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6 08: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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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例教學法的特點
在教學中運用法院的判例,姑且叫做判例教學法,主要是為了更好的使課堂和法庭對接,使理論和實踐結合,學生和法律工作者角色的互換。采用判例教學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判例的選擇一般具有爭議性和代表性,并且和能夠體現課本上的知識點。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和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作為教學的判例必須突出時代性和新穎性,并且有爭議性,能和傳統的法學理論提出挑戰,這樣就能夠讓學生從社會中去捕捉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并且擴大學生的視野,增加學生的知識面。判例中的內容,能夠涉及到要講解的課本上的知識點,能通過判例將課堂上要解決的問題解釋清楚。
第二、培養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诓艑τ趯W習法律的人來講至關重要。在課堂上,老師把判例的案情告訴學生以后,讓學生根據案情現場扮演不同的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場來分析案例。并組織學生去辯論,在辯論中感受法律的力量,享受法律帶來的樂趣。這樣不但從不同的角度將判例分析清楚,而且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運用法律知識去支持自己提出的觀點,最后由老師將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告訴大家,分析法院之所以這樣裁判的理由,并且論述對證據認定的理由,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采納程度和律師辯護的采納程度。
第三、鍛煉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老師把判例給了學生以后,扮演不同角色的學生撰寫自己所需要的文書,并且圍繞自己的觀點,制作認為需要收集的證據,這樣在學習理論的同時培養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
第四、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將來從事法律職業就必須具備崇高的法律職業道德。學生在課堂上展開激烈的辯論,如何運用文明的語言去進行辯論,面對對手的攻擊如何彬彬有理,沉著應對都顯得十分的重要。法律的辯論不同于一般的辯論,它不僅僅要求辯論者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需要其有一定的職業道德修養,畢竟法律是一種很神圣的象征。
三、判例教學法的操作方案
1、指導老師:配備有實踐經驗的老師,一般選擇雙師(既是老師又是律師)。
2、案例選擇:一般是選用自己辦理的比較有爭議性的案件,也可以選擇目前社會上比較有爭議性的案例。
3、素材收集:提供審判機關的裁判文書,公訴機關的書,辯護律師的辯護詞,附帶民事訴訟訴狀等,整個案卷的證據材料。
4、實際操作:第一步、老師把判例的案情詳細的告訴學生,將學生按照案情的需要進行分成不同的組別,以刑事案件為例有審判組、公訴組、辯護人組、被害人組等;第二步、組織學生閱卷:第三步、模擬法庭調查,比如刑事案件,有審判組進行組織,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同時審判組認真做好筆錄,為將來對本案的認定提供依據。在法庭調查階段,首先是由公訴組宣讀書(書由公訴組自己撰寫),并針對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證據(證據從案卷材料中收集)。其次是辯護人組針對公訴組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支持自己觀點的證據材料(證據從案卷材料中收集)。針對證據的舉證與質證,培養學生運用證據的能力和對證據的反駁能力,加深對證據三性的理解和把握。第四步、模擬法庭辯論。首先是由公訴組宣讀公訴詞,其次是被害人宣讀詞,最后是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此階段由審判組負責組織學生,圍繞著定罪和量刑進行辯論,可以進行多輪辯論。此階段考察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考察學生運用法律去分析問題的能力。第五步、審判組根據雙方的辯論情況和案情作出定論。并且著重剖析判決的依據,分析公訴機關指控成功與否的理由,論述對辯護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爭取使自己作出的判決有理有據,公正合法。第六步、老師將本案中的真實裁決書、書、辯護詞、附帶民事訴訟訴狀、庭審筆錄等全部拿出來,在課堂上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講解,以甄別學生實際制作的文書和真實文書之間的差別(當然實踐中個別文書制作的也不盡人意,判決定性錯誤等。)將真正的庭審筆錄和學生制作的庭審筆錄進行比較,可以直接展現真實庭審和學生庭審之間的差距,同時也可以看出對案件中證據的運用策略及質證情況,法院對證據的采納與否的原因等。第七步、老師針對學生的分析案例的方法進行點評,指出不足和差距,并提出解決的方法。
四、開展判例教學法應主意的問題
1、防止拿著判例只講不做
律師口才,是指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直接進行口語表達的智慧和才能。律師口才要有一定的基礎一、德是律師口才的靈魂。二、識是律師口才的條件。三、才是律師口才的核心。四、學是律師口才的途徑。法律論辯需要一定的理論基礎與基本素質。首先是完善的知識體系,它要求具有深厚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豐富廣博的相關專業知識和不斷更新知識的理念與追求。其次,要有科學的論辯思維能力,這包括嚴謹周密的邏輯思維能力,收斂有度的聚合思維能力以及發散與聚合思維的辯證統一。再次,準確精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沉著鎮定的心態與莊重得體的儀態也是必不可少的。但一味強調律師雄辯口才需要滿足哪些要求并無濟于事,因為它并不能就此造就良好的律師口才,律師雄辯口才要有一個“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的過程。
在律師口才的培養過程中,如果掌握一些技巧,可能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前輩們為我們總結了很多方法,有人說可以采用以下幾種論辯基本策略:隨機應變;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釜底抽薪;欲擒故縱,誘敵深入,各個擊破;剛柔并濟,情法交融。也有人說辯論口才要著重注意下面幾種基本技巧:做好辯論的準備工作;態度沉著冷靜;抓住事實、證據、適用法律三個環節;熟練掌握法律;設計辯論方向;講究策略藝術。他甚至還為我們提供了律師辯論口才的方法,如辯證術、態勢術、修辭術、穿插術、控場術、風暴術等。其實我覺得這些方法本質上并沒什么區別,只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說而已。這些方法都要在實踐中慢慢體會才會明白的。剛才提到了法庭應變技巧,我認為對律師來說,這一點是尤為重要的。法庭論辯中的應變技巧,是指當庭審中出現意外的情況或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機敏地適時地采取措施反駁或說服對方的一種論辯方法。一場法庭論辯的最終取勝,往往在于突然事件出現時應變者的水平和技巧的高低。
很多人都看過一部美國影片《律政俏佳人》,在女主角為她的一位校友辯護的案件中,如果大家留心的話,就可以發現女主角在其中表現出來的應變技巧。剛開始她反復問證人案發當時證人在干什么,雖然證人已經說了她在洗澡。女主角作為辯護律師,在當時簡直就不知道該說什么,甚至有點語無倫次了,好像一匹馬被韁繩勒住了似的。后來她靈光一閃,抓住了證人說她當時在洗澡這一證詞,窮追不舍,步步緊逼,終于讓證人主動說出她自己才是殺死她父親的兇手。這一案件的辯護中,我們不僅能看到女主角語言的流暢犀利,現場應變的迅速有效,而且還能發覺一個更加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思維。我覺得與前面所講的內容相比,敏捷、嚴密的思維對于律師來講是更為基礎、關鍵的。在前面那個案件中,女主角剛開始辯護時思路不是很清晰,思維很受限制,所以辯護起來就無所適從。后來她有了清晰嚴謹的思路,所以才有了那場精彩的辯論,連法官都驚嘆不已。律師的思維縱然不能像脫韁的野馬,任意馳騁,但也不能被套上各種枷鎖。律師要破除從眾型、經驗型、權威型、書本型、自我型思維枷鎖。
律師應該在確保自己不被太多的條條框框束縛的情況下追求邏輯嚴密,因為法律思維的典型特征便是邏輯嚴密,嚴密的邏輯結構能使你的論證無懈可擊。下面看一下一個有名的辯論,即林肯為小阿姆斯特朗開槍殺人案所作的辯論:
林肯向證人福爾遜發問:“你認清開槍殺人的的確是小阿姆斯特朗嗎?”
