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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9-0046-03
金融監管一體化模式的運用,世界各國一直存在爭論,就是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經濟、金融發展時期也有不同的做法。1997年,英國政府把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出來,將原來的9個金融監管機構合并,成立了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行一體化監管。[1]隨后,韓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紛紛效仿,掀起了“金融監管一體化改革”的浪潮。但由于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受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不存在一個適應于所有國家或各種金融產品的一個完美的模式;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所要求的監管技術水平和監管側重點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監管政策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監管效應。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金融機構眾多且組織形式復雜,金融風險及其表現形式也存在較大差異。對于我國是否適于實行金融監管一體化模式,能否實現一體化改革所倡導的監管標準和手段的統一,實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值得金融理論界認真思考的一個現實問題。
一、金融監管一體化的優勢分析
從國際金融發展情況來看,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家適合建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經濟發展水平高;資本市場發達;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水平高;混業經營在金融體系中居主導地位;監管人員綜合素質高;金融監管水平高。統一金融監管有以下好處。
1.成本優勢。一體化監管不僅能節約人力和技術投入,降低監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質量。
2.提高監管效率。一體化監管能夠全面真實反映被監管機構所有經營業務,監管組織結構更具有優勢。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機構已日益多樣化,不同類型機構之間傳統的職能分工已經消失。盡管有多種辦法可解決多樣化經營機構的全面審慎監管,但是一個一體化的綜合監管機構可能更有效地監督這些機構的所有經營,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覺不同業務潛在的風險危機。在日常監管中,一體化的監管機構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監管規則和監管標準來加強監管,同時又能更有效地考慮各業務品種的區別,提高監管效率。
3.改善監管環境。一體化監管不僅可以避免重復機構體制容易引發的不公平競爭性、政策性的不一致性及監管的重復交叉與遺漏,而且能夠避免由于監管者的監管水平和監管強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機構或業務面臨不同的監管制度約束,可以使消費者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時,能便利地進行投訴,降低相關的信息搜尋費用。
4.適應性強。隨著技術的進步和人們對金融工具多樣化要求的不斷提高,金融業務日新月異,―體化監管能迅速適應新的業務??梢员苊獗O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創新形成的新的系統性風險,也可以避免多重監管,降低不適宜的制度安排對創新形成的阻礙。
5.應變協調效率高。由于所有的監管對象被置于同一個監管者的監管之下,監管者的責任認定非常明確。在處置金融風險的過程中,一體化監管機構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協調的權威性和反映的及時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監管資源處置、平息金融風險或金融危機。例如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中,銀行管理委員會和證券管理委員會不僅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對危機處理不當,而且當危機升級的時候,兩家機構還配合不力,互相推委。危機過后,墨西哥立即統一了金融監管機構。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的韓國也是如此。[2]
二、金融監管一體化的缺陷分析
雖然理論上一體化監管有諸多優勢,但是沒有證據表明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效率高于分業監管機構,而且實行金融監管一體化改革的國家至今仍面臨諸多困難和障礙。
首先,盡管建立了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但并沒有真正實現監管標準和手段的同一,分業監管下的以機構為基礎的監管仍在發揮作用。其次,已實行一體化監管的國家,其監管機構內部運行機制不夠完善,相關的監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絕大多數國家的一體化監管機構表示,他們目前遇到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目標不明確、權責不清楚。由于各監管目標之間往往存在沖突,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僅難以達到強化監管責任的目的,而且使監管道德風險的情況更加嚴重。尤其是在轉軌經濟國家,由于操之過急,相關的配套改革措施沒能及時到位,使改革跌入了片面化、簡單化的陷阱。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特先生所說:改革沒有充分體現出統一監管的好處,卻集中了兩者的壞處。最后,統一監管機構缺乏監管者之間的競爭,容易導致低效率,而且由于監管權力過分集中還容易產生,甚至滋生腐敗現象。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先生認為,多家監管機構并存可以形成良好的競爭機制,從而促使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創新。因而,美國在1999年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監管體系并沒有太大變革,美聯儲、貨幣監理署與證券交易委員會均在不同場合表示沒有合并的打算,但是,美國卻是世界上金融監管最為有效的國家之一。這也從某種意義上說明,混業經營不是建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必要條件,多家監管機構并存同樣能夠提供高效率的金融監管服務。
三、我國金融監管正處于一個兩難境地
1.從我國金融發展總體狀況看,我國尚不具備金融監管一體化的條件。一是我國GDP總量雖然較大,但人均GDP較低,經濟發展結構不平衡,經濟發展質量較低,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二是我國資本市場雖然近幾年取得了長足發展,但遠未達到國際慣例所公認的發達程度,資本市場還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投資者非理性表現較強,市場投機成分仍然較濃。三是國有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革尚在進行中,股份制銀行還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相應的約束機制不健全,整體內控水平不高,各種各樣的案件發案率較高。四是金融法規還不十分健全,金融監管人員綜合素質較低,對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和分析能力不高,對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監管計量模型掌握不精,運用也不嫻熟,金融監管水平較低,金融創新處于較低層次。[3]
2.從我國金融業最近幾年發展的情況看,似乎已經逐漸出現了對統一金融監管的客觀要求。一方面,隨著我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無論是金融產品交易,還是金融組織、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結合都將從廣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強。從業務合作到股權重組都將使我國金融與全球金融的聯系更加緊密,即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日益深遠。與此同時,隨著我國金融與國外金融的聯系日益緊密,對金融業的監管和控制也變得更加復雜、更加困難,尤其是國內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與全球混業的趨勢、國外大型金融集團的合作使得監管的難度更加凸現。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體系更加靈活、更加綜合、更加統一,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從國內的情況來看,盡管金融混業還沒有成為金融發展的主流,特別是還存在著一些金融混業經營法律上的障礙,但是,不同金融部門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團的發展等已經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團、中國光大集團,以及中國建設銀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國銀行組建中銀國際等。而銀證合作、銀行與基金的合作等這些不同金融機構在業務方面的相互結合更是勢不可擋。
目前,商業銀行越來越多地參與證券資金的清算服務,而證券商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允許銀行開辦券商股票質押貸款,允許保險資金通過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政策創新,則開辟了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之間的資金流動渠道。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產品,擴大了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混業經營的基礎。與此同時,證券公司股民保證金賬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銀行儲蓄存款的功能。
在保險業務方面,新的業務創新不斷涌現,這些新的保險業務,既有投資功能,又有儲蓄功能。[4]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所有這些都在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方面邁出了新的一步。作為前瞻性的金融監管建設,應積極做好混業經營監管的各項準備工作。這既是金融機構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滿足經濟發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種形式的混業必然呼喚金融監管的統一。
盡管我國存在金融全球化與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業的廣度與深度不夠,從而決定了目前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還存在許多困難。一方面,我國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還不深。多年以來,我國的金融業可以說一直處于未開放的狀態,最近幾年,我國金融業盡管從業務合作到股權合資逐漸開放,但開放的規模和比例還非常小,尤其是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銀行業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與合資。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混業的規模和比例還較小。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只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經營提供暢通的途徑。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客觀現狀和現實條件都決定了金融監管一體化在短期內實施還缺乏穩固的基礎?,F實告訴我們,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立即拋棄當前的金融分業管制結構,推行全面的、激進化的改革,可能會使我國陷入金融混亂之中。
四、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需要做的重點工作
