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6 08:51:52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我國目前農村的民間借貸行為十分活躍,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多樣化
民間借貸的主體十分復雜,以主體為標準進行劃分,民間借貸可以分為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民間借貸用途廣泛
在民間借貸中,其生產性借貸與生活性借貸平分秋色。生產性借貸主要用于投資大棚蔬菜瓜果、養殖奶牛、承包土地、購買農機具等;生活性借貸主要用于看病就醫、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額支出經常會超過農戶的支付能力,這也是導致農戶借貸的主要原因。
(三)借貸方式靈活,貸款標的額不等
民間借貸的行為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口頭約定型。這種類型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依靠血緣、道德來維持。另一種是簡單借據型。這種形式主要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以及數額較大的借貸之間,借據形式簡單,易發生糾紛。以上兩種形式的民間借貸發生糾紛之后,一旦訴諸法院,法院無法查明事實,當事人無法借助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最直接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的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的存在,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自然地受到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調整。與此同時,還有一個更加具體而直接針對借貸行為所產生的糾紛做出處理的專門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會議通過,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二)對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直接法律規定的評價
1.法律規定零散,沒有專門法律法規調整
盡管在我國的《合同法》、《意見》以及其他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存在某些直接針對民間借貸進行規定的法律規范,但是,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對民間借貸做出一個全面系統的規制與調整。而與這樣一種法律缺位的情況相比,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為一種顯性的社會事實,
與之相關的法律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
2.現有法律法規本身科學性、協調性差
在現有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之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條來說:“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钡聦嵣厦耖g合借貸合同大量存在無息借貸的情況,既然該條款包括民間借貸合同在內,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學,盡管對金融機構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間借貸,筆者認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約定”二字。當然通過法律精神解釋的方法,這個結論應當是題中之意,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條款還是不太完善的。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構民間借貸的法律價值體系
首先,民間借貸以自愿為基礎,經過當事人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合同,集中體現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理應獲得法律的承認和支持。民間借貸法律的自由價值首先體現為借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承認了借貸主體的合法,就意味著具有了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應受到非法的干擾。其次,民間借貸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則,但是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始終處于高風險、不確定的狀態,糾紛較多,嚴重影響著借貸市場的秩序。第三,保護私有財產。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僅停留在財產權的確認方面,還有財產權的行使。利用財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護才是對財產的長遠保護策略。
(二)關于民間借貸立法的問題
就民間借貸來看,最主要的需要解決的是其合法性的問題,至于具體的行為規則可以參照相關民事法律規范。我國現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雖然過于零散,過于原則性,沒有形成一個體系,但卻為民間借貸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個大體的輪廓,像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中涉及的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合同法》為民間借貸法提供了很好的輪廓,因此在解決了民間借貸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參照借款合同的規則辦理。如果制定專門立法,也需要結合已有的法律規范的規定,這不僅可以縮短制定民間借貸法所需要的時間,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法制統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間借貸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貸雙方在協議借貸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登記備案。首先由政府部門制定統一的民間借貸合同范本,從借貸雙方、借貸時間、借貸金額、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放款方式、還款時間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手續時填寫,并加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章,合同書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及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各執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對本年所登記的民間借貸情況統一匯總,上報政府相關部門,便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減少民間借貸對宏觀調控的影響,同時對社會公眾進行民間借貸的風險提示.這樣,貸款人在貸款給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查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還款情況,對某些借款人的欺詐行為形成了一種制約。
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是民間借貸發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時對于建立誠信社會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同時減少了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在司法資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時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參考文獻:
[1]戴建志.民間借貸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
一、民間借貸繁盛之原因
(一)融資管道的有限性。首先,為保障一國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國家設立銀行以方便個人、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銀行貸款這種間接融資形式,成為融資最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左右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這本是中小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在行政過分干預的準財政運作體制下運作,導致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現象。[1]根據我國現有金融體系制度的特點,銀行經營業務以風險控制為原則,想要順利讓銀行放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對于資金短缺需要增加資本而自身資金又短缺的中小企業而言,只能被拒之門外,籌集資金難便使中小企業發展陷入僵局。銀行為防范風險的“惜貸”行為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據吳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種目的,購置固定資產的目標還是想從銀行借款。當時也曾到銀行借貸,但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吳英貸款幾乎都來自熟人介紹,其背后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銀行貸款難。其次,股票融資、企業債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占所融資比例遠非間接融資方式比例。我國直接融資比例還很低而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也不具備直接上市融資的條件。在當前美國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處于疲軟狀態,外商直接投資呈現縮減態勢。中國商務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國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資金額為77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億美元。這是海外對華直接投資連續第4個月出現下跌??梢姡苯尤谫Y方式當下在中小企業之間也行不通。由此看來,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
