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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遼寧省人民政府:
按照電力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安排,東北電力集團公司改組為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同時組建遼寧省電力公司,與黑龍江、吉林省電力公司一并作為國家電力公司子公司。原東北電力集團公司所屬的豐滿發電廠、白山發電廠、豐滿電力工業學校即將組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在吉林省。根據上述情況,按照《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規定,經與國家電力公司研究,從1999年3月1日起,原參加遼寧省養老保險統籌的豐滿發電廠、白山發電廠、豐滿電力工業學校,改為參加吉林省養老保險統籌?,F將這三個單位1997年末財政決算數字附后,對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實際發生數據,請你們協商后核定。望共同做好劃轉工作,確保養老保險費收繳和養老金發放。
附件(略)
一、各級政府要認真組織實施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基金征繳率,努力完成社會保險費征繳率90%以上,基本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的目標任務,以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費和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二、建立各級目標管理責任制,由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簽訂擴面征繳和兩個確保責任。對沒有完成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任務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對不按規定上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由省財政通過年終決算予以扣回。
三、各級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5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工作。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問題,按照《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規定辦理。
五、事業單位從1999年1月起,依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所需的經費按工資開支渠道,由單位負責繳納。
六、由省社保局直接經辦的中央屬企業的失業保險費由省里統一征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將失業保險基金劃轉各地市。
七、對破產、關閉、撤銷的企業凡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按已離退休人員支付10年養老金所需的資金,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其離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八、《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與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一并貫徹執行。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時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是社會保險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全國的保險規劃及其有關方案和政策,制訂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領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屬事業單位性質,主要負責社會保險費的核定、征集、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以及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登記、管理等具體的社會保險業務;財政部門參與研究社會保險政策的制訂、基金監管等??傮w來看,現行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設計與原來分散的管理體制相比,有了很大進步,但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1.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不統一?!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構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這樣的規定使得多數地區實際上有兩個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企業繳納稅費要面對兩個部門,增加了企業繳費的負擔,兩個征收機構并存,無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與稅務部門之間的關系難以理順,不利于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另外,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也不利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心工作的開展。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目繁多、機構重疊?,F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的按險種命名,如醫療保險管理處、工傷保險管理處、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等,有的稱社會保險公司、社會保險管理處、社會保險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區五大險種由多個部門分頭管理,有的城鎮、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分設,造成機構重疊,重復投資,大大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成本。同時,名目繁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造成一些參保人員無所適從,不知往哪個單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不明確。自1998年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以后,多數地區社會保險費改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是財政部門,機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以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造成多頭管理。
4.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乏力。按照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集社會保險資金行政主管與投資運營于一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則由下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監管,兩者的行政隸屬是上下級關系,因而無法實現有效監督。而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也顯得力不從心,有些地區雖然設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實際上也只是有其名而無其實,沒有真正實施監督作用。
二、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現實意義
