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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工程建設 串通招投標行為 法律規制
近年來,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招投標制度也隨之得到了進一步推廣,但是這并沒有遏制工程建設中傳統招投標行為,究其根本原因還是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招投標制度不夠健全及招投標市場不夠成熟等問題。我國相關部門應積極面對這些問題,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決措施,實現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的有序化開展。
一、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的基本性質
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實質上屬于違法行為,首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從法律的角度上看,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的行為就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有失公平。其次,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發生后,就意味著其違背了投標主體的公平競爭理念。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主要是由招標負責人向多個投標人發出投標邀約,對投標人做出合同承諾的過程中,由于第三方投標人的各種條件及關系等因素,招標人取消了對原來投標人的合同承諾,這種行為就屬于串通招投標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招投標雙方進行交易活動的誠信與公平原則。
二、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產生的原因
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在目前工程建設市場競爭中較為常見,導致這種行為的原因也有很多,該行為從整個社會來講,不利于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從工程建設來講,該行為違反了雙方的承諾合約,損害了原有投標人的權益。那么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首先需要對該行為產生的原因做出正確的分析,以下是筆者針對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產生原因進行的分析:
(一)我國工程建設招投標相關法律有待完善
相對于國外招投標建立制度的時間而言,我國工程建設招投標起步較晚,雖建立了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但是相對而言還不夠完善,這是導致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產生的一大原因。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然對招投標行為做出了一定規定,但是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并沒有進行嚴格規定,規范內容較為粗略。比如《招投標法》在其中的第五十九條相關規范表示,招標人與中標人凡不按照投標文件及招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是招標人與中標人雙方違背合同內容的,應給予責令改正。雖然給予了懲罰規定,但是懲罰力度較小,起不到維護招投標雙方權益的作用。
(二)部分工程建設企業誠信度有待加強
目前工程建設招投標工程中主要存在的不良現象有招標機構與招投標監管部門私自串通,暗自確定工程建設企業,還有一些招標機構為了從中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向投標方泄露標書的內容,這些招投標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不僅僅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原因是因為部分工程建設招投標企業沒有規范自身行為,才導致在招投標過程中做出有失誠信的事情。
(三)招投標監管機構監管力度不夠
建立招投標監管機構的目的就是為了規范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行為,但是部分招投標監管機構在監督過程中并沒有充分發揮其本身的監督作用,監督工作流于形式化,失去了建立招投標監管機構的意義。不僅如此,一些招投標監管人員在監管工作中監管方式較為單一,監管執行力度也不夠強,工程建設中串通招投標行為依舊沒有得到有效改善。
(四)工程建設評標專家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工程建設評標專家直接關系著招標項目的投標,花落誰家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評標專家,由此可見評標專家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的重要性與權威性。然而就目前工程建設招投標現狀而言,評標專家并沒有充分展現其作用力及影響力。甚至一些道德素質不高的評標專家在評標之前就已經被工程建設投標人所收買,或者收取其給予的賄賂,為了取得競標,互相串通,使評標專家無法正確客觀對招投標做出評價。
三、規制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工程建設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影響巨大,不僅損害了招投標雙方利益,同時還擾亂了整個社會市場秩序。那么要從根本上遏制串通招投標行為,首先應健全工程建設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對招投標行為進行嚴格明確規范,而對于違法招投標行為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其所帶來的影響力,給予相應懲罰,其懲罰力度不易過輕,要能夠給工程建設招投標雙方一定的警示性,讓其看到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其次,國外招投標制度建立較早,有一定的可借鑒之處,我國應吸取精華,從而不斷完善招投標制度,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健全。
(二)建立招投標檔案庫,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工程建設企業缺乏誠信及責任感是導致串通招投標行為的原因之一,那么要避免這一問題,全面提高工程建設企業在招投標過程中的誠信度,我國相關政府迎面建立嚴格的招投標誠信標準及相應的懲罰措施,并將該地區每次招投標等相關信息記錄起來,形成招投標檔案庫,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對于累積失信次數超出規范的企業應取消其招投標資格。建立招投標檔案庫,若有串通招投標行為,那么就可以快速找出參與該行為招投標雙方,有利于優化招投標內部組織,
在一定意義上規范了工程建設招投標市場。
(三)創建信息化平臺,加大監督機制的覆蓋率
目前我國信息化網絡技術得到了迅速發展,在規制串通招投標行為中,可以應用先進的信息網絡技術,創建信息化平臺,在保證網絡程序不出錯的情況下,對工程建設實際招投標行為進行有效錄入,通過網絡可以隨時調取相關信息,十分方便。此外,還可以通過網絡平臺進行招投標,比如利用互聯網及時招標公告、在網上報名投標,網絡評標等,這一形式大大提高了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標監督機制的覆蓋率,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招投標工作的公平性與規范性。
(四)提升工程建設評標專家綜合素質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6)01-154-01
指定分包在我國目前的建設工程領域中非常普遍。然而,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對指定分包的規定卻不盡完善,從而造成了法律規定和實踐相脫節,進而導致由于指定分包合同引起的履約糾紛的處理很難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鑒于此,完善對指定分包的法律規定便成為一項必要的,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工作。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指定分包的有關規定
我國《建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蓖瑫r,一些部門法,也做了類似規定,比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中第六十六條規定“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由此可見,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分包人的指定是持禁止態度的?!督ㄖā范鍡l規定之目的是約束發包方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要求承包方購入由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構配件或設備,包括不得要求承包方必須向其指定的生產廠或供應商購買建筑材料、構配件或設備。在建筑工程按合同約定實行固定總價的情況下,因為發包方的這種指定行為,勢必會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同時也容易滋生腐敗。
二、指定分包在實踐中的情況
但是在我國建設工程項目實踐中,有著另外一種情形的指定分包。
一些工程項目中因在招標階段劃分合同包時,考慮到某特殊專項工作的實施要求擁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或專門的施工設備、獨特的施工方法,但通常來說承包商不具備相應的能力完成此項工作,因此發包人往往不將此項工作劃分給承包人,而是根據其積累的資料、信息,經驗,形成的對某公司信譽、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等方面的了解和信任,通過議標方式選擇該公司作為其指定分包完成此項工作?;蛘哒邕x幾個候選人,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選定一家公司作為實施此項工作的指定分包。
盡管上述指定分包的工作不屬于承包人的工作范圍,但是從項目管理角度而言,如果以一個單獨的合同對待,不利于承包商對于整個項目現場的總體協調和管理。為避免各個獨立合同之間的干擾,發包人要求承包商與指定分包簽訂合同,在合同關系和管理關系方面,指定分包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從而更有利于承包商對于整個項目的統一管理、協調以及掌控。
三、指定分包在實踐中與法律規定之區別
