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7 0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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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取消、調整非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和關于〈第二批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的通知》(遂府法發〔XX〕10號)要求,我局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行政審批項目與省環保廳下達的地、市(州)行政審批項目一致。
二、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別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適用情況
(一)堅持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恪守法定處罰權限;力求客觀適度、合乎情理。
(二)堅持公正、公開和公平原則,做到執法依據公開,執法過程透明,在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使違法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與其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引導規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五)遵循程序正當的原則,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堅持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情況
(一)XX年,我局起草了《遂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遂寧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辦法》,經市政府五屆第67次常務會議同意,于XX年7月22日印發實施。(遂府辦函〔XX〕130號)
l、《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2、《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旅行社因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失時,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游者投訴后,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
二、強制劃撥旅行社因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1、《旅行征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p>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2.《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旅行社因《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失時,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游者。投訴后。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p>
三、強制劃撥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支旅行費損失的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l、《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2.《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旅行社因《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失時,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游者投訴后,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p>
市旅游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登記、備案等)(共5項)
一、旅行社變更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旅行社需要改變登記注冊地的,應當征得原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改變后的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登記住所地的,應當在辦理完變更登記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p>
二、旅行社設立門市部備案
法律依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征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領取《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并在辦理完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門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p>
三、旅游企事業單位統計登記
法律依據:
《旅游統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游行業管理的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游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并建立統計臺帳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p>
四、旅行社責任保險理賠情況備案
法律依據: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十九條“旅行社應當妥善保管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和理賠的相關資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在理賠案件發生后,應及時將理賠情況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p>
五、旅游社年檢
法律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六、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
法律依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七條“國家旅游局組織設立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本地區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并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根據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的委托,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進行相應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履行監察職責,強化問責內容。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機關主要履行五項職責,這為行政問責內容的設定指明了法律依據。因此,在行政問責內容設定上,要與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相銜接,具體講,對決策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對執行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不力的;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違反規定決定考核、錄用、任免、獎懲等人事管理事項的;違反規定決定立項、招標、設計、施工、投產等重大項目、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者處置國有資產失誤,造成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關民生等重大問題能夠解決而不解決的;不履行對社會、公眾公開承諾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職責,使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損等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行為,都應作為行政問責的內容,進行問責。
依據監察程序,嚴格問責步驟。程序是內容的載體。行政問責作為促進依法行政的舉措之一,其程序規定要與行政監察工作的程序相銜接?!缎姓O察法》規定了開展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程序,如: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這些行政監察工作的法定程序,也應是行政問責程序設定的法律依據,為此,行政問責應依法設定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即:對需要問責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本機關行政首長批準后立案;對問責對象的行為事實做進一步調查;經本機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對問責對象給予問責、免予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決定;將問責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問責對象,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等。