1.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制度保證和基礎工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5個險種組成。由于社會保險涉及的對象范圍廣泛、人數眾多、資金量大、利益關系復雜、資金分配剛性特點突出,使得社會保險管理十分復雜。截止2005年底,全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覆蓋人數分別達到17487萬人、13783萬人、10648萬人、8478萬人和5408萬人。2005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6968億元,支出5401億元,累計積累6066億元。很顯然,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險系統工程必須要有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作支撐。
2.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決定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效率,社會保險的本質是一種財政分配關系。雖然我國社會保險主要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但是社會保險繳費作為成本列支,實際上抵減了國家的利稅,政府為了保證社會和諧穩定,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政府將成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最終承擔者。因此,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良好運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類,不僅涵蓋了原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債務預算收支,而且還納入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收支,從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建立一對一的部門預算管理,實現一個部門一本預算,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分類能夠全面、正確、及時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動,顯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議
當前,要按照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保證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實行由政府統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政策、財政部門管社保基金、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辦理、基層平臺負責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新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各部門之間有嚴密的制約措施,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實現數據共享。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和領導,切實擔負起管理和服務的職能。
1.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費征收體系,實現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稅務部門征收。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實行五費合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為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改稅作準備。五費合征后,社會保險費的欠費管理也由稅務部門負責。幾年來的實踐證明,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優勢明顯,成效顯著。稅務機關是專門組織財政收入的執法部門,熟悉企業情況,執法手段強,征收力度大,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可有效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征繳率,減少征收成本。
2.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業務管理體系,整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整合精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五大險種統一合并成一個機構,統一名稱(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人員嚴格定員定編,實行參照公務員管理,財政部門在整合硬件資源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工程的投入,確保整合精簡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高效運行,使各類保險管理工作基礎數據實現資源共享。
3.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社會保險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稅務機構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財政部門管理”的三位一體管理模式,三者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明確財政部門的基金管理主體地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與保值增值。在此基礎上,探索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等大額資金實行財政集中支付。
1.堅持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為了使私營企業勞動保險管理工作的真正有效性得以發揮出來,在進行改革時我們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我國的實際國情針對性的開展相關保險管理工作。我們都知道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由于這一國情的制約使得我國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論是在經濟發展方面亦或是科技發展方面都落后于其他國家,這種現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我國勞動保險的改革力度,我國勞動保險制度在很多方面都處于極低的發展水平,不僅在待遇上還是其他層面上都存在一定的劣勢。近些年我國勞動保險制度雖然取得了一些顯著成績,但仍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我們在提升私營企業勞動保險管理制度方面應嚴格從實際情況出發。
2.堅持調動多層次力量的原則
在提升私營企業勞動保險管理工作的實效性時我們還應正確處理企業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以及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聯,最大限度的發揮各方面的力量為勞動保險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做出應有的貢獻。勞動保險問題不僅僅是企業或是個人的問題,它在一定程度上也與國家的發展進步有著天然的聯系,只有國家得以繁榮昌盛,企業或者個人才能從中獲得一定的福利。但存在不足的是我國現有的勞動保險幾乎都是由國家和相關企業所承辦的,職工自身對勞動保險內容知之甚少,這種現象會使得有些企業有機可趁從中撈取利潤,因此,在進行勞動保險制度改革時應從多個角度、多層面進行監督與管理。
3.堅持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原則
此外,在進行私營企業勞動保險制度改革時還應正確處理勞動保險與生產之間的關系。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發展生產是企業得以長久發展的最為可靠的保障,只有生產有了保障,職工的勞動保險才會有質的飛躍,而且在提高勞動保險待遇時必須按照企業的實際發展現狀,針對性的開展相關工作[2]。倘若不進行實地調查,盲目的擴大或者提高勞動保險待遇,則會使得勞動保險缺乏有力的保障,對企業的發展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科學有效的做好勞動保險與生產之間的聯系,是增強我國私營企業勞動保險管理工作中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問題。
