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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平行進口案件是比較少的,只是偶爾發生。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尤其是近幾十年來國際貨物貿易和技術貨易的迅猛增長,因平行進口而引起的爭議和訴訟大量出現,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都紛紛采取對策應對平行進口商品。但我國或因處于低價位市場,或因進口配額與高關稅存在且市場經濟并不發達,平行進口問題并不明顯,因平行進口而生的訴訟也較少見[2].然亞洲金融危機后,周邊各國貨幣紛紛貶值幣而人民幣幣值則基本穩定,故各國產品紛紛進入中國,由此也引起了平行進口問題,“水貨力士”[3]便是一例。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與國際市場的進一步接軌,尤其是在不久成為WTO締約方后,中國將大幅度減讓關稅和消除貿易壁壘,國際貨物與技術貿易必然會大幅度增長,因之而引起的平行進口糾紛也必將增多,因而本文欲分析一下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下文也簡稱為平行進口)問題。
本文的內容主要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于界定本文的討論對象,分析形形的與商標權有關的國家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的恰當含義,以作為后文討論的法律規制的對象;進而歸納出平行進口的特征,以明確平行進口與正常貿易、非法貿易的區分;最后,在平行進口的含義與特征的基礎上,以出口國與進口國商標權人的關系基礎為參照,列舉平行進口可能表現的各種形式,以形象化本文的討論對象。接著,本文將主要討論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由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共同構成。第二部分是從實然的層面上,包括國家層面的立法、司法和國際層面的公約、協定,探討平行進口的法律境遇。在本部分中,本文沒有將各種態度進行分類討論,而是列舉各主要國家與主要條約的態度,一方面是為了突出其個性及背后的原因,同時也是因為特定國家對待平行進口的態度是難以準確的歸為一類,同一類態度的國家之間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第三部分是從應然的層面上討論平行進口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和法律規制方法。本部分從平行進口涉及到的價值關系入手,結合規制平行進口的考慮基點,提出對待與商標權有關的平行進口問題的法律規制態度與方法。最后為本文的結論。
一、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的界定
(一)平行進口的含義與特征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與“灰色市場”(Gray Market)是常常作為同一含義使用的,即平行進口亦稱作灰色市場,灰色市場也稱作平行進口。但不論從字面意義上,還是從是具體使用上,它們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認為灰色產品(Gray Goods)或灰色市場這一術語多用在美國,而歐共體內則多用平行進口這一術語[4].有的學者指出,最初未經授權進口真貨被稱為“灰色市場”或“灰色產品”,這種稱謂將進口和銷售灰色產品在法律上定性于被授權的銷售和“黑市”之間,但從事灰色市場生意和贊同此類做法的學者反對這種定性,尤其反對“灰色市場商人”的提法,他們更愿意用“平行進口”、“平行進口產品”和“平行進口人”等提法[5].但是,平行進口所源自的理念是未經著作權人或商標權人許可的進口和銷售與經授權的銷售渠道“平行”發生[6],而灰色市場則被廣泛地用來涵蓋貨物被合法地獲得卻被未經授權者售出的情形[7].因而灰色市場可以分為國內灰色市場和國際灰色市場,國際灰色市場又主要有兩種基本模式:其一為平行進口,即灰色進口人與經授權的進口人競爭;其二為進口本國生產者的境外分支機構的產品,即灰色進口商與國內生產者競爭[8].可見,平行進口一詞主要在于表明當經授權的貨物和未經授權的貨物都被進口時存在著兩個獨立的進口路徑。但其描述并不總是準確的。因為有時經授權的貨物并不是進口的,而是國內生產的;甚至偶爾未經授權的貨物也不是進口來的,如出口商依優惠的出口價格取得貨物卻轉而在國內銷售[9].盡管如此,法院和學者為試圖緩解未經授權貨物進口人在用語上的擔憂,一般使用平行進口來描述[10].本文中也將使用平行進口一詞,而不用灰色市場,但在含義上并不作嚴格、明確的區分。
盡管平行進口與灰色市場在含義上不作區分而視為一體,但學者及法院對平行進口含義的理解和界定并不一樣,由此也一定程度導致了對平行進口情形判定及法律規制的分歧。最為寬泛的灰色市場概念是前面所述的包括國內灰色市場和國際灰色市場的大灰色市場,其共同特點是貨物都是合法取得而經非授權商銷售,并且這種非經授權的銷售都是知識產權人所不希望看到的。但是,控制這兩類灰色市場的方法,包括法律是明顯不同的:國內灰色市場主要涉及壟斷法與合同法,而國際灰色市場則涉及知識產權法、關稅法、貿易法、競爭法等。再例如,國際灰色市場可以直接“規制”銷售灰色貨物商,而國內灰色市場則必須追及該貨物的源頭[11].因而,這種界定太過于寬泛而難談相對統一的法律規制,一般不為大家所取,大家所討論的主要是國際灰色市場問題,即討論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交叉之處的平行進口。但在界定此平行進口時,雖然形成了一定的共識,如該產品在進口國存在有效的商標權人和該產品的進口未取得商標權的許可,但仍然存在分歧,主要表現在:
1. 平行進口是否以存在著平行的兩個進口(即“雙重進口”)為必要。有人認為平行進口是“在外國商標權人授權國內商標被許可人(以下簡稱商)使用其商標制造或經銷其特定商品的情況下,其他未經授權使用其商標的國內經銷商(以下簡稱非商)通過外國商標權人或第三人合法地進口外國商標權人或其授權廠商制造或銷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國內銷售,從而形成商與非商在國內市場因商標正面競爭的現象”[12].這種定義的實質是認為平行進口存在雙重進口,即被授權商的先行進口和非商的平行進口,也就是說被侵權人只能是有關的商標權被許可人。其實,這種意義上的平行進口只是一種典型的進口,并不能涵蓋平行進口的全部外延。實際上,被授權的商所銷售的產品并不總是進口的,可能是在本地生產的;而且,商標權的許可人也可能成為被侵權人[13],這種情況發生在國外的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被進口到許可人所在國時。如果非要理解為存在平行進口的話,我們不妨認為進口國的商標權人當然的擁有進口權,故他人的進口為與之平行的進口,但該理解并無現實意義。因而這種從字面上很狹窄地理解平行進口的做法并不多見,一般認為平行進口不以雙重進口為必要,而是將它與灰色市場作同一含義研究。
2. 平行進口的產品的來源問題。平行進口的產品是真品,是未經授權的經銷商通過合法的渠道購買的,這已達成共識。但是對平行進口產品來源仍有些分歧,涉及兩個方面:其一,從地理意義上,該產品是否應是未授權經銷商在進口國境外購買的;其二,從生產者角度,該產品是否包括進口國內商標權人自己制造的。
關于第一方面,雖然有人認為偶爾未經授權的貨物也不是進口來的[14],但就筆者所接觸的材料看,這本身也是種例外,學者的討論中基本不涉及此問題,這在更大程度上應該是國內灰色市場或欺詐的問題,更何況本文所討論的是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因而也認為從地理意義上,平行進口產品應當是未經授權的經銷商在進口國境外購買而進口的貨物。關于第二個方面,分歧是相當明顯的。有的只將平行進口產品定位于進口國被授權人國家制造的產品,如認為平行進口是“由美國廠商制造的產品,出售給國外經銷商以較低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而這些產品重新進口到美國,和經授權的美國經銷商的產品進行競爭,從而迫使美國經銷商降低銷售價 格”[15].這種定位是相當狹窄的,也很不現實,因而甚至被許多人排斥在外而認為平行進口產品是外國制造的產品上帶著本國有效的商標、專利、版權而未經授權的進口。這種含義為美國最高法院在K Mart Corp v. Cartier, Inc.案[16]中所采用(用平行進口來指國外制造的,標有有效的美國商品的貨物的未經授權的進口);而且,美國著名的《布萊克法律詞典》在闡述“灰色市場貨物”(Gray Market Goods)一詞含義時也采此做法,認為是指標有美國有效商標的外國制造貨物未經美國商標持有者的許可而進口[17].這種界定實際上將美國出口的貨物又再次進口到美國的情形排除在平行進口之外了。至于原因,法院認為當一個美國生產者決定限制國內市場促銷的努力而以低的足以使外國經銷者在美國同美國生產者競爭的價格出口貨物時,平行進口或灰色市場這些詞語并不能恰當描述這種結果。這種界定并在1998年的Quality King Diatribe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 Inc.[18]案件中得到維持。但是,本文認為,雖然此種情形比較難以理解或者說平行進口較不能準確描述其特征,但此種情形確實在發生著,其原因除了企業自身特殊意圖(如開拓市場)外,也可能由市場自身形成。無論如何,這些產品再次被進口到國內時是商標權人所不希望的,其與平行進口的共同之處更多,因而本文討論中將這種情況也包含在內。
3. 平行進口產品在出口國是否必須享有商標權。雖然有的人認為平行進口是“在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所進行的進口并銷售該知識產權產品的行為”[19],或認為“商標權的平行進口是指同一商標權人(或其被許可人)就同一商標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同時享有商標權的情況下,某第三方或商標權人(或其被許可人)將其在其中某一國合法使用該商標生產、制造或擁有的商品投放其中另一國的商業行為”[20],甚至比較模糊地說平行進口產品是從外國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21],但筆者所見的多數定義僅僅是指出該商標權在進口國受到保護,而不去限定其在出口國的狀況,應該認為其包括平行進口產品在出口國不享有商標權的狀況。對此,有的概念明確指出了這一點,認為平行進口是指“某一產品受到一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下,進口商未經授權將權利人或經權利人許可在外國制造、銷售的該產品,或者他人在該產品不受保護的國家生產的產品進口到該國的行為”[22],歐盟的一些判例也證明了這一點[23].另外,還應指出,平行進口產品在出口國受商標權保護時,不僅包括與進口國是同一原始商標權人,也包括是不同于進口國原始商標權人的獨立的商標權人。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此時產品由一國未經授權進口到另一國與典型平行進口的效果類似,利益都是有獨立性,因而放在一起研究,有的學者稱之為“相互獨立知識產權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那么,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將本文所要討論的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大致界定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進口商在某商標權或商標使用權已受本國法律保護的情況下,未經本國商標所有人或商標使用權人許可,將從國外合法購得的相同商標商品輸入本國的行為。