準確區分責任,恰當追究責任主體。行政問責的前提是準確劃分責任、正確區分責任、恰當追究責任,也就是說,責任的區分必須遵循責任法定的原則。《行政監察法》關于 “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規定,為行政問責責任人的區分提供了法律依據。行政問責制在責任人的區分上,應當區分所在單位行政首長責任、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具體說,批準人批準的事項,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因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誤,致使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承辦人未經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承辦人不按照批準人批準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因指令、干預,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發出指令、干預的行政首長負直接責任。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行政首長負直接責任,持相同意見的人員負間接責任。因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意見,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上級機關行政首長負直接責任。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妥善運用處理手段,形成工作合力。行政監察工作與行政問責,在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處理上不盡相同,前者設定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形式,側重的是行政紀律處分;后者設定的公開道歉、調離現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突出的是組織處理。但在處理結果的運用上,應把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結合起來,對受到行政紀律處分,不適宜本職崗位的,可同時采取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進行問責。同樣,對受到行政問責后,仍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必須給予紀律處分,不能以行政問責代替行政處分。
總之,行政問責與行政監察工作緊密聯系,但各自又有相對獨立性。兩者要在職能上分,在機制上合;在行動上分,在思想上合;在任務上分,在目標上合。既不能以行政問責工作代替行政監察工作,也不能以行政監察工作代替行政問責工作。
第三條市交通局政策法規科承辦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
第四條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評查以隨機抽查方式進行,一般抽查數量不少于10件。實際案卷少于10件的按實際數量檢查。
第五條行政處罰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處罰主體是否合法;
2、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證據與事實是否有因果關系;
3、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
6、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六條行政許可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行政許可主體是否合法;
2、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3、行政許可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
4、許可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5、辦理程序、時限是否合法;
6、是否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
7、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七條行政征收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收費主體是否合法;
2、行政收費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3、行政收費依據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
4、辦理程序、時限是否合法;
5、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法。
第八條行政確認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行政相對人是否提出確認申請;
2、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
3、做出的確認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真實;
4、是否出具文書并告知申請人;
5、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九條行政復議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復議主體是否合法;
2、復議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證據與事實是否有因果關系;
3、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
6、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十條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案卷評查情況、評查得分及扣分理由應書面記錄在評查表內,并由評查人簽名。
第十一條結合案卷評查情況,案卷評查工作機構應及時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每年年終制作案卷評查綜合報告,并報上級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案卷評查采取滿分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為優秀;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滿95分的,為良好;平均得分不滿80分的為較差。
進一步強化科學發展的理念,充分認識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發展第一要務,民生第一追求,穩定第一責任,黨建第一保障”總體思路的內涵和實質,以保障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己任,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當好法律顧問、參謀和助手,做好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采取積極措施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的不斷提高,為全市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二、當好法律顧問、參謀、助手
(一)為全市經濟發展當好法律顧問
積極參與我市重點項目、重點工程的洽談和合同簽訂,為市政府及企業提供可靠的法律意見和建議,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或爭議,保障重點項目、重點工程的順利推進;積極為企業上市、保護知識產權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為經濟發展當好法律顧問。
(二)為全市穩定、化解矛盾糾紛當好法律參謀
縱觀以往許多案件,只要理清了法律關系,找準了解決上訪問題的法律依據,也就找準了解決問題的切入點。因此,法制辦一要不斷加強自身的業務學習,提高法律素質,二要根據市里工作需要及時研究有關案件訴爭焦點,準確的為解決問題提供法律依據,當好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參謀。
(三)為全市民生工作當好法律助手
緊緊圍繞全市的民生工作做好法律服務,當好法律助手,尤其是對農村新型社區建設的相關法律問題、城區舊村改造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及時進行調研,研究解決方案,必要時采取到上級法制部門、法院進行咨詢,或請專家到來幫助解決。總之,一定要把相關問題解決在最初階段,解決在萌芽之時。
三、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加強執法監督,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扎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
行政復議制度既是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律救濟渠道,每一件行政復議案件都涉及群眾利益。因此工作中,我們將嚴格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創新工作機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全力化解行政爭議,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
1、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凡符合行政復議要求的申請,均當即予以立案受理。同時積極探索網上受理復議申請的方案,方便群眾申請行政復議。加大行政復議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擴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知曉程度。
2、認真調查核實證據,對復議的案件盡全力查證屬實,努力做到事實清楚。對爭議較大需要組織聽證的,積極組織聽證,通過聽證程序辯理析法,既查明事實,又達到宣傳法律、化解行政爭議的效果。
3、積極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凡行政復議案件符合調解且有調解基礎的,均通過調解協調的手段來解決爭議,通過耐心細致地說服調解,化解矛盾,切實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二)切實抓好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2012年,對全市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法律知識和執法能力的輪訓。一是和各執法部門溝通協調培訓的人員和內容,做到部門的培訓和全市培訓互相協調融和,提高培訓的效果;二是培訓采取到法院、上級政府法制辦聘請從事行政審判的法官、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授課的方式,著重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理論水平;三是采取不同范圍的座談會、案例分析會,通過以案例析法的形式,講解執法的藝術和方法,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
第三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體現以人為本,遵循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減輕處罰,須有正當理由和依據,不得。
第四條對性質、情節基本相同的同一類型案件,在同一時期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度應當相同。
第五條不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循法律效力原則,正確適用具體法律依據。
