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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提出
金融衍生品市場與其他市場一樣,也存在著市場失靈的情況,而且由于衍生品合約本身的特性,由此導致的風險和危害更加巨大,因此許多學者指出在金融衍生品市場上,為了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防范減少衍生品市場的風險損失,必須加強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政府作為服務于社會公眾利益的機構,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上理應發揮其主導作用,其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監管是政府為滿足公眾要求,矯正市場失靈的一種必然要求。
目前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領域,政府是監管的主體,采取的是一線多頭的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同時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與此同時一些自律性組織如各行業協會等也在各自領域發揮著一定的自我管理的作用。
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在我國還是個新興的市場,對于這樣一個新興市場的監管模式仍處在不斷摸索和實踐當中,金融衍生品監管機制還有待完善,如在我國的金融市場曾經或現在仍然存在的幾種金融衍生品工具如外匯期貨、股指期貨、認沽權證、可轉換債券、國債期貨等,前四種未形成較大的交易規模,而國債期貨合約在以“3.27國債事件”為代表的一系列惡性違規事件爆發后,不得不由監管部門宣布暫停,這些都說明,我國現有的政府主導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制尚有諸多有待改善的地方,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仍有待加強。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政府監管現狀
我國政府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對監管主體的設置和監管法規的制定和頒布兩個方面:
(一)監管機構體系不完善
在監管主體方面,我國共設置了四大監管主體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財政部。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對商業銀行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進行監管,同時對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等符合相關規定的金融機構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實施監管。證監會主要負責監管國內期貨交易、監管期貨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黃金交易所除外)。國有企業若要參與境外期貨業務需由國務院批準,并取得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套期保值計劃報證監會備案。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衍生工具業務實施監管。人民銀行監管作為衍生工具場外市場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交易所。同時根據2003年新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掌握功能型監管的權力,主要側重于宏觀方面的監控。財政部主要負責制定與金融衍生品有關的會計準則。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快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一體化的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多頭監管的弊端也日益顯現,這種多頭監管混亂狀況往往導致監管效率低下,有時甚至出現監管真空,因此在我國有必要明確責任,理順關系,建立全國統一的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機構體系。
(二)金融監管的法規不完善
在金融監管法規方面,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自1988年試點到1995年叫停國債期貨期間,管理部門先后頒布了《期貨經紀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多種法規,但《證券法》、《期貨交易法》在內的的諸多根本性法律缺位,導致金融衍生品交易面臨無法可依的境地。如今衍生品交易的市場法制環境有了較大的提高,包括《證券法》的出臺和最新修訂、2004年初出臺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頒布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多種法規的相繼出臺,表明了政府在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方面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但目前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仍有待完善,比如缺少《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法》等專門性法規,相應的法律空白只能由一些暫時性的法律規定或者文件填補。這不僅使得衍生品相關的法律規定具有暫時性和不連貫性,也容易造成當特定的衍生產品業務出現時,往往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致使其效力受到影響,執行效果較差。法律體系的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阻礙了我國衍生品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政府監管的有效性分析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參考書目:
1、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興濤,《金融衍生品市場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年版。
3、楊邁軍、湯進喜,《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學勤、張邦輝、黃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5、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根據目前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實際的規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規環境,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指數期貨交易的條件。根據其他國家開展指數期貨交易的經驗和教訓來看,指數期貨的風險防范問題是開展指數期貨交易重中之重的問題,所以在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一、股指期貨交易一般性風險
由于股票指數期貨市場運作的不確定性,不但對期貨市場產生風險,而且對現貨市場產生風險,甚至將給市場宏觀主體和微觀主體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類型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4年7月27日發表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可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風險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股指期貨價格風險包括投機者對期貨價格的預測失誤風險和套期保值風險。套期保值風險是指當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發生逆向變動,即股票期貨市場指數變動不完全與股票現貨市場指數變動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對沖交易發生變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風險。造成股票指數期貨市場無法發揮應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風險為基差風險,由于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收斂性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在期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期貨價格常常會過度偏離現貨價格,基差風險就可能增大。(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當交易的對方不愿意或不能夠完成契約責任時,信用風險就會出現。對手違約又可分為敵意違約和被迫違約兩類。前者為有能力履約但故意不履約,后者為的確沒有能力履約(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約。對于股指期貨交易而言,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原因是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交易所有一套獨特的交易體系,如設立一系列的保證金制度,最低資金要求,逐日盯市結算措施及強行平倉制度等,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但這種由結算公司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并承擔履約責任,一旦結算公司出現風險暴露,由于其風險過度集中,則將危及到整個體系的安全。(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風險,一種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市場交易量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投資者流動資金不足而導致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合約支付義務或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資金流動性風險通常是投機者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嚴重違規,將會使無數空頭或多頭面臨爆倉的危險,人為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如我國“327國在期貨事件”由于空方主力嚴重違規、使多方面臨爆倉的絕境,便是人為制造流動風險的實例。(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風險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誤而產生虧損的風險。其本質屬于管理問題。引起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人為的錯誤、電腦系統的故障、操作程序錯誤、系統失靈或內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銀行倒閉案,就是典型的內控機制系統造成的。(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或無法獲取所期待的經濟收益所造成的風險。當然,也包括相關法規制定不及時、不完整,當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被迫采取臨時措施而造成的風險。例如,我國在“327國債期貨事件”及許多商品期貨市場上都曾采取過的協議平倉,便是實例。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種,除了一般性風險外,還由于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1)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期權、掉期等)的特殊風險。從本質上看,基差反映著貨幣的時間價值,一般應維持一定區間內的正值(即遠期價格大于即期價格),如美國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況下為2到3點。但在巨大的市場波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基差倒掛甚至長時間倒掛的異?,F象?;畹漠惓W儎樱砻鞴芍钙谪浗灰字械膬r格信息已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如日經225種股指期貨和東京證券股指期貨,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二是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的原因。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商品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建立現貨與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來徹底鎖定風險。