福爾遜:“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樹下,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看得清楚嗎?”
福爾遜:“看得很清楚,因為當時月光很明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從衣著等方面看清楚的嗎?”
福爾遜:“不是從衣著等方面看清楚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臉,因為月光正照在他的臉上。”
林肯:“具體時間能肯定嗎?”
福爾遜:“完全可以肯定,因為我回到屋里時看了時鐘,那時是11點1刻?!?/p>
林肯:“這個證人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子,他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點他在月光下認清了被告人的臉,請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到了晚上11點,月亮早已下山了,哪里還有月光?退一步說,也許時間記得不十分準確,時間稍有提前,月亮還沒有下山,但那時月光應是從西邊往東邊照射,草堆在東,大樹在西,如果被告臉朝大樹,月光可以照到臉上,可是證人就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臉。如果被告臉朝草堆,那么月光只能照在被告的后腦上,證人怎么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的臉上呢?又怎么能從距離二三十米的地方看清被告的臉呢?”(法庭宣布被告無罪釋放)
本案中,林肯依靠自己平日里所掌握的天文知識和敏銳的思維能力,揭穿了福爾遜作偽證的伎倆,讓人嘆服不已。
(2)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3)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庭審判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庭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再嚴格遵循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5個階段;而是遵照簡便、靈活的原則進行審理。
一、藝術作為攝影
在歷史發展進程中,從攝影誕生的時候開始,就與藝術有著較為激烈的沖突。藝術作為攝影這一藝術理念的提出表達了攝影技術不單單是一門簡單的技術,更是以一種藝術的形式存在,并且不斷發展完善。在攝影技術和藝術的激烈對抗中,反駁“攝影作為藝術”這一藝術理念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派別。一種派別為“據斥派”,另一種派別為“辯護派”,這兩大派別持有不同的觀點,爭議激烈。
其中,“拒斥派”認為攝影跟藝術與生俱來的高貴性不相符,攝影是不具備藝術審美價值的,攝影只是普通庸俗的事務,無法與藝術的神圣相匹配。它以固有藝術審美理念為思想陣地,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攝影與藝術進行融合,認為攝影與藝術之間本不該存在著關聯。因此,在藝術領域,沒有攝影的一席之地,攝影無法作為一門藝術而存在。
面對這一理論,相關攝影工作者開始對攝影進行辯護。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性的辯論中,大多數辯論局限在攝影作為藝術層面的美學思想上,而忽略了藝術作為攝影的社會意義。在攝影與藝術的長期抗衡中,前者逐步的取得了優勢與勝利,在藝術領域擁有合法的地位。在影像資料日益增多的當今時代,有部分人仍然抱有對攝影的偏見,堅持認為攝影是一門較為低級的藝術,但這一情況不會影響攝影作為一門藝術的形式存在。
攝影自身具備雙重表達形式,即是對客觀事物的表達,更是對攝影者自身思維與情感的表達。然而正是由于攝影的這一特質,在理解與認知“藝術作為攝影”與“攝影作為藝術”時增加了一定的難度。在攝影與藝術的爭辯中,攝影表面上取得了勝利,但不得不說,這是一場虛假的勝利,這場勝利是建立在一定的代價之上的。
二、攝影作為藝術
根據哲學方法論的指導,將“攝影作為藝術”轉變成“藝術作為攝影”只是從單純美學角度出發,向哲學社會角度進行轉變。
在當今社會,影像技術高速發展,所存在的影像資料層出不窮。各種機械化所復制的視像內容極為豐富,例如廣告、電視等。視像在不斷增加,與印刷文化為中心的傳統文化不同,當代的視覺文化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當今人民對文化的感知更多地依賴于影像資料?!皵z影作為藝術”可以看作是一種思考方式,而這一思考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將攝影的產生只當作為藝術史的一個組成部分。攝影為當代文化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影響,使其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因此,將“藝術作為攝影”當成思考角度是一個無法規避的文化現象。與此同時,“攝影作為藝術”也是一個同樣無法忽視的角度,在當今歷史發展潮流中,這兩者有著密切的關系,但又是完全不相同的兩個概念。在表面上只是簡單的詞語位置替換,但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對“藝術與攝影”和“攝影與藝術”之間進行明確地區別,同時又進行科學地辯證看待,是十分必要的。
1979年的舊刑訴法以國家本位主義理念為基礎,對法院控制審判程序、維護正義的作用表示信任、理解和尊重,側重于案件實體真實的發現,取程序工具主義的價值理念,這從某種程度上忽視了對公民個體權益的保護,扼殺了控辯雙方舉證的積極主動性。1996年新刑訴法將審前的實體性審查改為以程序審為主兼局部實體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法官預斷;將法官包辦一切的審問式審判方式轉型為強調控辯雙方舉證和辯論同時保留法官調查權的“控辯式”,從而極大地調動了控辯雙方的積極主動性。新刑訴法所確立的以職權主義為背景增強抗辯式色彩的庭審方式,是世界范圍的兩大法系相互借鑒的又一個典型例證。這種旨在實現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以及訴訟效率的價值目標和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訴訟目的有機統一、協調的庭審模式,對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的概念、分配都產生了極大影響。在對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進行科學界定和合理分配之前,有必要對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關系的歷史紛爭作以回顧。我國在新刑法頒布和實施之前就已形成了五種觀點?!巴徽f”認為二者都是國家司法機關或當事人為完成訴訟任務而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若不履行,則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鞍菡f”和“前后說”是從行為角度來考察的,前者認為證明責任行為包括舉證責任行為,后者認為舉證責任行為和證明責任行為相互獨立并呈先后關系?!安⒘姓f”和“大小說”則從主體角度來考察,前者認為證明責任的主體即司法機關與作為舉證責任主體的當事人是并列的,后者則認為證明責任既指司法機關又指某些當事人應當收集或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和有利于己的主張的責任,不盡責任將承擔其認定或主張不能成立的后果,舉證責任僅指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利于自己主張的責任。綜觀諸說,其分歧突出地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責任主體是司法機關還是當事人。第二,責任客體是實體法所規定的法律要件事實還是當事人所主張的爭議事實。第三,責任行為是以職權主義因素為背景還是以當事人主義因素為基點。
二、我國刑訴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的涵義分析及其分配評價
基于我國的立法狀況、司法實踐和學理研究,并借鑒國外理論和參酌我國法制文化傳統,首先對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兩個術語進行科學界定。
證明責任是指公檢法三機關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傳統的理論一般也認為只有司法機關才有能力承擔證明責任??梢詮囊韵氯齻€方面來理解:第一,證明責任的主體是公安司法機關,其客體指向全局性的案件事實。第二,證明責任反映了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的權力互動關系(即主體的線性結構)和刑事案件的偵控審的工序性流轉(即客體的線性結構)。(P401)這種線性結構是刑事訴訟區別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特征和特質。三機關的配合能增進訴訟效率價值,其分工和制約又是案件得以公正處理的重要保障。第三,證明責任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的職權主義因素,反映了刑事訴訟要求有效控制犯罪和追求實體正義的一面。