(二)民間借貸存在與發展的合理性。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惫P者認為,民間借貸之所以存在而且長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產生終究要歸于生產力的發展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私有制的出現,進一步出現貧富分化的現象。假如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財富多少相同,就沒有必要產生借貸關系,正是因為社會財富的不平均才會使缺乏錢財的人向有錢財的人借貸。但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如果社會生產力足夠發達,以至于滿足每個人的物質需要那么民間借貸便不會產生。所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生產力發展不夠充分也為民間借貸帶來了“可乘之機”。從更為直觀的角度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主要反映了現階段我國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資需求性與民間借貸收益性三者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1.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愈發明顯。與此同時,市場的不斷擴大意味著市場需求的擴大。既然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獲取更大的收益。然而,當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規范卻采取“以行政管制為主、刑罰為輔”的簡單管理方式,使得民間借貸主體應有的權利無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與現實之間徘徊,時常游走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由此看來,我國當前金融體制對于民間借貸的嚴格規制與對于來自民間借貸資金的需要產生矛盾。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存在契合性。俗話說,有需求就有市場。民間借貸這種古老的、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并不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才出現的,早在私有制產生之后,隨著社會貧富差別的加劇就已經存在了。根據我國已有的歷史文獻考證,《周禮》中有關借貸的記載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國家信用,并且民間借貸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綿延存續著,與正規金融共同構筑了一國的金融體系。[6]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之后,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民間借貸規模不斷壯大,對民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不管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改革開放后的眼光來看,民間借貸在歷史上一直存在于廣泛的商業活動交往中,并且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不可否認、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跋鄬碚f,民間借貸來得容易些。其實在我們義烏這樣的借貸很簡單的,只要你讓人看上去很有錢,然后開始的時候還本付息及時點?!睆膮怯⒌倪@段話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的需求性與民間借貸自身的優異性。從現實的角度上看,民間借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具有融資效率較高,形式內容比較自由,利率彈性較大等優點。商事性民間借貸能夠有效地克服國家信用的諸多弊端,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間借貸潛在風險性
民間借貸雖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潛在的問題是不能掩蓋的。這些消極影響也是當下金融體制對其嚴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傮w來看,民間借貸主要容易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民間借貸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點會被濫用加重借款人負擔,從而引發資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貧富差距惡化。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利率為銀行貸款利率的3~5倍。吳英介紹,一般借貸1萬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費用?,F在回顧,她認為,還在起步階段,其實每個項目都是虧的,因為融資成本太高。吳英案表明民間借貸因其本身貸款利率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更具彈性的特點,反而也會成別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這種民間借貸所附帶的缺陷給當時帶來資金運轉上的風險,嚴重者會像吳英被指控與集資詐騙有關經濟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債如不能按約定的內容和方式兌現容易引發侵權甚至刑法上的責任。民間借貸建立的基礎是信用,主要是放貸人對于借貸人的信用。商業活動充滿變化與風險,一旦借貸人信用因此喪失將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社會上存在以追討債務為目的的所謂的“要賬公司”,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會的性質。所以在借貸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要債公司即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幫助放貸人追索債務。這樣便會引起新的民事侵權糾紛,甚至刑事上的責任承擔問題。法庭上,吳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資金七掮客之一的楊志昂跟她謊稱“有一筆20多億美元的業務”,將她騙至溫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簽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團的營業執照及公章。后得知,楊志昂與吳英的借貸關系是由于楊在得知有部門要核查吳英的本色集團資金來源引起的逼迫提前還款。楊志昂“綁架”一事形象地說明了民間借貸容易引發惡性追債的問題。此外,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高額利率的誘惑,容易引發某些行為風險,促使某些投機者冒險挪用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或參與民間高息融資,導致潛在的風險擴大,而民間借款的資金來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標準化地評估資金的流向,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確立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涉及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逗贤ā返?2章規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問題,第210條和211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非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122條、123條、125條分別涉及“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借款合同糾紛按照借貸主體類型劃分為四種:(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
【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地位 監管體系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定義及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定義
對于民間借貸的定義,從現有文獻上來看,學術界還沒有形成統一界說,外國學者大多是從與常規金融相對的角度來闡釋民間借貸的含義,其判斷標準為是不是在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之中,或者金融活動是不是屬于正規金融體系。
筆者比較贊同張書清的觀點,他認為民間借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第一,交易人基本上是那些不能從官方金融機構籌得資金的自然人或組織;其次,交易對象是非標準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再次,民間金融一般不像正式的金融中介一樣擁有規范的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最后,民間金融一般處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之外,因此,民間借貸是指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在金融體系中沒有受到國家信用控制和監管當局監管的金融交易活動,包括非正規金融中介和非正規的金融市場。
二、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未形成完整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法令條文比較零散,民間借貸法律體系還沒有系統建立起來,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眾多快速發展的中小企業主沒有相關法律可以適用,而且現存的零散法律法規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 6日下發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4條: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該條只是表明要嚴格適用已有的相關規定,要求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也要以國家政策為指導,并沒有具體指導意義。
