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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
你行報送的關于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申請材料收悉?,F批復如下:
一、核準你行基金托管人資格。
二、你行在擔任依法批設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時,須報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三、你行須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報告,并隨時報告重大業務活動情況,接受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1.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分級集中管理
構建政府資產管理新體制,首要前提就是要實行權屬集中統一管理。
按照政府資產管理安全完整、節約有效的原則,權屬集中統一管理有利于明確資產管理各方的責權利關系,從根本上解決資產管理中的缺位、虛位和越位的問題;有利于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資產的規范化管理和運營。
具體管理模式:①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分級所有和分級管理。實行分稅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資產和地方政府資產分別來源于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級所有和分級管理有助于劃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責、權、利關系,強化資產的管理目標和管理責任。②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政府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級政府(含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檢察院、法院和社會團體)資產的產權,系統或部門只擁有占有使用權(這是由于各部門資產均主要來源于本級財政)。這樣可較好地克服現行的“所有者空位、虛位和占有使用部門的越位,形式上是國家所有,占有者實際所有”的體制弊端。
2.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分類集中管理
國有資產中,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具有不同的特性,其管理目標、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手段不盡相同。經營性資產以營利目標為重,非經營性資產以社會公共管理目標為重,資源型資產以社會經濟持續性協調發展為重。同時,僅從非經營性資產方面,又分為單純保障政府行政管理的相關資產,以及分布在科、教、文、衛、城市基礎建設等領域內的社會公益性資產。這兩類資產,又有著不同特點,特別是分布在各個領域的公益性資產,由于行業的不同,其政策趨向、管理特點和發展目標均有不同,因此,政府資產實行分類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專職由政府資產主管部門對保障政府運行的相關資產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即對這部分資產的管理,在權屬統一的基礎上,建立資產預算制度和對潛在的準經營性資產實行授權(委托)經營制度,并依法規范資產的配置、處置和收益行為。
二、構建新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框架
為提高這一部分資產的使用效率,提高資產保障效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新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與財政協同,資產和預算部門分立
新的體制要以培育完善、獨立的資產產權人利益和資產使用人利益為著力點。通過立法設立獨立的資產產權人和資產使用人,并確立其為市場關系中的主體。資產產權人對一切使用其資產的行為和主體收取使用費,并用于資產的更新、改造和維護,是市場關系中的賣方。資產使用人代表眾多的資產使用單位,以一個統一的部門出現,實施后勤保障,處理一切的行政事務,也就是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從財政取得資金,并同產權代表人協商資產使用價格,結算使用費。這實際上是強化和完善了現有的行政機關后勤管理部門的職能,徹底改變現有后勤管理分散的局面。建立了這兩類主體,也就徹底告別了傳統的財政資金無償使用的時代,行政成本的觀念從此將深入行政活動過程本身,市場機制的引入,將大大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2.保障性資產管理部門和經營性資產管理部門相互獨立、相互依托
因行政單位資產還肩負著保障服務功能,而后勤保障具有即時、必需的特征,為此,在將后勤保障性資產引入市場機制的同時,還是要保留一小部分保障性資產,用于為特殊的重要人員、部門和事件服務,這是部分資產需要保密或不便于進入市場購買時必不可少的保留。這部分資產也需要進行核算,與模擬市場價格進行比較,不斷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性資產只能來源于財政資金,不允許來源于經營性資產管理部門的劃撥,兩者之間保持彼此的獨立性。經營性資產管理部門則要根據行政單位的保障標準,做好與資產使用部門的費用結算,同時也要做好閑置資產的經營變現工作。
3.產權營運部門要建立完整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建立具有現代企業制度的產權營運部門是資產管理的具體實現形式。資產管理部門在盤活資產存量、實現資產變現、加速資產更新等具體目標的要求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探索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營運管理的有效實現形式。比較科學的方法是采取國有控股的形式,引進不同所有制的資本,實現資本主體多元化,不斷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在進行資產營運過程中,應盡量采取國有控股公司的形式,實行穩健的經營策略,高度重視可能出現的風險。
二、上市公司經自查確實存在大股東資金不到位情況的,要積極與相關的股東單位聯系,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按原方案承諾的資金全部到位。需辦理產權移交手續的,應按照產權清晰的原則盡快辦理。此項工作務必于8月31日以前結束。
三、到中期報告公告截止日期,如本通知第一條所列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的,必須在中期報告中如實反映,說明情況和原因以及準備進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建議。
四、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各上市公司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形成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本公司未到位資金的數量、時間、股東名稱、未到位的原因、中介機構的披露情況、這次自查自糾工作的組織情況、資金到位的時間及其他有關內容??偨Y報告于八月底以前報當地證監會監管機構。各地證監會監管機構匯總并提出處理意見后,于9月20日前連同上市公司的總結報告一式兩份報證監會會計部和上市公司監管部。
24家資產評估機構名單如下:
青島市資產評估中心
大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大連會計師事務所
山東審計師事務所
山東會計師事務所
蘇州資產評估公司
德陽市資產評估公司
成都資產評估事務所
西安正衡資產評估公司
陜西岳華會計師事務所
寧波市資產評估中心
天津市中環財務咨詢服務公司
羊城會計師事務所
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
河南審計事務所
甘肅第三會計師事務所
廈門大學資產評估事務所
福建省資產評估中心
廈門資產評估事務所
貴陽會計師事務所
長城會計師事務所
二、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證券營業部應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通知要求,在基金發行前加強宣傳并采取措施,防止法人申購基金;在基金發行當日(T+0),證券營業部如發現法人以任何方式申購基金、個人以違規方式申購基金,應予制止;在基金申購結束后,證券營業部須對申購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發現的違規申購情況(包括申購者名稱全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申購使用的證券或股票帳戶、基金帳戶、資金帳戶、申購基金名稱及數量、申購資金等)于T+1日中午12:00前報告所在地證管辦(證監會),隱瞞違規申購情況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二、兼營證券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主管證券業務的負責人,以及證券總部、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職資格的管理比照《辦法》執行。
三、證券經營機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由所在地證券監管辦公室或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證券監管機構)參照《辦法》進行審查,并進行日常監管。
各地證券監管機構應于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上一季度轄區內證券經營機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任職資格審查及變更等情況。