二、私營企業勞動保險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與社會保險“互助共濟”觀點背道而馳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改革發展的浪潮不斷加大,不管是在科技方面亦或是經濟層面上中國都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也在不斷涌起,隨之而來的競爭也在日益加劇,這種現象已經擴展到很多私營企業中,很多企業為了更好的發展,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在制定相關勞動保險上花費巨資,而有的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發展較緩慢在制定勞動保險時常常步履維艱,這種現象與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很多方面存在異議,因此在實施時往往難上加難。
2.勞動保險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縱觀當前我國現有的勞動保險管理制度,我們發現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之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勞動保險管理制度上責任不明確。二是勞動保險管理制度與社會的發展不相吻合。通過調查我們發現我國很多地方在制定勞動保險制度上都缺乏針對性,管理力度不足,在實施相關工作方面往往受到多方面條件的制約,這種現象嚴重阻礙了勞動保險制度的改革與發展。三是勞動保險機構設置不科學。我國勞動保險制度雖然已有很多年的發展歷程,但仍沒有一個統一的制定標準與具體的實施方案,在人員的設置上也不科學,沒有建立健全的管理機制,使得很多人不走正規渠道,在就業中走后門現象較為嚴重,這種情況嚴重阻礙了勞動保險管理制度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進。
3.勞動保險基金存在的問題
一是勞動保險基金籌集渠道單一化。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規則是個人繳納勞動保險的一部分,企業也應承擔保險費用的一部分,倘若企業的職工數量較多的話則繳費基數會很大,這遠遠超出了某些企業所能承受的范圍,所以為了獲取巨額的利潤,很大私營企業在對員工繳納勞動保險上采取拖延政策或是直接取消社會保險等保險服務。二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腳步日益加快,傳統的法律保障制度已遠遠不能滿足時展之所需,這種情況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某些私營企業在進行勞動保險基金管理上缺乏有力的保障,實施的難度可想而知。三是勞動保險基金在投資運營中渠道單一[3]。雖然目前正在逐步放開社?;鹜顿Y金融產業、進行實業投資和經營性事業投資的準入領域和相關規定,但基金的大部分仍集中在銀行存款、政府債券等投資品種上,這便導致了資金運用的次優效率。
三、提升私營企業勞動保險管理工作質量的有效措施
1.實行多層次的勞動保險待遇
為了使私營企業勞動保險管理工作得以有序、持久的發展,縱觀各方面發展情況,也為了滿足私營企業的可承受范圍,在制定相關勞動保險制度時應該實行多層次的勞動保險待遇。比如對于一些家庭困難而又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在勞動保險待遇上應適當增加,根據員工的實際工作強度并結合相關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勞動保險制度,在滿足職工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上,充分調動全體職工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
2.改革與完善勞動保險的管理制度
一是實現勞動保險管理制度的有效化與統一化。縱觀我國現有的勞動保險管理制度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應健全與改革現有的勞動保險管理制度,實現勞動保險管理制度的有效化與統一化。勞動保險由專門的管理部門進行監管,企業在制定相關管理條例時須參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實施,對于不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的企業應給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使我國的勞動保險制度有法可依并得以有序發展。二是促進勞動保險制度信息化與全面化。所謂勞動保險制度的全面化主要指的是在發放勞動保險金時應全面,不僅要對在職人員進行發放,而且還應對已退休人員進行適當的補助。此外還應做好勞動保險制度的管理工作,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為人們提供便捷的服務。在管理中還應注意勞動保險制度的信息化,實現網絡化的管理模式,開發勞動保險綜合服務平臺,為人們提供科學的依據與溝通交流的渠道。三是促進勞動保險基金投資的多樣化??v觀我國近些年勞動保險方面存在的問題,運營方式單一化,基金保值渠道少等嚴重制約著我國勞動保險制度的改革與發展,因此為了使私營企業勞動保險制度得以健全發展只有擴大投資渠道,改進管理方法[4]。此外,應將勞動保險基金的運營交由專業的團隊進行投資經營,確保其持久、有效運行。
一、由于本次調增離、退休金時間正值我市實施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的第一個月,為保證全額繳撥程序順利接軌,同時保證調增的離退休金按全額繳撥的要求,在當月發到離、退休人員手中,凡實行全額繳撥的單位,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不進入當月統籌支付月報,由市社保中心根據各區(縣)和局總公司上報的2000年1月份統籌月報中離退休人數,按離休每人每月65元、退休(含退職、退養)每人每月30元預撥。預撥基金按政策規定調整后,經各級社保機構審核,按實際支付金額多退少補。從8月起,調增的離退休金由所屬經辦機構根據市社保中心編制下發的程序自動生成并按全額繳撥要求按月支付。
二、仍實行差額繳撥單位調增的離退休金,進入7月統籌月報。調增金額填入月報第45欄“調整機制增加額”中,按差額繳撥月報程序企業于8月5日前、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于8月10日前逐級上報,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撥付。根據差額繳撥月報填報規定,本次調整增加的離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當月月報第39、40、41、42欄中。
三、為保證調整的金額準確匯總,市社保中心編制下發《2000年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核明細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核匯總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匯總表》,表樣附后)。實行全額繳撥的企業及匯總單位將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在《明細表》和《匯總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隨8月月報報區(縣)社保機構和局總公司,區(縣)、局總公司審核匯總后,將《匯總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報市社保中心。
實行差額繳撥的企業將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在《明細表》和《匯總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隨月報一并報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經辦機構和行業牽頭單位審核后,填寫《匯總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報市社保中心?!秴R總表》中12欄金額合計數與月報表中45欄數對應。
四、全額繳撥單位由于7月調增的離退休金已提前預撥,故《匯總表》中7月匯總數不再進入月報中統計,只做為市社保中心與區(縣)社保機構、局總公司結算預撥金額的依據,市社保中心將根據《匯總表》中預撥金額與實際金額的差額進行多退少補的結算。
五、由于本次調整增加的離休金做為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領取原標準工資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全額繳撥單位其增加金額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支付月報增減變動表》第9、13欄中一次性支付。差額繳撥單位其增加金額部分填入7月月報表第44欄“建國前工作補貼”中一次性支付。
社會保障基金作為國家依照相應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制定,為執行社會保障制度而創建的??顚S觅Y金,成為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根基,也成為百姓的養老基金。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逐漸提高,人口老齡化壓力逐步擴大,保障需求持續提升,令社會保障基金監管中的現狀及問題愈發明顯。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