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于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效率,重點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立法,加強金融監管執法。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是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據,也是金融監管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證。在完善我國金融立法的過程中,應根據形勢和客觀條件的變化,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加強研究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同時,應強化金融執法,賦予監管機構更大權利,并使其在運作上保持獨立性,增強金融監管的嚴肅性,維護監管人員的正當權益,樹立監管部門權威,更好地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當前,在金融監管立法方面,應重點做好如下工作:一方面,全面審視現行的金融法規,修改已不符合實際或不適應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的條款;另一方面,根據新形勢、新業務的發展要求完善有關條文。
2.加強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完善金融監管方法,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一是量化金融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實現動態監管和現場監管的有機結合;二是建立金融監測、預警機制及金融風險的防范、化解機制;三是加大資金投入,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四是制定和完善對金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措施,實行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3.建立嚴于自律的監管客體系統,完善金融監管客體的自律機制。一是建立系統完整的自律機制;二是以完善各類責任制為契機,強化自率機制的真正落實,增強自律制度的執行力度;三是健全內審機制,增強自律機構的權威性;四是鼓勵金融機構實施ISO9000標準,提高自我約束能力;五是加強銀行同業公會的同業自律監督作用,對金融機構自律機制實行有效監管。
4.加強金融機構內控體系建設,盡最大努力把經營風險降到最低程度。一是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創造良好的內控文化氛圍;二是建立相對獨立和權威的內控機構,負責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三是明確各管理部門職責,建立權責制衡機制;四是建立對內部控制科學有效的綜合評價體系。
5.加強各監管主體間的高效配合。在現階段,三大監管機構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如何協調各個監管機構,提高監管質量與效率至關重要。應切實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就監管中的問題展開討論,研究對策,建立公告制度、通報制度、督辦制度、咨詢制度、金融機構整體測評制度等,建立三者之間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
6.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一是加強對證券業的合作監管;二是加強對金融衍生工具和對沖基金的風險監管合作;三是完善國際金融統計,加強會計與信息批露的國際合作與標準化;四是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和外國監管當局的合作與交流。
參考文獻:
[1] 陳元.美國銀行監管[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格局中不斷創新,新舊金融業態交織互動,共同推動著我國金融業態
的演變發展。
當前,我國金融業態總體上呈現四大
演變:一是金融組織形式演變。金融控股公
司陸續出現,各類新型的專業化、功能性金
融機構不斷涌現。二是金融業務模式演變。
金融脫媒、利率市場化的疊加效應明顯,跨
業、跨市場融合以及同業市場、理財業務創
新層出不窮。三是融資渠道演變。金融創新
的深化,使得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資本市
場和貨幣市場的界限越來越模糊,融資渠道
脫媒化不斷增強,傳統的銀行信貸渠道在貨
幣政策傳導中的重要性逐漸下降。四是金融
新業態演變。阿里余額寶、騰訊微信支付、
P2P、網絡銀行等激烈角逐,互聯網、電商巨
頭競相涉足金融領域。金融業態演變在促進
金融服務效率和水平提升的同時,也帶來了
一系列問題,給銀行業監管提出了一系列新
課題。
混業經營現實存在,監管體制如何在分業與混業間科學取舍
在我國,對于基于現實存在的混業經營,是分業還是統一監管的爭論一直是業界熱議的話題。實行分業監管還是混業監管,最核心的原則應該是對制度變遷成本(包括監管成本和執行成本)的考量,即這種變革是否能真正達到預期目標,能否有效解決混業經營格局下的監管真空問題,能否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業運行面臨的監管成本,能否切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因此,面對金融新業態下的混業經營,銀行業監管除了強化內功、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外,還應著力處理好幾個問題:一是強化監管協調機制,努力降低協調成本。以部際聯席會議為基礎,加強三家監管機構基于整體金融市場發展視角及不同子市場之間的協調,盡可能減少業務交叉和重復,降低監管成本。二是加快制度創新,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制度,強化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三是強化功能監管,加快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換。三個監管部門在部際聯席會議框架下,監管的視角應更注重于金
經濟金融觀察
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功能。
影子銀行與銀行業轉型如影隨形,銀行監管如何疏堵并濟
影子銀行是近年來業界熱議的話題之一。社會各界對“影子銀行”的概念、定義也不完全統一。國務院“107號文”從監管角度將我國的影子銀行歸納為三類,但在具體細分上尚存分歧。其中第三類“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的部分業務,如部分理財業務、銀信合作,被視為銀行中的“影子銀行”,在影子銀行系統中占據核心地位。
客觀地看,影子銀行通過資產轉移和證券化操作,拓寬了傳統銀行融資渠道,提高了資金流動性,對于盤活存量信貸資產和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影子銀行迫使銀行增加表外業務,導致商業銀行變得更加投機,影子銀行體系中出現的金融風險可能會被傳導至正規銀行體系,增加了系統性風險。
因此,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應疏堵結合。除了按照國務院“107號文”要求加強對理財業務、信托業務的監管外,關鍵是要推進制度創新,包括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嚴格的量化貸存比和貸款額度要求等。要通過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發展直接融資、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商業銀行轉型,使商業銀行表內外理財產品進一步規范,促使其將一部分影子銀行業務回歸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至于對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影子銀行的監管,需要制定全國統一的監管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厘清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相關部門的聯動和信息共享。
互聯網金融如火如荼,銀行監管如何未雨綢繆
相較于傳統金融行業,互聯網金融涉及面更加廣泛,業務更為多元化,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客戶的泛空間性和風險依托互聯網的快速傳遞性,使風險監管充滿更多的不可控、不可測性。如何通過有效監管促進互聯網金融和實體經濟的協調發展,在互聯網銀行呼之欲出的情況下,銀行業監管如何做到未雨綢繆,成為目前極富挑戰性的重要課題。
首先,要科學設限。為了確?;ヂ摼W金融服務于實體經濟,金融監管要在有效創新和防范過度創新之間科學設限,努力尋求合理的平衡?;ヂ摼W金融的發展,必須關注金融發展一般規律和國家特定稟賦之間的良好結合。要考慮到制度選擇和發展過程當中的各種基本規律,還要結合特定國家在經濟基礎、文化特質和制度框架等方面具體的特征。在此基礎上構建的效率性和穩定性相互統一的互聯網金融體系,才有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其次,要堅守底線?;ヂ摼W金融的道德底線、風險底線,就是不能成為傳統意義上的非法集資。互聯網金融在迅速崛起的同時,也有不和諧音符。一些公司涉足P2P網貸,出現涉嫌非法集資的現象,打球;一些公司不注重長期可持續發展,而注重短期的拼規模,非常急功近利,也給這個行業帶來很高的風險。因此,堅守上述底線,是維護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前提。
第三,要堅持差異化監管?;ヂ摼W金融有其獨特的客戶秉性和業務內涵,表現出與傳統金融不同的風險特征,因此不能套用傳統商業銀行的標準監管互聯網金融,否則互聯網金融永遠發展不起來。應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特點以及它的風險結構,制定一個適合互聯網金融成長和發展,同時又能保證人們財產安全的監管標準。
第四,要加快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要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要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信用體系構建、信息網絡安全維護等方面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強化行業準入,確定監管主體。逐步搭建起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性法律體系。為了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應盡快建立起正規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跨部門、跨地域的多層次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應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通過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自律公約、督促會員貫徹法律法規和履行自律公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等方式,實現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我管理,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此外,要加強國際監管合作,積極與國外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開展交流與合作,對跨國性的金融交易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共同打擊跨境互聯網金融犯罪,保護我國用戶在國外、外國用戶在我國的合法經濟金融權益。
第五,要高度重視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在互聯網環境中,信息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海量、復雜、非對稱性的信息使得消費者識別有效信息的難度增大,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挑戰;同時,網絡安全隱患使得消費者各類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資金信息等在互聯網傳輸過程中存在被非法盜取、篡改的風險,直接影響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應極端重視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把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列為互聯網銀行準入審查的重要內容。同時,應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特別是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構建良好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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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177-01