建筑工程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形式的指定分包,與《建筑法》二十五條和七部委30號令中之分包人,是有明顯區別的:
首先,指定方式不同。前者是由發包人直接指定;而后者是發包人向承包人指定。
其次,分包工作內容不同。前者之分包工作屬于承包商無力完成,不屬于合同約定應由承包商必須完成范圍之內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標報價時沒有攤入間接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的工作,因此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后者之分包工作則為承包商工作范圍的一部分。
再次,工程款的支付開支項目不同。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前者之分包付款應從暫列金額內開支。而對后者分包的付款,則從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項內支付。
還有,對分包利益的保護不同。盡管前者之分包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后,按照權利義務關系直接對承包商負責,但由于指定分包終究是發包人選定的,而且工程款的支付從暫列金額內開支,因此,在合同條件內列有保護指定分包的條款。而后者之分包,發包人一般不介入監督分包合同的履行狀況。
最后,違約責任的范圍不同。前者之分包的任何違約行為導致對發包人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損害而引起的索賠或訴訟,應使承包商免責,除非是由于承包商對其了錯誤的指示。后者之分包違約行為,將被視為承包商的違約行為,按照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合同規定追究承包人的責任。
四、法律中完善對指定分包的有關規定的必要性
由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對某專項工作有特殊專業技術需求絕非個例,發包人因此而指定分包的現象也就非常普遍。這種指定之所以普遍存在,是因為其具有如下必要性和現實意義:1.針對性強,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繁瑣復雜的招投標過程,節省了時間成本和費用;2.避免了承包人涉及自己不擅長和不熟悉領域工作的盲目性;3.通過指定分包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實現了對項目的統一調度管理和協調;4.指定分包普遍存在于國際工程實踐。隨著中國越來越多的涉及境內外的國際工程項目,指定分包也越來越普遍適用。
五、完善中國指定分包規定之思考
我國現有法律中對于不準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規定,是為規避利益輸送,防止腐敗的滋生,有著積極的預防效果,具有一定的社會現實意義。
可是對于上述建設工程實踐中存在的另一種情形的指定分包,法律上即沒有對其概念、特點的清的界定,也沒用對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全面,清的規定,導致在工程實踐中對指定分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和各方違約責任的承擔,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故我國應盡快完善法律中對此指定分包的有關規定。
鑒于我國建設工程實踐現狀,以及我國走向國際建設工程市場的需求,我國應該在完善指定分包的相關立法和規定中,借鑒FIDIC合同文本的相關規定,包括明確界定指定分包商的概念;賦予承包商的合理反對權、管理權和監督權;以及對指定分包商合法利益的保障機制等。
1引言
自2015年以來,隨著國家經濟進入深度調整期,社會發展步入新常態,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我國城市化進程也步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城市化進程離不開工程建設,建設工程的質量不僅決定著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同時也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是極為必要的。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周期很長,施工過程十分復雜,這就導致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也變得非常復雜?,F階段,想要提高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水平,就必須要從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入手。
2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作用
當前我國社會發展已經步入了新的階段,在這一時期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性正逐漸體現。與此同時,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任務也日益加大。歸根結底,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周期普遍漫長,施工工程所需要的工種偏多,施工材料、施工設備偏多以及工人流動性太高所導致的。針對當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發展的現狀與我國國情,筆者認為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人員要樹立起科學的發展觀,落實好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各種預防措施,要配合好政府監督機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1]。此外,由于工程建設直接關系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而在施工階段也要確保施工過程的安全,做好確保施工安全的措施。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3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幾點因素
通過前文的分析可知,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于社會的發展和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起著很重要的作用。想要做好建設工程安全工作,就必須要了解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因素,下面一一進行分析。3.1管理體制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首要因素就是管理體制,管理體制是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的基礎。然而當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并不完善,大多數安全監督工作都僅僅是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問題進行監督,其中的監管作用卻無法發揮出來。此外,某些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經費不足,尤其是一些欠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管理體制的不完善會降低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3.2監督管理人員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人才,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行業處于迅速發展壯大階段,其中需要監督的內容也逐漸增多。此外,由于行業的發展和技術的革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技術要求也越來越高,其中涌現出各種各樣的問題。發展至今,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于監督管理人員的需求越來越大,然而監督人員卻要具備各方各面的知識,他們不僅需要掌握專業技術,還需要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還要具備足夠的管理能力。由此可見,監督管理人員是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因素[2]。3.3相關法律法規由于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行業的發展時間相對較晚,再加上步入21世紀后的幾年,國家沒有具體規定出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其中的一些法律法規也不夠完善,以上種種都使得安全監督工作無法落實到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當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行業存在著一個非?,F實的問題,那就是一些建設單位總是違法操作,不按建設程序辦事。舉例來說,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霸王條款,要求施工單位先行墊付施工資金,而這無疑給施工單位造成了巨大的壓力,進而導致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防護能力降低。3.4社會各界的重視發展至今,我國建設工程施工行業越來越壯大,施工單位的數量也越來越多。隨著行業競爭的激烈化,絕大多數施工單位將精力重點放在了降低生產成本,以低價格提高競爭優勢等方面,卻沒有對安全管理工作保持足夠的重視。很多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的管理粗放化,安全管理體系難以健全,施工現場管理非?;靵y。作為監理企業,他們也需要做好監理工作,認真嚴格按照相關流程和標準執行,對于安全隱患要做到早發現、早治理。此外,由于歷史遺留問題,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定位一直都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尚未受到社會的認同。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最早在20世紀90年代出現,當時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就是施工現場的檢查、驗收和評定,再加上很多人認為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屬于宏觀控制和管理機構,人們錯誤的認識也導致其對安全監督工作的不重視。正是由于社會各界的不重視,最終才導致當前建設工程行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安全監督管理問題[3]。怎樣做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這是我國政府部門、施工單位、監理企業、施工人員以及社會大眾都要重視的事情。社會各界的重視,這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影響是非常重大的。