四、《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由各地證券監管機構按照附件的內容、格式、尺寸自行印制。
附件: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專指證券經營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負責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管理,包括資格的審查與確認、任職期間的考核、資格暫停與撤銷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各地證券監管辦公室或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所在地證券監管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初審。
第二章、任職資格
第五條、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須具備以下條件,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取得兩種《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應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證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證券工作6年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其他學歷人員,須從事證券工作10年,或金融工作15年,或經濟工作20年以上;
3、身體狀況良好;
4、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5、具有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所必備的經濟、金融、證券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各級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券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1、因擾亂社會治安或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執行期滿不足3年的;
2、因內控制度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或負直接領導責任者,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處罰,執行期滿不足3年的;
3、因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或超范圍開辦證券業務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處罰,執行期滿不足5年的;
4、對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金融機構被接管、關閉或破產清算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離任不足5年的;
5、因帳外經營、制做假帳、隱瞞負債和資產、擅自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等行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處罰的;
6、受過有期徒刑刑事處罰的;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證券市場禁入者;
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宜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條、證券經營機構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時,應事先報中國證監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第九條、未經中國證監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人員,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為其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定期考核等方式,對證券經營機構推薦擬任或在職高級管理人員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證券經營機構推薦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需向所在地證券監管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1、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2、身份證;
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明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4、擬任人員所在機構董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對擬任人員的綜合鑒定及推薦意見;
5、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1項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一款第2項、第3項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所在地證券監管機構對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后連同證券經營機構提交的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可授權所在地證券監管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談話。
考察談話必須有書面記錄,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
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對審查通過的擬任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發放任職資格批復文件。
前款所述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資格批復文件下發后6個月內未辦理任職手續,該批復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更換董事長或總經理,須在取得任職資格批復文件后一個月內辦理《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屬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抄送所在地證券監管機構:
1、擬因私離境一個月以上;
2、直系家庭成員擬移居境外或已在境外居住兩年以上;
3、因涉嫌違規、違法行為而被調查、處理;
4、擬離開所在證券經營機構。
第十八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載明,當董事長因特殊原因暫時中斷履行職務時,需由董事會指派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代其履行職責,并報所在地證券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證券經營機構董事會對其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或免職的,須在決定公布前以書面形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述職報告和公司董事會評價意見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經營機構的年檢包括對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考核。
第二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對舉報或反映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的情況可以進行調查,并可根據調查結果對其任職資格重新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擬離任時,所在機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應當委托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建立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檔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中國證監會將取消其1至2年的任職資格,并給予推薦其任職的機構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有第七條所列情形,且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將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有第七條第1項、第2項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取消其3-5年的任職資格,并給予推薦其任職的機構通報批評;
2、有第七條第3項、第4項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取消其5年內的任職資格,并視情節輕重對推薦其任職的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罰;