由此可知,平行進口的主要特征有:
1. 從主體上看,平行進口的進口商不擁有在進口國對平行進口商品的商標權或其許可權。
2. 從行為上看,平行進口的進口行為未得到進口國商標權人(包括被許可人)的同意,但是,如果不考慮商標權許可問題,其進口行為是依法辦理了海關清關手續的“正?!钡倪M口貿易。
3. 從對象上看,(1)平行進口的商品上的商標在進口國具有商標權,受知識產權保護;(2)平行進口的商品在出口國并沒有侵犯權利人的商標權,也不是假冒偽劣商品,而是正宗的合法產品。
(二)平行進口的形式
有的學者為了研究平行進口中的商標法律問題,而從中國的角度將此類商標法律問題分類兩類:一是進口類,二是出口類[24].進口類是指“一國的非商從國外進口的產品是否侵犯了本國知識產權人(包括被許可人)的知識產權”,出口類是指“一國的出口商出口到國外市場的商品是否侵犯了該國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25].其實,這兩類只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對一個企業來說有些現實意義,但出口類所涉及的實際上是進口國的進口類中的問題,依據國際私法規則和國際法的屬地原則,仍要由進口國來處理。因而,本文從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對此不作區分,而是實際上作為所謂進入國的角度考查平行進口的形式及態度。
綜而觀之,平行進口大致有如下情形:
1、在平行許可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原始商標權人分別在進口國和出口國授權本地進口商進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銷售商標商品的情況下,進口國無商標許可的第三方仍從出口國進口商標商品銷售或使用。
2、在單方許可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一國商標權人在另一國授權本地進口商進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銷售商標商品的情況下,其中一國的無商標權許可的第三方從另一國進口商標商品到本國銷售或使用。
3、在相互獨立商標權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在進口國和出口國分別存在相互完全獨立(不存在授權關系或共同來自一個原始商標權人的授權)的商標權人的情況下,進口國未經授權的第三人進口商標商品到本國銷售或使用。
4、單一商標權(包括使用權)基礎上的平行進口
商標商品被銷售到不用商標法保護此商標的一個國家后,已經存在商標權人或被許可人的進口國的未經授權的第三人從該國進口商標商品到本國銷售或使用。
二、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的法律境遇
(一)平行進口國家層面上的法律境遇
目前,關于平行進口的國際公約規定尚且不多,因而,遇到此類案件,必須依據國際私法規則和國際法的地域性原則而由法院地國依據其國內法處理,故考察國家層面上平行進口的法律境遇顯得相當重要。顯然,一國的對待平行進口的態度也是隨其歷史的發展而變化的,明其變化甚是重要,故而本文不對各國依其對待平行進口的態度不同而分類考察,而是依國別對幾個在國際貿易中占重要地位的國家分別考察,使其更具現實意義。
1.美國
2006年3月5日,美國總統布什迫于國內鐵鋼工業的壓力和政治需要,宣布從2006年3月20日起,美國對大部分進口鋼材征收30%附加稅,并對厚鋼板實行進口限額。此背離自由貿易原則的舉動,幾乎引起所有向美國出口鋼材國家的抗議和反對。中國、日本、韓國、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巴西和俄羅斯都紛紛表示將做出回應。中國作為WTO的新成員,如何運用國際貿易爭端解決規則解決此爭端,成了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筆者就美國大幅度提高進口鋼材附加稅案,談談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應該考慮的原則與程序問題。
一、國際貿易爭端解決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解決貿易爭端主要遵循的有關規定有: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和1979年的《關于通知、磋商、爭端解決和監督的諒解》(簡稱《東京回合諒解協議》),20世紀90年代,烏拉圭回合又改進并完善了關貿總協定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達成了《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共27條?!墩徑狻仿暶?,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于維護世貿組織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機構的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這一權利與義務,該機制是保障多邊貿易體系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
1.多邊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在發生貿易爭端時,各成員國不針對其認為美國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采取單方行動,應采用多邊貿易機制解決方式,由世貿組織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DSB)解決,并遵守其規則和最終裁決。
2.統一程序規則。 美國與各國的鋼鐵提稅爭端可能要經過磋商、調停、專家小組與上訴復審四個程序最終解決。
3.協商解決爭端的原則。 世貿組織成立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多邊貿易體制,以促進世界貿易的發展,提高世界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因而要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應相互給予同情,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以達成雙方滿意的結果。
4.自愿調解與仲裁原則。 無論是斡旋、調解還是調停,都必須在美國與爭端各國的同意下才能進行,可在任何時候進行,也可在任何時候終止,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以雙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為基礎,并接受仲裁裁決的約束。
5.法定時限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新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嚴格具體地規定了各個程序執行的時間,如果一方在時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另一方可立即推動進入下—階段,或者程序將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審案時限與當事方的訴訟時限一樣嚴格而具體。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整個程序所需時間原則上只有31個月,與原來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相比大大縮短所需時間,提高了效率。
6.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 我國、歐盟和日本等成員匡均認為按有關協議所獲得的利益正在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美國所采取的鋼鐵提稅措施的損害,世貿組織應迅速發揮作用,提出撤銷該舉措、補救措施,以及授權該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求得成員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7.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 《諒解》第12條、21條和27條等條文都規定了一些照顧發展中國家原則措施,例如專家小組報告應該明確寫明已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差別待遇和更優惠的各項規定,并給予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詢與幫助。我國則享受該原則,如果我國對美國此舉投訴,專家小組會給予我國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和提交有關的證據。
二、貿易爭端解決應遵循的程序規則
1. 磋商程序。磋商是爭端解決的第一個階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方為解決問題或達成諒解進行交涉的一種形式。當一方提出請求磋商時,被請求方應在10日內做出答復,并應在30天內進行磋商,以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如果被請求方未在規定的期內做出答復或進行磋商,或者爭端當事方在收到磋商請求后的60天內通過磋商不能解決爭端,投訴方可請求成立專家小組。在緊急情況下,各當事方應從收到請求日起不超過10天進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請求后的20天內未能磋商解決爭端,投訴方即可請求成立專家小組。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貿易爭端的雙方首先通過磋商解決貿易爭端。任何磋商請求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應予保密。美國應在收到歐盟等任何一個國家請求的10天內做出答復,30天內真誠地磋商,其他國也可書面申請參與磋商,以達成各方滿意的解決方案。
隨著科學技術與運輸手段的蓬勃發展,國際貿易日益繁榮,在世界逐漸變成一個地球村,人們享受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與國際貿易帶來的便利的同時,同時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尚待解決。平行進口即是其中之一。