我國當前社會保險監管制度是通過行政監督為主,經由審計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為輔相結合的社?;鸨O督方式。當前時期,審計監督成為國家審計部門以及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內部的審計部門,肩負監督社?;鹭攧盏氖罩闆r。社會監督通常包含了工會組織、企業團體乃至社會輿論監督等有利于監控社會保險收支狀況及管理狀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中的問題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在社會統籌方面較難實現長期平衡
當前時期,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在社會統籌中較難實現長期平衡,通常僅可把控當前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無法控制未來或許會產生的經濟危機乃至人口老齡化問題,因為我國未來人口老齡化的狀況,一定會有眾多人員進入養老金領取行業,這一收支不平衡的狀況,也會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眾多問題。并且,個人賬戶存在收支平衡時間過長的狀況,較易遇到通貨膨脹等問題,因此假如我國出現一些較大的金融或經濟問題,則會令養老金個人賬戶無法規避貶值風險。并且,對于當前我國社會保險的模式來講,社會中低收入或者負擔過重的人群并不能透過預提本身積攢的保險金確保退休后的生活基本所需。
(二)機制轉軌當中具有龐大的資金欠缺
對于我國當前狀況而言,我國社會保險機制透過現收現付的形式,逐漸靠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融合的方式。不論透過資金流動機制,還是以其他層面而言,這一過程中均具有以一代人為基數的龐大的資金欠缺,目前勞動者不僅需為自己繳費,還需為已經退休的上一代繳納以此充足的基金,以便將資金的缺口補充完整,以便確保這一機制的有效循環。
(三)社會與經濟的發展造成的不穩定因素
由于企業出現倒閉、破產、重組等狀況,從而令勞動者出現下崗、待業狀況,從而形成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壓力隨之增大。在這一狀況中,社會保險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狀況會導致社會統籌入不敷出,從而令收入分配具有較大差距。
(四)政府財政收入支持較難到位
國務院對于社會保險的政府財政投入而言,雖然頒布了一些政策,可是因為未明確財政基金來源乃至相應投入的方法及力度,令政府財政支持并不理想。
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的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社會保險法作為我國社保方面的首要法律,建立了一個社會保險法律的旗幟,其所指定的相應社會保險政策均需以此為準繩,不斷給予完善。我國當前存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乃至失業保險等,養老保險又包含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所有險種共存,并且我國本身狀況繁瑣,并不能通過一部保險法完善所有,這則需制定各類不同相符的細節規定,以便令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制定執行有效的社會保險監管制度,確?;鸬耐晟?。當前我國依舊不具備專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律,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僅在決定及辦法中體現。所以需盡快將相應制度給予完善,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能夠有效執行,將收支兩條線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以便能夠令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源頭進行獨立和分開。為基金的監管給予法律依據,并且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確?;鸨O管具備法律依據,確保百姓的權益有所保障。
(二)不斷完善社會保險運轉機制
將經辦社保的部門進行統一,將社保信息進行整合,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部門,提升服務效率,提高社會保險形象,提升政府滿意度。與政府其他機構相結合,創建統一的信息平臺,以免避免重復參保、冒領社?;鸬冗`規行為。打造統一的政府服務平臺,將財政、審計、銀行等信息進一步整合,提高溝通增進聯系,將工作中的問題進一步分析,對各部門進行工作尤為有利。
(三)提升社會保險審計監管人員素養,提高社保監管服務能力
提升社?;鸨O管人員的準入標準,聘用具備保險精算、審計稽核、法律、金融投資等方面的人才,提升監管能力。公開挑選具備相關專業的社?;鹑瞬?,學習把握社會保險的運作流程和所有社會保險法律政策,執行資格制度,注重法律,令所有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真正落實。對審計監管人員執行實踐與學習相結合的方式,定期組建考核、學習與培訓。提升審計監管團隊的責任意識,提高審計監管人員的使命感,強化反腐教育,保障審計監管團隊能夠健康化發展,確保社?;鸨O管落實到實處,減少社?;鸨O管的風險,確保社?;鹄娴淖畲蠡?。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只有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才可以確保百姓老有所依,保障社會的安定與和諧。
參考文獻:
[1]李鯤.社保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J].價值工程,2010
針對我國企業中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問題,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通過法律法規對相關內容的制定,對企業、職工、社會、經濟等多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不僅有助于減輕企業的負擔,同時也使得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維護,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特別是在2011年國務院所重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既對相關工傷范圍的認定程序進行了簡化,同時也促進了工傷保險待遇的提高。這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又進行了一次質量上的升華,使其愈加變得完善,與此同時,為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一份保障,而且也促進了社會的穩定發展。
一、目前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 不健全的工傷保險經辦體制。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工傷保險實行的是“企業保險”,加之我國相關的企業工傷保險法層次比較低,因而目前在我國很多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中,體現出經辦體制不健全、工作人員力量薄弱等缺點。在一些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里,對于工傷保險中事故的認定,會有專門的技術部門對其工傷事故進行專業的鑒定,但對于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卻呈現出工作人員短缺、工傷保險管理不足等現象,長此以往很容易造成工傷案件的堆積,從而影響到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情況嚴重時還可能會引起企業職工進行“鬧工傷”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性。
2. 工傷保險基金不充足。工傷保險基金的不充足,直接影響著工傷保險的賠償待遇。目前造成我國工傷保險基本不充足的原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傷保險工作在我國發展比較晚,并且所覆蓋的面積有限,同時,對于一些賠償的項目與待遇還有待修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的基金統籌層次比較低,因而呈現出抗風險能力弱、調劑力度小等特點,加上我國不均衡的產業分布,導致了在一些高危行業中的費率比較高。從而造成了我國工傷保險基金不充足。
3. 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沒有完全形成。工傷保險中的差別費率是由根據企業行業的特定以及事故的發生管理來進行確定的,但在很多的地區,對于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只是簡單的按照企業類型來進行確定,從而導致工傷保險中的浮動費率失效,就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經濟補償與風險的分散,并沒有把工傷保險中的預防與補償機制有效的結合起來。