舉證責任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在各個訴訟階段向偵控審三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義務??梢赃@樣來理解:第一,當事人處于與證明責任主體即公檢法三機關相對應的客體地位,是被訊問的客體,成為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有效途徑;第二,這種舉證責任同樣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的職權主義因素,忽視了對個人權益的保障而片面追求實體正義的實現;第三,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具有被動性,是其“如實供述”義務的必然結果。二是指在審判階段控訴主體和辯護主體負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義務。可以這樣理解:第一,舉證責任的主體是控辯雙方,其客體指向帶有局部性、暫時性的辯護主張和帶有全局性、法定性的控訴主張。第二,在審判階段辯控平等對抗、法官居中,反映訴訟“三方組合”的基本結構。通過兼聽、直接的聽證程序和在辯論基礎上的裁決機制兩種裝置保障實現具有公理意義的“自然正義”的兩項基本要求:其一是通過“相對制度”兼聽則明,其二是裁決者的客觀超越。第三,庭審舉證責任體現了我國刑事庭審改革所吸納的當事人主義因素,反映了新刑事訴訟法中保障人權和追求程序正義的一面。
舉證責任還可因其責任承擔者不同而分控方舉證責任和辯方舉證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原則和例外的關系。我國刑事案件公訴人和自訴人負擔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我國新刑法第295條明確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案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例外。不過,對“非法持有”或特定的不作為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應就其行為的正當性負舉證責任。此外,被告人還應就其所主張的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美國對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的例外情形較我國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第二,作為控方的檢察官舉證要客觀公正,他要站在法律的立場在訴訟過程中以客觀態度對被告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的證據均予注意,而不能淪為像西方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那樣只作為一方當事人。辯方舉證則自然地帶有單向性和利己性。第三,舉證責任解除的條件不同??卦V主張的最終性和法定性與辯護主張的暫時性和局部性決定了控辯舉證責任所要求的程度應該不盡一致。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控方舉證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與美國刑事訴訟中所要達到的“排除一切合法懷疑”相比本身就存在絕對化的弊端,而辯方舉證程度則法無明定,在實務中仍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與美國刑事訴訟中所要求的“證據優勢”更是不可比擬。第四,舉證責任的基點不同??胤脚e證是基于義務性的,辯方舉證則基于利益性。正如臺灣學者張昌邦所指出的:“在英美法系所謂提出證據責任,就檢察官言,系基于義務性;就被告官,系基于必要性、利益性,二者性質不同。就義務性言,與大陸法系所謂形式的舉證責任相當,就必要性、利益性言,則與大陸法系所謂舉證必要相當?!边@與我國大陸學者比較一致地基于義務這一單一角度來認識控辯舉證責任又有所不同。
在原有的職權主義基礎上削弱法官主導作用和強化控辯對抗程度是刑事訴訟改革的兩大重要舉措,我國刑事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的分配折射出了新刑事審判方式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兩大因素的糅合。但囿于固有的法制傳統和目前的法治環境,兩大因素的糅合既有先天的不足又有技術的缺陷。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為了準確查明案情,正確行使審判權,在審理過程中可以訊問被告人、詢句證人、鑒定人,對證據存疑,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證據的過程中可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這些規定從某種程度上削弱了法官的主導作用,但仍需進一步完善:第一,保證法官獨立,尤其是個體獨立,第二,審判委員會討論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要保證各方參與并采取直接言詞和公開的形式;第三,設置專門“預審”程序,庭審法官與預審法官分開以徹底阻隔預斷;第四,法院外調查要保證公訴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到場和參與,在各方均無異議的情況下才可作定案根據。同樣,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調查以公訴人宣讀書開始,然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對案情作出陳述并由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及審判人員向被告發問,接著控、辯、市依次對證人發問,最后出示物證、書證和各種筆錄等證據。法庭辯論既包括在法庭調查中的分散辯論又包括法庭調查結果后的集中辯論。這些規定無疑增強了技辯雙方在庭審中的對抗程度,使控辯雙方的舉證積極主動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揮。但仍需作進一步完善:第一,審問式偵控模式與彈劾式庭審模式不協調,要設置庭前準備程序和證據展示制度以平衡控辯雙方力量;第二,取消“如實陳述”義務和公訴人首先訊問被告人的發問順序,吸收交叉詢問規則,使被告人成為真正的訴訟主體;第三,確立直接言詞原則,保障證人出庭作證。此外被害人的當事人化導致拉辯失衡而增強了被告人對辯護律師的依賴性。法律盡管賦予了辯護律師享有閱卷權、調取證據權、與在押被告人會見權、通信權、辯護權,但仍需對行使這些權利的范圍、地點、方法、次數、程度以及力度進行具體規范并進一步賦予其法庭言論豁免權和免征權等,從而真正、全面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概而言之,新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刑事庭審方式對加速中國刑事法治化進程起到了一個里程碑的作用,但仍需完善相關的程序規則和設置相應的配套措施以進一步合理分配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從而實現訴訟模式的順利轉型、正義與效率諸價值目標的協調統一。
參考文獻:
[1]樊崇義,肖勝喜. 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
筆者認為,刑事審判體現人文精神的對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中注入人文精神
現行刑事訴訟法與傳統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區別,就是刑事審判模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即從糾問式變成控辯式,被告人從“人犯”變為“當事人”,由此要求現代法官樹立起全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第一,法官在角色意識中要把自己當成被告人人格和權利的保護者,牢固樹立“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觀念,把維護被告人人格和權利作為體現人文精神的重要環節,并把保護被告人的人格和權利放在和打擊犯罪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官要始終保持一顆憐憫和同情心。培根曾告誡司法官員“應當在法律的范圍內以公平為念而勿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敝袊糯痉ü賳T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也有“雖得其情,哀矜而勿喜”的體會。在如何對待犯罪人的問題上,東西方文化竟如出一轍,這是人類基于對人性弱點的深切體察和對人生悲劇的深切同情的自然反應。執法人員即使面對十惡不赦的罪犯,對其人格和權利仍需予以尊重。第三,法官應當保持中立。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使控辯審形成一個等腰三角形關系,三者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而是和公訴機關站到一起,形成事實上的統一戰線,那么就會實際上破壞現行的刑事訴訟結構,當然也就不可能保護好被告人的合法的權利以及對被告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第四,要高度重視刑事司法程序,堅決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舊觀念,把嚴格遵守刑事審判程序作為保護被告人人格和權利的基本環節和途徑。
