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3 0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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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稅收巡查工作的淺表性。目前基層分局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一些案頭靜態資料,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口頭性詢問、了解,即使是實地檢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與查看,對集團企業財務核算與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或無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的畏難性。調研中,發現目前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性企業征管工作的畏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難。集團性企業基本上都是分局、區局乃至區、市政府的重點稅源企業和龍頭性企業,管理員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上怕出錯,不敢輕易采取一些強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業務上畏難。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集團性企業大多數所涉稅種較寬,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更有營業稅、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出口退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等稅種,這對責任區管理員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要求責任區管理員在掌握的稅收政策、會計業務核算上要做到“全、廣、精、深”,其難度系數高了許多;(三)是實踐上畏難。在基層稅收征管實踐中,尤其是對集團性企業進行解剖或調研時,責任區管理員往往是怕走進去出不來。有些集團企業跨省、市、區(縣)甚至跨國經營,集團內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能屬于不同的省、市、縣以及區(縣)內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機構。故而有時對集團性企業開展的服務性調研或項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夠,調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稅收檢查的單一性。責任區管理員對決策監控系統、票表比對系統產生與形成的相關集團企業異常信息的檢查,如紅字發票的檢查、運費發票的協查、稅負偏低情況的核查,往往就事論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團企業間深層次的原因,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問題即可。
4、納稅評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況下,基層納稅評估人員僅對集團內某一企業當期(一般當季或所屬月份)或當年(一般為當年1月至當年評估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間較為緊湊,評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納稅評估的“免擾區”。同時,在評估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納稅人涉嫌非法避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時,卻又很難把握“合理”這個尺度,區域內同行業合理性參照指標欠缺,稅務人員易產生較高的執法風險。因此集團關聯企業業務的調查有時也滿足于“淺嘗即止”。
5、稅務稽查工作的約束性。目前,基層分局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雖說不分經濟性質,不分規模大小,只要具備并符合誠信納稅人條件都可參評,但必竟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名額有限。故基層分局對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主要還是以規模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集團性企業中的主要企業為主。根據國稅發〔20*〕92號文關于《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給予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的鼓勵。如果集團中成員企業連續兩、三次被評為a級誠信納稅人,那么該企業連續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都與日常性稅務稽查“無緣”。
6、稅企溝通方面存在偏頗性。在對集團企業的稅企溝通方面,基層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強調稅源、稅負的管理,而對納稅風險點的服務、在稅法解讀的系統性、全面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欠缺。對集團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會計科目會計核算的明細程度、產品生產經營的運作機制等方面相互溝通的力度、深度不夠。
二、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篩選,我們對近10戶集團性企業進行了為期幾個月的調研工作,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在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存在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并長掛“發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戶來款后方才開票實現銷售。而在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納稅人則將之解釋為向分支機構、外地辦事處發出的“樣品”等事項來處理;二是生產工期12個月內的短線產品長掛“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稅務人員詢問,則解釋為對方單位的預付款項,從而達到將應稅產品推遲開票、推遲申報的目的;三是根據銷售部門的“傳遞單”開票申報。調研中發現集團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往往各負其責,互不干預,應稅產品的銷售完全不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四是有些集團企業存在對外產品建設工程業務,如銷售給房地產公司的門窗等產品,為上市公司或規模性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等,“單設”工程處進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時確認收入,工程超過12個月未完工的,增值稅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所得稅方面,未在納稅年度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確認收入,直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方才一次性確認應稅收入或甚至在對方款項全部收到后方才確認收入。企業長期處于低稅負、無稅負狀態或經營常年處于虧損狀態。
2、集團內關聯企業在關聯業務定價上存在隨意性。目前,集團性企業產品都采用集團統一的“品牌”對外銷售,因此其成員企業往往通過先開票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開票給客戶最終實現銷售的。而由于成員企業在產品合同的簽訂、銷售的履行、款項的收付、銷售人員工資的支付等方面無須支付費用,故成員企業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銷售費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稱為扣點)開票申報納稅,由于其費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可確認為合理。但有些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往往存在著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三免二減半”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限額內“先征后退”稅收優惠以及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稅收優惠等,故而其在開票扣除銷售費用比例時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業何時優惠期結束或發生變化,何年重新定價,表面上看似乎企業定價原則長期不變,實則是規避了國家稅收、轉移了企業稅負,最終達到了少繳稅的目的,通過不合法的稅收籌劃,自我實現了集團企業利潤的最優化目標。
3、關聯企業通過相互占用資金轉移費用。調研中發現集團性企業通常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對外籌資、融資,融資款項各成員企業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費用的支出則有意向實現利潤較多的企業或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傾斜,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經營資金的收取與支付上,則往往通過互轉往來的方式由其它企業代付代收,從而規避了長、短期借款問題,并通過“往來鏈條”在成員企業間實現購銷經營資金的循環。
4、利用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在應稅稅種間進行避稅。調研、評估中,發現部分集團企業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存在主體稅種跨征管機構征收與管理的情形,如納稅人銷售自產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大型機器設備等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見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其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隸屬于國稅與地稅部門征管時:一是通過“平價”或“低價”開票銷售在集團企業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轉移貨物實現避稅;二是通過加大安裝費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稅率差”進行非法避稅。