而股指期貨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使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如在利率期貨交易中,符合規格的債券現貨,無論如何也可以滿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貨則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現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對應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為保證指數期貨交易安全運作,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防范指數期貨的風險,保證指數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對于國外指數期貨,均有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美國為例,指數期貨交易是在國家統一立法《期貨交易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期貨行業協會與期貨交易所三級監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風險的發生,并促進了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已形成統一監管體系,形成了證監會一期貨交易所兩級監管模式,而指數期貨也可沿用兩級監管模式,以方便風險管理。在法規體系上,可根據指數期貨的特征對《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訂《指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指數期貨交易規則》。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訂《期貨法》,使指數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防范市場操縱和防范市場風險,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規體系作保證。
(二)建立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
關鍵詞:監管目標 “三公”原則 投資者保護 市場安全
長期以來,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嚴重背離,中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常常被誤讀,政策制定者的本意與市場的反應往往南轅北轍,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來要解決一些現存的問題,結果是舊的問題沒解決,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上市公司、券商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暴露出中國證券市場政策監管目標的不清晰。監管者的監管目標常常處于變化之中,時而強調為國企改革脫困服務,時而強調優化資源配置,時而強調保護中小投資者,時而強調“維護穩定”,強調股票指數的穩中有漲,漲幅有限,試圖調控指數,因此,研究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與具體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目標,與其他目標有相似之處,其中之一,就是目標的層次性。從層次上區分,證券市場監管目標可以分為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
監管就要達到特定目的,而目的來源于監管原因。從現實來看,克服市場的缺陷,彌補和矯正市場失靈,諸如信息不對稱、壟斷、外部性,既是證券監管產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證券監管的目的。監管的根本和長遠目標就是解決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市場的功能。而證券市場的本原功能,就是資源配置、價格發現、投資和融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資源配置。因此,監管的根本目的,還在于保證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正常發揮。
在任何國家,證券市場都是現代市場體系中的核心部分,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有著重要的作用。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與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及其發展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與社會穩定和政治形勢有著密切的聯系。隨著市場參與主體的范圍和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它幾乎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因此,市場的運行和發展,涉及到千家萬戶,與整個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市場的波動,在中國這種特定的條件下,與社會穩定的聯系更加緊密。
證券監管的根本目標,盡管各個國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過證券監管維持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發揮,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一條是相同的。國際監管部門組織(IOSCO)的公開網頁里明確指出:證券監管應當促進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
因此,從長遠和最終目的而言,應保證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高效,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從我國《證券法》也可以看到這個根本目標,《證券法》指出:“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綜合上面的分析,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是,矯正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有利于證券市場穩定、持續、健康、高效的發展,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有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在證券監管的過程中,時時刻刻都不能忘記這些根本目標,強調從社會整體而不僅僅只是證券市場本身來制定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開展監管活動。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
對于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人們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各國的要求也不相同。
國際監管部門組織在《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1998.9)》中提出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統風險。保護投資者是核心和精髓,后兩個目標也是保護投資者的間接手段。
《美國1933年證券法》確立的兩個基本目標是:第一,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顯然,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是美國證券立法的宗旨。
《美國1986年政府證券立法》更加明確和突出了投資者利益保護這個目標,“國會決定政府證券交易受公眾利益的影響,為此必須使:第一,為這種交易和相關的事宜和活動提供統一性、穩定性和效率。第二,對證券中間商和證券交易商普遍實行適當的管理。第三,規定相應的金融責任、賬務紀錄、報告及有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保護投資者并保證這些證券的公平、正當和流動性的市場”。
日本1948年的《證券交易法》規定:“為使有價證券的發行、買賣及其他交易能夠公正進行,并使有價證券順利流通,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韓國1962年的《證券和交易法》寫明:“本法旨在通過維護證券廣泛的和有條不紊的流通,通過保護投資者進行公平的保險、購買、銷售或其他證券交易,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中國香港1989年頒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四條指出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是:使證券市場有足夠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運作;控制和減低交易系統風險,避免市場失靈和適當地管理風險,以確保一個市場的危機不致影響其他的金融范疇;保護投資者;促進一個有利于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經濟環境的設立。
中國《證券法》則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
比較國際監管部門組織、美國、日本、韓國、中國香港地區及我國對證券監管目標的理解,綜合考慮我國政治、社會、經濟、體制、證券市場參與者的特殊情況,本文認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透明與高效,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安全。
這些目標是相互聯系的,在有些地方會有交叉,而且他們之間還可能相互影響,互為因果。例如,確保市場的“三公”、透明與高效及其做法,同時也能保護投資者,降低市場風險;降低市場風險及其措施,也能保護投資者;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自然就保護了市場參與者。
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是以上所列證券市場監管的共同目標,因為這是實現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沒有市場參與者,資源配置無從談起。因為市場失靈會影響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矯正市場失靈,也就是要保證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
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也是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這對整個社會的利益是有利的。當然也就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既是目標,又是原則,也是手段。
總之,證券監管目標首先要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要體現出一般經濟目標的核心―效率與公平,又要體現出證券市場的特點―確?!肮_、公平、公正”,降低系統風險。明確監管目標對于證券監管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需要特別指出,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僅是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指導思想,中小投資者保護還是重要的監管目標,是監管的歸宿。
確保公開、透明,降低市場風險,既是保護投資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的途徑。
需要強調的是,投資者保護,是要讓潛在的投資者進入,但不是靜態地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賬面虧損,既要考慮現在投資者的利益,也要重視未來投資者的利益;要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聲音,也要經得起現有投資者的質疑和指責,但不能以現有投資者的這些質疑和指責為監管決策的依據,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為決策參考。重視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是說要保證每個投資者在這個市場都穩賺不賠,而是強調要不受欺詐和歧視。
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不是指證券監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過證券市場監管,實現證券市場效率。
效率在經濟學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實體經濟基礎上的定義,在經典的經濟學教科書中有明確的論述。因為證券市場的虛擬性等,對證券市場效率的認識就與實體經濟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則下,考慮證券市場的特點。
根據證券市場的特點,證券市場效率分為資源配置效率、運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資源配置效率