(二)民間借貸主體不明
民間借貸不再像傳統上主要是居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已逐步演變成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和民營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依法向借款方收繳?!边@一司法解釋說明最高院不承認企業之間借款。而我國《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北姸嗫焖侔l展的中小企業主沒有相關法律可以適用,而且現存的零散法律法規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
三、我國民間借貸的規制建議
(一)從法律上合理定位民間借貸
要從法律上合理定位民間借貸。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相關司法解釋于某種程度上承認民間借貸地位的合法性。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放貸人條例》重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體現了國家對私人財產使用權的保障,通過國家法律使民間借貸光明正大地擁有穩固正當的地位,使其陽光化,并能對無序的民間借貸市場進行規制,同時也能開放信貸市場資源,將資金資源根據進行合理配置,而不至于被銀行全部壟斷。2014年11月22日,《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獲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正式表決通過,這是中國第一部民間借貸的地方法律,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并且能極大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明確我國民間借貸主體的資格與權利義務
1.立法確立我國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資格
我國現有法律有關民間借貸主體的內容矛盾重重,因此在立法中要解決哪些自然人和組織可以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即成為民間資金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需要具有怎樣的資格。我國目前已經普遍認可將公民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但是對是否承認其他組織參與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卻不甚清楚。
2.確立民間借貸主體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借款人往往被視為弱者,而出借人的權利保護往往被忽略了,所以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應該要重視對貸款人權利的保護。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不能先入為主地認為出借人就是強者,這樣主觀的觀念會將出借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應該以平等、客觀的態度對待借貸雙方。筆者認為,出借人的權利主要有:出借之前要求借款人如實告知其真實情況的權利;出借之后可了解借款如何使用;若借貸人逾期不歸還,放款人立即地運用相應的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三)明確行政干預的適用
民間借貸的不規范性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使本來一種有益的經濟活動由其本身或伴隨產生了一定的破壞作用。但是,如果對民間借貸實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可以很大程度地減少這種破壞,使之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目前應該對民間借貸市場必要的行政干預措施,將其置于監督管理之下。對民間借貸的管理應注重預防,而不是將重點放在違法行為之后懲治之上。對于民間借貸中有利于我經濟發展的部分給予支持和鼓勵,并指導其想健康方向發展;而對那些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的非法民間借貸機構活動則必須堅決取締,嚴格控制,防治發生風險。我國應該通過法律法規,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指導,明確對民間借貸進行用途規范,堅決取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借貸行為,有效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綜上所述,只有先建立并完善民間借貸的相關立法,確立其法律地位,對其進行嚴格規范,使之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才能實現民間借貸的合法化、陽光化,從根本上防范民間借貸活動中的風險,進而對民間金融市場積極陽光地發展產生有利影響。
參考文獻:
[1]張靜.中國金融前沿問題研究(2006)[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法律所保護的最高利息是小于年利率24%。利息大于等于年利率24%,又小于等于36%的,法律不禁止,但是也不保護。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約定利息大于等于年利率24%,又小于等于36%的,不違法,約定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民間借貸;融金壓力;監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關鍵詞:民間借貸;融金壓力;監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一、民間借貸監督與管理的現狀分析
一、民間借貸監督與管理的現狀分析
1.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1.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由于民間借貸的高漲的陽光化呼聲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同時也增制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以使民間資本進入正規的金融市場進行嘗試,以適應民間借貸的發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對于一些領域的法律法規仍是一片空白,如基金會等新興起的民間借貸、私人錢莊等傳統的民間借貸、合法的民間借貸等,更有甚者對于其業務經營、市場退出及市場準入等方面的制度的監督與管理竟無從談起。所以,監管當局對于民貸的監管模式采取“輕事前管理,重事后管理”也就沒什么令人詫異的了,其實質無異于用“堵”的方式對資本市場的運行給予保護。民間借貸的監管模式使民間借貸成為了非法打擊的對象,其結果是對于實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阻礙,當然實體經濟的落后發展必然對于金融體制所取得的一定的改革成果有相當的損傷。多年來在政府的一貫打壓以及歧視之下,民間借貸始終被認為是灰色金融處于非法的邊緣地帶。
由于民間借貸的高漲的陽光化呼聲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同時也增制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以使民間資本進入正規的金融市場進行嘗試,以適應民間借貸的發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對于一些領域的法律法規仍是一片空白,如基金會等新興起的民間借貸、私人錢莊等傳統的民間借貸、合法的民間借貸等,更有甚者對于其業務經營、市場退出及市場準入等方面的制度的監督與管理竟無從談起。所以,監管當局對于民貸的監管模式采取“輕事前管理,重事后管理”也就沒什么令人詫異的了,其實質無異于用“堵”的方式對資本市場的運行給予保護。民間借貸的監管模式使民間借貸成為了非法打擊的對象,其結果是對于實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阻礙,當然實體經濟的落后發展必然對于金融體制所取得的一定的改革成果有相當的損傷。多年來在政府的一貫打壓以及歧視之下,民間借貸始終被認為是灰色金融處于非法的邊緣地帶。
2.民間借貸法律體系不完善
2.民間借貸法律體系不完善
民間借貸雖說是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其產生于中國古代,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得其發展更上一步,為了滿足市場的需要其體系更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對于民間借貸的立法過少并且沒有形成一定的系統,滯后的法律,使其對于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是遠遠不夠的。第一,《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是著重于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范圍有一定的縮減。第二,有些法律法規的制定過于泛、過于寬,造成法官在判斷過程中很難區分,給其劃定界限,所以難以把握,這些就表現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與“非法集資”上。第三,一些新形式的民間借貸缺乏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根據。第四,有些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本身存在制定不合理以及矛盾之處,并且民間借貸缺乏統一科學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民間借貸雖說是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其產生于中國古代,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得其發展更上一步,為了滿足市場的需要其體系更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對于民間借貸的立法過少并且沒有形成一定的系統,滯后的法律,使其對于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是遠遠不夠的。第一,《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是著重于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范圍有一定的縮減。第二,有些法律法規的制定過于泛、過于寬,造成法官在判斷過程中很難區分,給其劃定界限,所以難以把握,這些就表現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與“非法集資”上。第三,一些新形式的民間借貸缺乏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根據。第四,有些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本身存在制定不合理以及矛盾之處,并且民間借貸缺乏統一科學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二、完善民間借貸監督與管理的措施