5、集團企業間存在隨意調節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調研中發現,集團成員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免征、減征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其用工人數與工資支出在成員企業間的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具有隨意分配、調節成員企業利潤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異支出增加費用、減少利潤的情形。特別是存在于集團企業長期處于日常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免擾區”狀態下。如調研中發現部分集團成員企業提支了應據實進行扣除的基金、費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無需支付的基金、費用,利用稅務檢查的“時間差”打“插邊球”,縮減應納稅所得,少繳所得稅。
7、企業存貨的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尤其表現在對庫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團企業其庫存商品的收、發、存與其銷售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聯性關系時,如通過核實庫存商品在各環節的流轉數量能夠測算、核算出其應稅銷售數量時,企業往往在賬上有意不核算數量,僅按批次、金額進行粗放性、規避性的核算,從而給稅務人員日常巡查、評估、檢查等工作增加難度,設置障礙,請其繞道而行,使其無功而返。
三、對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1、加強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開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稅、外貿、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外部信息資料,加強信息的交換、更新、反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一戶式管理系統和決策監控軟件系統等征管信息平臺,調閱集團企業的各類、各項靜態數據資料,分析、排查異常數據信息資料,列出主要疑點和巡查的主要環節、主要方面,有目的地進入集團企業,運用趨勢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行業比較分析法等進行深層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強稅收、會計業務的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集團性企業的稅收征管不僅要求責任區管理員須掌握較全面的稅收政策,具備較高的會計業務和會計核算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經濟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加強學習,只有水平過硬了,才有充分的發言權利和動手能力,才能走的進、出的來。
3、建議試行集團性企業集中管理制度。建議基層所轄集團性企業較多的分局,可以實行集團性企業選派一至二名稅收、會計業務水平較高的管理員專人統一管理的辦法,從而提升集團企業稅收征管的質效,積累集團企業專業管理的經驗,探索集團性企業重點、專業性管理的有效途徑。
4、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適當的時候取消a級誠信納稅人兩年免查(除專項、專案檢查和金稅協查外)的優惠鼓勵政策稅務部門依率計征,納稅人依法納稅,應是征納雙方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的基礎,稅務部門不宜發“免檢牌”給納稅人作“籌碼”。對未來事項形成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征稅關系,一段時期稅務稽查監控的職能,對具有免檢資格的納稅人而言出現了“真空”。
5、開展經常性、深層次的檢查與調研工作。建議由省、市、區(縣)統一組織開展行業性集團企業、規模型集團企業、重點稅源類集團企業、風險性集團企業等類型的服務性調研、日常性稅務稽查工作。從而逐步增強對集團性企業的納稅服務、會計核算的規范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實加強稅企溝通。為集團公司全方位地解讀稅收政策法規,加強稅收與會計在銷售實現、費用列支方面差異性的輔導與解讀工作,建立集團性企業每年1-2次系統性稅法解讀制度,進一步提升集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
一、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
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稅收巡查工作的淺表性。目前基層分局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一些案頭靜態資料,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口頭性詢問、了解,即使是實地檢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與查看,對集團企業財務核算與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或無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的畏難性。調研中,發現目前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性企業征管工作的畏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難。集團性企業基本上都是分局、區局乃至區、市政府的重點稅源企業和龍頭性企業,管理員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上怕出錯,不敢輕易采取一些強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業務上畏難。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集團性企業大多數所涉稅種較寬,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更有營業稅、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出口退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等稅種,這對責任區管理員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要求責任區管理員在掌握的稅收政策、會計業務核算上要做到“全、廣、精、深”,其難度系數高了許多;(三)是實踐上畏難。在基層稅收征管實踐中,尤其是對集團性企業進行解剖或調研時,責任區管理員往往是怕走進去出不來。有些集團企業跨省、市、區(縣)甚至跨國經營,集團內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能屬于不同的省、市、縣以及區(縣)內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機構。故而有時對集團性企業開展的服務性調研或項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夠,調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稅收檢查的單一性。責任區管理員對決策監控系統、票表比對系統產生與形成的相關集團企業異常信息的檢查,如紅字發票的檢查、運費發票的協查、稅負偏低情況的核查,往往就事論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團企業間深層次的原因,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問題即可。
4、納稅評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況下,基層納稅評估人員僅對集團內某一企業當期(一般當季或所屬月份)或當年(一般為當年1月至當年評估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間較為緊湊,評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納稅評估的“免擾區”。同時,在評估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納稅人涉嫌非法避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時,卻又很難把握“合理”這個尺度,區域內同行業合理性參照指標欠缺,稅務人員易產生較高的執法風險。因此集團關聯企業業務的調查有時也滿足于“淺嘗即止”。
5、稅務稽查工作的約束性。目前,基層分局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雖說不分經濟性質,不分規模大小,只要具備并符合誠信納稅人條件都可參評, 但必竟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名額有限。故基層分局對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主要還是以規模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集團性企業中的主要企業為主。根據國稅發〔20xx〕92號文關于《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給予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的鼓勵。如果集團中成員企業連續兩、三次被評為a級誠信納稅人,那么該企業連續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都與日常性稅務稽查“無緣”。
6、稅企溝通方面存在偏頗性。在對集團企業的稅企溝通方面,基層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強調稅源、稅負的管理,而對納稅風險點的服務、在稅法解讀的系統性、全面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欠缺。對集團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會計科目會計核算的明細程度、產品生產經營的運作機制等方面相互溝通的力度、深度不夠。
二、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篩選,我們對近10戶集團性企業進行了為期幾個月的調研工作,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在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存在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通過 “ 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并長掛“發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戶來款后方才開票實現銷售。而在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納稅人則將之解釋為向分支機構、外地辦事處發出的“樣品”等事項來處理;二是生產工期12個月內的短線產品長掛“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稅務人員詢問,則解釋為對方單位的預付款項,從而達到將應稅產品推遲開票、推遲申報的目的;三是根據銷售部門的“傳遞單”開票申報。調研中發現集團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往往各負其責,互不干預,應稅產品的銷售完全不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四是有些集團企業存在對外產品建設工程業務,如銷售給房地產公司的門窗等產品,為上市公司或規模性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等,“單設”工程處進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時確認收入,工程超過12個月未完工的,增值稅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所得稅方面,未在納稅年度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確認收入,直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方才一次性確認應稅收入或甚至在對方款項全部收到后方才確認收入。企業長期處于低稅負、無稅負狀態或經營常年處于虧損狀態。