證券市場的效率主要指資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證把有效的資源配置到資源效率最高、優秀的企業和企業家那里。在證券市場中,客觀存在著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制約因素:其一,市場的公開程度,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及執行程度,市場相關信息在市場內傳播的范圍、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響了市場參與者能否容易地獲得真實、準確、客觀、完整的信息。其二,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及規范化程度和市場容量,決定了市場的參與熱情和活躍程度。其三,市場的運行規則,包括規則是否完備、嚴密、穩定等,守規和執行成本,對規則及監管活動反應的靈敏程度。其四,進入市場的難易程度及競爭程度。
(二)證券市場運行效率
所謂證券市場運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產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和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因為生產信息的效率難以估算,人們對運行效率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證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發行,能否以最短的時間、最低的交易成本為交易者完成一筆交易,它反映了證券市場的運行功能、組織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謂信息效率是指證券市場的資金分配效率,即市場上的股票價格能否根據有關信息做出及時的反應。證券市場效率理論也稱市場有效性理論(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由20世紀60年代芝加哥大學教授法瑪(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學術界在證券市場效率方面影響最大的理論。該理論將證券市場的信息效率定義為市場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證券價格對市場信息反應的有效化,如果證券價格會對所有能影響它的相關信息做出及時、快速的反應,市場即達到了有效狀態。有效率的證券市場中,證券價格既充分表現了它的預期收益,也體現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風險因素,所以任何參與者都不可能通過這些有關信息買賣股票以獲得超額收益。有效市場理論重點研究證券市場價格與信息利用之間的關系,投資者行為與信息的效率性的關系,認為不同的信息對價格影響的程度是不同的。
證券市場監管的安全性目標
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根據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特點、危害,鑒于系統風險的失控和爆發不僅會對證券市場整體運行產生影響和沖擊,而且會與其他市場風險發生共振,從而引發破壞性更大的危機,又因為證券市場在宏觀經濟體系和整個社會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發生危機,必然會對整個經濟和社會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監管者對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必須高度重視,證券市場安全性應該成為監管的重要目標。
證券市場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單個產品所特有的個別風險和整個證券市場都面臨的系統風險。個別風險應當由證券產品購買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擔,證券監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又稱市場風險,也稱不可分散風險(undiversifiable risk),是指由于某種因素的影響和變化,導致證券市場上整個價格的下跌,從而給股票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一)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特點
第一,交易價格的多變性。證券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又很難控制,其中某個因素的細微變化就會導致證券交易價格的變化。
第二,證券市場風險的傳染性與聯動性。證券市場處在整個市場的核心,風險一旦形成,就會迅速向其他市場擴散、放大,對整體經濟產生嚴重的影響。這種傳染性從資金的角度,主要表現在:證券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會影響到其他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機構貸款在證券市場投資時,一旦系統風險發生,導致投資失敗,不能歸還貸款,損失就得由金融機構來承擔,證券市場的風險就會迅速擴散到其他領域;如果證券市場上大量投資者嚴重虧損,損失超過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這種傳染性市場主體的角度,主要表現在:監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這些市場主體中的單一主體產生風險時,將會迅速波及到其他主體,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現問題,會影響到一種證券價格或幾種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嚴重的會影響交易所甚至整個市場和市場主體。
第三,風險影響的社會性。中國滬深兩個市場開戶數已經達到1億多戶,證券市場已經廣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和階層,影響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證券市場一旦出現較大的市場系統風險,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將是廣泛而深遠的。
(二)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
第一,證券市場本身的高風險特點。因為證券產品的虛擬性、市場的脆弱性、信息不對稱等,證券市場具有很高的風險,具有內在不穩定性,極易產生動蕩。
第二,外部的誘發因素。證券市場自身因素只是內因,并不必然會引發系統風險和劇幅下跌,系統風險的形成通常還因為外部因素的誘發。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國際游資和對沖基金的沖擊、突發事件等。張宗新(2005)通過實證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政策因子對系統風險有顯著影響。前三個因素在經典教科書中均有詳細的分析,此處僅對后兩個因素進行探討。
隨著經濟全球化,一個國家被國際金融資本沖擊的可能越來越大。只要有利可圖,投機家短期內就可集中大量資金沖擊某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使得這些市場劇烈下跌。
所謂國際游資,即國際短期投機資本,指的是為追求高額投機利潤在世界范圍內資本市場快速流動和炒作的短期資金。20世紀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種金融創新及各種衍生產品和工具的出現,國際游資也有了一些新特點。這些以前無組織的資金開始被對沖基金組織和整合,威力和沖擊性明顯增強。
對沖基金(Hedge Fund)指的是通過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資金,利用財務杠桿(Leverage)和賣空(Short Selling)投資策略,運用多種衍生工具進行組合投資的工具。對沖基金的操作范圍很廣,不容易被監管,因此對新興市場的沖擊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時,對沖基金猛烈沖擊泰國,導致該國股票市場大幅下跌。隨后又對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國進行了多次沖擊。1997年 10月至1998年8月期間,對沖基金曾對中國香港發起了4輪沖擊,導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東南亞各國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所以,對沖基金對一個國家證券市場的沖擊必須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
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發事件會對證券市場形成強烈的沖擊。
第三,市場參與者的操作風險。一般市場參與者的操作問題通常屬于非系統風險,不大可能危及整個證券市場的運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場機制不健全,證券市場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設嚴重滯后,監管失當,這類風險極有可能爆發并成為引起系統風險的重要誘因,從而對整個市場造成破壞性影響。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就曾經出現過不少次市場參與者的嚴重違規交易事件。其中影響最廣、破壞力最大的,當屬1995年2月23日的“327”國債期貨事件。在國際市場上則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危害
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一旦發生,有可能引發證券市場的危機,這必然會對上市公司、投資者、監管者等所有市場參與者都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第一,資產價格暴跌,財富大幅縮水,市場參與者損失慘重。證券市場出現全面價格暴跌是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爆發的最主要、最常見表現形式。如1929年發生的紐約股市大崩盤,從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瓊斯指數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發生的股市危機,一日之內道•瓊斯指數即下跌508點,跌幅達22.6%。同日,歐洲大陸、東南亞、日本等地也出現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數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創下35.5%的歷史最高紀錄。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 危機期間,兩個月內墨西哥股票指數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場則分別下跌了14%和17%。
證券是某類資產的符號,證券價格下跌意味著所代表的資產的貶值。因此,資本市場的價格暴跌必然帶來整個社會財富的損失。1987年,美國股市崩盤導致5000億美元的損失,相當于當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內世界各國因股價暴跌而損失的財富達到2萬億美元;20世紀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潰使整個國家財富縮水近50%;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僅從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總市值就減少了2.1萬億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機構的破產。投資者因遭受重大損失、喪失信心而退出市場,這又會引起證券市場流動性急劇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證券市場融資困難,融資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場資金短缺,銀行貸款利率上升,加大企業負擔,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經營困難。同時還會引發中介機構破產,沖擊金融體系,影響金融市場和整個市場體系。
第三,引發經濟、政治、社會動蕩。一方面,由于風險影響的社會性,影響的范圍涉及到社會各個層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損失很大,影響的烈度很大,所以會引起整個社會的動蕩。
綜上所述,證券市場是一個“高?!笔袌?,風險和危機經常出現。因此,應該將降低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為監管工作的第四個目標。具體表現在,證券市場監管應該設法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避免因劇幅波動影響證券市場自身的穩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場崩盤,沖擊金融體系及整個經濟體系的安全。
需要強調的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數的穩定也非常重要,監管者應該關心指數,但這不應該成為監管部門調控指數漲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觀愿望控制市場的正常波動,而是著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誘發風險的因素。
參考文獻:
1.郭冬梅.從公共利益論看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浙江金融,2008.9