第六條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罰款額度,一般須對應本規范和分則列明的劃分標準實施。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八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首次不罰”原則,先依法責令(或書面警示告知)當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處以罰款:
(一)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2)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具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被行政處罰后2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
(二)嚴重阻撓、抗拒執法檢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偽造證據,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私自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的物品的;
(五)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反響強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方可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期限一般為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特殊情況可根據案件性質確定改正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案件承辦人應當按照本規范及分則設定的條件,收集與行使自由裁量權有關的證據材料。案件承辦人和承辦單位研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時,應對所建議選擇的自由裁量幅度作出必要的說明。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案卷材料時,發現案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作退卷處理或者要求辦案單位補充材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應依據本規范審查自由裁量掌握情況,準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推行說明性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對所決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說明相關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不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二)未按照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4.《**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至100000元罰款?!?/p>
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擅自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三、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四、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五、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p>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四)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p>
六、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七、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p>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p>
八、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地震監測標志;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第二十六條:“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
(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四)地震監測標志;
(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六)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p>
九、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活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
十、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十一、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十二、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十三、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十四、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p>
十五、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p>
2.《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十六、經過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沒有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p>
第十三條:“經過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十七、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地震活動斷層調查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p>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25項)
一、編制、修改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二十二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p>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震情和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p>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地震災害進行預測,并根據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p>
二、編制地震臺網規劃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市、縣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省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p>
三、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
法律依據:
《**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大型企業、生命線工程和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四、特殊部門和單位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
法律依據:
《**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供水、供熱、燃氣等屬于生命線工程的部門和單位;
(二)車站、機場、鐵路、港務等屬于交通工程的部門和單位;
(三)大型商場、體育場、大型公共娛樂場所;
(四)醫院、學校、二類以上幼兒園;
(五)大型廠礦企業;”
五、制定地震監測預報方案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十一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p>
2.《地震預報條例》第八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對各種地震預測意見和與地震有關的異?,F象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預報意見。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可以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形成地震預報意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報告。”
3.《**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短期預案;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監測、傳遞、分析和處理,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加強預測?!?/p>
4.《**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本市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制定并組織實施。
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并負責本轄區內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與核實,在提出初步預測意見后,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p>
六、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p>
七、負責震情跟蹤與報告
法律依據:
《**市防震減災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已地震中期預報的區域,在震情跟蹤過程中如發現有明顯臨震異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情況緊急時,可以由市或所在區(市)人民政府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p>