二、以認真執行刑事訴訟法為重點,努力解決刑事審判中欠缺人文精神問題
它是我國教育歷史上最悠久的教學方法之一,也是使用最廣泛的教學方法之一。其含義是,以某個主題為中心進行有組織有系統的口頭講授,包括講解、講述、講演等三種方式。 在具體的教學實踐中,三種講授方式常常交織在一起,混合使用。眼下,它仍是最重要的教 學方法之一,人們的知識絕大多數是通過它而獲得的。
法理學教師在使用講授教學法時,應注意四個問題:第一,整理法理學知識點,有選擇地講授重點內容和基本范疇,其他內容留給學生課后自學。從一定意義上說,法理學的內容可分兩部分:法的內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側重研究法的內部組成要素、各個要素之 間的相互關系、法的運行機制等,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學學科的獨立特質,因而是教師講授的重點;而后者側重研究各種法律活動的社會效果以及它們與其他社會現象的聯系、區別和相互作用,教師則應少講,由學生自學。第二,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論而不給出結論等方式,鼓勵學生多角度審視、思考問題。講授教學法最為人詬病的缺陷之一就是“滿堂灌”、“照本宣科”。為此,教師在授課時可采取如下對策:通過推薦課后閱讀資料、介紹前沿理論知識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學生提供信息;授課內容不局限于教科書的范圍;預先從課本中布置學生的閱讀范圍,并要求學生在課堂上簡要概括閱讀內容;在授課中不斷設 置問題情境,鼓勵學生積極聽講和參與等。第三,教師講述的聲音要清晰,音量要適當,抑揚頓挫,富有情趣。講授的速度要適當。過快,學生沒有思考的時間,不易理解消化;過慢,學生則容易倦怠,分散注意力;重要問題要稍做停頓,便于學生思考和記筆記。第四,教師在使用講授教學法時,應適時穿插其它教學方法(這是所有教學方法應采用的)。
2.辯論教學法
辯論教學法是教師、學生以某一具體問題為紐帶而展開分析、討論、辯駁及總結,從而使學生獲得真知的教學方法。它源遠流長。早在古希臘,蘇格拉底在與他的學生對話或講課時,就總是扮演“魔鬼辯護士”的角色,不斷地向學生提出各種假設性的問題,讓學生處于 必須主動擴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國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運用了辯論教學法,培養學生的“思”、“辯”能力,樹國之棟梁。
法理學教師在使用辯論教學法時,應注意四個問題:第一,選好辯題。辯題既要和剛結束的課程內容緊密相聯,又要與現實緊密相聯,最好以校園生活和學生生活為辯題;辯題不 能太生僻,太深奧,要讓所有學生都能參與。第二,教師應扮演一個經驗豐富的“引導者” 和“辯護士”,而不是純粹的“教師”,要為學生創造更多自由發揮的空間。一方面,教師要“拋磚引玉”,盡快引導學生進入辯論角色;另一方面,教師又要像會議的主持人,有效地控制好辯論和節奏,鼓勵學生大膽質疑,大膽論證。第三,辯論結束,教師要進行點評。點評要客觀、中肯,避免情緒化和例行公事。對作了充分準備的學生要給予表揚和肯定,對不認真準備的學生要給予恰當的批評,給他們壓力,以促使下次改正。第四,要控制好辯論次數,不宜過多,期中和期未各舉行一次為妙。
3.案例教學法
也叫實例教學法或個案教學法,它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于19世紀70年代首創的,最早屬于醫學領域,后來廣泛運用于法學、軍事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學科。其含義是,教師根據教學內容和教學目標,選擇特色案例,組織學生自己去感受、分析、討論和研究,并提出解決案例的各種方案。它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參與意識,縮短理論與實際的距離,活躍課堂氣氛,提高學生思辨能力和實際問題解決的能力極為有利。如今,它已活躍在國內外各個大學的課堂。
法理學教師在使用案例教學法時,應注意三個問題:第一,選好案例。案例要與所授課 的內容相吻合;案例要注重方向性,正面為主,反面為輔;案例要注重時效,不應是陳年舊事,而應是最近發生的;案例要注意精確性,是真人真事,而不是胡編亂造;案例要注重本地性,盡量是學生身邊所發生之事,與學生有關,而不應遙不可及、與學生毫無關聯。第二,不能把案例教學法當成傳統的舉例說明,從而有意無意地包辦教學環節的一切。案例教學法和傳統的舉例說明都是利用案例來進行課堂教學,但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模式是:案例-理論-案例,案例既是教學活動的出發點,又是落腳點,研究、討論案例需要運用理論知識,而運用理論知識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案例;而傳統的舉例說明的教學模式是:理論-案例-理論,理論既是教學活動的出發點,又是落腳點,案例起到了掌握理論的媒介作用,掌握理論需要分析案例,案例分析是為了掌握理論。因而在教學中,教師不能去講案例,去分析案例,或者由于學生基于知識的不足得不出正確結論時,為了完成教學任務而越俎代庖,不當“教練員”而當“運動員”。第三,一堂課所選的案例要適中,不能太多,能達到說明的目的即可,切忌把課堂變成“說書場”或“故事會”。
4.多媒體教學法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多媒體已成為當今教學領域的熱點。多媒體教學是一種 現代的教學手段,它是利用文字、實物、圖像、聲音等多種媒體向學生傳遞信息。多媒體教 學法則是以各種電教媒體如:計算機、電視、錄像、投影、幻燈等為標志,以傳統的教學媒 體如:黑板、掛圖、實驗、模型等為基礎的多種媒體有機結合的教學方法。多媒體教學法因信息容量大,生動形象,調用方便自如,圖文并茂,效率高,教學效果好等優點,已走進各個高校。
法理學教師在運用多媒體教學法,應注意兩個問題:第一,要把握好教師在多媒體教學中的地位——教師永遠是課堂的主宰。多媒體技術進入課堂不但不能取代教師的地位,相反,它對教師主觀能動作用的發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多媒體技術怎樣優越,都不能改變它為教學內容服務的輔助地位,而教師必須駕馭課堂,把 握全局。第二,要正確選擇與教學內容匹配的多媒體技術,實現教學手段與教學內容的有機結合,克服形式和內容“兩層皮”的傾向。
方法是科學的生命,教學方法是學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要克服法理學課堂的“怪現象”,必須杜絕單一死板的教學方法,選擇多樣靈活的教學方法。法理學如此,其它學科也是如此。
參考文獻
[1]“法理學向何處去”專題研討會紀要[J].法商研究,2000(1).
我國當前的刑事庭審改革正在吸收著當事人主義的因素,逐漸走向對抗式。然而,在借鑒的同時,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基本國情,并且,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模式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鑒于此,本文即從中國和美國的刑事庭審程序著手,在比較總結中來完善我國的程序,進一步推進我國刑事庭審程序的規范化和精致化。
一、中國的刑事庭審程序
我國的刑事庭審活動由公訴人宣讀書開始,然后直接進行證據調查,包括:(1)被告人、被害人對案情作出陳述并由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及審判人員向被告發問;(2)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證人發問;(3)出示物證、書證和各種筆錄等證據;(4)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可以相互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我國在庭審中以控辯舉證為主,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為輔的證據調查方式。法官在庭審中不是消極的聽證,他在必要時也可依職權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調查證據,而且還具有庭外調查的職權,其調查職權強大而且缺乏限制??剞q雙方在法庭上展示證據進行辯論和對抗,由法官對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輕重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證據審查、事實確認和辯論主持及作出裁判,庭審活動對裁判的形成和爭議的解決起關鍵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具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證人不出庭作證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已成為常態。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并未對證人不出庭作證設置處罰機制,即其不履行出庭作證義務也不會遭到不利后果,這讓不出庭作證現象更為猖獗。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特殊的權利義務并因此而具有特別的法律地位。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既是訴訟主體又是訴訟客體,其具有雙重訴訟地位。在刑事訴訟中,他享有以辯護權為核心的一系列訴訟權利,并以此與控訴方作訴訟對抗。但在我國刑訴法中,被告人口供是一種重要的證據來源,在偵查活動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在庭審中,有訊問被告人的專門程序,在此,也未賦予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權利。在我國,被告人的權利保護被忽視甚至被踐踏。在我國的刑事庭審中,被告人通常被安置在法庭的中間,控辯雙方各置一側,其權利難以得到及時的救濟。