二、完善民間借貸監督與管理的措施
1.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促進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法制化方向發展
1.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促進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法制化方向發展
數據顯示,一些或大或小的借貸危機以及借貸所帶來的民事糾紛不容忽視。究其根本原因,則是由于一直以來對于民間借貸而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少之又少,當然這與其本身的社會條件限制以及民進借貸的本身特點有關。所以,為推進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民間借貸,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合同,營業稅、利率等方面準則的明確以及合理科學的法律法規的適時推出是刻不容緩的。同時,客觀上而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合理的民貸而言,為民間借貸公開正名和確定其經濟上合法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數據顯示,一些或大或小的借貸危機以及借貸所帶來的民事糾紛不容忽視。究其根本原因,則是由于一直以來對于民間借貸而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少之又少,當然這與其本身的社會條件限制以及民進借貸的本身特點有關。所以,為推進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民間借貸,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合同,營業稅、利率等方面準則的明確以及合理科學的法律法規的適時推出是刻不容緩的。同時,客觀上而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合理的民貸而言,為民間借貸公開正名和確定其經濟上合法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2.加強地方監管機構在民間借貸領域監管力度
2.加強地方監管機構在民間借貸領域監管力度
引導企業加強發展相關的科學業務以及建立日常的民間借貸監督管理監測體系,同時加大對民間借貸數據及信息的反饋及收集是作為地方監督管理機構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地方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加強彼此之間在工作上的協同合作以及互相之間的配合,以便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及狀況進行更好地、全方位地監測,并且根據所了解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及措施推動發展規范化、科學化的民間借貸。
引導企業加強發展相關的科學業務以及建立日常的民間借貸監督管理監測體系,同時加大對民間借貸數據及信息的反饋及收集是作為地方監督管理機構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地方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加強彼此之間在工作上的協同合作以及互相之間的配合,以便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及狀況進行更好地、全方位地監測,并且根據所了解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及措施推動發展規范化、科學化的民間借貸。
3.發展具有積極效應的借貸組織同時打擊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借貸組織
3.發展具有積極效應的借貸組織同時打擊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借貸組織
改革開放以來,民間借貸在不斷的實踐與運用中越來越發揮著無與倫比的作用,比如在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合理的金融發展、資金的優化配置以及對不足的正規資金進行彌補上都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當然對于能夠發揮一定積極作用的民間借貸組織及機構進行打擊合并不是良策,但是任由其發展不受約束也無法符合金融管理的宏觀經濟要求。所以唯有將其收入金融管理體系內,加強管理,加以改善利用,興其利除其弊,使其變為一種公開借貸組織,對于宏觀的經濟目標的實現是有促進作用的。然而必須從嚴打擊那些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民間借貸組織、機構及活動。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即對于正常的經濟發展、金融秩序、社會穩定及有一定威脅的。一般來說,這些民間借貸組織、機構及活動是違背法律而為的,也就是犯法的。這些行為中有我們常見長聞的非法經營業務、經營非法業務、金錢上的詐騙、洗錢、不合理地動用公司資金、轉移非法的收入等等。上述種種犯罪活動,不僅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給自身代勞牢獄之災,更有甚者侵犯了國家的管理制度及利益,所以必須嚴厲打擊。
改革開放以來,民間借貸在不斷的實踐與運用中越來越發揮著無與倫比的作用,比如在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合理的金融發展、資金的優化配置以及對不足的正規資金進行彌補上都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當然對于能夠發揮一定積極作用的民間借貸組織及機構進行打擊合并不是良策,但是任由其發展不受約束也無法符合金融管理的宏觀經濟要求。所以唯有將其收入金融管理體系內,加強管理,加以改善利用,興其利除其弊,使其變為一種公開借貸組織,對于宏觀的經濟目標的實現是有促進作用的。然而必須從嚴打擊那些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民間借貸組織、機構及活動。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即對于正常的經濟發展、金融秩序、社會穩定及有一定威脅的。一般來說,這些民間借貸組織、機構及活動是違背法律而為的,也就是犯法的。這些行為中有我們常見長聞的非法經營業務、經營非法業務、金錢上的詐騙、洗錢、不合理地動用公司資金、轉移非法的收入等等。上述種種犯罪活動,不僅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給自身代勞牢獄之災,更有甚者侵犯了國家的管理制度及利益,所以必須嚴厲打擊。
三、結語
三、結語
民間借貸作為一把雙刃劍,如果把握好了將有效地緩解中小型及個體經營企業的資金壓力,為其發展提供更寬更廣的舞臺,使其無后顧之憂,同時也為民間增加了一種投資方式,可想而知,中小型企業得到了發展,民眾的資金得到了穩固以及增長,也為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帶來了契機。當然其弊端我們也看到了,稍一不慎,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果也是不容小視的。所以要想發揮其積極作用,必須加強其管理與監督,適時地將制定法律以引導規范化、法律化的民間借貸,讓其更加健康的發展。
民間借貸作為一把雙刃劍,如果把握好了將有效地緩解中小型及個體經營企業的資金壓力,為其發展提供更寬更廣的舞臺,使其無后顧之憂,同時也為民間增加了一種投資方式,可想而知,中小型企業得到了發展,民眾的資金得到了穩固以及增長,也為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帶來了契機。當然其弊端我們也看到了,稍一不慎,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果也是不容小視的。所以要想發揮其積極作用,必須加強其管理與監督,適時地將制定法律以引導規范化、法律化的民間借貸,讓其更加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張 颯:浙江中小企業再次面臨生存大考[J].法人,2011,(6).
[1]張 颯:浙江中小企業再次面臨生存大考[J].法人,2011,(6).
[2]姜海燕:對冀晉蒙10市民間融資情況的跟蹤調查[J].華北金融,2010,(4).
[2]姜海燕:對冀晉蒙10市民間融資情況的跟蹤調查[J].華北金融,2010,(4).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的騰飛,我國的金融業出現了空前的繁榮景象,其中被視為非正規金融形式的民間金融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是關于民間金融的法律監管問題越來越受到了人們的關注,成為了學術界和實踐領域討論的熱門話題。
一、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現狀
多年以來,我國政府一直視非正規民間金融為“非法”,通常將“取締”作為處理民間金融的主要手段。但是歷經多番事件之后,民間金融非但沒有被徹底根除,反而發展迅猛,表現出了驚人的生命力。由于民間金融游離于我國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最主要的是無法可依。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等司法解釋中只涉及民間借貸且十分簡單;而諸如《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專業性法律法規競沒有關于民間金融的專門條款。目前僅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可以作為監管民間金融的法律依據,但不成體系且法律效力比較低。由此可見,我國無論是在監管立法上還是在具體執行手段上都存在嚴重的缺陷,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我國民間金融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二、民間金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民間金融非法的地位
迄今為止,民間金融還未在法律曾面上獲得相應的認可也沒有相應的定義解釋。學術界通常將民間金融分為兩類,一類是非正規的民間自發的融資形式,另一類是完全非法的融資形式。前者是對我國主體金融一種有效額補充,后者則對經濟危害較大應予取締,文中指的主要是是前者。民間金融的這種非法身份有三種不良影響:其一,使其往往在經濟整頓中成為犧牲品,即便不是完全非法的也會被取締;其二,民眾由于擔心其法律地位而不愿通過其進行理財行為,限制了民間金融的進一步擴大;其三,無法可依造成監管真空,不利于金融監管。所以應當早日把民間金融納入法律規范之中,意義重大。
