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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縣現轄4個鄉鎮(3個鄉、1個鎮)、55個行政村。截至2012年底,全縣農村集體經濟固定資產累計總額5433萬元,債務累計余額為3315萬元,債權累計余額為3422萬元。2012年,村集體經濟總收入1341萬元。其中,當年無收益的村共有14個,占25%;集體經濟年收入在5萬元以下的村共有21個,占38%;年收入5―10萬元的村共有7個,占13%;年收入10―20萬元的村共13個,占24%。村集體經濟收入主要來源有四個渠道:一是集體土地承包收入;二是國家轉移支付補助收入;三是經營收入;四是其他收入。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精河縣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加強農村會計隊伍建設,推行農村會計電算化管理。村會計由村委會聘用改為委托鄉鎮會計。2009年開始,全縣鄉(鎮)陸續辭退了原來聘用的村會計,成立村會計委托中心,各村委會與農經站簽定會計委托協議,由鄉鎮農經站工作人員擔任各村會計,每個鄉鎮村會計較之前減少4人左右,每個村集體相應減少會計工資支出3000余元。2010年,全縣4個鄉鎮全部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55個行政村的財務已全部納入計算機管理。
二是加強會計業務規范化管理,強化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各村統一設置規范的賬目、賬簿,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并由專業財務人員記賬、管賬,各項收入必須開具正規票據,收入及時入賬。各項支出嚴格按照財務開支審批程序,對不符合程序、不合理的票據一律不予報銷。全縣農村統一使用由縣農經局制定的《村集體資金審核單》,在原始發票上由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經手人簽字蓋章后,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在審核單上蓋章(簽字)并簽署意見,再報鄉(鎮)領導審批。
三是財務公開、民主管理落到實處。進一步明確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的具體責任人,按規定由核算會計定期公開各村的經濟業務,并保留公開底冊。村村都成立了民主理財小組,每季度對本村所發生的業務和經濟往來進行民主審核。
四是加強對集體資產資源管理,推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購售公開招投標制度。逐步建立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新的體制,制定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和日常考核標準,建立考核制度和獎懲機制,明確公開招投標的程序、范圍,對農村集體資產轉讓、資源開發和工程建設招投標方面進行有效管理。充分發揮集體資產效能,實現集體資產的優化配置,逐步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五是加強農村集體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強化農村集體財務和資產管理。
六是加強農村集體債權債務的動態監控。結合國家有關化解村級債權債務相關規定,制定了一系列針對全縣化解村級債務的工作制度,并嚴格控制村級債務的新增。
二、當前農村 “三資”管理模式及存在的問題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實施后,精河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一直推行“村有鄉管縣監督”的管理體制,村集體“三資”及財務由鄉鎮農經站統一管理,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歸村集體,農經站為每個村分別設立會計賬戶,統一管理核算。村集體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所有收入必須先入賬再支出。所有收入必須開據收款收據,所有支出必須經過理財小組、村主任和書記、包村領導、農經站等“四級審批”分別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賬。全縣四個鄉鎮55個行政村的財務已全部納入了鄉(鎮)電腦管理,已實現了村賬鄉代管縣監督的會計電算化管理模式。
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農村集體“三資”登記臺賬不完整、不全面。資金、資產相對好些,而土地尤其是“四荒”地的登記就不全、不細或沒有臺賬登記,造成“三資”底冊不清、管理混亂。
二是財務制度執行不嚴。如部分村支出不按時報賬,造成無法正常結賬;有的村現金余額超出了所規定的限額;個別村干部財務觀念淡薄。
三是各村或多村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賬實不相符現象。
四是資源臺賬管理不完善,對集體資源的發包合同不規范,期限過長。
五是合同簽訂不規范。主要體現在書面合同少,口說為憑;合同要素不全,條款不明,權利義務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六是少數村財會人員素質低,責任心差。
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建議
一是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對農經工作給予大力支持。
二是抓好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明確農經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從根本上解決工作無經費、人員不專職、查處無權力等問題,解決好機構與職能不相適應的矛盾。
三是從廣大群眾反映最強烈、最突出的問題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加強管理,堵住集體資產流失的漏洞。同時,探索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效方式,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增強基層組織的凝聚力打下堅實的物質基礎。
四是狠抓財務公開。進一步規范公開的程序、內容、時間,著力解決思想認識不足,組織領導不力,制度建設不嚴的問題,真正把財務公開作為一項“陽光工程”來抓好落實,以群眾滿意度為衡量標準,保證群眾對公開內容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是積極開展多種經營,不斷創新贏利模式,創造新的贏利點,增加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入。對集體原有和新建的廠房等固定資產,除采取承包、租賃等形式以外,也可以采取合作、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項目開發和企業經營,實現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為集體帶來穩定的、可持續的收入來源。充分開發利用現有的荒地、荒灘、荒水等資源,發展特色產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集體投資、農民入股和招商引資等多種途徑,發展各種觀光旅游和休閑農業,增加集體收入。
參考文獻:
1、《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近年來,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十分迅速,與此同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及其重要的一環。為了加快和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必須深入挖掘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策略。
1.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的問題
1.1資產管理不善
農村資產管理水平較低,沒有完善的資產管理制度。農村資產形式多樣,許多資產如自然資產等難以估價,所以在資產轉讓的過程中,出現錯估、少估等情況。而許多農村政府部門對于自身家底了解不清,沒有明確的資產臺賬,對于許多集體資產的流失不了了之,導致集體資產大量流失。許多農村集體企業的財務管理也不夠規范,賬目漏洞百出,沒有合格的審批人,甚至出現賬目錯誤。財務賬目檔案保存不規范,許多賬目出現遺失、損壞等現象,沒有完整的賬目,導致資產的損失。
1.2產權界定不明
農村集體資產大致分為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人力資產三部分,而對于這三種資產的產權界定卻不夠明了。主要表現有:(1)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將資產中的集體資產強行登記為國家資產,使得農村集體沒有對這部分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2)農村學校的合并過程中,學校所屬的土地分割不明確,教育部門強行劃走應屬農村集體的土地,將本應屬于集體經濟的土地劃為國有土地。(3)農村集體通過投資、勞動建立的資產沒有明確的產權關系。如道路、橋梁、電路、網路等的開發與改造,農村集體雖參與建設,卻不具有這些資產產權。建國后,農村集體合作形成的資產產權也因產權界定不明而大量喪失。
1.3監督力度不夠
農村資產的監管人員管理力度不夠嚴格。如許多村干部貪圖自身利益而將集體資產私自轉變為個人資產,在資產流失時逃避應盡的責任。許多企業和個人也因缺乏對所具有的集體資產的監管能力,無法追究村干部的責任,導致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有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資產的變更、買賣過程中,不嚴格遵守資產轉讓制度,不履行資產轉讓的法律程序,不按規定公開財務明細,導致集體資產被低價評估和買賣。
2.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2.1針對問題完善管理制度
為使資產管理得到有效發揮,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資產管理機制。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應具有如下幾個原則:(1)資產價值維護原則。通過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有效利用和保護,建立起科學有效的資產價值體制,維持集體資產公平合理的價值。這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首要目的。(2)資產管理體制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員會,農村集體資產的任何一項改動、買賣,都應先由委員會討論后的裁定再進行。
2.2開展多項工作界定集體產權
集體產權的界定是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不流失的基本前提。產權的界定工作不僅會影響集體資產的經營情況,也可能導致產權爭奪等不必要的糾紛。錯誤的產權界定,也會損害所有者的正當利益。產權界定工作應從清產核資的基礎做起,要明確資產的內容、數量、形態、質量等,充分考慮資產形成過程中最主要的投資方。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實現集體資產產權界定的務實化。其次,產權界定要依照國家規定的有關制度。對于對產權內容有爭議的資產,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由農村集體資產委員會成立專門資產界定小組,進行公平合理的界定工作。對于集體資產產權,要及時進行登記工作,將產權的變化、更改等情況及時記錄在案,以便出現資產產權爭議時有合理的依據。