我國目前實施的陪審制度是人民陪審員制度,嚴格來說,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屬于參審制,它具有很大的中國特色,是指普通公民經過一定程序被挑選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到國家司法審判活動中來,與法官一起行使審判權利的制度。我國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法律規定比較單薄,沒有一部單獨的法律對其予以規定,且其適用范圍相當有限。在我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行使審判權時享有和審判員同等的權利,陪審員與法官之間沒有明確的分工。陪審員的職能是多方位的,他們和法官一樣,既有權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也有權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決定,在刑事案件中有權進行定罪和量刑。然而在實踐中,陪審員很難與審判員同等行使審判權,使得陪審員在合議庭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時常出現"陪而不審"的情況,其權利沒有落到實處。
二、美國的刑事庭審程序
美國當事人主義庭審可簡單概括為:(1)先由控方作開庭陳述,即提出指控并陳述舉證要旨,然后實施控方舉證;(2)控方舉證后辯護方作開庭陳述并進行舉證,在雙方舉證時,對人證采用交叉詢問,訴訟雙方可就證據的實質性、關聯性、合法性等問題提出異議并進行辯論。法官可以依職權進行證據調查;(3)舉證完畢后,控訴和辯護方分別就其舉證作總結,總結陳述應基于法庭調查的證據,合乎邏輯的得出被告有罪或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結論。
在美國典型的對抗制訴訟模式下,法官不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調查活動中的慣例。訴訟的主導權受制于當事人權利的積極行使,而非受裁判方所控制,裁判方行使權利的基礎,來源于當事人雙方積極行使權利的結果,其權利行使范圍應在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之內。美國制定了世界法律體系中較為發達的證人出庭制度,在其刑事訴訟中,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并要經過莊嚴的宣誓程序。證人交叉詢問規則被視為考察證言可信性、真實性的最可靠、最有效的方法,是對抗制訴訟的關鍵。如果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對拒絕作證的證人可以逮捕,必要時可以處以藐視法庭罪。美國的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中,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完全扮演著推動訴訟進行的角色,決定著訴訟的進程。尤其是被告,由于被賦予了訴訟權利,被告通過行使這些權利不但可以有效的推動訴訟,而且在極大程度上能更好的維護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被告不是對方偵訊的對象,不僅如此,被告還擁有較多的保護性、防御性權利,如保持沉默權。美國的"米蘭達規則"對于防止警察濫用訊問權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在只有當犯罪嫌疑人合法地放棄沉默權和律師幫助權之后,警察才能開始訊問。違反"米蘭達規則"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陳述,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使用。在美國的刑事庭審中,律師就坐在被告人的旁邊,有利于辯方及時提出"動議",律師始終像一道屏障一樣攔在被告人與檢察官、法官和陪審團之間。美國陪審制度起源較早,主要是受英國的影響,其陪審制度是作為一項憲法性制度確立的,法律基礎比較深厚。美國的陪審制度適用范圍較廣,適用陪審團審判案件已經成為美國司法界普遍的審判方式,其適用范圍比我國廣泛許多。
三、完善我國的刑事庭審程序
對于我國的刑事庭審程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在我國的刑事庭審程序中,法官的權利過大且缺乏一定的限制,極易越線造成當事人權利被侵害。我國應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司法腐敗。
(二)我國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規定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制裁條款,以國家強制力保障證人出庭。對證人出庭作證應賦予其經濟補償權利,并制定完備的證人人身保護制度,以確保證人可以無后顧之憂的出庭作證。
(三)對于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我們應確立其保持沉默的權利,對其訴訟地位進行調整,并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完善,同時應最大限度的保障其辯護權的實現。
(四)相比較于美國的陪審制度,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也應從立法方面進行完善,形成一個系統化、具體化的規定;對于陪審員的職責,我們也可以學習美國的做法,由陪審員負責對案件的事實部分做出認定,由法官負責法律適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只行使有限的審判權,他們的任務就是以普通民眾的視角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判斷,對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從形式上看,陪審員的權力范圍是縮小了,但是事實的認定是法庭審判的基礎,這樣有利于將陪審員的權利落到實處。
中美兩國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皆有諸多差異,法律制度更有質的區別。然而,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法律制度理應相互修正、取長補短,實現其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本文通過中美兩國刑事庭審的一些主要方面的比較研究,希冀能夠揭示蘊藏其中的價值觀和司法理念,汲取精華,使之內化為我國刑事訴訟改革的助推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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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 陳瑞華.案卷筆錄中心主義--對中國刑事審判方式的重新考察[J].法學研究,2006(4)。
以皮爾斯、詹姆斯和杜威為代表人物的實用主義是美國土生土長的哲學.發端于19世紀70年代的美國。實用主義一經形成就被視為美國民族精神和生活方式的象征,培育了美國人的求實精神和進取心。勃蘭特.羅素認為追溯實用主義的源頭可以回到普羅泰格拉.①普羅泰格拉認為人是認識萬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之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事物之不存在的尺度。由此人與人之間的不同意見不能用真理來決斷.這與實用主義的真理觀有著一定的淵源。實用主義把實證主義功能化,強調生活、行動、實事和效果;把知識視為“行動的工具”,把“真理”歸結為“效用”或行動的“成功”。在注重特殊實事方面,實用主義和唯名論是一致的;在著重實踐方面,它和功利主義是一致的:在鄙棄一切字面的解決、無用的問題和形而上學的抽象方面,它與實證主義是一致的。②
盡管實用主義有其狡辯的一面,但是當人們發現所謂的純粹理念和真理對個人生活并沒有產生多大的實際效用時,必然開始新的思考,實用主義從真理的效用角度出發,對于人類的實踐活動具有較高的指導價值。威廉.詹姆斯認為.當科學進一步發展,觀念發生了變化.我們所有的法則和定律,就只是一個近似值。法則本身也越來越多,相反的法則定理不斷出現.誰也不能指出某個定理就是真理的摹本。③
一、從古典實用主義到新實用主義
1.實用主義的真理觀 ’
實用主義的真理觀主要體現在真理的效用性和動態性。皮爾斯認為真理體現在四個方面:表象或命題與對象的符合、抽象命題和理想極限的一致、探索過程最終將引導人們達成一致意見、能夠.給人們帶來滿足感情的效果,通俗的說就是“真的東西不過是認識中令人滿足的東西”。這四種真理.顯然都與“符合論”相關。只是分別指謂“概念和指謂對象的符合”、“理論和目的的符合”、“過程和結果的符合”,以及“效用和情感的符合”;而且其基本宗旨都是講“主觀和客觀”、“認識和對象的符合”。④