2.陸一.閑不住的手:中國股市體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長期以來,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嚴重背離,中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常常被誤讀,政策制定者的本意與市場的反應往往南轅北轍,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來要解決一些現存的問題,結果是舊的問題沒解決,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上市公司、券商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暴露出中國證券市場政策監管目標的不清晰。監管者的監管目標常常處于變化之中,時而強調為國企改革脫困服務,時而強調優化資源配置,時而強調保護中小投資者,時而強調“維護穩定”,強調股票指數的穩中有漲,漲幅有限,試圖調控指數,因此,研究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與具體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目標,與其他目標有相似之處,其中之一,就是目標的層次性。從層次上區分,證券市場監管目標可以分為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
監管就要達到特定目的,而目的來源于監管原因。從現實來看,克服市場的缺陷,彌補和矯正市場失靈,諸如信息不對稱、壟斷、外部性,既是證券監管產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證券監管的目的。監管的根本和長遠目標就是解決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市場的功能。而證券市場的本原功能,就是資源配置、價格發現、投資和融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資源配置。因此,監管的根本目的,還在于保證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正常發揮。
在任何國家,證券市場都是現代市場體系中的核心部分,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有著重要的作用。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與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及其發展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與社會穩定和政治形勢有著密切的聯系。隨著市場參與主體的范圍和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它幾乎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因此,市場的運行和發展,涉及到千家萬戶,與整個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市場的波動,在中國這種特定的條件下,與社會穩定的聯系更加緊密。
證券監管的根本目標,盡管各個國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過證券監管維持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發揮,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一條是相同的。國際監管部門組織(IOSCO)的公開網頁里明確指出:證券監管應當促進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
因此,從長遠和最終目的而言,應保證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高效,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從我國《證券法》也可以看到這個根本目標,《證券法》指出:“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綜合上面的分析,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是,矯正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有利于證券市場穩定、持續、健康、高效的發展,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有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在證券監管的過程中,時時刻刻都不能忘記這些根本目標,強調從社會整體而不僅僅只是證券市場本身來制定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開展監管活動。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
對于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人們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各國的要求也不相同。
國際監管部門組織在《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1998.9)》中提出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統風險。保護投資者是核心和精髓,后兩個目標也是保護投資者的間接手段。
《美國1933年證券法》確立的兩個基本目標是:第一,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顯然,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是美國證券立法的宗旨。
《美國1986年政府證券立法》更加明確和突出了投資者利益保護這個目標,“國會決定政府證券交易受公眾利益的影響,為此必須使:第一,為這種交易和相關的事宜和活動提供統一性、穩定性和效率。第二,對證券中間商和證券交易商普遍實行適當的管理。第三,規定相應的金融責任、賬務紀錄、報告及有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保護投資者并保證這些證券的公平、正當和流動性的市場”。
日本1948年的《證券交易法》規定:“為使有價證券的發行、買賣及其他交易能夠公正進行,并使有價證券順利流通,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韓國1962年的《證券和交易法》寫明:“本法旨在通過維護證券廣泛的和有條不紊的流通,通過保護投資者進行公平的保險、購買、銷售或其他證券交易,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中國香港1989年頒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四條指出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是:使證券市場有足夠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運作;控制和減低交易系統風險,避免市場失靈和適當地管理風險,以確保一個市場的危機不致影響其他的金融范疇;保護投資者;促進一個有利于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經濟環境的設立。
中國《證券法》則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比較國際監管部門組織、美國、日本、韓國、中國香港地區及我國對證券監管目標的理解,綜合考慮我國政治、社會、經濟、體制、證券市場參與者的特殊情況,本文認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透明與高效,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安全。
這些目標是相互聯系的,在有些地方會有交叉,而且他們之間還可能相互影響,互為因果。例如,確保市場的“三公”、透明與高效及其做法,同時也能保護投資者,降低市場風險;降低市場風險及其措施,也能保護投資者;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自然就保護了市場參與者。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是以上所列證券市場監管的共同目標,因為這是實現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沒有市場參與者,資源配置無從談起。因為市場失靈會影響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矯正市場失靈,也就是要保證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
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也是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這對整個社會的利益是有利的。當然也就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既是目標,又是原則,也是手段。
總之,證券監管目標首先要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要體現出一般經濟目標的核心—效率與公平,又要體現出證券市場的特點—確保“公開、公平、公正”,降低系統風險。明確監管目標對于證券監管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需要特別指出,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僅是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指導思想,中小投資者保護還是重要的監管目標,是監管的歸宿。
確保公開、透明,降低市場風險,既是保護投資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的途徑。
需要強調的是,投資者保護,是要讓潛在的投資者進入,但不是靜態地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賬面虧損,既要考慮現在投資者的利益,也要重視未來投資者的利益;要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聲音,也要經得起現有投資者的質疑和指責,但不能以現有投資者的這些質疑和指責為監管決策的依據,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為決策參考。重視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是說要保證每個投資者在這個市場都穩賺不賠,而是強調要不受欺詐和歧視。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不是指證券監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過證券市場監管,實現證券市場效率。
效率在經濟學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實體經濟基礎上的定義,在經典的經濟學教科書中有明確的論述。因為證券市場的虛擬性等,對證券市場效率的認識就與實體經濟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則下,考慮證券市場的特點。
根據證券市場的特點,證券市場效率分為資源配置效率、運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資源配置效率
證券市場的效率主要指資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證把有效的資源配置到資源效率最高、優秀的企業和企業家那里。在證券市場中,客觀存在著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制約因素:其一,市場的公開程度,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及執行程度,市場相關信息在市場內傳播的范圍、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響了市場參與者能否容易地獲得真實、準確、客觀、完整的信息。其二,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及規范化程度和市場容量,決定了市場的參與熱情和活躍程度。其三,市場的運行規則,包括規則是否完備、嚴密、穩定等,守規和執行成本,對規則及監管活動反應的靈敏程度。其四,進入市場的難易程度及競爭程度。
(二)證券市場運行效率
所謂證券市場運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產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和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因為生產信息的效率難以估算,人們對運行效率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證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發行,能否以最短的時間、最低的交易成本為交易者完成一筆交易,它反映了證券市場的運行功能、組織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謂信息效率是指證券市場的資金分配效率,即市場上的股票價格能否根據有關信息做出及時的反應。證券市場效率理論也稱市場有效性理論(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紀60年代芝加哥大學教授法瑪(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學術界在證券市場效率方面影響最大的理論。該理論將證券市場的信息效率定義為市場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證券價格對市場信息反應的有效化,如果證券價格會對所有能影響它的相關信息做出及時、快速的反應,市場即達到了有效狀態。有效率的證券市場中,證券價格既充分表現了它的預期收益,也體現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風險因素,所以任何參與者都不可能通過這些有關信息買賣股票以獲得超額收益。有效市場理論重點研究證券市場價格與信息利用之間的關系,投資者行為與信息的效率性的關系,認為不同的信息對價格影響的程度是不同的。
三、證券市場監管的安全性目標