八、破壞性地震發生后,負責抗震救災事宜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p>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震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轉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抗震救災事宜?!?/p>
九、平息和澄清地震謠言
法律依據:
1.《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傳播有關地震的謠言。發生地震謠傳時,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p>
2.《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發生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時,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協助?!?/p>
3.《**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二十條:“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p>
4.《**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言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維持社會的穩定?!?/p>
十、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法律依據:
1.《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二十四條:“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評估地震災害損失;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和上一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p>
2.《**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害損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民政等部門負責調查、評估。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結果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按規定上報?!?/p>
十一、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和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2.《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一條:“根據地震災害預測,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參照國家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二、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和破壞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報告并公告
法律依據:
1.《**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九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震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開展現場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對地震有關參數做出速報,并及時對震后趨勢做出判斷?!?/p>
2.《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第四條:“對社會產生影響的地震事件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對本轄區近期內地震活動形勢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趨勢判定意見。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形成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意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報告。”
第五條:“在人口稠密、經濟發達地區發生的普遍有感地震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和破壞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可以適時向社會公告。”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震類型和震后趨勢迅速做出判斷,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同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p>
十三、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地震監測設施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p>
第二十七條:“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具體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最小距離劃定。
國家有關標準對地震監測設施保護的最小距離尚未作出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計算公式等,通過現場實測確定?!?/p>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地震監測設施附近設立保護標志,標明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要求?!?/p>
十四、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現代化建設
法律依據:
1.《**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根據地震監測預報需要和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現代化建設,更新落后設備,強化監測手段,不斷提高監測預報水平?!?/p>
2.《**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震減災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工作。
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防災系統。”
十五、負責地震監測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和指導地震監測臺網(站)
法律依據:
1.《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社會地震監測臺站(點)的運行予以指導?!?/p>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建設所需投資和維持運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p>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地震監測設施,應當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地震監測設施需要搬遷或者撤消時,應當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十七、對村鎮房屋建設抗震設防的指導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加強對村鎮房屋建設抗震設防的指導,逐步增強村鎮房屋抗御地震破壞的能力?!?/p>
十八、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八條:“在臨震應急期,各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檢查。”
十九、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p>
2.《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工程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p>
3.《**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類建設項目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二十、對地震工作給予表彰或獎勵
法律依據:
1.《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本條例,為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破壞、哄搶、盜竊地震監測設施的行為檢舉有功的;
(三)制止破壞、哄搶、盜竊地震監測設施的行為,防止事故發生的?!?/p>
2.《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三十六條:“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出色完成破壞性地震應急任務的;
(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三)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四)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五)因震情、災情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六)及時供應用于應急救災的物資和工具或者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貢獻的?!?/p>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八條:“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p>
二十一、組織培訓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從事地震監測工作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專業水平?!?/p>
二十二、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的,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省地震活動斷層調查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站)的工作,占用和干擾地震專用通信網的線路、信道及其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
《**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不得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擾地震專用通信網的線路、信道及其設施?!?/p>