(二)現有相關法律法規落后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如1998年國務院實施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即“兩非”取締辦法)、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整頓亂集資、亂批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具有較強的時代背景,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其核心思想已經無法指導今天的實際情況,非但沒有促進其健康發展反而阻礙了其前進的步伐。比如“凡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和其相關活動,都被認為是非法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這類業務基本上都沒相關部門的批準,這就模糊了正常的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之間的關系而混為一談。
(三)監管主體缺位
民間金融作為非正規金融,理論上雖不在國家的監管范圍之內,但是它確實真是存在并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這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須受到國家的調控和監管,任其發展則會給國民經濟帶來損害。受民間金融相關法律空白落后的影響,對其的監管主體的身份一直以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企業在社會上的“集資”行為出于無人監督、無人過問的狀態,只有出問題了相關部門才會出面處理,但那時大錯已經鑄成,后悔晚矣。所以監管主體缺位確實是民間金融監管的一大問題,必須重視。
三、完善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途徑
(一)確立民間金融合法身份
確立民間金融合法身份是實現對民間金融監管的首要條件。首先使民間金融行為主體合法化,根據民間融資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這樣一來既能起到對它的指導、約束作用又能夠在一定能夠程度上實現對它的保護和監督。再者,可以鼓勵民間金融以參資入股的形式加入正規的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或者根據自身實力組建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等。這樣一來,既能使民間金融機構心無旁礙的開展業務,又能實現監管部門對其有效地監管。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在2005年頒布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民間金融組織,但僅有這一法規是遠遠不夠的,當前我們需要的是專門的法律來指導監管民間融資機構的種種行為。比如我們應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民間融資法》,其作用有三:一、可以明確民間金融機構的合法地位;二、為解決利益糾紛提供法律依據;三、可以明確合法融資行為與非法融資行為的界限。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明確監管主體,加強監管
在有了法律依據、明確了民間金融機構合法身份之后,要想實現良性的監管就要明確監管主體,加強監管。首先,要明確監管的主體機構,可以通過成立行業協會、組建專門的監管部門來實現。地方政府根據自身的條件可以參考銀監會或者央行的相關文件,也可以由銀監會或央行直接成立相關部門進行監管。其次,在制定監管細則的時候一定要充分考慮民間金融的特性及類別,實行有針對性的監管,不能一概而論。
綜上所述,民間金融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確實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彌補了我國正規金融體系的不足,所以必須加以保護。但是每年發生的由民間金融引起的各種案件也提醒我們必須加強對其的監管。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民間金融實現健康穩定的發展。
民間借貸概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一般是指自然人、企業等借貸主體之間在非金融機構進行的還本付息的融資活動,它是一種民間信用形式,與國家正規金融相對應。
在實踐中,民間借貸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中小企業融資出現困難,從正規金融機構不能得到資金,不得已轉而向民間進行籌集資金;二是發放高息借貸。相對于缺少資金的中小企業,那些有閑置資金的個人或企業,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時,將資金高息貸出,獲得高利益;三是熟人借貸,主要是在相互熟知的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進行。由于彼此了解,這種借貸操作非常簡單,一般雙方只寫一張寫明借貸期限和借貸利率的借條,同時找一個保證人進行擔保即可。
從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具有三項基本特征:一是借貸主體均不是正規的金融機構,而是民間形式;二是借貸場所比較隨機,借貸用途也不確定;三是法律并未規定國家金融監管當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職責,因此,民間借貸有較大的利率彈性,歸還期限也比較隨意。
我國民間借貸立法的現狀
國際上有關發展經驗表明,要建立新的制度,法律必須先行。而我國總是重復“先發展,后規范”的道路。關于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亦是如此。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民法通則意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年)、《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雖然這些法規都不同程度地認可了民間借貸行為具有合法性,但這些簡單的規定已經不能滿足解決復雜現實問題的需要。因此,要積極發揮民間借貸的作用,首要的是要為其提供適合其發展的法制環境,進行專門立法。很多國家和地區對民間金融發展都注重立法先行,如1915年日本制定了《無盡業法》(類似于民間借貸法律),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等都進行嚴格限定。另外,針對民間借貸,很多國家和地區也制定了專門立法,如香港制定了《放債人條例》,南非制定了《高利貸豁免法》。
我國對民間借貸進行專門立法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在社會中逐漸擴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因此,我國有必要盡快對民間借貸進行專門立法,以規范、保護、引導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同時,要堅決打擊、取締那些攫取高額暴利的非法行為,維護社會的穩定。目前,建立民間借貸專門法律是非常必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民間借貸的存在是適應中國國情的,它發揮著彌補正規金融不足的作用,并且在融資領域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覷的。在歷史發展中,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式,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為了防范和降低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對放貸對象比較嚴格,這使很多個人和中小企業難以獲得急需的貸款。這樣,手續簡便、方式靈活且交易成本較低的民間借貸便應運而生,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融資渠道,滿足了中小企業的短小頻急資金需求。同時我國具有傳統的鄉土觀念和家族意識,親朋好友的互相扶助,都推動了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全國工商聯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調查報告》和2012年宜信公司的《2011小微企業調研報告―經營與融資》報告稱,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是民間借貸,由于普遍缺少抵押物和缺乏有效的信用等級,中小企業普遍被正規金融拒之門外。在過去3年中受調查的民營中小企業90%以上有62.3%的融資來自民間借貸,即使是資金缺口較小的中小企業,選擇從銀行貸款的企業也比較少,這就使得民間借貸的比例在金融融資中的比例越來越高。
第二,民間借貸如果不加以控制將帶來很多問題。目前,國家采取較為寬松的經濟政策鼓勵投資,民間借貸的現象越來越多。不規范的民間借貸,一方面會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沖擊,如果不加控制就會干擾國家正常利率政策。另一方面自發性的民間借貸,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影響企業的產業結構和社會的資源配置。另外,民間借貸缺乏足夠的風險控制,催收手段不規范等都極易引起社會矛盾升級。部分借貸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威脅、傷害等暴力手段迫使出借人放棄債務;或者部分出借人為收回到期債務,甚至聘請涉黑團伙代為收取債務,最終轉化為刑事犯罪行為,導致社會混亂。
因此,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使民間借貸走到陽光下,真正成為正規金融有益補充是必然的。
我國對民間借貸進行專門立法的可行性
在2012年兩會結束后答記者問時表明了當前我國對民間借貸的態度,即允許、規范、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同時對其加強監管。這表明我國民間借貸正在逐步走上規范化之路。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已將溫州作為民間金融綜合改革的試點,這標志著我國已經開啟將民間資本陽光化之路。雖然民間借貸立法有可能對正規金融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民間借貸立法在我國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民間資本十分充裕。據官方調查顯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的民間借貸余額大約是3.38萬億元。2011年以來,民間借貸從我國沿海發達地區向內陸中西部地區延伸,呈現出 “全民放貸”趨勢。可見,我國的民間資本是十分充裕的。