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根據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特點、危害,鑒于系統風險的失控和爆發不僅會對證券市場整體運行產生影響和沖擊,而且會與其他市場風險發生共振,從而引發破壞性更大的危機,又因為證券市場在宏觀經濟體系和整個社會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發生危機,必然會對整個經濟和社會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監管者對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必須高度重視,證券市場安全性應該成為監管的重要目標。
證券市場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單個產品所特有的個別風險和整個證券市場都面臨的系統風險。個別風險應當由證券產品購買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擔,證券監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又稱市場風險,也稱不可分散風險(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種因素的影響和變化,導致證券市場上整個價格的下跌,從而給股票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一)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特點
第一,交易價格的多變性。證券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又很難控制,其中某個因素的細微變化就會導致證券交易價格的變化。
第二,證券市場風險的傳染性與聯動性。證券市場處在整個市場的核心,風險一旦形成,就會迅速向其他市場擴散、放大,對整體經濟產生嚴重的影響。這種傳染性從資金的角度,主要表現在:證券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會影響到其他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機構貸款在證券市場投資時,一旦系統風險發生,導致投資失敗,不能歸還貸款,損失就得由金融機構來承擔,證券市場的風險就會迅速擴散到其他領域;如果證券市場上大量投資者嚴重虧損,損失超過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這種傳染性市場主體的角度,主要表現在:監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這些市場主體中的單一主體產生風險時,將會迅速波及到其他主體,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現問題,會影響到一種證券價格或幾種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嚴重的會影響交易所甚至整個市場和市場主體。第三,風險影響的社會性。中國滬深兩個市場開戶數已經達到1億多戶,證券市場已經廣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和階層,影響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證券市場一旦出現較大的市場系統風險,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將是廣泛而深遠的。
(二)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
第一,證券市場本身的高風險特點。因為證券產品的虛擬性、市場的脆弱性、信息不對稱等,證券市場具有很高的風險,具有內在不穩定性,極易產生動蕩。
第二,外部的誘發因素。證券市場自身因素只是內因,并不必然會引發系統風險和劇幅下跌,系統風險的形成通常還因為外部因素的誘發。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國際游資和對沖基金的沖擊、突發事件等。張宗新(2005)通過實證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政策因子對系統風險有顯著影響。前三個因素在經典教科書中均有詳細的分析,此處僅對后兩個因素進行探討。
隨著經濟全球化,一個國家被國際金融資本沖擊的可能越來越大。只要有利可圖,投機家短期內就可集中大量資金沖擊某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使得這些市場劇烈下跌。
所謂國際游資,即國際短期投機資本,指的是為追求高額投機利潤在世界范圍內資本市場快速流動和炒作的短期資金。20世紀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種金融創新及各種衍生產品和工具的出現,國際游資也有了一些新特點。這些以前無組織的資金開始被對沖基金組織和整合,威力和沖擊性明顯增強。
對沖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過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資金,利用財務杠桿(Leverage)和賣空(ShortSelling)投資策略,運用多種衍生工具進行組合投資的工具。對沖基金的操作范圍很廣,不容易被監管,因此對新興市場的沖擊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時,對沖基金猛烈沖擊泰國,導致該國股票市場大幅下跌。隨后又對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國進行了多次沖擊。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間,對沖基金曾對中國香港發起了4輪沖擊,導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東南亞各國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所以,對沖基金對一個國家證券市場的沖擊必須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
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發事件會對證券市場形成強烈的沖擊。
第三,市場參與者的操作風險。一般市場參與者的操作問題通常屬于非系統風險,不大可能危及整個證券市場的運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場機制不健全,證券市場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設嚴重滯后,監管失當,這類風險極有可能爆發并成為引起系統風險的重要誘因,從而對整個市場造成破壞性影響。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就曾經出現過不少次市場參與者的嚴重違規交易事件。其中影響最廣、破壞力最大的,當屬1995年2月23日的“327”國債期貨事件。在國際市場上則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危害
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一旦發生,有可能引發證券市場的危機,這必然會對上市公司、投資者、監管者等所有市場參與者都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第一,資產價格暴跌,財富大幅縮水,市場參與者損失慘重。證券市場出現全面價格暴跌是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爆發的最主要、最常見表現形式。如1929年發生的紐約股市大崩盤,從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瓊斯指數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發生的股市危機,一日之內道•瓊斯指數即下跌508點,跌幅達22.6%。同日,歐洲大陸、東南亞、日本等地也出現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數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創下35.5%的歷史最高紀錄。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期間,兩個月內墨西哥股票指數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場則分別下跌了14%和17%。
證券是某類資產的符號,證券價格下跌意味著所代表的資產的貶值。因此,資本市場的價格暴跌必然帶來整個社會財富的損失。1987年,美國股市崩盤導致5000億美元的損失,相當于當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內世界各國因股價暴跌而損失的財富達到2萬億美元;20世紀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潰使整個國家財富縮水近50%;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僅從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總市值就減少了2.1萬億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機構的破產。投資者因遭受重大損失、喪失信心而退出市場,這又會引起證券市場流動性急劇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證券市場融資困難,融資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場資金短缺,銀行貸款利率上升,加大企業負擔,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經營困難。同時還會引發中介機構破產,沖擊金融體系,影響金融市場和整個市場體系。
第三,引發經濟、政治、社會動蕩。一方面,由于風險影響的社會性,影響的范圍涉及到社會各個層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損失很大,影響的烈度很大,所以會引起整個社會的動蕩。
綜上所述,證券市場是一個“高危”市場,風險和危機經常出現。因此,應該將降低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為監管工作的第四個目標。具體表現在,證券市場監管應該設法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避免因劇幅波動影響證券市場自身的穩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場崩盤,沖擊金融體系及整個經濟體系的安全。
需要強調的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數的穩定也非常重要,監管者應該關心指數,但這不應該成為監管部門調控指數漲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觀愿望控制市場的正常波動,而是著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誘發風險的因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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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陸一.閑不住的手:中國股市體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一)預警
“預警”一詞英文稱之為Eady-Waming,最早起源于軍事領域,原指通過預警來提前發現、分析和判斷敵人的進攻信號,并把這種進攻信號的威脅程度報告給指揮部門,以提前采取應對措施。后來,這一概念被逐步應用到政治、經濟、社會、自然等多個領域。
預警研究主要是基于被預警對象運動的必然性、連續性、可預見性及其先行表現行為,對其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確定一套預警措施。預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用來指導現在及危機到來時的組織與處理,如建立組織機構、制定非常規流程、指導制訂政策、驗證政策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及時修正政策、規范運作流程等。
(二)市場監管預警機制
市場監管預警機制,是指工商部門為有效預防和避免市場無序狀態的發生,通過對各種相關的、潛在的市場無序信息進行及時搜集、分類整理、動態評估,準確、及時地對市場運行接近無序狀態的臨界點提供警示,進行適當防范的一整套工作機制,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的起點和基礎。
市場監管預警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的第一道防線,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預防和避免市場無序事件的發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通常劃分為三個階段,即事前管理階段、事中管理階段和事后管理階段,不同的階段對應不同的工作重點。事前管理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是預防與預警。在某種程度上,工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對市場無序運行的預防比單純的對某一特定市場無序問題的解決顯得更加重要。因為如果能夠在市場無序狀態發生之前就及時地將產生無序狀態的根源消除。良好的市場秩序就能夠得以有效保障,也可以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與市場監管過程中別的階段相比較而言,預警管理是一種既經濟又簡便的方法。