2、集團內關聯企業在關聯業務定價上存在隨意性。目前,集團性企業產品都采用集團統一的“品牌”對外銷售,因此其成員企業往往通過先開票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開票給客戶最終實現銷售的。而由于成員企業在產品合同的簽訂、銷售的履行、款項的收付、銷售人員工資的支付等方面無須支付費用,故成員企業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銷售費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稱為扣點)開票申報納稅,由于其費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可確認為合理性行為。但有些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往往存在著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三免二減半”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限額內“先征后退”稅收優惠以及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稅收優惠等,故而其在開票扣除銷售費用比例時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業何時優惠期結束或發生變化,何年重新定價,表面上看似乎企業定價原則長期不變,實則是規避了國家稅收、轉移了企業稅負,最終達到了少繳稅的目的,通過不合法的稅收籌劃,自我實現了集團企業利潤的最優化目標。
3、關聯企業通過相互占用資金轉移費用。調研中發現集團性企業通常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對外籌資、融資,融資款項各成員企業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費用的支出則有意向實現利潤較多的企業或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傾斜,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經營資金的收取與支付上,則往往通過互轉往來的方式由其它企業代付代收,從而規避了長、短期借款問題,并通過“往來鏈條”在成員企業間實現購銷經營資金的循環。
4、利用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在應稅稅種間進行避稅。調研、評估中,發現部分集團企業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存在主體稅種跨征管機構征收與管理的情形,如納稅人銷售自產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大型機器設備等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見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其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隸屬于國稅與地稅部門征管時:一是通過“平價”或“低價”開票銷售在集團企業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轉移貨物實現避稅;二是通過加大安裝費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稅率差”進行非法避稅。
5、集團企業間存在隨意調節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調研中發現,集團成員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免征、減征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其用工人數與工資支出在成員企業間的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具有隨意分配、調節成員企業利潤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異支出增加費用、減少利潤的情形。特別是存在于集團企業長期處于日常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免擾區”狀態下。如調研中發現部分集團成員企業提支了應據實進行扣除的基金、費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無需支付的基金、費用,利用稅務檢查的“時間差”打“插邊球”,縮減應納稅所得,少繳所得稅。
7、企業存貨的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尤其表現在對庫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團企業其庫存商品的收、發、存與其銷售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聯性關系時,如通過核實庫存商品在各環節的流轉數量能夠測算、核算出其應稅銷售數量時,企業往往在賬上有意不核算數量,僅按批次、金額進行粗放性、規避性的核算,從而給稅務人員日常巡查、評估、檢查等工作增加難度,設置障礙,請其繞道而行,使其無功而返。
三、對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1、加強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開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稅、外貿、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外部信息資料,加強信息的交換、更新、反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一戶式管理系統和決策監控軟件系統等征管信息平臺,調閱集團企業的各類、各項靜態數據資料,分析、排查異常數據信息資料,列出主要疑點和巡查的主要環節、主要方面,有目的地進入集團企業,運用趨勢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行業比較分析法等進行深層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強稅收、會計業務的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集團性企業的稅收征管不僅要求責任區管理員須掌握較全面的稅收政策,具備較高的會計業務和會計核算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經濟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加強學習,只有水平過硬了,才有充分的發言權利和動手能力,才能走的進、出的來。
3、建議試行集團性企業集中管理制度。建議基層所轄集團性企業較多的分局,可以實行集團性企業選派一至二名稅收、會計業務水平較高的管理員專人統一管理的辦法,從而提升集團企業稅收征管的質效,積累集團企業專業管理的經驗,探索集團性企業重點、專業性管理的有效途徑。
4、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適當的時候取消a級誠信納稅人兩年免查(除專項、專案檢查和金稅協查外)的優惠鼓勵政策。稅務部門依率計征,納稅人依法納稅,應是征納雙方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的基礎,稅務部門不宜發“免檢牌”給納稅人作“籌碼”。對未來事項形成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征稅關系,一段時期稅務稽查監控的職能,對具有免檢資格的納稅人而言出現了“真空”。
5、開展經常性、深層次的檢查與調研工作。建議由省、市、區(縣)統一組織開展行業性集團企業、規模型集團企業、重點稅源類集團企業、風險性集團企業等類型的服務性調研、日常性稅務稽查工作。從而逐步增強對集團性企業的納稅服務、會計核算的規范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實加強稅企溝通。為集團公司全方位地解讀稅收政策法規,加強稅收與會計在銷售實現、費用列支方面差異性的輔導與解讀工作,建立集團性企業每年1-2次系統性稅法解讀制度,進一步提升集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
(一)稅收征管中《稅收征管法》屢次修訂未予解決的老問題
1、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罰難以執行到位。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檢查時,遇到需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配合檢查時,他們往往態度怠慢拒絕配合,征管法細則雖有相關處罰規定,但稅務機關對他們的處罰軟弱無力,需要法院執行時,費時費力,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
(二)稅收征管中需要由《稅收征管法》予以規范調整的新問題
1、對納稅人帳戶帳號與稅務登記證號“雙向注號”問題難以落實到位。征管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在納稅人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并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帳戶帳號。具體如何操作,是先登錄帳戶帳號還是先登錄稅務登記證號?征管法及其細則沒有明確規定。
2、對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而“失蹤”的納稅人的處理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墩鞴芊ā芬幎{稅人稅務登記內容變動時,應先持有關證件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并且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在實際工作中,我縣近年來有不少的破產、解散納稅人在終止經營行為時既不辦理工商登記注銷手續,也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或者只辦理工商登記注銷手續而不辦理稅務注銷手續,就“無聲消失了”,造成稅務機關無法查找,相關處罰措施也就無法實施。
3、稅務檢查權限的列舉和規定不全面,沒有前瞻性?!墩鞴芊ā芬幎硕悇諜C關具有六個方面的檢查權力,雖較具體但不全面。如稅務機關只能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而無權檢查其生活場所,如廠家合一、店家合一的問題就沒有明確,而這種現象在當前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私營業戶中是普遍常見的,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能否檢查?又如規定只有在對稅務違法案件的檢查時,才能對與違法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記錄、錄音、照相、錄像和復制以及對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進行查詢而郵政儲蓄及一些金融信用卡卻不在其內,會使稅務機關在檢查中難以取得第一手資料。