4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質量的舉措
現階段針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行業存在的種種問題,可以通過如下舉措進行改進,最終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質量。4.1做好工作定位在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之前,首先要對該項工作進行合理的定位。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通過嚴格控制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來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此同時,該項工作還是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和執法。建設安全監督機構不僅監督著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還有權利也有義務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針對于此,未來我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需要進行正確的方向定位,同時也要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辦事能力,進而為建設工程相關企業提供足夠的技術支持,最終為社會大眾提供有效的服務。4.2完善相關制度通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當前仍舊處于不完善狀態,其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針對于此,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行業要針對行業發展現狀制定出完善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同時附上各種細則。與此同時,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還要做到規范化管理、標準化管理、專業化管理,要切實做好監督工作和后續跟蹤工作,一旦發現問題立刻上報。與此同時,還要重點關注重點監控區域、重點監控單位、重點關注項目,對以上這些保持足夠的重視,做好現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4.3培養行業人才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需要依靠本行業專業人才的支持,然而由于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行業的不完善,導致當前監督人員的質量明顯不高。針對于此,需要對本行業監督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知識教育以及應急應對能力的培養。與此同時,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政策,把知識豐富、水平高、能力強的專業人才吸引到監督管理崗位上來,從整體上提高監督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整體素質,進而塑造出更好的安全監督隊伍形象。4.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行業而言,相關法律法規不僅起到規范作用,同時也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針對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的現狀,國家應該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這一過程中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同類法律法規,同時結合當前我國國情,最終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用以指導和規范本行業的發展。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在打破計劃經濟體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國家建設部領導起草并頒布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國務院頒布《建筑法》,明確規定我國工程建筑監理制度,規定了工程建設監理工作范圍、職權。該法規頒布以來,我國國有大型工程及非國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動委托工程建設監理,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市場的一種全新的改革與創新。它標志著我國由傳統小生產管理模式向市場化、社會化、大型化、專業化、現代化管理成功的過度,給國家和企業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政府、工程業主、社會各界對工程監理的要求越來越高,涉及的面也越來越廣。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實體,中國工程監理功不可沒。為此,一個嚴肅的問題擺在面前,中國建設工程監理需要面對中國發起的一路一帶的新經濟形勢、新任務、新問題,結合國內新的經濟建設要求,制定和調整新的政策和法規及管理條規,從制度上確保其領先性和完善性,對新的經濟建設具有前瞻性的指導和科學管理必要條件。同時,要摸索出一套監理人員素質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從而推動中國監理行業健康穩步發展。
一、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產生及現狀
(一)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國務院頒發《建筑法》為標志開始,以建設部頒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屋建設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建設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質考核與注冊試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制度;建設部與工商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文本》,與國家物價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取費有關規定》、與國家計委聯合頒發了《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建設監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據。同時,各地政府及部門也相應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相關法規及實施細則,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得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穩步發展。
(二)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下的社會實踐
1997年以來我國建設監理在制度、法律、法規體系上系統建立后,在資質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級管理,統分結合的兩級管理。這種管理符合我國國情,運行良好。近20年的社會實踐檢驗,建立了遍及全國各省的監理企業6106家,從業人員675397人,其中,注冊監理工程師99073人,全年營業性收入1196.14億元。我國建立了較完善的建設工程監理教育體系,培養造就了一支初具規模的監理隊伍,建設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需要經過4-6個月的監理短期培訓,監理人員主要來源于早期工程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經過培訓成為懂技術,會管理的復合性人才。這些技術和管理復合性人才在實踐中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從上而下直接從西方國家現有的監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鑒而建立起來的,本身與國際慣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經定型20年基本沒有修改和完善。經過20年的實踐,我國經濟及工程建設管理的環境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而與之配套的法規、制度客觀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觀要求。目前,我國經濟建設已經走出國門,一路一帶振興中華,中國建設監理同樣面臨與世界各國合作,走出國門的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修改不僅要符合中國的國情,同時,也要滿足走出國門,讓更多的國家認可的客觀必需。
(二)合同條款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條款從內容到形式上相差較大。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些權力及義務的規定尚不明確,這使得工程監理無法對這些合同的履行從事更加具體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簡而言之,建設工程合同條款不健全,必然帶來的是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不健全,這將直接影響到后面的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制定和執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相關法規不是由市場培育起來的制度,而是直接參照國際慣例建立起來的。在各類合同制定之前,我國建設監理還處于摸索和探討階段。而合同的條款中關于責任、權力、義務等內容的規定自然存在以上屬性。當市場化發展走過20年,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來,嚴重制約監理事業的發展,阻礙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需求。