2.3加強管理人員思想培養及加強管理力度
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效實施,必須在合理范圍內調整管理力度和方式。(1)首先,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各級政府必須加強領導管理人員,在各級中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組織,有目的地對管理人員進行思想培養。對于管理人員的選擇、任職都要經過層層篩選與考察,明確各監管人員的責任,建立起集體資產防護網。(2)加大管理力度,對于造成資產流失的村干部,要進行嚴肅處理,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審核審批農村集體中的各項資產,定期考察農村集體資產是否完整、保值,從源頭上避免資產流失的情況發生。
3.結語
農業生產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同時,農村資產也是我國資產的基本組成部分。在這其中,農村集體資產又占據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確保農村集體資產的完整,是當今社會農民最關注的問題。農村集體資產的是否穩定,是最基本的民生問題,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保障。為更好地凝聚農村經濟生產力,維護農村經濟穩定發展,構建和諧的農村生產生活社會,必須使農村集體資產中當前的困境中走出來,邁向更和諧穩定的環境中去。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鄉(鎮)、村集體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農民以生產資料及其它資產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水產和農機等部門,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是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審計和監督;
(三)制定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標體系,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增量投向監測;
(四)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和產權登記工作;
(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和灘涂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牲畜、林木、果園、農田水利設施、采礦設施、鄉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在聯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減免稅和捐贈財物等形成的資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七)其他農村集體資產。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認定產生糾紛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為重點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為農村資產資本化、農村資源市場化、農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務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保護。對非經營性資產,應當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應當明晰產權歸屬,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的章程派員參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報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所屬經營單位的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和使用制度,對資產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做到賬目與實物相符。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別管理賬簿、現金。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結存,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記入會計賬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小金庫,不得坐支現金。各項開支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照制度審批,嚴格審批手續,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前,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集體資產流轉制度,通過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聯營等形式,促進集體資產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如實填報資產統計報表,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終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和租賃合同,按照規定提取發展生產和社會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和荒山、荒地、荒灘、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轉讓收入等專項資金應當??顚S茫坏门灿?。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二)進行資產拍賣、轉讓和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所屬企業出現兼并、分立和破產清算的;
(四)進行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農村集體資產經評估后,其評估結果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確認,并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的審計。
第四章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
鄉(鎮)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鄉(鎮)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監督小組成員。
按照《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財小組行使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
(三)參與集體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方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并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聽取和反映群眾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
(三)較大投資項目和重要資產的購置、處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集體資產公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費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干部補貼、招待費、興辦公益事業收費、上級撥付的專項補貼等財務收支,集體資產權屬變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開欄的形式如實逐筆公布一次,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組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提出詢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負責人應當在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當事人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上年報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實行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的集體資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的載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村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
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歸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的概念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資產與會計學中的財產含義大體相同,它是指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財產,包括在過去的活動形成的、現時擁有的能夠以貨幣計量的并且在未來能夠產生效益的經濟資源。這類資產一般稱為經營性資產,其特點是具有增值性。廣義的資產既包括經營性資產,還包括非經營性資產和其他經濟資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集體資產歸農村范圍內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鎮(鄉)、村民大會或者代表鎮(鄉)、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法律還規定,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哄搶和私分。
二、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理論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主要包括兩大內容:一是經營性資產管理,二是非經營性資產管理。
1.經營性資產管理
經營性資產是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農村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農村集體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合辦或兼并的企業資產;農村集體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譽權等無形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國家債券、銀行債券、商業債券等有價證券;國家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資助給農村集體的資產。經營性資產的運營要以追求經濟效益為原則,其中資產的清產核資就是通過對經營性資產的清理、盤點、核實,弄清全部經營性資產的質量、結構、數量及分布狀況的工作。