4、延期稅款的辦理增加了程序的復雜性?!墩鞴芊ā窏l規定“納稅人因特殊困難辦理延期繳納,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稅局批準,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由于交通等原因的限制,這一規定對于真正有困難又急需獲得幫助的納稅人要在納稅期內將延期手續程序辦妥,似乎不太可能。而細則僅對“特殊困難”和稅務機關的批準時限作了“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規定,沒有對如何快捷地進行審批作出補充。如果省局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批準,還要對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加收滯納金,這不但沒有對納稅人帶來幫助,反而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5、對審計、財政機關以外的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稅款、滯納金入庫問題,沒有相關操作規定?!墩鞴芊ā芬幎ā皩徲嫏C關、財政機關依法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但對上述以外的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稅款、滯納金入庫問題,沒有具體規定。如我局稽查局在對某企業進行年度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隱藏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將其收取的房租、柜臺租賃費、管理費等收入261126元(涉及稅款95726.64元)隱匿不列收入,但該隱匿收入已被紀委部門先前搶先一步以“未納入資產評估的賬外資金”為由全部沒收,同時開具《安徽省統一收繳罰沒款專用收據》,并上繳縣財政,造成稅務機關對該企業隱匿該收入不申報的行為無法定性,涉及稅款也無法執行入庫。
(三)《稅收征管法》已有規定,但需要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進行具體明確以便操作執行的問題
1、對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證件的出示不切實際?!墩鞴芊ā芬幎ā岸悇杖藛T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檢查時同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這對于固定的納稅人還可行使,而對于流動的納稅人和一些特發案件卻難于行使,因為稅務檢查適用于所有納稅人,如在對漏征漏管戶檢查中,事先并不一定知道被檢查人的姓名或是在特殊情況下發生的納稅檢查,無法開具稅務檢查通知書,只能出示稅務檢查證,在細則中也沒有對此進行相關補充,如果納稅人拒絕檢查,怎么辦?這樣會使檢查無法開展。
2、細則中“實行定期定額繳稅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的規定,實際操作難以把握。如何簡易申報?簡并征期中的申報征期如何規定?是按季?還是按半年一次?這些情況,征管法及細則均未補充具體操作辦法。
3、《征管法》對于扣押物品進行拍賣、變賣等處理方式進行了規定,但執行起來,仍有弊端。對變賣標的物的范圍和定價,現行法規尚無明文規定,查封、扣押的什么乎該拍賣。什么可以變賣?沒有規定,大可由稅務機關說了算。誰來主持變賣?也沒有規定。由于缺乏法定程序和監督措施,執法行為的隨意性難以避免。至于因變賣引起的賠償,則沒有規定。這樣,一旦被執行變賣的納稅人提請賠付,將無賠付標準可依,給事后的賠付留下隱患。
4、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協稅護稅工作的確定沒有配套的制約措施和法律責任?!墩鞴芊ā芬幎ā暗胤礁骷壢嗣裾畱斠婪訌妼Ρ拘姓^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欠繳稅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但只有規定而無與之相配套法律責任來制約,在落實上只是一紙空文。如通過政府協調,委托交通部門代征車輛稅收,委托房管部門代征房產稅收,由于代征手續費不到位,造成代征稅款入庫不及時,如何處理?許多欠繳稅額較大的納稅人偷偷地將資產轉移、變賣或者變相處置,稅務機關由于與房產、交通等部門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無法及時了解納稅人的情況,致使稅款流失嚴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法律上沒有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對此如何處理?《征管法》細則對此也沒有相關補充規定。
(四)《稅收征管法》中的規定不符合稅收征管實際,需要修改或者取消的條款
1、法定主體資格不明確。新《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的適用對象由原來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擴大為所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第四十條的適用對象仍保留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前后二個相關聯規定的適用對象主體資格不一致。
2、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時限與《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根據征管法條款規定,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書》的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行政處罰法》卻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處罰決定,超過履行期限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因此,《征管法》規定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時限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一致,相差75天左右的時間。
二、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征管法及其細則落實措施的建議
(一)建議總局組織專門力量對《征管法》及其細則頒布以來各地學習、貫徹、實施情況自下而上地進行總結、反饋,研究《征管法》及其細則各條款在稅收工作實踐中的可依照性、可操作性,對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在制訂具體辦法時,應考慮實際與可能,進行適當的補充、修改。如對稅款延期的審批,可根據納稅人申請延期稅款金額的大小確定省、市、縣對延期稅款的審批權限,分檔分層進行審批,或者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網上傳遞審批,并在法定納稅期內作出批或不批的答復,這樣既實施了對延期稅款審批的監控,又方便了納稅人。
(二)稅收征管要不斷適應經濟的發展要求,《征管法》及其細則也要針對有關情況不斷進行補充。如對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而“失蹤”的納稅人,就應當按照《征管法》或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其法人代表或財務人員以一定法律制裁,明確納稅人在停止經營時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法人代表或財務人員個人應當對其承擔的法律或經濟責任。
一、物業管理行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納稅意識淡薄,不按規定開具發票。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甚了解,認為其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是用于支付管理人員的工資和對房屋及配套設施、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以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的維護,所以認為物業管理收入無需納稅。同時,收取的物業管理費存在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現象,往往通過使用自制收據收取物業管理費、綜合服務費等,從而達到不申報或少申報營業收入的目的。
(二)產權底子不清,形成帳外收入。不少物業管理公司是由房地產開發商自行組建的,在房地產開發完成后,門面或對外出售或出租。實際操作中,開發商通常將銷售房屋收入記入“其他應付款—某物業管理公司”,一方面,物業管理公司對資產的減少存在沒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的現象,造成產權底子不清、資產不實;另一方面,對房屋銷售收入存在未作應稅收入入賬的現象,從而埋下稅收的漏洞。
(三)混淆應稅收入與非應稅收入。多數物業管理公司除了收取物業管理費、停車費、租金外,還代收水電費、上網費、電視收視費、燃氣費等項目。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將本身收取的費用與代收費用相混淆,導致不能準確劃分應稅或非稅項目,將應稅收入作為非應稅收入申報,造成稅款的少繳或不繳。
(四)適用會計核算準則錯誤。很多物業管理公司對于收入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即只有實際收到物業費才計入收入,而不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這一原則,而對于費用卻往往采用“權責發生制”記賬,由此造成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不能準確計算。
(五)成本、費用沖減應稅收入。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時會在該物業管理公司所轄的出租戶中購買相關商品。而在賬務處理時,物業管理公司往往將其購物發生的費用直接抵減出租戶租金及相關物業管理費,而賬面卻不作記錄,從而達到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
(六)混淆收入種類,少繳稅款。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將業主委員會或產權人提供的房屋進行出租,收取的“物業經營收入”除需繳納營業稅外,還需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等。但部分物業公司將此類收入歸入到物業管理收入中,存在僅繳納營業稅少繳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等現象。