平行進口是指產品制造商 供應商或商標權人將其商品投放到某一國或地區市場進行銷售,但有人則將該商品進口至另一國家進行銷售的行為。該進口國的該產品市場也被稱為"灰色市場"。如相同的產品在A國的售價低于B國時,B國的銷售商就愿意從A過進口相同的貨物至B國銷售。平行進口的產生與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市場情況,生產要素的價格,勞動力水平的不同有關。由于各個各種原因導致同樣的商品在不同的國家與地區的銷售價格有所不同,當不同國家的價格差異使得本地的銷售商從別的國家或地區進口此類商品在本國銷售從而對本國同一商品的銷售產生壓力。所以平行進口商品的特點在于有平行進口商品本身是通過合法的途徑進口的真品,而不是假冒商品。同時其在進口國已經存在一個獨家銷售商,平行進口商品的知識產權已經在進口國得到保護而平行進口商的進口行為卻未得到知識產權所有人的許可。
平行進口較典型的案例有,Christian Dior(克里斯汀。迪奧 簡稱CD)訴Evora案,CD是法國著名的高檔香水品牌,荷蘭銷售商Evora未通過CD的銷售網絡而自己購入進口的CD香水自行在荷蘭進行銷售。1993年,Evora公司在廣告宣傳冊中推銷CD香水,CD公司認為Evora公司未經許可在廣告中使用CD商標侵犯其商標權,此案最終被提交至荷蘭最高法院審理。在如在1999年,在中國發現大量原產地為泰國的LUX香皂,而LUX為英國聯合利華公司的LUX力士香皂在中國的注冊商標,利華公司進口商未經許可銷售泰國產的LUX香皂,侵犯了其商標使用權,而被告認為進口的LUX香皂是經LUX商標權人授權在泰國銷售的,因此其來源是合法的。在上述案件中CD訴Evora案中,歐共體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權用盡原則,已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購買者加以轉賣是合法的行為,而在廣告中使用其商標去推銷產品是轉賣中合理的使用其商標的權利,那么其廣告行為是合法的,當然歐共體法院也認為如果轉賣商品的方式會導致對商標權人聲譽的損害,則商標權用盡原則不在適用,所以關鍵在于判斷被告在廣告中推銷香水的過程中是否損害被告的聲譽。而在LUX案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構成侵權行為。
為什么兩個類似的案例在最后的結果會完全相反呢?這是由于平行進口本身的特性造成的,平行進口產生的原因是由于相同商品在不同國家存在著較大的價格差異,即平行進口的商品比國內同一商品的價格低許多。這種價格差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各國經濟、科技發展水平的差異及勞動力成本的不同,不同國家消費者的收入和消費水平不同,對商品的需求亦不同,匯率波動也會導致國際市場上相同商品的價格存在較大的差異,生產商或銷售商為獲得最大利潤有意識地在不同國家的市場上實行價格差別化策略。平行進口商分銷或轉銷的成本較低。平行進口商一般沒有固定的銷售場所、設施,不必為了開拓市場打開產品的銷路進行大量的廣告宣傳,也不必為了維護商品信譽而提供優良的售前售后服務或技術培訓,所以其銷售成本低。現代傳播技術的發展使平行進口商能夠迅速、廉價地獲得全球的商品價格信息,從而可以對產地、銷售地的選擇等作出決策。所以有時為了保護本國消費者可以更加廉價的或得商品而做出對商標權人不利的判決,有時為了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以及維護良好的投資環境而做出對商標權人有利的判決。
在帶有商標的商品已經在商標權人的許可下進入市場進行流通,商標權已經在他人購買此商品后一次用盡,他人有權將帶有該商標的產品轉售,如果允許商標權人限制轉售產品,就意味商標權人對其已銷售出去的物品仍有權利,這將會對他人的財產物權的侵犯。也違背了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貿易自由流通的原則。在歐共體《歐共體商標一號指令》中第七條規定了歐共體內的"商標權用盡原則",即帶有商標商品一旦經過商標權人許可進入任何一個歐共體國家流通,商標權人就不能阻止他人將該商品轉賣到其他歐共體國家。但此文件其目的是在歐共體內部實行這樣的規定是對建立統一市場是有利的。此文件并未規定在歐共體市場外有"商標權用盡原則"。而在美國,通過NEC電子公司訴Circuit Abco等案件,確認了如果對于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平行進口應當允許,但如果平行進口的商品與商標權人在美國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或者會導致消費者混淆的,除非平行進口商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對商標權人聲譽的損害,否則構成侵權。
由于在90年代以前,中國很少發生平行進口事件,因為中國勞動力成本較低,各種生產要素價格相對便宜,商品價格較之國外低。所以國外的相同產品進入中國銷售沒有利潤。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勞動力及各項資源的價格上漲,人民幣匯率的調高后,平行進口問題在中國日漸突出,在LUX案之前就有調查顯示97 98年市場上50%的LUX香皂為東南亞進口。對其要盡快立法加以規范。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雖然對平行進口的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論,但本人認為只要平行進口產品在沒有對商標權人的聲譽造成不良的影響,應當允許平行進口。平行進口雖然會對本地的制造商和獨家經銷商產生不利的影響,一般平行進口的產品是沒有相應完善的售后服務和體系的,消費者或者對制造商的產品產生不信任感,而且平行進口的產品會大量沖擊產品制造商投入大量資金建立起來的企業,同時使其對產品聲譽的維護的投入被他人使用。但平行進口可以更多的保護本國消費者的利益,是本國消費者可以以更低的價格享受的同樣的商品,更可以打破某些商品獨家許可的壟斷地位,有利于活躍市場,形成競爭機制,從而提供更好的服務,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如中國的汽車市場,由于外資總經銷商獨家總,從而由一家公司壟斷了一個品牌汽車的進口權,使得中國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其定價而沒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導致在中國銷售的汽車比在歐洲,美國的銷售價格還貴,這對中國消費是極大的不利。雖然平行進口不利于保護國內產業,而且會影響政府稅收和財政收入。從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角度分析,商品平行進口對一國經濟發展有利有弊,對平行進口的立場也自然因國情的不同而有差異。所以合理適當的開放平行進口政策,這是與現在中國轉變產業結構,擴大內需的政策是相一致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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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雄飛:WTO框架下平行進口問題研究。中山大學學報論叢,2007年第27卷第4期。
(一)寧夏與阿拉伯國家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情況
總體而言,寧夏對阿拉伯國家進出口貿易發展較為緩慢。從表一看出:從2008年開始,寧夏對阿拉伯國家進口貿易,每年呈下降趨勢,由2008年的1.47%下降到2011年0.32%,2012年我區對阿拉伯國家沒有進口。出口商品主要為輪胎、鍛軋鎂、硅鐵、抗菌素等。歷經五年的發展,2012年,寧夏對阿拉伯國家出口恢復增長,尤其是 2013年進出口總值創歷史新高達17050.2萬美元,出口總值為17039.7萬美元,占同期全國對阿拉伯國家出口總值的99.93%。之所以取得這樣的驕人業績,主要原因在于隨著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步伐加快,探索建設的中阿結算中心帶動效用初顯。開放型經濟是以降低關稅壁壘和提高資本自由流動程度為主的經濟,最突出的特征是既出口,也進口,關鍵在于發揮比較優勢;既吸引外資,也對外投資。進口總值的數據反映,寧夏的開放程度具有“短板”,不是完全意義的開放型經濟。
(二)寧夏與阿拉伯國家主要貿易伙伴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情況
從寧夏與阿拉伯國家進出口額和貿易國別看,阿聯酋、沙特、卡塔爾等海合會成員國是我區的主要貿易伙伴。2013年,我區對前10位阿拉伯國家的進出口總額中,阿聯酋、沙特阿拉伯和卡特爾位居前三位,阿聯酋是我區最大的出口國,出口金額達到4756.1萬美元,三個國家的進出口總額為10060.8萬美元,占對阿出口總額的69.47%。在向北非進出口的國家中有突尼斯、埃及、阿爾及利亞和蘇丹,進出口總額為2336.6萬美元,占對阿拉伯各國出口總額的15.43%。在對西亞各國的貿易中有敘利亞、約旦黎和巴嫩,進出口金額為2187.4萬美元,占對阿拉伯出口總額的15.1%。
(三)寧夏與阿拉伯國家進出口主要商品及進出口額
寧夏對阿拉伯出口商品主要以服裝鞋帽箱包類,塑料制品、玻璃制品、金屬材料為主,同時還有羊絨紗線、抗菌素、瓷磚等;從進出口總額來看,排在前五位的分別是玻璃制零件、橡膠、塑料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的其他鞋靴、塑料飾品、金屬器具和羊絨紗線,進出口金額分別為819.8萬美元、659.4萬美元、630.4萬美元、578.6萬美元和488.8萬美元??傮w上看,寧夏對阿拉伯國家出口的商品,大多數都不是寧夏自己生產的,更不是自己的優勢產業,主要原因仍然是國際貿易結算中心的成立,使區外來寧從事進出口企業增多原因導致的。說明隨著內陸開放型經濟的建設和中阿博覽會的舉辦,加快了與阿拉伯國家的經貿往來。
二、寧夏與阿拉伯國家進出口貿易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寧夏對阿拉伯國家貿易規模太小
一是進口量微小,商品單一。銀川海關統計的數據表明,2008年到2013年,寧夏從阿拉伯國家的進口分別占進出口總額的1.47%、1.52%、0.90%、0.32%、0.07%;2012年進口為零。另據自治區商務廳的資料顯示:2012年我國從阿拉伯國家進口總額高達上億美元,主要進口商品為石油、乙二醇,液化天然氣、鐵礦、塑料等,主要出口國家為沙特、阿曼、伊拉克、蘇丹,對上述國家進口總額都超過5億美元。由此說明,寧夏的開放性經濟水平是極為低下的。二是出口量小,出口商品單一且初級、出口國家較為集中。在出口商品中,工礦產品占據主要,以硅鐵、金屬鎂、雙氰胺、碳化硅的初級低加工資源性產品,輕紡產品以及羊毛及其制品為主,出口創匯能力有限,容易受外部經濟波動影響;寧夏的清真食品牛羊具有品種和產業特色優勢,但向阿拉伯國家的出口規模較小。不合理的出口結構、產品技術和附加值偏低已成為突出問題。
(二)進出口貿易中,沒有發揮我區的農業特色優勢產業