詹姆斯則進一步指出,真理作為觀念和實在的符合,決不是一種固有的、惰性的靜止關系或一種穩定的平衡狀態,而是一個不斷生成和發展的過程;它由許多事件造成.本身也是一個連續證實和使之生效的過程,因此真理必須時時處處與人類的現實生活及具體事件相聯系;必須在事物中實現,且具有認識上的“時間論”性質,即是人類“用經驗的相繼階段之間的時間關系來給‘意義’和‘真理’下的定義”。⑤經驗之前不存在真理,至多存在無數
未經證實的觀念。
目前有些所謂的庸俗實用主義,用實用主義為自私自利、不擇手段作辯護,實際上是對實用主義的異化和歪曲。實用主義雖然強調真理的效用.從價值觀的角度闡釋了真理的相對性,并主張美的行為勝過美的外貌,但它并不認為效用只是相對于純個人的目的或利益。正如實用主義的集大成者杜威所言“把真理當作滿足私人野心和權勢的工具的概念非??蓞挕?。
2.實用主義的方法論
實用主義是一門強調行動的哲學.一直將自己視為實踐哲學之楷模;突出效用的實踐觀和方法論,主張認識與實踐、需要和興趣、身體與社會應相互結合。認為實踐是判定思想的標準,是厘定事物屬性和價值的準則,離開實踐,一切理論都是不實之詞。
維科曾說“事實既是真理”,在他看來,只有人創造的事物才是可以被人所把握的,自然界的一切皆因二元對立而無法真正的為人所認識,人所能真正認識的只能是自己的感知而非自然本身,人類自己創造的事實才是最可靠的。實用主義在這個意義上把這一觀點進行了延伸,正如詹姆斯所說,歷史的一切哲學都是在咬文嚼字,所謂的偉大的思想家只是表達了他個人的哲學愛好。那么只有行動和實踐才是個人尋求真理的途徑,空想得到都是未經辯
護的知識,經不起事實和實踐的推敲。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事實和實踐在實用主義哲學中占有至關重要的位置。
3.實用主義的美學觀
實用主義贊同真善美統一的真理觀,主張哲學應關心人類生活,而不是像所謂的純粹哲學那樣,遠離平民百姓,它還主張培養審美情趣,塑造完美人格,在生活中要積極開拓、樂觀向上,這種主張已經塑造了積極樂觀、勇于探索的美國精神。實用主義者認為人生就是一門藝術、一種審美實踐,主張人們應當勇于面對困境磨練自己;每個人都應從藝術中汲取精美之作。實用主義對哲學中不切實際的辯論哲學嗤之以鼻,詹姆斯在討論唯物主義者關于是否上帝創造了世界的辯論中指出,不管是誰創造了世界,世界已然是目前的狀態,誰也不能預見世界未來的發展,因此這種辯論是沒有意義的.上帝就是物質的盲目力量,物質的盲目力量就是上帝,孰是孰非對現實世界并沒有差別。實用主義主張哲學應集中解決“人應該怎樣生活”的問題.幫助人類更好的尋求發展。真理的價值就在于它是生活的手段和生存的路標,能夠指引人們去尋求更好的信仰,促進更好的生活,因此哲學不應該只限于概念或純粹的理論.而應是一種能動的和創造性的生活實踐;應該能夠培養現實中那令人滿意的和令人歡愉的情緒,賦予意識,生活以力量和色彩,同時能夠磨滅現實中的不愉快,增添可以享樂的東西?!靶腋5鼗钪笔钦軐W思維的目的。哲學就是用一種幸福的目光和快樂的心情去看世界和將美與審美作為自身目的的藝術。哲學實踐就是生活審美的實踐;
4. 研實用主義
早期的實用主義試圖調和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之間的鴻溝,建立實用主義的真理概念,但是它本身的諸多弊端制約了其理論的發展,當代以來,實用主義再度復興,產生了“新實用主義”,包括自然主義、實在論、自由主義和相對主義四種傾向。其中理查德,羅蒂是當今美國最知名的新實用主義和后現代:主義代表人物。按照理查德.羅蒂的區分,以皮爾斯、詹姆斯、杜威為代表的古典實用主義與以古德曼、普特南、戴維森為代表的新實用主義的分
界點是所謂的“語言學轉折”,即放棄了經驗的話題,拾起了關于語言的話題。古典實用主義和新實用主義的第二個差異是前者假定存在著所謂“科學方法:’,通過科學方法的應用可以增進某個人的信念為真的可能性,而后者卻不這么認為?!霸诒容^真的事物和僅僅得到了正確辯護的事物的過程中.唯一的關鍵是可能的未來和實際的當下的比較”,⑥羅蒂否認真理的確定性,認為沒有與現實相符合的真理,人類對真理確定性的追求是一種逃避行為,逃避的是現實世界的多元性和多樣性。羅蒂主張把實用主義看作改變我們的自我形象的嘗試,人與動物的區別并不像古希臘的哲學家所認為的那樣,動物是生活在表象世界里,人類可以透過現象看到本質,人類與動物的最大區別在于人類把探索當作對適應的追求,羅蒂進一步提出,用希望代替知識,用想象力代替理性。
二、職業教育的實用主義色彩
實用主義的哲學思潮運用到教育領域,產生了實用主義的教育理論,主張教育要培養學生“創造的思想力”,提倡學生“在做中學”,提出了學校教育必須與社會實踐緊密結合,才能從根本上提高教育的實際效果,“在做事里面求學問”比“??柯爜淼膶W問好得多”。任務導向的課程開發模式、情景學習、合作學習等理念,都吸收了實用主義教育思想
的精華。
相對于普通教育而言,職業教育因其學利·屬性被賦予了更為濃重的實用主義色彩。按照洪堡的觀點,如果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說普通教育使人學會理性思考,使人之能夠為人的話,那么職業教育“授人一技之長的定位”本身就劃定了它的實用主義傾向。職業教育跟市場需求的密切關系又為這一傾向書寫了更為濃重的一筆。
1.注重事實和實踐
校企合作的辦學模式以及工學結合的培養方式與實用主義注重實踐的風格一脈相承。正是在杜威實用主義教育理論的影響下,美國的職業技術教育長期以來形成了為就業做準備的特色,推行學習與工作相結合的合作教育模式。而在中國,工學結合也早已經成為了職業學校的普遍共識,國家在宏觀上努力加以引導,2006年底,在全國開始推廣半工半讀、頂崗實習,進一步推動職業教育注重實踐這一特征。
職業教育課程開發模式的嬗變過程是實用主義色彩的又一體現。從學科系統化的課程開發到職業分析導向的開發模。式(CBE和MES),從學習理論導向的課程開發模式(寬基礎活模塊,考慮學生的:認知能力接受能力,卻不能滿足企業的要求)到多元整合開發模式,一直到目前的工作過程導向的課程開發(項目導向的課程)和設計導向的課程開發。⑦這一歷史進程是職業教育與社會需求尋求結合的過程,無論哪一種模式,其實用主義色彩的體現不言自明。詹姆斯認為“實用主義離開了實事就覺得全身不舒服,同樣,理性主義離開了抽象,就會全身不自在”,實用主義正是在關注事實這一點上與理性主義分道揚鑣,職業教育也正是在技能培訓這一核心環節上與普通教育相分離.技能學習的過程不同于學術知識的學習,它必須與行動相結合?!罢嬲闹R”必須是經過“辯護”的知識,在普教中,學生通過獨立思考完成“辯護”的過程.而在職業教育中,學生則必須要通過實際操作完成“辯護”,也即必須經過實踐才能真正掌握技能。
2.以就業為導向
學生畢業不是為了升學或者其他,而是工作,這就決定了職業教育的辦學與市場需求密不可分。職業教育學的邏輯起點是職業分析.可分為宏觀的職業崗位種類和數量的需求分析,以及一般意義上的職業能力分析,以此來決定開設什么樣的專業,培養什么樣的學生。這種起點本身就是從實際出發的,它從本質上區別于學科教育通過學科體系的劃分來培養學生。
以就業為導向,更加強調知識的實用性,不在知識里做學問,而星應用到實踐之中.由實踐來檢驗知識,由市場來檢驗技能;以就業為導向,決定了在職業教育中,必須避繁就簡,摒棄那些沒有用處的、停留在文字上的形而上學的東西.突出技能培養的核心地位。但是突出技能培養的地位并非要否定素質的全面提升,而是對提升職校學生素質有了更高的要求,即職業教育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將素質教育與技能培養相結合。杜威也極力倡導職業課程體系不能把職業教育同社會的、道德的和科學的事物分裂開來。
3.探索即是真理
詹姆斯認為,“一個真實性的觀念就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靜止的性質。真理是發生在意識中的。它之所以為真,是事件使之為真。它的真實性實際上是實踐或過程,就是它證實它本身的過程,就是它的證實過程,它的有效性就是使之生效的過程?!边@種對真理有效性的反思.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人們探索的欲望,理查德.羅蒂更進一步從“人之為人”的角度指出了探索的重要性,實用主義對探索的情有獨鐘是與它的真理觀密不可分的,即真理的相對主義傾向,它認為理性主義的絕對真理束縛了人類的活動和創造力,真理本身是流動的,真理的價值在于對真理的檢驗,而非在真理本身。這種勇于探索的精神對于職業技能的掌握至關重要。從職業技能的掌握過程來看,實習、實訓環節是關鍵環節,尤其是其中的默會知識,學生必須通過親自實踐才能真正掌握;實訓中,學生最需要的就是探索的精神。在對實訓教師的調查中發現,實訓教師普遍認為學生技能學習的最大障礙就是在實訓學習中缺乏解決問題的動機和勇氣,也就是一種探索的精神,遇到復雜的實際問題時,往往不是努力嘗試著解決問題,而是選擇退縮,這嚴重制約著技能學習的質量。探索精神是職業技能形成的發動機.也是技術創新、技術發明的源泉,對于已有“舊的真理”的頂禮膜拜只會讓人的思維固化,在這個意義上,實用主義所倡導的真理動態性以及積極探索的精神正是職業教育的核心精神所在。
4.關注差異性
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職業種類的繁多以及學生個人特質的多元性,職業教育必須要投入更大的精力來面對學生的差異性。關于“一和多”,實用主義的觀點主張人的自由高于一切,自由意志是人存在的意義,它反對理性主義的統一,也反對二元論的對立,實用主義認為,世界是由多種方法描述的“一”,而非一元論的“一”,差異性地解決問題,才更為接近世界的本源,它更有利于人的活動、人的自由、人的創造性。
職校學生需要在讀書期間完成職業化的過程.盡管杜威一直竭力反對學生過早的職業化.而應該給予學生足夠多的職業試探,但職業教育的就業導向性決定了學生必須在學校期間完成職業化,畢業后才能順利走上工作崗位。在這一過程中,學生表現出了諸多的差異性,包括學習能力、態度以及智力的多元化等,還包括個人職業興趣與所學專業的:匹配,如果學生畢業后不從事所學專業,所造成的教育資源浪費是很嚴重的,職校學生更為“專業化”,今后的可持續性發展并非所長,如果放棄本專業,其投入產出比將嚴重失衡。因此.職業學校更需要關注學生的差異發展,在職業學校開展職業指導工作也具有更為現實和迫切的意義。
注釋:
①勃蘭特.羅素.西方的智慧[M].文藝出版社,87頁.