隨著中國金融市場日益開放,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面臨著專業化、國際化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國金融發展的歷史原因和體制原因,雖然銀行監管部門在體制上從中央銀行獨立出來,實現了金融與貨幣政策的分離,強化了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但目前我國銀行監管體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銀行業監管目標模糊
在監管較為成熟的市場經濟中,銀行業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存在一定差異。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主要為實現宏觀目標服務,為保持幣值穩定,相應調節貨幣政策工具。而銀行業監管的目標則為實現國家經濟發展的具體目標,重點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銀行業監管目標多以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作為監管目標,這就使得兩方面的監管兼顧不周。銀行業監管在保障國家貨幣政策目標實現和宏觀調控措施實施的同時,還要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公平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就造成了將銀行業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視為同一目標,過分搶奪了貨幣政策目標,忽略了銀行業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銀行業監管的功效。
二、銀行業監管內容狹窄,手段單一
銀行監管形式主要有銀行業內部監管、外部監管、銀行業的自我管理以及社會監督。手段主要有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相對而言,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方式卻較為單一,即主要通過行政手段進行自上而下的外部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經濟處罰為主要方式,行業自律組織極為少見。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無法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而社會監督機構也尚未形成對商業銀行完整有效的監督機制。
三、銀行業監管專業性不足
監管工作信息未能形成專業化系統管理,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監管工作過程中形成的監管檔案未形成電子化自律加以管理和使用,沒有一個平臺能提供被監管機構的情況全面的歷史資料,僅能依據曾經管理過的監管人員的經驗來了解被監管機構的歷史情況。
在銀行監管中,不論是非現場監管分析、現場檢查、日常監管審批,還是監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監管業務的監管隊伍。只有監管人員既精通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制度,又熟悉相關業務的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和市場背景等,才能比較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風險狀況,及相關市場變化可能對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影響,真正發揮風險預警、識別和控制的監管作用。監管人員的專業性不足表現在監管人員并非經過特定的培訓,只要有一定能力,均有可能被配備到監管崗位,只要工作需要,人員就有可能被調整到另一個崗位,而專業才能很少被提及,更沒有設立針對不同層次、不同專業的監管人員培訓機制,沒有建立分等級的監管人員資格考核標準,相當部分監管人員知識難以跟上市場發展的需要。
四、銀行業監管組織缺乏有效的配合
銀行業監管部門、市場監督和內部審計三股力量沒有實現有效的聯合。一方面,內外監管部門之間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人民銀行、監事會、審計署及銀行內部的審計稽核部門均對商業銀行進行現場檢查,但檢查項目的對象和計劃在事前未充分溝通,檢查時間不統一,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在事后也無法做到及時交流,極大浪費了監管資源,造成重復檢查、重復處理的情況經常發生。另一方面,未充分發揮市場監督和中介機構的作用。除上市銀行外,我國大部分非上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不夠規范和完備,甚至存在一些惡意虛假信息,使得存款人、債權人、投資人、股東等市場參與者對商業銀行的分析和判斷出現混亂和偏差,難以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作用;而外部中介機構如外部審計部門擁有大量專業資源和信息,監管部門尚未充分利用這一渠道來提高監管效率。
五、提高銀行業金融監管的對策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
發揮銀監會新的管理體制的優勢,拓寬金融監管覆蓋面,實現本外幣、境內外金融機構、表內表外業務、現場和非現場的統一監管;建立被監管機構檔案,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完善日常監管、風險預警、資信評級、監管責任制度體系,增強監管效能;提高監管人員素質,以新業務、新知識培訓為重點,努力培養復合型監管人才,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堅持持續性監管和審慎性監管原則,努力發揮監管在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2.加強監管合作
加強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三者間的聯系、協調與合作,增強我國金融監管的合力和實效。三大監管當局應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金融信息報告和披露制度,增強金融機構經營及財務狀況的透明度,明確報告與披露的基本數據、指標、范圍及時間頻率等。同時,金融監管部門應與有關經濟綜合部門積極配合,建立對金融機構有關信息質量的公告制度,增強金融機構會計、統計和審計大家力度,以過硬的金融機構會計、統計和審計質量與國際金融接軌,建立有別于中介機構公司治理評級的監管部門公司治理評級體系。
3.加強金融立法,健全我國金融監管的法規
我國要繼續完善金融法規體系,一是對照已有的金融法規,認真結合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要求,制定我國詳細、全面的金融監管實施細則,突出可操作性,以確保監管工作規范、統一。二是結合當前快速發展的金融業務實際,要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盡快制訂完善有關的金融監管法規,可建立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
參考文獻:
一、金融監管存在的體制問題
我國在1993年以前的時候,銀行金融業根據當年的市場環境,曾近進行過有關銀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相關性嘗試,但是,當時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在當時形成了國家經濟相對過熱的局面,但是銀行業和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卻監管的水平相對較低,在1993年左右,全國性的范圍之內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經濟形勢,當年銀行中大量信貸資金沒有流向生產經營的企業,反而并用于在市場中從事投機買賣的行為,導致當時國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混亂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時候,國家開始下決心整頓當時的金融秩序,重點對銀行等金融企業進行整頓。隨后我國的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相互之間實行分業經營的經營模式。為了有效的加強管理,政府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進行有力的監督管理工作。隨后我國的人大會議分別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確立了在我國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經營的相關模式。“
我國金融業在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實行分業監督管理的體制對于我國當時的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進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相應的問題:在我國的大多數基層地區,監督管理機制還是很匱乏的;在一些城市當中,對金融業進行重復性監督管理的現象也是十分的顯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實現共享;機構型的監督管理部門與當時金融業務發展多樣化之間也存在著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顯的存在監管資源浪費的情況。因此,怎么樣能夠更好的利用好現有的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資源,防止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出現盲目性擴張的情況,避免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監管的過程中出現“各自為政”、“濫設機構”的情況,并將這些資源進行統一的調配,綜合利用,爭取在最大限度上實現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對金融監管的認識不充分
根據我國對國外金融監督管理的學習可以發現:我國在對銀行業實施金融監督管理過程,會出現因為實施監管工作任務的當事人個人在自身的學識水平、自身所處的金融地位、監管者本人的職業特征、國家相關政策在執行過程出現的差異,在認識上所發生偏差等而出現了不同的金融監管者就有不同的行為表達。如果我們從社會中經濟環境和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進行考慮,往往是金融監管當局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缺乏通盤性的考慮,再加上在一些基層地區,被監管者自身對監督管理工作不夠了解,認識也不到位。就出現了在一些基層地區,有些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時常出現違規經營的事情,在我國的一些地方,還存在著當地政府對金融監管不夠重視,沒有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義。
三、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不適合金融全球化的趨勢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仍然是對金融業進行分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這種體制有其自身的優勢:能夠讓中國人民銀行在第一時間內就可以根據景榮市場的變化,來調整相關的貨幣政策,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樣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貨幣政策的相對獨立。但是,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就不得不面對要對外開放我們的金融市場,允許國外的資本進入我國的金融市場中來,這樣,我國現行的分業金融監管就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斷也就逐漸的顯現了出來。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不能有效的進行溝通,相互之間不能做到互通有無,而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又會出現監管重疊的現象,很難對實行混業監管的金融機構實現有效的監管工作。
四、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
借鑒國外對金融行業的監督管理的成功經驗,并對我國的金融監管的現狀進行分析,可以總結出這樣的相關結論:目前,導致我國金融行業處在潛在威脅的,主要存在兩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廣大的銀行顧客對銀行內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則是在銀行業等金融體系的內部存在著監管方面的漏洞,這兩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現在金融監管難以跟上金融創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最直接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要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要維護顧客知情的權利,