二十四、對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提出意見
法律依據:
1.《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妨害確實無法避免而又必須建設的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前應當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2.《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測震、電磁、形變、流體等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標準,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對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10日內反饋意見?!?/p>
第三十三條:“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后,方可進行建設。
需要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p>
二十五、涉及特定地震內容的文稿審核
法律依據:
《**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有下列內容的文稿應當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方可:
農機監理是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簡稱,它是農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農業機械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對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作業環境進行安全監督管理的一種執法行為。農機監理是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法規管理的主要手段,其職責的核心是確保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在運行中的安全,維護農機作業秩序,農機監理工作具有著強制性、社會性、服務性的特點。
公共行政管理學界定的政策——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它具有非排它性。具有非競爭性,它的這些特性決定了這種產品或服務必須由公共行政管理責任的承擔者——政府來提供。這種職能必須由社會規范——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來調整和保障,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有效實施,使整個社會經濟細胞在法律約束下不斷走向文明和進步。
二、“參公”管理的公共法律支持
農機性質上講是國家行政機關,但由于歷史遺留目前的局面,我們很難一步到位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管理,這是現實的客觀存在。但就現有法律而言,農機監理機構是可以參照國家行政機關管理的,其工作人員當然應該參照公務員來管理,其公共法律依據有:
1.依據《農業法》相關條文可以得出結論,農機管理是農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之一,履行農業行政管理——農監理職能。
2.依據《行政許可法》相關條文,農機管理機構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p>
三、“參公”管理的專門法律支持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第八條,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第九條,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的證明;第二十三條,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第十三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規定;第十九條,對機動車駕駛人實行資格許可制度。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文規定,縣以上農機管理機構負責拖拉機登記、號牌、登記證書工作及駕駛人資質許可;拖拉機定期檢驗,駕駛入審驗等。
2.《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
《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共三十五條,其中2/3的條款都涉及農機管理。其行政許可、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理處罰等職能都屬于公共行政管理(事務)的范疇。
3.《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4.《拖拉機登記規定》。
5.《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以上3~6是農業部,具有規章性質。
6.云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四、農機監理機構人員管理及經費來源
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農機監理機構是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經申請批準可以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參照務公員管理后,其工資待遇是否會偏低。另一方面,農機監理機構設置中,有的未明確行政級別(如縣級監理站),有的行政級別很低,連副科都不到?!皡⒐惫芾砗髶氖苡绊?。對后一個問題,有兩種辦法可以解決,一是申請提高行政級別,建議縣級監理站申請正科級,市級監理站申請正處級待遇。二是行政級別過低時,其領導職務可以按職稱來套改。
對農機監理員中的科技干部,技術員職稱對應科員,助工級對應副主任科員,助工級對應副主任科員,中級職稱對應主任科員,副高級職稱對應副調研員,正高級職稱對應調研員,以此類推,職級與待遇就相對應了。
關于經費來源,我們還是要從《行政許可法》中找依據。農機監理是農機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之一,應嚴格按《行政許可法》來做。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一是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允許收費;二是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是國家財政全額的單位;三是依法收費的,必須全額上繳國庫。因此,農機監理應該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列入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五、結論
[分類號]G358
1、引 言
文件、檔案的形成流轉包括三個階段:政府機關――機關檔案室――檔案館,從這三個階段的開放制度建設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實施標志著檔案開放制度建設的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也使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這三個階段當中,政府信息的形成階段和歸宿階段的公開或者開放的制度建設漸趨完善,惟獨中間流轉階段――機關檔案室――仍為開放制度建設的“瓶頸”。筆者擬從法律依據、理論支撐兩個方面論述機關檔案室檔案開放制度建設的可行性。
2、機關檔案室檔案開放制度建設的法律依據
2.1 法律依據的歷史演變
從下面的法規條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機關檔案室檔案開放制度建設法律依據的演變過程。
?《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機關檔案部門保管的檔案,是現行檔案,主要供本機關和上級主管機關使用,不屬于開放范圍。對外提供利用需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檔案法》第20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第5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存的尚未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以及中國公民需要利用的,須經檔案保存單位同意”。
?《條例》第13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從上述法律依據的歷史演變看出:《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法理意義表明,機關檔案部門保管的檔案,是現行檔案,主要供本機關和上級主管機關使用,“主要”這一限定詞的言下之意是不排除對公民開放利用;換言之,機關檔案室對本機關和上級主管機關開放利用是原則;對外提供利用――即對公民開放是“例外”。因此,目前檔案理論界有學者稱“現行檔案法規沒有賦予機關檔案室開放檔案的職能”這一論點似有不妥之處,恰當的說法應該是:法律法規在制度安排上從一開始就設計了機關檔案室開放檔案的職能,只不過相關法律法規設置了一些限制性條款;而且,這些限制性的條款也隨著時間的推移,時代的進步而越來越有利于開放:開放是原則,不開放是例外?!稐l例》頒布前后的檔案開放方式有如下兩種:
?在《條例》頒布前,機關檔案部門保管的檔案在開放方式有:依申請開放和不得開放。按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第21條第2款的規定,機關檔案部門保管的檔案,不屬于開放范圍,對外提供利用需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這一條款說明機關檔案部門開放方式不是“主動開放”,而是“依申請開放”,只不過“依申請開放”必須履行“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程序?!稒n案法實施辦法》規定的“依申請開放”的法定程序發展為只“須經檔案保存單位同意”,程序進一步簡化;而且,沒有“不屬于開放范圍”的規定?!稒n案法實施辦法》使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開放的大門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在《條例》頒布后,機關檔案部門保管的檔案在開放方式上有三種:主動開放、依申請開放和不得開放。《條例》雖然規定的是“政府信息”的公開,但是相關條款對機關檔案室檔案開放制度建設更具有現實意義。
第一,《條例》第13條規定表明:開放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依申請開放”、“不得開放”;而是“主動開放”、“依申請開放”和“不得開放”3種方式,因為公開政府制作和獲取的信息是政府的法定義務。
第二,《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边@一條的法理意義表明:從效益原則、服務原則和現有的基礎看,機關檔案室理所當然應承擔“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的職責。