2.非經營性資產管理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農村非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或投資形成的農田水利設施、建筑物、鄉村道路、機械設備等基礎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農村集體所占有的資產份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有關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農村集體資產組成中還包括不直接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或按照企業要求經營使用,但同樣能創造財富效益的資產。它們的主要特點是資產運用的非生產性和提品的服務性。
三、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效果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效果的一般定義是:通過對農村集體資產實施管理后,若其收入大于支出,即實現了盈利,有利潤可供分享,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效果較好;若其收入等于支出,即達到了盈虧臨界點,不盈也不虧,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效果一般;若其收入小于支出,即不僅沒有保本,還虧損了,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效果較差。本研究主要是對溫江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進行調查研究,資產的管理效果見表1。
由表1不難看出:銀行存款占總資產的38.57%,說明仍然有較大一部分的資金未得到充分利用,資金的使用效率低;現金占總資產的7.17%,較為合理,因為在資產管理中不宜存放太多現金,以防私設“小金庫”等情況發生;短期投資占總資產的0.31%,短期投資太少,從而也減少了從投資得到的利益;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21.08%,說明資金的周轉率較低,沒有使資金得到充分應用;庫存物資占總資產的0.000013%,庫存物資占有量太少,不利于后期生產投入;長期投資占總資產的0.48%,投資太少,從而投資所得收益較??;固定資產占總資產的28.43%,固定資產所占比重較多,說明該村較重視基礎設施建設;其他資產占總資產的0.48%,說明對其他資產的重視程度較低,不利于實現資產的多元化,不利于分散風險。
農村集體資產負債的管理效果見表2。
由表2可以得出:短期借款所占總負債的2.36%,所占比例較小,說明短期借款較少,短期還本付息的風險相應較??;應付款占總負債的93.04%,所占比例非常大,說明外債很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資金的周轉率從而提高盈利能力,但是很可能會使風險增大,從而影響經濟增長;應付工資占負債總額的0.016%,說明能正常發放工資,拖欠工資而影響農民積極性的可能性較小;應付福利費占負債總額的0.28%,雖然從總體來看所占比例非常小,但單從數字來看還是較大,說明對農民福利的重視程度有待提高;一事一議資金為61.98萬元,占總負債的0.24%,說明一事一議制度已經開始實施。
四、結論及建議
本次調研在深入研究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對溫江區進行實地調查(問卷調查),發現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仍然存在資產利用效率較低、資產周轉率低、很大一部分資產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借債風險較高等一些問題。對此提出以下建議。一是應該重視農村集體資產運營的效果,充分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提高資產的周轉率,把握好機會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重視農村集體資產基礎建設等,從而讓農村集體資產發揮最大作用,為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二是應該降低應付款的比重,及時讓群眾得到應有的報酬,同時提高農民群眾的福利,從而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徐培華,夏明.當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建議.中國發展,2012 (04).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的概念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資產與會計學中的財產含義大體相同,它是指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財產,包括在過去的活動形成的、現時擁有的能夠以貨幣計量的并且在未來能夠產生效益的經濟資源。這類資產一般稱為經營性資產,其特點是具有增值性。廣義的資產既包括經營性資產,還包括非經營性資產和其他經濟資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集體資產歸農村范圍內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鎮(鄉)、村民大會或者代表鎮(鄉)、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法律還規定,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哄搶和私分。
二、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理論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主要包括兩大內容:一是經營性資產管理,二是非經營性資產管理。
1.經營性資產管理
經營性資產是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農村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農村集體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合辦或兼并的企業資產;農村集體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譽權等無形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國家債券、銀行債券、商業債券等有價證券;國家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資助給農村集體的資產。經營性資產的運營要以追求經濟效益為原則,其中資產的清產核資就是通過對經營性資產的清理、盤點、核實,弄清全部經營性資產的質量、結構、數量及分布狀況的工作。
2.非經營性資產管理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農村非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或投資形成的農田水利設施、建筑物、鄉村道路、機械設備等基礎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農村集體所占有的資產份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有關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農村集體資產組成中還包括不直接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或按照企業要求經營使用,但同樣能創造財富效益的資產。它們的主要特點是資產運用的非生產性和提品的服務性。
三、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效果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效果的一般定義是:通過對農村集體資產實施管理后,若其收入大于支出,即實現了盈利,有利潤可供分享,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效果較好;若其收入等于支出,即達到了盈虧臨界點,不盈也不虧,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效果一般;若其收入小于支出,即不僅沒有保本,還虧損了,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效果較差。本研究主要是對溫江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進行調查研究,資產的管理效果見表1。
由表1不難看出:銀行存款占總資產的38.57%,說明仍然有較大一部分的資金未得到充分利用,資金的使用效率低;現金占總資產的7.17%,較為合理,因為在資產管理中不宜存放太多現金,以防私設“小金庫”等情況發生;短期投資占總資產的0.31%,短期投資太少,從而也減少了從投資得到的利益;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21.08%,說明資金的周轉率較低,沒有使資金得到充分應用;庫存物資占總資產的0.000013%,庫存物資占有量太少,不利于后期生產投入;長期投資占總資產的0.48%,投資太少,從而投資所得收益較小;固定資產占總資產的28.43%,固定資產所占比重較多,說明該村較重視基礎設施建設;其他資產占總資產的0.48%,說明對其他資產的重視程度較低,不利于實現資產的多元化,不利于分散風險。
農村集體資產負債的管理效果見表2。
由表2可以得出:短期借款所占總負債的2.36%,所占比例較小,說明短期借款較少,短期還本付息的風險相應較小;應付款占總負債的93.04%,所占比例非常大,說明外債很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資金的周轉率從而提高盈利能力,但是很可能會使風險增大,從而影響經濟增長;應付工資占負債總額的0.016%,說明能正常發放工資,拖欠工資而影響農民積極性的可能性較小;應付福利費占負債總額的0.28%,雖然從總體來看所占比例非常小,但單從數字來看還是較大,說明對農民福利的重視程度有待提高;一事一議資金為61.98萬元,占總負債的0.24%,說明一事一議制度已經開始實施。
四、結論及建議
本次調研在深入研究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對溫江區進行實地調查(問卷調查),發現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仍然存在資產利用效率較低、資產周轉率低、很大一部分資產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借債風險較高等一些問題。對此提出以下建議。一是應該重視農村集體資產運營的效果,充分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提高資產的周轉率,把握好機會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重視農村集體資產基礎建設等,從而讓農村集體資產發揮最大作用,為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二是應該降低應付款的比重,及時讓群眾得到應有的報酬,同時提高農民群眾的福利,從而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徐培華,夏明.當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建議[J].中國發展,2012 (04).
