資方式間的出資比例限制?,F《公司法》雖然取消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采用高新技術成果的公司,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的規定,但仍保留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的規定,這一刀切的方式顯然不甚合理,應該按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知識密集型等不同產業性質,規定或授權有關經濟管理機關對不同產業規定具體的最高比例限額。
(二)進一步完善認繳制。實繳資本是指實收資本,指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新公司法引進了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采用的認繳制,即認購股本分期繳納,不需要一次性實繳。但對未繳清資本金前的股東權利的限制等內容沒有規定。如可采取未繳足注冊金不允許享受利潤分配,未繳足之前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等相約束。限期不繳,公司在保護公司人格的同時,公司有權利令該認購人實繳,并承擔資金不足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由章程中約定,也可對其他股東進行擔保。另外對于認繳制所帶來的資金不足情況,公司股東應有公示義務,必須在章程中注明。相應配套的是認繳制每期上繳的出資額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師按期驗資以確定資金到位,之后進行工商登記的公示。如果限期沒有足額繳納且注冊資本達不到最低的限額,工商行政部門有權繳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如果注冊資本達到最低限額按期繳付權利的行使人只能是公司或股東主張。
完善的認繳制實施時可以延續原有的股東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對于認繳不實或沒有認繳的對債權人在補充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其他實繳的股東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完全保護債權人利益。
在我國新《公司法》的資本認繳制度中,筆者認為至少還有兩項具體內容仍需進一步完善,一是公路經營權出資問題;二是土地使用權出資問題。
公路經營權是指“依托在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已建成通車公路設施允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權和由交通部門投資建成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的經營權”。在交通部制定的《高速公路會計核算辦法》中,在界定無形資產的時候,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公路經營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對于公路經營權,交通部的規定中,一方面將其界定為特許行為,一方面界定為無形資產,但是,在成立公司的出資中,又規定除公路經營權之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20%,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同時,在會計處理上,公路經營權和其他公司的處理方法一樣,計入資本公積,收益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就按照無形資產進行分攤。顯然,這在邏輯上是混亂的,必須加以完善。
在我國現階段,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常常作價過高,又具有一定的期限性,造成公司資本金過高,流動資本不足,并且對債權的擔保中涉及到國有資產而難以落實。筆者認為應當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資進行階段性市場評估或賦予股東間的股權約定權,對不同時期的土地使用權價值作不等量的股權評估,以確保土地使用權與其他出資方式盡量等值。
(三)提倡多元化資本出資
1.應當允許勞務出資、信用出資多種形式。有些掌握高科技、高能力的人員,其本身可能沒有雄厚的資金積累或者有資金卻不愿出資,但是卻能夠給公司帶來不菲的財富,如果只是單單的享受酬薪,可能與其付出不成比例。并且如前所述,公司出資形式的單一化會造成負面作用,我們應順應社會發展,放寬出資形式。
信用在現今的公司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商業評價和信譽的價值已逐年上升,但我們還沒有從根本上確定信用的法律地位,在各個領域全面講誠信,講信用服務的同時,提高信用的地位,允許信用出資,并確定信用出資的評估方法也是大勢所趨。
2.合理采納股權出資、債權出資以及整體資產出資的可行性。有人認為股權出資有點股權轉讓的色彩,所以在股權出資的情況下原公司對外的出資額的可靠性、真實性值得懷疑。另外,對于被注入資產的公司是否能夠保證股權的純凈,股權是否隱藏著負債等也是在股權出資中的值得關注的問題。筆者認為股權出資完全可行,只要作好對出資股權的價值評估,上述擔心是不必要的。
關于債權出資的適用,還要維持原有的適用范圍,將政策性債轉股和非政策性債轉股適當進化。這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遺留的特定情況,但是不應擴大適用范圍。
整體、部分資產出資應該說是與現在國企改制密不可分的,是現在的全面公司治理過程中的一個普遍問題。將國有企業的全部財產轉讓,國家作為出資人。在這種形式下,資產不是單一形式,包括《公司法》中列舉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要求以凈資產出資,杜絕以剝離債務,只轉移優良資產的情況發生。
(四)完善經營管理監督和事后制裁制度
第一,如前所述,增設股東間的股權約定和股權協商限制制度,提高股東間的自我約束能力和相互監督能力。
第二,資產去向違法、惡意轉讓財產可要求行使合同法中的撤銷權。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加強對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的監控,增加對關聯交易控制的條款,規定大股東對公司資本實質性減少的責任;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規定公司董事、經理對公司實質性資本減少的責任。
第三,建立信用危機公開制度,推行信用危機準入制度。凡對公司實質性資本減少或造成公司資不抵債具有重大過失的不批準再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職務。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為市場經營主體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務。
參考文獻:
[1]趙旭東.公司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能力的量化
《新理財》:資產評估在企業上市中扮演著什么角色?