4. 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比較小。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并沒有覆蓋所有的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鄉鎮企業等,往往會因多種理由而不參與工傷他們,因而導致了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基本上集在了集體企業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而且在實際具體的工作中,對于同樣的工傷事件卻有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
5. 不完善的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構成了工傷保險中重要的組成內容。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不僅能夠有效的降低企業工傷的發生率,同時也能夠降低相關的費率,在一定程度上對工傷風險起到了防范的作用。而工傷康復工作,是提高職工生活質量的一種有效手段,是職工進行工傷治療的一種延伸,有助于職工盡快恢復。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還是比較注重工傷賠償,對于工傷的預防與康復還沒有進行重視。
6. 老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問題。2004年頒布的條例并沒有患有職業病的失去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歸入到工傷管理條例,而2011年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把這部分人納入到保險范圍中。如何對這部分人的工傷保險以及撫恤工作進行維護,是困擾職工和執法人員的一個問題。在油田企業等開采性行業中,患有職業病的職工發病以及工傷的幾率很高,是一個工傷與職業病高發的行業。目前的老工傷職工的處理方式因企業而異,受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對于工傷的認知程度而定,這樣會導致工傷員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工傷員工的津貼低于國家標準的情況普遍存在。
7. 不完善的企業工傷保險待遇制度。企業中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為企業有工傷員工提供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種保障,同時,作為企業的員工,工傷保險的待遇也成為了企業員工用來維持未來生活的重要經濟基礎,因此工傷保險待遇的制定是否合理與完善既關系到工傷家庭的生存水平,也關系到國家的穩定。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還比較低,相關的法律法規只對員工的基本待遇進行了規定,對于其他補充性的待遇還沒有詳細內容的制定,因此,如果企業的員工因工負傷時,只能夠享受到最基本的工傷保險待遇,過著艱難的生活,對沒有工傷的勞動者也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阻礙其積極工作。
8. 工傷認定爭議問題較多。工傷認定是勞動者主要關心的問題,是勞動者能夠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目前我國的工傷認定爭議較多,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的工傷認定標準較為粗略。我國的工傷鑒定標準是經驗羅列的方式,雖然規定了具體的情形,但是真正發生事故的時候卻較難判斷,沒有說明具體的細節,造成工作誤差;二是勞動關系不易確認。工傷保險條例針對的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然而現實中,當員工出現工傷事故后,在進行工傷認定的程序時,對于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卻無法進行準確的確認,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國復雜的用工形式所造成的,由于我國的勞動力處于一種供過于求的現狀,因此,在很多的企業會存在不與員工簽訂合法的勞動用工合工,特別是高危行業的底層人員多是從農村來城市的務工人員,一旦發生事故,部分沒有簽訂勞動關系就無法進行工傷的認定,導致工傷認定爭議較多。
二、不斷健全與完善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
1. 做好新版《工傷保險條例》的宣傳貫徹和解釋工作。新《工傷保險條例》相比于原來的條例,內容調整幅度較大,工傷保險覆蓋的范圍得到了有效擴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單位等組織也要按照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的范疇,工傷的認定程序也得到了優化,同時工傷保險的待遇得到了很大提高。為了防止員工在套用新版《工傷保險條例》時有各種疑問,各單位應當充分做好新條例的宣傳貫徹和解疑釋惑工作,將條例的各個條款逐條給職工解釋好,遇到具體問題處理好,防止出現法律糾紛,引起不和諧因素。
2. 做好新老制度的更新銜接工作。對于老工傷人員的保險待遇,各個單位要查缺補漏,該增加的就應該增加。穩定員工情緒,因勢利導,做好解釋工作,防止新老制度運行中出現疏通不暢現象。同時要采取切實可行的對策,使工傷職工生活可以得到穩定保障。必須以新修訂的條例為原則,體現國家對工傷人員的愛護,彰顯新條例以人為本的宗旨。同時對于新制度中增加的條款以及改變太大的調控,要著重研究,使每個員工都能理解到位,這樣才能確保每位員工自身的利益,實現公平合理的賠償制度,平衡職工的權益,最大化職工的利益。
3. 擴大工傷保險的應用范圍。社會保險應該遵循“大多數原則”,即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風險就越容易進行分散,受到傷害的人員就會得到更多的保護。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更應該遵循這一原則,即工傷保險涉及到的人員越多,工傷保險更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據了解,德國、日本工傷保險的涵蓋范圍幾乎達到了100%,在這方面,各類單位應當予以借鑒。
4. 完善工傷保險的待遇。首先應該樹立補助型的待遇制度。我國的工傷保險待遇只規定了基本的待遇,并沒有制定特別補助制度。我國可以結合自身國情,建立相應的工傷保險補助制度,使我國的待遇制度更加合理;其次,工傷保險待遇都是以貨幣的形式發放。而近幾年都是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現象嚴重。雖然我國也有適當的待遇調整機制,但是太機械,太死板,只是一年調整一次。因此,對于我國企業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制度與調整,可以有效的借鑒國外一些比較科學化的待遇機制,并與國內的國民收入相結合,從而使得企業工傷待遇實現自動化的調節,有效的促進企業員工的工傷待遇保障機制功能的實現。
針對我國企業中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問題,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通過法律法規對相關內容的制定,對企業、職工、社會、經濟等多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不僅有助于減輕企業的負擔,同時也使得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維護,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特別是在2011年國務院所重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既對相關工傷范圍的認定程序進行了簡化,同時也促進了工傷保險待遇的提高。這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又進行了一次質量上的升華,使其愈加變得完善,與此同時,為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一份保障,而且也促進了社會的穩定發展。
一、目前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不健全的工傷保險經辦體制
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工傷保險實行的是“企業保險”,加之我國相關的企業工傷保險法層次比較低,因而目前在我國很多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中,體現出經辦體制不健全、工作人員力量薄弱等缺點。在一些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里,對于工傷保險中事故的認定,會有專門的技術部門對其工傷事故進行專業的鑒定,但對于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卻呈現出工作人員短缺、工傷保險管理不足等現象,長此以往很容易造成工傷案件的堆積,從而影響到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情況嚴重時還可能會引起企業職工進行“鬧工傷”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性。