3、有第七條第5項、第6項、第7項、第8項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并視情節輕重對推薦其任職的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罰。
第二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任免高級管理人員,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警告、暫停部分業務資格的處罰,并責令其按本辦法申報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八條、證券經營機構未對擬聘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出具虛假鑒定或推薦意見,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該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通報批評或警告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認定該法定代表人為市場禁入者。
第二十九條、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知情不報或故意拖延應報告的事項,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該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通報批評或警告處罰。
第三十條、證券經營機構不按時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述職報告和董事會評價意見,中國證監會將給予其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上報。
第三十一條、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不及時進行離任審計并報告審計結果,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警告、暫停部分業務資格的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由所在地證券監管機構參照本辦法審查、確認,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任職,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一種《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從事證券工作2年以上。
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條件和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外,其學歷和經歷條件須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證券工作3年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證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其他學歷人員,須從事證券工作10年或經濟、金融工作20年以上。
第三十四條、外資證券經營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和中外合資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資料一式2份,經主管審計機關審查屬實簽章,報審計署和證監會審查批準。符合條件者,審計署會同證監會聯合頒發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并予以公布。審核工作按照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三、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及其注冊審計師的資格條件、申報資料、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均比照《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資格確認的規定》(以下簡稱《資格確認的規定》)執行。申報所用的具體表格由審計署、證監會制發。
二、公開發行量在5000萬股(含5000萬股,下同)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開發行量在5000萬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具體配售比例按如下方式確定:
1.根據配售新股的公開發行量確定。公開發行量為5000萬股?1億股的新股,配售比例為10%;公開發行量為1億股?2億股的新股,配售比例為15%;公開發行量在2億股以上的新股,配售比例為20%。
2.如果各基金對某一新股申請配售的總量超過按上述配售比例計算的配售數量,則進行比例配售。否則,按實際申請量配售。
3.每只基金申請配售新股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只新股公開發行量的5%。
4.每只基金一年內用于配售新股的資金,累計不得超過該基金募集資金總額的15%。
三、基金配售新股的工作由新股發行主承銷商具體實施;新股發行主承銷商必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做好基金配售新股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為使新股配售與公開發行有機銜接,保證新股發行信息充分披露,新股發行公告應在招股說明書刊登次日刊登。招股說明書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發行部的有關規定,對向基金配售新股一事進行說明,提醒股票投資者注意次日發行公告中的實際公開發行量。
2.擬申請配售的基金須在招股說明書刊登當日中午12點之前,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傳真文件形式,向該新股發行主承銷商提出配售新股的申請。
新股發行主承銷商應在招股說明書刊登當日5點之前,將向有關基金配售的股票數量通知相應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上網發行的證券交易所,并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和基金部備案。
3.基金配售新股的繳款登記等事宜,按新股發行公告的有關規定進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上市的管理,規范基金交易行為,促進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基金上市,是指封閉式基金經批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掛牌買賣。
第三條 本規則所涉專門用語,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本所依據有關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對上市基金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金的上市條件
第五條 申請上市的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并公開發行;
(二)基金存續期不少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數額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有經審查批準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請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應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一)聘請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
(二)采用無紙化發行基金的,應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紙化發行基金的,須完成其實物憑證的分發及入庫工作;
(三)應完成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須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批準設立和發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約;
(五)基金托管協議;
(六)基金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會員署名的上市推薦書;
(八)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托管人的審查批準文件;
(九)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設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證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請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應內容真實、資料完整,不存在虛假或其他可能產生誤導的陳述。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請至基金獲準上市前,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上市批準
第十條 本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條所述基金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將審查意見及擬定的上市時間連同相關文件一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上市條件并經批準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書。