五、宏觀審慎性監管問題
我國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時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觀審慎監管實體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難產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觀審慎監管的好處就在于:政府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金融市場有著很全面的了解和認識,隨時掌握最新的市場動態,對于金融市場中可能產生的行業危險進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問題也依然存在,全國大大小小的所有銀行業都歸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夠的權力對這行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但是,目前全國各地的銀行金融機構是遍地開花,金融機構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強進勢頭,各家銀行金融機構,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之下,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情況,進行有效的調配工作,這就對央行的監管權力提出了相應的挑戰,無形之中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壓力。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原有秩序。
參考文獻:
金融危機對于我國銀行業造成的影響來說也是利弊皆有,從積極影響方面來說,它加快了我國銀行業金融體制的改革步伐;完善了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制度;促進了我國銀行業金融立法,并卓有成效;實現了我國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和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加強了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監督管理,采用了以防范金融風險為核心的審慎監管方式,從而避免了因風險管理技術原因導致的損失,使得商業銀行監管走向了國家化、規范化和系統化的軌道;進行了農村信用社的金融改革,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揮金融的促進作用;完善了金融市場體系,優化了金融結構等。對我國金融業帶來的消極方面的影響,表現在不良貸款大大反彈,資產質量大受影響;國內中小企業紛紛破產倒閉,工商企業經營困難;股市與房地產市場走向低迷;商業銀行海外投資風險危機嚴重;宏觀經濟環境和貨幣變化帶來了新增貸款潛在風險加大等。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的影響,如美國的次貸危機對全球經濟系統的巨大影響,導致了我國銀行業直接受到了一定影響,但是直接影響不大,間接影響方面有商業銀行貸款質量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政策調整使銀行利差收入越來越少;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受到了影響等。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銀行業監管提供了很多啟示,為我國銀行業監管敲響了警鐘,我們應該居安思危,汲取金融危機教訓,避免金融衍生品發展和監管不當再次導致危機發生;應當對發達國家銀行監管制度進行透徹分析,取其精華,去除糟粕,借鑒一些有效先進的經驗為我所用。同時,還要積極關注銀行業潛在風險,充分認識到金融衍生品潛在的風險,監管部門加強對衍生品風險評估和控制,避免風險跨市場轉移;還要謹慎對待混業經營這把雙刃劍,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混業經營給銀行業帶來了機遇和挑戰,它增強了金融機構之間風險的傳染性,謹慎對待混業經營是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措施,對保障銀行業和金融業的穩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銀行業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銀行業監管體制建立時間不過短短幾十年,改革開放以來從無到有逐步實現現代化、市場化和國際化,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是問題依然很多,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善和不健全,監管當局不能有效地掌控銀行經營創新和風險監管,不能有效構筑銀行安全屏障,所以加強我國銀行業監管改進辦法和措施是必要的。具體說我國銀行監管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金融監管法規不健全,如《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操作性不強,比較概括籠統,不適應未來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需要修訂,一些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不規范、不靈活,金融法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二是金融風險性監管不規范,目前的銀行審批和經營合規范性是銀行監管主體內容,銀行監管部門對銀行風險管理辦法和能力監管力度不夠,銀行風險監管內容不全面,從而忽視了金融風險性監管。三是監管方式單一,效率低下。重視非現場監管,而輕視現場監管;重視重點監管,而輕視日常監管,使得金融監管綜合效力不足,監管力度弱化,從而造成金融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四是對金融創新風險監管協調配套不夠,監管機構信息傳遞的滯后或失真,導致審計、法律和輿論等機構力量薄弱,難以形成有效監管網絡。五是銀行監管不透明,銀行監管機構執法透明度有待增強,金融透明度是銀行業監管基礎,是金融運行規范化主要內容和重要標志。六是銀行業內部監管效率較低,在信貸風險管理、信貸資產質量審核、完善內控制度等方面問題較多。國內信息評級機構技術不標準,業務范圍不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意識淡薄等問題,阻礙了銀行業監管工作的開展。除此之外,還有我國銀行外部監管環境不完善;分業監管的模式不符合我國銀行業發展要求;內外銀行業監管工具存在不足,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還有待于完善;監管內容深度和監管范圍廣度不夠;監管手段缺乏有效性;監管模式不符合新時期銀行業發展要求;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等諸多問題。
三、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應對策略
第一、建立健全我國銀行業監管工具。首先要加強我國商業銀行內控制度監督與建設。不斷完善銀行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健全銀行風險管理制度,銀行監管部門積極借鑒外國信用風險監督模式,盡快推行新巴塞爾協議,結合我國國情,構建內部信用風險模型,及時發現監管制度缺陷加以彌補,以防止風險擴散。加強監督和約束重要崗位人員行為,積極防范操作風險,從源頭控制與防范操作風險發生,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度和監管力度。其次,充分發揮外部控制制度對銀行業的監督作用。逐步完善銀行業法律法規是銀行監管外部控制的有效手段,加強銀行業各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性,明確監管細則,確保各項操作有法可依。建立一系列有效應對金融危機的法律法規,加強銀行業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進商業銀行、投行、信用評級機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到位,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得公眾和金融機構及時有效地獲得信息,降低危機爆發。所以盡快建立銀行業透明化信息網絡平臺,確保銀行信息公開化與透明化。加強監管部門主導作用,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披露信息,及時跟蹤和監督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情況。最后還要加強社會監督力量。比如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局、資產評估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權威性,保持他們的公正性,形成監管合力;還可以加強新聞媒體的監督力度和市場參與者的監督,通過新聞媒體可以曝光違法違規行為,從而形成有效的監督力量。
第二、完善銀行業監管的內容與范圍。首先要規范銀行市場準入規則,這是保障銀行業穩健運行和市場競爭環境的良好保障。雖然我國商業銀行準入規則已經形成一套系列規定限制,但是缺乏連續性,存在抽離資金的隱患,把好入關口至關重要,防止不合格銀行從業人員和銀行進入銀行系統。隨著我國金融業快速發展,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經營領域逐漸放寬,導致一些不良銀行機構輕易進入銀行市場和銀行業務領域。還要運用市場手段規范我國銀行業退出機制,遵循市場化原則,避免政府一包到底的現象,運用市場和行政手段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形勢變化合理運用這兩種手段,來調節金融業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和對公眾信心的打擊。經濟運行良好時,可以采取破產、關閉等市場化方式,以防止對公眾信心的打擊;而在經濟形勢衰退時不采取破產和關閉的手段,以保持金融的穩定性。完善銀行業市場退出的法律機制,健全市場退出法律機制,應當對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規則等方面提供依據,建立一部專門針對銀行業市場退出機制的法律,提高市場退出機制的可操作性。
第三、改良我國銀行業的監管手段,保證監管協調機制的良好運作。對于非現場檢查取得的數據要確保其真實性,完善其數據統計口徑,非現場檢查數據要能夠充分反應以后各種風險狀況。對于銀行數據真實性與否要給以有效監督和懲罰處理。不斷完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協調性,兩者互相配合形成監管合力,現場檢查應具有連續性,對于出現問題的銀行進行持續性檢查,使用有效的監管手段對其進行整改和后續監督。在銀行監管機構、商業銀行、內外監管組織之間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以確保信息共享制度實施。建立信息分享平臺可以有效溝通銀行業監管中介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形成監管合力。完善現有各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機制,建立信息中心,互通有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四、進一步加強我國金融監管措施。不斷完善關于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可以有效防止金融危機的爆發。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是保障金融體系穩定運行的必要保障,可以有效減少金融危機發生之后再治理造成的高成本浪費。在制定金融結構法律時要考慮到可操作性和相配套的實施細則。鼓勵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可以有效提高銀行機構分散風險的能力,當銀行監管措施跟不上金融衍生品創新時,金融市場就難以穩定,分散風險鏈條就很可能轉變成傳遞風險的渠道。所以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必須加強銀行監管力度,以確保金融創新風險置于可控范圍內。在分業經營的前提下逐步構建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體制,加強國際金融合作增強抵抗全球金融風險的能力。
一、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