權忠光:資產評估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是一個非?;A性的工作,主要有三個方面的作用。第一,確定股東權益和股本大小。最普遍的,發起設立股份公司,各個出資人的權益以及股本結構都是通過評估來量化的。有時候,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份公司也需要進行評估。比如,為了改善股東結構,通過增資擴股或轉讓部分股權引進新股東,這就需要對出資人的資產進行評估,以便作為對價的依據。第二,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評估是確定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的重要依據。第三,評估不僅反映了企業的資產質量,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過去,第三方面的作用常常被忽視,現在來看,尤其是對于那些準備登陸創業板的中小企業而言,這種作用將非常明顯――評估實現了企業創新能力的量化。
無形有形雙配合
《新理財》:您是否接觸到一些正在籌備上市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的資產狀態如何?
權忠光:從目前來看,我們所做的企業,絕大多數質量是非常好的,這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方面,試圖改制上市的企業大多自身就具備一個相對好的質地。另一方面,企業要改制上市,往往會由券商首先深入調研,考察各項條件和指標。如果整體情況良好,只是需要進一步通過評估引進戰略投資者或者通過評估量化股東權益,那么評估審計才會繼續跟進。也就是說,券商對企業的過濾是第一步的。當然,在這個過濾的過程中,券商多是從上市保薦人考慮的一些標準從發,進行盡職調查,可能會忽略到資產的實質內容。而當評估事務所介入后,也可能會發現一些死結,比如企業產權證無法辦理等,那么,企業的上市之路必然要終結。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
《新理財》:根據國家政策,創新型高科技企業無疑是重點扶持對象。這類中小企業往往無形資產的比重會比較高,固定資產相對較少。面對這種情況,企業的價值和潛力如何才能充分真實地反映?這其中,企業的哪些資產指標又將是重點考察對象?
權忠光: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最初討論稿中,規定無形資產比例不得超過30%。部分企業對此也做了一些準備,比如到工商部門減資,以降低無形資產的比重。但是,在正式公布稿中,這一條被取消了。而根據《公司法》,無論是股份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現金只要達到30%即可,其他可以是股東認同的諸如知識產權、實物資產等。從這種寬泛的定義來看,無形資產比例可以達到70%。那么,如果只是單單考察公司資產結構比例,就意義甚微了。
實際上,對于無形資產本身的評估包括三個方面。以專利專有技術為例。首先是技術的先進性;其次是經濟的適用性,即使這項專利產品的技術含量很高,但是投入大、產出小,產品的市場推廣肯定是會受到限制的;最后是技術的壽命。
在這三個因素的基礎上,再考察無形資產的價值實現情況。價值的發揮一定是依附在某一載體之上的。同一無形資產,其產品運用到不同的規模載體,發揮的效應就不同,因此,無形資產體現的價值也會存在較大差異。比如,同一項專利技術,市場的潛在份額是10億元,假設企業投資能力是1000萬元,其能實現5億元市場份額,那么該項無形資產價值就是5億元市場份額下的價值;如果企業有充分的資金供給,投資能力達到2000萬元時,就可以實現全部的市場份額,這時無形資產的價值對應的就是10億元市場份額下的價值。這就是無形資產的一個特殊性。
這個載體包括企業的市場規模、市場占有率、企業支撐無形資產發揮作用的固定資產規模、管理水平、科研開發能力、生產技術條件、產品的社會信用度等等,這一系列的因素都決定著這個企業無形資產價值的發揮。換而言之,無形資產這么一個指標就有著非常豐富的內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企業質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企業管理層對此要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
實踐出真知
《新理財》:對于籌備上市的中小企業而言,如何在較短的時間內盡可能合理地安排自身的資產結構,達到上市要求?
權忠光: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發行人必須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此外,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這些硬性指標相互印證,實質上都是在檢驗企業資產結構是否合理。無論公司設立之初,無形資產占比如何,最終需要關注的是:企業的這些利潤當中有多少是來自這項無形資產,與當初的評估值是否吻合。盲目地夸大是徒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