第十二條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應與本所簽定上市協議書。
第十三條 獲準上市的基金,須于上市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布上市公告書。
第五章 基金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要求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和要求編制基金上市公告書,并就基金簡稱、交易代碼、上市時間、上市場所等作以明確提示。
第十五條 基金上市公告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金概況;
(二)基金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設立主要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簡介;
(四)基金投資組合情況;
(五)基金契約摘要;
(六)基金運作情況;
(七)財務狀況;
(八)重要事項揭示;
(九)備查文件。
第十六條 基金上市公告書可列示有根據的業績資料,但不得進行業績預測。
第六章 信息報露的原則和要求
第十七條 上市基金應該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臨時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資產凈值公告、投資組合公告、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公告,其他公告為臨時公告。
第十八條 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條 本所根據各項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基金的報告在披露前須向本所進行登記,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后審查,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前審查。
第二十二條 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估值等事項,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 一個基金年度內的信息披露事項必須固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刊。
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聞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基金信息披露工作,辦理基金與本所及投資人之間的有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后三十日內公告中期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不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九十日內公告年度報告。基金年度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后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月應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每三個月應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資組合。
第三十條 遇有下列情況,基金管理人須即時向本所報告,并依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會形成決議;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員一年變更達30%以上;
(五)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出現重大事件;
(六)重大關聯事項;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重大處罰;
(八)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九)基金提前終止;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須于召開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開后第一時間公布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第七章 基金的上市費用
第三十二條 獲準上市的基金須按本所規定交納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第三十三條 基金上市初費的標準,按基金總額0.01%交納,起點為10,000元,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按年計收,每月為5000元。
第八章 停牌、復牌、暫停交易及終止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基金的停復牌原則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請,并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對于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及時報告本所。
第三十五條 本所可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基金的停復牌。
第三十六條 下列情況,對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復牌:
(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報告,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報告,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三)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如會議期間與開市時間有重疊,自持有人大會召開當日起實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會決議公布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如公布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布后第一個交易日即可復牌);
(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紅派息決議和公布實施該決議,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第三十七條 下列情況,對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復牌:
(一)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與基金有關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基金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本所對上市基金實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對該消息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如公布日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個交易日即可復牌);
(二)基金出現交易異常波動,本所有權對其實施停牌,直至有關當事人作出公告后復牌。
第三十八條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臨時公告的,基金管理人應向本所申請停牌,本所有權根據情況決定停、復牌時間。
第三十九條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運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性質嚴重,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本所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并獲得批準后對被調查上市基金實施停牌,待有關處理決定公告后另行決定復牌時間。
第四十條 基金上市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暫停交易:
(一)基金發生重大變更而不符上市條件;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上市;
(三)嚴重違反本所的上市規則;
(四)連續半年未繳納上市月費;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須暫停交易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基金上市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終止交易:
(一)在暫停交易期間未能消除被暫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國證監會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三)基金期滿未被批準續期的;
(四)基金經批準提前終止的;