目前,寧夏的農業已經確立了五大戰略性主導產業和六大區域性特色優勢產業,包括:枸杞、清真牛羊肉、奶牛、馬鈴薯、瓜菜、優質糧食、淡水魚、葡萄、紅棗、農作物制種、優質牧草,形成了13個優勢產業帶,120個現代農業示范基地。近幾年,寧夏商品出口無論是數量還是規模都非常少,包括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是我區的特色優勢產業,但寧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資料顯示,寧夏銷往海灣和阿盟國家的清真牛羊肉,無論是品名、數量、批次和貨值都非常低。與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規劃提出把寧夏打造成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產業集聚區的戰略地位有較大的距離。俗語說“天下黃河富寧夏,中寧枸杞甲天下”,對于寧夏特色產業的枸杞,同樣存在困境。從寧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計資料看,2009年至2012年輸往阿盟及海灣國家農產品,包括黎巴嫩、伊拉克、摩洛哥、阿聯酋、科威特和伊朗六個國家,商品僅有枸杞和枸杞干果,批次僅有16次,貨值(USD)為538481.77美元,其他的優勢特色產品在出口中寥寥無幾。今后,特色優勢產業必將要成為寧夏向西開放的重點產業。
(三)加工貿易維持在低水平態勢
加工貿易對吸引外資、增加出口和擴大就業等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已成為一個地區外向型經濟發展的主要標志。2008年,寧夏銀川市已被商務部確定為第二批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為此,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引導東部地區勞動密集型和運輸成本占綜合成本比例相對低的加工貿易企業到中西部發展。我區加工貿易起步晚、發展慢,遠遠落后于外貿發展。一是加工貿易企業數量不斷減少。2013年我區加工貿易進出口總值為1808萬美元,同比下降43.73%,開展加工貿易的企業由高峰時十幾家到減少到目前只有五家。羊絨、服裝、乳膠手套、輪胎等是加工貿易的主要商品。二是出口加工貿易的企業經濟效益都不景氣。加工貿易最突出的特點是“大進大出,兩頭在外”,所謂“兩頭在外”就是把生產經營過程的原材料和銷售市場放在國際市場。我區有加工業務的企業,加工貿易量在減少,貿易效益在下降。近年來,隨著我區內陸開放型試驗區的建設,我區外貿雖然保持了較快增長,但加工貿易是短項,原因在于部分企業受傳統貿易的影響,對加工貿易的認識不足,發展加工貿易意識不強,在加上政府引導和扶持政策的不到位,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外貿出口的快速發展。
(四)外貿出口企業物流體系欠發達,運輸成本高
地處內陸的寧夏物流成本遠遠高于沿海發達地區。天津港是我區進出口貨物的主要通道,同時,國內公路的運輸成本也居高不下。一是貿易進口量少,導致產品價格上升。以2013年寧夏進出口額為例,全年進出口總值為321.790萬美元,其中出口為255.245萬美元,占總額的79.3%;進口為66.545萬美元,僅占總額的20.7%。這樣就會導致許多出口的集裝箱只能空箱到銀川裝貨。二是物流環節多,運輸成本高。由于寧夏惠農陸港、銀川陸港,加上正在建設的中寧石空陸港,與天津港、連云港的鐵海聯運對接尚未完全實現。以惠農陸港為例,從惠農港出口到天津的貨物,由于進不了天津港,只能通過鐵路先運輸到天津的塘沽港,然后再轉運到天津港,這無形之中就堆高了物流成本。另外,航空運輸國際線路和航班少,導致物流環節增多,運力有限,成本上升,這些都已經成為制約寧夏外向型經濟發展的“瓶頸”。
(五)對外貿易缺乏外貿主體,缺乏外貿專業人才
一是出口企業少。2013年, 我區共有各類企業37.4萬余個,但出口企業不多。以清真食品企業為例,截止到2013年底,我區共有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的生產出口企業共有三十六家。再以賀蘭縣清真食品園調研的情況來看,2013年園區共有65家企業,其中出口企業兩家,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9家。應該說,無論是企業的規模、數量、資產、產品結構還是銷售收入都較低。二是缺乏外貿專業人才。中阿經貿合作需要充足的人才智力支撐,目前我區既缺乏外貿領域的經營管理人才和國際化高層次阿語復合型專業人才,又缺乏具有一定能力的外交外事、國際經貿、中阿商法、中阿旅游等領域的人才。
三、中阿博覽會新起點下的寧夏進出口貿易發展的建議對策
(一)加強擴大中阿經貿合作領域,優化經貿合作環境和機制
一是辦實辦好中阿博覽會等重大節會活動,全面加強寧夏同阿拉伯國家和穆斯林地區經濟、企業、民間交流與合作,不斷拓展交流合作的廣度和嘗試,以傳承文化共通、擴大商貿共贏、深化經濟共融為內涵,致力全方位提升中阿政府、企業和民間層面的合作,構建商品貿易、服務貿易、金融投資、技術合作、文教旅游等深度合作。二是進一步優化中阿經貿合作環境,一方面著力營造優良的投資環境,制定更加寬松的投資、貿易措施。另一方面盡快了解并適應阿拉伯國家的經貿制度環境。 三是創新中阿經貿合作機制,加快落實中國同海合會國家的對話與合作機制,使中阿整體合作的多邊協商機制取得突破,使其成為推進深化中阿經貿合作的重要保證。
(二)加快寧夏特色產品產業的發展
作為一個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優勢特色產業,把資源優勢轉換為經濟優勢,把發展潛力轉變為現實生產力,是縮小落后差距,提高市場競爭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有效措施。一是加快能源化工產業發展。煤炭資源是寧夏的第一大優勢資源,可建設集煤炭、電力、煤化工于一體的現代能源化工產業體系。二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促進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建設區域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三是發展特色優勢農業。按照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大力發展優質糧食、枸杞、釀酒葡萄、乳制品、清真牛羊肉、馬鈴薯、水產品、瓜果蔬菜等特色農產品,重點要在清真、綠色和品牌上做文章,做大做強優勢特色產業,打造產值過百億的農業特色優勢產業集群。
(三)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拓展寧夏出口空間
一要準確定位中阿博覽會的招商方向,重點是面向阿拉伯國家和穆斯林地區進出口產品的企業招商;面向東南亞穆斯林國家和地區進出口產品的企業招商;承接我國東南沿海和港、澳、臺等經濟發達地區外向型產業向內地轉移招商;面向國內百強、世界五百強招商。二要加大招商的對外宣傳力度,與大集團、大企業建立聯系,推出寧夏的優勢項目。大力引進商貿、旅游、休閑、保健、創意、會展等服務業項目。發揮寧夏的民族文化優勢,加大對清真食品穆斯林企業的招商力度,加快出口企業規模、出口空間的擴大和市場的開拓。
(四)大力發展加工貿易,促進銀川綜合保稅區發展
加工貿易是以加工為特征的再出口業務,有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和協作生產。加工貿易可以有效利用國外資源,以彌補本地區資源的不足,也可以擴大外貿出口,增加外匯收入。為此,一要加大政府組織領導力度,建立加工貿易促進機制,包括制定各種優惠政策,設立加工貿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增強對東部梯度轉移企業的吸引力。二要加強和改善加工貿易的審批管理,完善加工貿易業務的審批制度。適度放寬加工貿易企業審批條件,減少程序,簡化審批手續;要結合我區加工貿易不發達現狀,適當放寬條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并采取相應措施提高企業和產品的競爭力。三要大力推進交通、物流和口岸等基礎設施建設,以銀川綜合保稅區為平臺,充分用好用足國家的各項優惠政策,積極承接和發展與加工貿易相關的包裝、運輸、倉儲、物流、人力資源市場,構筑暢通的物流網絡,消除承接產業轉移的物流障礙。
(五)加快培育外貿主體,不斷完善外貿人才隊伍
要充分發揮中阿博覽會平臺的作用,加快民間企業的交流,就需要一步壯大對外貿易經營主體,加快培植和擴大出口主體隊伍,使更多的企業走向國際市場。針對目前寧夏的出口過于依賴少數企業,出口波動大的狀況,應重點實施以下對策:一要加大對出口企業的扶持力度,幫助更多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增強競爭力,推進其出口業務發展壯大;二要加強外貿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其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加快有針對性的外貿實務培訓和行業業務培訓,建立具有長效機制的外貿人才體系。三要積極開展與國內外、重點是中東穆斯林的經濟組織的聯系,組織企業參與國內外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開闊眼界,提高開拓國際市場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馬慧敏,中國對外貿易微觀主體結構完善研究――基于企業組織結構理論視角[J],《財經問題研究》?2011年09期.
三、在買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賣方須在合理期限內及時采取措施,或轉售,或運回貨物以期減少損失,否則無權就擴大的損失部分進行索賠。
四、賣方要警惕買方利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進行欺詐,使得銀行保證支付的銀行信用轉變為商業信用,加大賣方承擔的風險。如:價格條件用FOB;在信用證中插入一信托收據條款,允許進口商先借單提貨,待檢驗合格后,由進口商向銀行提交該種檢驗證書付款;信用證內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裝運,又規定每批交貨期限;須進口商承兌匯票等等。
五、買方要注意索賠有效期的簽訂,防止外商在索賠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見來掩蓋商品質量問題。否則,合同質量條款訂得再好,索賠有效期訂得不合理,質量條款就成為一句空話。
中圖分類號:F22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7217(2013)02-0088-05
一、 引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和世界各國貿易往來越來越多。不僅出口在迅猛增長,進口也是在逐年增加。2004年進口貿易總額5612億美元,2006年7914億美元。與此同時,中國進口產品種類和進口來源國數量也在不斷增加?!逗jP進出口數據庫》顯示,2004年中國進口產品種類6994種,2006年7114種;2004年中國從210個國家和地區進口,2006年這一數量增加到216個國家和地區。從總量上看,中國與世界各國的貿易關系是持續穩定增長;從微觀層面上看,公司是貿易關系的承載者,基于公司層面的考察,或許可以從更深層次揭示國際貿易關系。當我們將考察視角定位在公司層面上,即一個公司從某個國家進口某種產品被視為一個特定的貿易關系時,發現中國2000年有166萬對進口貿易關系,2001年183萬對,2002年199萬對。表面上看,中國外貿公司似乎與各伙伴之間的進口貿易關系是持續、穩定、長期的,在新的貿易關系產生的同時,舊有的貿易關系也在繼續。但在作進一步分析后發現,情況完全相反,中國公司與各國之間的進口貿易關系是不斷變化、不斷調整的,舊有的貿易關系不斷結束,新的貿易關系不斷產生。在2000年的166萬對進口貿易關系中,只有68萬對貿易關系持續到了2001年,大約60%的貿易關系沒有持續到第二年。2002年,僅有38萬對貿易關系(占22.8%)還存在。只有10萬對貿易關系(占6%)持續時間超過7年。究竟是什么因素在影響著貿易關系呢,他們又是如何影響的呢?