第二,我國有對民間借貸進行相關立法的考慮,并將付諸實際。為規范民間借貸運作,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以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形成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和諧共生的環境,2008年人民銀行曾欲推出《放貸人條例》,目的是引導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然而,后來因種種原因,該條例未能出臺。2011年多起有關民間借貸的事件最終將民間借貸立法推上日程。據有關人士透露,《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即將,這將成為我國國內首部民間借貸管理辦法。該條例對該市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都作了詳細規定。相信以此為示范,我國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即使不能盡快出臺,各地類似規章也將很快出臺。
第三,規范民間借貸需要完善的征信系統,而我國征信體系正在逐步完善。目前,我國央行征信系統已為6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梢?,我國的征信系統正在逐步涵蓋全民。
我國民間借貸專門立法的建議
筆者認為,對于民間借貸立法,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
第一,清晰界定民間借貸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出臺相關民間借貸法律的目標是規范民間資本,既要保障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積極補充作用,也要懲治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行為。對于民間借貸和集資詐騙的界限,世界各國和地區都進行過界定,大致有兩個標準,一是看其是否注冊登記;二是規定其利率的高低限額,超出了規定比例,就是違規。例如,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規定:只要機構或個人發放的貸款在5000美元以下而且在管理機構進行了登記,都是合法的;香港的《放債人條例》也要求登記,借貸雙方自行約定放貸金額、期限等,但約定利率不能超過年息上限6厘以上。筆者認為,我國也可以借鑒此種方式,從注冊登記和利率的確定兩方面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進行界定。
第二,明確民間放貸人的范圍及其準入和退出機制。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見,民間放貸主體應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實踐中民間放貸主體具體為放貸公司、民間銀行、地下錢莊以及新興的民間網絡放貸人等等。筆者認為,界定民間放貸人的范圍,賦予其合法地位是大勢所趨。明確放貸人準入資格,并設計合理的退出機制,既能促進民間資本的成長,又有利于監管機構的監管。
中圖分類號:D96.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間以及這三者之間存在的資金融通行為稱為民間借貸[1]。自古以來,民間借貸就存在于我國社會中。而對于民間借貸,不同階段的社會均有著不一致的認識。近年來,由于國家出臺了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政策,因此使民間借貸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并大幅度地增加了民間借貸的業務量。有資料說明,近年來我國出現了數量相當多的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產生以上現象的原因為:改革開放使人民群眾的經濟收入普遍升高,從而使民間資本的投資保值需求逐漸增長;我國相對滯后的金融體制導致中小企業的融資較為困難。融資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尤為重要,而正確地引導民間資本的投資保值,并公開民間借貸的擔保業務,則能夠對國家的指導監督起到促進作用。據報道,在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國家銀監會已批準設立貸款公司,不僅減輕了對民間借貸行業的束縛,而且使我國金融市場的氛圍得到活躍,同時為公證工作提供了發展機會。
一、存在于民間借貸行業中的問題
1.不完善的法律體系
在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具有相對較強的自發性,而政府卻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規范。若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則會產生諸多鉆法律空子的情況。而正確認識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的有效方法是在擔保業務中進行公證工作,若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得到完善,則會使公證工作得到良好地發展。
2.監管不足
相比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監管制度相對而言發展較為緩慢且落后,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2]。尤其是在對機構信息來源進行監管時,較低的技術水平嚴重地影響了數據的可信度與可靠度。若民間借貸不經過政府合理、正規地安排與規劃,并根據我國目前的監管方法,監管部門則很難獲取其真實情況。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主體具有較強的廣泛性,因此,監管部門應尤其注意這方面資金來源的合理性。
3.信用危機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良好的信譽對于企業而言尤為重要。民間借貸行業的規模較小,若政府沒有對其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徹底地完善,則會導致其發生情況極為嚴重的信用危機。因此,應對民間借貸擔保業務進行公證,才能更好地避免以上情況發生。
二、在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進行公證的必要性
“一對一”、“擔保抵押”、“擔保公司進行擔?!薄ⅰ肮C部門進行公證”是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基本運行過程[3]。某個出借人對應某個借款人,或者經一致協商后幾個出借人對應一個借款人,即“一對一”;借款人將車輛、房產等抵押提供至出借人名下,即“擔保抵押”;擔保公司給予出借人連帶責任的擔保,允許借款人逾期不償還借款,而擔保公司則在三天內承擔起無條件代償的責任,即“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擔保公司、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三方一起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一旦借款人不按相關約定將借款本息進行償還,則出借人可以不用經過訴訟程序,并借用公證機構出具的執行證書直接向有權處理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款。
在以上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基本運行過程中,有效地規避了“非法收集公眾存款”與“非法集資”的政策風險,并取得借貸雙方的認同。該運行過程不僅使投資擔保市場得到繁榮地發展,而且為我國開拓公證工作提供了機會[4]。然而,實際上,由于部分擔保公司的宣傳較為模糊,而且對于公證工作,借貸雙方均有著較高的期望,對公證的認識也較為模糊,甚至認為只要經過了公證,借款就能夠安全地收回。因此,若想更好地發展民間借貸擔保業務,則應該進行公證工作。
三、民間借貸擔保業務公證工作的注意事項
1.注意公證過程中的告知問題
由于人們對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公證工作仍未有全面地認識,因此,在實際擔保公證工作中,應根據相關規則進行告知外,還應將以下幾點進行告知:①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作用的債權文書的后果以及法律意義;②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期限以及具體程序;③應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供給公證機構,以便順利地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2.注意公證受理中的資料審查問題
①審查擔保公司的資質。只有經過國家工商管理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擔保公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才能夠使用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合同,并將相應的民事責任進行承擔;而擔保業務不在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此類公司并不能進行民間借貸擔保,且無法使用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合同。②審查借款方。公證單位應對借款方(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狀況以及財產等資料進行嚴格地審查;若借款方為法人單位,則應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進行審查。③審查借款人的人是否公證地代簽。公證方應對借款方人簽訂的委托書進行仔細地審查,并明確當事人的各種權利,④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公證方應注意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各種細節,以免產生后患。
四、結語
綜上所述,雖然在我國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仍然存在著正規約束缺乏、經營手段不規范以及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但是可以采用公證工作將因民間借貸產生的訴訟、糾紛問題進行解決并減少,從而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與此同時,若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則會激發其繼續從事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民間借貸行業在政府中重視度較低的狀況進行彌補,從而能夠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起到進一步地促進作用。將公證機制進行完善、健全,才能使公證法律的效力在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得到充分地發揮,從而使我國民間借貸行業能夠得到更為長遠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李能武.公證與民間借貸[J].法制與社會,2015(09):96-97.
[2]張捷平.民間借貸公證中需要注意的問題[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6,29(02):70-72.
[3]劉永奇.淺議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的公證工作[J].鄭州師范教育,2014,03(05):94-96.