舊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管理制度等已經不足以跟上現代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構,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不斷的增強管理能力、健全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培養經營風險防范意識。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內涵
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機制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對內部的各個部門各個環節進行管理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工作的效果,改善企業財務報告的全面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個部門在工作的相互關系中互相管理、互相制約,進而制定的全面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制度[1]。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的作用
(一)加強控制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進行內部控制不僅僅是需要進行嚴格的經濟工作審查和處理,對企業的控制體系進行檢查,保障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完善性,判定控制制度能否全面認真的落實執行,同時還要根據外部審查的結果,對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改正,不斷地完善控制制度,使得企業的控制管理環節始終保持著先進的性能,因此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正常運營工作,起到強化企業控制管理職能的作用[2]。
(二)主動防范
在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中,通常都是在企業監管出現問題后才會進行改善。但是在內部控制制度當中,會增加來自外部的審查環節,不斷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進行檢查更新,對整個企業的經濟活動以及相關的賬目等進行監督審查,其重點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檢測,保證相關的管理制度在科學性、嚴謹性、完善性等方面符合相關的標準。將過去事后進行管理的方式轉變為提前進行預防,將企業的經濟問題在發生之前就消除掉,降低這些問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的損失。
(三)提高效率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中,由于在各個方面實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這就可以使得對企業的管理更加的自主化,同時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內部的控制體系還包括了對企業進行外部的審查工作,將很多任務繁重的工作交給了更為專業的外部審查單位進行,有效的解放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一部分的人力物力,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工作上的效率有了明顯的提升。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的現狀
當前的農村經濟發展中資金和資產的管理出現了擅自使用、挪用、資產數量不清、歸屬不明、對現有資源進行隨意處理、監督管理脫軌等現象。在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在企業中相關負責人與其他業務人員之間的權限和任務。其次,完成企業各項經濟工作的相關手續和流程。再次,對企業中各項經濟工作的相互關系和制?s進行處理。最后,對企業內部的經濟工作進行全面的審查[3]。
四、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金管理方面的問題
當前我國的許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自身的經濟工作上出現了問題,其中在資金的管理方面是最為主要的問題之一,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展上過于迅速,使得相關的資金管理制度出現不能滿足于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使用的情況。在進行籌資的工作中,會出現籌資方式的不合理,沒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市場行情而盲目的籌資,對籌資款使用不合理,缺少相關明確的資金使用計劃方案。在投資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少專業的投資管理人才,在投資中盲目的跟風,經營風險意識薄弱,沒有健全的投資管理體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運營時還在使用過去的經營方式,對資金運用的體制也需要及時的革新[4]。
(二)資產管理方面的問題
我國許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在經營上存在了幾十年的老企業,在不斷的經營過程中,逐漸的積累了了倉庫存貨、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等相對穩定的集體經濟資產。但是在當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過程中,由于管理人員工作意識的淡薄以及管理能力上的缺失,造成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在經營管理上出現許多的不足。例如,在倉庫中的存貨由于保管不善、未及時清理等原因造成存貨的損毀、貶值;企業固定資產賬實不符、更新改造能力不強以及對無形資產的經營管理不足,未能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等。
(三)工程項目方面的問題
在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會進行一些重要的建筑工程項目,但是在這些建筑工程項目當中經常會出現很多的亂象。例如在進行相關項目的決定時,有的管理人員,沒有經過集體討論、專業論證就擅自做出建設一些重大工程項目的情況;有的事先內定工程項目中標單位,使規定的招投標程序淪為形式。此外沒有聘請專業的第三方監理單位對工程造價及工程質量進行控制,也是目前存在的重要問題。
(四)擔保業務方面的問題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中,擔保業務是冒有很大風險的一項經濟活動,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很多經濟產業發展都處于一個起步的階段,還沒有一個良好的抵御風險的能力,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展擔保業務需要經歷很大的風險,甚至發生連環性質的擔保,將會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業務套住。
五、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制度提出的建議
(一)從資金管理方面進行管理
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資金方面的管理首先是要建立起完善的控制制度,對資金管理的籌資管理、投資管理、運營管理等幾個方面進行嚴格的控制。
首先,在資金籌集的過程中必須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展開,在進行籌資時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專業分析,對當前的市場情況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身發展所需資金的數量進行綜合性的比較,在管理人員的監督控制下制定合理的籌資流程[5]。
其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投資方面需要加強對投資風險意識的培養,進行理性投資,在組織決議進行投資之前,需要召開相關會議,根據集體的意愿明確投資方向、設計投資方案,對投資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評估,做好應對風險的措施,避免盲目投資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最后,對運營資金的管理,需要建立全面的運營資金監控管理制度,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資金透明化,對組織運營資金的使用需要提前做好預案,根據流程對運營資金進行科學合理的使用,將運營資金充分的轉換成自身的經濟實力。
(二)從資產管理方面進行管理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上,應當提高資產的控制管理,在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管理時,需要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改善。首先需要對企業現有庫存貨物進行全面的控制管理,加強存貨采購、驗收、保管、清理、盤點等方面的控制。其次對于企業的固定資產需要進行仔細的保管,對于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登記、定期盤點,加強使用維護、處置轉移的管理,制定相關的流程制度,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固定資產管理嚴格有序。最后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取得時應進行充分研究論證、采購過程透明、公開,同時要加強日常管理與資產保全,及時發現減值現象,建立相關處置制度管理,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效用,維護集體利益。
(三)從工程項目方面進行管理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些重大的建筑工程項目中,也需要改進內部控制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明確建設項目的目的、方向、成本等各個方面的計劃,在招標的過程中嚴格的遵循企業相關制度以及國家招投標流程,減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建設?目中有內部控制不當的情況發生。避免出現在招投標的過程中暗箱操作、層層轉包等現象,嚴格控制中標單位施工資質的檢驗過程。