二、強化物業管理行業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宣傳輔導力度,提高依法納稅意識。針對物業管理行業納稅意識淡薄的現狀,稅務機關應采取多種形式的稅法宣傳活動,進一步強化物業管理企業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應定期對該行業企業財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財務核算水平,使其不僅懂財務而且懂稅法,引導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針對物業管理的不同收費項目,在稅法宣傳中重點強調嚴格分清物業管理費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服務收入和廣告費收入等。同時,積極開展稅收知識宣傳進小區的活動,向小區業主宣傳相關稅收政策,提高小區業主的協稅護稅意識和主動索取發票的積極性。
(二)嚴格“以票控稅”,規范扣除項目管理。一方面,督促幫助物業管理公司按照稅法和行業財務制度的要求建賬建制,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公司各項收入和成本費用的核算。對物業管理公司各項收費按項目分類使用服務行業發票,避免將高稅率經營項目套用低稅率稅目開具發票。另一方面,對物業管理公司嚴格堅持“以票控稅”,要求使用稅控機為業主開具機打發票。對公司規模小、未安裝稅控機的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稅機關為業主代開發票,并轉交業主。同時,對納稅人發票開具是否規范進行定期檢查,并加大對違規使用自制收據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建立稅負模型,完善納稅評估。一方面,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的不同經營規模、財務管理水平以及納稅情況,建立行業稅收納稅評估模型,以進一步分析物管企業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測算實際納稅與應納稅額的差距,從中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另一方面,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稅源比對工作,綜合分析行業總體稅收狀況和企業納稅情況,結合實際制定行業平均利潤率和平均稅負評估指標,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縱向和橫向對比,提高稅源監控的廣度和深度;再一方面,加強對
據統計,我縣城鎮專賣店、、超市經營的納稅人有98戶,經營方式很多,也很復雜,有的是原來的商店增加營業面積擴展而成的,規模不是很大,但品種齊全,批零兼營,大多是自己經營。有的是直接租用原來的商場,專賣店、大多是租用2到3間門面經營,有的是投資新建商場,聘請大量員工。
一是“雙定”征收。主要是針對專賣店、以及家庭式的自主經營為主的業戶,名義上以超市經營,其實,也就是原來的個體商店,只是改頭換面,換湯不換藥,“新瓶裝老酒”,自主經營,自收自付,無賬可查,稅務機關只能根據其地段、生意好壞實行定期定額的“雙定”征收辦法,一般一定一年不變。有的采取成本測算法,通過成本加費用加合理利潤倒推算出營業額,然后,核定其稅額。這種方法簡單,但不能準確核定其應納稅額、也不公正,征納雙方容易相互扯皮。
二是“查定”征收。針對有一定規模,大多數是合伙經營,有據可查,但賬務不健全的小超市和專賣店、商。通過相關數據核定一個月的營業額,從而推算出全年的銷售收入,然后根據淡旺季平均核定全年的稅額,按月繳納。這種方法進行評估不準確,稅收流失較大。
三是“查賬”征收。針對經營比較規范的超市,采取記錄超市后臺管理服務器上的銷售來結算稅款,這種結算需要超市的積極配合,超市收銀臺實行統一收款按期結算。例如:君發商貿1-4號收銀臺與公司出納一天一核對,十天一結算,從各柜銷貨款中提取管理費。各項稅費由公司統一繳納。這種作法無法保證超市后臺管理銷售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一方面增加了經營者的稅負,同時,也給稅源管理、日常巡查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四是“電子”定稅。無論超市、、專賣店大小,統一規定,對不同的地段確定不同的系數、將營業面積等相關數據輸入電腦確定其稅額,并通過張榜公布,領導審批,下達定額稅款通知書,確定全年稅額,按月申報繳納。這種管理辦法雖然科學,但也參雜了一些人為因素,不一定準確公平,容易引起上訪事件。
二、專賣行業稅收征管的難點
無論對超市經營,還是對專賣店、商的征管,在實際管理工作中,都有一定的難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收入”核定難。城區和集鎮超市、專賣店、大多數是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由于經營方式靈活,很難確定其真實的銷售收入。1、銷售額很難掌握。農村集鎮超市、專賣店多是個體經營方式、項目多變,進貨渠道“靈活”,隱蔽性較強,現金結算居多,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其真實的收支情況,對其“應稅收入”難以準確掌握。2、專賣店、超市經營電腦賬目保存不全。超市、專賣店購進貨物一般都是將貨物品名、數量、單價以不同條形碼形式輸入電腦,銷售時由電腦收款進行識別、結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有的專賣店、超市是當天結算,當天刪除,有的資料保存一個星期,有的最多保存一個月,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對其銷售收入進行核查。3、做假賬現象普遍。有的、專賣店、超市的電腦可以隨意修改,數據不真實,有的超市賬外不開票收入占應稅收入的一半以上,有的個體私營者在進貨時索取專票到超市抵扣稅款,有關業務往來抵賬以物易物等隱形收入均不作銷售收入,有的是不使用正規發票而使用其它銷售憑證不具實申報納稅等等。這些收入稅務機關很難核定,偷逃稅收相當嚴重。
二是“稅收”管理監管難。如今,超市行業已基本脫離手工或單機收銀方式,而使用的是百年軟件和正同軟件,服務器(后臺)/TAMISV2.0版機(前端)的網絡銷售管理系統已成為超市主要采取的收銀及管理手段。他們使用的管理軟件似乎在軟件中隱藏了避稅功能,此功能在各軟件公司的體現方式各有千秋,但最終結果都一樣,那就是隱瞞真實的銷售金額來達到直接偷稅的目的,如使用最高管理權限進入超市管理軟件的系統設置中按住指令的同時快速雙擊指定區域就會出現隱藏功能,此功能在輸入最高權限密碼后就可以直接調整超市公開數據的一定比例,可以隨意將收入擴大或縮小多少倍,這樣,被隱藏的銷售收入就可以人為操作變小了。這只是其中的秘密之一,軟件啟動運行時還有特殊的程序,可以自動生存二套賬,在查詢功能上也有很多“玄機”,這已經是業主內公開的秘密。這些讓稅務人員防不勝防,給稅收日常巡查、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
三是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難。稅控收款機軟件操作方便,成本費用較低,一臺機器要使用多年,一個超市至少要配1-4臺機器,如果全部更換成稅控裝置的收款機。1、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納稅人很難接受,工作難度較大。一臺新的稅控收款機少則6000多元,多則1萬元多元,一個超市、專賣店、納稅人按1-4臺測算,以前的全部廢棄掉,損失過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成本。2、安裝稅控收款機控制銷售收入后,超市的毛利潤率平均不過15%左右,本身就是微利經營,如果按4%據實征收,超市稅負過高,擠占了超市利潤,無利可圖。3、對專賣店、商的納稅人安裝稅控收款機,品種單一,成本過高,具實反映經營情況,因此,一些超市、專賣店、商對安裝稅控收款機普遍存在抵觸情緒,不愿意接受,真正全部推行難度很大。
四是“租賃經營”確認難。當前,很多有一定規模的超市將柜臺或部分場地租賃給其他經營者自主經營,有的直接將柜臺出租給第三方,收取一定的場租費,有的是統收統付,稅費由超市統一收取,代扣代繳,稅務機關無法區分那些是租賃區,承包給個體經營,那些是超市統一管理的,在納稅問題上,雙方互定盟約,相互推諉,逃避納稅檢查,無法認定是否承包,其實,無論是那一種形式,稅收并沒有繳納。因此,也沒有被稅務機關所管理,形成稅收管理的“真空地帶”。
三、對專賣行業稅收管理的幾點建議
針對超市、、專賣店現有稅收管理現狀,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建議采取以下措施進行完善:
一是推行稅控收款軟件。推行稅控收款機,是國際通行對現金使用量大的專項管理,是實施征管科學化、精細化的重要手段。當前,一些稅控收款機雖然開發出來了,但是,技術不成熟、不配套,也沒有統一,稅務機關實際操作困難。稅務系統要開發統一模式的稅控收款軟件。一是數據要有“可控性”。確保數據只能讀寫,不可刪除、修改,而且規定“稅控卡”的數據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后系統才能繼續運作,否則,系統自動鎖定,從而確保稅務機關及時掌握準確的銷售收入。二是存儲信息要有“永久性”。在稅控收款機中添加一種“稅控黑匣子”,能準確記錄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對納稅人銷售出去的貨物,無論是否開具發票,稅控收款機都能自動存儲銷售額,稅控收款機的密碼由稅務機關掌握,稅務機關按月將其中存儲的信息和納稅人申報的信息進行核對,確保銷售收入的準確性。三是巡查要經常性。發現未按規定使用或損毀稅控裝置的,可依照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核定征收標準單一,稅負不公平。由于目前貨運車輛基本屬于個體經營或者個體掛靠運輸公司,沒有建賬建制或者帳冊不全,只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從目前各地核定征收標準看,沒有考慮車型、地域以及車輛新舊程度對營運收入的影響,只按貨運車輛的噸位核定營業額,稅負不公平顯而易見。
(二)流動性大、管理失控。貨運車輛流動性大,站點遍布城鄉各地,但現行稅法規定車輛稅收納稅地點為機構所在地,對一些掛靠戶、外來戶稅收征管帶來不便,致使一些車主長期在外經營分文不繳國家稅收。
(三)設計載重量與實際載重量不符偷逃稅款。目前貨物運輸稅收是按設計噸位及核定的噸營業額計算征收稅款。而目前國內生產廠家受經濟利益驅動,為了滿足業戶少繳過路、過橋費及稅收的心理,達到促銷的目的,在車輛出廠時故意減少設計噸位,而在運輸過程中實際載重量遠遠大于設計載重量。據調查:載重量為5噸、8噸的,可以裝到10噸、20噸。由此引發的稅款流失現象不容忽視。
(四)代征單位代征稅款積極性不高,對代征部門短征稅款現象監控力度較小。目前我縣貨運車輛稅收主要委托交通稽征、運管及三家運輸公司進行代征代繳,而代征單位主要是鑒于政府行政命令才開展該項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而且代征單位或代征人員在征收稅款過程中對納稅人拒繳稅款行為也無很好的處理辦法,能過則過,對這些方面的稅款征收漏洞,稅務部門也無法進行有效監控,也無法堵塞此類稅收漏洞。
二、加強公路貨運稅收征管的對策
(一)強化宣傳,提高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要針對貨運車輛的特點,加大對車輛業主稅收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在集中停車的場所設置車輛稅收宣傳欄和稅收違章處罰暴光欄,印制車輛納稅須知手冊,把車輛應繳什么稅,如何繳,何時繳,繳多少等稅收政策印在手冊上,發到車主手中,推動業主自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
1、起征點對達起征點戶和未達起征點戶的稅負影響。不論是增值稅的起征點,還是營業稅的起征點,只要達到起征點以上,就要全額依率計征,起征點以下的就不征稅。這就對起征點上下一定范圍內的雙定戶稅負產生很大影響。現行按期納稅的個人納稅人起征點的規定是:(1)增值稅的起征點是月銷售額5000元;(2)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城市的,月營業額5000元,在縣城、鎮、農村的,月營業額3000元。以下以例子說明起征點對征稅戶征與不征稅的影響:
設某鎮有商業雙定戶甲和乙,甲月含稅銷售額為5200元,乙月含稅銷售額為5148元,月含稅銷售額甲比乙多52元。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所以甲月不含稅銷售額為5000元,乙月不含稅銷售額為4950元。甲戶為達起征點戶,乙戶為未達起征點戶,甲戶應納增值稅,乙戶不納增值稅。甲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不考慮個人所得稅):