一、民間借貸成因分析
1、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間借貸產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域金融業務、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社會擔保體系發展滯后等因素疊加,中小企業難以從國有商業銀行獲得足夠資金支持。據全國工商聯的調查,規模以下的小企業90%、微小企業95%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正規金融資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為民間借貸發展提供了可能。
2、低利率和投資渠道有限是民間借貸興起的潛在動力
近年來,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持續增長,城鄉居民普遍資金富余,但現有投資渠道狹窄,銀行存款利率較低,甚至處于嚴重負利率狀態。為求資金保值增值,2005-2007年,大量銀行資金轉向股市,導致股市從998點上漲到2007年的6124點,2008年以來大量資金撤離股市轉投房地產,大家把購買房產作為保值增值和獲利的主要投資途徑。房地產受到嚴厲調控后,資金開始轉向民間借款。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結果顯示,當年全國民間融資規模達9500億元;2011年,中信證券研究報告認為,中國民間借貸市場總規模超過4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
3、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是民間借貸繁榮的重要原因
民間借貸的主體一般為親友和關系緊密的客戶,操作起來手續比較簡便。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資金需求的季節性、風險性使正規金融機構或不能及時滿足、或因風險難以控制望而卻步,而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正好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真空”。
4、特殊的隱性擔保機制是民間借貸活躍的外在保障
民間借貸感情投資成份較多,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規則,借貸成本低,信息較對稱。違約者往往會被親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懲罰,因而大多數借款都能夠及時還本付息,形成了民間借貸的一種隱性擔保機制。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1、缺乏法律保護和監管缺位,容易引發民事糾紛,影響社會安定
首先,民間借貸通常具有較高的利息收入,這種“高利誘惑”往往能積聚大量社會資金,也匯集了較高的信用風險,容易演變成“非法集資”。這些年,由于勞動力價格和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人民幣匯率不斷提高,加上國家緊縮的貨幣政策,企業要從銀行獲得貸款難上加難,無奈之下被迫轉向民間借貸,進一步推高了民間借貸利率,推大了民間借貸的規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測數據,鄂爾多斯的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達4%~5%。
其次,民間借貸容易引發資金惡性循環。民間借貸方便、快捷,是解決資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決資金需求者當務之急的同時,如果資金借入者生產經營出現問題,難以按時清償債務,又以民間借貸方式借入資金、償還舊債,便會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資金成本,影響其信譽,引起借貸雙方的債務糾紛。同時如果民間借貸與銀行信貸相結合,容易讓銀行誤解企業的資金狀況,從而做出錯誤決策。例如銀行貸款到期,企業以民間借貸籌集資金歸還銀行貸款,同時在短期內又申請新的貸款歸還民間借貸資金。這讓銀行控制貸款企業“借新還舊”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企業在拆東墻補西墻的過程中,一旦經營失誤,就會陷入資金惡性循環之中。
第三,風險隱患較大,影響社會穩定??偟膩碚f,民間融資的操作程序和手續尚過于原始、簡單,表現在:借貸憑據不夠健全,法律效力不足,大多數企業和個人進行融資活動時,沒有相應的抵押擔保,僅憑雙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關系等;民間借貸涉及人員廣泛,且多發生于社會基層,一旦發生欠債不還,容易發生暴力收款行為,民間近年來還出現了一些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追債公司。從現實來看,民間借貸資金不排除一部分用于炒房或者流入大宗商品以及礦山等。假如經濟環境發生變化,出現房價、大宗商品價格下跌,那這部分民間高利貸很可能會發生危機。2011年,溫州老板跑路、企業關閉或停產的事件已達140多起,而一個老板出逃可能有數十個民間借貸者在哭泣。
2、民間借貸多為短期行為,不利于企業及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其一,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對于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多為短期行為。市場的波動以及經營中的未曾預計的種種因素的出現,都會影響借貸關系的順利完結。在資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慮彌補當前資金缺口、度過難關,對于資金按時還本付息并沒有作妥善安排。在資金供應方,貸款人出于人情關系、資金收益等考慮借出資金,而沒有將借款人的債務償還能力充分考慮。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其二,利率偏高,加重企業經營負擔。據報道,2011年全國各地民間借貸利率普遍在年利20%~30%,最高已超過100%,高出央行規定的基準貸款利率3~8倍。企業高息負債后,財務支出進一步增大,雖然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市場銷售不佳、自身經營存在問題等因素均會導致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如此惡性循環會嚴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
其三,進一步打擊實體經濟。借貸利率不斷高企,增加企業融資成本,當企業發現經營實業無利可賺時,會加速資金從實體經濟的抽逃速度;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不僅會造成產業“空心化”,還會帶來資金的熱錢化和資產的泡沫化。一位溫州企業主有1000多名員工,一年辛苦下來利潤不足百萬元,而他妻子在上海投資了10套房產,8年間獲利超過3000萬元。千人工廠比不上一人炒房,這樣的例子在以傳統制造業為主的浙江省不在少數。以至當地流傳“一流企業去放貸,二流企業做房產,三流企業做市場,末流企業做實業”。
3、民間借貸資金分散,監測難度大,一定程度上影響宏觀調控效果
一是資金“脫媒”,影響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民間借貸資金分散,借貸行為隱秘,數據來源不一,即使作為權威機構的人民銀行也只能抽樣調查,不能準確掌握民間借貸規模、區域分布、流動特點等。民間融資活動未納入政府統計范疇,可能影響政府對宏觀經濟和區域經濟運行的準確判斷,造成決策偏差。大量民間資金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從事借貸,使信用總量隱性放大,干擾央行對信用規模和資金總量的監控。
二是弱化產業結構調整等政策的調控力度。民間借貸行為不受國家產業政策制約,容易導致部分資金流入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企業,有悖于結構調整的初衷,從而弱化產業結構調整等政策的調控力度。據監測,民間借貸資金約有50%投入工業制造業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中部分涉及到國家限制的小水電、小造紙、小水泥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
三是影響國家貨幣政策實施。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雙方自發商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天然矛盾。
三、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對策
1、加快民間借貸法規制度建設
在當前形勢下,通過民間借貸是眾多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生存的途徑。所以,對民間借貸不能一棍子打死,而是應當盡快制定出臺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讓民間借貸在陽光下運作,規范、有序。
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筑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民間借貸長期以來受到歧視,近年來雖有所改變,仍不是很徹底。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行為規范、債權債務關系的界定、口頭協議糾紛、高息集資行為、“高利貸”中的高額利潤等問題都需要專門的民間借貸法規去解決。從國際經驗看,隨著現代金融業的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地區)還是發展中國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之外,基本上都允許放債人(money lenders)進行專業的放債活動,同時制定專門的法律對放債人的放債行為予以規范。所以,國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適合國情的《民間借貸法》,從法律上明確界定民間借貸的形式和運行方式,在制度設計上為民間借貸雙方構建法律保障。
2、加強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
民間借貸主管部門要建立科學監測體系,跟蹤民間借貸變化,及時發現有關風險,為決策提供參考。應立足民間借貸市場,積極搭建一個透明、快捷、誠信、高效、安全的民間借貸網絡信息平臺,引導借款人和放款人通過參與該平臺交流借貸供求信息、達成資金交易。以此一方面降低私人投資者和創業者的信息搜尋成本和逆向選擇,促進民間金融市場借貸活動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也可推進民間借貸地下運作走向地上,增強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程度,便利政府監管部門的信息獲取并采取動態的針對性風險管控措施,促進民間借貸的安全化。