(五)其他必須終止的原因。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于本所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基金上市行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基金指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
第三條 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 本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規則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薦人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 上市申請和審核
第一節 上市推薦人
第五條 本所對基金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請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薦人出具上市推薦書。
第六條 上市推薦人應當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薦資格的本所會員。
第七條 基金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確認基金符合上市條件;
2.確?;鸸芾砣肆私馄鋺敵袚鲜幸巹t及上市協議所列明的責任;
3.協助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上市申請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薦書;
5.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均經過核實;
6.協助基金管理人與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7.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的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8.本所規定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上市推薦人出具的上市推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況;
2.基金的發行情況;
3.上市推薦人與基金主要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關系;
4.基金符合上市條件的說明;
5.上市推薦人認為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6.上市推薦人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第二節 上市申請和審核
第九條 基金申請在本所上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并公開發行;
2.基金最低募集數額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
3.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少于五年;
4.基金管理人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5.基金托管人為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具有開展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6.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比例符合有關規定及基金契約的要求;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8.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9.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應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的上市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設立的文件;
3.上市推薦人出具的上市推薦書;
4.基金契約;
5.基金招募說明書;
6.基金托管協議;
7.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8.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托管人的審查批準文件及基金托管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10.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新設立基金除外);
11.基金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
12.上市推薦人和基金管理人簽訂的上市推薦協議書;
13.上市公告書;
14.基金管理人指定兩名代表的授權書;
15.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證明文件;
1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薦人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沒有虛假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二條 本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十條所述基金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將審查意見及擬定的上市時間連同相關文件一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三條 如中國證監會對前條上市安排無異議,在本所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上市協議》,深圳證券結算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持有人登記服務合同》后,本所向基金管理人發出《上市通知書》。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并將《上市公告書》備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本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五條 《上市公告書》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基金概況;
2.發起人持有基金情況;
3.基金持有人總數及前十名持有人;
4.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簡介;
5.基金投資組合;
6.基金契約摘要,包括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決策、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托管人、管理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費用和稅收,基金收益與分配,基金會計與審計,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終止與清算等;
7.基金的財務狀況;
8.重要事項揭示;
9.備查文件。
第十六條 基金的《上市公告書》只可列示已往的經營業績資料,但不得進行經營業績預測。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節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基金信息披露義務。
一、國有企業監管體系概況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日漸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改革也進入深水區,國有資產的監督問題及相關形勢日益嚴峻。同時,國有企業監管體系也逐漸完善,目前形成了審計機關、主管單位及組織內部三種監督三足鼎立的局面。
首先是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自改革開放后國家審計工作啟動以來,國有企業一直是國家審計的重要內容,1999年甚至專門頒發了《國有企業財務審計準則(試行)》(已廢除)。2011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其中“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內容實際上就是對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
其次是主管單位的政府監管。2003年,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如下簡稱國資委)成為國有企業的主管單位。十年來,各級地方國資委根據《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紛紛探索適合地方情況的國有企業監管模式,在國有企業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并派出財務總監,以適當市場經濟發展規范的方式實現對國有企業的有效監管。
最后是組織內部的自律監督。在企業組織內部的自我監督方面,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企業組織為了實現自己正常開展而構建的內控體系,以機制的力量進行自我約束;二是內部審計部門根據相關規范和準則開展的系列內審活動,協助企業組織有效開展風險管理。
二、委派財務總監的定位及其在國企監管中的角色
地方國資委委派財務總監到國有企業,從委派行為的最表層來看是政府監管的重要方式。不過,結合其具體職能及國有企業治理、經營管理、審計等方面事項,財務總監具有多重角色,主要情況如下:
首先,是政府監管的重要方式。財務總監一般由國資委委派,其“組織工作由地方國資委組織人事部門和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共同負責”,需要定期向國資委財務總監辦公室報告相關事項,其財務總監的報告內容作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實際上是政府監管的重要方式。
其次,是企業治理的重要環節。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監管實際上是出資人對相關資產的監管,其監管活動實際上屬于治理層面的問題,國資委委派財務總監本身也是這種治理結構的重要環節,其主要職責是對目標企業進行即時性、全過程的財務監督,通過確保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健康運行來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及有效使用。
再次,是審計工作推進的重要保障。很多地方國資委財務總監相關規程中明確規定財務總監“指導所駐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也是財務總監向國資委報告內容的重要組成。另外,有很多地方的實踐證明,有財務總監監管的單位,國家審計工作審計出的經濟問題及腐敗事件比沒有財務總監監管單位少得多,即財務總監的存在實際上也利于國家審計工作的順利推進。
三、委派財務總監的在國企監管中的作用發揮維度
筆者參照各地的相關制度,認為委派財務總監的在國企監管中的作用發揮維度主要是如下三個方面。
首先,在基本定位層面,以向國資委定期報告的方式實現政府對國有資產的全程控制。政府監管的關鍵體現是定期向派出單位――國資委進行定期報告。對此,各地均制定、頒發并推進實施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總監報告制度》,根據地方情況對報告事項、報告程序、報告方式等內容進行詳細說明,并同步形成了配套的回復制度、保密機制及問責機制。財務總監的辦公地點在目標企業組織內部,辦公時間與目標企業組織正常辦公節奏相始終,對于目標企業來說是全程控制,藉此國資委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對國有資產的全程控制。
其次,在微觀層面,以管理型監督的姿態推進企業組織財務管理的持續優化。財務監督是財務總監的基本職能,財務總監有權“調閱有關資料檢查所駐企業的財務運作、重要資金收支、投資、融資、擔保以及資產評估、處置等情況”,確保企業財務運行的合規、高效。財務總監同時還可以“協助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控制機制”,“提出財務管理和財務運作建議或意見”,即在確保目標企業財務運行健康的基礎上推進優化,可以說是企業組織財務管理持續優化的重要推手。
傳統的外匯管理職能是通過資金的匯兌環節進行監管,防止跨境投機資金的流入,保證國際收支平衡和金融穩定。在中國,外匯管理局肩負這這種監管職責,通過對投資行為的事前備案以及交易數據的分析來監測跨境資金的流動。在國外或多或少都存在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的宏觀審慎監管,表現為設立機構進行系統性風險的識別和監測,宏觀審慎監管在保證國際收支平衡及本國經濟穩定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各國的監管思路及監管制度都各有特色。
一、各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
(一)美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
美國是對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幾乎不加限制,美聯儲負責管理并規范銀行業、執行貨幣政策,具體由十二個地區性儲備銀行運作。美國在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相對開放,歡迎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美國政府會在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方面對在美投資進行審查。一般而言,外國投資者在美投資所得收益可自由匯出境外。外資企業在清算、終止和股權轉讓方面視同內資企業,受制于公司注冊地的州公司法,公司解散后,公司解散前的股東(包括外國投資者)在清算所得財產范圍內承繼債務。
美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SOC)對于跨境資金的流動沒有匯兌環節的限制,而是通過微觀數據的統計監測分析,來識別潛在系統性風險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FSOC是由財政部、美聯儲和全國銀行監督署等部門組成。
(二)英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
英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內、外資進入的領域,但涉及重要行業及重要影響的跨國投資,需獲得政府批準。2013年4月,金融服務局(FSA)拆分為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和審慎監管局(PRA)。2010年改革后英國新的監管體制是以英格蘭銀行為核心,統一負責全面的金融穩定,設立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組成“雙峰監管”模式。英格蘭銀行內設金融政策委員會(FPC),識別監控系統性風險,進行宏觀審慎監管。
(三)總結
目前各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投資基本解除限制,但在涉及國家安全、敏感行業等進行申報或審批。對跨境資金的監管分為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從理論上看,微觀審慎監管在影響資金流入總量方面的效果不確定,但在影響資本流入的結構和降低金融市場風險方面的效果比較明顯。但微觀審慎監管反映的情況具有一定的時滯,宏觀審慎監管更具有預警的作用。
我們認為當大量資本流入導致金融系統脆弱性加劇時,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互為補充,均衡緩解金融沖擊,維護跨國收支平衡。在不斷強化微觀審慎監管背景下,應構建及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預防系統性風險和平衡國際收支。
二、我國資本項目直接投資項下宏觀審慎監管現狀
(一)我國資本項目直接投資項下宏觀審慎監管目標
我國資本項目直接投資項下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是限制外匯市場的過度投機套利行為,降低大規??缇迟Y金特別是短期流動資金的不利沖擊。在國際收支中資本與金融賬戶中,貿易偏離度是通過境內銀行的外匯貸款、貿易融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支持實現的。
(二)我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所存在的問題
1、如何科學界定跨境資金大量流入風險
在不斷防范和打擊異常資金流入的過程中,外匯局工作更多是具體到打擊虛假或違規套利資金流入。資金大量流入可能導致的風險很多,如宏觀層面外匯占款過多導致被動的貨幣投放和通貨膨脹及資產泡沫、金融機構信貸的大規模擴張、匯率過快升值導致出口下滑、還有微觀企業或銀行的風險如資產負債幣種不匹配或期限錯配等。
2、如何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工具設計,提高宏觀審慎監管的操作性
在危機的沖擊下,對系統性風險不是沒有監測到,而是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目前,對我們認識到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但如何設計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卻存在諸多難題。如逆周期資本緩沖方面,如何判定某一機構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
3、如何實質性地加強與境內外監管當局之間的合作協調
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需要將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分析與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運用有機結合,需要加強監管當局的協作。對于跨境銀行的風險外溢問題僅僅依賴母國監管當局遠遠不夠。國際準則在危機處理的國際合作與協調方面還未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三、針對我國境外投資者到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建議
(一)加強外匯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有效性評估
在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時,應做好政策效果的評價,如外匯相關審慎措施對降低跨境資金流動或特定渠道跨境資金流動規模的影響等,從而準確評估政策作用并及時調整政策方向。
(二)積極開發有關宏觀審慎監管工具
從宏觀審慎視角考慮監管強度和監管范圍,提高對風險傳染的監控能力。 監測和評估我國外匯監管的系統性風險,對涉及系統性風險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決策,加強宏觀與微觀協調配合。
(三)防范和控制系統性風險有賴于多部門參與和多維度分析與監測
借鑒英國經驗,抓住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設施兩個關鍵要素,以兩個維度收集信息并分析,同時,聯合監管部門組成系統性風險委員會分享、驗證與整合信息,有利于提高風險識別的準確性和風險防范及時性。
參考文獻:
[1]潘昊. 中國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研究[D]. 安徽大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