①應納增值稅=5000×4=200(元);②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00×5=10(元);③應納教育費附加=200×3=6(元)。甲共應納稅為216元,乙應納稅為0元,經過征免稅后,甲實得月銷售額為4984元,乙實得月銷售額仍是5148元,乙反比甲多得銷售額164元。同理,起征點對營業稅個人納稅人也同樣存在這樣問題。這就是起征點對達起征點戶與未達起征戶的典型稅收影響。
2、起征點較低,對達到起征點以上一定幅度內的雙定戶帶征個人所得稅有失公平。從20__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1600元,對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業主或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也為1600元。以現行起征點計算分析,與此比較,對起征點以上一定范圍內的雙定戶帶征個人所得稅有失公平。
例如:某鎮雙定早餐飲食業戶丙月營業額為3000元,達到起征點,應征稅,其應納稅額計算為:①應納營業稅=3000×5=150(元);②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50×5=7.5(元);③應納教育費附加=150×3=4.5(元);④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1.3=39(元)。應納稅費總額為201元。假設早餐飲食業的毛利率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為1050元,減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減去業主費用扣除標準1600元,則虧損712元。理論上計算其為虧損戶,但在稅收實踐中,由于其是雙定戶,仍要帶征個人所得稅39元,這就是明顯的稅負不公了。
以商業戶為例說明,也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例如:某鎮雙定副食商業戶丁不含稅銷售額為5000元,達到起征點,應征稅,其應納稅額計算為:①應納增值稅=5000×4=200(元);②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00×5=10(元);應納教育費附加=200×3=6(元);④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9=45(元)。假設副食商業戶的毛利率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為1000元,減去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減去業主費用扣除標準1600元,則虧損616元。理論上計算其為虧損戶,但在稅收實踐,其是雙定戶,仍要帶征個人所得稅45元,這也是明顯的稅負不公了。
3、起征點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未達起征點戶難認定。從理論上講,未達起征點戶似乎很容易認定。實際上,由于起征點定得較低,有些行業的未達起征點戶難認定。鄉鎮集鎮上的普通理發戶、普通照相戶、醫療戶等的未達起征點戶比較容易認定,而早餐店的未達起征點戶很難認定了。不僅要考慮月營業額的多少,還要考慮到稅負的輕重,征收難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從業人員,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三、四點就開始準備早餐了,賺的的確是辛苦錢。假設核定某早餐店戶月營業額為3000元,那么它月應納地方各稅費為201元,按35的毛利率計算,毛利才1050元,減去地方各稅費201元后毛所得849元,按二人平攤,每人每月毛所得才424.5元。如再減業主和從業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1600元和960元,稅后所得則虧損1711元。這顯然有違稅收公平原則。雖然鄉鎮集鎮上的早餐店月營業額基本上超過3000元,但在實際中卻把它們認定為未達起征點戶。
(2)、征納雙方有矛盾。20__年在調整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時,由于經過了公開聽證程序,中央新聞又予以了報道,所以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反響,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幾乎人人皆知。有些雙定戶以自己為未達起征點戶或自己月經營所得達不到1600元為由,認為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地稅機關則認為雙定戶無賬可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無論是達起征點戶還是未達起征點戶,均不考慮成本費用因素,按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帶征個人所得稅符合稅收政策規定。雙方各執一詞,從而產生征納雙方的矛盾。
二、建議與對策
起征點對稅負公平與稅收征管的影響,有些可通過政策調整達到完美目的,有的是與起征點政策相伴而生,無法克服的。
1、適當提高起征點。鄉鎮村個體工商戶中,共管戶主要是商業戶,純管戶中主要是飲食業戶、理發戶、醫療戶。由于存在著激烈的商業競爭,商業戶的毛利率一般在10—25之間,純管戶的毛利率一般在20—40之間。從理論上講,毛利率越高,起征點可以越低,毛利率越低,起征點就得起高。如果把共管戶的毛利率定為17.32,純管戶的毛利率定為34是比較恰當的,以1600為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那么以此為依據,可以測算出較為合適的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分別計算如下(不考慮其他費用,因其他費用不具可比性):
設增值稅的起征點為X,那么:
1600 X×1 X×4×(5 3)=X×17.32,解得X=10000(元)。式中的1600元為業主費用扣除標準,1為個人所得稅的附征率,4為商業增值稅的征收率,5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3為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設營業稅的起征點為Y,那么:
今年以來,根據泰州市的統一部署,該局對轄區內對外支付項目進行了梳理、排查和篩選,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了售付匯專項檢查。針對售付匯政策解讀難、影響力大的特點,該局始終堅持強管理、強規范、強執行的工作思路,進一步明確管理責任,加強后續督查,打開了工作局面,有效提高了售付匯稅收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精細化水平。
一、細化前期準備,確保思想認識到位
今年初,針對售付匯政策較為復雜,國際影響較大的特點,該局就售付匯稅收管理召開了專題研討會議。局領導給予了高度重視,明確了“上下聯動,稽查局專項實施,稅政科政策支持”的整體工作思路,并進一步強調了售付匯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全系統干部職工統一了思想認識,統一了目標任務,統一了行動步調。
二、細化案頭分析,確保重點篩選到位
該局在梳理名單、確定重點環節花力氣、下功夫,保證了篩選排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稅政科、稽查局接受工作任務后,主動與泰州市局稅政二處、稽查局對接,索要對外支付情況表,并與靖江人民銀行聯系,由數據科后臺篩選,從人民銀行提供的含1037筆業務的150戶企業中剔除外縣市及江陰園區所轄戶數后,確定了135戶作為此次專項檢查對象。我市對外支付主要涉及如下內容:進出口貿易傭金支出130筆,涉及金額920.09萬美元;認證、公證支出184筆,涉及金額185.7萬美元;廣告展覽支出30筆,涉及金額11.74萬美元;工業技術研究與發展支出26筆,涉及金額153.51萬美元;法律服務仲裁支出23筆,涉及金額200.76萬美元。其中,認證公證項目、廣告展覽項目、工業技術研究與發展項目、法律服務仲裁均已營改增,因此,根據案頭分析結果,我們將專項檢查的重點放在了進出口貿易傭金支出方面。
三、細化流程操作,確保宣傳解釋到位
從我市財政收入構成來看,主要由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組成。非稅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費、水資源費、教育費附加、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稅務部門罰沒收入、國庫存款利息以及基金收入等。從規模上看,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例較大,且收入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2005年我市非稅收入額為23,090萬元,占當年全部財政收入的18.3%;
2008年收入額為43,351萬元,占16.7%。在非稅收入中,基金收入占較大比重,要占到全部非稅收入的一半以上。大量非稅收入的存在,為緩解政府部門經費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政府財政收入中,預算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游離于財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門的收費、集資、攤派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體,由于其沒有納入預算內和財政管理,造成了政府非稅收入的混亂局面,其負面效應也在相當程度上存在。
二、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
1、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一是認為非稅收入并非真正的財政收入。受傳統觀念以及較長時間以來財政管理較為粗放的影響,部分執收部門認為非稅收入是單位執收的,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理應作為成本補償,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政收入,無須納入預算管理。二是認為非稅收入不形成政府可用財力,在現行財政管理體制下,除部分非稅收入分別納入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外,確有相當部分非稅收入仍在實行專戶管理,且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也是列收列支。因此有人認為非稅收入并不形成政府可用財力。三是認為非稅收入規模過大影響了財政收入質量。一般認為稅收收入應作為財政收入的主體,稅收收入的規模反映了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經濟實力、發展水平的高低,如果非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過大,則表明這個國家、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
2、管理方式不到位,統籌調劑乏力。日前對非稅收入的管理,無論是預算內還是預算外,收入實質上仍歸部門單位所有,反映為誰收誰用,多收多用。這種收費多少與單位利益直接關系使得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事業單位都有一種本能的多收費沖動。加之實行部門預算改革后,財政部門在編制綜合預算時采取先預算外后預算內,部門、單位往往人為地將年初收入預算編制過低,支出預算編制過大,造成本應科學、規范的部門預算中帶有相當的人為因素,使非稅收入的管理流于形式,財政統籌調劑乏力。