對于民間借貸,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一是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應爭取試點允許個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以利于小企業和自然人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借助合法的金融工具,加快資金周轉,逐步將民間金融納入正規化的監管范圍,使其在促進小企業多元化、多渠道融資方面更多地發揮出積極作用。二是對投資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引導。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發展非正式金融的做法,為克服民間借貸市場無組織性和分散性的特點,積極探索建立會員制或在工商部門注冊、產權明晰、獨立從事活動的金融咨詢服務中介機構。三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司法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
3、疏通中小企業融資“瓶頸”
民間借貸在活躍地方經濟的同時,反映了銀行金融服務的不足。例如:中小企業融資難、民營個體經濟難以享有充分的信貸服務、欠發達地區銀行信貸壓縮、信貸程序繁瑣等問題。要構建多層次的信貸融資體系,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政策性銀行和社區銀行及小額信貸公司,在國家高新區借鑒村鎮銀行的模式,大力發展社區科技銀行,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新信貸模式增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合理引導和規范民間信貸及社會游資,多疏少堵,推進市場化改革,通過發展小金融機構讓民間借貸資金“陽光化”,防止錢流“堰塞湖”。
各級政府要積極培育征信市場,規范中小企業經營行為,引導中小企業轉變信用觀念,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業財務信息的可信度,為銀行信用評級創造條件;金融機構要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信貸需求。
4、提高法律和金融風險防范意識
民間借貸必須簽訂書面借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利息約定要合法;民間借貸利息超過國家基準利率4倍以上即成高利貸,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要搞清楚正當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的區分,防范觸犯刑事法律;注意輿論導向,對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進行必要提示,使社會公眾清醒認識到高收益潛藏的高風險,防止發生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引發風險事件。
參考文獻:
(二)信貸政策下的資金供求失衡導致民間借貸高利率我國的可供直接融資的正規渠道極其單一且不發達,而不發達的直接融資市場必然催生非法民間借貸即“高利貸”的形成。對于中小規模企業及商戶、農民家庭等客戶金融機構的貸款意愿不強,在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信貸權限上收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對中小規模企業及商戶發放貸款十分慎重;金融機構的貸款手續復雜,信貸門檻較高,申請貸款要經過調查、擔保、審批等多個環節,需要很長時間,不能迅速滿足小規模商戶和農民的資金需求。無法在正規渠道獲取資金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往往只能選擇民間借貸,致使民間借貸的需求被成倍放大。
(三)營利思想導致民間借貸高利率在經濟利益方面,從事民間借貸可能獲得遠超過在金融機構投資的收益。眾多高利貸借款人都是為了獲得大額的回報,或是在虧損的情況下想迅速翻身,而放貸者則是要獲得巨額的利潤。對于流動資金較多的人來說,發放高利貸既能使他們迅速獲取暴利,減掉不熟悉的投資煩擾,又可以繞開行政部門的監督。
二、規范民間借貸的對策建議
(一)制定和完善相關法規,引導正確的民間借貸行為當前,民間借貸不但普遍存在而且有逐漸擴張的趨勢,國家要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規范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同時,對那些借機牟取暴利的高利貸者要嚴肅處理,堅決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切實改善投資環境,鼓勵民間資金直接投資政府應著力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直接投資,加快資本市場的發展速度,為民間資金順利進入投資領域掃清障礙、拓寬渠道。經過政府批準,民間借貸公司可自發成立“民間借貸協會”,會員定期繳納會費及保證金,如會員出現資金周轉不力或遭受損失,可向協會申請資金支持。在協會內建立一個借貸檔案庫,給予信譽好的貸款者良好的信貸支持。
(三)強化相關知識宣傳,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在辦理手續方面,要促使其按照銀行規定的程序辦理,防止產生糾紛;要引導民間借貸資金投入到經濟發展領域,避免用于非正常消費。通過各種公益活動將金融和法律知識宣傳給廣大居民、中小企業經營者,將居民理財觀念引導到正確的方向,使中小企業經營者合理安排企業資金運轉,規避“高利貸”。
二、民間借貸中產生經濟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經濟人的本性激發人性的貪婪,追求高額利潤和最大財富,企業內部制度管理失衡
馬克思對人性的貪婪與無知有過這樣的論述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于冒絞首的危險: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于踐踏人間的一切法律。因此犯罪者抓準了民間借貸的經濟犯罪成本較低,企圖以接近100%的回報率逐利,追求高額利潤與最大財富是他們失去理性的關鍵原因。另一方面,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松散,大部分是集權式治理模式,賬目混亂,財務管理不規范,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更有效地配置資源和資金周轉。
(二)民間借貨缺乏有效監管,亂象叢生,令犯罪分子有機可趁
現行的金融制度與經濟增長的速度己不相匹配,經濟增長需要新的金融制度來為其服務。寧波市的民間借貸以經營性借貸為主,民間借貸活動實際上己具有經營的性質。但由于長期游離在監管邊緣,民間融資市場因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管理而呈現出無序亂象,如借貸形式不規范、擔保不完備、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貸、違法借貸,令犯罪分子有機可趁。
(三)法律不完善,法律規定模糊難以以實際情況對應
關于規制民間借貸中的經濟犯罪現行法律經過實踐檢驗,突顯出很多缺陷,具體表現在定罪量刑的關鍵詞無相關法律規定,相關概念模糊給法官斷案推定困難。例如,集資詐騙罪,筆者發現對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式無法可依,對數額較大等嚴重影響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的關鍵詞無相關法律規定與解釋。法律的不完善促使民間借貸經濟犯罪的規制實現困難。
三、民間借貸中的經濟犯罪的防控對策
(一)完善相關經濟犯罪的規定
集資詐騙罪,一是明確詐騙方式,可借鑒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其修改明確為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高科技手段、虛假的證明文件或高回報率為誘餌的騙取集資款的手段.非法集資相應的修改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向有關機關登記,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二是定罪量刑,可借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相關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完善刑法司法解釋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建議可援引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或1998《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雖都不符合法理,但由于其適應性廣,人民接受程度高,建議將其通過司法解釋加以確立。
高利轉貸罪,關于定罪量刑,可借鑒《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第175條規定的,但考慮寧波市與四川省相比,經濟發展水平更高,可將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適當提高。對違法所得進行明確解釋,定義為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得利息與其應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之差則較為合理。
(二)創新民間借貨監管制度
筆者認為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目前政策對民間借貸己有登記制度,但是缺乏與公眾溝通機制,有關投訴和違反行為無監管機構。正式的監管機構可借助行業自律組織引導民間金融由地下轉向公開,己轉為社區金融機構或合作金融組織的民間金融組織可以加人當地的行業協會,也可組成并登記為民間金融自律組織。其次,建立合規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的模式,要求監管部門嚴格依法監管民間借貸的合規性,同時,監管當局應對民間金融機構實施風險監管,及時了解民間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最后,依法構建民間借貸信息公開制度,可建立民間金融信息共享制度,規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活動,構建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可將民間借貸機構作為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納入征信系統,建立放貸人子系統,對其借貸信息進行監督。
(三)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改善企業內部結構和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