(四)從擔保業務方面進行管理
一、明確要求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村、隊(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
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農委關于加強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的要求,切實加強農村
集體資產管理,維護好廣大農民的利益。
二、健全機制
要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資產的改革,按照“依法、規范、公正”的原則,探索農村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革,通過明晰股權,讓農民享受股金分配,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新型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農村集
體資產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有效監督機制。要通過改革,不斷鞏固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促進農民收入不斷增長。各區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深化農村集體資產改革的指導。
三、嚴格資產處置
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妥善處置撤制村、隊的農村集體資產。凡符合條件需要撤制的村、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依法批準方可實施。各級政府處置已經依法批準進行撤制村、隊的集體資產時,
必須嚴格按照市政府的《*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和市政府批轉的市農委《關于〈*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其事。在村、隊撤制時,對國家尚未征用,法律規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其權屬。在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中,要建立農民增
收的長效機制,防止在撤制村、隊時,把集體資產全部以貨幣形式分光。特別是要堅決制止對撤制村、隊集體資產“一撤就分,一分就光”的做法。各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
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有關政策規定的,必須依法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中圖分類號:F121.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732067
農村集體資產屬于農民群眾不辭辛苦的勞動成果,也是是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與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前提。而有效地使用與管理集體資產,能夠在完善農業生產條件,加強集體經濟實力,帶動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業經濟發展,穩定農民經濟收入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集體資產在實際管理過程中還存在各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發生與發展,給農村集體經濟正常發展帶來不良影響,若長時間發展下去,勢必給農村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繁榮穩定帶來影響。
1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現狀
據相關統計顯示,2014年,福建省永泰縣長慶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達到200萬元,與2013年相比,增加了39萬元。但目前為止,這些資產管理由村賬委托,所以永泰縣人民政府下達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源監督管理的意見》,同時,與縣委組織部、縣農業局、縣民政局和縣財政局結合永泰縣的具體情況,制定了與農村集體財務有關的計算機網絡監管系統與實施方案,并將其落實到集體管理各個階段。
2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農村集體資產缺少監督管理
沒有建立完善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系,沒有根據相關要求配置與利用集體資源,導致資產利用率偏低,難以從根本上達到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2.2 資產管理缺少規范性,產權關系不明確
由于農村集體資產缺少統一規范性,出現會計設置不合理的情況并且沒有安排專業人員對其進行監督管理,資產登記不齊全,導致資產不斷流失。同時,由于原始憑證不齊全,沒有明確規定產權關系,且工作交接時,沒有根據相關要求進行,造成農村資產核算缺乏準確性。
2.3 財務公開不規范,監督不到位
由于部分村干部忽略了民主理財的重要性,沒有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個別人員存在個人主義的思想,導致機體資產缺少有效監控。另外,審計監督工作不到位,使集體支持與財務管理的問題日漸突出,讓民主理財只是個擺設,導致實質性問題難以根除。
3 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措施
3.1 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對工作流程進行規范
要想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落實到位,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財務管理制度;村級組織應根據《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相關的法律規章制度的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比如財務年度收支預決算、票據管理、流動資金管理、開支審批和資產資源管理等制度,并進行完善;資產登記清查與資源登記清查制度;將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落實到位,對資產資源的分布、存量及種類進行詳細調查,同時建立與資產、資源管理有關的臺賬;民主管理制度;堅持“公道、正派”的原則,選擇高素質的人才組成高效的民主理財小組,按時主持召開與民主理財有關的會議,組織參與到民主理財活動中。同時,制定有效的財務計劃與方案,對村集體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問題進行處理,以此規范工作流程,實現民主理財的目的。
3.2 加強農村會計隊伍建設
嚴格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相關標準要求,對會計賬薄進行設置,詳細記錄每筆賬務,并按照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核算各項財務,尤其是按時登記資產增減情況,定期清點資產,做到賬面數據符合實際數量。同時,加強培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人員的力度,提升財會人員的工作素質,進而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提供保障。
3.3 加大管理力度,落實審計監督工作
在對年度設計工作計劃進行編制過程中,永泰縣和長慶鎮另計農村經管站應按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與本級人民政府的相關要求進行,以此抽查、審核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每3~5a應完成1次的各村設計工作,還應根據村級組織換屆選舉的情況,將全縣審計力量結合起來,利用分片分組的方法來監督管理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的設計工作。同時,明確規定專項設計的責任,對群眾舉報、、征地和村級重點建設的項目進行審查。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鄉村接受的財政資金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情況時,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與福建永泰長慶的黨委、政府的有關要求進行。另外,要加強處理審計查處問題管理的力度,監督審計單位與有關人員各個階段的工作。
3.4 加強日常管理,規范資產管理機制
做好集體資產登記、產權界定和資產核資等工作,為集體資產核算的真實性、可靠性提供保障,讓管理模式透明化,以免村里有大量資金留下來;同時,每項業務都經過鄉鎮審批后,才可以入賬。這樣不僅能夠完善會計報賬的審核與監督過程,還讓會計向專業化方向轉變,提升核算水平。同時,達到全方位監督管理的目的,防止現金管理缺少規范性,出現挪用或者是亂用資金的情況,進而使農村土地、公共設施等集體資產財務管理趨于規范化。
3.5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力度,對農村集體資產專業行為和拍賣行為標準進行規范統一,避免農村集體資產出現流失的情況,甚至是出現侵害農村集體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而維護社會穩定。同時,將農村資產管理和干部考核制度連接在一起,加強干部、村級干部管理集體資產的責任心,組成集體資產和人員緊密聯系的良性關系,避免流失集體資產。
4 結束語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農村集體資產逐年增加,村級集體資產管理過程中不斷出現新的情況與問題。一些地方集體資產管理缺乏統一規范性,并引發矛盾沖突,已經成為目前干部群眾急需解決的熱點問題。所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力度具有重要作用。雖然,我國農村對于管理農村集體資產方面積累的許多經驗,但是,在實際管理過程中,由于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給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帶來影響,阻礙了工作的進一步發展。農村集體管理部門應對集體資產管理的現狀進行研究,并積極采取改進措施,不斷進行完善,從而確保農村資產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1]趙育勤.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現狀及改進措施[J].農村經濟與科技,2013(10):48-48,12.