在傳統的國際貿易模型中,人們經常忽視了貿易關系持續時間問題。一些理論模型總是傾向于假定貿易模式是靜態的和穩定的,在這些模型中,他們認為貿易關系一旦確立就會持續到永遠。例如俄林的要素供給比例理論認為,貿易是基于兩國間要素稟賦的差異,在某種程度上說只要這種要素稟賦差異在兩國中存在,這種貿易關系就會保持下去。盡管有另一些模型涉及到貿易的動態關系,但也很少討論出口市場的退出問題,這些模型更多的是考慮新的出口商的進入,而對于已經存在的貿易關系會怎么樣,則沒有進行分析[2-5]。
除了利用理論模型來考察國際貿易關系之外,學者也利用數據進行了不少實證分析。如利用生存分析方法分析了美國的進口貿易關系及其持續時間以及德國的進口貿易關系[6,7]。
以下將根據2000~2006年《海關進出口數據庫》的進口貿易數據,運用K-M曲線以及Cox比例風險模型,考察貿易關系的持續時間。同時,與Besedes & Prusa(2006)關于美國的進口貿易關系持續時間的相關研究不同,這里考察的視角定位在公司層面的貿易上,以能夠更為細致地描述和揭示中國的對外貿易關系的持續時間問題。
二、 數據、模型和變量選擇
(一)數據的說明及其描述性統計分析
《海關進出口數據庫》(2000~2006年)包括出口和進口貿易數據,這里使用的是進口貿易數據,該數據庫的產品分類標準為8位國際HS編碼,逐月統計了中國進口貿易公司從各個國家進口的各種產品的金額、數量、價格等信息。為分析方便,以及借鑒同類文獻的做法,本文使用經過整理后的年度數據,即只要以年為單位發生了一次或以上的貿易,都認定貿易關系持續,否則認為貿易關系中斷①。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該數據可能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存在刪失數據(censor data)。因為考察期間是2000~2006年,共7年(表1表明,貿易關系持續時間超過7年的僅占5.12%,絕大部分不超過7年,所以,7年樣本數據可以說明問題),有些貿易關系一直持續到2006年,但我們卻不能觀測到2006年之后的狀態,因而存在刪失數據問題;二是Multiple spells問題②。它涉及到進口貿易關系中斷后又再產生的問題。為了簡化問題,同時又與Besedes & Prusa(2006),Nitsch(2009)的處理方法保持一致,將中斷后再產生的貿易關系視為新的貿易關系。
表1描述了進口貿易關系數量及比例。我們發現在所觀測到的1 967 613對進口貿易關系中,有1 191 671(60.56%)對貿易關系只持續了1年;有100 757(5.12%)對貿易關系持續了7年以上。刪失數據(censor data)有209 523對貿易關系,占到整個貿易關系的10.65%。存在Multiple spells問題的貿易關系(即貿易開始年份不是2000年)306 064對,占整個貿易關系的15.56%。
四、結論
以上使用“公司-產品”層面數據考察了中國進口貿易關系持續時間及其影響因素,分析發現:中國公司與各貿易伙伴之間的進口貿易關系持續時間短,大部分(80%)貿易關系僅能持續1~2年,很少(5%)的貿易關系能持續超過7年。這表明從“公司-產品”層面看,中國進口貿易關系是動態調整的:大量貿易關系結束的同時,不斷產生新的貿易關系。進一步使用KM圖形方法和COX比例風險模型實證分析發現:語言與貿易關系持續時間正相關,當貿易雙方語言相同時,貿易關系結束可能性小,貿易關系持續時間長;初始交易額、產品交易額、GDP和人均GDP等四個因素與貿易關系持續時間正相關,其數值越大,貿易關系結束可能性越小,貿易關系持續時間越長;距離因素與貿易關系持續時間負相關,貿易伙伴距離越遠,貿易關系結束可能性越大,貿易關系持續時間越短。
注釋:
①
例如:從2001~2005年A公司都從B國進口第C種產品,但2006年A公司沒從B國進口第C種產品,那么該貿易持續時間為5年。
②例如,從2001~2003年A公司都從B國進口第C種產品,2004年A公司沒有從B國進口第C種產品,但在2005年A公司又開始從B國進口第C種產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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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工品進出口貿易特點
(一)化工品貿易形勢良好,進出口高速增長
化工品貿易快速增長,2003年進入新世紀以來發展最好的年份,之后逐年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二)化工品進口額遠遠高于出口額,保持貿易逆差
化工進口規模繼續擴大,進口數量增長是引起進口進口貿易用匯增加的主要原因。化工品出口額仍靠數量拉動,使得占半數以上化工產品的進口數量增加,同時一部分化工品進口價格下降,減少進口用匯,兩相抵消,實際進口用匯凈增長,進口產品仍集中在高分子聚合物和有機化工原料上,這部分產品仍不能滿足國內需求,需大力發展。
(三)國有企業在化工品貿易中仍占主導地位
在化工品進出口貿易中,國有企業一直是最重要的力量,其出口額與進口額都占總額的一半,三資企業是進出口貿易的另一個主要力量,比重僅次于國有企業。從發展速度看,私人企業化工貿易增速成倍增長,獨占鰲頭,在出口方面,集體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增速高于國有企業,進口方面,國有企業增長速度居第二位。但目前化工品的進出口額的增長仍主要依靠國有企業推動。
(四)一般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是化工品進出口的主要貿易方式
一般貿易的進出口額占總貿易額的60%左右,進料加工貿易進出口額占總貿易額的30%左右,一般貿易進出口總額增長快于進料加工貿易增長速度。
二、化工品進口業務的風險管理現狀
我國貿易自改革開放到二十一世紀以來,產生了巨大的發展,風險因素也在這一過程中增多。貿易企業化工品出口業務風險管理的行業現狀呈現除了四種特征:第一,貿易經營企業數量大,情況多變。其中國有大中企業、私營企業、集體所有制等不同經營模式企業,無法在管理上統一。第二,外貿行業風險管理沒有專業機構做出規范和管理,我國的政府管理部門在貿易中的工作重點都投放在貿易發展上,疏于風險管理問題,一直都沒有法規、意見做出明確規范。第三,現階段貿易企業的分析、控制、管理還都是由企業自身完成的,不同企業對于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同,運用的方式也不同,雖有針對性但缺乏統一規范。第四,風險管理的措施主觀性較大,科學性較低。在大部分的貿易企業中風險管理的部門、人員等都沒有形成專業化,在進出口貿易業務時,企業對于風險管理的防范、規避、轉嫁、管理上就存在較大的主觀和隨意性,規則和制度不能夠統一。
三、化工品進口貿易主要風險類型
我國全球化經濟不斷發展,外貿企業貿易業務不斷擴大,經營模式主要由合資經營、對外投資等組成,外貿企業就面臨許多國際市場上的風險。在化工品進口貿易中風險主要有五種:1、由于外方違約造成的信用風險,國際貿易雙方處在兩個國家中,交易中交貨與付款就不能同時進行,貿易中就會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造成信用風險。2、賣方供貨不及時、無貨等情況造成市場風險,貿易環境對交易的限制,賣方由于種種原因延遲或不交貨,就會給國內的企業造成損失。3、賣方與用戶串通欺騙商造成經營風險,外貿企業在沒進行資質審查時就進行交易,通常第一單貿易都很順利,建立了信用之后就會進行騙取,然后逃跑。給貿易企業帶來風險,近年來時常發生。4、在貿易中多種付款方式帶來的商業信用風險,在國際貿易中付款方式一般為即期、遠期、托收、信用證、預付、后附等多種形式,每種方式都存在風險。5、作為化工品來說,其自身的易燃易爆屬性限定了其運輸當中的風險性,同時也加大了倉儲的風險性。
四、化工品進口業務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大多數的外貿企業化工品進口中風險管理不符合規范,每年的經濟損失都十分嚴重,我國企業在進出口貿易中風險管理存在以下問題:
1、合同簽訂時,條款不清晰明確,給履行時帶來隱患。國際貿易中遵循的通則,在實際的貿易中不同國家的貿易買賣合同就會出現差異,矛盾主要是各國法律及對合同爭端解決機制等問題。貿易中我國企業對外國法律體系不熟悉使得合同糾紛解決帶來了風險。
2、進口貿易中另外兩方的資信調查不清晰,將會增大信用風險。進口企業不但與外國的客戶貿易進行國際買賣合同的簽訂,還同國內企業簽銷售合同,明確兩家企業的資信情況就十分重要,然而外國的中小企業調查就十分困難。
3、國際市場的多變,化工品市場行情情況的把握就相對困難。自2008年石油化工品價格大起大落,即使資深專業人士也無法準確判斷。判斷時不僅要了解化工品本身,還有對整個產業鏈及有關因素有一個宏觀的認識。
4、在運輸物流中控制有限,使得產品在運輸中出現滅失風險。貿易中流通環節是十分重要的,這個過程中風險較多,不好控制。流通中的準備貨源、確認貨物發貨情況、貨物運送接收、整理儲藏這些環節直接關系到合同的執行。當下外貿企業為了減少損失或保險轉嫁,通常情況下會嚴格控制進口貿易當中的風險因素,做好對其流程當中的全方面控制,防備其在輸送過程當中因認為火天災等種種原因所造成的損失。
5、缺乏對貨控制權,經常在貨權轉移的過程當中發生風險。在現有的進出口貿易當中,貨物的所屬全,也就是貨權是非常重要的事項,所以這一問題也是進出口貿易當中最為常見的問題。通常情況下,掌握貨權的一方在進出口貿易當中占主動權的比重值較大,掌握好了貨權,就可以在通常貿易當中無限的縮小風險。一般來說,為了保障貨權的主動權以及進出口貿易的主動性,國際間的貿易網來通常會采取款到發貨這一原則,而并非是通常情況下的貨到付款,這就牢牢把握住了控制權利,為企業的正常運行提供了有利的資金保障。
6、報關、商檢這些規定的檢查也會造成一定的風險問題。當進出口貿易成功抵達貨港后,就面臨著申報以及規定商檢等必要流程。這時管理方如果申報不及時,就會造成貨物停滯、違規處罰、附加貨物港口管理費用等一系列的問題,不僅耽誤了貨物出港運輸的時間,也造成了一定的現金損失。
7、在國際貿易當中,并非僅僅在細微處造成貿易風險,有時一些大的宏觀控制環節也經常會出現風險,比如反傾銷與匯率問題等。由于國際之間的貿易往來是國與國的交易,這時就會出現貨幣兌換的問題,而貨幣兌換往往會伴隨著匯率風險。我國的貿易一般面對非歐洲國家時,一般采取的策略是美元報價,面對歐洲時則直接采用歐元報價,但在外幣兌換的過程當中,常常由于拖沓、繁瑣,經常會造成“等待”風險,即外匯結算值的變化。這一風險隨著近期來人民幣的不穩定增長,顯得越發嚴重。
8、不可逆因素帶來的風險,防范這一風險的最為有效途徑就是產品貨物投保。
五、應對化工品進口業務中各類風險的管理方法
對于上述化工品進口業務中的風險問題,基本可以通過以下五種方法進行較為有效的管理:
(一)建立公司專職風險管理的決策和管理機構
應挑選進出口業務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管理人員組建專職風險管理機構。該機構應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范疇,并盡可能地提高該機構的專業化程度,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系統性和準確度。
(二)實施客戶資信調查制度,建立客戶檔案,進行有效的客戶管理
特別是較大數額的貿易項目,在動態的資信調查的前提下,還要考慮采用保險、擔保甚至是國際保理等手段,將風險轉移或分散。特別在化工品進口業務中,當外經貿企業使用自己的授信額度開立信用證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用戶部分保證金必須到賬。2、其余部分貨款在信用證到期前幾個工作日內必須到賬。3、如用戶逾期付款,外經貿企業對貨物應有處置權。4、如是遠期信用證,則必須是擔保提貨或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三)建立詳細的用戶來款臺賬制度
在財務早已經電算化的今天,為化工品進口用戶建立用戶來款臺賬制度是風險管理所必須的。進口業務的結算周期相對較長,用戶的來款及結算都是滾動進行的;在某一時點上,財務的賬務上難以直接真實反映用戶貨款收回的全部實際情況。
(四)建立財務預警機制
在公司內部建立的客戶信息系統里,對逾期付款的用戶,都應對其亮起黃燈,以提醒業務人員,同時提醒風險管理機構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更為嚴重的則亮起紅燈。
(五)將進口業務流程細分,使業務人員分工專業化
現在許多進出口公司采用的是一個業務人員“全程包辦”一項進出口業務的全流程。這種作法弊端甚多。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加工貿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也帶動了中國的經濟發展,加工貿易以“三來一補”為起點(三來一補指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而近年來進料加工已逐步占據主要地位(進料加工是指國內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用外匯購買進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銷出口的業務)。
在進料加工貿易下進口的原料免稅,出口可退稅,且進料加工貿易在外匯創收,技術進步、稅收貢獻等各個方面都優于“三來一補”貿易,故不僅政策鼓勵,企業亦樂于享受免稅并退稅的政策。但在進料加工貿易看起來很美的外表下亦隱藏著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
一、海關監管所面臨的問題
1.加工貿易手冊的形式化問題
進料加工貿易以開立貿易方式為進料對口的加工貿易手冊為起點,在手冊中海關要求備案各款出口成品、進口料件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并備案成品對應料件的單損耗情況。但因對各項需備案項目應細化至何種程度缺乏標準,故海關操作彈性較大,有的企業可能因產品本身型號較單一,而將成品備案至最細化的型號,而有的企業因產品型號繁多(有的多達幾百種),而將成品按類別進行備案。而對按成品類別進行備案的企業則其單損耗亦勢必需按類別備案,但相同類別不同型號的產品會因尺寸大小的不同、工藝流程的不同而導致其實際的單損耗并不相同?,F行很多客觀上僅能以成品類別來備案的企業的做法是將各種同類但不同型號成品的單損耗進行加權平均,在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即為此經加權平均的單損耗率,亦即形式上的單損耗率,但一經備案的加工貿易手冊將成為企業進出口報關及海關檢查的依據,也即依據即可能演變成形式上的依據,在源頭上即與實際存在客觀上的差異。
但若慮及此問題而要求所有企業的成品均需以最細化的規格型號來備案,則很多型號繁雜且產品更新換代快的企業將面臨無法操作的困難,企業報關人員即使每天都沉浸在不停地更新成品、審海關編碼、審單損耗的過程中可能仍無法滿足市場變化的要求。
2.進口料件與出口成品監管問題
因進料加工貿易下進口料件免稅進口,且海關對于進出口的實際查驗均采用抽驗,故即存在部分企業可能免稅進口的料件牛頭不對馬嘴的問題,即本是與手冊上備案的料件不相關,或僅是類似的物料卻以手冊上料件免稅進口。
因進料加工貿易下進口料件為免稅進口,故不允許在未補稅的情況下制作產品內銷,即使對這部分進口料件的邊角料及產品生產過程的廢品均存在補稅的問題,但現實情況下有部分企業為了規避一般貿易打稅進口材料生產內銷產品的成本或申報過多邊角料或過多廢品無法平衡手冊的備案且補稅增加企業經營成本的問題,可能采用廢品或次品充成品報關出口以平衡手冊的方式。
因上述手冊本身備案時即與實際存在差異,且在進出口時亦存在可能的監管漏洞,并且既使手冊備案時正確無誤,但生產過程是有很多無法客觀化的變數的,而手冊備案的僅是客觀的單損耗,故在海關下廠對進料加工企業的進口料件與庫存存貨進行查對時,按手冊備案計算的相關庫存將與實際企業的庫存存在較大的差異。而企業為可消化這部分差異帶來的罰款、補稅問題又勢必想出很多辦法,如偷梁換柱、指鹿為馬等等。
二、稅務管理的問題
1.進料加工貿易下關聯交易的問題