(三)現有監理權限和范圍狹隘帶來的問題
現有的法律法規使得工程監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階段,使得對工程選址、地質勘探、圖紙設計等的監理形同虛設,無出圖權和修改權,監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設計階段根本無法得到體現。由于設計這一階段沒有配套的監理規范,這一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在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制觀念有待加強
我國建設工程強制執行監理制度,是為我國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保駕護航的制度。作為新起的經濟管理制度,本身受到傳統習慣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響,許多業主認識上的模糊與不理解,委托監理只是為了應付檢查,一些業主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在招投標中明投暗定,逃避監督,肆意壓低監理的合理合法收費。委托監理后,在建設施工中人們常常認為監理僅僅應對工程質量控制全權負責,而無權對工程投資進度進行管理控制。對監理的性質,工作方法和運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無所知。對監理機構任意指使或對其工作百般挑剔,嚴重干擾了監理有效地按照監理程序及監理計劃開展工作。承包方則更不習慣,對這種監督管理產生極大的抵觸情緒,導致監理工作展開困難重重,因此,提高業主及承包商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將依靠工程監理開展建設活動,變被動接受為主動依靠成為業主自覺自愿的行為,這其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還需要從政府到社會的廣泛的宣傳教育工作的展開。
(五)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培訓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總數約占世界建筑行業從業人數的25%,但對外承包額占國際建筑市場的13%,這種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為我國缺乏國際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準入制度以來,建設工程監理隊伍從無到有,隊伍的基礎素質有了長足的進步和提高。但是,就整體素質而言仍然不能適應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的快速發展的需求。這是因為,現有的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大多是半路出家,學歷、職稱差別大,導致了從業監理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缺乏集技術和管理于一身的復合型管理人才。由于從業監理人員多為建筑單位退休和下崗分流人員,監理單位受工程監理取費低的影響,其員工工資也相對較低,統計資料表明監理人員平均工資是施工人員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嚴重阻礙了青年技術人員和優秀的青年加入監理行業的積極性。低收入使得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產生不良陋習蔓延,從而削弱了監理執行法規的力量而導致整個監理企業受到影響,企業很難建立一只高素質的穩定隊伍,培養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業為了生存又不斷招募新人進行初級培訓,周而復始。20年前制定的取費標準很難滿足企業起碼生存需要,更何談發展和提高?提高企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素質教育及基本業務水平,提高企業形象及檔次,國家需要從取費制度上進行頂層修改,從根本上解決制約監理行業發展的瓶頸問題。
三、建設和完善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的設想
(一)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為了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必然面臨修訂和完善的是《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舊的示范文本部分參照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編制中應積極的吸收國際慣例中對工程建設監理市場有益的條款,也應當參照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作為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向海外市場的基本需要,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內容。
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就必須著重修訂和完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不僅應當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文件兼容,還應當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進性。舊法顯然不能滿足新的歷史時期的需要,新法應吸收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新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編制中;隨著中國工程建設監理市場開放的深入和中國建設走向國際化的需要,新法規也應當迅速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與之接軌;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以合同條款的形式規定下來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出國門的基本需要。同時,必須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條款內容,以適應新形式下的全球經濟建設需要。
(二)建立和維護市場環境,人才培養是關鍵。
建立和維護健康和穩定的市場環境,法制建設是基礎,而人才的培養是關鍵。監理行業的發展是以建筑業的發展為基礎的,以法制的手段規范建筑市場,有利于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機制,消除壁壘,實現與國際市場的順利接軌;要通過嚴格執法,制止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如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的欺詐、行賄受賄、投機、虛假行為,要打破行政性壟斷,部門和行業壟斷,地區經濟封鎖和分割市場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維護競爭秩序;積極轉變政府職能,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自律,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規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線,因此,應當繼續加強對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注冊管理,建立從業人員個人信譽登記制度,在各類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院設置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專業,為國家培養高層次監理人才。
(三)穩定監理隊伍問題
一線監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往往是流動的,轉戰全國各地是常態,常年在工地駐守,生活條件艱苦,很難有時間對家庭有所照顧,同時由于監理單位取費低,福利待遇問題一直是困擾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因此,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保監理行業和監理人員特別是一線監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監理人員年齡結構老、中、青比例嚴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監理人員,很少出現在監理隊伍。往往是退休人員,本身有一份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出來干工作拿點補差,低收入對他們的影響不大;青年監理大多是從學校走出來的,缺乏社會工作經歷和經驗,缺少在一個城市立足的資本,選擇監理行業工作也只是權宜之計;工作幾年后,隨著社會壓力及戀愛、成家、生子等現實問題壓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選擇其它行業,跳槽成為他們的普遍現象;中年監理人員則因為工資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壓力和無法承擔對社會、家庭應該承擔的義務而被迫選擇離開監理行業,轉投待遇較好的職業或工資收入較高的行業。隨著社會發展,監理與其它行業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規定取費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的參與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腦力和體力勞動與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國家和社會應該承認他們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性,他們的工作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和安居樂業,關系到社會各個階層的安危,監理工作的意義就在于此。除給予監理應有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們的最基本的物質生活待遇,確保其有尊嚴的全心全意的為經濟建設工程項目服務,是新法規必需面對的首要問題。要形成人才培養出來能留住,能發展,以滿足快速發展起來的建筑市場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設缺一不可,這是關系到其行業是否能健康有序發展的最關鍵。
四、結束語