近年來。我國出現的一些市場無序現象已成為發展與改革的重要障礙,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如:“黑煤窯”、“黑磚窯”,“三聚氰胺”、“假紫砂煲”等突發性事件頻頻爆發,惡性競爭、商業欺詐、違約毀約、假冒商標、虛假廣告、食品安全等市場失序行為屢屢發生。不僅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限制市場競爭機制作用的發揮。而且嚴重地損害了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阻礙經濟的協調發展,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市場這些無序現象的出現除了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市場主體法制觀念淡薄和商業道德素養不高等因素外,還與市場監管部門收集監測市場秩序信息不足、預警機制不完善與預控管理不及時等因素有關。
雖然市場無序現象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和緊急性。而且缺乏規律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市場無序現象的發生是空穴來風、橫空出世。市場無序現象的突發性只是一種表象和一種結果。它的暴發從本質上說有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突發性的背后是漸變性,只是漸變的過程被監管者忽略了,監管者注意到的是突發性和緊急性。建立和健全市場監管預警機制,就是要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發現問題、化解風險的能力,也是實現從被動監管型向主動監管型轉變,從“事后救火”管理向“事前監測”管理轉變,從過去擔任“消防員”角色向“監測員”角色轉變的需要。
二、市場監管預警系統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一)市場監管預警系統的基本功能
市場監管預警系統具有三項基本功能:市場秩序信息收集與監測、市場秩序狀態評估與預測和市場失序信息的溝通與。
1.市場秩序信息收集與監測。掌握全面、準確的信息對于市場監管是至關重要的。市場監管預警系統首先是一個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網絡,能夠將真實的信息以完整的形式收集、匯總起來,并加以分析、處理,并通過快捷、高效的信息網絡將市場失序的信息和事態發展情況傳送給決策系統和相關部門,從而保證失序信息的時效性、準確性和全面性,為應對和處置市場失序狀況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礎。
2.市場秩序狀態評估與預測。在信息收集與監測的基礎上,對得到的信息進行鑒別、分類和評估,捕捉市場失序征兆,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失序類型、涉及范圍及其危害程度做出估計,全面清晰地預測市場各種失序情況,提醒市場監管機構注意市場監管中的不利情況或問題,并在必要時向決策者建議發出警報,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監管活動。
3.市場失序信息溝通與。市場監管預警管理中與有關政府部門和利益相關者及時、有效地溝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是取得相關機構和相關人員理解、配合和支持的前提。當市場失序情況發生時,在情況不明朗、信息不完整的情形下,極易導致人們主觀猜測與種種傳聞,及時、準確、全面、客觀地有關信息,這樣有利于樹立權威的信源形象和設立權威的信息傳播途徑,減少流言和謠言傳播及其負面影響。
(二)市場監管預警系統的作用
1.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工作信息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水平。建立市場監管預警機制的過程是推動市場監管工作信息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躍上新臺階、提升新水平的過程,其帶動作用不可估量。
2.能夠經常性地掌握市場監管工作的底數、進度和發展趨勢,有利于及時掌握市場秩序變化的動向。及早發現市場失序的苗頭,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監管工作盲目性和被動性,增強工商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
3.有利于增強工商機關履職能力,推動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預警機制,對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和隱患及時發現、及時解決,防患于未然,無疑會大大提升工商工作的整體水平。
三、市場監管預警機制的構建
市場監管預警機制管理系統應由預警指標管理系統、預警組織管理系統、預警信息監測系統、預警管理保障體系等4個子系統構成。
(一)預警指標管理系統
市場監管預警監測的內容要系統化、可控化、制度化。而監測內容指標的設定是市場監管預警系統建設的第一位問題。就像給一個人體檢一樣。要檢查哪些系統,每個系統又必須檢查哪些具體的指標。這是一個多層次的系統性問題。
1.預警指標體系的建立。市場預警監測指標體系。是依據一系列科學方法,經過專家嚴密論證選擇出來的反映市場經濟秩序運行狀況的一套敏感指標,包括市場日常檢查的情況,市場違法行為、利益矛盾糾紛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市場監管的效率,群眾對市場秩序穩定程度的認可與滿意度等等內容。選擇設定的內容指標要點面結合、結構合理,能夠基本全面地反映出全國和某一區域市場秩序的整體狀況和綜合水平。通過這套指標。可以對市場經濟秩序運行狀況進行監測
和預警,判斷市場經濟秩序發展運行的趨勢。
2.預警指標體系的維護。指標體系中的每一個指標都不是永久不變的,市場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會不斷產生新的無序因素,已經建成的指標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對指標的數量、內容、權重等進行適時的修正,必要時甚至要對指標體系的結構進行新的調整。
(二)預警組織管理系統
要進行市場失序的預警、預防和控制,必須建立市場失序預警的組織體系,這樣市場失序預警才有現實的基礎,才有最根本的組織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必要從總局到縣(區)局建立各級預警管理的領導、指揮和協調機構。這一機構的主要職能在于:制定預警管理的戰略、政策和規劃;進行預警信息管理;進行風險評估;在市場秩序正常時期,負責市場失序的預防、控制、領導與協調工作;日常管理中,對工商干部和社會公眾進行市場預警管理的教育和培訓等。
1.預警部門。由預警領導小組、專家咨詢小組和預警工作人員組成,管轄信息部門和公關部門,是預警信息的匯總、決策和防控中心。具有比較大的權力和權威,審時度勢把握全局,確定收集信息的類別,負責預警指令的下達、實施和監督,協調管理各個部門的預警工作,還能夠在一定區域內動用各種資源來應對突發性市場事件。
2.信息部門。負責信息工作計劃的制定、實施,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初步分析,特殊信息的及時匯報處理和預警信息數據庫的建設等。預警的信息來源于各業務部門和基層工商所等。
3.公關部門(通常由辦公室兼任)。負責協調政府、其他行政機關與公眾的關系,使政府和公眾能夠了解市場秩序的狀況,互相交流市場秩序信息,協調處理市場失序情況,共同應對市場失序可能引發的公共危機。同時。應該特別注意各種媒體的傳播基調和導向,引導輿論向有利的方向發展。
4.各業務部門。既是預警信息提供部門又是實施預警以及預控措施的部門。根據上級的指示。結合制定的決策與實施計劃,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人員,及時實施預警管理;同時在預警管理的過程中實施監督與控制。并且隨時反饋執行情況與其他信息給預瞀決策部門,以便結合各個方面的信息來調整執行計劃和實施細則,對相應措施進行調整以適應變化的環境或糾正計劃與預案的偏差,達到自適應的效果。這個環節實施得好與壞,直接影響預警的效果。
5.基層工商所。對市場秩序進行全面的、全時段的監控是有效預警的基本前提,監控所得到的市場秩序的相關數據是預警過程中所需信息的最初來源。要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網格化監管的優勢,使網格單元內的市場秩序能夠隨時被監控,市場失序信息及時獲知。保證一旦出現緊急情況能夠第一時間對現場情況進行評價和控制。
(三)預警信息監測系統
預警信息監測系統是指為了能盡早地發現市場失序狀況的來臨,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做好對轄區市場主體和市場秩序狀況的信息收集錄入工作。對市場秩序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決策的系統。它通過對破壞市場秩序的風險源、征兆等進行不間斷的監測,從而在各種信號顯示市場秩序被破壞時及時地向組織或個人發出警報,提醒組織或個人對市場失序采取行動。預警監測系統包括信息收集子系統、預測評估子系統、決策子系統、警報子系統。
1.信息收集子系統。該系統的任務是對有關破壞市場秩序的風險源和征兆等信息進行收集。收集信息的過程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的及時性與準確性;二是信息收集渠道的多元化;三是保證信息的原始性;四是收集、分析、處理信息人員的專業化,使信息分析規范、準確;五是傳遞信息的快速與完整,減少信息的扭曲和漏損。
2.預測評估子系統。該系統的任務是對收集來的信息進行整理和歸類、識別和轉化,組織各路專家和受影響的部門一起參與分析和評估破壞市場秩序的風險源和征兆,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預警的臨界點。預測市場失序的運行方向和發展趨勢。
3.決策子系統。該系統的任務是根據分析、評估到的警戒度水平判斷是否達到了危險警報的臨界點,達到哪一個臨界點,從而決定是否發出危險警報和警報的級別。
4.警報子系統。該系統的任務是決策系統決定發出警報后。立即向監管者和潛在的受害者發出明白無誤的警報,使他們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
(四)預警管理保障體系
市場監管預警機制是一個龐大的綜合系統工程,為確保市場監管預警機制的實現,需要相關保障體系予以支撐。
1.完善的市場監管預警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只有建立內容健全、組織有序、反應靈敏的預警制度體系,才能使市場監管人員的行為得到制度的規范和約束,使市場監管預警管理實施到位;只有建立科學的市場監管預警計劃、預案和應急措施,才可以幫助監管者做出有效的反應,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小市場失序事件的危害和影響。
2.市場監管預警機制正常運行的物質保障體系。要有充分的人力、經費和裝備等投入,特別是需要足夠的技術力量保障。主要包括技術人員、監測設備和監測方法。工商系統加強市場監管預警管理,就要加大相應的投入和采取有效的措施。
3.健全的市場預警監測信息共享體系。要與金融、海關、稅務、物價、質檢、食品藥品監督、煙草、國資、商務、土地監察等行政部門建立雙向甚至是多向的市場秩序信息收集、傳遞和交流的協作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更全面地把握市場秩序運行信息,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把市場監管風險降到最小。
四、市場監管預警管理工作流程
市場監管預警管理系統主要通過對危害市場秩序的活動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市場失序的征兆,并對市場失序征兆進行診斷,提出預控對策,以確保市場秩序正常安全,市場監管預警管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四個階段:預警準備階段、預警決策階段、預控管理階段和應急處置階段。
(一)預警準備階段
在預警準備階段,首先是根據危害市場秩序的誘因和早期征兆構建市場監管預警管理指標體系,確定預警指標并界定預警的范圍;其次,確保市場監管預警信息的傳遞是雙向或多向流動的;最后,進行市場監管預警監測。也就是監測市場中已存在或將來可能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包括市場主體競爭狀況、市場交易行為狀況、食品安全狀況等等)。
(二)預警決策階段
根據收集并匯總的信息,包括市場無序狀態的信息與在處理過程中傳遞回來的信息(即反饋信息),對市場秩序狀況進行分析、評估,并且根據市場事件的特殊性,結合決策規范與自身情況制定預警對策的過程。在決策過程中,要注意決策的及時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安全性以及經濟性。特別是決策的及時性非常重要,決策完成后應該馬上細化為計劃和實施細則并傳達給執行機構,通過執行來迅速達到效果。
(三)預控管理階段
近年來,金融衍生品的發展十分迅速,交易規模,產品種類都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成為金融業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隨著新的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誕生,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問題也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 由于衍生品具有杠桿效應,會加劇市場上的價格波動,給金融市場帶來不穩定。對于還處于發展中的中國來說,監管的作用更加重要。
一、金融衍生品定義及其特點
(1)金融衍生品。所謂金融衍生品,是指由金融基礎工具(如股票和債券)衍生出來的各種金融合約及其各種組合形式的總稱,主要由期權、期貨、遠期合約和互換交易構成。
(2)金融衍生品的優缺點
優點:①轉移風險。②調控價格水平。③提高資產管理質量。④形成權威性價格的功能。
缺點:①高風險性。②高杠桿性。③引起過度投機。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
(1)監管主體比較分散,沒有一個專門的主管部門。交易所股票和債券衍生品市場、及商品衍生品市場由證監會管理; 場外利率衍生品市場和外匯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監管,基金和證券公司由證監會管理,銀行和其他存款機構由銀監會管轄,保險公司由保監會管理。這些眾多的監管機構之間沒有一個統一的協調機構,勢必影響監管的效力。由于部門分割,重復監管,監管空白等問題也一定存在。
(2)法規體系建設不完善。我國衍生品監管政出多門,有很多相關執法部門都可以管到,而針對衍生品立法相對滯后。每個監管機構都可以管到,又都管不到,每個部門只是針對某個具體的衍生品設立的規章,法規等,缺少一個統一的法律。而衍生品的特性是投機性強,風險高,杠桿高,破壞性特別大。因此更顯得立法的重要性。