第三,《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边@一條的法理意義可以解釋為:①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由政府信息的形成機關(政府職能部門)公開;此后至移交進檔案館前由政府信息的保存單位――機關檔案室――負責公開或開放。②行政機關“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其法理意義表明:自該政府信息獲取之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這時保存“獲取”的政府信息的為政府職能部門,因而,該政府職能部門是該“獲取”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執行主體;次年的6月30日后至移交進檔案館前,由于該“獲取”的政府信息經過歸檔程序后,“保存”地點由政府職能部門演變為政府信息的保存單位――機關檔案室,因而,機關檔案室順理成章地成為該“獲取”的政府信息開放的義務服務主體。
2.2 法律依據的適用
2.2.1 開放機構的法律適用 《條例》第4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睆倪@條規定可以看出,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有法定權利“指定”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的機構。筆者認為,行使“指定”權利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結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5大具體職責,按照現行的政府信息形成、利用、歸檔的流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信息公開承辦職責可分工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由政府信息的形成機關(政府職能部門)公開;自次年的6月30日后至移交進檔案館前由政府機關的政府信息的保存單位――機關檔案室――負責開放。
?政府信息的形成機關――職能部門,除上述的承辦職責外,結合其職能特點還要履行以下職責: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
職責。
?政府信息的保管機關――機關檔案室,除上述的承辦職責外,結合其工作特點還要履行以下職責: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與職能部門一道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完善政府機關檔案數據庫建設,確保對政府歷史信息“主動開放”和“依申請開放”的順利進行。
2.2.2 開放范圍的法律適用
?主動開放檔案的法律適用。①《條例》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1年之后進入機關檔案室保存,仍然應該成為機關檔案室主動開放的范圍。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第5條第2款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钡?0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第6l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庇纱丝梢钥闯?,機關檔案室有義務向社會開放有關檔案。《行政許可法》以上這些條款的法理意義表明:①一般意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條例》雖未上升為法律,但某一特殊的或者具體的政府信息――有關行政許可的信息公開的立法,已經有法律高度的規范――《行政許可法》。②公開的程度比較深入。從相關的條款可以看出,不僅是行政許可結果信息的公開,而且有“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等從過程到結果、從規定到決定、從實施到監督檢查的深度公開或開放。③《行政許可法》第61條第3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這款說明:《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等政府信息的公開,已經做到了實時維護和更新。
?依申請開放檔案的法律適用?!稒n案法》第20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即機關檔案室保存的檔案。那么,按照“有關規定”指那些規定呢?筆者以為有以下兩個方面:①《條例》頒布前,“有關規定”指《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第5款的規定,具體而言,依申請開放利用機關檔案室保存的檔案――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以及中國公民需要利用的,須履行“經檔案保存單位同意”的程序;②《條例》頒布后,鑒于《檔案法實施辦法》和《條例》均是經國務院批準的行政法規,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條例》可以優先適用為這一“有關規定”,作為公眾依申請開放機關檔案室保存檔案的法律依據。
?不得開放檔案的法律適用?!缎姓S可法》第5條第2款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痹摋l的法理意義表明:①不僅表明主動開放的有關行政許可的政府信息的法律適用,而且也明確了不得開放的有關行政許可的政府信息的法律適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開放;②盡管《行政許可法》規范的是特定的政府信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等,但是,它與《條例》的立法精神不謀而合。前者以法的高度調整的是特定的政府信息,后者以層級較低的行政法規卻規范了較為廣泛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條例》第2條)兩者說明同一個道理:包括機關檔案室保存的政府信息在內的所有政府信息的開放是大勢所趨。
3、機關檔案室檔案開放制度建設的理論依據
與機關檔案室檔案開放制度建設有密切關系的理論依據有:文件開放與保密理論、檔案雙重價值理論、文件生命周期理論。
3.1 文件開放與保密理論的理論依據
文件開放與保密理論是機關檔案室保存的檔案“主動開放、依申請開放、不得開放”這一信息開放標準劃分的理論依據。在現實制度構建時,必須注意:①不得開放的保密信息,并不是說對任何人均不能開放,而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僅供特定范圍內的檔案利用者利用的檔案;②《條例》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1年之后進入機關檔案室保存,仍然應該成為機關檔案室主動開放的范圍;③按照《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均屬于“依申請開放”的范圍。
3.2 檔案雙重價值理論、文件生命周期理論是機關檔案室檔案開放現實制度構建的理論依據
檔案雙重價值理論、文件生命周期理論的核心思想有以下三方面:①文件從其形成到銷毀或永久保存,是一個完整的運動過程;②由于文件價值形態的變化,這一完整過程可劃分為若干階段;③文件在每一階段因其特定的價值形態而與服務對象、保管場所、管理形式之間存在一種內在的對應關系。這一核心思想對機關檔案室檔案開放的現實制度構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文件生命周期理論揭示了文件的整體運動過程及其內在聯系,機關檔案室檔案的對外開放利用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論關于整體性和系統性管理與利用中的重要一環。在政府信息開放的實踐中必須尊重這種整體性、內在規律性及系統性原則,不要人為地割裂開放利用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因此,機關檔案室保存檔案的對外開放利用具有理論依據。
?文件生命周期理論同時又揭示了文件運動的階段變化,為文件的階段式開放利用奠定理論基礎。
1983年12月,謝倫伯格的著作《現代檔案――原則與技術》在我國正式出版發行后,第一價值和第二價值的提法開始在我國檔案學術界流行。文件雙重價值理論的探討轉化為現實法律規范的具體表現為:1983年頒布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第21條第2款的規定――機關檔案部門保管的檔案,是現行檔案,主要供本機關和上級主管機關使用,不屬于開放范圍。對外提供利用需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陀^而論,此時的理論探討和現實法律規范是合乎當時的實踐需要的。不過,經典理論“中國化”時,需要結合中國國情,并在實踐中進行創新。
?第一價值主體理論的創新。謝倫伯格認為,文件的第一價值是文件對其形成機關的價值,它是文件的原始價值;文件的第二價值是文件對其他機關和個人利用者的價值,又稱從屬價值或檔案價值。不過,理論是與時俱進的。為此,有學者提出:“文件第一價值
的價值主體,既指文件的制作形成者,也指文件的原始接受者。也就是說,可以把謝倫伯格提出的‘文件首先對原形成機關具有原始價值’的命題,進一步發展為‘文件首先對原形成者和原接收者具有原始價值。’這種原始價值就是第一價值。這就是我們中國學者迄今為止對文件第一價值的認識?!边@種認識為機關檔案室保存的檔案對外開放提供了理論依據。
森林是地球上寶貴的自然資源,其不僅是地球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人類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均與森林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對森林的保護是人類實現自然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具體舉措。對森林保護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禁止開發,限制開發或者加強行政管理。現代社會由于國家權力的拓展,通過行政執法手段保護森林資源,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執法是各國普遍采用的手段。本文以林業行政執法的規范進行研究,分析當前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并找出相應的對策。一方面是為了規范在林業行政執法中的執法行為,從根本上是為了更好地實現保護我國的森林資源,促進自然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1 林業行政執法基本概述
人類是大自然創造的高等生物,其通過勞動發展了自身的體力與智力,使其在與大自然的抗爭中逐漸取得主動。當人類在逐漸擺脫了對自然環境的嚴重依賴,當人類從原始社會的群居遷徙式的生活方式發展到群落定居的時候,社會就產生了。社會的產生并不意味著脫離了自然的影響,相反,人類社會的發展對自然資源、對森林資源的消耗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更加驚人。人類社會的發展始終是面對著“人與自然”互動關系的問題。社會是一個包羅人類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具有無限包容量的總體。人類的歷史表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時,那么人類所面臨的自然災害會明顯減少。當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緊張時,人類則會受到各種自然災害,比如泥石流、洪澇災害等災害的侵襲。森林資源是一個統稱,其不僅包含著森林的林木資源,還包含著森林中的其它各種自然資源,比如土地、植被以及動物資源。對森林的保護,對違反林業保護行為進行行政執法,本質上是保護人類自己,為人類的發展創造一個和諧美好的條件。