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工作應該是一個常態化工作,這個制度應確保經濟建設工程項目健康有序的從立項到計劃、從設計到實施、從實施到完成、從完成到應用、都應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完善法規不足和缺憾,是客觀上需要。法制建設和市場培育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條件下的條款,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監理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事業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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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 abstract 】 this paper from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ean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 and related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discuss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1.1涵義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內涵是:自項目開始至項目完成,通過項目策劃(roject Planning)和項目控制(Project Control),以使項目的費用目標、進度目標和質量目標得以實現。(參考英國皇家特許建造師關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定義,此定義也是大部分國家建造師協會認可的)。該定義相關字段的意義如下:
1.1.1“自項目開始至項目完成”指的是項目的實施階段;
1.1.2“項目策劃”指的是目標控制前的一系列籌劃和準備工作;
1.1.3“費用目標”對業主而言是投資目標,對施工方來說是成本目標。
可以看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從項目的開始到項目的完成,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費用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項目。
1.2業務范圍
按照建設部2004年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2.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1.2.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1.2.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1.2.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1.2.5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1.2.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1.2.7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1.2.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1.3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還有待不斷完善。目前相應的政策規章主要有:
1.3.1建設法律有:《建筑法》、《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1.3.2行政法規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3.3地方性法規有:《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
1.3.4部門規章有:《招標公告暫行辦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等;
2建設工程監理
2.1涵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國外沒有與建設工程監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于1995年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2.2業務范圍
1995年,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司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控、兩管、一協調”。
2.3相關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
從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到現在,建設工程監理不但覆蓋面擴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和義務,同時也從制度上約束工程監理的行為,確保了工程監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學化、標準化方向發展,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了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
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比較分析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及提供者、業務范圍、法律責任、行業準入等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以便進一步搞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及區別。
3.1服務對象及提供者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范圍較大。它不單純是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在建筑業中,項目參與各方都需要項目管理,如建設單位方項目管理、設計方項目管理、施工方項目管理、供貨方項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和總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方的項目管理是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項目管理經驗,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沒有或者缺乏項目管理經驗的施工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也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此外項目參與各方,若其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提供者。
3.2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督ㄔO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督ㄔO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3.3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督ㄔO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4小結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相比于建設工程監理在服務對象、業務范圍、行業準入等方面有了較大的擴展和延伸,是一種較為靈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需求提供訂單式的服務,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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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規方面
健全的工程造價管理政策、法律環境是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是市場機制有序運行的根本保證。加強法律環境建設,建立相對完善的工程造價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有效的造價管理的基礎。
1.1加強法律法規的層次性
法律層面、行政法規層面、部門規章層面的法律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不一樣的。他們的關系是有高層到低層,相對穩定性也是逐漸減弱。針對具體問題的法律條款應當盡量出現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法律層面的文件內容應當加強宏觀的指導性。力求法律層次分明,不同層次之間相互均衡。低一級層面的規定應當以高一級層面的規定為基礎,具體條款的來源應當明確鮮明,使得法律體系的更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1.2完善立法程序
通過研究發達國家的法律法規體系可以發現,其在立法程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場運行和行業的管理活動出現與法律相關的問題時,立法機構主要研究法理方面的問題,將問題的偶然性與必然性相結合,制定高級別的法律條款指導低級別規定的頒布。而不是簡單的為解決問題,頒布針對性地文件。即將法律頒布前的后臺工作做足,一方面提高法律條款的應用范圍,另一方面加強法律的穩定性。這種立法程序值得我們借鑒。完善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相關的立法程序,改變目前出現問題就頒布相關文件解決問題,問題多了直接上升到法律層面的現狀。
2.政府監管方面
從政府監管的角度出發,提高政策法律體系中政府的工作效率,可以從以下四方面著手改善。
2.1逐步放開具體造價管理活動
政府對于具體的造價管理活動干預應當以間接方式為主,采取逐步放開的策略。對于具體的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造價管理活動,盡量由相關單位以合同等方式解決。區別政府工程與非政府工程分別管理。對于政府投資的工程,建立一系列相關的操作程序,明確管理責任。對于非政府投資的工程則應完全放開,視其為普通的市場交易活動,僅在安全、環境等方面給與關注。
2.2重視法律法規的補缺
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各級法律法規的研究工作。針對目前我國行政法規層面的文件較少,部門規章層面文件凌亂冗雜的局面,政府應當加強不同層面法律法規的研究,改變目前我國法律少、行政法規缺、部門規章亂而多的局面。組織相關的研究機構深入問題出現的第一線,剖析問題背后的法律淵源,補充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的相關規定。