②威廉·詹姆斯.實用主義[M].重慶出版社,2006年月,39頁,
③威廉.詹姆斯.實用主義[M].重慶出版社,2006年月,42頁.
④張之滄.實用主義真理觀辨析[J].求是學刊,2004年5月.
一、公訴人應認清庭前會議的作用、功能和特點
我們認為,庭前會議是一項獨立的程序,具有其自身獨特的作用。其作用一是有效負擔資訊,保障公平。新刑訴法規定公訴案件案卷移送回歸,并建立“庭前會議”程序,可以有效保證辯護方的資訊功能,使辯方充分了解控方證據,同時通過庭前會議,控方亦可充分了解辯方所掌握的有關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這樣在信息交流之中保證控辯雙方訴權的平等和信息的對稱,避免突然襲擊,亦能夠讓雙方都能在庭審前對有罪無罪證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的程序證據均能作仔細的調查和認真的審查思考,從而更好地發現和證明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的人權和案件的公正審理。其作用二是有效集中審理,保障效率。庭前會議將回避、非法證據排除、出庭證人名單等方面的爭議解決在刑事庭審之前,有利于法官、控辯雙方明確案件的審理重點和爭議焦點,從而保證庭審中對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使庭審更加集中,增強了庭審的對抗性和針對性,達到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庭前會議的核心功能價值在于保障公平和效率,最終達到保障人權。
同時我們亦注意,庭前會議程序亦具有不同于庭審的顯著特點,即庭前會議的協商性。庭前會議程序是一種庭前協商程序,并不是正式的法庭審判程序,更像一個“見面會”、“通氣會”,正是這種柔性的審判方式,為案件進入庭審預留一條緩沖帶,把部分庭審事項留給控辯雙方和當事人自主協商解決,對案件庭審進程形成預判,從而相互妥協,實現矛盾最終解決,因此雖然庭前會議貌似人為地將庭審劃分為幾個階段,增加了庭審環節和各方“訟累”,但由于該程序能為從根本上解決矛盾創造條件,因此在整體上反而促進了訴訟效率的提高。
二、公訴人參加庭前會議應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
公訴人應秉承“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理念,牢記“客觀公正”義務,通過指控和追訴犯罪實現公平正義。
因此公訴人參加庭前會議亦應突出“理性、平和、文明、規范”這一理念,進行準確的角色定位,同時亦應區別于參加庭審的角色定位。即一方面要著力與辯方實現對等協商,促進矛盾化解;另一方面是著重突出保障當事人的人權,對辯方等所提出的回避等程序性訴訟權利要進行強有力保護,提供的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要認真進行核查,同時對控辯雙方庭前開示證據及時進行整理,理焦分層,認真,明確爭議焦點。
根據這一角色定位,公訴人參加庭前會議應當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一)公開透明和誠意參與原則。庭前會議的目的主要是促進庭審的開展,保障庭審質量,所以它的透明最重要的是對控辯雙方的透明。一個合理的庭前會議應當是在法官主持下,有控辯雙方參與,并以控辯雙方為主,法官活動為輔的共同參與的程序??剞q雙方相互尊重,充分交換意見,雙方應盡最大的誠意保證對方可以了解查閱全部案件證據情況。
(二)防止預斷原則。庭前會議目的是圍繞特定內容開展工作,,為集中、實質的庭審做準備,應圍繞“管轄、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作證”等方面達成共識、查明爭議而進行協商,不能就需要通過庭審才能查明的案件事實和爭議內容進行辯駁,防止造成先入為主,從而影響到庭審的質量和審判的中立、公正。
(三)保障人權原則。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要能保證被告人及其律師明確指控的范圍和依據,以便做好充分的辯護準備;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獲得有利證據的權利,要盡可能的保障辯方的取證權,同時控方對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亦應收集;要對辯方所提出的非法證據的申請進行充分的核查。
(四)協商和效率原則。庭前會議主要目的在于促進庭審的有序、順利開展,提高庭審效率,盡量減少導致訴訟拖沓的可能性,同時也要避免庭前會議運作的拖沓。因此,庭前會議要突出協商和妥協,對于不影響事實認定的非關鍵證據是否排除、對非關鍵性證人是否出庭,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將具有實質性爭議的問題才留到庭審中解決。
三、對庭前會議的幾點建議
(一)應明確庭前會議的適用范圍、提起方式和參加主體。我們認為,為了提高庭審效率和節約司法資源,新刑訴法已顯著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庭前會議與簡易程序二者功能上具有交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均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案件,因此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存在需要通過庭前會議解決的內容,如果強行適用反而會嚴重影響簡易程序的訴訟效率,再者如有異議則轉化為普通程序加以解決,因此庭前會議的案件范圍應排除簡易程序案件,否則即為畫蛇添足徒增公訴人“訟累”。同時并非所有案件均適用,庭前會議可以由控辯雙方提出申請或由審判機關依職權決定。提起方式應以書面方式提起為妥,同時為防止合議庭成員預斷和提高效率,主持和參加庭前會議的審判人員可以不要求合議庭全體成員到場。
(二)應明確庭前會議中出示證據的范圍。規定主要是列舉了“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而實際上,完全可以將庭前會議與現在實踐中運行的庭前證據開示做法相結合,除上述內容外,對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證據材料進行展示和說明,在雙方之前已對證據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無異議的實體證據亦可在庭審中不再質證。
(三)應發揮庭前會議的主導作用和制約作用。允許公訴人對庭前會議涉及的事項具有裁量權,其意見經書面記載并確認后應具有法律效力。庭前會議經控辯雙方、當事人認可的事項應具有與庭審認定的事項同等的效力,庭前會議經協商達成的共識不應再成為庭審審查的對象,否則就會使庭前會議流于形式。對于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后不能達成共識的,控辯雙方可暫時擱置爭議,由雙方在庭審時予以質證和辯論,最終由法庭予以裁決,不能因庭前會議不能達成共識而使案件久拖不決。
本案在證據即定性方面沒有爭議,存有分歧的是如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房某的辯護權利?;仡欈k案過程,2013年3月15日,鄭州市公安局上街區分局對犯罪嫌疑人房某采取刑事拘留的時候,已經告知房某的法定人趙某(系犯罪嫌疑人母親)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房某及其法定人趙某表示已經知曉情況,一定委托律師進行辯護。2013年3月22日,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告知房某有權委托律師為其辯護,房某及其法定人趙某向檢察機關表示以前沒有委托辯護人,現在正準備委托辯護人。2013年5月20日,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該案件,同年5月22日,向房某送達了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書,明確告知其依法享有獲得法律幫助和辯護的權利,再次要求房某及其法定人趙某委托辯護人,但是,直到2013年6月2日,因為種種原因,他們還是沒有委托辯護人來為房某辯護。2013年6月3日,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檢察院通知上街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華威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某為房某辯護。2013年6月10日,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檢察院向上街區人民法院提訟,2013年7月18日,法院審理結束。自從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后,律師履行了法律援助相關義務,為房某辯護,有力地維護了房某的辯護權利。
對上述公檢法三機關的做法有兩種評價:第一種意見認為,房某及其法定人趙某拒絕指派或表示自行委托辯護卻沒有委托辯護人時,在不同的階段,由不同的辦案機關給予指定辯護,辦案機關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制約。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辯護;檢察機關在審查之日起,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法院在審判階段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也沒有指定辯護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為其指定辯護是侵犯未成年人委托辯護權,檢察機關只應在審查階段指定辯護。第二種意見認為,房某及其法定人未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沒有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檢察機關發現后,要求公安機關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檢察機關應當對公安機關和法院指定辯護實施法律監督。對于公安機關和法院不依法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予以糾正。被指定辯護的律師應當負責指定后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過程的法律辯護工作,對前一個辦案機關已經指定辯護的,后一個辦案機關不再重復指定。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就應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了解委托辯護人的情況,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正確把握未成年人辯護權利的行使問題,需要厘清三個問題:一是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辯護的特殊要求和程序規定。在偵查階段,審查逮捕、階段,審判階段是否由不同的辦案機關來指定辯護人,他們之間的銜接和效力問題?二是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司法機關是否可以強制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三是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和法院指定辯護的程序和方式,以及檢察機關指定辯護的介入期間。