(3)行業自律作用不大。目前在金融衍生品市場中,有兩個行業自律組織――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于2000年12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成立于2007年9月。行業自律組織缺少有效的授權,因此作用發揮不出來。
(4)缺少有效的應急系統。完善的風險評估與控制體系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是成功運作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平臺。但是當某個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監管機構應一該有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干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生過度震蕩。因此,在監管的同時應有一套有效的應急系統。
三、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金融衍生產品有規避風險、價格發現等功能,是對沖風險的好手段。但同時金融衍生品又具有自身的缺點,由于其高杠桿,交易不當或濫用時,將會給市場帶來巨大的風險,有時甚至是災難性的。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處于發展初期,品種不多,結構不完善,這就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1)統一監管體系。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多個部門管理,銀監會、人民銀行、證監會等都可以監管各自領域的衍生品業務。由于部門是分割,可能形成許多監管的真空,而在另一方面可能形成重復的監管。因此,有必要改變目前多頭監管的現狀,實行統一監管的模式。同時也要加強對金融機構自我監管的指導,積極引進西方國家的先進制度,借鑒國際上采取的企業自控、行業協會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門監管的三級風險管理模式。
(2)完善法律法規。中國在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法規方面,沒有專門針對衍生品市場的法律,雖然,如《證券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已經制定,但是都是涉及少部分的衍生品,不系統,使金融監管的嚴密性不足。所以應加強立法工作,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3)重視行業自律的作用。行業自律對于金融衍生品的發展十分重要,行業自律組織是我國三級監管中的中觀管理,自律在監管中起基礎性作用。對我國的衍生品監管起重要的補充作用。
(4)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各金融機構應成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積極進行金融衍生品可能的風險進行評估。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衍生品的風險預警機制,還應當提前制定風險發生后的援救預案。還應當密切關注偶發事件,防止偶發事件演變成大事件,最終形成不可挽回的大災難。
(5)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我國資本市場,衍生品市場的機構投資者日益壯大,但在結構、規模、次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一是結構單一,仍以銀行、公募基金、券商這類投資主體為主,其他類型的資金進入市場仍然有障礙。二是總體規模相對較小。機構投資者在交易操作方面更規范,風險承受能力強。而個人投資者,監管起來難度大,而且風險承受力弱。
(6)強化監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嚴格約束和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競爭和交易:建立嚴格的交易主體的資格審查制度和獎懲制度;規范信息披露制度,確保真實性、及時性和透明度;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形成有效的監控。
參考文獻
[1]成思危.積極慎重地發展中國的金融衍生產品[J].經濟界, 2007(01)5-9.
關鍵詞 金融期貨 風險監管 內部風險管理 外部風險監管
金融期貨交易雖然規避了金融現貨交易債券、股票、外匯的風險,但卻產生了金融期貨交易的風險,其具有的雙刃劍效應既可以給投資者帶來超過現貨交易的巨額利潤,也可能使得交易者損失加劇。故此本文將重點研究我國金融期貨市場風險及相應的風險監管制度。
一、金融期貨市場風險
從本質而言,金融期貨市場風險是由金融現貨市場派生和演化而來,生產經營者通過套期保值來規避市場風險,但套期保值并不是消滅風險,而只是將其轉移出去,期貨轉移出去的風險需要相應的承擔者,期貨投機者、套利者正是期貨市場風險的承擔者。
二、國外金融期貨市場監管模式――以股指期貨市場監管為例
作為金融期貨的杰出代表,股指期貨一誕生就取得空前的成功,而各國對股指期貨監管也各有側重,歸納而言可分為單主體兩級監管模式和單主體三級監管模式:
(一)單主體兩級監管模式――以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為典型代表
“我國香港政府監管票指數期貨市場的最高監管機構是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它代表政府行使監管權力,制定交易制度,維護市場穩定,防范各種風險甚至干預交易主體①?!?/p>
期貨交易所是以私人有限公司形式向政府注冊,由會員聯合組成的。交易所制度的各種規則和制度會員都需要遵守,而期貨交易所在期貨交易法令的授權下,擔負著對其會員進行監察督導的任務。
(二)單主體三級監管模式――以英、美等國為典型代表
“在英國監管體制中,政府監管主要通過對行業協會、交易所得監管和指導來保證股指期貨市場的正常運轉,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國家立法外,對期貨市場的干預較少;行業協會很多時候充當的是民間團體的角色,根據其主要職責,對股指期貨市場具有很大的監管權力;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國期貨市場管理體系中的基礎與核心,由于市場規則主要是由交易所制定并執行,因而在股指期貨市場監管環節上交易所具有很強的監管實力②?!?/p>
政府監管、行業協會監管、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國股指期貨監管制度中的三個典型的監管層次,三者監管權力總體而言是逐漸減小,但各有側重點。
三、完善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風險監管制度
(一)加強我國金融期貨市場內部風險管理制度
金融期貨市場主體應從各自不同的交易主體地位出發,在識別主要風險源的基礎上,對可能出現的各自風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并完善各自的內部風險監控機制。
1.交易所的風險管理
交易所的監控是整個金融期貨市場風險防范與管理的核心,應建立正確和嚴格執行有關風險監控制度,建立對交易全過程進行動態風險監控的機制。
2.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
作為金融期貨市場交易的中介者和直接參與者,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也是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期貨公司應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以及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控制度,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嚴禁客戶透支交易,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系統。
3.投資者的風險管理
客戶是金融期貨市場利益與風險的直接承擔者,故客戶的風險管理也是金融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一般自然人投資者而言,應充分了解和認識期貨交易的風險性慎重選擇期貨公司,制定正確的投資策略同時規范自身行為;對機構投資者而言,應加強機構投資者的內部風險監控。
(二)完善我國金融期貨市場外部監督機制
1.盡快完善金融期貨法律法規
為促進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需要盡快出臺《期貨法》,提升期貨法律監管效率層級,制定專門的《金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同時為了防止政府監管影響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獨立運行,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的權限范圍、監管方式等。
2.確立規范單主體三層次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模式為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各期貨交易所構成,并形成以一批期貨法律法規,已經初步建立了適合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三層次監管體系,但仍需要不斷的完善與加強。
(1)完善證監會的最高監管職能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政府監管的最高職能部門,在我國期貨業日益發展壯大,交易品種不斷創新的背景下,監管手段應從以行政為主向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綜合運用轉變;監管內容應從控制風險為主向加強風險控制和市場建設并重轉變。
(2)加強期貨業協會自律建設
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自律管理組織,隨著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壯大,其應減少期貨業協會的行政色彩,逐漸過渡到非官方的民間機構;切實承擔自律監管職責,建立實質性的獎懲機制,樹立起行業協會自律組織本應具有的權威性。
(3)強化交易所的一線監管
完善交易所的風險管理,首先應完善會員的資信制度,嚴格審查會員資信,建立起市場準入制度,維護金融期貨市場穩定;與期貨業協會在分工合作的基礎上形成良性互動。
【關鍵詞】金融衍生產品;風險;風險防范
近年來,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交易品種迅速增加。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降低了金融基礎產品的市場風險,增強了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點,金融衍生產品也創造了新的風險。一些觸目驚心的金融事件往往與金融衍生產品密切相關。如2008年9月爆發的次貸危機被認為是美國自二戰以來所經歷的最嚴重的危機。目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如何正確認識風險,加強風險控制,對于促進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一、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類別
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從貨幣、利率、股票等傳統的基礎金融產品衍生發展而來的,包括遠期、期貨、期權、互換等在內的金融合約。作為—種金融產品,金融衍生產品同樣具有一般金融產品所具有的風險,但是由于風險結構的復雜性以及交易的高杠桿性,使得其蘊含著更大的風險。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分類,與金融衍生交易相關的基本風險通常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市場風險
由于金融衍生產品是由基礎產品派生而來,其價值在相當程度上受制于相應的基礎金融產品,因此所謂市場風險,是指由于金融基礎產品價格波動所可能導致金融衍生產品投資人虧損的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衍生產品價格的變動更為敏感,多采用杠桿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來的產品價格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市場風險是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經常面對的一種風險,相對其標的資產,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風險更為突出。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違約或無力履行合約的風險,是場外衍生產品交易的一種主要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手風險,指衍生合約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現違約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另一類是發行者風險,指標的資產的發行方出現違約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三)流動性風險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動性風險主要有兩種類型:市場流動性風險與資金流動性風險。其中,市場流動性風險與特定的產品或市場有關,是由于缺乏合約交易對手而無法變現或平倉的風險,主要發生在場外衍生產品市場中;而資金流動性風險與交易的資金有關,是交易一方因為流動資金的不足,造成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支付義務,或者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從而被迫平倉,造成巨額虧損的風險。