2.3加強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
部門規章多而雜,是我國建設工程法律體系的顯著特點。盡管近期出現了幾部委聯合相關文件的情況,表明了政府改革的態度,但是各部門分別頒布的規章仍然有沖突的現象,因此應當建立部門之間的聯絡機制。形成部門頒布規章之前,能夠送往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評議制度,保證部門規章層面的一致性。
3.行業協會方面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行業協會越來越多的參與到法制建設上來了。因此,完善我國與造價相關的政策法律體系,同樣應當注重行業協會的發展壯大。解決目前我國政策法律的許多問題都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
3.1重視行業協會和專業人員的立法參與
政府部門中應設有專門的行業法規管理機構并與行業協會建立聯合研究機制,加強立法理論的研究。通過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和學會,讓行業協會培養大批既懂法律又懂造價專業知識的人員,鼓勵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參與立法。同時在制定技術規范和標準時應該盡量讓行業協會或專業人士去完成。在此可以借鑒英國的立法經驗,即: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制定絕大多數由政府委托建筑業行業協會或學會編制,政府部門設立的行業法規管理機構,負責編制一些專業性不是很強的規范與標準。這些技術規范與標準有些是必須遵守的,有些是可以選擇遵守的,各參與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和條件選擇執行,還有部分是指導性質的,僅供參考而已。由此再次驗證了培育行業協會的重要性。
此外,我國政府在修改法律法規的過程中,除了理順現有的關系,明確各類人士的權、責、利以外,還要充分認識到加入WTO對我國的影響,明確外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咨詢專業人士在進駐中國市場的資質要求及如何與國內同類企業和專業人士進行資質互認問題。
3.2建立高度的行業自律機制
行業自律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造價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只有改變目前行業協會和學會以開展學術交流為主的現狀,逐步完善行業協會和學會的各項職能,并通過協會規章,規范會員的行為,維護行業利益,才能實現真正的“行業自律”,代替政府實現對行業的微觀管理。行業自律機制建設對于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管理工作重點上注重個人執業資格的管理,樹立執業人員的責任意識,信用風險意識。
3.3加強協會自身制度建設
協會應加大個人會員的比重,并將個人會員根據資質背景的不同分成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和資深會員三類。協會和學會除了具有目前開展學術交流、定期出版刊物、實行繼續教育等功能外,還應具備以下職能:對專業人士資質審查的職能、組織實施執業資格考試的職能、制定有關合同文本和技術標準的職能、建立對高校專業教育評估的職能、制定行為規范約束會員行為、與其他國家行業協會建立資格互認等。
4.投資體制方面
從發達國家建設工程投資體制可看出,各國都很重視市場機制在建設工程投資中的作用,并且在積極倡導各種性質的資金投向建設工程。這不但能夠為工程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更能夠引入投資主體的自主投資控制機制,提高投資效率。而從我國的現狀看,以政府主導為主要特征的投資體制,排斥市場機制,非政府資本要參與工程建設也受到各種阻礙。隨著建設工程領域新技術的出現、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設工程主要由政府出資的自然壟斷屬性應當逐步弱化,各種社會資本進入該領域的門檻應當降低,因此為了改善建設工程的投資體制,從源頭上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有效的管理,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以及各投資主體的角色,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投資為主要向市場投資為主轉變,即建立多元投資主體,開辟多條投資渠道,創新投資方式和投資機制,加強市場機制對于建設工程投資的調節作用,從而使投資主體,管理主體以及建設主體主動的控制工程造價。政府則充分發揮服務職能,推動投資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的建設工程投資環境,以利于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
5.結論
通過改善市場競爭環境,來提高建設工程投資管理水平的做法已被許多發達國家所應驗。而目前我國的投資體制現狀是老牌國企對于許多行業的投資都有壟斷獲準壟斷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對于許多建設工程投資還是望而卻步的。這就導致市場主體的單一性,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因此,政府管理方面應當適當的扶持中小企業。由于這些中小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他們會相互借鑒經驗、吸取教訓,努力改善管理方法,這都將會有利于社會投資管理效率的提高。具體可以在稅收方面給與一定的優惠政策,或者為部分業績好,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優惠等,鼓勵其參與建設工程投資。這樣,一方面增強了中小企業的競爭實力,另一方面也給部分老牌國有企業一定的競爭壓力,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
中圖分類號:TU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6)10-57-2
1建筑工程監理以及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意義
建筑工程跟其他建設工程的特點都一樣,施工工期比較長,而且整個工程的施工量也特別大,參與整個建筑工程的環節非常多,這就給工程管理帶來了許多的難度。同時建筑工程又跟其他的制造企業有非常明顯的差別,沒有具體的標準流程,如果在建設過程中不能很好地制定建筑工程的管理以及監理制度就會給建筑工程的質量造成影響。建筑工程的監理以及工程項目的管理就是針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以及整體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第三方管理部門,通過監理和管理人員的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現場工作人員消極工作的情況,監督并管理現場工作人員按照標準施工規范進行項目建設,提高項目質量。
2兩者之間存在的差異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
2.1兩者在法律地位方面的差異
工程監理在我國的建設領域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在我國的《建筑法》中確定了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規定了在大中型項目開發中必須要實施監理,但是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卻沒有對工程項目管理進行法律限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強制性的執行,因此,在法律地位上,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存在著差異。
2.2兩者在服務對象方面的差異
工程監理代表的僅是建設單位,因此在進行問題的處理時通常會堅持一致的原則及方法,但是工程項目管理所服務的對象較多,可以是施工單位、設計機構、建設方、業主方等等,因此在進行問題的處理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相應的原則及方法。2.3兩者在業務范圍方面的差異現階段我國工程監理重點是對施工階段進行監管,雖然也包括了對工程設計、招標、維修等方面的監管,但是并不明顯。而項目管理則涵蓋了多方面的業務范圍,除了對決策、設計、招標以及施工階段的管理外,還涵蓋了材料管理、承包項目管理以及金融管理等。
3建筑工程監理以及項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1法律法規不完善
當前我國在針對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還不夠全面,與建設工程的相關規章制度還不夠具體、不充分,不能與實際的施工工程相聯系。在工程建設施工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由于規章制度不是非常完善,因此在施工的過程中不能很好地進行監督工作以及項目的管理工作,進而影響施工的質量。
3.2監理以及管理機制不科學
當前我國建筑市場較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處于初期的階段,在工程施工的監理以及項目管理過程中不能夠有效地進行工作效率的提升,管理機制還不是非常的科學和完善,施工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管理還不夠規范、準確。在工程建設施工的監理工作以及項目管理的過程中,不能夠由工程實際進行有效地結合,只是根據參考的資料進行工程的監理和項目的管理,不能有效的將工作落實到實處。
3.3監督管理信息不流暢
在施工工程建設的現場監督管理過程中,對于信息的傳遞不能夠及時、實時的進行傳遞,管理信息不能及時有效的傳遞到各個施工工作人員身上,對于現場施工監理的管理工作是一個很大的阻礙。
3.4缺乏規范性的指導工作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大多數工作人員在監理以及項目管理的過程中,都不能夠規范的進行工程的管理和現場的監理工作,進而影響其工作的實施效果,導致工程建設施工質量受到一定的影響。相關的監督管理人員發現現場施工人員存在不規范的施工操作時,往往只是進行口頭上的教育,沒有進一步的懲罰措施,施工人員在進行同樣的施工操作時又會犯錯誤。因此作為建筑工程監理以及項目管理人員要對工程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違規操作進行及時的糾正和處理,避免導致嚴重的工程事故,而影響了工程的施工進度。
4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接軌措施