二、相關法律規定及理解
世界各國對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區別對待,著重強調司法保護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出庭受審并替自己辯護或自己選擇律師援助,如果沒有律師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律師援助。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經濟狀況不足以聘請律師,法院應當從地方律師和領取政府工資的公設辯護人中為他提供辯護律師。德國、日本等國家建立了強制辯護制度,被告人必須有辯護人為其進行辯護,只有這樣法院的審判活動才合法有效。
我國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以及結合本國國情已經建立了未成年人指定辯護制度,修改前《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毙薷暮蟮摹缎淌略V訟法》設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在立法上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相對獨立出來?!缎淌略V訟法》第2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第267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第2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薄缎淌略V訟規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了細化,第48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了解其委托辯護人的情況,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檢察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490條規定:“審查逮捕、審查中,人民檢察院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p>
以上是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關于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的有關法律規定,著力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體現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指定辯護的司法機關由原來的“人民法院”轉變為現在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這表明指定辯護不僅僅在審判階段適用,更應該在偵查階段以及審查逮捕、階段適用,而非僅在法院審判的最后階段來保障未成年人辯護權利。我國現行的對未成年人指定辯護制度,從法理上分析稱為依職權指定辯護,即無論未成年人是否向司法機關申請指定辯護,司法機關只要發現指定辯護的情況,都應當指定辯護。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準確把握訴訟程序的適用,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以達到教育未成年人認識錯誤,增強法制觀念,重新回歸社會的法律效果。
三、如何對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以保障其訴訟權利
指定辯護制度正是落實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殊保護原則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提高案件質量的客觀需要。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中,他的辨認能力和認知能力限制了其不能完全自行辯護,來更好地保護其訴訟權利。然而,在司法實務中,由于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因經濟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又沒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情況很多,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利。
首先,在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辦案的司法機關應自偵查階段起為未成年人指定辯護。偵查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停止訊問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人委托辯護人,如果沒有委托,司法機關應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指定辯護。從偵查階段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可以讓援助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全部過程,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
其次,在偵查階段指定辯護的時間應自偵查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之時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開始進行。在第一次訊問時指定辯護也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的心理需要,不僅在程序上維護未成年人權益,而且在感情上也給予未成年人安慰,能夠消除其恐懼心理,以保障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最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司法機關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必審查未成年人及其人的經濟狀況,只要有證據證明其未滿十八周歲,就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四、檢察機關如何介入并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法律賦予的職權能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依法實行法律監督。因此,檢察機關有權對偵查機關和法院的指定辯護進行法律監督,并對其不當行為予以糾正?;氐奖疚陌咐Y合案情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公檢法處理本案的做法,我們贊同第二種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一)指定辯護理由的正當
本案中,房某及其法定人趙某表示自行委托辯護人的意思不真實、拒絕檢察機關指定辯護的理由不正當。第一,房某及法定人多次表示自己委托辯護人,但是一直沒有委托辯護人,可見其委托辯護人的主觀意思表示不真實;第二,公安機在偵查階段也沒有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種做法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為其指定辯護,檢察機關應當對公安機關的這種行為予以糾正,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為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第三,房某及其法定人質疑檢察機關的行為無法律依據,為未成年人委托辯護人是一項義務,并不是個人的一種私權,可以放棄,義務的不行使,不能阻止檢察機關為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第四,被指定辯護的律師應當負責指定后房某刑事案件訴訟過程的法律辯護,對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階段已經指定辯護的,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審理階段不再重復指定,除非有例外的情況出現。本案中,2013年6月3日,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檢察院通知上街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華威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某為房某辯護,一直到法院審理結束。如果出現前一個辦案機關未依法履行指定辯護職責,后一個辦案機關應當及時為其指定辯護。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檢察機關為房某指定辯護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不僅沒有侵犯房某及其法定人委托辯護權,而且還保護了他們辯護權的完全行使。
(二)檢察機關介入指定辯護的期間
未成年人作為特殊的保護對象,決定了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時,在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然而,一直到2013年6月3日,案件進入審查階段,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檢察院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王某為房某辯護,這種做法也值得商榷。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從偵查階段就開始介入刑事訴訟,能夠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防止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情況發生。在審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在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與檢察官交流意見。在進行法庭辯論時,律師因熟悉案情,能很好地行使辯護權利,而非流于形式。所以,從實體公正的角度,體現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應受譴責性的不同,擁有的權利也有所差別。從程序公正的角度,未成年人不僅享有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保障,并且應當賦予特殊保障,不再考慮未成年人個案的特殊性,酌定為未成年人指定辯護,而是凡是涉及到未成年犯罪人的,都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以保障其訴訟權利更好地行使。
(三)建立指定辯護法律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