3、財政職能被肢解,難以充分發揮作用。實際中,非稅收入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未真正歸位,財政職能被肢解,難以發揮整體效應。一方面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的規模過快膨脹難以有效控制,給企業、單位造成額外的負擔,影響了企業納稅的積極性,且名目繁多的各種收費也嚴重侵蝕了稅基,出現了“費擠稅”的現象;另一方面分散了地區財力,削弱了政府調控能力,影響了稅收作為“內在穩定器”功能的發揮,造成分配無序,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敗壞了社會風氣,滋生了消極腐敗行為。此外,納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名義上為財政性資金,實則為部門單位使用,納入預算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也基本上是列收列支,不能有效地形成地方可用財力,無形中虛增了一塊財政收入,影響了地方財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4、法制不健全,缺乏監督約束機制。目前,我市在非稅收入管理上依據的大多為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沒有制定較為完備的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審批收費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而現行的法律法規涉及設立收費項目的條款非常少。到實際工作中一般由業務部門向主管部門提出收費申請,審批機關依據單位財政經費不足實質上就成了審批收費的基本依據。法制建設跟不上,依法管理也就難以實現,加之缺乏健全完善的監督機制,監督乏力,非稅收入在片管和使用安排上存在較大的隨意性,違規違紀行為時有發生。
三、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的思路和建議
非稅收入日前已經成為從中央到地方財政改革的一個突破口,其規范的最終目標應是財權上收,將全部的非稅收入收歸國庫,納入預算,充分發揮非稅收入在優化資源配置、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制止收入流失和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要從根本上改變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弊端和體制缺陷,就必須在認識上有所轉變,體制上有所創新,在管理上有所突破。
1、政策規定不明
山東省財政廳1986年12月在《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拖拉機全年從事農業生產在九個月以上的免稅。對全年從事運輸業務時間在九個月以上的按全年征稅,全年從事運輸業務的時間在九個月以下的,可按從事運輸業務時間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這一規定前后矛盾,在具體征管中無法操作,是引起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征收問題上認識相左以致造成農民群眾集體上訪的直接根源。其一,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某農民擁有一輛農用拖拉機,一年之中有九個月用來從事農業生產,其余三個月用來從事運輸業務,如果按"全年從事農業生產在九個月以上的拖拉機免稅"這一規定,他不用繳納車船使用稅,如果按"全年從事運輸業務時間在九個月以下的,可按從事運輸業務時間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這一規定,他應當按三個月計算繳納車船使用稅。其二,農民群眾抓住"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稅"這一規定,堅持認為自己的拖拉機是干農活的,即使干不滿九個月以上,其他時間閑置在家,不搞經營活動,也不應該繳納車船使用稅,更不應該繳納營業稅和其他各稅。其三,政策中"九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以及實際"從事運輸業務時間",怎麼來認定,由誰來認定,發生爭議由誰來裁決等問題都沒有在文件中給予明確規定。
2、執法主體不明
由于農村車輛量大面廣,稅務征管力量嚴重不足,為此,稅務部門在突出自身執法主體地位的前提下,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按照政府管稅、稅務部門征稅、相關部門協稅護稅的要求,集中時間、集中領導、集中人力,突擊稅款征收。但幾年來的實踐證明,農村車輛的稅收征管離開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離開各相關部門的配合幾乎寸步難行,稅款征收的主動權不是掌握在稅務部門手里,而是掌握在黨委政府,掌握在各職能部門手中,征管工作存在著嚴重的依賴性。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稅款征收工作過度依賴鄉鎮政府?;旧?0以上的農村車輛稅收都是由鄉鎮黨委政府強制村委會代征的,不管是稅收宣傳、稅源排查的前期準備工作,還是突擊征收的攻堅階段,都由鄉鎮政府一手包辦,如果鄉鎮政府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出面,如個別財政狀況較好的鄉鎮拒絕支持集中征收工作,則征管工作就不能開展。另外缺乏必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手段,只要村委會反映稅款收齊就盲目確信,而忽視稅款的實際情況。二是車輛檢查工作過分依賴交警、交通等部門的協助。由于稅務部門沒有上路查車的權利,若自行上路檢查,唯恐給扣上"三亂"的帽子,這大大削弱了稅收執法的剛性,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
3、稅務處罰難以實施
由于地稅機關無權上路檢查,有關部門又無法定的配合義務,開展農村車輛稅收專項檢查難度很大,檢查效果也不好,《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有關的處罰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實施。從當前的情況看,我們對農村車輛稅收征管采取集中征收的方式,大量的車輛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要征足稅款,時間有限,一些擺出種種理由拒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如果再對其進行罰款,困難實在太大,但對一些不從事生產經營的三輪車又沒有查封、扣押物品的權利,結果導致要麼對一些偷逃稅款的行為無法打擊處罰,要麼出現執法簡單化的現象,也是致使農村車輛稅收征管工作難以到位,造成稅款流失,不能征足征齊的重要原因之一。
為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
1、繼續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突出稅務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
稅法宣傳是我們地稅部門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贏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提高廣大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促進稅款入庫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目前大多數農民還沒有樹立起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在他們的思想觀念中"稅"的概念還比較模糊,稅法宣傳更為必要,要使農民從思想上把車輛稅收與各種攤派提留區別開來,使其明白依法納稅的重要性。宣傳要做到經?;?、制度化,在宣傳形式上要不拘一格,形式新穎、多樣,要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多種宣傳媒體和黑板報、宣傳欄、明白紙等多種宣傳工具,為廣大群眾易于接受,讓稅法走進千家萬戶,逐步提高全民納稅意識;在宣傳內容上,既要宣傳車輛稅收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操作程序,又要宣傳依法納稅的重大意義,既宣傳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又宣傳不履行納稅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工作中,要注意宣傳效果,既要抓主動誠實申報納稅的正面宣傳,又要抓偷逃稅案件的反面宣傳,在稅法宣傳的針對性和效果上下功夫。尤其要向當地黨委、政府作深入細致的宣傳工作;對鄉鎮黨委政府出臺的各項稅收政策,縣以上地稅機關要嚴格把關,統一標準,突出稅務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
2、加強學習和教育,[本文轉載自[文秘站網-找文章,到文秘站網]提高地稅隊伍的執法水平。一是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學習。通過各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地稅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及業務水平。二是堅持不懈地開展稅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保證做到廉潔從稅,嚴格執法,文明服務。
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財政部在20__年下發了《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對非稅收入的范圍和管理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并在近年間,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一是加強收費管理,大力整治和改善經濟發展環境。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收費的要求,對各執收執罰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 二是進一步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對部門和單位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采取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納入預算管理或預算外財政專戶管理,積極開展收支脫鉤管理,不斷完善收罰繳分離制度,進一步規范財政分配關系。三是加大財政支出改革力度,加快公共財政體制建設步伐。將非稅收入管理與公共財政支出改革相結合,在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同時,穩步實施財政體制改革,大力推進財政支出改革,積極開展部門預算管理改革、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等。但是,由于非稅收入管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入和公共財政框架逐步構建,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基礎上形成、演變和發展起來的,且受人們認識水平、實踐經驗和管理手段等因素制約,目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監督中還存在諸多問題,為此,本文將在下面對其現狀和成因進行分析。
(一)對非稅收入的管理與監督關系認識不足。一些部門、單位甚至領導層往往對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與監督沒有足夠的認識,把預算外資金視為單位自有資金,認為非稅收入不是正規的財政收入,政府不必調控,財政無須管理。對監督的行為、目的和意義不是很了解,把管理與監督的必然聯系割裂開來。在財政部門層面上則重分配輕監督、重收入輕支出,忽視了對整個非稅收入資金流程的監督。