2 林業行政執法的現狀與不足
2.1 林業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
由于森林的保護涉及到森林的林木資源,森林的動植物資源保護等問題。因此林業行政執法的問題較之普通行政執法問題更加的復雜。其中在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較為常用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種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此外還有《行政處罰法》等等。林業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不僅是林業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法律依據,也是執法部門在行使執法權的行為規范。
2.2 林業行政執法的現狀與不足
我國地域廣袤,森林資源等自然資源豐富,這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有利條件。但是森林資源的豐富總量背景下的是我國人均自然資源極少的尷尬現狀,這對我國森林資源的保護以及林業管理執法部門的工作帶來了挑戰。林業管理較之其他的行政部門,面臨著更多的困難和挑戰。這表現在執法地域范圍的巨大以及行政職權的交叉。過去,林業行政執法的部門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下的林政部門,還有森林公安機關、森林植物檢疫站、野保站、林業工作站在執行林政處罰時都需要林業行政機關的委托。由于職權的交叉以及重合,林業管理反而出現了一種“管理真空”和“爭先管理”的情況。這使得林業行政執法資源有浪費之嫌。此后,為了進一步集中林業管理職權,我國各地林業管理部門普遍設立了林業行政綜合執法支(大)隊。通過設立綜合性的執法大隊,從源頭上改革和創新了林業行政執法體制,結束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多頭執法、多層執法、職能交叉、重權輕責的歷史,這對于促進我國林業行政執法制度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此外,由于對林業行政執法的多是基層林業行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基層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以及守法意識對于林業行政執法的有效進行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在某些地區的基層林業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執法的意識還不是太強。通過林業行政執法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于違法行政的事件也多有發生。這就要求對林業行政執法者的執法意識、執法手段以及執法行為進行監督。舉例來講,有的部門、單位領導法律意識淡薄。在林地征占用審批過程中,不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隨意審批林地占用批復文件等,甚至有亂表態行為,阻礙、干與依法查處工作等。由于受部門或個人利益的驅使,有的無視法律、積極插手,直接擾亂林業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正常秩序。
3 林業行政執法的規范
林業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必須大力加強法制建設,加強和改善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執法隊伍和法制人員隊伍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林業行政機關更好地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管理職權,推進依法行政。
3.1 林業行政執法注意將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銜接
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履行的是行政權,對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以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科以一定的行政處罰。但是由于有時候違法與犯罪行為的判斷是模式的,要從社會危害性角度出發。有一些林業違法案件已經達到了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因此科以行政責任已經不足以懲罰其違法性。此時就應該及時將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門進行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舉例來講,各種亂砍濫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等方面的林業違法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已經觸及了刑法。為了更好地實現林業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與刑事追責的銜接,林業執法部門應該就行政執法機構需移送的案件范圍、移送審批程序、移送要求和材料范圍、移送責任主體、違規(不)移送的處理、移送案件審查程序、復議程序、立案監督程序、備案要求、組織機構等10個方面對林業行政執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進行了細化,以規范行政違法案件與刑事案件的銜接。此外,在日常林業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中,林業執法部門應該重點加強林區的巡山護林,清理整頓木材經營加工市場,嚴格征占用林地審批管理,并將日常林業行政管理與專項執法有機結合,做到深入宣傳、嚴格執法、震懾犯罪。
3.2 提高林業行政執法者的執法水平
林業行政執法者只有牢牢掌握業務知識,正確規范公正執法,才能更好保護管理好森林資源,樹立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勢給林政執法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林業行政執法依靠的是基層工作人員進行執法。執法者的法律意識、執法水平都影響著林業行政執法的效果。因此,對林業行政執法者的執法水平進行提高和專項培訓具有重要意義。為提高林業執法水平,必須堅持不懈地學習法制理論,學習法律知識,熟悉掌握法律,準確適用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不斷的學習,提高林業執法人員的素質,在實踐中堅持依法行政,準確執法。
3.3 加強林業行政執法的法律監督
對林業行政執法者進行培訓,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這是林業行政執法者自我提高的“內功”。單單提高自身的能力是遠遠不夠的,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有句名言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睂嗔\行可能造成的問題分析的最為精辟。古代的王權和近代的人民,始終處于核心地位的就是權力。無論是王權社會還是現代民主社會,客觀的來講,權力的運行最重要的實然價值就是促進了社會的發展。權力運行的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管理的手段,以及社會秩序的追求。社會的發展是為王權本身服務,還是為了促進社會一般大眾的福祉?這成為不同社會經濟條件下,各種政治體制中權力運行的最大區別。對林業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就是規范林業行政執法的“外功”。切實建立、健全執法違法的責任追究制度和賠償制度,要發揮人大、政黨、檢察機關、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加大對林業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的清理整頓和反腐敗力度,對于那些執法不嚴、徇私枉法和執法違法者,要給予嚴肅查處,以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通過內外功并舉的方式來規范林業行政執法行為,這對于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實現行政執法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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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執法的依據是稅收法律,稅收法律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而是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也不僅僅是帶有“稅”字的法律構成,而且還包括其他一些不帶“稅”字的法律。稅務行政執法如果離開其他相關法律來理解帶“稅”字的法律,那是很難貫徹到位的。例如,某稅務機關于2005年11月11日對某納稅人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于11月12日上午9時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是在24小時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那么該稅務機關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則超出了規定的時間界限?,F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將稅務機關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由24小時改為一日,那該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是否屬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規定?!睹穹ㄍ▌t》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眳⒄铡睹穹ㄍ▌t》的有關規定,上述稅務機關是屬于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