二、農村集體資產清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必需對農村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界定資產權屬,明確產權關系,搞好產權登記,建章立制。
(一)摸清存量。對全市農村各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類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查、核實。
(二)明晰結構。集體資產按經營性、非經營性和資源性三大類進行劃分。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應收款、商鋪、廠房、機械設備等屬經營性資產;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等屬資源性資產;辦公樓、學校、農村合作醫療、敬老院、硬底化村道、硬底化排灌渠、泵站等屬非經營性資產。
(三)核實產權。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依法登記其所有權的歸屬關系。
(四)理順關系。通過征詢函等方式對集體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確認。對清產核資中暴露的問題。并按有關規定作賬務處理。
三、工作措施和時間要求
這次開展的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工作準備階段
(一)成立機構。各鄉鎮(含涉農街道。落實辦公場所,配備足夠人員,做到機構、場所、人員三到位。
(二)學習動員。召開動員大會。消除各種有利因素,確保此項工作能順利有序地進行。
(三)培訓人員。資產清查前。明確清產核資的具體要求和步驟,統一方法。
(四)調查摸底。農村各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地、魚塘等進行調查登記。初估賬外其他資產(如硬底化村道、硬底化排灌渠等)填好有關表格,如實上報,全面掌握資產實際情況。
第二階段:全面實施階段
(一)統計調查
1統計調查內容: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林木、水面、灘涂和農村的宅基地等資源性資產;
2集體所有的廠房、商鋪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性資產(特別是各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城的商鋪。要結合查賬進行登記)
3集體所有的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辦公設備等非經營性資產;
4國家、社會及個人的無償撥款、資助、補貼和捐贈的財物及其形成的資產;
5現金、銀行(信用社)存款和有價證券;
6應收、應付款;
7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2工作方法:
1自查申報。首先由農村各集體經濟組織以財務會計資料為基礎。進行全面的自清自查,填好一套“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表”填報時,各類設備、工具、建筑物以及其他非生產性設施等固定資產,要逐項清點、逐一記錄;現金、銀行(信用社)存款、有價證券要盤點對賬;集體的債權、債務要逐筆核對,弄清真實情況,并且要積極追收欠款,特別是外欠款;建工程的資金來源和實際投資支出數額,以及資金往來情況;固定資產列清主體工程、附設工程的造價,工程合同、設計圖紙、預(決)算表、驗收證明等資料作為工程造價的證明資料。
2現金以實地盤點為基數?;鶞嗜蘸蟮綄嵉乇P點時的收支不予計算,有以借(領)款單等抵庫的要具體分析,區別處置:符合規定且未逾期的可視同現金;不符合規定或逾期的要即時追繳料理結算手續,暫時不能收繳、結清的要辦好債權確認手續并予以入賬;已成壞賬的要按規定順序報批核銷。
3銀行存款以基準日銀行對賬單、銀行定期存單為準。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加以調整。
4應收款按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依據合同、協議計算并取得債務人的確認。符合壞賬條件的債權依法予以核銷,因訴訟等原因處于不確定狀態的債權必需在清查表備注中單獨說明情況。
5應付款主要包括投標或經營押金、應付工程款、應付土地轉讓款、應付青苗款和其它應付款項。大額應付款必需發出詢證函取得債權人的確認。應付給村民小組或村民的土地彌補款、青苗彌補款、安排補助款。基準日前未登記入賬的要補充登記入賬。
6借款包括銀行和信用社借款、單位借款、個人借款。
7建工程以已支付的工程款為準。同時相應增加在建工程價值;未完工的建工程要分成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以基準日為準,已完工并已結算但未結轉的建工程或實際已投入使用的建工程,應先轉作固定資產,再進行清查。
8固定資產分經營性固定資產和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兩大類。經營性固定資產包括廠房、商鋪、機械設備和其它經營用固定資產;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包括辦公樓、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硬底化道路、橋梁、硬底化排灌渠、泵站、辦公設備等。對應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先進行清理。再進行清查。所有賬上固定資產以賬面凈值計價(價值重估的除外)經營性固定資產未提足折舊造成價值明顯虛增的要補提折舊,調整賬面凈值。
9產權登記按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進行分類登記。經營性資產應分為商鋪、廠房等類別進行登記;非經營性資產按清查表的分類進行登記;資源性資產要按照土地(水田、旱地、荒地、山地)魚塘、經濟林、非經濟林等資源的實際面積進行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由鄉鎮政府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權屬證明資料進行登記。
10組織核對復查。由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力量,對逐個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全面核對和重點復查,處置好清查出來的各種問題,核定資產存量。
11填報資產清查表。通過自查、復查。根據復查確定的數據,鄉鎮政府按清查單位編制資產負債表。利用電腦將數據錄入,打印一式三份,鎮(街道)被清查單位各執一份存檔,一份上墻公布。
(二)核實產權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各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駐村干部對集體經濟組織填報的土地、山地、魚塘、賬外固定資產等進行核實。分清山界、地界,核實資產所有權屬。核實權屬工作中,堅持農村集體所有的原則,堅持誰投資、誰收益、誰擁有產權的原則,堅持尊重歷史事實、平等協商、依法界定的原則,堅持力求準確、合理,依據充沛的原則。對個別性質交叉、構成復雜的資產,如耕地、山地等,本著嚴格法律政策界限,尊重歷史事實,有利于管理發展的原則,實事求是地進行核實。
(三)登記立冊。
建立臺賬;對賬外固定資產進行登記入賬;對各種承包合同分類登記,各鄉鎮政府對已核實確認的土地、山地、魚塘等逐一登記。建立承包合同登記簿,做好檔案管理,各村分類歸檔;對資源性的資產、村道、宅基地等由有關業務部門制圖存檔;資產登記中,核實資產總量和核實產權后,由鄉鎮政府依法進行登記。
(四)工作中須注意的問題
1全市統一的清查基準日為年月日。
2清查表中清查值由農村各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填報。核實值由鄉鎮進行核實,所有者權益清查表和資產負債表由鄉鎮有關人員根據農村各集體經濟組織上報的清查值和鄉鎮確定的核實值進行匯總編制。
3清查時。加蓋集體經濟組織印章方可上報;實地盤點記錄要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財務人員簽字確認;對需要調整的事項,要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說明,集體研究后形成處置意見,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財務人員簽字確認;對轉銷應收款和處置大額資產等事項,必需按有關規定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報鄉鎮政府審核后實施。
4農村各集體經濟組織要有足夠力量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水田、魚塘、旱地、荒地)面積。填報各種承包合同登記表,評估賬外固定資產。清產核資中,從查賬入手,做到賬表結合,賬內與賬外結合,清賬與追收欠款結合,核實資產與上墻公布結合。采取先賬內,后賬外,先查賬,后查物,全面清查的基礎上,確定集體資產的份額。對個人承包和租賃的項目,只清查集體所有的局部。對清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置并調整賬務,以摸清集體資產的真實家底,確保集體資產不漏報、不重報。
5農村學校依據相關的權屬證明資料。土地是國家征用的校舍是國家建設的視為國有資產,產權由教育部門登記;土地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產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登記,校舍由國家、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出資的產權按出資比例登記。
6對有賬無物的資產。通過詢證函方式進行確認,被確認為壞賬的先核銷,后登記。對于清查進去的有物無賬的賬外資產可以參照同類資產的現價確定,增加資產存量;對確已無法收回的應收款和確已無法追查的有賬無物的資產,可以作為待處置財富損失掛賬,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后報損;對于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的土地,以及共同占有、使用的土地和建筑物,先核準面積數量,暫不評估價值入賬。對有物無賬的資產,按核實值的數據進行入賬。
7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清查表分為辦公設備類、農用設備類、公共設施類、其他四大類逐一明細填報。按現行市場價格估值填報,對同一類型同一價值的明細資產如辦公臺、辦公椅等可匯總一并填報。
8賬內資產的清查值與賬面值不一致的以賬面值為依據。最后按核實值進行賬面調整。
9對盤盈資產賬、賬外資產按現行市場價值進行重估。
10未入賬(賬外)應收款。將到期未交款項計入應收款。對確已無法收回并符合壞賬條件的應收款作壞賬處理,不作為本次清查范圍。未入賬(賬外)應付款按未入賬(賬外)應收款清查方法進行填報。
11設立聯隊的自然村。有收入的經濟實體,有法人代表,視為經濟合作社同級登記。
12資產清查完成后。聲明內容真實合法、完整,無重大事項遺漏。