(二)工傷保險基金不充足
工傷保險基金的不充足,直接影響著工傷保險的賠償待遇。目前造成我國工傷保險基本不充足的原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傷保險工作在我國發展比較晚,并且所覆蓋的面積有限,同時,地于一些賠償的項目與待遇還有等修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的基金統籌層次比較低,因而呈現出抗風險能力弱、調劑力度小等特點,加上我國不均衡的產業分布,導致了在一些高危行業中的費率比較高。從而造成了我國工傷保險基金不充足。
(三)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沒有完全形成
工傷保險中的差別費率是由根據企業行業的特定以及事故的發生管理來進行確定的,但在很多的地區,對于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只是簡單的按照企業類型來進行確定,從而導致工傷保險中的浮動費率失效,就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經濟補償與風險的分散,并沒有把工傷保險中的預防與補償機制有效的結合起來。
(四)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比較小
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并沒有覆蓋所有的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鄉鎮企業等,往往會因多種理由而不參與工傷他們,因而導致了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基本上集在了集體企業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而且在實際具體的工作中,對于同樣的工傷事件卻有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不完善的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
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構成了工傷保險中重要的組成內容。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不僅能夠有效的降低企業工傷的發生率,同時也能夠降低相關的費率,在一定程度上對工傷風險起到了防范的作用。而工傷康復工作,是提高職工生活質量的一種有效手段,是職工進行工傷治療的一種延伸,有助于職工盡快恢復。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還是比較注重工傷賠償,對于工傷的預防與康復還沒有進行重視。
(六)老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問題
2004年頒布的條例并沒有對患有職業病的失去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歸入到工傷管理條例,而2011年薪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把這部分人納入到保險范圍中。如何對這部分人的工傷保險以及撫恤工作進行維護,是困擾職工和執法人員的一個問題。在油田企業等開采性行業中,患有職業病的職工發病以及工傷的幾率很高,是一個工傷與職業病高發的行業。目前的老工傷職工的處理方式因企業而異,受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對于工傷的認知程度而定,這樣會導致工傷員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工傷員工的津貼低于國家標準的情況普遍存在。
(七)不完善的企業工傷保險待遇制度
企業中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為企業有工傷員工提供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種保障,同時,作為企業的員工,工傷保險的待遇也成為了企業員工用來維持未來生活的重要經濟基礎,因此工傷保險待遇的制定是否合理與完善既關系到工傷家庭的生存水平,也關系到國家的穩定。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還比較低,相關的法律法規只對員工的基本待遇進行了規定,對于其他補充性的待遇還沒有詳細內容的制定,因此,如果企業的員工因工負傷時,只能夠享受到最基本的工傷保險待遇,過著艱難的生活,對沒有工傷的勞動者也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阻礙其積極工作。
(八)工傷認定爭議問題較多
工傷認定是勞動者主要關心的問題,是勞動者能夠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目前我國的工傷認定爭議較多,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的工傷認定標準較為粗略。我國的工傷鑒定標準是經驗羅列的方式,雖然規定了具體的情形,但是真正發生事故的時候卻較難判斷,沒有說明具體的細節,造成工作誤差。二是勞動關系不易確認。工傷保險條例針對的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然而現實中,當員工出現工傷事故后,在進行工傷認定的程序時,對于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卻無法進行準確的確認,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國復雜的用工形式所造成的,由于我國的勞動力處于一種供過于求的現狀,因此,在很多的企業會存在不與員工簽訂合法的勞動用工合工,特別是高危行業的底層人員多是從農村來城市的務工人員,一旦發生事故,部分沒有簽訂勞動關系就無法進行工傷的認定,導致工傷認定爭議較多。
二、不斷健全與完善我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做好新版《工傷保險條例》的宣傳
貫徹和解釋工作新《工傷保險條例》相比于原來的條例,內容調整幅度較大,工傷保險覆蓋的范圍得到了有效擴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單位等組織也要按照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的范疇,工傷的認定程序也得到了優化,同時工傷保險的待遇得到了很大提高。為了防止員工在套用新版《工傷保險條例》時有各種疑問,各單位應當充分做好新條例的宣傳貫徹和解疑釋惑工作,將條例的各個條款逐條給職工解釋好,遇到具體問題處理好,防止出現法律糾紛,引起不和諧因素。
(二)做好新老制度的更新銜接工作
對于老工傷人員的保險待遇,各個單位要查缺補漏,該增加的就應該增加。穩定員工情緒,因勢利導,做好解釋工作,防止新老制度運行中出現疏通不暢現象。同時要采取切實可行的對策,使工傷職工生活可以得到穩定保障。必須以新修訂的條例為原則,體現國家對工傷人員的愛護,彰顯新條例以人為本的宗旨。同時對于新制度中增加的條款以及改變太大的調控,要著重研究,使每個員工都能理解到位,這樣才能確保每位員工自身的利益,實現公平合理的賠償制度,平衡職工的權益,最大化職工的利益。(三)擴大工傷保險的應用范圍社會保險應該遵循“大多數原則”,即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風險就越容易進行分散,受到傷害的人員就會得到更多的保護。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更應該遵循這一原則,即工傷保險涉及到的人員越多,工傷保險更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據了解,德國、日本工傷保險的涵蓋氛圍幾乎達到了100%,在這方面,各類單位應當予以借鑒。
(四)完善工傷保險的待遇
首先應該樹立補助型的待遇制度。我國的工傷保險待遇只規定了基本的待遇,并沒有制定特別補助制度。我國可以結合自身國情,建立相應的工傷保險補助制度,使我國的待遇制度更加合理。其次,工傷保險待遇都是以貨幣的形式發放。而近幾年都是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現象嚴重。雖然我國也有適當的待遇調整機制,但是太機械,太死板,只是一年調整一次。因此,對于我國企業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制度與調整,可以有效的借鑒國外一些比較科學化的待遇機制,并與國內的國民收入相結合,從而使得企業工傷待遇實現自動化的調節,有效的促進企業員工的工傷待遇保障機制功能的實現。
二、海南省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海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現狀