4.1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制約所有活動的重要準則,所有的活動都要在法律的規定下才能進行。建筑企業要想順利的完成工程建設項目也要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完成相應的工作。而且要想將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相互融合,首先也要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建設工程監理以及項目管理工作人員要遵循相應的行業法律法規,來開展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以及管理工作。作為制定法律法規的政策部門,要不斷的完善工程建設監理以及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避免出現一些漏洞給相關的人員工作帶來不利的因素。對于工作人員來說,要不斷地學習工程監理以及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提高工作的準確性。作為相應的管理部門來說,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流程和制度,規范工作人員的工作,提高建筑工程的建設質量。
4.2建立健全施工監理機制
建筑工程項目通常來說具有較長的施工工期,較大的工作量,因此施工監理的工作任務也比較重。這就要求根據工程實際健全施工監理機制,通過相應的監理機制安排好監理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通過有效地安排監理部門各部分人員的工作職責,將工程項目監理工作落實到每一個建設環節中,確保每個監理工作人員能夠按照標準的規范進行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通過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理機制,監理工作人員要根據規范的工程建設安排進行相應的工作,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為了能夠更好的幫助施工監理工作有效的開展,需要安排一個負責人將監理人員的工作做好監督,完善監督質量。
4.3國家政策的傾斜與扶持
項目管理服務能夠為國家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提高就業率,因此,建設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接軌,需要國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國家應采取積極的態度,制定相關政策來促進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的接軌速度,促進我國建筑咨詢行業的迅速發展。
4.4提高監理工作以及項目管理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
作為監督工作以及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主體,相關的工作人員要不斷地進行自我學習,提高工作的有效性。進行建設項目工作時,由于工程工序相對來說有效復雜,就需要將每個階段進行有效地控制,完善監理以及項目管理工作力度。建筑工程監督以及項目管理工作開展時,工作人員要持續地完善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整體項目管理措施,將建設施工項目的各個環節都進行有效地監督。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是影響工程建設質量的重要方式,因此要求相關的工作人員不斷地完善自我的管理水平,提高其工作的質量。工作人員在進行項目施工的具體工作中,通過不斷地學習將各項專業知識進行有效地掌握,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的工作。還有就是,相關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賞罰機制,通過對工作人員工作進行評價,對于工作優秀的人員要進行適當的獎勵,同時要對工作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的進行懲罰,全面提高項目監理以及管理的各項工作。
5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在大多數建設工程中,監理以及項目管理工作的結合已經有了廣泛的應用,因此,相關的監理部門的責任就會越來越重,而且其也在以后的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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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對策分析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時展的客觀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訂后所做出的多處重大調整和修改,對我國的消防事業將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断婪ā吩趶娀⒂嘘P職能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責任的前提下,重點突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后監督,相應弱化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前行政審批職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的生產使用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但從當前的施行情況來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條文尚缺乏更具體明確的解釋和指引,各地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尤其是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面比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對新修改條文的執行尚處于摸索實踐階段,如果不及時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的處理意見和工作建議,將會對執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本文通過對《消防法》施行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和分析,嘗試探索解決問題的相應對策和改進措施。
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依據《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基層消防機構紛紛反映在相關規定的具體適用上遇到一些問題,分別有:
(一)關于備案。當前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有如下一些問題反映出來:
1.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設計備案需提交的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范圍。對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當地政府、城建規劃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否認定為106號令中規定的規劃許可證明。
2.建設單位針對同一工程重復進行網上申報備案的處理。目前,基層消防部門反映,有部分社會單位在網上對同一建設工程多次備案,有些是因為第一次備案被抽查到,而場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當事人采用加后綴等方式進行第二次備案;有些單位是因為備案信息不準確或不齊全被管理人員刪除后,進行第二次備案;還有的單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員進行了重復備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沒有被抽到),如何處理。
3.關于施工許可在申報備案中的必要性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按《消防法》和106號令,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后七個工作日內申報消防設計備案,但有些小型的場所,按照建設部的規定,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如何備案?
4.關于逾期不提供備案抽查要求的資料的處理。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當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不齊全時,消防機構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但對建設單位逾期不補齊資料的,消防部門應當如何處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
(二)關于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檢驗。室內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被抽查到的,應提供裝修、裝飾材料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而該工程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時,由于結果是在消防網上辦事大廳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裝修材料抽樣送檢事宜。備案的內部裝修工程,裝修材料如何送檢?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或者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往往難以驗證其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
(三)關于申報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資料。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106號令規定的申報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中不包括相關的圖紙,不利于驗收和備案抽查。
(四)關于審核驗收的標準。有的基層消防機構認為,106號令第9條、18條等處均有明確表示,對消防設計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審核。是否意味著消防機構在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只要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的總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進行審驗把關就可以了?