13資產清查過程中。規范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4資產清查表確定數據后。經參與清查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有關人員簽字、單位蓋章,確認后按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存檔。
15核實產權應從實際出發。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則以價值來核實。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階段
匯總好有關文件、表格和數據,各鄉鎮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總結。立卷歸檔,接受上級主管部門驗收。
第四階段:統計匯總階段
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總站對各鄉鎮上報的數據進行匯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由副市長任組長,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教育局、市法制辦等部門負責人組成,下設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總站,由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擔任。各鄉鎮相應成立機構,落實人員,各村也要成立工作小組。
(二)統一思想。切實加強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到點到位具體落實,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全市全面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關鍵詞】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實現形式;農村建設
目前,農村社會的發展形勢已經從有稅費的時代向著無稅費的時代轉化,使得農民的經濟負擔減輕,但是農村的部分運轉情況卻出現了一些問題。因為農村集體經濟要在保證村民的基礎設施與基本用品的前提下,提高村民的收入。然而多數村級組織單位都普遍面臨著發展水平落后,發展道路匱乏的情形。只有保證了自身的努力,才能夠發展集體經濟使得勞動力效率提高,從而進一步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有效開展。大量現象表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受到了傳統發展模式以及現有體制的約束,不能夠快速適應新農村建設與現代農業發展,更不能夠保證社會經濟的穩定進行,因此,針對這些方面,本文將提出有效的建議。
一、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形式的內涵
新農村建設與建設現代農業時代要求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效實現形式被寄予了新的內涵,主要體現在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是一種合作互利的經濟狀態。在現代我國經濟體系發展的基礎下,在市場風險面前,農民的小型生產規模顯得十分渺小。在市場各方面的競爭情形下,農民被迫必須要學會合作。主要涵括兩種合作,一種是縱向,另一種是橫向,這就要求學會要素資源的重新分配與理性投資是合作的基礎手段與方法。要想實行有效的農村集體經濟,還要求村級組織單位的組織形式全面合理且具體有效。主動向著多元化與多樣化的形式轉變,充分利用一切勞動力與資源。要求有效的一部分非農業主體積極加入合作,還需要一些集體組織機構的產生,積極建立一些農場、產業園、基地等農村集體經濟機構。只有做到這些,才能夠保證多元化與多樣化的更好實現。
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實現形式的方向與風險預算
(一)從資源管理角度分析。資源管理大致分為六種:人力管理、基礎設施管理、環境管理、財務管理、供方與合作伙伴管理以及知識技術管理。這六項管理都在資源管理中充當著各自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說,要想真正從資源管理的角度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效形式就必須保證人力資源充足,人才素質高尚;基礎設施方面要全面且有效,保證各項指標達到合格的預測;環境得體,辦公起來舒適方便;財務狀況充足;合作方穩定且有信譽;內部知識技術靈活且達標。但是在這些方面也存在著相對一些風險,比如:人力匱乏、財務缺少、技術落后等。因此,必須要針對性解決這些可能存在的風險才能夠保證集體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從資金管理角度分析。資金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資金的管理、流動資金的管理以及專項資金的管理。基本資金一般情況下是由國家或者政府財政撥款,因此,使用機構可以無償性使用。對于大部分補充固定資產損耗的折舊基金,要全部上交于政府,少許用作使用機構的更新改造基金。機構的流動基金應該根據預計的定額,全部由政府財政撥款,但是機構內部實行有償性的使用。機構的專項資金應該全額交予銀行貸款,到期后應全部交還銀行。機構內部財務人員對資金進行詳細預算與及時的記錄,以保證資金到位且合理使用。在此期間,會遇到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的風險,應該根據機構發展的現狀做出準確的分析,確保資金的及時清還與發放,保證機構資金方面到位且合理。
(三)從資產管理角度分析。資產管理通常分為三項:辦理定向資產服務,辦理集體資產服務以及辦理專項資產服務。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必須要保證資產管理的三個方面及時到位,無論任何一項服務有需要時,要及時處理,處理方式要合理得體。根據每一項資產服務的特定合同的具體操作方式、約束要求以及不同條件,為每位客戶進行詳細的經營運行,保證為客戶提供各項基金、證券及金融產品方面的資產管理需求。
(四)從投資方面進行分析。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的過程中,合理的投資也是為機構帶來收益的一種有效方式。投資的定義主要指某種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得到利益,而向其他方面投入一定的資金的行為。對于農村發展來說也是一項合理的措施來改善農村經濟的發展情況。合理的投資能夠為農村集體經濟帶來可觀的收益,但是盲目的投資只會減慢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與進行。在投資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投資對象選擇錯誤或者投資方式出現失誤的風險,面對這些問題,一定要首先將自身經濟穩定,然后再根據自身的需求理念進行合理謹慎的資產投放。
(五)從經濟收益角度分析。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經濟收益是指某個人或者機構在保證自身的期初財富與期末財富同樣富裕時,能夠消費的最大限度,其中既包括已經實現的收益與還未實現的收益。經濟收益往往指的是期初期末的凈資產,農村集體經濟要想達到某個巔峰,一定要保證這一凈資產達到一個合理充足的數額,使得農村經濟不再受到制約,而且能夠根據這一角度準確衡量農村發展的方向是否正確,促使農村能夠快速找到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有效形式的手段與方法。
三、官民合作在共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中的重要性
從我國農村現在的發展形勢來看,我國社會上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許多農村面臨著勞動力無處使用,發展前途渺茫的現狀。面對這種情況,官民之間應該建立合格有效的合作關系,積極設立一些集體機構或組織單位,充分利用閑置勞動力;也可以互相努力,尋找有前途的發展道路,保證所有村民都能夠參與進來,既有效保證了村民的各項權益,為村民的各項服務提供了保障,又提高了農村的平均收入水平,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有效實現形式變得更加美好。
四、結語
根據分析可以知道,在如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現狀的情形下,我國還存在著許多缺陷與不足,在資源、資金、資產、投資以及經濟方面的計劃還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導致我國集體經濟發展進程相對較慢,因此,根據這一現狀一定要從根本角度出發,建立和諧的官民合作關系,保證農民充分意識到集體經濟對于我國發展的重要性,積極發展所有較為落后的村級組織單位,實現農村社會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充分利用各種可利用資源,來保證及時滿足未來經濟發展以及農業發展的一切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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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稅費改革對農村審計產生的影響
眾所周知 ,農村稅費改革是通過調整規范農村分配制度 ,以實現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的目的 ,其主要內容是 :取消鄉鎮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和政府性基金、集資 取消屠宰稅 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 ,調整農業稅政策 調整農林特產稅政策 改革村提留征收辦法。其調整的內容全部屬于農村審計中農村集體資產審計和農民負擔專項審計的范圍。因此 ,必將對農村審計工作產生影響。筆者認為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第一 ,縮小了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的范圍。一是農村稅費改革前 ,鄉鎮統籌費雖然由鄉政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使用 ,但屬于集體資產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收代交 ,全部納入村集體資產管理 農村稅費改革后 ,取消了鄉鎮統籌費的收取 ,因此 ,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的范圍也隨之縮小。二是農村稅費改革 ,將村提留款的籌集方式改變為農稅附加和“一事一議”兩種方式籌集后 ,農稅附加的征收管理納入財政稅收征管范圍。這一管理體制確立后 ,農村審計不再對農稅附加的征收實施審計監督 ,農村集體資產審計范圍進一步縮小。