現行企業的進料加工貿易多是先由投資者或與投資者密切相關的人員或公司先在境外注冊境外公司,該境外公司負責向海外供應商實際購買料件,亦負責向海外客戶接單并實際銷售,而大陸境內的進料加工企業的料件向該境外公司以進料加工方式免稅購進,生產的成品亦報關出口給該該境外公司。因進出口對應的都為實際上的關聯公司,故進口與出口的單價都存在可隨意調整的漏洞,而在現行對國際貿易各類信息的共享程度非常有限且境內外稅負相差較大的情況下,這類關聯交易的稅收問題將是無法避免的現實問題。
2.出口退稅的監管問題
因可能存在進口料件的混淆進口,出口成品的殘次充出口、進口料件與出口成品的單價隨意調整等問題,而稅務部門在受理出口退稅申報時以企業的進口報關單及企業的賬務處理為依據。故可能造成參與出口退稅的各項數據的真實性問題。
三、與一般貿易方式相比存在政策明顯偏移問題
1.進料加工企業進口料件時免稅進口,且進口料件因可采用收匯差額核銷故可不對外付匯,故進料加工企業可大大減少進口料件部分稅金及購買成本的資金占用,但一般貿易企業進口原料需實際付匯購買且打稅進口。
2.因進料加工貿易企業實際上對的供應商及客戶均為自己的投資者,且在收匯核銷上可采用差額核銷(即將出口收入金額減去進口料件的金額后的差額收入外匯),而一般貿易企業僅在收匯核銷上僅能采用全額核銷,而出口退稅均需在收匯核銷后方可參與退稅計算,故進料加工企業因其進口報關單亦可參與收匯核銷,故其在收匯核銷上明顯占時間上的優勢,從而 在收回出口退稅資金上亦占先機。
四、更易操作、更易監管亦更公平貿易方式的探討
如上所述,進料加工貿易以進料加工手冊為起點,雖自手冊備案開始即全程監管,但因各種不可避免的企業趨利心理及客觀上本身即無法全面監管而帶來的名義上雖監管,但實際上無法監管的現實,再慮及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所帶來的本文所述的各項問題,進料加工這種貿易方式是否有可再改進的空間?或者將如“三來一補”一樣將逐步淡出歷史舞臺?而換之而來的將是更簡單操作、更節省監管成本、政策更公平劃一、更使貪利者無從隱藏的貿易方式?
筆者認為可從如下幾點作探討:
1.因進料加工貿易料件免稅進口,成品亦免稅出口,故海關從手冊備案至手冊核銷全程均對進料加工貿易進行監管,但因客觀存在監管難的問題,極易導致花費巨額的監管成本但整個的監管過程仍流于形式,且容易滋生本文所述的眾多問題,故筆者認為應逐步地縮小加工貿易的規模直至最終完全取消此一貿易方式。企業進口料件需以實際價格報關交稅進口,成品出口仍適用退稅政策,且成品出口報關單上價格亦應嚴格按實際價格報關。海關可將原用于監管進料加工手冊的人力物力用于對交易真實性(包括實物真實與價格真實)的監管。
2.在取消進料加工貿易的操作下,降低了企業采用關聯交易轉移稅收的操作空間,在現行的稅收政策下企業的實際稅負率勢必大于現行進料加工貿易操作方式下的稅負率,故可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企業稅負,以平衡貿易方式變動對企業帶來的沖擊。
五、結語
進料加工貿易在我國的經濟舞臺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長足的進步,但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對外貿易的形式應有不同的更新,在一種貿易方式已帶來極大的弊端的情況下我們應不斷開拓,尋求更利于我國經濟發展,更利于監管的嶄新模式。
一、關于加工貿易“飛料”走私問題
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規定,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貿易出口的料件進口時,免征關稅與增值稅,出口時不退增值稅。以加工貿易名義進口的料件,若用于生產內銷產品,要補交關稅與增值稅。對于采用部分國內中間投入品的加工貿易出口,出口退稅實行“免、抵、退”政策。應該說,這是在當前我國增值稅率和關稅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發揮我國比較優勢充分利用國際市場的一個明智之舉。正是實行了這些政策,才使我國加工貿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少數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犯罪活動。不法分子采用虛報品名、規格、數量,進口以多報少,出口以少報多,高報單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單證、假印章、假簽名”等“三假”手段,從事走私勾當,將保稅進口的貨物在國內倒賣。1997年開展嚴打走私運動以來,連續幾年破獲了大量以加工貿易之名進行的走私犯罪活動。據海關統計,1997年查獲30萬元以上的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計案值33.3億元,分別占全國海關查獲大要案總數的36%和總案值的54%。1999年查獲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計案值28.7億元,分別占全國查獲走私案總數的39.5%和總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曉薇:《未來國際貿易的主流》),第82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國海關共查獲加工貿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億元,雖然案件數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數的7%,但案值比例高達42%。2001年上半年,海關調查部門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貿易的案值,仍達到總案值的42.7%;海關緝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貿易的案件呈明顯上升勢頭,共立案148起,增長48%,案值12.5億元,增長76%,擅自倒賣保稅料件、成品、甚至減免稅設備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從海關查獲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貿易走私案占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據此認為加工貿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確定的。據國際經驗,查獲的走私案值,一般約為實際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獲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獲的難度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從已查獲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來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貿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關留下有關單據,因此,與那些“闖關”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貿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獲,所以,當大規模開展打擊“走私”活動時,對以往的案件,加工貿易走私更易被查獲。因此,我們尚不能從近幾年海關查獲走私案中加工貿易走私所占的比重來推論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許所查獲的以加工貿易方式走私金額占較高比重,只是說明這種走私更易被查獲。
走私活動的猖獗,不是因為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而是由于過高的關稅和增值稅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監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員的腐敗。只要上述誘發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開展打擊走私活動以來,海關加強了對加工貿易進口的監管,同時,通過保證金臺賬“實轉”等方式,試圖防范加工貿易走私,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也應該看到,現行的監管手段降低了通關效率,對正常的加工貿易活動,特別是交貨期很短的高端產品的加工貿易活動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這說明,沿襲這種傳統的方法加強監管,成本與收益是不對稱的,必須探索新的監管思路與監管方法,在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更加方便加工貿易進出。
二、關于加工貿易出口與貿易磨擦問題
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使我國與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關系出現了新的變化。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出口快速發展,引發出兩個問題,一是與有關國家之間的貿易不平衡問題,二是所謂的貿易磨擦問題。
中國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得益于東亞新興經濟體對我國轉移出口導向型的制造業。日本和亞洲“四小龍”都大幅度向中國轉移了生產制造能力,這些企業原本就是以美國市場為主要出口市場的,移到中國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國生產要素低廉的優勢,很多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因此,對美出口進一步增加。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在東亞新興經濟體、中國和美國之間形成了獨特的“三角貿易”關系:中國從日本和“四小龍”進口料件,在華組裝后出口到美國市場。因此,在很短的時間內使中美之間貿易不平衡問題突顯出來。按照美方統計,2000年中國已經取代日本成為美國貿易逆差最大來源國。深入分析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有幾個問題需要指出。第一,中國對美貿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長,實際上是取代了以往東亞其他經濟體在美國的市場份額,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的企業。例如,1986~1988年間,美國鞋類進口的60%來自中國臺灣和韓國,中國大陸只占2%。到1999年,這兩類產品進口國的位次完全顛倒過來,美國從中國臺灣和韓國進口的鞋類僅占2%,而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鞋類所占份額上升至60%。玩具和體育用品的情形也相類似。1985年,美國從中國香港、臺灣和韓國對該類產品的進口占60%以上,中國大陸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額數剛好相反,中國大陸占60%,香港、韓國和中國臺灣減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轉口貿易,中美兩國對雙邊貿易的統計都出現了誤差。在美國的統計中,經香港對大陸的出口,被統計為對香港出口,而非對中國大陸出口;而中國經香港對美出口的產品,按原產地原則,仍然被統計為自中國的進口。中國的統計恰好相反。因此,美國統計的雙邊貿易逆差夸大了實際情況,而中國的統計則低估了貿易不平衡狀況。有關研究表明,中美貿易逆差應介乎兩國統計之間。第三,中美貿易不平衡,并非中國保護市場造成的,實際上,近10年來,中國市場是美國出口增長最快的市場之一。1990~2000年間,美國對中國的出口幾乎增長了四倍,1990~2000年,美國企業對中國出口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其他出口市場,到2000年,中國成為美國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場。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貿易不平衡使我國在對美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一些美國政客出于政治動機,夸大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以期在對華交往中取得主動地位。中美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并不是像一些論者所宣稱的,影響了一般貿易的對美出口,實際上,美國借中美貿易不平衡對中國出口產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數紡織品受配額限制外,絕大
多數產品并沒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快速增長導致的貿易不平衡,只是轉移了其他東亞經濟體對美貿易的順差,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企業。而且,很多中國加工貿易企業對美的出口,本來就是美國在華投資的企業,或者美國企業在華的“代工”企業的產品。這種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主要體現在美國在雙邊貿易談判中,以貿易不平衡為武器,要求中國加大開放市場、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加速了我國市場開放,對國內企業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壓力。但是,從長遠來看,市場開放對我國經濟效率的提高、競爭力的增強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問題則是貿易磨擦問題,或貿易伙伴針對中國產品采取的不正當保護措施。最為突出的是中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遇到的反傾銷問題。目前,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訴訟已經超過500起,中國已經成為全世界被反傾銷最多的國家。不少國家將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反傾銷措施,使我國出口形勢空前嚴峻。不少學者與官員認為,之所以出現這么多對華反傾銷,是因為加工貿易出口增長太快造成的。但是,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項反傾銷研究課題的調查表明,我國被反傾銷的產品絕大部分是由一般貿易出口引起的,針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的反傾銷案例不到全部對華反傾銷案例的5~10%。加工貿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傾銷,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價格均由外方控制,不會出現一般貿易出現的亂打價格戰的情形。這一研究成果顯示,以往對加工貿易的評價,夸大了其導致貿易磨擦的負面作用,實際情形并非如此。
三、關于加工貿易與一般貿易的關系問題