(五)關于自動消防設施單獨申報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部分內部裝修工程增設的自動消防設施可否單獨申報消防手續。
(六)關于單體建筑的判定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地下室與首層及二、三層的樓層商鋪為連體的建筑,上面住宅分為若干棟,總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此類建筑是否屬于單體建筑,是否需要申報?執法實踐中這類建筑設計類型經常出現。
(七)關于新規定施行后業務的銜接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5月1日《消防法》修訂后實施前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但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屬于備案抽查范圍的工程,若在“網上辦事服務大廳系統”中備案時沒有抽中,如何處理。
(八)關于建筑物(或場所)整體和局部申報業務的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指出,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仍未能明確建筑物作為整體申報消防手續和局部的場所申報的關系。實踐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內分設的一些小場所不審驗將會由于備案未抽中而留下隱患。
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從我省各地調研的情況看,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主觀上的理解和學習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的規范性解釋等客觀原因。具體主要體現在:
(一)法律條文理解應用不準確
《消防法》修訂執行后,部分消防監督員對新法學習了解不夠,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深,導致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該運用何種條文把握不準。
(二)執法規范化建設推進力度有待加強
有些問題也反映出了執法人員的素質水平不夠高、執法能力不夠。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審核把關的問題,雖然現有的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解釋,現有的業務系統在不斷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偏低,也導致了在建設工程消防 行政許可和備案業務受理、辦理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對法律法規規定理解貫徹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得到進一步的解釋和細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規章作為上位法,在條文上比較概括,有些術語和工作操作程序還有待細化;在審核驗收和備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還缺少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對有些場所和建設工程還要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三、解決新消防法律法規適用過程中有關問題的對策建議
根據這些問題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筆者結合當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實際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擬提出如下的解決建議:
(一)強化執法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要通過執法大輪訓、研發推廣執法培訓操作演示系統等多種形式,不斷加強對各級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推動新消防法律法規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貫徹落實。
(二)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強化執法監督機制。要結合創新社會消防管理工作,不斷強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規范化建設,制定更具體明確的執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規范,細化、量化執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內網和互聯網消防監督工作平臺,不斷強化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監督制約,實現執法規范化水平和為民服務水平的“雙提升”。
(三)領會法律法規精神,準確把握執法標準。結合在省內調研和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研究,筆者擬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上述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解決對策建議。
1.關于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問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因此對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時,應不要求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對于不同時期的建設工程,建議做如下處理:對5月1日后新建或者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須持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備案;對5月1日前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需要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單位可持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證明文件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
2.關于重復申報備案的問題。為防止故意重復申報備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虛假備案對監督管理工作的干擾,建議明確:同一建設工程使用同一名稱或者不同名稱多次在網上申報備案的,當其中一次被備案系統確定為備案抽查對象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依法對該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其它重復申報的按虛假備案處理。多次在網上申報備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備案項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備案記錄,其余按虛假備案處理。
3.關于申報消防設計備案涉及施工許可的問題。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依法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外,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其中,已辦理施工許可的,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未辦理施工許可的,應當在施工前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4.關于備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規定材料的處理?!督ㄔO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定為備案抽查對象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建議:對于建設單位逾期不提供規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齊全的,視為“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抽查結果。
5.關于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檢驗的問題。建議明確:建設單位申請進行消防竣工驗收或者申報消防安全檢查前,對選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見證檢驗工作,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合格的見證檢驗報告。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裝修、裝飾材料見證取樣和抽樣檢驗的抽封樣工作。
建議推廣《廣東消防網》網上辦事服務大廳提供的“廣東消防防火材料檢驗信息服務平臺”,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可登陸,并便捷驗證建設單位申報的室內裝修材料防火性能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
6.關于申請消防驗收應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議明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和工程竣工圖紙等。
7.關于消防技術標準適用的問題。為強化建設工程的審核驗收,防止出現先天性的火災隱患,建議明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時,應當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應當依照規定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對消防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不得批準。
8.關于申報消防設計審核中涉及自動消防設施的問題。為防止審驗的片面性,建議明確:自動消防設施不應單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應納入土建工程或內部裝修工程一起申報。
二、組織安全教育活動和培訓工作
隨著我國建設行業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機制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同時對于建設工程監理人才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要不斷加強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和專業素質,增強市場競爭力。由于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具有嚴謹性,各個環節都有統一的規定與要求,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水平。因此在這種新形勢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要不斷組織安全教育活動以及培訓工作,提高監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同時,要不斷提高監理工程師的整體水平。監理工程師在實際施工監理過程中起到很關鍵的作用,監理單位不斷強化監理人員學習與培訓工作,從而提高員工的法律認識和業務技能水平,有利于員工綜合素質的培養。同時,在這個學習的過程中,使監理人員樹立了正確的責任意識,從整體上提高工程質量監理工作的實效性,有利于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
三、完善監理市場法規
由于市場競爭機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市場存在諸多的問題。首先,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嚴重。在利益的驅使下,不少監理能力不足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進入監理市場,從而不利于整個監理市場的穩定發展。同時,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夠完善,相應的法律法制還不夠健全,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的思想觀念沒有得到徹底解放,從而出現了市場不規范的現象,導致建設監理單位內部機制運行與外部市場存在矛盾。因此,國家相關部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市場。在這個過程中,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要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不斷完善監理管理各級部門的法制法規體系建設,建立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制度。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從而使監理工作有法可依。同時,通過強化法律體系的建立,也避免了相關部門的行政干預,從而保證了監理工作的正常運行。同時,國家要進一步加大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從而對各類市場行為進行有效規范。通過建立一套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從而構建科學合理的市場體系。這有利于促進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實現標準化管理,最終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
四、構建標準化管理模式
建筑工程監理標準化管理模式主要是針對監理的內容和形式做出全新的管理以及控制,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的每一個階段都具有規范性。隨著市場競爭機制的不斷變革,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在管理模式上存在諸多的問題。從總體上來講,只是實現了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的協調以及控制,并沒有實現全面的標準化管理。因此就要求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要正確處理好與施工單位、業主以及監理人員之間的關系。在實施監理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各自的利益,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制定一套完善的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同時,要加強監理過程的動態控制,不斷完善施工組織設計,構建標準化管理模式,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建設工程監理要實現組織管理上的體系化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施工管理體系、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以及質量保證體系,從而實現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在組織管理上的體系化,從而使工程建設項目能夠正常運行,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發展。
(2)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流程化工程監理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來制定內部的規章制度,明確劃分各個部門的職責,從而實現監理程序的流程化。
(3)監理工作的協同化監理工作要根據現場施工的具體情況來進行適時地調整,這就要求員工之間要積極配合,實現監理工作的協同化。
(4)實現監理工作內部控制上的信息化要嚴格按計劃進行工作,同時實時進行反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控制上的信息化。
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一)涵義
英國特許建造學會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這樣定義的:從項目的開始到項目的完成,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費用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項目。
建設部2003年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件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涵義作了明確的定義,即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無論國外或是國內,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一概念的定義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認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工作內容包括計劃、協調、控制和管理等。
(二)業務范圍
按照建設部2004年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5. 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7.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從以上業務范圍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必須能夠代表建設單位統籌資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種拆零細分的專業服務(前期策劃、造價控制、設計過程管理、招標、監理、審圖)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為整”進行綜合管理。因此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三)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還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斷完善。目前相應的政策規章主要有:
1.《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
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文)等。
二、建設工程監理
(一)涵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國外沒有與建設工程監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于1995年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二)業務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