我國銀行業在1993年以后,采用的是分業經營的方式方法,與之相呼應的金融監管方式是分拆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國家相應的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樣三個相關的監管部門。在這樣的金融監管體制之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在對金融業進行監管的時候,可以做到各有各自的側重點,在監管工作中,三家監管機構各司其職。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已經成為了一個整體的概念,需要在具體的監管工作中,三家金融監管機構之間采取相互之間進行協調和合作的工作。從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的發展形勢來看,還存在著缺乏監管機構協作的制度框架進行有效的保障。對于在合作過程中所采取的合作方式,在合作過程當中,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如何對自身的功能進行正確的定位,在監管過程當中,三家機構如何有效的對所獲取的信息進行交換的機制等等都沒有做出詳細的說明,在合作的時候,往往存在著很大的難度。三家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當中,也無法進行有效的業務協調和進行相關的合作。我國不少企業現在都處于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升級換代時期,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為了更好的為企業提供相關服務,自身的業務也在不斷的擴大。由此所帶來的問題是,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三家金融監管企業在業務監管方面就會出現一定程度上的職能重疊的現象,對于銀行業一些新的領域業務,由于監管機構還有有注意到,往往也會存在著監管盲區的現象。這樣的話,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時候,就會出現監管業務重疊和監管存在盲區的現象同時發生。這不僅僅會造成監管資源的分布不均勻的情況,更會造成金融機構監管資源的及大浪費。就出現了我國政府部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但是卻達不到所預想的監管效果。
二、監管內容和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當中,監管的內容涵蓋了包括金融機構的成立,金融機構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的退出的全部環節。可是,在實際的金融監督管理工作中,監管部門往往把更多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環節上了。往往會對金融機構成立的資質進行很嚴格的審核,并且對其進行相關的篩選工作,對金融機構的審核內容往往都局限在了金融機構的相關業務內容上,機構的資本情況和機構的財務報表。很少會想到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預防,在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上還沒有很好的得到相關的落實。此外,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相關的監管部門偏重的大多為一些國有性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很大程度上了,忽視了對社會中的民間機構以及其他的方式進行投資的機構。監管往往沒有顧及到。如此狹窄狹窄的金融監管內容,必然會影響到三大金融監管部門所監管到內容以及監管的效果。。
三、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
在當今較為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之下,往往金融行業的發展更多的是遵循市場的特點,如何更好的發展,依靠市場對其進行有效的調節。在這樣的一個大環境之下,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最為有效的監管方式就應包括了經濟、政治和法律三個方面的內容,這樣三者之間才可以達到一個有益的補充,三者之間進行相互促進和相互保障,這樣在社會主義市場環境之下,才可以能提高金融行業監督管理的效果。但是,現實等情況確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卻沒有這樣一種可以進行金融監管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在實際對金融企業的監管之中,政府部門的行政力量干預的內容過多過濫,導致金融監管部門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進行金融監管之下,監管機構在工作過程中隨意性比較大,對自我的約束相對較差。當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時候,把監管主要分為了現場的監管和事后的監管,這樣往往無法有效的對金融風險進行相關的預警工作,造成金融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的能力方面相對比較差,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事前的監管基本上就沒有。
四、缺乏統一的監管,監管成本較高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的監管,在一定意義上,是具有對金融機構的強制性幫助和指導的,所以,這就需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與監管工作進行配套。只有這樣才能進行更有效果的監管工作。由于我國的金融機構適量龐大而且金融機構的性質也是各不相同,金融機構在工作的過程當中,也會采用各自不同的方式方法,這些都會給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對其進行監管過程中,帶來相應的麻煩。在現實的監管工作過程當中,由于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存在有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導致了金融機構鉆法律法規空子的現象時有發生。所以,我國應該設立一套完整的有關金融監督的法律法規和統一的監管內容、監管方法、監管方法,保證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做到,遵守監管的相關制度和規定,按章辦事,這樣就可以在有效的降低監管的成本的同時,提高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效果。
五、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制度不健全
我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金融機構的特點,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也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有效措施來進行必要的防范工作,但是在實際具體執行的過程當中,往往缺乏相關的有效作用,表現出來的就是可有可無,存在的意義并不是很大,產生的效果也并不是很好。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11-005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1.13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在里根大樓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它號稱自“大蕭條”以來改革力度最大、影響最深遠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反映了美國朝野從政府到國會、從法律界到學術界對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機的全面反思,在美國金融史上有望成為與《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比肩的金融監管里程碑,將使華爾街開啟新的金融時代,同時對整個世界金融業發展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多德-弗蘭克法案》的主要內容
《多德-弗蘭克法案》涵蓋內容非常廣泛,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大方面,其中加強系統性風險監管和消費者金融保護是其兩大支柱性內容。
(一)建立新的監管協調機制
為改變多頭監管下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痼疾,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成立新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1]。該委員會由財政部牽頭,其成員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及七家金融監管機構的高級官員,主要職責在于識別和防范系統性風險。改革重組了銀行監管機構,將儲蓄機構監理署(OTS)合并到貨幣監理署(OCC)中,其部分職能轉移到美聯儲(FR)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改革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權力,改革后美聯儲不僅名義上擁有消費者金融的監管權力,而且將擁有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職能,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各業界的大型機構均被納入其監管范圍之內。針對此前保險業沒有聯邦監管機構的制度空白,財政部將成立新的監管辦公室,與各州監管部門聯合監管保險公司。同時該法案設立了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給予FDIC破產清算授權,將FDIC的清算職能擴大到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在超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對其采取接管、拆分、清算等安全有序的破產清算程序。
(二)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非常重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一是對有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為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美聯儲應當根據FSOC的建議或自行對并表資產不低于500億美元的銀行控股公司和受美聯儲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制定一套審慎監管標準。這些審慎監管政策包括:設置最低資本充足率和最低杠桿率指標、加強風險管理、危機處置規劃定期報告制度、設置集中度限制、定期壓力測試、設置短期債務限制、計提應急資本、加強流動性要求、強化公共信息披露。美聯儲還可根據FSOC的建議或自行判斷認為必要的其他審慎監管標準。更為重要的是,為防范系統性風險,FSOC將獲得“先發制人”的監管授權,即在2/3多數投票通過后,可批準美聯儲對大型金融機構強制分拆重組或資產剝離,同時可以直接否決大型金融機構間相互購并申請。
二是引入修訂版的“沃爾克規則”,對大型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范圍直接限制。其內容包括:限制銀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營交易;限止銀行擁有或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為了避免利益沖突,禁止銀行做空或做多其銷售給客戶的金融產品。這一建議的核心在于降低金融機構杠桿率,限制其風險敞口,使一些機構可能不得不“自廢武功”,剝離或縮減部分帶來豐厚利潤的業務,從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發生。
(三)加強消費者金融保護
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版圖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創立被稱為“華爾街新警長”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這一機構將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資產規模在100億美元以上的信貸機構和各類金融中介實施監管,以保證美國消費者在選擇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該機構設立在美聯儲系統內,但保持獨立的監管權力,可以獨立制定監管條例并監督實施,擁有調查和強制執行的權力,署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四)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監管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加強了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一是《多德-弗蘭克法案》特別加強了對場外交易(OTC)衍生產品和資產支持證券等產品的監管,將大部分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實施衍生產品交易中央結算;二是要求銀行分拆掉期業務,要求銀行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數金屬掉期等風險較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自身僅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以及金銀掉期等業務;三是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特別的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和職業操守等監管要求;四是為防止銀行機構通過證券化產品轉移風險,要求發行人必須將至少5%的風險資產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