海南省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強制性基本醫療保險,其它社會補充醫療保險作為輔助醫療保險制度。各公司在實施時有自己不同的詮釋和操作方式:投保自愿、選擇自由、形式多樣;基金籌集來源為單位、個人或共同投保;服務項目和承保范圍可以是基本醫療,也可以是特殊醫療,個別病種等;投保對象是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或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經營目的和管理形式為商業保險形式、職工福利保障形式、與關聯單位采取相互合作、儲蓄積累等;費用報銷給付補償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其它形式給付。
(二)海南D公司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的實施情況1.公司基本情況海南D公司是一家國有電網資產公司。公司業務涉及全海南島各個市縣,總部位于??谑校壳叭締T工約為12000人,資產總額約人民幣150億元。自2009年12月公司通過《海南D公司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后,2010年1月1日開始為已在公司社保部參加海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并將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也納入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范圍。2.基金籌集使用方式海南D公司在參照國家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以及我國電力行業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做法后,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于每月由公司財務部門在參保人員的工資總額中按2%提取。3.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對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于最高限額內的個人支付部分補助標準為退休人員補助90%,在職人員補助80%;對年度內超過大額醫療救助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按照80%給予補助。對于部分重大或特殊疾病,其門診及住院在起付線以內的個人自付部分按90%給予補助。參保人員一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以上個人負擔部分,由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按70%給予補助4.管理監督與制度運行現狀分析(1)管理監督方面:D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社保部帶頭、其它各部門負責人及職工代表組成的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制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各政策及實施管理辦法、審核監督各制度執行及保險資金使用情況、協調各部門對保險運行及各特殊重大事項的研究決定工作等。(2)制度運行情況:海南D公司從2010年起開始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所有參保人員費用從工資總額的2%進行扣繳。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共收繳了5218.34萬元,其中補助支出2348.25萬元,結余2870.09萬元。海南D公司2010年至2012年基金收支情況表見表1:從表1可以看出: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支出不高,資金余額高,2010年度(此為保險實施第一年)的結余比例達62.5%,這說明公司的保障待遇水平可能不高;其它兩年結余比例在50%左右,這說明D公司的補充醫療保險適合大多數基金保險管理條例,在企業內部實行有效。海南D公司2012年醫療補助費用情況如表2:如上表2可以看出海南D公司參保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保障水平不足,個人承擔費用仍然很高,平均支付費率為30%以上,也就是說個人最終負擔醫療費用的壓力仍然很大。
(三)海南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問題分析
以海南D公司實施現狀分析,海南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在實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國家或地方對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尚不健全,實施參保人員對象、范圍不合理。2.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與企業職工收入水平不協調,嚴重影響了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與普及,全國各地國有企業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征繳辦法、交費標準規定均不統一,完全由企業自己制訂,因此各企業操作各不相同。3.企業社會補充醫療保險實施限制條件太多,補助標準范圍有限。隨著物價、醫療費用的不斷上漲,公司承保范圍小,醫保標準低,員工就醫仍然困難。4.由于相關衛生醫療、醫藥體制不太配套,企業在實施補充醫療保險時增加了風險和難度;另外,各省、市縣地區的制度不統一,出現異動就醫難、補助爭議等情況。5.政府權力機構在實施發展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夠清晰,國有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夠完善,企業對基金費用的合理使用性缺乏有效的管理監督。
(四)完善海南省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1.完善海南省國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議(1)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嚴格遵守國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及其政策規定。制度所配套的資金需集中的使用和管理,不能隨意進行調整。(2)必須切合企業實際情況。企業在實施過程中可以結合自身經營情況確定比例,以不超過工資總額5%為上限。(3)堅持員工福利的基本原則。國有企業在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時,應當考慮全局,公平與效率有效地結合。(4)保證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科學利用好基金,就應反復測算,還要進行充分論證,才能使基金盡可能發揮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完善海南省國有企業實施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措施(1)規范保險人員實施范圍。企業在具體執行時,應當嚴格規定人員適用范圍,避免出現人情關系,影響公司員工的心態及情緒穩定。(2)確定保險基金籌集。按照上一個年度工資總額的適當比例或當年執行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來計算和提取。(3)調整保障范圍標準水平。完善及擴大疾病醫療保險范圍;相關補助標準與參數需結合自身和同行水平等因素,經過調研、論證及測算之后確定。(4)提高特殊人員補助標準。在完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時,重點應考慮一些特殊群體,如家庭困難的、有特殊貢獻的退離休老干部、老工人等,需要加大力度核實討論,盡可能加大對其補助力度。(5)加強管理監督、健全相關制度。制定相關配套的管理制度與人員責任約束機制,對經辦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監督及審核。
當前,我區的企業通過改制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由過去的國有企業變成了現在的股份制企業、個體私營企業,職工身份轉變為合同制職工,就業渠道和途徑也從以國有企業為主轉向現在的多領域就業。適應變化了的新形勢,需要我們在方方面面進行改革。建立新型和諧勞動關系,就是在順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前面,創建新型和諧勞動關系示范企業進行了經驗交流,個別后進單位做了表態發言,這兩種不同類型的發言,也是為了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通過前面的發言,大家應該能感覺到,凡是發展快的、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建立了新型和諧的勞動關系。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建立新型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希望今天參加會議的部門、單位和企業認真學習先進典型,借鑒他們的好經驗,采取實實在在的措施,推動新型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