(二)收費行為不規范,收支管理約束“軟”。同時,由于部門預算編制還處于試點階段,使得政府非稅收入征管和支出安排存在較大的隨意性。財政無法對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過程進行有效監督,給隨意減免、巧立項目、坐收坐支;在使用上,“誰收誰支”模式沒有根本改變,綜合預算、部門預算沒有徹底落實,即使納入預算,也不是真正完整的收支,從而導致各部門盲目追求“多收多用、多罰多返”。加之支出安排沒有真正落實到項目,使預算約束和監管受到制約。另外,承擔政府非稅收入監督任務的部門較多,如審計監督、財政檢查、紀檢監察等。由于這些部門之間缺乏明確分工,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缺乏制度化的界定與配合,造成了監督上“缺位”與“越位”現象十分普遍。
(三)非稅收入的法制建設滯后,導致增長運行欠規范。手段上的脆弱、管理上的滯后,是非稅收入欠規范運行的直接原因。一方面目前的非稅收入從立項、定標、征收、票據管理和資金使用各個管理環節尚沒有一套權威的統一規范的法律、法規。各級政府之間、政府與部門之間的分配無法律準繩,隨意性較大;對收費項目的設置和標準的確定沒有過硬的衡量水準,難以認定其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資金的監督“無章可循、無法可依”,遇有行政干預往往無可奈何;對違規收支非稅收入的處罰,缺乏依據和力度,只能對事不能責人,往往是遵守規章進入專戶管理的受到了調控但沒有受到獎勵。這樣一來,政府非稅收入的安全與完整就受到威脅,甚至流失嚴重。另一方面,非稅收入管理尚缺少一套有力的監督機制。由于非稅收入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未真正歸位,目前仍由各個執收執罰單位分散征收,雖然也有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但審計監督往往鞭長莫及,財政監督則力不從心,單位之間是相互諱莫如深,管理主體又尚未明確。當前承擔非稅收入管理的有財政、物價部門,還有眾多執收、執罰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即使在財政系統內部,也有綜合規劃、預算、國庫等若干職能處室參與非稅收入管理,形成了“多頭”管理。監督機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以致非稅收入不規范運行有機可乘。此外,非稅收入管理尚缺少一套科學的管理辦法。多年來重預算內管理輕預算外管理的慣性思維,加上非稅收入的內涵和結構都發生了新的變化,現行的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已遠遠落后了。尤其是在支出管理上,基本處于單位“自收自用”的情形。財政職能被肢解,部門利益人格化,是非稅收入欠規范運行的深層原因。盡管我們一再宣傳非稅收入是財政性資金,“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各地財政部門才是管理非稅收入的主體部門,但許多部門并不認同,片面地認為非稅收入是部門收入、單位資金,認為由財政統管是財政在奪單位的權,分單位的錢,因此千方百計逃避財政監督和調控,想方設法將資金部門化,各個部門一旦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就等于派生了若干個“財政部門”,造成財權分割和財力分散,并引發出部門利益的剛性化,非稅收入就更加膨脹起來。給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帶來莫大的困難,致使監督管理工作不易深入,監督管理成果難于鞏固,影響監督管理整體效能的發揮。
二、不規范的政府非稅 收入產生的負面影響
(一)分散了國家財力?,F行行政事業性收費要按規定納入預算內管理 ,部分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近年來預算外資金以“滾雪球”之勢迅猛膨脹 ,呈現一種不可遏止的增長慣性,甚至有些單位將預算內專項撥款轉入預算外專戶。這些預算外資金一方面迎合了一些行政開支和職工收入的增長需要,刺激了各單位、部門及地方政府創收的積極性 ,但另一方面卻分散了國家財力 ,加劇了固定資產和消費基金的急劇膨脹。
(二)加劇了社會的分配不公 ,敗壞了社會風氣。現今許多行政部門利用管理中的種種弊端和漏洞謀取收費資金 ,以達到優越的辦公用房條件、高額獎金津貼 ,這部分收入并非取決于財政分配和經營能力 ,而主要是取決于其壟斷優勢和收費能力,有些部門甚至將手段變成了目的。實際上每項收費所取得的收入均有具體的使用途徑和支出方向 ,必須按規定專項專款專用。收費規模與單位的利益密切相關 ,這就形成了各部門間的收費攀比。
三、規范非稅收入管理的對策
(一)統一認識,確立非稅收入監管新理念。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規范和管理,預算外資金概念已深入人心,而政府非稅收入卻是一個較新的概念,社會認同度不高。但是它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利益牽動性大。要加強對它的管理,需要得到各級各有關部門理解、支持、配合。因此,在新形勢下,要加大非稅收入概念的宣傳力度,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使全社會都明確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非稅收入“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的基本原則,把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與加強稅收征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強調規范和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政治經濟意義。唯此,才能提高各級各部門按章辦事、服從監管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二)完善征管機制,規范執收行為。首先,清理整頓現行收費,要嚴格執行國家明文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嚴禁各地各部門憑借行政權力擅自設立收費、基金和罰沒收入項目,堅決杜絕亂收費。第二,要明確界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將不體現政府行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并依法征稅。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將票據的?。ūO)制、發放、使用、繳銷、核查等管理工作統一扎口財政部門,避免因票據管理分散而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監管無力,資金流失。第三,要建立健全科學、靈活的非稅收入與部門預算管理相結合的財政預算管理模式。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對于由預算單位征收的非稅收入,在沒有重大政策調整的因素下,財政部門應該嚴格按照執收單位上一年度收入實績為依據,并考慮政策性增減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和收費范圍等因素,核定當年收入計劃,并實行非稅收入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從而調動起各部門征收的積極性,保證非稅收入應收盡收。
(三)強化預算管理,規范支出行為。非稅收入涉及部門多、項目多、內容多,其收入的多少有賴于管理相對人的申請許可行為的實施,未經相對人的申請,執收部門一般不能主動或強制收費,由此而使得非稅收入是不定數的,不象稅收那樣可逐級核定數額。也正因為非稅收入的數額是不確定的,不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致使其收取、使用脫離政府的監管,有很多收執部門想方設法逃避財政監管。因此,要加強非稅收入的預算監督,確保非稅收入的良性循環。一要堅決徹底改變對非稅收入按比例返還、收支掛鉤的管理模式,除有特定用途的非稅收入或個別需要補償征收成本支出(由征收單位編報預算支出)外,非稅收入原則上應由政府統一安排使用,進入政府預算體系,不與有關部門的支出掛鉤,不再結轉下年使用。二要建立非稅收入使用上的預算項目申請與評估、預算定額確認和授權審批制度,增強預算編制的規范性、科學性,使監督工作與財政資金運行同步化、程序化,強化民主決策,增強政府預算的剛性。三要在財政內部形成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相分離,預算管理與監督相結合的預算運行機制,從制度上保證財政內部監督的經?;?、規范化。四要全面推行國庫集中支付,進一步加強各用款單位資金使用過程的控制,強化審核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遏制政府非稅收入支出中的不規范、不合理現象,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健全征管法制,確保規范運作。如今非稅收入結構復雜,門類繁多,政出多門,而非稅收入的管理使用關系到本部門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實際問題,有權收費的部門故然要收,無權收費的部門創造條件或巧立名目也要收。這種繁多的收費現象,如任其蔓延,其結果勢必加重企業和群眾的負擔,造成經濟秩序和分配格局的紊亂無序,最終將阻礙經濟的向前發展。所以必須加強立法監督,制定一部非稅收入的法律法規。
隨著綜合財政預算的推行,預算外資金的概念應由非稅收入來取代。建立完整系統的非稅收入征管法律法規,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活動有法可依,已成為當務之急。為此,建議盡快出臺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法,將非稅收入從立項、標準、征收減免程序、上下級資金分成,財政部門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的職能以及支出使用等管理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以及從收費項目、收費主體、收費的程序、收費標準、非稅收入的收支管理及其法律責任等方面來規范非稅收入的管理,通過立法推行“單位開票、銀行、財政統管”的征管體制,解決目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問題,規范非稅收入的征管行為。使之真正在服務全社會、服務經濟發展、服務于人民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五)推進計算機網絡管理,改善征管手段。開發建立一個專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上、下級聯網,對非稅收入進行全面、統一管理,真正做到執收單位、銀行和財政部門上下級之間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簡化征收程序,嚴密管理手段。
四、創新監督管理制度的建議
(一)提高監督管理意識。提高人們的監督管理意識,這是目前國家財政經濟發展的形勢需要,也是財政監督管理創新與改革的需要。確切地講,是維護財政秩序,優化經濟環境,確保財政經濟正常運轉的迫切要求。非稅收入的監管,是解決非稅收入活動的合理性、合規性,實現財政收入的有效配置的需要,也是解決非稅收人按時征收、資金合理使用,及時防止浪費和其他不良現象發生的有效途徑。按照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非稅收入管理的新理念,把思想真正統一到非稅收入“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的共識上來。進一步明確非稅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部門和單位的自有收入,必須由政府財政部門統一歸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