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的發展擠壓了一般貿易發展。在進口方面,對加工貿易設備與中間投入品進口實行保稅政策,使我國進口納稅產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貿易擠占了一般貿易出口市場份額。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一)關于加工貿易與進口關稅收入的關系,以下幾點需要明確
第一,對加工貿易進口免征關稅,是合理的。加工貿易進口最終會包含在出口產品之中,如果對加工貿易進口征收關稅,就會扭曲進口投入品的價格,使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下降。
第二,關稅對總稅收貢獻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關稅水平引起的。我國算術平均關稅水平從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為66%,但同期關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只從10%下降到5.5%。
第三,關稅比重降低的原因還在于其他方面的減免稅。我國有四大類產品不納關稅,一類是加工貿易進口,二類是外資企業設備進口,三類是技術改造等進口減免稅,四類是外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的饋贈。1998年我國進口應稅品比重只有19%,加工貿易進口占總進口比重為48.9%,外資企業投資項下進口占10.3%,二者合計為59.2%,通常饋贈進口不到1%,因此,技術改造等免稅進口占到20%。也就是說,在應該繳納關稅的一般貿易進口中,政策性免稅進口額達到一半以上。關稅收入比重的降低,這類政策性減免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加工貿易擠占一般貿易出口市場的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一、關于加工貿易“飛料”走私問題
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規定,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貿易出口的料件進口時,免征關稅與增值稅,出口時不退增值稅。以加工貿易名義進口的料件,若用于生產內銷產品,要補交關稅與增值稅。對于采用部分國內中間投入品的加工貿易出口,出口退稅實行“免、抵、退”政策。應該說,這是在當前我國增值稅率和關稅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發揮我國比較優勢充分利用國際市場的一個明智之舉。正是實行了這些政策,才使我國加工貿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少數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犯罪活動。不法分子采用虛報品名、規格、數量,進口以多報少,出口以少報多,高報單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單證、假印章、假簽名”等“三假”手段,從事走私勾當,將保稅進口的貨物在國內倒賣。1997年開展嚴打走私運動以來,連續幾年破獲了大量以加工貿易之名進行的走私犯罪活動。據海關統計,1997年查獲30萬元以上的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計案值33.3億元,分別占全國海關查獲大要案總數的36%和總案值的54%。1999年查獲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計案值28.7億元,分別占全國查獲走私案總數的39.5%和總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曉薇:《未來國際貿易的主流》),第82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國海關共查獲加工貿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億元,雖然案件數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數的7%,但案值比例高達42%。2001年上半年,海關調查部門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貿易的案值,仍達到總案值的42.7%;海關緝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貿易的案件呈明顯上升勢頭,共立案148起,增長48%,案值12.5億元,增長76%,擅自倒賣保稅料件、成品、甚至減免稅設備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從海關查獲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貿易走私案占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據此認為加工貿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確定的。據國際經驗,查獲的走私案值,一般約為實際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獲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獲的難度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從已查獲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來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貿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關留下有關單據,因此,與那些“闖關”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貿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獲,所以,當大規模開展打擊“走私”活動時,對以往的案件,加工貿易走私更易被查獲。因此,我們尚不能從近幾年海關查獲走私案中加工貿易走私所占的比重來推論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許所查獲的以加工貿易方式走私金額占較高比重,只是說明這種走私更易被查獲。
走私活動的猖獗,不是因為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而是由于過高的關稅和增值稅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監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員的腐敗。只要上述誘發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開展打擊走私活動以來,海關加強了對加工貿易進口的監管,同時,通過保證金臺賬“實轉”等方式,試圖防范加工貿易走私,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也應該看到,現行的監管手段降低了通關效率,對正常的加工貿易活動,特別是交貨期很短的高端產品的加工貿易活動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這說明,沿襲這種傳統的方法加強監管,成本與收益是不對稱的,必須探索新的監管思路與監管方法,在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更加方便加工貿易進出。
二、關于加工貿易出口與貿易磨擦問題
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使我國與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關系出現了新的變化。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出口快速發展,引發出兩個問題,一是與有關國家之間的貿易不平衡問題,二是所謂的貿易磨擦問題。
中國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得益于東亞新興經濟體對我國轉移出口導向型的制造業。日本和亞洲“四小龍”都大幅度向中國轉移了生產制造能力,這些企業原本就是以美國市場為主要出口市場的,移到中國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國生產要素低廉的優勢,很多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因此,對美出口進一步增加。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在東亞新興經濟體、中國和美國之間形成了獨特的“三角貿易”關系:中國從日本和“四小龍”進口料件,在華組裝后出口到美國市場。因此,在很短的時間內使中美之間貿易不平衡問題突顯出來。按照美方統計,2000年中國已經取代日本成為美國貿易逆差最大來源國。深入分析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有幾個問題需要指出。第一,中國對美貿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長,實際上是取代了以往東亞其他經濟體在美國的市場份額,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的企業。例如,1986~1988年間,美國鞋類進口的60%來自中國臺灣和韓國,中國大陸只占2%。到1999年,這兩類產品進口國的位次完全顛倒過來,美國從中國臺灣和韓國進口的鞋類僅占2%,而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鞋類所占份額上升至60%。玩具和體育用品的情形也相類似。1985年,美國從中國香港、臺灣和韓國對該類產品的進口占60%以上,中國大陸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額數剛好相反,中國大陸占60%,香港、韓國和中國臺灣減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轉口貿易,中美兩國對雙邊貿易的統計都出現了誤差。在美國的統計中,經香港對大陸的出口,被統計為對香港出口,而非對中國大陸出口;而中國經香港對美出口的產品,按原產地原則,仍然被統計為自中國的進口。中國的統計恰好相反。因此,美國統計的雙邊貿易逆差夸大了實際情況,而中國的統計則低估了貿易不平衡狀況。有關研究表明,中美貿易逆差應介乎兩國統計之間。第三,中美貿易不平衡,并非中國保護市場造成的,實際上,近10年來,中國市場是美國出口增長最快的市場之一。1990~2000年間,美國對中國的出口幾乎增長了四倍,1990~2000年,美國企業對中國出口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其他出口市場,到2000年,中國成為美國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場。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貿易不平衡使我國在對美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一些美國政客出于政治動機,夸大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以期在對華交往中取得主動地位。中美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并不是像一些論者所宣稱的,影響了一般貿易的對美出口,實際上,美國借中美貿易不平衡對中國出口產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數紡織品受配額限制外,絕大多數產品并沒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快速增長導致的貿易不平衡,只是轉移了其他東亞經濟體對美貿易的順差,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企業。而且,很多中國加工貿易企業對美的出口,本來就是美國在華投資的企業,或者美國企業在華的“代工”企業的產品。這種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主要體現在美國在雙邊貿易談判中,以貿易不平衡為武器,要求中國加大開放市場、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加速了我國市場開放,對國內企業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壓力。但是,從長遠來看,市場開放對我國經濟效率的提高、競爭力的增強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問題則是貿易磨擦問題,或貿易伙伴針對中國產品采取的不正當保護措施。最為突出的是中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遇到的反傾銷問題。目前,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訴訟已經超過500起,中國已經成為全世界被反傾銷最多的國家。不少國家將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反傾銷措施,使我國出口形勢空前嚴峻。不少學者與官員認為,之所以出現這么多對華反傾銷,是因為加工貿易出口增長太快造成的。但是,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項反傾銷研究課題的調查表明,我國被反傾銷的產品絕大部分是由一般貿易出口引起的,針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的反傾銷案例不到全部對華反傾銷案例的5~10%。加工貿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傾銷,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價格均由外方控制,不會出現一般貿易出現的亂打價格戰的情形。這一研究成果顯示,以往對加工貿易的評價,夸大了其導致貿易磨擦的負面作用,實際情形并非如此。
三、關于加工貿易與一般貿易的關系問題
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的發展擠壓了一般貿易發展。在進口方面,對加工貿易設備與中間投入品進口實行保稅政策,使我國進口納稅產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貿易擠占了一般貿易出口市場份額。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一)關于加工貿易與進口關稅收入的關系,以下幾點需要明確
第一,對加工貿易進口免征關稅,是合理的。加工貿易進口最終會包含在出口產品之中,如果對加工貿易進口征收關稅,就會扭曲進口投入品的價格,使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下降。
第二,關稅對總稅收貢獻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關稅水平引起的。我國算術平均關稅水平從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為66%,但同期關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只從10%下降到5.5%。