剛才,治安同志代表區委、區政府對建立新型和諧勞動關系做了全面安排,講了很好的意見,我完全同意。我再強調三點意見:
一、要進一步提高對建立新型和諧勞動關系的思想認識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做任何工作,首先要在思想上有明確的認識。今天我們表彰的16戶示范企業,在建立新型和諧勞動關系方面做得比較好,主要還是思想認識到位。那些做得不好的企業,原因也在于思想認識不到位,有的甚至把克扣職工工資、剝奪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企業發展的手段,其結果只能是適得其反。因此,首先要從實現加快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實現科學發展的高度來認識建立新型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意義。實踐已經證明,只有建立新型和諧的勞動關系,才能加快發展,否則,就會阻礙發展。其次,要從以人為本的高度來認識建立新型和諧勞動關系的必要性。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員工。如何發揮每一位員工的主觀能動性,是企業法人應該深思的問題。能不能做到以人為本,不僅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而且關系社會穩定,關系社會主義制度能否長期堅持下去。第三,要把建立新型和諧勞動關系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社會和諧是個大范疇,小到家庭,大到社會團體和各類組織,包括方方面面的和諧。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意義十分重大。
二、在建立新型和諧勞動關系過程中要處理好幾個關系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業未給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的,需補繳以前年度未繳部分。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現狀
因寧波非公經濟相對較發達,導致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相對較低。2014年寧波市本級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9139家,職工39.27萬人;根據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統計數據,2014年市本級繳納養老保險金單位30678萬家,職工117.7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僅為養老保險繳納人數的三分之一。(數據引自浙江省政協委員、寧波市總工會副主席嚴萍在政協第十一屆浙江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公積金繳存民生話題上內容)
三、住房公積金執法現實情況
公積金繳存問題不屬于勞動仲裁范疇,職工不能通過勞動部門的勞動仲裁來解決,也非民事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對企業的訴訟。
職工只能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投拆維權,住房公積金中心接到職工投訴后,根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向企業發函告知其違規,督促企業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員工對以前未繳部分有訴求的才會督促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中心在下發函告后企業未糾正的,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單位予以1-5萬元處罰。拒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向公積金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存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住房公積金中心不像勞動部門一樣有調閱企業用工情況、財務賬冊等資料的行政執法權,難以獲得準確補繳金額,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供可供執行的具體金額,這種情況使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變得極為困難。
針對企業、員工法制意識薄弱及住房公積金維權的實際困難,部分基層國有企業、大多數的私營企業特別是職工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性企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一直不太理想。特別對于職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補繳,住房公積金中心執法更加困難。根據規定,職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補繳,其涉及的補繳金額是眾多職工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性企業所不能承受的,強制執行的結果有可能會導致私營企業的倒閉,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對的情況。政府部門對補繳住房公積金投訴執法出現兩難是既要盡力維護員工權益,又怕企業經濟壓力不堪承受。這是住房公積金中心沒有主動強制要求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原因。
四、國有企業的特殊性
國有企業是經濟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承擔企業的經濟責任外,還須承擔社會責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國有企業應當與職工共同發展。國有企業不同于私營企業,住房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舉報對企業下達繳存函或行政執行通知書時,國有企業應當也基本會按其規定繳存或補繳。除企業確實存在繳存困難的,按規定在職工和住房公積金中心同意后緩繳,屆時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執法補繳
根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為職工補繳開戶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單位與該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保開戶憑證。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對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各個年度單位補繳金額=社?;鶖怠晾U存比例,同時同比例繳存個人部分。
六、住房公積金補繳風險應對措施
保持現狀。不進行繳存或補繳,基層國有企業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內不想去觸碰住房公積金繳存或補繳問題,希望延續前任管理現狀,把問題留給下任管理者。認為目前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投訴問題尚屬可控范圍,未有人數眾多的集體投訴。如一旦開始統一繳存,反而可能會提前觸發集體要求補繳以前年度金額的訴求,適得其反。
這種保持現狀的處理辦法是多數經營管理者的想法,但這是種不作為的行為,也不符合政策規范,如果職工集體投訴,企業將處于被動狀態,推遲繳存或補繳時間,隨著職工維權意識增強,必然引起更大范圍的群體性補繳投訴。
按規定對住房公積金未繳存的,新設公積金繳存賬戶,并對以前年度單位未繳部分進行補繳。但涉及的補繳金額是一般企業所不能承受的,基層國有企業往往人數眾多,且經營效益并不理想,讓其補繳以前這么多年以來未繳存的部分,一般企業基本無法承受。而強制性的補繳可能直接倒導致企業破產倒閉,進而影響職工就業及引發更惡劣的不平穩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補繳,主動盡快按規定為國有企業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根據企業經營效益量力而行。隨著為職工辦理好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越長,補繳風險將日趨淡化。繳存超過兩年,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補繳訴求。雖然在繳存時同樣出現補繳訴求風險,但通過與職工做好溝通,說明企業經營壓力現狀,通過現在的開始繳存來安撫職工情緒,避免出現集體補繳訴求,平穩過渡兩年追訴期。