二、參照司法實踐判斷稅務行政執法活動的正確性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過去稅務實踐工作中有三種看法:一是在納稅人不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必須書面通知其申報;二是稅收征管法本身就規定了納稅人只要是發生納稅義務就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法的出臺就是通知了;三是認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同時要辦理稅種登記,告訴納稅人應該繳哪些稅,如何繳稅等等,這個過程就是一種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個觀點是正確的呢?目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此并無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上述問題做了具體解釋:“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分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即為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該司法解釋是對刑法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解釋,明顯不能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而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又沒有做具體規定,那么在稅務實踐工作中應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理解上述問題。司法解釋實際上就是對司法實踐標準的統一,司法解釋一旦出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理解上述兩個問題的,這就是司法實踐。所以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根據上述司法實踐來判斷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在司法實踐中是站得住腳的。
在稅收檢查執法過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關書面的法律知識,多看稅收方面的案例之外,還應該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檢察官對相關問題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還應當多與法官、檢察官溝通。因為法官、檢察官對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并不如稅務人員熟悉,稅務機關應當多向法官、檢察官多介紹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對涉稅案件的理解更準確。
三、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
稅收法律體系明確了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有些權利和義務明確得不是很具體,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把握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又成了一個重要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原則應當是: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睆淖置胬斫?,“扶養”是指同輩之間的一種幫助關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兒童。對老人應當是用贍養,對兒童應該是用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是這么理解的。那么能據此說明上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兒童了嗎?很明顯是不能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屬?《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對此做了含糊的解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根據這個規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納稅人的家屬了?那么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應如何理解呢?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納稅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其他人,三個條件是:一是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無生活來源;三是由納稅人扶養。只要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管與納稅人是什么關系都應當是納稅人的家屬。
四、合理理解稅務行政執法依據
法律條文是死的,如何在稅收執法過程中運用法律條文這就需要依靠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根據不同的事實合理理解運用了。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對稅收法律條文的理解是否正確就直接關系到征收權力的落實和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這個規定的宗旨是為了保全稅款不至流失,即為一種稅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的提前征收權力。提前征收畢竟是對納稅人權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錯誤地運用了這個權力則是對納稅人權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那么什么是“有根據”認為呢?一種說法是有一定線索,另一種說法是有證據。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那是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事,也就是說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這只能是一種可能,或者說有跡象,但并不一定就會發生,那就更不是行為了。因為行為是正在發生或者過去已經發生過的,將來可能會發生的那是跡象?!抖愂照鞴芊ā返谌藯l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以,“有根據”就不能理解為是有線索就可以了,而應當理解為有一定的證據,但也不能理解為要有充分的證據,因為稅務機關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防止稅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納稅人逃避稅款的充分證據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細節決定成敗
細節并不一定就決定成敗,但成敗關鍵就在于細節。目前,在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思想中有這么一種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這么做了也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啊。對的,納稅人不告的確是沒有問題,但納稅人把稅務機關告上法庭后那些細節就成了決定稅務行政訴訟勝敗的關鍵了。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細節,如果對這些細節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導致稅務行政決定的失效,導致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如某稅務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有個數據與事實不符,打印校對時也沒有發現,依法送達納稅人后,納稅人發現了這個問題,把稅務機關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決該處理決定與事實嚴重不符,作出撤消該處理決定的判決。再如,某稅務所對納稅人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后,納稅人在三個月內既不履行,也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稅務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是加蓋該稅務所還是該稅務所所屬的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呢?對此很多稅務執法人員認同應該加蓋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因為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都應該經縣以上稅務局批準。如果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加蓋的是縣以上稅務局的印章,則說明這次稅收強制執行的執法主體即是該稅務局。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梢?,強制執行的主體應當是“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誰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由誰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而上述稅務行政處罰是由稅務所作出的,所以對稅務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主體也應當是該稅務所。
六、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
人無完人,都難免犯這樣那樣的錯誤。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來的,所以也難免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種目的有意識地出臺的錯誤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出臺的擅自減免稅的規定等。所以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對那些已經出臺的稅收方面的各種文件應當認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于執法犯法。
那么如果稅務執法人員發現有關規定是錯誤的該怎么辦呢?對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公務員法》已做了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執法程序要合法
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稅收法律體系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各稅種的法律法規,稅收程序法主要是《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抖愂照鞴芊ā泛汀抖愂照鞴芊▽嵤┘殑t》對稅款征收、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的程序做了具體規定,在稅務行政執法應當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不管稅收實體法運用得如何正確,只要是執法程序上發生錯誤都會導致稅務行政訴訟的敗訴。以往的事實證明,很多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敗就敗在執法程序違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