(五)將“影子銀行系統”納入監管框架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將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影子銀行系統”納入嚴格監管的大框架之下。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大型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要求其在美國證監會(SEC)登記,接受強制性的聯邦監管,報告交易和頭寸信息,并接受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如果此類機構具有特大規?;蛱貏e風險,將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這令對沖基金的客戶非??咕?因為報告交易和頭寸信息將曝露其身份,從而影響詢價以及市場交易。
(六)加強對投資者和股東的保護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一步加強了對投資者和股東的保護。一是制定新的嚴格規定,以保證投資顧問、金融經紀人和評級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強調華爾街經紀人的受托職責,即客戶利益高于經紀人的自身利益。加強SEC的監管職能,在SEC內部成立投資者顧問委員會和投資者保護辦公室。針對信用評級機構,新法案在SEC中成立專門的監管辦公室,每年提供監管報告;對評級機構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評級公司的內部運作、評級方法、歷史表現、報酬來源等等;降低評級公司與被評級機構和承銷商間的利益關聯度,在評級公司人員跳槽至客戶方時實施離職審查;允許投資者對“惡意和輕率”的評級行為提訟;鼓勵建立內部信用評級標準,降低監管方和投資者對評級公司的依賴;對長時間評級質量低劣的機構,SEC擁有摘牌的權利[2]。二是在高管薪酬問題上為股東提供更多的話語權,包括使用人參與董事選舉、對管理層薪酬擁有不具約束力的投票權;要求董事會下的薪酬委員會完全由獨立人士組成;允許監管機構強行中止金融機構不恰當、不謹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機構披露薪酬結構中所有的激勵要素。
二、《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不僅在美國金融版圖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也將給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金融業帶來一定的影響??傮w而言,對我國銀行業的直接影響相對有限,但間接影響不容忽視。
(一)對目前業務影響有限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主要集中在與消費者直接相關的零售金融以及金融衍生產品領域。而我國商業銀行中,目前只有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等幾家銀行在美國設有分行,并且其分支機構業務都繼承了國內商業銀行的傳統,很少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另外由于牌照的限制,也很少從事零售金融業務,資產規模占相應總行資產規模的比重較低。因此,《多德-弗蘭克法案》與中資銀行目前的業務結構相關度不高,對中資銀行業務方面的影響十分有限。
(二)經營合規成本可能提高
《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擁有500億美元或以上資產的大型銀行機構將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根據定義,這將包括全球資產達500億美元,且因為擁有美國分行、處或商業貸款子公司而被視為美國銀行控股公司的非美國銀行,以及任何控制此類非美國銀行的非美國公司?!抖嗟?弗蘭克法案》為美聯儲如何對非美國銀行機構執行從嚴標準提供了相當大的靈活性。雖然目前不能確定美聯儲對非美國銀行機構具體執行什么樣的從嚴標準,也不清楚美聯儲將如何能夠以較為有效的方式將這些標準適用于非美國銀行機構,但有兩點需要關注:一是法案規定美聯儲可就相關要求針對某家銀行機構(包括非美國銀行)或某一類別公司的風險、規模、復雜性、活動及其他因素作出量身定制的修訂;二是法案規定美聯儲可對國民待遇及競爭機會均等原則給予適當的考慮。
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資產規模均遠超500億美元,屬于“包括在內的銀行控股公司”。一旦美聯儲確定的從嚴要求適用于所有非美國銀行機構,并且其監管要求又高于我國監管要求,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的經營合規成本將被迫提高。比如將不得不接受更高的資本要求,或者更改公司治理架構,或者為滿足美國監管要求而編制解散方案,或者進行額外的壓力測試等等。
此外,法案的一些規定也將會直接增加非美國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如兩年過渡期后設立的金融研究辦公室所需資金將來自于資產達5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機構以及系統性重要的非銀行機構提供的監管費用;美聯儲還要求資產達500億美元及擁有美國分行或處的非美國銀行交納對其進行檢查和監管的費用。
(三)延緩相關戰略推進節奏
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以及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我國大型銀行以及部分中型銀行紛紛開始推進國際化、綜合化戰略。但《多德-弗蘭克法案》的實施將可能延緩我國銀行相關戰略的推進節奏。就國際化而言,法案對系統風險的嚴格監管可能導致銀行對規模過大心有所忌,不得不壓縮部分海外業務。同時,合規成本的可能提高,將會使我國銀行在美國拓展業務變得更加謹慎,特別是法案著重保護的與消費者相關的零售金融業務。就境外綜合化而言,法案所體現出的對全牌照趨勢的排斥以及零售金融、衍生金融產品的諸多規定使得商業銀行在開展相關業務時面臨更大的政策風險,綜合化經營的成本將顯著提高。
(四)間接影響不容忽視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的直接影響有限,但將間接影響其他國家乃至國際層面金融監管潮流,這一點必須引起重視??紤]到美國不僅處于金融領域發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監管組織具有主導性的發言權。作為世界金融規則的主要制定者,其國內金融改革法案必將深刻影響G20的全球金融改革探討和未來的新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其法案中的部分條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為國際組織制定的所謂全球規則。特別是對大型銀行更嚴格監管資本的規定以及“沃爾克規則”對銀行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的監管等,可能意味著全球金融自由化的黃金時期已經終結,后危機時代全球正邁向更全面、更嚴格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我國銀行業的應對策略及建議
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均屬于《多德-弗蘭克法案》需要接受較嚴格監管的大型銀行機構,因此,我國需要積極應對該法案帶來的可能影響。
(一)深入研究《多德-弗蘭克法案》
根據美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加強法》,1991年12月19日后成立的外資銀行分行不能在美國開展10萬美元以下的零售業務。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在美國設立的分行主要提供企業存款、企業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等傳統銀行業務,資產和業務規模相對較小。盡管如此,對各家志在不斷提高國際影響力的銀行而言,仍也有必要對《多德-弗蘭克法案》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密切跟蹤美國監管當局的后續具體的監管細則。一是全面深入評估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現有業務的影響;二是在開展經營活動時要特別注意新法的有關規定;三是密切跟蹤美聯儲的監管文件,特別是針對非美國銀行的具體監管規范,適時評估其對我國銀行業海外發展戰略的影響。
(二)審慎開展各類政策性風險高的業務
《多德-弗蘭克法案》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理念將由“放松監管、放任創新”轉變為“加強監管、規范創新”,這將加大銀行開展相關業務的政策性風險。為此,我國各家銀行必須在保證合規的前提下,審慎開展以下各類業務。一是審慎開展零售金融業務。危機前消費金融工具的不透明以及危機最終部分由納稅人買單激起了民怨,迫于政治壓力,法案成立了CFPA并賦予其相當大的權力,以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這將進一步加大從事零售金融業務的合規成本,特別是對監管法律及慣例了解不夠透徹的非美國銀行而言。二是審慎開展衍生金融產品業務。根據新法案,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銀行將接受從嚴的資本及監管要求,并將面臨多頭監管。三是審慎開展“影子銀行”類業務。盡管法案最終對“沃爾克規則”作了稀釋性的修訂,但這已表明美國監管當局開始排斥混業經營的監管取向。如果過渡開展各類“影子銀行”類業務,將可能引起美國監管當局的重點關注。
(三)穩步推進相關戰略
《多德-弗蘭克法案》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將對非美國銀行在美國開展業務帶來更多的困難,從而給中資銀行國際化戰略以及境外綜合化戰略實施產生一定的影響。但筆者認為,我國各家銀行仍應繼續堅持相關發展戰略毫不動搖,美國仍應是我國銀行拓展業務的重要目標市場,我國銀行需要做的是密切跟蹤美國監管動向,綜合評估各種成本,趨利避害在 美國進一步拓展相關業務。一方面,雖然《多德-弗蘭克法案》對銀行從事自營交易進行了諸多限制,但也應看到法案沒有完全照搬“沃爾克規則”,而是作了弱化的修訂,并沒有完全限制混業經營,美國不會重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時代,適度混業經營仍是國際金融業經營發展的主流趨勢;另一方面,未來階段經濟金融全球化趨勢不會逆轉,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我國跨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的企業仍會快速增加。在經濟金融全球化過程中,美國經濟金融仍將會占據主導地位。
(四)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金融危機之前,美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和操作管理一直被視為標準樣板而被新興經濟體的金融改革效法,加上考慮到美國在國際監管組織中處于主導性的話語權,《多德-弗蘭克法案》更為深遠的影響是將開啟全球加強監管的新時代,這無疑將給商業銀行帶來更多的新挑戰。面對新挑戰,我國銀行業唯有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一是探索盈利新模式,提高盈利水平。監管取向的變化、資本要求的提高以及合規成本的不斷增加必將影響到商業銀行的業務模式及盈利能力。二是以經濟資本管理為主軸,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這一方面是合規要求使然;另一方面更是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需要。三是以合規為前提,努力提高創新能力。在未來階段,金融創新與加強監管將會相伴而行。對金融機構而言,金融創新永遠是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增強生命力的制勝法寶。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5-175-02
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群體經濟,群體經濟與各行各業息息相關。讓最知曉行業的組織——行業協會——引導行業的發展方向,讓最熟悉企業的機構——行業金融——把控企業的金融安全,讓最洞明項目的專家——行業專家—決定項目的資金投向,讓最了解業主的人士——資深人士——甄別業主的行為規范。溫州是國務院確定的全國行業協會組織試點的三個城市之一,現有行業協會數十家,涵蓋了本土經濟的傳統產業和新興科技產業,他們大多組織嚴密,運行規范,功能突出,在各自行業所取得的成效顯著,奠定了本行業的良好社會基礎。創立行業性金融服務機構(行業銀行),打造成功示范性的行業金融服務專業機構,可以帶動溫州市各行業建立起行業金融與技術服務體系。