(四)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由于不當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因外部事件導致損失的風險。由于操作風險是由主觀因素所引發,所以本質上屬于管理問題。此類風險在衍生產品交易中危險性極大。在世界金融發展史上,由于操作風險導致一些具有悠久歷史和相當資金實力的金融機構損失慘重的例子屢屢發生,巴林銀行破產事件就堪稱金融衍生產品操作失敗的經典案例。
(五)法律風險
在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活動中,由于交易合約在法律范圍內無效而無法履行或者合約訂立不當等原因引起的風險是法律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導致在衍生產品交易中發生的虧損,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有相當部分是源于法律風險。
二、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狀況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業、金融機構等經濟主體迫切需要通過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回避各類資產價格波動的風險。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產品開始在中國市場出現。1992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國第一個金融衍生產品國債期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監管和相應的風險控制經驗,爆發了“327”事件,最終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證券交易報價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數期貨,則由于市場規模太小在當年即被叫停;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了《遠期結售匯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允許中國銀行首家試點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中國銀監會于2004年正式頒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為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制定了專門的辦法;2005年股市權證和債券遠期交易正式推出,標志著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建立;2006年我國首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有關事宜的通知》,正式啟動利率互換業務;2009年《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出臺,中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總體而言,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呈現出穩步快速發展的局面,但與國際發達市場相比,還尚有距離。從產品類型看,雖然基本涵蓋了遠期、期貨、掉期、期權這四類衍生產品的基礎形式,但仍沒有在國際市場交易活躍的利率期權、權益類與商品類等場外衍生產品;從交易量看,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量還很低,以利率互換為例,據《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公布的數據顯示,2008年交易名義本金分別為4121.5億元,同比增長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場余額的比例還很小;從市場的發展來看,尚處于初級階段,場內市場還未正式交易,場外市場規模有限,尚不能滿足金融市場參與者的風險防范和投資需求。
三、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成因分析
作為一把“雙刃劍”,金融衍生產品能夠規避金融市場的風險,但由于其杠桿性以及定價復雜的特點,也有可能將會帶來更大的風險。我國金融衍生產品起步較晚,由于各種外部條件制約及金融衍生產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發風險,出現一系列問題。
(一)監管體系尚待完善
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主要由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來實施,監管主體過于分散,完整的市場監管體系尚未建立。如果監管缺位,將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后果,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就暴露了場外衍生產品由于監管缺失而產生抵押貸款機構破產、投資基金被迫關閉、股市劇烈震蕩及雷曼清盤等一連串事件的嚴重后果。雖然2007年中金所與上證所、深證所等機構簽署了跨市場監管協作協議,在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聯合監管邁出了重要一步,但銀證期保的聯合監管依然任重道遠,如何加強協調,既要防止監管真空,又要減少重復監管,還需要不斷探索。
(二)法律制度還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產品市場有序運行,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銀監會于2004年頒布實施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法規。之后《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陸續出臺,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風險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風險。但總體看來,我國現行的與金融衍生產品有關的法規,基本上為部門規章,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各監管機構針對具體的衍生產品制定的,缺少統一的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國家法律。以期貨市場為例,中國的期貨行業正在迅速崛起,已成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貨交易市場,而《期貨法》至今還未出臺。因此,與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相比,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滯后,由于缺乏衍生產品交易和風險管理的相關指引,不能適應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需要。
(三)內部風險控制能力不足
隨著金融衍生產品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各類機構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參與程度也在不斷提高,但我國企業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認識和管理存在嚴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來,連續爆出中信泰富155億元港元巨虧、國航虧損人民幣68億元等事件。作為獨立交易主體,這些中央企業在參與海外衍生產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風險控制措施的漏洞,貿然使用復雜的場外衍生產品,違規建倉,導致了風險失控,在股權、商品、外匯市場出現投資虧損。
四、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體系日益國際化和市場化的趨勢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在我國快速發展。金融危機的爆發也給我國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防范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協同的市場監管體系
由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需要有關監管部門的通力合作、協調配合,建立一個較完善的監管體系。首先,為保證投資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通過信息的共享,協調監管職責,提高政府監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強交易所和行業自律組織之間的聯合監管,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產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使交易者的市場行為受到有效的約束和規范。此外,還應加強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國際監管與合作統一,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總之,通過政府統一監管,確保在市場管理、交易法規、風險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證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
為了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我國有必要加強金融衍生產品法律法規的建設。第一,在立法方面,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性和復雜性,應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衍生產品設立專門性法律,出臺統一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法》,以保證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規范、穩定發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關金融衍生產品創新的法律。創新賦予了金融衍生產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帶來了風險。因此,對于創新應該在方案上充分論證,有法律依據,并具有嚴密的監控措施。第三,制定有關衍生金融產品風險管理的法律,使風險管理主體的職責分工、管理程序、規則的制定都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和指引,為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政策環境。
(三)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為防范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避免出現重大風險和過失,交易主體應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1.積極完善內部控制。一方面,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明確獎懲制度,將企業的發展與員工的切身利益聯系起來;另一方面,通過嚴格的規章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對交易程序嚴格控制,實行前臺交易與后臺管理相脫離,對交易員的權限進行明確的限定,建立高效獨立的信息通道。
2.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首先,應設立獨立的風險監控部門。由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很高的風險性與投機性,參與交易者應成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風險。其次,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流程。全面準確度量與評估風險,限定風險承擔水平,并適時監控,對風險管理流程定期檢查,以便有效地管理風險。比如對于市場風險可用風險價值方法來度量,利用分散化降低信用風險,借助完善的內部管理并健全交易程序減少操作風險;通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相關法律法規,有效管理和降低法律風險。此外,估計可能出現的極端情況下的風險狀況,建立預警機制,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以增強抵抗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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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摘要:證券市場是信用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個風險高度集中的市場,具有風險來源廣、傳導性強和社會危害巨大等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與飛速發展的現實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從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出發,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