第二 ,對農村集體資產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對農稅附加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籌集的資金和勞務應實行專項審計。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 ,采取農稅附加及“一事一議”辦法籌集的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勞務 ,應實行專款專用、村務公開、村民監督和上級審計的辦法管理 ,這就要求在農村集體資產審計中 ,不能將這項資金與其他集體資產混同起來 ,而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要求 ,進行專項審計。二是提高了合法性審計的要求。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 ,農稅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報酬、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費三項支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上限控制。這就使農村稅費改革前對村提留的合規性審計上升為合法性審計 ,從而擴大了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的合法性審計的范圍。
第三 ,減小了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中收費項目的監督范圍 ,加大了稅收項目的監督范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 ,取消鄉鎮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 ,因此 ,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中收費性項目的審計監督范圍將大幅度減小。但與此同時 ,開征農業稅、農林特產稅、牧業稅附加 ,將大幅度增減稅收項目的審計范圍和難度。
二、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村審計面臨的問題
由于上述幾方面的影響 ,實施農村稅費改革后 ,農村審計工作將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 ,主要是 :
1 對農村審計必要性的認識問題。農村稅費改革后 ,部分農業工作者甚至農村經營管理干部認為 ,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濟來源的鄉鎮統籌費取消了 ,村提留款中的大部分作為農稅附加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直接監督管理 ,農村審計的主要內容已不存在 ,因此對農村審計的必要性提出了質疑。筆者認為 ,這一觀點是十分偏頗和錯誤的 ,理由是 :首先 ,如前所述 ,農村稅費改革后 ,由于鄉鎮統籌費的取消和村提留籌集方式的改變 ,農村審計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是縮小了 ,但是 ,農村審計的主要對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資產并沒有消亡 ,只要其組織存在 ,其資產存在 ,其經營管理資產的活動必然存在 ,則農村審計的對象和內容就不會消失。其次 ,農村稅費改革前 ,鄉鎮統籌費雖然在性質上是集體資金 ,但實際上使用權為鄉鎮人民政府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有代收代交義務 ,而沒有實際使用權。因此 ,取消鄉鎮統籌費 ,并不會減少農村集體資產的實際存量。第三 ,村提留并不等同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部收入 ,實際只占集體資產的極小部分。據統計 , 2001年全省村集體經濟組織總收入為18億元 ,其中村提留收入只有 2.2億元 ,只占到其總收入的 12.1%。第四 ,村提留的籌集方式改為農稅附加辦法后 ,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并未改變 ,仍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對其使用情況的監督 ,仍然是農村審計的重要內容。第五 ,農村審計的目的和作用不僅是通過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 ,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 ,它同時還肩負著減輕農民負擔 ,改善農村黨群、干群關系 ,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政治任務。因此 ,農村稅費改革后 ,加強農村審計是十分必要的。
2 確認籌資籌勞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審計依據 ,將直接影響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性。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 ,采取“一事一議”辦法籌集資金或勞務 ,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并作出預算 ,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審核后 ,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負責將籌資、籌勞的標準和數額填入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農民負擔監督卡 ,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發到戶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填寫的數量標準提取或安排出工 ,嚴禁擅自立項或提高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 除按規定減免外 ,農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符合本辦法的籌資籌勞。農民沒有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 ,村民委員會可依照村民會議通過的村規民約進行處理。根據這一規定 ,籌資籌勞的項目、標準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就確立了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是 ,從審計工作的角度看 ,這一規定存在著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由于這一政策規定未對作出決定的法定議程和法定文書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 ,就使其在執行中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和變動性 ,這對作出確認其決定的合法性、合規性的審計判斷帶來了困難 ,因此也就難以保證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性。二是村規民約屬于道德范疇 ,如果發生部分農民拒絕繳納籌資款或拒絕出工的問題 ,將很難依此做出合理的審計建議 ,這也將會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大量的不良債權 ,也會因為這部分農民墊資而造成集體資產大量流失。
3 農稅附加管理的審計將成為農村審計的重點和難點。農村稅費改革后 ,農稅附加由鄉財政征收 ,征收后交給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 ,由其存入農稅附加專戶 ,按村設賬。實行這一管理制度的優點是 ,強化了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資金的監督管理。但與此同時 ,由于鄉財政所、農村經營管理站均屬鄉鎮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下屬部門 ,農稅附加由這些部門征收、管理 ,實際上直接納入了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范疇。從體制上看 ,這為鄉鎮政府平調、挪用這項資金提供了可能性。由于目前我省大部分鄉鎮財政較為困難 ,因此 ,筆者認為 ,農村稅費改革后 ,農稅附加管理的審計將會成為農村審計的重點和難點。
4 缺乏對違反政策規定、增加農民負擔行為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農村稅費改革及有關農民負擔政策 ,對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均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這為審計確認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作出審計決定及提出審計建議提供了依據。但遺憾的是 ,目前尚未制定出對上述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法規。這一問題的存在 ,使得在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中 ,無法對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給農民造成的經濟損失后的責任主體、責任范圍、賠償額度及賠償期限作出判斷和結論 ,這將嚴重影響農民負擔專項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
5 農村審計中存在的原有問題。我省農村審計工作是依照《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的 ,但由于《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只對農村審計的主體、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因此 ,農村審計長期存在著責任不明 ,職權不清 ,程序、行為不規范 ,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濟法律責任認定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 ,對農村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有著較大制約作用。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深入 ,一些新的問題還會不斷產生 ,解決這些問題已迫在眉睫。
三、有關政策建議
第一 ,由省稅費改革主管部門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籌勞專項規范化議程和文書 ,以規范化方式為確立籌資籌勞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