一、成立行業銀行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一個國家在世界經濟的影響與地位,取決于本國實體經濟的發達與作用;一個省市在國家經濟的影響與地位,同樣取決于本地實體經濟的發達與作用。美國金融危機表明,實體經濟才是整體經濟的根基之所在,脫離實體經濟的虛擬經濟最終會因為實業的萎縮而使得經濟呈現空心化。實體經濟的發達與作用,以及對本國經濟的影響與地位確立,作為行業與政府之間聯系紐帶與溝通橋梁的實體經濟行業協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行業協會擔負著解排行業發展的瓶頸難題;引領業內企業公平競爭與健康發展等諸多社會責任與歷史使命。
既然地方性行業經濟是各省市的經濟主體,溫州市數十個傳統著名行業和諸多其他經濟構筑了溫州經濟的經脈。它們的生存安全與發展情況,勢必決定著溫州整體經濟的發展態勢。既然行業性協會擔負著協調社會關系、協助解決難題、協商化解矛盾、協辦共性事務之社會“四協”責任,那么成立實體經濟行業協會金融服務組織,正好可以引領和疏導業內民間資本很好進入正規金融體系,拓寬融資渠道。溫州民間資金的“兩多兩難”是一個長期以來難以解決的社會難題。國務院把溫州立為唯一的“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給了一個很好的機會,有利于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堅定溫州市乃至浙江省金融業的改革發展信念,提振市場信心,有利于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金融體制和運行機制,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同時也是一次全新的挑戰,如何充分發揮溫州民營經濟作用、利用民間資金充裕、民間金融活躍的優勢,趨利避害,開辟民間融資規范化和陽光化途徑,值得政府、各行業,乃至企業認真思考和探索。借助協會這一業內企業引領者的特殊地位,充分發揮好其橋梁和紐帶功能,成立相關金融服務機構(行業銀行),因勢利導引領本行業企業合理投資、規范融資,不失為一種全新的思路,在溫州市“金改”過程中有必要進行探索與實踐。
二、成立行業銀行的現實性和可行性
因行業協會的特殊性質和功能,其對業內企業有深度和廣度的了解,而這種了解為成立行業銀行具備了現實性和可行性。
1.對行業的了解。每一個行業的產生與發展,都有其經濟規律。行業組織——行業協會是在深透地了解行業的發展規律,具體了解本地行業的優勢和短板,適應這種經濟規律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梢哉f,社會上的任何一個組織,沒有能像行業組織對本行業的了解深刻充分。什么行為該支持?什么行為該制止?什么行為該疏導?以便更好避免行業發展中的失誤,從而正確地引領行業走向健康發展之路。
2.對業內企業的了解。每一個行業內企業情況不盡相同,有處境好的企業和處境困難的企業,同時存在著有潛在危機或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一個規范化的行業組織,最能真實地了解行業內的各個企業,能最大限度對企業的現在和將來做出正確的判斷,哪家企業該鼓勵?哪家企業該引導?促使企業行業科學化、規范化、理性化,達到企業投資行為風險最低、收益最大。
3.對主要負責人的了解。企業的安全與發展,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思路、素養、能力是重要的決定因素,行業協會對業內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與決策者,均有比較全面的了解與認識,什么人該提醒,什么人該扶持?提醒與反對是協會對企業一種更負責任的支持。事實說明,這次溫州民間借貸風波中深陷不拔的企業,主要是其負責人的思路、素養、行為出現了問題,他們或急功近利,或抱投機取巧心理,或私欲膨脹行為不軌。行業協會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了解有利規避企業風險。
4.對企業發展態勢及前景的了解。某行業協會在5年前對業內10家有代表性的企業,從領導素質、技術水平、產品優劣、團隊建設、創新精神、風險意識等企業10大要素,進行隱性調查與考量打分。5年后發現,原來處于弱勢,但綜合得分高的企業,發展的很健康并逐年領先;原來排名在先,但某些關健因素得分較低的企業,現在反而處于劣勢,逐步落后??梢?,只有對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外要素有深層次的了解與分析,有科學正確的判斷后,才能準確地鼓勵企業與支持企業。
三、行業銀行的特性與職能
建議創建的行業性金融服務機構(行業銀行)是以行業協會為紐帶并發起成立的金融服務機構,它既是銀行又不同于一般商業銀行,具有不同于一般商業銀行的特性和職能。之所以是銀行,是因為該機構成立的初衷是為業內企業提供規范的信貸及融資渠道,具備一般的商業銀行功能,所經營的業務也類同于一般性業務;之所以說不同于一般商業銀行,因其主要資金來源于行業內企業和人士閑散資金,以及社會組織融通資金,服務主要對象也為業內企業和人士,同時還具備一些其它的服務職能。
1.資金的集聚來源與特性。業內企業集聚資金,集聚本行業協會成員單位的流動和閑散資金、集聚本行業內有一定實力人士及相關從業人員的閑散資金、政府扶持資金,爭取政府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產業規范的專項扶持資金和高新科技項目研發資金,爭取地方政府對鼓勵優勢產業發展的扶持資金和政策性金融服務資金、社會組織與銀行融入資金,行業發展需要時,爭取向銀行和社會組織融入資金。
2.資金信貸與安全的把控職能。
(1)利于信貸前審查了解與放貸后監控,有效降低資金風險。對一個企業或一個項目的投資與否,只有真正懂行并了解企業的資深人士,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行業協會發起業內有威望、有實力、有潛力的資深人士共同參與組織的金融服務機構,對行業、對企業、對項目、對負責人都有真實全面的了解,能做出正確判斷。加上日常的經常接觸與交流,能夠及時把控企業經營實情和老板行為動態,防范于未然,監控于過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貸款資金的正確使用、運作安全和效益最大化。
(2)變被動的債轉股為主動的行家監管。一直以來,銀行在放出貸款后,資金無法按約收回時,要么訴諸法律,但往往追訴不能如愿;要么將無法正常收回的貸款資金無奈轉為股份持有,但往往越陷越深。行業性的金融服務機構(行業銀行)可以做到對業內企業進行資金流向與經濟行為的動態跟蹤,適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即使到了不得不介入企業經濟監管階段,行業銀行較其它單位更方便指派業內行家,和企業同心同德,互諒互助,排解困境,最大限度保護投放資金的安全,爭取盡可能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3)資金投放的良性引導。企業的產品發展引導。支持業內企業的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力度,促進新市場新經營模式的推廣運作,引導產業轉型與提升。
(4)企業公平競爭的維護。提倡和維護業內企業的公平競爭,通過資金的杠桿作用,遏制企業間的惡性競爭及不正當競爭,營造公平合理,互促互進的社會競爭氛圍。
(5)合力提升行業綜合競爭能力,充分利用資金優勢,提升行業綜合實力—國際市場競爭能力。
(6)合力打造行業性產業品牌。行業性、地方性優良品牌,是行業與地方經濟的寶貴財富,組織與引導業內企業合力創建行業性品牌,行業銀行能起到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宋良榮.信息交流與反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2010(10)
目前,中國銀行業的會計業務遵循著三種不同的會計規范1993年版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版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2005年8月,財政部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該規定于2006年1月1日在上市和擬上市的商業銀行范圍內試行,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在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面率先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而新會計準則體系由1項基本會計準則,38項具體會計準則,2項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組成,其中對銀行業影響較大的會計準則有:《企業會計準則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具體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本會計準則方面。一是更加明確了應用的范圍。在現行會計制度中,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只要求在會計核算中予以體現,而新會計準則則明確在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中均應反映,二是更加強調了會計信息應反映未來的影響現行會計制度在相關性的方面只要求會計信息能夠反映企業過去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而新會計準則則要求通過會計信息能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預測;三是在會計計量方面,不再強調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在歷史成本的基礎上,增加了重置成本、可變凈現值,現值與公允價值計量。
(二)資產負債分類與計量方面。新會計準則最顯著的改變就是金融資產負債分類與計量的變化。表現在:1.公允價值的計量。公允價值的引入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趨同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新會計準則最大的亮點和最大的難題。它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對于公允價值的確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存在于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市場報價可確定其公允價值;二是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銀行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相應地,金融資產與負債的計量體現出從“歷史成本”到“公允價值”的變化?,F行會計制度規定銀行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新會計制度規定:銀行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其公允價值計量,并且對于不同類型的資產與負債,在后續計量中采取不同的計量方式。交易性資產與負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2.金融資產與負債的分類體現出從“流動性”到“風險性”的變化。與現行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流動性定義有所不同,新會計準則主要強調資產與負債的持有目的性和功能性,其劃分標準則更強調風險性。規定金融資產應在初始確認時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標準進行劃分;負債則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與其他負債。并強調分類 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3.金融資產的減值體現出從“預期計提”到“客觀發生計提”的變化。新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減值的規定作了較大的變動,即計提標準的變化和損失準備轉回的變化兩大方面。以貸款損失為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銀行應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而新會計準則規定:銀行有客觀證據表明該貸款發生減值的,才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同時,對計提損失準備的轉回要求區別對待。
(三)信息披露方面。與當前銀行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存在標準不夠統一、形式不規范和內容不夠全面等相比,新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的列示和披露作了詳細的規定,信息披露將更加統、嚴格、規范和透明。1.強調信息披露的全面性。新會計準則要求銀行應當披露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包括指定金融工具性質的依據或條件,公允價值的計量依據,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金融工具損益的計量基礎以及終止確認條件等。2.強調對風險的披露。新會計制度要求銀行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描述性信息主要包括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數量信息主要有風險敞口數據,風險集中信息等。3.注重對金融工具市場風險的披露。明確了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銀行應當披露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的風險價值或敏感性分析及其選用的主要參數與假設。