第三,關稅比重降低的原因還在于其他方面的減免稅。我國有四大類產品不納關稅,一類是加工貿易進口,二類是外資企業設備進口,三類是技術改造等進口減免稅,四類是外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的饋贈。1998年我國進口應稅品比重只有19%,加工貿易進口占總進口比重為48.9%,外資企業投資項下進口占10.3%,二者合計為59.2%,通常饋贈進口不到1%,因此,技術改造等免稅進口占到20%。也就是說,在應該繳納關稅的一般貿易進口中,政策性免稅進口額達到一半以上。關稅收入比重的降低,這類政策性減免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加工貿易擠占一般貿易出口市場的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一、關于加工貿易“飛料”走私問題
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規定,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貿易出口的料件進口時,免征關稅與增值稅,出口時不退增值稅。以加工貿易名義進口的料件,若用于生產內銷產品,要補交關稅與增值稅。對于采用部分國內中間投入品的加工貿易出口,出口退稅實行“免、抵、退”政策。應該說,這是在當前我國增值稅率和關稅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發揮我國比較優勢充分利用國際市場的一個明智之舉。正是實行了這些政策,才使我國加工貿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少數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犯罪活動。不法分子采用虛報品名、規格、數量,進口以多報少,出口以少報多,高報單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單證、假印章、假簽名”等“三假”手段,從事走私勾當,將保稅進口的貨物在國內倒賣。1997年開展嚴打走私運動以來,連續幾年破獲了大量以加工貿易之名進行的走私犯罪活動。據海關統計,1997年查獲30萬元以上的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計案值33.3億元,分別占全國海關查獲大要案總數的36%和總案值的54%。1999年查獲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計案值28.7億元,分別占全國查獲走私案總數的39.5%和總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曉薇:《未來國際貿易的主流》),第82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國海關共查獲加工貿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億元,雖然案件數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數的7%,但案值比例高達42%。2001年上半年,海關調查部門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貿易的案值,仍達到總案值的42.7%;海關緝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貿易的案件呈明顯上升勢頭,共立案148起,增長48%,案值12.5億元,增長76%,擅自倒賣保稅料件、成品、甚至減免稅設備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從海關查獲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貿易走私案占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據此認為加工貿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確定的。據國際經驗,查獲的走私案值,一般約為實際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獲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獲的難度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從已查獲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來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貿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關留下有關單據,因此,與那些“闖關”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貿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獲,所以,當大規模開展打擊“走私”活動時,對以往的案件,加工貿易走私更易被查獲。因此,我們尚不能從近幾年海關查獲走私案中加工貿易走私所占的比重來推論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許所查獲的以加工貿易方式走私金額占較高比重,只是說明這種走私更易被查獲。
走私活動的猖獗,不是因為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而是由于過高的關稅和增值稅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監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員的腐敗。只要上述誘發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開展打擊走私活動以來,海關加強了對加工貿易進口的監管,同時,通過保證金臺賬“實轉”等方式,試圖防范加工貿易走私,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也應該看到,現行的監管手段降低了通關效率,對正常的加工貿易活動,特別是交貨期很短的高端產品的加工貿易活動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這說明,沿襲這種傳統的方法加強監管,成本與收益是不對稱的,必須探索新的監管思路與監管方法,在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更加方便加工貿易進出。
二、關于加工貿易出口與貿易磨擦問題
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使我國與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關系出現了新的變化。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出口快速發展,引發出兩個問題,一是與有關國家之間的貿易不平衡問題,二是所謂的貿易磨擦問題。
中國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得益于東亞新興經濟體對我國轉移出口導向型的制造業。日本和亞洲“四小龍”都大幅度向中國轉移了生產制造能力,這些企業原本就是以美國市場為主要出口市場的,移到中國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國生產要素低廉的優勢,很多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因此,對美出口進一步增加。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在東亞新興經濟體、中國和美國之間形成了獨特的“三角貿易”關系:中國從日本和“四小龍”進口料件,在華組裝后出口到美國市場。因此,在很短的時間內使中美之間貿易不平衡問題突顯出來。按照美方統計,2000年中國已經取代日本成為美國貿易逆差最大來源國。深入分析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有幾個問題需要指出。第一,中國對美貿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長,實際上是取代了以往東亞其他經濟體在美國的市場份額,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的企業。例如,1986~1988年間,美國鞋類進口的60%來自中國臺灣和韓國,中國大陸只占2%。到1999年,這兩類產品進口國的位次完全顛倒過來,美國從中國臺灣和韓國進口的鞋類僅占2%,而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鞋類所占份額上升至60%。玩具和體育用品的情形也相類似。1985年,美國從中國香港、臺灣和韓國對該類產品的進口占60%以上,中國大陸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額數剛好相反,中國大陸占60%,香港、韓國和中國臺灣減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轉口貿易,中美兩國對雙邊貿易的統計都出現了誤差。在美國的統計中,經香港對大陸的出口,被統計為對香港出口,而非對中國大陸出口;而中國經香港對美出口的產品,按原產地原則,仍然被統計為自中國的進口。中國的統計恰好相反。因此,美國統計的雙邊貿易逆差夸大了實際情況,而中國的統計則低估了貿易不平衡狀況。有關研究表明,中美貿易逆差應介乎兩國統計之間。第三,中美貿易不平衡,并非中國保護市場造成的,實際上,近10年來,中國市場是美國出口增長最快的市場之一。1990~2000年間,美國對中國的出口幾乎增長了四倍,1990~2000年,美國企業對中國出口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其他出口市場,到2000年,中國成為美國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場。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貿易不平衡使我國在對美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一些美國政客出于政治動機,夸大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以期在對華交往中取得主動地位。中美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并不是像一些論者所宣稱的,影響了一般貿易的對美出口,實際上,美國借中美貿易不平衡對中國出口產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數紡織品受配額限制外,絕大
多數產品并沒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快速增長導致的貿易不平衡,只是轉移了其他東亞經濟體對美貿易的順差,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企業。而且,很多中國加工貿易企業對美的出口,本來就是美國在華投資的企業,或者美國企業在華的“代工”企業的產品。這種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主要體現在美國在雙邊貿易談判中,以貿易不平衡為武器,要求中國加大開放市場、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加速了我國市場開放,對國內企業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壓力。但是,從長遠來看,市場開放對我國經濟效率的提高、競爭力的增強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問題則是貿易磨擦問題,或貿易伙伴針對中國產品采取的不正當保護措施。最為突出的是中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遇到的反傾銷問題。目前,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訴訟已經超過500起,中國已經成為全世界被反傾銷最多的國家。不少國家將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反傾銷措施,使我國出口形勢空前嚴峻。不少學者與官員認為,之所以出現這么多對華反傾銷,是因為加工貿易出口增長太快造成的。但是,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項反傾銷研究課題的調查表明,我國被反傾銷的產品絕大部分是由一般貿易出口引起的,針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的反傾銷案例不到全部對華反傾銷案例的5~10%。加工貿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傾銷,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價格均由外方控制,不會出現一般貿易出現的亂打價格戰的情形。這一研究成果顯示,以往對加工貿易的評價,夸大了其導致貿易磨擦的負面作用,實際情形并非如此。
三、關于加工貿易與一般貿易的關系問題
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的發展擠壓了一般貿易發展。在進口方面,對加工貿易設備與中間投入品進口實行保稅政策,使我國進口納稅產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貿易擠占了一般貿易出口市場份額。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一)關于加工貿易與進口關稅收入的關系,以下幾點需要明確
第一,對加工貿易進口免征關稅,是合理的。加工貿易進口最終會包含在出口產品之中,如果對加工貿易進口征收關稅,就會扭曲進口投入品的價格,使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下降。
第二,關稅對總稅收貢獻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關稅水平引起的。我國算術平均關稅水平從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為66%,但同期關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只從10%下降到5.5%。
第三,關稅比重降低的原因還在于其他方面的減免稅。我國有四大類產品不納關稅,一類是加工貿易進口,二類是外資企業設備進口,三類是技術改造等進口減免稅,四類是外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的饋贈。1998年我國進口應稅品比重只有19%,加工貿易進口占總進口比重為48.9%,外資企業投資項下進口占10.3%,二者合計為59.2%,通常饋贈進口不到1%,因此,技術改造等免稅進口占到20%。也就是說,在應該繳納關稅的一般貿易進口中,政策性免稅進口額達到一半以上。關稅收入比重的降低,這類政策性減免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加工貿易擠占一般貿易出口市場的觀點,是難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