二、新會計準則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挑戰
(一)對資產負債的影響。金融會計國際化將改變傳統的金融資產和負債分類方式,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負債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資產與負債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這種分類方法能夠充分反映商業銀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圖,有助于報表使用者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作出有效判斷。同時,商業銀行應將衍生工具隱含的各種權利和合同義務確認為資產或負債,已經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以及其他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也要進入表內核算,資產負債表的內容將更加豐富,提供的信息將會更加全面。另外,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部分,其價
值隨著公允價值的變化而變化。金融工具價值的波動必然會帶來資產負債率的波動。而金融資產的減值均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相對于“五級分類法”),會加劇資產的波動。
(二)對經營損益的影響。根據現行會計框架,金融工具經濟價值的變動僅在其實際實現時確認為收益,導致銀行可能僅僅為了增加會計利潤而進行某項交易。而新準則要求幾乎所有的金融工具都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并按照金融工具持有目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計量屬性,對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從而遏制了銀行利用金融工具價值變動操縱利潤的行為。金融會計的國際化也對傳統的損益表披露方式產生了重要影響。傳統的損益表根據實現原則確認收益、成本、利得、損失,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使用,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內確認必然會導致大量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的存在,因此以歷史成本原則、實現原則,配比原則和穩健原則為特征的傳統收益確定模式面臨著巨大挑戰。
(三)公允價值的運用。用公允價值計量衍生金融工具有利于其在表內反映,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也更符合目前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慣例和現代化管理風險技術,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商業銀行的真實財務狀況,更易于評價銀行通過使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公允價值的運用也會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產生負面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不確定性、變動性和集合性,難以滿足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質量要求。公允價值的任何變化都將反映在損益表中,使財務報告波動性上升,可能導致市場對銀行經濟價值的錯誤判斷。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受到市場發展程度的制約,非市場化資產的價值確定嚴重依賴于銀行所采用估價模型的科學性。更重要的是,假定各金融機構根據不同的假設采用不同的估價模型,其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賬戶的影響在不同銀行之間可能相差懸殊,從而降低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對于外部獨立審計來說,證實通過模型獲得的公允價值是否可靠也面臨著很大的挑戰。
(四)減值準備方法改變的影響。新準則對商業銀行的金融資產減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資產外,其余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按照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這不僅充分考慮到了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抵押品狀況,而且還綜合考慮了債務人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和時間等外界因素的影響。因此,相對于五級分類法,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更加客觀,公允,更符合會計信息對外披露的要求。
(五)套期會計的影響。對銀行開展的套期保值業務,按照原有會計方法處理,套期工具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不納入表內,被套期項目的浮動盈虧也不進行會計處理。如果采取套期會計的方法,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或現金流量變動抵銷結果,在同一財務報表期間的損益中予以確認進行處理,并不會對銀行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等經濟事項產生明顯的影響。但要求商業銀行對套期行為的有效性進行持續評價,并提供每筆套期業務的風險管理書面文件等。這些新要求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人員和銀行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標準。
三、監管部門需配合做的工作
(一)順應監管需要,進步完善資本充足率考核。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會使商業銀行的部分未實現收益或損失將計入資本公積,使得監管資本偏離了審慎的要求。監管部門有必要根據新會計準則的會計數據,適時對監管資本的計量范圍進行調整,另外,對加權風險資產計算也需微調。由于資產負債項目的變化與衍生工具的表內核算,監管部門應對權重和轉換方式進行適當地調整,在審慎的前提下,在會計資本和監管資本之間建立必要的聯系機制。
(二)創新監管方式,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客觀性。公允價值運用中,由于客觀計量所導致的信息失真問題,可以通過修改監管資本計量范圍的方式進行解決,但是要剔除會計人員主觀因素的影響,使公允價值能得到真實地反映,則需要在監管方式上進行創新。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積極推進商業銀行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加快開發內部評級法,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正向激勵與嚴厲懲罰并重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相關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與專業素質的管理,密切關注會計信息的變動情況,切實防止會計核算方法的濫用。
(三)加強監管協調,解決貸款損失準備的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公允價值計量部分業務時,需要對未實現的損益進行確認,與稅務部門據實納稅的基本原則存在著一定的矛盾,會影響銀行的各項稅收負擔。此外,我國會計制度、稅收制度以及監管當局對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監管部門應與財政部、國稅局加強溝通和協調,明確未實現損益納稅的稅收政策、貸款損失稅前的抵扣標準等,以更好地促進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實現監督標準和會計標準良性互動。
一、短期融資券市場
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200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2項配套規程,標志企業短期融資券市場正式確立。截至2008年4月,已有352家企業累計發行了689只短期融資券,發行面額為8,967.8億元;未到期短期融資券為280只,余額3,728億元;今年以來,共有105只、共計1,275.2億元短期融資券發行,短期融資券余額凈增加524.9億元。
短期融資券之所以在國內發展如此迅速,有其不可忽視的優點:
1、申請手續簡便。(1)注冊制:短期融資券由交易商協會依據自律規則和指引進行自律管理,發行人將相關申請材料報交易商協會注冊,由交易商協會組織注冊會議對其進行形式要件審議,接受注冊后即可發行;(2)無需擔保:短期融資券是以企業信用為支持的債務工具,是企業的一般性債務,無需為此尋求資產抵押或擔保;(3)額度管理、分期發行:企業只需一次性注冊融資券發行額度,額度有效期兩年。在兩年內,企業可根據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在額度內靈活確定融資期限,分期發行。分期發行融資券只需提前兩天備案發行文件,無需另行注冊。
2、融資成本低。企業憑借自身信用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融資券,可以以資金市場利率水平融資,有效降低財務成本。
3、優化企業債務結構。降低發行人對銀行貸款的依賴度,平衡企業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比例,優化債務結構。
4、提升企業市場地位。(1)參與直接融資市場成為企業較強融資能力的標志,優先發行短期融資券,對提升企業市場形象意義重大,長期參與金融市場有利于強化企業的市場地位;(2)通過多次發行,使企業發展成市場上的經常發債主體,逐步建立企業在市場上的利率基準,為利率市場化環境下的財務管理打下基礎。
5、市場需求旺盛。(1)人民幣投資渠道不足:當前國內人民幣投資渠道少,各種銀行存款激增,閑置資金紛紛尋找高收益的短期投資渠道;(2)銀行間市場活躍:銀行間市場成員眾多、資金量大、交易頻繁、需求旺盛,有利于短期融資券的順利發行。
二、中期票據市場
200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新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原《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配套規程同時廢止。中期票據在國際金融市場稱做MTN,是一種中期企業直接債務融資工具。中期票據是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一般性債務,無需擔保、資產支持或其他復雜交易結構。它是一種廣義的融資性票據,它是一種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準后、在注冊期限內連續發行的公募形式的債務證券,是貨幣市場上一種較為特殊的債務融資工具。中期票據屬于非金融機構的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在監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資券產品發展的經驗,鼓勵市場主體的自律管理,繼續發揮市場的約束激勵機制。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已在4月15日推行試點7家企業,后續又推出3家企業。表1、表2是這次發行的數據統計資料。(表1、表2)
二、加強反假宣傳和業務培訓,提高公眾的反假意識和銀行工作人員反假水平
在反假宣傳方面要注意加大媒體宣傳力度,擴大覆蓋面,經常刊登、播放一些反假貨幣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人民幣防偽常識和技能,同時也讓他們認識到制假、販假、使假是違法行為,反假貨幣人人有責。在反假業務培訓方面,要著重對一線柜員進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真假人民幣防偽技能等專業知識培訓,進行嚴格考試,要求達到持證上崗。金融系統還要經常組織人民幣反假工作經驗交流、人民幣反假知識競賽等,使人民幣反假工作經常化、制度化、科學化,不斷提高柜員的人民幣反假水平,發揮假幣收繳、堵截主力軍的作用,使假幣無處遁形。
三、加大金融機構假幣收繳工作的監督
金融機構擔負著反假工作中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柜臺宣傳和收繳工作?;鶎友胄幸獙鹑跈C構基層營業網點勤于檢查,對違反程序和制度收繳假幣或不予收繳的臨柜人員,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并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如果這個環節的問題不能解決,必將導致反假貨幣工作的失敗。這就要求基層人民銀行要經常深入基層了解金融機構假幣收繳工作的具體情況,可以采用調閱金融機構電子錄像系統和現場試存假幣的方法,了解各金融機構發現假幣后的具體處理情況。對發現假幣不與收繳,默許繼續流通的堅決予以處罰。
四、盡快完善補充《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健全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